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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9 16:31:47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1篇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实施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规划管理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废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专业规划由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下一阶段的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的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设计资格。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应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刊上公布。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不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35%,高层建筑不大于3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建筑密度分别计算。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0,高层建筑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2,高层建筑不大于5.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至1.0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8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至0.8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7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8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6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同步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新、旧区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分别按其住宅小区标准减少5个百分点。

(七)停车场(库):新区住宅小区及组团,按总建筑面积的10%至12%(高层建筑应取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组团,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至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按新区标准分别减少2个百分点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旅游区、别墅区、渡假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性,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中的特危房密集片区和城市原村庄的旧村改建,确需放宽第十三条规定的规划指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原则与要求:

(一)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按照城市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区进行建设。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居住和交通、绿化、环卫、给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三)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

(四)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省、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体现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设书阶段,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初步定点通知书;

(三)建设用地初步定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6个月内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总体设计分片或分段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更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确需改变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出让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岸线、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气象探测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荒地、滩涂、海岸、河岸进行采石、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年度投资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地形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规划设计要点;

(二)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三)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四)根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持施工图、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及其他文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有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中外合资或外资设计单位可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但应遵守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海监、港监、水利、航空、气象、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防、供电、通讯、无线电管理、市政、环卫等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送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旧城区、海岸、河岸、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规划地段和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6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私房。现有私房只能进行解危性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业主不得拆建、改建和扩建。

华侨房屋业主申请拆建的,按《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它地段,私人建造房屋的,应以集资统建为主,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建(构)筑物,并应符合城市景观和交通要求。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图纸的,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对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除按规划保留外,应全部拆除;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用房、围墙、工棚等设施,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复建设工程红线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分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按批准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或临时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各单位自管用地以及河道、海域、或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气象探测和军事设施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敷设,各项管线间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及埋土深度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的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管线应逐步按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新开设的微波通道,不得穿越城市规划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其他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用地单位、位置、范围、用地规模和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位置、范围、规模、性质或变更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性质、规模、高度,或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海河岸线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五)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六)影响城市安全的;

(七)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妨碍飞行安全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交通、消防通道的;

(九)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十)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布局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的地段,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利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补交有关费用,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的商品房价格50%至80%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0%至200%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建设单位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筑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设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资格等级、吊销设计证书以及取消设计资格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性质、内容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资格等级、吊销施工证书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或处罚决定后,继续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强行停止施工;对第四十六条规定范围内擅自修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立面中的违法搭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行拆除。强行停工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处罚款总额3%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2篇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北京旧城内持续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始终都对北京历史名城及传统建筑产生着重大影响,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曾是北京城内分布最广、数量最多的四合院建筑,因长年失修,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世纪的风雨岁月后,大都成为破旧的房屋及院落。加之住户人口激增,使得居住的院落空间狭小而拥挤;又由于结构老化、市政建设落后,造成传统四合院区域生活环境的普遍恶化。这一状况与人们的现代生活水平以及北京首都的国际地位极不相称,社会各界要求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日渐高涨。为解决广大居民住户的危房问题,提高首都城市的环境质量,北京旧城内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即拉开了大规模危房改造工程的序幕。 关键词: 危房改造 四合院 保护 矛盾

但是,伴随着这场危房改造工程而来的是另一个同样引起社会瞩目的问题——如何在改造工程中做好最具古都传统特色的四合院建筑的保护,也同时提到了我们面前。十几年来,随着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发展而在全市不断扩展的保护历史名城、保护四合院的争论,现已逐步演变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所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我市危房改造进程中对?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的认识及保护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北京旧城内的四合院平房区,已开始大面积演变为危破房,其危房率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递增,而且,危破房屋正逐步从城市边缘地带向旧城的四合院区域扩展,并开始威胁众多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影响着首都的城市面貌。为加快这一“历史”问题的解决,市政府做出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旧房改造的决定。全市自1990年正式开展危房改造工程以来,随着改造工程的不断扩展和延伸,其危改建设与四合院保护的关系与矛盾以及社会视点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其状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危房改造的第一阶段:1990 年至1997年之间,以解决旧城内危破程度严重的房屋为目标的危房改造工程。城区内当年最突出的危房主要集中在内城的原城墙根一带,即东二环路西侧、西二环路东侧、北二环路南侧以及外城的天坛、先农坛坛根附近的天桥金鱼池、法华寺等区域。为解决危改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当年所采取的方式,是原地改造建设,就地平衡资金。这一改造建设方式,确实为最初的危房改造和区域性的市政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同时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改造建设单位为了多建住房,纷纷要求突破旧城建设高度控制的规定,不断提高楼房的建设高度。为防止危改建设有可能给北京历史名城保护带来不良影响,市政府在当年的危房改造工作中曾制定了 “四个结合”,提出危房改造要与“古都风貌保护相结合”的规定,并在社会讨论的基础上,要求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工程,要保护古都风貌,尤其是保护古都的空间格局,改造建设项目要维护旧城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等等。为此,当年在旧城内最初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的注意力,多放在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古都风貌的协调上,危改启动的区域,也多在旧城的边缘地带。所以,这一阶段的危房改造工程,是以外城的宣武区、崇文区和内城的东西二环以内的危房区域为重点,开展了一定规模的危改建设工程,从而较大面积地拆除了这一区域的危旧房,先后建起了一批居民住宅楼,使旧城内部分区域的居民危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据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在1990年至1992年开展的危房改造的三年间,旧城内四城区总计搬迁住户29385户,平均每区每年只搬迁1600余户。由此可见,这一阶段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工程的规模还处于初期阶段,大部分危房改造项目与老北京四合院、胡同保护的矛盾还未充分显现。

?危房改造的第二阶段:1998 年至2003年3月,北京申奥成功后,为以新的城市面貌迎接2008年举办的奥运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了市政建设的步伐,而旧城内历史上形成的大面积的危房问题的解决,就成为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这一阶段,全市提出的危改工作的目标是,在5年时间内完成全市的危房改造工程,其重点是旧城内的危旧房。自1998年以来,在旧城内的四城区全面开展了针对危旧平房的危改建设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内危房改造速度,还同时提出和实施了开发建设带危改、市政建设带危改、修路工程带危改等危改思路和建设项目。据市危房改造办公室统计,在这一阶段,旧城内除25片历史文化街区外,在传统四合院平房区域内,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项目达到130余片,在危房改造搬迁的高峰年度,四城区每年外迁住户曾超过3万户。我们看到,在短短几年内,旧城内的传统平房区域逐渐被现代化的楼房小区所代替,东西城区的部分危改项目已逐步向传统的四合院、胡同区域扩展,部分传统四合院、胡同在逐步消失……。这一变化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危房改造的第三阶段是:2003 年4月以后,市政府在认真总结以往危房改造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和吸纳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在全市认真落实中央领导有关北京历史名城保护的指示精神,对旧城内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制定了“北京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保护办法”、对危改区域内保存较好的四合院采取了挂牌保护的措施,使处于危改拆除区域内的658座四合院等传统建筑得以保留。尤其重要的是,将全市危房改造的思路做了根本性的调整,从以往的危房改造工程中对四合院胡同采取的“改造、建设”转变为“保护、维修”,要在保护四合院和历史名城的前提下,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我市延续多年的以拆除原有四合院为主要方式的危房改造工程,最终转变为以保护维修和提升居住环境为目的的危改工作。

?根据上述对四合院保护的原则精神,我市四城区先后研究并制定了近期将以新的思路开展的白塔寺地区、三眼井地区、前门地区、大栅栏等传统街区的保护维修和改造市政设施的方案,将会取得既能保留原有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及格局,又能适应和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要的双重效果。?

二、旧城内危房改造的实施方式?及对传统四合院保护产生的影响

为在危房改造工程中妥善处理与历史名城和传统建筑保护的关系,我市自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以来,也曾经历过多方面的探讨过程,社会各界曾针对如何在危改过程中保护古都风貌的问题,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一批专家学者曾从历史名城和古都风貌整体保护的战略高度,发表过真知灼见;有的专家亲自主持或参与了部分危改方案的设计工作,在全市实施的危房改造工程也曾有过各种探索和不同模式:?

