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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年中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4 15:53:42

出纳年中总结

出纳年中总结第1篇

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所得税纳入国税部门征管以来,在如何确认数量众多、情况各异的单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上,征纳双方间的尖锐矛盾从未间断,不同主管国税机关形成的不同认识和做法远未得到统一,现行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模式有以下3种:

1、定性分析为主。即不考虑企业应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额定量标准,凡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确认为查账征收,否则确认为核定征收。

这种确认原则,面对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数量众多的企业,由于查账征收5项条件尚未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受征管力量限制,国税机关要做到科学确认征收方式,无异于纸上谈兵。

2、定量分析为主。企业应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额定量标准以上的,确认为查账征收;定量标准以下的,确认为核定征收。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主要采用这种确认原则。

这种确认原则,可操作性较强,但往往会产生定量标准以上、被确认为查账征收而不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后果。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具体而言,定量标准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确认为查账征收。定量标准以下的少数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实地调查,确实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可确认为查账征收。

这是一种理想的确认原则,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有违公平、公正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又由于不同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对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认识、把握不一,很容易产生“同一企业情况、不同确认结果”和“不同企业情况、同一确认结果”现象,因而实行起来难度很大。

上述3种可供选择的征收方式确认模式中,笔者认为第2种较为切实可行。那么,如何科学确定确认标准,就成了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关键。

二、确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样本分析

下面应用2005年、2006年常州市国税系统征管内资企业所得税正常户的数据指标,分析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

1、2005、2006年征收方式在不同纳税人间的结构分析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在不同纳税人间的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核定征收面分别为35.56%、48.83%,2006年比2005年提高13.27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33.18%、36.79%,2006年比2005年提高3.61个百分点,表明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提高核定征收面的空间不大;2005年、2006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56.17%、81.35%,2006年比2005年提高25.18个百分点,表明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提高核定征收面的空间增大,而且还有18.65个百分点的空间;2005年、2006年非增值税纳税人核定征收面分别为40.78%、65.85%,2006年比2005年提高25.07个百分点。

2、2005、2006年应税收入总额结构分析

从应税收入总额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63.32%、63.28%,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55.90%、69.89%,表明2006年与2005年<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13.99个百分点,而且还有30.11个百分点的空间;2005年、2006年2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3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7.52%、6.89%,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10.94%、31.20%,表明2006年与2005年2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3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20.26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3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4.62%、4.49%,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6.53%、22.31%,表明2006年与2005年300万元≤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15.78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应税收入总额≥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为24.54%、25.33%,其中核定征收面分别为0.17%、5.72%,表明2006年与2005年≥4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比例基本维持不变,但核定征收面比同期提高5.55个百分点。

3、2005、200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结构分析

从2005、2006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结构分布看(表略),2005年、2006年查账征收企业盈利面分别为55.02%、43.23%,2006年盈利面比2005年下降了11.79个百分点,表明2006年度新办查账征收企业获利能力不强。此外,2005年、2006年查账征收亏损企业2230户、2666户中,连续2年亏损的有1020户。

4、2005、2006年实现应纳所得税额结构分析

2005、2006年核定征收企业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0.21万元、1.72万元(表略),2006年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是2005年的8倍,表明2006年有部分规模相对大些企业纳入了核定征收范围,征税效率得到大大提高;2005、2006年查账征收企业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7.86万元、7.60万元,2006年户均实现应纳所得税额比2005年有所下降,表明2006年度新办查账征收企业获利能力不强。

三、结论

(一)确认标准

综上所述,常州市国税系统征管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拟为: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理由有三:一是2005年、2006年连续2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分别达63.32%和63.28%,充分体现“抓大、管中、控小”原则;二是与常州市地税部门确认标准相匹配;三是基本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相衔接。

1、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娱乐业、部分服务业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

2、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其他核定征收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对其中高利润率(会计利润率在行业应税所得率值域平均值以上,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申报营业税企业,即使提出查账征收申请,其征收方式也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核定征收。

3、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其他企业,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对其中高利润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申报营业税企业,虽然提出核定征收申请,但其征收方式应该而且必须确认为查账征收。

4、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含抵免、间接、直接优惠,下同)内的新办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情形:一是在优惠政策第一年度内,纳税调整后所得≥0;二是在优惠政策第一年度内,纳税调整后所得<0。对于第一种情形,如果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则确认其为查账征收,享受优惠政策;否则,确认其为核定征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新办企业,则确认其为查账征收,并享受优惠政策;其余企业确认为核定征收,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此外,优惠政策期限≥2年的新办企业,视其剩余优惠期限内年应税收入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实现情况,对照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确认其征收方式和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5、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亏损企业。除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企业外,连续2年以上发生经营亏损企业,均应确认为核定征收。

(二)确认方法

1、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新办企业,在新办当月末征收方式初始确认为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并依据其至新办当年受理政策优惠申请的上个季末应税收入总额(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换算成全年应税收入总额,经实地调查和分析比对,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且预计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0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并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且预计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0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并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其余新办企业,即使符合政策优惠条件,也应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核定征收。

2、优惠政策范围外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外的新办企业,在新办当月末征收方式初始确认为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经实地调查和分析比对,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征收方式),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查账征收;全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在年末之前正式确认为核定征收。

3、征收方式变更。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六种情形之一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企业征收方式。但年末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经企业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年末前可以变更为查账征收。

4、征收方式年检。每年3月末前,依据企业上年应税收入总额实现情况,上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同时考虑营业税企业年检情况),将当年征收方式保留或调整为查账征收;上年应税收入总额<200万元的,将当年征收方式保留或调整为核定征收。

