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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9 13:06:41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第1篇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自查报告第2篇

税务局自查报告 范文精选:

选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08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附带: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方法

税收自查报告就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具体写法: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是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自查报告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 年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纳税人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中国税务报

纳税人按照43 号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43 号公告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43号公告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43 号公告规定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检查,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纳税自查报告第4篇

xx年度税收自查报告 XXX税务局: 根据税务XXXX规定,我公司对xx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XXX性质的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 年实现营业收入 经营利润 二、 税金缴纳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税务自查报告的范文:

2019年度自查报告

我公司与2019年3月xx日对公司2019年1月—2019年xx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检查时限 2019年1月—2019年xx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 人。法人代表: ,在册职工工资总额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 2019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

二、 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司201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元。

其中:

2.营业税:我司2019年上缴纳营业税元。

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司2019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司2019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

其中:

5、 堤防费:我司2019年应缴堤防费元。

6、 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司2019年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元。

7、 教育发展费:我司2019年应缴教育发展费元。

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 2019年工资收入元,我司2019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 土地使用税:无

3. 房产税:我司2019年度无房产税

4. 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 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元,已缴纳。

5. 印花税:我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 规费、基金部分:

1、 我司2019年度为职工4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纳税自查报告第5篇

关键词: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税务稽查系统;XBRL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特别是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的产生与发展,引领网络财务报告深远发展。XBRL财务报告具有能进行互联网、跨平台操作,能实现不同形式的财务报告的转换,便于财务报告间的纵向和横向比较等优势,因而在上市公司、银行、政府、金融机构、税务等部门广泛使用。在诸多财务报告使用者中,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较之其他报告使用者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因而本文针对税务稽查部门这一特殊性,尝试设计基于XBRL技术平台的税务稽查系统。

一、传统税务稽查软件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采集不全面

获取企业的电子数据是开展税务稽查的第一步。传统的税务稽查软件虽能进行财务数据的采集,但由于市场上会计软件种类众多,且都基于不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平台,没有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如何获取标准化的企业财务数据,是制约税务稽查实施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在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报税软件中,主要能收集到的涉税数据有专用发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表、税款入库等,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很难全面采集。因此对企业进行整体纳税评估和对税源控制力度不强。

(二)数据传递、存储技术有待完善

1.数据传递不及时,可靠性差。全国只有少数地区实现了以地、市局为单位的数据库信息采集中心,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采集企业会计数据,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过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因而数据传递不及时、可靠性差,也不够准确。

2.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隐患大。税务稽查系统的数据安全现状如下:第一,各级税务部门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因而数据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第二,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及系统内管理体制、技术力量、资金、人员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无缺的管理体系;第三,税务部门目前尚未建立灾难紧急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海啸等严重自然灾害,税务稽查数据可能会彻底消失,对税务系统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三)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国税、地税、国库、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会计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大大小小的30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数据外,大量的日管信息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四)稽查成本高、效率低

由于目前税务稽查数据采集过程的复杂性,限制了传统税务稽查软件的应用范围。即便将企业会计数据导入稽查系统,由于传统软件环境下会计数据本身并不具有语义功能,这就限制了税务稽查经验模型如自动预警、纳税评估指标分析等的设计和应用,只能提供账证表的普通查询功能,因而导致稽查效率不高。

因此,无论从应用范围还是从应用深度而言,传统税务稽查软件对于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XBRL税务稽查系统在开发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特殊性需求

1.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固定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企业,无论是公众公司还是非公众公司,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期进行纳税申报,并同时报送税务部门要求的财务报表。因而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固定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2.对会计信息具有保密责任。一般外部报告使用者只能够获取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信息。税务部门如果决定对企业实施税务稽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账证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同时,这些资料属于企业私有信息,可能涉及其商业秘密,税务部门负有保密责任,由此可见税务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更加复杂。

(二)XBRL在税务稽核中的优势

XBRL在会计领域的全面应用,将能够从根本上满足企业的以上要求。基于XBRL的税务稽查数据采集流程如图1所示。XBRL提供了一种统一的、标准化的会计数据,所有企业的凭证、账簿、财务报告都遵循统一的XBRL分类标准,这就使得数据接口标准化,自动采集不同企业的数据得以实现;同时,由于XBRL将所有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要素都进行了统一“贴标”,因而各类会计数据具备了软件可以自动识别的含义,税务稽查系统能够自动识别所有财务报告,并能下钻至账簿和凭证,也使得税务稽查经验模型的深度应用,如自动化指标分析、自动预警等成为可能,因此更便于快速发现并锁定涉税疑点。总之,XBRL凭借其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化的数据内容,解决了税务稽查在数据采集以及经验模型深度应用方面的难题,能够有效提高税务稽查质量,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对于构建和维护良好的涉税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图1 基于XBRL数据稽查数据采集流程图