1.?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实施的楼房小区式的改造方式。在危房改造的初期阶段,为了能尽快安置大量的居住危房的居民住户,各城区曾在旧城的边缘地带建造了一定规模的楼房小区式的住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区域因危房所造成的社会压力。但随着危房改造工程的进展,这种改造模式却逐步向旧城内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侵蚀”。在危改初期阶段以后,我们看到,由于实施了楼房小区式的危房改造工程,使得一些传统平房区域内原有的四合院、胡同等传统建筑被全部拆除,代之而起的是一片现代化的楼房小区。从北京旧城的整体看,当初为解决部分居民的危房而在旧城的边缘或某一区域,建成一定高度的楼房式住宅,对文物建筑和历史名城的整体景观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只要建筑的外观形制、体量、高度符合城市总体控规要求,在历史名城保护总体规划中是允许的,但是这种“改造”方式的代价,却是旧城内这一历史地区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由此而永远消失了。?

2.? 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开展的菊儿胡同“楼房四合院”式的危房改造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即我市在大规模实施危房改造之前,清华大学等一些科研单位,曾就如何在保护北京历史名城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旧城内危房问题展开过多项研究和探索。东城区菊儿胡同的改造,就是当时在努力协调古都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在传统四合院区域内开展的一项具有科研性质的“改造更新、新旧结合”式的危改试点方案。这一方案的突出特点是:将传统四合院的独门独户的居住形制与楼房单元相结合,组成住户居住的基本单位;在建筑设计上,为每户增加了原传统四合院住房中没有的厨房、卫生间等现代设施。建成后,每组建筑基本保留了大院落的组合形式,能够较好地延续传统的邻里交往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持了原有的住宅胡同的传统结构;继续保持了以往四合院传统住宅院落的地域空间;其建筑外观尽量保留了传统建筑的风格,在当时被社会称?为“类?四合院”或“楼房四合院”式的危改建筑。

?菊儿胡同开展的危房改造方式,是我市最早在传统四合院胡同区域开展的一项有重要意义的危房改造探索性试点方案,其整体规划中的改造、继承、更新的设计手法,为我市以后在旧城内开展的危房改造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理念。

3.? 在城根、坛根开展的整治及恢复区域景观的危房改造方式。在我市旧城内的城根、皇城根、坛根、古河道等地带,多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发展形成的居民居住区,由于房屋建设质量差,是我市最早出现的危房区域,也是旧城内危房改造的重点地区。我市先后在东皇城根、明城墙遗址、菖蒲河遗址(南皇城根)、南中轴路两侧的天坛和先农坛的坛根等地带采用搬迁、整治的思路,开展了以解决危房、拆除违章、整治环境、恢复区域历史景观为目标的大规模的危房改造工程,共搬迁住户超过一万余户,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在上述区域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的共同之处是:由市区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在搬迁了大量住户、单位的基础上,将区域内多年形成的杂乱建筑全部拆除清理;整治和绿化环境,市文物局积极参与了上述各项工程的实施工作,先后清理发掘了东皇城墙(根)遗址,利用考古成果恢复和展示了部分地段的皇城墙遗迹;维修、加固和保护了崇文门东侧明城墙遗迹;配合菖蒲河恢复工程,修缮了南皇城墙;参与南中轴路的整治工程,修复了天坛、先农坛的外侧坛墙等,局部恢复了上述重要区域的历史面貌。尤其是在菖蒲河遗址整治及恢复河道的工程中,在菖蒲河北侧修建了一批传统式的四合院建筑,使这一地区历史上特有的红墙、御河、四合院的传统建筑景观得以重新展现。?

4.?在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的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南池子危房改造方式。南池子地区的危房改造工程,是我市在历史文化街区开展的第一个以四合院改造为主的危房改造项目,也是我市对传统四合院改造、维修、保护利用的探索性的试点工程。又由于南池子位于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遗产——故宫的建设控制地带之内,其街区本身又是全市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所以南池子地区的危房改造工程,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界人士分别从故宫传统环境的延续、原有四合院、胡同的保护、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环境水平等不同的角度给予评说。特别是对改造后新建造的二层式的居民住房等方面,部分专家还存有一定的看法。但从整体上看,南池子地区开展的危房改造工程,是在十分复杂的矛盾和多种困难的境地下,开展的一项危房改造的艰难探索,其总体效果应给予充分肯定:一是危改工程尽量多的保留了原有的传统建筑,搬迁了占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普渡寺大殿的小学校;搬迁和拆除了普渡寺大殿周围的186户居民,使年久失修的文物建筑得到了彻底的修缮;在危改工程中保留了原有的9条胡同和街巷;保留了现状较好的四合院31座;按原格局重新修复了传统四合院17座。二是,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提高了居住水平。在危房改造前,每户住房面积为26?84平方米,改建工程后的回迁户户均达到69平方米。为解决区域内居民住户过多过密的问题,在这次危房改造中,居民外迁率为70%,降低了住户及人口密度,从而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三是,各种现代化的市政设施,如管道燃气、电力设施、通讯网络、上下水管线、地下停车场等等都从地下引入四合院内或居住的区域内,极大地改善和提高了整个区域的市政水平。?

5.?实施了小规模院落式的维修改造方式。为在危房改造中更有效地保护现状四合院建筑,我市有关部门曾做过多种改造形式的探索,其中在传统四合院区域推行的以单体院落为单位的危旧房改造方式,基本保持了原有四合院的建筑格局及传统外观,对原有胡同、街区风貌及周边邻里建筑不造成任何影响,是我市在旧城内危房改造工作中,对四合院建筑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一种成功的尝试,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此方案的实施,往往是以一组或几组四合院为改造单位,在搬迁安置院内原有住户的基础上,根据院落建筑的保护状况及完残程度,做出维修、改造的实施方案。通过对原有院落建筑开展一系列的维修、复原、翻建和内部改造,使原有四合院的建筑格局得以恢复。新的院落建筑,完全可以适应和满足现代化的居住生活和多种使用的需要。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意义的改造院落有:东城区南锣鼓巷沙井胡同15号四合院、秦老胡同 35号四合院、鼓楼东大街国祥胡同甲2号四合院、东城区亮果厂6号四合院、东城区府学胡同34号四合院以及国子监街、南长街等数十处院落,大都是在安置原有危房户后,对现存的危旧四合院仍依照原有的结构和传统的格局,进行翻修或重建。重新改造后的院落建筑,除内部增建了卫生间、厨房、上下水管等市政设施外,其建筑的总体外观,基本保留和延续了原有四合院的传统特色。从这种单体院落改造后的整体效果看,这种小规模院落式的危房改造方式,既保留和发展了传统建筑原有的实用居住价值,又再现了老北京传统风格的四合院建筑。

?三、已实施的几种危房改造?模式与传统四合院保护的矛盾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在危改工作中做好四合院保护的指示精神,我市在旧城内的危改工作思路已做了根本性的调整,为适应这一重大转变,有必要对我市十几年来的危改工程实施方式进行认真反思,以便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深入研究和探讨在今后危改工程中保护传统建筑及历史文化环境的原则和方法。我们首先充分肯定以往的危改工作在解决城市危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但如何在危房改造的实施工程中处理好与传统四合院保护的关系,确有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的问题:?

1.?以开发建设的方式,开展旧城内的危房改造,对传统四合院、胡同、街巷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开发建设的本质,就是利用旧城内的土地及空间进行建设,它与开发地域上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的保护是相矛盾的,其所追求的目标,是最多的建筑容量和最大限度的建设高度,以新增的建筑面积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危房改造的起步时期,在旧城的边缘地区实施这种开发性建设,也确实为当地的危旧房住户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居住用房,也为政府缓解了没有资金解决危房及困难户回迁的现实问题。但是,这种在旧城内特别是在传统四合院、胡同区域实施的开发性建设,是以牺牲危房地区的传统民居建筑和地区传统风貌为代价的。从以后的实际效果看,在实施开发性建设的传统平房区域内,部分保留状况较好的四合院建筑,也在开发建设的工程中被拆除。特别是在占地面积较大的四合院平房区域,不但原有的各类建筑包括个别状况较好的四合院被全部拆除,而且这一地区已延续多年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也被一栋栋体量较大的现代楼房所取代,致使这一地区的历史“痕迹”也随之消失了。?

