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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主办会计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04 09:17:10

出纳主办会计

出纳主办会计第1篇

【关键词】 税收; 精品课程; 实践教学; 职业教育改革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税收课程(也称税法、税收实务或企业办税业务)是2008年部级精品课程,也是被财政部、教育部列入国家示范性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建设项目的重点建设课程,笔者为课程负责人,其为该课程编写的《税收实务》被列入部级“十一五”规划教材。本文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该院在建设部级精品课程中的思考和做法,对税收课程设计作简要论述。

一、税收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

课程是针对某一特定工作领域而形成的学习领域,课程是基于工作体系的教学过程的规范化、系统化。会计类专业的主要工作岗位之一是企业办税员岗位。办税员岗位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个:一是办理以纳税申报为目的的会计核算,是从原始凭证开始的基础核算环节;二是依法处理纳税人与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以纳税申报表为主要载体的关键环节;三是依法保证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是对涉税事项进行全面设计的提升环节。这三项工作任务决定了“税务会计”、“税收实务”和“纳税筹划”三门课程有其各自不同的学习领域。税收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根据纳税筹划的目的来依法处理好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

办税员岗位“处理与税务部门的经济关系”的具体工作任务有三个:一是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明确税收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按时缴纳税款,办理税款结算,具体履行纳税义务;三是办理为申报缴纳服务的相关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分析这三项任务不难发现:办理税款缴纳只是一笔简单的转账结算,相关的程序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又主要是为纳税申报服务的,因此,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纳税申报。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税收课程的核心。

怎样学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一步是要对税法进行认知和辨析。例如:自己所任职的单位是不是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如果是,计税依据是什么,缴纳的比例有多大,有无优惠等,这是办理纳税申报的基础。第二步是对税法各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应纳税额的多少,明确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知道自己所在的单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如何把各相关税法要素中关于收入、扣除、抵免、优惠等熟练地结合起来,则是正确申报纳税的核心。第三步是将认知、辨析和综合运用税法的结果通过法定的程序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就是纳税申报,是办税程序的关键操作环节。基于这种从“认知”到“运用”到“操作”三步走的思路,本课程根据工作过程的性质按照不同税种分别设定学习项目。在每一个学习项目中对相应税种内容的编排顺序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常是税种的“含义和内容”,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使学生认知和辨析该税种的主要税法要素,即认知和辨析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减免税等;第二部分通常是“应纳税额的计算”,通过这一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学会税法要素的综合运用,得出该税种的应纳税额;第三部分通常是“申报和缴纳”,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学会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最终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二、税收课程内容的选取

课程设计要考虑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这门课教什么、怎样教、谁来教、用什么来教以及要达到什么目标等内容。这些内容涉及到课程定位、内容选取、内容组织、表现形式、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评价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教什么是课程的核心,决定着课程的其他方面。本课程在内容取舍上主要考虑了如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税务机关对企业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为保证企业办税员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办税员岗位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确定课程内容的重要依据。1999年7月1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始实施《广州市国税办税员管理办法》,2000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随后东莞、佛山等城市也都了类似的管理办法。为适应这一需要,学院在选定课程内容时,参考了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等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对办税员的要求,根据办税员的职责范围和能力要求来精选教学内容。

(二)根据行业企业对办税人员的要求来确定课程内容

办税员毕竟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代表企业利益,其教学内容的选定必须符合企业对办税员的要求。由于税收差错和税收违法都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因此,对基本的法定程序的掌握必然是代表企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减少企业开支的角度看,应该为毕业生在办理纳税业务的同时做好节税工作打下基础,因而有关征免界限的职业判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也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毕业生依法代表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在办理纳税业务的过程中维护企业权益,本课程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对税法条文的理解,而是以税法条文逐项落实到会计数据上为核心,教学内容的选定重点考虑了法律与会计的衔接。

(三)根据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

学生在刚毕业的时候可能从事办税员工作,但从长远看学生必然向往会计实务界顶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必考课程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在确定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大纲的时候充分考虑了注册会计师办税业务的需要,这一考试大纲的初衷也是面向税法的应用。本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基本涵盖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课程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学生将来参加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打下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此外,课程内容的确定也兼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需要。

