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4 16: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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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 造价计价 计价监督
1.引言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建设投资规模的迅速增长,建设市场也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出现。大多质量问题是因为工程造价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缺少对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了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约束力不强;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互相脱节;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工程造价控制与全过程管理仅被视为纸上谈兵;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更待完善;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工程造价计价行为随意性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等,这些造成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通过采取监督管理,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采取市场主体各方计价监督管理
2.1行政监管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计价活动的行政监管主体,代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的职能。根据相关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的计价活动监管理工作。
2.2发包方(业主)监督检查。发包方计价活动中的主要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概预算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投资,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根据工程建设各实施阶段的要求,其具体管理工作一般委托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和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3承包方(施工企业)监督检查。承包方在计价活动中依据拟建或承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同时结合自身掌握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或计价),并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一般分为投标报价(预算)和工程结算两个阶段。
2.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为计价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的主体,其计价管理行为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咨询单位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计价活动,计价管理行为应当在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中进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严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2.5执、从业人员对计价的监督管理。工程实践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持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工程造价行业的执、从业人员,是计价活动中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其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内对工程造价计价享有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
3.计价监督管理
3.1定额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计价依据,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定额及其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编制,修订和工程经济指标分析测算表、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建筑工程价目表等数据信息;对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技术项目的计价依据进行测定、补充及其编制。
3.2对于工程中的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各类工程人工单价参照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材料消耗量在《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材料损耗率范围内调整。
3.3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3.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省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其他计价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计价规定。
3.5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4.结语
从工程实践表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监理;取费低;思考
1 引言
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工程监理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均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稍有实际监理经验的人都知道,很多情况下,实际监理取费和收费标准是有相当差距的,监理取费低已经成为从业人员不争的事实。过低的监理取费,给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2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危害
2.1 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低的监理取费是难以吸纳高学历、高职称和高水平的人员从事监理行业的。根据实际的经验,现在从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其薪资水平一般是监理人员的2-3倍,可想而知,稍有水平的人可能都不会从事监理工作。有水平又有从业资质的更少,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令人堪忧。
2.2 监理企业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低
上述所说的从业人员素质低;加上取费低,所派驻现场的人员数量往往也不能满足要求;又没有相应的资金购买先进的技术检测设备。影响工程质量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得不到保证,所能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也就相当有限。
2.3 监理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费用低,利润也就低,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设备落后,监理企业的资质水平就难以提升;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差,历史业绩和诚信水平也就不高。可以说监理企业发展是举步维艰。在我所处的地级市,至今没有一家监理公司能达到监理甲级资质,并且在短时间内,也很难会有。
2.4 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监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低,增加了部分监理人员权力寻租造的可能性,个别监理人员可能会因此接受一些不正当的收入;个别水平较高的监理人员为提高收入,可能会一人身兼数个工地;监理企业为了多承揽工程,造成低价抢标的不良行为常常发生。种种这些现象,都会扰乱监理市场的正常发展。
2.5 影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及由此造成的恶意低价抢标、监理行业挂靠、从业人员资质不够等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落实,阻碍监理行业相关制度的完善。
3 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原因
3.1 思想认识上的不足
工程监理制度从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至今,已逾30年的发展,但至今仍有人对监理认识不足,总认为监理是业主的附属,“大业主小监理”的思想决定了部分业主不肯把合理的费用支付给监理单位。
3.2 监理行业整体法制环境不完善
一是国家在制定监理取费标准方面很不及时,现今的取费标准依据是2007年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的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取代原[1992]价费字479号文的取费标准,经历15年的时间,这15年间正是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标准不能根据经济变化及时调整,势必影响监理取费的合理性,造成监理费用偏低,影响监理企业生存发展;另一方面,建筑业整体环境不完善,新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造成实际监理取费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取费水平。
3.3 房产开发商的冲击
房地产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突飞猛进,房地产业的发展给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房产开发商追求的是利润,对于工程质量倒在其次,因此,房产商迫于政策规定必须委托监理企业进行工程管理,但通常会在监理费用上要求折扣,造成很多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理取费基本上都在标准费率的1/2-1/3之间,监理取费之低可见一斑。
3.4 监理企业自身行为不当
