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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1 17:17:25

矿山生态治理

矿山生态治理第1篇

1矿产开发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1.1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于土地资源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性现象,尤其是矿产的开采,一般是以地表的坍塌以及矸石山压占为主要途径,在矿产的露天开采过程中很多都是按照直接性的挖损以及外排土场为方式,按照笔者的调查了解到,我国正在自燃的矸石山体大约有200多个,在自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气体,这些气体中主要是二氧化硫,二氧化碳还有氮氯化合物等等不仅对土地会产生污染,而且还会阻碍土地上植物的生长,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危害。由于矿山企业在开采的过程中可能造成酸性废水的产生,还会有洗煤厂所产生的废水等等在,这些排放到外界就会让周围土地或者农田受到诸多的污染,在地下开采的地面上也会产生更多的坍塌事故,造成废石的堆积现象,也占用了较多的土地资源。

1.2对水资源的破坏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对于水体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方面是主要是在煤炭的开采过程中,会有多方面的人为疏干排水工作,也会使用机器进行煤体内部含水层的自然疏干,让地下水的面积也会出现下降的现象。矿区的供水出现减少,甚至出现枯竭的现象,地表严重干涸,很多植被因为缺少水分的滋润而被破坏,让生态环境和自然农业产量都下降,更为严重的还会引起地表的土壤沙化现象。除此之外,因为开采造成非常严重的地表水污染现象,矿井当中含有的煤粉以及盐粉等等悬浮物,极大的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的进程[1]。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恢复和治理

2.1对现有环境的保护

治理需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为了能够对现有生产矿山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监测性的工作就需要矿山产生的废渣、矿石还有废石等等进行环境的影响性评估,尽量减少因为大气的悬浮物造成的污染现象。严格的监督相关煤矿企业在废水、废液还有废气的排放方面需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果是露天的开采就需要极大的进行剥离开采制度的使用,强化对一些危险性次生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治理工作,如果出现了一些巷道,就需要做好回填工作,已经发生的次生地质灾害也需要做好更加全面的治理,这样做能够更好的对地下的水资源进行保护[2]。

2.2矿山土地的复垦以及生态建设

首先,土地的复垦技术。这项技术需要在矿区进行土地复垦的研究,因地制宜,并且按照复垦的基本条件制定出不同的方案,复垦的植被应该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经济效益要高,另一方面是生态效益也要突出。土地的复垦能够对采空地区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地面的沉陷以及排土场还有闭坑露天的采伐,这些对于矿山当地环境的改善都有极大的促进性作用,还能够更好的恢复土地的完整性,强化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研究,让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有效的提升,也能够让矿区的环境得到更为全面性的恢复,保持土地的良性可持续发展[3]。其次,对露天煤矿的复垦方式研究。在露天的煤矿复垦背景下需要对不同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一种是农业资源的类型,例如,抚顺的西露矿,阜新海州矿等等。我国很多大型的露天煤矿都是处于东北地区或者是西北地区,这些地区的年均降水量不是非常大,但是也会有较多的蒸发,有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极大的阻碍了生态的发展。这些地区复垦的方向基本是使用有利形势的建设用地进行水产养殖以及粮食作物的种植等等,林业用地以及娱乐场所用地也可以建设,形成一个生态工程的多种利用形式。生态在重建的过程中需要秉承一定的原则,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地带进行恢复,不能出现类似的煤矿开发活动[4]。

2.3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坚持让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的策略,并且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体系,让管理体系能够更加有效的监督,制定环境影响和评价报告的制度。开展矿山生态的环境保护以及评价性工作,要有重点的区域还有地区,强化矿区的有效性规划以及管理,让地质灾害的评估更加有效和依法的进行。做好矿山的环境检测以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避免在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再出现其他的灾害,对于灾害及时的预防,一旦发生分析性质,做好治理措施。矿山土地的复垦力度也需要强化,让耕地和建设用地保持平衡,大力开展造地复田的活动,让矿区的走向综合性治理的方向上,强化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措施,严禁有毒的物质被排放到空气当中,强化废水中资源的有效使用[5]。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规划治理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上述措施之下还需要实施更为清洁性的生产策略,不断的降低污染的发生,尤其是对生产设计进行改进,能源和原材料的产出更加清洁,使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进行综合性的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存在,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也能够避免出现生产和服务的脱节现象。

作者:黄励 单位:平顶山市地方煤矿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赵文廷.矿山对生态环境的“黑洞与白洞”效应假说[J].四川地质学报,2013,14(3):325~327.

