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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22 15:43:28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国家、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甚至全市、全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

第四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条

在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XX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生态环境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各乡镇、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事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发改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国家投资安排与事件后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重大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管理,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投入总体水平。

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安监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肇事者及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组织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件应急处置体系运行经费,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组织加强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等领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垃圾等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的联系电话要确保24小时畅通。

第十二条

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红色预警):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二)Ⅱ级(重大、橙色预警):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Ⅲ级(较大、黄色预警):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Ⅳ级(一般、蓝色预警):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第十四条

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新闻单位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得到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住建、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自治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按《XX因环保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四)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五)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六)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或在其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发生事件后,对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和装备,由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负责调集和征用。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事件的实战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2篇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第3篇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三)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并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五)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六)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分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区场、街主要领导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在区环保局办公,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自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建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2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1.3市、区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1.4负责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1.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应急办公室职责

2.1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2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区各企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2.3监督检查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

险防范与应急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

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2.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

处置情况。

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职责。

3.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建信息组。主要职责:

3.1.1收集整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各类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3.1.2及时向公众重大、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并向公众相关处置信息;

3.1.3按照报告制度,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应急监测与处置组。主要职责:

3.2.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及污染物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2.2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3指导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

危害减少到最轻程度。

3.3区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动员工作;

3.3.2制定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3.3负责核、生物、化学专业处置队伍建设;

3.3.4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3.4区建设局,负责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

3.4.1负责组织对市政、水利工程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

3.4.2负责污染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

3.5区交通局,负责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3.5.1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

3.5.2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转移、疏散。

3.6区*分局,负责组建*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

3.6.1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区或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6.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

3.6.3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排险救援工作;

3.6.4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或。

3.7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

3.7.1负责组建污染事故损失评估专家组;

3.7.2开展事件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7.3负责污染事故损失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

3.8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

3.8.1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3.8.2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

3.9区水务局,负责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

3.9.1负责制定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3.9.2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用水安全警报;

3.9.3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

3.9.4负责进入市政管网、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

3.10区城管局,负责组建现场清扫和固废处置组,主要职责:

3.10.1负责对应急处置后的现场进行清扫;

3.10.2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七)设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聘请,任期5年。专家组职责:

1、开展预防、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研讨与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4、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提出处理意见;

5、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的恢复提出处理意见

(八)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九)全区范围内存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十)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十一)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齐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讯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十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十三)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四、预警与应急响应

(十四)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影响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受到影响;

1.2人员发生轻微中毒症状;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

1.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以下。

2、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对人员的生命健康、公众的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区域生态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2.210人以下发生明显中毒症状,但不会有导致伤残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并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发生人员受到辐射伤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lO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5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断;

3.7因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

3.8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

4、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即对公众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以及公私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众生活秩序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体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人群受到辐射伤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4.4因环境事件需疏散人员超过10000人(含10000);

4.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4.7丢失、被盗、失控土、2类放射源。

(十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确定为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污染事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评估,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迅速进行预警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交由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处置机构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十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根据预警等级,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划分为:

1、四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2、三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3、二级事件,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支援,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参与配合。

4、一级事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具体处置。

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及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十七)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有责任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2报警台、120急救台及区环保投诉电话84851560。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当地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五、现场处置及应急终止

(十八)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见附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长远。应急处置应彻底消除危害,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十九)发生一级或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开设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后续影响。

5、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二十)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十一)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件发生地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事件责任调查、损失评估,做出结论。

六、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二十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最迟要在半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向当地政府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十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l小时内上报,三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速报。速报用电话直接报告,但要在8小时内补书。面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48小时内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第4篇

关键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件分类;工作职责

文/李程 王惠中

江苏省已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难度不断提高。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准确定位、尽职履职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当前亟需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与应急处置责任辨析

