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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定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2 17:09:30

社会治理的定义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1篇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在前一种解读中,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特色”;在后一种解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被理解或界定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前一种解读是目前学术界比较常见的观点,而后一种解读则是比较少见的一种观点。这两种解读的差异是明显的,但无论是哪一种解读,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既然我们要创立和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那么当然首先必须弄清楚它的研究对象。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个概念和学科中,是包括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过去人们往往把这部分理论叫做“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学”或者是“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等。毫无疑问,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理论属性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但是,仅仅这样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到位和不充分的。我们在承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有相同或相通之处的同时,更应该充分认识它们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别。

二、对两种不同解读的进一步分析

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差别。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的。套用《资本论》关于研究对象的表述,那就是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或者套用一般教科书的表述,二者都是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的。但是,它们在研究对象上的差别应该是一目了然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义”,具体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运动规律。无论哪一种解读,都存在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经济学理论可以有国别特色吗?关于这一点,人们的观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在许多迷信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人看来,正像世界上只有一种物理学一样,世界上也只能有一种经济学,而这个经济学就是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且它是世界上唯一科学的经济学,所谓“中国经济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社会科学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把社会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并认为只存在一种社会科学理论,是不符合社会科学实际的。事实上,经济学理论从来就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流派,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就不同,新古典经济学与凯恩斯经济学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世界上只能有一种经济学。显然,只有承认社会科学理论多元化的必然性,只有承认创建一种不同于现有各种经济学理论的新的经济学理论的可能性,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解读也是说得通的。但是,这种解读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仍然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种线性发展和延伸,而未能充分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涵的巨大理论创新含义和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种解读面临的问题是,一个特定的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有没有自己特定的发展规律?它能否构成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说,以一个特定国家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理论能否称之为学科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学呢?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究竟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发展规律还是揭示社会主义的一般发展规律?进一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和讨论。初看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如同“英国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这一概念一样,是不太合乎经济学理论常规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自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以来,几乎从没有将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作为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按照政治经济学理论界通行的理解,政治经济学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作为研究对象的,而不是以某一特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研究对象。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问题在于,马克思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呢?难道脱离开一定国家的具体经济过程就可以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吗?显然不能。事实上,马克思在前引那句话的后面紧接着指出:“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指出:“这个人的全部理论是他毕生研究英国的经济史和经济状况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表明,《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对于英国经济现状及经济史的研究。当然,在研究现实经济材料的同时,马克思又是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和继承来创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

很明显,这里涉及国家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关系问题以及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问题。概括地说,政治经济学所要揭示的是关于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但是,“社会经济形态”一方面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另一个方面更多的是通过理论抽象所得到的范畴,它的实际运动总是存在于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过程中。因此,从来不存在脱离开以一定国家的经济运动作为考察对象而得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换句话说,政治经济学总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经济运动的研究,进而得到关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理论。这一点对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来说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也是政治经济学发展史的客观事实。由此可见,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个概念和范畴有什么独特之处的话,那么首先第一条,就是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定为一门学科即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直接研究对象。这一点至少在中国经济理论史上恐怕还是第一次,相对于已有的相关认识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认识上的突破。其创新性首先表现在,这个概念非常明确地重新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通过对一定具体国家经济过程的研究,进而揭示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运动规律。这里实际上涉及另外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究竟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及其发展规律问题。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起源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理论和观点,并在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得以逐步充实和发展。由于现实社会主义都是起源于不发达国家,而不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表现为一个个国家的现象,而不是一种超越国家的现象,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一开始就面临着究竟如何对待和处理具体的实践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关系问题。到目前为止,人们总是把现实的社会主义理解为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实现,也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较多地受到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和观点的重大影响,例如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等。从列宁到斯大林,再到,虽然他们都对落后条件下究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他们都没有能够突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认识和规定。笔者认为,离开或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就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始终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但是,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从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现实可行性和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完全囿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规范性理论和规定,把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同社会主义的目标混为一谈,是不正确的。正是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邓小平同志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全新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升华,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之后,中国共产党各届领导人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并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概括。假如我们承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同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社会主义相比确实具有很大的差别,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仅仅理解为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因为这样的理解虽然强调了它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属性,但是,这种理解淡化甚至掩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差别,从而大大地削弱或淡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的独创性和普遍性价值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范畴和理论的巨大创新价值和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蕴含的巨大理论创新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更为重大的差别在于,这两个范畴和理论体现着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社会主义本身的不同理解和方法论。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但另一方面又更加突出了社会主义的实践性、创造性和民族性,贯彻的是一种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和理论指导性与实践创造性并重的思想方法,体现着从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以及一般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逻辑。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更多地贯彻的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的思想方法,也就是说,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理解为社会主义的终极标准,更多地体现着将理论运用于现实的逻辑。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更多地采用一种规范的思维方法,更多地侧重于说明社会主义“应该如何”,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需要更多地分析现实的社会主义究竟如何巩固和发展,发展的形式、道路和规律是什么等等问题。从这些方面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巨大创新。指出:“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解决好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世界性问题;把中国实践总结好,就有更强能力为解决世界性问题提供思路和办法。这是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实际上已经非常深刻而明确地揭示了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之一,即“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既不能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更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因此,我们需要创建一种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不同于西方经济学的新的经济学理论。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才能够满足这样一种需要。否则,如果仅仅把它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那么,它无非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线性发展和进一步延伸,而不可能是具有原创性的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当然,这样的理解,决不排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坚持和运用,更不排斥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也不排除对于西方经济学中的有用成份和中国传统文化优秀部分的借鉴和吸收。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2篇

