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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6 17:58:42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1篇

一、税率的筹划方略

由于营业税不同的税目适用的税率不同,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税项目,例如有些宾馆饭店既经营餐厅、客房,从事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又经营夜总会,从事娱乐业,适用5%~20%的服务业税率。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也就给了纳税人筹划操作的空间,通过各种方略的合理运用,使自身业务统一适用较低档次的税率或是避免被从高适用税率,从而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目的。总的来说,营业税税率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适用税率较低的税目,从而达到税负的绝对减轻;二是通过合理划分经营主业和经营项目,避免因划分不清而全部适用较高税率,造成税负的加重,从而达到税负的相对减轻。

(一)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方略

所谓业务流程的转变是指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目或是变为免税项目,从而减轻税负,达到筹划的目的。由于营业税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以及针对具体业务的特殊减免规定,使得纳税人运用这种方略实施筹划操作是完全可行的。这种筹划方略在营业税的筹划操作运用得十分广泛,只要相近的业务之间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在纳税人业务转变的成本小于转变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实现税负的减轻。

1.娱乐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应税项目,按照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这个纳税人的营业额将适用最低5%的娱乐业税率。假定其月营业额为10万元,适用税率10%,那么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10×10%=1(万元)。对于一个月营业额只有10万元的茶社来说,仅营业税税额就占到了收入的10%,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为了节省税款支出,纳税人有没有筹划操作的空间呢?回答是有的。按照上面所说的调整业务性质,适用较低税率的营业税筹划方略,纳税人关键是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适用较低税率的,且转变较易于实现的应税业务。这也是这种筹划方略操作的关键一环,只有找到了业务转变的着眼点,筹划操作才有具体实施的方向。

经过分析与比较,该茶社的经营者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这就是通过自身经营业务性质的转变,由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纳税义务人转变为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义务人。这是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化体育业统一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这比其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的10%的税率要降低7个百分点。如果能成功地实现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并且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便可大大降低营业税的税负,具有很好的筹划效果。找到了筹划操作的着眼点,茶社的经营者就开始具体的操作:他们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在经营上以提供围棋爱好者交流学习的场所为自身业务范围,不但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而且更提供围棋、棋谱,还定期举办围棋比赛,邀请名人讲棋;在环境布置上更是以围棋为特色,请围棋名人题词等等。与此同时,经营者还通过与当地体委的沟通协商,获得了体委的资质认可,最终通过进一步与税务机关协商而得以被认定为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从而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每年可以节省营业税税款8万多元,很好地减轻了自身的税负。当然,茶社经营者在实现这种业务属性转变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的过程中,还要支出一定的转变成本。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还要坚持成本——收益的原则,衡量筹划的收益与成本,然后决定是否实施。从茶社的转变来看,虽然为了享受低税率,茶社要支付装修、聘请名人等费用,但是相对于以后长期的税负减轻来看,这种花费还是很值得的,而且,转变为围棋茶社后,由于自身的经营特色,还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围棋爱好者光顾,从而进一步扩大营业额。

2.建筑业纳税人适用低税率筹划方略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业纳税人通过适用税率的转变进行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对此,建筑业纳税人尤其是工程承包公司就要清楚掌握,在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的情况下应通过签订适当的合同,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避免适用服务业的5%的税率,而是按照建筑业的3%的税率对其所得缴纳营业税,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例1 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给乙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省营业税4万元。虽然这样一来,乙公司因为签订了合同而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但是最终还是可以节省税款2.86万元(4-1.14)。不过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一种税的筹划操作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其他税种税收负担的变化,在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后再决定这种操作是否可行,这其实还是一种成本——收益原则的体现。