5、应税所得率。年会计利润率不高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企业,按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年会计利润率高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但低于高利润率标准的企业,按年会计利润率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并在次年3月末前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对高利润率企业,按年会计利润率与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平均值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并在次年3月末前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三)后续管理

对日常管理、年检、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查账征收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5项条件的,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按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七条变更为核定征收,适用应税所得率按上述四.5方法确定,并按核定征收结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发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偏低的,并按上述四.5方法确定新适用应税所得率结算应纳所得税额;发现核定征收企业,年末应税收入总额≥500万元的,按上述四.3方法年末前可以变更查账征收。

四、几点建议

1、利用一个地区的征管信息系统数据信息,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产生一个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对一个地区而言,确认标准可能各不相同,但这种方法对一个县、市、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一个地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标准一旦确定,无论是对数量众多的单个企业,还是对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无一例外都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以杜绝企业利用征收方式达到少缴税款和规避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现象的发生,规避税务干部在确认征收方式方面人为使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失渎职和执法风险。

出纳年中总结第2篇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内容基础上,结合37号文有关政策调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0日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3.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1启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3.试点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国税机关可对现有相关文书作适当调整。4.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39号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关于货运专票开具问题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2.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3.37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期试点中的过渡政策。本公告相应调整了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税率”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备注”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其他栏次内容与本条第(二)项相同。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货运专票管理问题1.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2.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3.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4.丢失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背景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7号文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国家税务总局6月21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37号文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196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营改增试点期间,适用财综[2012]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以不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宣传工作。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出纳年中总结第3篇

哈萨克斯坦“大公主”:歌声曼妙的女政治家 如同中亚很多执政者的孩子一样,达丽加・ 纳扎尔巴耶娃也一直在政府中担任要职。接任副总理前,她曾担任过儿童慈善基金会的副主席,领导过哈萨克斯坦最大的电视网络 “哈巴尔”新闻电视台,出任“哈巴尔”传媒公司集团总裁。并于2014年开始任下议院副议长,且在“祖国之光”人民中任重要职务。

达丽加・ 纳扎尔巴耶娃1963年5月7日出生于哈萨克斯坦卡拉干达地区。曾就读于国立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大学历史系,并获得硕士学位。除哈萨克语和俄语,她能讲流利的英语、意大利语和德语,熟谙西方文化和价值观。

与两个做生意的妹妹相比,达丽加显然更有政治抱负。她不满足于做父亲的工具,而是对开拓自己独立的政治舞台有清晰的计划。2003年12月,已是3个孩子母亲的纳扎尔巴耶娃创建了团结党,并担任党主席,党员60%都是哈萨克斯坦的年轻人。“伟大的改革时代即将过去,从小事入手、体现具体成果的时代就要来临”是该党吸纳党员、扩大宣传的政治口号。在成立半年内,党内人数就从7.7万发展至17万人,并在议会中组织起自己的议员团。2006年9月,亲总统的祖国党和达丽加・ 纳扎尔巴耶娃领导的团结党宣布合并,组成了如今的“祖国之光”人民。俄罗斯媒体分析认为,由于哈萨克斯坦与西方的合作逐渐增多,纳扎尔巴耶夫为了给自己争取到一个不可侵犯的保障,避免橙色革命,希望通过合并党派加强自己的绝对权力。经过总统父女之间的沟通,他们一致同意合并两党。

然而,达丽加・ 纳扎尔巴耶娃并不是从来都这样驯顺,她是一个有强烈政治野心的女人。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纳扎尔巴耶娃要取代自己父亲的总统职位,这件事在哈萨克斯坦几乎人人皆知。然而,纳扎尔巴耶夫根本没有下台的意思。于是,在2006年2月,当哈萨克斯坦头号反对派领导人萨尔森巴耶夫遇刺身亡,各种证据纷纷指责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时,纳扎尔巴耶娃调动自己的媒体资源,愤怒抨击父亲的政府,并提前曝光调查内幕。这几乎导致父女俩决裂。

但当总统下通牒说如果不站在父亲一边,就吊销电视台的营业执照时,达丽加妥协了。在初次的尝试失败之后,纳扎尔巴耶娃在父亲的手底下做起了“政治顺民”,此后再谈到是否准备接过父亲的大权时,纳扎尔巴耶娃态度也已经非常谨慎,一再暗示无意角逐总统职位。

但据哈萨克斯坦媒体透露,总统先生一直非常钟爱自己的长女,也早有将总统宝座传于她的计划。但由于纳扎尔巴耶娃的丈夫阿利耶夫因敛财引起了许多非议,总统本人在反感之下,才将该计划推迟。2007年,哈萨克斯坦斯坦警方针对阿利耶夫的国际通缉令,称其涉嫌参与绑架、组织犯罪团伙,阿利耶夫的政治生涯以流亡海外告终。他与“大公主”纳扎尔巴耶娃的婚姻也随之解体。

达丽加不仅有政治家的头脑,还有艺术家的气质。她作为女中音歌唱家曾在莫斯科大剧院开过演唱会,还常常在阿拉木图的哈萨克国家交响乐音乐厅演出。人们评价她的声音“柔软,富有表现力,纯净,非常自然”。

