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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言稿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5 13:28:15

商业发言稿

商业发言稿第1篇

大家好,今日我们市区在我们国际大都会、漂亮的大举办招商推介会。在此,我代表区委、区人大、区县政府、区政协,向到会推介会的各位指导、各位宾客,透露表现强烈热闹的欢送和衷心的感激!

区具有地舆地位优胜和交通便当的优势,与市区内各区县和周边省市联络非常便利。区位于市城区的南部,有“英雄城南大门”之称,区名因境内的“道院”(即现山人留念馆)而得名。区的区划范围:东至高新大路与青山湖区交界,南至小蓝工业园与县相连,西至抚河、象湖与西湖区毗连,北至洪城路、解放西路与西湖区和青山湖区接壤,整个区域略呈方形。全戋戋域面积约43.2平方公里,在市三个主城区中(东湖、西湖、)面积最大,共辖5街1镇1园,5街即三店、洪都、徐坊、京山、岱山五个街道,1镇即镇,1园即工业园区。全区共有63个社区居委会和12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约32万,个中城市人口约占92.5%,乡村人口约占7.5%。

区的特点首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一个勋绩卓著的老工业城区。仅解放初期的1950—1958年,中心和省、市就有洪都机械厂、江西汽车制造厂等13家大中型公营工场落户区,是新中国第一架飞机、第一辆轮式迁延机、第一辆摩托车和第一枚海防导弹的降生地,是江西工业的摇篮。区内现仍有江铃集团、洪都集团、印钞厂、亚啤、阳光乳业集团等一批知名制造业企业,个中江铃汽车、洪都航空是主板上市公司。得益于优越的工业基本,2009年全区规划以上工业添加值占全市非常之一强。

第二,是一个底蕴深沉的文明城区。最突出的代表就是山人文明,山人被结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中国十大文明艺术名人”之一。别的,陈云故居、梅汝璈桑梓等文明资本也比拟丰厚。

第三,是一个情况美好的生态城区。区内河湖水系资本丰厚,有象湖、梅湖两大景区。特殊是近年来经过市区两级加大投入、综合管治、美化情况,河湖水系获得很好的维护,周边情况面目一新,还经过施行造林绿化“普绿行动”工程,全区绿化掩盖率到达42%以上,人均绿地上积到达15平方米,被评为江西省生态县区,并作为江一的城区申报创立部级生态县区。

基于对区情的科学看法,往后五年,我们提出了“昌盛都会发展极、生态人文展现区”的发展定位。提出这个发展定位,结合了的区情特点,符合了现代都会的发展趋向,适应了发展的时代要求。作为市“昌盛板块”和“优化开拓”区域,必需自动融入省会城市发展的“主力阵营”中,盲目担负起将来发展的重担。把建立成为“昌盛都会发展极”,是适应“摆开城市框架、组团连片开拓”的历史选择。把建立成为“生态人文展现区”,是彰显我区“美好生态情况、丰厚文明底蕴”的时代呼喊。“昌盛都会发展极,生态人文展现区”这必然位的中心是昌盛现代服务业,实质是建立生态宜居情况。到“十二五”末,我们要把区建成具有共同天然面貌、丰厚文明底蕴、浓烈现代化气味的昌盛、生态、文明、调和的新城区。

往后,区委区县政府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规范建立、高效益治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提拔城区档次形象,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情况,进一步优化投资情况。

为了使国内外各界人士调查,参加区开拓建立,我们编印了这本《文明》,为一切存眷发展的人们愈加调查,为一切预备到投资兴业者供应更多的讯息。

开拓时机可贵,来发展商机无限。区43平方公里的地盘是一片充溢活力与生机的膏壤。区委、区县政府和全区32万人民热情欢送国内外人士来区调查旅游、投资兴业。我们将会以老实守信、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为您供应优越的发展情况,开拓一条完成双赢的“绿色通道”。

区欢送您的到来,我们将与您真诚协作,共创未来。

商业发言稿第2篇

日前,央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稿》一共有72条规定,对收单机构的标准、收单业务的风险,可能出现的套现、欺诈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意见稿》甫一出台,整个支付行业内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银行机构来说,在收单业务“野蛮”发展多年之后,有了规范和制约性的行业法规,将有助于引导行业走出价格战、规模战。而广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却是苦不堪言,因为新规中的诸多细则有可能成为它们头上的“紧箍咒”,甚至会限制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在业界看来,面对强势的央行,所谓的征求意见不过是“走过场”,冤屈和苦闷正成为笼罩在整个支付行业的阴云。

