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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概念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04 15:14:37

双减政策概念

双减政策概念第1篇

旱灾水灾概念股

今年上半年,长江中下流地域降水偏少,遭遇多年未遇干旱。与农业浇灌相关的个股受到市场关注。抗旱概念应运而生,细分为如下5类。

抗旱节水机械 包括新界泵业、南方泵业、大禹节水、新疆天业、国统股份、青龙管业、利欧股份等。

水利工程及水务 包括三峡水利、安徽水利、钱江水利、葛洲坝等。

抗旱化肥生物制剂 包括露天煤业、鲁北化工、鲁西化工等。

抗旱农作物灾后补种受益企业主要为丰乐种业、隆平高科、敦煌种业、亚盛集团、登海种业、万向德农等。

因灾减产涨价如贵糖股份、南宁糖业、中粮屯河等。

缺电概念股

夏天进入用电高峰期后,南方省份出现缺电现象,以下板块值得关注。

水泥股 在高铁、水利、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化等强烈刺激下,水泥需求将大幅提升。华东、华中和华北缺电形势日益严峻,水泥供给将进一步受限。这一类的股票主要有海螺水泥、华新水泥、天山股份、祁连山、青松建化、江西水泥、冀东水泥、塔牌集团等。

基础化工 在限电限产过程中最为受益的化工企业应当是高能耗行业中的高自给率企业,这就是利好资源一体化概念。出现在涨幅榜前列的有青岛碱业、氯碱化工、华昌化工、黑猫股份、德美化工、山东海化、双环科技等。

钢铁板块高耗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可能会受到限制,中小型钢企可能会被动减产,供给减少进而造成钢价继续上涨,而那些自备电占比较高的大中型钢企反而有可能间接受益。

电力股目前电力行业处于5年周期循环转折点,由于供电紧张的存在,电力股有可能出现上升趋势而整体受益。

地震概念

很多人认为在进口替代和灾后重建等因素的刺激下,日本大地震会给中国A股的相关上市公司带来机会。

从农产品产业来看,有可能因日本地震而受益的股票有农产品、民和股份、獐子岛、好当家、东方海洋、中水渔业、国联水产、如意集团等。有可能参与灾后重建或需求上升的相关公司有宝钢股份、鞍钢股份、海螺水泥等。太阳能和风能的地位将得以凸显,相关上市公司受益的可能性较大。防辐射概念股有豫光金铅、中金岭南、株冶集团、驰宏锌锗、宏达股份、东北制药、华北制药、鲁抗医药等。

勿将灾害当利好

从技术面来看,股市目前处于比较明显的下跌趋势,底部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会有一个反复下探、盘整、确立的过程。猜测底部的具体点位是没有意义的。顺应趋势是力量薄弱的散户较好的投资策略。

从资金面来看,日益提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新股持续不断地大批量发行,加大了资金的紧缺程度。因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而带来的资金稀缺效应,不会很快在市场上体现。目前,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盛行,月利率多为2%~3%,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资金紧张。

双减政策概念第2篇

一、营造提高国际税收协调能力的软环境

(一)按照无歧视原则和无差别待遇要求,维护税收管辖权,增强协定的协调力

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是相融的。所谓无差别待遇是指在税收上给予另一国来到本国境内的居民与本国居民同等的待遇。其目的在于要求缔约国双方按对等原则,互相保障对方居民与本国居民在税收上享受相同待遇,而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歧视。所不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不仅要求各成员国居民在税收上享受相同待遇,而且要求各成员国居民在所有经济政策上享受相同待遇。表面上看,两者既不相悖,又很公平,但从现实分析则不然。由于当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资本流向基本上仍是前者流向后者,无差别的待遇条款实际隐含着对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单方面限制,故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紧密的大前提下,我们只能接受这种限制与挑战,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两个成员国之间签定的比其他成员国更优惠的待遇,其他成员国都能自动共享。因此,必须全面考虑WTO原则的要求,在缓冲期重新协商修订已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给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更多的限制。

(二)遵循WTO透明度原则,严禁以权代法,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首先,法律与政策一定要公正、公开。对外交往首先要重一个信字,税法中明文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国际社会。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属人与属地双重管辖权,以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如果地方以权代法,在税收优惠上层层开口,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会使外商产生疑虑,驻足不前,不敢放心来华投资,也就达不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其次,严禁越权减免税。擅自减免税无法获得饶让。一般情况下缔约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均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如果某国与我国签定了税收饶让条款,当该国在华企业将利润汇回本国总公司时,该国税务当局对该公司在中国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已征税款准予饶让。如果地方政府未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行扩大所得税减免范围,则该国税务当局只准依我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部分给予饶让,超范围减免的所得税必须补征。擅自减免税收不能使外国投资者受益,只能扰乱国际税收秩序,把我国财政收入拱手送给外国政府。

(三)尊重市场经济法则,严禁攀比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国目前涉外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转让技术优惠等。不同的优惠规定有不同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优惠幅度,不能互串。由于本位主义思想作祟,形成地区之间内地攀比沿海、非试验区攀比试验区、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攀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转让技术优惠的攀比法定转让技术优惠的不良风气,势必给我国涉外税收协调带来严重后果。攀比之风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地区倾斜和产业倾斜政策,也降低了我国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合理划分缔约国之间的征税权,充实我国相关税法

(一)正确运用协定适用税种划分方法确定缔约国之间的征税权

对适用税种的划分,是为了明确该税收协定适用的客体对象。协定通常以造成缔约国双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作为其适用范围。由于各国具体税种的名称和范围不一,具体划分过程中一般采用原则规定法或直接列举法。

原则规定法就是对协定适用的税种作原则划分。原则法的优点是涵括内容广泛。直接列举法是指在协定中直接列出缔约国双方各自适用的现行税种。列举法的好处是直接明了,一般不会产生歧义,可减少纠纷。

(二)合理划分缔约国之间的征税权

明确缔约国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跨国所得能否征税和如何征税,对哪些征税对象由单方征税,对哪些所得由双方征税,有利于避免国家之间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划分征税权也是对缔约国税收权益的划定。

首先,必须完善我国的所得税制及财产税制。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和扩大征税权这一消极作用原则,决定了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归属认定问题,应该完全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规定。税收协定对国内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不能干预,只能作为一种既存的法律事实予以接受和承认。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有关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财产所得等如何征税作更加详尽规定,以增强我国在协调对协定涉及的四大类征税对象,即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进行征税时的可操作性。即使协定在规定所得种类方面所使用的概念用语,在相当大程度上与国内税法上的概念术语等同或类似,但彼此在内涵或外延上可能仍有一定程度或范围的差异。若协定明确规定其概念涵义以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规定为准,就必须对相关概念涵义进行充实和规范。

其次,要补充国内税法内容。由于协定中使用的某些法律概念是协定本身所独有的,而在我国国内有关税法中并不存在或没有单独列出的,例如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固定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等概念,在我国现行税法上就没有使用或单独列出,所以有必要进行补充和定义。