在危房改造初期,为加快全市危改工作速度,我市在旧城内还同时实施了市政建设带危改、道路扩建带危改等多种建设性的危房改造方式,这种以城市建设工程的方式来承担部分危房改造任务的做法,其实际中所偏重的是市政工程建设本身,而对市政工程两侧所涉及的传统建筑也是以拆除为主。在工程实施后,城内部分地段的道路确实展宽了,但沿街两侧原有的传统建筑及街区景观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特别是沿街的传统四合院、商家店铺等历史性建筑在不断减少。?

2.?原地实施危房改造的方式,对传统四合院建筑和地区风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由于四合院平房区危房住户过多,加之建房资金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解决危房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原地危改建设,就地搬迁安置,增加建筑高度,平衡建房资金。应该说,这种方法在旧城的某些边缘地带是可行的,但如果在内城的中心地区或四合院胡同区域,也实行“就地危改,原地建楼”的方式,就必然拆除危房区域内原有的四合院、胡同,造成一个历史地区的传统四合院、胡同的破坏直至消失。?

3.?以迁移的方法在新建楼区的一侧保留部分四合院的方式,将使传统四合院的原有价值大打折扣。部分旧城内的危房改造项目,为协调危改建设与四合院保护的矛盾,兼顾两者的关系,在危房改造建设中,将区域内有价值的四合院,迁移至新建小区的一侧。从表面看,这种危改方式是将有价值的四合院建筑迁移保留了,有的小区内个别的四合院还做到了原地保留,有的楼房林立的小区内需保留的挂牌四合院一个不少,但这种原本分散于胡同、街巷之中的四合院建筑,却在这种危改方式中脱离了原有胡同的历史环境,又重新组织在一个新的现代化的建筑环境内。这种重建的四合院,不但失去了传统环境下的原有价值与意义,而且新建成的楼房小区,也必将影响和改变这一传统四合院区域在历史名城中原有的地位与作用,进而会对北京历史名城的整体风貌造成损害。

?4.?在危改的运行方式上,部分危改区域曾出现过把危房改造与保护四合院对立起来的偏向,造成部分危改地区的居民对政府部门保护四合院工作的误解。旧城内很大一部分危改工程,因涉及到历史街区和四合院的保护问题,多与危改建设形成矛盾。有的建设单位就认为,是四合院保护影响了危改建设,个别的建设单位在处理建设与保护关系上,形成一种:解决危房=拆除破旧四合院、改造=盖楼房=解决居民的危房问题的思维模式,片面认为,不拆除原有的危旧四合院就无法解决居民危房问题。在前一时期,有的危房项目因四合院保护问题出现了停顿和调整,在部分建设单位上述错误情绪的影响下,致使部分急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对政府部门保护四合院、胡同的做法产生了对立情绪。个别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北京破旧的四合院已经过时了,保护它就是保护落后等等。而未能看到,市委、市政府之所以采取保护北京四合院以及保护历史名城的举措,正是保护和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上述认识问题的产生,其根源概出自于这种原地危改建设的运行方式。

?四、以新的思路解决旧城内?危房改造中的四合院保护问题

1.?坚持以维修、保护的方式替代四合院区域的危房建设工程。在当前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名城保护的新形势下,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保护四合院建筑、保护北京历史名城的指示,坚决停止旧城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切实保护好每一条胡同、每一个四合院建筑。同时更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目前四合院区域内普遍存在的危房问题,应认真探索危破四合院的维修、保护和利用的良性管理机制。在搬迁改造方式上,要改变以往经济搬迁的做法,首先是着重解决四合院区域内经济困难户和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在住户疏解与外迁的思路上,应变以往的“货币搬迁”为住房调整,通过调换住房的方式,解决危房户的住房和避免经常发生的货币纠纷问题。如在城外统一建造住宅楼,然后,通过采用住房调整的办法,以租房的方式,将四合院区域内的危房户置换至城外的单元楼内,在原住户离开危房后,再根据所在区域的位置特点,另行研究危破四合院的维修、改造、保护、利用的方案。?

2.?以多种方式开展旧城内四合院的维修与保护。按照市政府关于保护四合院的要求,四合院的产权及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维修和保护的措施,不得拆除和改变四合院原有的建筑格局,鼓励实施以院落为单位的小规模的危房户搬迁和四合院维修、改造工程,在保持原有建筑格局、外观的前提下,院落内可以引进和采用现代化生活设施和市政设施,以适应当前都市生活发展的需要。?

3.?研究制定不同区域内的四合院危房维修、改造、保护和利用方案。在北京旧城内,对不同地域的四合院建筑应有不同的保护要求,如:处于旧城中心区的四合院与城市边缘地带的四合院、历史文化街区的四合院与一般传统平房的四合院建筑,因在历史名城的不同地域中发挥着不同的影响与作用,因此在保护上要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讲,因地域上的差异,对全市四合院的保护标准与方式不搞“一刀切”,特别是对旧城内的40片历史传统街区的四合院,要严格按照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拆除、改建原有的传统建筑。对年久失修的危破房屋的修缮,要采用传统材料和工艺,按其建筑原状维修并保持和恢复其传统外观。而对于一般平房区内四合院建筑的维修,一般不做纯“复古式”的要求,在其建筑内,除可增建卫生间、厨房及各种市政设施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地下室等。在院落的利用上,可在不影响建筑格局和区域景观的前提下,可以营建“下沉式”院落或增加庭院式罩棚等等,以满足和适应不同使用功能的需要。?

4.?以四合院私有化方式吸引各方资金,实现四合院维修、保护的社会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城市普遍推行公有制并最终实现了私人住房公有化后,政府部门也从此背负了全市职工住房的沉重“包袱”。几十年来,由于政府及房管部门长期缺乏足够的维修资金,始终无法保证全市居民住房的日常维护,使得很多居民住房特别是旧城内年代久远的四合院平房,在年复一年的使用中日见残破,以至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危房。实践证明,政府部门无法继续承担全市居民的住房问题。由于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及北京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已经积蓄了较大的资金财力,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的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各阶层人士,已经开始介入旧城内四合院建筑的保护利用领域。如在皇城内的南、北池子、南、北长街、景山东、西街、什刹海地区、南、北锣鼓巷、国子监街等重点四合院街区,已先后有百余处四合院建筑,由港澳企业家及各界人士依有关政策出资收购后,都按院落原有的格局和建筑风格重新修复利用,使原已危破的四合院建筑在经过维修后得以延续。可见,社会人士参与四合院的危房维修及利用,在全市传统四合院的保护利用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今后发展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的各界人士参与我市四合院的维修、利用,还将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3篇