(三)系统安全

由于XBRL财务报告是基于Internet的,对于Internet的高度依赖将使得基于XBRL的税务稽查模式的安全性面临挑战。财务数据安全是必须予以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彻底解决其安全性问题,基于XBRL的税务稽查模式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只有将安全防范技术应用于税务稽查流程,才能化解潜在的安全风险,降低社会应用成本,解决应用XBRL税务稽查技术的后顾之忧。成功失败往往只在一线之间,从这种意义上说,安全性将成为决定XBRL税务稽查模式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

三、基于风险防范的XBRL税务稽查系统设计

XBRL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数据采集过程,企业XBRL账证表资料、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可直接导入稽查系统。在税务稽查分析评估中,可能需要一些指标相关的标准参考值,凡是可通过企业XBRL数据资料直接计算的,如行业平均值、行业历史最高值、行业历史最低值、企业历史最高值、企业历史最低值、企业历史平均值等,可由稽查系统根据XBRL数据库直接计算而得;凡是不能根据历史数据自动计算的标准参考值,可手工录入稽查系统。同时,企业所有账证表资料都是基于XBRL的,支持XBRL的税务稽查系统可自动识别其具体数据含义,极大地方便了账证表的联查,以及分析评估、经验模型等功能的应用,不需要经过繁琐的数据转换过程,因此可以大大提高税务稽查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成本。基于以上分析,构造的XBRL税务稽查系统功能设计框架图,如图2所示。

图2 XBRL功能设计框架

(一)系统管理模块

系统管理主要用于建立税务稽查数据环境,可包括企业管理、案件管理、用户管理和权限管理。通过企业和案件管理,可以在稽查系统中同时处理多个企业、多个稽查案件,各企业、各稽查案件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通过用户和权限管理,可以对稽查案进行合理分工和权限控制。通过系统管理,还可将税务稽查所需的XBRL数据、纳税申报资料、标准参考值引入稽查系统。

(二)数据校验模块

在正式开展税务稽查之前,应对所需数据进行校验,包括XBRL实例文档的一致性校验和数据逻辑性校验:XBRL实例文档应符合XBRL规范约束;数据逻辑校验主要是对企业会计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校验,如基础资料完整性检验、期初余额试算平衡、凭证科目合法性检验、凭证试算平衡、发生额试算平衡、期末余额试算平衡、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科目账与辅助账核对等。数据校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记录于工作底稿。

(三)数据分析模块

在XBRL技术支撑下,无需数据转换便可直接利用XBRL账证表资料、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和标准参考值进行各种数据分析操作。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快速锁定可疑账户,确定稽点,为进一步查账工作指明方向,从而大大提高稽查效率。数据分析设计的内容包括:对比分析、指标分析、报表分析、账户分析、凭证分析。

1.对比分析功能。可以将企业会计数据与企业实际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企业是否如实按照其会计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是否存在问题。还可以根据账簿资料自动生成财务报表,并与企业已有财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判断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是否存在问题。

2.指标分析功能。指标分析法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稽查技术,有助于稽查人员从税务、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了解企业的总体情况,通过将系统自动计算出的指标值与标准参考值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判断当期企业税负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是否存在隐匿、少计收入或虚增、多计成本费用等涉税问题,可快速发现稽查线索。例如,通过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可以了解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水平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可能。再如,通过主营业务毛利率指标可以判断企业的实际毛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成本、隐匿收入的可能。进行各种指标分析时,可以联查相关账户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等内容,也可以进行更直观的图形分析,以便稽查人员分析涉税疑点。可供选取的指标包括各类财务指标如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还包括各类涉税指标,如增值税实际销项税率、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

3.报表分析功能。报表分析可分为结构分析、比较分析和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通过计算表内各项目构成比例,结合行业特征可初步判断项目构成是否合理,从而发现表内异常项目;比较分析将任意两个会计期间的报表同时显示在一起直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可以初步判断报表项目是否真实合理,如果变化幅度超过正常范围,即表明纳税人可能存在涉税疑点;趋势分析可以将多个会计期间的报表显示在一起,以便观察其发展变化趋势。对于变化趋势异常的项目,应作为检点。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可以了解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变化情况,从总体上把握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以便确定查账重点。