监理行业整体环境不景气,造成部分监理企业生存困难,为了能取得监理业务,个别监理企业恶性竞争,以低价抢标,夺取监理任务,这种做法虽能求得一时生存,但无疑于饮鸩止渴,其结果是监理取费越来越低,企业生存越来越困难。
4 解决工程监理取费低的办法
4.1 端正认识,提高工程监理的地位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实施的监管,是工程监理行为的主体,不是业主的附属,监理方以自己的高智商管理服务取得监理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监理费,是监理方的权利,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保护。
4.2 完善监理行业法制环境
一方面完善相关监理取费标准,使标准不落后于工程实际;另一方面,落实和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理取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3 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
针对房产开发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凡是不按标准支付监理费用,或者签订一高一低两个取费标准阴阳合同的,均给予相应处罚。
4.4 促使监理企业健康发展
监理企业应该从人员资质、技术装备、提高服务等方面去增强竞争力,靠企业的良好资质水平、良好信誉和监理大纲的水平去争取监理任务,而不是靠低费率的恶性竞争,要走出一条集约型的发展道路。
5 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取费低不仅危害监理企业,还必将危及工程建设各方和整个建筑环境。工程建设各方应该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新的取费标准,完善监理服务市场,共同缔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3.30
[2].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张向东、周宇,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06
[3].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二版),巩天真、张泽平,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8
作者简介:
赵光磊,河南周口人,商丘工学院专职教师,助教,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工程施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检测、材料设备生产供应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建设监理和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经济保障条件,包括建设监理的质量监管体系、社会担保和保险质量监管体系;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驱动力。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整体立场上,依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监督管理。
1.我国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提高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2.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 2001,(09) .
关键词:新形势,建筑工程,监理,对策
1 引 言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近年来成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国每年有十几万人死于各种伤亡事故,平均每天事故死亡300余人,因事故伤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每年1 500亿元左右,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事故占的比重较大。严峻的形势给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探索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与对策,对于免究监理责任,促进施工安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现目标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硕士论文,新形势。。笔者结合近年来安全监理工作的实践,总结出经验和做法如下。
2 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明确依据是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步,从事监理工作的每个单位和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熟悉并熟练掌握。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项目监理合同,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批准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施工合同、图纸、安全技术要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批准的专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方案,业主制定的项目安全管理办法等。
监理人员是安全环节上直接面对社会的最后一环,某种程度上,监理会成为安全环节所有错误的最后承担者。不少施工安全事故,本来是设计单位、供料商、施工单位环节的问题,最后也由于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不明晰、工作粗糙不细致等,被迫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此,增强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责任感是当务之急。全体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工作中要处理好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监理放在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同等重要的地位。
3 项目监理基本流程
一是成立组织,项目监理部应成立安全监理组织,将职责落实到人。总监直接负责,全员参与安全监理。二是建章立制,从制度上做到安全监理有据可依,管理制度可以单列,也可以将安全监理体现在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人员配备和岗位职责,要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等。三是加强对全员安全监理的教育培训,保证人员素质,安全监理有据可依。四是认真落实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办法,深入施工第一线了解、检查、指导、促进施工安全工作,从行动上做到有据必依。五是发现不安全因素、安全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初始措施和后续措施,从落实上做到恪尽职守。硕士论文,新形势。。
4 施工监理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在日常监理工作中,不可忘记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监理义务和责任,重点做好两个阶段的工作。在施工准备阶段要认真审查《施工安全方案》,施工阶段要做好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
4.1 施工准备阶段
在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或分部工程施工安全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并由项目总监签发。其中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重中之重,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申请合同项目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工程开仓、地下工程开工、垂直运输作业前,均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完成审查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工作应作为安全监理中的第一个“停止点”来对待。《安全技术措施》未通过监理审查的,该项作业不得开工。若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监理人员要及时制止,并下发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人员应向业主书面报告,与业主一道采取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机构应在与业主、施工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很有必要与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商量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法,包括经济罚款和载入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档案,有效地促使施工单位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4.2 施工阶段
以往的监理人员在工地一线偏重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当前的法律要求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监理也要常抓不懈。监理人员应尽快更新观念,适应新的要求,明确日常施工安全检查的事项。在安全监理指导思想上,要善于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监理工作是重在预防,即强调事前控制,主动控制和超前控制。在安全监理内容方面,重点检查“人-机-料-法-环”五个层面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和相关安全生产过程记录和安全自检记录。在安全监理的响应方面,将施工安全措施的具备作为安全监理中第二个“停止点”来对待,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发出安全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后向业主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避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4.3 安全监理记录、整编、归档
监理工程师要把安全记录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步做好安全记录资料的管理,以免丢失。安全记录包括日常历次检查记录、现场监理通知、自身培训记录、考试记录等,并按年度或文类分类后排序、编页、装订、建档、保管。
4.4 事故调查处理阶段