[2]王楷.矿山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发展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5(18):164.

[3]李海东,沈渭寿,卞正富等.西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损害与监管[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6,32(3):345~350.

矿山生态治理第2篇

关键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治理方案;方针政策

前言

集安市隶属于吉林省通化市的县级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隔鸭绿江相望,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西南与辽宁省接壤,北与通化市接壤。气候宜人,四季分明,风景秀丽,素有“东北小江南”之称。集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集安作为高句丽都城长达425年,目前,集安市已发展成为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诸多美誉的新兴旅游城市,2013年旅游综合收入实现15.7亿元,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旅游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拄产业,而自然生态破坏是我市当前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及矿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因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不但影响自然景观、造成污染环境,而且还会诱发山体滑坡,造成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因此,本论文主要从如何对一些矿山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治理等方面加以论述。

一、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安市现有生产矿山33户,其中露天开采19户,井下开采14户。废弃矿山56处,其中露天开采20处,井下开采的36处。采矿业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导致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尤其是露天开采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和破坏森林植被与自然景观,有的矿山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及城镇周边等,严重影响自然景观、旅游资源、文物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重要的基础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城镇的发展及环境的改善。某些采矿业如对建筑石料、石灰石、水泥配料和砖瓦用粘土等矿山资源的大量开采,与其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矿山固体废料的不合理遗弃堆放,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集安市报废的矿井达六七十个,大多没有经过整治,不但能造成人畜误入对周围居民产生危害,还存在着积水、储气等严重危害未来相临区域有用矿物的开发利用、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

其对周围这些不当的采矿造成的森林植被和景观破坏、良田毁坏、水土流失、侵占土地、环境污染、诱发地质灾害等,严重影响重要基础设施及其它资源的保护等,也直接威胁和破坏人居环境、加速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矿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环境质量的改善与提高,特别是在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严重破坏旅游资源、影响观瞻,制约了资源效益与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二、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合作

要共同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把加强我市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矿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环境保护局要站在全市的高度,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和组织矿山环境调查、规划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2、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与宣传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应当广泛深入地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育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保护其自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矿业权人、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共同参与,把这项工作做好。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矿山环境遭受破坏

矿山环保和恢复治理的好坏,需要有严格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支持,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段作为保障。矿山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生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市政府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新办矿山企业严格准入制度,要求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适应,遏制矿山企业乱挖乱采和低规模开采的现象,为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为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多年前已废弃的矿山和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由政府补助和企业分担;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谭绿贵,陆三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与生态修复,皖西学院报(2004),20(2):45~48

矿山生态治理第3篇

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矿山生态治理第4篇

辽宁建平县矿业开发时间长,开发强度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暴涨,在矿产资源开发巨大利益的驱动下,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迅猛增长,私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致使南部矿业集中地带生态环境系统严重失衡,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遭到急剧破坏。

1 建平县矿山环境现状

1.1 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据各所地质环境报表统计,截止到2011年末,我县由于采矿累计破坏土地面积1018.72公顷,恢复治理125.21公顷。一是各类矿山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排岩场和尾矿库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二是地下开采矿区不规范开采诱发地面塌陷破坏土地资源。

1.2 森林植被退化、水土流失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大部分铁矿和非金属矿均为露天开采,且具有分布集中的特点,矿山露天开采使经过多年绿化的青山变得千疮百孔,大量表土的剥离使原本生长在土层表面的树木、植被受破坏,粉尘覆盖范围影响了植物的生长,固体废弃物尾矿、矿渣的排放不仅压覆了大量的土地,也毁坏了原生植被,恶化植物群落的生存条件,使覆盖率低下。剥离层的废土石,在暴雨等不良气象因素的作用下,极易成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物源条件,并易于沙化,而使水土流失严重。