4.账户分析功能。包括独立账户分析和关联账户分析。独立账户分析可以实现重点账户的多期间比较分析和变动分析,如收入、成本、费用、往来、存货等账户,从而快速发现相关账户异常变动情况,确定检点和方向;关联账户分析将具有内在联系的账户放在一起,对其数值关系或比例关系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各账户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对于关系异常的账户应该作为后续检查的重点,结合账证表查询深入分析相关账户,探明异常原因,判定是否存在涉税疑点。例如,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变动分析、材料投入与产品入库分析、产品出库与销售成本分析、期间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分析、存货与主营业务收入分析、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收入分析、固定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分析、固定资产与折旧分析、所得税与利润分析、其他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等。此外,还可提供账户检测功能。因为账户余额及其发生额具有一定规律性,所以通过对账户期初余额检测、期末余额检测、借方发生额检测和贷方发生额检测,可快速发现异常账户。例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正常情况下应为借方余额,如果是贷方余额则很可能存在涉税疑点。

5.凭证分析功能。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某些纳税人可能会通过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来隐匿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来达到逃税目的。因此,稽查系统应提供凭证分析功能,以完成对企业会计分录的自动检查分析。凭证分析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内容分析和频率分析。

①内容分析。是指系统预置若干异常会计分录模型,通过将企业实际会计分录与异常分录模型进行自动对比分析来发现涉税可疑分录。例如,为了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通过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来隐匿销售收入的涉税行为,可设置如下凭证模板:借方科目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等往来科目,贷方科目是“库存商品”。经过凭证分析,如果发现类似凭证可将其视为可疑凭证,以待进一步检查确认。

②频率分析。是指通过统计某些会计科目特定方向的发生频率来发现可疑凭证。因为在一定期间内,某些会计科目的借贷使用频率具有一定规律,例如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一般只发生一次,如果实际发生频率多于一次,则表明可能存在涉税疑点。

凭证分析可以极大地减轻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量,并大幅提高稽查效率;同时,凭证分析是针对企业被检查期间所有会计凭证自动进行的,因此可以避免人工抽样检查的缺陷,使检查更全面、更彻底,防止挂一漏万。

(四)账表查询系统

账表查询是税务稽查系统的核心功能。以上介绍的对比分析、指标分析、报表分析、账户分析、凭证分析,都需要结合账表的查询一起使用。在XBRL环境下,账表查询可以实现报表、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的联查功能,既可以进行上推式汇总查询,也可以进行下推式挖掘查询,从而大大提高查账效率。另外,应允许稽查人员根据自身查账经验,任意构造查询条件以便快速发现可疑账户或凭证。例如,可以将查询条件设置为“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0”,“现金或银行存款借方发生>0”,通过查找相关凭证并结合进一步调查,可判断有无销售挂往来的情况。又如,要查询视同销售业务,可以将查询条件设置为“库存商品贷方发生>0”,“无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这样,可以把所有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大于0且借方不含主营业务成本的凭证显示出来,可逐一核对这些凭证是否确实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如果是的话,进一步检查企业是否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再如,要查询企业是否存在未将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明细账户的情况,可将摘要条件设置为“招待餐饮礼品”等有关业务招待的常用凭证摘要关键字,同时设置条件“不包含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就可以查询企业有没有将业务招待费乱塞乱放的情况。

(五)稽查文书系统

稽查文书主要用于稽查过程中相关文书的编制,主要包括稽查工作底稿、稽查情况汇总表和税务稽查报告。在查账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疑点可自动记录于稽查工作底稿,经过实地调查取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稽查情况汇总表功能,用于将之前形成的零散的稽查结果形成稽查情况汇总表,便于调查取证以及纳税人的核对确认。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处分离制度》的要求,凡是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并已终结的,稽查人员均应按照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可根据稽查工作底稿及调查取证结果编制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结案和归档处理。

随着XBRL在会计领域的全面应用和深入发展,已对税务稽查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XBRL技术平台的税务稽查系统可以实现从原始数据的自动采集到查询分析再到稽查报告制作的全流程支持,并有利于稽查经验模型的应用,因此必将极大地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提高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质量、构建和维护良好的涉税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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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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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玉廷.推广应用XBRL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J].会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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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潘琐,林琳.公司报告模式再造:基于XBRL与Web服务

的柔性报告模式[J].会计研究,2007,(5):80-87.

