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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1 09:22:26

国际金融交易

国际金融交易第1篇

碳交易的市场机制是以国际条件下,低碳经济市场的构建为基本框架的。以此为契机,欧洲联盟于2005年开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即碳交易排放体系。其基本内容为排放数额由政府设置并在所管制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受管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需要,对配额进行买卖。而对受管制企业超出的排放额进行处罚。以此为框架,欧盟的碳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欧盟低碳交易机制所述的市场结构构架上规定碳交易市场可以以配额进行交易,也可以以项目进行交易。前者由政府或者管理者规定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之间进行限量交易。后者则是根据低于基准减排水平的企业与配额限制企业之间的交易,配额限制企业可以购买低于减排水平的企业配额来调整其面临的约束。这种碳交易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把碳排放权以价格形式表现出来,并加以量化,有利于对碳排放的管理和降低碳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

碳交易市场的相关利益体。政府根据政策的配额,企业自身发展需要,企业之间就配额进行的交易,以及对碳交易进行的期权购买的投资者等等都是其参与者。政府根据受管制企业发展规定排放权以及配额,受管制企业受自身条件调整并对排放权进行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对排放权进行预期,并对排放权进行期权,担保等金融活动。

碳交易的金融工具。随着经济的发展,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以排放权的远期以及期权交易为工具,并且排放权的交易是低碳经济的基础交易。随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排放权的关注,碳交易的衍生产品日渐产生,主要包括排放权的交付保证、担保、套利交易等。

二、国际金融条件下碳交易市场的起源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促使人们对环境的日渐重视,使得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来避免企业行为对外不经济作用的产生。国际金融联系的紧密性使碳交易的参与国较多,并制定了相应的指标:到21世纪中期,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50%的目标,以此为框架,后者对前者进行了细节的补充和说明,世界各国规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实施细则,根据各国情况,欧盟消减8%,美国降低5.2%,日本和加拿大分别降低6%。国际金融的发展为世界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的基础条件,各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排放权,发展的程度于这种排放权紧密相关,同时,排放权的限制成为成本的约束。金融市场提供的各种金融交易工具促进着这种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促进着碳交易的发展。

三、碳交易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随着碳交易国际发展的深入,碳交易国际金融机制的健全,各国在碳交易产品金融工具的开发上不断拓展,碳交易的量逐渐上升,同时人们对环境期望的提高,碳交易价格也呈上升趋势。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不同,碳交易水平也不同。

最为有名的是芝加哥的气候交易所(CCX),其是京都议定书协议之外的全球首家自愿减排的碳交易市场平台。加入CCX的企业,每年自愿限制其气体排放额度,这对于环境的维护,公司知名度的提高都有着很好的示范作用,也对我们人类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参与CCX的企业主要来自航空、交通、电力等高排放企业,他们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对温室气体排放的降低,并做出接受当地法律和政府的监督措施。

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主要是政府对电力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的定额排放规定,并随后加入了京都议定书协议,政府为实现降低减排的目标,制定了减排的具体措施和长远计划,并通过法律条约进行约束和监督。政府于2008年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以方便排放权的配额交易,通过这些措施,澳大利亚政府逐渐提高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威信,为以后的加入碳交易国际化迈进了一步。

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耗的资源较多。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消耗31%的煤炭资源、8%的石油、10%的电力资源,而生产的GDP仅仅占了世界的4%左右。我国是经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要解决我国面临的许多问题,而我国又是资源消耗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任重道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技术上我们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减排技术来降低我国资源消耗时的碳排放,同时,2008年,我国成立第一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这为我国碳交易发展提供了市场平台,碳排放配额可以在该交易所公开出售,通过对碳交易的价格公开机制,规范了碳交易的市场机制,方便与国际碳交易机制接轨,引进国外先进的排放技术,并以此来衡量各企业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成本,督促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社会责任。

四、国际碳交易的前景

经济逐步复苏后,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超过85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出席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峰会,本次会议旨在以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加快节能环保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为主题的全球性的会议。这次会议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于排放权与长期的发展权结合在一起,因此碳交易在未来的发展中道路是曲折的。根据IPCC的计算,2010年地球可承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8000亿吨,以此为依据世界人均排放为0.8亿吨,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对发展的约束。从长期来看,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会提高,碳交易相关的金融产品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经济和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任务艰巨,社会问题众多,而对温室气体减排,我国承诺延缓二氧化碳的排放,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国际金融交易第2篇

一、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信用交易的变化

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所进行的各种信用交易,不能单纯理解为货币交易或货币契约的交易,实际上是各种的金融信用交易。信用交易都与法律紧密相连的。因为每笔交易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合同关系上,而合同关系的调整与保障离不开法律和法院。

至今还没有一种金融交易的双方超出合同形式,而采用“非契约”的形式来完成金融交易的先例。在合同法律的环境下,通过合同的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完成信用交易的目标。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合同就完成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无数交易,都是建立在无数合同基础上的。合同履行了,金融市场就实现稳定,金融信用的流转就表现为顺利运行。如果某一合同发生违约,金融信用系统就会发生微小的问题。如果有一系列合同发生违约,金融市场的稳定与信用流转的运行就会发生局部问题。如果问题扩大,一系列的局部问题发生了,就会形成全局的大问题,就会引发信用危机,最后爆发金融危机。

我们所熟悉的“合同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建立在传统的金融交易 基础上的。传统金融交易基础的特点是:“中介化”,“本土化”,“人工化”和“小型化”。

所谓“中介化”金融交易基础是指,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依靠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利用吸 收存款和储蓄集中资金,再借给公司使用。银行成为公司融资的中介。由于有了中介存在,法 律与市场监管主要内容也是集中在银行准入标准和日常经营方面。从世界上出现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法”到今天,也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可想而知,在几百年前的银行作为公司融资“中介人”的重要作用。 法律也集中监管银行的行为,于是有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限制”,“对贷款集中性的限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限制”,“银行自有资金与有风险的信贷资产的比例限制”等。特别还有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限制”。这些都是1929年世界金融大危机以后,监管商业银行业总结的宝贵经验。 这些经验,一直沿用到今天,尽管金融市场与交易的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没有什么明显的改变。

传统上的金融是主权性的交易,维护货币的主权和对外汇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与法律的一个重 要方面。各国的法律也是本土化的。不象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许多国际多边的规范,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在叫“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联合国也有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商会则有许多国际贸易方面的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等。因为国际贸易是跨国性交易,而金融活动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而且贸易的支付是用国际自由货币计价与支付的,各国的本币如果不能自由兑换,就与国际贸易无关。所以在理论上学者之间有“国际贸易是宏观的,国际金融是微观的”之说。

各国对外汇的管制一直持续到1970年代初。70年代以后,英国,日本等贸易与经济发达国家才宣布解除外国管制。所以,金融的本土化的法律与监管较强,国际层面的法律与监管较弱,或者是没有。联合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是就国际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它的主要使命是维持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实现货币汇率与外汇储备的稳定。 但是,基金组织却没有对日常金融交易的法律与监管。

传统上的金融交易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人工化”。所有的交易都是用人工或手工来完成的。于是在美国有一个非常有经验的交易员行业。他们在华尔街交易所里工作到退休, 200年来一直保持下来。在1960年代初,第一台计算机进入纽约交易所时,这些交易员甚至要举行抗议。担心计算机会代替了他们的工作。我国前几年也强调过“人工化”金融作业,以致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某某银行系统举行手工“点钞”或手工“打算盘”比赛。这种比赛在电视台现场直播,金融机构扩大了宣传效果,甚至具有广告效应,可以达到吸引客户和开拓市场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点钞”与“打算盘”虽然现在仍然不失为一种训练技能的方法,这种技能毕竟已属“人工化”的范畴。我们的法律与监管模式还是建立在这种金融技术的基础上的,对此种金融运作已经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但是,今天,世界金融操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

“小型化”为特点的金融是与“本土化”及“手工化”金融相联系的。60多年前的美国有4万多家银行。我国在1949年前有300多家小银行。当时美国银行的注册资本只需要500万美元,在一些州要求得更少。1979年我国的城市信用社出现的时候,注册资本只要10万元人民币。现在这样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已经没有了。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原来也是适应这种传统的金融环境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的情况全都变化了,法律没有及时跟进市场的变化。

二、国际金融交易的新“四化”对法律的挑战

从70年代到8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国际金融的信用机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概括这些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非中介化,电子化,大型化和全球化。

