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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2 16:37:14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1篇

摘要:劳动教育是大学生成长的重要基础,但高校劳动教育长期受到忽视。在大众创业和高考招生“双轨制”改革背景下,重视劳动教育,有利于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可以采取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劳动教育课程、由学生承包校内服务型岗位和加强家校合作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教育;缺失;意义;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005-02

一、高校劳动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国内部分高校开展了劳动教育活动,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比如南昌大学在2014年9月1日在全校推行学生“自主保洁”,活动开展不到一周就遭到抵制,学生反对的理由主要是交费了就该享受服务,不该义务保洁;2015年贵州师范大学在全校推广劳动教育,通过义务劳动和有偿劳动相结合的形式,净化、美化了校园环境,增强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和劳动意识。上述案例总体上反映了我国当前高校劳动教育的状况,即:

(一)劳动教育普遍缺失

高校几乎没有开展劳动教育。劳动教育没有列入国家教育大纲,导致高校普遍没有开设劳动教育课程。部分开展了劳动教育的高校存在劳动教育缺乏计划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制度、师资、组织和场地保障薄弱,课程的教学计划不明确、教学内容单一、与学生专业和兴趣结合较少,实践教育缺乏、有劳无教和无用劳动等情形。

(二)大W生综合素质欠缺

1.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相对较差。大学生身体素质下降。《2010年国民体质检测公报》指出“大学生的耐力、速度、爆发力、力量素质继续出现下降”[1],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太少;大学生心理素质较差。主要表现为意志薄弱、依赖性强、情绪不稳、承受能力差、不适应环境等,容易因情感压力、学业压力和就业压力等导致抑郁乃至自杀。

2.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薄弱。在应试教育环境及较大的就业压力下,大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学习目的比较功利。由于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理论教育“窒息、摧残和扼杀创造性的禀赋和才能”[2],导致大学生的创新能力较为薄弱。

3.自我中心意识普遍较强,人际关系紧张。多数大学生从小脱离劳动,养成了自我中心意识,不懂得尊重和感恩。此外,由于升学和就业竞争激烈,导致一些大学生变得自私、冷漠,加剧了人际关系紧张。

4.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素养较差。大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不强。家长和学校长期忽视培养学生的生活技能,剥夺了学生发展生活技能的机会,导致许多大学生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由于缺乏劳动技能训练,学生缺乏认识自己的能力和相关规划,导致就业困难和不适应工作,需要重新培训才能适应工作。

二、高校劳动教育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综合素质欠缺与劳动教育长期受忽视和缺乏相应的开展条件有密切关系。

(一)应试教育模式的单一评价机制是导致劳动教育长期不受重视的主要原因

高校重科研、轻教学和育人的办学导向使得劳动教育不受重视。高校的招生指标和教学经费等与科研项目挂钩,导致大部分高校关心教学基础设施和设备投入、课题申报等可量化的硬件指标,不关心软件建设。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初次就业率的考核导致削减课外实践活动。一些高校为了抓就业率,到大二下学期就会“鼓励”学生减少社会实践,准备各类考试。

(二)招生规模扩张迅速是导致劳动教育缺乏现实条件的重要原因

由于高校扩招太快,教学基础设施和管理跟不上学生的需要,开展劳动教育缺乏相应的现实条件。由于劳动教育没有纳入考核,高校开展劳动教育需要付出大量的人、财、物资源以及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而进行理论教学的成本较低,导致许多学校没有开展劳动教育的动力和压力。

三、高校开展劳动教育的意义

(一)劳动教育是促进人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

教育与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是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成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3],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指出,“教育与生产一体化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这样做可以造就更熟练的劳动力,而且使教育与日新月异的劳动条件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并且有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4]劳动教育是促进人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教育要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应使“智育、体育、德育、劳动教育和审美教育深入地相互渗透和相互交织在一起,使这几个方面的教育呈现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过程。”[5]他特别强调劳动教育的作用,明确指出,“劳动以外的教育和没有劳动的教育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6],通过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情感,充实精神生活,为生活做好准备,成为一个身心健全的人。