纳税自查报告第6篇

关键词 税金 资产管理 汇算清缴 发票

国家税收系统包括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税务稽查。税款征收和管理是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和事中管理和监督,税务稽查则是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事项进行事后监督和审查,对发现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并有处罚的权利。税务稽查主要检查项目:个税、流转税、发票、所得税、各项收入费用配比情况、通过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稽查业务的合理性,对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企业有必要从税务稽查角度对本企业做好日常核算的筹划。现以广告公司为例做如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包括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奖、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发放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也要交纳个税。但以下项目免税: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2,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医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按照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超标准支付的保险不能免税。6,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取暖费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标准内免税,超标准发放部分要交纳个税。2008年石家庄执行取暖费扣税标准3500元。

H常核算中注意问题:对本单位正规在册人员,要有相关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晋升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所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外单位人员领取的劳务费等要有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并要求有提取劳务费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发生的外聘人员劳务,要有派遣公司的发票并附有人员工资明细表。

(二)流转税等相关税费

广告公司日常交纳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河道费和工会费等。具体举例说明如下:

某广告公司当月营业收入150万元,广告支出50万元,本月职工工资薪金3万元,计算当月应交税费。假设广告公司有广告权,成立了工会组织。

营业税=(1500000-500000)*5%=50000

城建税50000*7%=3500

教育贽附加=50000*3%=1500

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1%=500

文化事业费=(1500000-500000)*3%=30000

加工承揽印花税=1500000*40%*5%00-30000

工会费=30000*2%-600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两种情况分别核定税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地段交纳相应税费,交纳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道费按全年收入的0.05%交。

常核算注意问题:营业税交税期限每月15日前,个税每月7日前,工会费每月10日前。不能按时申报纳税,要交纳罚款和滞纳金。河道费每年8月份交纳。

(三)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折旧。

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处理中,尽量和国家的税收规定相一致。减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数。加强日常固定资产和材料等口常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必须报税务部门批准,才允许在所得税汇算中抵减。

2,应收账款。

广告公司由于客户繁多,业务合作时间长短不一,到款和发票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应对应收账款按广告客户设立辅助核算明细账,为简便核算,对预收的账款可以在应收账款贷方核算,但在年终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广告合同确认本年收入。建议企业在年终时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每笔合同进行确认,避免出现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对存在贷方余额的要分析款项性质,分别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本企业的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的发票要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管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领用发票。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发票领用设立专人管理。杜绝发票开设三联不一致,减少作废发票数。

2,报账发票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针对当前假发票泛滥,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企业要加强入账票据审查力度,通过各种途径查验发票真伪,实行票据经办人负责制或者单位派专人审验。假发票特征:本身上假发票;发票上财务章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发票三联不是一次开成。发票鉴别方法:服务业发票查询12366电话,货物销售发票上国税局网站查询,定额发票上地税局网站查询。了解相关发票知识,增强自身鉴别能力,税务稽查对发现的假发票,要加倍罚款。

3,日常报账管理。

对本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及金额较大的比如:固定资产、设计费、审计费、汽车维修费等。要有相关合同和支出明细。对发票上品名是统称的要列出项目详单。统称是指如办公用品、维修费、体育用品、配件等。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发票各项不能涂改和错误,大小写一致,付款单位不能开具个人姓名。

(五)所得税涉及问题。

1,收入确认。

本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广告业的营业收入是以广告实际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年底确认收入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费用确认。

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台理费用。福利费按收入14%比例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超出费用不允许扣除;工会费按工资薪金2%比例内按实际上解金额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2.5%比例据实扣除,超支部分可以在下年度继续抵扣。广告宣传费按收入的15%可以抵扣,超出部分结转下年抵扣;招待费按当年全额的60%可以抵扣,全年费用不能超出收入的千分之五。

3,损失确认。

纳税自查报告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或者,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自查报告第8篇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的主要难点

(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收执法权限制。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2、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根据20xx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3、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4、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显差异。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记的,便被确认为拥有具法律效力的查封权。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已穷尽执法手段,却仍无法执行的案件,必需借助人民法院更大更广的执法权予以协助,但《征管法》实施多年来,至今仍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予以指导工作。

(二)基础管理相对薄弱,征管、稽查沟通不畅

当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都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考核上能过关,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三)稽查部门协作仍相对欠缺

税务稽查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实行了专业化运作,机构内部建立了分权制衡等工作机制,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运行,然而当前稽查检查环节往往过于注重查补税款数额及案件的检查取证,而忽略了对企业资产、权益状况的监控,更有甚者过于拘泥于政策条文的规定,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签收稽查税务处理文书前隐匿转移了资产,甚至逃匿失踪,增加了执法成本,加大了执行难度,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时效性和执法成果的体现。

