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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的好处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20 10:48:35

人口流动的好处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2篇

二、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建立了即管理制度、两地信息通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将流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对流出人口严格把好发放婚育证明关、落实节育措施关、信息关,并做到“四个一”(即办一个婚育证明、签一份合同、填一份去向告知书、留一个电话号码),在具体落实中,实行定责任、定人员、定任务包干责任制,要求做到情况清、底子明、管理好、服务优。

三、加强属地管理,实行综合治理。一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信函联系制度,对流出人口进行上门免费办证,当年办证134人,持证率达到90%以上。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建立原籍婚育证明档案管理制度、环孕检服务制度和信息交换通报制度,并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2007年共查验证2580人次,验证率达到98%。二是明确部门职责。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书,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做到“一证管多证,无证否办、缓办”,计生、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了联席制度,信息互通,每季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扎实开展服务,满足群众需要。针对流动人口生殖健康需求,主动搞好流动人口环孕情、生殖健康服务,抓好节育、补救措施的落实。以社区、部门、单位为依托,开展送技术、送药具、送政策等系列优质服务活动。一是义诊活动。在社区、集镇、市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开展义诊服务活动10余次。二是做好技术服务。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环孕情服务106人次,生殖健康检查68人次。落实节育措施6例,其中上环3例,结扎2例(二女户结扎2例),人流1例。回寄证明703份,同时在两个互考中,上门落实二女户结扎3例,落实放环措施5人,请求落实补救措施1人。

五、加强协查协管,强化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县上将“三个平台”的使用延伸到乡镇一级,要求各乡镇流动办指定专人,每天登录浏览,及时提交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截止目前,与全省各县及流出人口较多的外省市县签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90多份。信函382份,电话65人次,平台提交反馈782人次。确保了双向管理服务的有效性、及时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虽然我们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部门的条块目标责任不明确。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仍处在计生系统专抓专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二是人员少,经费不足,无力满足流入人口的管理、服务需要。三是措施不力,管理被动。按《办法》规定该处罚的难以实施,流出违规人口罚不见人,流入违规人口你罚他走,使处罚难以兑现。签合同也只约束了管理一方,达不到双方制约管理目的。

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分析我县流动人口形势,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环节,以认真贯彻落实这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现场会为契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把好六个环节,使管理服务跟上发展需求。认真把好宣传教育(告知服务)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合同管理、双向协作管理、社会综合管理和督导检查管理等六个环节,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为流动人口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3篇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平稳、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加强领导,实施齐抓共管。区级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级成立由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逐步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大格局。加强整治,开展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开展了多次针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全面的宣传、登记、查验证专项行动。全区计生干部与民警、平安服务队员及流动人口协管员联合,在白天、晚上分批到各村开展地毯式登记。登记以“村不漏屋、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为要求。今年,全区新登记、查验证流动人口15000余人,其中已育龄妇女6099人,并且已经及时录入wis信息,全区进入微机管理的育龄妇女达到20433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加强指导,抓好“两个”平台。加强了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使国家和省内两个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自XX年9月21日至XX年8月20日,国家平台全区共接收信息714条,已反馈713条,信息反馈率均为 99.86%。

二、存在问题

虽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个别地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真正做到属地管理,而是认为流入人口计划外怀孕,赶走了事,流出人口在外地计划外生育按统计口径哪生哪报,不影响计划生育责任状指标完成。现如今流出地不允许收取抵押金,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更有甚者,外来即不办理《婚育证明》又不让你知道去向,即流出地知情不知人,没办法,流入地知人不知情,没措施。从而导致一些偷生人员有机可乘,这严重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

2.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核发力度以及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和事进行处理较难。对流入我区各乡镇的人员,大多是家境较贫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处罚,即无物又无钱,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力执行。有的"三无"人员,在你查证时以各种借口搪塞你,又无具体制约措施,让计生工作人员左右为难。对流出人员说话无人听,调查了解无人在,兑现处理好似"纸上谈兵",更有甚者偷偷以外出打工为由,实际是躲生,但怎么调查打听就是不知去向。各地管理规定不一致,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不到位,所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不回原居住地接受处理,也未受到现居住地处理的现象较为突出和明显。