(二)劳动教育是我国历史上的一条可贵经验

我国历史上一直比较重视劳动教育。中国古代社会有“耕读传家”的传统,强调读书的目的在于“经世致用”,重视“知行合一”的教育方法。如《曾国藩家书》把曾氏家教的内容总结为八个方面:猪、蔬、鱼、书、早、扫、考、宝,其中养猪、种菜、养鱼、扫除等属于劳动教育。新中国成立后重视在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如1994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第二十条强调指出:“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进一步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紧密结合”。可见,从历史经验看,割裂教育与劳动的联系会对人才培养带来不利影响。

四、高校开展劳动教育的对策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2篇

目前我校在校大学生是九十年代后期出生,根据不完全统计我校在校大学生38.7%的为独生子女,42%的非独生子女年龄相差大于6岁。他们的成长伴随着互联网,接受到的信息量大,在满足学生的精神需求的同时,由于其分辨是非能力不强,导致学生出现浮躁、急功近利、以自我为中心等不良倾向,甚至被部分学生认为是信仰缺失的一代。“三爱”教育是教育发展的提炼凝结。由建国初期的国民公德发展到对学生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2013年将“五爱”凝结为“三爱”,是学校的培育主体内容更加明确,更加有执行性。由于受到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号召学生的集体意识,团结意识,凝练学生的凝聚力,学校在“三爱”教育的基础上加上“爱学校”。

2“四爱教育”的内涵和外延

“四爱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梦在校园内培养的新途径。把“四爱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在校园内的体现。发展好“四爱教育”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培养,对大学生素质教育有极好的推动作用。学习可以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养,为人生储备知识和能力。倡导爱学习可引导提高学习兴趣,提倡科学学习方法,使学生养成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学以致用,举一反三。将医生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的融入爱学习中,利用医生职业道德引导爱学习,利用爱学习树立医生职业道德观,实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共同达到教育目的。劳动创造财富,倡导爱劳动,在培养劳动情感的同时锻炼身体,并引导理性认识劳动者,推动艰苦朴素精神,倡导节约意识,在劳动中收获,收获中激励劳动。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技能型人才,因此在劳动中强化技能训练,将劳动和实训有机融合,共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爱学校、爱祖国是培养集体意识,凝练民族精神,有国才有家,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融合,引导学生母校是职业发展的基础,国家是生活安康的基础。因此通过融合督促学生爱国情怀。

3四爱教育的实施策略

3.1宣传

将四爱教育活动内容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相融合,在校园内形成四爱教育的氛围,充分发挥宣传栏、班级板报、校报等传统校园传统宣传阵地宣传。在校园内形成四爱教育的氛围。开创新的宣传教育阵地。对着移动网络的普及,新媒体成为新型的宣传阵地。为开创新媒体能够最大发挥宣传效果,最好的使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是宣传生活化、接地气,首先寻找共同语言,例如医专美食、社团活动、军训风采等学生喜欢的话题,等学生逐步接受该宣传形式以后,逐步将正能量,国家政策等,利用学生能够接受的手段,洗脑赢心,最终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

3.2模块化实施模式

3.2.1与教育目标相融合的学风建设模块医学类高职院校培养目标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医学专业人才,树立学生学习目标,加强结合职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构建“以思想教育为导向,以职业教育为目标,以强化技能为基础,以严格纪律为保障”全方位推动学风建设。将医学生“治病救人”的职业教育融入到“四爱”教育中,使其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树立积极学习观念,从学生身边寻找典型,充分利用国家奖学金,学生党员等选拔和宣传方式,使学生找到学习目标,建立以“学习为荣”正面引领作用,提高学习专业技能的学习积极性,达到促进学风建设的目的。不断培养学生求实创新、勤奋好学、医德医风的思想品德素养。

3.2.2接近学生生活的劳动养成模式“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因此劳动的养成要由小到大,由个人到集体再到社会。通过宿舍、教室卫生的打扫,到校内劳动课的实施等措施,鼓励并引导学生树立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意识,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凝聚学生的团结力和向心力,发挥学生的集体意识。通过有效的义诊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学生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磨练学生的意志,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和文明行为的养成,增强学生的团结协作,使广大学生鞭策自身行为,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劳动成果。逐步树立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团结友善的思想品德。

