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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原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2-29 15:08:47

国民经济学原理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1篇

近年来,国民经济学专业取得了飞快的发展,从原来只有8家高校开设的本科专业到现在本科阶段已有30多所高校开设,国民经济学专业已经悄然走入考生的视线。

国民经济学=宏观经济学?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还从未出现“国民经济学”这个概念。“国民经济学”的概念是1980年由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提出的。目前的分类上,国民经济学与国民经济管理学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然而,国民经济管理学究竟属于哪个学科,一直以来存在很多的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属于政治经济学,有人认为属于应用经济学,还有人认为属于管理学,因此各个高校也有不同的称谓。

其实,目前真正开设国民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数不多。1986年辽宁大学在全国率先开办了国民经济管理本科专业,随后全国有8家高校相继开设了类似专业,主要是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西财经大学、辽宁大学、江西财经大学,2008年安徽财经大学也新增了该专业。虽然它们的专业名称各有差异,但是在经历了很多的争议和摸索后,大家都对两个不同名称的专业的学科性质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国民经济学”是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是综合性较强的应用经济类专业。它是从宏观、战略的角度来研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预测与规划。它是一个比经济学更为广阔的领域。它有很多的亲戚,如管理学、宏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正是因为国民经济学的跨学科属性,所以到目前为止,国民经济学还是一个有着很多争议的学科。不过,国民经济学与它的亲戚们有着很多的区别。例如国民经济是个宽泛的概念,那么它可以与宏观经济画等号吗?宏观经济指的是经济运行的总量现象,如怎么计算GDP,国家怎么决定国民的收入,又该如何分配国民收入;还有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规模问题等都是需要研究的对象。而国民经济则包罗万象,比宏观经济宽泛得多。它不但涉及全部的宏观经济,还包括被称之为“中观经济”的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如“小灵通引发电信与政府的博弈”“某市煤炭资源枯竭,出路何在”等案例,甚至包括已形成群体现象的厂商行为和消费者行为。同样,单个的企业经济、农户经济、家庭经济、个体经济等微观经济现象本来不进入宏观经济分析的视野,但它可以作为群体现象成为国民经济分析的对象。

培养模式“三分天下”

根据不同的专业名称和高校性质,国民经济学的学习和培养模式也有些不同。大致说来,国民经济学的主要学习内容和培养模式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注重宏观经济。从宏观的角度去理解经济,如产业行业地区等,所以需要学习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宏观经济数量分析。如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侧重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侧重国际贸易管理与发展等。

第二类注重经济学的知识,更多地与金融学、财政学、统计学等有关,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知识的学习。按照投资学模式进行培养,着重财政税务、银行投资、证券投资等方面。如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暨南大学、辽宁大学等的国民经济学专业(投资管理方向)。另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侧重国际贸易与投资、西北大学侧重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等培养模式。

第三类注重管理学,主要侧重于国民经济的管理。专业课程包括如管理学原理、管理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与管理、统计分析和财务管理等辅助课程。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四川大学侧重管理,辽宁大学侧重国民经济管理和区域经济发展。

就业正走向学科融合

国民经济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包括各种管理部门、市场公关、营销人员、投资与咨询顾问、对外贸易等,因为开设院校少,竞争也不多,总的来说还是非常不错的。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2篇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wWw.133229.COm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3篇

[关键词] 非统计专业国民经济核算现实意义教学方法

国民经济核算课程在财经类院校一般被设置为统计学专业的必修课,非统计学专业的选修课。就目前非统计学专业实际开设情况看,这门课程的影响力还不大,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于非统计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学习这门课程究竟有何现实意义?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如何定位?教学方法应该如何选择?这些基本问题尚不十分清晰,值得探讨。

一、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现实意义及教学目标

1.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现实意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经济运行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系统描述。通俗地讲,就是对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算总账。通过这种算账,可以提供一个国家以GDP为核心的各方面的宏观经济运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各个层次的经济活动参与者都非常重要。对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研究机构来说,这些信息是分析评价经济形势、研究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对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来说,这些信息是判断宏观经济走势、进行微观经济决策的依据;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的信息也是进行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分析、经济实力对比的依据。

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信息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在实际中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层面的经济分析。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对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信息的误读误用的情况。从我们接触到的财经类非统计专业学生看,他们对于GDP、产业结构、消费率、投资率这样一些宏观经济概念,要么完全不清楚,要么只有一些模糊的认识。在最后撰写毕业论文阶段,经常会看到学生想当然地应用宏观经济指标分析问题。曾经有一个学生,为了撰写论文在《中国统计年鉴》上苦苦搜寻“国民生产总值”指标,却始终未能找到,就是由于不知道国民经济核算的一个基本常识:“国民生产总值”这个名称早已被“国民总收入”代替。还有不少学生时常把 GDP挂在嘴边,用在论文中,却根本不知道这个指标的来龙去脉,真正内涵。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就是没有系统地学习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原理。国民经济核算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算账的方法,但是这种算账是对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算的总账。与企业的算账相比,这种算账因其涉及的经济单位众多,涉及的经济活动纵横交错,显得更为纷繁复杂。而且,这种算账,不是各国各搞一套,而是有一套专门的、国际通行的框架和方法――SNA-1993。SNA-1993是一套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于1993年联合的国民经济核算理论方法体系,是各国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通用语言”。我国在长期开展核算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于2002年公布了与这套国际规范基本接轨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信息就是通过这样一套专门的框架和方法核算出来的。要想自如地应用核算数据进行经济分析,就需要对这套专门的框架和方法进行系统地学习。

非统计专业的学生如果缺乏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知识,从眼前来看,会导致其知识结构不完善,在观察宏观经济形势,撰写与之相关的论文时遇到困难,从更深层次的意义看,不利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新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特别强调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创新能力强、实践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样的培养目标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宽厚的基础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而不能仅仅具有单一的专业知识。对于财经类学生来说,不论将来从事哪种类型的经济管理工作,了解我国国民经济运行实际情况,拥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财经类学生普遍开设的宏观经济学课程,主要讲述的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宏观理论,并没有系统地介绍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总量指标的基本内涵和核算方法,也较少涉及到基于这些总量指标所反映出来的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国民经济总量不断提升,结构不断升级,发展变化十分迅速。200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跃上30万亿元台阶,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为世界瞩目;我国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升级演进迅速;收入分配领域诸多问题值得关注……认识、理解宏观经济中的这些鲜活的情况和问题,并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是财经类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要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就应当学习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原理,这也正是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现实意义所在。

概括而言,对于财经类非统计专业学生,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现实意义在于,提高他们的宏观经济分析素养,形成一定的对宏观经济指标数据的解读和分析能力,以开拓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二、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教学目标

基于上述分析,国民经济核算课程应该面向财经类非统计专业学生积极开设,教师应该向学生充分介绍这门课程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还需要向学生明确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模庞大、头绪繁多、涉及领域广泛。既要从经济总体层面展开核算,又要在部门层面展开核算;既有反映完整经济运行过程的流量核算,又有反映经济运行条件和结果的存量核算;既要反映国内经济活动,又要专门反映对外经济往来。这些复杂的内容又通过各种账户、表式、指标具体表现出来。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作为一门选修课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不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在实际教学中就会迷失方向。

