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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2:00

纳税筹划技巧

纳税筹划技巧第1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特点;运用

一、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法规及特点

本文所讲的纳税筹划为狭义的概念,即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出使得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并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我国税法按大类来划分,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税。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购进原材料及销售过程中会受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约束;在建设建筑活动中有营业税资源税等的制约;占用土地会涉及到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等活动又需缴纳印花税;购置车辆需要缴纳车船税;此外还有城建税;最后企业实现盈利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各个纳税环节中,都有一定的筹划空间。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即施工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为承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服务来实现盈利,同时施工企业还有总分包和承揽等经营活动。因此施工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需注意具有以下几项特殊的经营活动: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材料供应问题;总包与分包营业额分配问题;签订合同中税款归属方的约定问题;自建材料与购进材料选择等问题。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1)免税技术的运用。施工企业应紧跟相关法规政策,或投资建设国家政策偏向的地区来实现税收的减免,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施工企业可以对拟销售的不动产或准备转让的无形资产,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转让股权,此过程中,企业无需缴纳营业税,进需缴纳印花税,此时企业承担的税负大大减轻。(2)减税技术的运用。减税技术即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其减少或降低应纳税所额得而实现节税的技术。由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即施工企业部分业务活动为安装工程等,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凡是施工企业所安装的自身生产设备作为安装工程计入总值的,其营业额计算时应包括自产设备的价值。施工企业为实现减少应纳税额,在其从事安装工程活动时,签订相应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外购机器设备或由建设单位提供,而避开将自产的设备计入安装工程的总值中,仅由从事安装活动的施工企业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服务费用,使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中不含有其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应纳营业税额,实现节税的目的。(3)税率差异技术的运用。税率差异技术即在相关法律允许内,利用税率的差异实现直接减税的技术。税率差异可通过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以及企业性质的差异等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4)抵税技术的运用。施工企业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都存在的资本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融资则不可抵扣,只能在税后分配,由此施工企业需在合理安排资本结构时,考虑负债的抵税情况。(5)分割技术技术的运用。相关税法规定,建筑行业的总承包人如果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则可以按照工程的总承包额扣除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为作为计算的营业额。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与其具有经营资质的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来实现分包额抵免总营业税额。例如施工企业有一项工程,承包总额为300万,此时该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为9万,若该施工企业通过与其控制的其他的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子公司,如分包额为100万,此时该施工企业的应纳营业税额为6万。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为本企业承担安装建筑业务时,不征营业税。施工企业可利用此项法规,将由公司承建的项目转向其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承建,减免其营业税计算总额。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及税种,并全面分析纳税筹划的特点及施工企业的特殊性,通过具体分析各项纳税筹划技术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经营特征,分别举例说明了各项纳税筹划技术在施工企业中的运用,为以后企业的纳税提供了指引方向。施工企业应结合其自身的特征,及时关注国家的法规政策,把握国家政策动态,充分做好研究,并考虑成本效益的原则,为减轻企业税负做好筹划准备。

参 考 文 献

[1]陈克利,王建华.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理论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4

[2]周华洋.怎样合理避税[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3]彭夯,蒋懿,严晨智.企业税收筹划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纳税筹划技巧第2篇

一、纳税人认定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汇总纳税时,应予注意。

二、税率的变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特区、高新技术企业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为27%;3万元以下的,为1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

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商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应税收入认定变化原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则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等)、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等)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准确把握,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四、税前扣除规定变化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主要有:

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对内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广告费用扣除变化。

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0]84号);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在实施细则中应会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资产扣除变化。

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应熟悉优惠政策,确定投资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取消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取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等。

3、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或对象。

(1)对商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原所得税法规定要在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原所得税法对此无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创业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政策。该文规定,新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如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对投资对象为中小型商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等),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4、替代的优惠政策。

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但以新的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计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残疾人等就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变为对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新所得税法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加计扣除,即把优惠政策与人头挂钩。原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35%,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50%,增值税即征即退。