3.2.3与事业发展相融合的爱校护校模块大学是学生事业发展的起点,作为第一次接触医学专业知识的地方,母校可以说是学生的“第二个身份”,因此为促进学生爱校护校意识,应该将其与事业发展相融合,通过学校史,知校情,引导学生爱校。全方位实施“感恩”教育,营造“感恩”文化。让学生在“知恩、感恩、报恩”的系列活动中养成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孝敬父母、热爱生命、关心他人、回报社会的崇高道德风尚。构建和谐奉献、感恩诚信的高尚品德。

3.2.4与当地人文相融合的沂蒙精神模块社会是最好的人生教师,每个地区有其特有的文化氛围,因此结合当地人文特色教育在校生事半功倍。作为沂蒙老区,将沂蒙精神融入学生的教育中,逐步感受历史氛围,充实爱国情绪,珍惜当前生活,营造“爱国”文化。从树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引导学生树立感恩社会,把个人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逐步形成爱国意识和友善待人。

3.3采用点线面突破方式全面推动素质教育为确保“四爱教育”长期有效的实施,其活动形式尤为重要。结合四爱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国梦教育需要,四爱教育形式要寻找准确的突破“点”,充分挖掘学生兴趣点,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同时期的突破“点”要始终贯穿一条“线”,着眼于医学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需求,切实发挥四爱教育的长效性,最终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面”,树立学生正确的三观,完成高职院校人才目标。

3.3.1准确的突破“点”活动的主体是学生,因此要准确找到活动形式的突破口,应从学生自身特点出发,根据学生活动空间、关注问题中心、认知途径、个性张扬等特点,结合在校期间工作安排,例如课堂纪律检查、党员发展、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大学生科技文化节等活动,组织具有鲜明特色的“点”活动,例如到课率检查、无手机课堂、劳动课、祊河大讲堂、党课培训等“点”活动,并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督促各个活动点长期有效的组织,确保活动发挥最大化实现教育目的。

3.3.2贯穿一条“线”“点”活动要合理安排,否则会形成一盘散沙,削弱了教育目的,因此在“点”活动的安排上要围绕着四个模块,结合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特点,本着“大一是养成教育为主,大二以成才教育为主,大三学生以就业教育为主”,合理安排“点”活动的组织时间和参与人员,使“点”活动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每个时期,真正将“点”活动贯穿一条“线”。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3篇

二、基本原则          1.实践性原则。劳动教育应以动手操作为主。要有机的结合学生所从事的劳动内容和项目,进行知识联系与渗透,做到手脑并用,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劳动态度,对劳动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较快的掌握知识、技能和技巧。   

      2.综合性原则。根据劳动课的综合性特点,劳动课必须按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三个要素对学生进行素质的综合训练。  

      3.迁移性原则。劳动教育的过程,是德、智、体、美、劳互相渗透:知、情、意、行和谐发展的育人过程,因而要把学生劳动转化为劳动态度,把劳动实践转化为劳动习惯,并内化为稳定的心里品质和劳动技能,形成能力和迁移。   

      4.量力性原则。劳动教育受学生身心发展所制约,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和成长经历,选择学生力所能及的无毒无害、无危险的劳动内容和项目,并严格控制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还要根据各系部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劳动项目,不影响教学与教育计划。      

      5.时代性原则。劳动教育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但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区培养人才的需求出发,更好地体现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这就要求创造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实施要求1.劳动教育要从保障社会主义教育性质这个角度去实施。

教育工作者都要清楚地意识到,劳动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是保证社会主义教育性质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2.劳动教育要从学生的健康人格成长这个角度来实施。

如果孩子从小就抱有不劳而获的想法,他将来必定会非常自私,那样是不会真正幸福的。如果一个人一生都没有体会到劳动的意义,人生将是非常悲哀的。而引导孩子过有创造性的、充实的人生,能够拥有健康的精神人格,是不能离开劳动教育的。

3.高度重视劳动教育,教师的教育观念要跟上去。

现在有好多社会病态其实是因为人们看待劳动的观念出了问题。要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有良知、有责任感的教育工作者,就应该责无旁贷、高度重视劳动教育。

作为教师,一定要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教育观,要考虑有创造性地去推进劳动教育,不能把劳动教育又变成另外增加的“课业负担”,而是要思考如何把劳动教育和其他科目的学习联系起来,形成综合学习的课程形态,让劳动教育成为激发孩子学习动机、巩固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

