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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概述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8 15:44:01

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1篇

税收筹划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迄今为止,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以上的引文,我们可简单概括“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 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2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会计政策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已逐步确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企业价值最大、竞争能力最强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但不需要交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也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筹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

一、会计政策和纳税筹划理论概述

(一)会计政策理论概述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认为,会计政策是那些被报告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认为在当前环境下最能恰当地表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从而被依循的会计原则及运用这些原则的方法。英国标准会计惯例认为会计政策是企业所选定的、并一贯遵循的、特定的会计基础。在2006年2月25日正式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中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1. 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共享性。企业的财务会计应向其相关的利益各方(包括政府、现有的股东、潜在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充分披露其会计信息。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2)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3)会计计量与报告中的主观性。会计计量与报告过程是人们主观地期望,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采用一些特定的专门方法,对会计对象加以反映以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的过程。

2. 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影响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因素,不同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造成的影响主要有:

(1)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2)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不当,容易使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国民经济秩序。(3)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结果会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4)会计政策选择对特殊行业的影响。

(二)纳税筹划理论概述

1. 纳税筹划的概念

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也有相当大的差异,笔者将纳税筹划概括定义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种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2. 纳税筹划活动的理论基础

(1)筹划政策是利益各方,在博弈约束下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的结果。(2)纳税筹划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筹划途径。纳税人通过将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目标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三)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1. 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前提假设

根据博弈理论,企业中各相关方的利益不一致,在纳税筹划中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时,可能会出现矛盾。因此,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政府相关法令制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必须在政府制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否则是无效的。其次,是管理者的管理动机。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是否纳税筹划,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态度。

2. 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原则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既要遵循纳税筹划的原则又要遵循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些原则。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情况各异,所以每个企业应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会计政策。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合法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结合。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2)一贯性原则。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和连贯,不得随意变更。(3)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机关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税法的变动情况和预测本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4)适用性原则。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理所当然地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5)成本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要权衡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与效益。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可行,否则,应当放弃。(6)风险和收益均衡原则。纳税筹划之所以有风险是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如果一切都是静止的,一切都可预测、可量化,那么就无风险可言。(7)专业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应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现状与分析

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近几年纳税筹划得到了快速发展,并相应在税收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在这一可喜局面的背后,纳税筹划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

(一)对纳税筹划含义认识上的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漠视纳税筹划风险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这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错误就必然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的成功与失败,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

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

最后,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反避税措施。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减税行为,国家只能通过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来完善和调整原税收法规或增加反避税条款。

(三)缺乏整体筹划观念

在纳税筹划目标上,企业目前所进行的纳税筹划通常是单纯地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着眼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因此战略性的纳税筹划必须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必须着眼于企业全局,考虑企业长远、整体税负的下降。

三、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物资采购中的纳税筹划

1. 购进材料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进项税额作为销项税额的可抵扣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就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得颇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2. 物资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采购结算方式筹划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赢得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企业可以采取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使出货方先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另外,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等都是企业常用的结算筹划方式。

(二)生产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式,利用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存货的计价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所得税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征收。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是市场物价变化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可见,纳税人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趋势。

其次是企业税负期。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因此,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打开了空间。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便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再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最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

(三)市场营销中的纳税筹划

1. 收入确认的纳税筹划

收入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而,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收入的纳税筹划策略,其主要思路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确认时间加以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通过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将销售业务划分为:①直接收款方式;②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③赊销和分期收款;④预收货款方式;⑤委托他人代销;⑥视同销售。在以上的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就可以控制收入的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所得的年度,以达到减税或是延缓纳税的目的。(2)通过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筹划,企业可以通过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2. 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

3. 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

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讲,新准则的出现为企业新一轮的管理创新提供了契机,运用新准则的潜在因素,使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得益彰,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高管们要应对的问题。做好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是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有效途径之一。

总之,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也是纳税筹划的过程。对于会计政策选择这样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企业应全面分析自身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分析,选择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 陈庆平.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科技成果纵横,2007年第3期.

[2] 何敏.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第16期.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3篇

美国最先开展纳税筹划概念相关性研究,美国罗斯教授(1951)对纳税筹划进行重新定义:纳税人仅为降低税负水平而开展的相关筹划工作。由此可见,国外在研究纳税筹划时仅注重结果,忽略了纳税筹划合法性问题,不利于实现纳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最大化。不久之后,诸多学者立足于罗斯教授研究的基础之上,着力于“企业净利润收益最大化”目标之上对纳税筹划重新定义。美国学者W·B·梅格斯教授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节税为目的,采取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实施财务活动。印度学者N·J·亚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一书中对纳税筹划进行相关性定义:纳税人以降低税负水平为目的,充分利用税法法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财务活动。综合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可发现,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为实现企业预期的财务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

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伴随其发展的是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关系,对于经营管理或者纳税人理财来说,纳税筹划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不能缺少的组成。所谓的纳税筹划还被称作税收筹划,在这里指的是纳税人以对法律义务作出履行为条件,充分行使所拥有的税法权利,利用对企业实施理财、投资、经营等方法作出提前的安排与筹划,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的手段与方法。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指的是实际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具体采纳的处理方法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关于税收筹划有很多种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之间存在的是最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对于纳税筹划来说,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其进行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个企业准备实施纳税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这种手段与方法效果最为显著。最后,二者均受到税法对其产生的制约。

(三)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4篇

   