当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业主或有关主管部门。硕士论文,新形势。。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提供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监理工程师承担全部、部分责任或免除事故责任。
参考文献
[1]党智勇.浅谈工程建设安全监理[J].建筑安全,2000,(05).
关键词 主体职能 技术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 规范化管理
工程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既有着相应的主体职能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因此为了能够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则做好相应的优化工作则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了。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职能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职能体现在了许多方面,以下从基本内容、具体含义、种类和方式、具体招标程序、评标定标过程等方面出发,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职能进行了分析。
(一)基本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单位对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申请单位进行评比和选择的工作。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内容实际上设计到现今工程建设当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而导致了招投标过程中公平性和公正性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其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还需要前期调查工作的合理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收集投标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后续投标文件的编制也需要建立在此基础上。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体系对于实现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合法规范和保护建筑市场领域竞争机制公平也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具体含义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含义在于让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通常来说这属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泛用的建设工程项目贸易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工程建设中合理的引进竞争机制,并且以此为基础来择优选定咨询、勘察在内的合作单位,其最终目标在于保证缩短工期和提高工程质量以及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施工成本。其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还需要委托招标机构,然后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为后续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资格审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种类和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种类和方式很多。一般而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包括了总承包招标和建设工程勘察招标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等等在内的诸多种类。在招标方式上,可以将其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应真实反映项目预期价格,并不是价格越低越好,必须遵守市场的价值规律,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标底价格时,工作人员应深入市场对施工机械将该工程建设项目标底控制在类似工程项目造价的平均水平以上。当前,很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单纯以标底为参考评标的情况越来越多,更多的是分析投标报价这些多样性的招标种类和招标方式的应用可以有效地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
(四)具体招标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相对复杂。招标的程序的第一步就是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企业在进行准备工作时首先需要确定招标方式,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的规定来对于建设项目的重点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并且对于对有特殊要求和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等条件限制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其次,在具体招标的过程中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努力的避免随意更改招标文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好的对于双方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
(五)评标定标过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着细致的评标定标过程。企业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公开所有投标人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中主要包括了价格和工期以及保证金在内的诸多内容。其次,评标工作的进行还需要从技术、经济、管理等各方面来进行,在这一过程中有关部门需要整个过程要公平、公正的进行。其次,评标定标工作本身也是选择最优候选人的过程,最终在确定候选人后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放通知,来由中标人履行规定的合同义务。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首先要仔细研究建筑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的相关内容和说明,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上标注的施工要求和施工标准,及时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交流,结合市场变化和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报价,注意防范建筑市场风险。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技术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技术问题有很多,以下从暗箱操作现象屡禁不止、行政干预难以规避、串标问题难以解决、资质判定存在问题、行为不规范等方面出发,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暗箱操作现象屡禁不止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现象屡禁不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存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这实际上是以人力的个人意愿来违反资源优化配置,本质上是违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其次,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整体环境的不断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现行的招投标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暴露出问题,这实际上导致了招投标领域案件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实际招标活动中许多的招标人为了能够逃避监管和避开招投标活动,实际上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拆解成若干不需要招标的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然后以此为基础来主达到暗箱操作的同等效果。
(二)行政干预难以规避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行政干预是难以规避的。在我国部分机关的领导往往会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来进行招投标的独断,在这一过程中完全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非常严重地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其次,我国部分领导干部以自己手中的权力来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并且存在着一手拍板和混淆招标主体等严重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国部分领导干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喜好于比谁的权力大就安排谁中标,然后比谁的“关系硬”,从而使得招投标也只是趋于形式走过场,非常严重地影响到了招投标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三)串标问题难以解决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串标问题也呈现出尾大不掉、难以解决的情况。通常来说串标问题主要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问的相互串通投标,在这一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实际上会导致投标文件的无端撤换,以及招投标报价的更改。在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最终造成招投标价格的非市场化与扭曲化。
(四)资质判定存在问题
资质判定存在问题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在我国有部分的投标人选择借用资质骗取中标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在这一过程中这些企业通过借高水准的企业资质来签订建设合同,但是自己并没有相应的资质,从而实际上为后续的施工和其他环节的工作都埋下了非常严重的隐患。