三、运用国际税收协定消极作用原则的特点,完善我国相关税制

(一)认识国际税收协定消极作用原则的特点

按惯例,税收协定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没有对某种税收客体规定征税权,即使双方签定的税收协定中赋予缔约国一方对此种税收客体征税的权力,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也不能依据协定的规定主张对纳税人征税。这就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消极作用原则。该原则有以下特点:

1.双边协定既不能创设征税权,也不能扩大或提高课税范围与程度。

为缓和与消除缔约国双方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缔约国各方通过国内税法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在范围和程度上进行约束限制或维持其原状。但在某些特定问题上,由于缔约双方权益对等原则的作用和考虑到缔约国国内税制将来可能发展变动的因素,协定对缔约国课税范围和程度的划分限定,亦可能宽于或高过缔约国现行国内税法的规定。

例如,中国和德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了对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协调规则。该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设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目前中国尚未颁行有关对此类动产价值课征财产税的税法规定,我们不能根据中德协定中有上述规定,便主张对德国的企业或居民的上述动产价值进行征税。因为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一方创设征税权。

同样道理,如果缔约国一方的国内税法规定,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该国的征税权的限制规定对纳税人更为优 惠,缔约国一方的税务机关也不能以税收协定中另有不同的规定为理由,主张按协定中的规定对纳税人征税。

例如,按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以及外国银行优惠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所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税法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尽管我国同许多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都规定了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一方有权按10%的协定限制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援引税法第28条的上述规定,对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银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或利息所得,要求按协定规定的10%的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因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能扩大或提高缔约国国内税法本身规定的课税范围或程度。

2.税收协定对国内税法的规定不能干预,只能作为一种既存的法律事实予以接受和承认。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和扩大征税权这一消极作用原则,决定了有关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归属认定问题,即所得与财产价值的认定及所得的取得者与财产的所有者的认定,应该完全取决于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规定。

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消极作用原则的特点可知,税收协定和缔约国国内税法的职能是有区别的,即认定谁是某项特定的跨国所得的取得者,某项跨国财产价值究竟应归属于何人名下,应由缔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来决定,并不受协定的影响。尽管某个跨国纳税人具有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有资格享受协定的保护待遇,如果根据缔约国的国内税法,认定他并非某种跨国所得的取得者或某项跨国财产价值的所有人,则他不能就上述所得或财产价值请求适用协定中有关限制缔约国征税权的规定。正确运用国际税收协定消极作用原则,就能够有效地提高我国的国际税收协调能力。

(二)与协定相关的税制缺陷及其完善

1.我国所得税制未与国际接轨,法人所得税仍按国内、国外分设,特别是有关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有较大缺陷。我国目前对资本流入的征税政策源于资本管制体制,即对资本流入和交易不征税,对资本利得(如股息、利息)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则按协定限制税率10%征收预提所得税。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开放所带来的机会将从根本上改变世界贸易格局,这对跨国公司而言,无疑是实现资本增值的最有利时机。凡是想保持世界领先地位的跨国公司,必将把投资中国作为首选。到2005年外商独资银行在中国可以全方位经营银行零售业,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也会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运用税收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也是一项可行的措施。因此,对资本利得的征税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势在必行。

2.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范围的界定与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国所得税法上所称的“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仅限于提供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的报酬。而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概念,通常不包括提供工商业机器设备等动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从准确地运用税收协定角度出发,应该从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系来理解协定中的概念和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概念。由于协定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和特定的功能,从法理上讲,应该先依据协定的规范来审查有关纳税事项,然后看国内法是否依据充足。

国际认证费具有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按理根据我国税法与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我国可就外国公司、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限定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由于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国际认证进行界定,因此,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对境内企业进行专项认证收取的所得是否属于专有技术,是否应征预提所得税认定依据不足。

尽管近几年国内不少企业为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与企业知名度,兴起申请国际认证热,缔约国涉及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认证所得也不断增多,可是要对其征税则国内法依据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与含义进行修改和完善。

3.有关对财产所得和利得征税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在对外签定的税收协定中有关财产征税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对不动产所得、财产利得(财产收益)及一般财产价值(财产净值)的征税。在协定中对不动产的定义都明确为,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缔约国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然而,至今我国国内法对不动产的概念仍未作明确规定。尽管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不能买卖。但是,其使用权是可以买卖的,外国居民可能拥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就不仅仅是房产。根据协定的消极作用原则,尽管协定中规定可以征税,由于国内法找不到依据,该项税收将白白流失。因此,必须在国内法中对不动产进行明确定义。

并且,我国尚未开征一般财产价值税。尽管中德、中挪、中丹税收协定把一般财产价值税列入条文,我国也不能根据协定征税。考虑到入世后,国际资本在我国流动的规模及频率都会不断提高,为了防范资本流动风险,且使国际税收权益对等,有对其进行立法的必要。

四、增强防范能力,避免国际法优先原则被滥用

(一)滥用国际法优先原则的“税约采购”行为的防范

目前,跨国纳税人不正当地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税约采购(treatyshopping)”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和防范。我国目前在国内有关税法和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关于防范“税约采购”的特别规定。这与我国国内法确认税收协定相对于国内税法的优先适用地位不相适应。防范“税约采购”的对策:

1.关注“税约采购”发展动向。“税约采购”行为,是跨国纳税人为获取在正常情形下不应享有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通过在有关协定的缔约国设立所谓导管公司的办法来实现其避税的目的。鉴于不法跨国纳税人越来越频繁地利用双重征税协定作为国际避税的一种工具的现实,协定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不能绝对化。

2.借鉴欧美经验。为制止“税约采购”行为,瑞士早在1962年12月就颁布了《关于防止不当利用瑞士税收条约的措施条例》,美国通过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在其《国内收入法》中增设了有关防范“税约采购”的规定。当纳税人的有关交易安排构成“税约采购”行为的情况下,这类特定的反避税规定的适用,不受有关税收协定条款的影响。其他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这类针对“税约采购”行为的特别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根据禁止滥用国际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法律原则,在涉及纳税人不当利用税收条约的避税案件中,否定纳税人的优先适用税收条约规定的主张。

我国在双重征税协定没有或无法通过协定谈判增补特定的反“税约采购”条款的情况下,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有关税制,在确认税收协定原则上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制定效力的同时,附加有关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保留或限制条款,改变目前我们在反“税约采购”行为方面所处的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确保税收协定的优先适用能真正体现其实现国际税负公平的宗旨。

(二)课税权划归缔约国一方----产生国际双重不征税问题的防范

1.国际双重不征税已成可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运用冲突规范将某种征税对象的课税权划归缔约国一方行使,原则上并不以跨国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已就有关跨国所得承担了纳税义务为前提,如果该缔约国没有相应的国内税法实体规范配合实施,则将出现有悖公平课税原则的双重不征税结果;或者 协定条款在缔约国一方的适用,该缔约国出于某种目的对该纳税人实行减免税,其结果亦然。