纳扎尔巴耶夫:从未离开的总统 纳扎尔巴耶娃的父亲,即哈萨克斯坦现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生于阿拉木图州卡斯克连区切莫尔甘村的一个哈萨克族农牧民家庭。与达丽加的母亲结婚时还只是一名钢铁工人。就在达丽加出生的前一年,22岁的纳扎尔巴耶夫加入了共产党,从此他的人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在随后的几年内,纳扎尔巴耶夫一跃成为了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杰出领袖,并被共产党选派去卡拉干达工学院深造。1972年,他被任命为卡拉干达冶金联合企业党委书记,四年后成为卡拉干达地区的第二书记。这段时间里,纳扎尔巴耶夫主要工作是处理法律文件和工业纠纷,同时解决工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在后来分析苏联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产分配问题时,纳扎尔巴耶夫说当时的发电厂“设施陈旧,工人超负荷工作且士气低落,中央设定的目标也毫不现实”。卡拉干达20世纪七、八十年电厂的情况某种程度隐射了苏联未来的悲剧。

1984年起,纳扎尔巴耶夫开始担任苏联哈萨克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相当于政府总理。从那时起,他开始在党内外凝聚越来越高的威望。1986年库纳耶夫下台。苏共中央没有征求任何意见就派出了苏共中央委员科尔宾前来接任哈共中央第一书记。这引起了当地年轻人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了一场“我们需要哈萨克族领导人”的民族主义游行。

1989年,苏联的政治经济形势开始急剧恶化,科尔宾离开了哈萨克斯坦。时任政府总理的纳扎尔巴耶夫成为了最高领导人,并于1991年成为哈萨克共和国首任总统。从那时起,他就站在了哈萨克斯坦这片272.5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权力巅峰,从未离开。

2015年4月27日,据哈萨克斯坦中央选举委员会宣布的选票统计结果,现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总统选举中获得了97.7%的支持率。根据哈萨克斯坦选举法, 大选中获胜的候选人将任职5年。

“红二代”的使命与哈萨克斯坦的未来 达丽加和父亲,是两代人,有着不同的政治理念。女儿的思想更西化,还颇具理想主义色彩,而长期从事媒体行业也使纳扎尔巴耶娃特别重视论监督的作用。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国内的改革正明显朝着大女儿的政治理想方向前进,包括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政府权力的不断下放、严厉打击官员腐败等等。

出纳年中总结第4篇

我做为公司一名财务出纳人员,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这段时间,我不仅仅认识了很多友好的同事,更多的是学到了很多东西,这对我来说是很大的收获。一起来看看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5篇,欢迎查阅!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1

20__年,正值新中国成立__周年之际,举国上下,普天同庆,盛世欢歌。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本人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贡献。

一、以邓小平、__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参加有益的政治活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做好记录、进取讨论、用心体会。面临困难和挑战,要坚定信心,共同努力,共克时艰。经过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参加政治活动,本人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同时使得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加强了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本事,增强了党性和服务意识,为做好财务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不怕困难、勇挑重担,热情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团结协作。今年,根据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机构调整安排,本人从原先的江河公司会计岗位上调整到计划财务处企业科出纳岗位上。在岗位变动的过程中,本人能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虚心向科室的同志学习,认真探索,总结方法,增强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并能团结同志,加强协作,很快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与全科同志一齐做好财务工作。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一年以来,本人主要负责出纳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核对、填写票据,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出纳工作。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保证了会计凭证手续齐备、规范合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3、任劳任怨、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完成江河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工作。包括长江委机关服务中心财政部和国资委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两份,武汉市江岸区统计局企业生产完成情景年报、季报,武汉市地税局会计年报,完成江河公司2010年度企业自行汇算清缴检查表申报工作,完成江河公司__年-2010年度建安企业自行检查报告清查工作。6月份长江委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根据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布置,对江河公司防汛抗旱资金予以调账,江河公司原是手工记账,在完成全年报表工作后,又要改动数据,原账单、凭证、账簿都要调整,工作量很大。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本人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假日时间,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对待各项工作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查找并核实1993-1995年防汛调度大楼制冷机房设备数量、单价清单发票并要复印回发票,查找工作正值夏季,在长江委档案馆二楼,封闭式库房,里面空气很不好,一查就是半天时间,有时查得头昏眼花,从不叫苦。完成江河公司2010年度贷款证的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的时效性,清晨6点多钟出门到中国人民银行排队领号,如果顺利,

上午12点钟能够年检完成,水都没有喝的,从无怨言,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爱岗敬业、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在财务战线上,本人始终以敬业、热情、耐心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办理业务的同志,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志、不拖延报销时间: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团体的荣誉。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在工作中以一名财会人员的标准要求自我,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清正廉洁。在实际工作中,将理论知识与财务工作实践相结合,,以“内外平等,热情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计划财务处的良好形象。

四、努力学习,增强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本事。

为了能够适应建设现代化管理要求,企业科各单位全部进入会计电算化管理,运用用友财务软件。本人能够根据业务学习,加强对财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经过学习会计电算化知识和财务软件的运用,掌握了电算化技能,提高了实际动手操作本事;经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使自身的会计业务知识和水平得到了更新和提高,适应了此刻的工作要求,并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20__年是机关服务中心尝试用项目管理软件的第一年,是会有这样那样磕碰,但有效控制成本明显,收支一目了然,本人进取支持项目管理工作。

以上,就是本人这一年的主要工作小结。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2

不知不觉加入公司这个大家庭已经一年了,在这段时间,不仅仅认识了这么多好同事,更多的是学到了很多东西,以前对房地产一无所知的我,此刻也能多少了解一些,也能协助销售人员签定购房合同,这对我来说是很大的收获。在新的一年即将到来的时刻,我把自我这一年来的出纳工作进行总结,请领导、同事对我进行监督。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一名出纳,我十分清楚自我的岗位职责,也是严格在照此执行。

1、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把超过部分按时存入银行。审核现金收支凭证,每日按凭证逐笔登入现金日记帐。

