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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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的模糊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不能准确的落实下去,对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应。首先,要采用私权保护方式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由于法律实施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明确权利主体基础上的,而且,主要是通过约束的方式来实现保护的作用,因此,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才能开展约束规范的公权保护,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申请以及注册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并灵活运用法律的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运用,同时要对其做好全面的分析,避免对片面性问题的分析而影响到整体大局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法规,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其次,要合理利用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由于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公权未能得到完善的话,要合理运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处,直到公权保护得到完善时,再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好,绝大原因都是受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引起的,因此,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首先,应建立并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机制,同时,要站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角度上思考,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推出适当可行的政策作为支持指导思想进行的基础,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确保各个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其次,应加强对一些部门的教育,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保护工作的单位以及部门,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学校、高科技产业等,特别是在学校内,适当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课程,以此来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再次,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作为中华儿女有义务背负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以及长期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将历代祖先的劳动结晶以及劳动成果继续传承下去。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商业标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商业标记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在千百万年发展进程中积累形成的珍贵资源,它无形但却胜似有形,是人类的无价财富。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商业标记是指在工商业领域中的具有表示商品来源、质量功能的标记,诸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国原产地名称、质量标记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公约中规定“不得作任何保留”。中国作为此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接受了上述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并且在其传承的过程中产生了相应了传统的商业标记,则其这种传统商业标记应该享有知识产权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形的保护又是怎样的?
二、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标记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传统商业标记主要是一些名称、符号、标志。这些传统商业标记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并且有比较强的可识别特性,基本上符合商标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条件。因此,我国通常是通过商标权法律制度。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传统商业标记的保护问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①并且在实践中,我国早己存在将传统商业标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例如:景德镇陶瓷协会为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日用瓷、陈设艺术瓷等新产品注册了“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北京“同仁堂”也被列入了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上事例说明,我国在实践中已经通过商标权法律制度对传统的商业标记给予政策性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标记保护中存在不足的分析
虽然商标权制度和一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传统商业标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它的特殊性,在具体保护中仍然存在较多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受保护的利益主体不明确。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进步中逐步形成,在后辈不断改进传承至今的,所以其受益的主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明确的,具有显著的不唯一性和群体性,在法律和制度的层次上很难判定究竟该保护谁的利益。因此,造成了传统商业标记在受法律法规保护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二)相应的权利使用不明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标则与普通商标存在很大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特征,由于主体不够明确,其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权力的行使会相对困难,传统商标在转让或授权许可的过程中不能够保证品质,反而不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而言,其可使用的权利是亟待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
四、如何解决现在保护措施中的不足
针对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传统商业标记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善:
(一)区分受益主体的不同情况,确定传统商业标记的注册人。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确定收益主非常重要,传统商业标记也是如此。若其主体明确,则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得到确认,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这种传统的商标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若其主体不明确,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但是可以用地理标志制度为准来解决受益主体问题,从而确定商标的注册人,原因是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②以地理标志制度为准解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志问题主要利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③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④从定义和相关规定来看,用证明商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不仅能够表明此传统商业标记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和其特定的品质功能,也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被商业化的使用的同时时其实质内涵不会被扭曲,其形象不会被破坏。“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传统商业标记同样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并可以起到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投入商业用途使用相应传统商业标记的企业积极参与、发展社会经济的作用。”⑤
(二)用国家法律法规为后盾,明确细化传统商业标记使用中的权利
对于一个商标来说其权利不外乎使用权、标识权、许可权和转让权。因此明确传统商业标记的权利主要应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1.确定相应传统商业标记的使用权和标识权。
由于传统商业标记通常是利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实现对其的保护的。对于证明商标,有权使用该商标的是经商标注册人也就是所有权者的同意或认证后,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注册人可能其并不享有使用权,只享有商标所有权和管理权。而对于集体商标来说,有权使用商标的是该注册集体的内部成员,并且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商标使用的要求。
对于标识权来说,注册传统商标的区域内符合申请注册时所明确要求的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力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或在其提供的相应服务时标识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作用只是标识了与特定内容的联系,起不到区分不同单位、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别,因此不同的个体在标注相应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同时必须要标注上自己单独的注册商标,以示区别。
2.明确传统商业标记的许可权和转让权。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和地域性,并且种类之间的差异甚大。对于一些地域性、群体性非常明显传统商业标记而言,其许可权和转让权是需要谨慎行使的,像江苏无锡宜兴市的宜兴紫砂陶制品,其制作原材料是宜兴独有的一种澄泥,若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生产,则会大大降低紫砂陶器的品质,彻底毁坏了紫砂陶艺的口碑。
而那些没有很强地域性和群体性特征的传统商业标记则可以跟普通的商业标记一样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但是如果获得使用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商业标记时,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象、品质、口碑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剥夺其使用该传统商业标记的使用权。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标记的目的。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 第三条。
②《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关键词:文物保护 宣传 法律法规 自身建设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文物管理本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政府关于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对市、乡、村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建立奖罚机制,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格局,把我们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与提高全民素质工作相结合,做好此项工作。比如,对各类田野文物进行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使人们从标志内容了解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标机关,明了该处文物受国家保护;另外还可从说明牌内容了解该处文物建造形成的时代和时间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增加当地人们的自豪感,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
关键词:襄阳古城;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建议
襄阳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汉水中游,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称为“中国三国文化之乡”。襄阳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现在已经有2200多年的历史。古城北部的汉江从城墙下奔腾而过,城的东西南三面均为人工开凿的护城河,被称为“华夏第一护城河”。襄阳城城墙坚固、墙高池深,易守难攻,素有“铁打的襄阳”之美称。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存在着十分严重的矛盾,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的同时满足当地居民的现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较多的难题。关于文化遗产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国出现了两个派别,一派认为可采用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另一派则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该分离,王兴斌提出了旅游服务的特殊性,他认为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等都应该分离且制衡。
1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以及古城整体空间环境[ ]。以此为据简述襄阳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文物古迹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的文物古迹保护状况总体来说良好。古城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装饰小品、名树古木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且政府已经对襄阳古城实施了古城墙环境整治、道路改造、会馆维修等项目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当地居民保护态度消极;2、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迹受到的自然侵蚀;4、文物古迹利用不合理。
1.2 历史地段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内历史地段以襄阳北街为代表,虽是一条仿古街道,但其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符,在建筑风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较为合理。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也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因为过度的商业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与世俗性的文化氛围。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历史街区内保护环境恶劣;2、为保护景观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现状