 

政治文化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它是某一社会政治主体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文化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本研究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由于政治文化与政治体系及政治生活的关系密切,所以,对政治文化的分析往往成为人们审视政治体系和评估政治生活的一个独特视角。

 

(一)政治文化的特征分析。

 

政治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类型,具有不同于物质文化及制度文化的特征,既便是政治文化的生长无法脱离物质文化及制度文化提供的环境。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是一种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文化,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文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政治文化是社会成员在前代的政治文化以及特定政治环境的双重影响下,经过长期的心理积淀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定势 [2]。这种心理定势一经形成便不易改变,社会生产方式的变更必然摧毁旧的政治制度赖以依托的经济基础,从而引起政治文化的转型与变更。但是,前代的政治文化仍长时期残留于新生的政治文化体系中,影响人们的政治认知及价值取向,新生的政治文化无法割舍与传统文化的联系,所以,政治文化的转型与变迁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政治文化日趋理性化。改革开放以来,极端的理想主义和激进主义逐步受到制约,重秩序、重稳定成为大多数民众的政治心态,这些理性心态利于人们摆脱影响政治发展的各种“左”和右的非理性观念的束缚,自觉吸收主流政治文化,维护政治权威。

 

政治文化日趋世俗化。世俗化是指我们在扬弃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逐步建构起民主化和法理化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的开放性、参与性、科学性、进步性日益增强,致使人们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再盲日崇拜、畏惧权威,而更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理性思考,积极关注国家政治生活和参与政治活动,公众对政府的评价也更具现实性。

 

政治文化日趋模式化。因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不同,一定社会或国家的政治文化会表现出各自的特色,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及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呈现差异时,政治文化相应地形成明显的时代特色与不同的文化类型,这

 

种特色便是政治文化的模式化。政治文化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选择的结果,而是一定社会发展水平、一定社会结构、一定主体的精神状况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现代化的政治文化观念深入人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公民平等、自由、民主、法制等观念逐渐取代传统政治文化中专制集权、依附崇拜等观念并日益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民主成为新时期人们共同的理想和追求。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即便是新型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文化逐步形成并呈现出现代化特点。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现代政治文化所带的历史痕迹,由于受封建传统文化意识影响,人们已习惯于依附性,缺乏主体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冷漠,极易形成对权利的极端崇拜,“官本位”等级思想严重,而且受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双重冲击以及市场经济发展中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当前我国政治文化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分化,人们的价值取向逐步不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治文化凝聚力和整合功能的发挥。

 

(二)政治文化的作用分析。

 

政治文化以其特定结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一整体一经形成便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政治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定着政治生活的基本指向。政治文化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政治倾向和政治情感,规定、影响着人们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政权和权威人物的统治合法性以及自身在政治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等问题的认识,进而规定着一国政治生活的基本指向。

 

指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各种政治实践行为。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参与政治实践活动的态度及倾向总是受特定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当一个人由自然人转变为一个具有一定政治认识、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和政治倾向的政治人,能以一定的政治热情及政治判断投入政治实践活动时,政治文化可以引导人们如何遵循社会的政治价值取向,如何坚守社会认可的政治规范,选择“做什么”以及“怎么做”。

 

影响政治过程。政治过程主要指公共决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不同政治文化对于公共决策的制定、实施方式和程序,公民参与方式和程序,对公共秩序的评价与反馈方式,是不相同的。

 

影响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的性质和内容对政治制度的建立、维护和变更具有深刻影响,政治文化影响政治制度架框的确立,当政治文化的性质与内容不同时,对政治制度模式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政治文化具体内容的不同造成了政治变革形式上的差异。” [4]当新质的政治文化成为社会变革的巨大力量时,必然会引发政治体系的变革。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的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价值体系取代了原有的封建政治文化价值系统。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努力构建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并且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等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信仰、政治理想的危机。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纠正了对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教条式曲解,重新确立了其主导地位,重建政治信仰。但在当前,仍有一些公民没有明确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理想,政治信念处于一种自在状态,相当一部分公民处于无政治信仰状态,主导政治文化所倡导的政治信仰存在认同层面上的危机。体现在现实层面则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意识淡薄,主体意识、独立人格缺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缺乏广泛的文化心理支撑,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官僚主义现象普遍,权力过分集中。 