1.3 淤积河道,降低行洪能力。县内大部分铁矿选厂和尾矿库依河而建,他们占据河床、漫滩,使河流行洪断面减少,每到汛期大量尾矿和废渣土流入河道,增加洪水的含沙量,污染水资源,致使河床抬高,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 破坏地下水资源。矿床开采过程一是需要抽取地下水进行疏干,以保证正常开采;二是选矿生产需要大量抽取地下水,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地下水位下降,加重矿业开发地区干旱程度,导致地表植物枯萎死亡,农作物减产减收,同时间接导致生产生活缺水严重,被迫采取分时段供水措施。

1.5 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较多,主要是采空塌陷,滑坡、崩塌等。

2 矿山环境恢复难度大的原因

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留下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欠账。原因如下:

2.1 自然条件差,破坏性开采导致生态环境系统遭到破坏。建平县位于辽西地区,降水量少,植被覆盖率低,经过大规模掠夺性开采,生态环境表现就尤为脆弱,所以恶劣的自然环境大大降低植被恢复的成活率,进一步加大恢复治理难度。同时建平县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铁矿、膨润土矿等具有矿点多、埋藏浅、分布广泛等特点,所以在开采方式以露天为主,呈现满山采坑状态,长时间、大规模、掠夺性开采,极大地超出了地质环境的承载力。生态环境一旦失衡,环境恢复恢复起来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2.2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待加强。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多数为指导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着谁都可管但谁也管不好或不好好管的情况。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规范,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的实施,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得不到贯彻执行与有力监督。

2.3 采矿权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环境恢复意识差。部分矿山企业由于利益驱动,重开发、轻保护、逃避治理义务的思想依然严重,投入治理资金不足,致使治理速度赶不上破坏速度。

2.4 治理资金缺口大,尚未建立起规范、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多,治理责任不明确,仅仅依靠当地政府财政资金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虽然实行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达到制约破坏环境、督促治理环境的目标还有相当的难度。

2.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还有一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技术问题我们至今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比如怎样治理不会引发新的地质灾害,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标准等等。

3 对策建议

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

3.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不是国土一个部门的责任,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把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国土、环保、林业、水利、财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分工负责,协同作战,齐抓共管,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下级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以此提高各级职能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3.2 编制落实科学的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我们已委托地质部门对全县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正在制定建平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准备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3 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方案》审查备案后作为验收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收取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主要依据。凡未编制《方案》并备案、不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企业视为采矿证年检不合格,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停办一切手续。

矿山生态治理第5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矿山的开发,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威胁着生态环境,因此,对于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研究的重要意义

人口、资源和环境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三大主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促使人口的增长,人口与经济的增长又引起矿产资源的快速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引起一系列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最终导致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和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恶性循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威胁。

地质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矿山生产活动而造成的对地质生态环境的作用,使矿山地区的地境不利影响的事件。它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环境资源破坏三大类。

研究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促使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地质生态环境,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绿色矿业之路,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坍塌现象

大部分的坍塌去多为采空区域,由于该区的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分布较为广泛,所以该区的坍塌现象极为普遍。而这些坍塌区大多为赤峰市、呼伦贝尔市、包头市和乌海市等等,而且它们的坍塌面积均为930万平方左右,其中以呼伦贝尔市为最严重。其中,由于坍塌现象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占自然灾害的很大比例,所以解决坍塌事件的发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滑坡现象

由于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大面积的植被遭到破坏,一旦遇到大雨天气很容易出现滑坡事故;滑坡事故的发生极为容易对岸井田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滑坡后极容易形成坝体,倘若遇到大雨天气,将会直接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调查,全区因过度开采矿产资源而引发的滑坡共64处,而且主要分布在包头市的石拐区。

