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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与发展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03 18:01:31

乡村治理与发展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1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 农民 政治参与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乡(村)政权合作化、“政社合一”的发展阶段、和“乡政村治”阶段的发展。回顾我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运用不同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一定必然性,我们需要在分析历史的发展历程中,研究经验教训为现阶段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提供理论契机。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乡(村)政权合作化的治理模式。为了巩固新兴政权,1950年颁布的乡(行政村)组织通则规定,乡与行政村为地方基层政权机关 ,1954年宪法和委员会组织法当中规定“乡政权是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政府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乡一级权力机关,村长有乡政府或者党委委派任命。由于建国初期这一政权的性质,农业生产的经济体制模式是农业合作化,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组织统一行政领导,由国家政府生产合作指令。

这一时期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提高了农村薄弱的经济基础,由过去乡绅劣绅统治为主,到建国后用法律形式正式保证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将农民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之中,这对于长期生活在封建社会受“皇权”思想熏化、毫无权利可言的农民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二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一”乡村治理模式。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取代了乡(村)建制治理模式。 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实行政社合一,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1] 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区一般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简单来说,就是人民公社既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国家的基层经济发展机构等。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个层次。生产、生活资料统一发放。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将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最基层,对农村社会的动员以及整合能力得到空前的增强。

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时期,国家通过权力的下沉,极大了提高了调动农村社会的能力。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给予国家的发展提供了帮助,国家集中有限资源优先发展国家工业;调动、整合农民,兴修一批水利工程,这对于国家农业的长期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局面,平均分配的模式也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积极性,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和发展个体经济。由于各种行政命令、调动等方式,都是由国家由上到下单一传达,农民只能被动接受,这就阻碍了农民个体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发展。党政不分,乡村治理,都是由党内一把手领导,农民长期缺乏主体话语权利,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民阶层民主意识缺乏的一个历史原因。总之,这一时期各种隐形或者显性的基础政权与农民的矛盾,都加剧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的产生。

第三个阶段:乡政村治时期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经济基础的改变推动上层建筑的改革, 1983年,《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实行政社分开,乡以下机构实行村民自治,并且村民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建立经济组织。1982年宪法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1988年开始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定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基础群众的政治权利,并以此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政策。这一时期将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构,村一级组织为自治组织,两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虽然随着“乡政村治”治理模式的发展,国家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民参政议政流于形式、寻租等现象的发生,都对我国基层政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问题,但是,国家也在积极解决问题,比如:取消农业税,以及国家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任务,各个乡镇的基层群众也在发挥创造才能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完善,各种选举形式、各种政治参与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等等,都在新时期解决乡村治理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地方政府服务水平的加强,“乡政村治”也将在推动我国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这一形式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过去我国行政命令式自上而下传达的治理模式,国家权力上收,充分发展农村社会的民主政治意识、发挥农民参与政治的智慧。国家不仅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农民自治、民主管理、监督、决策等,而且充分尊重农民政治参与的创造性,比如海选、差额选举等选举方式的产生,成立各种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当然,现阶段农民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还有一定差距,农民合理、迅速的政治诉求的表达机制还没有完善,只要坚定对乡村社会的改革,完善村委会自治制度、逐步提高农民政治权利,必将对我国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稳定提供足够的支持。

参考文献: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2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主体关系;系统构建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只有抓住农村这个基础,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才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但现在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乡村治理的每个个体和群体,都没有办法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导致乡村治理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厘清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关系,按照多元和协同的理念,系统化构建乡村治理新模式,对提升农村治理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非常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乡村治理主体的划分及角色定位

乡村治理主体,一般意义上是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目前,对于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已经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是,对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分类,却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笔者在综合对乡村治理主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认同从以下两个维度对乡村治理主体进行划分。第一,从我国乡村治理已走过的近百年历史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尤其在人民公社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主体的单元治理时期;分田到户后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的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与市场的两元主体治理时期;农业税取消后及新农村建设开始后直到将来的一段时期,可以称之为政府、市场、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治理时期。第二,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看,可以把乡村治理主体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即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党委会、村民代表会等为主的国家层面,以农村中涌现的各类民间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层面,以大多数农民及乡贤精英为代表的个人层面。