为加快市区建筑业转型健康发展,巩固建筑强市地位,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市区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行业结构更趋合理,科技含量明显提升,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增强。具体目标为:到2015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85亿元,年均增长率15%;实现地方税收5亿元,占市区地方税收的14%;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0家;年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产值之和占市区建筑业产值的65%,其中:年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10-50(不含)亿元的企业8家,5-10(不含)亿元的企业10家;创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个,部级工法5项,省级工法15项;创国家优质工程奖1项,省级优质工程奖20项;从业人员达10万人。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企业外出施工环境。一是对企业承接市区外项目,税务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二是建立司法援助组织,加大打击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力度。三是建立建筑业企业总部园区。市规划局要配合市建设局做好总部园区规划选址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在近3年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解决市区规模建筑业企业办公、设计、研发、商务、仓储、人才用房等总部园区用地问题。四是构建“走出去”发展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风险警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好“走出去”发展扶持政策。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实行财政奖励政策。根据建筑业企业对市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每年对年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主项资质为准)前3名、市政公用工程前2名、公路及水利等工程第1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年贡献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0%以上的钢结构、装饰装修、消防等第1名的专业承包或监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二是建筑业企业在市区外承接业务且所得税回注册地交纳的,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三是鼓励建筑业企业向高资质发展,对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主项由二级升为一级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四是鼓励企业向交通、水利、铁路、通信、轨道等非传统方向拓展,凡取得上述专业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每项奖励10万元。五是根据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发展速度、质量安全水平等,每2年评出市区建筑业龙头企业6家、骨干企业10家、重点培育企业10家、优秀项目负责人10名,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六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并购监理、设计等企业,向总承包方向发展,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改制企业优惠政策。七是鼓励企业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一是在市区公开招投标项目中,允许市区施工企业选择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供合同履约担保,担保比例可随信用浮动。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相应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立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督促机制,加快企业资金回笼。三是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恶意不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市金融部门要对竞争力强、信誉好、业绩优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推行以项目负责人资产和项目合同等为抵押的项目贷款品种;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

(四)鼓励企业创新争优。一是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市政府予以表彰通报并奖励企业50万元;获其它部级单项奖或省级优质工程奖(钱江杯等)的,市政府予以表彰通报并奖励企业10万元。二是在市区造型新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招投标中,如采用资格预审且有招标人推荐入围名额方式的,招标人原则上应从市区企业中推荐入围企业。三是建筑业企业负责主持、参与修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6万、3万元;企业建成部级、省部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20万、12万、8万元。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一是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市区建筑业作出较大贡献,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建设局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依据其实际水平,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加强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审材料的把关指导,提高通过率。二是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税前列支。三是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可享受市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三、保障机制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经信、人力社保、交通、水利、公安、金融、电力、通信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区建筑业转型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市建设局制订出台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大建筑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发展信心。

(三)奖励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浙政〔1994〕9号)实施以来,我省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业总产值、利税、特级企业的数量均跃居全国第一,去年,建筑业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57%,从业人员近300万人。建筑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富民安民的基础产业,在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城乡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建筑业发展既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又面临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我省建筑业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跨越。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培育建筑强省,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省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继续保持我省建筑业发展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省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构筑建筑强省的坚实基础;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全面领先,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跨越。“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总量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继续提升。到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产值利税率达到7%左右,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15%以上,国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全行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机械化施工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10项新技术贡献率达到15%。广泛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比重,到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

——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和区域建筑业集群竞争力明显提高。着力培育若干个产值超百亿的特大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一级以上企业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0%以上。“建筑之乡”的建筑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品牌效应明显增强。

——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创国优、部优工程数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1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改革与重组。支持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集体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执行。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产权关系,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

2加快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申请资质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实核定。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大力发展钢结构、园林古建筑、矿山井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鼓励有一定专业施工基础的中小型企业改造为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专业技术,尽快培育成为技术密集型的专业企业。打破行业壁垒和地区封锁,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交通、水利、电力、市政、通信等资质。

3规范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施工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提高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经营能力。

1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一些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并形成这些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2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开拓非洲、东南亚、中东地区、日本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建筑工程,或与国内优势企业、国外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建筑市场劳务合作。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3构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4积极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筑业。充分发挥“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骨干企业的集聚带动作用,从区域间的建筑劳务合作入手,带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筑业。

(三)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建筑标准体制改革,加快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加快形成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工作,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提高我省建筑标准化水平。定期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建筑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对少数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并达到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经省人事部门认定,可下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建筑工程类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要与建筑业发展相衔接,为建筑业提供人才和智力资源。加大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培训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功能和环境的综合质量。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国优、部优、省优工程,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3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在巩固清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规范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健全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为培育建筑强省创造良好的环境。

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2理顺建筑业行业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5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监,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生产、生活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搞好市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通过多年的运作实践,已形成一套监管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要求的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各方建设主体质量意识不强,质量行为仍不够规范,工程质量精品不多,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1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的现状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目前我市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共有十余家,市区市市政质监站一个,县(市、区、开发区)中有诸暨、上虞、嵊州三市独立设置有市政质监站,绍兴县、新昌县和各开发区(高新区、镜湖、袍江、滨海、生态产业园)由各自建筑(建设)质监站兼顾市政质监业务,绍兴县下属的开发区和强镇还设有各自的质监站。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呈现“多小散”状况,从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数量多,规模小,监督力量分散。

1.1监管力量不强

质监员队伍对于质监工作是第一位的,而质监工作的好坏,足够的数量和良好的素质是质监工作的重要保障。但由于质监站“多小散”状况,各质监站监督人员配备明显不足,专业配置不全,人员素质不高。据了解,独立设置的县级市政质监站有的就3-5个人;建筑(建设)质监站兼顾市政质监业务的,从事市政质监业务的往往就1-2个人,有的甚至没有独立的市政质监科室,有时还要兼管房屋工程的质监工作;有个别开发区和绍兴县强镇的质监站甚至整个机构只配备了1-2个人;市政质监人员有些没有市政专业背景,有些没有正式编制。因此,全市从事市政质监业务的监管力量不管从数量和质量均比较弱。

1.2监管力度不大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往往是政府工程,政府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共利益,甚至政府的形象。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建筑市场大环境以及自身监管能力的限制,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没有很好地形成合力,工作力度不大,一些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仍不能杜绝,质量通病仍时有发生,偷工减料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个别工程刚竣工就出现早期病害,但各方建设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少之有少,有的监督机构甚至不良行为记录都难得签发,往往只是发张整改通知单而已。现阶段,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同时扮演了投资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特别是在开发区,这三者的立场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上级在考核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主要关心如何早日建成和早出效益,监管工作往往会处于两难境地,监管力度自然会受到较大影响。由于建筑市场大环境以及自身监管能力不足,也会出现一些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致使监管力度受到一定影响。

1.3标准口径不同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质是对各方建设主体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但由于对监督依据的理解和把握的不同,一些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口径在质监站之间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同一站内也不尽相同,常常各唱各的调,造成质监工作的实际效果差异也较大。如某开发区今年上半年扩建LNG加气站工程,对其是否需要进行工程质监和备案产生较大分歧,继而开展了一次工程质监和备案工作的争论,才形成一定的共识。还有很重要的原因由于市政工程的标准规范本身比较缺少和滞后,各个质监站需自行制定相应的规则,质监站便日积月累形成的一些规矩,这些规矩各个质监站还不尽相同,这不仅给监管对象带来诸多不便,也给质监站自身在监管上带来一定困难,不同的监管者和监管对象之间总是在不停的相互适应之中,往往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者的威信受到一定的损伤。

1.4信息交流不畅

质监站隶属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与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之间也只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市级质监站与各县(市、区、开发区)之间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质监站的工作范围具有明显的属地特性。因此,各质监站基本处于割裂的状态,质监站纵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造成信息交流不畅。一方面,上级质监站对下级质监站开展质监情况知之甚少,有多少工程在监也不得而知。另一面,上级质监站获得的市政工程方面的行业发展信息和新标准、新技术使用情况不能很好地传递到县(市、区、开发区)质监站。2008年,国家修订了市政工程四项技术标准,直到2010年,仍有个别质监站在使用1990年的老标准。各质监站监管过程中查处信息未形成协同共享机制,不良行为记录、不合格产品名录、行政处罚等情况没有互联采信,从而影响监督检查的震摄力和整体效果。

2 实施市县二级监管联动,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效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迅速扩大,“高大难”的市政工程不断涌现。当前建筑市场尚不是很规范的情况下,建设主体特别是施工方又呈现多元化、个体化的趋势,尤其需要创新监管方法,亟须加强监管联动,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效能。

2.1建立协调机制

在市、县(市、区、开发区)两级监督机构实施工程监督的协调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大局意识。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区监督机构领导的工作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分析质量安全形势,不断提高全市工程建设行业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全局意识,提高监管协同,共创监管新机制;参建主体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监督两条主线并重,强化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