2、严格保证现金的安全,防止收付差错。对收入和付出的现金及支票都由我和主任双重复核,以确保准确无误。

3、坚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日结。这样一来,问题便不会留到隔日,及时发现,及时改正。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对拿去银行的票据做到填写无误,印鉴清晰。

4、严格审核银行结算凭证,处理银行往来业务。对业务单位交来的支票,在收到支票时,认真审核该支票的金额,日期,印鉴,然后正确填写银行进帐单。坚持做到每日序手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5、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保管好现金,收据,保险柜密码,印鉴,支票等。妥善保管好收付款凭证,月末准确填写好凭证交接单,及时传递到集团公司分管财务手里。对于这快日常,自我经手以来,没有出过任何差错,我想这一点应当是值得骄傲的。

6、每月编制工资报表,到月底及时汇总各部门当月考勤情景,询问李总当月工资是否有变化,然后根据其编制工资报表,编制完毕先交由金主任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李总签字确认。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3

我做为__房产公司一名财务出纳人员,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这段时间,我不仅仅认识了很多友好的同事,更多的是学到了很多东西,这对我来说是很大的收获。现把自我这20__年来的工作情景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景介绍

在工作中,我努力学习、了解和掌握房产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公司的归章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的学习本事。我明白做为一名财力出纳人员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支票、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

我作为专职的出纳员,不仅仅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物的财务会计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本事。在日常工作结束后,我都会利用业余时间,给自我“充电”,努力练习相关操作技能,以提高自身的工作本事。

做为一名出色的财务出纳人员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才行。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我竖立了较强的安全意识,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二、工作资料介绍

1、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把超过部分按时存入银行。审核现金收支凭证,每日按凭证逐笔登入现金日记帐。

2、严格保证现金的安全,防止收付差错。对收入和付出的现金及支票都由我和主任双重复核,以确保准确无误。

3、坚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日结。这样一来,问题便不会留到隔日,及时发现,及时改正。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对拿去银行的票据做到填写无误,印鉴清晰。

4、严格审核银行结算凭证,处理银行往来业务。对业务单位交来的支票,在收到支票时,认真审核该支票的金额,日期,印鉴,然后正确填写银行进帐单。坚持做到每日序手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5、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保管好现金,收据,保险柜密码,印鉴,支票等。妥善保管好收付款凭证,月末准确填写好凭证交接单,及时传递到集团公司分管财务手里。对于这快日常,自我经手以来,没有出过任何差错,我想这一点应当是值得骄傲的。

6、每月编制工资报表,到月底及时汇总各部门当月考勤情景,询问李总当月工资是否有变化,然后根据其编制工资报表,编制完毕先交由金主任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由李总签字确认。最终是在工资的发放过程中,做到认真仔细,不出差错,在这点上,我有过一点失误,虽然及时纠正了,但也是我值得提高警惕和需要改正的地方。

做为一名出纳人员,我认为自我做的还有不够出色的地方,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期望公司的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对我进行更多的帮忙和指导,我争取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把__房产公司的财力工作做得更细,更完善,不出癖漏。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4

随着时间的流逝,加入百旺已经一年了,总结20__年的工作以予在201_年中更好的发现自我,完善自我。20__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经过领导和各位同事对我的帮忙和关心,让我也清楚的认识到了自我在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使我在工作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__年的工作做出以下总结;

一、工作总结:

1.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资金的把关,杜绝浪费及不正常的开支。

2.按规定认真收取营业款,核对无误后除备留日常费用开支款和自采款外,余款在每一天上午十点以前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同时与总部出纳进行核实。

3.严格保证现金的安全,及时收回公司各项收入,防止收付差错。对收入和付出的现金及支票都会双重复核,以确保准确无误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4.严格执行借款手续,按时催收各专柜的租金和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及时按时与借款人结算借款金额,按相关规定和流程结清前一天的借款,并掌管保险柜、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收据及发票。

5.坚持以财务的规章制度为准,严格审核(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对不符手续的凭证不付款。

6.根据总部会计供给的依据,确认无误后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7.坚持每日进行库存现金盘点,严格保证现金的安全,防止收付差错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一天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

8.配合主管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保守公司秘密,每一天下班终前向主管会计报送现金日记账和相关附表的报表。

9.做好凭证、账簿和有关业务记录的保管与移交工作。

二、201_年的工作计划

1.吸取15遗憾与不足及收获的经验,来进一步完善自我的工作。

2.严格执行本职岗位工作制度,发挥财务控制、监督的作用。

3.学习、了解和掌握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不断提高自我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

4.加强与上级领导沟通,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是我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不断在工作中将所学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将不懈的努力和拼搏,我的201_将在充实、喜悦、收获中度过。

在此,我要异常感激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仁在工作和生活中给予我的支持和关心,这是对我工作最大的肯定和鼓舞,我真诚的表示感激!

财务出纳人员工作总结5

时光飞逝,2019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作为一名财务出纳,同时也作为一名服务住户的物业公司人员,文章对一年的工作进行了两方面总结,详细资料请看下文物业财务个人年度总结。

我的职责主要是:认真做好住户物业费和购水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现金收存,核对前台文员的各种票据台账,做好现金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财务印章以及相关票据,负责支票、发票、收据管理,负责支出公司报账单,按时发放工资,办理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协助前台做好接待工作,以及及时修改住户的数据库等事项。

一年以来,我的工作在公司领导层的正确指导下,依靠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以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以乐于奉献的工作态度,以服务无止尽的工作追求,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去年工作情景总结汇报如下:

1.坚持原则,严谨细致,认真做好账务核对。

每一天细心翼翼的处理各种来源的现金收款,仔仔细细的核对各种票据,使之票款相符,并于当日录入财务账单,详细规范做好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主动与会计核对票据和对账单。本着客观、严谨、细致的原则,坚持从细微处入手,实事求是、不怕麻烦、细心审核。在业主购水电的高峰期,有时一天的现金收入达十多万,票据百多张,都需要我独自反复点验,反复核对,确保不出一点差错。

2.态度端正,依章办事,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出纳年中总结第5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于该类企业正确弥补亏损。

正确区分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

合并纳税是否就是汇总纳税?首先搞懂两个概念,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国税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而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会计亏损与税法亏损口径不同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其含义不同,处理方法亦不同。

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时,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亏损弥补的总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自行弥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财税[2008]11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亏损期限有限制,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的亏损指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并且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超期申报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7号公布日在8月份,而执行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0年5月30日已经结束,文件出台的滞后造成部分取消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计算的亏损未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得以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举例:某大型国企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下属六个子公司A、B、C、D、E、F,以前根据《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后又根据财税[2008]119号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08年采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2008年该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为400万元(见表1):下属个子公司A2008年盈利1000万元,B公司亏损500万元,C公司亏损600万元,D公司亏损400万元,E公司盈利2000万元,F公司亏损1600万元,集团总部亏损300万元。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计算各个子公司应分担的亏损额。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B、C、D、F、集团总部是单独计算且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可参与分配继续弥补的亏损;A、E是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首先计算各子公司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

成员企业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100%

B公司:500/(500+600+400+1600+300)×100%=14.71%

C公司:600/(500+600+400+1600+300)×100%=17.65%

D公司:400/(500+600+400+1600+300)×100%=11.76%

F公司:1600/(500+600+400+1600+300)×100%=47.06%

集团总部:300/(500+600+400+1600+300)×100%=8.82%

再次计算各公司应以分担的亏损额: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单位:万元)。

B公司:400×14.71%=58.84

C公司:400×17.65%=70.6

D公司:400×11.76%=47.04

F公司:400×47.06%=188.24

集团总部:400×8.82%=35.28

出纳年中总结第6篇

一、主要工作表现

2009年,我担任 分社的出纳工作;9月至今,我担任 分社的主管工作。现将2009年度的工作作一小结:

1. 在担任出纳工作期间,我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行使本岗位操作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2. 做好财务出纳工作计划,根据信用社的管理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工作。

3. 宣传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币的工作。

4. 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加强核算, 减少库存现金的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5. 在担任主管期间,严格遵守授权制度。

6. 负责整理、审查、装订上日的传票。

7. 负责做好每天对柜员的库存核对,重空凭证核对。

8. 做好分社的重空领用和会计档案调阅。

9. 团结他人,与人为善。一直是我待人的准则。在工作中团结同事,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生活上,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共同创造和谐的氛围。

10.做好三防一保和党风廉政工.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在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的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业务能力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不善于自学。

2.对客户没有说普通话。

三、2010年度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努力做到:

1.做好2010年个人工作计划,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3.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

出纳年中总结第7篇

关键词:瓦格纳法则;财政支出;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2-0054-05

一、引言

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ph Wagner) 对英、美、法、德、日等国的工业化现状进行研究之后,提出了“公共支出增长法则”,认为一国工业化经济的发展与本国财政支出之间存在着一种函数关系:即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政治压力”的增大以及在工业化经营方面的需要而要求增加政府财政支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财政支出从绝对量上来说呈现持续增长趋势,1978年中国财政支出仅为1 122.09亿元,2009年中国财政支出为75 873.64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66倍。1978年中国人均财政支出为116.57元,到2009年人均财政支出为5 684.53元,比1978年增长了47倍(见图1)。然而,从相对量上看,1978―1996年,除了个别年份以外,中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下降,1996年达到最低点,只有11.15%。1997年中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发生逆转,呈现恢复性增长,尤其是从1998年中国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开始出现明显增长。2009年中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达到22.62%(见图2)。一些西方学者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实证检验,证明了“瓦格纳法则”的合理性,中国政府规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瓦格纳法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文献回顾

“瓦格纳法则”目前已经得到财政学界的广泛认可。Abizadeh&Gray(1985)[1]利用1963―1979年55个国家的数据检验了“瓦格纳法则”的适用性,发现“瓦格纳法则”在富裕的国家成立,而在贫穷的国家不成立。Bairam(1995)[2]利用1972―1991年美国财政支出的数据将财政支出分拆为联邦支出、州政府支出,国防支出、非国防支出,结果发现只有美国联邦非国防支出相对于GDP的增长弹性大于l,具有“瓦格纳法则”的特征,其他各类财政规模指标都不具有这种特征。Afxentiou&Serletis(1996)[3]利用20世纪的数据检验了“瓦格纳法则”在六个欧洲国家的适用性,结果表明“瓦格纳法则”不成立。Islam(2001)[4]利用JJ协整方法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对美国1929―1996年的年度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证明“瓦格纳法则”在美国是成立的。Narayan, P. K. et al.(2007)[5]利用中国1952―2003年的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面板单位根和协整等方法,检验了“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结果表明“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中部和西部成立,而在全国和东部并不成立。

对“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结论也不相同。吴凯(2006)[6]认为虽然国民收入与财政支出间并不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但是“瓦格纳法则”在中国成立。赵石磊(2008)[7]认为,中国较好支持了“瓦格纳法则”,并得出中国政府规模增长缺乏弹性的结论。饶晓辉(2007)[8]认为,经济增长是政府规模增长的格兰杰原因,支持了“瓦格纳法则”。朱柏铭(2008)[9]认为,1978―2005年“瓦格纳法则”在中国无法得到印证。