(2)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原所得税法对该部分收入给予减免税。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兔。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新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兔的规定更加简洁,且无购买对象限制。

六、增加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企业首先应明确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判断及其纳税规定。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后者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七、新增反避税条款新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

1、对企业交易事项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

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

2、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

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特别对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企业,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甚至对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预约定价优惠。

另外,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八、规定过渡性政策新所得税法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包括:

1、低税率优惠的过渡。

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有五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即从新所得税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

新所得税法延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纳税筹划技巧第3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税务筹划 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工作渗透在各个行业领域中。电力企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企业,它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通过有效的投资理财活动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经济发展最大效益的获得。但是现阶段我国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电力企业发展中没有将税务筹划工作纳入到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范畴中,电力企业的财务税收人员也无法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有关人员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从而实现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电力企业税务筹划需要遵循的原则

第一,要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电力企业发展的主要收入往往是通过电量的销售来实现的。应用避免应税所得主要是指合法地取得不被税法认定的应税所得收入,目的是减少通过电量的降低来降低收入现象的发生。为此,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这种政策实现合理的避税。第二,推迟应税所得。对纳税的推迟可以通过推迟应税所得来实现。通过纳税的推迟一方面可以让纳税人占用一笔资金,另一方面还能够让纳税人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率补贴。

二、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及技巧

(一)加强税基筹划管理

税基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来降低税收的负担。税基是计税的基础,在税率的规定下,税额大小和税基大小之间呈现一种正比的关系。电力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电力企业发展最良好的资本结构是实现企业在市场价值最大化时候的负债比例。

(二)加强税率筹划管理

降低适用税率是电力企业减轻自身发展税务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筹划是最为常见的降低适用税率方式。我国电力企业是员工收入较高的一个企业,在税率适用比较高的情况下,会带来纳税成本费用的增加,影响了电力企业股东的财富。为此,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就是通过两种基本融资行为的应用,让企业股东权益保持在合理的比例,形成企业内部最佳的资本结构。在加强对税率的筹划管理中,一些地区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经营、从事更多的经营活动,相继设立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对设立的经济特区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比如降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税收环节等。

(三)加强税额规划管理

税额规划管理失职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纳税额的方式来降低自身发展的税负负担。比如,电力企业一般会根据政府颁布的“三废”政策,应用热的废弃水进行动物的养殖,应用粉煤灰来进行新产品的研发、通过产业升级优化来落实环保政策。

(四)实现对电力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创新

电力企业的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需要加强完善电力企业的税务工作,具体表现为实现对电力企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创新。比如,电力企业可以在内部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对策,比如在进行农村用电用往改造的时候,电力企业工作人员要事先对农村用电供电的特点进行讨论。同时,地方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在不收取电力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提升电力企业的发电成本,提高电力企业的购电成本。

(五)加强对电力企业各个环节的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

电力企业的发展需要涉及到税务筹划工作,为此需要有关人员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实现各个分公司对总公司税务筹划部署的全面配合。电力企业的投资、筹资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筹资工作进行调整。税务筹划工作要合理控制税种和税率,根据电力企业的用电发展建立多种纳税方案,并加强对纳税方案实行的动态化监督,在最大程度上规避财务企业发展的税务风险。

(六)适当调整企业的纳税方案,合理应用税收政策

电力企业合理的税务筹划工作需要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合理纳税方案的选择一般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实现。根据电力企业实际发展特点,提出多种税务筹划方案,对各个方案的预期收成和能够消耗的成本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经过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还需要对实施阶段的货币时间价值进行考虑,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效规避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凸显出了竞争的特点,这种竞争的存在不仅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加剧了电力企业的优胜劣汰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力企业发展,需要提升电力企业生产效率、在保证稳定生产的同时降低成本消耗。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电力企业税收政策的合理应用,掌握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技巧,通过税收调节将企业资金费用消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玲俐.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与技巧[A].重庆市预防医学会2010年论文集[C],2011