3、 泥石流现象

再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前,许多的废弃石头和废土都堆积在了沟边及河岸等处,而且这些废弃物尚无防护手段和措施,一旦遇到暴雨天气,这里的废弃物很容易在暴雨和洪水的冲刷下向下方奔流,从而演变成泥石流的发生源地。以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为例,其北部的大青山中有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再进行过度的开采后,其中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在遇到暴雨天气时,其废弃物便会被水冲到山下,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4、用水污染

再进行矿产开采时,许多采矿时抽出来的矿井水或是矿石在选治时用过的水源等都包含着许多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废弃的采矿用水会通过许多途径流入进地表水或是地下水中,从而对生活用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以内蒙古为例,其水资源受到影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巴盟、兴安盟和呼和浩特市等地区,这些地区的矿山选矿废水与废弃物大多会流进地下或是对地表水进行间接的污染,从而造成用水的污染。

5、绿化破坏

由于大面积的矿产开采,这对以草原而文明的内蒙地区的绿化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其中由于人为导致的原油外泄,而使得植被受到污染,从而使得大面积的土地出现沙化的现象,这对内蒙的地质及生态环境有着不小的影响。

6、矿产资源的开放会侵占大量的土地用地

据统计,我国固体采矿每年产生的排弃物都占有着巨大的比值,再由于这些废弃物没有其他的用途,导致了废弃物大量堆积的现象出现,从而使大量的土地面积被占用;再加上这些废弃物大多含有有害的化学元素,对于绿地和植被的破坏力很大,所以这些废弃物会间接造成绿化破坏、水土流失等诸多的环境问题。

四、主要保护措施及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增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建全和补充、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矿山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正在逐步加大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一审通过,《条例》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设置了法律约束和相关法律责任,以增强全社会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一些技术性的标准、规范也正在起草中,将为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2、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为了有效遏制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防治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必须抓紧开展全区矿山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摸清底数,明确各阶段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制定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采矿权人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矿区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规划制定中,必须保证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内容并落实相应的资金预算。要严格规划的执行,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合理、有序,切实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为实现以上目标,内蒙古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

针对内蒙古矿山环境的历史原因和现状,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解决老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采矿权人因采矿破坏地质环境的治理,并以此作为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建设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4、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

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技要先行。要开展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研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高对矿山生态破坏、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试点,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矿山企业采、选、冶工艺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特别是对那些危害面大、程度严重的矿山实行跟踪监测,使污染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蒙古已经着手选择自治区有代表性的元宝山大型煤炭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治理试点的立项工作。

5、建立新机制,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机制,是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1)科学技术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科技为资源合理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内蒙古乌达煤矿是自治区重要焦煤生产基地,年生产能力410万t,有坑口洗煤厂3座,年入洗能力240万t。该矿山自60年代初发生煤层自燃,已造成相当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矿山环境问题。

(2)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首先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抓起,规划是防治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的基础。对于已形成的矿山环境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综合治理目标和措施,逐步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实现。

(3)建立矿山环境准入制度。建立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是减少矿山环境遭受破坏的有效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仅对新建矿山设置了环境准入制度,同时对一些老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迅速,大量的矿山被开发掉,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及其他各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同时也存在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解决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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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文圣,张志权,蓝崇钰.中国矿业废弃地的复垦对策研究[J].生态学,2000.

矿山生态治理第6篇

【关键词】矿山资源;地质环境;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原则;现状;矿山开采;水土流失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对矿产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进而推动了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因矿山开采导致地质环境破坏问题与经济发展间的矛盾也日益激化。随着21世纪的到来,因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提升与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如何实现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达到该目的,必须对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加强矿山自然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从全面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用出发,统筹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达到生态环境恢复、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原则

伴随21世纪的到来,人类进入了全新经济时代。在该经济环境中,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逐步转变为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分析,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支撑资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始终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原则,全面提升矿山开采技术水平,实现市场经济环境竞争的有序性。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在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需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出现的事前防止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以此对矿山地质环境出现的新问题加以遏制,并对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积极治理与恢复,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中出现的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2、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应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协调性,将传统粗放开采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不仅要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性、有序性,还要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加以保护,达到人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具有保护的义务与责任。在开发矿产资源时如单位或个人存有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都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并做好损害补偿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则具有优先开发矿业废弃地的权力,更具备相应的经济效益。