“非中介化”对法律与监管的挑战比较大。所谓“非中介化”,就是由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借款的成本较高,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以直接融资方式代替从银行借款。“非中介化”也可以理解为金融证券化。借款公司采用发行国际债券、商业票据甚至高风险债券等的方式,从金融市场投资人手中直接融资。

国际债券中有一些债券属于“高风险债券”或称“投机债券”的。在前几年这类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获利程度高,更加大众化。这种债券的融资数量比银行贷款更大,风险也更高。借款公司越来越多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摆脱开,而自己直接融资了。从70年代到80年代,世界市场上的金融“非中介化”的趋势,改变了传统的“中介化” 的信用交易基础。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都采用了类似的“包装”,组合成一种“结构化”的融资产品向投资者出售。从各种汽车贷款到名目繁多的信用卡,从租赁生产线的应收帐款到农副产品的应收帐债券,就连银行的贷款也被证券化,再向投资者出售。在金融“中介化”时代的法律规范是相当严密的, 从“商业银行法”到“金融服务法”,以及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监管“中介化”的过程中是比较有力的。但是,这些法律在面对金融“非中介化”的情况下,变得监管无力了。各国中央银行面对国际上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也表现得力不从心。从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风险增加了。

在传统的金融“中介化”时代,银行从存款人或储蓄客户手中获得资金,进入存款帐户。 银行再采用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在金融“中介化”的信用关系中,政府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法”和“金融业务严格分业经营”等法律,以及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抵押法”,加之“破产法”等,来进行监管的。这些法律足以将信用风险置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下。但是,在金融“非中介化”信用交易情况之下,原来的法律发挥监管作用的基础正在逐步减少,针对新的信用基础的法律监管还没有经验,监管措施也不成熟。所以,金融信用的风险比原来要大得多了。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对法律与监管的压力也是相当大的。所谓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是指公司和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本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和效率都受到限制,而国际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大,融资的规模更大,融资的效率更高,成本也更低。所以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监管较少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的公司也是一样,进几年来我国的公司纷纷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到日本和欧洲发行债券,到美国华尔街发行ADR等。亚州其他国家的企业也是一样,公司和其他商业机构都感觉到了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规模与效率的优点。于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和金融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都转向了国际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这种转向也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目前,欧洲信用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信用市场,每天都在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组合各 种类型的金融信用产品。亚州金融市场在80年代也由于这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迅速发展起来。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四个亚洲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金融市场发展最具有全球性,成为在亚洲时区内的国际金融交易中心。此外,亚州的“小老虎”,即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经济发展也不示弱,纷纷宣布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当地政府宣布将本币自由化,并且开放本地的资本市场,让外国公司自由进入本国的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而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和法律,依然是旧式的框架,经济受到政府行政,军队和家族的干预较大。在本地金融市场开放后,法律和监管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的发展。信用风险越来越大,投机收益越来越高,这些对国际投机者的刺激性也越来越大,爆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也就变得越来越大了。

金融市场的电子化或高科技化的发展,也对法律及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新问题。所谓金融市场的“电子化”或“高科技化”,是指国际金融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设备或现进的科技手段来处理金融业务。传统上的金融业已经变成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因为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人工来处理业务。当电子化在金融领域地迅速发展之时,它就为国际金融业提供了一种革命性的广阔前景:可以经营更大规模的金融交易,可以用更快速度的处理交易,可以用计算机自动化的计算各种复杂金融交易的数学公式,可以用计算机自动管理巨大无比的全球金融数据库,可以用电讯手段迅速跨国传输全球金融信息,可以将复杂的国际金融跨国交易,变成“个性化”或者“家庭化”的“傻瓜交易”。

由于金融领域总的“电子化”的革命性的发展,特别是在跨国性和节约成本两方面的优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越来越失去往日的风采。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过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研究发现,使用电子设备可以使金融机构每年大约节省30%-40%的成本开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工资必然上涨,人工成本将越来越贵。相比之下,计算机等设备的成本越来越便宜。不但如此,计算机的记忆能力与运算速度,每一年或两年几乎就要翻一番。这些电子科技的优点,促使公司和金融机构采用科技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电子设备可以处理更多的金融信息数据,更有效率地进行金融交易,盈利机会也大大增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备武装了公司与金融机构,使得更多的公司与金融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法律与监管机构与其手段都没有这么快的跟进。原因是明显的:一方面电子科技的发展非常快,还没有定型化。将来金融电子化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立法者现在很难预料。司法者也难以用传统的规范加以调整,法院多采取“中性”的态度,采用调解的方法来处理。另一方面金融与法律工作者也需要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进行研究,涉及金融的法律与政策要在新的环境下进行重新评价。只有在进行了研究工作之后,立法部门才能立法,监管机构才能加强监管。

最后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机构“超大型化”对法律与监管机构提出挑战。所谓金融机构的 “超大型化”,是指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兼并或合并,本来就已经非常庞大的机构,经过合并成为“超大型化”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大到了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大几倍或几十倍的地步。这些“超级大型金融机构”产生于金融法制与监管较严的国家,为了避开严格的管制和获得高额利润,它们纷纷转向发展中国家的新兴金融市场,特别是亚洲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这些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十分健全,金融管理也不严格。这些国家刚刚开放本地资本市场,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缺乏经验,在法律与监管人员素质上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还有较多的困难。这样,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市场上,就出现“扭曲的”的“猫与老鼠”之间的关系,原来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倒转过来”,变成了“小花猫”与“巨型鼠”之间的关系。当老鼠的体积比猫大10倍或100倍的时候,“猫”就不能抓这样可怕的“大老鼠”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必然增加,金融危机必然爆发。新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与力量对比,促使我们必须对传统的法律与监管机构进行新的考虑:如何加强立法,如何加强管理?

国际金融交易第3篇

关键词 碳金融碳银行业 碳基金碳保险 国际经验

一、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现状

目前,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国内的金融机构也在过去几年中为支持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了积极的金融创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有益的经验。但总的来说,国内金融机构在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方面还是明显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与我国碳金融业务广阔的市场空间相比,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介入较少,参与碳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碳金融的不发达使我国在世界整个碳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端。

在碳银行业方面,国内很多银行开始积极借鉴国外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纷纷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银行业务,开展减排购买协议的信贷支持、为清洁发展机制融资等,为我国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或购买减排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如兴业银行基于我国在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融资需求的特点,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推出能效贷款,向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发现碳交易价值(张坤民,2009)。截至2009年3月,兴业银行全国34家分行全部发放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支持全国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5.34亿元(李瑞红,2010)。中国银行2007年8月推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和业务,如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等;2010年又为浙江省的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了金额为298万美元的CDM项目碳交易融资业务,并落实不低于298万美元的掉期协议,实现了国内首笔基于CDM项目的融资配套掉期业务。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以发展碳金融为目的、为企业做财务顾问或进行融资的案例仍较少,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企业CDM项目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尚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

在碳基金方面,2006年中国碳基金成立,2007年推出首个中国绿色碳基金之后,碳基金在北京专向、山西专向、大连专向、杭州专向也相继启动,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于2007年11月9日在北京启动,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基金。但是,正如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副司长李怒云认为的一样,虽然中国绿色碳基金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从名称来看称作碳基金,但是二者都不能自主地进行碳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因此实际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基金。

在碳保险业方面,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2008年,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首家中资保险公司率先推出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2009年8月,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企业。

二、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面临的困境

如前所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介入较少,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具体分析而言,其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局限

碳金融是发展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领域,交易规则比较独特,金融机构、政府和企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国内许多金融机构还没有认识到碳金融背后隐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当前我国只有少数商业银行涉及该领域,也开发了一些碳金融产品,但多停留在对低碳项目发放环保、绿色贷款的层面,还缺乏广度和深度,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操作模式、项目开发、风险管理及审批等多方面的认识掌握不够。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动力。

(二) 缺乏相关中介支持

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缺乏专业的碳金融中介服务组织,这是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一块短板。而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开发周期长、审批程序复杂、交易规则严格、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还伴有政策风险和项目风险等,非专业机构难以完成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国外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由中介机构完成,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工作,更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这严重影响碳交易的发展(吴玉宇,2009)。