2.2整合监督资源

在市政工程监督部门实现资源(技术、装备、人员)共享,市站为县(市、区、开发区)站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根据县(市、区、开发区)站的具体要求,协助制定大型桥梁、地下工程等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工程监督方案,提供必要的监督技术指导等,确保工程结构安全。2010年以来,市站已分别为嵊州、新昌的大型桥梁工程的监督进行了技术指导。充分利用市站设有检测监督科(中心检测室)的优势,协助县(市、区、开发区)站开展工程监督检测,防止伪劣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2.3建立信息网络

由市站牵头建立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实现全市工程监督信息共享,各县(市、区、开发区)定期上报在监工程信息,规范和统一不良行为、行政处罚、不合格产品等处理和信息通报制度,做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共享和互认。今年7月份,浙江市政行业协会已启动筹建全省市政工程监督信息网工作,我站已着手组建我市市政工程监督信息网,做好企业和从业人员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动态监管》内部通讯网。

2.4构筑交流平台

采取市站各监督人员按监督区域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站对口形式,构筑监督人员交流平台,加强市区监督人员的交流、培养。市站协助各县(市、区、开发区)站工作,提供监督技术指导、咨询,但不介入具体监督业务,不替代监督工作、责任,以统一市县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督模式、机制,将市站一些行之有效地监督工作经验传递给各县(市、区、开发区)站。同时建立以监督人员为主体的QQ群,交流监督工作经验与体会。

2.5强化学习培训

由市站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站共同制定工程监督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以提升队伍素质。学习培训形式为全市监督人员定期集中学习培训,同时不定期举办座谈、现场观摩、典型工程点评等。进一步强化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严肃自查纪律,查找在思想作风、主观认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环境。

3 结束语 建立市县两级联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全市可协调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新模式,有利于实现监督资源最优化、监管效果最大化。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级联动工程监管体系,全面推动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6篇

一、充分肯定成绩,坚定科学发展信心

十六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建委系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抢抓经济发展的新机遇,积极探索符合建设工作实际的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统筹城乡建设发展,采取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建筑节能实施,做大做强建筑业,促进了建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全委上下团结协作,广大干部群众焕发出新的精神风貌。

1、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增强。全市围绕市三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双百”城市、实现由欠发达中等城市向现代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跨越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镇化作为加快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采取搞活城镇经济增强城镇发展后劲,拓宽投资渠道探索城镇建设新路,整合行政区域优化配置发展资源,完善基础设施夯实城镇化发展基础等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城镇化水平,加快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目前,全市城镇建成区总面积已达500平方公里,人口250万人,城镇化率达33%,比20*年提高11.6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93个百分点,已跨入世界公认的30%—70%的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

2、建筑业改革发展卓有成效,支柱产业作用日益突显。20*年以来,全市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5%,目前达到60多亿元,利税总额年均增长40%,利润总额年均增长30%。全市36家国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90%完成了由国有、集体企业向股份制、非公经济改制和过渡。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有220家,其中总承包一级企业3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占60%、16%、24%;建筑装修装饰企业65家,勘察设计企业23家,工程监理企业12家,招标企业13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5家;在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从4万人增加到11万人,有注册建筑师82人,注册勘察设计师50余人,注册造价师126人,注册建造师900多人,注册监理师100余人,工程造价员937人。产业组织结构日趋合理,技术、人才和装备实力大幅提升,初步形成了层次较为明晰,门类较为齐全的支柱产业。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筑劳务基地得到巩固,建筑劳务输出不断扩大,建筑劳务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全市年均外出施工企业80个(次),建筑劳务输出人员50余万人,其中,成建制建筑劳务20万人左右,年创经济效益18亿元以上,输出地遍布省内外各地,甚至走出国门。建筑业关联度高,带动系数达1:17,能带动50多个相关行业,对破解“就业”、“三农”难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扩大内需,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3、建筑市场管理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工作部署,先后在全市深入开展了建设工程执法监察、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法三条例”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加强了建筑市场管理,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和对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的管理,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建筑市场管理体系,确保了工程质量、安全。全市先后建成9个有形建筑市场,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实现了工程交易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报建工程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都达到100%。20*年以来,实施工程招标3000多项,造价近百亿元,开展工程质量监督3000项,建筑面积近1000万平方米,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共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中州杯”奖60项、“中州平安杯”奖50项,创省级“文明工地”19个;评定市优质工程36项,市优质结构工程370项,市“文明工地”392个,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强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一是建筑节能工作难中求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虽晚,真正全面展开是的今年初,但按照起步即规范原则,扎实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和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宣传,强化监管,在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墙改基金征收与返退、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在建设全过程实施闭合式管理。今年11月6日,我市建筑节能年度目标通过了省检查验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实施率分别达100%和90%以上,达到节能1.21万吨标准煤的工作目标。二是“禁实”和发展新型墙材取得成果,市区和潢川、罗山、息县、光山、新县县城区已通过“禁实”验收,其余县已完成目标任务待验收。全市新增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达70余家,新型墙材年产量20多亿标砖。全市关闭砖瓦窑厂462个,复垦土地2.3万亩,墙改节地近万亩,节能40万吨标煤,利废200余万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统筹各项建设事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科学指导村镇建设取得进展,实施“千村百镇”建设,开展了“中州名镇”“示范村”等创建活动,加强建制镇、省重点镇的建设目标监控,积极推进以“三清”、“四化”、“五改”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治理试点,加快新农村规划建设步伐,村镇建设工作不断加强,村镇面貌显著变化,村镇基础设施投入达6亿元。目前,全市共有部级重点镇7个,省级重点镇8个,省“中州名镇”40个,省“中州新村”8个,省“小康示范村”22个,市级综合改革试点镇54个,“明星镇”20个,“示范村”17个。二是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促进了旅游业发展。组织开展了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命名申报工作,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名胜区成功申报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光山县王母观、县净居寺、商城汤泉池、固始九华山、淮滨东西湖、新县将军故里、金兰山森林公园、鄂豫皖革命纪念馆为市级风景名胜区。配合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积极开展创建市级文明景区活动,配

合南湾、鸡公山、灵山风景名胜区成功评为部级“4A”旅游区和省级“文明旅游区”。三是发挥了城建档案作用。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依据和查考凭证,是研究城市发展历史的重要依据,更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好城建档案,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着力加强了城建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全市建成5家城建档案馆(室),专兼职档案管理技术人员30人,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馆藏档案4万多卷,提供利用逐年增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做好清欠工作。从20*年年底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市按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总的要求,由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等十多个部门参加,成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一手抓偿还旧欠,一手抓防范新欠,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三年中,书面上报的总拖欠工程款29786.52万元,其中,政府类项目拖欠17070.37万元,拖欠工程款基本上都得到解决,清欠工作受到了省政府表彰。近年来,继续巩固几年来清欠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统筹协调,部门协作,重点解决了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旧拖欠案件,积极防范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期完成市委督查集中办理的实事案件100余件,共下发督办通知200余件,转办通知200余份,农民工工资督办单21份,涉及拖欠工程款近亿元,拖欠农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拖欠的工程款大部分得到了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上全部得到解决,对维护我市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7、依法治建,优化发展环境。积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依法行政。近年来,我们对建委系统已有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设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建设法制宣传力度,制定并实施建设系统普法规划,法制意识显著增强。加强建设系统执法正规建设,开展文明执法活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顺利通过了省达标验收。查处了一大批城市建设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大力优化发展环境,建设系统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市建委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及收收费项目全部进入审批中心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窗式”办理,窗口服务被命名为省优质服务示范窗口。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建设系统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讲正气、树新风”、反****抓源头等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促进了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市建委曾分别被省、市纪委和省建设厅评为先进单位。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社会服务承诺制进一步深化,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肯定。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重视和加强,积极组织和参与了“争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热爱河南,增辉中原”、“迎茶节、创三优”、创文明景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以及学校、企业、铁路周边整治、城市建设“三件实事”等活动。开展了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工地等活动。建设系统共获得了省级文明单位5个,市级文明单位20多个,一大批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受到了上级的表彰。