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

根据矿区所在地经济发展具体情况及矿山地质存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目标的合理制定,应将工作重点突出,做好重点治理工作,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充分结合,确保其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开发矿产资源必然带来一定地质环境问题,该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具体如下:刘云山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郑州450016第一,植被、景观破坏,打破矿山区域生态平衡。废弃矿山采场多在中心城市周边、交通干线两侧暴露,采区岩面、植被不长,将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全面开展,通常选取多种植被恢复技术,实施生态修复,已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二,水土流失、污染环境严重。采区岩面、堆放废渣不规范,将导致水土流失问题加剧,特别是严重地区因水土侵蚀已呈现出冲沟现象,大量淤泥塞积溪沟,致使土地涵养作用的丧失,并严重破坏生态结构。采区、碎石区碎石粉尘到处飞散,不仅导致空气内固体颗粒悬浮物含量增加,造成空气污染,更加大了地质环境保护的难度。第三,安全隐患多。部分矿山开采没有严格遵循相应规定,如由上到下、分台阶开采,导致开采具有较为陡峭的坡度、较大的岩面落差,进而增加边坡的不稳定性,产生滑坡、崩塌等安全隐患。第四,土地侵占与破坏。大部分采石场都需若干个碎石场、尾矿堆放场地,这都需要占用土地,并会对土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第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现阶段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企业虽已缴纳恢复治理保证金,但在生产成本内其所占比例较小,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后,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矿山设计论证环节

第一,分析矿山开采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由矿产资源整体规划、资源存储量保障程度等方面对选址的合理性加以确定,全方位分析、比较矿业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程度,为矿山规划进行相关材料的提供。第二,为避免生态环境破坏,需有针对性地进行先进采矿、选冶工艺的选择,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设计充分结合,对矿山闭坑后矿地的最终利用作用进行设计,对预设最终利用作用所使用的资金进行测算,严禁与准入条件不符者进行矿业开发领域。第三,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制度进行全面执行。并与矿产资源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等相结合进行项目评价。

2、矿山开采生产环节

该环节主要以实现矿业活动规范化为目标,尽可能降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并从根本上对已出现的问题加以科学治理。以此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水平进行有效提升,并对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实现矿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绿色矿山的创建,要求必须对采矿、选冶工艺加以优化,确保开采方法与技术装备选择的正确性,尽可能降低资源存储消耗,对矿产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全面提升矿业资源利用率。实现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大力开展,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低耗、高效合理利用。选取由上到下水平台阶式作为露采矿山开采方式,对开采坡度、高度、台阶宽度等严格控制,并在矿山开采生产时做到恢复矿山环境及矿地利用预设功能的工作,保证能够有效恢复治理矿山环境。如矿地可用于建设用地,可根据建设用地规定实施矿山开采及管理,并做好相关工作;如矿地所在位置可用于景观改造,应将其功能充分展现到采矿过程中,以此对景观价值岩石加以保护;如矿地可用于农地复垦,需在矿山开采时对表土积累加以重视。矿山加工阶段,应重视工业用水循环问题,做到废水零排放,有效利用收集粉尘,对暂不能有效利用的废渣需做好合理堆放工作,避免水土流失。同时,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采矿废石、废渣及尾矿的管理,防止其自燃、溢流、渗透、垮塌。废石、废渣、尾矿堆放场应当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提倡少排或无废石、废渣采矿。现阶段大多数大中型矿山企业都选取生物药剂添加凝固、淤泥干化离心及泥沙分离技术,对尾沙实施多层次回收,并净化废水,实现水循环利用。或进行封闭式加工厂房的建设,避免粉尘对外排放,并将吸尘设备设置于粉尘集中位置,实现有效回收、处理、利用粉尘的目的,并对粉尘污染进行有效降低,这样不仅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作用,更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有效提升。