在建筑业中,除了可以对工程承包业务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外,对于合作建房业务也可以从适用税率上考虑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例如,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元,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应纳的营业税各为:1000×5%=50(万元),合计共缴纳100万元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而,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而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从而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节省了100万元的税款。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自身业务性质的转变,利用营业税中税率的差异实现税负的绝对减轻,是从税率上进行筹划操作的一种常用且可行的方略。在运用这种方略时,要以自身业务为基础,寻找相关业务税负上的差异性,通过业务流程的适当转变实现适用较低税率或是彻底免税的条件,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操作过程中,由于自身业务属性的改变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所以,成本——收益原则也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实现税负相对减轻的筹划方略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纳税人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也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掌握这些税收法规,准确界定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从高适用税率,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这也相当于相对减轻了自身的税负。

兼营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层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这个高税率计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可见,如果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操作不当,必然会使营业税税负因适用高税率而加重,对纳税人来说无疑是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无谓损失。对于这种税负的增加,纳税人其实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在核算时注意分别划分清楚,就可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了。

另一层含义的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纳税人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销售货物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显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如果对其兼营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会导致实际税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负,因此,清楚划分兼营业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来说是规避较重税负的必然之举。至于这种兼营行为从筹划的角度出发究竟应如何选择应纳的税种,这在上一节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

所谓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例如,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2000元,并上门为顾客提供安装服务,另收安装费100元。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的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一节中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方略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也就不重复了。

二、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在介绍运用营业额筹划的具体方略前,首先有必要对营业税中所指的营业额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我们知道,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当然,针对不同的行业,这一原则又会具体化为各种不同的操作方略。下面一一介绍之。

(一)运输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运输企业将货物或乘客直接运往目的地,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税金。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然后依此计算营业税税款。这样,运输企业筹划操作就有了机会,其常用的方法为:经过协商后与外国合伙人合作,人为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运输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返还给国内运输企业,从而相应缩小运输企业的营业额,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的目的。

例2 四川某工厂和一运输公司签订一项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运输公司负责将该工厂货物运往某国b地,总运费为20万元人民币。该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某国a地后,委托该国另一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同时支付运费4万元人民币。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4)×3%=0.48(万元)

为了达到筹划的目的,该运输公司经过与国外运输企业协商后,私下达成协议,与该国外运输企业长期合作,但作为条件,国外运输企业要帮助其筹划。于是,该运输公司将支付给国外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增加到8万元,多出的4万元日后再由国外以其他形式返还。这样,国内运输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为:(20-8)×3%=0.36(万元),从而可以减少税款支出0.12万元,实现了筹划的目的。

此外,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别原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旅客从境外运往境内,或者将货物从境外某一地运往境外另一地,由于上述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不用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应掌握这一点,以免无故多交税。

(二)建筑安装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从缩小营业额的角度考虑,建筑安装业的筹划方略主要是: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不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等于无形中增大了纳税人的营业额。为了降低这部分营业额,纳税人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材料计算价款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安装工程作业中的设备价款如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包括这部分设备价款;如果不包括在安装工程产值中,则不用计算这部分设备的应纳营业税税款。因此,从筹划操作的角度看,纳税人应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或者可以通过降低材料费用和设备价款的方式降低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例3 某建筑公司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该企业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24(万元)

为了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如果将材料由企业购买改为由建筑公司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由于建筑公司常年从事建筑安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原材料,这样就使得总承包价降低。假设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600×3%=18(万元),从而减少税款支出6万元。

3.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转包营业收入,由于转包收入已经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因此,对于此项收入建筑安装企业不用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事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主要有:

1.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在于通过降低利息率和隐匿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被贷款企业补偿的方式,减少利息收入,达到筹划的目的。

例4 某银行2002年一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为500万元,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500×6% =30(万元)

假定该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减少利息收入100万元,则可节省营 业税100×6%=6(万元)。

2.对于银行的转贷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贷业务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包括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以及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此项业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借款利息收入,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利息差距,从而减少营业额,达到筹划的目的。一般的做法是降低贷款利率,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再通过被贷款人以诸如投资等其他形式弥补。

3.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中间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营业税=银行各业务手续费收入×税率。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就是要合理降低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补偿,从而减少税款支付。