目前,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四个方面。根据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和性质的不同,需要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不同,牵头处置的部门、部门间分工以及环保部门工作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江苏省政府2014年颁布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这表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的程度正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对环保部门研判、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更准确地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定性和分类,下面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分别阐明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两种。合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企事业单位长期排放的污染物不断累积,总量超出环境承载力,导致的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或人体健康损害,如太湖蓝藻事件、重污染天气和重金属污染(血铅超标)事件。违法排污是指由于企业违法排污、人为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问题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如2009年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造成盐城大范围停水事件。处理此类事件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作为排污单位的监管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组织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等工作。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陆上)及自然灾害事故次生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一,安全生产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 32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的处置工作,201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因此,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发挥部门的技术专长,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避免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9]3号)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江苏省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苏应急办函[2010]18号)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组织专家指导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因此,交通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环保部门主要工作是应急监测,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三,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为妥善应对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江苏省政府分别制定了《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这些预案均要求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其中《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还规定“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理”。为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监管,指导企业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降低自然灾害对企业造成的破坏,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进行科学预测和事态评估。

第四,其他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事故发生,次生的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时(如水源地受到污染、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在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门除了按照预案的规定做好环境应急响应工作,还要对安全生产或交通运输事故的处置和生态修复工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如果环保部门的要求与其他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存在矛盾,环保部门要将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解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定位不准、职责不清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政策往往局限于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导来实现,由于不少政府领导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不甚了解,往往认为只要出现环境污染,就应当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在不少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事故中,政府领导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承担职责范围以外的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由于环保部门并非危险源和危化品运输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肇事方往往拒绝执行环保部门提出的控制、消除污染并承担环境应急处置经费等要求,而环保部门在人员、资金和制度上,缺乏相应的配备,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才能完成领导交办的污染物处置工作,往往影响环境应急监测等本职工作的开展。

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多部门协调应急联动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联动效果差

近年来,为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基本上都设置了应急管理办公室,但大多为政府内设机构,基本上是以调度信息为主,指挥协调能力较弱,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仍是相关部门各自为战,而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这些职能部门的关系尚无明确界定,法律地位模糊,职责分工不清。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出于对数据保密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影响环保部门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职能交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落实不力

目前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发改、林业、水利、交通、国土等多个部门,各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中更是如此。如江苏省不足10%的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于排污引起,对引发约80%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缺乏管理抓手,无法监管、督促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即便是在环保部门内部,职能交叉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如针对水源地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环保部应急办2011年制定了《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流域部门负责,而对可能污染水源地企业的监察工作则由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水源地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存在职能交叉和牵头部门不明确的问题。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策略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组织对辖区内重点行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其周边敏感保护目标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编部门和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总体预案、上下级政府制定的总体预案间的兼容与协调。同时根据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案的修订、备案工作,将其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推手,督促企业提升环境应急软硬件能力,切实发挥企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严格执行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五个第一时间”

信息报送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底线,直接关系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环保部门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对获取的原始信息进行筛选、分析、研判,剔除不可信和错误的信息,尽可能准确、完整的展现事件的原貌,判断事件的敏感程度和事态发展的走向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后迅速进行上报。赶赴现场后,处置工作要及时果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敷衍应付,不重视、不作为,切实做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

重视事后管理,做到全过程应急管理

积极推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认真严肃调查原因,准确定性,落实责任。同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为事件定级、责任追究和污染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根据损害评估报告结果,建议地方政府根据开展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积极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

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环保部门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评、污防、监察、应急、监测、固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等环节要明晰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职能,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要不断加强环境应急机构和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专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夯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基础。

加强部门协调与分工合作,依法推进应急工作深入开展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要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要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作用,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安全的第一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责任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与兄弟部门和相邻区域的环境应急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协同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EB/OL],2014-4-4.jiangsu.gov.cn/jsgov/tj/bgt/201404/t20140416_426008. html.

[2]王瑶.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2014-4-24.http:// 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

[4]环保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57.

第5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2.6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7专家组

2.8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及措施

4.4应急能力建设

4.5预警支持系统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机制

5.3应急响应程序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5指挥和协调

5.6应急监测

5.7通报与信息

5.8安全防护

5.9应急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人力资源保障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4应急能力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工作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预案体系

构筑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相应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新建项目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在环评阶段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5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件扩大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坚持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的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助等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及其日常管理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县(区)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县(区)政府确定。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围垦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林局、**海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港务局、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经贸委、市城建委、市消防支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为: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决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有关信息;协调部、省属在舟单位和驻舟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职责为:负责和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检查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市级应急预案的管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海洋污染、渔业污染和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4)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爆炸造成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