整体空间环境反应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风貌与特色,是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键性差异。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在于它需要着眼于全城,笔者分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环境三个内容来论述。
1.3.1城布局的保护。襄阳古城四面环水,1997年以来,襄阳市为再现“华夏第一城池”的风采,依照“截污、疏浚、护岸、置景”的原则治理护城河。但古城周边环境却在恶化,山脉淡化、护城河周围出现影响其连通性的盈利性建筑与设施,古城周边不断出现的新建筑不仅与原有的建筑风格不符,与自然环境也缺少协调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护。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襄阳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内街道呈棋盘式,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内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与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内的民居、小院、衙门等随之呈矩形排列。现在古城内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东、西大街拓宽道路,路边的古树被大量砍伐,护城河两岸原本规划的绿化地带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环境的保护。近代以来,西式建筑进入襄阳古城,许多中式商铺的门面变成了西式。到了现代,保存下来的古建筑屈指可数,古城的特色逐渐淡化。且因为高大新建筑的出现,原本古城内宏伟壮丽的古城标志变得渺小,严重破坏了古城原本的和谐、古朴的视觉感。
2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2.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内容的建议
2.1.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数量众多、内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绍古城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具体的规划方向少有提及。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如何保护、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将向群众宣传古城保护及其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作。
2.1.2为古城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古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名城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分配还是运做都十分薄弱,襄阳市从工商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古城保护,此外还向国家申报部分经费。但这些资金是远远不足的,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负责修缮自己使用的建筑;(2)从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3)以政府的名义,本着“投资者受益”的原则从民间筹资,文化遗产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馈给投资者,鼓励社会民众投资。
2.1.3落实行政管理制度责任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三大基本内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做到如下工作:(1)定时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进行活态的保护;(2)根据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3)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制定严厉的奖惩措施;(4)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会,讨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时更新保护内容;(5)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文化z产保护所需要的稳定且长期的资金来源;(6)调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基础,鼓励更多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7)依托当地高校培养古城保护专项人才。
3 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
合理开发利用古城资源,赋予其新的功能与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价值,是延续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依然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整体及历史文化内涵四个层次展开。
3.1 文化古迹的保护
根据古城内建筑的现实情况,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对症下药:如昭明台和米公祠现作为博物馆来使用充分发挥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韩夫人塑像作为旅游景点来宣传其历史文化,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门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信息,应全力保留、护城河应保留沿河景观,最大程度地恢复护城河原有风貌。
3.2 历史地段的保护
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以传统格局和风貌完整为主。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首先当地居民要继续居住,应维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则为基础,襄阳古城内的街区可以做以下努力:1、对于古民居、古建筑,要进行结构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阳古城内的街道基本保持原来的格局,应极力保留;3、根据历史街区内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围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坏原本的街区景观。4、基础设施供水、供电、排水等应保证居民的现代化生活所需;5、通过提供新市区的住房,适当减少住户,减少古城人口压力。
3.3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的布局调整,古城周围的山水景观对古城的布局有着莫大的影响。可做如下努力:1、减轻古城人口压力、经济压力,可以把工业、过剩人口、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转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务、文化功能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灯饰和绿化带等;3、注重襄阳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护城河、汉江应该引导疏浚,清理河道保护水体。真武山、凤凰山、岘山应注重保护植被、明确划定保护区域;4、古城内部人文景观,应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护,避免过度商业化,还原古城内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
古城传统文化是古城的灵魂,襄阳古城有着2800年的历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宝。襄阳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淳朴的民风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独特的音乐与舞蹈表演、历史典故等。文化内涵上的继承与发扬是保持古城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才能让襄阳拥有永久的灵魂,走向更广阔的的舞台。