三、税收课程内容的组织

课程内容如何组织决定了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从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看,各税种的办税业务是办税员最重要的工作项目,这些工作项目具有工作顺序上的先后继起性,每一个项目中各个具体工作内容按照这一个项目本身的工作步骤也有完成顺序的先后,在考虑工作顺序的同时应适当考虑按照教学规律的要求对知识讲授、学生操作等活动进行组织与安排。

(一)按照工作项目的顺序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项目的完成依赖于其他工作项目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前置项目的基础就会出现后续项目的空中楼阁状态。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之前,必须列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结果,因此,在各个项目的顺序安排上按照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内在逻辑将商品劳务税类别的几个办税业务项目放在企业所得税办税业务项目之前。在各个项目的办税业务中,由于最终的办税业务成果都是依赖于对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对应的经济业务的职业判断,因此,其教学步骤的设计依据实际工作的步骤,从对经济业务的判断开始,通过必要的核算归纳,然后作出纳税申报表。

(二)按照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融合来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

税收理论都是通过各个税种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先讲理论后讲实践,学生由于没有感性认识,很难深入理解这些理论。如果将实践技能全部学完再讲理论,则学生在做实践项目时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本院的做法是将相关理论教学的内容嵌入各个相关工作项目中,穿插到企业办税业务的操作过程中。  (三)按照真实工作任务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实现课程与工作一体化

办税员的工作任务从总体上讲是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这种税法的应用显然不同于刑法、民法等法律在法官和律师岗位的应用。刑法和民法的任务是以对事件的定性为主,而税法的应用是以应纳税额的量的确定为主。因此,办税员将税法应用到具体的企业工作是与会计核算的量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其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回答是否应该交税、应该由谁来交税、交什么税,最终确定交多少税和怎样交税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到相关的教学内容上就是相应的学习性工作任务:即如何确定纳税人、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征税范围、如何确定应纳税额、如何完成缴纳程序等问题。这些任务再细化到各个步骤,就形成了每个学习模块的任务驱动的内容。

四、税收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教学内容改革需要教学模式创新的配套,要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必须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

(一)采用任务驱动的方法主导教学过程,实现课堂与实训室的一体化

在课堂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课程改革之前的课堂教学的推进和引导力量主要是老师的讲授,通过老师的讲授带领学生进入未知领域。课程改革后,学生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工作项目,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工作任务,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对完成工作任务方法的寻求,教师只是学生的引导者和课堂的组织者,是导演而不是主演。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老师只作基本的讲解,给定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任务,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给定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由学生判断该项业务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最终要求学生拿出根据原始凭证通过核算得出的纳税申报表,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中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致。这种教学处理使学生从抽象的数据处理回到了真实的会计核算流程中。

由于教学的过程也就是做的过程,课堂上需要大量的会计工作用品用具和耗材,需要完成工作的设备和软件,尤其是在网上申报纳税已经得到大面积推广的今天,计算机和纳税申报软件、网上银行软件是课程教学必备的基本设施,这就决定了这门课程不太可能在普通教室完成,因此,教室与实训室的一体化是实现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与实际工作相同的原始凭证、账簿、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是教学改革的必要支撑。

(二)通过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社会实践和税法课程教学之间、具体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之间的工学交替,实现教学向工作岗位的迁移

虽然在本课程的边学边练中,每一节课的教学都会有学习知识与完成工作项目的不断交替,但是,在整体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工学交替主要不是体现在某一节课的工作与学习的交替进行上。工学交替的教学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在三年的学习周期中多门课程和实习项目的交替。为实现本课程教学中的工学交替,本课程安排在两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工学交替主要通过如下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学生参加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当课程学习到一半时,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始,学生带着学过一半的税法课程走上社会实践岗位,体验和实践办税员工作;暑假完毕,回到学校继续税法课程课堂学习。二是通过模拟的税法项目课程、真实的办税员业务项目操作、半年的顶岗实习、税务以及纳税筹划等课程之间的交替,实现课程教学与真实工作项目的交替和行业岗位工作与不同税收课程的交替。

