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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5 16:45:13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困境对策

中小企业问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随着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国不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业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确保国家经济主流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业来为大企业产业链提供必要的、优质的零部件配套服务和为国家分担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压力。近三年来,我国把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用在了国内工厂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上,这样的投资数额居全球之最,甚至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投资水平,这样宽口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看,2005年,广义货币M2的增速提高(从当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狭义货币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导致货币流动性(M1/M2)比例下降。这一指标表明,企业流动资金、社会资金供给趋紧。银行信贷趋紧与股市长期低迷形成的融资约束,已不仅表现在微观层面上,而在宏观层面上也呈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陷入困境,这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打破金融瓶颈需要金融创新,创新需要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进而拓宽抵押资产来源。创新的关键步骤在于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金、技术与管理的结合,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三方纳入同一系统,建立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避免了股权融资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弱化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也摆脱了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机制上更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著提高了融资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流动性将得以提高,金融与实体经济两大齿轮间才会注入充足的剂,“宽货币、紧信贷”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缓。

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因素

1、内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财务信息公开程度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造成市场对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满足。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及真实性远高于中小企业。银行自然愿意向大企业贷款。

其次,风险和成本偏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合同标的100万亿元,但是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据统计,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而平均贷款数量仅占大企业的0.5%,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且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远远大于大型企业,所以,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惜贷现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视。我国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群体,既包括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有大量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银行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得到的贷款最少。

其次,资金规模有限。我国养老金制度刚起步,数额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其余额占资产证券的比率仅为1%左右,加之近年来该基金支出剧增,因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的能力有限;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余额虽大有增长,但其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断放慢,同时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市场化、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出于资产组合中的对债券资产的需求,证券投资基金可能成为起初试点资产证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较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的需求。

再次,准入门槛较高。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现行投资。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且投资基金投资国债不得低于20%。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保险机构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资机构无法进入。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就股权融资而言,没有发达国家的天使资金、风险基金和公众资金。在债务融资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能得到信贷资金品种也比较单一。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高度关注,从1999年到现在了一些文件如:《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经贸委正在重点抓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网和国家、省两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工作。2、促使信用升级

⑴应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充当中小企业证券化融资的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的各种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证券化。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广泛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更加充分的组合,使各类成分的资产的风险得到最充分地对冲;另一方面,在起步阶段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的融资手段在国内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升。

⑵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在国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健全,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还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起步阶段,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扶持和推动,在二级市场上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专项投资基金,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同时吸收金融机构、大型工商企业的资金,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壮大专项基金实力。

⑶健全信贷担保体系。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资本。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在国内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组建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誉支撑,并不是借此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失败买单。

⑷推广优先/次级结构证券,提升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中小企业资产证券信用升级可采用内部增级和外部升级的方法。内部增级包括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设立利差账户、备付金账户等;外部升级包括寻求保险公司担保、中介机构评级、要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局或保护基金等机构或公司。其中优先/次级结构是将发行的证券按本金的偿还次序分为两档,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证券先获得本金偿付,只有优先级证券本金偿付完后,次级证券才可以偿付本金。如果发生违约损失,则在次级本金额内的损失都由次级的持有者承担。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对设立特殊中介机构的性质、破产清算等做出专门规定,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设立正规的评级机构等。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们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其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从而发挥其应用作用。

资产证券化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免费的午餐,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应用资产证券融资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中小企业自身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参考文献】

[1]雷星晖、任国栋:基于资产证券化原理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5年,第3期:45-47

[2]刘秀林、穆争社: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14-16

[3]杨小安: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研究,金融参考,2001年,第7期:23-24

[4]俞飞雁: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2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新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化的消费者需求,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截至到2003年末我国共有各类企业1000多万户,其中有高新技术企业28600家,其中98%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03年初我国累计投资额为200亿元,其中85%以上集中在软件、信息通讯、生物医药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大、投资风险高。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特性。由于投融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主要是自我积累,资金匮乏现象较多。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面临融资困境,极大的制约了发展速度。

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工具之一,是一种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逐步发展到全球,20世纪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稳定信用关系上的经济,失信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目前已经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尝试采用无形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融资,其理论还处在探索形成阶段。

