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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经验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5 10:40:08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1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特征;治理经验;经验启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尤其是城市大气环境日益恶化,解决环境空气污染问题成为各大城市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兰州是西北地区以石油、化工为主的重要工业城市,因为兰州市是一座以重工业为主的城市,加上特殊的地理位置条件(青藏高原东北侧)导致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使兰州成为全国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常客。从2003年我国公布的大气污染指数以来,兰州总是在后十位徘徊;但从2011开始,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兰州在2013年正式退出了全国十大污染城市的行列,一举成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最快的城市。所以,研究分析兰州环境空气污染的特征,总结出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的经验,对于指导我国其他主要重度污染城市的大气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实践意义。

一、兰州大气污染物的特征

(一)受自然地理条件影响较大;兰州是典型的西北河谷型城市,这种特殊的地形造成了兰州市多静风、逆温等气象条件。并严重影响了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加剧了环境空气污染。市区常年风速较小,根据多年气象资料,小于2m/s的风速占了87.3%,全年静风频率达60%左右,冬季达74%以上,十分不利于污染物的水平扩散。西北地区多沙尘天气,尤其以春季最重,造成兰州春季PM10(可吸入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浓度居高不下,并带来大量降尘,在城市长期累积,很容易被风吹起或被机动车带起,持续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二)首要污染物为PM10;根据2006-2012年兰州市每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分析,在污染的天数中首要污染物为 PM10的天数占了总数的95%以上。且PM10污染成因复杂,从污染源解析的结果来看,35。38%来自于燃煤;33.49%来自于扬尘;18.26%来自于燃油和工业污染;12.84%来自于建材及其他,并且受到其复杂的地形所产生的不利的大气边界层和大气扩散的条件制约明显,为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治理难度很大。

(三)冬春季污染严重,夏秋季空气较好;受冬季采暖,春季风沙及静风,逆温等气象条件的影响。兰州市环境空气污染的天数多集中在冬春季,而优良的天数多集中在夏秋季。究其原因,这主要与兰州地处西北地区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兰州的冬天寒冷且风大,平均气温在零下8度左右,所以在冬季兰州地区需要供暖,而过去的供暖,大多数居民楼采取的是烧锅炉的方式集体供水暖,而少数居民楼会出现私自采取烧炉子生火取暖,再者加上冬季气温低,锅炉和火炉产生的气体在大气中不易散去,导致污染加重并且连贯持续;而春季,主要受沙尘特殊天气的影响,所以导致兰州污染严重。

(四)煤烟型污染转变为混合型污染;随着多年的治污努力,尤其是“十二五”以来的大力治理,煤烟污染已得到改善,突出表现为SO2浓度的快速下降,来自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已上升为兰州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污染类型由以煤烟型污染为主过渡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混合型污染。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建设施工、道路交通扬尘等低空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各类扬尘和烟尘污染成为常年首要污染物PM10浓度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据甘肃省土地规划局统计,截至2015年上半年,兰州市区有各类施工点位740余处,施工扬尘总量巨大,市区及周边共有大小削(移)山造地项目23个,土方作业施工带来大量扬尘污染,已平整的土地也极易风蚀起尘,同时生活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现象也屡禁不止,都造成严重的烟尘污染,截至2015年六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5万辆,据统计2014年机动车排放各类空气污染物为11.2万t,其中仅NOx就达2.5万t,占全市NOx总量的24%。同时机动车怠速行驶、非移动源施工机械排放量激增、黄标车自行淘汰率低等现象突出,这都加重了兰州环境空气污染的压力。

二、兰州市治理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兰州市将环境空气污染治理视为政府的长期重要工作,并针对以上污染特征,采取了一系列的污染治理措施,尤其是2012年以来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治污季”的污染治理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首先是立法治污,兰州市政府修订完善《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然后制定了《兰州市燃煤管理办法》并且修订完成《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执行低标号燃油退市和“黄标车”等老旧车辆淘汰制度,完善禁行、限行措施;制定《兰州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空气污染治理有法可依。①