        (二)出现多元政治文化,主流政治文化社会统合功能弱化。大规模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社会价值多元化,与之相对应的便出现了政治文化多元化的趋势,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政治制度价值标准的认同程度。当前,不少干部和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怀疑和漠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的动摇和淡化,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潮、封建主义思想意识与价值取向成分大大增加,都是这方面的直接表现。

 

(三)中国社会出现政治冷漠现象。在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运作中,政治是以帝王为核心,宫廷为舞台的“神秘政治”,平民不得不把自己排除在政治之外,不仅缺乏参与政治活动的欲望和兴趣,而对政治产生一种深重的冷漠感,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步增强,但距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仍相差甚远。

 

三、当前中国政治文化发展取向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的总体模式就是:牢固的确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主导地位,以先进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标准武装、引导、塑造和鼓舞全体人民,繁荣各种非主流政治文化,坚决抵制和批判一切反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的滋生与泛滥,确立适应当代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中国政治文化发展目标,即平等的政治文化、公开的政治文化、民主的政治文化、法治的政治文化、和谐的政治文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为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主导地位的巩固和发展,都要求必须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性,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只能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因为他们是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历史上最先进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工人阶级和和劳动人民行动的指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政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加快经济发展,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奠定物质基础。

 

任何一种政治文化的变化发展最终都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现阶段,要充分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文化建设,市场经济是民主政治及其蕴含的政治文化的经济基础。我们要从政治高度看待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政治文化环境,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加人们的政治认同感,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价值观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把人民群众的政治行为统一到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5]人民民主是与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核心内容。

 

(四)培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意识、政治信仰和政治情感。

 

在政治意识上引导公民树立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增强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在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上,积极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把对人类的共产主义前途充满信心作为政治信仰的重要内容,团结一致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完成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

 

(五)以立足中国现实为根基,面向世界为发展方向。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3篇

关键词:法治;党代会;政治报告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004-03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十分关注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表现出党中央对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改革开放后的历届党代会都在不同程度上将法治问题作为党执政兴国的关键要素,对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不断的探索。回顾这一段光荣历程,分析、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党和国家今后的发展,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二大:重新认识法制的意义和作用,推进法制和民主建设

党的十二大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重大决定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十二大报告中,还没有出现“法治”,主要是以“法制”作为发展的方向。“法制”一词在报告中共出现了9次。

报告中主要针对“”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将“法制”和“民主”结合在一起,“防止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继续发生,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同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式也有了新的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法制的具体执行方面,除了制定一系列重要法律外,报告更强调了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报告在回顾过去工作及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中写道:“我们结束了长时期的社会动乱,实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正在逐步健全”“从这次代表大会到下次代表大会的五年间,我们要……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十二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并从“”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观点。说明我们党对于法的认识的深化,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发展问题有了新的更进一步的认识。这些对于之后社会主义的发展,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这些认识还只停留在制度层面,为了改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结合和实现方式上实现的改变,尚没有认识到法制对于国家治理、执政兴国的重要意义。

二、党的十三大: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党的十三大报告总结了改革开放的经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制定了纲领。十三大政治报告中首次出现了“法治”一词,“法制”共出现14次。

报告肯定了十二大之后的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进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展开。”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方面,报告中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在谈到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时,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应当有高度的民主,完备的法制和安定的社会环境。”“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我们的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矛盾,需要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决不能搞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报告还首次将“法制”与行政管理制度联系起来,并首次出现“法治”的概念:“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为了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并使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

十三大报告不仅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联系起来,更进一步表明民主与法制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认识到法制对于政治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法制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报告也肯定法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重要因素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社会作用,这对于促进政治改革、适应社会变化都有很大意义。在与行政管理制度相联系时,更引出了“法治”这一概念,表明我们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框架本身,而是在更高的层次上考虑国家、社会的法制化问题,也为以后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这时候的“法治”概念,一是停留在选人用人的行政管理领域,并没有扩展到其他方面;二是并不具备发展“法治”的条件,从“法制”到“法制化”的过程还并未完成,未能从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从法制化的角度而言,也还基本停留在政治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并未涉及,“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并未实质改变,这也给之后我党面临的挑战留下了隐患。

三、党的十四大: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发展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启了新的航程。十四大报告中“法制”一词共出现11次。

报告重申了一系列“两手抓”的方针,其中就包括“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并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作为之后工作的目标,体现了法制的重要性。报告指出:“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高度重视法制建设……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更重要的是,报告首次将法制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在一起,表明“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十四大报告更加重视法制的地位和作用,将民主法制与经济建设作为建设发展的战略方针来抓,并且将法制发展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来看待。同时,报告把法制建设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这是法制与经济的又一次紧密结合,说明法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在不断地向其他领域扩展,与其他领域的发展目标相结合。法制的作用逐渐得到体现,不单纯作为发展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更是发展经济的要求、进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虽然我们党仍然没有突破制度层面去理解法制的重大作用,但可以看出,法制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过刚改革开放时的水平,并不断向着更高的层次、更宽的领域发展。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地提高对于法制的认识,对于之后法制向法治发展转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党的十五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实现了党在法治问题上的新突破,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十五大报告中共提及“法制”14次,“依法治国”6次,“法治国家”2次。