双减政策概念第3篇

1.制约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因素

1.1社会因素

1.1.1政策支持

政府在对小额信贷的内部机制和排除外部干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是小额信贷参与的客观主体之一。政府依靠制定和实施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对小额信贷而言,一些不合理的政策制定、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都会对小额信贷产生负面的影响,进而产生风险问题。

小额信贷业务机构的注册和审核制度非常严格,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就不得不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定,对贷款利率的规定,这使得小额信贷这种公益机构,存贷利差小,经营成本高,这就需要国家政策的补贴才能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一旦政府撤销了对小额信贷的政策倾斜,将会导致信贷机构因为资金链断裂和资金的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

1.1.2信用环境

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由于对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和还款能力不了解,不得不采用抵押、担保等方式来减少商业银行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媒介,小额信贷机构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相同的风险。这其中就包含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直接影响到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还款率,进而影响到其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以扶贫为基本,因此,其延迟还款的风险与其他的风险相比,对机构的影响更为严重。有些地区在实践中,当地政府对贫困农民的贷款给予部分豁免,这也严重影响贫困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有偿性的认识。豁免使贫困农民对小额信用贷款产生了豁免的期望,从而影响了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到期的回收率,使很多原本可以正常收回的贷款延期甚至拒绝偿还。长此以往,必定会影响整个地区的信用环境,这种情况对当地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及可持续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1.2经济因素

1.2.1当地的生产规模

双鸭山生产规模近几年几乎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双鸭山大部分农村耕种土壤在封冻前均处于干旱状态,春季时,不利于农作物的播种和出苗,使目前生产规模难以扩大。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民的农业生产设备过于老旧和落后,且缺少提升农业生产设备的理念,成为了制约当地生产规模的因素。由于双鸭山过于稳定的农业生产规模,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量几乎不变,这对当地小额信贷的经营收益和发展十分不利,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1.2.2当地的农民收入

双鸭山的农民收入不稳定,由于双鸭山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市场经济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农民收入很难得到保障。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的侧重,对农民的收入也有影响。如果本年度的工作重点是农业,农民的收入将会有所增加;反之,则会减少农民的收入。

1.3自然因素

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农民,农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农业生产活动。然而,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自然灾害等因素易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所以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不确定。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向农民发放贷款后,农民将大部分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上,而自然环境很大成程度上制约或影响着农业生产,也就是说,自然环境间接地影响着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与收益。由于自然风险的特殊性,小额信贷对农业相关项目的概率无法准确计算,从而致使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利用计算概率来规避相关的自然风险,并按照预期来达到既定的收益。同时,双鸭山农业保险市场由于赔付条件和比率等大部分因素的影响明显比小额信贷的发展落后。所以,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基本上由农民自己承担,从而导致他们贷款的积极性下降,很容易进入恶性的贫困循环,严重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2.促进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完善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

为了确保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的稳健运行,就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当地政府可以利用对农民有益的相关政策制定,来完善小额信贷的外部运营环境。双鸭山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使社会资金回流到农村,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将大部分网点设在农村乡镇地区,以此实现双鸭山小额信贷机构经营的可持续性。当地政府应该实施并完善监管制度,约束各个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同时,正确的引导并树立各个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市场定位,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条例和措施,从而对各个机构进行多方位的监管。当地政府也应该放宽小额信贷机构的申请条件,使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合理化、正规化,使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逐渐转化为当地正规的村镇银行。有效促进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自身的创新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得贷款回流到农村。

2.2加强小额信贷信用系统管理

健康的信用环境是保证双鸭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稳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加强宣传,提高农民还款的信用观念,使农民强化“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由点到面,通过个人信用的改善提升村镇的整体信用,充分利用信贷资金的使用率和还款率,使农村小额信贷实现真正的良性循环。

双减政策概念第4篇

   在学校,老师不能给中小学生布置过多的家庭作业,尽量让学生在课后延时服务内完成。保证学生有个充足的睡眠,熬夜通宵写作业是不被允许的。

   虽说双减对学校和补课班都做出了要求,总体看来,学校的影响并不大。老师们只需调整一下授课方式,修改课程进度,大方向由学校来把控。

   市面上的教育机构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将面临有史以来最大的寒冬。大大小小的补习班开始寻找自救之法,不求赚取多少收入,只希望能够存活下来。

   双减政策威力巨大,教育机构纷纷转型

   补课班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以语数外为主的学科类班次,二是以培养课余爱好为主的兴趣辅导班。受到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兴趣班可以不报,学科类班次一个都不能少。

   这类补课班是块大肥肉,只要抓住家长们攀比成风的心理,就能够收获一大笔课时费。某些培训班靠着这样的理念赚得盆满钵满,却没料到会有如此凄惨的结局。

   双减政策将补课班打入寒冬,规模小一些的机构只能被迫关停。和赚钱比起来,自保更加重要。新东方、猿辅导、高徒课堂这些连锁教育品牌,开始探索转型之路。

   众多教育界大佬转换思路,不甘心转型却又无可奈何。猿辅导转行卖羽绒服,高徒开起咖啡馆。新东方先是改为体育辅导,后试图培训家长。 这一切,都未能挽回局面。

   实行双减后,新东方带头捐出8万套桌椅

   双减已成定局,教培机构很难再掀起浪花。新东方转型之路愈发困难,各地新建校区纷纷关停或是正在退租。大量教学专用桌椅被限制,都是全新的。

   这些桌椅价格比较昂贵,每套至少能卖到700元。若是将它们卖掉,用换来的5600万元继续维持集团运转,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CEO俞敏洪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他将这8万套新桌椅,全部捐给了乡村学校,且自掏腰包承担运送过程中的费用。一辆辆红色卡车,给学生们带去的不仅是课桌,也是人生的希望。

   在无条件捐献课桌的过程中,俞敏洪顺便承认了教培机构逐渐没落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新东方还能做出善举,实在令人感动。不少网友开始担心新东方的未来。

   中小学教育受限,教培时代真的结束了?