纳税筹划技巧第4篇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其通过有差别的税负引导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依法做出科学的战略决策,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安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后利润。因此,企业节税行为是被政府与法律认可的。由于税法的制定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给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可能性。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运行的目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节流”的目的。

二、目前国内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中的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而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在不断改革发展之中,税收筹划这一学科的研究起步晚、发展慢,对其研究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缺乏深入理论研究,难以给企业以实践指导。从客观角度来说,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筹划并不理解,将其与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混为一谈,给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造成阻力,也误导了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从主观上说,企业本身还未将税收筹划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一些企业领导者对税收筹划抱有偏见,认为其并不光彩,还可能弄巧成拙,不如将更多精力放到促进生产上去。这些因素都对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造成了阻碍。

(二)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税收筹划技巧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从事该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其具备财务管理、会计、税收等诸多专业知识技能,并要深入了解税法相关条例。但目前,大部分企业缺乏这一类专业人才,相关从业人员对整个企业的筹资、经营、生产、投资等一系列活动流程尚不熟悉,未能策划不同纳税方案并预测其支出,难以预先比较、选择最优方案。此外,这样的工作需企业具备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持,但目前我国各类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许多中小企业还存在财务数据失真、区分“内帐”与“外帐”的问题,这是一种错误的“节流”方式,对税收筹划造成障碍。

(三)追求利益,忽视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前瞻性工作,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对可能引起结果与预测发生偏差的因素,进行全面掌握并相对准确的预估,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具体操作中,不够谨慎,容易出现违背税法、偷税漏税的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政策变化、税务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偏差以及税务筹划过程中花费的成本等。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已做好的税务筹划不适应于新政策;税务机关的工作在具体执行中有个体性偏差,如营业税税法中为娱乐业定的税率为5%~20%,该范围中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各地区、各时期执法机关在收税时就可能出现较大偏差,给税收筹划造成风险。

三、提高企业税收策划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正视税收筹划价值,建立税收筹划管理体系通过集体学习等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管理层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其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及合理性。通过建立税收筹划管理体系,为财务管理人员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以此指导、规范税收筹划工作的落实。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内部结构、财务状况等特点,制定具体的税收筹划目标,以及企业税收筹划的总方针、税收筹划工作责任归属、总体推进步骤等,并结合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不同经营领域及其经济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规定。此外,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包括企业总体税收筹划目标与各分部税收筹划目标,这样能为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更大动力。

(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培养税收筹划人才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首先就要在招聘、任用员工时把好第一道关,做到公平选聘,任人唯才,让入职的财务人员均能胜任其工作,实现人尽其才。有了本身素质过硬的员工,还需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使其了解企业运营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税收执法情况,使其掌握税收筹划技能,为企业做出科学、合理、安全的税收筹划。此外,可以引进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与税收筹划专业人才,领导企业财务管理团队高效运作,并为企业培养出更多税收筹划人才。通过将税收筹划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方式,激励税收管理人员更好地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纳税筹划技巧第5篇

[论文摘要]纳税筹划是以企业合理纳税为前提,统筹规划企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经济 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 市场 竞争中获胜,在经济 社会 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是在熟知相关 税收 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 投资 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同时纳税筹划要树立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1 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

1.1 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 财务 管理 的重要内容之一。

(2)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

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

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3)纳税筹划要树立守法意识和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地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以减少税费支付,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业利益,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使企业树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由此可见,企业的规划在合法的情况下,是受 国家法 律、法规保护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无论从企业的角度讲还是从国家、政府即征税方的角度讲进行纳税筹划都有其必要性。税法对不同地区的收受差异,使企业在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自动调节地区间的经济结构,充分体现了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2 目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在保证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保证企业的利益及企业的发展。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时,目前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1)企业改革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企业随着改制的发展,将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原来企业内部单位的有偿结算收入将按政策缴纳各项税费,这无形中就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额。