(二)其次是对工业进行治理,众所周知,兰州是一个重工业城市,工业底蕴十分雄厚,在给城市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其大的危害;兰州市政府按照控制、搬迁、改造、关停的整体思路,分别对工业和企业进行了治理,从而大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然后是从“油、车、路”三个方面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严加管控和有效治理,除此之外还提高了全市燃油品质,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不仅如此,城市全面规划实施“畅交通”工程,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城市自行车租赁系统,调整停车费,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三)最后就是扬尘污染治理,兰州的特殊地形,南北两侧环山,且北方雨水稀少,冬天干燥,导致南北两山浮土多,一旦起风,浮尘便会飘到市区;所以政府对两山进行了植被的覆盖,不仅如此还对市区进行了“五个100%”:所有工程建设做到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 100% 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 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对全市 281 个重点扬尘工地实行执法队员、环保员、网格员和施工管理员的“四员现场管理”制度。对主次干道合理安排时间、频次、强度,采取上喷、下洒相结合方法,每天降尘 170 吨以上②。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改善;2013 年,兰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193 天,排在全国 74 个重点城市的第 36 位,比上年增加 29 天,比 2011 年增加 57 天。2014 年 1―7 月份,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即新标准 AQI)评价,达标天数 140 天,同比增加 44 天,达标率 66.0%;2015年兰州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更是达到250天,提前15天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到250天(即达标率69%)以上,月度和年度排名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的目标任务。③

三、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兰州治理大气污染的实践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甘肃省委主要领导多次提出,兰州是全省中心带动战略的关键部位,要站在营造广大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和对外开放良好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控和治理工作。在兰州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具体推进过程中,省委领导多次专题调研并作出批示,指导兰州市提高工作站位,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反复要求兰州市将以更大的气魄、更有效的措施持续推进城市大气治理④。

(二)严格问责考核;兰州市委书记虞海燕曾说过“大气污染治理是一场硬仗,没有这种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敢于担当的作风,再好的治污蓝图,也变不成蓝天白云。” 所以,在严格强硬的领导层带领下,仅 2012 年一年间,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召开了 28 次专题会议。同时,为了一一落实确保大气污染的治理措施,兰州市积极调动群众,让全民参与进来,将全市划为一千多个小块网络,实施定点网络监控。

(三)加强治理立法;近几年,兰州为了治理大气污染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就有五部之多,主要有在综合防治方面,修订了《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在燃煤污染治理方面,结合规范城区煤炭供销体系,制定了《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在扬尘污染治理方面,制定了《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方面,修订了《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在污染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⑤。

通过以上的经验可以得出在治理城市大气污染上的启示主要有:1、转变观念,才能创新思路,勇于探索,才能攻坚克难。兰州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实践经验再次印证了这一点。2、坚持狠抓长期奋斗是持久治理大气污染的有效机制。兰州大气治污成功绝非短期成果,而是在市委省委领导带领下长期持续奋斗的结果,尤其是近几年兰州市陆续实施了“蓝天计划”、清洁能源改造“123”计划、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特殊工程等专项治污减排的行动计划,这些都保证了兰州市空气质量的长期稳定。3、党政齐抓共管、多级联动是兰州治污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和巨大推动力。特别作为省会城市的兰州,由上而下,层层递进渗透,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给了兰州治污很多支持。4、转变干部作风是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因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场持久硬仗,如若不敢抓不实抓、不敢管懒得管再好的治污蓝图,也会沦为泡影。兰州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并不在于有多少创新的举措,而是在于狠抓干部作风。5、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倚靠。善于组织群众和调动群众,让群众参与到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中来,不仅可以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态势,让基层群众和政府进行了一次“亲密”互动,这也是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

注释:

① 王伟.兰州市治理大气污染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2014-5

② 王伟.兰州市治理大气污染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2014-5

③ 兰州晨报.2015年12月刊

④ 国务院作重要批示推广兰州治污经验[N].兰州晚报,2014-09-04.

⑤ 王式功.张镭.陈长和.兰州地区大气环境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兰州大学学报,2013(3)

参考文献:

[1] 马金山.兰州南北两山生态建设实践与创新[M].甘肃文化出版社,2012

[2] 侯若志.强力治污的“兰州模式”――兰州市治理大气污染纪实[N].甘肃日报,2014-08-11.

