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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2 09:43:30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1篇

【关键词】

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公司治理

伴随国内各大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成为促进商业银行稳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内部一项独立、客观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重点是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从而帮助其实现增加价值并提高运作效率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发挥和增强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监督与评价作用不但是确保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商业银行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本文在分析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职责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内部审计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价作用,并就如何加强内部审计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定位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其影响程度,将其控制在某一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被统称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内部审计承担了监督、分析、评价、检查、报告和改进企业风险等任务,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识别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多种多样,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分类标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可简要分为包括信用分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风险在内的四大风险。风险在银行内部具有传递性、不对称性等特征,各种风险之间虽相互独立,但更多时候是可相互转化的。所谓风险识别是指银行对自身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内部审计部门一般先从银行整体的战略目标着手,分析战略目标与银行实践的差距,明确形成差距的风险,进而分析风险的产生部门、风险的类别及其性质。

(二)风险评估

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需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各种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并最终估计出风险指标的大小,找出主要的风险源,评价风险的可能影响。另外,内部审计还需为银行提供风险管理流程的评估和保证服务,对风险评估准确性的保证服务,对关键风险报告的评估和对关键风险管理的评估,并以此为依据对风险采取相应对策。

(三)指导和协调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发现评估并运用风险防范措施,帮助银行解决风险问题。风险的防范措施是指为降低已识别、已衡量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也称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制定风险防范策略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可接受性。内部审计对有关部门针对风险所采取的规避和防范措施进行检查,评估其是否充分、得当。对于风险缺乏充分的控制措施的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降低风险损失,提升规范和化解风险的效率。

二、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监督与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者的介入,参与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全过程,通过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为管理层提供帮助。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从一般的查错防弊,发展到对内部控制和经营情况的总体参与,涉及到相关业务的各部门。各家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但随着内部审计的参与,在科技广泛应用和业务不断更新的大环境中,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的不充分性和失效性显现出来。因此,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将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的对象,打破了原来的内部审计只关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局面,在评价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流程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监督与评价。另外,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处于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之间,通过对长期计划与短期实现的调节,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评估、调控、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成为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与各种决策的协调人,为领导层提供决策支持,帮助商业银行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建设。

(二)通过风险管理审计,有助于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伴随国内各大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开展风险管理有助于帮助国内各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评估风险,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设计以及对银行各业务部门执行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示和报告潜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及改进工作的建议。通过保证和咨询活动,对公司治理、运营及信息披露系统等项内容的控制过程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内部审计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长期的实践中,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机制。我们认为,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题,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一)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效率

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架构,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的一个独立监督评价体系。商业银行在总行成立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依靠独立的内部审计信息,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都能对银行的内部管理有清晰的认识。而在国内,大多数银行的审计部门隶属于经营管理层,即各分支行的审计部门仍按区域划分,向各自分行的行长汇报问题,对各级行长负责,从而严重降低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增强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效能的首要条件就是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独立性。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审计风险管理规范,切实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拓展内部审计的范围,提高审计质量

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银行纷纷将产品创新及业务运作的电子化、网络化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主要手段。衍生金融产品、电子银行产品等在为银行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对银行内部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对于新产品、新业务,银行应确保这些产品、业务在引进来之前就为其制定出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即风险管理程序的建立应先于新业务前产生。要拓展内部审计的范围,由原来事后、静态审计变为事前、动态审计,审计人员要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审计,发现其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意见,使银行在保持金融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强技术建设,组建专业化内部审计团队

根据2006年6月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而国外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占银行员工总数的5%。同时,国内一些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差,业务能力不强,无法适应银行业务飞速发展的要求。面临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的高低是制约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专业能力,必须具有独立的收集、分析、评价和记录信息的能力。因此既要加强审计技能的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更新,还要加强计算机相关知识的培训,更要精通国际及国内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信息系统审计标准及其他相关知识,以适应审计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由此来组建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内部审计团队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注释:

内部审计概念自1947年首次提出至今,期间经历了多次的修改。目前国际范围内通用的内部审计定义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1999年6月推出的,其具体表述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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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健芝.内部审计在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吉林金融研究,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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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稳,王旭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及对策[J].审计研究,2004(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