3.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管理措施的不断推陈出新,个别干部对这一变化仍然很不适应、不习惯。以往的那种"株连政策"已经被废除,现在强调文明执法、正确执法、优质服务。个别人对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不理解,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服务弱化。

4.综合治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没有真正形成。虽然建立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机制,但是有些部门应付了事,认为我没有义务为你开展工作,还有的部门只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造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提高各乡镇对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xxxx"重要思想,以公朴意识服务群众。在宣传的形式上一定要推陈出新,在抓好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的基础上,还可以办一些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等专栏,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城建等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牢、抓好、抓到位。

2.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划定归属、明确职责。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沾轻怕重"、你推我争的不利局面,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不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责任与义务,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检查考核一律按现居住地管理口径进行。避免管理主体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以及对流动人口的重复管理和管理断层现象的发生。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

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xx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5篇

召开今天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利用考核年度后两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各项工作,迎接省市检查、考核。刚才,司局长通报了全市、全县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在总结成绩中深化认识,不断增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是“三年三步走”实现“一盘棋”的收官之年。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是“一盘棋”战略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各乡镇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着眼规范管理,不断推进创新,初步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管理机制。我感到有这么几点值得肯定:

一是各乡镇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综合治理格局初步形成。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给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带来的新问题越来越引起各乡镇的重视和关注,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增强,在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同时,不断加大了目标考核力度。建立了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开展联合行动,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管理服务手段不断强化。各乡镇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从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管理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流出办证、流入验证、双向管理、信息交流、孕情服务等管理服务手段,基本落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各项责任指标。特别是5月份开展的城区人口清查清理,各乡镇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按照“底数必须摸清,数据必须真实,力度必须加大,任务必须完成”的目标,全县抽调县直部门各乡镇350人,清查清理出城区流动人口3873人,清查出2006年1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700余人,现正在逐一核对。

三是清理摸底工作进一步深入,全员流动人口入库率有所提高。这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区、处)积极行动,按照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边清理边录入,全员统计入库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7月31日,全县流动人口入库量为40065条,入库率为105.91%。其中入库率较高的有藏屯乡143%、权村镇137%、平舒镇115%、北魏乡107%。

四是区域协作工作进一步扎实,两地互通、协查协管、信息共享等得到逐步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重点突出与周边乡镇和流出、流入人口较多的省市区域协作,严格落实了“两地互通、协查协管、信息共享”工作措施。组织权村、留各庄到霸州市胜芳镇进行了学习,实地参观了胜芳镇金彪玻璃企业流动人口协会的工作情况,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对照霸州经验,两个镇的现在试点建设正在运行当中。

这些成效的取得,从大的方面讲,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结果;但从实际工作上讲,更是各乡镇计生办人员、在座各位努力和付出的结果。

工作效果应该肯定,但问题相当突出,特别反应在信息化建设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方面。

一是在硬件配备上,各乡镇普遍不达标。不少乡镇没有流动人口专用微机,有的虽有专用微机但是其他系统淘汰下来的,基本配置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影响工作进展,无法保证国家、省信息平台顺利运行。

二是入库率达不到标准。按照常住人口10%来推测,我县流动人口应在4.8万左右,目前我们虽然满足了市分配任务,但如果要达到省要求(入库率要90%以上),全县必须完成8845人的纠错任务和8000人的信息入库。截至7月31日,全县按照去年初市分配任务,录入工作不足90%有城区办和广安镇,分别为65.9%和84.4%。四是协查反馈率低。6月21日-7月20日,全市的协查反馈率为56.97%,大城是33.33%,旺村、大尚屯、留各庄、藏屯100%,平舒、里坦没内容,其他乡镇没有反馈。