(三)按照“假项目假做、真项目假做、真项目真做”的逻辑顺序实现教学向岗位的迁移

这里的假是指“模拟”或者“仿真”,这里的真是指真实的实际工作。

假项目假做是指在以实训室为课堂进行的课程教学中,办税业务的学习内容是以仿真或者虚拟的工作项目为基础来进行学习的,学生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项目而不是知识体系。通过给定某个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仿真的原始凭证,由学生根据原始凭证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来对照税法确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方法。这里的教学内容不再是对观念的教学,而是对工作项目的教学。

出纳主办会计第2篇

    按政策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交纳维修基金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一、谁应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交纳人为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二、何时交纳维修基金

    凡2000年1月30日以后办理商品住宅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的,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区县小区办或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凡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30日之间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的数额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标明购房款的2%,补交的按房地产卖契标明的购房款计算。

    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交纳维修基金的地点

    市小区办负责办理补交维修基金手续及收取在市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维修基金。区县小区办负责收取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五、交纳维修基金时应带哪些材料

    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应带 1.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六、交纳维修基金的程序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出纳主办会计第3篇

关键词:出纳;属于;会计

但是现今社会上很多外行人甚至会计自己都看不起出纳,具体原因有:

其一,出纳的权责有限。照着凭证办事,其他一概不理;多做无益,少做安心。

其二,出纳由不专业的人士担任。很多企业的出纳只要老板信得过的人就可以,一点都不看重学历,专业水准,能力;甚至把老实变成担任出纳的一项重要指标,能让财务主管放心点的就是好人选,如果有房产或者其他做担保,那就是更好了。

其三,出纳自己认为是一个小出纳,无建树之田地,也希望能赶快跳出这个坑、想着如何能快点走完这个跳板,早日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会计。而不是把心思和理想用在如何发挥出纳的重要性上。所以,如果一位男生去就职出纳的话,会被人认为是一个无出息无前途的家伙,如果财会部门招男生做会计,就会让人猜想:这个主管的脑袋是否有问题,或者另有所图。

其四,上级主管不重视。很多本应可以给出纳负责的工作,由财务经理兼任,如现金流量表之编制,资金预算,存款品种及组合的策略,支付款及收款的方式等,这本来可由出纳或者说培养出纳做的工作,而被剥夺了。

实际上,出纳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单位财会管理水平和单位经营决策。出纳是否能合理安排、调度资金,是否能及时准确地提供单位货币资金活动信息,是否能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这些都会对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出纳工作是单位资金的进入和付出的源头。单位的外来凭证几乎全部都是通过出纳操作来完成的,出纳人员应当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会计法规、法律和现行的财经纪律、制度,要熟悉外来凭证的各项填写要求,还要检查外来凭证的合法性,认真审核每项经济数据。即使会计人员审核过的凭证,出纳人员也要复核,然后确认是否应该收付这些款项。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如果明知凭证不合法、不真实,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开绿灯,就应当负连带责任。出纳工作始终贯穿于会计工作的起始和终结。出纳日常工作主要有:

(1)根据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出纳人员要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现金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现金的收付活动;企业库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自挪用现金和保留账外资金;当库存现金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时,要将超出的部分送存银行;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也要经常核对,如有不符,应马上调整。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日记账要与库存现金数额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付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出纳人员要重视票据的保管工作,尤其是对空白票据的保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办法,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完善各种票据的领用、注销手续。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要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使记账、算账、报账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使会计信息成为广大决策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依据。但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前沿,对出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监督,能以身作则;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公家便宜;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要注意保守机密;要从单位的总体利益出发,努力工作;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有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出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出纳的数字运算能力往往在结算过程中得到体现,出纳人员要根据计算结果当场开出票据或收付现金,速度要快,还不能出错。另外,出纳人员还要练习汉字、阿拉伯数字的写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写作和语言概括水平。一张书写工整、填写齐全、摘要精炼的票据能体现一个出纳员的工作能力。