(三) 政策激励措施不足

目前,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及产品逐步形成,但交易品种少、市场规模小,特别是因减排交易品种的污染特性以及环境管理体制的块块模式使其难以跨区域交易,而且排污收费机制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同时,由于对绿色金融的利率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不足,对绿色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公司债、企业债融资的扶持政策不足,金融机构的外部激励和动力不足。

(四)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由于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全方位的碳金融市场体系,辅助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尚未成熟,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统一性法规还有待研究,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支持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谢清河,2010)。

(五) 碳金融产品创新不足

多元化、多样化的金融创新工具是获得充足资金、规避风险的保障。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场上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等碳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而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推出了少量碳金融产品,投资银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加人进来,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贸易领域,国内碳金融产品创新激励机制不足、节能环保金融支持的产品和服务缺乏,仅停留在资金清算支付和信贷等业务方面,且整体额度偏小,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类产品更是短缺(喻翔宇,2010),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金融产品多样化以及市场机制潜力的充分发挥。

三、国际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现状与经验总结

当前,随着全球碳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际金融机构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等都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开展碳金融业务,抢夺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欧洲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间商大多是基金公司和银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里3/4的会员是金融机构,而且,其业务范围已渗透到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如就商业银行而言,其在原始碳排放权的生产中向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在二级市场上又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还开发各种创新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等。投资银行则以更为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如摩根士丹利2006年10月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CDM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世界银行也设立了10个碳基金,总融资额超过25亿美元。私募基金也越来越关注碳资产投资。截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碳基金数量已超过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

上述发达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国际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碳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主要得益于国家和政府为碳金融发展所创造的良好环境与金融机构自身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和投入。

(一) 政府为碳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平台

从国家和政府这一外部因素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府对碳金融给予了充分重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碳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有力促进了碳金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融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也通过设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例如,欧盟就在碳交易的制度创新方面进行着不断的探索,除内部排放权交易外,欧盟还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与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建立了市场链接,为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搭建了重要平台。而且,欧盟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也达到了空前规模,这为碳金融产品的交易和服务项目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持。

(二) 建立了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交易市场,涉及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共29个国家,近1.2万个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实体,有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荷兰Climex交易所等8个交易中心。2003年美国建立了全球第一个由企业发起的碳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作为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专业市场平台。日本也表示正在制定一个类似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把碳排放权转化成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使金融机构可据此研发出碳排放掉期、期权期货、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促进碳金融的发展。

(三) 金融机构坚持低碳金融理念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从金融机构自身这一主观因素来看,国外金融机构契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探索。从碳金融产品上看,国外金融机构不仅发展了各类碳信贷、碳基金、碳保险等碳现货金融产品,还创新了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结构性产品等碳金融衍生产品。在此基础上,国外金融机构还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为碳交易提供技术咨询、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积累交易经验。此外,国际金融机构还通过不断创新业务运作模式和风险管理方式,有力推动了碳金融业务的深入开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对策建议

要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应借鉴上述国际经验,从政府支持和金融机构自身两个层面着手努力。

(一) 客观上,相关部门应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从外在因素方面消除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增强其发展碳金融的动力。

第一,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从上述国际经验来看,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是国外政府为碳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重要表现,也是国外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基础。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目前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核证减排量)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中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创造碳金融发展的良好基础(王元龙,2009)。

第二,大力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项目,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而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项目链条较长、关系复杂,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介入,合同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项目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由中介机构完成。因此,要大力发展专业服务碳金融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出台合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激励,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碳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奠定碳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确保我国碳金融业务在相应法律框架内的规范发展。

(二) 主观上,金融机构要牢牢把握碳金融发展趋势。增强开展碳金融业务的能力,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来,促进自身长远战略性发展。

第一,增强碳金融产品创新能力。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坚持低碳发展理念,找准低碳金融的突破口,大胆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银行业可重点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碳融资担保业务与CDM顾问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碳保险业可在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保险创新产品,如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投、融资产品,降低大型低碳项目贷款风险的保险产品,与保险相结合的复合型产品,分散绿色债券发行风险等的保险产品(丁孜山、丁蔚,2006)。

第二,增强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当前,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也面临诸多风险,如2012年以后国际碳排放交易具体的制度安排尚不明朗而造成的政策风险,低碳项目的价格在全球范围内异常、剧烈波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低碳项目保证银行贷款安全、能否产生预期效益的收益性风险等。因此,国内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也可以通过碳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还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进行转移或转嫁出去。

最后,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要加强国际合作。由于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国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业务还不够熟悉,非常有必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在碳金融、气候保险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充分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碳金融体系尽快完善。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丁孜山、丁蔚:《保险发展与创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李超:低碳约束下的中国金融产业战略转型,《企业经济》,20lO年第7期。

李瑞红: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思考,《开放导报》,20lO年第6期。

梁庆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评析,《商业文化》,20lO年第8期。

刘佳: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探研,《金融经济》,20lO年第8期。

孙力军: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经济纵横》,20lO年第6期。

王元龙:把碳金融培养成中国金融业新增长点,《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12月30日。

吴玉宇:我国碳金融发展及碳金融创新机制策略,《上海金融》,2009年第10期。

谢清河:发展低碳经济与金融创新的互动效应探析,《现代经济探讨》,20lO年第6期。

杨海霞:中国碳金融市场方兴未艾,《中国投资》,20lO年第2期。

国际金融交易第4篇

我认为,在国际金融法律领域,有许多方面都要做跟踪研究,但是目前首要跟踪研究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二是国际金融交易高科技化对经济发展和法律规则的影响。

一、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问题

我们要跟踪研究当今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目的,不单是一个“汇率”、“利率”或“市场监控规则”、或“合同法”,或“国际私法”等的金融与法律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个国家中央银行与民间跨国金融机构的关系,还表现为一个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与国际金融交易的关系。因为金融交易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盈利,但是,交易的方式上分为“敌意”的交易和“善意”的交易。在交易金额不大的时候,“敌意”性质的交易的破坏性不大,但是,当交易数额大到一定程度时,它对一国的经济的破坏作用是相当大的,破坏后果不亚于战争,可见,金融交易与国家经济的安全是密切关联性。

国际金融交易与法律监控的研究,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观察,其必要性可以从最近的亚洲金融危机来得到印证。1997年9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迪尔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发表了演说,题为“亚洲的机遇”(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他在演说中指出:货币买卖是没有必要的,是不事生产力和不道德的,是应该禁止的,并使之成为非法。我们不需要货币交易。他还说,“买卖货币用于支付国家贸易是正常的,但将货币单纯作为商品来买卖则是不可以接受的。国际上货币买卖的交易额比商品与服务贸易额多了20倍,但有关交易既没有创造就业机会也没有让一般老百姓享用到什么产品或服务,真正获利的只是外汇炒家,他们一年的平均回报率高达35%.而且,无论指数升降,这些足以通过巨额买卖影响汇率的炒家都是稳操胜券,而他是通过使穷人变得更穷而获取盈利的。”马哈迪尔总理说“最近外汇投机者对马来西亚货币的打击使我们的经济倒退了10年,这是对马来西亚市场的。”最后,马哈迪尔总理说“民选政府有权控管市场,因为如果做得不好,选民将会让政府下台。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法赶走外来的金融炒家”。

反对马哈蒂尔的看法的是国际金融家,美国的乔治?索罗斯,他在同一个会上也发表了演说。他认为最近几年来,世界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正在加速,资本流动使各个国家的汇率、利率和各种证券价格密切关联,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有时兴盛,有时衰退,使国际资本流动变得声名狼藉。所以,国际资本市场的特征变得越来越制度化,但是市场本身需要的是更大的弹性。他还说,“我受到马哈蒂尔的各种伪造的令人讨厌的谴责,我成为他掩盖自己缺点的替罪者,他在给国内听众表演。如果他和他的思想容易受到马来西亚国内独立传媒的惩罚,他就不可能逃脱掉。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信息自由再严也是必不可少的。”(注:《金钱与梦想》俞岱曦等著,中国文史出版社。)

一个是国家总理,另一个是国际金融商人,两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年会上的公然对立发言,并且互相指责,在国际金融界的会议中还从未出现过。从前国家与个人的经济实力怎能够抗衡?但是,从1992年开始,直到前不久,亚洲几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被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给击败了,致使国际民间金融机构的实力超过了亚洲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