剥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复杂的外壳,会发现这套框架和方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向人们提供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的经济总量指标。这些总量指标是以GDP为核心的指标群体,反映了生产、分配、消费、积累各个环节的经济总量,以及期初期末的宏观资产负债存量。对于非统计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提高他们的宏观经济分析素养,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认识和理解这些总量指标的基本内涵和分析用途,这也正是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所以,我们可以把这门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为:掌握以GDP为中心的一系列国民经济总量指标的基本内涵、核算方法,以及它们用于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这个界定中,掌握总量指标的基本内涵、核算方法是基本目标,掌握它们用于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是更高层次的目标。

二、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教学方法

围绕制定的教学目标,国民经济核算课程的教学方法要特别突出账户方法和联系实际的方法。基本思路是:利用账户方法讲清经济总量指标的基本内涵,运用联系实际的方法让学生理解指标的现实分析意义。

1.账户方法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联合的SNA-1993是各国进行国民经济核算赖以遵循的标准文本。SNA的全称为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即国民账户体系。国民经济核算实际就是通过一套首尾相连,逻辑严密的账户体系加以核算的。概括来看,这套账户体系分为反映经济运行过程的流量账户和反映经济运行条件和结果的存量账户。流量账户是按照生产、分配、消费、积累各个环节分别设置的,存量账户即期初期末的资产负债账户。每一个账户都可以从经济总体和机构部门这两个主体层面进行编制,相应形成两个账户序列,国民经济总体账户序列和机构部门账户序列。通过这两个账户序列可以把一国国民经济总体和各个机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运行过程和结果概括而完整地呈现出来。比如为大家熟知的GDP,实际上就是通过国民经济总体的生产账户核算出来的。虽然在实际国民经济核算中,还应用了各种表式方法,但从基本核算原理看,账户方法无疑是最根本的方法。

基于账户方法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要地位,大家对于核算课教学应该讲授账户方法并没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的核算课教学对账户方法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核算原理的讲授和账户方法结合起来,账户方法往往被放在最后,作为总结性的一章讲授。我们认为,在非统计专业核算课教学中应把账户方法贯穿核算原理的讲授过程,把它视作核算课教学的基本方法。这样考虑一方面是基于这门课的课程特点,另一方面是基于非统计专业的教学目标。

首先从课程特点看。国民经济核算课是一门抽象性、综合性、复杂性都较高的课程。针对的核算主体层次复杂,涉及的经济活动种类繁多,其核算原理是不易理解的。如果在教学中只是凭空地用语言讲授核算原理,而不借助于相对应的账户形式,就会让学生感觉所学原理抽象难懂,所学指标含义模糊,指标之间的关系更难以理清。以初次分配核算中的一个问题为例。初次分配核算包括收入形成核算和原始收入分配核算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都出现了“劳动者报酬”指标,如果只是凭空地讲核算原理,学生就难以弄清这两个环节同时出现的“劳动者报酬”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进而就难以理解初次分配最终结果――“原始收入余额”的内涵。而借助与这两个环节相对应的“收入形成账户”和“原始收入分配账户”,学生就容易看出:指标是同一个指标,但反映的是不同的核算角度。收入形成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反映的是各个部门从当期创造的增加值中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是从各个部门流出的量;而原始收入分配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反映的是住户部门当期从各个部门获得的部分,是住户部门流入的量。通过账户的引入,使得学生对于核算原理的理解变得更为容易,学习变得更为轻松,学习兴趣就会相应提高。所以,为了使这门课程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无论统计专业学生还是非统计专业学生,将账户方法贯穿核算原理的讲授过程都是非常必要的。

再从教学目标分析。前面已经提出,非统计专业核算课教学的基本目标应该聚集在国民经济总量指标的学习上,课程的推进要围绕这个目标展开。而账户方法是实现这个目标有效而必需的形式。这是因为目标中所提的总量指标主要就是指的各个环节所设账户的平衡项。比如反映生产成果的总量指标,就是生产账户的平衡项,从部门看称为增加值,从经济总体看称为GDP;反映初次分配结果的总量指标,就是初次分配账户的平衡项,从部门看称为原始收入余额,从经济总体看称为国民总收入;反映再分配结果的总量指标,就是收入再分配账户的平衡项,从部门看称为可支配收入,从经济总体看称为国民可支配收入。还有储蓄、净金融投资、资产净值等总量指标都是有关账户的平衡项。在讲解这些指标的核算原理时,结合对应账户,并在账户中加入经济运行的模拟数据或实际数据,可以把这些总量指标的核算方法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可以让学生对于这些指标的基本内涵理解得更为清楚。不仅如此,利用首尾相连的账户体系,可以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各个总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三个总量指标之间的关系,不借助账户形式很难让学生理解。因此,在非统计专业核算课的实际教学中,应该重视账户方法,把账户方法作为诠释经济总量指标内涵的基本工具。

2.联系实际的方法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日益推进,素质教育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在教学中联系实际的方法受到了广泛重视。有关学习理论的研究表明,联系实际的方法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有着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直接经验更容易形成长时记忆,更容易建构到一个人的知识体系中。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学到的是抽象知识,如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自身的直接经验,那么这些知识只能形成一个人的短时记忆。即使为了应付考试死记硬背下来,也并不会在他们的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往往是考过即忘,这样的学习效果是不理想的。当前教学实践中广泛推行的案例教学、实践教学、项目教学、启发教学等方法实质上都可以归为联系实际的方法。

对于非统计专业核算课教学而言,为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应该把联系实际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在教学中,先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指标的基本内涵和核算原理,再运用联系实际的方法,让学生自主地探索指标的实际分析意义。将国民经济总量指标与现实经济运行联系起来,特别是与中国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可以让学生亲身感受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自己动脑思考宏观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所学指标内涵的理解,并形成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能力。下面以GDP指标在产业结构分析中的应用为例,说明联系实际方法的运用步骤。

首先是教师对该项任务的构思设计阶段。联系实际方法虽然是以学生为主体进行的,但需要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在产业结构分析这个例子中,教师可以先把这项任务分解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知道怎么利用GDP指标描述产业结构;第二层次,在统计资料上找到我国产业结构发展演变的实际数据,并做出图表;第三层次,研究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演变规律;第四层次,研究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五层次,研究北京市产业结构发展状况,找到其重点发展产业。

第二步是对学生进行分组和明确任务阶段。由于这项任务需要学生查找大量资料,还要制图、制表、完成PPT,工作量较大,所以要求学生分组完成任务,并且强调最后的成绩按小组评定,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分组之后,把前面五个层次的任务向学生布置。考虑到学生课余时间有限,前两个层次的任务要求每组必做,后三个层次的任务每组任选一题,在自由选择之后由教师最后协调,保证每题都有小组承担。

