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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7 15:03:57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1篇

1 立法先行确保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颁布科学技术法律,以国家意志干预和促进高新技术的工业应用是一种国际性趋势。美国为提高科技立法的权威性,早在200多年前就在其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保障着作家及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是世界最早对科学技术进步以宪法形式作出规定,它对美国后来和世界各国的科技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根据这项规定,美国政府在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有力地促进了发明成果的推广应用。美国还制定了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基本法,如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技术革新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强调采取多方面的经济立法手段加速技术应用,使美国现有的国内先进技术能够在国内获得充分利用。根据美国原来的法律,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此,美国《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得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专利转让措施。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为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法国在198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振兴法》,规定了法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该法规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是国家的优先项目,重点课题是推动企业的研究发展以及技术革新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2 明确政府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职责

在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专门通过立法成立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日本早在1961年5月就颁布了《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该法规定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的设立目的在于开发推广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流向企业界。英国的国家技术集团、法国的国家科研促进会、澳大利亚的国家技术集团等都是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也从原来主要由政府科技官员组成改变为由官、产、学、研的人员组成。

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的《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究与发展成果的转化负有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实质上就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从而使政府部门的职责制度化、法律化。在英国、欧盟等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主要是积极引导和鼓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竞争力。政府的重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政府的任务不是告诉科技界要做什么,而是由科技界提出要做什么,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于政府支持的成果转化,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转化计划,协调企业界和科技界共同行动,实现成果转化。对于一般项目和领域,政府给予提供帮助,如税收减免。对于重点发展的特殊领域,政府直接给予扶持[1]。

3 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

世界科技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单纯地增加科技的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关键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各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应用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它用较少的科技投入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一方面是得益于日本通产省资助的产业合作,另一方面是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起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为科技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而类似的合作在美国却因反托拉斯法的实施而无人胆敢尝试,使人们重新考虑如何应用法律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减少反托拉斯法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合作的影响,1984年美国国会为放宽反托拉斯法对相互竞争企业建立合作研究与开发风险机构的约束,通过了《国家研究法案》[2]。1986年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授权联邦科研机构与州政府及企业的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该法案不仅鼓励国内各层次科研力量的合作,还鼓励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据统计,截止1993财政年度,美国与世界上70个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科技合作协定共有645个,国际合作领域主要有能源(包括核能)、地球科学、核安全、卫生与生物医学、航空航天等[3]。

法国1999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其主要宗旨是加强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发展公共科研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该法还为科技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保障,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的最长期限为6年,并可以自由选择回公共部门或者继续留在企业工作。

4 依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西方发达国家强调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重视科技与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利用产业政策法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在一些国家是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由于政策是引导性的、原则性的,政策的实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而且政策不如法律稳定,但是法律没有政策灵活。为了使政策能够顺利地实施,将政策加上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吸收政策的原则性,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产业政策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以产业政策为内容或者以保证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政策有时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充分利用产业政策法推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在日本的产业政策法中,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产业振兴法和促进法,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先后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法》、《电子工业振兴法》、《飞机工业振兴法》等产业政策法,这些产业政策法体现了国家对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引导、宏观调控和各种优惠政策,使相关领域成熟的科技成果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美国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科技与经济、企业实际需要相互脱节。根据《技术创新法》设立了联邦技术利用中心,收集可能应用而且

企业需要的科技情报,提供给各科研机构或者联邦实验室,要求他们在科研项目开始就制定与企业合作的目标,签订与企业合作的计划,以保证研究开发成果能最终应用到产业部门,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法律保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介于科研阶段和生产阶段之间,科研经费一般不会用于转化阶段,而企业生产阶段的投入也不包括转化阶段的费用。另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敢轻易介入投资,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不足。所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1950年制定的《国家科学基金法》保证了R&D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估计,美国2000年的研发投入实际达到了2642亿美元。美国1988年制定的《贸易和竞争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例如该法鼓励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先进技术计划”主要是为企业或者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工作。该计划自1990年实施以来,政府累计投入约15亿美元[4]。英国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贷款投资担保计划》,规定私人银行机构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其中总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先进技术,但风险较大,难于产业化的项目提供5年期的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

各国的科研投入都有明确的重点领域。德国法律规定,科研费用的65用于资助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技术等。欧盟在1997年5月提出的研究与技术开发框架计划,计划投资150亿~160亿欧元,重点从事生命与生态科学、信息社会技术以及可持续发展技术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各国政府都在大幅增加研究开发经费,但是政府的研究开发经费所占的比例却是逐步下降,相反企业已成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支出的主体。据对科技投入主体统计,在美国是企业最强,联邦政府最弱,州政府居中;日本、韩国则是企业最强,中央政府居中,地方政府最弱。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利润高等特点,这就决定其资金需求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所以,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高技术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正如美国斯坦福国际研究所所长W.F.米勒所说:“由于科学研究的早期有风险投资的参与,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周期由20年缩短为10年以下”。美国有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资助。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是为高科技风险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美国分别于1978年、1981年颁布《收入法》和《经济恢复税法》,规定风险投资额的60免征税,其余40减半征税,并将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从49调至20,使得1982年风险投资额发展到1970年的12倍。法国1985年颁布的一项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免税数额最多可达到收益的1/3。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在最初的5~10年内完全免税。

6 实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2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3篇

北京地区高校科研及技术转移现状

科研投入情况

2005年,北京地区共有全日制普通高校71所,其中有科技活动的69所。在这些高校中,共有科技活动人员45093人,占全市总数的14.95%;科学家和工程师37617人,占16.01%;科技经费筹集61.28亿元,占10.17%;科技经费支出48.12亿元,占8.69%;在研科研项目27753项,占44.16%。2003年北京地区高校校均科技经费总量为全国高校的4.5倍。目前,北京地区高校共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145个,是全国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科技产出情况

2005年,北京地区高校申请专利2123件,占全国高校的22.13%,其中发明专利1728件,占27.84%,拥有专利数3188件,占31.03%,发表科技论文57477篇,占57.88%,出版科技著作4572部,占71.9%,均居全国之首。

技术转移状况

北京地区高技术转移远远地走在了全国高校的前面,2003年校均签订技术合同54项,合同金额校均2054.1万元,而同期全国高校校均则为8项和515.1万元。(详见表1)

清华大学1996年和1998年分别与深圳市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共建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和“北京清华工业研究院”两个独立事业法人实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技术转移上探出了一条新路子。为了推动校地结合和产学研结合,1995年7月清华大学建立了非营利性组织――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其宗旨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界的深入合作,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技术发展趋向和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供技术依托,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为企业培养、输送各类急需人才,为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目前,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共有成员单位171家,其中国内成员单位138家,国外企业33家,形成面向企业的服务网络。并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50多个,借助学校人才、技术和实验设备条件,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快了学校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的速度。