   双减政策对于众多教培机构而言,确实是灭顶之灾。大众同样没有想到,叱咤市场已久的培训班走向下坡路。新东方此次损失不小,不过也不是没有活路。

   K12教育被堵死,还可以发展其他方面。新东方有比较雄厚的家底,丢掉一个项目,也还会在别的领域有所成就。中小学生不再是目标人群,那就可以换一换。

   高等教育这条路依然可行,像是大学英语四六级、托福雅思考试。围绕就业难这一现状也可以拓展目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都是不错的方向。

   我们能想到的解决之法,或许俞敏洪早已着手准备。不久前召开的大学生发展品牌会议,就是围绕这一中心思想而来。教育只是个模糊的概念,每一个分支都可延伸。

   不仅是新东方,其他规模小一些的教育机构同样可以探探路。如果还是想继续从事学科类教育,也可以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开班。收入不会很多,至少能维持现状。

   除此之外,也可以考虑教授高中课程。双减仅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并未对高中生做出限制。很多高中生都愿意通过补课来提高成绩,这块市场还是很大的。

   减负是好事,但不等于躺平

   为学生减负的口号喊了很多年,终于在今年看到了成效。早已习惯通过补课来提高成绩的学生,对此很没有安全感。双轨教学实行已久,不是那么容易调整回来的。

双减政策概念第5篇

关键词:奥巴马新税政策;拓宽税基;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1--0078--05

一、奥巴马新税政策的背景――出台于经济危机之时

奥巴马当选与美国因次级房贷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密切相关。当时,美国经济急转直下,失业率猛增。面对此种境况,奥巴马在竞选时,在经济、税收、能源、国防和环境等方面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获得了支持变革选民的认同。尤其在经济政策上,奥巴马提出了通过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减轻劳动者负担的具体措施,主张通过颁布暴利税法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1000美元的紧急能源费;同时提供500亿美元的经济启动费;防止100万美国人失业;减轻美国中产阶级的税收;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基础产业的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奥巴马的经济复兴计划中,引人关注的亮点之一是他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奥巴马的新税政策及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二、奥巴马新税政策的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

奥巴马新税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减税计划和对高收入家庭实施增税计划,通过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来体现社会公平和平等原则。奥巴马政府推出的“中产阶级减税”计划,重点是对大多数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和小型企业实行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和50万美金的家庭)实行不同税率的增税。主要措施包括:延长中产阶级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减免、新增课税豁免、上调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税率、延长经修改过的AMT税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补贴等。参照税收政策中心(Tax Policy Centre)的评估,相关计划将于2009~2012年分别减少税收100亿、860亿、2400亿和3330亿美元,总计6690亿美元。该税收政策企图通过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使美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公正、公平,并同时为美国的贫困家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该税收政策力图实现的具体目标是:(1)95%的工薪家庭得到税收减免;(2)70%的税收惠及60%的中产阶级;(3)200万个家庭将因此税收减免计划而脱贫;(4)在经济复兴期间,1500万美金的税收减免资金将用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弱势家庭;(5)该税收减免计划将创造100多万个工作机会。奥巴马指出,长期以来,美国的税法对富人有利,而这是以牺牲大多数美国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因此,奥巴马新税政策力图恢复税法制度的公正,通过对95%的工薪阶层实行减免税来弥补美国税法制度的漏洞,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要改变目前仅仅惠及富人阶层所享有的大学教育、住房、退休等福利现状,使更多的中产阶级也能受益;要使税法简便易行并使之服务于全体美国人民。

三、奥巴马增税政策的税基选择――让富人更多纳税

奥巴马新税政策提出了通过对高收入家庭的增税举措,并用这部分资金来提高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由于以往用在资助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税收所得仅仅限于工资税收,在严重的经济危机面前,该部分基金入不敷出。奥巴马政府此次对税收制度的修订说明所使用的分析数据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调查,并对仅仅以工资为基础的税基规定与更宽泛意义上的税基建议进行了潜在的比较,分析了其优势与劣势。分析结果显示,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比建立在仅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上的税基概念,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实现都更为有效。因为评估报告显示:对于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家庭来说,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税基相对于仅以工资为标准的税基,前者是后者的28倍;对于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来说,二者之差是2.5倍。而且,建立在宽泛收入基础上的税基比起仅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它的边际税率更低、劳动力市场扭曲程度较弱、税收套利机会也较少,从而能减少避税的发生。

奥巴马的增税建议基本上是对特别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的,其目的是统一税率,并希望通过扩展这类税收来减少整个收入税的边际税率问题,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弥补社会保障和医疗基金的缺口。

奥巴马提出,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征收新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增加额外的社会保障收入。当然,新税种在形式上的、更详细的规定还没出炉,新的政府班子还得对各种宽泛的因素做更细致的调研和考虑。在这一问题上,新的政府班子面临的最关键的决定之一就是新税种是应当适用于仅有工资收入的家庭还是有着多种收入的家庭?因为,准确的税基选择是很重要的,它影响集合收入的数额、需要增加的边际税率、劳动力的参与以及对逃税者的“奖励”。

新税种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已经有人进行了研究,如HAUSMAN教授(1985年)作了概述,认为增加新税种将会减少已婚妇女的就业;EISSA教授(1995年)也提出了美国1986年的税收方案改革对于已婚妇女来说,其税后工资的弹性度降为80%左右,劳动力的参与及对劳动供求的影响度则有50%左右。在工资上增加税收,对于高收入家庭来说,将更方便他们转化赔偿形式,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对于仅仅以工资为收入的家庭来说,较高的边际利率所带来的动态效应就是减少集合收入的数量。

奥巴马的新税政策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高收入税收概念的可替代性问题。如上所述,此次分析的数据来源是2004年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统计。这些统计数据涵盖了将近4500个家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使用了多重插补的方法纠正可能错失的观察数据。卷入该分析的统计数据,其第一部分包括了不同来源的家庭收入,如表1所示。

其包括的收入项目有工资、商业收入、免税债券、红利、资金受益、信托租金、特许权使用转让费和退休收入。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收入仅仅来自工资的群体,其数量在下降;年收入低于25万美金的家庭,不会遭受奥巴马的附加税政策,因为他们将近80%的收入来自工资;不到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将近13%的收入来自退休金;年收入高于25万美金的家庭,将近52%的收入来自工资,其中仅仅2%左右的收入来自退休金,这些家庭

17%左右的收入来自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11%的收入来自资金受益;年收入高于50万美金的家庭,是奥巴马政府所指的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来源者,其工资的收入低于50%,第二项大的收入来源是信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转让费,有将近22%,第三项大的收入来源是资金受益,有将近13.6%。奥巴马政府在此次的新税建议中,提出了四种不同的税基模式,如表2所示。

它们分别是:(1)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2)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超过25万美金每年的家庭要纳这种新税。(3)税收建立在宽泛收入定义上的,如表1所列示的有8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都要纳这种新税。(4)税收建立在工资收入定义上的,所有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美金每年的,要纳这种新税。

建立在税基模式(1)上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家庭收入超过了25万/年的,是1.134亿;税基(2)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的数量超过25万/年的,是460亿;税基(3)的要纳税的收入数量,宽泛定义的收入超过了50万/年的,是737亿;相比较,税基(4)中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是26亿。