4 总结
襄阳古城的保护现状总体良好,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消极的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非常恶劣、文物古迹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整个古城空间环境有所退化等方面,这些令人惋惜的情况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现有遗存的基础上政府加强引导、管理与宣传,从法律法规、资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体保护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襄阳古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发展脉络,无论是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空间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都需要在其考察历史、文化梳理、保护为先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脉络相承 共生发展――对于古城绍兴历史街区环境保护的思考[J]. 沈康敏,胡兴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05(03)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D]. 倪明.苏州科技学院 2008
[3]基于“整体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研究[D]. 柳秋英.苏州科技学院 2008
关键词:世界遗产;保护;发展;福建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罕见的、无法替代的,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的世界遗产,根据形态和性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本文研究的是狭义概念的世界遗产。
福建省现有世界遗产三处,分别是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和泰宁丹霞地貌世界自然遗产,是我国仅有的两个同时拥有三类遗产类型的省份之一。
一. 福建世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较为混乱
世遗管理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依据世界遗产资源的状况,遗产地分别归属建设、林业、文化文物等部门管理,但各管理机构均不能担负世界遗产的主要管理职责,甚至因为利益分配机制不顺,发生利益冲突、互相扯皮的现象。例如武夷山双世遗地域面积大,资源种类多,管理部门多,市政府成立的世遗办,风景区成立的世遗局均无法进行统筹管理。
2.法律法规尚需健全
福建省虽然先后出台了对各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办法。但这些法规涉及内容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与方法为主,广度与深度不足,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保护资金保障、发展利用方式等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3.保护资金明显不足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仅靠有限的财政拨款,总额较少,使得世界遗产保护资金缺口大。尤其是武夷山遗产地面积大,其核心区域—武夷山风景区内有26个村庄,涉及人口多,上游生态保护区364平方公里的保护地带,如进行生态补偿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财政投入对世遗保护需要的资金量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4.缺乏有效监督评估
世界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管有待加强,没有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技术监督系统、数字化管理也有待完善。武夷山世界遗产地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二. 加强世界遗产科学保护与和谐发展的建议
1.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体制
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遗产地的管理体制、责权归属、利用方式、财政支持、收益分配、监督方式等具体内容,为世界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导。对相关的机制体制进行健全也非常重要,可以参照国内外其他世界遗产地的成功做法,设置世界遗产保护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任务。如整合武夷山现有风景区世界遗产局、市政府世遗办等机构,成立切实承担起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职责的独立机构。规范和引导土楼旅游市场,减少福建土楼旅游开发的无序竞争。
2.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必要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在世界遗产地景区门票收入和内部特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探索世界遗产地旅游开发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资源国有化和经营市场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发展,促进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实现世界遗产的独特价值。
3.加强世界遗产品牌的宣传推介
开展世界遗产保护宣传,加强对世界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与教育,普及世界遗产保护基本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注重寓教于游,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提高游客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培养良好的旅游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4.提高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管能力
建立科学合理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专业技术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并行监督机制,规范世界遗产的开发利用。成立专业的技术监督机构,长期跟踪研究世界遗产发展进程,为世遗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持。推进世界遗产地数字化管理,完善世遗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管渠道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的民间监督。
三. 结语
2012年11月,国家文物局公布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福建省有海上丝绸之路、闽浙木拱廊桥、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闽南红砖建筑等五个项目列入其中。此外,连城冠豸山等也在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未来一段时期,福建省的世界遗产队伍有望不断壮大,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系统,在法律法规的保障支持下,寻求一条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路径,才能使世界遗产成为最为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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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规划;古建筑保护;困境;对策