第三步,课堂讨论和总结阶段。任务布置一段时间之后,要求各组提交书面研究成果,并要求将研究精华制成PPT,专门安排课时进行课堂发言。在这个阶段我们看到,学生的发言积极性普遍很高,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争相一吐为快。尽管限于学识,他们的研究深度和广度都有限,但是通过这种形式,他们对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或多或少拥有了自己的实际经验。各组发言之后再由教师对这次任务进行总结。一方面对各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点评,指出存在的明显错误,另一方面根据教师自身的知识积累,向学生介绍产业结构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我国的实际情况等问题。

实践表明,联系实际的方法运用于核算课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研究能力、表达能力都很有帮助,而且还能让学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所学知识的有用性,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因此,如果把账户方法视作实现非统计专业核算课教学基本目标的有效形式,那么联系实际的方法就是实现更高层次目标的有效形式,在教学实践中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参考文献:

[1]高敏雪李静萍许建编: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杨灿周国富:国民经济核算教程[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4篇

“国民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国内外有着不同的学科渊源。在国外学术界,国民经济学与经济学区别不大,目前研究的主要对象都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英美等国家习惯将其称为“经济学”,德国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则将其称为“国民经济学”。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可以看作国民经济学的先驱之作,现有中译本文献中可以查到的直接以国民经济学为名的西方经济学专著主要是非英美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所著,如1915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津村秀松所著《国民经济学原理》、1914年翻译出版的德国学者傅克斯所著《国民经济学》、1938年翻译出版的德国学者狄尔所著《国民经济学原理》等。在国内,国民经济学学科发端于国民经济计划学,该学科最早由中国人民大学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前,“国民经济学”是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是一门关于国家经济是怎样运行和应当如何管理的学科,从宏观、战略的角度来研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预测与规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建设的快速推进,国民经济学的新理论、新体系不断涌现。考虑到“保留并发展国民经济学可能是中国经济学的特色”“国民经济学也许是中国经济学(体系)发展的一个特色点、突破点、制高点”,我们有必要停下来思考国民经济学的学科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学学科未来应该如何发展。诚如林木西所言,“国民经济系统是一个多部门、多地区、多环节、多层次相互交织,诸多子系统相互交错,多目标、开放性、动态化的巨系统”。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大系统,在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同学者的学术旨趣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衍生出一系列的学科建设困境和难题,亟须加以突破或化解。 

纵览现有文献,可发现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的尴尬或困境,并初步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可大致将现有文献分为如下两类:(1)关于国民经济学学科面临的尴尬或困境。刘瑞指出,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国内外学科性质不同”“国内学科分工不明确”“国内学科专业同行不同语”等三大尴尬局面。顾海兵、齐心认为,国内学界对“国民经济学”的理解要么过窄、要么过宽,需要进行必要的折中处理。王廷惠认为,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存在研究对象分歧、学科体系不一、学科特色不足、学科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2)关于完善国民经济学学科的建议。和云建议,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规范性与特色性”“本土化与主流化”“国民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等三对关系。林木西认为,国民经济学的学科渊源与其从国外寻找不如从自身挖掘,其学科边界、研究对象与其同其他学科去比较、界定,不如靠自己的努力和创新。花冯涛则建议,一方面要处理好国民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宏观经济学)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研究的核心内容上,要着重强调国民经济学的宏观特性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

纵览现有文献,可发现它们还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现有文献所提炼的国民经济学学科所存在的问题尚缺乏哲学方法论层面的反思,从而影响了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把握;第二,现有文献所提出的化解之道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缺乏优化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系统解决方案。为此,本文选择以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Lakatos)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基本工具,对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展开具体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学学科的路径选择。 

二、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 

1.困境之一:理论内核缺乏 

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将一门理论的研究纲领分为“硬核”和“辅助假说”,“辅助假说”围绕“硬核”形成了一层层保护带,“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简言之,研究纲领的硬核或内核即“一组关于该学科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拥有坚硬的内核是一门理论具有生命力的标志之一。一般认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对一门理论进行细致的结构分析,进而可包容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库恩的“范式”概念。国民经济学内核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关键问题。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学科的研究内容较为多元化,与较多的经济学分支乃至社会科学分支有着丰富的理论“接口”,这是其学科外延较广的体现之一。举例来说,在与国民经济学并列的应用经济学学科中,产业经济学拥有“产业组织理论”这一内核,国际贸易学拥有“比较优势理论”这一内核,绝大多数经济学分支学科都有各自明确的理论内核。然而,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至今,仍然缺乏一以贯之的理论内核和贯穿研究体系的那根“红线”。正因缺乏明确的理论内核,且存在较为宽泛的研究体系,容易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国民经济学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进而言之,在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该捍卫和坚持什么、调整和改变什么,往往就成为不清不楚的问题了,从而必然会影响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一句话,理论内核不明确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学“研究纲领”的活力和生命力。而当一门学科缺乏自身明确的理论内核时,便存在着被其他学科同化的可能。 

2.困境之二:保护带庞杂 

一门学科的保护带是将研究纲领的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所得到的种种具体的假说。在发展一门学科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现实数据或案例不断地对保护带进行证伪,通过不断地“去伪存真”,保留暂时没有被证伪的假说,进而形成围绕理论内核的一层层“保护带”。国民经济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的保护带仍然较为庞杂,甚至难以找到其系统而明确的理论假说。在厦门大学钱伯海教授历经多年构造的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中,财税机制与调节、货币信贷与金融调节、对外经济及其调节、国民经济总体模式及发展战略等内容始终存在,但逐步增加了对总需求、总供给、总供求平衡等相关内容的论述,进而将国民经济学转化为国民经济管理学。顾海兵、齐心认为,国民经济学包括国民经济方法论、国民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信息论、国民经济预测学、国民经济政策论、国民经济地理学、国民经济模型论、国民经济生态学、国民经济军事学、国民经济人口学、国民经济法学、国民经济战略与规划论、国民经济社会学、比较国民经济学等。刘瑞指出,国民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应该包括两大板块和三个层次,两大板块分别是“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运行命题”包括“经济总量命题”(经济增长与发展、经济总供给、经济总需求)、“经济结构命题”(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企业结构)、“经济平衡命题”(经济总供求平衡、经济内外部平衡);“国民经济管理命题”包括“政府经济职能命题”(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必要性、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命题”(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宏观调控机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命题”(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命题”(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经济规制政策)。(注:括号内的表述为第三层次)。林木西则认为,国民经济学的研究体系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系统(系统总体、系统结构、系统环境)、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分析、需求动力、供给推力、周期波动)和国民经济管理(管理目标、发展战略与规划、监测预警与综合评价、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王廷惠指出,中国的国民经济学应该重点强调国家战略利益导向、国情与本土化语境,关注可持续发展。目前国民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尚缺乏公认的保护带,学者们也缺乏对上述体系或框架的证伪或证实,使得在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学方面的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中,缺乏统一的交流语境和学术背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研究者“自说自话”的局面。这加剧了国民经济学成为经济学科中的“大杂烩”,必然影响国民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