出纳主办会计第4篇

1.出现的问题。国内工程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而且不同的内容都是为了建造一个实体项目,因此无法做到合同的分立,要按照一个总的合同对待,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应该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这样就需要总承包商依据合同总价缴纳营业税,即按照上述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的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但是,合同中的供货部分一般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就形成了对于供货部分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增值税的不正常情况,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2.通过税收筹划找出解决办法。针对以上情况,分析[2003]16号文,对于设备价值部分能否从营业税计税金额中扣除就成了关键。文件规定对于设备价值部分扣除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然而实际上,包括北京市等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一般不明确该项具体扣除的名单,有的对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规定一律不得扣除营业税计税金额。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采取的税收筹划措施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部分和其他建筑安装设计部分),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取得业主方的认可。

第二,如果无法签订分立的合同,在一个总承包合同项下,只能按照[2003]16号文的要求申请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的扣除,即将工程项目情况、设备部分比例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交给工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办理设备部分扣除的申请工作,待税务局审批后将设备价值部分扣除。该项工作需要将工程中的设备部分进行列举,并说明其与工程其他部分具备相对独立的特性。

通过以上两种税收筹划安排,既可以满足工程执行中业主对于固定资产入账的需要,又可以节约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收成本。

国外工程总承包业务

对于国外工程项目总承包业务,涉及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境外所得税境内抵免的问题。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当地缴纳(或免除)所得税后,在国内要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

1.关于境外所得税扣除,国家的税收政策和企业工程方面的税收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第一,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二,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进行抵扣,即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办理抵扣。

第三,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需要按照所在国的税法办理税收注册登记手续。就公司的经验而言,在一些东南亚国家,比如越南,外国承包商在越南进行工程总承包业务必须办理税务注册登记,选择其不同的会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由业主代扣代缴,采用简单会计办法核算,或者注册成立一个越南公司,完全按照越南的会计系统进行规范,项目经理部直接与越南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申报关系。属于前者时,总承包商只会取得业主颁发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凭证;属于后者时,总承包商会取得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两种情况下,企业的涉税范围和税收负担不尽相同,主要看具体执行项目时成本的界定和归集。

针对税收政策的规定和实际企业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后,应取得相应的凭据,即代扣代缴凭证或纳税凭证,然后按照不同国别进行抵免。中国目前的政策规定是限额抵扣法,即扣除的限额是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进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步骤和要点。

(1)分析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一般在合同中的税收和费用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在国外的税收由业主来负担。另外还要关注是否可在合同执行期中,有当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包括代扣代缴)或免税的凭证或证明。

(2)按照工程所在地法律和规则要求,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选择不同的会计系统,项目的所得税按照当地的税法要求进行预缴,可根据当地的税收管理要求预缴半年或一年。

(3)预缴税款后,应取得预缴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4)按照计算公式分国别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5)虽然境内外业务在财务上是分别核算,预缴也按照各自规定进行,但是每年在汇算清缴时,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减免税的问题,如果总承包商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有关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这一点对于工程承包业务比较重要,因为大多数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在工程当地的任何税费全部由业主承担。这样的描述从合同双方的角度看,显然不能免除承包商的纳税义务,因为即使在境外免税或由业主负担该项税收,如果不能提供要求业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也需要到国内进行补缴所得税税款。

(2)工程总承包商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出纳主办会计第5篇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出纳主办会计第6篇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33-02

在信息化、网络化极为普及的当今,我国部分高校财务部门仍然采用传统的按单审核,现金或支票报销的资金支付方式,报销等候时间长,支票开具慢,现金风险高,职工意见大,这无疑极大地降低了财务工作效率,阻碍了“一切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一切为教学科研服务”目标的实现。因此,改进资金支付方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将是建设现代高校财务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资金支付现状