4.劳动教育要充分考虑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

这就要求各系针对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制拿出切实可行的劳动教育方案,以系部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5.劳动教育要循序渐进,由弱变强,逐渐规范,成熟,发展,壮大。

从先搞好个人卫生入手,做好宿舍劳动卫生,完成班级劳动卫生任务,协助家长熟悉家务劳动,服从校内劳动教育要求,积极参加校外劳动实践,主动投身志愿者服务,奉献社会,提升自我。

五、劳动教育的途径 

1.开好劳动课。

2.开好主题班会。

3.各系部开好家委会。

4.组织开展家务劳动、校园劳动、校外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劳动实践活动。

    具体实施措施:

    1.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劳动课教学计划,列好课程表,选派好劳动课教师,规定好时间,可以一月安排一次,也可以一学期安排一次,逐步完善学生劳动教育过程。

    2.由班主任组织开好主题班会,给学生强调: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学生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形成积极的劳动教育氛围。(明确标准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个人卫生:洗脸,漱口水,洗头,洗脚,洗澡,洗衣服,洗床上用品,自己动手洗净叠被,压出线来。

公共卫生:宿舍、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扫地、拖地、物品摆放和清洁整理等。

3.各系学生科召开家委会,充分利用家长、家庭劳动教育的资源,对学生适时进行劳动教育。(明确要求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家务劳动:房间、庭院的清扫,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清洁和维护,帮助家长洗衣做饭等,在家长指导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

4.学校将把整个校园按条块状分配到系部,作为定点学生劳动教育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校园内劳动教育区绿地养护,保洁。锄地、拔草、施肥、剪枝等。让学生放手去做,即便刚开始有点破坏,也在所不惜。也要完善对学生的劳动素养教育,让学生体会劳动过程,培养学生对母校一草一木的感情。我们将把操场、学术报告厅整理及卫生保洁作为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培养学生自我服务意识,教会学生为人处世思维。

5.参加学校组织的、没有商业渗透的校外劳动实践。

6.主动投入志愿服务,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创建争光添彩。  

具体实施过程需要做到 “四结合”:  

(1)课内外结合;

(2)校内外结合;

(3)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  

(4)日常劳动和集中劳动相结合。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4篇

[关键词]外聘教师 队伍建设 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内涵界定

1.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定义。关于外聘教师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由各院校从社会行业、企业聘请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业技能,较好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和讲授能力,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编制外教师。

2.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备双重能力。高等职业院校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教学能力。也就是说外聘教师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既能干又能讲。第二,接受编外管理。本文所提到的外聘教师接受编外管理,即他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不占外聘高职院校教师的编制。第三,存在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各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问题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上来看,《教师法》第七条列举了所有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列举了所有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对全体教师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职业教育法》共四十条,只有第三十六条提到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提到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立法,仅有对所有教师权利义务的笼统规定或对建设外聘教师队伍的指导性规定,对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存在缺失,对外聘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

从政策上来看,教育部以及有关部门未对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政策针对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从经费投入上看,目前国家给教师的工资拨款仅限于编制内教师,外聘教师经费完全由院校解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优秀外聘教师的引进。

2.学校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聘教师合同管理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对专职教师采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与企业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经验有待积累,常见的问题有:一是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区分好劳动、劳务、劳务派遣三类聘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高职院校对所有聘用合同实行“一刀切”管理,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合同的优势,没有针对不同情况、能力的外聘教师签订不同合同,有可能出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几率增大,全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外聘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第二,外聘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险权有待保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少数高职院校或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拒绝或回避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与政策,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对于很多兼职外聘教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

对于第二种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工伤事故认定要看三点: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但是许多兼职外聘教师并未得到双重工伤保险的保障,如果在兼职单位出现事故,很可能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认定,容易产生纠纷。

除社会保险权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应享有的工会权、公积金等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没有给予实现,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机制、晋升发展等方面也无法满足外聘教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稳定。