(2)技术改造纳税筹划。根据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技术改造方式和设备购置的顺序来进行纳税筹划。

(3)筹资方式的筹划。从 财务管理 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我们要在不破坏资本结构的前提下,选择适应于企业自身的筹资方式。

2 纳税筹划方案

2.1 增值税中 运输 收入缴纳税款的筹划

由于承担着运送供暖用煤等运输业务,核算中存在着是否单独经营的情况,如果将其纳入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会为企业带来了一个筹划空间。

如公司各单位年提供的外部运输收入按3500万元计算,购买汽车配件及发生的燃料费3100万元。

(1)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应发生税费情况:

营业税3500×3%=105万元

城建税105×7%=7.35万元

教育 费附加105×4%=4.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 116.55万元

(2)按增值税兼营行为处理发生税费情况:

增值税销项税额3500×17%=59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100×17%=527万元

城建税(595-527)×7%=4.76万元

教育费附加(595-527)×4%=2.72万元

支付税费合计 75.48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营行为处理,企业少支付税费41.07万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税款527万元。

2.2 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在年终预计年应纳税所得10.1万元,年终决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万元。如不捐赠,企业所得税率33%,税后利润6.77万元;如果捐赠,企业所得税率27%,税后利润7.3万元;企业通过分析计算,这项捐赠给企业带来0.5万元的利润。这里年终预计所得额就是经营中不确定的风险,企业在筹划的同时要考虑化解各种风险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的利益。

2.3 利用 银行 贷款的纳税筹划空间

企业拟购买10000万元的设备,以增加赢利,对 投资 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是利用10年积累的资金购买设备还是向银行贷款。 财务 部门提供了两种方案的纳税对比分析:

(1)用10年积累的10000万元购买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赢利为2000万元。

该厂平均每年纳所得税2000×33%=660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600万元。

(2)贷款10000万元购买设备,年平均赢利仍为2000万元,年利息支出150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赢利1850万元。

这样企业每年纳所得税1850×33%=610.5万元,10年共纳所得税6105万元。

显然,企业以贷款方式进行投资有许多好处,可以提前进行所需要的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可以减少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轻税负。

(3)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2007年已报废固定资产净残值1500万元,对这些固定资产是整体出售还是拆除后出售进行了分析。拆除后处置预计收入1200万元,拆除费用55万元。

按相关政策,企业不将固定资产拆除,直接销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

3 纳税筹划的建议方案

3.1 技术改造纳税筹划设计方案

(1)技术改造纳税筹划的设计思路。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 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按照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建议方案。①当年“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不影响抵免额。②当年“新增税款”小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时,则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因为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这种情况下就要先比较先后购置设备抵免额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选择是抵免先购置设备还是后购置设备抵免额。

3.2 筹资方式的筹划设计方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 金融 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 财务管理 的角度上讲,企业的筹资方式从性质上划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形成纳税上的差异,按《税法》规定, 债务 利息可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税后支付。两者的差异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 税收 成本 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企业适度采取负债筹资比权益性筹资优越得多,企业负债增加,纳税支出减少,每股收益增大,企业价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产能力筹集资金上可以采取向银行借款、发行企业债券、企业间相互 融资 等进行筹资。股份制煤炭企业还可以采取尽量减少权益性资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但要注意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技巧第6篇

一、税务策划的定义

税务策划是指企业纳税人根据政府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安排经济活动,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求获得更大的企业自身价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企?I税收负担,获得较大利益的合法行为。