4.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操作也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但也不能仅仅注意营业额,因为公司投资者、经理层的真正最终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保险业的收入部分为其营业额,税收是其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保险理赔的比例,其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

例5 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1999年全年营业额为5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500×8%=40(万元),净收益=500-300-40=160(万元)。

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购买而降为1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300×8%=24(万元),净收入=300-100-24=176(万元)。同时,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可见该筹划方略是成功的。

此外,《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行为发生地的判定标准,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由于该行为不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对这项保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四)旅游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相互配合就有了筹划的机会,特别是在收费项目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自身的费用支出从而缩小营业额,最终实现应纳税款的减少。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2篇

“纳税筹划”一词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它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中,在合法的前提下,从各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进而设计或规划纳税人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纳税筹划的精神,最早的可追溯至1925年,在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首次提到,“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取得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纳税。”时至今日,纳税筹划仍然因为其和经济利益的联系密不可分,而不断的引起人们的讨论。经过归纳总结各方面的理论,我认为,纳税筹划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于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但是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基本实质是节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则绝不属于纳税筹划。是否遵守所在国有关税法,是区分纳税筹划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基准点。

二、中外纳税筹划的现状

1、作为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纳税筹划在西方国家同样经历了被排斥、否定到认可、接受的过程,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纳税筹划才得到西方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相对于我国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筹划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⑴、西方国家的纳税筹划几乎家喻户晓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新办涉外企业之前,往往先将税法和相关税收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进行研究。最近波音公司放弃经营了85年的大本营,将总部撤离西雅图,节约税金是其重要原因之一(西雅图所得税率为47%,普遍高于其他各州)。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左右程度及公司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程度。

⑵、西方国家的纳税筹划专业性强

在西方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纳税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时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

⑶、重视纳税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

国外较重视对经济类人才的纳税筹划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在美国的财会、管理等专业的学习中,一门必学的课程是学习怎样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缴纳的税金,即纳税筹划。

2、西方国家被视为智慧者的文明行为的纳税筹划,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被人们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直到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撰写,题为《税收筹划》的专著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纳税筹划的神秘面纱。

近年来,纳税筹划不仅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纳税筹划意识不断提高,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纳税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中介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其发展势头甚猛,这反映了社会对纳税筹划的迫切需求。

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短,虽然目前有关纳税筹划的专著以不少,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三、国内私营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私营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私营企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而且由于其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天生劣势,往往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短缺,许多企业为了渡过难关,往往选择了一些非法手段去偷税、漏税、虚报出口退税等,其实,运用合理的纳税筹划,完全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税法的前提下,达到节税的目的。

下面针对我国的私营企业,对其常用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研究。

1、选择有利的投资方向

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方向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在设立公司时,如果熟悉国家的税收政策,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便能够进行正确的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

①、利用国家对兴办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相继出台了一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室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一年。

②、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法规定: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③、利用国家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新办城镇劳动服务就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二年。这样,组织待业人员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可以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④、利用国家对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法规定,下列行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这些服务性行业,是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政府必须加以扶植的,因此投资于上述行业,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⑤、利用“三废”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五年之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生产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五年;为综合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缴或免缴所得税一年。通过纳税筹划,设立此类企业,广大私营企业们既可以减少污染、净化环境,走持续发展道路,又可以节约企业税收成本。

⑥、利用国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性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法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⑦、利用国家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缴纳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⑧、利用国家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法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的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因此,投资办乡镇企业,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又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选择有利的注册地点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的推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扶植贫困地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特别是相对流动性较强的私营企业,如果在投资时选好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  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经济特区无论是举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还是非生产性投资,均适用于15%所得税税率及法定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在特区举办,特别是举办私营企业较其他地区更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②、  利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沿海经济技术开放区及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城市投资,总体上适用15%的税率,并且,这些区域在原材料、能源、用工,以及市场培育等方面都有许多优势,因此,在本区域内投资注册是私营企业的较佳选择。

③、  利用国家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在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私营企业,除可享受土地、海关、外汇等各项优惠待遇外,对地产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都有一些优惠规定。