喜多于忧的银行业

一直以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结算手续费。根据行业的不同,商户的手续费率在0.5%至4%之间不等。而发卡行、收单行、银联三方在其中的分成比例为7:2:1。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更多商户,有收单银行就通过将本应归为高扣率的商户包装成低扣率的批发类或公益类商户,甚至直接替商户承担手续费支出。而为了尽可能多地抢占客户,一些收单行对商户的审核、监控过于放松,商户从事信用卡套现的不法行为开始蔓延,收单风险陡然增大。

此次《意见稿》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专家赵庆明看来,央行此项细则有利于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此前,市场上存在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区别定价行为,而办法对这些行为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

此外,《意见稿》中关于收单机构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也让银行业感觉到央行为其“量身定做”的优越感。

根据《意见稿》的要求,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仍应由收单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当地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并且收单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应不少于特约商户分支机构数量的70%。而银联商务、商业银行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都拥有分支机构。相比之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则几乎无跨省分支机构可言。因此有观点指出,新规定一旦实施,跨省收单业务很有可能变成银联和商业银行的主战场。

不过,《意见稿》给银行业也带来了一些小小的烦恼。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研究员李广乾对此条规定忧心忡忡,他说:“这意味着中国超过4000万的个体工商户将与信用卡绝缘,而这些企业多是分布在社区周边,经营民生服务。不提供刷卡服务,就意味着有不少的消费能力与这些小微企业无缘,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烦恼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如果说《意见稿》给银行业带来了小烦恼,那么第三方支付企业面对着《意见稿》则真可谓“哑巴吃黄连”。

首先,被第三方支付企业诟病的就是《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不能将线下银行卡交易转变成互联网交易。这意味着堵死了打通线下和线上资金渠道的可能性,线下和线上业务从此变得泾渭分明,并且线下由银联垄断,让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通过创新产品开拓线下市场的可能性彻底消灭。同时,原本比起线下收单高达0.5%-4%的手续费率,网上支付低至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费率让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试图开拓线下市场,如今,这样的如意算盘恐怕打不响了。

另一方面,对于有意进军第三方支付的企业而言,新规直接堵死了它们的去路。

新规定要求,一家特约商户只能签约一家收单机构,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业内对此总结为“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如此一来,对于已经有收单机构的商家来说,后来者无疑是进入无门。易观国际分析师张萌就指出:“‘一户一行、一柜一机’对收单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造成较大的考验。”

让第三方支付企业烦恼的还不止这些。最让人忧心的是,《意见稿》细则有可能造成银联的垄断扩大。

《意见稿》明确规定,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

“所有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卡收单业务都必然是跨法人的,所以必须通过银联,这个规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联的垄断提供保障。”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高层向《IT时代周刊》抱怨。

亲疏有别?

随着央行第四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尘埃落定,196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持牌一族。现在,第三方企业的关注重心,也从牌照转向业务拓展。但这已然是举步维艰。

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着力于自身业务的丰富和创新。向线下拓展业务也已成为部分公司寻找新去路的重要途径,而这势必和银行产生直接的冲突。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担心第三方支付的金融性质和高效率削弱或者威胁银行的生存,此次《意见稿》才特意对支付机构的收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且监管银行随时有能力切断线上线下业务互通的可能性。

其实,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嫌隙”由来已久。今年5月,大批拉卡拉用户无法使用拉卡拉终端机刷工商银行借记卡,每天有15万用户受到影响。其问题就主要出现在利润分成上,工商银行为此将拉卡拉屏蔽。此后不久,工商银行又联合建设银行等其他4大银行向使用拉卡拉对信用卡还款的用户收取每笔2元的费用。两种业态之间针尖对麦芒的状态,由此可见一斑。

在电子支付以及移动支付逐渐成为趋势的今天,相比于拥有互联网基因的大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方面的发展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与此同时,双方都在觊觎对方的“主场”,这也让双方的合作关系更加受到挑战。

对央行而言,收单业务诚然需要合法规范和有序的引导,但在多数公正的业内人士眼里,此次出台的《意见稿》,多少带着些偏袒银行,打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味道。