3、矿山闭坑终结环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提升为矿山闭坑终结环节的重要目标。利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修复,可达到开发前后环境扰动最小化与生态再造最优化,矿山用地再次利用的作用。但必须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要贯穿于整个采矿过程,不能只用于闭坑矿山。针对生产矿山,需根据论证环节对矿山用地预设功能开采进行设定,规范作业、严格管理,由源头上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处理;针对闭坑矿山,需因地制宜,对矿山土地占用的规划用途进行有效确定,实现环境生态治理,为矿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选取“边坡生态复绿、土地平整复垦”治理方式,可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最大限度消除,通过乔、灌、木有机组合可形成层次分明的绿化地,并利用复垦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如选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可有效结合矿山治理与景观建设,不仅能够取得良好的景观成效,还能有效治理矿山边坡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此拟订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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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治理第7篇

关键词:矿山 地质 环境 治理

矿山开采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发生一系列改变,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提高到非常重要的程度。作者通过实践,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看法。

一、立足于地质条件,分析客观环境

1. 收集矿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资料,调查、阐明矿体赋存特征,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破坏,以及矿山地质灾害等问题。

2. 分析矿区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育程度、表现特征和成因。各种环境问题对人员、财产、环境、资源及重要建设工程、设施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状况及效果;矿山环境问题的防治难度进行分析。

二、评估论证,提出综合治理内容、技术方法和措施

1. 结合评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预测矿业活动可能产生、加剧的环境问题和矿山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对其发展趋势、危害对象、影响程度和防治难度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2.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结果,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内容、技术方法和措施。

三、明确治理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防治的总体目标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有力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表景观。

四、确定治理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恢复矿山植被、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保护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

1. 原废旧竖井治理区

矿山规划在采矿阶段可利用于水位、水循环、水动态观测点,但应分期分类进行治理,采用回填平整,在采矿闭坑后达到稳定原始地貌,恢复植被,回归生态地质环境,达到可持续再利用程度。

2. 预测地面塌陷区

在上部,对以往开采遗留的露采坑,要就利用废石堆铲高填低进行回填、后期覆土并恢复植被。

在下部要密切观察采空区与引发地面塌陷的隐患,如发生地面塌陷(沉陷)要利用干选废石进行以回填为主的综合治理。

3. 采矿废石场治理区

采矿废石要集中堆放,预期存量较少,这些废石将分期回填到废旧坑井内。采矿结束后,应将废石纳入全矿区整体治理的规划中,达到恢复自然生态的程度。

4. 综合治理

封堵矿井拆除临建、平整土地,统筹规划地貌可利用景观。恢复全矿区范围地形地貌,统筹规划地质环境。

五、治理方法具体

1. 方案重在落实,切实改善采矿活动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审批后的方案由矿山企业组织实施,并受当地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保证全面完成各项治理措施,必须重视并完成以下工作:

(1)矿山企业应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组织领导体系,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项目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组织学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矿山管理人员和采矿人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2)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技术标准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措施;当地国土部门定期对方案进度、质量、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实地监检查。在监督方法上采用矿山企业定期汇报与实施检查相结合,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手段促使方案的完全落实。

2. 技术保障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技术工程,技术性强,为达到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矿山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设计单位联系,沟通,按照要求实施,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的。治理方案所应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技术和植被恢复等各项技术在我国属于比较成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技术,在我国许多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都有应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

此外,方案编制的过程中广泛吸取各地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面的经验,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在崩塌、滑坡灾害治理、挖损区治理、压占区治理、植物物种的选择、种植管护技术等方面提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方案措施,为本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奠定技术基础。

3. 管理保障措施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后期管护工作,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实效。

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深入开展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政策、法规教育,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富兴砂石料场建筑用石料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2010.4,p52-53.

[2]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凯拓金矿前湾兔采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2009,7,p41-42.

