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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研究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5 10:40:14

国际法学研究

国际法学研究第1篇

一、现有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历经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发展阶段,为促进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国法学的繁荣与创新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三十多年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始终难以摆脱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局。

(一)理论困局:难以突破西方语境长期以来,无论是作为实在法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现实层面,还是体现为研究成果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层面,都持续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围绕西方语境展开——国际经济法制规则依西方价值标准设定,国际经济法学范式依西方学术体系建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法学领域的绝对话语优势突出体现在:首先,在实在法领域,现有国际经济法律体制都是由欧美发达国家根据西方国际经济关系和法治理论发起组建并确立游戏规则。其次,在法学研究领域,从国际经济法学的起源来看,西方系列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学理论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从国际经济法的总体发展进程来看,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始终占据主流阵地;从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范式来看,其建构、转换乃至变革均由西方学术界所引领。最后,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迅速崛起,中国话题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学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并由此展开专门针对中国的理论攻击(诸如“中国”、“中国崩溃论”、“中国责任论”等),从而使西方发达国家在占领理论、学术制高点的同时,形成意在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然而,在这样的话语垄断面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准备不足:很多研究盲目追随西方话语,而且,由于缺乏对于经济全球化及其法律规制走向的规律性提炼和前瞻性预见,既无法针对西方既有理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或积极应对措施,也没有基于中国的特殊问题,从中国视角来建构、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

(二)实践困局:应对中国问题不足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地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出各种新课题,既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中国现象”与“中国问题”更显突出。例如,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以及法制状况等因素,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中国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就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复杂问题,例如:既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完全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定待遇,既要恪守多边法律规则下的义务又无法避免因为对中国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解、错读乃至偏见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既要参与多边游戏又没有事先参与讨价还价的主动空间。然而,面对类似实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迫切之需。

二、外部影响与内在根源

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关系格局及其中不断呈现的特殊的中国问题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双重困局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外部影响。

一方面,就全球层面而言,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环境均有利于西方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固守其垄断地位。首先,“民族国家”、“”等一系列构成国际法律关系核心要素的概念均植根于西方文明的土壤,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心始终位于西方社会。其次,迄今,就世界总体格局而言,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体制模式、意识形态在世界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西方社会都处于优势地位。现代国际经济法学不仅在理念上更多地倾向于西方的价值标准,在内容上更多地反映西方政治、经济的体制要求,而且在研究视角的取舍上也更多地定位于有利于西方的利益立场。

另一方面,就中国层面而言,新问题、新现象的大量涌现、交织转换,不仅使及时研究、深入分析面临重重困难,也难以短时间内形成规律性把握与体系化提升所必需的学术沉淀。首先,就中国自身而言,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后来者,其所面对的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问题,没有现成方法可供遵循。其次,从全球角度来看,中国特殊的发展模式及其高速发展的经济水平,都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最后,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制正经历变革,这种不发达的国际经济和商事法律实践无疑决定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尚未成熟,更何况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要比西方少近30年的学术积累。[2]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环境不利固然构成制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重要成因,但法学研究存在的自身定位不准与方法失当,更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难以突破困局的内在根源。

(一)导向错位:法学研究的“立场先定”问题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相比,在意识形态的价值属性方面,法学往往被人为地添加更超然、更中立的色彩。基于法自身应当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前提,人们认为,比起经济学家,法学家更关注各种权利主体的关系,因而也就更加容易成为追求公平时代的社会代言人。一些法学研究者习惯于“超越功利”的定位,并排斥基于特定利益角度的“立场先定”。实际上,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立场或价值先定问题,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均已达成基本共识:人文社会学科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回避“人”的主题,为此就无法完全回避具体的社会实践生活中的价值判断。[3]法律活动领域是无法完全避免价值判断的,法学思考是有价值导向的。即使是被视为技术性的“法律诠释”也总是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及对该种利益要求的规范调整相关的,从而决定了法律诠释与意识形态必然关联。[4]更何况,论点确定与论据取舍无不体现出研究者的主观偏好与感彩。此外,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其学术研究也不可能有超越所有利益的纯粹“公正”和“中立”,国际法更是如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始终是所有国家的国际法学家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实践表明,根据西方语境下所谓“客观公正”、“普适标准”或“道义立场”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内部充满西方利益,当它们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时,它的运转就很“高效”,否则它就可能“名存实亡”。[5]因此,对于中国来说,除了自己,没有任何可以依靠的利益代言人。

(二)方法失当: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存在着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缺乏作为“骨髓”的命题或基本观点,[6]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问题意识。目前,我们有一些法学论著不是围绕问题而展开论证的——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不是问题,因而也谈不上解决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一般介绍、简单重复、泛泛而谈之作。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二是脱离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即“中国问题意识”缺乏。恰如顾培东教授所言:“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7]表现在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就是“分析中国相关问题的文章确乎存在,但真正能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论支持的并不多见,大多数论著与现实联系不紧密,或者说貌合神离。”[8]

国际法学研究第2篇

关键词:《国际物流学》;互动开放;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265-02

一、正确认识课堂教学在教育中的作用

现代课堂教学是以现代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实现教学过程各个要素及其优化组合为基本特征的教学实践活动。从传统课堂教学向现代课堂教学转化,由于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教师教学方法还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教学观念的束缚,对现代课堂教学的真谛还未深刻领会,课堂教学方法与现代课堂教学理念并未达到有效的结合。

现代课堂教学强调主体性原则,因为它能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和创新能力。但是,只要有教师参与的课堂教学,就要体现教师的作用,就要处理好学生主体作用与教师主导作用的关系。主体与主导的和谐统一,是现代课堂教学的基本特征。这要求我们用现代的教学方法,实现这种和谐统一。

二、课堂授课过程要注重互动开放性

互动论是当代社会学的一种重要理论,随着理论界对互动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逐渐为其他领域所借鉴和使用。与此同时,教育研究也开始借鉴互动论的一些研究成果。事实上互动论的一些原理和方法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学科教学和研究中,并以此为动力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互动论丰富的内涵与教育事业相结合,成为当前教育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当前,教学同现实生活相脱节,教学方法单一,采取“填鸭式”方法灌输知识,忽视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填鸭式”教学表现为教师在课堂上全面讲授概念、原理,学生被动地听,严重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易产生“高分低能”现象。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使得课堂教学仅仅是传授式,而忽略了通过课程的实施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其结果是既容易脱离现实,又影响了学生辩证思维、经济思维和分辨是非的能力的培养。

因此,在国际物流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当采取互动开放式的教学方法。一要注重对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开放性,注重课程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拓展,注重与经济社会现实相匹配并从现实世界中获得发展的动力和养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二要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采取多种方法,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创造一种“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课堂氛围,达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形成一个开放的互动的教育教学体系,拓宽教育教学的渠道,改变灌输式教育的弊端。

三、注重教学方法的多元化

我们的教育不能忽略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首先,国际物流学不是纯理论经济,它是一门社会科学,反映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与经济现实相匹配,我们的学生不仅要学到专业的知识,还要得到专业的学术训练。因此,我们的教育应该变“专才教育”为“素质教育”,构建有助于学生创造力和综合思维能力发展的教学方法体系,在授课过程中注重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并尝试游戏式的教学方法。

