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4 16:31:59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1篇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怎样分析”的特点,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其他内部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守则)等。

合规管理的对外任务(也是其首要任务)是保证企业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保护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对内任务是从整体上改善内部管理控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要求,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及工作流程;评估、监测、跟踪和报告公司内部重大合规事件和外部合规监管环境变化,为经理室提供合规建议;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及所辖机构进行内控合规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作出风险提示,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宣传并推行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对所辖机构进行合规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规问责工作。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2篇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目标下,对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及利润分配进行的系统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规则范围内对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进行管理控制,如处理企业运行中的经济活动和相关财务关系。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已经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其公司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把控着公司的血脉,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把握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便于企业领导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双重压力,必须加大对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以便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整合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便其更好地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与外部交流的桥梁,保险公司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把控企业内部运营情况,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应对时代的挑战。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概述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由于对外部环境预算失误或者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某一时期经济利益受损,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公司在运营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财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领导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社会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受到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有效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通常是以保险合同为载体为个体或者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它们都是一种金融机构以我国保险法为基础结合公司设置的各种特色保险合同为人们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影响着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作为调节公司内部资金合理流动优化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广泛分布于公司资金筹集、项目开展、业务投资、利润等各个方面。像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延误一些保险合约的相应款项,没能及时按照合同向投保人进行资金支付,造成公司名誉受损,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经营都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经济效益,人们投资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保险类型像红利型,此类保险的投保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付,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争取客户,有时会采取先签订保险合同后期再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延迟了缴纳时间,有时也会有分期缴纳情况的出现,但是投保人素质有高有低,若投保人能够及时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很多时候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有些客户信誉较差或者由于个别经济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按时缴纳造成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漏洞,影响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造成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资金流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随着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短期保险受到利率的影响造成资金损耗,减少了保险公司短期保险的营业利润,有时甚至会造成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对到期短期保险投保人的资金支付,引发投保人不满的情绪,有时会导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甚至退保,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济压力将亏损漏洞转移到保险业务上,挪用保险利润,以求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同,它涉及范围较广,人员分布较为复杂,如果亏损金额过大,损伤了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就会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声誉,影响企业日后的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划定相关的资金投入支出范围,员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支出超过合理范围,造成公司的资金损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像在保险活动中,有时会因为投保人个人原因或者保险公司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退订,在合同退订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是保险公司在相关方面没有严格规定造成公司损失,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们进行投保主要是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希望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保险公司收取保金,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提供资金支持。很多时候人们主张赔偿都是在突发状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备用资金,就无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保险金的到账时间就会给人们一种错觉,让人们感觉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让投保人对公司失去信任,对公司的日后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是伴随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加强保险公司运营各个阶段的规划、设计、评价、分析,不断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总结规律,以便更好地规避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以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过程中的风险

任何公司的运营都是以一定的资金为基础的,筹集资金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公司在资金筹集时出现问题就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产生埋下隐患。公司资金筹集情况主要是以公司规模、业务开展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为基础制定的,公司应该在资金筹集前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规划,使筹集的资金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盲目进行业务扩展,缺乏对企业整体运作能力的正确认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和投资力度,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合理,导致企业内部流动资金减少,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影响公司的正常收益。公司盲目开展资金筹集工作,扩大企业规模,没有对未来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的分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收益,致使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不足,这也会产生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阶段性的规划,使得资金筹集和投入与企业运行相匹配,减少由于资金不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情况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不善产生的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旦管理不善便会滋生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财务主要来源于人们的保险费用,公司对其进行统一整合管理。当下保险公司多使用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或者投资活动,以求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盲目投资或盲目进行公司规模扩建导致资金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此外,还要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进行整体系统把握,不能因为投资导致公司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如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相关投资项目及相关公司做一个彻底的调查了解,对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问题有一个整体系统的把握,明确资金的动向。当前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由于对相关单位不了解不清楚,轻信相关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失败造成资金亏损,产生财务管理风险,大额资金亏损有时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多种投资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投资,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有时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会选择多种方式分散投资,以求分散财务管理的风险,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分散性投资都能规避投资风险,有时由于投资较为分散也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造成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在投资前不仅要对投资项目相关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把握,还要对自身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获取较多的投资利润。另外,还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模式,如果企业内部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三)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包括承保、保费收入及理赔三个过程,在这三个阶段多会出现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

1.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

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为了争取更多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断压缩保险费用,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影响企业整体的保险支付能力,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2.严格管控保险费用的收取工作