1.政府监管力量薄弱。2003年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发生重要变化的一年,之前,人民银行以我国中央银行的身份,肩负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的提高监管效率,2003年4月,中国正式开始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金融机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其中,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可否认,在之后将近十年的历程中,银监会在银行业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但由于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时的人员安排,使得很多银监会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较少,同时,银行业监管人员本身从事的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素质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由于人民银行迫切需要保留优秀人才,使得银监会不得不采取大规模引进人才,逐步培养人才的人力资源发展模式,这使得银监会在监管人数缺乏的情况下,还要遭受人才结构的考验。总体而言,从政府监管的层面来说,我国银行业监管力量还相对薄弱。

2.对银行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处罚力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银监会在对上述违规行为处罚时,未能形成常规性标准,使得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小,无疑纵容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缓慢。究其原因,还是我们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业银行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且专业性较高,没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得商业银行内部违规行为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经常暴露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欺诈犯罪案件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其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且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是具备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重大事项、风险提示、关联方交易等,以形成一个对银行相对公允的评价。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很明显的一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独立性不强,限制了其对银行业机构会计信息披露审计监督水平。发达国家成熟的注册会计师体制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在行业内部,诚信度被提高到最为重要的生命线的位置。而我国目前虽然也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但仍然是一种政府监管的模式,地方政府为谋求本地方经济利益,通过控制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式介入注册会计师业市场管理,从而大大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4.内部监督效果不佳。银行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监督,即通过银行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工作过程和手段对银行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内部监督效果,很多商业银行逐渐设立了内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对银行业务进行审查、校验和监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和改正商业银行会计差错,规范会计行为。

综合考察三方面的内部监督机制,我们发现,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着明显的被动式特征。目前内部监督往往停留在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表层上,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是一种完全被动式的内部监督。同时,监督手段滞后,制约着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一线的业务部门,由于受到业绩考核等原因,往往能接收到最新的技术和操作理念,而监管部门,没有业绩考核的压力,对新技术设备的采购又受到预算等因素的制约,以至于监管部门的设备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业务部门。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发展方向

1.全面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无论是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最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员来完成。当前,从职业道德和从业水平两个方面,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素质都有待提高。要建立银行内部监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银行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系统性培训。首先,是业务知识的培训,因为各个监管岗位都要求比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由于金融业的高速发展,新的知识和操作方法不断涌现,需要建立常态的培训体系,以确保整个监管队伍知识的更新速度。其次,要建立常态的监管人员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强化监管意识,使整个监管队伍能够客观公正的行使监督责任。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第十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亿美元;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三)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第十三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

(五)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

(六)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七)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

(八)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制度;

(九)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保证书;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的章程;

(四)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七)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简历以及拟任人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八)对拟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九)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拟设代表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外汇批发业务,是指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资料,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二)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五)修改章程;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资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的,变更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关于股东的条件。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变更后的股东可以不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买卖外汇;

(八)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买卖外汇;

(八)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自外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举借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

第三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第四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四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四十二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第四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前款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第四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第四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四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情况。

第五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

第五十三条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十四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五十六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第五十七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八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解散、关闭、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六十五条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

(四)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

(五)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

(六)拒绝执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撤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六十九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外国银行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首席代表一定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或者要求其代表的外国银行撤换首席代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一)未经批准变更办公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料的;

(三)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外资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4篇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问题;对策

一、农村商业银行概述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截至2007年3月底,已有27个省(区、市)的省级联社,全国共组建农村合作银行89家,农村商业银行14家,另有7家农村合作银行机构批准筹建。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资产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从一开始的起点就相对较高。经过几年的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已有较好的发展,其运行状况良好。

《农村商业银行法》第60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监督制度。”农村商业银行稽核,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与政策、内部控制规章与制度,依据现代控制理论,结合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农村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稽核、核对、检查、监督,以判断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效益性。

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和检查的范围包括存款业务稽核和检查、贷款业务稽核、结算业务稽核。存款业务稽核和检查主要有企业存款的稽核、储蓄存款稽核和外汇存款稽核。贷款业务稽核主要有:工商贷款的稽核、农业贷款的稽核、基本建设贷款稽核和外汇贷款稽核。结算业务稽核主要有结算原则执行情况和稽核、计算方式的稽核、联行往来的稽核和国际结算稽核。呆账业务稽核。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具体从事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支机构业务工作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的运营情况及其社会信誉,因此,农村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稽核人和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查阅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实行,如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政策和会计原则事项,并督促被稽核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商机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稽核的主要职能是检查银行的业务和账务是否正常,参与银行制订现行的业务政策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银行内部法规的制订;参与评估机构工作。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的工作要达到以下5个目的:判断上述职能是否在有效的情况下实施;估价内部稽核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如果内部稽核卷入了日常业务就有可能丧失这种独立性;判断稽核的有效性是否充分发挥;确定稽核的可依赖程度;判断稽核的组织结构在贯彻董事会决策上的效能。