(四)协税护税网络不健全,削弱了执行力的运用

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协税护税网络和机构不够健全,这一提法似乎有些老生常谈,但在执法过程中,它也确实是一大难点和关键点。

(五)执行力量薄弱

目前税务机关稽查的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执行岗人员编制较少,往往忙于应 付案头等日常工作,对于处置疑难个案总得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和精力,但也总显得缺乏深度和力度,使执行工作显得被动,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另外,一些紧急或额度不大或没有达到移送标准的欠税案件,不能总依靠公安的力量,在一些具体实地办案过程中,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不强,税务机关的执行力、震慑力相对薄弱,使执行人员感到人身风险较大,无安全保障,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二、解决税务稽查执行难问题探讨

(一)建立有效体制,健全税收法制

1、优化完善税制,建立社会信誉制度。稽查与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自觉地依法纳税,因而在稽查力量较单薄的今天,如何公平税负从而使纳税人的遵从度得到提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也是使执行力得以提高和发挥的作用及目的。笔者认为,在税制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对税制设计的制约,更多地着眼于能做什么,而不是应做什么,不能追求理想化的税制。如目前刑法的修订案中对偷税的认定作出了修改,更切合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税制的设计也宜坚持从简和低税负的原则。切实地考虑对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户如何公平及信用机制的有序运行等问题。尤其是信用机制的运用,从长远来说,是一种征管成本、执行成本更低的维护交易秩序的机制,又可在长远达到和谐社会的目的,应考虑把税号与社会保障体系(应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和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把企业所得税与社会信用体系结合,如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贷款予以降低门槛等。

2、法律应创设规范,进一步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防止税务行政执法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应以其强烈的公益性而致使税收优先权原则上优先于其他权利(力)的行使。建立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就成了当务之急。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度是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核心的是税务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清偿行为,以达税款优先受偿的目的,从而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但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行使或虽行使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非居于平等地位,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予以创设规范,加强可操性。《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税收代位权从性质上说是税收代位诉讼权利。在税收代位诉讼中,税务机关是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而不是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但是这种诉讼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税务机关与被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它混淆了公益性的税收与普通的私利性质诉讼,带来了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税收代位权应与普通代位诉讼有所区别,或者说,税务机关理应享有一定的“特权”。

3、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进一步增强税法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欠税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债务人的资产;如欠税企业由一个股东全资投资组建,对其股东的资产;如欠税人为自然人的,对其法定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共有的资产等等,税务机关应有多大的执行力,其证据材料如何取证,程序怎样,如何监督规范等等,都是目前税收法律未能设定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提高执行力的工作制度

1、对欠税企业监控力度还需加强。首先,《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那么如何报告,如何管理,则有必要对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其次,建立欠税企业“大宗财产状况汇报制度”,报告其资产、投资、债权等情况,对个人还需报告其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消费等情况;对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未缴清欠税前,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尽管《征管法》明确了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人单位在这种报告义务面前没有任何实质性和紧迫性的压力,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报告特别是不如实报告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在监控上,一方面在税收执法主客体正确的情况下,应多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条件限制,使税务机关能够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根据现有法律来应对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能因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不作为,应建立有效的监控体系,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有力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

2、对企业账户、账号的管理仍需完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征管法》自20xx年5月1日实施,从而对该期限之前纳税人开设的账户账号,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全措施,并形成制度。

上述制度还应注意引入惩罚机制,应明确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如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可以隐匿财产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增强执法刚性。

(三)继续加强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的建设

走税收管理社会化的路子,实现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阻止欠税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布控制度等等,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制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密切协调配合,力争全社会的综合管制,为准确掌握欠税人的经营、活动、财产等状况,更好地提高执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相关的合作制衡机制,协调征管和稽查两大系列运作

征管和稽查是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活动的特点而进行的税收征管职能、职责、职权的分工,它们共同组成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两个机构只有有效合作,才能保证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正常运转。因此,不能过于“本位主义”,只注重自身利益,必须本着共同的工作目标、共同的工作理念,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问题,才能提高税务工作的质效性。为此,应进一步理顺工作联系机制,建立更合理的、更灵活的、更完善的,既分离又统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促进的工作制度,如:欠税管理制度、罚款暂缓或延期管理制度等,这将是改善执行难“瓶颈性”问题的有效途径,更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