国内关于“瓦格纳法则”实证性的研究较少,仅有的几篇文献都是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这实际上是把中国经济作为一个同质整体来看待的,不同地区的异质性未能考虑在内,既没有考虑到中国的东中西部三大地区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的差异。本文采用1978―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采用最新的面板数据单位根、面板协整检验、FMOLS协整估计和面板Granger因果检验,对“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实证性的研究。

三、“瓦格纳法则”在中国适用性的实证检验

(一)实证模型和数据

本文在Narayan,P.K.et al(2007)[5]的基础上,主要采取如下两个模型:

Lngfeit=0i+1iLngdpit+it(1)

Lnpgfeit=0i+1iLnpgdpit+it(2)

Peacock &Wiseman(1961)[10]、Musgrave(1969)[11]和Goffman & Mahar(1971)[12]对“瓦格纳法则”进行检验时采取了模型(1)的形式;Gupta's(1967)[13]、Michas(1975)[14]、Mann(1988)、Chang(2002)和Chang et al.(2004)对“瓦格纳法则”检验时采取了模型(2)的形式。模型(1)中的Lngfe为财政支出的对数值,Lngdp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对数值;模型(2)中的Lnpgfe为人均财政支出的对数值,1npgdp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对数值。i代表各个省份,t代表年份,为随机扰动项。“瓦格纳法则”描述了两个变量:一是经济增长,二是政府部门的扩张。本文用Lngdp、Lnpgdp两个变量代表经济增长,Lngfe、Lnpgfe两个变量代表政府部门的扩张。如果“瓦格纳法则”成立,两个模型中的系数1i、1i应该为正数,而且大于1。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将样本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研究,共29个省(区、市)。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等12个省(区、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9个省(区、市);西部地区包括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市)。没有考虑四川省、重庆市、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主要因为这些地区的数据在1996前后的统计口径不同。本文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为1978―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来源于CCER数据库和各省的统计公报。

(二)面板单位根检验

首先对四个变量,即财政支出(Lngfe)、国内生产总值(Lngdp)、人均财政支出(Lnpgfe)、人均国内生产总值(Lnpgdp)及其一阶差分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使用了多种检验方法,包括LLC检验、IPS检验、ADF-Fisher检验、PP-Fisher。表1结果表明,中国及东中西部的Lngfe、Lngdp、Lnpgfe、Lnpgdp均不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各变量均是非平稳过程。而对各变量的一阶差分Lngfe、Lngdp、Lnpgfe、Lnpgdp进行检验时,拒绝了原假设,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过程。因此,Lngfe、Lngdp、Lnpgfe、Lnpgdp四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I(1)过程。

(三)面板协整检验

在得出面板数据存在单位根后,再检验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基于稳健性的考虑,我们在检验模型(1)和模型(2)的协整关系时使用了由Pedroni(1999)和Kao(1999)提出的多种协整检验方法。为了增强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分别考虑了有常数项时无趋势项和有趋势项两种情况。所有检验的原假设都“不存在协整关系”,拒绝原假设则意味着变量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从表2中可以看出,对于模型(1)的两个变量协整关系的各种检验,中国及东中西部三大地区均拒绝原假设,即财政总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从表3中可以看出,对于模型(2)的两个变量协整关系的各种检验,中国及东中西部三大地区也均拒绝原假设,即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四)完全修正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FMOLS)

对于具有协整关系的面板数据,不能直接使用最小二乘法OLS进行估计,因在面板数据环境下,回归变量间的潜在内生性和序列相关会使回归量出现明显的偏误。Pedroni(2000)提出估计异质性面板协整方程的全面修正估计量(FMOLS),解决了OLS估计量在小样本条件下带有明显偏差的问题。本文使用FMOLS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了协整估计,其结果如表4所示。

对于全国来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1%,财政总支出增加0.985 8%;人均GDP增加1%,人均财政支出增加0.979 3%。对于东部来说,地区生产总值GDP增加1%,地区财政总支出增加0.993 7%;地区人均GDP增加1%,人均财政支出增加0.982 3%。对于中部来说,地区生产总值GDP增加1%,地区财政总支出增加1.019 6%;地区人均GDP增加1%,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增加1.006 5%。对于西部来说,地区生产总值GDP增加1%,地区财政总支出增加1.213 8%;地区人均GDP增加1%,人均财政支出增加1.109 9%。如果“瓦格纳法则”成立,则系数1i和1i必须为正,而且应该大于1。从表4中可以看出,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i和1i都是大于1的,完全符合“瓦格纳法则”的要求,说明“瓦格纳法则”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是严格成立的。全国和东部的1i和1i都小于1,但非常接近1,也可以说“瓦格纳法则”在全国和东部是近似成立的。

(五)面板因果关系检验

Granger(1988)指出的“如果非平稳的两个时间变量之间是协整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方向上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对于面板数据也同样适用。格兰杰因果检验解决了X是否引起Y的问题,主要看现在的Y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过去的X解释,加入X的滞后值能否使解释程度提高。如果X在Y的预测中有帮助,或者X与Y的相关系数在统计上显著时,就可以说“Y是由X Granger引起的”。因此,变量Lngfe和Lngdp的格兰杰因果检验基于如下的误差修正模型(3)和(4):

Lngdpit=1g+11ipLngdpit-p+12ipLngfeit-p+1iecmt-1(3)

Lngfeit=2g+21ipLngfeit-p+22ipLngdpit-p+2iecmt-1(4)

同样变量1npgfe和1npgdp格兰杰因果检验基于如下的误差修正模型(5)和(6):

Lnpgdpit=1g+11ipLnpgdpit-p+

12ipLnpgfeit-p+1iecmt-1(5)