[3] 王伟.兰州市治理大气污染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2014-5

[4] 高鸿欣.陈海旭.陈兴鹏.兰州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及治理经验[J].甘肃科技,2015-1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2篇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为此,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本报从今日起将推出系列报道,报道珠三角等地区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方面取得的进展和经验。 “广东要以亚运会为契机,以珠三角为试验田,把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去年年底环境保护部对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出的殷切希望。 如今半年已过去,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取得了新进展——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6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经国务院同意,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从争论到合作,从探索到实践,从局部到整体,近年来,广东省以珠三角为试验田,以“先行先试”为理念,以专项研究为支撑,以法规规划为保障,以多污染物联合减排为主线,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以亚运会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为契机,走出了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新路子。 统一协调 召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 2008年初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给分管环保工作的广东省副省长林木声一个很大的触动。当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十分关注珠三角灰霾现象,但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对灰霾的成因、灰霾监测的职责有不同的意见,珠三角一些市也相互埋怨对方治污不力。 林木声当时就在会上指出,老百姓要求的是良好的环境质量,政府必须治理好。各地政府、各个部门都要统一认识,承担起共同的责任。 2008年10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林木声任第一召集人,组成成员包括区域内9个市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18个省直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检查和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考核区域内各地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协调各地、各部门建立区域统一的环保政策等。 为保障联席会议高效、有序、公平,切实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联席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设立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 “成立这个联席会议,就是为了加强对珠三角洲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林木声介绍说,高规格的领导构架、高效灵活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的建立,有效推动了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进展。制度保障 出台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9年5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这是近年来广东省人民政府就某项具体环保工作制定的为数不多的政府规章之一。 办法不仅明确提出建立区域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而且对区域内不再规划布点新建燃煤燃油电厂、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城市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控制等重要工作,作出了许多创新的规定。 2010年2月8日,珠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另一项指导文件出台。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国家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质监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印发实施。 计划不仅提出了“一年打好基础,三年全面推进,十年卓有成效”的区域空气污染治理目标,而且明确了污染治理的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作为计划的重要内容,《珠三角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项目表》、《珠三角各市工业锅炉大气污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3篇

关键词:联防联控;区域治理;利益补偿

大气污染是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英国、日本等都曾遭遇过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国家在联合治理污染问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京津冀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给该区域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治理大气污染,京津冀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效果却不尽人意,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思想一直被提起,两会期间,联防联控治理污染又一次受到重视。

1、国内外区域联合治污的有益探索

1.1发达国家区域联合治污的成功经验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遭遇严重大气污染后,对大气环境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并逐渐认识到大气污染的跨地域性,于是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逐步引入了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尽管联防联控的具体实施有别,但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都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1.1欧盟的成功经验

欧盟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在两套体制的综合作用下实现的:一是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环境保护框架部长级会议,在此会议上,欧洲国家制定了《长距离越界空气污染公约》(CLRTAP),并先后制定了定了多项通过减少各国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整个欧洲大气环境质量的公约和议定书,并在各国加以实施。二是通过制定适用于整个欧洲范围的各种法规,包括指令、条例、决定等,这些法规为该欧洲地区大气环境改善的目标和技术要求提出统一的标准。通过出台欧盟指令进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采取强制管理政策,并授权欧洲委员会对违反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由欧洲法院进行裁定,实现了对区域内执法和要求的尺度统一。

1.1.2美国的成功经验

大气污染区域联合治理在美国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典型的是美国南加州海岸空气质量管理以及东北部各州协调大气利用管理组织。另外,美国治理大气污染主要是通过立法来实现,1970年美国制定了以《清洁空气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治理大气污染上,效果显著。1990年颁布新的《清洁空气法》,对原清洁空气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对工业生产、交通、社会生活等方面都提出改进,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2我国区域联合治污的实践之举

京津冀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期,首次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在奥运会期间,环保部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6省市以及各协办城市建立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监管,使得奥运会期间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2015年APEC会议期间,在京津冀联防联控的协同努力下,大气污染治理效果依然显著,另外,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亚运会期间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同样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也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些联防联控都没有取得长远成效,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原因是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举措为建立长效机制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2、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困境分析

2.1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层面的缺失

联防联控协同治理大气污染一直被提起,为了落实该机制,我国也颁布了系列政策、规定。2010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2011国务院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为指导思想,要求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该规定对截至2017年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联防联治提出了建立法制协作机制的要求。2014年颁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这个细则专家们一致建议统一该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然而,这些多为政策文件,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地位不够高,也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其次,我国也缺乏以规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整套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没有专门的全国统一的区域环境立法。法律的漏洞和缺失造成区域联防联控在实施过程中缺乏主体思维,不能形成相应的拘束力,各省市之间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规范各自的行则,面对问题互推责任,最终不能将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构想落到实处。