在国际金融交易中,亚洲的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被民间金融机构击败的情况,应该引起亚洲有关国家政府的极大关注,因为,中央银行如果对本国的货币币值失控,对本国的货币与外币的汇率失控,对金融市场的积极干预不起任何作用的话,这个国家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而且该国中央银行和政府还面临着政治危机,该国的安全就遇到了威胁,因为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将下降,对政府抱怨的情绪可能化为不满的抗议行动。所以,这些国家政府对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交易与监管,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国际政治和国家安全的大问题。因为,一些国家的若干民间金融机构所聚集的金融资产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反倒不是他们的对手,中央银行与之较量,一旦失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要倒退,政局也会不稳。

在亚洲,一些国家政府和他们的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对本国的货币进行保卫战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至于大幅度下降,是为了维护本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一些国家在这场货币币值保卫战中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进行的仍然是正义之战,是道德之战。而对于一些国际民间金融机构在亚洲金融市场上的投机作法,正象马哈迪尔总理所说,“这些亿万富翁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金钱,但他们却仅仅因为不愿看到发展中国家的繁荣而进行极不道德的破坏。”从受害的亚洲国家人民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投机者所做的投机结果,使亚洲国家的人民受到了失业痛苦,生活水平下降。最近,一些报纸上还刊载了韩国的个别妇女开始出卖自己的肾脏器官来维持家庭生活的消息。这些足以证明,国际金融投机者的作法是不道德的,是带有敌意的交易。概言之,国际金融交易既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这场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冲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进行的港币保卫战也获得了成功。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国内资本市场由于没有对外开放,国内外汇的资本账户也处于关闭状态,不允许外资在我国的外汇资本账户兑换。我国也不允许外资以外汇形式直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买卖。正是依靠对国内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在这次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才免受袭击,这是基本层面的原因。当然,我国的经济状况也比亚洲发生危机的国家好得多。例如,我国的外债结构比较合理,人民币币值比较稳定,外汇储备数额比较大,经济过热情况已经得到控制等,这些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

我们需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领域如何集中大规模的资金,如何进行各种复杂的组合交易,如何避免交易风险,如何利用计算机和软件对交易进行分析,如何组织大规模的交易战役和币值保卫战役等。然而,国内目前没有这类的试验场所,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理论研究也不够,这对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不利的。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监控,必须建立在研究市场与精通市场运作基础之上,我们制定的法律与规则,也应基于这一基础。我国在这方面的交易市场,目前虽然还没有开放,但是我们的研究不能没有,研究的课题主要是跟踪,要象当年科技上搞“863”计划那样,在金融领域的跟踪研究也要搞“863”计划,为将来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做好准备。

在我们搞跟踪世界金融发展研究的同时,还要研究金融市场将来开放时,我国民族金融市场的特点是什么?我们的优势、劣势在哪里?得失是什么?“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将是自由”吗?这不仅仅是一个金融交易技术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的大问题。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有两个基本点必须注意:一是,我国是一个大国,有12亿多的人口,没有任何其他国家能够养活得起我国这么多老百姓,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够解决我国人民吃饭、穿衣、交通与住房等基本问题,只有立足于我们自己,所以,我国的金融交易格局,无论如何发展都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坚持我们的民族性;二是,我国正因为是一个大国,对世界上的事必须有我们自己的看法,让世界听到中国人的声音。我国对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也应该参与。应该看到,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形成,都是将我国排除在外而制定的。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经济还不够发达,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还不够,贸易上还有关税壁垒等等,从而将我国参与制定规则的机会排除在外。但是,从我国的角度来看,缺少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就不能说得上具有世界性。当今世界贸易与金融市场正在向着多极化方向发展,我国应该向世界表达我们对国际贸易与金融等问题上的看法。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一定要参与世界贸易与金融规则的制定,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参与制定的规则,很难是合理的,在全世界上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行得通的。为了使我国的经济与金融进入世界圈,我国不但要有强大的民族工业,要有强大的民族高科技产业,还要有强大的民族金融产业。所以,从现在起我国就要加强国际金融交易与市场监控的跟踪以及法律上的研究,分析它消化它,将来才能使用它与发展它。

二、要跟踪研究国际金融交易的高科技化问题

我们要跟踪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广泛运用,对国际金融运作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金融高科技化之后对传统经济和法律产生的挑战。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至少两项较大的变化:一是高科技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了最迅速地运用,即大型国际金融公司在采用高科技方面的投资,几乎超过国际大型药品公司在R§D的投资数额。所以,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信息的掌握、分析处理的能力上,可以同国家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相媲美;二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它们之间不断合并,从大型变成超大型,从超大型变成巨型,再变成超巨型的国际金融机构。合并后的金融公司可以调动的资本金额也越来越大,已经大到以千亿美元为单位来计算资产的程度,这个水平超过普通国家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集资的水平。因此,它们可以称为“超级巨型国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断集中的原因之一是金融技术革命的推动力,因为金融高技术投资是巨大的,两家大银行投资相同的高科技是一种浪费,要想避免重复投资的最简便方法就是两家银行合二为一。

由于高科技在金融领域里的广泛深入的运用,特别是超高速度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网络信息交换技术、货币电子数据化技术等,使金融市场的格局与交易方式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交易活动将变得更加活跃,规模更大,速度更快、时间更长,高技术运用于衍生金融工具领域,使数以百计的衍生金融产品出现于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契约交易表达的金额远远超过人类实际物质生产的价值20倍,甚至25倍之多。

早在许多年前,美国纽约的11家大银行共同承担了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系统,每天用电子转移的资金超过万亿美元,这个数额超过美国全国所需的货币总额,在所有的交易行业中,用电子结算的占85%,用支票结算的占13%,用现金结算的仅占1%多一点(注:《金钱传》(美)泰德?克罗福德著,段敏等译,珠海出版社1997年9月,第275页。)。相比之下,我国的结算系统中支票还占相当大的比重,现金在居民消费中占的比例更大。

在美国有2.6亿人口,却发行了10亿张信用卡,75%以上的美国家庭有VISA卡或MASTER卡,或两张兼有。我国有12亿人口,现有信用卡8000多万张,相当于台湾地区的信用卡数量。1914年美国的一些商店和加油站开始使用这种小卡片,1947年铁路和航空公司开始使用信用卡;1950年美国的进餐者俱乐部发行同今天一样的新式信用卡;1951年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银行信用卡。美国今天的信用卡都是银行发行的,最大的信用卡银行是花旗银行。第二大的信用卡银行是MBNA银行(注:作者对MBNA银行总部的考察资料。)。它们两家银行的信用卡覆盖了美国市场的80%,其他数以千计的中小型信用卡银行分享剩下的20%的市场。美国人使用信用卡所表明的不仅是消费观念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电子高科技在金融领域运用的广泛程度与深入程度。相比之下,我国的信用卡发行相当分散,都是小规模的经营,效益不高,在国际上也没有竞争力。

支票转帐结算在美国也是采用了高科技手段,美国每天银行转账结算的支票大约有20亿张,如果用人工来处理是不可想象的,都是采用机器自动处理的。美国也没有支票挂失的法律规定了,因为电子印鉴和密码,使支票丢失也不会损失客户账上的金钱。高速度和大规模的电子计算机的使用,就连使用信用卡时要核对签名也不像以前那样重视了。时下,美国客户的信用卡丢失,只要给银行挂一个电话就行了。

在今天,计算机和网络通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使金融业正在变成一个金融数据处理行业。银行和证券交易公司使用的计算机的数量是最多的,档次与质量都是最好的,软件也是最昂贵的软件之一,而且计算机与软件更新的速度也是最快的行业之一,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投资越来越大。由于竞争的压力,客户的成本只能越来越低,所以金融机构只能从扩大市场规模上来降低成本了。

国际金融交易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19-03

“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项目提供服务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一般来讲,碳金融活动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第二类是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包括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衍生品;第三类是商业银行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等。

金融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低碳金融同样是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的。在我国的经济转型进程中,低碳经济作为新兴技术和产业的代名词已被赋予了承担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任,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战略性目标。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可以说碳金融是我国践行低碳经济模式的最大充分条件。