二、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的现状分析

1、现行稽核监督方法欠科学。(1)重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控制。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稽核方式主要通过查账来核查是否有违章、违规、违纪及所造成的和损失,重在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控制。风险防范未成为稽核的核心,稽核工作未能从单纯的发现、查出问题转移到防范风险上来。(2)重事后复核而非风险稽核。农村商业银行事后复核的稽核水平和层次较低,成本高而难于达到最高决策和管理层的期望和要求,稽核工作重点不在查找各项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点,稽核工作未能集中在最高决策和管理层关注的区域和业务。(3)重部门稽核而非过程稽核。农村商业银行的稽核未形成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注重整个业务过程的稽核。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求,一项业务的完成不允许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包揽,因此稽核最终目的是通过检查整个业务过程,对其内部控制做出评价以达到防范风险的效果。

2、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存在不少缺陷。(1)分行直设式。即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分行直接设立内部稽核职能部门,并对其实施全面管理和考核,总行稽核部仅对其业务开展进行指导性管理。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极差、职能作用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由分行任命,工作开展极易受分行的左右和制约;个别稽核部门职责混淆,长期兼任其他部门的职能;个别分行将稽核部门视同一般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严重影响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2)总行-分行派驻式。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对辖内分行派驻稽核分部或总行审计特派办,由总行稽核总部对其实施相对垂直管理。此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不足、垂直管理不够彻底。其主要表现为:总行仍将内部稽核总部设置于经营层内,未能真正实现决策、经营、监督的完全分离;各稽核派驻机构在人事等方面虽归属总行统一管理,但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和薪酬分配方面却实施属地管理,影响了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有效性。(3)总行-片区派驻式。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内部稽核总部,按区域设置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且实施完全的垂直管理。其主要优点是独立性较强,但存在派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检查频率降低、外部监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如某银行实施了“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派驻分行稽核专员办”三级稽核组织模式,但稽核专员办仅有3人。由于片区派驻机构均设立于其他城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当地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对其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3、运行机制的不足之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机制是当前制约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其制约因素主要出现在实施程序、稽核频率及指标等方面。(1)实施程序有漏洞。稽核监督计划制定不够精细,缺乏对稽核对象的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不能准确把握稽核对象的问题和重点。稽核检查方案和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难以控制内部稽核人员的操作风险。稽核检查报告途径不够通畅。后续检查相对空虚。(2)稽核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稽核检查主要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3)稽核检查的后评价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现场检查的后评价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后,并未深入分析和评价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违规操作和经营风险。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在2005年也已开始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稽核监督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1、从总行层面看,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弱化了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农村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重发展、轻控制”、“重业绩、轻风险”和“重激励、轻约束”的不良倾向,以致内部控制相对乏力,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观动力不足,对内部稽核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够、进程较为缓慢。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一级人,极易与总行形成“共谋”,忽视稽核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弱化了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

2、从分行层面来看,传统的稽核监督理念导致了银行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根据现代审计理论,稽核检查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程序和内控系统的分析。传统的稽核理念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使内部稽核程序的标准化程度难以提高,内部稽核的工作效率相应降低。

3、从监管层面来看,外部监管的软约束削弱了银行增强内部稽核有效性的外在压力。一是稽核的监管法规不够完善。二是基层监管机构力不从心。各农村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稽核系统均由总行设计和构建,各分行难以采纳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对其改进和完善内部稽核体系的监管建议。同时,因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的外部监管关系尚未理顺,地方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农村商业银行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与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完全不同的发展条件和发展基础,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手段,已成为客观必然的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稽核监督体制,应包括垂直的稽核监督组织结构体系、权威的稽核法规体系以及严格的稽核工作内容体系。

完善治理结构,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改进稽核监督体系的内在动力。农村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结构,强化内部再监督。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完善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以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再监督,促使内部稽核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农村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农村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管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增加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银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