2.2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多省市协同合作,其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省市之间利益的协调是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难点就在于京津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环境容量的差异、各地产业结构的不同等,在没有有效的利益补偿模式下,在行政区划的利益主导下,很难在已有发展不平衡的经济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尽管北京、天津、河北都在为京津冀区域的大气环境治理寻找解决办法,省市之间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但这些都没有在京津冀整体环境容量的背景出发,并不能在京津冀整个区域形成良好的补偿模式。正是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京津冀各省市主体在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是短时期的合作,始终不能形成长期性、稳定性的合作意愿,这最终导致京津冀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不能落实。

3、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完善建议

3.1完善立法

欧盟、美国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成功经验表明,有效的区域联防联控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之上的,必须通过规范区域协同治理的政策法规来保证防治目标的实现,通过法律明确不同省市、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法律责任,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方向性与原则性的指引,在规范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立法问题上,王春业教授主张采用区域立法模式,这一主张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应将其应用到实践中。

关于区域立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中央关于区域发展方面的立法;二是地方立法机关在本行政区某一特定区域实施的立法;三是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适用于某一特定经济区域的立法。本文所提倡的区域立法,特指介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区域立法,是指以省或市为基本构成单位,以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在京津冀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区域立法委员会,统一进行京津冀区域内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立法活动。

进行区域立法,建立规范京津冀联防联控的法律机制是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必然选择,区域发展中存在的联席会议制度、城市框架协议等模式为区域联和立法提供了准备,并且在客观上也是一种保障和借鉴,专门的区域立法委员会在京津冀区域环境、经济的整体角度出发,制定适合不同省市防治大气污染的专门规定,细化各省市的不同责任,为跨省市的环境事件提供法律依据,为各省市落实具体任务提供强制性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4篇

为贯彻落实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把治理空气污染治理作为“环保一号工程”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加快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焦化、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等涉煤企业,开展整治粉尘、废水、锅炉烟尘污染行动,配套补齐环保设施,规范完善环评影响评价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逐步实现环保绿色企业的建设目标。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工作任务 年10月底前,地方所有在生产、建设的煤矿、洗煤厂全部建设煤炭防尘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年10月底前,对环境敏感区附近连片集中的煤炭货场进行防尘设施示范性建设。年底前全部煤炭货场建成防尘设施。 年10月底前,焦化企业按照环评审批“三同时”要求,补齐环保设施,实现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分子公司年底前完成所属煤矿、洗煤厂、煤炭货场、热电厂等企业的落地煤、灰渣场、锅炉的污染整治。 年底前完成选煤厂、热电厂、煤炭货场及当前存在严重污染纠纷()的企业防尘设施和锅炉烟尘治理设施建设;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使用封闭式煤仓或防尘网、治理超标锅炉、生产废水实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在年9月1日后建设的未经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项目,限期年10月30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 二、完善规范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一是未取得环评审批,在生产的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补齐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继续生产;在建企业限期3个月内补办环评审批,方可继续建设;停产企业,应于开工前3个月,补办环评审批,上齐环保设施,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二是已经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年8月底前上齐环保设施,通过环保验收;已经通过环保验收,但环保设施已经满足不了当前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年8月底前,完善补齐环保设施,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 三、整治标准 生产废水闭路循环使用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不外排;煤炭防尘网建设要求闭合式,高度不低于12米,且高于煤炭堆放高度3米,蓝绿色;煤矿防尘仓要求除了留有车辆装卸条件外,对井口桥头架处或落地煤炭堆放处,采取封闭措施或建设防尘网;4吨(含4吨)以下锅炉,要求使用环保达标的蜂窝式型煤或者油、电、气等清洁能源。4吨以上锅炉安装使用高效除尘设施,废水、废气、粉尘整治达到相应的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四、采取严厉措施,依法强力推进 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各区政府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产、停业、关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登记证或排污许可证及年检、信贷环保诚信证明、环保达标证明,且限批该污染企业其它新、改、扩建设项目,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涉煤企业,将核减煤粉尘排污费30%;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给予煤炭生产标准化降级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煤炭调运征收办等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相关审批、登记及年检等相关手续、降低信用等级;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涉煤企业暂停环评审批受理。 为推进涉煤企业污染整治,加大媒体、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新闻媒体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曝光。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5篇

摘要:“先污染、后治理”,是政策的被动干预。污染控制司更名为污染防治司,是政策的主动干预。预防为主,是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方向。在新一轮应对经济危机的建设高潮中,如何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及大量耗能高、污染重、效率低、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能力再度形成,是对环保部门的大考。