商业发言稿第3篇

为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健康文明的语言环境,引导社会公众抵制网络低俗语言,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文化氛围,长江商报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网络低俗语言”的净化工作,编委会多次在采编例会和全员学习会上要求全体采编人员增强责任意识,自觉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增强底线意识,坚决抵制网络低俗语言;增强导向意识,积极主动引领公众舆论;增强阵地意识,建设高素质的新闻队伍。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长江商报编委会从报纸、网站、报社公众号、微博等多层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抑制网络低俗语言:

1.严格坚持网络文明用语报纸和网络一个标准。从技术层面努力。通过技术手段将一些出现频率高、比较流行的网络低俗语言,在采编系统中设置为敏感词,净化网络语言。由新媒体部负责“一网两微一端”审核,安排专人值班,全天监控。

2.完善“一网两微一端”稿件流程和审核机制。在当日报纸晚上关版之前,新媒体部通过相应的技术软件对稿件再度过滤,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和谐。

3.重点监控公众号。报社规定分管新媒体的编委不定时值班或巡视,抽查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稿。这样既保证了日常稿件的“三审制”,同时又能保持公众号所刊发稿件的语言干净纯洁。

4.完善报社新媒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和报社编委会的决议,报社与本单位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了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承诺书。对不文明、不规范用语“零容忍”,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实行全流程追责。

商业发言稿第4篇

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在这苹果飘香的季节里,我非常高兴接到国贸百贸贸易城的邀请,来参加国贸二期市场的开盘仪式,在这里,我代表(州或市)政府对国贸市场的二期胜利开盘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近年来,我州的经济发展日益加快,在良好的大环境下,各行业发展呈现出蓬勃生机。作为拥有塞外江南的美誉,作为我国西北边陲的一颗明珠,伊宁正在加快速度向大都市化发展,在生活日用品的批发领域,我市也亟待需要能够与全国流通市场联结并互动的一流市场出现,能够把外地优质商品引进来,也能把伊宁本地优质的产品输送到全国。今天,我非常高兴地看到国贸这棵市场新苗开出了丽花,以完善的市场规划和先进的配套设施出现在伊宁市民面前。国贸百贸贸易城的成立和发展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要,对丰富伊宁人民商品消费,对促进合作区商业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政府在市政规划上已把合作区定位为大商贸、大物流,并进行战略化建设。作为经济合作区唯一一家糖酒、副食、百货批发市场,国贸积极响应了政府的政策号召,同时也顺应了本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国贸百货贸易城的高速发展,表明伊犁的糖酒、副食、百货批发市场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竞争者和参与者,这对于商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因此,这是件好事,政府会给予支持鼓励。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企业来伊犁投资办厂或开发、经商,为伊犁经济驶入快车道贡献力量!

商业发言稿第5篇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电子化、无形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使现有税收征管法律无所适从。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状况和难点,我国已经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并着手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将在2016年实施。在税收管理法正式修订后,就会使电商企业纳税有法可依。

现有电商企业中以个人网店的分布范围最为广泛,由于其成本低,没有实体店的租金烦恼,所以能够取得不错的收益,但是若要纳入纳税范围,那么成本则与实体店铺相差无几,会对现有的电商市场造成冲击。电商企业中由于B2B和B2C都是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时,已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以向个人或企业出具发票,而对于目前唯一存在争议的C2C模式,还不能够明确的界定个人网店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人实行纳税义务。

二、电商企业C2C模式下税收草案的实施难题

电子商务企业负有纳税义务是不具争议的问题,从《意见稿》的颁布实施来看,征税主要针对从C2C模式。其实在此之前,并没有提出要对个人网店征税,一方面是出于发展微型经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一块空白做出补充。但是若要将个人网店纳入纳税范围,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非常大,很多人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所以在C2C网店模式下,《意见稿》实施遇到的实施阻力将最大。加上现行信息技术问题,《意见稿》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问题:

(一)《意见稿》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实施难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B2B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外,还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分散的从业者,他们可以不用在工商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不固定、也不需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能进行网上经营。由于税务对网上经营者的管理不到位,且交易平台和税务机关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税务管理部门和从业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模较小的B2C以及C2C经营者,税务部门很难将其全部进行传统的纳税登记,导致纳税人基础信息缺失。