Lnpgfeit=2g+21ipLnpgfeit-p+

22ipLnpgdpit-p+2iecmt-1(6)

其中,表示一阶差分,p为滞后期,如果差分项显著,则代表短期格兰杰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误差修正项ecmt-1显著,代表长期格兰杰因果关系成立。

从表5可以看出,对于全国、东部和西部,差分项和误差修正项均显著,说明无论是长期和短期,均存在财政总支出和GDP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财政总支出的变动是GDP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反之,GDP变动也是财政总支出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对于中部来说,误差修正项显著,但差分项并不显著,说明从长期来看,存在财政总支出和GDP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但从短期来看,GDP变动是财政总支出变动的格兰杰原因,反之不成立。

从表6可以看出,对于全国和东部,差分项和误差修正项均显著,说明无论是长期和短期,均存在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GDP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对于中部和西部来说,误差修正项显著,但差分项并不显著,说明从长期来看,存在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GDP的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只存在人均GDP到人均财政支出的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即人均GDP变动是人均财政支出变动的格兰杰原因,人均财政支出变动并不是人均GDP变动的格兰杰原因。从表5和表6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长期和短期,“瓦格纳法则”在全国、东中西部三大地区也都是成立,因为人均GDP变动是人均财政支出变动的格兰杰原因。

四、结论

本文通过1978―2009年的数据,采用面板单位根、面板协整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等方法,对“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进行了实证性的检验,得出如下结论:

1. 无论是长期和短期,经济增长是政府支出规模的Granger原因,说明“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全国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地区都是成立的。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于公共管理服务和法律秩序服务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公共支出将随之逐步扩大。

2. 全国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中部和西部的地区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弹性大于1,“瓦格纳法则”在中部和西部地区是严格成立的,原因可能在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对财政支出的刺激作用较大,而对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经济增长对财政支出的刺激作用出现了边际效用递减的趋势。

参考文献:

[1]Abizadeh S, Gray. Wagner’s Law: A pooled Time-series Cross-section Comparison [J]. National Tax Journal, 1985(88): 209-218.

[2]Bairam. Level of Aggregation, Variable Elasticity and Wagner’s Law [J]. Economics Letters, 1995(48): 341-344.

[3]Afxentiou P C, Serletis A. Government Expenditur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Do They Converge or Follow Wagner’s law [J].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1996(10): 33-47.

[4]Ismlam A M. Wagner’s Law Revisited: Cointegration and Erogeneity Tests for USA [J]. 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 2001(8): 509-515.

[5]Narayan P K, Nielsen I, Smyth R. Panel data, Cointegration, Causality and Wagner’s Law: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Chinese Provinces [J]. China Economic Review, 2007,(10):1-13.

[6]吴凯.浅论瓦格纳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J].财经论丛,2006,(5):36-42.

[7]赵石磊. “瓦格纳定律”检验中的协整与因果问题――中国的情况[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8):18-22.

[8]饶晓辉.财政支出的效率与规模[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7,(5):76-81.

[9]朱柏铭,祝燕君.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3):59-63.

[10]Peacock A T, Wiseman J. The Growth of Public Expenditure in the United Kingdom[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1.

[11]Musgrave R A. Fiscal Systems [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12]Goffman J J, Mahar D J. The Growth of Public Expenditures in Selected Developing Nations:Six Caribbean Nations [J]. Public Finance, 1971(26):57-74.

[13]Gupta S P. Public Expendi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A Time Series Analysis [J]. Public Finance, 1967(22): 423-461.

[14]Michas N A. Wagner's Law of Pubic Expenditures: What Is Appropriate Measurement for A Valid Test?[J]. Public Finance, 1975(30): 77-84.

Research on Validity of Wagner's Law in China

Wang Kai1, Pang Zhen1, Pan Ying2

(1.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Arts, Xidian University, Xi'an 710071,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127, China)

出纳年中总结第8篇

【关键词】 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项目; 准予税前扣除额

在税法课程教学中,许多学生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很难掌握,尤其是运用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整项目”时,调增还是调减经常分不清楚,即使调增调减能分清楚,调整金额有时又会出错。笔者结合多年税法课的教学经验,运用比较分析法介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技巧。

一、运用比较分析法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下面简称概念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金额。可以说,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中的概念,属于税法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7条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39条规定,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去损失)+投资收益(或减去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金额。《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0条规定,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可以说,利润总额是会计中的概念,属于会计范畴。

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税法范畴,利润总额属于会计范畴,两者属于不同范畴。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一定差异,因此实际核算中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不一定相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不能直接用利润总额代替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因此可以简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对两者差异进行调整,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下面简称调整公式)。

在调整公式中,调整项目主要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一些费用和支出项目及税收优惠规定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只需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全额调减即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全额不得扣除项目,只需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全额调增即可;而税法中规定扣除限额的项目,需调增还是调减就难确定了,这是调整的难点,也是核算中经常出错的项目。这些费用和支出项目,通常在税法中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标准,而会计核算中已据实列支核算利润总额,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思路

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两次比较。两次比较的目的是不同的,第一次比较是为确认准予税前扣除额;第二次比较是为确认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第一次比较,是对各项费用支出实际发生额与税法中规定的支出扣除限额进行比较,选择较小者作为准予税前扣除额,即:各项目支出(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外)准予税前扣除额=MIN(实际发生额,税法中规定的支出扣除限额)。当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准予税前扣除额等于实际发生额,即据实扣除;当实际发生额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准予税前扣除额等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