(一)政府机构作为乡村治理的国家主体,在乡村治理中主要起到指导和引导的作用。在乡村治理系统中,国家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承担规范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职责。今天,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也在发生着改变,由过去直接的、全方位的介入,转变为间接的、有选择的介入。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推行村民自治,特别是1998年通过的《村组法》,更为实施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推行自治,并不是弱化国家的角色和作用,并不单纯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而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更突显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乡镇政府作为代表国家主导乡村治理最强有力的一级政权,虽然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仍要积极履行乡村治理的行政职责。具体来说,要落实好国家各项惠农政策,将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投入,致力于美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提高农村自我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农村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民间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社会主体,是国家力量的重要补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成为乡村治理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基层乡镇与村委也在适应这一变化,逐步改变自身的治理方式,允许甚至鼓励民间组织参与进来,与政府机构主体形成一种非对称性的依赖关系。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村存在经济型、民非型、自治型和传统型四类社会组织。经济型社会组织是指为农村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团体,如农业合作社。民非型企业组织包括民办学校、养老院、医院等,主要分布在教育、养老、慈善、文娱等领域,对改善农民生活、提升农民文化和技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治型社会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一类特色组织,是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发组织,比如纠纷调节组、老人业余文化生活相关协会等。传统型社会组织包括同姓家族、邻里组织、互助组织等,具有很重要的秩序维护、互助、致富以及文化传承等功能。国家政权和社会组织这两个主体表现为互构关系,一方面,国家吸纳社会力量,通过资源、权力重新分配,使其能够利用社会力量建立起一套新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对国家资源进行吸收,农村社会组织获得国家承认,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顺理成章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三)个人作为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是乡村治理实现自治的核心要素。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人为核心”,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也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并发挥“乡贤”和“能人”在乡村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首先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其次要鼓励农民的首创精神,这里面要发挥好“三会”作用,让村民愿意并主动参与到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中来。一是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民主管理的“基石”;二是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村委会就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既是村委会治理权的授予者,同时也是权力行使的监督者;三是村民监督委员会,从村民民主选举中产生,代表村民对村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发挥“乡贤”和“能人”的力量,乡贤文化植根乡土、贴近性强,蕴含着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村庄能人能通过个人魅力和威望,提升公共权威的影响力,减少决策成本,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并通过个人能力和社会资本获得相应的资源。 二、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局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乡村治理取得了非凡成就,大大推动了农村整体发展和进步。但我们也不能回避的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乡村治理暴露出很多不足:首先是对“乡政村治”设想的考验,乡镇政府职能的实现要依赖村委会、村支部,客观上推动乡镇政府要强化村委会的行政职能;其次是对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的考验,农村精英人才的大量外流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村级组织多呈现出半瘫痪状态;再次是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管理的考验,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参与乡村管理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等。可见,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并不代表一定就有序,变形、走样、各自为政的多元化都会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面临村支两委行政附属化的困局。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类型和权力来源。前者以乡镇政府为代表,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权力来源于国家;后者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是村民实现自治的组织,权力来源于广大农村群众的直接选举和授权。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和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国家行政权力在逐步退出乡村社会,但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由此出现“乡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元并存”的局面,使得村支两委“行政附属化”。因为“行政权”相对“自治权”处于一种支配地位,很多乡政政府职能的履行要依靠村支两委来推动,比如开展招商引资、建设工业园区或开发房地产,涉及向农村征地问题,往往要依靠村干部做工作来征用农民的土地,有些乡镇政府还视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的表现,给予他们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使得村委会更像是政府的得力助手,而不是村民自己的利益代表,民众自然也就把村干部当成了政府的“官”。此外,这几年国家增加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而镇政府目前还不足以承担起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生产和传递责任,这些任务自然就落到了村委会身上,村委“行政化”也就由此展开。村两委“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有效弥补乡镇行政资源有限和村庄行为能力不足的问题,但也会带来一些难题和困境,尤其是当政府与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村委会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往往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也就被村民被视作为政府的人。

(二)面临农村留守村民老龄化的困局。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村民以选举方式,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村干部,而村干部受村民委托,来管理本村内部事务。所以,本质上村民是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如果没有村民的广泛参与,也就没有所谓的“村民自治”。但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村青壮年都在向外流动,留守的村民呈现老龄化和幼龄化趋势,农村空心化现象进一步加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是村民真实意愿无法准确表达。应该说,大量农民尤其是外出务工农民是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中坚力量,但他们常年在外打工赚钱养家糊口,请假或放弃眼前收入回乡投票的人几乎没有,从而委托留居在农村的老人投票,显然由于知识、能力等诸多限制,缺乏意见表达的真实性和选举的权威性。二是“一事一议”制度流于形式。首先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认识不一致,常出现钱难筹、事难办的现象;另外,由于农村常住人口逐渐减少,各地政府纷纷推行村组管理制度改革,现在的行政村范围要比以前扩大好几倍,有些村干部怕麻烦、图省事,就采用“流动票箱”的形式上门征求村民意见,这违背了无记名投票、公开验票等民主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三是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保证。随着城镇化扩大,村民大多外出务工经商,并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常年不回家,对行政村的依赖感减弱,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真正行使,甚至存在部分农民政治冷漠的现象,由此也导致一些行政村财务、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甚至有的村组避重就轻,隐瞒真实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面临农村社会组织小散化的困局。应该说,在过去30多年农村改革开放中,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和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和村民自治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存在着发展不充分、管理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问题,农村社会组织呈现数量少、规模小、力量分散的特点,在乡村治理当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目前,农村社会组织数量偏少、规模偏小,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报告》,在对全国25个省(区、市)303个村庄8054位农民的实证调查中,共有626个社会组织,每万人口仅9.3个;在300个有效样本村庄中,87.33%的村庄已没有宗族组织,37.46%的村庄没有成立现代社会组织。缺乏活力、效能不高,很多社会组织没有活跃人员,呈现“空转”状态,活动开展与村民参与度不理想;在农村现代化组织中,文娱组织占比最高,达45.82%,但村民的文娱生活质量不高,在抽查的7976个有效样本中,参加过社会文化娱乐的村民占比仅为7.41%,不足一成。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没有跟上,针对社会组织工作调查研究不多,分类指导服务不够,扶持政策和措施欠缺。此外,由于乡村的社会转型还处于初级阶段,现代化文明程度不是很高,很多乡村社会组织的建设和成长仍依托于“村庄自治”的组织结构,比如调解、文娱、老年等组织,大多挂靠在村委会名下,并隶属于村委会管理,村委会在里面起主导性因素,而不是与村委会具有平等的地位。再者,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有限,即使有资源往往也是通过村支两委来配置,由此村干部在乡村社会组织发展中占据重要位置,有更多机会和权力去参与,比如目前农村中的不少经济合作组织都是由村干部牵头组建和兴办的,这使得村干部比村民享有更多的权力及政策好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性,导致村民产生不满和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三、系统构建“多元协同”乡村治理新模式的路径