五是网络化协作功能应用较少。按照省市要求,将6月1日以来的避孕节育报告单等重点信息提交,7月份,全县没有内容,而之前提交量也较少。

这些问题从领导方面讲,尽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领导层面挂上了号,引起了一定重视,但是重视程度不够高,还没有摆到应有的议程。同时也说明我们流动人口队伍建设上还有差距,不能说素质不高,但可以说责任心不强,没有完全做到专人专责。

二、在促进工作中把握重点,切实增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效性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目标,到今年底,全国基本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各级都加大了考核和落实力度,当前,还有两个月又面临省市考核,所以要求各乡镇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查漏补缺,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提升水平,扩大工作效果,确保我县流管工作不出问题。2、配齐硬件,提高素质。为提高网络建设水平,确保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和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协查反馈率在80%以上、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达到65%以上,各乡镇要调换更新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按照(2011)40号文件执行,要求8月底以前配齐。市9月初将逐乡镇对微机配备情况、人员上岗情况、信息录入、反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突出重点,跟踪服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较多的乡镇,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系统建设,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与本地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主动联系协商,在乡与乡、县与县、本省县与外省县之间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的信息共享和协查协管制度,对没有落实节育措施和基本情况还没有核实清楚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实行跟踪管理,跟踪服务,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个别有外生迹象的,必须跟踪到位,见面到人。对提交协查信息的,三天后要电话提示,督促协查,提高协查反馈率。

要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提高持证、验证率。对提出办理《婚育证明》且手续齐全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或缓办。在办证和验证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随意乱开证明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4、巩固基础,提升水平。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证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各乡镇流管员要加强岗位学习和交流,提高业务技能,做到有专用微机、有专人负责,做到每天及时录入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市将在8月份举办《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要建立健全村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1000人以上的村街配备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协管员,1000人以下村街配备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兼职协管员;城区办在各居委会或各住宅小区要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

5、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查证上报工作。对发现外来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的,在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县人口计生局报告,由县人口计生局和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对流出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或现居住地通报的,应立即组织核实,主动与现居住地协商、配合,共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格控制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各乡镇发现后要立即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实施处罚。

三、在推进落实中加大力度,着力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

计划生育的工作重点在农村,重点在流动人口,而流动人口的难在“流动”,特点在“流动”。人口流动的时间、空间难于捕捉,没有定数;人口流动的方式各种各样,没有定式;人口流动的方向变幻无穷,没有定位。因此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加强力度,加大力度。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工作安排,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兑现奖惩措施。

二要奖优罚劣,强化考核。县将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创新管理办法并有显著效果的乡镇,加大奖励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配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发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夯实基层基础,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对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要做好迎接国家、省、市三级考核的准备。廊坊市、河北省、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从8月份开始,对人员、设施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示范点建设、“一盘棋”的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所以,我们面临的将是国家、省、市的三级评估考核,评估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省、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这几次评估考核不知道哪次涉及到大城县,一旦被抽中,都关系到我县整体工作在省里、市里的位次。为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哪个乡镇工作出现纰漏导致在评估考核中不能达标的,不仅要全县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责任。所以大家要把工作的相关资料、工作记载进行整理、备案,进行痕迹管理,以保证在三级评估考核时能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要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当前,信息化已经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贯穿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全过程。当前在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强了对《环渤海协作》模块的应用,将6月1日以后出具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婚育证明》、《第一子女生育登记证》全部录入到系统中。基本取消省内外流动人口的纸介质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相关证明,实现全部相关信息网上流转。

而全县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领会系统功能的初始阶段。目前,各乡镇(区、处)信息应用不平衡,有的信息应用率不高,有的个案信息录入数据库后未能及时修改补充更新,未对协查数据进行接收、协查反馈等处理,有的根本不懂的系统的操作应用。各乡镇(区、处)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手段,必须着手抓好这项工作。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专群结合,不断改进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工作方式,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全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秩序良好。