强化稽核体系的外部监管,推动内部稽核的改革进程。一是完善银行业内部稽核运行的监管规章和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出台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管理办法,从组织设计、方法和程序、外部监管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建立内部稽核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运行的问责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处罚办法。二是建立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状况的分级监管模式。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组织模式向“垂直管理、片区派驻、分级设置”发展的趋势。三是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和落实内部稽核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建议银行监管当局进一步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稽核体系建设纳入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稽核体系建设的短、中、长期目标,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使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体系符合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提升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

电脑作为高科技技术手段,应该实际运用到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内容中。电脑稽核能够独立形成以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系统安全性为目的,有助于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的安全性;同时,为其他类型的稽核提供事前、事后、事中的证据、分析判断等的支持。电脑稽核系统属于典型的事务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它既包括了银行业务的前台业务处理和后台维护,同时,也包括业务数据的统计信息。这个系统采用数据集中,分布监督和集中监督相结合的模式。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心统一监督或各营业点自己监督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丁宝华.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改革与发展[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3(3).

2、肖菱,张益标.对加强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监督制度的思考[j].新余高专学报,2003(1).

3、王飞,侯贝贝.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研究[j].新金融,2006(10).

4、刘茹,苏进波.基层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如何适应经营机制的转变[j].华北金融,2000(z1).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5篇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会计管理 问题 对策

引言

会计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特点,目的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和行为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会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和资金的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进入,给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复杂。另外,随着我国银行业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面临着越来越重的挤压,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也需要进行很大的改革。其次,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对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环境的变化,给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管理在这种新形势下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对于会计管理工作进行完善和改革。

一、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管理体系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银行业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漏洞就逐渐暴露了出来。首先,随着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加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使得农村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银行经营模式面临着改革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复杂性越来越高,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次,我国的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体系都不健全,没有根据经营管理的环境的变化对会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不够系统化,规范化。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一直都是由银行的各个业务部门单独进行,造成会计工作得不到统一的协调,这种分级管理的模式使得各个部门在会计工作时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一些部门甚至出于本部门的利益故意弱化会计管理的职能,造成商业银行会计管理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2.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的很多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银行内部的各种会计管理活动不能进行很好的控制和监督,使银行存在很大的内部控制风险。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的领导没有意识到新形势下银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办法来进行银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对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重视。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着很大的外部竞争,随着而来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对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虽然建设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很难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例如,2010年曝光和查处的四川省某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私自挪用银行的资金投资股市,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案件,就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使得一些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挪用银行资金。据查,这位副行长多以利用职务和权力,对于银行的资金进行挪用并将之用于私人的投资活动,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种事件就是由于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而导致银行的领导可以利用制度的漏洞而产生的腐败行为。

3.信息系统的建设比较落后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由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开始向很多其他业务发展,例如中间业务,理财产品,银行咨询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业务范围的扩大给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的处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建立先进的会计信息系统,对于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和数据,例如客户交易,市场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私人咨询等信息等不能有效的进行处理和管理。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所拥有的信息系统仅能对于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管理,且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系统没有进行很好的对接,一些信息和数据不能得到及时的交流和共享,使得农村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效率非常低下,在新形势下严重影响了银行会计管理工作的进程。

4.缺乏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监督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通过会计部门对于银行会计信息和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的一种制度。随着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银行内部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制度,从而有效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和管理。我国的大多数农村商议银行缺少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管理机制。大多数农村商业银行对于会计监督工作都不是非常重视,会计监督的程序非常不规范,会计监督的工作内容也是比较落后的,很难处理新形势下一些比较复杂的会计信息和数据,对于风险很难有效的进行防范和管理。另外,一些建立了比较先进的会计监督制度的农村商业银行,由于银行领导对于会计监督工作的干涉,导致会计监督制度很难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会计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农村商业银行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银行内部会计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先,农村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使得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得会计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和规范。其次,农村商业银行也对于落后的会计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将分散的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使得各个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得以很好的沟通和协调,从而加强对于各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提高银行会计管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对于建立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银行的领导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在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使得这些制度能够得以很好的落实,从而发挥其会计管理的作用。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新形势下,银行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制度。首先,银行需要从外部的是市场大环境和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环境出发,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充分的评估,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日常经营中对于存贷款进行严格的把关,从而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另外,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管理系统,编制全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项目,降低银行的坏账率,对于一些不良资产和债务也及时的进行清理,严格防范发生的系统性风险,从而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