所谓“启发式”,是指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观念,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处理好的“教”与“学”之间的关系。要从以教师的“教”为出发点转变为以学生的“学”为出发点,做到教是为学服务,教是为了启发学生、引导学生的学。围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个目标,把教学过程变成学生在师指导下丰富理论、获取知识、发展智力和训练能力的重要过程,使他们成为教育、教学活动和自我发展的主体。

所谓“参与式”是指针对那些逻辑性强,思维敏捷,能言善辩的学生,应当加强对其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的训练,为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机会。通过演讲、辩论、点评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培养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和知识,同时,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以及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尝试“游戏式”教学是指将组成个人兴趣小组,结合所学内容,通过游戏、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甚至教师引领学生实际操盘(股票、基金)等方式,以现实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对象,让学生充分体会物流的魅力,自由表达、质疑、探索实际问题,让学生通过多种方式,从玩中学,寓学于乐,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并从实际问题中进一步探究所学,做到解难释疑。它的好处是能够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自学能力,促使学生主动去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做到自己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达到深化教学,提高能力的目的。当然,运用这种方法时把握好分寸是关键,切勿混淆了教学与娱乐的界限,更不能越“玩”代“学”,荒废了学习时间。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引进案例教学

教学不是一味的教条,它是一种方法,一种心灵的容器,一种思维的技巧,它应该帮助受教育的人得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是以实际问题为题材而进行的客观描述,是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热点问题的凝练、概括、描述和总结。案例的内容应当新颖,与现实联系紧密,具有趣味性强,针对性强,可借鉴性强的特点,而且通俗易懂,最能反映当前的理论前沿或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课程内容引用现实中的相关案例,向学生做案情介绍,再抛出问题的焦点,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后,再引导学生对案情进行分析,使学生自觉主动地融入到独立思考、积极讨论的过程中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让学生站在客观的、局外人的角度或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讨论生活中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又该拿出怎样的办法解决这些事。这样,不仅能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而且能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可以帮助学生把握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消化和吸收,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达到“一石两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梁静溪.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6,(6):79-80.

[2]张宝贵.宏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几点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35-37.

[3]刘志迎,程瑶.案例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中应用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教育论坛,2009,(3):82-84.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Research on Teaching Method

WANG Mei-e,LI Wei-wei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27,China)

国际法学研究第3篇

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1)2002年度学术年会论文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张志兵“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一、 反倾销的立法概述(一) 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 《Carlisle I 草案 》。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 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自1994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 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 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 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二、 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 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 、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 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 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 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 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 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 、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三、 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 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 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1)、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 “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四、基本认识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 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 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注释:① 徐为人,黄勇,《谁是反倾销的真正赢家》,《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3月。② 林洪 ,《论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国际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页。③ 刘静,《欧盟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法律适用》, 2001年8月, 总185期。④ 郭寿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解释》,《法学家》,2001年第2期。⑤ 梁西主编,《国际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修订版, 第23页。⑥ 李圣敬,《反倾销法律与诉讼》,法律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第19页。⑦ 倪正茂 ,《国际规则 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第192页。⑧ 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作者简介]张志兵,男,湖南涟源人,法律硕士,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开始律师执业,发表法学论文多篇。联系地址:(510610)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401德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020-38771000 13926086122 传真:38771698

国际法学研究第4篇

[关键词]学说;国际私法渊源;法则区别说;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66 — 02

一、 学说及法律渊源概念的界定

学说,又称法理,是指权威的法学家在其著述中阐释的法学概念、原理和主张等。而法律渊源应该包括法律的制定主体渊源、法律的效力渊源和法律的形式渊源。因法律的制定主体不同,引发法律的效力渊源和法律的形式渊源不同。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各种国际私法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1〕37国际私法渊源与其他部门法渊源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双重性。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外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调整统一法律关系的规范又不尽相同,甚至差异甚大,所以国际私法渊源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由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既包括诸如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等实体法规范,又包括诸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程序性规范,所以国际私法渊源既具有实体法性质又具有程序法性质。由于国际私法不仅既包含作为私法规范的实体法,又包含作为公法规范的程序法和法律适用规则,所以国际私法渊源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二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差异较大,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范围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可能在一国之内承认某种法律表现形式是国际私法渊源,在另一国之内只承认辅助渊源地位,甚至根本不承认其为法律渊源。

二、几种权威的国际私法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城邦法则对暂住在城邦内的非城邦居民是否适用;第二,城邦法则的效力是否及于域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法则条文本身的语法结构作为法律选择的标准,指出“物法”的适用范围及于城邦领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是在该城邦之外则不适用;“人法”适用于城邦的所有居民,不论其在城邦内或是城邦外。虽然巴托鲁斯语法结构分析理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嘲讽,但仍然不能否认巴托鲁斯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鼻祖地位,因为他抓住了国际私法的“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2〕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此之后这两对矛盾一直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对当时的意大利影响深远,人法物法的划分为法官解决城邦之间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还未产生成文的国际私法之前,法则区别说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讲,巴托鲁斯的学说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在此之后,法国杜默兰“意思自治原则”、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和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相继问世,但直到《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则区别说仍对当时的欧洲各国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其作为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地位持续了长达五百年的时间。

(二) 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由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杜默兰于16 世纪为反对法国当时在法律适用上的属地主义, 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而提出来的。〔3〕他首次在其《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对这一理论做了明确、具体的阐述。他主张在合同关系中, 应当依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支配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就应当以他们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4〕而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适用何种法律时,法院也应推断其默示的意向。意思自治原则虽然被某些学者认为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立法权,但是其进步意义仍然不容小觑,这一学说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当时国际贸易比较发达的几个国家依然信奉法则区别说,但是走在资本主义世界前列的英国渐渐发觉法则区别说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于是,英国曼斯菲尔德法官通过对鲁宾逊诉布兰德一案〔5〕,在国际私法上第一个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判例。之后,各国纷纷效仿,1804年《法国民法典》契约自由中暗含了意思自治原则;1856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成为第一步在立法中明确承认意思自治原则效力的法典;1825年,马歇尔法官将这一原则引入美国。意思自治原则在18世纪得到新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确认了其重要地位,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民法典确认了其国际私法主要渊源的地位。

对比13、14世纪的意大利,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在历史的发展潮流中日渐受到各国立法者的重视。时至今日,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社会中普遍承认的基本准则,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促进和发展各国和各法域之间的民商事往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1849年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指出: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法律关系依其本身的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萨维尼独具匠心地避开了法律域内域外的效力问题,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主张每一法律关系必有其本座,将本座确定为法律选择的适用标准。该学说打破了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统治地位,推动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更为重要的是,对英美的国际私法的著作和判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加快了各国制定冲突法典的历史进程,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理论基础,极大地影响了19世纪后半叶国际私法理论,在学说史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因此也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经过之后的理论发展,有学者提出了最密切联系的概念。19世纪末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拉美国家签订的《蒙得维地亚国际私法条约》得到反映。国际私法实践推动着理论的发展,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大量引用这一原则。1971年,美国法学会放弃了《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的既得权理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取而代之,正式确立了该原则的法律地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美国立法中被承认,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直接间接地接纳该原则,例如1978 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2 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 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等。在我国立法中也有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涉外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再次重申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由此观之,此原则已被我国立法承认。

三、 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分析学说能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不仅要从学说本身入手,还应考虑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各国的法律传统和立法实践等多个方面。笔者认为学说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理由如下:

第一,学说的超前预见性和时展性决定了学说应该成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从前文分析可以得知,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城邦林立、商业发达的意大利;意思自治原则为实现法国法律统一而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诞生于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全球化扩张的时期;最密切联系原则因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在本座说基础上得以发展。四种最盛行的学说均是因实践的需要产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些学说因实践需要产生,在实践中又得到发展,并且被许多国家应用于司法实践,所以,从学说本身的产生发展来看,其作为国际司法渊源是合理的。

第二,学说在成文法产生之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据前文分析,在成文的国际私法产生之前,学说几乎成为法官审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案件的唯一依据。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把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引入判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把上述等学说引入立法,国际私法领域中几种权威的学说对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则区别说统治了欧洲各国司法实践将近五百年的时间,其作为学说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而其他几种学说也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从某种程度上说,成文的国际私法是由学说发展而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是学说的发展历史。

第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学说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相比其他部门法学科,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双重性决定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非常复杂,常常面临无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或者难以选择适用何种规范的尴尬境地。而且,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不同程度地打上了民族的烙印,深受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科技和宗教的影响,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另外,“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有限的预见性,无论一国的立法者素质如何高超,立法技术如何精湛、其制定的成文法都不可能朝令夕改,也根本不可能对日益复杂和不断出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逐一做出调整”〔1〕48,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家总是站在理论和实践的前沿,不断地发现和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和论证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方法。”〔6〕因此,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学说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各国的法律传统和立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说能否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英美法系国家长期以判例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授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法官甚至运用学说突破成文法业已确立的规则,创立新的规则。因此,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渊源之一。学说因其具有超前预见性和时展性使得它比成文法更受法官的青睐,所以,即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当法官面对没有成文法依据的现实难题时,在不可能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前提下,会自觉地运用成熟的学说予以解决,可以说,学说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渊源之一。

四、 结语

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影响比较大的学说,对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双重性特征决定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重要地位不容抹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法律传统不同,但都将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即使有些国家不承认学说的国际私法渊源地位,这些国家也不可避免地与认可学说是国际私法渊源的国家和地区交往,这就客观上要求这些国家必须重视研究学说的工作,以便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更好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目前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还未得到普遍的承认,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纵深发展,学说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会得到广泛的认可。

〔参 考 文 献〕

〔1〕 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7.

〔2〕 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2.

〔3〕 日本国际法学会. 国际法辞典: 中译本〔K〕 .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5:273.

〔4〕 罗肇鸿,王怀宁.资本主义大辞典〔K〕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0.

国际法学研究第5篇

1.国际标准化概念

研究方法国际化或者标准化,是指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要使用国际上普遍认同、广为接受和业已证明为科学的研究手段和研究工具(方法),遵循科学的研究程序,按国际统一的科学规范要求从事和管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其主要特点是强调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工具操作性,研究过程的客观、量化、实证和严谨性,以客观描述为主,少有主观臆断和模糊性思维判断。标准化实质是要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使用统一的研究标准、手段和评价尺度。这既是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要求,也是对其科学评价的前提标准。标准化的目的就是采用科学方法获得科学结果。到目前为止,我国曾有过很多学者采用国际化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使其研究成果得到国际认可,作为科学研究的文献索引,加以引证。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标准化的现实意义就是避免伪科学和学术垃圾以及学术浮躁,以科学手段,高效率地获得人类对社会以及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

2.国际标准化内容

哲学社会科学国际标准化实际就是科学化;科学化是国际化发展的主题,量化和实证是主要研究方法,客观描述是其主要的实验记录手段,突出研究的专业技巧性和工具性是主要特点,使用规范的研究方法和遵循严谨的科学研究程序是其基本要求,创造新的方法论是研究的价值目的。

就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量化和质化研究方法看,主张质化分析和量化分析的统一,它也是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根本方法,但是,其包括很多具体的质化和量化方法。我们对质化方法很熟悉也普遍使用,依靠逻辑过程或悟性过程等抽象提炼方法获得研究结论,但是,主观成分很大,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和“发挥主观能动性”。量化方法依据数据和定量经验等的推演、分析和验证得出研究结论,客观性很强,少有主观悟性参与,它是当今国际社会科学界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目前国内仅限于个别学科的使用,例如,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统计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但是,使用的程度非常浅显,特别是存在着研究方法服务于假定结论的普遍倾向。没有做到对研究对象进行科学的定量把握。这是我们与国际社会科学学术界的主要差距所在。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这种情况可以表述为,我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坐而论道者多,会做实验的少。

从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看,目前的研究工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1)突出研究成果的原创性。选题没有新意,重复研究是国内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有时忽视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闭门造车,各自为战。同时,也存在另一个极端,不顾质量,仓促抢先发表,“占山为王”的现象。内容上多是主观分析的结果,很少有通过量化实证建立的原创性。因此,选题和内容上的原创性是研究必须首要注意的问题。

(2)选题普适性问题。研究选题立意要有一般性。哲学社会科学所以是科学就在于它的研究成果反映出社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没有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不能称其是社会科学。因此,不论研究的对象具有什么特殊性和地域性,都要透过特殊揭示其蕴藏的一般规律。反映规律就是科学,科学也就是具备普遍适用性。

(3)研究的持续性问题。反映规律的同时,还要对其做持续研究,不断验证规律。国内对很多问题研究,发表了论文就好似解决了问题,以后就不再探讨了,一劳永逸,这是机械研究的态度。科学研究要跟踪研究和持续研究,把一个问题搞透,彻底把握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这样也才能形成专业化的学者。国外很多学者终生就研究一个问题,成为专家。而我们现在是什么时髦研究什么的现象。

(4)量化文献考察。对研究问题从纵横两个向度做最大限度的文献穷尽考察,是确定研究问题可信度的关键前提。历史上或者是别人如何关注和论述这个选题;完成到什么程度(解决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本项研究如何在此基础上开展;解决什么新问题;如何延续研究成就,等等,这是任何研究必须做的基础工作和遵循的研究方法。这既是对别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是对文明成就的继承,更是寻求研究的科学起点。

(5)选择普遍认同的研究方法。设定选择已经验证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相应的研究工具。设计自己的研究方法,通过量化检测手段,收集文献研究资料和文献数据,特别是问卷是数据的主要来源,必须首先检测问卷的科学可靠性,科学问卷是研究问题的主要标准依据。

(6)量化检测手段问题。我们经常提倡创新理论,但是理论的创新历来缺少一个理论检测环节,现行的检测职能是由实践来完成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实际上是验证和检测理论的指导思想,除此之外,理论还需要技术性的检测手段,依靠技术性手段科学验证理论的真伪,这是科学探索的至关重要的环节,哲学社会科学光有指导思想还不够,还要有本学科的专业技术手段,这是学科成熟发展的标志。从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界看,这些检测手段有很多种,常用的有5种:(1)三角稳定结构方法;(2)可信度测试法;(3)内在关联度测试法;(4)差异性检测法;(5)因素分析方法;等等。通过这些基本检测方法,所获得的结论就具有一般性、可借鉴性和科学性。可以成为衡定类似问题的科学手段和模式,也意味着创立了一个新的研究和应用方法。科学模式也就是在此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模式测试(社会科学的AMOS平衡理论)[1]得出的定论。目前在国内采用上述手段反复检测研究结果的学者很少。