1、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达100%;

2、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证率达98%;

3、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行踪可疑人员发现和控制率达100%;

4、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控制在2%以下。

三、组织机构

1、成立河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乡纪委书记周楼平任主任,派出所长但德军同志为副主任,曹新民、刘兵、殷财炉、廖洪亮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乡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曹新民同志担任。

2、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服务站,村居委会主任任站长,做到组织、人员、措施、制度四落实并经常开展。

四、职责分工

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在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各村、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落实责任制和工作措施情况。

2、在流动人口中进行遵纪守法、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劳动就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3、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介绍、房屋租赁、劳务信息咨询等服务。

4、受理流动人口劳务纠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5、适时组织对所辖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治安、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劳动就业等法律法规,受其职能部门的委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教育和处罚。

6、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流动人口出租屋和重点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各村、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

1、进行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和发证工作,做到主动上门,热情服务。

2、组织流动人口参加社区文明学校、法制学校、人口学校学习,提高他们的文明、法律意识。

3、做好流动人口中的党(团员)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奉献在第二故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对我乡建设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4、协助乡和相关部门,核查或督办按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种证件。

5、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定期组织环孕检,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计划生外生育情况及时向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6、全面掌握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情况,并重点监管,发现可疑动向及时向乡、派出所反映,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协助公安部门侦查处理。

五、工作原则和步骤

1、工作原则:

坚持“谁出租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在全乡形成各司其职、各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使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

2、工作步骤:

(1)5月下旬召开全乡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要求》,以及各种表格的填写或其它注意事项。由乡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2)6月中旬完成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60%、发证60%;8月中旬要完成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98%、发证98%。

(3)6月底先后对全乡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核验收结果。10月底前,进行综合考评。

六、工作方法和要求

1、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登记以各村、社区服务站为单位进行,由乡领导小组协调和督促,登记和发证情况由各服务站报乡领导小组,汇总后报派出所备案,派出所输入微机并存档。

2、派出所责任片区民警和村居委会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两次以上下到责任区,指导各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重要情况。对反映流动人口中的可疑情况,应及时查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各单位应经常与责任片区民警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反映流动人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并协助民警查处。

3、派出所应做好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和信息转递工作,建立健全登记、发函、复函、建档等管理制度。

4、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表格、《暂住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各种表格免费领取,《暂住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由各单位到派出所购买。

5、各村、社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服务站,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并上墙,建立管理工作台帐和管理示意图一览表,便于检索、查阅和考核,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并做好登记。

主要台帐有:

(1)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花名册;

(2)流动人口住址示意图和出租房屋位置图;

(3)流动人口可疑情况反馈登记簿;

(4)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日常管理登记簿。

七、考核

1、考核。全乡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评内容,增加加分分值。

考核标准:

(1)对辖区实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能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对辖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活动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报告派出所;

(3)对辖区内实有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情况能否提供人员基本情况;

(4)能否主动提供侦查破案线索并对可疑人员及时进行通报协查;

(5)能否做到组织、人员、措施、制度四落实。

责任倒查内容是:

(1)对辖区涉案流动人口是否存在登记、发证和管理等环节上的漏管情况;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7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流动的好处第8篇

(一)提高信息登记质量,积极培育信息应用意识和水平。各地须严格遵循“从严、从细、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网上登记的流动人口登记率、出租房屋登记率和“人户一致率”要分别达到90%、95%、70%以上,流动人口中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代表登记率要达到90%以上,携带儿童登记率、婚育证明查验率达85%以上。流动高危人口列管面达到2%,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高危人员手机号码、携带物品等信息的采集登记,同时也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党员、干部等人员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采集登记,使基层基础信息为现实工作服务更具实效性。