报告肯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但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据此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观点。报告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同时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做出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报告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报告也重申了法制在民主监督、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了依法治国与党的建设的紧密联系:“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五大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表明我们党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并且,根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法治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看待,作为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来看待,也使得法治概念在出现的初始就有着广阔的发展领域,使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能够不断向前发展迈进。报告对法治与法制在概念上有了较为明确的区分,使法制落实在制度层面,法治贯彻在国家治理层面,对社会实践有了明确的指导。党的领导也与依法治国实现了有机结合,不但没有削弱,反而通过法治的方式展现出了新的实现路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治作为我们党对国家治理形式的新认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具体的实践领域涉足不深,并且主要还是针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将其作为法治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自此以后,法治这一概念开始植根于中国发展这一广阔土壤中,并在不断地从中汲取养分、生根发芽。

五、党的十六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六大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的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论断,为之后党和国家的发展定下了目标。报告中提到“法制”12次,“依法治国”8次,“法治国家”2次。

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报告将法制建设落实到法律体系的建设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对于三者的关系,报告也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还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严治军,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

十六大报告全面落实了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部署,并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实现了新的结合。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在党代会的历次报告中尚属首次。说明党已经将法治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了新的结合,在国家的治理形式、治理核心、治理主体的问题上有了整体性的认识。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等相结合的提法也是对法治的创新性认识,将国家现代治理体系与我国传统治理观念的精华相糅合。报告还提出许多具体的观点,将法制问题的落实进行了明确,并结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新形势新发展,对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加强党员法制意识等方面都做了部署。此外,报告中首次提到依法治军,这对于实现国防军队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六、党的十七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一次重要的大会。报告共提及“法制”7次,“依法治国”7次,“法治国家”2次,“法治理念”1次。

报告在回顾过去的工作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报告中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报告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思想宣传领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并且继续强调:“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十七大报告对十六大报告中的法治的认识更加深化,结合大会党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以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发展要求,对法治建设提出进一步的具体方向。报告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和途径,实现了法治在思想观念领域的落实,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形势认识的又一次提升。树立法制观念、法治理念,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报告也提出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而非法制化,这更表明我们党推进法治的决心,以及对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更高认识。

七、党的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报告中共使用“法制”3次,“依法治国”5次,“法治国家”2次,“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法治政府”各1次。

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报告还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要“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

十报告再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从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国家法制统一、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等多个方面对法治的要求进行深化。报告要求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阶段的最高认识,体现我们党善于、勇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归纳、概括、总结出适应新形势、新阶段下的理论,并为接下来的实践提供有益指导。报告还将法治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进行宣传,从社会意识层面增强对法治的重视。法治也不仅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报告将其细化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等,这些都是法治从民主政治领域走向国家、社会层面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道路,逐渐地从表面走向深入,从模糊走向清晰,从单一层次走向多个领域,无不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顽强信念。从“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国家”,历届党代会的报告最有代表性地表现了这一光荣历程,体现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对法治的艰辛探索,对法治的不懈追求,对法治的坚定信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部署,是在我们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相信只要我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在实践的过程中继续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就一定能够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将法治贯彻落实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每个角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1982年9月1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2].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1987年10月25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1992年10月12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

[4].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2002年11月8日)[M]//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4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体系;政工工作;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地进行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全面阐述中国共产党人法制建设思想的纲领性文献,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内涵,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但符合了人们的本质要求,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坚持了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国体、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地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进行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类型。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

(二)加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健全法制

法治要求人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法律规律。如果违反法律的义务性规定,将承担法律设定的不利后果。法律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每个方面,法律给每个主体应有的权利或必要的义务当出现纠纷或矛盾时,人们可以通到法律解决,达到和谐状态。

在现阶段,我们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的规则、制度,虽然传统的调整手段在市场经济中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一些新问题新现象,传统的调整手段显得力不从心。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作用日益突出,需要我们健全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使法的理念深深根植于我们每个人心里,是一切事务的处理均可由法去决断,使人们在制度下和谐发展。

(三)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促进守法观念确立

俗话说“雄笔一支抵万军”,枪杆子和笔杆子都是政府管理国家的有效手段。记者常被称为“无冕之王”,正是由于媒体和舆论蕴含了无穷的力量。媒体不但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形成好的舆论导向,促进守法观念的确立。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知法守法氛围。要通过宣传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国民的基本素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历史经验证明,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安全、最有效、最根本的路径。由于和谐社会与法治存在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方法和实践的途径。和谐社会包含着多种利益,利益的确定和利益冲突的解决都需要法律来规制,都必须有法治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政党都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治国施政纲领和基本方略。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先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特别是在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计民生重大问题上,更要讲法治,依法定程序运作。纵观我国奴隶制和封建社会,一切国家法律和政策都是为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君大于法,以言代法,滥用法律,滥发君威,激化社会矛盾,最终导致王朝的解体而覆灭。就现代而言。在践行我国“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过程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思想,指导行动,规范人们的行为,逐渐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并付诸于实践,发挥了治国安邦的重要作用。因此,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四、总结