二、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对电力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为了打破传统的垄断经营,引入竞争,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但是,随着电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成本的管理越发重要。近几年,我国各地区的税务机构采取了很多种手段,包括:从严治税、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但是,对于那些增值税税负严重的电力企业来说,只要电价稍微上涨一点,就会消除高税负的问题。相反的,如果电价下调,就是把增值税税负向下进行调整,并不一定会取得好的效果。实际上,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这就是电价和税收成本之间的问题。当电价没有调整的时候,只能通过降低税收成本来使电力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电力企业追求的目标渐渐变成了税后利益最大化。电力企业做好税务筹划,正确把握税收成本,对电力企业今后的经营和决策工作意义重大。

三、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及技巧

(一)加强税基筹划管理

所谓税基筹划,就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的方法来降低税收负担。税基是计税的基础,根据税率的规定,税额大小和税基大小之间存在着正比的关系。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筹集资金主要通过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法,当实现企业在市场价值最大化时候的负债比例就是电力企业最良好的资本结构。

(二)加强税率筹划管理

电力企业会通过降低使用税率的方法来减轻税务负担。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筹划是常见的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2]。我国电力企业的员工普遍收入较高,当税率使用比较高的时候,纳税成本就会增加,对企业股东们的财富产生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一般是通过两种基本的融资行为,让企业股东的权益保证在合理的比例中,以此来形成一个适合企业的资本结构。

(三)加强税额规划管理

税额规划管理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纳税额的方式来降低自身的税负负担。有些电力企业会根据政府颁布的“三废”政策,用热的废弃水来进行养殖工作,用粉煤灰进行产品研发,将产业进行优化升级来落实环保政策。

(四)改革和创新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

电力企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改善电力企业的税务工作意义重大,通过改革和创新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来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在电力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对策。

(五)加强对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

电力企业大发展离不开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部署,将各个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全面配合,完善电力企业的税务工作。做好电力企业在投资和筹集工作上的相关准备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作进行调整[3]。

(六)调整纳税方案,合理应用税收政策

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来完善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多种税务筹划方案,对比分析不同的方案,选选择最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技巧第7篇

关键词:商业地产、开发、涉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们公司是来自一家欧洲血统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类型既有可出售的SOHO公寓、酒店式公寓、豪华式公寓,又有超强国际一线品牌入驻的商业广场。鉴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税收筹划点,结合我们商业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几方面的税收筹划点在此学习探讨。

商业地产中房产税的筹划技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12%。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征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它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的配套设施。由此可知,合理地减少原值是减少房产税的关键。

1、在与商户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将用于商场店面租赁的部分与用于存放货品的仓库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

2、在与大型主力店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将租金中所含的物业费单独与成立的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两个技巧都是从签订合同的类型来考虑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都不需要按照租金缴纳12%的房产税,只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可以为企业税减少房产税的税负,合理避税。

3、关于附属设备的确定。

在房产税中,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文《关于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及各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算起”,这条规定是很含糊的,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空间。

对于中央空调,我国房地产税规定,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地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这说明,在建房时,完全可以将中央空调作为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不计入房地产原值中,从而减少房产税。

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中央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和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等各种管线,以及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都应作为应税

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4.关于公共设施的确定

项目建设时,除了筑建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对于这些公共设施,如果也算入房产原值的话,则企业将面临很重的房产税。其实,按我国税法规定,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结构,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因此,企业应该把停车场、游泳池等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记载,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二、商业地产中营业税的筹划技巧

1、在与国际一线品牌的优质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考虑变租赁合同为投资联营合同,以商场投资入股,按利润抽成。 [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样以优质客户良好的销售渠道和客源取得的利润分成来替代租金收入,合理地为企业节省了5.6%的营业税及附加。