④、利用国家扶持贫困的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和国家的影响

(一)、对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好处有如下两点:

第一,企业纳税筹划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了,也就是相应地扩大了企业的生存空间,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对于那些目前比较困难的企业来讲,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就可能帮助他们扭转经营状况。因此,企业的生产经营搞好了,税源才能丰富而充裕,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后就不会再进行偷税、漏税、避税甚至抗税等行为了,从而保证了税收的依法缴纳,实现了应征尽征。

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关系到企业的商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前提就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企业税收筹划首先保证了企业依法纳税,而依法纳税则会提升企业在消费者等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间接地宣传了企业产品的质量,具有广告效应。

(二)、对国家来说,纳税筹划好处更多。

1、它有利于实现国家依法治税的目标。

第一,可以保障国家的权益。一国经济主体纳税筹划水平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国纳税人税收意识的强弱和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

第二,可以保障企业的权益。依法治税不但是要保护国家的权益,而且还要保护企业的权益,即纳税人的权利(在2002年6月份新颁布《税收征收征管法》及2002年10月15日生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更加强调了这点),这样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公正的法律。企业税收筹划有利于防止各种扰乱税收秩序的事情的发生,有助于纠正税务机关的错误行为,从而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它有利于国家一定时期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必然工具,如果企业能够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甚至符合政策意图,那么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就能得以顺利实施,宏观调控的目的也能顺利地实现;否则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就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宏观调控目的也难以实现。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订就反映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企业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进行的,它在为企业节省税款的同时,也是贯彻实施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的过程。

如果所有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都进行筹划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就能顺利地实现。

3、从长远看,它有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虽然从近期和表面上看来,企业税收筹划使得当期入库的税收收入减少了,但是从长远看,它却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涵养税源的作用,最终可能有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企业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F2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156-02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I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

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

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

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

e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

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 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4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将最后的四个流转税以营业税为主的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至此,从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工作正式落下了帷幕,同时也使得从1950年开始征收的营业税正式推出了历史舞台。此次税制改革堪比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政府为提振国内经济、降低企业的税负做出的一次大手笔的税制改革。“营改增”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是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借助“营改增”的契机对于相关的税种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从而在规避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约纳税成本的目的。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税务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征收原理以是抵扣制为主,即增值税纳税人产生的销项税金抵扣其进项税后的正差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为负差则留抵下期继续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主要是在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方面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增值税方面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筑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实施新税制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 11%。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因可以抵扣进项税,其税负未必一定会增加。现以A建筑工程公司为例进行说明。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材料成本中商砼约占45%,钢材约占40%,辅材约占15%),人工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现场费用占比10%左右。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1万元[10000÷(1+11%)×11%],这样应缴纳增值税为206.4万元(991-784.6),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另外,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的纳税人则仍然按照3%税率征收,虽然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但增值税仍可按营业收入/(1+3%)×3%缴纳,实际税率为2.91%,仍低于原营业税税率。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其他税费方面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

以A公司为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税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对比(详细下表1.1)

注:增值税下,营业收入为去税收入10000/(1+11%)即9009万元,而成本为8215.4万元(9000-784.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6.4×12%=24.77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2%)营业税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000×3%×(1+12%)=336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有所上升了接近30万元,但是如果是企业所得税税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企业核定征收的条件下,按应税所税率8%―20%之间计算的话,其企业所得税将达到200-500万元左右,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核算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有可能改核定征收为查收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已经大幅度降低。

2、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从上表中可见其附加税为却降低了36万元,下降了12万元左右。印花税方面,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标的金额中的进、销项税金单独妻列示,这样增值税可以不必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从而起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策略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英文为Tax Planning),指的是纳税人在其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经营活动或是投资活动等涉税事宜所做出的预先谋划,以期达到递延纳税甚至是少缴税款之目标的全部策划活动及行为。其具体操作一般包括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延期缴纳税款、转移定价或是利用税法漏洞等方法进行。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界定