一、发展碳金融是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关键

(一)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碳金融缓解资金瓶颈问题

为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供给需要,同时实现我国能源结构向可再生性能源的倾斜,我国未来在能源建设上的投入将十分巨大。据预测,2006―2030年间我国在能源部门的投资累计将达3.7万亿美元,融资需求巨大。仅以煤化工企业为例,其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需要的资金投入量就很大,一般情况下,单一项目大体需要投资12―15亿元,综合项目大体需要投资35―50亿元。如果资金缺口问题难以解决,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可能会十分缓慢。近几年,我国的低碳经济恰恰呈现出“概念热、融资冷”的状况。虽然国内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迅速,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最新的研究结果,绿色信贷在商业银行资产占比仅为1%左右,资金缺口高达20倍。要满足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必须大力发展碳金融,使其成为多层次、多元化低碳经济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为低碳行业的发展输血的作用。

(二)碳金融发展可以培育低碳行业的造血功能和成长空间

低碳经济具有外部性,其影响不易直接在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上得以体现,而碳交易使得碳排放权成为有价格的商品,其价格信号功能可以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变得内部化。随着碳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市场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碳排放权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从而进一步实现了碳排放成本收益的转化。所以,发展碳金融不但可以为低碳经济发展输血,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根本上培育低碳行业成长空间及低碳行业的造血功能。从我国已有的碳交易机制和碳投资项目回报来看,它们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有限。虽然,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减排项目)供应国,在供应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但我国却没有CDM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CDM交易机制对于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回报虽然有一定帮助,但力度有限。因此,深化碳金融发展,实行金融创新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已是十分迫切的客观需求。

(三)发展碳金融是我国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话语权的战略选择

我国从2007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国,近日,国际能源署(IEA)又在《世界能源展望2010》中披露:2009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耗国,虽迅速遭到我国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 “质疑”,但西方国家在坎昆气候会议前恶炒中国能源消费相关数据的居心已表露无遗。显然,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把国际社会的目光全都聚到中国身上:只要中国参与强制减排,美国就参加。我国除了要坚持“发展权不容谈判”和“共同但有区别”等的基本原则外,也要为我们在合理的时间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后,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和谈判地位提早做好准备。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2008年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为48.1亿吨和1 263.5亿美元,2009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更达到1 440亿美元。根据 ABI研究公司预计,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4年将达到3 950亿美元。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报告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参与其中。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相关金融零售产品外,还积极参与减排项目(CDM)的投资融资。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衍生出一系列碳金融品种,构建起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来支撑碳金融体系。与西方巨大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相比,以2009年来说,我国的市场份额还不到1%;与西方相对完善的基于碳交易市场的碳金融体系相比,我国的碳金融体系在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衍生品的丰富程度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碳金融面临的法律、政策环境的风险较大

金融业开展碳金融业务,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在政策风险方面,根据《京都议定书》达成的协议,该框架下的三个关于减排的机制安排仅会持续到2012年,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关乎我国当前CDM项目的经济强度和之后金融业的业务模式。CDM项目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会派生出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外国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金融业因而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正是因为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风险较大,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相对受到抑制。

(二)碳交易平台建设不完善

2008年,我国先后建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浙江、云南、湖北、广东等省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山东、山西、四川等省也在筹办相关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我国现已形成的碳交易市场,主要还是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依据且基于实体经济减排项目的交易,而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交易品种少、市场规模小,特别是因减排交易品种的污染特性以及环境管理体制的块块模式使其难以跨区域交易,而且排污收费机制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三)国内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碳市场分为三个层次,即项目化市场、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应该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而我国目前做的只是项目化的产品。与国内较快发展的低碳经济相比,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还没有系统性、规范性的碳金融政策文件,环境金融产品品种单一。近年来,金融部门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机制,但是,目前绿色金融仍是以信贷为主,直接融资比重小;融资方式除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外,其他形式鲜有涉足。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参与国际碳交易、为企业CDM项目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金融服务尚处于空白状态。更缺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另外,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还缺乏专门的部门和综合性人才储备和积累,金融机构内部机构和人才的短缺使得银行业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部动力不足。

(四)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碳交易的基本流程可分为: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减排责任,建立碳市场运行规则;咨询研究机构为市场利益相关方提供市场信息和前景预测;企业或减排项目开发商开展减排行动;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减排活动进行核证;企业向交易所和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提交核证报告,满足履约要求或开展减排量交易。在这个流程中,涉及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提供低碳融资服务,如研发机构开发交易标准和方法学,法律机构为碳交易体系建设提供服务。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五)人民币在碳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致使我国碳交易话语权缺失

虽然我国是CDM项目主要供应国,但由于当前欧元、日元等充当着国际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人民币不是主要结算货币,不具备CDM定价权,所以我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只能进行初级产品加工,获得加工费,而巨额利润则由欧盟等发达国家获得。在实际交易中,国际买家在我国收购初级CERs,最初价格只有4~5欧元/吨,而欧洲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在8~10欧元/吨,拿到欧美交易所包装成2008年至2012年12月交货的CERs期货合约,价格则为15~17欧元/吨。据世界银行统计反映,2008年我国在CER一级市场交易中的份额达到84%,2002~2008年全球66%的CER供给源于我国的CDM项目。但由于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我国目前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

三、加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助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碳金融,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

关于碳排放,欧洲有强制的、明确的排放标准和实施进程时间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中国政府虽然已经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目前并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减排,近年来提出的减排目标也需要后续的额度分配、监测、考核、问责等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只有在统一的、严格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构建一个碳排放的约束环境,真正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使为低碳经济服务的碳金融业有生存之根。同时,健全的碳金融法律法规,也是保护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约束其义务的必要准则,是确保中国碳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必要保障。目前,国内有关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这就加大了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抑制了潜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低碳经济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碳金融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

(二)加强碳交易平台建设,进一步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尽快培育碳交易统一市场体系

配额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是第一步,建设中国统一的碳金融交易所是中国碳金融体系机制建设的关键。它将有助于为低碳经济提供一个准金融平台,有助于为低碳领域的企业及低碳技术提供融资服务,有助于低碳信息和资金的集聚。国外各类碳交易所搭建的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提供了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价格的最终实现。我国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我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并着手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三)着力打造碳金融服务体系,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处于国际碳金融产业价值链的末端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中国有关碳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非常短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及项目开发、审批等还缺乏经验。为此,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操作,更好地运用国际市场的成熟模型,开发国内碳金融工具和业务,如开展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业务、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等业务,参与国内碳金融市场。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资金投入。培养中介机构以协助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如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机构核准和认定机构等。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之中,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四)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

实施优惠政策,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合理的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激励金融业积极参与碳金融。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并对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对CDM项目贷款按贷款余额适当减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项目贷款实施利率下浮,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

(五)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

我国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资源价值的认识,紧紧抓住碳交易潜力巨大的机遇,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绑定,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逐步逐步取得CDM定价权,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获取国家最大的战略权益。

参考文献:

[1] 韩复龄.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思考[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9-10-30.

[2] 刘雪莲.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支持[N].光明日报,2010-02-16.

Analysis of the reas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carbon finance development slow in our country

ZHU Hong-zhang

(Economy and management college,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国际金融交易第6篇

关键词:俄罗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6-0025-04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俄联邦政府根据本国金融市场发展形势和全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经验,提出在俄罗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构想。该构想以《2008年前俄银行业发展战略》、《2006-2008年俄金融市场发展战略》、《2008年前俄公司法发展构想》、《俄保险业发展战略草案》中的规定为基础,预计用五年的时间,通过建立透明、灵活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提高俄金融基础设施效率,扩大现有金融工具的覆盖面,增加机构投资者数量;进一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在金融领域引进外国专家;改善莫斯科商业经营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增加投资者信心等措施,在2012年前使俄罗斯的交易所进人世界上股票交易量和股票上市量前12家大型交易所之列,俄罗斯金融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增长到6%,最终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区域金融中心。

一、俄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背景

俄罗斯提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构想,正值国际金融危机开始深化与蔓延之际。可以说,国际金融危机是俄罗斯提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构想的重要因素。正是国际金融危机深化与蔓延的外因推动、加快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因作用,促使俄罗斯下定决心加快推进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进程。

(一)外因推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俄罗斯也不能幸免。由于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经济总损失将达约1.5万亿美元。世界性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泡沫的增长和清偿力问题。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2008年11月在法国出席俄罗斯一欧盟工业家圆桌会议时提出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及其主要机构的问题,建议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克服全球金融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来临后,俄美之间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角力并没有停止,经济实力上的比拼更加尖锐化。由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端于美国,美国经济受到的冲击空前严重,但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使美国因掌控美元发行仍手握国际经济的主动权。对俄罗斯而言,只有加快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大力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才可能提高自身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影响,并最大限度地削弱美国的国际金融地位和经济实力。