矿山生态治理第8篇

(一)坚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先导,政策措施为保障,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规划提出的限制开采总量的矿种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压缩矿山数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坚持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规模生产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促进矿业结构的优化,提高开采和加工技术水准,开发新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坚持“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聚集”的原则。严格按照“鼓励、限制、禁止”三区划分方案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我县矿业布局合理,矿山设置科学,资源开发有序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主要目标。

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在我县行政区内开展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鼓励社会投资者开展陶粒页岩、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工作。

2、项目安排。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及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一)

(2)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二)

(3)吉林省*县太平山油页岩矿详查(三)

(4)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一)

(5)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四)

(6)吉林省*县—农安地区油页岩矿详查(五)

(7)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一)

(8)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二)

(9)吉林省*县—杨大成子油页岩矿普查(三)

3、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登记的范围、时间、矿种、勘查施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是否按照提交的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资金投入;是否按勘查登记的内容进行勘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抢占地盘、擅自滚动勘查开发、边探边采等非法行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主要目标。

严格控制矿产开采总量。20*年,石油产量、天然气产量、陶粒页岩产量、砖瓦用粘土产量、建筑用砂产量分别限制在6万吨、1.2亿立方米、1万吨、19.2万吨、12万立方米,矿泉水开发总量要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2、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坚持油气开发并举。立足低渗透、低丰度、低产量、低效益储量的现状,加大开发中的科技投入,将油田含水上升率控制在1%以内,同时大力推广三次采油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原油采收率和产量,保证老油田保持较好的稳产水平,新建油气田产能实现定额目标。紧紧抓住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争取项目,加速石油炼化由燃料型向综合化工型转变,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石油开发的综合效益。

鼓励陶粒页岩开发。积极扶持永久镇陶粒页岩项目开发,争取20*年投产。进一步增加科技含量,使开采回采率提高到90%以上。

在保证建筑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严格限制现有砖瓦用粘土矿的开采。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砖瓦用粘土矿。逐渐关、停、并、转现有砖瓦用粘土场。按照规划要求,20*年底前,关闭资源濒临枯竭的砖厂,对这些砖厂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要通过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储量块段管理严格限制砖瓦用粘土的开采总量。

适当控制建筑用砂的开采。按照集约化开采的原则,实行限量开采,防止资源浪费。

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方法、技术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采选工艺设备,提高采选技术水准。重点提高优势、特色矿产品的采、选、加工工艺水平,降低初级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加强精细加工产品开发并逐步提高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研究攻克贫矿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对油页岩、膨润土、泥炭等贫矿的开发利用进行技术攻关。

加强监督管理,使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山资源。生产矿山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健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按《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年度资源储量报表、相应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调控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加强采矿权市场建设,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矿山规模和布局,使矿山企业适度集中,布局合理。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20*年全县砂厂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调整为每年3万立方米以上,陶粒页岩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矿泉水的最低开采规模要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对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新建、延续、变更及扩建矿山除符合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外,还必须严格符合规划中所规定的开采准入条件。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主要目标。

初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生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50%以上,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

2、实施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同时,必须存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为准。同时要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共同管理。

3、加强生产和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20*年底前,开展全县范围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制定20*年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计划。20*年底前,要重点加强对各砖瓦粘土矿区、旱砂矿区的生态环境整治。

对于生产矿山,必须制定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鼓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有计划地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要下达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单,过期3个月仍不开展工作的要收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不执行矿山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矿山环境并造成环境进一步严重恶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对遗留的闭坑矿山,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快恢复闭坑矿区生态环境。砖瓦用粘土矿闭坑后留下的采空区,以土地复垦为主,恢复整治为经济林或改造为耕地。

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在全县培育3个示范区:

(一)*县三青山镇机砖厂粘土矿区土地复垦;

(二)*县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三)*县原二里界乡机砖厂粘土矿区环境治理。

以上矿区治理总面积21.3公顷。以*县机砖厂作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矿区。

对于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规划中确定的新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意识,严格按规划规范行政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明确负责规划管理的职能科室,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实施在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要与我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年度安排相结合,与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相结合,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矿山变更或延续等,要认真做好规划审查,提出规划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