由于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中华文明为现代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古建筑便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的城市规划都无法避开古建筑保护这一话题,探析古建筑保护的困境以及相应对策,对于城市规划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古建筑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也有力缓解了城市规划中古建筑与新建筑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初步构建了古建筑保护法律体系,它还不够健全,有时会滞后于实际情况,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只局限在原则方面,不够细化和具体,导致在许多地方出现了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古建筑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依然不够明确。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作用不够明显。
(二)城市规划设计与古建筑保护脱节
就目前国内的情况看,古建筑保护的工作只是着重于“点”的保护,即对个别古建筑采取个别保护,而不是站在整体规划的角度去全面开展古建筑保护工作,这也导致了古建筑保护工作缺乏整齐划一的步调,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规划设计与古建筑保护处于脱节的状态,古建筑保护工作并没有与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有机结合起来,而是单纯为了保护而保护,或者甚至为了所谓的城市规划开发而不予保护,进行损坏。
(三)大范围商业开发产生负面效应
可以看到,最近几十年来,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势必带来了对于商业开发需求的快速上升,许多城市为了开发商业中心,不顾古建筑本身的承受能力,或是对古建筑进行改造,在古建筑内部设立商店、酒吧等商业摊点,或是索性强拆古建筑,改作商业用地。这样的情况在凤凰古城、夫子庙、周庄等旅游胜地已是屡见不鲜,古建筑原有的文化气息和古风意蕴早已不复存在。
二、古建筑保护的出路
(一)健全古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完善城市规划法和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律法规的涵盖范围尽可能扩大,条文规定尽可能详细,有助于改变当前城市规划过程中古建筑的尴尬境地,有助于明晰古建筑产权,确定古建筑保护的责任方和监管方,使得古建筑保护有法可依、执法有保障,让非法破坏古建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整体布局古建筑保护区
有研究者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很有必要在古建筑聚集的地方,合理划定一块保护区,以保护城市的传统特色风格。为使保护区的传统特色与附近的现代特色很好地融为一体,在其四周的空间天际轮廓线、视觉、建筑高度、风格、特色应有一个渐变的过渡地带。这也涉及到城市整体规划的问题,需要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各功能区进行合理划分,要求把眼光放得更加长远,对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强调公众参与的作用。古建筑是城市全体居民的共有财产,所以应当由古建筑的所有者来参与古建筑保护过程。可以在古建筑保护中建立听证制度,在对古建筑进行改造或拆除等重要改变时,面向专家和普通群众召开听证会,听证制度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扩大古建筑保护的社会参与度,也有助于激发全民关注、参与古建筑保护行动的热情,对古建筑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政府树立正确的绩效观
一般而言,改善城市的面貌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破旧立新,这种观念也就导致了古建筑强拆等一系列令人唏嘘的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情况是政府过分强调商业开发,例如拆除古建筑建立新的商业区或者房地产楼盘等,应当强调的是,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性质,因而它不能只注重商业价值,不能只是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列入范围,保持政府的理,避免政府成为“最大的拆迁办”,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不合理的行为。
(五)借鉴国外古建筑“认养”做法
古建筑认养,即公民或者商业机构获得古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从而对其进行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盛行,但是国内的古建筑往往产权一般都收归属于国有,而且由于古建筑的维护和修复往往耗资巨大,动辄高达数百万元的修复费用,导致这种保护方式在国内尚未流行。虽然产权归为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却可以出租给个人或企业,大型的古建筑修缮困难,则可以出租部分小型古建筑,本着保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出发点,经过精心维修使古建筑可以重新焕发生机,这种方法可以达到既给被出租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达到互利共赢的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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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骄阳,解玉良.城市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北京旧城为样本[J].科学经济社会,2014,32(1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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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制定和执行能够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社区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1862年,美国出台了《莫雷尔法案》,这是在社区教育兴起之初出台的一部法律。通过这部法律,各州成立了“土地赠予学院”,规定学院将向社会的工业和生产阶级提供最好的设施,以使他们获得实用的知识和精神文化。这部法律的出台,客观上起到了确立社区教育的法律地位的作用,保障了社区教育的有序发展。1874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海奇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出资建立农业试验站。试验站不仅研究解决实际农业问题,还直接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知识。1914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史密斯-来沃法》,该法案拨款资助在国民中传播农业和家政的实用信息,并且鼓励国民利用这些实用信息。1917年,政府又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该法案对成人职业培训的各种计划实施拨款资助。1963年,联邦政府出台了《高等教育设备法》,在该法案中联邦政府首次在立法中提到社区学院,并以立法形式规定给予社区学院教育经费。1978年,出台了《社区学校和综合教育法》,该法案中联邦政府要求社区学校“根据社区需要、兴趣和有关问题,通过社区教育项目,提供……教育的、娱乐的、文化的和其他相关的社区和健康服务”;并建立了基金,用来促进社区教育的研究和社区教育的顺利开展。20世纪中叶之后,美国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如《经济机会法》、《训练就业综合法》、《成人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综合雇佣和训练法案》、《2000年美国教育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社区教育全面、有序的发展。