(二)《意见稿》规定开具的电子凭证易被篡改

在传统经营形式下,课税凭证是指经营交易过程中使用到的发票、凭证、账簿和合同等能保存下来的纸质记录纸,能够辨别而且涂改会留下痕迹。而在电子商务的形式下,由于网络交易和商业服务服务的各种凭据,比如:合同订单和各种凭证等都是在网上以电子和数据的无纸化形式存在,而目前PS技术相当发达,电子凭证在被修改之后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如果纳税人利用PS等技术对电子凭证进行加密或者篡改,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没有适应的措施可以解决这种对抗行为。因此,随着电子商务以及课税凭证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也逐渐失去了最直接有力的纸质基础。

(三)《意见稿》基础上针对C2C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企业征税有失公平。特别是个人网店,经营规模小,成本低,竞争激烈,价格战是其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若要纳入纳税范围,它们将正式加入到一场“公平”的市场竞争游戏中,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此时的税收政策应立足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制定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他们在税收的惠泽下发展壮大,达到条件的逐一征税,逐步规范电商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解决税收草案实施难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建立交易平台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网店中,每个网店都必须做好实名登记,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工商进行注册,并且税务机关要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监管;信誉和销量都比较好且有一定规模的卖家,税务和工商机关应引导其注册公司进行规范经营。还可以建立一个电商税务服务平台,将交易平台获得的交易数据实施传输给各地税务机关,以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灵活性,我国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这样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电商经营进行监管,为对电商企业征税提供了电商的纳税人身份依据。其他行业的征税依据是发票,但电商企业特别是个人网店通常不会提供发票,税务部门就无法监管这类交易。如果普及了电子发票,就使电商的交易有凭证可依,也为相关部门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了可参考的数据。

(三)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很多电商企业而言,主要经营形式是薄利多销,收入少,压力大,特别是个人网店,现行税制下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我们不能让他们一步到位的全部依法纳税,应循序渐进,引导他们逐步适应税法。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趋势愈演愈烈,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才是一个开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立足于促进课税对象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初级阶段不适合马上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主要通过对目前税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所以,对电商企业可以实行分级纳税,对相应的营业额实行相应的税率,实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针对个人网店,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或者抵扣相关税收,在国家出台具体的税收政策之前不要求补税,同时提高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给予其生存的空间。

商业发言稿第6篇

关键词:国际化;趋同;披露;研究视角

一、引言

2007年年初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失控引起链式反应――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在这次剧变过程中,各方均把目光投向会计准则,指责现行会计准则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起推波助澜之势,对会计进行深刻反思和重新考量(刘峰,葛家澍,2012)。二十国集团( G20) 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 FSB) 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由此掀起一股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浪潮(财政部,2010)。在当前全球化的态势下,作为全球通用的商业语言的语法――会计准则,其国际趋同已成一种不可阻逆的历史潮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质上已完成了初步的国际趋同――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是人造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2012),然而会计系统本身也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文化的影响(潘爱玲等,2012)。财政部在详细剖析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形势的基础上,仅仅只是探讨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化的策略选择问题(杨敏,陆建桥,徐华新,2011),但实际的修订工作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然而此时已经接近路线图的预期时间。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合营中的权益》和《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除此之外,IASB还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2011)》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合营和联营中的投资(2011)》。在此背景下2012年财政部并未如期新准则,而是出台众多的准则修订稿和增加稿。这次征求意见稿体现出速度快、起点高,进一步强化了国际化趋同。

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背景与内容

(一) 征求意见稿背景

2008那次由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震荡,其中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全球金融监管套利的盛行,且这些在当时的会计准则下又是表外业务,未能有效的披露和对外传达风险信号。为了克服这一弊端,经过多番商讨和论证,IASB在2011年5月12日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其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IFRS 12的艰难,在之后受到多方的质疑尤其是银行金融业,在各方利益的动态博弈中预期实施的时间也往后推延。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IFRS 12在“目标”(Objective)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该准则首要目的在于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能从规定的实体信息披露中了解其性质、相关风险以及替他实体权益,包括在这些实体在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①财政部的征求意见稿中虽未明确提出“目标”的概念,但是在第二条中依旧指出在其他主体中的信息披露“应当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其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②

这一份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制和规范企业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共同经营、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突出了对于表外业务的关注,优化了现行准则,拓展了披露范围。

