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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7 08:50:0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1篇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组织职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首要职能是组织职能,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组织职能存在特定性特征。依照其特定性特征的原则进行划分,可以分成有职权性和非职权性两大阵营;依照其管理宽度的原则进行划分,可以分成多种层级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将责、权、利下达至各层级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处,并命其工作人员做到协调工作。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职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二大职能为监督职能。在高速公路的服役过程当中,牵连着多方的利益群体,其中便不可缺少有监督职能发挥效用,平衡各方利益群体。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涵盖两个方面:

(1)针对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

(2)针对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活动涵盖三大因素:①监督者、②被监督者、③所处外在环境。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职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三大职能为调控职能,调控职能更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当中必不可少的职能之一。以国家的整体宏观规划为依托,在对高速公路开展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活动过程中,都要有宏观调控作为支撑。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职能的实施,意在依据国家对高速公路做出的整体规划行事,从而保障高速公路整体规划目标的落实。

二、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度问题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度涵盖多重内容,局限于高速公路垄断性的作用,其组织制度的贯彻落实出现(或潜在蕴含着)诸多弊端。在我国,高速公路的运营规模适度与否、结构规划的科学与否、收费站点的布局合理与否等问题都没有得到透彻而明确的回答,尚需进一步的论证和推敲。目前,全球的收费公路总体建设里程为14万公里,其中有超过70%(约10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位于我国境内。仍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我国的收费公路构成当中,有95%的高速公路以及65%的一级公路,某些收费站点的间隔距离仅有几公里之近,布局甚是欠缺合理性。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价格在项目审批时便已经敲定,通常状况下,收费价格和收费年限都不会轻易的出现变动,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会出现个别路段车流量超出预期而形成超额收益,而个别路段车流量未达预期而形成亏损的现象。高速公路的建设规模与运营效益如何实现平衡,从而实现组织制度的最优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制度问题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制度全面与否、科学与否等问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存在行政管理的地方,就要有行政监督作为支撑。在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监督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具体体现如下: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职责划分不明确。在我国现行的管理机构布局上,存在明显的机构管理范畴重叠,导致同一个任务有多个管理主体的问题出现,层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混乱。例如,部分高速公路企业没有统一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只是由财务部门登记后每年做账务处理,这样就无法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实物的存量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

(2)高速公路在投建过程当中的行政监管力度不到位。因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监督力度的匮乏,使得一些相关部门的工作者在利益的诱导下,利用职位之便,导致行政管理监督制度的非规范性问题的出现。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大都属于经营主体多元化,尽管此种多主体的投资方式能够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然而,容易导致其监管的重叠、混乱甚至出现空白。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制度问题分析。若要使高速公路能够正常发挥其应有的公共服务作用和经济利益效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保障。详细来说,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制度渗透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其一,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术性问题。当下,涉及到此类问题的具体法规制度仍未形成,唯有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提炼出一些相关条文作为约束。例如,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等活动,都有其针对性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此类衡量性的技术要求和约束性的执行标准都要以详细的制度文件展现。然而,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此类调控制度尚没有形成完整地文件,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术调控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其二,高速公路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因此,其相关信息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然而,当前信息公开的制度和信息公开的程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开问题颇多:

(1)应被公开的信息范围不清晰、

(2)信息公开的流程环节尚未统一、

(3)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匮乏。

三、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探析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组织制度。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制度应能充分展示依法行事的精髓,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是要为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约束和支持。若要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得到应有的贯彻和落实,并发挥相应的效力,就要使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示人,从而实现其应有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基于此目的,应深入强化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满足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现实诉求,从而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做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2.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监督制度。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否关乎到经济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同时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有力支撑。纵观西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的国家,其大都由健全的法律、法规做出极,倘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便会困于执行。我国的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改革大都是借鉴以往时期的经验进行,尽管此种方法具有显著的针对性,然而却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作为代价。因此,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改革应首先建立相关体制机制,并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只有依照此种方法,才能保障改革无障碍进行。例如,笔者所在公司与员工核算每月电费使用量时就是严格按照公司现有关于用电方面的管理制度每月根据水电工对员工所住的家属楼、集体宿舍抄表的分户用电数,上报审核,作扣缴电费依据;核算水费时根据每月公司的水费缴纳情况,核查总水表与水厂提供的数据是否符合;公司员工床上用品的申请购买、发放等环节(审核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开单-做好登记工作)都有完善的制度监督,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符合电话费报销条件的员工的电话费报销;每季度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需求量,绿化用品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批等程序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3.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调控制度,是保障我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正常且无障碍进行的必要之举。转变原有的宏观调控手段,达到行政管理制度转变的效果,从而减小行政管理调控制度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

(1)针对高速公路全部关联范畴开展技术性要求的考量,完善相关行政制度的建立,实现强制性制度约束。

(2)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并设置专门的信息公开监管机构,从而避免信息公开的不彻底问题出现。例如,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将具体工作信息明示于平台上,既方便了员工的查看,又提高了工作的准确性和透明性。

四、结语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2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现实意义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大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间断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现实意义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大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间断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但就现有情况来看,巡逻人员从数量到素质上都很难达到现实要求。巡逻中出现由“灰色”区域转为空白”区域的现象,而违章、毁坏路段的逃逸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以过程中损失的价值是可想而知的,这里面固然有装备不完善的问题,但在路政巡查人员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来看,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不管从促进高速公路的自身发展来讲,还是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局

来考虑,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强调克服困难而使制度安于现状,我们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完善公诉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使权责分明,提高效率。这方面主要就是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行政部门和经营企业间进一步划分权力和责任,避免政策的冲突减少事后的不良影晌。

    其二、完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加大高速公路正确行使的宣传力度。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人民大众三方面的密切配合,因此高速公路路政人员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严格依法行政。另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人民大众的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普法才更有利于执法的顺利实现。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4篇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础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

1、技术等级差异

高速公路是国家公路技术等级分类中最高等级的公路,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由于它采取了控制出入、分隔行驶、汽车专用、全部或部分立交,以及采用了较高标准的、完善的交通设施,从而为汽车大量、快速、安全、舒适、连续地运行创造了条件,成为国家干线公路网的骨架;是承担主要城市、地区之间汽车高速运输的通道。而普通等级公路由于是开放交通,双向通行,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干扰因素限制了汽车的快速、安全通行,承担着公路网中的集散功能。

2、建设主体差异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传统意义上应该作为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来提供,但是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全部依靠政府的投入是不现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为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国家鼓励各种资本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于是就应运而生了以项目融资、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经营的高速公路。目前,这些国内外经济组织的资本在高速公路的建设主体中占较大比重。普通等级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的燃油税,其主要建设主体是国家,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普通等级公路所占的比重很小。

路政管理是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由于高速公路和普通等级公路在管理基础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其进行的路政管理也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差异。

一、技术等级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方式方法的差异

高速公路是技术等级最高的公路,就其路政管理内容而言,与普通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即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但是,对于高速公路而言上述路政管理内容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在路政管理观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上与普通等级公路存在差异。

1、路政管理理念的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属于开放性公路,公路使用者对各种信息、物资、服务的获取有很大的便利性,而高速公路采取全封闭、全立交、渠化通行、控制出入的管理方式,路产路权的管理工作量相对于普通等级公路要小,更多的是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的公路使用环境,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理念更趋向于服务。例如: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秩序管理、路况信息服务、抢险救护保障等。

2、路政管理手段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的使用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路网之间联络发达,公路使用者知晓应对各种路况的应急措施较易获取,对路政管理手段没有特异性要求,而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道路,设施先进、车流量大、车速快、突发事件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的监控通信手段、精良的路政管理装备,以便于及时获取路况信息,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对策。