二、高新技术企业信贷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我国抵押担保机制不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旧率高。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再加上正常贷款利息使抵押担保费用更高,高新技术企业难以承受。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属于部门垄断,评估准确性低。评估登记的有效期限短,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在一个贷款期限内重复评估,导致工作效率低、信贷费用高的不利局面。无形资产的评估机制不健全,导致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法拿出更多的抵押物。

2.我国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很多。如担保机构数量十分有限,目前在保中小企业户数仅为中小企业总数的13%左右,更难以满足中小科技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功能薄弱,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左右,没有起到放大的作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2002年累计仅为28717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累计担保金额仅598.18亿元,担保金额与数量均严重不足。据调查目前仅有20%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其他机构担保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品或再担保以及互保。没有形成合理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3.我国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我国还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无形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撑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三、完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3篇

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其中,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模式的汽车金融公司有通用、大众、丰田等9家。2009年,我国首家本土汽车金融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2005年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性质、结构安排、各机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各项内容作了初步规定。2008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公布,虽然进一步放开了对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和融资方式的限制,但是其具体实施还要受《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这些都为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要想实现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障碍。2008年1月18日,国内首单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正式设立,这是自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首次发行的以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为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着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产品正式登陆中国,也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已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传统工商企业贷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新兴个人消费贷款。

二、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供给分析

(一)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供给规模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发行的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一种。所以,目前其供给规模即为该债券的总规模。总规模为1993462461元。从2005—2008年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来看,目前所发行的品种只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贷资产、重整资产、中小企业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寥寥数种,并且信贷资产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2008年占到了当年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额的66.05%。在美国,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起步与发展阶段的上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其发行比例超过20%,从2006年开始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占全年ABS发行总额的比例降低到10%以下,这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产品结构多元化所致。与之相比,中国的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相对偏低。在证券市场上,实际的总供给表现为全社会各发行单位一定时期通过股票、债券和基金实际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所以当年债券的实际总供给为该债券市场上的期末余额增量部分,表现为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实际供给规模为2008年的8.87亿元。

(二)对未来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供给规模扩大的分析

1、汽车行业及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从汽车行业的发展来看,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虽然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急速回落,但2009年我国宏观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9年我国汽车产销突破千万辆,分别高达1379.10万辆和1364.4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8%和46%。伴随着汽车行业的迅速发展,汽车普及率也大幅提高。近年来,私人汽车数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汽车消费量、需求量的大幅提升也促使了汽车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从汽车消费贷款规模来看,美国贷款购车的比例是80%、日本60%、澳大利亚75%,中国的汽车贷款比例只有1—20%。随着私人汽车销售量的提升,汽车消费贷款总量也会随之增加。并且,中国居民的消费理念也从量入为出逐渐向主动负债转变,居民长期的潜在消费需求的释放,也将导致贷款购车的比例提高。这样,汽车消费贷款在汽车消费额中比例的上升带来汽车消费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发放贷款主体的结构来看,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规模明显不如银行。据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余额743亿元,股份制银行余额31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余额318亿元。汽车金融公司只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20%,比例较低。但是在国外,车贷业务的80%都是由汽车金融公司来做的。

2、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困境

在发达国家中,汽车金融公司能够通过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而在我国,虽然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但是同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的多种融资渠道相比明显不足。国内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母公司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然而,银行的贷款利息又加大了其经营成本,对于其运营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外,由于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业务,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从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以及汽车信贷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等问题,均导致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资金运作成本较高,削弱了汽车金融公司专业化的优势。在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的相关法规规定,首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高额的注册资本阻碍了我国国内汽车公司的进入。其次,汽车金融公司不能擅自发行债券、向境外借款。第三,资产证券化作为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的重要分支,最主要的动力之一是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不是问题。但是,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依靠资本金进行运作,来源非常有限。如果公司发展迅猛,业务发展就非常有可能不能及时得到资金支持。因此,增强流动性便显得迫在眉睫。可见,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相对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更高。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和流动性问题,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3、政策的松绑与支持