新农村呼唤新治理,新治理需要构建新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国家、社会、个人三大主体,首先必须强调主体间的差异性,发挥各主体各自的优势,承担各自的职责和功能。但多元化也不意味着多极化和相互割裂状态,一个多元的系统化模式并非简单的拼凑,而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的系统,每个主体间有分工也要有合作,而且这个稳定系统不是静止的,是动态的,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优化,这样才能使乡村治理更为可靠和有效。这里就系统构建“多元协同”乡村治理新格局,从政策、制度、环境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乡村治理提供政策制度支持。政策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近10多年来,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政策”,这是当下广大农民群众最强烈的呼声。为此,在总结过去乡村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统筹兼顾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战略规划,从民主、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顶层设计关于乡村治理的一系列政策制度,旨在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更好地解决发展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最终实现“乡村优美、人人乐业、家家文明、户户安居”的目标。在政策安排上,要保证政策的系统化,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打补丁的做法,否则平衡不好就会带来各方矛盾。在具体政策上,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逐步丰富和完善,应包括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的全部,不能仅仅只关注到乡村的治理,更要关注到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在政策目标上,不应把绝对公平和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要正视合理的冲突,追求相对的稳定,充分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二)科学合理分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及协同目标。在乡村治理这个系统中,每个治理主体都是承担不同任务及职责的一个单元。因此,科学合理的分工是治理好乡村社会的关键。根据社会分工理论,结合当前我国农村实际,乡村社会治理应当注重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的相结合,形成立体型的分工体系。在过去,我国乡村治理更多体现的是垂直分工,每个主体按照职责不同和权力大小,呈现的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垂直型分工会导致主体间地位不平等,自主性比较差,容易使乡村治理系统固化,从而使得乡村内生发展、自我发展的动力不足,产生“等、要、靠”思想,并且易滋生腐败。所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入,乡村治理分工也需要作出改变,实行垂直与水平分工相结合。而且在国家维护公平正义、建立健全法规的前提下,应更多地鼓励水平分工,避免在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有效克服重复治理的弊端,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在注重合理分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各主体间的协同与合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协作是分工的保障,协作能力的高低是彰显乡村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按照每个治理主体自身的特点和作用,实现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通过优势互补,提高村治效率。

(三)综合施策,充分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在改善政府治理、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多管齐下,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让他们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己选举出来的群众性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平台,是激发基层活力的主要载体,应准确定位村委会职责,淡化村委会作为基层政府权力延伸体的角色;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提升村委会履职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民间精英的作用,包括乡贤人士、经济能人、曾担任公职的退休人员等,他们因为阅历丰富、敢于发声、勇于担责,并且具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和良好的社会资本,往往能成为村民的“意见领袖”,以及村民意愿的“代言人”。如果有越来越多的民间精英参与到乡村治理,会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此外,还应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机制,当地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家乡经济社会建设;要运用网络、微信等新通讯媒介,保持与外出人员的日常联系,重视在外人员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鼓励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管理。

(四)打通最后一公里,推动基层民主制度落地生根。“四个民主”是推行乡村自治的核心内容,现在大多数农村能够有效落实民主选举制度,但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个环节落实情况不理想,走过场、搞形式现象比较严重。除民主选举外,要落实好其他“三个民主”,重点是严格执行《村组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即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民主决策和管理上,目前全国不少乡村实施的“五议两公开”制度值得推广,凡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村级重大事项,须实行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真正做到决策民主化。在民主监督方面,应建立硬约束制度,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如期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对村民关于村财务状况的质询必须给予解释和答复,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开村务,给群众一个明白的村务明细单;此外,应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改革经验值得借鉴,他们是成立3个人的村委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两者任期相同,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行使村务监督权。这一监督模式由于解除了与村委会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能充分行使独立的监督职责,获得了成功,现如今已在浙江全省3万多个乡村推广。

(五)加大资源投入和扶持,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农村社会组织能很好地进行多向度合作,从各个方面支撑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有效降低政府直接管理乡村而导致的过高成本,帮助政府解决管不胜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也使得整个乡村社会内部充满活力,有利于促进乡村多元治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面对农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政府一方面应构建和完善关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大资源投入和人才培训,大力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给其更多的发展空间,在法律上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在治理体系中给予他们应有的地位,支持他们不断发展壮大。重点要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意识,对他们提出的治理意见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增强社会组织的存在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调动农民参与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农民在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人翁精神体现出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集合民意,政府部门加以规范和引导,这样农村的社会管理才能创新。此外,要重视农村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乡村文化活动,传承优秀的传统乡村文化,使乡村成为让人们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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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与发展第3篇

关键词:乡村环境 治理变化 存在问题 完善对策

面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开展,我国乡村地区在实际发展中,受经济社会及改革开放的影响,其自然环境、内部构造以及相关组织形态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还给乡村治理带了许多问题。在此,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对乡村质量环境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完善途径,做以下简要分析:

一、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传统的乡村社会相比,现今的乡村社会已经被彻底重塑,在弥补传统乡村社会中存在的不足时,还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的变化中,第一,乡村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大量务工人员的外出,对乡村人口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家电的普及,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第三,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及道路交通的不断改善,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缩小城乡经济收入的同时,还拉近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联系。其次,除了乡村社会发生重塑外,针对我国乡村治理环境发生的变化,还体现在乡镇政权上。受乡村整体变化的影响,导致乡镇政权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乡镇政权自身建设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乡镇政权不完善,直接影响该地的发展。

二、乡村治理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

(一)乡村社会新增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作为当前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重塑在附着社会整体发展趋势的同时,还跟上了社会发展步伐。但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乡村重塑的大力开展,所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浮现,首先,人口问题。面对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乡村地区的人口结构多为老人、妇女及儿童。其次,养老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在人口流动的影响下,导致大量空巢现象出现,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同时,还极大阻碍了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再次,留守儿童问题。2006年,我国农民工子女有2300万是留守儿童,现在也没有减少。由于父母在外打工,使很多孩子在受教育期间多跟没有教育能力的爷爷奶奶在一起,造成了很多问题。最后,村民自治能力难以提高。现在的很多村委会,很难找到能很好胜任村组干部的人才,很多自治组织常常被家族或乡村混混控制着。