第三,外聘教师实现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外聘教师的来源主要包括其他院校教师、在校研究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后两种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虽然他们可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有些外聘教师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好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教育学基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生心理,不了解高职教育,有时很难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严重时会影响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能干不能讲。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接受教育教学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外聘教师也不例外。实践中,有时是学校忽略了外聘教师的培训,有时是外聘教师不愿意花时间接受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

第四,外聘教师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待加强。外聘教师的待遇除了按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工资外,一些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等都不完善,同时其受聘期间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也缺乏多样化的考核。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使得外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大多数外聘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时,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没有归属感,难以形成较强的责任感。尤其很多外聘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授课时间很难按照常规教学进行安排,而只能按他们的空余时间进行调整,教学管理起来就比较困难。稍有小事就停课,调课频率过高,打乱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程度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甚至危害到高职院校声誉。

三、关于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建议

1.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十八年来,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在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外聘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显得相对陈旧与滞后,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亟须进一步完善。

外聘教师是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认证、培训教育、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外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建立一套包括聘任、考核、福利、职务评定等制度在内的可操作的、有实效的外聘教师管理法律规定,把学校真正需要的能工巧匠招聘进来,从源头上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2.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企业提供优秀师资。校企结合,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设备紧缺、实训基地匮乏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元”,企业提供优秀人才担任实训教师,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而彻底摆脱职业教育“纸上谈兵”的状态,大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一方面,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没有赋予企业在投入到职业教育后可以享有到的权利。对企业既没有利益的激励也没有责任的约束,是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一头热”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改革职业教育法,而是要对相关法律作整体修订。比如,必须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鼓励企业提供优秀的员工担任职业教育的实训师资,提供一定实训岗位等,运用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

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外聘教师社保权益。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允许一个人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不允许一人多户存在,这当然有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方便社会保险管理的优势。但就工伤问题而言,兼职、外聘劳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容易产生纠纷,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笔者认为:允许兼职外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统一账户,通过技术处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头缴纳社保费用,给予兼职行为合理的社会保险权。这样既可以给予外聘人员经济激励,又可以提高外聘用人的规范化,进一步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士投身职业教育,加快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4.完善聘用合同依法管理,建设激励约束双重机制。第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与诉讼的发生。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管理外聘教师,保护外聘教师社会保险、工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包括评价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实施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侧重于诊断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果评价侧重于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胜任度的考核,以作为对外聘教师奖惩和继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培训培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技巧、教育心理学知识、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等。培训方法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教研室活动、专兼职教师结对等形式。以此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解聘退出机制。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外聘教师的意愿和不同表现合理约定聘用期限。高职院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参考文献]

[1](德)克里斯托弗·福尔.1945年以来的德国教育:概览与问题[M].戴继强,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李进.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的法制思考[J].云梦学刊,2011(7).

[3]黎建飞.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劳动合同立法[J].法学家,2009(6).

[4]秦国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0(2).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5篇

关键词:马克思;职业教育;新疆;高职教育

1847年,马克思和恩格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应该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关于学校的一段中,至少应当把技术学校理论的和实践的和国民学校联系起来提出。”“工人阶级在不可避免地夺取政权之后,将使理论和实践的工艺教育在工人学校中占据应有的位置。”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论述教育是现代工业生产的必要条件时,进一步提出教育具有经济效益。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对职业教育的论述,尽管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但其中蕴藏着丰富的职业教育思想,尤其是其教育经济价值思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快推进新疆高职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教育经济价值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教育是生产力,教育具有生产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认为:“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联系和它不断更新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①马克思认为,教育对生产力再生产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一是教育可以使人由一般劳动力发展成为专门的、发达劳动力;二是教育可以改变劳动力的性质和形式,使人更适合生产变革的需要;三是教育能够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的结合,生产力的扩大再生产得以实现。教育虽然不是创造物质产品的劳动,但教育会生产人的劳动能力,教育所产生的劳动能力,在劳动者参加生产劳动中会创造物质产品,所以,教育劳动是具有生产性的劳动。马克思主义关于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教育具有生产性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纠正了教育仅仅是一种消费,不具有生产性的错误观点,为社会人力资源的开发以及各类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