国际金融危机也为俄罗斯巩固与独联体国家关系提供了契机。金融危机严重侵蚀着独联体国家经济,参与全球化分工的程度较深的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和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独联体国家各项经济指标下滑、外债数额激增、失业率持续攀升。预计,2009年独联体国家GDP平均增幅将不会超过3%。这无疑给了俄罗斯控制周边国家经济命脉的机会,俄罗斯有必要为独联体国家提供适当的金融援助。俄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可以进一步密切与独联体国家的金融联系,加快推进独联体内经济一体化过程。

(二)内因作用

俄罗斯金融业不发达,迫切需要加快发展。俄总理普京曾强调,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俄罗斯暴露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金融系统发展滞后。以银行业为例,1998-2006年,按照现行价格计算,俄罗斯银行部门的资产增加了16倍多,达到9.8万亿卢布(约合3500亿美元)。银行部门的资本金在2006年年初超过了1.2万亿卢布(约合430亿美元)。2007年,俄银行业总资产达到20.13万亿卢布,2008年9月末,俄银行业总资产达到24.57万亿卢布。目前,俄银行业总资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61%,要实现2020年俄银行业总资产占国内生产总值210%~23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

在俄罗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通过融入全球金融体系,将极大地促进俄罗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其保障是完成下列任务:实质性地把大量的国内外财政资源引入俄罗斯经济;为居民个人储蓄资金的利用扩大机会;提高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俄罗斯公司获得资本的成本;形成俄罗斯资产的价格,并与外国同行执行卢布结算;深化与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的经济一体化;提高俄罗斯在制定全球金融市场管理规则中的作用;在俄罗斯经济中改造金融业,使其全球竞争力提高,金融服务出口增加,并提高对国内生产总值增值中的贡献。

俄罗斯金融市场日益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使俄罗斯金融业更易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这将需要改进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特别是在货币政策方面。它还应提供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参与者利用外国金融机构进行大型并购的机制,这将保证俄罗斯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和发展具有可能性。

俄罗斯金融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将有助于确保俄收支平衡,这是以经济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建设高科技含量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俄罗斯金融服务业,直接或间接地为最具活力的生产部门提供用于发展的投资,将有助于实现俄罗斯经济的多样化。随着俄罗斯金融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俄罗斯和外国大型金融投资者的增加,扩大金融交易手段,提高交易流动性和透明度,通常有助于抵消金融风险,减少金融市场波动,并增加俄罗斯金融市场的稳定。

从长远来看,俄罗斯将在以下两个方案间做出选择:要么在国内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世界性或区域性金融中心,要么是俄国内金融市场未能成为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第一种情况,涉及在俄罗斯建立一个国际金融中心,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应成为独联体、中欧和东欧国家中居于领导地位的金融市场,并成为欧亚大陆发达的金融市场之一。第二种情况,俄罗斯的金融市场仍然是一个国内市场,这个金融市场将在更有效率和更发达的全球金融市场上渐进式地运作俄罗斯金融资产。

二、俄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设想

(一)阶段性目标

根据国际经验,俄罗斯提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2010年):发展本国证券市场及其区域金融一体化的基础设施。俄罗斯金融市场成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有能力提供跨国界金融服务。

第二阶段(2010-2012年):达到全球性高水平竞争力,领先于上海和孟买。俄罗斯金融市场

成为一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这个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成为在欧亚空间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

(二)专项性指标

俄罗斯国际金融中心专项指标的特征是,俄罗斯金融体系中的关键因素的效率,关键因素包括交易所和场外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会计和结算制度,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经纪人和交易商),发行公司。

使用质量和数量两种类型的指标评估每个项目的发展水平。其中,定量指标是:股票和债券的总交易量、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和债券数量、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数量、有一定程度流动性的股票和债券数量、股票衍生品数量、商业银行的资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共同基金的资产、私人养老基金的资产、金融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等。

短期内(2010年前),俄金融体系应遵循以下准则:在俄罗斯交易所中有独联体国家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推出商品交易所作为石油和电力等关键大宗产品金融工具;所有信贷机构的紧急款项列入电子银行系统,以满足银行系统的要求。

中期内(2012年前),俄罗斯金融体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俄罗斯交易所股票和债券交易规模和配置数量进入世界前12位,外国证券在联交所成交额所占比重不低于10%,金融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增长到6%。

三、俄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措施

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有必要在改善金融市场管理、提高国内金融市场水平、融入全球市场、改善整体生活条件和商业环境、发展人力资本、提高俄罗斯经济整体竞争力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可分为两类,即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和可以中期执行的措施。为此,应继续执行《2008年前俄银行业发展战略》、《2006--2008年俄金融市场发展战略》以及《2020年前俄金融市场发展战略》、《2008年前俄公司法发展构想》、《俄保险业发展战略草案》、《莫斯科市2025年前发展战略草案》及其他以前核准的政策文件中所概述的措施。其原因是这些措施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为提高俄罗斯金融业的竞争力,推进俄罗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重点实施下列措施来调控金融市场是必要的。

(一)加强立法和执法

在俄罗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有:《交易所交易法》、《清算业务法》、《证券法》、《打击非法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法》。还应当改进对现行衍生品管理、建立集中的证券结算制度、实现公司法现代化方面的法律修订,须改进俄罗斯执法系统,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

为建立俄国际金融中心,须实现金融市场管理系统的现代化。如果在这个阶段提前建立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至少将确保有效地协调金融市场的运行。要做到这一点,建立部际间协调机构似乎是适当的,主要有俄金融市场发展理事会和俄国际金融中心政府委员会。

金融市场发展理事会是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一个咨询机构,成立的目的是改善俄联邦金融市场发展的国家政策。此外,组建俄国际金融中心政府委员会是合理的。创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一些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经济发展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内务部、移民局、金融市场管理局、司法部、信息部)经常性业务合作,以及俄罗斯央行、莫斯科市政府、俄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间的相互合作。

为提高俄罗斯司法系统效率,在金融部门采取一般和特殊措施是必要的,如改变法律程序来提高金融部门执法效率,改变司法制度的体制结构等。特别是,为迅速和有效地解决争端,应在仲裁法院建立一个解决金融市场纠纷的特别法庭,同时有必要明确界定其涉及国内外因素的管辖权问题和结构问题(其中包括俄罗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

建立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控制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行为。因此,有必要通过一项法律对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打击。在俄相关法律中,应当明确阐述与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相关的条款,以避免歧义。

鉴于当前肆无忌惮的企业并购消极做法,应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规范企业并购的基本原则、证券所有权关系等。最后,必须建立一个赔偿基金体系,以偿还因金融机构肆无忌惮活动对机构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

(二)合理税收调控

建立俄国际金融中心,须对税务制度进行若干调整,使其更好地说明税收和关税征收规则,并在整体上提高税收管理。俄金融市场的具体税收业务有四个重要因素:第一,金融资本的高流动性。为保持金融资本的高流动性,建立一个更具吸引力的促进金融业务发展的环境十分重要。第二,金融工具的总交易量远远超过金融工具的利润,因此,总流动额税收(不是净流动额税收)对金融活动的赢利能力有非常不利的影响。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市场参与者之间实行不同的税率并不有效,因为它将导致市场参与者过度追逐最有利的税收待遇。第四,金融工具的复杂性,特别是衍生产品的复杂性,要求在税收规则的清晰解释方面开展卓越的工作。

除了把专业人员吸引到俄国际金融中心外,也应采取措施吸引俄罗斯自然人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是,鉴于俄居民的金融扫盲率低和养老金系统赤字不断增加,应鼓励俄自然人进行长期金融投资。此外,必须对机构投资者和它们的客户采取一项刺激性税收措施,在这方面应在以下领域适当改变税法:改进对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和金融工具固定期限交易收益和损失结算方面的税收待遇;对自然人出售长期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入实行免税;通过立法形式改进战略投资者股息收入的免税措施,以防止包括外国控制公司的利润税在内的税收滥用;在未来的税收期,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自然人在正规的市场上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证券交易时产生证券转让损失设置一个税种;在金融基础资产以有价证券和股票指数为主的情况下,细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税目(首先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而不是提供金融基础资产的供应;在完善金融工具交易规则,包括金融工具定期交易评估规则、证券税规则、证券市场专业人员某些金融业务增值税规则的前提下,细化其他税收原则;完善与集体投资的实施有关的税目,包括联合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部分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税;完善公民养老基金捐款和养老基金管理中的税收;完善有价证券贷款交易方面的税收制度;明确履行中心订约人职能的法人交易税目。