由于实行了校地结合和产学研结合和技术转移新的运行机制,学校科研经费中来自于企事业单位的已占一半以上,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也持续快速增长,从“八五”期间的1.98亿元迅速增加到“十五”期间的13.80亿元:“八五”期间输出技术1061项,成交额1.98亿元;“九五”期间输出技术2437项,成交额5.88亿元,同比增长近2倍;“十五”期间输出技术3302项,成交额13.80亿元,同比增长1倍多。

科技投入产出分析

北京地区的高校无论是在科技投入方面,还是在科技产出方面其强度都比全国高校的平均强度大,产出高。其产出效率也相当高,如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各项科技投入,仅占北京地区全部科技投入的10%~15%左右,科技产出却占30%左右,尤其是在科技论文和科技著作的产出上所占比重高达60-70%。

但是,仔细分析这些产出,我们发现高等院校的科技产出多为知识性成果,而技术性成果则相对较少,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成熟技术或易于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就更少。这一点可以从2004、2005两年间北京高等院校的技术输出所占比例得到说明(见表2)。

2004年,高等院校技术合同成交项仅占6.75%,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仅占2.22%;2005年,这一数据分别为6.99%和1.87%,基本与上年持平。尽管高等院校所申请和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占30%左右,但“十五”期间,专利技术的交易仅占高等院校全部技术交易的1.29%.这表明高等院校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重点高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高等院校产出的科技成果技术性成果偏少,尤其是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技术成果较少;第二,即使是偏少的技术性成果也未能完全转移到工业界,还有大量的成果搁置在科学家的书桌里。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科研选题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

有调查显示,高校开发的技术未能应用推广的主要障碍(占被调查项目的76.4%)是“经济上不可行”和“市场小”。由学校基金资助的课题,一般都侧重于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先进、目标明确的项目,但由于资助额度有限,这些课题往往只能完成预研阶段,要继续进行应用开发研究,必须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这类课题一般还不具备应用转化条件;一些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攻关项目以及各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由于是基础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项目,该类课题承担的多少和完成质量体现了一所高校的科技实力,因此,各高校都非常重视这类课题的申报和管理。但由于这类课题在立项论证时,主要侧重于方案的理论分析与评价,着重考察技术的可行性而不太注重对其应用前景的论证,只需要论文,不要求出技术产品,因此科技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时较少注意与市场的衔接,因此这类项目转化率也较低;高校承担的行业、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在高校科研课题中占有较大比重,与生产结合较为紧密、较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片面强调课题的完成而忽视了与课题配套技术的相关性研究,致使这类课题应用面过窄,而难以再次转化应用。

成果成熟度低

高校科技成果往往是单一技术、阶段性成果多,缺乏技术集成、技术成熟度低,解决行业性关键共性难题的成套技术少。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资金完成中试,使得技术可靠性降低,并缺乏进一步开发的配套设备和技术。因此科技成果在技术上不够成熟,水平也不高,一般还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与可转化为成果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企业短期行为严重,创业冲动较弱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者,其基本行为和态度的偏差也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而北京的一些企业在投资上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尤其是短期效益,急于求成,而自身项目识别能力较弱,因此有许多非常好的长线项目推广起来困难,一般地讲,那些短期回报欲望高的企业,创业冲动较弱,害怕承担风险,在投资上爱扎堆。一方面,他们对高新技术成果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认识不足,只愿分享高科技所带来的高回报,不愿承担成果转化的高风险,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相当多的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估计和认识不足,加上企业对科研机构的不信任、对科技成果的怀疑态度,常常导致双方的合作告吹。一个好的项目,从投入到获得回报,一般来说要经历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而这个周期可能长达7~10年!因此,除非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他是不愿意等待如此之长的时间来获得回报的。现在更多的投资者更愿意在3年内即获得回报,甚至期望一年就能盈利,而不愿意经历漫长的等待。正因为如此,许多具有良好前景的技术往往找不到投资者,无法进行继续开发,最后只好胎死腹中。最终,却无法从沉淀着无数夭折技术的“死亡之谷”里被重新打捞出来,脱颖而出,从而跨越“达尔文之海”。

在上述问题中,最为关键的是第一和第二点,即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相脱节和缺乏技术集成、技术成熟度低,解决行业性关键共性难题的成套技术少,从而造成技术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成果拥有者抱怨有很好的成果找不到投资者,另一方面,资本拥有者握着大把资金,大叫找不到好的项目。据一种夸张的说法,在中关村的上空,飘浮着上千亿的资金在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种矛盾的状态到底是如何产生的?这实乃是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所造成的。那些号称拥有大量成果找不到投资者的,他们的成果大都是技术成熟度不高的项目,无法直接实现转化,或者市场需求性不强的项目,难于推广应用。

关于大学技术转移的几点思考

技术转移工作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存在的问题,既有国家宏观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层面的原因,既有人们观念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因素。

任何一所大学都有培养人才、创造知识、服务社会三项基本职能。因此,在宏观体制上,要改变大学过去对教师单一的评价考核方式,对不同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评价考核指标,对实现服务社会职能的教师,要把为经济社会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考核指标,并将其与实现其他职能的教师一视同仁,这样才能调动科技人员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使他们在选题时一开始就真正地去贴近企业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从而增加技术的有效供给;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上,为促进大学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的转移,真正实现其服务社会的职能,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

调整科技投入政策,实现应用性科研项目立项的四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确定,更多地是考虑研究者个人的喜好、兴趣和研究院所的研究能力,是以科研院所为中心。这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的基础研究来说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它有利于发挥科学家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但是,对于应用性研究项目的研究来说,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因此必须转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立科研项目的方式。

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在当代,任何一个商品,都是众多技术的集成,单一的技术很难市场化、产业化,只有靠群簇技术的集成,才能迅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因此,科技主管部门在科技项目立项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三是实现由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过去科研经费的投入,完全是财政单一的投入,企业也好、科研机构也好,他们都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其结果是花了也白花,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极其低下。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在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经费(可按不同类型的研究项目,规定配套经费的比例,如:10%、30%、50%等),政府才能给予投入。只有这样,实现科研风险共担,才能增强研究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四是实现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一性向官、产、学、研相结合的转变。过去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大多为单一的,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包括物质条件的制约、科研水平的制约、研究者眼界的制约等等,这种单打一的方式很难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优势,从而实现科研投入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1)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2)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3)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通过这样的规定,促使官、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科研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

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调动研究者实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要不拘一格地创新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凡是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方式都要允许试验,因为,科研成果的闲置是科技资源的最大浪费,也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因此,我们认为:

第一,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可无偿或低价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研究者,这不应该是盘活科技成果存量的权宜之计,而应该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这样就能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中介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产出率。

第二,还可以在成果的归属上更为灵活,让参与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这样,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能充分调动起来,从而开创一个技术转移的大好局面。

第三,无论是谁持有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譬如2年)未能实现向产业界的转移,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march-in-right),强制进行转移。