以上几点只是创立规律性社会科学结论的十几个科学步骤中的基本要求。依据这几点基本要求,就能做到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标准化的基本要求。

3.国内研究方法现状及其问题

目前国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种类繁多,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主流研究方法:一是以西方哲学和科学为主的研究方法;二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为主的研究方法;三是中国古代形成的哲学“综合创新”方法。

3.1国内西方哲学和科学为主的研究方法及其弊端

现行国内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大多是西方哲学和科学的最基本和原始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五大类方法:

(1)逻辑研究方法。这是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工具论》里总结的古代人的逻辑研究方法,后来作为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普遍使用。

(2)经验归纳法。培根在其《新工具》(1620年)提出了经验性的研究方法。这是近代科学、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诞生。

(3)假设演绎法。培根提出其方法的同时,笛卡儿在《论方法》(1637年)则提出了其理性化的研究方法。这两种方法实际上代表着哲学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研究方法的二元论[2]。

(4)在近现代西方哲学界,普遍认同的三大哲学研究方法——先验研究方法(康德)、辨证研究方法(黑格尔)和现象研究方法(胡塞尔),也是国内研究借鉴的三大现代方法。

(5)其他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很多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在经典传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补充的研究方法,例如,休谟和夏夫滋伯利等就提出过怀疑论的质疑研究方法,现在也广为使用。一些著名经典哲学家如赫舍尔、穆勒、孔德、耶方斯和现代的哲学家库恩、拉卡托斯等基于经典哲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也提出了各自独特的方法,广泛为人们运用。

上述方法都是目前我国学者普遍借鉴使用的西方研究方法,比于当代西方研究方法论的发展,这些研究方法还都属于经典的基本方法,特点是重宏观抽象,缺少微观把握;理性分析较多,实证特点不很鲜明,往往是总结和归纳的思维过程是研究成果产出的主要过程,弊端是思维序列往往与实际序列不符。解决理论与实际的矛盾是这种研究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3.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论

这是中国国内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史观,是从人类的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哲学方法,被作为科学(自然和社会以及人类自身)研究的普遍方法论,在广义上,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不是一般的科学,是研究一切科学的最普遍的方法,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揭示了世界的本质和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最大的普遍适用性。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论也存在发展和创新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把当代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发展普遍使用的量化、考证研究方法引入唯物辨证方法中,在突出对事物质的定性功能作用(质性分析)的同时,强化定量的功能作用(量化分析)。量化研究方法本来是辨证唯物主义的题中之意。马克思和恩格斯曾非常明确地认为,数学是建立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基础。恩格斯指出:“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3]

为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现实方法论意义实质就是要以科学量化的手段对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和和谐发展等思想观点做量的内涵规定,强化这些科学理论的量的转变功能和工具操作性。量化理论观点内涵便于实践操作,实际上是增加了理论的方法论价值,从而在操作中能真正实现以量的积累带来质变的科学方法的确立,避免以往方法论的缺陷而导致的空洞和操作离位。理论是从无数量的现象中总结提升(抽象出质的定性)出来的,在返回实践的指导过程中,也必须要有量的规定,这样的理论内容才丰富。才能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一门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各门科学,运用了数学,可以严格化,可以数量化,成为定量的科学,能够进行严格的推断和预测。因此,只有恢复和重建量化研究手段,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面临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问题才能解决。

3.3中国哲学传统的研究方法

这是指张岱年等学辈主张的具有开放性、主体性、辩证性和创新性的“综合创新”[4]研究方法观。它是中国哲学研究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依据中国哲学的性质、对象、内容以及目的、任务,以我为主,从中国哲学观和哲学史观出发,以开放、兼容的态度对多样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取舍、融贯、综合、创造,建构起的一种新的独特的中国哲学研究方法论。“综合创新”研究方法应该是中西哲学研究方法的整合。“综合创新”被认为是未来建构中国哲学和哲学史方法论的正确途径和方向。这个方法的缺憾就是综合的过程要人来把握,因此主观综合分析色彩突出。传统的“正言若反”和“执两用中”作为认识和操作方法,同时也具有模糊性的思维特点、认知主观化和操作主观化的特点。解决主体和客体的矛盾是这种研究方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以上三大类研究方法总体上看,需要突出解决的是增强客观量化分析环节和考证研究环节,即不能简单地通过概念推演和思维过程获得质的结论,而应该通过展示和考证事物的量的实际客观积累推导出质的结论。这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所要解决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门类齐全,研究领域广阔,每年的成果甚丰,在国际学术领域很有影响,但是,能够得到国际认可的学术研究成果,特别是能够被国际学术媒体收录和转载的社会科学成果却寥寥无几。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可归为如下几点:

(1)中国社会发展与国际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代表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国家都是发达国家,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处在不同的层面上,研究的需求热点不同,惟一交叉的部分就是关于中国问题的研究,而这在很多国家社科研究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因此,从客观发展水平上看,国外的发展需要与我们的社科研究成就不很匹配。

(2)我国很多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还主要集中在中国自己的特殊问题上;或者是从特殊性的研究上还没有总结提升出一般性的普适规律,因此,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成就还不具备普遍意义和全人类价值。

(3)意识形态的差异太大,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色彩较重,加之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相互借鉴难度较大。

(4)中国大多数学者与国际学术界接轨存在着语言障碍。大部分社会科学研究学者还无法用国际认可语言写作,加上社会科学产业化环节不健全,直接影响了我们研究成果向国际世界转译和进入国际学术领域。

(5)研究方法差异较大。国内研究方法主要以主观定性为主,方法为体系建立服务;国外以实证定量为主,方法是研究的终极价值。尤其是我国学者的研究方法、研究程序以及使用的工具都是各自为战,没有统一规范。这直接影响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问题。

(6)全国缺少统一的哲学社会科学职业或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和研究成果,没有明晰的统一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以及监督机制,特别是缺乏符合自身规律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对研究成果进行自我评价的现象很多,导致学术浮躁,研究成果科学含量低。

上述原因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科学的问题。由于我们没有把社会科学视为科学,而是当成意识形态问题对待,所以,研究方法在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历来不受重视,学术研究的目的都是追求建立体系和论证体系,而不是为社会和文明发展提供创新方法论。研究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方式和产出结果,目前关于研究方法在学界没有任何明确的、强制性的行业和职业规范要求,采用何种研究方法完全是学者自己学术修养和道德水准所决定的,不是学术行业的法律规范约束。因此,研究方法问题也就成为研究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领域。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采用陈旧的研究方法或者不规范的研究方法。与国际化标准相比,我们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还不够科学,不符合国际化和标准化,因此学术成果的产出方式也就不科学。所以,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很容易被谨慎对待,甚至被认为是不科学的。这是阻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走向世界的关键所在。

应该说,任何社会科学研究对人类文明都应该具有一定的开启价值,但是,我们的研究具有中国特点、研究热点与国际匹配不上,研究方法再具有“中国特色”,没有统一认可的研究方法作为学术成果交流的共同参照尺度和评价依据。所以,我们的研究开启价值没有被国际学术界普遍重视,影响了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借鉴。如果不规范研究方法,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很多都会是徒劳无益,这不仅浪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辛勤劳作,也使我国对当代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很微薄。在当今国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只有通过使用国际上公认和认可的研究方法获得研究结果,才被视为是科学的活动和研究结果。学术研究是为全人类工作的伟大活动,必须依据全人类认可的普遍标准进行。