2009年3月20日,《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4月7日,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强汽车金融服务配套制度建设,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与汽车消费信贷机构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政策的松绑与支持促进了汽车金融公司建立与发展,对汽车消费的支持有利于汽车贷款总量的扩大,也促进了以汽车金融公司为发放贷款机构的贷款扩大,使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三、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一)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需求规模

本文通过债券市场的资金流量情况来对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需求规模进行分析。从2003—2009年我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流量情况看,住户、非金融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中资金的运用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其次是住户,两项相加占到了我国债券市场资金流量的90%以上,而且其比重在逐年加大。表明在债券市场,金融机构和住户在能力和意愿上具备相对较大的需求。据此推测以金融机构和住户为主要需求者的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化产品的需求状况。

(二)对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需求主体的分析

1、个人投资者

我国居民作为个人投资者成为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者,有其客观可能性,基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在股市高风险而银行低储蓄利率的情况下,更多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为我国城乡居民所需要,以实现在较低风险下的较高收益。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能够提供的投资渠道很狭窄,到目前为止,居民可以投资的只有国债、企业债券、基金、可转换债和股票等寥寥数种。其次,持续增长的居民储蓄为居民的个人投资提供了基础。200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6077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9.68%。庞大的储蓄说明我国个人投资还有很大的潜在市场。另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有六成多(63.2%)的居民家庭最主要金融资产为“储蓄存款”。这也说明居民目前投资结构中储蓄偏高,证券类偏低。一旦设计出较好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从储蓄类转到证券类空间很大。一般来说,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其他证券来说风险要小,相对于国债收益要高。具体到汽车金融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说,其运作流程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较为相似,同时又有信贷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等特点,所以汽车贷款作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相对来说更可以满足居民对于投资的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而从发放贷款主体来看,汽车金融公司的专业性也是一种质量的保证。所以,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证券化产品比较符合我国城乡居民的投资需求。

2、机构投资者

从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来看,其最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包括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

(1)投资基金

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基金所占份额较高,是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2008年证监会加大力度支持固定收益类债券基金的发行,截至2008年底,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占全部基金净值总额的比例由2007年的23%上升到2008年的30%。债券型基金以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属于此范畴。出于对债券类资产组合的需求和基金本身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的重要地位,再考虑前文所提到的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投资基金,尤其是债券类投资基金具备成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需求者的可能性。

(2)养老基金

为了规避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养老基金需要进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养老基金的投资种类及所占比例,到2009年10月,基金对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约占46%,对股票投资约占32%,对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现金占22%。可见,在养老基金的投资结构构成中,固定收益类所占比例较大。但养老基金对于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产品的需求相对其它产品较高。以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为标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具有资产支持,风险相对较低,养老基金如果考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化产品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企业融资 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金融资源迅速生成,快速增长。但是,由于实施战略滞后于金融改革,导致金融和经济的发展与金融资源配置的需要不相适应。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因此,如何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应对全球调整的需要。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这有助于中国融入整个世界金融体系,但也对中国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进行交易,这样做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就中国金融系统目前的状况而言,资产证券化是提高金融系统风险抵抗力的重要途径,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企业的系统风险。

满足企业融资管理的需求。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使资产与负债得到精确、有效的匹配。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将一些期限较长、流动性不足的资产出售来减少商业银行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可以改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水平。资产证券化还将证券发起以及资金的服务功能进行区分,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新发或增发股权凭证会稀释原有的股东权益。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是传统融资手段的前提,而财务信息是核心商业机密,公开意味着信息也暴露在竞争者面前,因此在融资时要权衡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司就能够采用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手段,为企业解决财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有利于降低资产成本。对于资金筹集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方式筹集的资金成本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由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有优势

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从而进行交易。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将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转变成为证券来进行交易,可以大大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担保的证券融资过程,是一项创新的融资技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按照某种共同特征分类,形成资产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来可以实现的现金流入是确定的,因而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偿债能力。