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人民群众努力的同时,政府也需要作出法治保障工作,对于社会的发展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在行政执行方面更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做好人民内部利益和矛盾的协调工作,树立公益理念。最后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和谐社会进程的完善,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5篇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35-02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提出了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对于实现我国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法治教育的成败,高校能否担负起法治教育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进程,高校的法治教育,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内涵

法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和政治治理的工具,它更强调法律的内在价值及其追求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法治环境。李步云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要善于运用和善于依照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应该比较完备,而且是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他一经公布施行,就要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领袖人物在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切实做到了以上这些,也就是实现了法治。

笔者认为,为实现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教育应该既包含法治理念教育,又包含法治行为教育。正如傅达林所言,“真正的法治,并不是停留在那些宏大叙事的原则上,而是浸入现实世界的寻常规则与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之内”,法治理念教育是指树立公民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而法治行为教育是指在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行为准则教育。高校法治教育应是以推动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法律教育,以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促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最终实现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教育。

三、高校法治教育责任主体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必将始终坚持的道路,必将始终追求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高校实施法治教育是与我们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一致的,是国家、民族赋予高校的一种教育责任。高校是由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学生等组成的,而高校的工作人员并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学生则是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教学手段的接受者,所以高校的法治教育主要是由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所承担,而高校的管理人员则负责高校法治教育的整体方向和具体思路。据此,高校法治教育责任主体应该区分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的法治教育责任和高校管理人员。

高校法治教育责任主体首先为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法治教育所做的贡献是高校法治教育最根本的力量和基础,正如博克所言:“大学的特殊功能在于把教育和研究相结合,归根结底,大学的功能在于从事所能达到的最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根据主体任务的不同,其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第一,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法治教育责任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探究和加快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包括法学专业教学与课程设置、提高《宪法学》在教学过程中所占比重,牢固树立法学专业学生“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正如苏力教授认为,法学院在侧重法律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应当引导学生更多了解具体社会,更多了解中国和世界,更多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此外,法学教育还一定要注重学生的人格培养,包括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高校非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社会科学部的任课教师,要注重大学生思想政治立场的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能够正确看待和评价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重要性,不发表有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言论,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三,法治教育的推动离不开科研人员对于“法治是什么”、“什么是法治” 及如何进行法治教育等内容的研究,因此,高校法学专家及科研人员要不断深入研究法治及“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的内涵、外延以及实现路径,不断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其次,高校管理人员也是高校法治教育责任主体。高校管理人员,尤其是校长 ,决定着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做好高校法治教育,总体来讲要求高校管理人员明确高校“为什么要进行法治教育”以及“如何进行法治教育”,进而明确“应当为法治教育做些什么”和“应当如何进行法治教育”。高校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来讲,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管理人员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制定和实施适合学校具体情况的法治教育政策和纲领,提供学校范围内的法治教育政策保障,全面落实高校法治教育;第二,高校管理人员要注重高校法治教育队伍建设,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学校法治教育队伍建设的核心,打造授课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法治理论功底深厚的高素质的法治教育教师及科研队伍,注重对全校教师队伍,尤其是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法治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校教师队伍的法治水平,提高全校法治教育教学工作水平;第三,高校管理人员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坚持“以生为本”,高校法治教育的对象是学生,高校法治教育责任的最终落脚点在提高学生的法治水平,因此,高校管理人员在制定法治教育实施纲领和政策时,要注重法治教育理念下的课程改革,加强学科体系建设,制定适合本校的、符合学生实际要求的课程标准,完善各专业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以专业教育为主线,不断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专业技能;法治教育贯彻始终,不断提高学生的法治水平和法治素养”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使高校法治教育落到实处。

四、高校法治教育责任的来源

(一)高校法治教育责任是实现高校自身价值的体现

高校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要求,以适应个体身心发展水平的方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过程。高校教育的本质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塑造大学生的独立人格,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因此,高校教育所培养的全面发展的个人并不是拒绝权威,宣扬个人至上的人,而应当是思想意识上能够把握时代脉搏,顺应历史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人。而当前,我们国家的现实是正在坚定的走依法治国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以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目标,在这一现实下,作为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旨归的高校,应当将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为目标,不断的培养符合我国需要法治人才,坚定不移的推进高校法治教育。

(二)高校法治教育责任是由高校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实际上包含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项职责,因此,高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教育活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切实履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标准,而在我国目前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尤其是在《决定》提出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建立国民法治教育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等教学、科研机构的要求下,高校应当紧密结合法治教育的要求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全面推进高校的法治教育,推动学生全面树立法治意识,为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高校法治教育责任是实现高校社会责任的要求