(二)乡镇政权治理能力衰退

结合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导致乡镇政权在实际实施中,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先,乡镇地区自主能力非常小。一般来讲,只要涉及到乡村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在乡镇落实,且每项工作在开展时,需要经过投票,一旦出现问题,则无法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灵活应对,导致该项工作处于瘫痪状况。其次,在乡镇政府办公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对乡镇政府的信用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在情况严重时,导致讨债冲突的发生。最后,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在开展工作时,没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工作态度,导致许多该及时制止的事情发生,如:违法建房、葬坟等问题。

(三)国家统筹城乡工作的阻力增大

在当前开展的城乡统筹活动中,其核心目标在于广大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第一时间分享到国家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在感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喜悦时,还能第一时间了解党和政府颁布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运行中,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这些工作在实际开展中,仍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三、完善乡村治理环境的对策

针对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结合着本地的实际发展状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推动乡村发展的同时,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而在其实际完善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策略:首先,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在提高村民环保意识的同时,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中。从而将环保融入到日常生活中,确保乡村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其次,针对乡村治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其采取措施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针对性的进行处理,在规范环境治理的同时,还能有效的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为乡村地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再次,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要想从根本上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并非一朝一夕、一人两人就能做到的,它需要村民的积极参与及乡镇政府的支持与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环境治理中有据可循,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同时,还能推动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在开展乡村环境治理活动时,需要相关人员结合着该地环境的实际状况,制定出与之相符的环境治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在确保环境治理顺利进行的同时,还能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以此来达到预定的治理效果。

总结:

综上所述,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地区在治理环境时,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因素在于采取与之相符的治理措施,并在开展过程中调动村民的环保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乡村治理环境的效果,才能进一步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房正宏.乡村治理:精英与政府间的博弈[J].学术界,2011,(11).

[2邓大才.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传统及新的尝试[J].学习与探索,2012,(01).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4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善治

一、引言

善治理论是21世纪国际社会科学前沿理论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理论方法被广泛的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等研究领域。“善治”或“良好的治理”(goodgovernance)是指有效的治理,能够实现公共目标,提高组织效率,是一种理想的经济和社会治理模式。概括来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理论打破了“国家-社会”两分法的传统思维,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视野下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提供了框架和理论支撑,对新农村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回顾,提出“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治理模式的一些构想。

二、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乡村“士绅自治”模式

中国古代“乡”并不能作为国家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将其看成国家政权行政组织,而只能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自发组织,即所谓的“皇权止于县政”,县为最基础的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自治。在古代乡村中传统的家族、乡绅或地方名流在其社会秩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乡村自有一套相对独立于“皇权”的“族权”,二者以此形成了两个互不干涉的秩序中心。其中“皇权”的整合意义只是一个文化象征,拥有实际管辖与治理权的是地方“族权”,可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自治”模式:在皇权与绅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委托-农村控制体系。

(二)民国时期的“乡政治理”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在民族救亡与现代化的召唤之下,国家政权企图在乡村社会建立自己的基层组织,将国家正式权力伸延到乡村社会内部。民国政府试图从法律上界定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对乡村进行新的分区编乡,打破封闭自治的村落社会。民国政府的乡村治理以行政化为特征,表现为“乡政治理”,但这种乡村治理模式的建立,造成了对于农村和农民的过度掠夺,在强权和暴力的统治形式下,乡村社会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

(三)建国初期的“政社合一”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共产党开始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的根本性改造,为了加速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缺乏外部经济援助的情况之下,上层政权确立了以为主体的集体经济模式,将党务渗透到具体的组织工作环节中,形成“政社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为工业化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国家全面控制的统治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农村,其平均主义导致农民丧失了积极性与自,阻碍了乡村正常的民主化进程,由于户籍流动的禁锢,形成了城乡二元化对立社会结构,妨碍了乡村发展的进程。

(四)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也进行了配套的改革。现行乡村治理趋于行政化与自治化并行,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建立乡镇基层政权,延伸国家的行政基础;另一方面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基层民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农村管理的自主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现行的乡村治理模式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境,如政府权力缺乏规范,影响农民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选举、任命;乡镇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不科学,干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三、乡村治理“善治模式”的构建设想

有学者将“善治”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六个方面,基于上述善治理论的理解,结合中国现有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治理模式的一些设想:

(一)在乡村治理模式重构中强调“合法性”

即: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明确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首先,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理清二者的职能权限。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确立的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乡村治理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以及管理权限,使政府正确行使其公共权力。同时要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应当完善并协调乡村运行机制。乡村的民主管理主要体现在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中,其中最主要的有村民委员会制度、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现阶段,在全国农村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运行的机制,使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主制度真正得以实施执行,规范乡村治理的行为,保证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城市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成型,社保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但是农村社会发展方面却较为滞后,城乡社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要统筹城乡发展,加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财政投资,鼓励、支持农村社会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等。例如,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通过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科学开发自然资源、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大力兴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物业经济、有效实施资本经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等多种途径,拓宽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实施农村地区区域交通网、现代信息网、供水排污网、商贸流通网、卫生健康网、文化教育网、就业保障网和社会综治网等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建设连锁超市、农资供应、计划生育、就业培训、村落文化、民防调解、村务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村级公共服务和活动中心。

(三)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基层政府

构建服务型政府不仅是政府改革与转型的重要目标,也是政府实现基层治理的有效保证。根据“善治”理论的思想,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应当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基层建设等方面,应当突出“指导”和“服务”这两个核心要素,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可以借鉴的做法是:树立“小政府,大服务”的观念,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各种组织以及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执政理念等。例如,在保留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前提下,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把一切以满足农民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点和出发点,为农民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农民最为需要的信息、技术、资金服务等。政府将乡村问题内部化,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建立各式各样属于农民自己的组织,让组织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办事。精简机构,发展第三部门,加强社会组织的盈利能力等。

(四)优化乡村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提升农民素质与技能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才是真正的主力军,重视新型农民的培育,增加农民的人力资本积累,培养和造就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民,是新农村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可以借鉴的一些做法是:依托专业培训学校、科技企业与相关专业协会等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科技知识与应用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素质。引导农民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知识型、技能型和专业型兼备的新型农民发展。广泛开展并坚持“大学生村官”制,逐步改变农民陈旧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外出的乡村精英回乡创业,组织实施城市人才援助农村建设的活动等。

总之,乡村治理是一个过程,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提出基于“善治模式”的乡村建设构想,应当是一种长远的目标。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实现善治,可以协调各种主体,各种关系,各方利益,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这样就能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乡村,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3、张文斌.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与新农村建设研究[M].研究出版社,2008.