营改增实施后,面对建筑行业较为复杂的征收局面,财税【2016】36号文将增值税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简易征收方式。其中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或是虽达不到500万元,但财务核算健全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适用于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则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老项目或是以“清包”形式进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按3%税率征缴增值税,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过程中,首要问题要考虑其应该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因为这关系到增值税的源头即销项税金问题。如果是老项目、或是即将竣工的项目,其进项税金未来会很少,建议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假设建筑企业所施工的工程以“清包”为主即只包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甲供”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

2、进项税金的合理筹划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则其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那么进项税金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相当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外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要尽量选择经济实力强、企业规模大、信誉度较高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其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税率较高的专用发票(如商砼、钢材企业17%)进行抵扣,应该避免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去征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其税率较低(3%),且因其企业规模较小,商品质量往往无法保证,假设采购的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程的损失,按照税法规定还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从而得不偿失。

(二)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从表1.1中所示可以看出,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税负会有所提高,这是因为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不必缴纳营业税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对下降的影响结果。针对这种情形的产生,建筑企业应该按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建筑企业应该要求每笔支出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这样既一方面既可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金便于抵扣销项税,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而最大幅度的降低利润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可谓是“一举两得”。

其次,提高员工工资总额。建筑行业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工程成本的三成左右,而施工人员的工资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尝试适当提高一线工人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可以增加工程施工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工人工资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必然增强,从而加快了施工进度,就能提前结束工程,最终有望获得提前竣工奖励,建筑企业因此获取一定的超额利润。

最后,在目前政府针对房地产业去库存、挤泡沫的指导思想下,一些实力不济的房地产商有可能在这次“大洗牌”的浪潮中倒下。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过程中,较为关注施工进度的快慢,因其往往从另一方面体现出开发商的实力。如果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工资提高后,带来的施工进度必然加快,导致地产商的商品房销售的速度提高,从而加速其回款,也就能提高支付工程款的速度,使得施工企业能够尽快拿到工程款。由此看来,增加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三)纳税筹划中应防范的税务风险

首先,增值税的原理是以票扣税,因而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要遵循“三流合一”规定,即,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要相互对应,这是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扣制度的严格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于进项发票的审核,对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坚决予以退回,从而把住发票的入口关,财务人员切莫疏忽;

其次,对给予工程人员提高工资待遇的同时,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要将职工名册、职工劳动合同及缴纳的社保单据保存完好,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最后,要在加强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的同时,增加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能力,以便对于新税收政策进行实时掌握。

三、结束语

纳税筹划的前提是遵从于税收法规,否则纳税筹划就变为偷、漏税行为,因此相关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在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营改增之后,对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方面入手,同时还应该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并最终使得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秀芳.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 黑龙江纺织,2015,04:45-47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5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业税;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建筑企业全面施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体系改革中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等问题,但是建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额不一定呈现减少的趋势。因此,建筑企业在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后,就必须要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去适应改革后的税制,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存在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不相匹配,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通过加大现金支出来垫付增值税款项,容易导致建筑企业出现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以及破产等危机。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1.建筑材料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要面临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是由于建筑企业原材料购进的数量、品种相对较多,所以其在经营过程中有多个材料供应商,由于受到建筑原材料供应商自身素质的限制,部分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进时无法取得合法发票,则建筑企业将面临无法对原材料进行税额抵扣,因此,建筑材料供应商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建筑企业税制改革面临很多难点。

2.建筑企业合同的不规范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合同管理,针对原材料订购合同、工程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等方面的管控存在很多弊端,而在营改增施行后建筑企业将无法取得相应法律合同保护,这样不仅会使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处于被动,同时也导致建筑企业在申请增值税税项抵扣过程中因合同漏洞,造成企业难以进行税务抵扣,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出现税收筹划成本过高等问题。