(二)日本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区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为了推进社区教育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据《教育基本法》制订了《社会教育法》,该法案中规定公民馆为日本社会教育机构,并规定了设置公民馆的目的是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内的居民,开展有关实际生活的教育,推进学术及文化方面的各种事业,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可以说,公民馆是按照居民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其开展多种教育、学习、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的综合性的社会教育机构。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公民馆的职能作用,依据《社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公民馆还开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学习的业务。如公民馆开展了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活动;还为居民开设了各种内容的定期讲座;举办讨论会、展览会等供居民学习;公民馆还置备了各种书籍、模型、资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馆还会组织文娱、体育活动等。该法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教育在整个教育制度中与学校教育并列的地位,进一步加快了社会教育的发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图书馆法》,该法案规定图书馆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图书、记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以促进公众教养、调查研究和文娱活动为目的的,是为了使全体国民能够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而设立的社会教育设施。为了实现图书馆的目的,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图书馆法》规定,“根据当地的情况和一般公众的希望,进而注意可以援助学校教育,努力实现图书馆服务”,图书馆开展一些便于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图书馆要充分收集乡土资料、地方行政资料、美术品、录音、电影、图书等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图书馆还要求工作人员对馆内资料应具有足够的知识,并对公众开展使用咨询;图书馆还要设置分馆、阅览所、以及巡回开展汽车文库、出借文库活动等;此外,图书馆还会主办读书会、鉴赏会、资料展览会、研究会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台了《博物馆法》,该法案规定:除了将历史、民俗、科学、乡土等原先就被称作博物馆的纳入其中之外,还将天文馆、美术馆、动植物园、水族馆等也包含在博物馆之中。该法案还规定,博物馆是以收集、保管、展示历史、艺术、民俗、自然科学等有关资料,并向一般公众开放,为提高国民修养、调查研究等实施必要的事业,同时对所收集、保存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为目的的社会教育设施。博物馆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博物馆法》的规定,日本博物馆也开展了一些方便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对一般公众,在利用博物馆资料方面给予必要的说明、建议、指导等,以及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馆还会设置分馆或在该博物馆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馆的资料,供公众参观学习;编辑和颁发有关博物馆资料的指南书、解说书、图录、调查研究的报告书等;博物馆还会主办有关博物馆资料的讲演会、电影放映会、讲习会、研究会等;对博物馆所在地或周围地区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文化遗产进行编辑解说或编制目录等方便一般公众利用该文化遗产等等。这三法即社区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对社区教育主要设施———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的立法。1990年6月,内阁及国会又先后通过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案的目的“:鉴于国民普遍终身追求学习机会的状况,为促进都道府县振兴终身学习的事业,对整备该项事业的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以及为促进在特定地区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措施予以规定。同时,通过采取设置调查审议有关终身学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会等措施,以谋求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做出贡献。”随着《终身学习振兴法》的实施,日本终身学习运动也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是日本社区教育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对我国社区教育立法的启示
(一)加快社区教育立法速度,做到有法可依社区教育立法是社区教育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各国政府管理和控制社区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纵观社区教育发展较好的各个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制定和执行社区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先进与否,最重要的标准是看这个国家法制化建设和完善的程度。北欧、美国、日本这些国家社区教育发展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社区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反观我国社区教育现状,虽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社区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至今没有一部社区教育或终身教育法规,只有2004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政府文件———《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但是其权威性不够,而且具有较多的局限性。至今只有福建省人大制定了终身教育法规,其他诸省至今还只停留在政策文件、章程制度水准上,也都没有上升到法规程度。因此,进一步加强社区教育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在社区教育发展主要依靠政府引导、推动的状况下,加快社区教育的立法步伐,可以将某些地区现有社区教育的“工作章程”“、组织章程”、“暂行条例”等加以修改和充实,使之上升为社区教育的法律法规,确立社区教育的法律地位,促使社区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一、中国世界遗产的发展现状
(一)世界遗产的数量在逐年增加
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6年开始申报世界遗产,2007年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截至2013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45项(包括自然遗产10项,文化遗产31项和双重遗产4项),中国的世界遗产在数量上仅次于意大利,居世界第二位。
(二)中国世界遗产整体分布不均衡
中国世界遗产类型齐全,覆盖面积较广,数量相对较多,分布呈现出东南多西北少的状态,基本上沿着中国的黑河-腾冲人口地理分界线分布。从地域分布的状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北京周边地区、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以及中国西南地区;从省域的分布状况来看,北京市最多,其次是四川,辽宁、山西、江西、云南等省份也较多;从遗产类型分布状况来看,自然遗产主要分布于长江流域、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北京及周边地区。本次申报世界遗产成功的新疆天山,是新疆地区唯一的一处世界遗产。
(三)中国世界遗产项目的后备资源充裕
中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后备候选的遗产类项目众多。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200个申遗项目,其中约100个进入预备申遗清单。在这些后备资源中,有许多是原为世界遗产的地方政府在申报扩展项目,还有不少是跨区域、捆绑式的联合申请。2014年中国世界遗产预备申报名单中,中国南方喀斯特是申报扩展项目,丝绸之路是申报跨国项目。
二、中国世界遗产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一)遗产地区面临旅游者数量倍增的巨大压力