保险公司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收取制度,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企业的业务量,在进行保费收取时采用延期或者分期收入的方式,加大了公司资金链的紧张程度,有时因为一些投保人或者投保公司财务紧张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产生财务管理风险。

3.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人们主要是通过这个阶段获取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类型不断增多,保险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像各种人身保险、疫病险、意外险、车险,这些保险为我国保险公司正常运营注入了更多的资金,推动保险行业不断向前发展。由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保险种类较多,相应的理赔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加大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门槛过低,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无法和实际工作要求相匹配,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致使理赔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客户流失,有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支付过多的资金,造成公司损失。

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理赔管理能力过低,导致理赔过程中一连串不良现象的产生,使企业资金受损,造成财务管理的漏洞。公司在进行理赔工作时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难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同时,为了能获取较多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多开展价格战,降低保险费用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导致资金较为分散,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下降,公司运营中的资金减少,减缓了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同时加大了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

四、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预算管理

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预算管理,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认识,通过开展全面预算把控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检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漏洞,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公司各个阶段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内部各种资金投入、支出和运行过程。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经常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对其进行集中的分析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设计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化财务管理结构,减少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对公司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把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的失误,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准确治理,稳定企业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各个阶段的运营状况,并进行及时反馈,便于公司高层对企业运营过程的全面把握,加大对公司投资、运行、理赔相关内容的把控,对失职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补救,减少企业损失。

(四)招聘专业工作人员

提高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招聘专业人才,便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更新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风险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而有效减少风险的产生。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3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4篇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5篇

一、中国保险市场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2001年,我国保险费收人为2109.36亿元,同比增加513.67亿元,增幅高达32.19%。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1423.97亿元,同比增加426.50亿元,增幅42.76%;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685.39亿元,同比增加87.17亿元,增幅14.57%。在全部保险费收入中,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分别占67.51%和32.49%,2002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1—6月,全国保险费收入1 612.3亿元,同比增长57.7%。其中,人身保险费收入1186.8亿元,同比增长84.5%;财产险保险费收入425.5亿元,同比增长 12.2%。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业务唱主角。从2001年保险费收人情况可以看出,人身保险业务占全部业务比重为2/3.

2.保障兼投资类保险业务超常增长。2002年1—6月,分红保险费收入624.1亿元,同比增长了10.6倍;传统寿险保险费收入只有410.5亿元,同比下降8.7%。表明我国国民传统的人身保险方式观念正在发生变化。

(二)国有保险公司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

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的62.7%,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812.36亿元占有了57.04%的人身保险市场份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505.41亿元占有73.74%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究其原因,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以及服务质量上仍不如人意,尤其是直接面向普通民众的人身保险业务。但国有保险公司具有遍及全国的优势和多年来造就的国有品牌信誉,使相当多的和个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仍然将国有公司作为首选。但是,从整个市场格局的变化趋势,从1988年我国出现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以来,由于其在推销、后援支持以及其服务方面有比较大的突破,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转向选择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个人终身保障的依托,从而使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费总收入为468.02亿元,其中寿险业务收入401.22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市场的 28.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业务收入143.37亿元,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收入20.7亿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收入16.4亿元。上述四家我国最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200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市场的40.85%。在我国营业的各家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总量约为32亿元,占不到全国保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太大的威胁。但是,随着我国入世的各项承诺逐步兑现,外资保险业将会利用其管理、技术和服务的优势在我国未来的保险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共有专业中介机构156家,其中公司121家,经纪公司13家,公估公司22家;兼业机构7万个;营销员 121万人。2001年,通过保险中介收取的保险费1 764.9亿元,占保险费总收入的83.7%。个人营销已成为我国寿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方式,实现保险费收入1 145.2亿元,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80.4%。

(四)保险法制环境日趋健全,保险监管重心转移

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又陆续制定了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前不久又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基本建立和健全了规范保险市场的体系。入世后,随着市场新的变化,还将陆续出台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并将清理和修改与入世承诺不符和不适应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保险监管也将由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向主要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五)当前保险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