(5)农(林)业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农林局组织协调。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职责

(1)市公安部门职责: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报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涤;搜救受害人员,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2)市消防部门职责: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3)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职责: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实时报告,并提出消除或减少污染物的建议。

(5)市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制定重大危险目标存在的物质对人体伤害的抢救预案;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伤害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市水利、水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7)市农林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林畜牧损失处理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生物物种灾害进行防治。

(8)市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下水环境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9)市交通部门职责: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

(10)市气象部门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要素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市经贸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组织抢险物资供应;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恢复生产。

(12)市城建部门职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3)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14)各县(区)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救援小组的调查和开展工作。

(15)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6县(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7专家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并负责专家组的组织和管理。专家组参加重要信息研判,参与事故处置和评估的相关工作,为市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8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机关、市环境监察支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省海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组成。县(区)成立由环

境管理、监察、监测、科研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的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测

4.1.1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4.1.2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5)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农林部门负责。

4.1.3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海洋、渔业污染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件及港口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物灾害物种安全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农林部门负责。较大以上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4.2预防工作

4.2.1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4.2.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3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管理及应急技术和科学研究,组织环保事故防范和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第一时间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有关渠道。

4.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橙色预警报省政府并由省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行动。

4.4应急能力建设

4.4.1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站和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是陆域和海域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中心,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支援力量,重点加强应急流动监测能力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本着“立足自身,就近应急,快速反应”的原则,以各级环境监测站为主体,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知识技术培训,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模拟演练,进行应急监测队伍教育训练。

4.4.2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应为环境监察队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4.5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重点污染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突发事件预警、区域环境安全评估等信息系统;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事、交通部门负责建立重大船舶污染的快速反应系统;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

?17?

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时提供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对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级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应急处置。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县(区)级预案,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级预案,有关县(区)级预案必须启动。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应及时启动市、县(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应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报告市政府,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3.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以上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领导小组;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要求。

5.3.3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可以参照上述响应的程序,结合本县(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和市领导小组,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部门和省领导小组。

5.4.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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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5.4.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减轻或者消除污染源及危害,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以下情况的须立即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①水库中(包括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报告就近的水库行政主管部门。

②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报告就近的渔政监督管理部门。

③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和港口污染事件的,报告就近的海事管理部门。

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污染事件,报告海洋管理部门。

⑤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的重大污染事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须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须通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②发生公路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须通报公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③在水上拆船、修船和综合渔港区水域拆船、修船发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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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须通报港务管理部门;在渔港水域拆船、修船发生的污染事故,须通报渔业管理部门;在军港水域拆船、修船发生污染事故的,须通报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④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事件,须通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⑤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须通报涉外部门、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

⑥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须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5.5指挥和协调

5.5.1指挥和协调机制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领导小组转变职能,成立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充实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6应急监测

5.6.1监测组织

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负责,建立由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和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在必要时可调动异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人员参加应急监测。

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测工作。

5.6.2监测方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通报与信息

5.7.1事件通报

(1)事发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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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信息

市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应急终止

5.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9.2应急终止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事件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9.3应急终止后行动

(1)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8天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实施。评估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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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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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环保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7.2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3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7.4应急能力评估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区域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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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6篇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缓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柳林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主任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

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

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

组织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指导和帮助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

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环保、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交警大队、县教育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地电柳林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干部考核,配合县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政府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纪委监委: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负责预案的修订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

配合县工信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

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

联合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提出预警建议。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城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查处;

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县交通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

县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

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科局: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体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地电柳林分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

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滑动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将so21小时均值浓度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补充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预警条件;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3.2监测与会商

3.2.1监测和预报

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利用视频会商,联合省、市气象专家指导提高本地小气候精细化空气扩散条件预报准确度。县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预警启动、打断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应启动红色预警时提前48小时发布。

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2),发布预警时,原则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2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二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一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橙色或黄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实现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大幅和快速削减,确保实现全社会so2、nox、颗粒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涉及民生和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或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4.2.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倡议性减排措施。

②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的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用煤主动替换为优质燃料煤。

④so2超标严重且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型煤等清洁燃料、环保型炉具,或采用电能进行短期替代。

4.2.2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如下:

当研判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焦化、氧化铝、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