一、明确污染防治的工作定位

200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级为环境保护部。随后,原污染控制司更名为污染防治司。从“污染控制”到“污染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简单变化,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新形势下工作思路的转变。顾名思义,“防”即预防,“治”即治理,预防在先,需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和“治”实现有机结合。而“污染控制”与以往流行的“先污染、后治理”观念有关联。新的名称意味着新的职责和新的思路,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从源头预防污染,并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产生为核心,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以防治水、空气和土壤污染为重中之重,完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注重宏观指导,强化综合协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加大考评力度,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保新道路。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尽快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转变,切实落实让不堪重负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再现生机的战略思想;二是从重污染治理的管理向重监督转变;三是从重规划编制向重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转变;四是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

实现四个转变,需要统筹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管的关系。既要行使好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的职责,也要注重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好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二要处理好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努力做好协调服务。三要处理好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在重点做好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四要处理好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家部门既要做好监督指导,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地方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五要处理好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的关系。污染防治有共同的规律,需要统筹安排,但各地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发展阶段不同,需要分类指导。六要处理好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和破解难题的关系。在水、气、土壤等领域,要总结一批好的典型,认真汲取污染教训,研究解决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一些难题。

二、完善六项工作机制

通过深入总结北京奥运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经验,以及淮河、洱海、滇池、太湖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新时期的污染防治工作,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全国污染防治形势综合分析评估机制。定期对全国污染防治形势、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污染防治状况评估报告,反映我国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辅以重点行业污染状况评估、城市环境发展状况评估。

第二,强化污染防治目标的评估考核机制。一是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辅以经济奖惩和污染补偿;二是完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评估考核制度,对重要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调度和评估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推行“以奖促治”的治污资金分配机制。中央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且达到污染治理目标的行为进行经济奖励的新机制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的“项目补助”形式,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实现了责任和权力统一,大力调动了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积极性。新的机制将使我们从筛选项目的繁重任务中解脱,将主要精力放在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上。

第四,深化污染防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是围绕城市空气、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的“约束”考核机制,今后要努力促使城考结果成为城市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则是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调动城市政府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今后要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使创模成为推动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抓手”。

第五,建立部门协调、区域联动机制。发挥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多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部门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建立跨省界上下游联动机制,联合治污。建立区域治污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城市群内的区域环境合作,合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着力解决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六,完善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制度,将污染防治的工作信息及时公诸于众;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建立起最广泛的污染防治统一战线,建立完善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环境等级评定制度。

三、探索新形势下的环保新课题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生态为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巩固我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成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考核,扎实做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努力促进全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道路清扫冲洗保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建成区及国省道、外环路和镇(街道)间连接道路的机扫频次,主干道路机扫率要达到90%以上,避免人工普扫造成二次扬尘污染;严格按照防治任务和冲洗规范要求实施冲洗作业,主干道路冲洗率达到100%。各单位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机扫车辆和冲洗车辆。

2、实施密闭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渣土等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装置改装工作,加大路查力度,促进密闭运输工作有序开展。

3、禁止大货车违规进入城区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并组织经常性、全天候、不定时上路检查,杜绝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穿越城区行驶。

4、做好路面硬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对辖区内主要道路和负责的主要道路与支线的平交路口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5、设立车辆冲洗站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进入辖区的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冲洗站点,对进入辖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企业要在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二)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均达到100%。

2、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要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周边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否则住建部门不得进行安全文明工地验收。

3、项目开工后,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项目村、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要求各建设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渣土,避免渣土堆形成。

(三)物流园区和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1、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物流园区和经营场所要对所属场地实施绿化、硬化和洒水降尘;进出车辆密闭运输;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粉性物料堆场、货场扬尘控制措施。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3、渣土堆清理整治。按照市环工委办公室《关于城区渣土堆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完成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并建立即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严禁在城区和周边形成新的渣土堆,确需临时堆存的必须实施密闭或篷盖等防尘措施。

4、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吸纳场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规划建设建筑、拆迁垃圾吸纳场所,对垃圾渣土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制止、依法处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5、闲置场地绿化。对于闲置或未开发的土地,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各土地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实施全面绿化,并采取围挡降尘措施,减少城区地面。

(四)露天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防治

全区“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禁止开采和石料加工,废弃露天开采矿山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要落实生态开采要求,严格按环评报告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污染控制措施;石料粉碎加工企业要严格实施密闭作业,配备除尘设施,落实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挡、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

(五)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开展工业企业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活动,努力控制粉尘扬尘污染。

1、认真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无尘化清洁生产管理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加强现场管理,实现无尘化清洁生产目标。