3.建筑企业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企业将面临现金紧张、资金链断裂、会计核算加剧等问题,会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很多漏洞。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施行后需要使用现金对增值税进行垫付,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工程业主及时获取工程款,则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现金紧张等问题,而导致财务人员工作量及会计工作复杂度等方面的提高,是营改增施行后建筑企业无法有效规避的问题之一。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策略

1.建筑企业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首先要针对原材料购进问题,其最有效的途经是建筑企业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可以采用相互入股或签订有效协议的方式。因为营改增施行前建筑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最大,但是建筑企业无法将营业税进行抵扣,这样便会使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明显提高。营改增税务制度施行后建筑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合作,可以实现对相关劳务成本、材料成本等诸多税项的抵扣,则可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降低税收成本,针对经济情况良好的集团建筑企业可以并购一些对自身有利的材料供应企业,所以建筑企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要尽量朝着可抵扣方向进行筹划。

2.规范建筑企业的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要将合同作为主要依据,这便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注重相关合同管理,对订料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劳务合同进行登记,并要求企业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减轻赋税的关系,从而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提供一条合理的纳税筹划途经。虽然部分企业为了通过偷税漏税来提高企业效益,并给予承揽方一定数量的优惠措施,或根本不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文件,而该种现象在营改增施行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最大,这是因为企业无法获取相应增势税发票,并无法通过建筑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若想实现降低税收成本目的,必须通过规范相关合同管理工作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有效依据。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其他问题对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首先要面临资金链风险及现金风险,这是因为建筑企业是一个资金需求量庞大的企业,如果出现资金链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保障资金链安全,基于降低建筑企业成本的角度来全面实现多元化的税收筹划渠道。再者,针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施行后企业将要面临的诸多不良影响,必须要通过加强企业培训工作来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让财务人员通过再教育获取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确保建筑企业税务核算的方法与最新税务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这对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健康发展、降低纳税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建筑企业未来税收政策的必然趋势,而广大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也要面临更多不良因素,这便要求建筑企业要通过深入研究来了解营改增带来的诸多影响,并通过深化财务工作改革来对其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营改增后的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刘蓉.“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4).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6篇

一、“营改增”政策的解读

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取消而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也并不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流转过程进行缴纳,只是针对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缴纳即可。这样意味着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对于大力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在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以后,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拉开试点的“营改增”改革序幕,并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以后随着经验的积累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的推广并逐步向全国展开,最终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营改增”在全部行业和全国范围的推广。就目前而言,“营改增”税制已经推进到电信行业的实施,而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为数不多的行业还未实施营改增新税制。

在试点期间,500万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未超过500万元则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则为一般纳税人。而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即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同时,试点阶段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区分为四档税率:即17%税率、11%税率、6%税率和零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 %的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征收。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费和价格分离”的特点,进项税额的扣除对企业实际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下游企业的进项抵扣增加,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而使更多企业享受税制改革红利。不过在试点阶段,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并不都是减轻税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业税负增加,另一些行业税负降低,这就需要以后进行微调。就减赋企业而言,“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并通过低税率的实施及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纳税额度,而且也降低了试点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稳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营改增”中适用3 %税率征税的中小企业来说,大大扩宽了未来发展空间。而就增赋企业而言,“营改增”推行所出现的负税增大的突出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渠道而导致缴纳相对更多的税费。

三、“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并不单单是以一种身份进行税务缴纳,而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便进行不同的纳税筹划。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两者划归的标准,因此,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则要求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这样,企业可以基于降低税负的安排对纳税人身份进行自愿选择,以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以其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为应纳税额。这就意味着企业所在行业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趋多,则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趋少,则可以选择采取“分拆公司”而变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目的。换言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经营结构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进行决策。

(二)选择合理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趋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很少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当然可以选择提供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合作伙伴。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相对营改增以前有所扩大,从成本、费用和固定资产等领域都可进行抵扣,这样,企业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仓库租赁费而言,可以通过外包方式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较难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解决。