(五)行为不规范
行为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首先体现在了部分机构在过程中将业主的意愿置于职业道德之前,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对于招标方的不合理行为不仅仅不进行阻止,反而给予纵容和迁就,因此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其次,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还体现在了部分人员想方设法地为招标方规避招努力,这实际上意味着其完全成了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因此其本身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招投标公正原则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以下从提升评标公正性、制定反腐败制度、承包商行为规范化等方面出发,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进行了分析。
(一)提升评标公正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第一步是提升提升评标的公正性。有关部门在提升评标公正性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规避评标人在评标时倾向性评标或诱导以及串通其他评委现象的出现,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严格的打击泄露评标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其次,有关部门在提升评标公正性的过程中还应当采取评标专家库的规范化对策,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知识结构合理并且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涵盖面广的专家队伍,最终能够保证评标的合理性。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提升评标公正性的过程中还应当建立科学的抽签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决定评标专家的人选,并且能够有效地避免与招投标各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进入评标程序,最终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公正公开的评标制度。
(二)制定反腐败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离不开反腐败制度的制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反腐败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来制约束腐败则会使得权势的职位有腐败机会。其次,有关部门在制定反腐败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进一步的强化建设单位责任意识,然后以此为基础来发挥出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与此同时,关部门在制定反腐败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确所有的招标者其地位应一律平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以平等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上,从而能够让所有合格的竞争者都能够从容的准备投标,并且以更加规范的操作来达到最好的招投标效果。
(三)承包商行为规范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需要对于承包商的行为规范化。有关部门在承包商行为规范化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对在招投标活动有违规行为企业的惩罚力度,然后以此为基础来将责任制度落实到人。其次,企业在自我规范化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地提高企业职工的监督意识,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增强自身的法人代表的法纪意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承包商行为规范化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地加大信用机制建设,例如可以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去,然后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最终能够使得违约、不合理竞争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也能够让这些企业得到应有的制裁。
(四)机构规范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关键是机构的规范化。有关部门在机构规范化的过程中应当着眼于加强招标机构的独立性,然后使其能够彻底的与其所挂靠的上级政府部门在人员等方面脱离联系,最终能够使得工程建设的招标与投标工作变得更加透明与合理。其次,有关部门在机构规范化的过程中应当大力的推行个人职业资格制度,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行业内的资格管理工作,这也有助于将懂管理、有知识、乐于服务的人员纳入市场中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机构规范化的过程中还应当合理的推行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实行完备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需要从许多方面出发,以下从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处理好技术性问题、界定政府职能范围、做好监督约束工作等方面出发,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进行了分析。
(一)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首先需要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在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努力的根除长期存在的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其次,有关部门在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确保招标活动是不受到地区和部门限制的,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限制干涉招投标活动。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大包括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在内的完备的监督机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确保招投标活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并且能够对于不公开、不公平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彻底的抵制与打击。
(二)处理好技术性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的关键是处理好技术性问题。有关部门在处理好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中首先应当严惩招投标过程中的行贿受贿现象。其次,有关部门在处理好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制度的完善来避免不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中标,这实际上有效地减少了后期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质量隐患。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好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在评价办法上选择上根据工程项目的使用范围来进行合理选择,而不是进行盲目的确定。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好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中应当确保招投标文件的规范化与完整性,并且在招投标文件中加人工程量清单,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减少招投标公正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
(三)界定政府职能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离不开对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界定。有关部门在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其集中在立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上,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关键的职能予以规范化。其次,有关部门在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过程中还应当确保在市场经济原则中政府部门要和其他单位同样的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公平竞争的原则。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过程中还应当努力的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使其可以跟上建筑工程市场发展的节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职能的执行需要可以有利于当前的市场发展.合理的制约不良因素并且能够起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够保证政府职能执行的前瞻性。