可见,税基模式(3)的税基是四种税基模式中最大的,也是奥巴马政府锁定的主要增税目标群体。

这个结果显示:宽泛定义收入概念基础上的税收,其收入标准超过50万/年的只有0.8%的人口;相比较而言,工资收入标准超过25万/年的人口有2.5%。这就预示了,建立在宽泛定义基础上的纳税目标群体,仅有0.8%的高收入群体也比以工资为主要来源的2.5%的高工资收入群体实现更多的税收收入。须纳税的工资收入超过50万/年的,其税基只有26亿,是个微不足道的数目。此以工资收入为基础的税基水平的急剧下降显示了,对于只以工资收入为纳税的群体来说,政策决策者们不能实质性地提高纳税的资格门槛,让纳税的收入标准高于25万/年,否则就达不到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整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即使资金受益被包括在新税的税基里面,资金受益的边际税率比起工资收入的边际税率,将有可能保持实质性的低迷状况。使用宽泛收入概念,新税政策将允许采纳低边际税率和(或)高收入纳税门槛。两项改变都会导致新税政策影响较少的双收人家庭,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年收入超过25万美金的家庭,其比例是很高的,而双收入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对于边际税率都是很敏感的。但许多高收入家庭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对工资的依赖度并不高,如表3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高收入家庭收入来源的最大变化,使他们避免了仅对工资受益部分的纳税。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一些高收入家庭已经控制了赔偿方式,诸如企业主可能会减少他的工资收入而增加他的附加福利;或者,企业主卖掉他的企业,减少工资收入,增加留存受益,实现最大的资金获益。而且,许多大公司的经理常常收到来自股份部分的奖励收入(这一部分可能在资金收益率上已经征税)。因此,建立于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选择税基将使这些利用避税技巧来逃税者大大减少。

这个分析结果反映了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的长短不一,建立在不同的税收标准上的分析结果当然会有不同,如宽泛意义上的税基概念包括的信息涵盖了所有诸如房屋买卖、市政公债上的资金受益以及在现今税法之下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和在现存的税收模式下可能没有被完全代表的收入来源。因而,建立在不同的收入概念和资格认定上的税基标准,其最终结果是不一样的,选择什么样的税基模式,取决于国家当时进行税法调整时的目标。奥巴马政府此次新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要改变以往税法只对富人有利的状况,要让95%的工薪阶层得到税收减免,要让广大的中产阶级受益,要让富人负更多的税,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跟此目标相适应,税基(3)模式无疑是最佳税基模式,即对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家庭,且年收入超过50万美金的,都要纳这种新税。

四、奥巴马新税政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

奥巴马新税政策主要是通过对高收入家庭增税来补贴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保护中产阶级和贫困家庭的利益,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并同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调整劳动力市场参与,为贫困家庭调节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新税政策中,如何找到合适的税基模式,从而实现此次开征新税的目标,则是关键。通过无数的专家和实务者的论证,从四种税基模式的比较中,最终确立了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和税基概念,避免了对工资收入依赖较大的中、低收入家庭课加新税,从而实现了对高收入家庭的税收调节,达到了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

奥巴马新税政策带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1、在理念方面一定要树立起让富人更多纳税的观念,实现税负公平。税负公平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尽量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简言之,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反之少缴或不缴。为了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如何设立税制让富人多纳税就显得极其重要。

2、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比重,发挥其调整收入差距的作用。就我国现行整体税制而言,有学者的实证分析证明: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要调整优化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特别是消费税的比重,税收负担才有可能向高收入阶层转移。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由于体制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的“制度性贫困”,制度性贫困带来“权利贫困”,因而更需要制度的“反纠正”,个人所得税制可以从某一方面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当前采取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税收公平,尤其是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此种税制虽然方便政府征管、控制税源,节约征收成本。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会造成收入来源丰富且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综合收入少、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主要的纳税主体,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奥巴马政府的新税政策改变了以前只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工薪阶层纳税的现状,通过采取宽泛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来确定税基,确保纳税者主要是富人家庭,而不是中、低收入家庭。因而他们采取的是以家庭纯收入为纳税的标准,即以家庭总收入减去生活成本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项以后再确定是否纳税。因此,建议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统一收入所得税制。

3、建立宽泛的收入概念,拓宽税基。奥巴马新税政策之前,也存在企业主通过增加附加福利减少工资收入的方式来避税,而以建立在宽泛意义上的

双减政策概念第6篇

沪深两市以一波快速反弹为下半年行情拉开序幕,机构在展望行情之际大都认为保障房的建设将迎来井喷,为两市催生主题性投资机会。从本轮反弹看,水泥、建材无疑是最具人气的板块,但对已经演绎了一个多月强势行情的“保障房概念”,投资者显然不能再以题材性热点的态度简单跟风。

更深层次,保障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宏观经济变化的不确定趋势,都值得对热度升级的“保障房概念”心生警惕。

建设任务完成有困难

“政策性行情”当然依赖于政策的执行力,这直接影响“保障房概念”的“钱途”。

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上半年全国保障房新开工超过500万套,超过全年目标的50%,为保障建设进度,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在11月末以前全面开工。在行政问责的压力下,各地都在加紧建设步伐,但目前,资金短缺是最大障碍,而且一些赶任务开工后的项目未能持续建设,不仅完工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质量也很难保证。

根据住建部门测算,今年即将建设的1000万套保障房所需资金为1.3万亿至1.4万亿。且征地、拆迁补偿和公共配套设施所需资金还不包含在内。建设资金问题成为各级政府最大的困扰。

据wind资讯测算,土地出让金和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相加,大约可以筹措到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的20%~25%。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为2.7万亿元,以10%的最低比例计算,约有2700亿元土地出让金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上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仅有3000亿元,即使再算上财政投入,基本落实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不到5000亿元,这对于全年1.4万亿元保障房资金需求来说,显然还远远不够。

当然,为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困难,近期,发改委《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大多数市场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保障房建设专项融资的瓶颈已经突破,但也有人质疑,企业债券具有融资快捷、利率低、期限长、市场化的优势,是资金市场的一块肥肉,名义上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但很可能有部分会被各地方挪作他用。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季先律师就曾表示: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硬约束,在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途径大幅减少乃至个别融资工具大门被关闭的情况下,保障房企业债恐怕会再度陷入被滥用、挪用的风险。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萎缩

2011年5月份数据显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依然保持在25%的高位。在国家政策频频对房地产行业施压的情况下,商品房的投资热度明显下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之所以固定资产投资仍能保持相当的增速,正是由于保障房的大量开工,弥补了商品房市场的不足。目前来看,保障性住房的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固定资产投资下滑的冲击,但通胀依然处于高位,短期内抑制房地产的政策难有松动,也就是说,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除了保障房之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都处于停滞或萎缩的状态,上下游的企业,也就只能依靠保障房建设的执行来获取利润,如果保障房投资没有跟上,相关上下游上市公司业绩必大受影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就表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能不能支撑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增速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保障性住房这一块的量和投资不能够完全保障,能否保持这一增速是存在风险的。

概念只能“锦上添花”