随着我国高校在校学生规模的日益增大,高校财务部门需要办理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多,报账审核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特别是报销审核岗位、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近10年以来均未增加,加上会计人员年龄老化严重,网络信息化水平较低,导致高校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虽然加班加点努力工作,但还是不能及时、圆满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工作任务较重,工作量及工作压力极大,基本没有会计人员愿意在出纳岗位上坚持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部分高校虽然严格按《现金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和本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但因采取的资金支付方式陈旧老化(如支票开具、盖印鉴、密码加密、背书等全是手工完成,每天支付超过10万元的现金),加上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对开具转票支票、现金支票、汇款等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严,程序越来越繁锁,导致出纳岗位每天除了支付大量现金外,还要频繁开具支票。而目前较为盛行、简洁、高效的网银、支付宝、余额宝等资金支付方式还未被我国高校普遍采纳。以云南A高校财务实际统计,出纳每开具一张支票需要耗费10分钟以上的时间,同时支票开具量大,平均每天开具的支票均在60张以上,如此一天出纳需要600分钟时间开具支票,再加上出纳还要按日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那出纳每天的工作量大大超过了全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改进资金支付方式的利弊分析

要提高当前我国高校学校财务工作效率,创建教职工满意的服务型财务,就必须改进我国高校现有的资金支付方式,加快高校财务信息化进程,全面推行网银支付,取消使用支票和现金支付,实现财务报销无现金化和无纸化。当然,全面改革高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高校财务部门应当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首先开通网银支付,然后实行网上预约报销,最后实行网上审批,网上报销,网上支付。针对网银支付,其利弊分析如下:

(一)降压减负,减量释时

如果高校全面通过网银支付各项资金,避免开支票、填汇款单和支付现金这些繁锁的事项,这将极大地降低会计人员工作压力,减轻会计人员工作负担,减少会计人员办理业务工作量,释放更多的工作时间去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综合素质。

1.银行出纳开支票本身环节多,工作量大,开具一张支票大约需要10分钟,导致报账人员排队等候时间长意见大,主要原因是银行岗业务规定处理程序复杂、量大、反复。开具支票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银行出纳根据支票领用要求将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输入电脑并打印出来,时间大约3分钟;

(2)银行出纳登记“支票领用登记薄”,时间大约1分钟;

(3)银行出纳盖预留银行印鉴,时间大约1分钟;

(4)复核会计审核正确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时间大约2分钟;

(5)银行出纳为支票加密(18位数,须将金额、支票号码输入加密器取得密码,然后将密码填入支票相应位置),时间大约2分钟;

(6)支票领用人签字领取支票,时间大约1分钟;

(7)涉及领取现金支票时间还要出具大额资金领用“证明”,大约1分钟。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支票更换工作。

2.出纳首先每天到银行取现至少40分钟,存现30分钟,共计70分钟,加上开具现金支票至少10分钟,存取现金每天白白浪费时间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同时在存取现金期间就需要报账人员等,其意见较大。其次,出纳每天都按分笔支付近10万元的现金,数钱付钱都要耗费时间。

使用网银支付方式,首先可以避免银行出纳每天开具支票的工作,节约时间至少在一个小时以上;其次可以节约出纳每天到银行取现、存现耗费的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第三,能够完全避免每天繁锁的数现付现工作;最后,能够腾出近半个会计人员帮助银行出纳完成支票加密及其他工作。

总之,使用网银支付方式极大地降低了银行出纳的工作压力,减轻了银行出纳、出纳的工作压力,减少了支票开具、提取、存储和点数等工作量,释放了出纳大量的工作时间,缓解会计核算中心人手严重不足、影响工作等严重问题。

(二)避险减费

即避免风险,减少费用。使用网银支付方式,可以完全避免出纳每天到银行提取、存储现金,完全避免了出纳每天付现的大量工作,完全避免银行出纳每天开现金支票的麻烦,从而既避免了现金存取收付差错和被盗被抢风险,还减少了每天派人派车往返银行的费用。

(三)革新除旧

当前我国高校应当与时俱进,着力改革工作弊端,创新工作理念,除去只要现金的陋习,采用先进手段,改进支付方式,全面通过网银发放各种费用及报酬,完全避免存取现中可能遇到的被抢被盗等残酷的风险。事实上实行无现金报账的方式(主要是网银支付方式)只是改变了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避免了风险,减少了工作量,规范了业务处理,提高了工作效果效率,对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章没有任何影响,也无须借助其他任何高科技软件。