4、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5、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5篇

【关键词】土地整治;乡村治理;管理办法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它不仅为人们提供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象征着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那一抹黄土最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财富的源泉,同时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场所和乡村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农民们最最关注的土地问题。在乡村治理土地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难题:如乡镇建筑用地扩张导致可利用土地减少;乡村环境日益恶化导致土地资源的品质下降;调整乡村的农业种植结构最终导致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面积减少。所以土地的整治利用与乡村的治理发展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因此,我们要在乡镇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充分利用土地、整治土地,促进乡镇管理。

现在人们对农村的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多,例如VanHuylenbroeck指出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全力投资于农村的改革或土地整治工程,用以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土地整治在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的生产,乡村治理在于农民们的生产生活及乡村的发展进步,所以土地整治和乡村发展是攸关整个国家“三农”甚至“四农”问题的全局策略。为了解决当前乡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实现统筹城乡协同发展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加强土地整治管理和乡村治理研究,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布局,用以完善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重大战略全局。

1 土地整治

1.1 土地整治的概念

土地整治是指治理低生产率、空闲、不合理使用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方法策略,是对各类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开发的总称。土地整治实际上是由最新道路、灌溉设施和其他辅助服务体系构成的集中空间,是对农村整体布局的优化配置,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撑乡村的全面发展。

1.2 土地整治的目的

土地整治的目的就是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争取把土地治理、村庄改造、新农村建设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共同协调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用以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

1.3 土地整治的必要性

国家实施土地整治的必要性,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土地是人们生存的基石,它是关乎整个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所以当前的土地利用形势日益严峻,开展土地整治的行动迫在眉睫。现在,我们的耕地利用形势迫切,粮食生产质量失去了保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快速开展土地整治行动。因为土地的利用会给人们带来巨额的利润,这样就导致了社会对土地的迫切需求,从而造成了建筑用地增加而农用耕地减少的局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要求我们迅速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加强土地协调管理,确保农用耕地不至于减少并且保证耕地质量,实现土地的物尽其用。

(2)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土地整治的现实效果和预期的收益度充分表明了应当立即开动土地整治项目。土地的管理利用关系到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关系到生态平衡的大问题,同时也是攸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情。通过实施“五个统筹”及其相关的土地政策,土地整治使得农用耕地和建筑用地达到了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耕地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随着农业的机械化和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及其基础设施薄弱和乡镇环保的意识增强,这就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的立即实施。

(3)开展土地整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我们的国家现状是人多地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会要求我们转变土地经营模式,转变粗放型经济为集约型经济,也就是进行土地整治。在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还要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真正的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公共服务工程,投资大,周期长。所以,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强土地管理,就要转变乡村的经济发展方式,用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生活水平,优化利用土地资源。

2 乡村治理

2.1 乡村治理的概念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管理活动,它包含了政府统治,村民自治的治理方式;法定制度,村规民约的治理条例。同时在乡村治理中,要求政府和农民们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从传统的乡村治理类型来说,有文化治理、经济治理和法律治理这三种。其中文化治理是建立在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经济治理要依靠利益相关性的基础;而法律治理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意识日趋薄弱,文化治理越来越不稳固,经济治理也不再可靠,摇摇欲坠。同样的,在农村法律治理中,其存在的强制性无法展开。

2.2 乡村治理的变革

乡村治理的模式变革“必须从土地制度的变革做起”,这是最基本的操作平台。土地是最最重要的资源,它为人类提供着物质财富,影响着乡村治理的变革。土地是根本,所以土地制度的变革肯定会影响其他制度,乡村治理必须从土地制度变革开始。土地所有制解决了土地分散问题,还是有效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在促进农村产业可持续发展上有重大贡献。因此,要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这样才能顺利进行乡村治理的改革。

3 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相结合

土地整治工程可以提高农用耕地的生产率和产出率,提高了土地质量,优化了农村产业模式,而乡村治理改善了农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了产业形势一体化。把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土地整治是基础,乡村治理是保障。所以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要遵循“治本为主,指标为辅,标本兼治”的方针政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

4 总结

综上所述,进行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就是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和生活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基础设施,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所以在土地整治和乡村治理一体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把握好农民和土地两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农民成为乡村发展的动力,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国家的安定繁荣。

参考文献:

[1]张正峰.土地整治可持续性的标准与评估.农业工程学报,2012(07).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6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社区;社区治理;乡村社区建设

一、引言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在人类的发展进化史上,农耕文明一直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农业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决定了基层群体的管理形式。提高乡村社区的治理能力,是我国政治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处于加快建设城镇化以及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时期,基层组织尤其是乡村社区管理的发展与创新,越来越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