虽然“保障房概念”的确在近期的市场比较亮眼,一些个股甚至已经有了一倍左右的涨幅,但仔细甄别其中的受益板块就不难发现,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面状况和公司本身的质地直接影响这轮上涨的幅度大小,大同证券策略分析师李学颖强调:“对于这类题材的股票来说,保障房概念只能是锦上添花,相关受益股的上涨绝不会仅仅因为这一概念炒作就鸡犬升天,比如这波上涨幅度较大的水泥板块,就得益于整个水泥行业正处于去库存周期,行业景气度在逐步提升,而钢铁虽然也肯定受益于保障房概念,但我个人认为钢铁行业本身的问题比较多,产能过剩、原材料上涨等不利因素就可能抵消保障房概念的积极影响。”

双减政策概念第7篇

1.1全面二孩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即“全面两孩”政策[1]“全面两孩”政策第一次实现了生育政策的统一,在全国不分地区、不分城乡、不分民族、不分家庭类型地统一放开二孩生育,引发了大至国家各领域各部门、小至家庭每一代每个人的关注。

1.2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生育观念、生育文化的直接体现,是人们对生育行为的态度和看法,具体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维度。生育水平、生育意愿和政策生育潜力的变化不仅关系到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也关系到家庭结构、血缘关系、亲属网络、经济和社会结构等。

二、国外研究综述

(1)人口经济学角度。莱宾斯坦是用人口经济学理论研究生育的先驱者之一,认为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因素是孩子的成本及效用的比较,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家庭中的孩子数将减少。贝克尔从孩子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角度来探讨家庭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提出了“数量一质量转换理论”,认为决定生育的内在机制不是孩子的质量,而是母亲的质量,时间分配理论把家庭生育影响因素的焦点从孩子转移到了母亲身上。另外伊斯特林(Richard A. Easterly)的“供给―需求理论模型”、奥肯的社会阶层收入与孩子价格理论等等都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生育议题的相关理论,为生育意愿、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2)人口社会学的角度。社会学家对影响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的因素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如摩尔的生育功能理论,提出了人口对于一个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法国社会学家阿森?杜蒙特的社会毛细管理论,指出提升社会地位是影响生育决策的主要因素。澳大利亚人口社会学家凯德威尔的代际财富理论认家庭内部代际财富流的革命是决定生育率高低的根本条件,生育本质上是个人、夫妇、家庭在衡量经济收益后,对未来预期回报的投资形式,家庭生育子女的数量需求取决于生育与家庭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判断。

三、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生育意愿的各类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化同步推广的。中国的计划生育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已经走过了三十余年,期间中国的生育率实现了持续、快速的转变,人口数量控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学者研究发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二十八年间中国累计少出生人口在2.64亿~3.20亿之间,总人口累计少增加2.31亿~2.99亿人。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降低的最小贡献为57.88%,对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降低贡献了61.21%。中国计划生育部门在过去的30多年中相继开展了多次有关生育意愿的调查和研究,这些调查主要关注育龄群众对理想子女数量和性别构成的看法。调查结果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城乡群众的理想子女数量随着时代的推移逐渐下降到更替水平之下,性别偏好的弱化则相对缓慢,人们最普遍的理想是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

庄妍儿(2014)认为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育政策以及地域文化密切相关。石智雷,杨云彦(2014)研究认为农村居民二孩生育意愿略高于城市;育龄妇女年龄越大,二孩生育意愿越低;文化程度越高,城市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越弱,农村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意愿反而越强。就业迁移明显降低了农村家庭的二孩生育意愿和男孩偏好。郑真真(2014)认为理想子女数、期望生育子女数、生育意向和生育计划之间相互关联,但概念不同,作用也不同。理想子女数变化缓慢且滞后于生育率变化,适用于对群体生育观念变迁的回顾性研究;期望生育子女数可视为群体有可能达到的最高终身生育水平;较强的生育意向和具有明确时间的生育计划更有可能转化为生育行为,对预测个体生育行为和估计群体变化都有应用价值。杨菊花(2015)得出两点初步结论:一是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意愿已成为一种“新常态”,政策调整虽可能释放出一定的生育潜能,但难以使生育意愿出现较强反弹;二是对男孩的需求依旧是刚性的,这会使生育数量意愿具有不确定性,进而使中国的生育率不会像韩国或日本那样低。

四、“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意愿研究综述

徐俊(2014)认为,“单独二孩”只能作为短期的过渡政策,应摒弃“人口是负担”的传统思维观念,尽快放开二胎,提倡适度生育,以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繁荣。

魏下海(2015)认为“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是基于对我国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综合判断。我国人口增长势头已经大大减弱,总和生育率已长期低于更替水平。其中:人口老龄化态势异常迅速,劳动年龄人口连续四年减少,失独人群明显扩大,适龄人口生育意愿显著降低,生育成本急剧上升,生育观念、家庭观念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低生育、少子化和长寿化成为人口新常态,这些都对我国人口均衡发展和人口生态安全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穆光宗、王本喜、周建涛(2016)认为在低生育时代,中国要真正实现想生敢生、应生尽生、愿生优生的适度生育目标,必须尽快出台有效的配套措施以及针对家庭和儿童的福利政策,推动社会福利家庭化和生育成本社??化进程,努力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陶涛、杨凡、张现苓(2016)利用二元logistic模型考察影响因素,与子女关系好、身体健康、有配偶等因素会显著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生育二孩的支持概率,而养老观念开放、受教育程度高和空巢时间长等因素则会显著降低支持概率。空巢老年人的性别、年龄、经济水平、养老选择等因素对因变量没有显著影响。

双减政策概念第8篇

关键词:大学权力;博弈模型;均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7-0021-06

大学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的学术组织,围绕着学术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职能的综合体俨然成为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机构的特征。但是,大学作为正式组织也具有一般组织所拥有的“官僚”等级的形式。所以,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中。人们常常将“学术”和“行政”的并列当作研究大学组织的一对范畴。我国关于大学“去行政化”概念的提出,无疑也与此相关。无论学者如何界定“行政化”的概念,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大学中行政的“本位化”导致了学术的被“边缘化”。“学术至上”的一元价值观让位于“管理至上”、“利益至上”和“数量至上”的多元价值观。而这个问题的背后所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权力博弈与制度构建的问题。

一、大学中的“主语式”权力体系

我国关于大学权力的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在权力概念的研讨中不断出现“消解”和“批判”的现象,其原因在于对大学中权力定义的语义成分、依据及范围缺乏清晰的认识。

首先,学术界对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定义大体分为三种,以“学术权力”为例:一种是将“学术”当作主语来看待,如“由学术人员或者学术机构拥有的……”;其二是将“学术”当作宾语使用,典型的即“管理学术事务的……”;第三则是将学术作为定语看,一般可以定义为“以高深知识的独占性为基础或者来源的……”。如果在这样三种截然不同的定义方式下,不难想象任一种解读方式是无法理解与其不同的定义的。