(四)做好监督约束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职能技术优化需要做好监督约束工作。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做好监督约束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市场和招投标的管理结构独立起来,然后以此为基础来建立起一套合理、完备的招投标监督体系。其次,监督部门和法律部门在做好监督约束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对于企业单位做好信誉度记录,然后在此基础上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处理。与此同时,监督部门在做好监督约束工作的过程中还应当确保不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人不能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强已经颁布的法律的执行力度。最终能够有效地避免部分不法企业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这意味着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只有不断的加快规范化管理的进程,才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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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研究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1、工程造价管理的概念,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也就是进行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造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这里的工程是泛指一切建设工程,一般来说是指进行某一项工程建设,广义地讲是指同定资产的建购,也就是投资进行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等管理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从而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对项目建设价格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的意义
由于工程造价含义的双重性,因此,工程造价管理也有双重含义。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二是工程价格管理。
(1)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2)工程价格管理
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建筑业作为我国的经济支柱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此领域的投资将会成倍增加,以前在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下,人们头脑中形成质量好坏无人管,投资多少国家担,工程造价高低无所谓的概念。这种思想如果不改变,将会继续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造价体制可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成功的标志之一,要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认真搞好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
二、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发展
1、计划经济时期
建设工程任务由国家统一安排下达施工任务。建筑产品价格采用编制概预算方式进行确 定。科技论文。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和间接费取费标准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甲乙双方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工程任务由国家统一安排下达变成少量由上级下达、多数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承包。与此相应的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也开始发生转变。这主要表现在对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与完善上。如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主要由4个部分构成: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另外,各地的价差调整、工程类别取费、综合单价计价法等改革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产品价格管理的发展和完善。
3、市场经济时期
建筑工程除特殊情况外全部实行招投标承包制。建筑工程投标报价,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按工程量清单招标,依据承包商自身建立的内部定额单价投标报价,按国际通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报价运作。这三项变化说明建筑市场已经开始形成,奠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基础。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并要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从而使建设项目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科技论文。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概算定额、概算指针、基础定额、预算定额、估算指针、费用定额的制订、颁布和修改,工程造价指数以及材料、劳动力、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与,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
2、建设项目费用构成
根据支配工程造价运动的客观规律,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费用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具购置费用、其它工程费用等的费用构成。设备、工具费用是指按照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和新建扩建项目配置的首套工具及生产家具所需要的费用。它由设备、工具原价和包括设备、工具的运杂费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指建设单位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用于建筑物的建造及有关的准备、清理等工程的投资,用于需要安装设备的安置、装配工程的投资。它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其特点是必须通过新工动料、追加活劳动才能实现。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是指未纳入以上两项的、由项目投资支付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3、建设项目各阶段流程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投资决策阶段,从项目的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投资估算的编制到项目投资的审批管理;在设计阶段,通过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设计招投标、‘限额设计等措施,以及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项目发包阶段,通过招标投标,建立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标底和报价,最终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在项目施工阶段,通过施工预算、施工方案技术经济评价,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并通过工程结算管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编制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使项目实际投资不超过批准的总概算,使项目人力、物力、才力得到合理利用。最后,在项目建成投产或使用后的一定时刻,进行项目评估,对项目决策的预期效果与项目实施后的实际结果进行全面对比评价。
四、我国当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方向
1、管理模式的转变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正从过去的概预算管理向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转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工作。
(2)以设计阶段为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采取措施,优化设计,能动地影响设计,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明确建设项目产品为商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构成,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科技论文。
(4)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招投标机制,形成工程造价的市场机制。
(5)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
(6)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竣工决算进行系统控制。
(7)逐渐建立与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
2、当前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也要与之相适应,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从而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加强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概算指针、估算指针、费用定额的编制与管理,及时补充和完善。建立多渠道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尤其是建筑市场的价格信息,逐渐建立政府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多渠道的信息采集、l编制和体系。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依法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为了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性,必须健全工程造价法规体系。
建立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在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
完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核和注册管理。通过对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从而推动工程造价管理。