3.加强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从而有效的提高银行内部管理和控制的效率。首先,银行领导层要树立内部控制的意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新形势下对于银行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的领导各部门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领导层要以身作则,对于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很好的予以执行和落实,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工作。其次,要在银行的全体职员中树立内部控制的意识,使各个部门能够加强对于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积极的配合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从各个部门,各个细节方面抓好财务内部控制工作,为内部控制制度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

随着银行业务范围的扩大,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已有的信息系统已经不能适应这些工作的要求,从而导致会计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银行要根据自己业务范围的要求,积极的引入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会计信息和数据的处理能力,例如对于客户交易,市场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私人咨询等信息都要能够进行很好的处理和管理,从而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另外,农村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和改进的时候,要注意各银行之间信息系统的对接能力,使的各自的信息和数据能够得到很好的沟通和共享,从而提高银行会计管理的效率。

5.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

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越来越大,资金管理难度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很容易出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缺陷,通过职务之便盗窃贪污银行的财产,使银行的经营管理面临严峻的考验。在这种形势下,农村商业银行要充分重视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对银行内部的各项会计数据和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从而很好的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另外,会计监督工作在开展时,除了传统的业务和项目之外,还要讲银行的一些新的业务纳入会计监督的范围,比如信用卡,理财产品,中间业务等,改进会计监督的方法,提高会计监督的效率。

三、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和管理环境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种新形势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重视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静.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J]. 财会研究. 2009(14)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6篇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

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不断推进,金融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风险有所加剧。此背景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应结合风险管控等重点,强化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改进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发挥会计工作的优势,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综合成效。

一、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内容及其重要性

农村商业银行中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是一种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性的重要举措,内部会计控制通过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信息管理有效性,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内容,贯彻和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以提高经营管理的绩效为目的,降低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问题,结合这一目标,制定有效的控制方案,落实相应的控制方法与措施。商业银行中,会计部门是基础性的职能部门,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同样作为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程序,是保障商业银行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管控商业银行经營风险、降低风险发生概率的首要防线[1]。

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由会计部门的人员展开,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建立起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操作全过程,保证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结合金融行业业务创新的发展需求,以及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现状,有针对性地落实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措施,以此适应时展下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要求。积极适应信息化、电算化商业银行会计工作需求,保证农村商业银行职责的顺利履行和各项工作的稳定开展。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对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和处理起着保障作用,操作规程的运行更加规范、更严密,能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问题,避免发生严重的风险事故。商业银行中会计业务作为基础性的事务工作,将其贯穿到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全过程当中,反映在会计账目中,通过会计核算,将银行的经营风险体现在会计核算的结果中,以此制定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有效性,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推进商业银行更长足的建设与发展[2]。

二、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意识不足

内部会计控制在农村商业银行中作为重点环节,应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强化人员的内控意识,但是在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内控意识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缺少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重要性的明确认知,会计风险意识淡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层、会计人员等,在针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理解和认知方面不全面、不深刻,将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仅限于简单的汇总会计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方面,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流于形式表面。在具体的内部会计控制执行中,难以真正将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此类认知偏差导致商业银行将发展重点落实在扩大规模和发展业务方面,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工作。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缺少有效的措施,没有将内控措施落实到实际,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效率被削弱,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着不可避免的会计风险[3]。

(二)监督制度不完善

制度是保障一个单位各项工作稳定运行和顺利实施的重点要素,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目前在监督制度的建设方面尚未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操作性不足,降低了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效率。之所以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性不足、制度不完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会计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发展现状缺少统一的借鉴和标准,只能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和发展现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制定,甚至忽视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了制度空白。落实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操作性不足,导致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缺少有力的依据,难以根据法律制度制定有关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的完善制度,出现了内部控制与监管制度不匹配的问题。缺少系统完善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中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实际的过程阻碍重重[4]。

(三)监督方法落后

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会计内部监督方法有效性决定的,会计内部监督方法落后是农村地区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包括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现代化发展需求。商业银行性质较为特殊,在会计内部工作中仍存在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习惯,在法律法规跟不上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背景下,导致商业银行在会计内部监督中仍旧采取传统落后的监督方法,难以满足时展下商业银行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商业银行仍采取事后监督和事后审计的模式,针对监督和审计工作各项内容进行事后管控,却忽视了事前和事中管控的重要性,缺少事前、事中监督和审计的有效手段,增加了发生风险问题的几率,前瞻性不足。采取落后的银行资金监督方法,仅对资金流向领域进行监督,缺少对资金流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中增加隐患问题的风险几率。即使出现了安全隐患也很难被察觉,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监督方法落后,再受到监督人员主观态度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不足。不仅如此,信息化时代的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应紧跟时展的步伐,加强对先进技术的运用,但是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中,先进的信息化软件和管理系统应用效率有限,导致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方法有效性难以得到提高,限制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5]。