(二)教育投入是劳动力成长和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人获得一定劳动技能和技巧,成为专门的、发达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而这就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马克思的论断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活动需要一定的花费,这种花费是在教育过程中,需要支付或消耗的商品等价物,这种消耗或支付,使得一般的劳动力成为专门的劳动力,教育费用在教育服务中不可缺少,教育的费用“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或再生产”的费用之中。

(三)教育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时指出:“这个商品具有一种独特的特性:它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一种产生价值的源泉,并且在适当使用的时候,是一种能产生比自己具有的价值更多价值的源泉。”①马克思从生产劳动资本增殖本质的视角分析了教育劳动的生产性。马克思认为,教育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人的劳动能力的特殊性发挥作用实现的。教育会产生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会创造出超过自身价值的新价值,因此,教育具有了经济效益。实现教育经济效益的条件,是受教育者必须投入到生产劳动中去,在生产劳动中创造新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高于其自身原有的价值。马克思关于教育产生经济效益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基础上的,给人们揭示了教育经济价值的真蒂。

二、马克思职业教育理论对新疆高职教育发展的实践思考

截止2015年,新疆共有高职(高专)院校26所,在校生11万余人,占据新疆普通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加快推进高职教育发展,对于加快新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以及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马克思职业教育理论关于教育经济价值学说审视新疆高职教育,显然,高职教育是具有高社会发展价值和高素质生产性劳动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年均培养、培训专门技术技能型人才超过十万人次;高职教育发展经费保障,主要来源是学费和生均拨款;投入高职教育具有生产性,毕业生参加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一般高于培养他为其支付的商品等价物,即教育成本。因此,加快推进新疆高职教育发展,需要加大改革创新,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增大受教育者的本身价值,扩大他们所创造价值与投入的差额,从而体现高职教育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一)新疆高职教育竞争力有待提高

新疆是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既有长期积累的历史原因,也有区位因素等客观原因,其中教育较为落后是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党和国家对新疆教育事业实施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如中央国家部委及19个省市支援新疆的重要方面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0个援疆省市50所职业院校对口帮扶新疆南疆四地州的50所职业院校,使新疆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但从总体上看,高职教育仍是新疆高等教育领域比较薄弱的环节,从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投入等方面进行评估,新疆高职教育的竞争力,在规模、质量、经费及效益上与内地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增强新疆高职教育竞争力,需要在扩大高职教育的规模、增加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产教融合的新疆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方面着力。

(二)新疆高职教育需要完善投资体制机制

高职教育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高职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其运行既要有计划,又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市场规律。目前新疆高职教育仍以政府投入为主,高职教育学费标准偏低,高职院校纳入生均拨款时间晚(多数院校在2012年),尚未形成多元的投入格局,投入远不能满足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求。加快新疆高职教育发展,一方面要提高高等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总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适度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提高生均拨款标准,保持高职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要加快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高职教育,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高职教育,加快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投入机制。可以尝试通过公办高职院校引入社会资本,民办高职院校引入国有资本,公办民办高职院校委托管理,PPP共建高职院校基础设施等方式。

(三)新疆高职教育需要加快推进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代职业教育完整体系包括中职、高职、高职本科乃至更高层次。相较内地发达省份,新疆虽然有“五年制”中高职融通职业教育以及“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的实践,2016年又探索启动高职院校与区内本科高校专业试点联合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工程,但总的来说,新疆的职教体系依然保存着传统教育体系的主要特征,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新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马克思系统论观点为指导,新疆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应置于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框架的系统之中,一是要适应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需求;二是实现产教深度融合;三是中高职有效衔接;四是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两个系统的相互贯通;五是体现终身职业教育理念。

(四)新疆高职教育要以“学生为中心”理念

引导教学改革“用户思维”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时代对高职教育提出的全新挑战。以“学生为中心”,意味着高职教育不仅要关注教学条件的投入,更要关注教育产出的成效,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学习目标的达成,这与马克思职业教育思想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职业教育目的是一脉相承。新疆高职院校要用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引导教学改革,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课程体系设计,制定面向学生学习结果为中心的教学评价与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提高高职教育及职业培训的质量(用户获得有用性)和效率(资源配置合理性),实现传统的以输入和过程为中心的“资源模式”或“生产模式”,向以学生学习结果为中心的“能力模式”或“绩效模式”的转型,切实提高高职教育的产出效能。