热回收焦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延长结焦时间24小时;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氧化铝: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

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按照所属企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火力发电和热力供应企业:执行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或氮氧化物35毫克/立方米排放要求,无法达到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止破碎、筛分、爆破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止破碎、筛分等工段;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化工行业:停产3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以70%负荷运行);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酒类制造: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建筑材料制造:沥青建筑材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建筑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储煤场等堆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协同供气企业:按要求实施以气定产。

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国1及以前非营运车辆全天禁止通行;

微、轻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8:00-20:00禁止通行;

中型载货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主干线路首班时间提前,晚班时间适当延后;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20:00-次日8:00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石料厂、石材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实施全覆盖;

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4.2.3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②自觉停驶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

氧化铝: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

砖瓦窑:停产;

禁止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建筑材料制造:停产。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止露天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作业(喷漆、打磨、电焊等)。

汽修: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②机动车控制措施

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2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他企业车辆按照“工业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企业堆场防尘措施到位,同时非冰冻期内洒水次数在原有基础上每天增加1次。

4.2.4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局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

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采取限停产、运输管控等减排措施。其中,重点行业管控措施在二级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

水泥行业:停产。

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煤炭井下开采及洗选、其他矿物井下开采:禁止运输。

有色金属露天开采:停产,禁止运输。

非金属采矿与加工:停产;

禁止运输。

储煤场:停止装卸等露天作业,禁止运输。

机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停产。

②机动车限行措施

微、轻、中型载货汽车(汽油、燃气)和微、小、中型载客汽车(汽油、燃气)实施区域限行;

微、轻、中载货汽车(柴油)和小、中、大型载客汽车(柴油)国3及以下柴油车全天禁止通行;

重型载货汽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

大型载客汽车(汽油)非公交车外全部停驶,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机动车限号期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三轮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全天禁止通行;

市域内工程机械停止使用(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除塔吊及地下施工外,建筑施工工地整体停工。加大城市道路保洁力度,非冰冻期内主要交通干线加大机械化湿式清扫频次每日2次以上。

4.3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

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4.5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5.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3物资保障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等装备调配计划。县能源局和地电柳林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应根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调配和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数据库管理。

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体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卫生应急专家库,同时做好患者诊治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重点企业对“工业源减排清单”应急措施响应及落实进行技术培训。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6.3预案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附件4)。

6.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出现需要适时修订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7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柳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关健词 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3-0115-02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的继续和工业的发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逐年增加,基层监测站承担、参与的环境应急监测任务占工作总量的比重也不断加大。突发性环境污染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不可预知,往往在预防体系最薄弱的环节爆发,会在短时间内排放大量的污染物质。由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基层环保力量薄弱的矛盾,基层监测站如何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高效地进行监测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难题。

1常见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特征

1.1 形式的多样,大部分由其它事故衍生

常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中化学品泄漏、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船舶溢油事故、生活中不规范操作引发的环境污染恐慌、饮用水源被污染等,涉及运输、安全生产、投排漏排等多种环节。就同环境污染事故来说,其污染也可能是是多方面的,有的可能造成水体、空气、土壤多项甚至同时污染。另外,环境污染也可能发生在事故处理阶段,例如扑救火灾的消防水来不及收集,携带污染物进入自然水体。

1.2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

一般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的环节,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均作有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防。一个事故需要几个、十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会发生,而且,假如每,则一个事故发生的几率就是几千分之一,值得担忧的是:有可能这几个、十几个条件平时就只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等着这一个条件的1%概率,千万分之一的事故发生概率就这样轻易地发生了,而对于地概率事件的准备又不足,很容易危害扩大化。

1.3危害的严重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都在环境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经过企业自带的污染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对环境的、对下游处理设施的冲击较小,一般不会对人员造成严重影响;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则会无法预见地向环境、对下游处理设施、周围人群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考验的是环境容纳能力、下游处理设施的抗冲击负荷和人体对污染物的抗受能力,这种考验往往代价巨大。即便是轻微的、危害较小的污染,如果影响范围大,未及时澄清而引起社会恐慌的话,也会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

1.4污染物处理处置困难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释放的污染物可能是化工中间体或化学性质活泼的物质,污染物可能会长期滞留,在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还可能发生迁移、衍生其他污染、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污染饮用时水源等更为严重的事件。