高校的责任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变化,现代高校的责任体系内容不仅仅是传统的教育教学责任,而且还包括高校应为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做出应有的贡献, 高校的社会责任与其享受的社会权利及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的,是在高校享受法律及社会赋予的自主办学、学术自由权等权利后,所应承担的对人类社会发展及人类文明和幸福做出应有贡献的义务,正如前述高校的法定职责包含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项,高校应该承担在文明社会任何一个人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他对社会责任的基本追求应当与人类社会的基本追求是一致的。高校应当不断的完善其社会服务职能,实现其对文明、和谐、公正、民主及法治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正如德里克?博克在其著作中表示“大学关心政治进步、法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四个方面, 是大学的良心所在”。

(四)高校法治教育责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决定》提出推动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由于法治理念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能够保证法治国家的建设方向,能够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价值导向。大学生作为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不仅仅是为响应《决定》推动全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更是由于大学生即将走上工作岗位,迈向社会,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以说,大学生自身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水平。因此,高校要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水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帮助学生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为实现法治中国的中国梦不断努力。

注释: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6篇

关于“文明”的概念,西方大多数进步思想家和学者是从“进步的文化”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认为“文明”是特指与蒙昧社会和野蛮相区别的历史阶段,是反映历史(文化)进步的状态。

马克思主义认为,文明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显然,政治文明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伴随着人类历史(文化)的进步,国家的产生和民族的形成而产生的,是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政治文明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与社会公共权力相关联的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权利、政治制度和体制、政治文化和理念、政治运行规则和政治行为互相作用、互相依存、互相影响、彼此沟通和协调发展的统一体;是政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政治智慧的运用艺术,是人们改造世界所获得政治成果和政治发展和进步状态的总和,是人类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各有特色且发展水平不同,所以政治文明不可能是一种模式,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和不断演进的。

事实上,人类开始他们的政治生活以来,就不断探求政治生活的奥秘及其本质,思索人类和政治共同体的关系,设计符合人类本性的政治生活模式、追求和谐、美好的政治生活。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人类政治生活的发展是与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人类越发展,社会越发展,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就越高。人类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改善,是在人类政治文明不断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的。

政治文明是社会进步生生不息的过程,它依据一定的条件而产生,又依据一定的条件而发生改变,旧的文明衰落了,新的文明又产生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也是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由此推动政治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不断发展,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任何政治文明都不是抽象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类政治文明形态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化过程。不同的社会形态产生了不同的政治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政治文明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穿越了悠久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古代文明,经由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进入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高级形态。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人类一切政治文明成果的批判继承,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先进形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先进形态,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

第一,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体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从政治文明的国家制度形态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使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上升到了统治阶级的地位,使人类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推进到了更高层次。政治制度是政治生活有序运作的构架机制,体现为各种政治要素的内容及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方式及其原则的法定性、制度性规定。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社会主义国家和政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组织和活动。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35页。)“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注:《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4页。)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因此,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是高度民主。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党的有效领导保证了人民民主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性;人民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社会本质;依法治国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民主政体,保障人民群众的自由、人权和民主权利的根本手段。这三者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框架,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与本质。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外在表现和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的具体化。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等。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有效运行的政治体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与本质。

第二,绝大多数人享有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需要从国家形态加以分析,还应从公民形态来进行考察;这是因为人类的存在,一是作为个人的人存在,二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类的存在。人类政治生活可以分为国家形态和公民形态两个层面。从公民形态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垄断和享有政治权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真正享有政治权利,实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政治权利意味着社会成员政治自由,表明的是公民作为政治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人类政治文明的主体性扩展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依法治国并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

最广大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体现着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以及人们从事政治活动和承担政治义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政治生活以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的完善为最终目标。人类社会政治权利是随着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和政治权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成员享有自由权、平等权和民主权,直接参加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来参与分配利益的权利和决定资源增益的权利,可以通过政治生活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通过选举权来选择公共权力行使者;通过代议制等形式来行使制宪权、修宪权和普通法律创制权;通过被选举权、任命等形式行使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使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不限于对公共事务的决定,还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及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等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确认最广大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而且以健全的政治运行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日益完善的政治利益的表达机制、政治信息的传递机制、政治决策的参与机制、政治权利的实现与保护机制、政治利益整合机制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形态。

人类政治权利的不断拓展和丰富的过程,是政治文明内容不断拓展从而政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从早期人们参加议事等简单权利,扩展到今天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制约权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权利体系。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权利的发展不仅体现在量上的增加,而且体现在功能上的深化,使社会成员对政治生活参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一变化,反映了社会成员在政治中的自主程度的提高。政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内容将越来越丰富,实效性也越来越提高。

第三,先进的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仅需要从国家制度形态和公民权利的法律形态来考察,而且不需用从文化价值形态加以透视和考察,这是因为任何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都是与文化价值不可分割的。研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视野需要超越制度和法律范畴的局限,向其背后更深的文化价值层次拓展。从政治文明的文化价值形态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否定了那种崇尚强权、表现剥削、张扬两极分化的政治理念,主张社会公正、社会平等、社会共同富裕的价值倾向,使人类政治文明的价值选择,趋向了表现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道路。先进的政治文化集一切优秀历史文化之大成,是时代精神的升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反映了人类政治生活方式演进的趋势。先进的政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底蕴。