(三)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1、不同地区间合理安排公司业务

由于我国目前只是对于营改增进行试点推广阶段,也就意味着还有部分地区仍然实行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差异较大,对于业务遍布全国各地或大部分地区的集团公司而言,就可能形成相同业务在试点地区征收增值税而在其他地区仍征营业税的局面。因此,有必要进行地区税负权重衡量,以合理调配不同地区的业务来达到节税目的。不过,这种方法并不能持久,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广也会自然而然失效。

2、合理并适时选择外购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我国是采取逐渐推进的方式进行营改增税率改革,这就必然会出现不同产品和服务所采取的营改增实施时间有所不同,对于改革难度较大的行业则会安排在后,对于改革难度不大的行业就会安排在前,这样企业对于不太亟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延迟至试点之后予以采购,旨在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的好处。当然,这一筹划策略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足够多的销项税额作为抵减基数,否则,此方法短期效果不大。

3、不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现代服务业中

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兼营状况。税法规定:兼营增值税不同项目的企业,不能分清明细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如《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前者和后者分别按照11%税率和6%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就会一律按照11%税率计缴增值税,使企业多缴税负。因此对于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

4、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通融资金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承租人而言,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时,增值税可抵减更多的进项税额,相当于为承租方暂时节约一笔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出租方的业务拓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有效减少营改增的改革阻力,推进营改增税制在全国的普遍实施。我国作出试点过渡时期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给予定期补助。这样,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并没有改变,如果由于实施营改增而加重税负,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国家补助。因此,要求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利用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五)提高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和经营策划能力

在营改增下,基于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相比以前会有所变化,核算要求提高,会计科目也增多。这就必然要求负责财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学习国家相关财政政策,以便根据条文规定和所在企业状况而采取相对应的策略,防止出现因核算失误而导致偷税风险,以便更好地为企业节省资金而增加现金流量。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7篇

1通信企业“营改增”政策的解读

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营改增”对通信企业的纳税影响

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费和价格分离”的特点,改革前通信企业缴纳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在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变的情况下,税费与价格分离,需对基础业务按11%缴纳增值税,增值业务按6%缴纳增值税,对企业收入影响较大,而进项税额的扣除对企业实际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通信企业的进项抵扣,支付代办业务酬金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转供电电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物营销,赠送的实物按视同销售处理积分兑换第三方产品(含终端)时,按视同销售处理广告宣传赠送给客户的宣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客户在网期间,对其无偿赠送SIM卡或减免换卡费用,需视同销售对通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业税负增加,而导致缴纳相对更多的税费。

3“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3.1选择合理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一般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趋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很少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当然可以选择提供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合作伙伴。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相对营改增以前有所扩大,从成本、费用和固定资产等领域都可进行抵扣,这样,企业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在采购实施阶段需根据采购对象和采购用途进行是否适用增值税管理要求判断,CAPEX业务的采购用途根据所属项目是否为动产项目进行判断,OPEX业务的采购用途根据业务活动是否为可抵扣支出属性进行判断。采购对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采购对象用于不动产及其附属物项目及不可抵扣支出,用于动产项目的增值税业务采购,以及根据业务活动判断属于可抵扣支出的采购,适用营改增采购管理要求。例如,对于仓库租赁费而言,可以通过外包方式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较难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解决。对前期建设的基站用电,提前整改为直供电。对大量的代维费,要求代维公司进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项目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等。

3.2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物营销,赠送的实物按视同销售处理、积分兑换第三方产品(含终端)时,按视同销售处理、广告宣传赠送给客户的宣传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客户在网期间,对其无偿赠送SIM卡或减免换卡费用,需视同销售,对于视同销售的业务,就需要改变原有的营销模式,积分兑换自有电信服务作为折扣折让,不缴纳增值税。系统充值赠送、购机送话费均按照现有规则销账作为折扣折让(客户发票上按销账后金额开票或者在发票上体现销售折扣)、在营销活动中无偿赠送给客户有价卡(如充值卡)作为折扣折让。赠送充值卡给公司带来的利润最高,既符合经济效益又符合监管需求的营销模式。