(四)内控效率低下

内控效率低下是商业银行发展中亟待改进的一大问题,受到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以及专业能力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效率达不到理想的目标。这是因为财务人员缺少会计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意识、缺少对会计内部控制的全程参与等因素导致的。部分员工的价值观念出现了扭曲,甚至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利用职务便利犯罪。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及法律意识有待提升,内部会计控制的效率低下,严重限制了农村商业银行发展[6]。

三、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优化策略

(一)强化内控意识

结合商业银行中会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不足,首先要在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大环境方面进行改善,强化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重要性的深刻认知,避免出现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问题,有效规避和防控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会计风险。尤其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商业银行金融案件,究其根本,均是由于商业银行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导致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淡薄,针对金融管理和会计内部控制重视不足,导致银行面临严重的损失风险,给不法分子留下获取不当利益的机会,对于银行的社会名誉也形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农村商业银行必须要从风险意识方面进行强化,提高对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明确认知,最大限度地规避会计风险问题,提高对会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应从自身着手,改变原有的陈旧、落后思想观念,积极地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的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经验和方法,加强对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深入研究和优化。发挥出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起完善的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和会计内部控制意识,将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措施贯彻和落实到实际的商业银行各项活动中,提高对风险的防范力和管控力。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纳入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中,利用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起长期的会计内部控制效应,落实责任机制,將职责落实到个人,使财务人员能够强化自身的职能观念和使命感,让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对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预防和控制的有效性[7]。

(二)加强内审监督

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审计监督力度,是优化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内部审计和监督部门要发挥审计部门内审和监督作用,建立起完善的内审制度和审计体系,使商业银行能够在明确的职能部门划分下,由专门的岗位人员负责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进行综合的管理和评价,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针对经营风险,强化防范力度,落实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通过强化审计和监督工作,能够使商业银行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致力于提高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良好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有效性。结合制度制定、制度执行和落实,以及制度最终的评判,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将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落到实际,加强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利用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积极作用,强化监督职能,使内部审计和监督效率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强化,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综合成效。并始终强调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打破原有的合规性监督工作模式,转变到风险性监督和风险性防控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模式中,对业务核算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业务核算合法、合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并落实到实际的各项工作中,结合事前审查与事中控制,做好事后的监督和反馈,建立起完善的审计体系,强调监督和检查人员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建立起一支具备较强内控监督力量的人才队伍,持续提高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综合水平[8]。

(三)提高人员专业素质

加强人才建设、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改革和创新,针对工作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道德素养的培训和再教育力度。因为工作人员是执行和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具体控制方法的关键,人员的执行效果是保证发挥制度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是非常有必要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使会计人员能够不断地提升自我,加入到学习专业知识、强化专业技能的活动中来,促进自身业务水平、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的持续提高。组织和开展定期的培训活动,实现知识的及时更新,落实对人员的再教育,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人员队伍落实相应的培训活动,分层次地培训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使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岗位综合能力、业务能力、法制观念、职业道德等均能够得到全面的培养,提高对操作风险的有效防范。结合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内容,对财务人员要完善培训计划的具体内容,在培训计划体系中纳入思想教育、警示教育、案例分享等相关的内容,实现规范化、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保证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人才队伍中每一名财务人员都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能力,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强化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实力,推动商业银行未来的建设与发展[9]。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紧跟时展的脚步,融入信息化的先进技术理念,不断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加强对先进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合理运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投入,提高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综合效率。结合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优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起银行信息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合、处理、分析、预测,使银行业务的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下,内部会计控制能够提高对风险的预防和管控能力,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进程。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进行信息的交流,全面推进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10]。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7篇

摘 要 我国中央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同时设立董和外部监事。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设计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银行内部机构职能重叠与冲突及银行治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为加强内部监管、在强化现有监事会职能的基础上引入公司外部独立人士的监督机制,应当首选外部监事制度。

关键词 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迄今为止,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没能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机构。现有的内部监督部分(主要是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对全行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而银行监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则刚刚起步,其职能、业务流程有待明晰化。所以按现代银行制度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改造。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监管制度,是促进股份制银行进行良好商业化经营与运作的关键。