1.保险立法要尽快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2.亟待解决对经营行为监管不力、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4.中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不成比例,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虽已得到控制,但距离完全化解的要求还相差很远。某些保险公司不良资产还比较集中,清收的任务还很艰巨;6.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应改变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为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对保险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重视不够;7.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意识不是很强,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保险条款尤其是投资分红等新型保险产品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保险纠纷呈上升趋势。二是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做假赔案等问题在一些公司还较严重。三是违规设立机构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普遍。四是个人人整体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展业有误导行为,反映强烈。五是兼业坐支手续费、拖欠保费以及保险资金违规运用等问题在一些公司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六是国内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如核保、精算、法律人才短缺,还面临外资保险公司高薪聘请流失的挑战。

二、国内保险市场目前的对外开放状况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已进入全面开放的新时期。2002年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推进速度明显加快。继上海、广州、天津等地之后,北京也迎来首家外资保险机构。美国国际集团于2002年5月23日宣布,其全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获准在北京经营寿险业务。5月28日,美国ACE集团旗下的ACE天平再保险公司、ACE北美洲保险公司和ACE美国公司以股权受让方式,获得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权。据悉,这是入世后外资保险首次以较大比例参股我国保险企业。到目前为止,已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内地营业,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 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等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地区看,上海仍是目前外资和合资保险最集中的城市,已有外资独资产险公司8家,中外合资保险寿险公司6家。此外,纽约人寿和海尔合资的寿险公司,以及荷兰全球人寿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资的寿险公司也均选定了上海作为注册地。广州是另一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聚集地,包括信诚人寿、中意人寿等公司在内都看好广州,而中宏人寿等进军广州也已成定局。此外,由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合资的光大永明已落户天津,而荷兰保险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的寿险公司将定址大连。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保费总收人为32亿元,在已经开放的上海、广州和深圳市场中,外资公司寿险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4.4%、11.8%和 2.5%;产险市场份额分别在6.7%、1.5%和6.66%。这些情况表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

三、外资如何进入保险市场

我国稳定的增长速度和巨大的人口数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抢滩我国保险市场。根据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关于保险经纪申请资格,对总资产的要求逐步降低,即加入时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在设立形式方面,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中方合作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中国入世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 50%,中国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对于外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入世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应符合上述我国入世对外承诺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还要遵守我国现行、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我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是设立外国保险分公司,总公司应当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如果是设立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 25%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四、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时机选择

是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最佳时机。因为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股份制改造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公司,并分别制定了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引进外资和资本合资,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公开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督不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为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因为中资保险公司需要与外国历史悠久、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契机,与机构齐全、资产实力雄厚,并已经形成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大型中资国有保险公司合资,来达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目标,并把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理念带进股份制公司,来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达到双赢的目的。

五、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展望

(一)人身保险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势头

根据中央政府的10年规划,2010年我国GDP将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按此增长目标推算,2001—2010年我国GDP年增长率将为7%。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开放大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政府将继续推动改革的深化,国有部门的效率将会提高,而民营部门的活力也将继续得到释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将有利于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回升。中国经济稳定的增长速度,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将会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

(二)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随着中国入世对外承诺的兑现,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会进一步加剧,但中资保险公司依然会占优势。因为保险是一个需要与当地的社会文化、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事业,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了解中国的国情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外资保险进入中国通常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当然,外资的进入会对中国境内公司尤其是那些国际化程度不高的公司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但外资公司的进入,对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总体发展来说都是有利的。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6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7篇

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破产对被保人,保险市场,甚至整个社会的安稳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完善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破产等的具体操作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评级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保持保险市场健康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本文在阐述了保险退出机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设定,同时对比以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借鉴发达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

关键词:保险公司 破产 退出机制 保险保障基金 风险评级

一、保险业的特殊性

保险企业有其独特的经营对象,它经营的是风险而不是一般商品,这决定了其经营管理上与其他企业相比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其突出表现在:

1.保险企业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其经营的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当中以负债性最为特殊。所谓负债性表现在,保险公司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而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将来赔付责任而提存的责任准备金,这些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不为保险人所有。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当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价有偿合同、要式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时,这些合同建立的保险关系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

3.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保险标的无所不包,承保范围也越来越广,且合同中费率厘定的数理,法规条款中专业术语和技术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

由上述的特点我们知道,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的工商企业更具有风险性。虽然我们至今为止并没有看到任何中国保险保险公司的破产实例,但是外国的案例和本国具代表性的事件(如太保“红色预警”和东方人寿停业事件)时刻警示着我们――我们需要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而当中“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是指运用保险市场系统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保险市场主体以适当的方式退出保险市场系统的过程及规则。