(二)严密组织网络建设,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加快完成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好村级服务管理平台,加快在村居、企业中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建设。积极挖掘服务管理经费筹措渠道,配强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三)适应服务管理形势,健全服务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研究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发展形势,专项行动期间要制订出相应的计划,并认真加以落实。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系紧密的部门要率先行动,认真解决好流动人口就业、教育、医疗、计生、维权等问题,加快“暂住、就业、计生”三证合一进度。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网络、考核机制建设和各方面工作责任的落实。

(四)加强部门联动,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针对年初流动人口流入数量大、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严峻的特点,各部门要通力合作,重点解决就业服务和劳资矛盾等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使流动人口劳资纠纷调处率达到95%以上。各地要根据实际,探索建立预警机制,使流动人口能发现得早、处理得及时。

二、方法措施

(一)健全工作格局,大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建设。一是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网络。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投入,尽快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在流动人口300人以上的村居和100名以上的企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按500:1标准选拔配备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队伍。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一职多能的作用,把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等人员充实到基层服务管理队伍中去。认真吸收各地成功经验,在当地推出村级服务管理站示范点,通过以点带面有步骤地在各村居、企业推进村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建设,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二是落实部门职责。建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发挥其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综合协调作用。明确落实公安、人事、劳动、计生、教育、建设、城管、工商、税务、卫生、交通、民政、农业、司法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出相应的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在专项行动期间要进行一次涉及本行业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排查摸底,对本部门全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认真加以落实。

(二)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专项行动氛围。要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流动人口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综治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新*人”对当地的归属感、认同感、进一步激发他们建设第二故乡的热情。

(三)集中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1、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各镇(街道)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村(居)、用工企业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逐家逐户开展登记排摸,对排摸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人户一致率”。各有关部门要对下属单位流动人口就业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做好相应的登记,使本单位对所属的流动人口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单位在排摸过程中,特别要加强对暂住一个月以下流动人口和16周岁以下儿童、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及流动人口携带车辆的信息采集。工作中要结合消防安全检查,在出租房屋显眼位置张贴“消防安全警示牌”及相关普法宣传标语,落实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治安、消防、计生管理责任,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2、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各地在工作中要坚持边排查、边登记、边整改,对排摸中发现无暂住证、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或暂住证、婚育证明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的,要及时督促纠正或办理。经催办仍未办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排摸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能够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给火灾隐患通知书,要求出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要特别注重整改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屋,对安全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房屋坚决予以整治。落实出租人、业主共同参与管理的责任,各房屋出租人和业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有计划外怀孕、非法生育的应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对于房屋出租人及业主不依法履行责任,经多次教育通知仍得不到有效纠正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坚持社会化管理手段,大力推进自治自管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依靠和发动全社会力量,大力整合和挖掘社会各类资源,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民之家和村(居)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展内部集体宿舍建设,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党团组织建设,大力开展流动人口文化建设,丰富流动人口文化生活。以深入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为载体,以创建和谐社区(村)为契机,进一步依靠基层组织,在一些班子较强、经济条件较好、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村,推广实施以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承包责任制,实现以市场化运作确保小区域的平安。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前移工作,重点在流动人口300人以上的村(居)、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信息登记办证点,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化、自治化进程,方便流动人口进行暂住登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4、拓宽信息渠道,提高处理能力。各地要注重流动人口中信息员队伍建设,积极借鉴横峰等地经验,在流动人口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中选拔部分综合素质较好的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联络员制度,参与当地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使服务管理对象与服务管理部门间形成良性互动,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方法手段,增强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势研判的实时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在流动人口中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维权服务,使流动人口权益问题诉求有渠道、解决有依靠,增强政府部门在处理流动人口中的主动性。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到3月底结束,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流动人口基层网络建设,解决我市春节后流动人口大量涌入所涉及到流动人口的权益维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多发的问题。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强化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狠抓措施到位,确保责任落实。

(二)大力整合资源,实现社会联动。要大力引导、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工作中来,形成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此次专项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尽快组建好服务管理网络。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要积极指导各镇(街道)、村(居)、企业有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