三、《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这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应不一。因为这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一旦定稿,就成为新的准则的构成部分。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制度其价值不在其本身而在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有很强的经济后果(刘玉廷,王鹏,薛杰,2010;财政部会计司课题组,2011;程书强,杨娜,2011;汪祥耀, 叶正虹,201;祝继高, 林安霁, 陆正飞)。《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征求意见稿]》的第五章就“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就五个方面来进行披露。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的业务上未向美国发展那么迅猛,但是或多或少也开始涉足这些高风险的业务。《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试图要求银行业披露此类业务的有关信息,降低市场风险。

四、准则国际化趋同反思与未来研究视角

会计作为一门全球商业通用语言必然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呈现融合交流的状态。会计准则则是这门商业语言的“语法”。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必然要谋求在这一次国际会计准则构建中参与者甚至是引领者的角色。只有有把握先机,占领制高点,才能更加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准则的国际化过程必成群雄逐鹿之势(王军,2012)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

在“直接采用”、“趋同” 和 “认可”三中模式中中国选择了“趋同”,目前我们选择趋同的标准是IFRS,IFRS更多的蕴含的是西方文化与理念。所以目前跟进式的趋同是一种权宜之计――很是被动的趋同,要迅速向参与式趋同转变――谋取在IFRS制定过程的话语权。

准则的制订质量的高低不仅和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连,也是和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度息息相关。中国的研究会计的学者应该负有历史使命感,要深刻总结分析中国会计实务,为中国会计实务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撑(杨雄胜,2012)。2012年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上孙铮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最好的会计准则,只有适合的会计准则,趋同不是目的,品质才是第一” (陈红, 余怒涛, 陈永飞,2012),如何在趋同过程中提升准则的质量也是每一个政策制定者和研究学者所要面对的难题。

五、结语

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是准则变迁的前奏,会计准则的变迁是一种自组织演化过程(盖地,杜静然,2010)。那么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应该是一个不断的演进的过程, 既不固守也不一味趋同,现在趋同可以积累经验提升准则制定水平,最终是要积极参与到IFRS的制定。这既需要政府的引导,更需国内学者的大力参与和研究,为构建一套高质量的全球认可的会计准则而努力。(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J].会计研究,2010,4:89-90.

[2]张先治,张晓东.会计学研究视角与研究领域拓展――基于国际期刊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2(6):3-11.

[3]葛家澍.会计・信息・文化[J].会计研究,2012,8:003.

注解:

商业发言稿第7篇

一、宋元:初创期的机巧与含蓄

据傅增湘《藏园群书经眼录》,宋刊本《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一书《拾遗》目录之前有这样一则启事:

是编既锓流布矣。重惟天下奇闻壮观见于文人才士记述者,浩不可穷。耳目所及,幸而得之,则亦泰山一毫芒耳。因阅群书,复抄小集,附刊于后,名以《拾遗》。每州各空其纸,以俟博雅君子续自笔入,或因鬻书者录以见寄,使足成此一奇书,盖所深望云。[1]

这是一则征稿广告。颇具营销创意的是,该书内容是记述天下各州的奇闻壮观。图书出版者有意在书中《拾遗》部分的各州之后留了空白纸张,希望读者将他们知道的而该书又没有记载的内容写下来,通过售书商反馈到图书刊刻者这里,以便将来刻成一部更为完善的“奇书”。这样让读者参与进来完成图书的编纂,读者不再是消极阅读,而是调动起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储备,兴致勃勃地去检查该书是否遗漏了什么“天下奇闻壮观”;倘若有,再得意洋洋地在书中所附空白纸张上写下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和现代营销中一度流行的DIY(do it yourself)模式相似,可以极大地激发消费者的消费兴趣。另外,可以推想的是,倘若刊刻者真的根据反馈回来的征稿完善该书并再度印行的话,那些曾经参与征稿活动的读者极有可能成为稳定的消费者群——因为参与该书的编纂激发的自豪感、荣誉感会促使他们成为“回头客”。

在元代至元二年(1336年)建安书堂刊刻的《元诗》一书上,也出现了征稿广告:

本堂今求名公诗篇,随得即刊,难以人品齿爵为序。四方吟坛多友,幸勿责其错综之编。倘有佳章,毋惜附示,庶无沧海遗珠之叹云。

李氏建安书堂谨咨

张秀民先生认为:“这类建本征稿广告是空前的,明代书坊有所仿效。”[2]说明代书坊也有征稿广告是对的(详见下文);但说这类广告是空前的恐怕不确,因为如上文所述,宋刊本中就有类似征稿广告了,而且极具营销机巧。

有意思的是,上述两则宋、元时期的征稿广告都未曾提到报酬。这或许和儒家传统耻于言利的教化有关。毕竟,虽然也有营利目标,图书出版怎么说也是“读书人的事”,一切还是含蓄些更好。不过,到了明代,这类征稿广告的商业气息就逐渐浓厚起来了,广告中会明白提到报酬问题。

二、明清:兴盛期的细致与务实

明代天启三年(1623年)陈仁锡评选的《明文奇赏》一书,首为陈仁锡序,次为总目,再次即为用浅蓝色墨刻印的征稿广告:《征昭代海内名公笥藏家刻文稿选入名文奇赏续集述引》。如果说上述宋、元两则征稿广告因文字简短,归到牌记中也并无不可的话,那这则广告绝对不属于牌记,而是纯粹以启事形式出现的征稿广告。全文节录如下:

古今文章,以传重,更以选重。……先生曰:“……独虑往昔名作,或已刻而流布未广;或未刻而秘藏于家;或苦于后传之散失而蠹简犹存;或留于知赏之珍收而遗泽未斩。若非设法征续,终是挂一漏万。子雅意斯文,何策以处此?”不敏受命唯唯,退而作征书法于左:

一,名公文集,虽经刻板,刷印未广,地理遥隔,未能流传此处。接武名贤,不忍先泽之落落。或邮传,或特令信鸿赍至,选定发抄,不动笔,亦不沾污,完日仍以原帙缴还,决不浪失。万一愿以本集易他书者,一一惟命。

一,名公著作虽富,或屈于力而未梓,后贤珍藏,慨以原稿来成胜举者,本家计其道里之费、缮写之劳,一一报之,所不吝焉。

一,名公文集无论已刻、未刻,成卷、不成卷,不拘多寡,有特赏高贤、好事良贾多方觅来,共成不朽,本家重酬,不敢匪薄。

愿与征者,或封寄,或面授,须至苏州阊门书坊酉酉堂陈龙山当面交付,万勿差误。

是订。

吴门后学沈国元顿首

该广告声称征稿编续集是为了让更多的好文章经过编选、刊刻流传得更广泛、更久远。在陈仁锡(即广告中的“先生”)的话里以及沈国元拟定的征稿办法第一条里,更是流露出对文人好作品以及好书的珍视、爱惜之情。这使得整篇征稿广告在开头也羞答答地蒙上了一层文人的人文关怀气息,但后文“本家计其道里之费、缮写之劳,一一报之,所不吝焉”、“本家重酬,不敢匪薄”这类文字则流露出明显的商业气息,说明这并非是一个热心的学者为了文化的传承在做公益之事这么单纯,实际上是书坊主在策划下一个选题的图书出版。

类似的征稿广告在明崇祯年间刊刻的何伟然选、陆云龙评《皇明十六家小品》中也有。不过与上述广告不同的是,该广告所征求的文稿更加多样化,列了《行笈二集》《广舆续集》《续西湖志》《明文归》《皇明百家诗文选》《行笈别集》《型世言二集》等七种拟刊书名,而所征文稿除了诗文、制诰、奏疏等,还有戏曲、小说,范围很广泛。很显然,刊登广告者并不是单纯为了编一部选文的续集,而是预先设计好众多选题,然后面向社会广泛征稿。这在图书出版业的营运中,具有更加鲜明的商业色彩。从这一征稿广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图书出版业者(书坊主)为了图书的生产,整个流程和今天很类似,即策划选题、征稿或组稿、编选(编辑)、刊刻出版。

清代编选出版了大量诗文总集,而总集的编选,往往涉及到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众多作家与作品,单靠选家一人或数人的见闻所及,不仅前期寻访周期过长,而且不免挂一漏万,最便捷周全的方式自然是利用书中的征稿广告来汇聚稿源。这些征稿广告大多是包含在书前的凡例中,但也有以启事形式专门出现的。例如,清初魏宪编选诗歌总集《诗持》,二集于登选姓氏之后另附启事曰“征言”,其中说“是选一集……兹谋新增是集,兼订三集,次第出质大方。凡我同人,有先世遗篇,平生枕秘,统祈全集邮教,共襄千秋盛业,幸甚”[3]。这是在为《诗持》第三集征稿。