结合之前谈及的保险公司经营特殊性,就可以得出为什么保险公司需要(无论其是否属于自愿)退出市场,同时为什么我们需要保险退出制度。

(一)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原因分析

保险市场的退出可以分成两种,即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所谓主动退出,是指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由此而退出市场。所谓被动退出,是指保险公司由于严重违规经营、资不抵债、支付困难等原因,被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撤销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

本文将探讨被动退出,尤其是破产清算的退出方式,因为它是完全的退出,而可能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性产生强烈的影响,所以这种退出方式通常要受到严格的管制。

而导致保险公司被动退出,导致其破产清算的原因有很多,包括:

1.从外在环境来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所在的环境不仅存在承保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巨灾风险等,还有综合经营风险、集团风险之类,这些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在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全面强力冲击之下,面临风险的危机更加大了。在2008年10月,日本大型生命保险公司“大和生命保险”受金融危机困扰正式宣告破产。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为外部环境的恶化造就的经营苦难导致的破产,对我国越来越往外走的保险业来说深具警醒意义。

2.从内在经营现状来说,我国保险公司普遍处于转制初步阶段,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都还有待完善。经营行为也存在非理性价格竞争、挪用侵占保费和欺诈误导等违规违信情况,这些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1)保险市场的自身发展要求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是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的。在保险市场中,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存在的保险公司,如果不让其尽快退出市场,这会极大挫伤其他竞争者的创新热情和积极进取性。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梓木说过,近年来监管部门批设的机构越来越多,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同时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该死的不死,活的肯定活不好”。所以,现在应该着力研究企业的退出机制。

2)我国保险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要求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通过竞争中的优胜劣汰,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节约了保险市场的资源,而经营好的保险公司可对其实施兼并、收购或重组,优化了资源配置。保险业通过不断吸引新的社会成本和整合保险资源,提高了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一旦建立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处于经营亏损或者已经资不抵债的机构来讲,压力与影响尤为明显,惟一的途径就是发展.否则只能退出。

3)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到达临界点要求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大体上,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可分为两种方式:救助与市场退出。救助指的是在维持原有金融机构法人资格不变的条件下,通过注入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担保等手段,恢复该机构的资本实力与正常的经营能力。但是救助方式的过多使用会降低市场约束,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导致金融体系整体效率的下降。保持一定的市场约束已逐渐成为各国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共识,市场退出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中应发挥更大作用。

4)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性质,与保险经营环境融合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的工商企业更具有风险性。保险业具有保障作用带来的效果是超越个体被保险人的的,所以保险危机不仅仅使得大量的保单持有人面临失去保障的威胁。其更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所带来的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对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于是我们需要一套退出机制,其示范效应将产生巨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确保我国保险业的快速持续发展。

三、我国的相关案例

新中国到现在并没有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案例,而只有保险中介机构的退出。但也有一些“球”的案例来反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中的此类问题。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红色”预警事件

2004年8月,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发出偿付能力不足的“黄牌”警告。一时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监会发出警告之后,中国人寿,新华人寿迅速做出回应,尽力清除警告的影响。而太平洋人寿是三家中惟一始终保持沉默的公司。

2005年7月底,保监会向太平洋人寿发出“红色”预警警告,正式下达偿付能力预警《通知》。而这次他是唯一的一家公司收到通知。《通知》称,该公司目前实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负 46.70亿元,存在90.16亿元缺口。《通知》责令,太平洋人寿必须在10月31日前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整改方案,还规定,在达到偿付能力规定标准之前,太平洋人寿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增设包括营销服务部在内的分支机构。

赶在2005年10月31日太平洋人寿偿付能力整改的最后期限之前,其母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了美国凯雷集团4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人寿24.975%股份的方案,太保集团亦同时注资太平洋人寿,额度为与4亿美元等值的人民币。

随着整改方案的出台,太平洋人寿偿付能力危机似乎要告一段落。然而,作为中国保险业首例曝光出来的偿付能力危机案,从危机的爆发到危机的消除,太平洋人寿在死里逃生过程中留下了太多的疑问。面对这些疑问,太平洋人寿保持了一贯的沉默。