        3.困境之三:学科边界不清 

从一定意义上说,学科发展的交叉局面或许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跨学科发展是当代科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然而,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的学科分工、学科边界不清晰,会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知识积累的进程和效率。即便是跨学科融合发展,也应该是在学科高度分工、知识高度分立的背景下,当各学科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二次融合”。纵览国内各国民经济学学位点以及部级、省级重点学科所涵盖的研究方向可发现,国民经济学尚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与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学科的区别。当前国内的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还没有为“二次融合”做好准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民经济学不仅在研究内容上与上述诸多应用经济学学科的边界不清晰,而且与部分理论经济学学科的区别还没有被厘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与西方国民经济学存在含义上的混淆。根据德国学者罗雪尔的看法,西方学者(尤其是19世纪以前)所言的“国民经济学”主要不是指国民经济学学科,而是指国家角度的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异体,甚至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目前,德国的经济学分为国民经济学和企业经济学,美国经济学会对经济学的1—3级分类中尚不存在国民经济学学科,但美国经济学会的分类与国民经济学相关的有E类、H类、O类、P类。而在中国,国民经济学是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经济学科。显然,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一门根植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经济学科,在中国发展国民经济学学科,并非要传承与复兴德系国民经济学。也就是说,中国的国民经济学与德系国民经济学是不一样的“国民经济学”,不能因为名称相同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是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不甚明确。有著名学者曾指出,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是一回事,甚至引用马克思的话来加以证明。不可否认,政治经济学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然而,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从国民经济计划学转化而来,肯定需要运用包括政治经济学(德系国民经济学)在内的各经济学流派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同时在不少内容中还要吸收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一切人类文明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养分,这决定了不宜简单地将中国的国民经济学等同于政治经济学。按照目前中国经济学科体系的划分方法,国民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而政治经济学则是“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在这里的“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显然不是一回事。 

三是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还不明朗。国内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在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画等号。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的理论来源之一就是宏观经济学,甚至国民经济学只有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学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但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至少还存在着如下三大区别:(1)分析层次有差别。国民经济学可同时涵盖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的分析(虽然侧重于宏观领域),其分析广度要超过宏观经济学。(2)研究主题有差异。国民经济学重点分析经济制度问题、经济结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不同于宏观经济学高度关注的经济总量及其决定问题。(3)知识构成有区别。国民经济学大量吸收了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养分,而宏观经济学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方面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广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和研究对象不同,国民经济学既分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再生产问题,也非常重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既分析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关联问题,也格外重视不同区域的平衡发展问题。 

4.困境之四:研究对象不明 

关于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当前中国学术界还同时存在着宽派、窄派和中间派三种观点。宽派以钱伯海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整体,把政治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结合起来,既研究生产力,又研究生产关系,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质的规定性,又研究其量的规定性,还研究国家管理等上层建筑,以及社会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窄派以李华、刘瑞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学,是指广泛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研究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及其管理机制的综合管理学科,主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决策、规划、调控和组织,如何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中间派以顾海兵、齐心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应从属于应用(宏观)经济学、实证(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一般原理与行政管理学及社会统计数据相结合的应用宏观实证经济学。从上述梳理可看出,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究竟研究什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当然,这与前述该学科尚没有明确的理论内核和公认的保护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明确下来,并将其保护带梳理清楚,那么,确立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再成为一道难题。 

三、进一步完善学科的路径选择 

1.以宏观经济学的“三化”(应用化、战略化、政策化)为基础,提炼理论内核 

迄今为止,提炼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仍然是一项重要且亟须完成的工作。有学者认为,国民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财政、金融等三种政策手段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三种主要手段,国民经济学应该比财政学、金融学等学科更为宏观。也有学者认为,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构成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作为从国家层面入手展开研究的经济学学科,其理论内核不能是具体的政策手段,因为具体的政策手段只是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目标的途径,其本身并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类似地,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也不宜是简单的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尚不足以有效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等更为宏观的国民经济主题。进而言之,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只能从国民经济学系统中去寻找和提炼。这是因为:第一,国民经济学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国民经济学这一巨系统具有开放性、动态化、多部门、多地区、多环节、相互交错、多层次、多目标等特征。第二,系统论是研究国民经济学的最佳手段。系统论是认识系统、剖析系统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只有把握了国民经济学的系统总体、结构及其功能,才能明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什么、分析这一系统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什么,进而才能找到其理论内核、探索其理论结构。遵循上述思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是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依据这一理论内核,国民经济学的核心任务是:主要运用宏观经济理论,结合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甚至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着力分析和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2.以基础理论运用于国民经济现实得出的具体假说为内容,明确保护带 

为了明确国民经济学的保护带,需要将其理论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而得到种种具体的假说,然后不断地通过实证分析手段对之进行证伪,并不断对保护带进行调整、再调整,才能硬化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按照拉卡托斯的看法,在一个进步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导致发现迄今不为人们所知的新颖事实,而在退化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只是为了适应已知的事实才被构造出来。因此,为了使国民经济学成为一种进步而非退化的研究纲领,需要以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等“三化”为主线,将其基础理论运用于对国民经济现实的分析和解释,得出国民经济学的系列命题和假说,构造其保护带的基本框架,并以国民经济学的主要理论驱动“新颖事实”的发现,从而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及其结构。 

3.以国民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的有效分工为原则,明晰与其他学科的边界

一是强化国民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属于应用经济学,也因此,应该突出强调其“应用”色彩,强化该学科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理论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提出并论证各种经济学理论,其中涵盖了各种经济学流派,如古典主义、马克思主义、新古典主义、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后凯恩斯学派等等。而应用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则在于合理运用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吸收和借鉴理论经济学中各个学派的养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为此,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和分析不必过多地陷入流派之争,而应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基本原则,选取经过事实检验、尚未被证伪的经济学理论去分析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二是优化国民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应区别于应用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如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在这些学科中,区域经济学主要研究与区域发展、地区差异等有关的经济问题;财政学主要分析政府收支行为及其背后的动因与规律;金融学探讨货币资金的融通及其背后的基本规律;产业经济学定位于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中观经济学”,主要研究产业发展和演化动因及规律;国际贸易学则主要将(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延伸到“国际”范围,以便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各种稀缺的资源要素。那么,国民经济学应该如何定位,以区别于现有的应用经济学学科呢?我们认为,国民经济学应该定位于“综合性、统领性、应用性的经济学学科”。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作为一个“巨系统”,虽然其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着广泛的“接口”,但该学科以宏观经济分析为基本领域,其视野更宽、研究对象更广泛、研究方法更多元、包容性更强,对其他各门应用经济学分支学科具有统领作用。也正因如此,在中国的经济学学科划分中,国民经济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头号学科”(国民经济学代码为020201),其在应用经济学中的地位类似于政治经济学在理论经济学中的地位(政治经济学代码为020101)。 

4.以理论内核、保护带、学科边界的确立为前提,找准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5篇

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放弃高度集中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计划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国民经济不需要政府管理。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体系,今后将在以下领域或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仍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调控,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治理,经济结构的升级换代,地区差别的解决,对外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协调,公共产品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优化问题,市场运行中垄断与竞争关系的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探索其规律,形成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针对现实的国民经济发展实践,目前在高等财经类专业院校的教学中,部分院校设有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或开设国民经济管理课程,为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宏观经济管理人才。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深感目前出版和使用的各种《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其理论体系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该理论的发展。