其次,国内的研究者之所以对大学权力有着浓厚兴趣,关键是受到现实中“问题意识”的指引。当大学组织科层制的管理色彩浓厚,与以学术为志业的松散式管理模式产生矛盾的时候,类似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中的“学术”和“行政”可以作为权力的来源(定语)看待,与之平行的其他类型权力应该是来源于市场力量的“市场”权力,所谓政治权力、学生权力、外部权力等可以划归到上述三种权力中去;而当我们谈到权力博弈的概念时,应该明确“权力”本身是无法博弈的,根本上还是由权力的某一“主体”通过策略的选择。影响和改变其他“主体”,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才是权力博弈的正确理解。所以。“主语式”的权力定义同样也在问题域中适用,并且应该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定义方式。

再次,要明确权力定义的范围是“学术场域”。大学中权力概念的独特性是在学术领域中体现出来的,脱离了这一领域的权力解读都是一种缺少了“灵魂”的定义方式。在大学中漫谈后勤修理问题、行政服务人员的聘任、晋级并不能体现出大学中的独特现象,其权力在一般组织中都能够体现出来。所以,在考虑“主语式”权力定义的时候。一些并非在“学术场域”发生的现象不应该纳入视野。

二、权力主体内部的多元博弈

大学中的权力结构既是“主语式”权力的聚合体,又是在权力主体的博弈中反映出大学组织秩序的均衡状态。当我们在思考权力博弈这一概念的时候,常常将思维停留在不同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影响,而缺乏对某一主体内部博弈的认识。事实上,不同主体在某一个学术领域范围内的博弈之所以可能产生均衡失范的归因,根本上还在于相同主体内部的多元博弈导致了不同主体博弈时在利益支付(payoffs)上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必要在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等各自主体的范畴内探讨博弈均衡点和发展趋势。

(一)“囚徒困境”的扩展模型

“囚徒困境”作为博弈理论的经典案例已经广为人知。这个例子讲述的是两个囚徒分别采取符合个体理性的策略选择,却没有得到它们所期望的境遇,反而呈现出集体非理性的特征。在此,我们将一般“囚徒困境”模型稍作拓展,可以在学术场域中给出一个标准的“多人囚徒困境”(MPD)模式:(1)有n个主体,每一个都有相同的二元选择和相同的收益;(2)无论他者如何选择,每个主体都有一个偏好的选择,并且这个偏好的选择也是其他主体偏好的选择;(3)无论主体做出的选择是什么,周围选择不受偏好的决策的人越多,他就越能获得效用改进;(4)对于某个比1大的数字p,如果在数量上大于等于p的主体选择了不受偏好的决策,而剩下的人选择了受偏好的决策,那么这些选择了不受偏好的决策的主体将比全部主体都选择偏好的决策时获得的效用更大。由此可见,p是一个关键的参数,它表示能够走出“困境”获得效用改进而选择不受偏好策略的联盟的最小规模。

大学内部与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相关的各种活动和管理行为很多。在各自的范畴中,由于每一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选择,都会产生形式各样的均衡点。行政主体可能会在学科重点建设、学术资源分配、科学研究评价、教学质量评估等学术领域方面力图拥有主导权:另一方面,减少主导和控制同样是行政主体基于学术理念之下的一种选择。而学术人员也试图通过一种自我管理的方式在学术领域内自由发展,因为他们坚信,“如果组织设法通过等级制来建立合法性控制,那么,对这个组织来说,不仅会失去控制,而且也不能确定专业人员是否会向组织所希望的那样工作。”于是,在行政和学术各自的范围内也会产生由类似二元选择而形成的均衡点,以及在学科环境和制度影响下的一些发展趋势。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同样设定多个行政主体或多个学术主体内部分别拥有两种选择和相同的收益。图一展示了基于这种选择之下的博弈模型:

以行政主体之问的博弈为例,对图一中的模型做一解析。大学内部有n个行政主体,每个行政主体都在学术事务范围内拥有相同的二元选择(主导,不主导),两条曲线L和R分别代表新加入的主体在两种选择之下的收益变化。我们同时设定“主导”是行政主体的偏好选择L,“不主导”是行政主体的非偏好选择R,横轴上的任一点代表非偏好选择的人数。如,当p点处在n/3处时,这两条曲线R、L在p点对应纵向的收益值分别表示:对于某一个新加入的行政主体,当其他n个主体有1/3选择“不主导”,2/3选择“主导”,他选择R或L时获得的效用。对应的虚线则代表总平均效用。

(二)多元博弈的现实解读

作为大学行政岗位上的领导者,主导学术事务的心态和策略选择是基于本身职责和利益之下的一种选择偏好,然而这样的选择在现实的情境中往往带来学术发展上的困境。一方面,大学的本质是学术性,学者是学术的代言人。在大学中真正的学者虽然置身于“行政逻辑”和“市场思维”(market mentality)的框架下,但仍然试图通过自由的方式去达到学术的目的,以学术理念的有效建构和实施达成“思想者”的本质。管理主义情境中的控制、主导模式容易使得学术的发展缺少创造性和活力。更有甚者,一些机械、僵化、呆板的体现行政权力价值观的评价制度,必然对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带来危害。另一方面,行政领导一无例外地需要关注行政事务性的工作,“一个被日常事务搞得焦头烂额的院长是不会有闲暇对已有的决策进行反思的,也很难抓住一个稍纵即逝的机会。”为此,如果所有的行政主体都选择偏好策略。其结果必然是学术自由的黯弱和创造性的缺失。对于这样的偏好L曲线,被认为左起于原点,并向右逐渐升高,可能渐趋平缓,但是不会下降。这也意味着,当大部分主体都选择“不主导”策略的时候,新加入主体选择“主导”策略的效用反而不低,体现出明显的“搭便车”效应;另一方面,行政化的趋势依旧存在,尽管“去行政化”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面对即时的功利之心,人们往往选择的是退却或是浮于表面的应对。从图一中可以看出,当有一部分行政主体(人数超过p)选择非偏好策略时,无论是这部分群体的效用还是总平均效用都将高于所有行政主体选择偏好决策(图一坐标原点处)获得的效用,并且总平均效用随着选择“不主导”策略的行政主体人数的增加而出现最大值。由此可见,p在这里是一个形成联盟的关键参数,正如有些大学采取委员会决策的治理方式,委员会制与个人负责制并行的模式可以看作非偏好策略选择人数的不断增加。联盟内的主体通过集体决策或者民主管理的方式彰显学术理念,更好地实现学术目标,但同时也带来联盟以外的主体选择“主导”策略时利益支付的增加。当然,形成类似的联盟是学术发展的期望目标,而大于等于p的产生除了文化上的自觉之外,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制度上的调整和建构,这也是培养为真理而真理的“思想者”的根本保证。