根据《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之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就可将这家公司列为重点监管的对象,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中国保监会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四个层次:100%以上为合格;70%~100%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30%~70%保监会采取措施停止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30%以下保监会将对公司进行接管。一位保险分析师指出,按保监会向太平洋人寿下达偿付能力预警通知的数据测算,太平洋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93.06%。按规定,太平洋人寿应被接管,但实际只是限期整改,保监会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太平洋人寿采取接管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同时表示,如果我们对太平洋人寿马上采取接管的方式,却不一定能真正解决问题。对保险公司不论是接管还是关闭,目的都是为了防范风险。太平洋人寿偿付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7次下调利率产生的利差损所致。偿付能力不足不只太平洋人寿一家,一些开办寿险业务较早的保险公司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比如平安保险过去也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和海外上市,最终解决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这是一个可以接管但是最后不接管的案例,理由充分而且很合理,可以自己解决的事情比托管这类强制行措施影响力小。但是这个事件中有一点是值得我们去想的:

我们可以很容易就得出这次太平洋人寿事件的原因无非就是两点:利差损和扩张后遗症。撇开属于系统性风险的利差损,这个无限制扩张的风险是极大的,太保寿险在收到预告的前几年的“花钱砸市场”的做法也是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的一个原因。从2002年开始,太保寿险开始实施三年发展规划,公司加大改革力度大举扩张。截至2002年末,公司营销人员达到21.87万人,直销业务人员3231人,中介网点超过2万个,当年设立分支 机构就达到40多个。这个快速的扩张是需要有强力的资本金和流动资金做支持的,资本金的不足就造成了这次的偿付能力不足。而且是一而再的不足,那是不是可以说,保监会的规定的阻吓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那这个是源自保险公司的“自信”?

面对此类型的问题,05年颁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也建立庞大的保险基金来减少这方面的损失,但是这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将在后文提及。

四、发达国家的保险退出机制

(一)美国的保险市场

首先,它拥有完善的法律框架。美国保险业实行以州监管为主,以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和联邦政府监管为辅的多重监管体制。除了《公司法》、《破产法》等一般经济法和普通的《保险法》的约束外,美国还制定了专门性的法律,包括有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制定的《保险重整和清算法案》等。使得保险公司实施具体退出计划时有法可依。

其次,多样化稳妥规范的退出方式。在美国,根据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

1.合并:保险公司的合并必须得到合并双方经营地所在州的监管者的同意,相互保险公司间的合并除了需要得到监管者的同意外,还需要得到合并双方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保单持有人投票通过。一些保险公司合并法规规定,除非批准合并会造成对本州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不公平或减少对本州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提供的保障和服务,否则监管者必须批准合并。

2.兼并:只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被兼并,该兼并行为必须经过被兼并方所在州的监管者的审查和批准。兼并方必须向被兼并方所在州监管者提交申请,列明有关兼并的某些情况,主要包括兼并方的身份和状况、兼并如何实施和供款的声明以及兼并方对被兼并的保险公司的未来计划等。一般地,只要监管者认为兼并不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垄断、损害保险公司客户的利益等就必须批准兼并行为的实施。

3.破产:在美国,如果保险公司处于破产、危险的财务境况或者具有16种可以实施整顿和清算程序之一,如营销行为不良、NAIC保险监管和信息系统及相关报告有预警记录等,它将被认为处于整顿和清算状态。当地的监管机构向州级法院上交请示报告,要求法院颁布清算或整顿令并出示相关证明。如果法院同意,则下发整顿或清算令,同时指定当地监管机构作为清算者或整顿者。清算者或整顿者根据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享有清算或整顿的权限,收缴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向债权人或相关人员发出通知,接受保险公司债权人(包括投保人)的索赔申请,做出资产分发的决定。

再有,规范严谨的清算程序。在美国,保险公司的破产与一般公司破产程序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破产法有关强制清算条款规定,所有无权提出自愿清算申请的债务人都不能被强制清算,这些债务人包括保险公司、银行、市政府和铁路公司等。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因为这些债务人的性质都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需要按特殊的条例进行清算一般来说,保险组织的清算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普通清算是指法院或债权人不直接干预保险组织的清算,仅是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保险组织自己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不一定经过司法程序,但是如果清算中发现保险组织有破产原因的,应立即提出破产申请,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而特别清算则是指由法院和债权人直接介入的清算。特别清算必需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剩余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再次,美国市场退出的清算秩序能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根据州立破产法的规定,作为没有保障的一般债权人,投保人比非投保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样可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最后,合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美国每个州至少有两个分开的保险保障基金,人寿保险保障基金和非寿险保障基金。所有的州都允许保险公司采取一定措施来合理地冲减保证基金征收的分摊费,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破产成本被部分地转嫁给了州政府,最终则由所有纳税人担负。一般来说,企业和个人都是保险保证基金的保护对象。本州的居民要从本州的基金中领取赔偿,与保险公司在哪个州注册无关。