3、路政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等级公路是开放式运行,其路政管理是开放式的管理,是一种应对式管理。高速公路是一个全封闭的、连续运行的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障该系统安全高速运行的重要环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在规范上、标准上也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必须是一种全时段、全方位、全区域的实时管理。

二、投资主体的差异导致路政管理的差异

1、路政管理的内容差异

公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路政管理的所有目的都是维护路产路权,服务公众。但是,国家投资的普通等级公路(少量其他资本除外)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基本是都是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中的“保护路产”的内涵是不同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以BOT等方式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只是取得了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益,这是依托在高速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并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资产所有权,公路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不管属于哪种管理形态,也不管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都属国家所有,但是在特许经营期间,这些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权,高速公路路产具有国家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双重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目的不仅要保护国家的“路产路权”,还包括了国内外经济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经营者的用益物权(特指路产),保护路产不受侵犯,保障高速公路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同时还要监督高速公路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向政府移交时,路产处于完整状态。

2、路政法律关系的差异

保护路产的内容和目的的差异,导致了路政法律关系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此也十分明确地做了规定。当公路路产损坏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业主”是国家,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索赔权和行政管理权,不管收费经营与否,路政管理机构既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又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进行民事索赔追偿。在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者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拥有用益物权,可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当事人予以赔(补)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产损坏的结果和性质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还应对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的路产索赔后的完整情况予以监督。

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技术等级差异是其路政管理方式不同的根本原因,投资主体的差异是造成路政管理的部分法律关系不同的基本原因。只有抓住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路政管理差异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理解其特殊性和一般性,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水平。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5篇

—、我国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分类和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广告,是广告业主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一是高速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塔(牌)等各类广告标志;二是利用跨线桥,收费站及服务区建筑物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为载体,采取架设、悬挂等形式设置的广告标志。根据广告牌设置地点的不同划分,我国高速公路广告大致可以分为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和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三大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这意味着,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应当经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公司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也必须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法律规定明确、管理权责分明,因此行政管理比较规范。

依据《公路法》第56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子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牌能否进行许可性管理?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属于地面构筑物,根据《公路法》第56条条文的表面理解是禁止修建的,因此不能通过行政许可获得合法设置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把广告牌等设施等同为管线、电缆等设施,是可以经过许可后设置的。此观点从制定《公路法》第56条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此条款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公路改扩建预留土地、为了减少公路上车辆通行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等,如果允许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那么在公路改扩建拆除时阻力较大,而广告设施与管线、电缆设施等一样,属于临时性的,拆除比较容易,把广告设施等同于管线、电缆设施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根据此立法本意,我国许多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都作了相关规定,把高杆广告认同相当于塔、杆等设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设定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牌的行政许可项目。

而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牌,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管理机构则没有执法权,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审批和监管涉及规划、城管、工商、土地等部门,多头管理有可能会造成相互争权或者相互推诿,从而导致管理的无序性。

二、高速公路非法广告现状和行政管理的执法困难

高速公路非法广告也可以从设置地点划分,分为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非法广告和建筑控制区外的非法广告两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部门监管的缺失,有些广告业主钻了法律的空子,在高速公路未建成开通前就在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了高杆广告,属于"先有物后有路”的状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4条规定“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这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无法律依据对此非法广告进行查处,只能由高速公路投资者以其侵犯合法广告经营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广告,其实就是紧挨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一、两米范围设置的,实质上是利用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和视觉效果,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广告效益。这其实是侵犯了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在建筑控制区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管理,高速公路投资者也无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只能由工商、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依各自的职能去监管。

还有一种高速公路非法广告,就是不走正常的行政许可手续,不按高速公路广告统一规划,利用行政命令和行政权力,直接在高速公路在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宣传广告,比如地方政府为当地所做的形象宣传、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公益宣传等等。笔者认为,虽然是公益宣传牌,但同样属于非公路标志标牌,其设置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否则仍视为违法设立。