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的心理方面”或“主观心理因素的聚合”,“它包括一国居民中当时所盛行的态度、信仰、价值观和技能”,(注:[美]加而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C·鲍威尔著:《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如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民族的政治心理、人民的基本价值观等。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中的主观领域,它规范政治制度,支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是内化了政治行为规范,是一种无形的政治力量。政治文化包括认识性成份、政治情感性成份、政治价值性成份和政治理想性成份,由它们聚成一个整体,构成政治文明的底蕴。政治文化,又表现为显性的思想形态,即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是一个长期发展的产物,反映了政治思维传统的继承性。其中的优秀成果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资源。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到列宁的《帝国主义论》《国家与革命》;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到邓小平的《邓小平文选》江泽民的《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理论成果和精髓。

政治文化体现的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是特定的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不同民族在不同时期都会分别形成各自独特的政治理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先进文化具有不同的内容、要求和任务。在当代中国,先进的政治文化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它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为指导,渊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又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凝聚和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

先进的政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内在统一,蕴含着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理想、信念、价值观和现代观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主张社会公正、共同富裕;以人民为本位,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培育“四有公民”,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提倡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开拓、创新、变革、竞争、正义、和谐、效益等现代观念;在国际社会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全球化进程中主张共赢共存,推进人类政治生活朝着和平与发展轨道前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消亡和人类的彻底解放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作为政治文明的底蕴、灵魂和精神内核,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构成,也是我国社会政治深层次现代化走向的根基。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7篇

道德和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一、法治和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

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个手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而且必须相互需要。

1、法治必须要发挥德治的作用,需要德治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德治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是立法者对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所以,法治必须以德治为基础,如果失去这一基础与价值判断相冲突,法治就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任意专横。在社会主初级阶段,尽管法治的指导思想是党的基本路线,但是同样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必须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其次,德治是法治的保障。

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因而人们违法犯罪的根源就只能是思想堕落,道德败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使全体人民明确非、善恶标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大力加强德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变为广大公民的自我约束,这是保证法治得以顺利实现的主要精神力量。

再次,德治是法治的补充

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另外,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法律不可能将它们全部概括无遗,因而,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存在的法律暂时还没涉及的一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任其发展,势必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对那些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律规范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

2、德治必须发挥法治的作用,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

首先,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德治的有力保障。

由于社会主义法集中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必然把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过程中,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和要求予以承认,使之成为人们的法律义务。当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范后,就意味着道德规范的这部分有了双重保障,从而更有力地保证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地实现。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

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特色主义,市场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③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且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这充分说明了法制与德治结合的重要作用。

我们当今处在改革开放和化建设新时期,在依法治国,建立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建设,利用社会主义道德伦理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行为的广泛社会性和共同规范性的特点,寻求法制和德治的最佳结合点和多种结合的具体载体形式,确保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撼力,让法的强力保障与德的教化力量由内外结合,真正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落实到实处。

二、法制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

在当今,法制与德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推进社会向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发展,使社会既有严明的法律体系,又有较高的精神文明水平。两手可并行不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像国家的大法,一般就包含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而遵纪守法又是道德规范之一,违法者首先为道德所不容、所反对、破坏公德、的损美德、背离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公众的批评,而且也是法理难容的。所以,历代统治阶级都把一与其根本利益直接相关的道德内容吸收到法律里面,直接转化为国家意志,不仅用法律维护了道德,而且还保证实行了道德伦理的内容,况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道德行为,一般而言,违法犯罪多数道德品质低下者,而有高尚道德修养的人,大体也是守法的好公民。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道德作为立法、执法和维法的基础,专靠法制恐怕难以根治,而如没有法制建设作为后盾,专靠德治来管理社会,至少还不能使社会成为高度文明的有序状态。因而,法治与德治的共存性、依赖性和互相渗透性是二者相结合的理伦依据,是丰富和完善我国治国方略体系的辩证原理。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对于治国体系的方略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整体由部分组成,脱离任何一个部分,整体就是残缺不全的,也极易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要标本兼治,双管齐下,才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富民强。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发展,不仅是靠法治维系的,也是德治维系的,同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又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从属于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的内容,德治从属于理想建设,是精神文明的内容。在上层建筑的大整体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个完整的部分,每个部分的子体系又需要单独地、分别地加以特殊的,不断的探索并加以完善,使上层建筑的巩固和促进作用更加巨大。在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中,法治的政治文明是主导,是既定的对象和现实的力量,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的这些功能,在上层建筑的整体功能中也是部分的,有限的,离开了整体也将失去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整体事才能显示无限的力量,拧成和力,把国家和人民管理得国泰民安,从而自立于强国之林。