(二)日本的保险市场

首先,日本的保险市场也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隶属于内阁府的金融监督厅,管理原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其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退出标准。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的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内阁总理大臣可命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或罢免董事或监事,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新《保险业法》标志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并允许破产。

再次,拥有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1996年4月,日本分别建立了人寿险和非人寿险的保险保障基金,并于1998年成立了生命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和损害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强制所有日本境内的保险公司加入,以代替原有的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投保人保护机构基于帮助保险合同的顺利转移,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等目的经营以下业务:

1.对救济保险公司实施资金援助;

2.负责接受破产保险公司有关的保险合同以及管理及处理该保险合同;

3.收取、管理摊派金等。

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以不影响其业务为限度,对因暂时的资金周转状况有可能推迟保险金赔付或已经推迟保险金赔付的会员公司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目的仅限于保证会员公司顺利的支付保险金,而且,必须确保与贷款有关的资金债权能够收回并符合大藏省令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最后,妥善地处理保险公司破产的方法。日本相关保险业法规定,被责令停止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与另一家保险公司(救助公司或接收公司)就保险合同的转移或公司并购进行协商,救助公司由破产公司自行选择,也可由大藏省非强制性指定。如果双方协商和政府指定最终都未能确定一家救助公司,大藏省就要考虑暂由保险管理人来管理破产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保险管理人即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一般为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尊重了保险人的自身意愿与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为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转移及经营失败公司被救助公司接受,日本《保险业法》规定,救助公司可要求投保人保障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五、我国现有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在经济环境风险逐步加大和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处于转制初步阶段,操作规范欠妥,非理性因素偏多,由此造成的经营风险加剧等不良作用。其实我国也一直就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在研究探讨,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办法在逐步推出。尤以《保险法》修订案的推出为重点,2008年8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还于2008年7月10日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并于2008年9月11日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联合起来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从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可以看出,保监会对市场退出的的方式和程序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撤销和破产做了一些规定。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修订草案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规定了科学、完整、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明确提出了分类监管要求。《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建立了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 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并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较之前有个较大的变化:

1.公司化运作,至少在理论上增强了保险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2.通过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范围和缴纳基数, 一方面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突出了“保单持有人”这一核心保障对象;

3.通过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方的协同监管,对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管控将更加严格。

六、提出政策

在这个较以往更为“详细”的安排下,其实还有可以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修改和改进的地方。现在我就完善我保险退出机制提出几点我的看法:

(一)引入保险公司风险等级评级制度与相关配套

在国外的保险监管中,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非常大。他们在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以及完善保险市场监督、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即使对我国来说,引入并强行执行评级制度对解决我国当今保险业粗放型发展带来的问题是用正面作用的:

1.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减少信息不对称对投保人有可能带来的损失。

2.通过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来鼓励保险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促使保险人关心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以期在评级中获得理想的等级。

3.克服了保险监管资源不足的缺陷,降低了保险监管的成本,提高了保险监管的效率。

鉴于现状是我们并没有建立起这样的一套制度,参考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对保险风险评级的关注点,可以给予我们很大的提示:标准普尔评价方法的基本尺度适用于各种类型保险公司的评级分析,也能在对各类型保险公司的分析中保持其所采用尺度的一致性。这一基本尺度涵盖行业风险、业务分析、管理及公司战略、运营分析、投资、资本率、流动性和财务灵活性。

1)行业风险

行业风险主要分析市场竞争以及市场环境发展变化所蕴含的内在风险,它主要关注:

1.业务范围

2.地域特征

3.监管、法律和会计制度的构架

2)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考察公司总体水平和稳健性,包括:

1.竞争优势/弱势

2.组织结构

3.经营的多样化

4.业务增长速度

5.市场占有率

6.营销渠道

7.公司产品与市场需求

3)管理和公司战略

公司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战略的效果取决于:

1.战略定位

2.运营技巧

3.财务风险的承受度

4)运营分析

决定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要素包括:

1.风险加权后盈利的充足程度

2.承保业务的业绩

3.受益的回报率

4.成本效益

5)投资

投资分析考察资产管理以及与下述各方面的关系:

1.资产配置

2.资产组合的多样化

3.资产信用质量

4.利率风险管理、

5.流动性

6.市场风险

6)资本率、准备金和再保险

这是对受评级公司资本管理的考察,以及就资本与下述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的风险加权分析:

1.资产风险

2.再保险保障/质量

3.债务和准备金风险(死亡率/发病率/承保业务)

4.利率风险

5.价格风险

6.总体业务风险

7.财务杠杆/利息保障比率

7)流动性

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涉及:

1.流动资产来源

2.现金需求和债务

3.大额契约合同的到期日

4.承保业务/经营现金流量

8)财务灵活性

财务灵活性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

1.从外部取得资本的渠道

2.资金的流动性

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评价模式,这有助于我们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的,有效的监管。其实退出机制讲就的不是每次都采用绝对的退出,它应该是一套完整的措施,面对有困难的企业我们怎么去帮助,面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我们如何去挽救,面对应该退出的我们怎么去操作。由此可知,通过建立评级制度,更多的作用是一个预警,一个给监管机构的提示,从这点看,它的制定是有很好的社会作用的。

(二)提高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

诚然,保险基金的建立的效果是正面的,将来保险公司破产的影响将有一个很好的缓冲物。但这其实也是监管机构的一个暗示:我国的保险公司破产将成为可能。其实保险保障基金是一把双刃剑,其中隐藏的风险是制度设计者绝对不应该忽视的,设计不佳的保险保障制度会通过降低保险保障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削弱市场约束,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问题,不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希望这个基金的作用能够更全面,更强大。

举例而言,我国的保险基金是采用“相等缴纳”方式进行的,即仅仅按照业务类型来区分缴纳比例,但是这样做是有可能会造成逆选择的,即规模小,经营冒进的保险公司获得“利益”,这不利于健康的保险市场发展。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西方先进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结合自身特点建设以下两点:

1.按照风险费率来制定各家公司,不同产品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将应缴比例与具体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挂钩,使得保障基金更合理,更公正。

2.建立事前融资和事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采用的事前融资在面对大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显得有心无力,美国(除纽约州外),采取保险保障基金事后融资方式。事后融资是指当保险公司有破产的事实发生时,基金组织才将按破产程序分配的破产财产与受保障的保单债务之间的差额在幸存行业成员中分摊。支持事后融资的理由包括:维持公众信心只需要观念上的、承诺性的基金存在即可,不需要一个真实的基金存在;另外事后融资减少了对公司资金的压占,使公司可以有效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明显的缺陷:在危机时加重企业负担;造成道德风险。所以建议结合两个优点,事前按照我国保险业的规模订立一个基本的比例,再在保险公司发生困难时将一部分分出由行业里企业去共同分担。既保证了基本的保障,又能释放一部分资金让企业更自主地经营。

(三)建立完善投保人保障机制

我国的投保人保障机构即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下列业务:

1.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2.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3.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4.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作为国外的投保人保障机构,他们的工作会扩大至向问题企业贷款,接受问题企业业务等工作,这类工作需要各方面的人才,所以我们应该一方面深化完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积极加强人才的培养,加大相关人才的培训,交流。使得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更好地向保险市场服务。

参考文献:

[1]殷洁:保险市场需建退出机制,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

[2]易苑 茹珊珊:保险业监管应研究退出机制 和讯网 2009年4月17日

[3]郭琛:完善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 吉林大学 2008年4月

[4]陈宁:论建立我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J] 保险研究, 2004, (9): 30-31.

[5]沈南宁:中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比较研究 2008

[6]李长春:债务处置、成本分担:金融相构市场退出的难点与选择 西南金融 理论探讨

[7]张洪涛 张俊岩:我国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河南社会科学 第14卷第二期

[8]罗韵轩:从西方保险公司破产反思我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上海保险2003年第五期

[9]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

[10]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年

[11]王国军:保险经济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

[12]中国保险业监督制度建设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年

[13]Insurance Supervision Law of USA 2004年

[14]Standard & Poor's China Insurance Outlook 2006-2007 2007年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第8篇