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机制选择的不合理之处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参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报告,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29条、第59条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设计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公司内部机构职能重叠与冲突及公司治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第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独立董事制度实质在于通过审计、薪酬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决定,来行使对内部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而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单独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这样的监督职能应该由监事会来行使,如果再设立独立董事则其职能与监事会职能全部或部分重叠,这种分离监事会的部分职权交由独立董事行使的做法,会导致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

第二,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会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共同分享监督权,两者之间以及他们与内部董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职能交叉重叠、监督职能不清而产生相应的制度磨擦成本,更加大了公司治理成本。

第三,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具有不可能性。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发育不充分,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经理等高级管理明显供不应求,学术界则不像在西方国家通常与企业有密切联系并熟悉企业的经营与运作,这使独立董事的供给与选任受到很大限制。

可见,在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监控的制度选择上,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不是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优越性的。

二、完善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内部监控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借鉴日本、德国的公司立法的二元论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行使职权,两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针对银行业的高风险的特点,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很强调加强内部监管。笔者以为,考虑到制度变迁或法制“移植”的“路径依赖”性和新旧制度相容性,目前在二元制结构基础上,为达到加强内部监管的目的,引入公司外部独立人士的监督机制,应当首选“外部监事”制度。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外部监事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持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监事会其他监事由大股东控选并代表其相应利益的“先天不足”,从而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有效。因此,完善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机制应首先着眼于监事(会)的职能发挥,强化监事(会)职权,在立法和公司章程中提升其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借鉴西方国家银行法的规定,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从而保证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的代表其利益与意志的监事。

第二,强化监事的职权,明确其责任。立法上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规定监事有要求董事向其报告的权利,监事有代表公司进行公司与董事之间诉讼的权利。同时可以规定强化监事职权的个体主义,理顺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关系。即使监事一人也可以单独进行财务检查,避免以“会”取代或限制监事监督权。

第三,完善外部监事制度。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外部监事制度,明确了外部监事的任免条件、选任程序,但笔者认为,应规定外部监事除享有一般监事的业务、财务监督权外,还有对重大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职权行为的特殊否决权。对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赋予外部监事特殊否决权或批准权及在其不能决定时有请求法院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的权力。并且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职能赋予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下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人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参考文献:

[1]艾传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比较分析.金融论坛.2002(3).

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第8篇

【关键词】 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治理

从国务院1986年9月批准重新建立交通银行开始,我国以股份制为主的银行体制得以确立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壮大,正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支持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已采取了公司化的形式,在组织架构上也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上还很不完善,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是当前制度创新的重点。

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我们可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公司治理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主体所形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各自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为确保其权利、义务有效实施的制度安排。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架构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机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资金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功能就是通过存贷款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提供经济资源转移的途径。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具有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蔡鄂生、王立彦、窦洪权(2003)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归纳为以下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安全性收益最大化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特殊,既要在融通资金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第二,委托——关系复杂性。第三,产品和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现代的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产品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产品,商业银行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的商品较弱。第四,较高的门槛和较强管制的管制。第五,资本金比率低,资金主要来源储户。在这方面,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的营运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它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的比重很低。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广大的中小散户,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和专门的技能来监督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再加上中小存款人在监督银行方面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没有人愿意去监督。这使得在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债权约束的作用甚微,也不存在一般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监督。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产权高度集中,相关当事人利益难以保证

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立伊始,就已经设有股东大会,在表现形式上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但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国有及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小股东缺乏对抗性,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通过对兴业银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兴业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3年60.39%上升到2005年的69.25%,股权日益高度集中到少数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始终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而且这种趋势还有上升的趋势。而第一大股东的股权则从2003年占34%股份,经过2003年底引入战略机构投资者以来,稀释至2004、2005年的25.51%,牢牢占据控股地位。股权构成中“一股独大”的现实引致的诸如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特别突出,“第一大股东的劣性行为”已成为现存的诸多治理问题的根源。

2、董事会权力弱化和定位不清

理论上讲,董事会处于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地位,但股份制商业银行同许多工商企业一样,面临着董事会功能弱化的问题,这与当前的法人治理环境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次数有限,董事不能经常性深入了解经营状况,银行实际经营决策大权主要由董事长及银行管理层掌控,造成内部人控制和操作不规范等弊端;第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董事会成员如果是非业内人士,很难有能力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从而弱化了股东、董事会对银行管理层的制约作用。