3.3不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销项税率为6%,如客户某月消费100元话费用于一个套餐,套餐服务包括:价值50元的通话服务,价值50元的流量服务。提供的套餐费用,应按套餐内服务项目内容,按照公允价值拆分为基础电信价格和增值电信价格,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合理的设计套餐类产品,特别是现在是数据时代,对基础电信服务饱和的情况下,充分发展增值电信服务,降低业务发展实际税负。

3.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效减少营改增的改革阻力,推进营改增税制在全国的普遍实施。我国作出试点过渡时期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给予定期补助。这样,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并没有改变,如果由于实施营改增而加重税负,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国家补助。由于营改增,通信企业税负增加,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通信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利用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第8篇

【关键词】税筹划 营改增政策 应对策略

一、前言

为了加快推进减税进程,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体系,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营改增”政策应运而生,并于十二五规划得以确定和试点实施。在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实施过程中,其在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要求企业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应对工作。

二、纳税筹划基本概念

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以纳税人为核心,在遵守财税制度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现实条件和所处纳税环境,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法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纳税压力的一种行为、一种活动。从企业角度出发,纳税筹划指的是以企业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纳税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筹划措施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实现企业财政收入的健康提升[1]。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减轻税负,合理增加财务收入。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时,应遵循既定的原则来进行,包括成本效益原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原则、时效性原则等。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增加企业收入。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税收环境、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动态特性,具备时效性。

三、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最直观的意思就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它隶属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政策,具体指的是将以往应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称为增值税项目,也就是说不再对营业商品进行全额征税,而改变为仅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缓解企业税负压力。这次税收政策出台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所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税收制度改革,涉及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2]。在以往的营业税税制体制下,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和高昂的税收成本。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2012年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运行,之后很快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目前营改增已正式施行,营业税开始推出历史舞台。

就现阶段税收征管所取得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进一步优化了税制体制结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税负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具有双重性,积极影响体现在减轻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消极影响体现在增加了小部分企业的税负,这看起来有些矛盾,却也符合常理,主要取决于被影响对象[3]。

四、营改增政策视角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发票管理,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

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层面针对增值税发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非法使用、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将给予严厉的惩罚。这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在所有税种中属于最严格的一种,一旦发票使用不当将有可能引发刑事问题[4]。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发票管理,尽量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是因为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稍微扩大了一些,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可以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较多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充分考虑纳税人身份,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计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对不同纳税人身份制定了不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正确定位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以保证增值税缴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纳税计划科学性和适用性。目前,根据企业纳税能力和资金规模等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主要分为两种,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它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企业纳税身份的不同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增加收益目标,正确合理的确定自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纳税能力、资金规模、产品特性、会计核算体系和当前所处纳税环境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确定出适合于自己的{税人身份,这对其自身纳税筹划计划的制定和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来说均具有重要影响[5]。

(三)正确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构建良好税企关系

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利用是营改增政策实施下企业纳税筹划所需做的首要工作,特别是过渡时期的优惠税收政策利用。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即位于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优惠税收政策,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对这些优惠税收政策加以合理正确的利用,而不能盲目的、过于注重税收优惠,尤其是专门针对过渡时期所指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是国家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所出台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纳税筹划中对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政策进行客观合理的把握,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减轻税负负担。此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部门予以落实,各地税务部门所采取征管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相同,基于此认识,企业与税务部门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无疑有利于企业良好纳税筹划的编制。

五、总结

税收作为国家财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企业、个体的基本责任义务,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均密不可分。在营改增政策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健康、合理提升财务收入为目标,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筹划方案,正确确定自身纳税人身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营改增政策积极影响进一步放大。

参考文献

[1]王金男.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研究[D].东北石油大学,2014.

[2]金勇.“营改增”政策视角下的A企业纳税筹划[D].青岛理工大学,2014.

[3]徐敏,赖清莲.“营改增”视角下的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明日风尚,2016,08:114.

[4]杨何.基于“双创”政策下的初创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