作者:阳玉浪 成羽 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从市场结构来看,市场主体逐步完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2005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78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1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877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27家,保险公司1373家,保险公估公司227家。截至2010年底,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6家,资产管理公司10家,中介机构达2400余家,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134个营业机构。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外国保险公司以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参股中资公司等多种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也加入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加强了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组织的联系与合作。3.从市场机制来看,改革不断深入,机制逐步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成立了独立的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立了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监管模式;完成了产险、寿险分业经营,国有保险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向适应市场的方向转变;股份制保险公司得到快速发展,2003年PICC在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底中国人寿同时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相继上市的还有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股份制公司。4.从法制建设来看,监管制度体系逐渐完善自1993年以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法律和法规,尤其在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适应入世的要求和完善保险监管,2002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之后又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交强险条例》以及37项部门规章。2009年2月《保险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保护被保险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而且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主要问题我国的保险业在过去的30多年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但在保险市场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经营者还是市场管理者仍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无序竞争,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粗放,存在着保险公司擅自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等现象,诸如:部分保险公司不计成本的对车险保单肆意打折销售、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承保财产险,这种恶性竞争行为不仅造成经营亏损,最终还要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超过规定支付手续费、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的保单、擅自开办新险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创新意识淡薄,各公司同质化发展,没有特色,没有优势,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和完成保费任务,大打价格战,增加了企业成本开支等等。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保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溯根源,主要是由监管制度不健全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2.服务意识缺乏,不注重保险产品的开发目前,保险产品雷同,险种单一,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的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市场。至于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待发展中。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同质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生产力削弱。3.轻视管理,内部控制机制脆弱我国的保险企业成立较晚,发展较慢,在内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财务管理上,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业务管理上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再保、理赔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4.中介管理混乱,队伍素质普遍偏低一是在机构设置上,仍有保险公司设置机构不向保监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等都很模糊。二是在经营上,机构违规签发保单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对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够严格,潜在隐患较大。同时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发展。三是保险经纪人存在资金实力弱,专业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从业经验少,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四是我国保险公估业务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社会公众对其独特的作用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公估机构体系不够完善,公估功能作用仍没有彻底发挥。影响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有很大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为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

在保险监管过程中,由于与银行、证券分业监管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法制化建设也刚刚开始,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很多领域内法律法规还属空白,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已不适合经济形式的发展,而且,与《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等出台缓慢,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障显薄弱,这就为保险监管机构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备的问题管理必须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仍停留在现场检查、事后处罚的管理阶段,保监部门虽意识到仅注重事后检查远远不够,逐渐开始加强事前监督,对保险机构实行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控,这样虽然违规在前、发现在后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对于事前监督的经验尚浅,因此收效不大。而作为管理重要手段的数据信息监控,由于信息技术方面的制约,监管部门目前仍无法全面实现,这不仅造成信息传递的效率低,信息失真程度大,而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复性的数据录入工作,仍无法便捷迅速地进行信息统计分析,缺乏一套全面、系统和科学的机构报表体系,更难以保证报表的精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发现风险,从而制约了数据信息作用的发挥。(三)监管宽严度的掌握问题政府行为只有在确实能够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时,才进行直接管制。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应遵循市场规律,有效保证市场有效率。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外部行政手段使用过多,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相对垄断、费率管制、与金融市场分离的压制状态,处处体现出政府主导市场的观念,把公司经营的各方面纳入行政审批当中,有时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行为,过度管制抑制了保险创新和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发展。与过度管制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监管的严重不足,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速度快,在监管运行过程中,受水平和经验的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尽管新《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完善,但己颁布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仍需要作进一步修订。(四)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问题国际上目前通行的监管模式是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虽也在向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但与之配套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脚步仍比较缓慢。

伴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和全面对外开放,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怎样构建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切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监管体系,怎样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怎样对监管的理念、目标、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创新,对正在逐步发育成熟的我国保险业监管来说,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笔者认为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结合我国市场特点,构筑起以公司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合理、适度、有效的保险监管体制势在必行。那么,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明确保险监管目标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规范经营;出台强有力的价格调控措施,确保费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定期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改善公司治理,重在内部监管,有效促进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二)更新保险监管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的方向行事,切实把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能力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能。政府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透明化,市场运作公开化,监督管理公正化,市场准入公平化,为国内企业及外资保险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保险市场,防范化解风险,抵制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升民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三)转变保险监管手段实现以法律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监管方式。当前,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应以法律监管为主,根据市场开放的现状积极推进与新《保险法》配套的规章制度的修订;尽快制定与新《保险法》配套的法规措施,逐步解决现有法律、制度中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业务结构、高管人员监管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科学合理的保险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加强保险法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努力提高保险监督的执法水平,规范保险经营市场,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改变保险监管方式实现保险监管与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广泛合作。通过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接轨的步伐;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中央银行、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创新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确保保险公司在稳健经营的条件下拓宽市场,规避风险,提高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