加强从项目决策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系统管理,并与项目法人制度、建设监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相结合,形成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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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 黑白合同 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黑白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中标方除了公开签订了一份合同外,同时签订了一份价款、工期、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公开签订的合同称作”白合同“,需要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并且要在相关的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而私底下签订的合同则成为”黑合同“,只为双方当事人所知,且是实际履行的依据。实际上,”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形象表述。
签订用于备案的“白合同”由于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签订后又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内容及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得到国家法律认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约束性;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城市建设档案局等相关部门查询备案的“白合同”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此外,“白合同”的备案虽不具有内容审查的实质性,但其对建设工程进行程序上的管理,系事后监督审查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特点。而相对于“黑合同”,系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规定及政府机关的管理,由于其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公平原则,又不必通过备案等监督审查程序,一般仅为双方当事人知晓,故具有隐蔽性。同时“黑合同”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施工方为了达到承包建设工程的目的往往会答应建设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合同条款中常常会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包施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极易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失衡,具有不公平性。
二、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中标前签订的合同及其效力建设工程项目庞杂,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情况,致使建设工程的招标结果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为了控制招投标结果,尽量减少工程成本的投入,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谈判,对合同的某些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并签订承诺书等“黑合同”;也有的招标人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与原本较熟悉的承包人进行联系,提前确定承包人。招标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前确定投标人后,便与之在招标前签订了用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同时,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行为,签订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实际履行的“白合同”。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方便,甚至直接跳过招投标的过程,直接与承包方签订“黑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对应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
由于法律规定虚假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是违法的,确定的中标结果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故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都不能引起任何法律效力。此时,“白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合同法》认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是无效的。而“黑合同”也极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对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性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虚假招标,在中标前签订的“白合同”与“黑合同”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都是无效的。
对于许多政府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强制一些本不需要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不具有任意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的权限。故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进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签订一份合同用于备案,更不涉及到是否用备案的合同进行结算的问题,当事人只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该合同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
(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及其效力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分为对实质内容的变更与非实质内容的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可知,当事人可在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另行签订合同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仍具有法律认可的效力,故非实质内容的变更不涉及“黑白合同”的问题。那么此时签订的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的合同是否无效呢?其实并不当然无效,《招标投标法》对于其后签订的这类合同只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并没有具体明确其效力,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招标方与投标方在招标后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另行订立一份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其后订立的合同效力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在正式招投标签订备案的合同后,由于建筑市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发包方和承包方会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相关实质性事项进行协商调整,这种适应客观条件变更的合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系合同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应该认定其有合法效力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根据这条规定,明确了变更合同首先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其次,在内容上不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否则变更无效。变更建设工程合同与签订“黑合同”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危害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两者在签订的目的、手段、及造成及结果等各个方面均有实质性的差别。
1.主观上,“黑白合同”的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大多都早有预谋,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或者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而合法变更基本上是履行合同时发现原来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客观情况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不得不协商一致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适应新的情况,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2.时间上,作为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既可能签订在“白合同”签订之前,即虚假招标签订的“黑合同”,也可能发生在“白合同”签订之后,即签订了实质性内容变更且违法的合同。但合法的工程合同变更则是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故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在签订有效的合同之后。
3.结果上,签订“黑合同”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甚至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这时,合同可能是在双方地位不平等或者一方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极有可能损害其中一方或者非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且带有违法性。而合同的变更则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这时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情况相符,对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且更有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