与宋元时期的征稿广告比较而言,明清时期的征稿广告不仅不讳言报酬、更具商业性,而且征稿方法细致具体、接收征稿的地址详明准确,极具可操作性。这充分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图书出版业内竞争的加剧,征稿广告这一营销方式在这一时期的运用不仅越来越广泛,而且在形式上也越发成熟。

三、古代启事式征稿广告的若干启示

上述启事式征稿广告都是附载于已刊刻的图书中,随着图书的流通,将广告信息传达给广告受众。中国古代图书出版业者这样做,显然并不仅仅是为了省掉另外找传播媒介的麻烦,而是考虑到征稿广告的目标有意为之。征稿广告的目的是吸引稿源。有藏稿者或有意提供稿源者多为读书人。利用书籍作为广告媒介,能将广告信息更准确地传达给广告受众,实现更好的广告效果。现如今,对于征稿广告而言,除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外,图书自身仍不失为一种准确直达受众的媒介,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启事式征稿广告出现的具置,基本上是在一书正文之前:或在目录前,或在目录后,有的甚至直接居于一书卷首。例如,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赵炎刊刻《诗藏》,卷首有征稿启事,启事最后说:“近体先经付梓,诸卷嗣将汇成。第恐孤吟之困于壤虫,寸管难窥夫全豹,敢恳高贤长者,锡之佳制,俯慰调饥。或前编登载无多,大名不妨再见;或新咏各体具备,压卷藉以增光。至于爵衔里居,原名别号,亦祈细加详示,以便刊入简端。”正文之前刊登广告,既不与正文内容相淆,又容易引起读者注意,这同样有利于广告效果的实现。

再次,征稿广告多是为续集或同类性质图书征稿。一般来说,读者购买阅读某一图书,说明其对该领域有兴趣,甚至颇有造诣,其中自不乏有类似稿源者。倘若已刊刻的图书内容受读者欢迎,销售得不错,编辑出版者的实力和能力得到认可,这些人就会很乐意应征,这样图书的生产和销售就能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例如,王树《淄阳诗话》一书前二卷刊于清咸丰十年(1860年),前有一启事——“征诗入淄阳诗话引”;此书后二卷刊于同治元年(1862年),应该是前二卷刊行后所续征诗歌而成。可见征稿广告对新图书的出版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注释:

[1]傅增湘:《藏园群书经眼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3页。

[2]张秀民:《中国印刷史》,韩琦增订,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3]《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38册,四库禁毁书丛刊编委会编,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商业发言稿第8篇

存款重新分布逐步释放

征求意见稿对存款赔付限额的现有规定显然已经考虑到潜在的存款重新分布现象(也可以称为“存款搬家”)。通常情况下,赔付限额的设立将诱发存款在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结构性再分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水平,即存款重新分布。征求意见稿将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的存款赔付限额设定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12倍,远高于2~5倍的国际一般水平。根据央行对我国2013年年底存款现状的测算,50万元的存款赔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即在50万元的存款赔付限额下,仅0.37%的存款人面临部分存款不能被保险赔付所覆盖的局面。征求意见稿对存款限额的规定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作用是为实现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从隐性担保向显性保险的制度性过渡。如果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存款增速高于未来存款赔付限额的调整增速,那么存款赔付限额的相对保障水平将有所下降,从而对更多存款人的存款银行选择和存款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

除保险赔付限额外,银行经营的基本风险因素仍然是存款人选择银行和分配存款等因素。对于不能被保险赔付全额覆盖的存款人来说,由于这一部分存款人实际上涵盖多数大额企业存款和个人存款,其实际存款占比可能明显高于上述0.37%的存款人占比。不过,对存款人来说,存款是否为存款保险所覆盖并非是影响其潜在存款重新分布决策的唯一因素,且对于存款数额较大的存款人,银行间的存款重新分配并不足以完全解决存款赔付限额问题。银行总体规模、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等银行经营的基本风险因素仍然将在存款人选择存款银行和分配存款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仍然是广大商业银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激励因素。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总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发展相对较晚的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重新分布激励因素的重要性才会逐步提高。