国际金融交易第7篇

关键词:本币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日元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1-0039-04

一、日元国际化和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历程

(一) 日元国际化历程

根据日本大藏省对日元国际化的定义,日元国际化就是“提高国际融资交易和海外交易中日元的使用比例以及提高外国投资者资产保有中日元计价的比例,也就是提高日元在国际通货制度中的作用以及日元在经常交易、资本交易、外汇储备中的地位”。日元国际化历程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20世纪70年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日元也开始了国际化进程。70年代,由于国际通货体制由固定汇率制转向浮动汇率制,为了应对日元对美元升值所造成的对日本企业出口的压力,日本鼓励国外企业在与日本的贸易中使用日元记值,成为日元国际化最初动因。

第二,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的繁荣和日本政府推行的日元国际化战略推动了日元国际化快速发展。1980年日本修改了《外汇与外贸法》,原则上取消了外汇管制,日元实现自由兑换。不久,日本与美国成立了日元与美元委员会,发表了日元自由化和国际化宣言。1984年,日本大藏省发表了题为《关于金融自由化、日元国际化的现状和展望》的政策报告,标志日本政府开始实施日元国际化战略。随后,日本迅速放松了对欧洲日元贷款和欧洲日元债券的有关限制,并正式建立了东京离岸市场,向国内开放中长期欧洲日元贷款,对欧洲日元债和居民的海外存款实行了自由化,货物贸易中日元作为计值货币比率也大幅提高,日元国际化快速发展。

第三,20世纪90年代末, 由于泡沫经济崩溃及长期经济停滞的影响,日元国际化发展缓慢。国际储备中日元所占比率逐年下降。日本政府意识到区域经济稳定和汇率稳定是日本走出低谷、维持增长的重要条件。为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日本为日元国际化作出进一步努力,相继提出建立亚洲货币基金及亚洲债券市场的构想和倡议等。近年来,日本多次在海外推广政府债券路演,目的在于提高日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比例,推动日元国际化。

(二) 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特点

虽然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地位有所下降,东京目前仍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东京是全球最大外汇市场之一。根据国际结算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4月,日本外汇市场交易额占全球的6%。2007年底,东京外汇市场日元与美元日均成交额为127.34亿美元。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第二大市值股票交易所之一。2008年6月,东京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40400亿美元。东京国际金融中心自20世纪70年代形成发展至今,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东京是以国内为依托发展起来的金融中心。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金融市场步入正常轨道。随着日本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东京相应成为日本金融中心。80年代,日本经济总量占世界第二位,日本保持世界最大债权国地位,在强大经济实力的支持下,东京金融市场成为世界三大国际金融市场之一,东京成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泡沫的破灭,日本经济进入衰退,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所下降。

第二,东京是政府主导推动形成的金融中心。20世纪80年代,日元的国际化、金融自由化政策,有利地推动债券、外汇等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90年代,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所下降,为重振东京金融中心地位,日本于1998年实施了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为核心内容的所谓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日本的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市场操作都发生巨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东京得以继续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2007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年度经济政策,强调加强东京证券交易所建设,允许其提供更加多样的金融产品,力图重振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 日元国际化与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之间的关系

首先日元国际化是东京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动力。

东京之所以能够在战后短短20多年时间里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最深层次的支撑因素是日本第二经济大国的经济实力和日元日益加快的国际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日元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大力地推动了债券、外汇等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东京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动力。东京是以国内为依托发展起来的金融中心,而非离岸型金融中心,因此本币的国际化程度也决定了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且日元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丰富了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有利于金融创新和增强东京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其次东京金融市场的投资效率也影响了全世界投资者持有日元的意愿。

20世纪80年代,东京金融市场的活跃,日本的金融机构发挥其在以日元为面值的金融产品交易方面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增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同时也吸引国外投资者参与日本金融市场,提高投资者持有日元的意愿。20世纪90年代,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金融丑闻屡屡曝光,资金大量外流,国外公司纷纷撤离东京金融市场。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外公司数目从1990年的125家减少至2008年的25家。且东京证券交易所在2005年末和2006年初曾两次出现系统瘫痪的尴尬局面,严重影响了东京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形象,也影响了日元国际化的进程。

二、日元国际化中的问题

(一) 日元的不稳定

1985年的广场协议(Plaza Agreement)后日元大幅升值,日元对美元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升值了一倍多。并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大幅贬值,之后与美元的汇率在150到80之间波动。

由于美元是全世界通行的世界货币,日元兑美元的波动加大了日元持有者持有日元的风险,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使用日元计价和结算。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2002年的调查显示,从2007年到2002年,日元在进出口贸易中作为结算货币的比例仅仅大约在20%和30%左右,更不用说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日元的比例了。

日元的不稳定很大程度来源自日本错误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20世纪80年代,日本过度膨胀的信心导致政策决策者一度认为日元大幅升值将提高日本国民财富并有利于日元的国际化。但是却忽视了随之而来的紧缩效应。在此情况下,日本货币当局采用了极为宽松的货币政策缓解紧缩,然而又催生了日本历史上最大的资产泡沫。最终泡沫破裂,日本经济长期衰退,动摇了日元国际货币根本基础。

(二)日元的低利率

日元与其它国际货币相比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长期的低利率。1992年日本政府为了挽救衰退的经济,迅速降低利率,直至将利率降低到接近零的水平。日元的低利率没有促进本国经济的复苏,也没能刺激本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反而催生了日元的“套利交易”(carry trade):由于日元的低利率,很多企业和个人借入日元兑换成收益率高的其它资产,套取利差。而日本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制造业,不愿意日元走强,因此对此类的套利交易保持欢迎的态度。但是,套利交易的资金由于是短期流动性很高的资金,一旦日元出现波动,大量资金就会套利,进一步加剧了日元的波动。这种行为日元更难成在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前行。

日元的低利率同时压低了国内金融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的收益率。目前,日本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仅为1.8%,不到美国同类产品平均收益的五分之一。过低的收益率使得外国投资者不愿意投资于日本金融市场,由此持有日元的意愿也大大降低。

(三)日本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制度

事实上,日元的不稳定和日元的低利率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表象背后的重要原因是日本以银行为主导金融制度的低效率和国内对金融业过多的管制。70年代以前,日本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日本国内资本开始过剩时,日本面临着投资效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银行掌握了国内绝大多数储蓄和融资渠道,但是发掘可投资项目的能力有限,而国内政策却又限制银行“走出去”,导致国内的投资效率降低;另一方面,日本长期的高储蓄率为日本提供了过剩的资金,而资金大多以存款的方式留在银行,不能出国寻找更多的投资机会。

由此,日本在国内储蓄过剩时期没能积极引导国内资金投资于海外并推行日元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手段。而当国内贸易顺差过大,国际压力陡增的时候期望通过汇率的变动来维持国内本来扭曲的价格体系:其结果是政府通过管制限制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发展,政府通过压低利率补贴国内与银行关系密切的企业,通过发债吸纳多余的储蓄用于公共投资。这样,尽管日本通过货币政策保持了国内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但是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投资效率。考虑到庞大的政府债务和银行债务,直到现在日本都没有勇气改变低利率的现状,原因在于一旦利率提高,又会出现新一轮债务坍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日本政府的信誉。

三、日元国际化及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启示

(一) 本币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地位互为因果

从日元国际化历程和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过程看,日元国际化与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发展互为因果。日本经济实力雄厚,日元曾一度成为世界国际贸易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货币之一和各国央行的重要储备,东京也一跃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但是随着日本经济的衰退和资本市场功能的弱化,日元的地位和功能也被大大削弱,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也随之降低。

鉴此,我国城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要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结合起来。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贸易结算功能不断扩大,人民币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缓解热钱流入的压力,推动国内金融市场的各项改革,因此需抓住适当时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必然要求我国具备可投资的人民币产品,以提高人民币持有者的意愿。只有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确立主动权,不断建立健全人民币产品的生产线和定价权,才能最终在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中崛起。