那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的非法广告是如何行使执法权的呢?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高速公路用地内的非法广告,按“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处理;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非法广告,按“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构建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杆线”进行处理。然而在现实执法中,对合法的广告经营者未申请行政许可就设置的广告和地方政府及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宣传广告,通常实行“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责令广告业主补办行政许可手续。而对于其他非法广告,根据《公路法》第79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然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的手段又显得非常薄弱。一方面违法高杆广告或大型广告的拆除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由于路政管理部门的设备、技术有限,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广告公司往往会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路政管理部门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应付诉讼,强制拆除一拖再拖;还有一方面由于涉及到多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和各部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强制拆除还会出现抵制、不合作的现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也曾想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强制拆除的目的,但法院回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请示答复中已经明确,行政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三、对健全高速公路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探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6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现实意义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要求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管理大致采取四种模式,其一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其二是交通厅下设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其三是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四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路段成立公司或管理段负责管理。而我省采用的是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业管理,路段公司或事业管理处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实施宏观管理,路政管理、养护质量考核、收费经营等行业管理职能由省公路局全面承担,各路段由企业性质的公司或省交通斤设立的事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我们看到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问题:我省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事业编制,而其管辖的部分高速公路经营权已转让给企业。这样就造成在处理某些现实性问题上的混乱,高速路政管理机构一方面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事故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又代表经营业主收取当事人的路产赔偿费用。这种身份和权责的交叉与混乱往往导致交警部门在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又把路政执法人员作为事故的当事人来看待,从长远角度看,这对维护高速路政执法系统的权威性是不利的。因此加强高速路路政的管理,弥补现行管理模式下的不足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执法依据缺乏:另一方面是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法律效力打了折扣;还有就是人民大众的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我们知道法律制度的发展总是建立在对其所要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作充足的调查和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上的,而我国高速公路经过二十年的迅猛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但其速度很难与高速公路的发展相适应,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制的建立健全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在我省所实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下,很难形成统一的对外能发挥出各种职能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虽然路政部门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内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是在人事、财政、装备上都可能受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约束,往往考虑到经营单位的利益而无法对外独立行使执法权。而从经营单位的角度出发,他们为了提高经营效益往往会实施一些与高速路政基本规定相冲突的行为,这样就很难保证执法力度。

从广大的行使者来说,由于部分人缺乏对高速公路的认识,不符合上高速公路条件的也应要体验一下“速度”带来的快感;有的为了图一时之快,翻过高速公路隔离栅,大人、小孩走在高速公路上锻炼,串门子;有的甚至骑着自行车上高速,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经常被误认为是快乐的新体验。路政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往往是很无奈的,只能以批评教育的形式来劝阻。

三、装备不完善,路政巡查人员有缺漏。

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汽车专线,流量大,车速快、事故突发率高,因此,为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需要对高速公路全天候不间断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现代化通讯设备、勘测设备、急救用品及各种警告、指示、引导标志等。

但就现有情况来看,巡逻人员从数量到素质上都很难达到现实要求。巡逻中出现由“灰色”区域转为空白”区域的现象,而违章、毁坏路段的逃逸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这以过程中损失的价值是可想而知的,这里面固然有装备不完善的问题,但在路政巡查人员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来看,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不管从促进高速公路的自身发展来讲,还是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大局来考虑,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当然我们也不能一味强调克服困难而使制度安于现状,我们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完善公诉公路路政管理模式,使权责分明,提高效率。这方面主要就是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行政部门和经营企业间进一步划分权力和责任,避免政策的冲突减少事后的不良影晌。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7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发展;路政管理;意义;研究

实践中可以看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维护高速公路正常运行能力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各种损坏公路、基础设施的不法行为,减少公路设施损坏、挽回经济损失,而且通过对占用、随意挖掘公路等行为的许可、管理,有效的提升了高速公路路网整体服务质量,实现了高速公路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分析

路政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运行、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路政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及区域经济发展