同理,在学术群体内部,也可以发现相似的博弈模式。在现行制度的导向下,科研成果的评价体制、学术资源的分配等无一不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功利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博弈理论告诉我们,“许多人总是在依赖于别人的行为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模式”。每一个以即时利益为先的学术人员必然趋之若鹜,于是乎垃圾文章、学术造假接踵而至,那种“时时拷问自我之良心,面对自己精神世界的疲软和衰退,始终不曾枯竭求进向上的意志品质”正在悄然远去,部分学术人员正在现实与理想的挣扎中失去进取的欲望。尽管如此,大学里也依然存在着许多对大自然、知识和真理充满渴求、好奇的学者,他们“面对阻碍却依然去想象、探索,总是能离开中央集权的权威,走向边缘——在边缘可以看到一些事物,而这些是足迹从未越过传统与舒适范围的心灵通常所失去的”。那些甘坐冷板凳、耐心研究学问的学人俨然形成一个摆脱“困境”的联盟。他们能够经受住学科评价的拷问,超然于学科基金之外,很多创造出的文本。“经受了长时段的严厉考验而逐渐经典化(canonization),成为学科理智演化的历史路标和概念系谱的一部分”。如同行政主体内部的博弈一样,尽管联盟p的扩大有助于联盟内部的整体效用增加,但在制度、资源导向下,学术上的功利之心依然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无可置疑,上述两类主体内部的多元博弈导致了不同主体之间博弈时利益支付的变化。

三、大学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模型

大学组织中的权力主体包括学术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学生等,他们两两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在“主语式”的权力语境下重点考虑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问的博弈,以下模型能够宏观、抽象、代表性地说明一些问题。这个模型所涉及的主题范畴是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在主导与非主导之间能否达成平衡状态、学术人员能否在当前的学术环境下拥有进取心(此处指长远利益下的进取)。大学组织中一样存在着科层的组织体制,自然会对专业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并由此产生权力的可能。我们在此要分析不同主体基于自身的理性,在受到另一方策略选择的影响下,会形成怎样的均衡状态,以及如何改变集体非理性的情形。图二模型中首先假设该博弈为不完全信息(即博弈双方对彼此的支付情况并非完全了解),因为在图一中学术或行政内部的博弈,带来的利益支付随着多元博弈均衡点的变化而改变;其次假设博弈双方同时行动进行策略选择。

图二模型中的行政人员有两个策略选择:“不主导”、“主导”,学术人员也有两个策略选择:“进取”、“不进取”,这个简单的模型大体说明了权力主体博弈的实际状况。(不主导,进取)是使行政和学术人员都能得到较大收益的策略组合,而(主导,不进取)虽然对学术发展不利,但是双方都能从现实中获益。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的得益比较起来,第一象限明显是“帕累托最优”,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可以达到双赢,然而正是由于二、四象限中不确定值x和Y的变化,导致双方基于自身理性的考虑,反而可能形成(主导,不进取)的“囚徒困境”策略选择。从图二中看出,X指的是在行政人员并非主导、压制状态下,学术人员采取“不进取”策略的得益情况,此时行政人员采取“不主导”策略得益较低;而Y指的是学术人员进取策略下,行政人员“主导”所产生的效用,这时学术人员“进取”的得益也较低。此处,X和Y的数值显然与图一中学术或行政主体内部多元博弈所产生的结果相关。假如图一中的非偏好选择增多时,选择偏好策略亦能获得更高的效用,即行政人员的“主导”策略和学术人员的功利取向都能拥有“搭便车”的效用。而当X、Y较大时,最终博弈的结果导致“纳什均衡”策略倾向于图二中的第四象限。图一中的多元博弈模型还进一步表明,当一所大学的行政化趋势加剧或者学术氛围不浓的时候,Y和X的数值往往有减弱的趋势,外在的“去行政化”的理念和制度往往能够起到作用,这时候图二的均衡点则在第一或者第四象限内相机抉择。

在图二的博弈模型中,每个权力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理性的选择却并不一定能够带来集体的理性,这也阐述了博弈理论中的经典道理:“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又能够产生合理利益分配”的模式并不能保证成立。根据博弈论的分析,通过行为策略的调整以达到期望的均衡是解决这种集体非理性的途径。在期望均衡下,通过改变策略对所有参与方不利于集体理性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现多方共赢的“聚点均衡”。显然,在上述博弈格局中所期望的均衡是以促进学术自由和发展学术为目的的“不主导”和“进取”策略,为了达到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我们必须减少博弈模型中第二象限中X的效用,同时还要使第三象限中Y的效用降低。X的减少意味着在行政权力减弱的情况下,倡导学术自由、提供终身教授任职等策略可以使得学术人员形成一个联盟,从而使不进取的得益减少;而Y的减少表明能否为学术人员努力进取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教授治校、民主决策等形成“不主导”策略联盟的制度举措是否可以真正落实。在学术事务的处理上,消减行政权力过度膨胀的趋势,回归学术至上、崇尚真理的一元价值观。

四、大学内部制度构建的反思

在权力博弈话题的讨论中,一直蕴含着两个有意思的命题:如何帕累托改进已经形成的“纳什均衡”?在既定的均衡状态下,我们所制订的一些规则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个看似仅仅和博弈相关的命题,其实恰恰蕴含着怎样看待大学制度,以及如何建构大学内部制度的关键问题。

根据博弈论的分析,青木昌彦曾经在总结来自不同方面的制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种制度形式:博弈参与人、博弈规则以及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值得关注的是,后两种分类方式不仅仅代表着两种不同流派的理论观点,而且阐释了博弈的机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从学理上分析,任何一种博弈理论中指代的制度都可以定义为博弈内生规则和博弈外生规则,并分别与前面的第三种、第二种定义相似。“制度就是博弈规则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而内生的。它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中,并且是可以自我实施的,……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和维系,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为制度。”在纳什均衡的基础上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就是博弈的内生规则。在行政权力内部的多元博弈中,如果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基于自身的利益而选择“主导”策略的时候,那么图一原点处所对应的L、R曲线的收益值就形成纳什均衡。博弈内生规则告诉我们,一切与之有关的规章、条文只会以这样的均衡作为依据,任何违背纳什均衡的协定都是不可信的。如,在行政化的浓厚氛围下,为民主决策而设立的各种教学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无法履行其真正的职能,正是因为这些表面化的程式无法改变已经形成的均衡状态。而在学术权力内部的多元博弈中,当一所大学中默默耕耘、潜心学术的学术主体数量超过p的时候,也会形成另外一种均衡,它能够保证学术主体内部博弈的总平均效用不断增加,而且许多彰显学术理念的行为规范也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实际上,围绕权力主体产生的内生规则是由有限理性和具有反思能力的个体构成的社会的长期经验的产物,它们代表了重复参与博弈的当事人自我维系的基本预期,这样所形成的制度通过参与方共有的信念变得客观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