深化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强化其自身建设

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承担着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的集成、扩散、高技术产业化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是高技术产业化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者。它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构成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相互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公共创新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具体功能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融合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法律咨询、专利、技术咨询和评估等多方面职能; 第二,着眼共性技术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第三,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的有机结合,实现技术集成,以产业化为研究目标;第四,转移中心成为技术集成的真正掌握者,能独立承担项目的转移工作。

在深化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同时,还应强化其自身建设,具体地讲,首先,加强软、硬件建设,应该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成技术转移平台,这个平台既包括硬件平台,也包括软件平台。高校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应加强技术转移信息网站建设,扩大覆盖面和服务面,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技术研发团队和机构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和组织实施工作,集成资源和技术,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起,建设技术转移的战略航母。其次,以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为龙头,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联合法律事务、专利、技术评估等机构,与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外技术源头建立密切联系。再次,实施技术转移的人才战略,培养锻炼一大批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如技术转移专员、技术经纪人以及有技术背景的专利人、律师等。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4篇

关键词:绿色科技期刊;优势;社会责任;理念

中图分类号:Z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1-0063-04

1 引 言

绿色是时下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在互联网上搜索“绿色”,绿色食品、绿色健康、绿色生活、绿色时尚、绿色家居、绿色材料、绿色软件、绿色产业、绿色和平、绿色奥运、绿色制造等概念扑面而来,如果再在后面加上一个区域名称,如绿色中国、绿色湖北、绿色武汉等等,则绿色词组更是层出不穷,无穷无尽。当然,搜索“绿色科技”也会出现很多词组,但只要细心地进行浏览,就会发现,绿色科技产品,绿色科技企业类词组还是有一定频度的出现,而绿色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绿色科技理论的创新、绿色科技成果、理念的传播、组织却较为少见,特别是绿色科技传媒更是凤毛麟角。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结论:包括绿色科技期刊的绿色科技传媒的发展已大大落后于绿色社会生产实践活动。因此,创办绿色科技期刊适逢其时!绿色科技期刊是指以报道绿色科技成果、信息,传播绿色科技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己任的科技期刊,绿色科技期刊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责任和理念。

2 绿色科技期刊的优势

绿色科技期刊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呢?笔者认为,绿色科技期刊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其办刊环境、办刊资源以及办刊前景上。

2.1 绿色科技期刊发展前景的优势

绿色科技是人类发展科学技术的未来目标,绿色科技是未来发明创造的代名词。人类面临的全球变暖问题、资源匮乏问题、能源短缺问题、减灾防灾问题等等都期待绿色科学技术来开创新的纪元。以推动绿色科技进步为目标的绿色科技期刊,在完成期刊使命的过程中也完善了自己,在科技学术期刊中率先披上了绿装,搭建了绿色舞台,拓展了发展空间,绿色科技期刊在绿色革命浪潮中,一定会道路越来越宽阔,前景越来越光明!

2.2 绿色科技期刊办刊方向的优势

党的“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中国共产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可见,绿色科技期刊传播绿色理念,推广绿色技术等办刊活动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办刊方向无疑是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了一致。正确的办刊方向看似一句政治口号,其实对一个办刊人来说却是无比重要,办刊方向是生命线,特别是像《绿色大世界》这样一个经历过休刊的期刊,如何确定办刊定位,办刊方向是否正确却是一个大问题。《绿色大世界》是科技期刊,科技期刊包括学术期刊、技术期刊、科普期刊,而一般来说,科技学术期刊以其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凸显其重要作用,更加受到业界、学术界和读者的尊重。因此,无论是从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还是从为发展科学技术作贡献的角度,绿色科技期刊办刊方向具有政策优势和社会基础的优势。

2.3 绿色科技期刊的稿源优势

绿色科技涵盖了农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能源、建筑、旅游等大的行业领域,从学科分类来看,更是宽泛,几乎所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学科中都蕴含了绿色分支学科,全球从事绿色科技研究、开发、推广、传播、管理的各类人员数以亿计,我国绿色科技工作者是全世界最庞大的集群,如果计入农村基层科技工作者,总人数可能数百万人,甚至上千万。这样一支绿色科技队伍,是一个多么雄厚的稿源基础。还是以《绿色大世界(学术版)》为例,该刊编辑部设置栏目时充分考虑了绿色科技领域覆盖面,设置了前沿聚焦、工作研究、资源•产业、环境•安全、园林•园艺、动物•植物、能源•技术、建筑•材料、生态•旅游、食品•加工等栏目,充分考虑到绿色科技工作者的需求,同时也拓展了期刊稿源的来源面。在这样的办刊思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绿色大世界(学术版)》一定会很快度过复刊期,迎来期刊的新发展。

2.4 绿色科技期刊的质量优势

绿色科技领域是当前科技领域中最活跃的部分之一。在人类科技发展史上,

时代的需要、社会问题的亟待解决往往促进科学技术划时代成果的诞生,生物进化论、板块构造学说、杂交水稻等等莫不如此。据报道,美国《连线》杂志日前评选出2008年人类在绿色科技领域取得十项重大突破,绿色水泥、低成本太阳能电池、水分解发电技术、二氧化碳回收技术、皮肯斯能源替代计划等榜上有名,这些绿色技术的成熟将会改变世界。同时,作为办刊人,我们也深受鼓舞,绿色科技领域的强大创新能力,将会为绿色科技期刊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稿件,绿色科技期刊的质量优势将会得到确立和保持。

2.5 绿色科技期刊的发展动力优势

科技期刊的发展动力(也可以称能量,power)是什么?除了国家政策支持、行业需要外,产业界的支持是期刊发展的最大动力,在期刊企业化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产业界的支持将变得更加举足轻重。绿色产业是方兴未艾的朝阳产业,绿色科技是绿色产业腾飞的翅膀,绿色科技期刊的发展动力将主要来自绿色产业。纵观全国数千种科技期刊,我们很容易发现,与绿色概念相关的科技期刊,无论是权威学术期刊,还是技术类期刊,在刊登企业广告方面均要比其他学科类期刊占有优势,如《花木盆景》、《长江蔬菜》、《种子世界》等都是成功运作的典例。我们坚信,绿色科技期刊只要植根于“绿色土壤”,做好“科技”大文章,正确定位,努力经营,一定会得到相应的发展动力支持。

3 绿色科技期刊的责任

绿色科技期刊是记载、报道、传播绿色科技信息的最重要的、最可靠的知识载体,它通过收集、加工使相关知识与信息活化,并以规范的文字形式进行保存和传播。因此,绿色科技期刊办刊人应有高度的使命感,把期刊建设成绿色科技界科技知识、科技成果交流、传播、推广的重要平台,担负起绿色科技媒体应该担负的推出新成果、推广新技术、推举新学人、推播新理念的社会责任。