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上例所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4000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50%,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1100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匀皇?000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0.38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3.32万元,税负轻。”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第三,“净利润增加额”指标不仅直观性较强,而且也涵盖了税负和盈利等诸因素的变化结果,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该指标可以单独使用。不过,该指标尚不能全面反映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情况,因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2003/05/06《中国税务报》刊载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如何选择》的税收筹划案例,其大意是: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2)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进料加工利润为1796万元,来料加工利润为1330万元,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多获利润466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上述案例的筹划方向和取舍标准基本是正确的。可惜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资金投入。进料加工方式虽然获利较多,不过要以投入数额较大的流动资金为代价。仍依前例,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按流动资金周转2次/年计算,约需配备5000万元流动资金。那么,该公司有这笔资金吗?如果有,是否有资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可投?总之,还有许多变数。于是,前例税收筹划方案的建议就未必正确了。 

    为了解决税收筹划中评判指标欠准确的问题,可以引进“资金利润率”指标。例如,按照前例,假设皆按年周转2次、以成本来匡算流动资金需求量。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5170÷2=2585(万元),资金利润率=1330÷2585×100%=51.45%;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15280÷2=7640(万元),资金利润率=1796÷7640×100%=23.51%。因此,根据资金利润率指标提示,前述税收筹划方案的取舍建议不可取,因为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采取进料加工方式可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率。于是,新的决策建议是:(1)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则毫不犹豫地选择来料加工方式;(2)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且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则仍应首选来料加工方式;(3)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但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而富余资金可投向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则仍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4)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既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也无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可投,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纳税筹划;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第一,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第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合理避税。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第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6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类型

现代社会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企业为了少缴税而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节税。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企业搞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而节税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前提——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外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活动的本质。

税收筹划可以从不同的途径和形式来进行,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优惠型,一种是节约型。优惠型税收筹划重点在于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节税方法是以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保障的。节约型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研究,从节税的角度出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方法,取消没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环节,避免和减少企业税金支出的浪费,求得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两种类型一方面为企业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思路,是企业具体税收筹划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另一方面,有助于人们全面认识税收筹划,区分税收筹划与非法避税的界限,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税收筹划,打击非法避税等违法行为。

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注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

从原则上说,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笔者认为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例如,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对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强获利能力。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收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二)注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要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三)注意从纳税人的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四)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入手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7篇

关键词: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税务筹划;博弈均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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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金锋.博弈模型的扩展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2):54-56.

[4]曲晓辉.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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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琪.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其防范与控制[J].财政监督,2008(7).

纳税筹划的概述第8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避税 节税 税收转嫁

一、税务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的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少付缓缴税款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在遵守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付税款。它包括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税务规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的方法的进行税负转移。

狭义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下符合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特点,通过事先筹划,进行纳税优化选择及一系列前瞻性的规划,以达到少缴税收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务筹划的目的是税收,而税收在税收法律,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为前提的。

二、税务筹划的方式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财务整体规划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包括避税、节税、税收转嫁三种方式。

(一)避税筹划的概念

1、 避税筹划的定义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和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税收缺陷,进行避免税收活动。

2、避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税收负担最小化;避税手段的边缘化,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

3、 避税筹划方式——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避税的一个基本方式。转移定价是指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为了使他们利益最大化而发生的交易是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且其价格也不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的。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产品的转移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价格,以实现低税或税收的用途。

(二)节税筹划的概念

1、节税筹划的定义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

2、节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宏观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3、节税筹划方式

利用可选择税收政策节税,就是在税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税务处理方式中选择有利于纳税人自身生产经营特点的政策,达到少缴税或缓缴税的目标。例如,国家对资产折旧政策就有选择性规定,因为折旧计算方法很多,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利润忽高忽低,可能使税负波动较大,直线法就使利润变动比较平缓,综合税负比较低。一般来说,节税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应保持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税负转嫁

1、税负转嫁的定义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和供应商承担的经济行为。

2、税负转嫁方式

税负转嫁主要的制约和影响因素是商品供求弹性。

(1)需求弹性与税负转嫁

依据需求弹性的差异,税负转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需求完全无弹性,即当某种商品因政府课税而导致纳税人加价出售时,购买者对价格的变动毫无反应,其购买量不会因为价格的提高而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需求缺乏弹性,即如果购买者或消费者对于提供商品的纳税人进行税款加价的行为反应较弱,便表明相关商品的需求缺乏弹性。此时,纳税人便可以通过提价的方式将所纳税款部分转嫁给消费者。

需求富有弹性,即当纳税人把所纳的税款附加于商品价格之上而诱发购买者强烈反应时,就意味着这些商品的需求有较大的弹性。此时,消费者购买量的下降幅度超过价格上涨的幅度,甚至停止购买行为,或者选择某种替代品满足需求。出现此种情形时,表明纳税人的定价已超过极限,其结果是,纳税人提价得到的边际效益低于销量减少的边际损失,纳税人无法通过提价把税负转嫁出去。

(2)供给弹性与税负转嫁

供给完全无弹性,生产量不会随价格变动而变动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无法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供给缺乏弹性,即当某种商品因政府征税而价格得不到相应的提高时,生产供应纳税人往往会因某些因素的限制而未能或无法对价格的相对下降做出较为强烈的反应,其实际生产供应量调减的幅度不会很大,通常低于价格相对下降的幅度。生产供应量基本维持原有水平,价格难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导致纳税人无法将税负完全转嫁出去。

供给富有弹性,即当某种商品或生产要素因政府课税而价格不能相应提高时,生产量对价格变动很敏感,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便可以通过对商品提高价格的方式向购买者转嫁税负。

(四)避税、节税、税负转嫁三种筹划方式的比较

三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不同的是:

避税是纳税人针对税法的漏洞及不完善的地方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它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避税的空间将会不断缩小。节税是利用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它是符合立法精神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节税的空间将会不断扩大。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国家税收并不因税负的转嫁而减少,因而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合法行为。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