(四)严格内控

网银支付最大的特点是方便、快捷和实用,但最关键的环节是网银支付主要依靠银行网银U盾和操作员密码。如果U盾和密码一旦泄露将会给高校资金带来巨大风险,这对高校财务加强内部控制,健全支付手续,完善业务流程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无疑能够进一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保障资金安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出纳主办会计第7篇

为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转变工作作风,为基层国税机关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现就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税收服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优化税收服务是构建和谐国税工作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认识到优化税收服务是国税机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做到服务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实现税收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推进税收和谐。

(二)为纳税人服务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认识到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把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作为现代税收服务的重要内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服务管理,提高纳税服务的效果,做到法治、文明、高效、廉洁,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为基层国税机关服务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转变观念,要认识到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需要,是加强税收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地要增强为基层服务意识,加大指导服务基层力度,切实为基层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不断加强对基层国税工作的督查、指导、服务,不断改善基层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四)推行办税业务公开。办税业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税收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各地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便于纳税人监督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真正把纳税人最关注、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及其办理过程、结果予以公开,切实解决纳税人关心的实际问题,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2)国税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情况;(5)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的税额核定、调整、停歇业、注销情况;(6)A、B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7)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纳税评估情况;(8)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制度及其样式;(9)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及减税、免税、退税、欠税情况;(10)税收宏观税负及重点行业税负情况;(1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2)税务行政收费项目;(1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服务承诺;(14)稽查工作规范;(15)税务行政处罚;(16)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

(五)推行内部行政事务公开。内部行政事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针对国税干部最希望了解、最为关切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事项,对“政务、财务、事务”等进行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及工作完成和考核情况;(2)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办法;(3)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考核和表彰情况;(3)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情况;(4)干部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及困难补助发放情况;(5)、案件查处情况,政纪处分及解除情况;(6)巡视检查预告和结果;(7)系统(机关)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日常执行情况,局内各单位经费包干使用情况,机关食堂收支情况;(8)稽查专项经费、举报奖励基金、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9)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审计等情况;(10)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硬件购置招投标情况;(11)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变卖的价格评估和公开拍卖的过程、结果,车辆使用、维修情况,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情况;(12)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情况;(13)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14)重大决策和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过错责任追究情况;(15)受理投诉的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16)受理系统工作人员申诉、控告的途径;(17)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各地要完善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确保公开的形式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公开的效果。

三、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

(六)统一办税内容。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主要负责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欠税公告、票证管理、税法宣传、发票发售、报税稽核、咨询辅导和受理减免申请等。

(七)统一窗口设置。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原则上设置三类窗口,即一个“综合服务窗口”、若干个“管理服务”窗口、一个“专用发票窗口”,在税源和纳税人不多的农村分局,可以合并窗口种类,设置一个“管理服务”和一个“综合服务”窗口。在统一办税窗口设置的基础上,明确窗口工作职责。“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涉税投诉、咨询、辅导,资料发放;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内部工作协调、衔接、监督、复核;涉税文书的受理、传递等事项。“管理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认证、报税、申报征收、涉税审批、税收免抵退等事项;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一般性处罚事项等。“专用发票窗口”主要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收购凭证发售、缴销、验审及一般性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收缴以及与防伪税控有关的事宜。

(八)统一办税规程。各地要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项业务办理及文书传递的程序、时限及工作要求,完善内部协调制度,整合窗口管理服务功能,要将所有涉税申请事项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前台受理,后台流转,最大限度地使纳税人在一个窗口能办理所有涉税事宜。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户式”查询,“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切实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九)统一办税设施。(1)大厅内、外各种标识醒目、清晰、规范、统一;(2)配备桌椅、饮水设施等;(3)配置有笔、墨、纸、胶水、印泥、计算器等供纳税人书写和计算的便民设施;(4)提供税收宣传手册、表格填写样式和纳税指南;(5)设置办税示意图和公告公示栏,明示窗口职责、办税流程、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和行政性收费标准等;(6)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

(十)统一形象标识。各地要按照省局的安排积极推广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形象标识,将形象标识中的基本要素和应用要素与办税服务厅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特色鲜明的税务形象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努力构建和谐的健康友好的征纳关系。