9、紧抓中心工作,克难攻坚显成效,彰显风采塑形象。近年来,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承担了一系列的重点中心工作,建委党组统筹安排,全委上下一盘棋,振奋精神,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又好又快的完成了各项任务,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一是全力以赴抗震救灾,圆满完成对口援建活动板房任务。建委积极承担了对口援建XX安县灾区群众活动板房的材料供应、施工安装队伍组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任务,迅速制定了援建工作方案,成立了强有力的援建工作领导机构,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共援建过渡安置房14*套,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移交。我市援建房因房屋单套面积最大、质量最好、建设速度最快受到了省援建指挥部领导的高度赞扬,并成为其他市参观学习示范点。建委获得了建设部抗震救灾先进单位称号,河南省援建XX灾区活动板房先进单位称号,市质监站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有三同志被批准火线入党。建委系统干部职工积极踊跃捐赠抗震救灾款123.8万元,衣物500件,显示了极大的爱心。二是精心组织“百花之窗”建设,开创我市项目代建工作先河。“百花之窗”项目是20*年市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之一,是撤地建市十周年献礼工程,也是我市第一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3.8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3000万元,市委、市政府交由建委代建监管。建委强化项目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缩短工期,2007年12月26日奠基,20*年2月10日桩基施工,4月21日主体工程施工,7月30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体封顶,创造了**速度。11月中旬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成功实施了“双庆”布展,元旦前审批大厅即可投入使用,城市信用社建筑也将主体封顶。三是严防死守搞联创,人行道路整修质量监管、建筑工地、民权路整治难中求突破。“六城联创”开展以来,为确保市区人行道改造工程施工质量,落实王铁书记确保中心城区42条道路改造施工质量的指示,积极行动,采取进驻砖厂抓路面砖质量源头、派驻道路质监员跟踪路面砖施工管理等切实有效措施,累计开展施工现场监督和质量巡查2000余次,检测100余项(次),查处各类质量问题80余起,下达停工通知书7份,查处通知书19份,为保证人行道改造的质量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创卫”和民权路的牵头整治工作。自今年7月中旬起,建委组建了4个检查组、督导组,深入到市区全部170余个建筑工地现场不间断督促“创卫”工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了工地“创卫”效果,为确保我市创卫通过省级验收作出了贡献。为做好建委牵头负责的民权路(含河南路)综治工作,及时成立机构,抽调骨干力量,全天候对沿路责任区域进行督导,共组织2000余人次参加环境综合整治,先后投入300余万元资金进行改造,确保了该路在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创卫通过省级验收工作中不丢分。四是推进XX路、工区路拆迁改造,积极走出城市建设新路子。20*年10月以来,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六城联创”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建委承担XX路、工区路等拆迁改造任务。面对城市建设资金短缺,建委积极探索走城市建设市场化路子,对沿道路区域统筹开发项目安排,将需要改造的地

块做成项目进行招商,积极开展拆迁、整治和招商工作,大力推进城市建设,XX路、工区路区域已成为中心城区的靓丽区域,达到了打造“样板路”、“示范路”目标。五是全面完成鄂豫皖革命纪念馆基础装修及陈列布展任务。按市政府安排,2007年初,市建委成立了鄂豫皖革命纪念馆基础装修及陈列布展工程领导小组,提出了“发扬红军精神建设革命纪念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定信心、科学组织、交叉施工、加班加点、抢天夺时,在安全、质量、进度上达到了高度统一,在不到60天的工期内完成了施工任务,保证了市委、市政府既定的4月28日竣工开馆这一目标,受到了一致肯定和好评。

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科学发展方向。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在市委指导组的具体指导下,通过集中学习,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认真查找了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广泛地征求了群众意见。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本着对委党组和委领导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加快**建设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良好愿望出发,提出了很多好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学习提高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建委党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回顾了十六大以来的工作,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四对照、四检查”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摆和深刻剖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思想解放不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意识不强。

由于对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持理解的还不透,对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本质、基本要求、基本方法把握得不够准,致使我们在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创新意识差,习惯于走老路,新招没有,陈招不断。特别是联系建设系统的实际,如国有企业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的改革等都没有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没有取得较大进展。二是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强。由于思想解放程度不够,不能很好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缺乏工作的超前意识,没能经常向市委、市政府提供超前的、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城乡建设改革措施。

2、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识不强,对村镇建设发展指导协调不力、不具体。

政府赋予市建委负责综合管理全市“三建”工作职能,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职能。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市建设口职能部门多达六个,职能分割严重,客观上市建委“三建”职能受到部分弱化。多年来,市建委工作存在重城市建设轻村镇建设,重工程建筑,轻城乡建设,重点加强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的现象。一是受职能弱化的影响,认为城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公用事业发展、工程建设等诸多方面,市建委只负责其中很少一部分职能,故此没有从全局的高度,全面协调发展的角度统筹考虑城乡建设工作,研究城乡建设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积极思路与对策。二是对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少,且不具体。借口市里城建口职能部门多,每个口都有对县区负有工作指导职责,到县区进行工作调研与指导,会成为县区对口部门的工作负担,对村镇建设工作只停留在发发文件,收集情况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解决村镇建设发展问题少。三是依法治建,加强对开发区、管理区及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上力度不够。多看来,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及村镇公共建筑工程没有纳入统一管理,游离于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之外,给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来诸多隐患,也给建设领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3、行业管理不到位,促进科学发展水平不高。

一是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存在围标、串标、压级、压价、阴阳合同、工程垫资等现象。勘察设计与建设监理市场存在无序竞争、恶意竞争现象,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市主体素质良莠不齐、严重扰乱了本市市场。

二是建筑业企业大而不强,缺乏竞争力。首先是对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重视不够,意识不强。建筑业已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对容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工作力度不够,没能引起市政府对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视,一些年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没有提到建筑业发展问题。其次对企业发展的服务、扶持不够。我市一级建筑企业少,特级建筑企业为空白,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力度不够,发展状大受到局限,企业资质难以升级。其三,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不宽松。建设行政执法上存在多头执法现象,执法中以罚代管,以罚代纠问题普遍,且执法相对人错位,本来是工程许可手续不齐,是建设单位的问题,往往罚款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多,科目不合理,垃圾处理费、噪音污染费、散装水泥费等费用,有些不应由企业负担而强行向企业收取,有些条件已发生根本变化,应该取消的收费现仍照样收取,有些为重复征收,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发展壮大。其四,产生的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年以来,国务院提出用三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至今已过去5年了,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问题,也未出台可操作性的长效机制。前清后欠、政府拖欠、开发商拖欠仍是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已形成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企业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的几级拖欠现象,不但阻碍企业发展,还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每年年底,大批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作为市政府清欠办,发生农民工上访,首先要求建筑企业先垫付,而对建设单位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促其还建筑企业的欠款,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压力,企业无法完成的资本积累,阻碍发展壮大。

三是建筑节能任务繁重、困难多、压力大。建筑节能工作起步晚,较全省其他市晚起步二年,错失了一些发展机遇。自今年该项工作开展以来,虽本着起步就规范的原则强力推进,完成了省定工作目标,少走了弯路,但还仍然存在着节能水平不高,开发区、管理区多数建设工程节能施工没有做问题。同时还面临着对既有建筑的节能工作尚待开展,“禁实”成果需要巩固,“免烧砖厂”需要进一步整治,新型材料质量需要提高,加强监管与检测,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专项企业,提高节能施工水平,确保节能工程质量等任务。

四是在行业管理中,规范性规章制度不健全,贯彻上级文件规定不彻底,管理措施不严,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评委人员构成上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建设单位评标委员比例过大,有的工程评标结果有失公正。在工程管理上缺乏硬手腕,对不服管理的单位束手无策。

4、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公仆意识不强,工作不深入、不扎实问题。

多年来,委党组在抓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方面是重视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曾经多次进行过思想作风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服务意识不强,在对某些业务工作的指导上,主动上门服务少,满足于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依然存在。呆在上面的多,下去调查研究的少。不少时候是坐等基层和企业到机关反映、解决问题,工作被动、效率低。二是在管理上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导致一些下属单位和人员工作服务质量不高,方法简单粗暴,“门难进、脸难