(二)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为本币国际化作制度安排

1.支付系统建设。日元的国际货币地位是主导东京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东京的支付清算体系也是为促进日元国际清算便利所做的安排。为加速和巩固日元国际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日本银行建立了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EYCS),以简化跨境金融交易日元支付的清算过程。1988年,建立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随后日本银行将FEYCS纳入BOJ-NET系统运行,使FEYCS中的日元交易实质上都能够通过日本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确保了所有东京跨国金融交易中日元清算的支付最终性,为东京外汇市场的国际化尤其是日元的国际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上海金融中心的支付系统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须站在有效支持人民币跨境支付的高度来整体规划,为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以及我国投资者进入境外金融市场提供支付清算通道,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真正成为紧密联系境内各金融市场和连通境内金融市场间的纽带。从日本经验来看,发达的本外币支付系统是推动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需大力发展境内银行间外币清算系统,提高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银行间跨行外币清算等各类交易的效率,降低外币清算风险,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2.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和金融市场规模是一国货币国际化的必要条件,金融市场建设应为本币国际化作制度安排。东京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了日元国际化的发展。如政府主导推动成立的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支持了日元国际化。1986年日本离岸市场成立初期,交易中的外币部分占总数的80%左右,随着日元管制政策的放宽,日元逐渐成为市场的主要结算货币,离岸市场账户中欧元日元交易蓬勃发展,日元比重上升到交易总额的2/3,离岸金融市场对推动日元成为国际货币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金融中心均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它不仅是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当地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离岸金融中心,我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在适当的时机,选择试点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实现人民币的离岸化经营,从而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

[1] 李建国.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褪色的启示[J].中国外汇,2008,(4).

[2] 高圣智.汲取“日元国际化”经验教训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J].西部金融,2007,(12).

[3] 徐明棋.从日圆国际化的经验教训看人民币国际化与区域化 [J].世界经济研究,2005,(12).

[4] 刘昌黎. 论日元国际化[J]. 省略,2008-6-15.

[5] 付丽颖,刘力臻.日元国际化对中国参加东亚货币合作的启示[J]. 省略,2008-6-16.

[6] 鲁国强.离岸金融市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分析-兼论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战略意义[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6).

[7] 童适平.日本走向国际化的条件和前景[J].亚太经济,2001,(1).

[8] 项俊波.国家战略视角下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9月.

[9] 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 2007中国金融发展报告: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专题研究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8月.

[10] 谢太峰,粟国敏,王建梅,岳宝宏. 国际金融中心论 [M]. 2006年2月.

国际金融交易第8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7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8

场外金融衍生品是一种交易双方通过直接议价方式形成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它是一种非标准化、灵活性强并且蕴含较高信用风险的创新型金融工具。自1981年在英国伦敦完成世界上第一笔货币互换交易以来,金融衍生品交易呈现爆发状态增长。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再次让人们认识到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美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其监管模式对于目前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①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一、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实践

美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从1792年最初的华尔街“梧桐树协议”发展到至今已有将近四百年的发展史,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粉红单市场(Pink sheets market)、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OTCBB)、纳斯达克(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 Automated Quotations,NASDAQ)以及第三市场(Third market)、第四市场(Fourth market)等为主的多层次的场外市场体系。完善的监管是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美国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对市场参与者的资本充足性的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早在1999年了一项针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的规则,规定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商必须持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净资本以保障良好的资金流动性。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中所反映出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不足问题,美国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通过了《2009年场外衍生品市场法案》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新的场外衍生品监管法案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通过提高资本金要求消除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规定所有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够对其对手方形成大的风险头寸的机构实行稳健和审慎监管,内容包括资本金要求以及与对手信用风险有关的保证金要求。而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

(二)推动集中清算以提高市场透明度

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对于提高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透明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推行标准化合约的集中清算。金融危机暴露出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是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2008年11月,总统工作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等几家联邦监管机构联合提出了针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CDS)的监管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推出中央清算机构,使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①进行统一清算,向市场参与者及公众公开CDS交易的规模、交易的价格、交易对手的总风险敞口等信息,以此来改变危机爆发前信息不透明的局面[2]。

2.加强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风险管理。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非标准化特征,对于无法通过CCP进行统一清算的产品交易,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通过修改《1974年商品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内容,要求所有未经CCP清算的合约应向监管记录机构报告。CCP和受监管的记录机构将建立起的持仓量、交易量等互换数据库向公众开放,以提高市场透明度。而对于既未被互换数据库接收又未进行集中清算的交易,则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向SEC或CFTC提交报告,同时保存交易记录和账簿。

(三)加强监管合作

1.加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国内合作。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废除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中的排除和豁免条款,从而将绝大多数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到立法监管的范围,并将监管的权限并列分派给SEC和CFTC。但为了防止监管权冲突造成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新法案一方面具体划分了监管的权限,另一方面强调了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将磋商与协调作为SEC和CFTC政策制度中的强制性义务。如在《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7章中详细规定了SEC和CFTC应加强在金融衍生品领域内的监管协调,两大监管机构无论是在执行互换及与互换相关的规则上,还是在颁布相关法令之前都应与另一个监管机构进行充分协商。若在监管中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则应向财政部或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进行咨询后再做出相关决定。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随着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问题跨国界传播速度的不断加快,若没有全球一致的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将会不断向监管环境宽松的市场转移,这会使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最终爆发危机。因此,为了解决“监管区域化”与“市场国际化”的矛盾,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法案提出要加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监管合作。新法案要求美国的监管机构应审查是否有充分的权限处理市场操纵、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并就需要授权的地方提出完善意见。同时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共享的信息机制,使得信息可以在国际监管机构之间实现交流。

(四)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美国在《证券法交易法》、《商品交易法》以及《证券法》中通过制定禁止性规范,明确规定了禁止在证券交易中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如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禁止在证券销售中使用任何技巧进行欺诈,禁止误导性陈述已获得资金,禁止从事任何意在欺诈投资者的交易骗取公共的信任,否则证券发行人即相关证券中介机构将承担严重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2.注意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均提出交易商要遵守“适当性原则”,了解投资者及其相关变化,特别是要了解投资者有无能力理解相关风险等。另外为进一步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在《2009年场外衍生品市场法案》中规定普通投资者排除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之外。而且按照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新法案的规定,投资者咨询委员会成立,同时加强对于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以确保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3]。

二、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于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借鉴美国特别是次贷危机以后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实践,对于完善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交易双方的自有资本最低标准

场外交易市场的设立主要是为具有融资需求但又达不到场内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证券交易平台,因此市场准入门槛不宜过高,否则会阻碍大量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但鉴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应将交易双方的最低自有资本要求作为市场准入的标准。一方面,最低自有资本要求的制定相对降低了市场准入标准,便于满足了大量非上市中小型公司的融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确立资本金要求,使得市场交易双方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确保交易合同的到期结算,同时最低资本要求的制定使得个别主体的信用风险能够及时被阻断,不至于扩散成系统性危机,以确保整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正常运转。

(二)逐步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CCP清算机制

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和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不透明。由于CCP采取集中清算和自动化处理,因此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获得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但由于目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因此CCP清算产生的规模效应相对有限,市场参与者更愿意采用双边清算机制,所以立刻将所有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全面纳入CCP清算并不现实。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保留市场参与者之间双边清算的同时,逐步扩大场外金融衍生品的CCP清算范围,以利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

(三)建立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

1.加强现有国内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主要监管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管理机构以及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由于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标准不统一,因此出现了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的局面。而场外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复杂性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出现在各监管机构监管重叠或真空的领域。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领域,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地位,同时健全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政策进行协调,以此来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2.加强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为了应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日益国际化的趋势,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与国外相关监管机构如美国的SEC、CFTC、OCC等部门的合作,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30人小组”(Group of Thirty)①的国际合作。具体措施包括:认真研究上述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规定,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加以完善,争取早日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相关国家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彼此之间相互咨询,共同处理国际性金融衍生品事件,并逐步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四)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规定相对欠缺,因此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增加处罚方式与处罚力度。合理的处罚方式是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作用,有效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处罚手段主要以罚款和警告为主,处罚手段单一且力度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因此,参考美国的做法,对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追究相关经纪商、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二是明确设立普通零售投资者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区分标准。对于普通的零售投资者,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中介机构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从而判断客户是否适合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鉴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于普通投资者的免费投资咨询与培训活动,并建议投资者在没有评估公司的基本面和认真研究其财务报告、管理背景和其他数据以前不购买任何证券。■

参考文献:

[1]熊玉莲.美国场外金融衍生品规则演变及监管改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