2、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销售房款时,往往会存在代相关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情况,代收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包括:“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金”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三、商业地产中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1.代建房屋的筹划点。若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的条件,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业”税目缴营业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不论双方如何签定协议,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帐务如何核算,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全部结算收入为1000万元,代建手续费330万元,不符合“代建房”要求则应纳营业税1000×50%=50万元:若符合则应纳营业税330×5% =16.5万元。2.合作建房的筹划点。税法规定,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应用足用好这一优惠政策。3.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4.我们的外资地产公司,为了提高开发产品的质量、品质与档次,与很多的国际化团队合作,支付境外劳务费,包括工程设计费、项目交通、标识、内装、照明、景观、绿色认证、可持续发展、幕墙、机电等咨询费。这些境外咨询和设计劳务在支付时,不论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由我公司代扣代缴这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代缴的税款,如果我们与境外公司签订的是含税价的合同,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扣除项目进行抵扣,可以使企业少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我公司这部分代扣代缴的税额较大,在利用这一税收筹划技巧时,给公司节省了很大一块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销售活动的金额大,涉及面广,处理也较为复杂,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外部的销售环境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不仅要耗费成本,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技巧第8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一、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国家政策为依据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缴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技巧

1.兼营销售与代购

部分物流企业在主营运输、仓储等业务的同时,兼营货物销售或接受客户委托代购商品。物流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再销售按增值税税率17%(13%)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税率征税,而代购行为按营业税―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物流企业通过转换经营角色可实现节税的目的。

例1:A物流公司兼营货物销售,从M公司购进电器价格为100元/台,市场批发价格为120元/台(均为不含税价),B商场需要一万台该电器,A公司采取的方式有:

方案一:从M公司采购后,销售给B商场,作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需交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A公司利润=120万-100万=20万(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接受B商场委托,B商场从M公司进行采购,M公司开给B商场的发表具名金额100万,增值税17万,A公司不代垫货款,另B商场支付其劳务费23.4万(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不变)。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23.4×5%=1.17万,A公司利润=23.4-1.17=22.23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商场支付给A公司价款合计140.4(与方案一相比,B公司支付的总价款同样不变),A公司支付给M公司117万,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40.4÷(1+3%)×3%=4.09万,A公司利润=140.4-117-4.09=19.31万。

2.分开核算享优惠

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的自开票单位来说,分别核算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

例2:A物流公司9月份营业收入2000万,其中运输业务收入1000万(外包给D物流公司600万),装卸收入200万,仓储业务收入800万(外包给F物流公司40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

方案一: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200)×3%+800×5%=76万。

方案二:如A公司未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

方案三:如果A公司是纳入试点的物流公司自开票单且分别核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600)×3%+200×3%+(800-400)×5%=38万。

3.房产纳税技巧

仓储业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物流企业自有仓库从事仓储业务缴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根据房产余值不同,可以对此进行筹划。

例3:A公司仓库原值1000万,扣除比例为2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忽略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如下:

方案一:出租给M公司,年租金120万,M公司聘用2名仓管员每年支付工资5万/人,A公司应纳营业税=120×5%=6万,应纳房产税=120×12%=14.4万,支出合计=6+14.4=20.4万,A公司利润=120-20.4=99.6万。

方案二:为M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30万/年(与方案一相比,M公司的支出总额不变),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130×5%=6.5万,应纳房产税=100×(1-0.2)×1.2%=9.6万,支出合计=10+6.5+9.6=26.1万,A公司利润=130-26.1=103.9万。

如果A公司的仓库原值为2000万,则:

方案一:A公司利润=99.6万。

方案二:A公司收入130万,支出包括:A公司支付仓管员工资=5×2=10万,A公司应纳营业税=6.5万,应纳房产税=2000×(1-0.2)×1.2%=19.2万,支出合计=10+6.5+19.2=35.7万,A公司利润=130-35.7=94.3万。

4.巧立合同少交税

思路一:根据规定,运输费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仓储费的印花税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装卸费不纳印花税。为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意将搬运费、仓储费、装卸费的相应金额分别记载。

思路二:大企业的物流业务往往外包给专业物流公司来做,专业物流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不为其提供物流服务,这时候的合同金额往往不明确,按规定,合同在签订是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按5元贴花,结算时再给以实际计算补税。通常签订金额模糊的合同,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