4.国际化的必然性及其意义

采用国际标准化研究方法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必然要求。一切理论的探索,归根结底是方法的探索。这表明理论探索既是方法运用,也是方法的创造。理论只有验证(以往方法)和提供(新的)方法,让人们把握和运用所创新的方法,才能付诸实践。这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价值所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实现其功能作用,首先要由体系本位意识转向方法本位理念,同时强化实证量化分析研究方法,这是研究方法国际化的关键。为此,我们必须首先采用国际认可的统一研究方法。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意识形态原因。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交流,往往不是学术观点的交流,而是研究方法的交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如同自然科学一样,关键就是运用人类普遍接受的手段和程序,“首先创造方法”[5];并且,黑格尔也提出过“方法有时比体系更重要”的阐述。无论什么意识形态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创造的理论体系并不重要,关键是这种理论是否为人类认识自然、协调自然提供新的、更有效的方法,以便人们操作和有助于人们改善处境,这是在学术研究中贯彻以人为本宗旨的根本体现。因此,研究方法就成为国际学术成果价值评价的关键问题,也是学术交流和借鉴的关键衡量尺度之一。

(2)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自身的特点原因。比于自然学科,哲学社会科学被认为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科,意识形态色彩较重,人文主观因素参与较多,在学术文化交流的过程中,比较和交流学术观点容易出现不分伯仲、相持不下的结果,而研究方法的相互借鉴则更容易形成共识,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3)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社会科学产品)国际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自然科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必须符合国际统一认可的ISO系列标准,否则不被认可。如同自然科学一样,哲学社会科学产品走向世界,也有统一的国际规范化要求;特别是对社会科学产品的诞生过程(即生产过程)有着严格的工艺流程要求。这个工艺流程就是操作方法体系。使用国际认可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和获得研究结果,才被认为是科学的结论。

(4)要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拥有符合国际规范化要求的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必须首先是符合国际要求、得到国际认可的产品,然后才能成为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而对知识产品考核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产生的手段和过程是否科学,特别是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只有通过科学方法产生的新理论方法才会有产权价值。

以上4点表明,作为科学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重视方法论的价值意义。因为,“科学方法是我们藉以达到知识的唯一道路”,“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6]。研究方法是目的也是手段。重视方法的价值意义和采用国际标准化的研究方法,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切入点,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际学术界交流和对接的首要前提。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标准化的意义:

(1)研究方法国际标准化可使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认可和借鉴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成就。采用国际统一的学术研究衡量标准,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就与国际接轨的前提,只有如此,才能把我们的研究成果推向世界,才能实现为人类探求真理、为人类文明发展做贡献的目的。

(2)研究方法国际标准化,有利于规范和调控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管理,使哲学社会科学向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认识世界、传承文明、理论创新、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和对外交流的功能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研究手段、研究过程和研究工具等方面不科学操作,没有统一的法律和行业规定,特别是普遍不符合国际社会科学研究标准化的要求,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也影响国际学术交流、研究成果与世界接轨,直接导致理论和实际脱节、学术浮躁、急功近利和学术腐败等不良现象。当务之急必须要实行研究方法的国际标准化,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产出过程的科学性。研究方法国际标准化,是形成国家和民族知识产权、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创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契机、前提和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Arbuckle,J.(1997).AMOSuser’sguide.Version3.6.SmallWatersCorporation,Chicago,IL.

[2]李醒民简论科学方法[N]北京:光明日报,2001-5-8(4)

[3]恩格斯反杜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序言部分

[4]高秀昌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的“综合创新”[N]北京:光明日报,2005-5-23

[5]彭加勒科学的价值[M]李醒民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

[6]K皮尔逊科学的规范[M]李醒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

国际法学研究第6篇

一、国际法课程教学的特点和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从教学经验来看,学生普遍反映国际法课程内容枯燥、学习难度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其原因与国际法课程的特点不无关系。

(一)国际法的内容与学生生活现实距离较远,因此理解困难并且学习兴趣不高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民族解放组织)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公法上的关系,例如上述主体之间涉及领土、、外交、战争的政治关系及在人权、环境保护、航空、航天活动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国际法教学的知识基础与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刑法等学科不同,后者的背景知识比较贴近学生的生活现实,便于他们借助现有的知识积累和生活经验加以理解,因此学习起来感觉比较容易,学习的兴趣浓厚、富有信心;而国际法课程在学习中涉及到的内容则与学生们的知识基础和生活经验距离较远,因此在学习中有些知识难以理解,并且容易产生枯燥的感觉,学习的兴趣和信心都受到影响。根据这种情况,如何调整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就成为国际法教学改革的突破点。

(二)国际法规范缺乏完整清晰的成文法律规范,因此学习难度较大不同于国内法拥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和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国际法规范是国际法主体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套规则和做法,因为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所以国际法也就没有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国际法规范主要存在于一些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宣言、章程等国际文件中,表现为成文法的比较少;并且这些法律规范还会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因此对国际法的学习和运用都构成一定障碍,这也是学生感觉国际法难度较大的一个原因。

针对以上国际法课程教学的特点和难点,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通过调整教学内容,将相关的国际关系知识作为背景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的意义

(一)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

在教学中,通过对诸如冷战格局、巴以冲突、中东战争、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际格局演变等重点知识的介绍,使许多同学对过去陌生的知识有所了解,在此背景知识基础上来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不仅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制度本身,而且引导学生透过法律现象思考国际关系,再对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评价。这样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学习效果。浓厚的学习兴趣和不断的知识积累,使得同学们课堂发言十分主动,无需老师点名就会主动举手发言;课堂讨论也十分热烈,讨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常常感觉意犹未尽。

(二)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有助于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构成经济基础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并且法律的发展演变最终来源于以生产力发展为动力的社会进步的步伐。所以,学习和研究法律问题绝对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视角,必须要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背景中去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国际关系知识对国际法教学的这种辅助作用,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特别是对于以下两类教学难点十分有效:

一是有助于对重点知识的讲解。例如在讲授国际刑事责任部分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时,通过介绍二战结束时形成的东西方两个阵营的国际关系,帮助学生理解两个法庭的审判结果及其局限性;在讲解国际人权法部分的前南斯拉夫国际人权法庭案时,通过对南斯拉夫民族历史和内战状况以及北约东扩的国际背景的介绍,帮助学生认识人权问题的政治属性,使学生能够对国际人权法在国际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形成客观的评价;在讲解国际法的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和国有化制度时,通过讲解殖民地独立后的南北关系和南北斗争,帮助学生理解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和国有化制度的产生及演变过程,使学生能够运用现实的眼光看待国有化问题的法律争端;在讲解引渡制度中的洛克比空难引渡案及后续发展时,通过介绍西方国家与阿拉伯世界的关系及演变,帮助学生理解引渡制度的政治色彩,以及国际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对国际关系背景的了解使学生不仅理解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理解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原因,了解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二是有助于对国际法制度演变的理解。国际法具有习惯法即不成文法的特点,所以在学习中对其变化不易把握。而通过对有关制度演变的国际关系背景加以介绍,就能够帮助学生理解,并且教会学生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学习国际法。例如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的变化;国际法从允许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常用手段,到禁止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转变;国际责任制度从传统国际责任到国际刑事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等等。