3.1 推出新成果

绿色科技期刊的首要社会责任当属推出新成果。期刊应该面向农、林、环保、生态、国土资源等行业的绿色学科领域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关注各学科及分支学科的学术动态,关注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进展,关注国际国内最新前沿科技动态,关注国内生产实践前沿的科技需要和最新发明创造,争取以最及时准确的报道向社会各界推出绿色科技研究、开发、试验出的最新成果,既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趋势,及时跟踪报道绿色科技领域科研前沿的新成果新成就,也要跟踪报道绿色科技领域生产前沿的新成果新成就。

3.2 推广新技术

绿色科技的应用目标在千山万壑、千村万寨、千家万户,绿色科技的价值也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上,因此,绿色科技期刊应将服务的重心转向基层,朝向生产实践的前沿,面向广大农、林、环保、国土资源的科技工作者,注重实用技术与科技成果的介绍,推出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颇具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3.3 推举新学人

人们都知道文学期刊编辑与作家的互动故事,知道很多作家、诗人的代表作、成名作与期刊编辑部的支持、推荐甚至是指导有很大关系。科技期刊同样也有这样的社会责任。作为绿色科技期刊应该树立为我国绿色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办刊思想,尤其应该面向基层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工作者,在他们中间的很多人有很好的发明创造、有很好的工作经验、有很好的研究思路,需要有人发现、鼓励、引导、推荐,绿色科技期刊应乐于当伯乐,通过期刊平台发现、推举一批有实力、有潜力的基层科技工作者和青年科技工作者,使他们在我国绿色科技舞台上施展聪明才智,发挥应有作用,作出应有贡献。

3.4 传播新观念

绿色科技期刊是一种媒介,当然应是新观点、新见解、新观念的传播者。

首先,应大力传播绿色观念。绿色科技与人们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科技报道过程中,应适当主动选择刊登有关营造绿色生活、绿色健康、绿色经济、绿色家园、绿色环境等方面的科技论文以及短讯,把绿色文化气息送给读者大众。其次应大力传播可持续发展观念。可持续发展观的产生源于人类经济活动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表现了极深刻的哲理和丰富的内涵,它主要指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它同传统发展模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承担了对未来发展的义务。宣传、传播这样一种发展观是利在当代、功在未来的事,是绿色科技期刊义不容辞的责任。还要适时地传播其他有利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新观念,如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的观念、人与自然(包括动植物)和谐相处的观念等。通过传播新观念来唤醒国人绿色意识,在提高青少年绿色科技素质上贡献应有的力量。

4 绿色科技期刊的办刊理念

每种期刊都有自己的办刊定位,定位准确者通过努力奋斗成为了名刊、大刊、强刊,而定位不够准确者则可能是历时较长但还在艰难跋涉。笔者认为办刊人的办刊理念决定了期刊的定位和走向,只有科学的办刊理念才能带领期刊走向成功。

绿色科技期刊应强化崇绿、惟特、求精、创新的理念。

4.1 崇绿理念

绿色不仅是大自然中的一种色彩,而是包含了丰富内涵的人文状态。绿色是一种理念,绿色理念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理念。崇尚绿色是绿色科技期刊办刊人必须具有的办刊理念。崇绿理念就是热爱绿色科技事业、对绿色科技人物发自内心深处地由衷钦佩,并积极参与绿色科技创造活动;热爱绿色科技出版事业,视绿色科技期刊出版事业为心中最神圣的事业,甘心为广大绿色科技工作者作嫁衣、当人梯;同时对绿色科技事物有着非凡的敏锐性和感知力,善于学习,善于发现,善于总结,有为绿色科技事业做贡献的能力和本领。

4.2 惟特理念

惟特就是要高度重视期刊特色的创建。特色是一种期刊立身之本,是区别于他刊的本质性标志之一。期刊没有个性和特色就没有生存与发展的希望。那么绿色科技期刊的特色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兼容性、实用性、交叉性应该是其主要特色。

兼容性就是要不论行业领域,不论学术门派,只要是对社会发展有益的绿色科技新理论、新成果、新技术,期刊都要进行及时报道,不论是学术殿堂的权威学者还是基层科技工作者,只要它们提出了独到的研究成果,都要让他们平等地在期刊中发出声音。兼容并蓄是科技创造活动最需要的环境。

实用性就是要侧重于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报道。绿色科技的应用目标就是要解决人类社会面临的难解之题,造福于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只有在转化为生产力之后才能体现出其巨大价值,因此,绿色科技期刊坚持实用性特色,不仅符合国家科技目标,而且也会受到生产单位的欢迎。

交叉性就是倡导不同学科之间、同一学科的分支学科之间相互融合、渗透、交叉,从而形成新兴学科、新兴成果。现代科学技术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越来越专,既有其专业化优势,同时也有其难出新成果的不利因素,所以学科交叉、相互借鉴、相互结合是科技创造活动的重要途径。绿色科技学科门类很广,农学、林学、生态学、地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安全科学、工程技术等等,绿色科技期刊应促进学科相互之间开展大交叉、大融合,从而能够刊登、报道出更多更有创新意义的绿色科技成果。

4.3 求精理念

求精就是要有精品意识,办刊过程精益求精,努力创建精品期刊。精品意识应贯穿办刊的全过程。针对绿色科技期刊的办刊资源情况,在选题策划、栏目设置、编校加工、出版发行以及为作者读者服务方面,都应有精品意识,一切为了创品牌期刊,把创精品期刊、品牌期刊作为编辑部每一个成员的自觉行为。精品绿色科技期刊应是由内在的丰厚底蕴与外在的完美形态相结合而成的高智力产品。除了内容精益求精外,对涉及期刊形象的任何环节都不可大意,都要求精,如封面设计、网站设计、徽标设计、广告设计;以至信封、信纸设计等等无不彰显期刊的形象,都应认真对待,争取做到完美。有求精理念的办刊人,才能创造出精品期刊、品牌期刊。

4.4 创新理念

创新一词已为人们熟知且广泛使用。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其上对一个国家、民族,下对一个基层单位以至到一个个体都至关重要。但每一个单位机构、每一个个体创新的理念、方向、方法是不同的,如何寻找创新突破口是要用创新思维来思考和研究的。对于绿色科技期刊,其创新理念应具体体现在:

一是期刊定位的创新。期刊定位是其发展过程中的最本质性的特质,应广泛调查研究,既要体现个性特色,也要与大环境大气候有适应性,既符合学科发展和期刊发展的规律性,也要能勇开先河,独辟蹊径。笔者认为,绿色期刊定位为绿色科技期刊应该是较恰当的选择。

二是内容创新。内容创新应从科学问题研究的规律与把握,对拟发表的科技论文,从理论观点、科学方法、应用情况、国际国内研究现状等方面坚持创新性质原则,可以保证为读者提供新理论、新成果、新技术,开阔读者视野,拓宽其思路,提供新知识、新经验,给予有益的启示和启发。

三是形式创新。期刊形式的创新是给期刊创造一个合适的外表形象。有的期刊活泼,有的期刊严肃,有的期刊显得雍容华贵,有的设计得很成功,有的留下了一定的遗憾。作为绿色科技期刊的外在形式应该与其内容和谐协调,应给读者清新、富有绿色科技含量的感受。在这个原则下再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创新设计,应该能够创造出一种内容与形式完美结合、清新和谐的绿色科技期刊形象。

参考文献:

[1] 张锦.试论林业科技期刊创新的办刊理念[J].安徽林业科技,2005(3):51~53.