2、加强粉性物料和堆场管理。企业粉性物料要密闭储存,严禁露天存放;料棚内每天定时洒水降尘;热电、建陶、粉性物料转运站、混凝土搅拌等行业严格按照精细化环境管理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货场场地必须实施硬化绿化,配备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设施,采取制式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运输实行封闭作业,并有喷淋等防尘措施。

3、加大厂区扬尘、粉尘污染防治。企业所属区域道路按照市环工委《关于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冲洗保洁。企业所属区域路面没有全面硬化的要进一步硬化。洒水、冲洗设施配备不全的要尽快配备齐全。洒水、冲洗设备要有专人使用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频次进行道路冲洗保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4、加强车间内无组织扬尘点的监管。对车间内无组织粉尘扬尘点和易产生粉尘扬尘的点位要由专人负责管理;车间内要经常清扫保洁。

5、加强运输车辆无组织排放管理。车辆进出企业要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进出货运车辆清洁运输的管理意见》(淄环发[2009]119号)要求,在厂区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运输粉性物料的车辆要按规定篷盖或密闭运输,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按规定实施冲洗,防止撒漏和带泥上路。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08〕106号)要求,成立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相应设备,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率不低于辖区内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

2、要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管理。做好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的排污状况。

3、加大对高污染和无环保检验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路查工作力度,禁止高污染和无环保检验标志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

4、限制高排放大型货运车辆、低速货车和黄标车进入城区行驶。对新购车辆和申请转入我区的外地机动车,汽油和气体车辆必须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必须执行国Ⅲ以上标准,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5、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油品,加大清洁燃料和车辆的推广使用力度。

(七)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抓好夏秋收后期的禁烧监管,防止后期焚烧现象的发生。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

2、加强垃圾收购站点管理,严格禁止垃圾焚烧,特别要杜绝焚烧电线和橡胶等有机垃圾作燃料的现象发生。

(八)镇(街道)扬尘防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落实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全面开展无尘化清洁乡镇创建活动。配备必要的机扫、冲洗车辆,加强辖区内主要道路的冲洗保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冲洗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大力推行生态绿色社区建设,切实加强对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下大力气抓好督促落实,深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三、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责任单位按任务分解要求完成阶段性综合防治任务。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开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方案要求,组织自查验收,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通报有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日常监管职能,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和联合检查等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检查,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和考核,实现扬尘污染治理的制度化、常态化。

四、责任分工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区经信局负责煤炭经营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做好建成区及周边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炭经营站点;加强对囤煤场所粉尘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所有煤堆必须设置喷淋、围挡和覆盖,严禁露天堆放;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销场(点)。

3、区住建局负责住房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建成区内道路硬化工作,切实实现“行车路必硬化,空闲地必绿化”的目标;加大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加快全区天然气规划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使用普及率,重点做好城区内供热管网建设。开展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建筑扬尘污染。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镇村道路硬化及维护保养;城区运营车辆大力推广实施清洁燃料;设立固定检查站,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交通建设项目中,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大对道路施工扬尘的管理。公路建设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公路两侧及料场、弃渣场等的生态恢复。要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等重要监管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取缔现有敞开式土方运输车辆,改为液压密闭运输渣土车辆,凡不能改造或置换的,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在运输路线起点和终点,建设车辆冲洗系统,保障车体及轮胎的清洁,杜绝车辆带土、带泥上路行驶问题。

5、区农业局负责秸秆禁烧工作。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抓好夏秋收种后期的秸秆禁烧工作。保证城区周边、公路边沟不堆放农作物,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事件。

6、区环保分局负责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认真组织无尘化清洁企业创建活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监督管理。

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禁止垃圾焚烧和露天烧烤,负责城区内运输车辆撒漏查处工作,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焚烧及城区内餐饮油烟防治,禁止城区内露天木炭烧烤,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建筑渣土的行为。开展垃圾、树叶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减少粉尘污染。

8、区环卫局负责道路冲洗保洁及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搞好城区道路的机扫和冲洗保洁,以及外环及主要干线道路的冲洗保洁,确保冲洗效果。全面完成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所有渣土堆和建筑、拆迁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

9、区房管局负责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好拆迁施工工地围挡、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渣土废料密闭运输。

10、区园林局负责园林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抓好城区地面的绿化工作及城区道路两侧的立体绿化,对城区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进行改造,避免雨水将泥土冲入路面。