二、苏南地区乡村社区治理的现状分析

苏南,主要是指苏州、无锡、常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苏南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前沿地带。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苏南任地区根据自身地区的特点和优势,开发出了卓有成效的乡村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苏南模式”、“富人治村”模式,“政社互动”模式。1.以乡镇企业为牵头的“苏南模式”。20世纪80年代,基于苏南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费孝通先生率先提出了“苏南模式”。所谓苏南模式,是指在我国江苏省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该区域的农民在当地乡镇、村干部的引导下,以创立集体经济为主导的乡办和村办企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乡村重构模式。21世纪以来,为创新发展路径,苏南地区基层政府开始实施政企分开的举措,推行以社区所有制为主、乡镇企业为主、基层政府推动为主的新型苏南模式。2.带有魅力型权威因素的“富人治村”模式。在我国长期的历史文明中,尤其是在乡村治理史上,乡村精英治理乡村一直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封建时期,其主要表现为乡村精英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延伸的保甲制和乡村内享有社会性权威的权势人物的影响,共同治理乡村。近代以来,这种带有魅力型权威的精英治村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富人治村”是指在乡村社区的村民中,少数先致富的村民,因其突出的办事能力和人格魅力,并获得村民认可的社会性权威,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中起着主导型的作用。2.3村民精英自治型的“政社互动”模式。“政社互动”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简称。在2008年时,江苏苏州太仓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一系列专家研讨会,经过反复上下协商后,在全国率先出台互动纲领提出“政社分开”新思想,剥离旧有的行政责任制,把它改为签订《委托协议》的形式、并实施“双向评估”机制等一系列举措的方式,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放权、社会善治”的创新实践。由此,“政社互动”模式应运而生。

三、当前苏南地区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从上文可以得知,虽然苏南地区在推动乡村自治和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国在乡政村治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机制尚不完备,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够成熟,公民参政的意识也不够强烈,苏南地区的乡村治理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陈旧,职能界定不明确。我国《村委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方村委会必须执行乡镇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办理他们交代的各项事宜。这种带有强制性色彩的集权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仅没有具体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同时,还因为乡镇政府经常分派临时性任务而充满随机性,因其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总是处在忙于应付上级行政机关的状态。2.社区管理人员能力缺失。从当前来看,苏南地区的乡村社区管理人员总体呈现出管理观念落后,管理能力的欠缺的迹象,这种不足主要表现为封闭的村委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中央政府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发展战略后,出台了许多切合民情,有利于乡村自治发展的政策,然而,由于社区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其职权难以匹配,文化素质较低,工作人员的懒政思想盛行,服务型管理的意识不强,传统“行政化”管理的色彩浓厚等因素,许多关于乡村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管理能力滞后的村委工作人员,严重阻碍了乡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3.社区功能不完备。党的十提出了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方针政策,主要涉及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然而,当前乡村社区还面临着社区整体不齐备的难题:第一,乡村社区缺乏足够的管理资金,资金不足是制约乡村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因素;第二,乡村社区缺乏完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和教育设施等;第三,社区社会组织的短缺,尤其是专业型社工的稀少,不能够在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很好地满足村民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这些不完备的社区功能,使得乡村社区居民的生活单一,制约了乡村社区的多元化发展。

四、乡村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新型管理机制的创建

在推进新型乡村社区的建设中,基层政府要积极转变观念,将基层政府大量的服务职能下放到乡村社区,全面落实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使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转变为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使政府由管理越位到退位,由服务缺位到补位。村委会一直都是乡村自治的主导力量,村委会要跳出自己是“乡镇政府下设机关”的误区,积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扩大基层民主,提高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实现村民自治。1.建设法制型的乡村社区。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更是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乡村社区的法制建设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法治化的长效机制是乡政村治的保障,乡村社区只有实现法制性管理,村民在享有自治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促进乡政村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奠定基础。2.村规民约的约束。村规民约是由生活在同一乡村社区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依照当地的习俗,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属于自治性规范,也即是一种道德规范,是村民自我约束的管理方式。“村规民约”的实施,把“扬善而不是惩恶”的管理方式引进到乡村治理中,让广大村民自觉主动地参与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治理,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村务管理中来,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增强社区村民间的凝聚力,推动乡村自治的有序发展。3.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村民公民意识。从苏南乡村社区的发展史来看,一直有着精英参与治理乡村事务的传统。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飞速发展,封闭的乡村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乡村社区日益开放的发展趋势。村委工作人员的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也间接影响着群众的行为,影响新型乡村建设的进程。因此,社区要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定期培训这些村委工作人员,加强社区的人才队伍建设,并带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培育村民的公民意识。

五、结语

从古至今,我国一直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有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所以,长期以来,乡村治理都是我国的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关于如何善治乡村的课题,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我国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善治,需要有完善的乡村社区管理机制做保障,较发达的经济体做助推器,村民强烈的公民意识做支撑,乡村精英的治理能力做后援等治理体系的支撑,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村民自治,建设和谐美好乡村。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村治研究论集[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7篇

关键词:乡村精英;灰色势力;乡村治理;影响

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不断被瓦解,宗族权威、村集体等力量越来越弱化。而且在经济开发和城市化扩张过程中,城乡差距日益拉大,绝大部分乡村精英(以青壮年为主)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农村留守的是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同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由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日益松散。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刺头、乡村混混等“特殊群体”趁势快速崛起。

再者,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不断涌现,“维稳”成为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标,必须力保“不出事”。然而,利益博弈下的乡村治理,稳定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回避的,同时基层组织也无力去化解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为了实现短期的“不出事”目标,乡村基层组织便默许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刺头、乡村混混等“特殊群体”的存在,甚至与这些灰色势力结盟去“摆平”乡村社会的各种矛盾。

灰色势力游离于正规的社会控制力量之外,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采用不黑不白的手段来谋求利益,影响和干扰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灰色势力介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借助于村民选举等途径渗透到村级政权介入乡村治理,使乡村社会的治理行为日趋灰色化。对于这些灰色势力,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和治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灰色势力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灰色势力主要从政治层面、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介入乡村社会治理,影响乡村秩序的正确运行。