高速公路建成以后,产生的最直接作用就是促进公路沿线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对于产业带的形成以及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说明的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在此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路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就没有高速公路的作用发挥和价值体现。由此可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现了高速公路网络信息的及时交流,同时也缩短了经济不均衡发展地区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对于促进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2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路网服务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提升的关键

对于高速公路而言,其构成部分主要有路基、桥涵以及路面和隧道等基础设施,同时也包括电路通信网络的布设,公路附属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基于此,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一可以能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查处各种不法行为,对于减少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损坏,挽回经济损失以及大大节约养护投入和降低运行管理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加强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控制,对占用和随意挖掘高速公路的行为、管线跨越高速公路以及超限车辆行驶行为许可管理,可有效提高高速公路的整体服务水平。通过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可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可以看到,如果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水平提高了、工作能够做到位,则可促使国家和人民受益,对于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体现。

2、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分析,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实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价值,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强化执法管理,做好服务工作

对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而言,应当强化自身建设,处理好执法、服务之间的关系,保证执法工作的严格性、公正性以及文明性,并在此基础上努力的去拓展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空间和形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施工职能部门,应当服务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重点体现在依法维护路产、合法权益以及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路政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各界的监督,积极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个性化服务。不仅要严格落实执法工作,更重要的是要保持足够的工作热情,拓宽服务空间和领域,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服务型、指导型以及沟通型的路政执法理念,热情对待每一个参与者。在此过程中,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面向经济发展要求,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执法、服务方式,跳出自己的小圈子,以社会经济大环境为生产发展空间。正确处理好路政管理、便民服务之间的关系,探索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2.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以科学发展观应对路政管理新问题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高速公路的修建投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财政拨款、股份制投资以及公司制融资等形式,因此管理人员的组成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首先,依法建立高速公路路政体制和相关机制,严格依法治理各种超载、和超限运输车辆,以此来提升高速公路的实际应用质量和效率。高速公路以其方便、快捷,成为当前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行形势,而且与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吃、穿、住、用、行等方面,都有了突出的体现,尤其是汽车保有量不断的增加,如果管理机制不到位,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矛盾问题。

其次,善于借力,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上升到社会、政府以及群众服务的行为,将高速公路保畅、保洁管理工作,异化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整顿,同时还存在着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到位等现象。因此,实践中应当构建一种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以及群众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治理格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3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各级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之规定,全面落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促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法制化道路。随着现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普遍得到了提升,路政工作重点发挥公路的日常管理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文明服务意识,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保护了高速公路路产不受非常侵占、保证了路权的完整性。对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而言,其在依法治路、依法保护路产以及维护路权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党政威信,将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作为政绩工程来抓。新形势下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执法能力,均应当全面提升,同时还要不断的增强执法管理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工作作风,从而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是路政工作生命线的观念,在分析形势、办理案件、处理日常事务中,坚持以公路法规为准绳,维护公路法规的严肃性。实践中,应当切实开展各项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监督力度,增加路政管理人员的法规观念、行政能力,以“十精神”为指导,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将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重心。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第8篇

论文摘要:对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构建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的构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实现基本信息系统的功能,后期依托新技术进行功能拓展。研究结果为路政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使路政管理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现状及问题

1.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现状

⑴基本建立了基础架构体系。省、市两级数据中心、业务中心的建立,实现了全省行政许可管理的信息化,建立了基础信息资源库,路政许可管理实现信息化,包括办理流程,相关统计报表、台账的信息化,实现与省厅网上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

⑵规范了路政行政处罚管理业务。实现了对路政巡查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巡查过程记录管理,相关统计报表的管理;实现了对路政人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包括:人员信息维护、人员离任管理、人事报表管理;实现了对路政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安全设施(标志、标线、交叉道口和安全信号灯)、路政装备、服装发放情况的管理。

⑶初步建立路政执法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对固定治超站点执法现场的监控管理,惯用以电子地图为界面基础的集地图目标定位查询和目标属性数据查询、报表查询、图表查询和数据输出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查询。