四、简化办税程序、简并办税资料

(十一)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实施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是惠及广大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县(市、区)国税机关要落实省局关于实施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有关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完善“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办税模式,实现由“多头申请”到“一窗受理”,由“一窗专责”到“一窗多责”。要通过调整办税窗口的功能设置,前移涉税审批受理环节;要简化纳税人办税程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征管业务流程,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一些涉税审批可采取事后备案制,同时要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缩短办税时限,减少办税次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透明、经济的贴近式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最佳结合。

(十二)简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下大力气清理、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有效解决涉税信息多头采集和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的问题。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环节已一次性存入综合征管软件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信息,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有关资料或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要简化各类办税事项的申请程序,避免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多个部门多头报送、重复填报各种资料。对于长期选择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并且纸质资料报送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其纸质资料和纸质财务报表可采取半年、事后报送的方式;对于其他纳税人,可按季报送纸质资料和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国税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五、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办税制度。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税收管理员利用税收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办税程序,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办税困难。办税辅导的对象重点是三类纳税人: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纳税人办税事宜,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当即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纳税人咨询的国税工作人员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应主动告知或引导纳税人到承办部门或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建立健全限时办结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环节,将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宜归纳为若干类、细化为具体项目,并对每一个项目的办结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并向纳税人及社会公开。对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宜,国税机关内部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即时办结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即予以办理。

(十四)深化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好“税收服务直通车”制度,为纳税信用好的重点税源企业、支柱产业龙头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税收服务,要通过与纳入“税收服务直通车”企业的直接联系沟通,对纳税人急需办理的涉税事项、重大复杂的税收问题等进行协调、处理,简化程序,专人负责,跟踪办理,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促进纳税人和谐创业、加快发展。

(十五)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要将推行纳税人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作为优化税收服务的一种有效途径,继续坚持“积极引导、自愿选择”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选择使用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方式,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做好对纳税人的相关培训工作,要积极推广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同时创造条件试行网上抄报税业务;基层国税人员也要加强学习,提高技能,及时解决纳税人在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十六)开通短信服务平台。为创新税收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加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和履盖面,省局联合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合作开发了“江西国税短信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短信群发和短信上传功能,省局可通过该平台向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纳税人进行国税工作动态、税收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内容的短信发送。同时,还可以通过该平台与公众进行短信互动。各地也要利用手机短信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催报催缴、办税通知等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以减少纳税人的办税风险。

(十七)推行同城办税试点。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全省集中运行的优势,积极推行同城办税试点。纳税人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任何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销等涉税事宜,同城办税职能归并在“综合服务”窗口,使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为便捷的空间,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

(十八)深化*纳税热线服务。*纳税服务平台由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建设,拨打*电话以市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对外公开服务的其他电话号码,如涉税举报、发票查询、违纪投诉等将逐步由*代替,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要整合*、税务网站的网络资源,从而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满足税收服务需要。要拓展网上服务功能,增强与纳税人网上沟通,通过网站诚恳征询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的监督,对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回复。

(十九)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完善制度,细化方案,健全机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长效激励机制。要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B级纳税人,要加强政策辅导;对C级和D级纳税人,要加强办税辅导和实施重点监控。主管国税机关对A、B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税收服务直通车”纳税人,以及需要办税服务援助的纳税人开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有力支持,密切与公、检、法及工商、财政、银行、海关、质检等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和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六、促进社会中介服务

(二十)促进税务服务。税务是税收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水平。坚持税务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指定、强制,依法规范税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拓展行业组织服务。各地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建立国税机关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体系,要加强与行业组织的协调、联系,通过协会、商会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采取联合召开税企恳谈会、举办税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程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七、优化为基层国税机关服务

(二十二)简并税收业务报表的报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对本级和基层国税机关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不随意新增报表资料,对重复、失效的报表,要坚决取消。要加强报表的归口管理,凡综合征管软件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不再要求基层报送,减少基层国税机关纸质资料的报送。