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和违章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以人为本,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难点问题反映不敏锐,预测不够,所属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不稳定因素多,有些不稳定苗头未能及时发现,工作措施不够有力,以致造成企业干部、企业中小学教师、下岗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多次参与上访,围堵市委、市政府首脑机关大门,堵塞交通要道等,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四是干部的使用管理方面,轻教育、重使用,对干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多年来对干部压任务多,以致造成干部队伍断层,活力不够,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激发。

三、深挖根源,剖析原因。

针对建委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深入调研、多层次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挖掘根源,深刻解剖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够。

1、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不深入、不系统,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好。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只有用科学的理论做指导,我们的各项事业才能更好地成功,也只有理论上的成熟,政治才能坚定。一个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如果不能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辨别大是大非。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极端重要性,没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致使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认识新情况、谋划新对策、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2、思想不够解放。在探索城乡建设科学发展的主观思想上不够解放,有安于现状、固步自封的情绪,工作思路缺少创新,解决问题靠老经验;开创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开展少;对工程建设管理,特别是几个新区建设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失控,隐患较大这一难题,在寻求破解方法上不够积极主动。

3、科学发展的观念树立不牢。不能很好地将科学发展观理论贯穿到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建设发展中。没有将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的贯彻执行下去,一些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投入不够,没有充分重视,有消极情绪。今年以来,虽强力推进,但一年的时间很难完成三年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的被动。在做大做强建筑业上,政府、社会对建筑业不够重视,思想上认为建筑老板、农民工素质低、社会地位低,各种收费项目多,影响企业资本积累。企业自身存在规模小、结构不合理、机制不新、技术装备水平低等问题。对如何改革机制、创新体制、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上探索不够、研究不透、办法不多。

4、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服务社会、企业的意识还没有完全牢固树立,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热情、激情还不够强,服务水平还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融入全市发展大局的行动还不够主动彻底。服务窗口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效,被评为省级示范窗口,但服务范围、内容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广、不全、不高等问题。

5、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一些干部存在作风漂浮,敷衍塞责,遇事推诿扯皮,责任心不强、草率应付的现象。大局意识不够牢固,存在为小部门、小团体的利益,打算不顾大局乱用职权,放弃原则的现象,全委系统工作一盘棋,团结向上、积极进取氛围不十分浓厚。忙于应付会议,热衷于以文件传达文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整改意见,进一步改进方法、提高效率。

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过程中,按照市学实办的要求,委活动办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汇总,对于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积极采纳,并以此作为加强单位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的难得机遇,进一步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整改。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倡树永不满足求进步、锐意进取谋发展之风。

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十七大”及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处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使思想观念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新机遇、新挑战,更加符合时代的新定位,倡导永不满足求进步、树立锐意进取谋发展之风。

针对开发区、管理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失控现象,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力度,尽快把开发区、管理区管理体制理顺。

2、用创新精神解决城乡建设科学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倡树敢干敢为、创新发展之风。

在实践中创新科学发展的理论、思路,去除思想观念中的守旧意识,面临建委系统跨越发展的新机遇、新挑战,用创新的精神来解决发展、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树立高瞻远瞩,勇于探索的改革创新意识。使全系统干部职工都能够了解目前建筑行业的发展形势,在实践中解决理论指导问题,解决创新发展问题,倡树敢干敢为、创新发展之风。

在全市建筑节能推广上,虽在年初管理的基础上,有了较好的开端,仍需进一步加大闭合式管理力度,委相关单位要全力抓好,积极配合。在加快建筑业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业上,探索发展新路子,出台扶持性政策,为企业发展建立宽松的经营环境,多想发展的新办法。

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倡树苦干实干、争创一流之风。

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建设。大力弘扬建委系统“负重奋进、敢于争先”的精神,增强“争先创优”的勇气和魄力;增强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抓落实的责任感;增强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大局意识;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观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做到热情面对工作、热情面对生活、热情面对服务对象,在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力气,在全系统中倡树苦干实干,争创一流之风。

加大审批中心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在健全有形建筑市场上,针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方权力过大,部分招标机构行为不规范,扰乱了建筑市场问题,尽快出台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

4、牢固树立全委一盘棋思想,倡树顾全大局、服从大局之风。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工作中形成合力。科室间、站办间、企业间形成携手并肩,密切配合氛围,对待工作不推诿扯皮,增强工作合力,树立和谐、信赖的人际关系,形成相互尊重、理解的工作氛围和友好宽松的工作环境。正确的处理好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单位利益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单位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努力形成全委系统工作的一盘棋,倡树顾全大局、服从大局之风。

5、狠抓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倡树即要干事、又要干净之风。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7篇

工程造价:1亿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工业建筑、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5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车间、厂房、办公楼、四条生产线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3.高压电器,变压器,滤毒式排风,防火阀

4.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5.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工程名称:临沂市江泉国际(三、四期)工程(山东江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2亿

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主体施工

工程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中段东侧、双月湖路南侧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2年07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数栋住宅楼,包括11层别墅、商铺、停车库,提供超过100个停车位,无装修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3.高压电器,变压器,配电箱,电梯,发电机

4.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5.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6.室外排水,人防给排水,防火阀,消声器

7.清洁式排风,滤毒式排风

工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石家庄营业部办公楼室内外装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工程造价:2300万

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室内装饰

工程阶段:装饰装修

工程地址:河北石家庄平安大街113号

开、竣工时间:2011年04月-2012年02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对一幢15层高办公楼进行室内外精装修,设有一个单层高地下室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安全防范,消防火警,保温隔音材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高压电器,工控电器,智能建筑,变压器

5.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6.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7.电梯,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苏州市西交利物浦大学地下人行通道内装饰工程(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公司)

工程造价:300万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市政道路

项目类型:室内装饰

工程阶段:装饰装修

工程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独墅湖高等教育区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2年06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对一条地下人行通道进行室内精装修

设备材料:

1.室内给排水,卫生洁具,电气控制开关,空调设备

2.照明灯具,二头隔栅射灯,吸顶灯,灯盘,日光灯,筒灯,石英灯

3.给排水系统,给排水阀门,稳压泵,水泵,变频给水设备

4.消防工程,消防泵,消防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各种防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装饰石材,胡桃木,复合木地板,防静电地板,PVC窗帘,铝扣版,高级地砖,仿古砖

工程名称:阜阳市105国道三角元至太和段改建工程

工程造价:3.6亿

建筑面积:--

工程类别:市政道路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勘察设计

工程地址:安徽省阜阳市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4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公路,全长13.59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起于105国道与g36宁洛高速太和三角元互通平面交叉处,终点至105国道k890+000处

设备材料:

1.道路工程钢筋,水泥,砂石

2.改性沥青,重交沥青,乳化沥青,矿粉,改型剂

3.pvc-u排水管,镀锌钢管,交通标识牌,路标,标线

4.绿化苗木,电线电缆,通信光缆

5.推土机,压路机,夯实机,装载机,运输机,摊铺机

工程名称:张家口市新合作广场工程(沽源县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4亿

建筑面积:262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文化体育、酒店服务、商业综合、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滦河路南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5年05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酒店、购物中心、娱乐中心、商务公寓、写字楼、餐饮中心、商业步行街、部级示范性幼儿园、花园式住宅楼,精装修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安全防范,消防火警,保温隔音材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高压电器,工控电器,智能建筑,变压器

5.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6.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7.电梯,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邯郸市成安县第一中学迁建工程(百万成安县教育体育局)

工程造价:7000万

建筑面积:200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文化体育、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向阳街北延路东,雪涛街北延路西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4年04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一个新校区,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食堂、辅助设施

设备材料:

1.内外墙装饰材料,抛光砖石,材耐磨砖,石材木材,油漆涂料

2.照明器材,电器开关,电线电缆,防雷接地,强弱电设施

3.给排水管件,阀门,供水设备,管材管件

4.卫浴洁具,通风设备,仪器仪表

5.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

6.书桌家具,景观绿化

工程名称:济南市高新区黄金谷(白谷堆)安置区一期工程(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工程造价:3亿