[2]侯春梅,迟秀丽,李明.有关科技期刊发展的几个理念问题[J].编辑学报,2008(2):140~141.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5篇

关键词 大学 企业 技术创新 合作模式

1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问题的提出

技术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将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应用到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实际过程,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市场化过程的活动。将市场需求或生产需要与技术的新构想相结合,通过研究与开发环节,产品化和商品化,最后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过程的一般模式。

企业、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是不同的创新主体,都具有各自实施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内在运行机制。传统的分析一般认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经济环境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与障碍因素分析来看,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是推动我国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有效选择。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发表的2002年度《国际竞争力报告》反映,2002年度我国国际竞争力总体排名比2001年度上升两位,列第31位,但依然是处于落后状况。有关专家分析后认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整体科技竞争力提升的主要因素,而“企业间技术合作”和“企业与大学间技术转移”是对2002年度科技竞争力排名影响最大的指标。可见,寻求企业与大学间合作技术创新的有效模式,是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进而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2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必然性

2.1 大学技术创新的特点

大学技术创新,是大学继教育、科研之后的“第三职能”。随着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日益紧密,大学作为纯粹的人才培养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已经发生了职能延伸,大学科技开发活动成效已成为衡量大学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内容。大学技术创新,是指大学利用对知识占有的比较优势,直接参与到技术创新过程中去,承担技术创新的某个部分甚至全过程的行为。大学技术创新具有以下特点:

(1)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其技术创新并不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而对创新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2)大学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局部切入,突出集中在技术创新的上游即研究与开发(R&D)阶段,且一般体现在技术含量高、创新程度深的高新技术项目上;

(3)技术职称的晋升因素在目前我国大学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明显,为了职称晋升,必须有新设想,有实验成果,有或成果被同行专家承认;

(4)大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一般容易脱离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缺乏技术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后续环节的创新条件和能力,这一点已成为影响大学技术创新走向广度和深度的主要障碍。

2.2 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

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依据对市场的潜在需求和技术可行性的识别,形成新的构思和设想,并通过技术开发和引进,将创新引入市场的过程。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手段,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创新战略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根本组成内容。

但以企业为单一主体实施技术创新全过程的模式存在以下实际障碍:

(1)企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不足,是导致企业技术创新尤其是“原发性”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基本因素;

(2)企业自主技术创新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和高水平技术人才,但创新成果却难以在预期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有保证的回报,长期存在的行业间相互模仿行为,也会将率先创新者的技术垄断地位消除,从而使率先创新的企业失去持续技术创新的动力;

(3)企业大多数是风险厌恶者,而技术创新的风险很大。据美国的经验,高新技术创新失败率一般为70%,完全失败率达20%~30%,成功率只有20%,受经济实力和短期目标的影响,愿意为技术创新承担高风险的企业为数并不多;

(4)其他诸如体制性影响,市场需求和技术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企业应变能力弱等,也是影响企业独自进行技术创新的障碍因素。

2.3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必然性

如上所述,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是行为目标不同的两类组织之间寻求优势互补情况下的理性选择,是大学与企业利用各自的要素占有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一项技术创新过程的行为。它将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纳入一个整体组织之中。就企业而言,不仅可以发挥企业对市场需求熟悉、开发转化应用能力强的优势,而且可以发挥企业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优势,项目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优势;同时企业可以利用大学知识聚集的优势,减少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环节的投入,从而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就大学而言,不仅可以发挥大学基础研究力量雄厚,研究领域高精深的优势,而且可以克服大学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不足,技术项目选择“晋升职称型”因素多,重视成果水平领先而忽视转化和产业化的状况等弱点,最终减少或降低项目的技术创新风险,提高技术创新的可靠性和成功率。将不同行为目标的组织通过技术创新合作融为一体,可以互相抵消技术创新中的大多数风险。

可见,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行为,是加快技术创新过程,抢抓市场机遇,促进企业竞争能力提高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3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模式分析

技术创新合作行为在大学、企业和独立的科研机构之间都有可能出现,根据合作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各自的优势和缺点,合作的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有以下几类:大学的院、系、所向企业提供正式或非正式的顾问服务;企业提供资金作为大学研究的基金,企业拥有获取技术创新的权利,并对研究的课题进行有限的控制;大学接受委托进行实验室内的基础研究;交换研究人员;大学为企业培养所需的技术人才等。关于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实证分析研究显示:合作研究(collaborative research)是企业最受欢迎的方式,因为企业通过合作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技术信息交流,有效监督研究的质量。而委托研究(contract research)也是最受大学教师喜欢的与工业界合作的模式之一,因为它既可以获得企业的财力支持,又可保持研究的独立性。下文就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

3.1 引入“资本+技术”方式进行技术创新

通过“资本+技术”方式吸引大学进入企业就是使大学以R&D资源或成果作为股份与企业合作办高新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大学通过高新技术的注入和高素质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使一些企业的主营业务由传统产业逐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企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时大学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市场等优势,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而且这也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带土移植”,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3.2 早期介入大学的R&D活动,提高获得R&D成果的有效性

具体做法是大学与企业约定,由企业在R&D活动之初,就向大学R&D项目注入资金,资金的性质可以是预付款、定金或风险投资。预付款是企业愿意购买大学R&D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预先支付的部分购买金。定金除了具有与预付款相同的功能外,还具有法律上的担保作用:合作的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若支付了定金,他将丧失该定金的所有权;违约方若接受了定金,他将向对方双倍返还该定金。风险投资是对开发风险较大的R&D项目的投资,具有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权利的性质。当R&D获得成功,前期参与的企业有权优先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除了在资金上的较早参与,企业更应在大学R&D选题和对R&D的具体要求上较早介入,这样可以使大学的选题更适合企业,更适应市场。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大学开展R&D活动的信心,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较早计划R&D的成本和投资,控制财务风险。

3.3 企业进入大学校园或科技园,进行多形式的技术创新合作研究

大学科技园(包括大学自己建立的和由其他机构在大学周围建立的)和大学校园是技术创新资源的聚集地,具有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大量人力、技术和信息资源。企业在这里建立自己的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或合作建立),可以大大提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工作效率。采取的研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取企业资助大学研究、联合研究、合同委托研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建立合作研究中心的方式;还可以采取资金援助、设备援助的方式,资助可以分外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3.4 依靠大学的教育培训优势,保证企业技术创新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据调查,民营科技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普遍较短,一般为2~3年,最短的仅为50天,最长的不过5年。解决这一问题要从企业自身做起,通过对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价值,提供给他们以发展机会;另外,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力量(包括研究生)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聘请他们来企业工作,也可以从大学教师或毕业研究生中补充企业科技人员的不足。