(二十三)减少基层调查的工作量。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省级集中的优势,加强综合管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善于综合学习运用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数据,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减少基层国税机关不必要的调查及手工上报有关信息数据;要大力清理、整顿各种不必要的文件、会议、评比和检查等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二十四)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对口支持,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实际,积极调动基层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为基层贴近纳税人、搞好管理与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基层提交的请示事项,要及时研究回复。对机关职能部门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基层出现重大执法过错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给国税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二十五)加强应用软件的运行维护。要进一步完善各应用软件的运行维护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为基层国税机关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行维护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业务与技术协调机制,建立业务与技术合理分工、快速响应和有效协调机制,确保管理制度办法、政策调整、业务操作与相应支持软件同步、同步实施。要进一步加大对综合征管软件优化的力度,提高系统运行速度,完善系统查询功能,科学规划运维流程,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流转环节。要进一步充实运维力量,建设一支稳定的运行维护队伍,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将运维工作做精做细,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八、加强税收服务的绩效考核

(二十六)开展税收服务满意度调查。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要组织开展全面的税收服务满意度综合调查,听取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征询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度,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处理。要通过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量化指标值考核计分。对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国税机关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要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出纳主办会计第8篇

目前,办税服务厅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和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调研情况看,现有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一些新的问题已逐步出现,亟待我们去解决。一是思想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落后意识,工作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二是人员素质需进一步强化,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势必造成办税效率的高低不均,导致纳税人往往选择办税效率高的窗口办理涉税事项,经常出现窗口业务冷热不均、工作人员忙闲不一的现象,相对浪费了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三是窗口职能需进一步调整,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统一设置“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每类窗口的工作职能不同,业务流程不同,纳税人办不同的涉税事宜,可能需要到不同窗口排几次队,无谓增加了纳税人的等侯时间,办税服务厅极易出现纳税人排队拥堵现象。以上种种因素,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税服务厅工作效能的发挥。因此,将现有各窗口工作职能进行整合,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模式,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纳税服务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统筹兼顾,准确定位

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模式,是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建设和谐税务机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重新审视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职能和功能,将有效解决办税服务厅现存问题作为税收管理跨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去观察与思考,在办税模式的转变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要讲究纳税服务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使纳税服务内容适应时代、贴近现实,力求形式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不断增强服务质量与效率双赢的意识,既保证服务质量,又讲求服务效率,坚持两者并重,使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步提高;正确处理好成本和效益的关系,着力降低税收成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尽可能地提高服务效益;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将服务的需要与可能进行统筹考虑,既要考虑纳税人不断增强的服务需要,又要考虑现实承受力,并要关注服务的重点,将有限的服务用于纳税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要上。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明确工作方向,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紧密围绕规范、深化、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准确定位、开拓思维、大胆尝试,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现有资源,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监督为保证、以办税流程为指引、以设备跟进为基础、以人力资源为根本,积极稳妥的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模式,在办税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办税时间上突出快捷性,服务手段上突出科学性,服务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以进一步促进办税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化。

三、稳步推行,效果明显

20*年,我局根据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省局《“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模式推行方案》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模式实施方案》,并选取海港区局、北戴河区局作为试点单位,通过窗口职能扩充、业务技能提高、硬件设备完善、软件环境更新等措施,使每一个窗口变为全职能窗口,均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此种办税模式有效解决了目前办税服务厅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的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征收期内排队拥堵现象,解决了纳税人办理事项时多个窗口往返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开发了现有人力资源,均衡了各窗口工作量,解决了不同阶段、不同窗口忙闲不均的问题,使办税服务厅整体办税效率大幅度提高;在均衡工作量的同时,还为办税服务厅实行轮休制度或AB岗制度提供了保障,避免了因某个岗位人员休假影响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从前阶段实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模式情况看,办税服务厅整体工作效能大幅提升,纳税人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下步,我们将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对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进行统一整合,实现办税窗口由“单职能”向“全职能”的转变;对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实现人力资源由“专业型”向“全能型”的转变;对计算机硬件配置进行完善,实现“一窗通办、双机多卡”向“一窗通办、一机多卡”的转变,全面提升办税服务厅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