三是对国际法有关制度的不同观点和争论的理解。例如国家豁免中的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问题,自然人是否构成主体的问题,国际组织决议是否是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等等。对于类似问题的不同观点,其实并不存在绝对的正确与错误,关键在于不同立场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决定了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主张。所以,只有在使学生了解法律争论背后的政治关系和利益较量,才能正确理解教材的观点;也因此能够对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发展演变形成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有助于丰富学生知识机构,开阔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高等教育应当具备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特征,因此素质教育、实训教学、学科合并、学科创新等成为高等学校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现象。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的改革方法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使学生在国际法课程的学习中同时还掌握了国际关系的基础知识,对学生的帮助远远超出了国际法课程学习本身。

首先,对国际关系基础知识的学习激发了学习课外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加全面。在多年教学改革的实践中笔者发现这样一个普遍的规律:在学期之初,大多数学生对国际新闻和国际关系问题既不了解也不感兴趣,对一些重要的国际关系历史与震惊和影响世界的大事对很多学生来说都是闻所未闻;但是随着国际法课程教学的推进,随着对一些国际关系背景知识逐步了解,学生们对国际关系的兴趣越来越浓厚。除课堂学习之外,同学们还会主动上网搜集资料,了解国际关系历史;关注最新的国际事件和新闻报道;传阅有关国际政治、国际金融贸易以及军事等题材的著作,积极主动地学习课外知识;课后与老师的交流也大大增加,涉及的内容不限于国际法领域,更多的是关于对于国际关系问题的思考,对课外读物的学习心得,乃至关于自身未来就业和深造的规划。

其次,对国际关系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开启了一扇了解世界、关注世界的窗口,使他们学会站在更高的视角、以更加专业的眼光看待和分析国内、国际关系,从而指导自己的人生。可以说,引入了国际关系内容的国际法教学,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知识结构,训练了学生的思考能力。许多同学学会了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法律问题,而是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视角分析法律问题,并能够以评价的眼光去学习和钻研法律;不仅仅从自身的、朴素的出发点看待国际问题,而是学会以国际关系和国家利益的视角看待问题,并且将社会进步与个人发展相结合,有目的地规划自己的人生。所以说,学生们在国际法课堂学习中的收获远远超出国际法知识本身。

三、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的方法技巧

将国际关系相关知识引入国际法教学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其中课程内容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

(一)教学内容的设置技巧

一是要注意教学内容安排和课时分配,切忌本末倒置。国际法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其教学内容还是以国际法为主,教学目的也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各种理论、原则及制度体系;而国际关系知识只是辅的教学内容,其教学目的只是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法制度并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和课时分配上要区分主次,合理搭配。笔者建议国际关系部分占全部教学内容和课时的10%为宜。

二是在国际关系授课内容方面,应当根据国际法教学内容的需要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安排。由于课时所限,国际关系部分不可能容纳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而只能选择相关部分纳入到国际法的课程教学中来,因此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就十分关键。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是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国际关系部分教学内容的:首先要向学生介绍国际关系格局发展演变的大致过程,以建立整体性的知识脉络体系;其次,根据国际法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选择地介绍国际关系事件的背景知识,以帮助学生进行国际法相关知识的学习;最后还要注意,在两部分教学内容的进度安排上,不能割裂分离,而应当以国际法的进度安排为主线,根据需要将国际关系部分的教学内容穿插其间,以便更好地发挥其辅助教学的作用。

(二)教学方法的运用技巧

笔者在课堂教学中除了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提问式教学、讨论教学、互动教学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之外,还总结出以下经验和技巧:

国际法学研究第7篇

【关键词】多媒体;国际商务;双语教学法与模式;研究

1.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中的问题与思考

国际保险双语教学是指用英汉两种语言进行国际保险学科的教学活动,一般是指在用母语进行部分国际保险学教学的同时,用非母语进行部分或全部非语言学科教学的教学模式,其最终目标是学习者能同时使用母语和非母语(一般指英语)在经济领域进行跨文化交际,成为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国际型人才。国家教育部2001年发文明确指出,要在高校积极推进使用英语(双语)进行专业教学,并要求力争在三年内,用英语为教学手段的专业课程比例达到所开课程的5%至10%。为落实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我院从09级开设了国际保险等双语教学课程,然而,由于这种教学途径与教学模式完全是一种崭新的尝试,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在教学上英语语言教学如何与全英专业教学合理衔接?教学、科研和师资培养等关键问题如何落实?如何选定切实可行的双语教学目标、课程体系和教材?如何尽快开发出与其相配套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这些教学上的具体问题正在困惑着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其次,是师资水平和学生素质之间的矛盾,开展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同时具备丰富的专业学科知识和扎实的外语表达能力,其中外语口语能力是阻碍双语教学推进的瓶颈。国内经贸专业的教师英语口语水平达不到教学标准,英语专业的教师经贸专业水平欠缺;而学生是否能具备运用综合英语理解专业知识进行经贸英语交流的能力是影响双语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第三,是对多媒体辅助教学的研究与探讨。面对两新即多媒体新和双语教学新的教学尝试,如何保证它的教学质量,是广为关注的问题。本课题针对在推进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改革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改革的思路与行动进行深入探讨。

2.建立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国际化的教育平台

2.1 教学理念的更新

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与传统外语课堂教学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它代表了语言学习模式的根本转变。从本质上说,这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是要通过学科学习来带动英语学习,使学生通过学习具体的国际保险学科或课程来获取英语交际能力。是英语教学的一场重大革命。

2.2 教学目标的创新

改革的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目标;二是实践技能目标;三是语言目标。专业知识目标是:(1)掌握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2)掌握国际商务的基本常识:(3)了解西方国家的会计体系,包括西方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流程以及基本的会计帐务处理;(4)了解国际银行、证券与投资的基本知识。实践技能目标定位是:首先是具有国际谈判技能和营销策划技能;其次,具有在国际企业中从事会计、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的基本技能。而语言目标则是要求学生掌握日常英语的基础上,公外大一、大二的学生要通过四、六级大学英语全国统考;英语专业的学生要通过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考试。升至三、四年级后能就经济业务方面进行流利的英文书面和口头交流能力。

2.3 崭新的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模式

目前,在我国各大高校中正在探索试验双语教学模式主要有三种(1)采用原文版(英文)教材,课堂教学、讨论、作业、考试、毕业论文均使用汉语;(2)采用原文版教材,交叉使用中、英文作为教学语言。(3)采用原文版教材,教学过程全方位使用英语:包括讲授、板书、教学课件、试验报告、案例分析、学生的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考试、毕业论文等全部要用英文完成。而对于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重点术语、重要理论概念,可以辅之以汉语翻译或解释。这种全英教学模式是双语教学的高级形式。一些重点大学例如北大、清华、对外经贸大学和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在八年前已采用了第三种教学模式,现已积累了一些经验。我院从09级开始在省内招收的本科生中优选一批外语与数学基本功扎实的学生,采用与国际财经专业教学接轨的教学模式与教材,力求培养一批高水平国际商务专业人才。因此,我们的最佳选择也应是第三种教学模式。

3.从保持型双语教学法到浸泡式全英教学法的实践

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也可以当作是一项有计划、有步骤、连续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操之过急则事倍功半,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度。我们把整个教学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针对每个阶段施以不同的教学方法。