此外,所有制和规模的实质区别仍然会实质上影响存款人的预期和决策。尽管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国有银行和民营银行之间、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之间在存款保险制度面前一切平等的市场地位,客观上为存款人对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市场信息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但是从市场预期来看,国有银行仍然更可能得到国有出资人的直接救济,而大型银行则通常具有“系统重要性”加成,而对于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存款的制度保障,更多的只是从“隐性”向“显性”的等价转换。随着国有银行和大型银行经营约束的进一步“硬化”,所有制和规模等因素对存款决策的实质影响才会逐步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多体现。

“道德风险”水平走向不定

对保险制度诱发潜在“道德风险”的担忧,是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中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一般而言,保险制度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个方面的重要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防范相比,“道德风险”的防范难度较大。尽管对“道德风险”已有所防范,但是即使已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也不乏出现“道德风险”诱发银行业危机的案例。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的大规模破产危机甚至导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被耗尽的后果。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已经关闭和处置了数百家银行。尽管银行资产风险问题的产生当然不能尽数归因为“道德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确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这种影响往往又能在危机发生过程中得到集中体现。

基于对防范保险制度诱发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征求意见稿也制定了相应的严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强制性保险规定防范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通过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查核”功能以及实施基本费率和风险费率相结合的保险费率制度对“道德风险”带来的风险偏好变化进行防范。但是规定的严密性更多是从制度设计上考虑,规定的落实是否能够达到上述严密性要求,有待于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中的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从静态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似乎降低了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水平。考虑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以显性保险替代隐性担保的实质性特征,即使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银行金融体系仍然面临潜在的“道德风险”。正因为如此,与隐性担保相比,由于显性保险明确了保障程度且从制度上确立了接管、重组和破产规则,一些研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水平。

然而,从动态分析的视角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水平的走向可能并不确定。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窗口正值金融业全面深化改革、金融创新加快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另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使得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方式也受到明显冲击。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现有经营格局面临竞争加剧的挑战。各商业银行普遍面临业务转型和产品创新的需求,对新业务和产品,由于商业银行往往缺乏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和风险标杆,存款保险制度下对“道德风险”防范难度势必加大。一些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将当前的金融业改革和创新视作提升市场地位的机遇,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作为存款市场营销和市场份额扩大的重要砝码,同时,可能采取更加激进的赶超型经营管理策略,其“道德风险”水平也可能会有所提高。

风险费率将成正向激励

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费率的设定较低,因此对商业银行利润水平的影响较小。由于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对商业银行的利润水平等产生一定的直接影响。不过,由于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中强调保险费率将远低于国外初始费率和当前费率,一般预计其对商业银行利润的影响将被控制在很低的水平,不会对商业银行利润水平带来实质性影响。

尽管费率较低,但是保险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风险费率的制度设计却使得保险费率具有一定的市场信号传递功能。从市场角度来看,较低的风险费率意味着相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而较高的风险费率则意味着相应商业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因此,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不同商业银行风险费率的设定实际上起到了对商业银行进行“准评级”的作用。

与风险费率本身相比,与其相联系的上述“准评级”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要大得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风险费率将成为商业银行市场经营的重要风险指标,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存贷利率水平、借贷成本和资本市场融资成本等多个方面。有鉴于此,未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设定的差异性风险费率可能成为激励各商业银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激励机制,成为重要的市场信号和新的参考性监管指标。

应对之道

综上所述,如果以征求意见稿为主要判断依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商业银行总体表现将较为平稳,但也会从制度方面形成一些较为长远的影响。针对上述主要的影响,可以得到以下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第一,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应对存款重新分布影响的长期释放。短期内存款保险制度引致的存款重新分布现象将较为罕见,但是制度设计上留有强化其长期影响的空间,而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进行重新配置的作用也将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得到强化。在现有较高的存款赔付限额形成的较为平稳的过渡环境下,商业银行应该未雨绸缪,提升对存款赔付限额作用的预判能力,及时做好资产负债调整等方面的准备。

第二,相关部门应重视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对“道德风险”防范进行了严密机制设计的前提下,具体实施中应该特别注重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重点则在于具体机制的实际落实。更重要的是,由于征求意见稿实际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较为有限,落实“道德风险”防范举措的重点又在于加强与央行、银监会等机构和部门的协调,保障监管的全面性和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