4 结论

目前我国的产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R&D投入强度不高,企业风险投资能力弱,未能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等突出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应加强对大学与企业之间合作技术创新的环境营造和政策扶持,推进以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模式,这将对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科技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有效协调持续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龙.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及模式选择[J].甘肃科技,2003(4)

2 Frieder Meyer-Krahmer, Ulrich Schmoch.Science-based technologies: university-industry interactions in four fields. Research Policy, Vol.27,1998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6篇

1.1高校科研成果脱离了社会的实际需要

科研成果本身的先进性、创造性、成熟度、可操作性是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1]首先,很多高等院校立项的初衷就偏离了为社会服务的方向,立项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评职称、涨工资、买房子等个人利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缺乏深刻认识,由此导致了立项的意义偏离社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再者,由于长期以来受经济办学模式和研究模式的惯性所致,一部分从事科研人员在研究选题时,只注意文献的检索,专为学术而研究,成果远离市场需求,远离市场。在高校,许多教师和学生有很多奇思妙想,但是这些想法和实践得出的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市场才是关键,科研成果需要十分契合市场的需求,有突出的竞争优势才能够吸引投资,得以转化,但是高校的很多科研成果在这些方面往往很难完全符合市场的要求,从而很难将投资者的目光吸引过来。

1.2企业的科研水平对高校的科研成果也严重的不适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科技创新和进步的主力军,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前提。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可记得创新在企业中的作用,为了节省资金企业往往和乖哦等学校进行合作,利用高的那个学校的科研力量来增强企业的科研能力。但是企业对高校科技成果的消化、吸收高校的科技成果,最后必须通过企业的行为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一方面企业需要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高校也有许多这方面科研成果,但由于许多企业缺乏对高等学校科研情况的深入了解,特别企业是对高等学校科研运行机制了解的更少,对高校的研究能力和水平知之甚少,另一方面高校对企业的科技成果需求不甚了解,所以二者很难结合到一起。另外,一些企业热忠于所谓的“概念”炒作,不愿意真正投资于高新技术,致使许多高新技术的转化中途夭折。

成果考核制度缺陷。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商品化缺乏明确的计划和指标要求,对科研成果的转化软约束。大多数高校管理部门仍按教学机制运行,科技系统的结构格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只重评估研究前期理论成果,不重评估后期成果社会效益,科技成果主要*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而不是按照成果的市场转化前景和可能效益来评估。

1.4资金的缺失使许多高校科研成果束之高阁

在我国,从课题研究到实验室成果的研究经费,大都是由高等院校自己组织或者通过国家科技项目拨款或自筹资金投入的,[2]虽然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科研的重视,对高校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教育经费在国家预算中的所占比例还明显偏低。资金上的欠缺使得某些高等院校,虽然有好项目,也有好的人才,就是缺乏资金和设备导致项目流产,或者进度缓慢,或者虽然已经取得成果,但是缺乏推广,形成不了生产力。因此,许多科研成果实际上成了放在保险柜里的一纸空文,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二增强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手段

2.1建立合理的科研管理体制制度

最大程度地减少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科研项目是否入选的干预,关键是要在科研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科研项目“同行评审”机制。科研项目的评审人员,必须是科研和学术同行,对评审项目拥有足够的前沿知识,而不宜采用如候选人的职务、职称、资历、学术组织成员等与专业水平无关的标准。同时,要坚持利益相关时的回避原则,凡是评审者的个人利益会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会影响评审者个人利益的,都应当实行回避,尤其要防止朋友、同学、学生、导师、同事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评审”。最后,还要保证项目评审人员对评审对象做出独立评审,评审机构在综合所有评审人员的意见后,再得出最终评审结果。

2.2高等院校的科研立项要面向市场

要加强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高校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技术发明,并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高校科研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开展科技创新的同时,不断为社会提供经过严格科研训练的各类专业化人才。为了促进科研成果推广的顺利进行,要多方面采取措施。要面向市场需要,加强立项的审查工作;要积极采取那些技术开发与推扩使用紧密结合的组织形式;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或入股;要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面向广大企业的技术改造,采用新的技术成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使科研成果形成显示生产力,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3增加科研投入

科研的基础是科技经费的投入,高等学校要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尤其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投入,使之有充足的资金组织精兵干将,有充足的资金购买各种试验设备,高校财务部门应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协助院领导和各部门认真规划,加强预算的科学性性、可信赖性,尽量通过项目申报等方式来争取财政拨款。[3]为科研创造最好的条件和环境。同时,也要加大对科研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起专业的科研成果推广人或者借助社会上专业的科研成果中介人,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不仅会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带回的资金又可以反过来增加对科研的投入,形成良好的资金循环链。再者,科研投入不单单是学校的事,也是政府的事情,事实上在中国主要是考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在资金安排上把对学校的投入放在最顶端,把科研投入作为重点,政府还要努力的做高等学校和企业的“媒人”,努力促成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2.4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其科技成果推广体系

要注重和技术需求方或潜在技术需求方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地沟通和交流,注意把研发人员、技术需求者以及投资机构、社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都吸引到统一的平台中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检测、包装和推广。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条件,这需要政府牵头,吸纳企业、高校、市场和技术中介等组织参与并使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各相关方需要协调利益关系,分担风险,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条件建设。

总之,基于高等院校组织结构与其职能上的独特性,要将我国传统上以教学为主的高等院校塑造成教学与科研并重的机构,就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1]马陆杰浅论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7-01-26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7篇

内容摘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从原始的知识形态,转变为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必有一个物化的过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科技改革的全过程。改革开放前,因长期计划经济造成科技与经济脱节,科技成果不能很好地应用于生产,造成科技资源严重浪费,影响经济效益和国家竞争力。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队伍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指的是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一)限定性

国外并没有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法。按照现有的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非等同于每一项科技成果都是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需要与生产“嫁接物化”,才能从知识形态的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直接生产力,这里存在一个从发明设想到开发试验、再经过设计试制到产品生产、并最终成为商品投放市场占有市场份额的持续发展过程。国外这一过程主要是由企业独自承担完成,过程的各个环节衔接紧密、运作高效,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本,这里科技成果就是技术,其过程也被称为技术创新,并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创新理论予以解释。在国内,此过程主要是由互相独立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分别承担完成,即研究开发在科研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在企业进行,两者之间如何衔接就成为带普遍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如果仅从过程的角度来衡量,国内科技成果转化与国外技术创新是基本等同的概念,它们都是发明-开发-设计-试制-商品化的阶段动态过程,是使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不断逼近的过程。但也必须注意到,两种提法在内容、形式上的差异,最明显的一点,技术创新完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逆向发展模式,科技成果转化在这方面则比较含混,这种差异也使得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截然不同,并最终反映到国内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与国外的巨大差距。