第二次比较,是对各项支出实际费用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进行比较,按两者差额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当实际发生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实际发生额超过准予税前扣除额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按差额调增;当实际发生额等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可据实扣除,此时无需调整;当实际发生额小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支出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准予税前扣除额大于实际发生额,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按差额调减。

三、举例说明比较分析法的具体运用

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三个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为例,介绍比较分析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具体应用。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实际发生额的40%肯定不能扣除;至于发生额的60%能不能全部扣除,取决于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之间的关系。

1.第一次比较

运用比较分析法,第一次比较是为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三者中的较小者,即: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MIN(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60%,销售收入×5‰)。因实际发生额一定大于实际发生额的60%,故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可以认为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两项中的较小者,即: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MIN(实际发生额×60%,销售收入×5‰)。

若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或等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准予税前扣除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若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准予税前扣除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时实际上准予税前扣除额少于发生额的60%。

2.第二次比较

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后,通过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的比较,确定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如何调整。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一定小于其实际发生额,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需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而且调增金额是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

当准予税前扣除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调增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减去实际发生额的60%的差额;当准予税前扣除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时,也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调增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减去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差额。总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需要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调增金额都是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

[例1]某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3 200万元。

(1)若企业全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则该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多少?该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怎么调整?

(2)若企业全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30万元,则该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多少?该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怎么调整?

分析:

(1)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MIN(实际发生额×60%,销售收入×5‰)=MIN(15,16)=15(万元)

因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销售收入的5‰,故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即15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会计上通常是作为“管理费用”项目据实列支,即列支管理费用25万元,而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利润总额10万元(25-15=10万元)。

(2)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MIN(实际发生额×60%,销售收入×5‰)=MIN(18,16)=16(万元)

因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销售收入的5‰,故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为销售收入的5‰,即16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会计上作为“管理费用”列支30万元,而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6万元,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利润总额14万元(30-16=1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后,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调整时,调整金额是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不是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收入的5‰的差额。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第一次比较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故确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应区分第1年扣除和以后年度扣除两种情况。

第1年准予税前扣除额满足:第1年准予税前扣除额=MIN(本年实际发生额,销售收入×15%)

当本年实际发生额小于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5%时,准予税前扣除额为实际发生额,即据实扣除;当本年实际发生额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5%时,准予税前扣除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当年不得税前扣除,但可结转以后年度。

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额满足: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额=MIN(本年实际发生额+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销售收入×15%)

当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小于或等于销售收入的15%时,准予税前扣除额为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当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大于销售收入的15%时,准予税前扣除额为销售收入的15%。

2.第二次比较

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后,需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进行比较,确定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如何调整。当本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调增金额等于本年实际发生额减去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当本年实际发生额等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当本年实际发生额小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减,调减金额等于准予税前扣除额减去本年实际发生额的差额。

[例2]某公司2009年销售收入为5 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际发生1 000万元;2010年销售收入为6 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际发生800万元;2011年销售收入为7 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600万元。该公司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税前扣除金额分别是多少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怎么调整,调整多少?

分析:

(1)确定准予税前扣除额

①确定2009年(第1年)准予税前扣除额

(第1年)2009年准予税前扣除额=MIN(1 000,

5 000×15%)=750(万元)

故2009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7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50万元(1 000-750=25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确定2010年(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额

由于2009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250万元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2010年实际发生且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 050万元(800+250=1 050万元),故:

(以后年度)2010年准予税前扣除额=MIN(800+250,6 000×15%)=900(万元)

③确定2011年(以后年度)准予税前扣除额

2011年实际发生且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750万元(600+150=750万元),故:

(以后年度)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额=MIN(600+150,7 000×15%)=750(万元)

(2)确定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如何调整

2009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为1 0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额为750万元,故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250万元(1 000-750=250万元)。

2010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为8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额为900万元,故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减100万元(900-800=100万元)。

2011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额为750万元,故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减150万元(750-600=1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不得扣除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整时,有可能调增,也有可能调减。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第一次比较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确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准予税前扣除额时,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与年度利润总额的12%进行比较,并选两者中的较小者。故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满足: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MIN(本年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第二次比较

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调整时,调整金额是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当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可据实扣除,无需调整;当实际发生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额时,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调增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减去准予税前扣除额的差额。总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么据实扣除,要么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增。

[例3]某企业2011年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汇算清缴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为712万元。2012年3月,该企业审计时发现一笔业务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未作纳税调整:2011年6月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100万元。该企业2011年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是多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支出应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分析:

(1)确定准予税前扣除额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MIN(实际发生额,年度利润总额×12%)=MIN(100,600×12%)=72(万元)

(2)确定如何调整

例题中公益性捐赠支出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而准予税前扣除额为72万元,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汇算清缴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28万元(100-72=28万元)。

四、运用比较分析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选择比较对象

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定要正确选择比较对象。一是确定准予税前扣除额时,比较对象通常是各项费用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限额。但若税法中规定支出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且存在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支出时,比较对象是费用支出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与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限额。二是确定在利润总额基础上如何调整时,比较对象通常是各项费用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额与本年实际发生额,调整金额是两者的差额。

(二)切忌两次比较混为一谈

两次比较的目的和对象都是不同的,一定要注意不要把两次比较混淆。第一次比较是为确定准予税前扣除额,第二次比较是为确定如何调整。在实际运用中,若把两次比较混为一谈,很容易导致调整方向和调整金额的错误。如存在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第一次比较对象是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与销售(营业)收入的15%,第二次比较对象是本年实际发生额与准予税前扣除额。若把两次比较混为一谈,则很容易根据本年实际发生额与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额之和与销售(营业)收入的15%比较进行调整,这样不但调整方向会错,调整金额也会出现错误。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