(五)新疆高职教育要加快现代学徒制试点

马克思在描述家庭手工业和工厂手工业时期的技术时说:“各种特殊的手艺直到18世纪还被称为秘诀,只有经验丰富的内行才能洞察其中的奥秘。”。①现代学徒制目前正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趋势。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2015年,新疆职业大学等3所新疆高职院校成为国家现代学徒制首批(165家)试点单位。目前现代学徒制试点存在着尚无成熟完善的鼓励扶持政策与法律规定、企业积极性不足、学生或学徒身份定位不明等问题,且制约因素短期内得到明显改善的可能性不大。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新疆地方政府可以以项目委托、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利益补偿和扶持,激发和维持企业、行业协会的参与动力;新疆高职院校则应确立“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选择供给引导型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模式,制定基于现代学徒制的工学结合培养方案,推进学生考核评价标准、内容、主体以及方式转变。

(六)新疆高职教育要加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从国家层面看,高职教育的法律体制尚不完备,《职业教育法》正在修订当中,《高等职业教育法》尚未颁布;从新疆地方政府层面看,与高职教育发展配套的政策规定还不完善;从新疆高职院校来说,内部管理制度时效性和实效性不足,学校章程制定时间普遍较晚(2015年开始),尚存在章程内容空泛趋同、制定程序不合法以及流于形式等问题。新疆高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从外部来讲,国家、地方政府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推进“管办评”分离和管理重心下移,改变直接管理高职院校的机制和对资源的分配方式;从内部来讲,各高职院校要加快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以学校章程为“基本法”,配套制度为支撑,实施细则为辅助的校内制度体系,促进院校逐步走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川.论职业教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J].教育与职业,2007,(32).

[2]牛征.学习马克思教育经济价值理论推动中国职业教育发展[J].职教论坛,2011,(22).

[3]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张成涛.马克思职业教育思想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0,(13).

[5]夏东民,夏莹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江苏社会生态——以马克思社会有机体思想和恩格斯社会合力理论为视阈[J].职教通讯,2014,(10).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6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二、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资源缺失,学生权利保护难有法依。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工学结合只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只是些倡议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缺少义务性或强制性规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没有构建,在实践中,这些本就不完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这些司法资源对工学结合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学结合中权利损害与责任承担及相应的归责原则都无规定。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二)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单一。根据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基本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可由工会出面协商调解,也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介人调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因工伤害,可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尽管1996年A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作出规定。而现行工学结合中学生法律地位的尴尬,使得学生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因工伤害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工学结合合作协议中学生权利保护缺位。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学结合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倡导和学校与企业的实践层面。尽管在相关教育法规如《职业教育法》中对工学结合有所涉及,但都只是些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学校、企业、学生在工学结合中的权利义务界定,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的工学结合合作协议来约定的。而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因无法定要求,其随意性较大。学校与企业基于各自的利益关系考虑,往往在协议中对学生权利保护及责任承担要么避而不谈,不作任何约定,使学生权利保护轮空;有的只做概括性规定,导致一旦出出问题,校企双方相互扯皮;有的干脆约定由学生自身承担,违法设定第三方的义务,加重学生责任。这样一来,学生权利保护被人为的忽视,如果一旦受损,就只能依靠学校与企业的人道与良知了。

(四)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权利保护的难度。工学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政府、学校、企业与学生个人。工学结合的实施,尤其离不开企业的支撑。但从现有制度性规定来看,尽管学校应该积极开展工学结合一这既是政策要求,也是义务,同是也是教学的根本需要,但企业没有接收学生进行工学结合的义务飞实践中的工学结合,基本上是依靠校企之间友好的历史关系来进行的。而且,对业来说,工学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给企业生产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增加企业绝对成本,这势必增加了学校寻求工学结合单位的难度。学校如果再在学生权利保护上大做文章,与企业讨价还价,企业也就会因此敬而远之,工学结合就无从开展了。这样,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给学生权利保护增加了难度。