(二)不确定性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衡量标准,科技成果应用到什么程度、多大范围才算是实现了转化。对此,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科技成果只要应用于生产,即使是在小范围、小规模内得到应用(甚至一地、一厂或一点应用)都算是实现转化,此时,科技成果转化率可用成果应用率来计算。显然,这一应用率只能说明多少成果得到应用,并未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质量和效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到一定生产范围才能算是转化,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率估计在30%左右。第三种观点认为,科技成果只有实现产业化,才能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转化,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率估计仅有5%左右。这三种观点共同之处在于都将科技成果和生产应用紧密相联,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应用外延的不同宽度上。总之,由于科研类型和科技成果的多样性,科技成果转化还缺乏清晰统一的标准来加以评判,使得这些问题的确定变得复杂。如果仅仅依靠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主观判断,那么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实际测算会千差万别。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使其更易于准确测度,更能客观地评价和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状况。

(三)阶段性

科技成果转化要经过复杂的发展过程,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研究与开发阶段。根据新思路、新设想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探索研究,或进行样品、样机研制,获取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科技成果,其成果转化可达到技术水平转移和应用的程度,这也是技术风险最大阶段;二是中间试验阶段。对实验室及R&D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和十倍、数十倍的放大试验,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其成果转化可达到扩大应用推广的程度;三是工业性试验阶段。在中试基础上按照工业化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设计出适宜的经济规模,进行工业化试生产,对产品质量、消耗成本、生产环境进行监控、考核,同时将产品规模投放市场销售,并核算其经济效益,其成果转化成败的标志是产品的工程化成功和商业成功,即在市场上销售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四是产业化阶段。将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大批量生产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其成果转化完全以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来考核。

由此可见,科技成果转化伴随着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试验的进展和成熟度的提高而在时间、空间上相应发展,这种发展同样应遵循科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不能用简单的方法和急功近利的态度来看待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应有战略性的长期考虑。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性发展反映出不同成熟度的科技成果应有其相适应的转化方式,从这点来看,可以认为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对科技成果转化成败的评价标准是不相同的,我们不能要求R&D科技成果转化一下子就达到产业化的标准,尽管最终转化的目标是实现产业化。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企业拥有的科技成果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自己研究生产的科技成果;二是与大学和社会研究机构或其他企业共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三是为了企业自身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而引进购买的技术成果。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存在缺陷:

成果的产生是否以市场(或企业需要)为导向。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致使许多研究项目在立项时没有考虑企业的需要将大量的精力、时间和费用花在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的研究上,而且有一种“惯性”存在,使得许多研究者长期甚至一生都在某一个领域中摸索,其研究成果很少甚至没有一项成功运用于生产中。

科技成果本身的技术适应性。有的成果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脱离这种环境条件就不一定能适用。例如:在磨料的冶炼过程中,其工艺对某一地方产的铝矾土冶炼磨料获得成功,但对另一产地的铝矾土用其相同的工艺冶炼磨料也许就不适用,因为不同产地的铝矾土其物理化学性能可能不同,其需要的处理技术就会不同,所以要求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

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性。一项科技成果要应用于生产,必须是一项比较完善而成熟的技术。这种技术的成熟是体现在该技术的全过程、全方位上的,而不是局部的技术突破。如对于陶瓷结合剂CBN砂轮的研制,应当在该工艺的磨料与结合剂的配方、混料、成型、烧结等各个工序都确定其技术条件和技术操作,而不是只就其中一道工序有了突破就获得全工艺的科技成果或工艺发明。现实中,往往有这种情况发生:当取得某一个阶段的突破后,就申请了专利或鉴定出了“成果”,然后急于向企业或社会去“推广应用”。对这样的成果实施产业化必定是以失败而告终。

科技成果的配套设施装备。有不少科技成果在研究过程中只注重工艺技术的软件部分,如工艺理论、操作技术条件、流程规程等,而不注重硬件部分的配套研究,如实施产业化的设备、设施、装备等实物形态。因为许多科研成果都是在小型实验室中完成的,试验研究所用的装置是简化的、是以工艺拉通为主,不能很好地考虑产业化的装备问题。这是实验室成果的普遍缺陷。这个缺陷需要在成果中试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加以解决,否则不可能实现成果的正式生产运用。

企业如何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一)采取三大举措

在持续多年的竞争压力下,在政策上的突破创新余地已非常有限了,但面对新的发展要求,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推动人才立法。力争从法律上保证人才工作健康发展,从根本上优化人才发展大环境。再次,推动增加投入。呼吁建立创新型科技人才投入增长机制,确保其增长与GDP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同步,强化政府资金对人才开发的引导作用。最后,推动加强宣传。通过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活动和设立“创新人才奖”,表彰奖励为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创新人才,形成关心、支持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构建三只平台

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为创新型科技人才服务的三大平台:建立健全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专业孵化器建设力度,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建立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银行、创业投资、产权交易、证券等为依托的自主创新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建立行业性的创新服务中心,为不同行业提供专业化指导服务。

(三)壮大五个载体

吸引各类创新人才,必须具有能够满足人才的岗位和让人才满意的薪酬制度,使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要在原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建好五大载体,即:以开发区及其区内迅速发展的高科技企业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创新人才载体;以大专院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骨干性创新人才载体;以留学生创业园为依托,建设吸纳海外留学生的创新创业人才载体;以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为依托,建设以吸纳博士、硕士为主体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载体;以重大项目和重要活动为依托,建设“两栖”式的柔性创新人才载体。

(四)完善五类政策

为吸引更多的创新人才落户,应该有计划地完善以下五类政策,营造更加宽松良好的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目录、紧缺人才培养目录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政府引导,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创新人才培养使用鼓励办法;完善创新人才选拔任用政策,深化人才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行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完善创新人才分配激励政策,推行年薪制度,设立区域人才薪金标准晴雨表,探索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股份期权激励办法,鼓励智力参股,建立多元化分配体系;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政策,探索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四要素构成的人才素质模型和人才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人才评价结果与人才使用更好地结合;完善创新人才配套服务政策,落实创新人才安家、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相关措施,做好人才引进的后续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戴汝为.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与大成智慧[J].中国工程科学,2008.10(10)

2.陈亦人.现代科学技术概论[M].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3.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课题组.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机制研究[J],2002(1)

4.李铁明.论科技人才开发的功能目标[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4(12)

5.薛汉伟.大力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03)

6.杰士莱.勇于创新 攀登高峰[J].电声技术,2009(01)

7.苏跃勋.发挥科技带头人作用促进农村科技进步[J].河南科技,2003(09)

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第8篇

关键词 大学 企业 技术创新 合作模式

1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提出

技术创新是指创新主体将技术的新构想,经过开发或技术组合,到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实际过程,从而获得效益和效益的技术市场化过程的活动。将市场需求或生产需要与技术的新构想相结合,通过研究与开发环节,产品化和商品化,最后实现市场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过程的一般模式。