降低融资风险。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保证了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金融资产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从而完全消除了企业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投资者的偿付利息以及归还本金都与企业的破产情况无关,因而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与资产证券化相比,资产担保权益证券不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进行偿还,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偿还,因而资产证券化就可以把资产风险进行分散,可以把资产的风险让更多的投资者来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中的借贷风险。

节约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可以提供成本更低的资金渠道,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筹集到的资金比通过其他市场筹集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其原因是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金融工具信用等级更高,所以发起者支付的利益就更低,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资产担保证券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因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同时,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较高信用等级的资产担保证券在发行时不必通过折价销售,或者提高发行利率等增加成本的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一般情况下,资产担保证券总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支付的手续费也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类似证券的手续费低。

增大信息披露弹性。正如前文所言,相应的财务信息公开是企业进行传统融资的前提条件,还要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不限制资金用途,融资金额也不受企业净资产的限制,具有较大弹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其他融资途径而言,在证券化融资中,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不受企业的破产影响,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对策

风险的表现形式。企业在享受资产证券化融资带来的优势的同时,该融资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评级风险。首先,存在着一般的国际评级风险。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美国,存在着与美国相同的风险,如,评级机构监管不力、寻租行为、评级机构缺乏自我约束力等等。其次还存在着另类评级风险,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够完善,因此常常借助于国外的评级机构,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存在垄断性,导致价格高昂。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对中国的国情不是完全了解,因此会带来评级风险。

监管风险。这里主要指混业监管风险和业务外包风险。混业经营的弊端有: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不充足,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金融业务间风险相互传染;金融主体间的业务难融合;公司内部管理困难等等。业务外包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业务外包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也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形成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由于缺乏偿付能力;另一种是利用权力进行投资。前者是一种被动型的道德风险,而后者却是一种主动型的道德风险。在我国,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执行不力,往往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好的政策在贯彻时偏离了初衷。

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首先,构建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衡量证券化项目运作过程中某种状态偏离预警线的强弱程度,发出预警信号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的系统。它能使证券化结构中的参与者在风险发生之前得到预警,从而做好预防风险发生,缩小风险范围,降低风险损失等工作。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资产证券化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从发达国家风险控制的成功案例看,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国政府或央行的注资、融资等救助行为,本质上是将不良金融资产放到了社会公共资产负债表上,将金融系统风险社会化,换句话说是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损失,让全社会承担了部分商业化风险,这种救助容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产生依赖心理,进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救助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这个尺度越小越好,重要的工作应该放在事前的监管上。

再次,警惕“软政权化”的侵蚀。所谓“软政权化”是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形同虚设。在“软政权化”模式下,一些集团利用自己垄断优势,产生各种寻租行为以获取非法收益,而这种寻租活动又导致“软政权化”加剧,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很容易受到“软政权化”的影响,腐败、寻租等不良行为在所难免。其后果轻则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重则影响整体国民经济。

最后,谨慎借鉴国外经验。美国是资产证券化起源的国家,也是金融市场最成熟的国家,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其相关经验。虽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制度都不完善,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应该循序渐进,对金融衍生品的选取应该从简单到复杂。对国外经验借鉴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创新,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元凶是金融创新,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纵观发达国家发展历史,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技术和金融创新。二是慎重金融创新,过度资产证券化和高杠杆操作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我们应吸取教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已被广泛引入到企业融资过程中。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带来了新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具有更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其风险并做好风险防范,对我国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5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上创新的融资工具,业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证券化项目中的一类,是租赁公司一种新的融资创新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转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而且实践上证明是增强公司现金流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由于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且存在着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恰好解决了融资难与流动性问题。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1.融资租赁,是一种即是融资,又是融物的,两者相结合的融资、投资的手段。而作为租赁的交易方式,两者在业务形式与实质上无有差别。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评级、增级,将其转换成可以在融资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化的过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使公司的租赁资产和负债更加的匹配,进一步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

2.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末,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良好支持。虽然我国的证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繁荣的融资市场。同样也和税法、会计、法律、监管的完善分不开。

时至今日证券化产品也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ABS);中国建设银行30.1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联通的32亿CDMA网络租赁固定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5.8亿元给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融资规模20亿元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方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方案在2006年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成为我国融资市场上,继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国内首支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后,将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的第一单,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20年来首次进入证券市场。