11、区林业局负责林业绿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荒山造林和城乡交界地带道路、河岸的绿化和工业园区周边绿化,在城区间和城乡间建设绿化隔离带。绿化施工时要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产生渣土日产日清,并采取密闭措施运输。

12、工商分局和质监分局负责油品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油品质量达到国Ⅳ标准。

13、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符合条件的开采矿山实施生态开采,督导废弃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生态恢复。

14、交警大队负责交通运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行为的查处。加大对高污染和无环保检验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对新购机动车和申请转入我区的外地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登记标准,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5、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外环路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破损路面及时修复,专人负责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漏撒的查处监管,经常组织检查。

16、区监察局、区环保分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督查考核工作,供电部负责做好断、限电等配合工作,工商分局负责做好对扬尘污染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等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成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中遇到的问题,抓好防治工作的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7篇

关键词:污染防治设施 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a)-0186-01

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且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确保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状态下的,避免出现污染防治设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闲置的状态,从而有效的加工处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类污染物。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为工业污染源设立的,同时其也是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过渡和延伸,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 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1)排污单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所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并且在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7号所的第十三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条款中对“正常使用”也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具体来说就是“只有经过相关的培训,并且熟练掌握相应的岗位规范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操作人员,在动力以及原来等都得到充分落实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常的交付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严禁排污单位擅自拆除并且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中,对排污单位都有着这样的要求,排污单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3)当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象进行定期的检查工作时,排污单位必须真实的反映情况,并且向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

2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1)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排污单位存在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环境保护部门就有调查取证、立案并且制定出发决定的法定职权。具体来说,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2)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具有现场检查的法定职权。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对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3)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向排污单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规范中的与污染防治设施有关的规定,同时还应定期的提供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对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进行跟踪和反馈,在此过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设施所存在的问题,并勒令排污单位进行及时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有有效的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各类行为模式,也就是说当排污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了这些行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额度时,那么排污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者四大类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都有着明确的说明。

(1)不同法律规定的受处罚行为是有所差异的。对于“不正常使用”这个概念,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而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却并未将其列为应受处罚的行为。那么怎样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围呢?以水污染防治设施为例,所谓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对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而继续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处理设施。而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水污染处理设施的“不正常使用”状态:①将全部的处理设施或是部分的处理设施停止运行;②在不经过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③使用处理设施时,并未遵照相应的规范流程使用、检查和维修;④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时,从中间的某一工序将污水排放到环境中。

(2)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有所区别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应为“5万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为“10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其处罚的幅度依据规定也是“5万元以下”,在我国不同区域对环境噪声污染处罚幅度也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同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有如此大的差异显然还是不够合理的,广东省对于环境噪音的处罚的上限显然太低,应尽快修改并适当提高。

(3)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在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罚款”这一项,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处罚的种类有“罚款”和“警告”两类,也就是说处罚时在这两者之中可以任选其一。另外,在这四项法律中,不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都规定了相应的改正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限期重新安装使用或是责令恢复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项法律则为责令改正,由于其范围太广,具体的改正方法还应由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酌情而定。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制度是专门为工业污染源而设立的,在其实行的过程中,我们应明确的掌握上述三大项内容,确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护资源和能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维持生态平衡,从而也保证了人体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经验第8篇

水泥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又属高能耗、重污染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粉尘排放占全国总排放量的70%以上,气体污染物如: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污染也不可低估,并且对大气污染有加重趋势,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占有相当的比重。目前,我国水泥工业中的新型干法窑水泥生产环保工作做得比较好,但仍有40%左右非新型干法窑水泥生产的污染治理困难依然较大,尚缺乏成熟的技术,急需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泥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但从整个行业来看,企业环境绩效的取得主要靠末端治理,环保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很高,成了进一步做好水泥工厂环保工作、继续提高环境绩效的阻力,如何有效预防污染、改进污染控制技术装备提高其性价比、加强污染控制技术装备应用和管理、提高污染控制技术装备运行可靠性、降低环保设备投资和运行成本是推进水泥工业环保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快现有水泥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水泥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综合治理,减降二氧化碳的排放,提升技术装备质量和污染防治技术整体水平,提高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和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加快推动我国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步伐,满足水泥企业对环保适用技术的迫切需求,使国际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及时在国内示范应用,使国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更多地走出国门,为供需双方提供相互交流、合作的机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定于2009年4月1日-3日在北京中苑宾馆召开“2009年全国水泥工业污染预防与控制技术及管理交流会”。由中国水泥协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举办的“2009中国国际水泥峰会”和“第十届中国国际水泥技术及装备展览会”同期举行。