中国旅游业的发展速度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之一,旅游入境人数及旅游外汇收入呈逐年增长趋势,而与此同时,中国世界遗产地脆弱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挑战。数量庞大的旅游者所造成的旅游垃圾、空气污染、水体污染、植被破坏、噪声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使世界遗产地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二)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处理不当
为了推动遗产地旅游业及经济的发展,开发者盲目开发,改变了遗产地周边区域历史风貌,损害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破坏了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遗产地区的过度开发和人为损坏已遭到联合国的黄牌警告,重申遗,轻保护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三)世界遗产管理机制混乱
中国没有统一的专门管理世界遗产的机构,更没有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由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机制易造成政策冲突,、互相扯皮、经费紧张、有利大家争、无利没人管的情况。
(四)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健全
中国至今也没有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主要依靠地方的法律法规。地方性的法规是不完善的,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相对的执行力。尽快出台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对于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五)资金短缺导致遗产保护滞后
遗产的保护需要一定的资金做基础,而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并没有设立专项或经常性保护项目。由于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入受限制,所以致使许多遗产地保护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区只能大力开发旅游业增加收入,造成了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六)旅游者关于遗产保护的意识淡薄
在中国的学校里,并没有设立有关于遗产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相关课程及专业,还做不到有意识地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遗产教育。在与世界遗产有关的一些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遗产教育缺失,教学资料严重缺乏。而由于教育普及的不同,国民接受教育的水平略有偏差,对于大多数旅游者来说,没有形成遗产保护的意识。近几年旅游平民化导致的旅游人数增加,虽然加速了旅游业的发展,但也造成了一些遗产的破坏。在一些遗产管理单位,管理者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只在意经济利益,盲目开发,导致遗产失去了本身的价值与魅力。
2009年启动了新疆天山申遗工作,而新疆天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工作于2011年开始的。经过专家组不懈的努力,在2013年6月21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传来喜讯: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中国新疆天山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新疆天山成为中国第44项世界遗产、第10项世界自然遗产。
天山作为新疆的独特标志,不仅为广大民众所熟知,也是在全球具有突出价值的自然景观,申报世界遗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传承好这一人类共有的珍贵资源,合理的保护与开发天山,是人类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天山世界自然遗产
(一)天山世界自然遗产概况
“新疆天山”是一个系列提名的世界自然遗产总名称,主要由托木尔、喀拉峻-库尔德宁、巴音布鲁克、博格达四大提名地联合提起,遗产地总面积575,922公顷,缓冲区总面积515,592公顷,横跨昌吉州、巴州、伊犁州、阿克苏地区4个地州。四大提名地包括托木尔峰国家自然保护区、巴音布鲁克天鹅保护区、库尔德宁自然保护区、喀拉峻草原、天山天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等景区点,均为新疆著名风景区。
(二)天山开发保护的建议
1、注重保护天山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景区的开发,保护永远在第一位。天山申遗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天山最为典型完整的山地垂直自然带分布以及各种珍贵的植物和动物。在天山的开发过程中,以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提高旅游项目的规划设计水平,有效制止破坏性开发与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战略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进一步明确新疆实现科学跨越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2、运用先进技术,强化监测管理
天山遗产占地面积大,跨区范围广,因此在管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当地的管理部门可以综合利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GP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等现代测绘技术,及时准确的进行动态、定量化、空间化的监测,有利于为遗产地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以保证科学、持续地做好遗产地保护。
3、管理机制的建立
应尽快完成新疆天山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的组建,全面加强自然遗产地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力度。同时督促各“申遗”地州和有关市县成立相应的遗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遗产申报职能转变为遗产管理职能,加强新疆天山四处遗产地之间的保护管理合作,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共同维护好新疆天山。在管理机制的内部,制定相对应的规定,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
4、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
新疆已出台《新疆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这对于遗产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地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杜绝各种急功近利的破坏性开发。对于破坏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大对遗产保护的力度。对于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
5、资金多渠道募集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寻求资金支持。一方面,天山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天山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设立世界遗产保护基金会;另一方面可考虑出台社会资金资助政策,对提供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多渠道筹集资金保护遗产。
6、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国民教育
世界遗产教育是以世界遗产的相关知识为内容,以保护遗产,传承文化为目的的教育。
在学校开设世界遗产保护等相关课程,普及世界遗产知识;通过世界遗产教育,增强公众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培训世界遗产保护和开发管理人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高校中设置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应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为我国的遗产保护世界培养优秀的人才,推动我国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