四、法治与德治体现出辩证法两点论的关系

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指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任何一种矛盾的时候,不仅要研究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研究矛盾的次要方面,否则是形而上学的一点论。法治与德治,由于他们的地位和功能不同,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由他们的特殊性和在历史发展中的不平衡性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是如此,新中国与改革开放新时期更是如此。重要的是如何吸取历史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使他们之间的对立与斗争减少到最低限度,能融合成为一个崭新的治国方略。在阶级斗争异常复杂和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不断频发的岁月里,加强立法,完善法制体系并依法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④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

[1]《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8期

[2]王锐生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

1988年版

[3]甘葆露主编:《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4年版

社会治理的定义第8篇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并开始转入垄断资本主义,其整体制度矛盾开始暴露,被压迫的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危机与革命形成了第一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就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们对政治的理解与时代背景联系在一起,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脉络。

马克思早期曾认为:“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问题。”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的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国家形式的政治,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都只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掩盖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真正的斗争。

在此后的阶段,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发展规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危机与发展并存的两种趋势,马克思认识到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是,作为具有彻底社会性的阶级,不应该只是同资产阶级搞政治对立,而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同历史联系起来,同社会联系起来,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正确处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政治策略,灵活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问题。

七十年代中后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变革辩证法受到了新的挑战和考验。马克思针对时代,从人类学和史前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视角,力求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永恒原理。他们以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历史的整体观,对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共同体权力、原初社会的“民主”生活方式所作的系统考察,为对阶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他提出,阶级后社会中,政治就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后,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和国家的政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政治现象。”并创造性的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他认为,政治有着广泛的内容。他在这里从政治依存的经济基础,论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紧密相连,成为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为我们解读非阶级社会的新型政治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在1958年1月明确提出了非阶级政治的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取得了基本胜利,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的历史条件下,就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技术革命上面。”政治应该是人民内部关系。斗争和革命仍然而且始终会存在,但是将会是人民内部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先进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科学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这些非阶级性的政治,当然是社会化了的社会政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同时也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进了中国大地,邓小平围绕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创造性的继承了政治理论成就,并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就是政治,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最大的政治。从而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主义政治观高度发展。邓小平提出,当前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他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分析中国的形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治路线。并用它来指导中国当今的改革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社会政治观弥补了阶级政治观的不足,正以蓬勃的生机指导着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探索。

二、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是通过多数人的统治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的不同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也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来进行。

(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

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要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上的区别。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组织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比普通群众更了解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因而,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对政权机关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政治领导就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重大政策。

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因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立足点和归宿;民主要求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法律主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的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作用和保证作用的体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合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逻辑要求的路向。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实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现,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民主内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三、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从阶级政治观逐步发展到社会政治观,政治斗争和革命的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演变成为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社会制度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科学技术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邓小平曾说:“中国最大的政治应该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正是基于此,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一切,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历史。因而,是否自觉树立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被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政治。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治观”,从其本质意义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广义角度上讲,是阶级后社会的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观点,不仅同资产阶级政治观相对立,而且同狭义上的阶级政治观也有重大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在其原始本意上就排斥了阶级、剥削、阶级私利等一类东西。“社会主义”一词,在19世纪30年代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初使用的时候,就是指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兄弟般的、大家平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政治”,实质是经过政治的革命变革,消灭了社会关系中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后的政治。他设想,人民完全民主代替了阶级的统治;“自由人的民主”完全代替了国家形式的民主;社会性质的权威代替了强制力的权威,实现政治回归社会。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社会化。以至于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存在,并坚持在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斗争中最后解放自己的原则,实现人类大同的最高理想。

到了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我们留下思想遗产。由于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要有一个政治上的转变时期,由于在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必须经历保持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阶段,因此,就不能不涉及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绝不是要简单夺取国家政权,而是要按照新的“社会政治”的原则,对之实行彻底改造,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政治的桥梁。所谓工人阶级统治,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社会治理,即“人民管理”。列宁在十月革命的前夕,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中,详细地探讨了由政治社会向社会政治转变的基本理论原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扞卫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保卫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经济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坚持“走向社会政治”的社会政治观即是,“社会政治”的实现,是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完全实现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变革过程。一方面,是实现阶级政治向非阶级政治的逐步过渡;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政治过程。所谓“社会化的政治过程”,即由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在处理同全体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从思想到制度,做到真正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有效地置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之下,经由量的积累到质变过程,最后回归社会之中。这一社会化政治过程,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样,需要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和积累的阶段。

因此,我们把这一新型社会政治的发展历程,称之为“走向社会政治”的历史道路。这种指导思想,我们称之为社会政治观。只有坚持不断走向社会政治的方向和道路,坚持这样一种政治信仰,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经历了从阶级政治观向社会政治观的演变,这是历史发展的进步。以民为本思想贯穿其中,并成为其核心。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必须考虑到以民为本,并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

关键词:以民为本;社会政治观;政治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2、《选集》第3卷

3、《列宁选集》第4卷

4、《邓小平文选》

5、《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