3.1 入学初期的保持型双语教学法

新生入校时学生在自己所报专业系学习英语基础课和公共基础课以及专业基础课,这个阶段的双语教学是把学生在中学所获得的英语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转化为“语言能力”。传统的英语教学法是教师着重教授语法、句型、词汇等语言知识的分析,学生的精力放在应试技巧上,交际能力很难养成。保持型双语教学首先在使用全英教材的基础上,教师全英授课、全英板书、学生英文完成作业。其次,通过以学生为中心的主题教学,教师指导学生以演讲、讨论和辩论的方式用英语表达知识,让学生全方位地接受英语,适应双语教学的氛围。第三,使学生把语言作为传播文化最有效的媒介来学习,了解语言的内涵,妥当组织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教师通过跨文化对比的方式使学生在了解英语国家文化的同时,还要具备传播本国文化的能力。在经过一年有针对性地英语精读、听力、口语和写作的强化训练后,根据学生英语口笔试考试成绩以及数学和专业课排名,择优分出实验班,进入第二阶段学习。

3.2 中期的过渡型双语教学法

强化交际式英语教学为学生进入过渡型双语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第三学期04级参加的全国大学英语统考中,实验班的学生100%通过四级水平考试,不少学生考到85分以上的好成绩。此时,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增加专业基础英语教授的内容,例如:经济报刊选读、商务英语对话、商务英语翻译等。其它专业基础课只要能用英语开设的课程尽可能使用英语,促使学生尽快达到“用英语学习专业知识”的水平。在这一阶段,学生尽可能沉浸在英语环境中,经济信息交流、专业话题讨论、英文报告撰写、商务文件翻译等。学生在大量原版英文阅读,频繁的英语语言交流,和众多实用英语写作中,不断获取刺激环境中的复杂知识,学生在掌握了专业知识的同时,潜移默化中也掌握了大量的英语专业词汇,领会到英语语言和专业知识的内在表达规则。

3.3 后期的浸泡式全英教学法

这个阶段的教学特点是全部专业必修课程使用原版教材,外籍教师和中国教师为学生提供完全的西式国际商务专业教育。在前两个阶段的系统培训下,学生具备了较为扎实的外语应用能力,已基本能够同教师就专业知识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拥有其本土文化的优势的外籍教师,以大量严谨的逻辑数据分析和深入浅出的实证案例讲解,“引导式”、“探究式”等开放型教学方法,使全英专业教学生动有趣。学生的思维模式不仅受到英文原版教材固有的知识体系结构和逻辑方式的冲击,而且直接受到外籍教师思维方式的猛烈碰撞。这种浸泡式全英国际商务专业教学往往能达到质变提升的效果。

3.4 多媒体在国际商务双语教学中的应用

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使用,为教师提供新鲜而丰富的教学资源,让他们展现丰富生动的教学内容,扩大教学信息量的输出,拓展课程的广度和深度,最主要的是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学院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教师尽可能多的制作出生动形象的多媒体课件投入教学,增强学生对保险实务的感性认识。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高校要增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建立师生共享的多媒体模拟实验室,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教师指导学生利用多媒体进行学习上的研讨活动,分析一些生动逼真的国际保险案例模型,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实际动手使用信息技术的(下转第31页)(上接第28页)能力。(2)创造教与学的互动。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重要理论,让学生利用网上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和领会,鼓励学生多与社会接触,将现实商界中的疑难问题带到课堂来讨论。这样既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又促进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3)设置模拟国际保险全英谈判、营销和交易会议场合,多范围锻炼学生的商务口语表达技能,培养应用专业英语和商业技能进行实际工作的能力。(4)建立由教师负责学生参加的多媒体课件摄制小组,对现实社会中的国际保险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摄制,制作相关软件用于教学。先进的教学方法辅以先进的教学手段,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4.多媒体国际商务保险教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引用西方原版专业教材进行全英教学是与国际接轨,须按照国际经管学院的教学标准要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然而,我们在现实教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调整、改进和完善:

4.1 教师队伍的建设 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教学成功的关键。要实施多媒体国际保险双语教学,教师们要具备三种能力即娴熟的外语教学能力、丰富的商务专业教学能力和多媒体辅助教学技能。要办出我院的特色教学,提高双语教学质量,学院必须考虑强化培养双语教学师资队伍,对他们实行有效的在职上岗培训,如首先定期派遣有关任课教师到国内双语教学起步早的重点大学进修相关课程,提高师资水平。第二,建立专业课教师和英语课教师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研讨会,研讨专业教学与基础英语教学的合理衔接问题,如专业教师把要涉及到的商务理论概述给英语教师,英语教师可根据未来课程需要开设一些专业英语的铺垫课程。从而可以避免基础英语教学和全英专业教学的脱钩,给学生全英专业学习造成压力。

第三,利用对外合作办学的机会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师资,有条件的话,可以派遣优秀教师到国外攻读或进修商科硕士学位,引进或聘请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硕、博士学位的外籍专家和全英专业教学人才,参与并指导国际保险双语教学与科研工作。

4.2 原版教材的选择 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全面开展专业课程双语教学,所以缺乏与之相匹配的优秀教材和教学大纲。现在一些高校选择的是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影印版教材,原文版教材的优点是:理论先进,内容新颖,语言地道,案例充分;然而,它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篇幅过大,价格昂贵,脱离中国市场实情,书中大部分的案例不足以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理论。这些不利因素很容易造成一部分学生的畏惧心理,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度。不少师生认为最佳的教材选择应是西方原版教材加国内真实商业案例。然而,中文编写的案例难以保持全英专业授课标准,双语教学要走回头路。因此,学院应协调解决双语教学中出现的两难问题,组织编译英文版商业案例的工作。

4.3 课程设置合理化 关注特定学科体系中不同课程的难易程度,避免学生在大三阶段进入英文原版专业教材学习时的学习负担过重,因此,首先适当精讲商科课程。其次,在大一阶段就循序渐进地开设一些基础性英语商科课程,避免把全英商科课程过于集中在大三阶段。此外,讲授商科课程时,多安排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和研讨活动。经常布置一些让学生课后自我研究和思考的作业题或案例分析,以便学生更好地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杨晓明,董尚胜.中外合作本科教育教学模式的探讨[J].现代大学教育.2005(2).

[2]陆铭芝.对实行浸泡使教学法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5(6).

[3]郝佳.市场营销专业全英教学遍临的问题和对策[J].国际经贸探索.2005(6).