(一)政治层面:灰色势力干扰村民自治,损害基层政权的道义基础

首先,灰色势力影响村民选举。在乡村,村干部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却是一种权力的象征,掌握着全村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受利益的驱动,为了获得对村庄集体资源的支配权,灰色势力往往通过选举来获得身份地位,寻求正式组织的支持。因此,灰色势力或亲自参加村民选举成为村干部,或直接向基层组织安插自己的“人”,进而以此影响公共管理行为,实现利益要求。在乡村干部的选举中,“以势为主,以族画线,以亲画圈,以地画片”,灰色势力显现出巨大的能量,左右选举结果,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也为后续的乡村治理留下隐患。如灰色势力中的家族势力,倚仗着本家族人数众多,往往采用游说、拉拢、贿赂、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村民给本家族候选人投票,从而达到本家族成员掌握村庄政治资源的目的。

诚然,村民希望选出的村干部,品行好、为人公正、协调能力强,能为村民争取利益,能带领全村致富。然而,在实际的选举投票过程中,村民的意愿往往会被宗族、家族、“能人”等灰色势力所制约,不得不考虑“人情世故”和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危。选举中如果不投宗族、家族、“能人”的票,若是消息被泄露出去,就可能会遭到灰色势力的谴责,甚至是打击报复。因而,在候选人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村民们会毫不犹豫地为灰色势力的候选人投上一票。

其次,灰色势力影响乡村的日常事务管理。虽然对于全村性的公共事务,灰色势力一般不会插手干预。但是,迫于灰色势力在村里的重要地位,乡村政治精英在日常事务管理中不得不考虑到灰色势力的利益,不敢放开手脚大胆去干,从而束缚了乡村政治精英施展管理才能,阻碍了乡村的发展。同时,一些依靠灰色势力关系上台的村干部,在村庄治理活动中往往会从灰色势力的利益出发,把灰色势力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灰色势力关系密切的人办好事、行方便,而对其他村民则另搞一套,从而人为地造成不公,引起村民的不满,激发村民之间的矛盾。

(二)经济层面:攫取经济利益,加大资源分配不公

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社会灰色势力把目光放在乡村的资源配置上。村级基层组织为了彰显自己政绩,往往会将村庄的集体资源,如村庄的厂房、鱼塘、矿山、森林等村集体资源承包出去,以增加村级财政收入。然而,在这些公共资源投放市场过程中,灰色势力往往会通过暴力手段取得承包权,或拉拢基层政府以寻租的方式谋取到承包资源的资格,从而剥夺了大部分农民的承包权力。同时,为确保自己承包的村集体资源,灰色势力会借助乡村“混混”势力等来管理好自己资源承包场地。

同时,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以项目的形式来支持乡村发展,如乡村道路修建、村庄整修等各种补贴。由于这些项目收益快而且高,灰色势力总是冲在“第一线”,举凡基层政府有招标项目,灰色势力就会通过威胁、恐吓、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基层政府,获得合法“人”的身份来分摊乡村资源。遇到不听话的人,灰色势力就叫手下的人去吓唬一下,这种吓唬是很有效的,因为他们喜欢斗“狠”,不喜欢“讲道理”。这样,就使得国家无论对农村输入多少资源,村民实际得到的好处和实惠并不多。

其次,部分村庄的灰色势力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势,利用对村庄的熟悉和村集体的关联,将村庄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垄断。迫于压力,村民只能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卖给他们,或购买他们经营的产品,他们则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获得巨大利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村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经济的根基,影响乡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社会层面:村庄治安出现无序化现象

首先,灰色势力介入民间纠纷,对乡村社会治安构成威胁。在日常生活中,村民之间因为土地灌溉、宅基地利用、牲畜侵犯对方财物、公共财产使用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比较多。遭遇纠纷时,村民往往不会寻求正规合理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而是在彼此的“私了”下解决,相互请人来解决纠纷,如果纠纷解决不好,双方大打出手,纠纷中,谁的势力大,谁更“狠”,谁就能获得优势。灰色势力趁机扩大自身权威,更好地控制乡村社会。乡村这种“谁势力大,谁就会赢得纠纷”的处理模式,严重破坏了乡村的法治建设。

其次,进行违法行为,破坏乡村治安秩序。灰色势力为了抢占各种经济资源,往往不择手段,威胁恐吓,打人伤人,敲诈勒索,无所不用。只要有灰色势力介入的地方,就很难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由于灰色势力“影响”大,成员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强占土地,强买强卖,欺辱村里妇女。村民敢怒不敢言、敢言不敢管,若稍有反抗,轻则被辱骂,重则被殴打,而且打人者大都是逍遥法外。而且,村与村之间的宗族势力之间为争夺个人利益而纷争不断,时常引发暴力冲突。这些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宁静祥和的治安秩序。

再次,灰色势力为腐朽文化发展提供了条件。灰色势力的行动哲学是哥们义气,好勇斗狠;核心是不择手段,追求私利。“胆小的怕胆大的,胆大的怕不要命的”,好勇斗狠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这种自私和暴力的生存哲学,对乡村社会公众起着极大的负面示范作用。人们普遍认为这种“好勇斗狠”的“大哥”是有本事的人,是成功人士,因而乡村许多年轻人把“大哥”当作仿效的榜样。