其一,缺乏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事实上,每一学科都有一些基本的理论范畴。如统计学作为一门搜集、整理和分析各种资料数据的方法论科学,以总体、总体单位、变量、指标和标志等为其基本范畴是很明显的。而正是这些基本范畴,成为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并支撑起了一门学科的理论框架。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其基本理论范畴很不明显,从而使其学科特点不明显,影响了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其二,研究对象不明确。任何一门学科,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作为教科书更是如此。这是因为研究对象关系到各门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内容,各学科之间的区别是以其不同的研究对象为根本标志的。因此,研究对象的确定,对一门学科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多数没有对其研究对象加以阐述和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也正是由于缺乏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使现有的各种版本的教科书,其内容差别较大。

其三,学科体系安排不合理。具体表现为管理内容讲得太多,而管理职能讲得则不够。国民经济管理应是在揭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民经济主要方面的有效决策、组织、调控等,实现经济运行的既定目标。由此可以认为,国民经济管理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其体系内容的安排应以方法论为主体就像研究微观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学一样,重点放在讲述管理的原理、职能以及方法上面,而不是在内容上大做文章。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给人的感觉不像是管理学,而像是宏观经济学,但又不如经济学那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学科体系、内容安排不合理,集中表现为把管理内容作为学科的主体部分加以阐述。

其四,传统的管理方法阐述较多,现代的管理方法阐述较少。现代经济管理,不论是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微观经济管理,都有一种趋势,就是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管理方法。现代管理方法集中表现为数量化方法。作为对实践活动进行概括和理论抽象的国民经济管理学应体现这一要求,即对现代管理方法着重加以阐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远没有做到这一点,在阐述管理方法时,仍然是传统的管理方法阐述得较多,现代管理方法阐述得较少。显然,这样将不利于现代管理人才的培养,也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管理实践的需要。

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共同努力。结合教学实践,本文仅就目前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

    1.完善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原则。(1)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框架,要符合一般管理理论的要求,即整个理论体系的内容要按照管理职能来安排b把有关管理内容放在相应的职能中加以阐述。如对经济增长率的确定、经济结构的安排应放在决策职能中加以阐述,而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应放在调控职能中阐述。(2)突出重点,精简适用。国民经济管理无论从管理的内容,还是管理的方法看,都涉及到很多方面,要做到面面俱到,必然使内容庞杂,甚至会影响理论体系的清晰化。因此,在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要做到突出重点,精简适用。(3)加强定量分析。国民经济管理的本质在于应用性,而目前应用性的特征之一便是定量分析。因此,国民经济管理理论的阐述,应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特别要注意一些决策模型、调控模型的应用和阐述。(4)充分吸收国外的一些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使其中国化。

2. 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构想。按照上述原则,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应安排如下:(1)导论,主要阐述国民经济管理的含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学科性质等;(2)国民经济管理模式,重点介绍国民经济管理的不同模式和体制,分析不同模式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关注主要的经济运行机制,阐述它们的运行特点;(3)国民经济管理目标和职能,主要阐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目标,揭示国民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职能;(4)国民经济运行规律,主要应阐明经济系统的协调性、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性、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国民经济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和实施;(6)国民经济管理实施的组织体系;(7)国民经济运行的预警和调控,包括预警和调控的理论、方法和重点内容;(8)国民经济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理论、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等。

本文认为,这种理论体系的内容安排^较之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体系,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符合一般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顺序要求,不至于使庞杂的管理内容的阐述,冲淡管理机制和职能的阐述,突出了管理学科的特点,因而也容易使人们把握学科体系的内容,使国民经济管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管理学。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6篇

不少同学反映,高二政治是一个很枯燥、很难记的学科。其实,只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政治也是很好学、很有趣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二政治学科解题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治学科解题方法(经济常识)一、是什么

1、图表题(说明经济现象):①概括材料(表头、表格横比和纵比、附注、关系因果联系和整体与部分联系);

②得出结论(问题所在+时政热点)。

2、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经济现象:经济学原理(要点+内容)+联系材料。

二、为什么

1、一般型:地位、作用、意义、现状(概括材料)。

2、意义型:两个角度(国内国际);三个主体(国家、企业、人民劳动者和消费者)

(1)国家

A、国内经济:有利于①社义根本任务、社义本质,社义生产目的;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③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完善社义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⑤调整经济结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⑥具体的时政意义(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社义和谐社会、两型社会、科技进步自主创新、新农村建设)。

B、对外经济:

a、本国:有利于①对外贸易的四个作用;②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③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④促进对外贸易,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⑤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⑥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b、世界:有利于①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各国经济交流与合作;②互通有无、调济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③有利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推动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c、区域合作交流方面:有利于①优势互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②促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③巩固和扩大合作区域内的市场,增强区域合作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④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共同繁荣。等等

(2)人民:有利于①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②调动劳动积极性、主动性;③增强意识(市场和竞争等),树立正确的观念(消费观等);④维护合法权益(生命财产安全)。

(3)企业:

(1)国内:有利于①提高市场竞争力,争夺占有市场;②改进技术,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③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④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获得更多利润和收益;⑤提高经济效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2)对外:有利于①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②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③提高国际竞争力与产品的国际化水平。

三、怎么办(国家、企业、个人)

(1)国家

A、生产领域:①解放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经济实力;②市场经济的两只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③国家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环境,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④经济手段(财政/货币/消费/对外政策);⑤改革和完善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原则、社会保障制度);⑥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⑦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⑧时政举措(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宽的货币政策、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B、分配领域:①不断解放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增加人民收入;②坚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③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④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取缔非法收入、调整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⑤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⑥在发展生产,增加国民收入的基础上,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C、交换和消费领域: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③大力发展经济,优化家庭消费结构,提高人民消费水平。④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倡适度、科学、文明消费。⑤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D、对外经济领域:①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②加强对外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③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开展双边贸易,反对不等价交换,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④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⑤运用关税等经济手段,加强对外贸易调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⑥熟悉和运用世贸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2)企业

①价值规律作用的三个要求:a、树立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b、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产经营者的素质;c、提高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②提高经济效益的四点:a、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使企业的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b、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最少的消耗生产出最多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c、企业生产要面向市场,生产优质、适销对路的产品,并注意研制开发新产品;d、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不断完善兼并和破产制度。

③提高市场竞争力,开展正当竞争的五点:a、企业要保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优质的服务;b、企业必须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树立品牌意识,创立名牌产品;c、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开展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d、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e、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途径:a、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把工业化与信息化结合起来;b、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c、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科技的进步和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d、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工业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人民

A、劳动者:①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权利)。②参加劳动培训,提高职业技能。③遵守职业道德,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④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创业。

B、消费者:①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适度、科学、文明消费;树立节约和环保意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②增强权利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权利)。③增强法制观念,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权(维权途径)。④提高自身素质,履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四、谈认识(看法)