国际法学研究第8篇

关键词: 学术交流能力 国际化 研究生

一、 引言

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任。与本科生教育相比,研究生教育不仅是对现有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承,更强调对新知识领域的开拓、对研究空间的拓展。研究生教育更强调关注国际最新学术动态、学术研究成果与学术理论前沿,因此研究生教育需要更深刻的国际化教育需求。国际化学术交流能力培养与提高是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中的核心问题,笔者通过文献调研、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刻理解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本质和需求,为培养和提高研究生国际化学术交流能力提供一些途径和方法的建议。

笔者采用自编“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情况问卷调查”,对部分在读和已毕业的研究生进行问卷调查,试图了解国内研究生国际化学术交流能力现状及期望的提高途径和方法。据调查:不到三成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出国经历,超过七成研究生对所在学校国际化培养感到一般或者不满意,并认为学校缺乏国际化教育意识,缺乏经费支持是目前发展的主要瓶颈。针对以上现象,本文力求从学生需求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高校国际化教育经验,对国内高校提高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能力途径和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是在读研究生和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在本次调查中,共收回问卷129份,其中有效问卷120份。参与问卷调查的学生涉及人文、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多个专业,涉及硕士、博士各个年级及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其中,在读研究生63人占52.5%,已毕业研究生57人占47.5%,男生占57.5%,女生占42.5%。

(二)研究工具

笔者采用自编“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情况问卷调查”,其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段、所在省份、毕业高校、所在年级、国际交流情况、期望加强的途径与方法等共计20个题目。其中6道题目是关于学生个人的基础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所在身份、毕业高校、所在专业、在读年级;其中11道题目是关于研究生参与国际交流现状的调查,包括研究生阶段出国经历类型、出国次数、出国时间、出国费用、出国费用来源、与国外学生上课经历、参加全英文课程、参加英文学术活动、做英文报告、参加国际科研项目、发表英文撰写论文;1道题目调查研究生对所在学校的国际化教育是否满意;其中3道题目调查研究生对所在学校国际化教育的主观感受和期望,包括对所在学校国际化教育的满意程度、最大瓶颈、期望学校加强的国际化教育途径与手段。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的方式进行,调查时间集中在2015年5月,问卷无需填写姓名,保密性和真实性强。调查问卷详细说明了测试目的、填写注意事项及保密原则。

(四)数据处理

所有调查问卷相关数据由笔者进行整理,根据需要探索的具体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和交叉分析。

三、结果分析

(一)结果总体分析

1.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占比28.33%,没有任何出国经历的学生有86人,占比71.67%。

2.就总体情况而言,对自己所在学校的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满意和非常满意的有30人,占样本总数的25%;感觉一般和不满意的有90人,占样本总数的75%,占大多数(详见上表)。

3.在学校国际化教育的最大瓶颈问题调查中,学校缺少国际化教育意识占27.5%,学校缺乏经费占26.67%,导师不支持、学科实力差分别占13.33%,专业冷门占5.83%,其他方面占13.33%。学校层面原因占据54.17%,是主要原因。其他原因还包括经费管理严格、出国审批程序复杂、学生多机会少、时间不足等方面的原因。

4.在最希望学校加强的国际化教育途径与手段问题调查中,选择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的占比45%,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占比19.17%,邀请国外专家开设短期课程占10.83%,聘请外籍教师和开设全英文课程分别占9.17%,招收外国留学生占5.83%,出国参加比赛占0.83%。

调查发现,无论研究生对所在学校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满意程度如何,均最希望学校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其次是希望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详见下图)。

(二)有出国经历学生数据分析

1.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出国1―2次的有32人,占比94.12%,有1个学生出国3次,有1个学生出国5次,出国3次以上的学生占比5.88%,占比非常低。

2.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参加学术会议13人,占比38.23%,参加文化交流9人,占比26.47%,短期访问16人,占比47.05%,联合培养14人,占比41.18%。

3.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出国时间1个月以内的14人,占比41.18%,一个月到6个月的有5人,占比14.70%,6个月到2年的有15人,占比44.12%,2年以上的没有。

4.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出国费用自费的有5人,占比14.71%,非自费的有29人,占比85.29%。非自费学生经费来源包括导师资助、学校资助、CSC资助、国外对方单位资助。

5.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有出国经历的有34人,出国累计费用5万元以下21人,占比61.76%,5万元到10万元有2人,占比5.88%,10万元以上有11人(其中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有9人),占比32.35%。

(三)无出国经历学生数据分析

1.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无出国经历的有86人,无出国经历的研究生对自己所在学校的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占16.28%;感觉一般和不满意的占83.72%,与总体情况相比满意程度更低。

2.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无出国经历的有86人,与国外学生有一起上课经历的学生40人,占比46.51%;参加过全英文课程的学生有48人,占比55.81%;参加过英文学术活动的学生有53人,占比61.63%;做过英文报告的学生有25人,占比29.07%;参加过国际科研项目的有4人,占比4.7%;发表过英文论文的有29人,占比33.72%。

四、结论与建议

(一)高校应加强重视研究生国际化学术交流能力培养

调查发现,在研究生阶段没有任何出国经历的学生有86人,占比71.67%。研究生对自己所在学校的研究生国际化教育感觉一般和不满意的有90人,占比75%。由此可见,国内普遍存在研究生对国际化培养需求很大和学校支持较少的矛盾。

从古至今,教育国际化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求学的人络绎不绝到鲁国接受孔子教育,受到儒家文化熏陶;德国著名教育学家威廉・冯・洪堡创办了第一所现代大学――柏林大学,并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的青年学生、科学家前去学习交流与深造[1]。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一[2]。

在学校国际化教育的最大瓶颈问题调查中,研究生认为学校缺少国际化教育意识占27.5%,认为学校缺乏经费占26.67%。从人才培养的需求出发,提高对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俨然已经成为国内高校进行发展和改革要做的重点工作。

(二)高校应鼓励学生“走出去”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国际化学术交流能力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交流能力、学术会议交流能力、学术探讨能力、学术报告能力以其他与学术相关的交流能力。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有利于开阔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推动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竞争,尤其是通过学术访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走出去”的方式参与国际学术竞争,从而占领学术高地。

在调查研究生最希望学校加强的国际化教育途径与手段问题中发现,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的和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是研究生最希望学校加强的方面,分别占比45%和19.17%,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出国时间较长,有机会开展深入的学术交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时间较短,所需经费支持较少,比较容易实现。通过对有出国经历的学生进行数据分析,参加短期访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占比最大。

(三)国内高校应创造“走进来”的机会实现本土国际化培养

随着我国科研实力水平及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外学者及学生到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越来越多。参加调查的学生中无出国经历的有86人,46.51%的学生与国外学生有一起上课经历,55.81%的学生参加过全英文课程,61.63%的学生参加过英文学术活动。

从全球来看,实现“本土国际化”非常重要,是高等学校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标注。德国的高水平高校招收博士生实行“三三制”,即来自本校、德国其他大学及国外大学毕业生各站1/3[3],促进学术交流。英国在研究生国际化教育中比较重视课程教学[3],大量招收课程学习研究生。美国通过设置灵活多样的奖助学金政策,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非常成功[4]。哈佛大学以世界一流的学术研究活动带动教学和人才培养是其办学的一大特点,它以大量的开放式研讨会、讨论会、学术报告会、讲座等为基础,重视学术氛围的营造[5]。国内不少高校举办了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如清华大学从2002年3月开始举办博士生学术论坛,北京航空航大学已经举办12届研究生国际学术论坛,参与人数和学术报告数量均十分可观,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也重视构建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平台[6]。

国际化教育中“引进来”和“走出去”同等重要,高校搭建校内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创造本土国际化教育环境,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更多研究生培养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参考文献:

[1]别敦荣,李连梅.柏林大学的发展历程、教育理念及其启示[J].复旦教育论坛,2010,6.

[2]顾明远.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经验[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3]Graduate education reform in Europe,Asia and the America.2014.

[4]檀慧玲.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2014,5.

[5]阳婷婷.研究生学术沙龙的模式研究[J].湖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