本次交流会将重点围绕水泥企业关注的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与污染预防,除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碳治理与减排等应用技术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现将会议征文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的主要内容

(一)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1、国际先进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控制技术及在我国的示范和应用;

2、国产先进、成熟、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在国外的示范和应用;

3、水泥工业除尘、脱硫、脱氮、脱氟系统工程典型案例与分析;

4、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治理现状与发展趋势;

5、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开发与应用;

6、水泥厂袋收尘器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建议;

7、脱硫除尘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最新研发与应用;

8、水泥工业高浓度煤粉的袋式捕集技术和设备;

9、大风量、长袋、低压脉冲除尘技术和设备;

10、水泥窑头、窑尾袋式除尘技术及高炉煤气袋式除尘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11、在水泥工业除尘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办法与解决措施;

12、水泥工厂加强除尘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设备运转率的经验和教训;

13、水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预防污染、节能减排的经验;14、水泥工厂贯彻ISO14000实现减排、提高环境绩效的经

验;

15、水泥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实现CO2减排的做法与经验。

(二)节能减排的新技术与新趋势

1、水泥工业节能减排新技术展望;

2、水泥企业低品位石灰石资源利用新技术;

3、水泥企业用回转窑焚烧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的新技术;

4、水泥企业利用外行业尾矿、工业废渣、粉煤灰等综合利用的新技术;

5、水泥企业采用新型多通道燃烧器利用劣质燃料、二次燃料的新技术;

6、水泥企业采用低NOX生成分解炉的预分解新技术;

7、水泥企业采用低NOX生成的燃烧新技术;

8、水泥企业采用除尘、除有害气体一体化的收尘技术与设备;

9、水泥企业开放场合粉尘控制新技术;

10、全密闭电石炉尾气治理及综合利用;

11、水泥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留壳改仁”改造低效率收尘设备的经验;

12、水泥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措施预防与控制污染的新技术;

13、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提高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与方法;

14、水泥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现CO2减排新的做法;

15、水泥企业噪声治理新技术;

16、水泥企业工业废水治理新技术;

17、水泥企业治理污染物高浓度、高含湿量、腐蚀性、爆炸性、粘性废气的新技术;

18、低温余热发电、高效节能粉磨(立式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高效低压损预热器、高效熟料冷却器、散装水泥、高效密闭输送等节能减排型水泥成套技术装备创新及产业化发展。

希望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根据征文内容撰写论文。

二、论文征集

1.本次研讨会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

2.个人简介:会议演讲者需提供3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供会场主持人向参会代表进行介绍。

3.论文要求:①采用A4纸规格,5号宋体字,每页42行,每行45字。一般不超过5页。文责自负。论文摘要在500字左右;②题目下方为作者姓名,单位,邮编;③会议只接收论文的电子版(或软盘)。;④论文截至日期为2009年3月1日。凡被录用论文,将汇编到题为《2009年全国水泥工业污染预防与控制技术及管理交流会论文集》中,同时论文作者获论文证书,参会人员每人一册。

三、主旨报告

1.环境保护部有关领导介绍我国“十一五”环保规划及当前环保形势和任务,国家水泥工业污染治理规划情况及大型水泥工业项目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内容;

2.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领导介绍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节能减排等环保相关管理规定。

四、特邀报告

1.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介绍水泥行业面临的环保形势任务及环保治理技术需求信息;

2.为了吸收与引进国内外的水泥污染控制方面的理念、技术与管理经验,特邀请国内外一批知名领导、专家参加会议,并做基调发言或重要学术报告;

3.专家就中国水泥工业的除尘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概括分析和总结,介绍已经推广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水泥清洁生产技术和综合的解决方案。

五、参会人员

1.管理部门:政府官员、行业协会、污染控制部门管理人员;

2.研究单位:水泥、环保、系统研究单位、设计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监测机构、环评单位等;

3.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水泥装备制造企业、环保工程公司、脱硫除尘治理公司,环保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单位技术负责人、科技及管理人员等;

4.其他有意参加研讨交流的单位及人员。

六、会议安排

1.会议安排:会期3天,相关政策主题报告、专题报告、案例分析、分组交流2天,考察1天。

2.工作语言:会议期间主要用中文和英文交流,会场配备同声翻译。

3.有关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等事宜将于会前一个月准时通知报名参会人员。

七、会议联系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2)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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