2基层监测站的应急监测

2.1 做好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应结合基层监测站的实际能力,避免内容健全却不合实际,一旦追溯责任事故,应急监测人员的实际行动与应急监测预案不一致将会追究责任。这就要对自身能力有客观的了解和对事故影响范围有较快速的判断,以确定是否请求提高环境应急相应等级。

2.2 做好应急监测值班

基层监测站人员一般较少,往往应急监测需要全员出动,主要领导甚至全员手机24小时待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做好应急值班制度,最好配套相应的补贴、保障、换休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很多发生在夜间,环保应急值班人员要熟悉应急预案、熟悉监测仪器,在接警后,人员汇集前,尽量完成所用监测仪器的准备和预热工作,为后续工作节省时间。

2.3做好应急监测的设备保证

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应急监测任务是一项长期的、严谨的工作。平时积极做好应急监测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对应急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定期保养。每年由技术监督部门做一次仪器鉴定,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有效。

2.4做好监测过程的质量管理

在应急监测工作中严格执行规范的质量保证实施办法。不能因为速度而忽视质量,也不因为要求质量而不求速度。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详细记录。实战是最好的导师,在应急监测任务完结后,参加人员汇集工作日志,比对国标的应监测技术规范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工作程序。

2.5做好应急监测中的自我保护

应急监测是环境监测的一部分,是我们的工作与责任,拼尽全力是责无旁贷的,但是也要做好对自己的保护。自我保护分为人身和技术两方面,人身方面,要听从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和确定保护器具的携戴;技术方面,要熟悉应急预案、监测规范,明确权责范围,做详细的工作日志,使得应急中的每一步都是有据可查的,合乎规范的。

3加强应急监测的能力建设的方向。

3.1加强快速反应能力

快速地得到监测数据有助于了解污染事态,确定应对方式,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对污染要有极强的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准确检测判断。

3.2加强应急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位应急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写水平都稳步提高。虽然经验的积累有赖于实践,但认真地总结会每次都所得良多。

3.3升级应急监测工作中的硬件设备

硬件设备的升级带来技术上革新。目前就我们的检测手段:一是便携式检测仪器法,二是快速化学定性分析法,三是国标分析方法。便携式检测仪器法:简捷、快速、较准确,但成本费用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非经常发生,因此,仪器的使用率很低,经济条件一般的基层单位难以承受;快速化学定性分析法:简捷、快速、成本低,但准确性差、受干扰物质影响大,定量分析准确度和精密度达不到技术要求;国标分析方法:精密度和准确度都能达到要求,但需要实验室支持,采样完毕将样品送往实验室再进行化学分析,势必要延长监测时间。综上所述,便携式检测仪器的配备和移动实验室支持下的国标分析方法是基层监测站未来可能取得突破的方向。

至于,更高层环境监测机构的分析方法的开发方向上的进展,相对于种类繁多的危险化学品,即便是对环境监测总站来说也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参考文献

[1]刘秀苹,王国娟,韩艳华.浅谈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管理[A].新农村建设与环境保护――华北五省市区环境科学学会第十六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C],2009.

[2]陈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的研究[D].江苏大学,2007.

第8篇

关键词:突发事故;原因;处理方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places ensued and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the serious influence the local social production, life, cause huge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The central leading comrades many instructions, requirements do not firmly containing multiple accident momentum, ensure safety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peopl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emergency pollution accident hold a national emergency teleconference, issued a notice requirements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to fight pollution accident happened, and carry out a big environmental safety inspection. Pollution is of the multiple accident reason is analyzed, an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re suggested for environmental safety management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sudden accident; Reason; Process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性事件。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其特点具有时间上的突发性、形式不确定

性、危害严重性和处置复杂性。

1 污染事故频发的原因

1.1 我国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部分老企业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和运行不正常;部分新企业管理不善、保养不力;大量污染企业建设在水源地和居民聚居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会造成巨大环境风险。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在生产中发生泄漏突发事故、燃烧爆炸突发事故及在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时救援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1.2 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储和使用不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是一种动态危险源,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押车员和车辆维修保养员的不安全行为,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运输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企业方面的管理缺陷,运输中跑、冒、漏、滴和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物品大量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忽视安全,造成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或燃烧爆炸,泄漏物和燃爆产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1.3 大部分地区应对机制不完善,在发生环境污染时处置不当造成污染事故。全国只有14 个省完成了省级环境应急预案,全国还有一半省份、大部分市县、一些重大企业都没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部分已制定的单位由于没经过实战考验,一旦出现情况也无法及时处理。