3、激励机制不完善

首先,注重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缺失,且报酬激励强度不足。长期以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工资报酬基本上保持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经营绩效基本上不相关,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长期激励(如股票期权和高等级的退休计划等)又是缺失的,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激励问题。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职位升迁激励导致经营行为扭曲。在银行治理过程中,除了物质利益上的激励之外,行政职位升迁对于银行各级经理人员仍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经营管理者为实现行政职位升迁的目的,往往机械执行上级指令或唯命是从,极大地抑制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创新精神,致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缺乏应有活力。第三,股份制商业银行精神激励流于形式,职业声誉激励缺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的精神激励没有太大的改革,仍然停留在评“先进”、评“优秀”以及带薪公费旅游等方式,并存在“轮流坐庄”的问题,导致了声誉激励的“廉价性”,使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声誉激励变得无足重轻。

4、监事会难以发挥实质作用

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的实践证明,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权的主体,该制度是行之有效、先进科学的监管制度,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事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股东监事的利益同董事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监事会主要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管理层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而职工监事受制于管理层,这样导致了监督无效率;第二,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享有的知情权来看,从监事会制度建设来看,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第三,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建议权与财务检查权来看,我国法律未规定董事拒绝建议时如何实现监事会的权利,使之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财务检查权也因知情权不充分,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5、经营管理者选择机制行政化

实际运作中,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选择上形成了党管干部体制,制约了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诞生就打上了“政府银行”的烙印,地方政府为其大股东,领导班子包括董事长、行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党委(组织部)推荐或直接任命的。个别地方政府凭借其股权地位和行政权力影响甚至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严重影响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削弱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作用。

三、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措施

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建行伊始,就已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但各机构及其相互作用的机制并未发挥相应的公司治理功能。还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激励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避内部人的控制,规范公司的决策领导。

1、建立健康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尤其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重要作用更加显而易见。建立强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要做到:第一,通过进一步减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董事数量、改变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章程或公司治理规则中规定明确的董事选任程序等途径,进一步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独立性;第二,通过增加代表中小股东权益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数量,优化结构,发挥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使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在决策时充分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的自利行为;第三,规范整合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所属相关机构,以增强董事会监督银行业务的效率与能力;第四,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正确定位董事长角色,使董事长真正成为“董事会发言人”和“董事会召集人”,强调董事会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和明确董事长本来的角色。

2、强化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监事会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其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通过建立内容透明、程序开放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机制来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发挥,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重塑监事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扩充监事会的权力,以财务监督和防范风险为核心,对银行的财务活动及银行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不能参与、干预银行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第二,扩大和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人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即从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代表性的客户中,经过层层选拔、严格考核,使债权人代表进入银行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第三,提高监事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同时,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银行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要着重解决好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多层面的,具体要从微观上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激励模式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薪酬组合激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实力,设计合理的薪酬组合,以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提升薪酬激励的有效性。第二,激励结构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扩大长期薪酬比例。一方面,提高银行员工整体薪酬水平,即使在短期薪酬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其整体薪酬水平也会更有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薪酬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度,使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与员工重视银行的经营业绩与长远发展,可以加快实施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薪酬激励措施。第三,激励对象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实施全体员工激励。对高层管理人员突出股票期权、期权制等薪酬激励,对中层管理人员突出限制性股权薪酬激励,对普通员工可以采取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制定适合本银行的员工奖励计划进行激励。这样,通过多层次的员工薪酬激励,使员工利益与银行的整体利益密切相关,以提升激励的有效性。

4、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产权多元化改革

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战略性机构投资者,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是实现股权多元化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的股东中,机构投资者由于专业性强,实力也强,较之其它类型的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引入机构投资者有以下优点:

(1)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行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他们的持股规模。持股规模越大,退出就越困难,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动机也就越强。

(2)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的机构投资,提高了监督银行管理层的可信度和影响力。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层和其他股东采纳机构投资者的建议就越严肃。

(3)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有效地使用股东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将使监督者能够采纳并实施多层次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通过直接干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获得更加有效的监管效果。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提防和避免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下列问题:第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第二,战略投资者套利变现、恶意收购。第三,在吸引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同时,还应积极培育国内战略投资者,善于发现和培育国内市场资源。

5、建立和提高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