在我国入市后,随着社会对资产的需求的逐步强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为证券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需求的有力手段,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模型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开展。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在证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变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特定服务机构SPV)、投资者、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资产管理者、债务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下,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PV机构性质的公司,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基于政府主管机构的特许而设立。

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级机构的特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增级机构;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级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保险或金融机构担保。因我国信用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增级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同样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靠内部增级,或是实行对现金流偿付担保形式的增级措施。

三、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1.案例分析

“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特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对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31份,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 万元人民币。此计划由申银万国担任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交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远东租赁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和现金流的设计等方面有突出的创新之处。

2.远东租货资产证券化结构模式分析及评价

(1)结构模式分析(如图2)

本计划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项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资产池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与现金流设计上均有所创新。

(2)结构模式分析评价

①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该计划设立完毕后,有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资金购买远东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使之成为对租赁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这样计划设计中的31份权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权益人破产后被追索。从而成功实现专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里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资产风险相隔离。

②资产担保。该计划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外的信用增级措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采用基础现金流优先级方式,以次级收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的保障,只有在优先级信用凭证偿付完毕后在进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级上,计划以远东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单方面的保函,目的为优先级收益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形成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担保的特点:担保的对象是计划管理人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付款义务。而其他收益计划里,担保人担保的是原始权益人及时并足额的把资产的收益划入专项账户,远东的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③投资收益偿付。本计划采用“过手”投资偿付方式,所谓“过手”,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无提前偿付情况下)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资者提早收回投资本金。

此计划的不足之处在于: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因此由东方证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其记在东方证券名下,虽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况,也会危及到专项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就是管理计划中的风险。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标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真实销售、担保方式以及现金流的设计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场的做法,此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以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经验上借鉴。

参考文献:

[1]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2007,5

[2]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J].浙江金融,2004,第1、2期

[3]徐飞陈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3年第1期

[4](美)安德鲁・戴维森安东尼・圣德斯兰玲・沃尔夫安妮・钦: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2006年

[5](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探讨中国资产证券化[M].2007年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6篇

摘要: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文章希望通过对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案例的分析,揭示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弊端及其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相关各方财务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方案,以使资产证券化体系趋于完善。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编辑整理本文。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编辑整理本文。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5] 刘晓忠.真实销售考验资产证券化纯度[n].证券时报,2006-8-7(9).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7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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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晓忠.真实销售考验资产证券化纯度[n].证券时报,2006-8-7(9).

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第8篇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作为资产证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具体见图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选择融资方式

因为与种子期、初创期相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技术相对成熟,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2006年8月,中信证券推出“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6.58亿元;2006年9月,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资金11.52亿元,成为首单内地房地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10月,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兰云天大酒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0. 8亿元,成为2006年8月15日银监会下发65号文后的第一只准证券化信托产品。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问世为我国投资银行大规模地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利于推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途径

以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为标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地获得较快发展。但到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明显成功的案例。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的现状,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强投资者信心。如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由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为解决住房金融问题,推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购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具体可采用以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流程(见图2):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识产权出售阶段。即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通过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真实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二)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阶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据中小型高新技术的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其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根据证券化目标以及知识产权的期限、行业等特征确定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范围;最后,将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知识产权的总体风险水平。

(三)信用评级和增级阶段。为保证所发行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证券发行前应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并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结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采用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金融担保等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保证发行成功。

(四)发行评级与证券销售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后,应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证券承销商处将证券发行收入划转给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划转给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目标。

(五)资产管理阶段。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对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资者的付费和还本付息。

(六)付费阶段。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最后阶段,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和各中介机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向各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建议

2006年,我国开始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关于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基础。为了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速度,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缺乏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抵押、定价、转让、合同变更等缺乏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投资;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国外在知识资产证券化初期也与我国一样,存在种种法律障碍,如日本的相关法律禁止以专利作为信托对象,不允许以专利这类知识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但自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修改了《证券法》、《破产法》、《资产证券化法》、《信托业法》等一系列与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清除了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适时修改相关融资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