①是什么:现象的性质;②为什么:a.原理/内容分析;b.正面意义/反面危害及实质;③怎么办:举措(书上+材料)

政治学科解题方法(哲学常识)一、解题三部曲:世界观方法论联系实际。

二、注意答题范围:

①(辨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人生观与价值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②哲学道理(世界观+方法论)、哲学原理(世界观)、哲学依据(世界观)、哲学启示(方法论)的区别。

三、注意答题角度

1、是什么:

①体现了什么哲学道理或运用哲学道理分析上述材料:哲学原理(名称+内容)+方法论+联系材料。

②运用具体哲学道理分析:哲学原理(名称+内容)+方法论+联系材料。

③哲学启示型:方法论+原理名称+联系材料。

2、为什么:①哲学依据(哲学原理);

②书本中的含义、地位和现实意义;③归纳材料,提炼要点。

3、怎么办:①含义;

②书本要点;③提炼材料,作为要点。

4、谈认识、谈看法(辨析题):①下判断(正确、错误和不科学);

②正确的部分要论证(运用正确的哲学道理);③错误的部分要纠正(a、摆出正确的道理内容;b、指出错误的实质及危害);④总结一个正确的结论。

政治学科解题方法(政治常识)(关键是分清主体和客体,答题思路:原理依据+联系材料+现实意义+客体)

1、是什么:原理依据+分析材料

2、为什么:①国家机关(政府):a.国家性质;

b.职能+原则;c.宗旨(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d.现实意义: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义和谐社会。

②党:a.性质和宗旨;b.地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c.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体联系);d、现实意义(,构建社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同人民联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执政地位)

③国家:a.性质;b.义务(职能):维护人民的权益;c.原则。

④人民:a.关系(和谐、统一);b.地位、权利与义务;c.原则。

3、怎么办

①按国家机关:立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机关(职能+原则+指导思想)、司法机关。

②党:a.地位、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b.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c.指导思想。

③国家:义务(职能)+原则;④人民:义务+原则。

4、国际问题

①分析国际形势: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当今时代的主题(霸、强、国际新秩序);国际竞争实质;世界格局;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易忽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我国的对外政策和职能。

②我国对外活动:对外政策和对外职能+国际背景+意义

a.对外政策(名称、决定因素、基本内容);b.对外职能;c.对我国和世界的意义(现实意义:走和平发展道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d、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

5、政治意义

①现实意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义和谐社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设服务型政府。

②对内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地位;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荣誉。

③对外职能:

a、我国: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地位、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增强民族凝聚力;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维护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b、世界: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推动国际新秩序的建立;促进世界多化趋势,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民经济学原理第7篇

内容提要: “刑民冲突”现象乃法律规范竞合之一种,惟在宪法的调适下方有合理解决之可能。宪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为协调刑民冲突之规范基础,它确立了刑法规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绝对优先适用地位,但是也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干预私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设置了宪法界限及行为准则。在“刑民冲突”案件中,司法机关当以宪法规范为依据,依循“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尽量形成规范内涵、规范意旨协调一致之解释。

引言

现代国家之法律体系乃是以部门法为基础,但是现实发生的案件却复杂多样,未必以某一部门法为“藩篱”,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十分常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法规范之构成要件发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某一法律事件之处理同时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则此种情形为部门法规范之竞合,它属于法规竞合之一种(法规竞合还包括同一部门法内部的法规竞合)。诚如黄茂荣先生所言:“法条之竞合问题,只有当其相对于某一抽象的(一般的)或具体的法律事实才会发生,也才有其意义。……在法条互相竞合的情形,假若这些法条所规定之法律效力同一,则其竞合并不引起严重的问题,盖其中某一法条是否排除另一法条之适用,并没有多大的实益。”{1}而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下,如果针对同一法律事实,不同的部门法规范设立了相互冲突的法律效果,则会构成“部门法规范的冲突”,如刑法与民法的冲突(以下简称“刑民冲突”)、行政法与民法的冲突等等。在此情形下,法官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选择适用。

近年来,由于“刑民冲突”而引发的理论争议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者为四川达州渠县的所谓“帅英骗保案”-1998年、2000年帅英两次为母亲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是,1998年时帅英母亲已有77岁高龄。2003年3月15日帅英的母亲因摔跤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帅英如约领到死亡保险金27万元。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帅英无罪。据报道,帅英曾经向法庭申辩,母亲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已经修改过,她在第一次投保时曾经问过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情况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时她也作了同样的询问,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填{2}。本案发生之后,因其涉及到《保险法》第54条与《刑法》第198条的法规冲突,[1]不仅司法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法学理论界亦是众说纷纭。其实,在本案及类似的案件中,其法规冲突的特征在于各部门法的规范均为有效法律规范,但其所规制的事项、所处的法律部门并不相同,故而不宜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予以裁决。惟各部门法规范均在宪法之下,宪法作为“高级法”当对其间的冲突之合理解决具有调适功能。本文拟从这一视角作初步分析。

一、刑民冲突时法律适用之理论争议

从内容上讲,“刑民冲突”案件有两种类型,其一是诉讼程序法内的冲突,此即所谓“刑先民后”还是“民先刑后”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8年制定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如果并非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材料并驳回起诉;如果既有民事纠纷又有经济犯罪嫌疑,则区分情况对待:如果民事案件与所发现的刑事犯罪嫌疑事实所涉及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则分别处理,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如果涉及同一法律事实,且民事纠纷的裁判依赖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则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材料并终止民事案件的审判;如果涉及同一法律事实,但民事纠纷的裁判不依赖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材料并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两个文件所确立的程序制度又被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简称为“先刑后民”原则,它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何者顺序优先,以及民事裁判是否需要受到刑事诉讼裁判结果之拘束等诉讼程序法问题。法制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案件通常都具有交叉性质,而“先刑后民”原则在案件的审理中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问题,故而理论界对此颇有质疑。[2]其二是审判实体法领域的冲突,即在某一案件的审理中,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内容存在差异甚至互相扦格之处,前文所介绍的“帅英骗保案”即为此类“刑民冲突”案件之典型。对于这一案件,我国刑法学者多从刑民规范冲突时民法规范优先适用之视角论证帅英无罪,兹列举几例:于改之博士等人认为,帅英的行为既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又符合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要求,是民事合法行为与保险诈骗罪的竞合。但是,将帅英的行为作为保险诈骗罪处理,不符合民法效益和刑事公正的价值追求;而且,刑法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当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时,刑法不得再对民法认可的行为给予制裁{3}。显然,于改之博士主张以民法上的合法事由阻却刑事犯罪之认定,并将刑法作为民法等部门法之“从属法”,这无疑是置刑法规范这种基本法律规范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附从地位”,并无充足的法理依据,反而有悖现代法治之原理。李兰英教授则认为,刑民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于内在理念上的冲突,即:民法的个人权利保护与刑法的社会利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致,也是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民法优先”是契约精神在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中的必然选择;实践中应具体考量社会公正、功利主义、社会效益、从严解释四个价值导向{4}。相对而言,李兰英教授试图跳出民法或者刑法的狭隘部门法视角,以二者共同的基础原理为支撑点寻求刑民冲突的合理解决方案,体现了一种非常可贵的研究取向。但是,她认为“契约精神不仅构筑了民法的意识基础,也渗透在公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即为“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其理由则显得十分勉强。盖公法以权力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而私法以意思自治主义为基本精神,二者之间有着本质差别,不可混淆视之。在域外法学中,行政等公权力部门大量运用私法,在客观上会产生“公法遁人私法”之结果,而可能助长行政等公权力部门规避公法之应有规制、滥用职权之风险,故而屡为公法学者所垢病,并设法加以防范{5}。私法上的“契约精神”,主要是一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法律精神,虽然其确有个别地渗透到公法领域的趋向与表现,但是将其作为民法与刑法之共同的基础原理,则难以自圆其说。