二是经过正式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后,某一方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而强迫处于弱势地位的另一方签订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的合同。如在某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处于优势地位,在施工后期利用开发商工期紧不利因素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也有少数建设方与承包方会为获得不当利益,共同对质量等级进行降低,此时,“黑合同”的质量等级就会明显低于“白合同”的质量等级。此类合同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损害,都是无效的。
《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由此可见,只有前后两份合同中的变更涉及到对实质条款的认定,才有可能要判断这种变更是属于合法的变更还是“黑白合同”。
有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定将直接关乎着“黑白合同”的认定。按照上述的认定方式,实质性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方面外,还应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但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系特殊的领域,并非上述要约内容都对工程及当事人有重大影响。我认为只有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这三个方面是实质性内容,对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影响。工程价款是指发包方给付给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款项;工程质量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建成后所要具备的一定资质,以保证入住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谓工程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这三方面直接决定着工程是否能够进行,工程进行的进度及工程成果是否符合标准,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故只有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这三个方面的变更涉及到变更后的合同是否被认定为“黑合同”。
三、如何规制“黑白合同”
对于“黑白合同”的规制,应当从立法、司法和规范行业环境等各方面入手。首先,立法机关在运用立法手段对该领域进行规制时,不仅要从解决“黑白合同”带来了社会问题的目的出发,还要从根本上理清“黑白合同”所涉及的法理问题。而且单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同时仍需加强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招投标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完善对整个建设工程领域内合同的规制。
【关键词】工程造价;现状分析;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建筑企业的向前发展,工程造价作用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也是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同时确定与投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全过程造价管理渐渐地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尤其是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业主对工程投资效益更加重视,对工程造价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业主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将是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趋势。
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控制,由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竣工决算和竣工后费用的控制5个部分组成。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工程实施阶段要按承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价为基础,考虑各种因素确定估算价;在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汇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编制竣工决算,如实体现该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应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压低价格承包工程,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劲头,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造价管理观念落后,政府过分干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对材料市场价格的监管,已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控制,转为市场调节,市场现行材料价格随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市场起主要的调节作用,但是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其自身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的价格调整上,改变落后的观念和思想,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杠杆作用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干预,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价市场混乱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地方的市场观念淡薄,当地政府市场价格过多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上沿用老套的方法,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但事实上出于各种原因,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许多法律法规条款没有涉及到影响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出现法律法规盲区,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举措
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论文)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2.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优质、高速完成建设任务,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确定造价的科学依据。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人财物消耗大,并考虑到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一旦决策失误,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确定造价,必须在建设全过程进行多次性计价,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造价,以充分体现造价的合理性。
3.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为。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
4.规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成立有形市场后,由于工程结算审核要进入该市场,政府代表的监管力度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监管机制;企业如不自律,政府可绳之以法 ,从而更充分的发挥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职能,真正起到维护造价咨询工作严肃、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确保实现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有形市场的建立不仅能为所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5.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第一,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第二,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揽标底。标底编制实行市场竞争、信誉取胜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要实行资质年检、标底抽查,惩罚结合的制度。第三,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咨询服务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制定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优质的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管理是一项集技术性、专业性、经济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在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中,把关好每一环节的投资实施有效控制,发挥高质量的服务作用,才能实现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控目标,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崔.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9,(3).
[2]蒋传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