三、完善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工学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受伤学生、涉及学校,还涉及提供工学结合场所的企业和单位。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正当维护,还会影响学校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影响到整个工学结合环节的顺利实施。所以,修订《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积极制定与工学结合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工学结合中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而在具体的义务设定中,又必须强化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中的义务承担,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工学结合,并制定相应的奖惩规章或办法,从而与现有教育法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一起,形成相对完善而健全的的工学结合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真正使工学结合的制度性保障能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完善劳动法规,拓展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学生的特性注定他在工学结合中更容易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因此,必须把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纳人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保护范围,把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同时强化工学结合中的社会保险意识。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工学结合学生的积极性,为深人进行的教育改革和培养模式转换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7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 劳动教育 现状 对策

一、高职学生劳动教育的意义和现状

劳动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受教育者多种素质的教育活动,是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为一体的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综合性教育。

劳动教育对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主要任务,劳动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劳动中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增强智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劳动教育可以健体,锻炼我们的肌肉和感官。通过劳动使我们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智者,克服困难征服困难的勇者。在劳动中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激发学习欲望培养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同时,作为未来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我们可以在劳动中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劳动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主要载体,劳动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意义。所以劳动不仅是教育活动的内容,也应是教育活动的一种方式。

二、高职学生劳动教育的现状

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已将劳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体系中来,注重对高职学生进行有计划的劳动教育,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是通过问卷调查、教师访谈、学生座谈等实际调研我们发现,现在高职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习惯和劳动能力的综合状况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许多学生从小就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养成了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习惯,认为别人为自己服务是理所当然,不用向谁负责,也不用和谁去合作。最后的结果是在高职学生中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劳动观念淡薄,厌恶劳动,不愿干体力活,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的寝室卫生都搞不好;不尊重劳动人民,鄙视劳动人民;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随意浪费水、电、粮食;劳动意识薄弱,一些毕业生贪图享受,到了单位不屑干如扫地、打水、擦灰等体力活,不愿下基层,眼高手低,频繁跳槽,甚至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些学生不知劳动的意义何在,排斥劳动,更谈不上热爱劳动了。这些现实无情地告诉我们,现在高职学生的劳动观念与当前社会发展是不协调的,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对学生今后事业发展不利,甚至会被社会所淘汰。

三、进一步完善高职学生劳动教育的对策建议

劳动教育周是实施劳动教育的一种有效形式,为了使劳动教育周在加强学生管理、提升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学生就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从劳动周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和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培养劳动意识,转变劳动观念

意识改变思想,观念决定行动。在我院部分学生中存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勤工俭学有点丢人”、“劳动无用论”、“打扫卫生是在浪费时间”等消极思想,对于劳动教育周的开展存在抵触、不理解、消极应对等负面情绪,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意识引导和观念转变,提高学生劳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劳动教育周的顺利开展和预期效果的实现。

(二)丰富劳动内容,构建相对完善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在保持原有劳动教育内容和效果、适当调整时间安排和劳动强度的基础上,系统安排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劳动项目,例如,将劳动周的学生分派到学院各个部门,在辅助教师工作的过程中,实践办公室礼仪、体验办公室规则、感受办公室文化、学习办公设备的使用,提升职员化水平;学习传统技艺,感受文化魅力,激发爱国情感,学习剪纸、风筝、中国织绣(丝带绣等)、中国结、包饺子、包粽子等;进行生存教育,介绍出行常识,并以下达任务模拟出差的形式走出校园加以实践,提高独立外出的办事能力;进行吃苦教育,可以采用种植菜地、护理花圃的形式,增加学生的农业常识,体验劳动的艰辛和收获的快乐,使学生低下头、弯下腰,提升动手能力,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体会团队合作的意义;组织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校内校外公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三)重视劳动考核,健全保障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教育评价机制,坚持育人原则、明确评价主体(坚持属地或属人原则)、细化评价标准(坚持岗位责任制、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坚持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重视评价结果(注重奖罚分明、建立劳动档案、将劳动评价与学生综合考评和毕业考核等相结合)等。此外,还应加强统筹协作,如加强劳动教育的集中统一领导、打造专业的教学团队、强化教材建设、营造教育氛围、注重社会合作等。

参考文献:

[1]张杨.史爱华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研究[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0,(7)

[2]刘猛.劳动教育・从陶行知到[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2003,(3)

[3]刘艳君.劳动教育:人文素质内化的有效途径[J].湖南社会科学,2004

高校劳动教育的意义第8篇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