二、化解灰色势力对乡村治理影响的对策

(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灰色势力的存在与基层政权权威的流失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改良农村政治生态环境,重塑基层政府的权威。首先,鼓励乡村良性势力发展,重建村庄共同体。随着乡村生活的日益丰富,因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需求而结合在一起乡村非正式组织不断涌现,这些非正式组织在密切村民之间的关系,抵制灰色势力的影响能起到一定作用。因此,基层政府应对这些非正式组织加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正能量,对抗灰色势力。其次,发挥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中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优势为乡村社会做出贡献的社会成员。乡村精英的存在,一方面能为村民发家致富起到榜样作用,另一方面,他们又能利用自身的资源,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但是,由于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等原因,大量的乡村精英外出打工,对本村的政治事务漠不关心,缺失的政治参与感。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让乡村精英留下来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乡村精英在村庄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参与到村庄的决策、管理、监督中来,形成村干部、乡村精英、村民“三位一体”的村庄治理共同体,挤压灰色势力发展空间。再次,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树立基层政权的权威。要加大投入,发挥当地优势,把发展村级经济放在首位,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基层政权的权威才能稳固,村民才会自觉排斥灰色势力。同时,将基层政权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台对村干部的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根除“人治”现象,消除灰色势力的影响。

(二)明晰村集体经济产权,发展乡村经济

首先,要明晰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关系。乡村灰色势力的存在,根源于经济利益,根源于村集体经济的产权不明晰。因此,对集体经济产权的明晰,不仅可以合理的区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权力的边界,而且可以在由产权不明确所导致的村民纠纷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明晰的乡村经济产权关系,不但可以保证乡村集体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还可以消除基层政府中的少数人独断专行,避免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灰色势力形成利益共同体,按时损害村民的利益。再者,当灰色势力非法介入乡村经济资源分配时,村民可依据明晰的产权关系,来处理村民、灰色势力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自身的利益,维护乡村经济社会的平衡。

其次,统筹城乡发展,发展乡村经济,扩大村民就业,提高村民生活水平,铲除灰色势力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依托乡村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拓宽村民致富渠道。加强对村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合理组织村民的劳务输出。

(三)加强乡村制度建设,规范乡村治理

灰色势力的存在,很大程度是当前乡村制度的有完善造成的。因此,完善乡村各项管理建设,能有效地遏制灰色势力。首先,完善村民选举制度,用法律来规范村民选举。加强村民选举的立法,确保候选人的审查环节,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候选人的资格。加大对破坏村民选举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出良好的村民政治环境。其次,加大对基层政府的监督。通过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遏制基层政府的自利性,防止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灰色势力进行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再次,加强乡村社会规范建设,重建村庄共同体。加强村庄道德规范建设,恢复乡村内部压制力量与惩罚机制,构建村民集体行动机制;重建乡村文化的尊严,形成村庄共同文化和村庄舆论,村庄价值观重塑,从而将灰色势力从村民的心理和生活中彻底边缘化。

参考文献:

[1]刘玉凤,农村灰色势力的生存逻辑与治理对策[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04

[2]薛操,乡村社会灰色势力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6,6

乡村治理与发展第8篇

一、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的理论概念最早由法国当代著名的思想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提出。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换句话说,这一网络是同某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它从集体性拥有的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而对于声望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这些资本也许会通过运用一个共同的名字(如家族的、班级的、部落的或学校的、党派的名字,等等)而在社会中得以体制化并得到保障,这些资本也可以通过一整套体制性的行为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在交换中也就或多或少的真正的被以决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因而也就被维持和巩固下来了。这种确定和维持是建立在牢不可破的物质的和象征的基础上的。”[1]“这种策略首先确定那些短期内或长期内直接用得着的,能保证提供物质利润和象征利润的社会关系,然后将这本来看起来是‘偶然’的关系(如邻居、同事邓甚至某些亲戚关系等)通过‘象征性的建构’,转变为一种双方都从主观上愿意长期维持其存在的,在体制上得到保障的持久稳定的关系。”[2]98这个理论后来经过詹姆斯?科尔曼的完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科学理论。其后罗伯特?帕特南在此基础上,对社会资本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定义,他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3]

社会资本是一种社会网络关系,是一种制度化的建构。其应用于社会环境则是由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理解及合作等态度和价值观构成,将社会群体的亲情、友情、邻里关系等公私关系联接起来,以此推动整个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由公民的与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其关键是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去信任、去理解、去同情的主观世界观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主要特征体现在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最后,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实现行动目标的特性。”[4]

二、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现状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人民公社体制被村民自治制度所取代,逐渐形成“乡政村治”所谓治理局面。在近30余年的实践中,这种治理模式并为达到预期的效果,广大乡村地区仍然问题重重,“从全国来看,发展好的或较好的发展型‘乡政村治’,仅占全国的‘乡政村治’模式的15%;维持型的即一般的或比较差的乡村治理占65%;瘫痪或半瘫痪的占20%。这说明85%左右的中国村组织建建设还有待于加强,只有15%的村级治理现状良好。”[5](56)人民公社体制从乡村社会退出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威在乡村地区明显受到了削弱,其权利高度集中到乡镇一级的政府。而乡镇一级政府又是我国四级政府体系的末端,受到巨大的行政压力,各级政府的行政责任一层层的下放,最后集中于乡镇一级,众多的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一级政府分派上级各种经济、文化及社会任务的对象,因此村民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的成为乡镇一级政府的派出执行机构,乡镇一级政府有一种逐渐对村民委员会强化影响和控制的趋势。

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发展参差不齐,人民公社体制退出后其组织性与纪律性大幅度下降,民主意识显得较为淡薄,随着国家政府,包括经济发展、文化支持等的不断倾向农村地区,这种国家权利及其利益资源成为乡村地区“竞争”的对象。改革开放近30余年来几大类人物及方面势力成为这种资源的竞争者。人民公社改制后,乡村地区出现了一批所谓的“致富者”,在本村的经济发展处于领头羊的位置,在这批人中有一部分的致富方式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广大的村民没有能有力的参与关乎自身切身利益的建设事业及提议建设权等。这样造成了一些之前村庄集体建设的诸如水利沟渠、道路等公共工程年久失修而被废弃,全指望乡镇一级甚至国家扶贫政策拨款支持建设,村民对此行成逃避或对抗的极端态度,这是目前乡村治理中最为棘手的困境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