企业、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是不同的创新主体,都具有各自实施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内在运行机制。传统的分析一般认为,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从我国的实际经济环境和技术创新的动力与障碍因素分析来看,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是推动我国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有效选择。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发表的2002年度《国际竞争力报告》反映,2002年度我国国际竞争力总体排名比2001年度上升两位,列第31位,但依然是处于落后状况。有关专家分析后认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整体竞争力提升的主要因素,而“企业间技术合作”和“企业与大学间技术转移”是对2002年度科技竞争力排名最大的指标。可见,寻求企业与大学间合作技术创新的有效模式,是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进而提升我国的国家竞争能力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2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必然性

2.1 大学技术创新的特点

大学技术创新,是大学继、科研之后的“第三职能”。随着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日益紧密,大学作为纯粹的人才培养部门和研究部门已经发生了职能延伸,大学科技开发活动成效已成为衡量大学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大学技术创新,是指大学利用对知识占有的比较优势,直接参与到技术创新过程中去,承担技术创新的某个部分甚至全过程的行为。大学技术创新具有以下特点:

(1)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其技术创新并不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而对创新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2)大学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局部切入,突出集中在技术创新的上游即研究与开发(R&D)阶段,且一般体现在技术含量高、创新程度深的高新技术项目上;

(3)技术职称的晋升因素在目前我国大学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明显,为了职称晋升,必须有新设想,有实验成果,有或成果被同行专家承认;

(4)大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一般容易脱离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缺乏技术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后续环节的创新条件和能力,这一点已成为影响大学技术创新走向广度和深度的主要障碍。

2.2 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

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依据对市场的潜在需求和技术可行性的识别,形成新的构思和设想,并通过技术开发和引进,将创新引入市场的过程。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手段,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创新战略已成为企业战略的根本组成内容。

但以企业为单一主体实施技术创新全过程的模式存在以下实际障碍:

(1)企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力不足,是导致企业技术创新尤其是“原发性”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基本因素;

(2)企业自主技术创新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和高水平技术人才,但创新成果却难以在预期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有保证的回报,长期存在的行业间相互模仿行为,也会将率先创新者的技术垄断地位消除,从而使率先创新的企业失去持续技术创新的动力;

(3)企业大多数是风险厌恶者,而技术创新的风险很大。据美国的经验,高新技术创新失败率一般为70%,完全失败率达20%~30%,成功率只有20%,受经济实力和短期目标的影响,愿意为技术创新承担高风险的企业为数并不多;

(4)其他诸如体制性影响,市场需求和技术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企业应变能力弱等,也是影响企业独自进行技术创新的障碍因素。

2.3 大学与合作技术创新的必然性

如上所述,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是行为目标不同的两类组织之间寻求优势互补情况下的理性选择,是大学与企业利用各自的要素占有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一项技术创新过程的行为。它将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纳入一个整体组织之中。就企业而言,不仅可以发挥企业对市场需求熟悉、开发转化应用能力强的优势,而且可以发挥企业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优势,项目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优势;同时企业可以利用大学知识聚集的优势,减少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环节的投入,从而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就大学而言,不仅可以发挥大学基础研究力量雄厚,研究领域高精深的优势,而且可以克服大学的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不足,技术项目选择“晋升职称型”因素多,重视成果水平领先而忽视转化和产业化的状况等弱点,最终减少或降低项目的技术创新风险,提高技术创新的可靠性和成功率。将不同行为目标的组织通过技术创新合作融为一体,可以互相抵消技术创新中的大多数风险。

可见,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技术创新行为,是加快技术创新过程,抢抓市场机遇,促进企业竞争能力提高和大学成果转化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3 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模式

技术创新合作行为在大学、企业和独立的科研机构之间都有可能出现,根据合作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上述各自的优势和缺点,合作的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有以下几类:大学的院、系、所向企业提供正式或非正式的顾问服务;企业提供资金作为大学研究的基金,企业拥有获取技术创新的权利,并对研究的课题进行有限的控制;大学接受委托进行实验室内的基础研究;交换研究人员;大学为企业培养所需的技术人才等。关于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实证分析研究显示:合作研究(collaborative research)是企业最受欢迎的方式,因为企业通过合作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技术信息交流,有效监督研究的质量。而委托研究(contract research)也是最受大学教师喜欢的与界合作的模式之一,因为它既可以获得企业的财力支持,又可保持研究的独立性。下文就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

3.1 引入“资本+技术”方式进行技术创新

通过“资本+技术”方式吸引大学进入企业就是使大学以R&D资源或成果作为股份与企业合作办高新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大学通过高新技术的注入和高素质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使一些企业的主营业务由传统产业逐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企业结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同时大学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市场等优势,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而且这也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带土移植”,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3.2 早期介入大学的R&D活动,提高获得R&D成果的有效性

具体做法是大学与企业约定,由企业在R&D活动之初,就向大学R&D项目注入资金,资金的性质可以是预付款、定金或风险投资。预付款是企业愿意购买大学R&D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预先支付的部分购买金。定金除了具有与预付款相同的功能外,还具有上的担保作用:合作的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若支付了定金,他将丧失该定金的所有权;违约方若接受了定金,他将向对方双倍返还该定金。风险投资是对开发风险较大的R&D项目的投资,具有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权利的性质。当R&D获得成功,前期参与的企业有权优先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除了在资金上的较早参与,企业更应在大学R&D选题和对R&D的具体要求上较早介入,这样可以使大学的选题更适合企业,更适应市场。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大学开展R&D活动的信心,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较早计划R&D的成本和投资,控制财务风险。

3.3 企业进入大学校园或科技园,进行多形式的技术创新合作研究

大学科技园(包括大学自己建立的和由其他机构在大学周围建立的)和大学校园是技术创新资源的聚集地,具有技术创新所需要的大量人力、技术和信息资源。企业在这里建立自己的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或合作建立),可以大大提高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工作效率。采取的研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取企业资助大学研究、联合研究、合同委托研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建立合作研究中心的方式;还可以采取资金援助、设备援助的方式,资助可以分外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3.4 依靠大学的培训优势,保证企业技术创新对科技人员的需求

据调查,民营科技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普遍较短,一般为2~3年,最短的仅为50天,最长的不过5年。解决这一要从企业自身做起,通过对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价值,提供给他们以发展机会;另外,充分利用大学的科技力量(包括研究生)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聘请他们来企业工作,也可以从大学教师或毕业研究生中补充企业科技人员的不足。

4 结论

我国的产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R&D投入强度不高,企业风险投资能力弱,未能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等突出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应加强对大学与企业之间合作技术创新的环境营造和政策扶持,推进以合作研究和委托研究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模式,这将对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科技竞争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有效协调持续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1 王龙.大学与企业合作技术创新及模式选择[J].甘肃科技,2003(4)

2 Frieder Meyer-Krahmer, Ulrich Schmoch.Science-based technologies: university-industry interactions in four fields. Research Policy, Vol.27,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