1.2问题分析

虽然路政信息化基础架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路政信息化基础架构体系。此体系可以为现在及长远的路政信息化建设奠定发展思路及基础技术架构平台。所以在进行具体的路政信息化研究建设之前,首先需要依据全国和各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尽快确立完整的路政信息化基础架构体系。

⑴相关路政应用管理的空白亟需填补。目前大部分路政业务管理工作更多的是依靠人工进行,在准确性、科学性及办事效率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⑵现有各种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和控制系统基本处于“孤岛型”运作状况,各个运作实体与行业内的信息交换缺乏有机的纵横联系。

⑶外业管理因路政信息资源数据库不全在路政执法中暴露诸多问题,如路产不明晰、路政许可管理困难等等。

⑷路政人员素质与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有差距。虽然近几年,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执法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目前信息专业培训缺乏系统性,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电脑不会用、使用不规范、维护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

2.1系统构建原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分为内业管理和外业管理,目前内业管理繁重又不系统,外业管理存在漏洞,有时无法及时发现问题。通过引进并运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改变传统的纸质管理,人力型管理,让内外业兼顾效率效能,让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驶上“快车道”,并且降低运营成本。

⑴将繁杂的内业管理分门别类的存储于电脑中,随时方便查询。

⑵将路政巡逻中的路产、建筑控制区等建成电子地图和信息化档案系统,为路政外业管理升级奠定基础。

⑶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基于B/S模式,以平面地图为核心,实现路产、建筑控制区的显示、查询、统计功能。

2.2 系统功能层次结构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日常处理、台帐管理、数据查询、统计报表、公文处理、基础数据、系统管理、功能拓展八个子系统。

⑴日常处理子系统主要进行路政日常业务的处理,包括路政许可、挖掘占用、违法建筑、其他路产损失、行政复议诉讼、超限运输查处、超限运输审批、公路施工路段、公路路政装备、公路技术、桥梁技术、路政执法人员、公务车管理、投诉举报、公路巡查、重要情况通报、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路政工作日记、路产损失赔补收据、路网调度等20多个功能模块。

⑵台帐管理子系统利用日常处理子系统的业务数据,自动生成各种路政台帐。包括路政许可台帐、违法建筑台帐、挖掘占用台帐、其他路产损失台帐、超限运输审批台帐、超限运输检查台帐、公路技术台帐、桥梁技术台帐、路政执法人员台帐、公务车管理台帐、路政投诉、举报台帐、路政综合台帐等。

⑶数据查询子系统提供对路政业务所有数据的在线查询。每种查询都支持多条件组合的模糊查询。

⑷统计报表子系统能根据执法单位和时间段的设置,自动生成全部月报、季报、年报。包括路政管理统计月报、超限运输管理统计月报、路政执法统计季(年)报、交通安全设施统计年报、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统计报表、公务车管理统计报表、路政人员结构统计年报、路产损失统计年报、路政装备统计年报等。

⑸公文处理子系统实现了网上通知下达、查阅通知、路政信息、路政信息查询、文件上传下载、公文原件影象查询等。

⑹基础数据子系统统一管理路政业务专用术语、规范词等,支持在线更新维护,使得系统的数据录入更加规范、便捷。

⑺系统管理子系统提供操作员管理、权限管理、操作日志审计、数据备份、系统初始化等功能,是系统管理维护人员的主要界面,有效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⑻功能拓展子系统是基于新技术的开发,如目前的物联网技术、GIS\GPS\GPRS等技术,实现更多的功能,从而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提供更多的辅助手段,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3、结语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集中体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利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路政事务,建立基础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基础性统计,使之便于各级部门间数据的交流,提高数据和报表的准确度。使路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化,实现资源共享。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本系统预留了较大扩容的空间,预留空间一方面利用新技术可以实现的功能支撑系统的规划、管理、决策,另一方面则考虑到各省局开发的其他系统的挂靠,以及以后管理系统的业务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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