事实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对于相关犯罪行为之认定,并不能以民法上的合法事由作为出罪之依据。譬如,在韩文明受贿一案中,法院并未受制于其受贿行为之“民法外观”,而是直接依据刑法条款径行判定其受贿罪。其具体案情如后:韩文明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与高建民曾系夫妻,2002年1月双方自愿离婚后互有往来。2001年至2005年5月期间,韩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前妻高建民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0.92万元,美金16万元。其中,韩文明将收受蒋某行贿的62万元以朋友杨某的名义在成都购买了住房一套;收受由童某、蒋某各出资30万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指定以朋友柴某的名义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注册登记及行驶证。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文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高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本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韩文明等人提出上诉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6}。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颁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形式收受贿赂,以及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等新型受贿形式如何认定受贿罪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这说明:以合法的民事行为之形式掩盖其犯罪之本质,刑事法官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毋需受到民法规范的强制约束,以免造成纵容犯罪之结果,此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界之通例。然则,此种做法究竟有何宪法及法律依据?如何才能确保法院的犯罪认定及刑事判决不致于造成司法权力滥用之后果?这一问题尚需我们从宪法的视角予以考量。

二、刑民冲突时法律适用之宪法依据

迄今为止,所谓“刑民冲突”的理论研究可谓蔚为壮观,但是遗憾的是,尽管“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已开先例[3],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了“刑法宪法化”的主张[4],有关刑民冲突的宪法调整及适用之研究却似乎无人问津。其实,在现代社会,刑法规范属于公法规范,民法规范则属于私法规范,刑民冲突属于典型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之冲突,因其统一于宪法秩序之内,故而由宪法规范予以整合乃是当然之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教授概括出宪法垂直整合“公私法”的三种机制,即“公私法规的违宪审查”,“人权规定的第三人效力”和“保障人权的法律解释”—“基本上都是从‘宪法’作为一个统摄的价值秩序出发,在明确区隔公法秩序与私法秩序的结构差异下,对多元多层源产出而不免在效果上互相扦格的公私法规范,经由各自向‘宪法’价值靠拢而迂回的发生调和的效果……经由三种不同的机制,使‘宪法’代表的价值秩序向下浸润于整套法规范体系,而间接地消化公私法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此一过程不只是单向的由上向下,‘宪法’的整合必然会吸收下位阶法令反映的社会事实,因此所谓整合,也不是单纯规范之间的磨合,实际上必然经过规范与事实间的诠释循环,当公法与私法都盯住同一社会事实去规范时,只有充分掌握事实的本质与规律者,才能适当地发现及调和公私法间的价值冲突。故‘宪法’整合机制的适当运作,即可形成以‘宪法’为轴心,而使各公私法域不断输入新社会事实于‘宪法’,而又渐渐统一于‘宪法’价值秩序的动态法规范体系。”{7}在苏永钦教授所说的三种机制中,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在祖国大陆地区主要涉及到“保障人权的法律解释”,即所谓“合宪性解释”。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宪法的视角阐释刑法与民法上的相关基本原则,并厘清其间的关系,以此作为调适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冲突之依据。

(一)宪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宪法上“法治原则”的规范基础是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其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本条中,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治理方略即“依法治国”,法治原则乃是国家治理行为,尤其是诸种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宪法原则。第二款确立了法律权威与法律统一的基本精神,要求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第三款、第四款与第五款都是对前面二款的补充与具体化。此外,《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亦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凡此种种表述,无非是说明:宪法乃作为实证法体系的最高位阶之法律形式,其本身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权力法定主义”乃“依法治国”规范的当然内涵,执法机关不仅得遵循法律之规定,而且直接受宪法之拘束,特别是受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及衍生之公法具体原则之拘束。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乃将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直接转换为“法律优位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其中“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该法第8条、第9条等条款中。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这两个条款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与《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互为呼应,共同构成了具有宪法位阶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对于犯罪的认定及刑罚的科处,均须以法律为依据;且此种法律当为严格意义上的刑事法律,而不包括民事、行政领域等其他法律。换而言之,规范犯罪与刑罚等事项乃是《立法法》第9条所规定的严格保留且不得授权立法之刑事法领域,其在立法内容上具有完整的独立性,无需借助于民事与行政等领域之相关法律。

(二)宪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

王泽鉴先生曾经指出:“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自由与平等,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私法与公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个人自由选择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前者强调自主决定,后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私法和公法形成国民生活时,对于此种区别应有清楚的认识,并建构最妥适的规范。”{8}由于受到前苏联民法学及当时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完整的“私法自治”原则,譬如:该法第6条、第7条、第5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些条款尚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之“烙印”,而极具国家干预主义之精神。事实上,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具有宪法之位阶,恰恰是经由如下宪法修正案条款才得以正式确立。

第一,人权保障及财产权保障等宪法条款。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由此,我国《宪法》第33条被修改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苏永钦教授提出:“整体而言,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从《拿破仑法典》以来,基本上都是从自由市民自治的假设出发,和后来逐渐完备的人权清单中的营业自由、契约自由、财产权、人格权等,可以说是理念同源,因此不问发生先后或位阶上下,在法体系上十分和谐。而通常不直接见于宪法规定的市场经济体制,反而被解释为落实这些人权的‘制度性保障’。”{7}7概而言之,私法自治之作为民法等私法的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乃是由宪法上的人权保障、财产权保障条款及基本经济体制等条款所规制而形成,前揭诸宪法条款所构成的宪法规范实际上设置了公权力不得随意侵入私经济领域的“宪法界限”,因而在整体上保证了私法自治的法律空间。

第二,《宪法》总则中有关“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国策条款。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集体经济组织则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此种包罗万象的国家经济计划,事实上窒息了“私法自治”的可能空间,故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精神的现代私法制度无法产生。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第7条更是将“计划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强调“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两个条款标志着中国宪法上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型。此外,第8条、第9条则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上述条款,授予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组织以独立经营的自主地位,以及与其他经济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意思表示机关得以能够与其他经济组织以自由协议方式型构私法秩序,由此奠立了私法自治原则的经济组织基础。

第三,《宪法》总则中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国策条款。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并规定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2条则进一步明确宣布“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对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的三次修改,使国家对它们的态度发生积极变化,特别是强调对它们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更是凸现出现代公法的权力法定原则之精神,由此而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公法制度基础。