1.4 信息报告和反馈能力差,污染处置不及时,造成污染事故。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吉林省环保部门对松花江污染信息报告严重不力。从11 月14 日至17 日,环保总局未收到相关信息报告,了解不到污染的严重情况,无法组织有效的协调和补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理、处置过程中,有关环境方面的部门和人员参与不够;区域间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几方面的问题。未来15 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4.6 亿,经济总量将翻两番。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4至5倍,生态环境将承受更大压力。这一时期,将是环境安全最危险的时期,也是中国环境与发展矛盾最突出的时期。

2 应采取的处理方法

迅速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环境安全检测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环境安全信息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环境安全日常决策管理体系和环境安全应急管理体系。

2.1 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在制定应急预案时,一定要对可能的事故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在工业、交通运输等事故中,不仅要考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必须考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特别是工厂及公路处在临江、临河、临海发生事故时对水体可能造成的污染,必须制定专项预案,在预案中必须指明可能的环境污染后果,给出有力的对策措施。应急预案不仅要针对工厂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而且还要对工厂事故可能对周边社会带来的影响进行应急处置,在重大事故情况下,与相邻地区、城市、省份要有协调一致的应急条款,对同一流域的下游和大气空间中的下风向要有足够的跟踪监测和预警制度。

2.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针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必须要设立紧急停车程序,在生产工艺失控时启动紧急停车装置而顺利停车,使事故征兆或初始事故状态得到控制,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化险为夷。在应急预案中,对紧急停车程序和紧急停车系统要有详细明确的规定,操作者和指挥者的决断和操作要准确无误。

2.3 制定风险管理体系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的预防、应急和处置。对环境风险、风险评估和管理展开更深入的研究;在管理战略上实行分类管理,并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同时,国家应当对重点风险源进行直接管理。对于重点环境风险源,首先应当建立全国性重点环境风险源的清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其次对于重点风险源,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上建设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再次,中央对于重点风险源的直接管理权应当纳入已有的法规和政策。

2.4建立常设性的应急管理机构在全国整体战略层面上,建立健全具有决策功能、常设性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地方应急中心。其次,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再者,在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层面上,根根各地不同的发展状况,实事求是地设置相关部门,明确具体的组织形式及职能。此外,建设国家应急事件案例库和应急培训中心,培育应急管理专家,建立应对不同类型事故的专家信息库,实现危机管理中决策者与专家之间的及时沟通和互动。

2.5 合理处置安全事故是控制污染态势减轻环境破坏的必然途径在处理安全事故中,应充分考虑事故和事故处理对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做好防范工作,对产生环境污染的及时处理,控制污染,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减轻到最低限度。

2.6 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补偿机制是解决污染事故赔偿的有效办法对污染事故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作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但是,一方面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企业一时没有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赔偿要求,另一方面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恢复资金的来源都没有明确。可以考虑实施环保责任保险制度和设立补偿基金等办法,解决补偿机制问题。环保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预防体系,通过整个社会平时的积累,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发挥依法赔偿的作用,不但使企业规避了类似灾难的风险,同时,通过保险公司市场化的日常监督,主动预防和堵塞安全漏洞。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杜绝损害赔偿不到位、环境监管不足的问题。设立补偿基金可通过政府社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意外污染事故环境恢复,解决环境恢复资金问题,可以为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2.7 加强环境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防范污染事故意识的必要选择通过社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各种组织和手段,开展一些常识类、技能类、处置类的环境安全知识教育,提升防范全民环境安全意识,提升应变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参考文献

[1]李亚才,王亚军,黄平.国内环境事件数据(2004年5月至2005年8月)[J].安全与环境学报.

[2]彭冬芝,胡建勇.城市市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4,30(2).

[3]污染事故频发呼唤环保责任保险制度[Z].

[4]危险化学品储运与安全管理[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