建筑面积:260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公用建筑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白谷堆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4年03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数栋地上18-28层住宅楼,设有地下单层高停车场,车位数大于100个,数栋地上2层无装修公建楼

设备材料:

1.电梯,消防排烟,消火栓,自动报警,消防水泵,通风系统

2.给排水管件,阀门,泵房,发电机房

3.隔汽层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内外墙装饰材料,幕墙,室内装饰材料

5.铝合金门窗,实木门,扶手护栏

6.电气管线,开关,控制房,高、低压配电房

7.光源灯具,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防雷接地

8.墙地面砖,陶瓷制品,油漆涂料

工程名称:东营市垦利县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维生素A建设工程(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4.51亿

建筑面积:--

工程类别:工业建筑、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2年10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综合发展楼,包括3层高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配套设施。简单装修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玻璃幕墙

2.低压电器,变配电,电线电缆,楼宇设备智能系统,铝扣板天花

3.消防火警,防雷接地,低压电器,仪器仪表,抛光耐磨砖

4.阀门组件,室外排水,管材管件,供水设备,光源灯具

工程名称:淮安市淮阴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工程(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局)

工程造价:420万

建筑面积:265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卫生医疗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4年04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一座高至16层公共卫生中心,主体为框剪结构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铝合金门窗,防水防腐,油漆涂料,卫浴洁具,墙地面砖

2.室内装修,电梯工程,玻璃幕墙,防火隔热,石材木材,成品楼梯

3.光源灯具,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防雷接地

4.安全防范,消防火警,水泵房,消防器材,陶瓷制品,洁净空调

工程名称:邯郸市新客运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邯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2亿

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商业综合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石武客运专线东侧,邯郸县西军师堡村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5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一座地下一层广场,包括换乘枢纽及商业

设备材料:

1.消防,钢结构,扶梯,空调

2.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低压电器, 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工程名称:卫辉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卫辉市公安局)

工程造价:2000万

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城郊乡南关村建设路南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2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一栋10层高办公楼,设有单层高的地下室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安全防范,消防火警,保温隔音材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高压电器,工控电器,智能建筑,变压器

5.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6.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7.电梯,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潍坊职业学院滨海校区教师公寓工程(潍坊职业学院滨海校区建设办公室)

工程造价:1亿

建筑面积:82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科教创新园区东南角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6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住宅发展楼,主体为框架结构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

2.光源灯具,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3.消防火警,高压电器,变压器,防雷接地

4.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室外排水

工程名称:合肥市东方航空大厦工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工程造价:7500万

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潜水东路交汇处东北角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8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一栋精装修办公楼,设有一个单层地下室,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

设备材料:

1.外墙涂料,瓷砖和玻璃幕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安全防范,消防火警,保温隔音材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高压电器,工控电器,智能建筑,变压器

5.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6.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7.大型中央空调,电梯

工程名称: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厂房(苏州华尔特橡塑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4000万

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工业建筑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江苏苏州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04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厂房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3.高压电器,变压器,滤毒式排风,防火阀

4.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5.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工程名称:泰州市翰林雅居三期工程(含别墅)(泰州市海园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1亿

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江苏省泰州市东至若涛河,南至三号线,西至终一路

开、竣工时间:2012年04月-2013年12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联排别墅,四栋地上18层住宅楼,三栋地上5层住宅楼(单层高地下停车库,主体为框剪结构

设备材料:

1.电梯,消防排烟,消火栓,自动报警,消防水泵#通风系统

2.给排水管件,阀门,泵房,发电机房

3.隔汽层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

4.内外墙装饰材料,幕墙,室内装饰材料

5.铝合金门窗,实木门,扶手护栏

6.电气管线,开关,控制房,高、低压配电房

7.光源灯具,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防雷接地

8.墙地面砖,陶瓷制品,油漆涂料

工程名称:莱芜市社会福利中心工程(莱芜市民政局)

工程造价:1.5亿

建筑面积:146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卫生医疗、行政办公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赢牟大街以南,垃圾运输专用线以西

开、竣工时间:2012年05月-2013年10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综合服务大楼、社会福利院、光荣院、儿保中心、老年公寓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

2.安全防范,消防火警,保温隔音材料

3.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光源灯具

4.高压电器,工控电器,智能建筑,变压器

5.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6.防雷接地,供水设备,管材管件,阀门组件

7.电梯,空调系统

工程名称: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扬州洁源排水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3.19亿

建筑面积:--

工程类别:工业建筑、环保节能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勘察设计

工程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六圩镇邗江河以南、大运河以西、金山路以北、牌楼路以东

开、竣工时间:2012年05月-2013年07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池加深度处理,处理深度三级。其主要工程量:污水管网工程、厂内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污泥处理系统各构筑物、公用设施的建设

设备材料:

1.粗格栅池,提升泵池,细格栅池,旋流沉砂池

2.氧化沟,二沉池,消毒设备,清水池及泵站,配水井及污泥泵池

3.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变压器,低压配电,高压配电

4.计量井,化粪池,生物除臭,阀门井

5.电缆电线,电器开关,照明灯具

6.建筑材料,墙砖,地砖,内外墙材料,涂料

7.自动化控制系统,仪器仪表

工程名称:烟台市海阳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2010-70号地块住宅发展工程(山东明联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3000万

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

工程类别:住宅社区

项目类型:新建

工程阶段:工程筹备

工程地址:山东省(烟台)海阳市海景路北,原京海宾馆东地块

开、竣工时间:2012年05月-2013年05月

工程概况:项目为数栋住宅楼

设备材料:

1.外墙装饰,门窗玻璃,防水防腐,油漆涂料,卫浴洁具,墙地面砖,陶瓷制品

2.光源灯具,低压电器,变配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第8篇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条例第二条所称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古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以及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和政策;(二)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三)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四)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

(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三)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四)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五)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六)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八)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九)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行注册建筑师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注册建筑师方面的工作;(六)开展注册建筑师社会团体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五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考题由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组成。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条例第八条(一)、(二)、(三),第九条(一)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条例第九条(二)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技术专业。条例第九条(四)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和条例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所称相关业务,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相同。条例第八条(五)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铜质奖(建筑)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和考务费由申请者个人支付,在报名时一并交纳。经审查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准参加考试的,退回考务费。

第十六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持有有效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资格,可称为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持有者,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且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其证书失效。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取消注册建筑师执业考试合格资格者,其证书失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九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可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应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申请注册报告;(四)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方为有效;(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者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有关部门;(三)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有关部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四)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报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五)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该申请注册者,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全国通用。注册建筑师受其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需要异地再次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与注册建筑师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有关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换发新的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二)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二十五条继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原批准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三)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认定该注册建筑师无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可为其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解聘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返聘,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继续有效。原单位不再返聘,应负责收回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在离退休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交回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销。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撤销注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聘用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建筑师协会,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二)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原批准其注册的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撤销注册,收回并核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筑师自被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依照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被撤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撤销注册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建筑设计单位执业后,如被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聘用,需重新办理注册手续。重新注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淮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有注册建筑师资格,且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者办理注册手续。建筑设计单位或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撤销注册的注册建筑师,不予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也不得对不应撤销注册者办理撤销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必须向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二级注册建筑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缴纳(其中百分之十上交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四章执业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二十条(一)所称建筑设计是指:(一)房屋建筑设计;(二)除条例的第二十条(二)、(三)、(四)外的房屋建筑设计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下项目。五级(含五级)以下项目允许非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承担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三十九条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建筑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目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四十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不得在他人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为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也不得为他人设计的文件(图纸)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凡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8年12月31日前,允许与有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建筑设计图。*9年1月1日仍没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单位,将按规定降低或撤销其建筑设计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经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建筑设计单位聘用注册建筑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任合同。注册建筑师在聘任期内需要调离时,也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四条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与中国尚未实现注册建筑师资格对等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资、合营、合作承担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时,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