由上所言,1988年以来中国的历次宪法修正案,已经逐渐营造出私法自治原则的制度空间,并渐次确立这一私法原则的宪法基础。“私法也是国家法”{9},私法自治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不仅为相关民事立法确立了宪法依据,而且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干预私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设置了宪法界限及行为准则。

三、刑民冲突时法律适用之宪法控制

(一)公私法分离与刑民冲突之法律适用

在祖国大陆,因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压缩了个人相互间自由合意交易的空间,故而私法一直难以发达。自19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公私法区分之观念才逐渐形成。到1990年代初,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之时,民法学界才提出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10}。但是,在公私法区分之必要性尚有疑惑的情形之下,学界对于公私法区分的标准一直未能深入展开。[5]如前文所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及历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公法与私法之分离已形成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格局。在此基础上,刑法作为公法、民法作为私法,这两大部门法的分离渐成定局。因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所指称的“法”,当特指“刑事法律”—刑法作为强行法规范,体现了极强的国家强制意志,一般并不容许检察官、法官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之间“意思自治”,亦不容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规避刑事制裁;而民法则主要是任意法规范,除了“公序良俗”及相关政策条款体现了有限的国家干预意志之外,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受到法律保护。刑事法官在判断罪与非罪时,应当以刑事法律为标准,即使是参酌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也不必受其强制性约束。如此,即使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亦不得作为开脱其刑事责任之当然依据。此所谓“民法归民法、刑法归刑法”,刑法中相关条款因具有宪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之依据而具有绝对优先适用之地位,这并不与人权保障原则及精神相扦格—“刑法要同时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个机能,因此,判断解释结论是否合理,要看是否在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两方面求得均衡,是否在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之间寻得协调,而不可能在任何场合下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11}张明楷先生的此番精辟论述,深刻说明了刑法之于人权保障,并非须专门以保障刑事被告人为宗旨,通过制裁罪犯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亦同样是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生动体现。然而,如果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的“法”专指“刑事法律”,它又如何适应千变万化、千姿百态的现实案件审理之需要?对此,张明楷先生认为:“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虽然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11}17这说明,刑法上对于相关犯罪行为之解释,通常意义上可以依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并参酌民法等其它部门法之规定。譬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贿人赠送房屋、汽车等受贿行为,一般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为准;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通常有滥用私法形式规避刑事制裁之故意,故而在确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名为借用、实为收受贿赂的情形下,亦可对受贿行为作扩大解释,此种认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当然,鉴于此种解释方法具有被滥用之风险而可能造成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严重侵害,法院在认定犯罪行为时,需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或非法之民事行为在实质上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法院等司法机关在通过扩大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将某些社会危害行为涵摄到刑法规范之中时,还需遵循“比例原则”等宪法诸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

(二)公私法接轨与刑民冲突之法律适用

亦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及救济程序。”{8}6一国的法律体系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其意义主要在于针对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法规范;但是,公法与私法既然共存于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之中,则二者之间相互抵牾甚至自相矛盾,必然给法官的审判活动带来极大的困惑,甚至破坏法律之内的形式正义。故而,立法者固然得在制定法律时注意保持公法与私法的和谐一致,在公法规范体系与私法规范体系之间设置必要的“接口”,使其和谐共存于宪法所统辖的规范体系之中;司法官员亦得以宪法规范为依据,依循“合宪性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尽量形成规范内涵、规范意旨协调一致之解释。以“帅英骗保案”为例。在本案中,虽然法院不宜援引《保险法》第54条作为帅英出罪之依据,但是从刑法原理及刑法第198条的规范意旨而言,则帅英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之理由仍然成立。

首先,从《刑法》第198条的立法意旨而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国家对于金融秩序的建立实际上承担了“引导”、“规制”与“调控”的重要职能,本条正是国家强制性干预、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体现—“国家任务的扩大不仅改变了公法的内涵,间接也使公私法的功能起了变化,国家不论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履行给付义务而利用私法,或减轻国库负担、逃避国会监督而‘遁人’私法,私法的法人组织和契约机制,都可能变成国家间接行政的工具。同样的,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己承担的制度营运成本,由交易当事人‘内化’的交易成本,常常也因为经济规模扩张得太快,司法制度捉襟见肘而必须借用公法规范,以国家行政资源来吸收,比如以行政管制和救济乃至刑罚来吸收票据交易和动产担保的防险成本,或以行政管制和救济来介入本质上是私法交易的政府采购行为,于是公法也变成私法的工具。”{7}77刑法有关保险诈骗罪的条款,居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乃立法者以刑法规范干预私法活动之典范。故而,从宪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比例原则”而论,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第198条介入金融案件,须在当事人以蓄意欺骗等形式破坏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秩序之后方可为之。而在本案中,据媒体报道,帅英母亲的实际年龄可能是她和保险业务员一个心照不宣的秘密,甚至“当2001年帅英母亲过八十大寿时,镇代办所一名保险业务员还前来贺寿吃酒”{2}。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了解帅英母亲实际年龄的情形下还与她签订保险合同(律师收集的证人证词可以证明这一点),这说明所谓的“保险诈骗”其实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被告人帅英如确无蓄意欺骗之故意,则适用《刑法》第198条当然就显得十分勉强。

其次,就罪刑法定原则于犯罪认定的意义而言,除刑法相关条款作为犯罪认定的肯定理由之外,尚有刑法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的犯罪阻却事由作为否定理由而存在。“就犯罪认定而言,事实上,除了在构成要件层次,法定主义并不扮演支配性的角色: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即是明显的例子……从常见性的角度来看,阻却违法的承诺就是不成文的阻却违法事由。可见,刑事违法性(=构成要件该当性)和事实正当性(=欠缺实质违法性)间的矛盾,没有办法单单仰赖实定法律来解决,其辩证统一是诉诸成文法律外的东西。”“罪刑法定主义并不等于刑法法定主义,犯罪的成立判断,毋宁是一种辩证的判断程序:积极构成要件是否该当采法定主义,但消极构成要件采法理主义;刑事违法性固由构成要件该当性所征表,但实质违法性得由超法规的不成文阻却违法事由所否定;即使行为违法,亦非当然有责,法有明文之积极责任要件外,法无明文而以‘无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要件必须不存在。”{12}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乃是作为商业保险机构而存在,甚至其工作人员明知帅英隐瞒年龄行为之存在,故而实际上存在“被害人承诺”等违法阻却事由,其罪名由此而难以成立。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相关探讨参见“先刑后民”司法原则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1);“先刑后民”司法原则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2).

[3]2005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该学术会议的大部分论文后来已经结集出版。参见黄京平,韩大元.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卢建平教授认为,刑法宪法化是指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以彰显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一种趋势,其实质是要转变刑法观念,树立民权主义刑法理念,确认刑法保障权益、规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参见卢建平.刑法宪法化简论[J].云南大学学报,2005,(4).

[5]有学者概括了当时学界对于公私法区分理论的几种典型见解,即“肯定论”、“否定论”与“探讨论”。参见李茂管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问题的争论[J].求是,19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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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原理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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