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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税收政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5 15:20:00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2篇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产品、劳务及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范围,不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流转税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我国税收收入41%。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是“3+7”模式(“3”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7”即现代服务业的7个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2015年“营改增”将重点向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推广,力争年底全面完成“营改增”。

“营改增”主要是在增值税的税率17%、13%基础上增设两档低税率11%、6%,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基础电信服务适用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的7个行业适用于6%的税率。同时,增设3%的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3%较之前的营业税率5%下降40%,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也随之降低。“营改增”使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收益,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中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呈下降趋势,但部分企业税负呈增长趋势。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中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扩大,即营改增业务,应纳税额下降,附加税费亦相应下降,效益显著。

涉及“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影响因行业差异而不尽相同,下面主要从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四个大类进项分析。

1.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3%明显增长。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涉及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政策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交客运、出租车)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公共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或维持不变;其他运输企业部分存在税负增长现象,主要因为不能充分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票造成税负增加,“营改增”政策未全行业实现覆盖,增值税抵扣链条未完全贯通。根据测算企业至少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70%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能实现税负的下降。

2. 电信业

电信业“营改增”设置两档税率:基础电信业务11%,增值电信业务6%,税率设置均较前期的营业税率3%增幅明显。但基础电信主要是基础通讯设施,其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按照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1:1的业务量测算, 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67%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实现税负减少。而目前电信业三大运营商税负均显示增加,主要因为其运营成本难以取得上游的增值税票,无法抵扣。

3.邮政业

邮政业分为三类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其他邮政服务。“营改增”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及邮政特殊服务、报刊发行收入、代办保险业务收入全额免税,仅对增值业务征收增值税,邮政业从原来的3%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变更为11%税率的增值税,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目前邮政业企业实施“营改增”中显示税负成本降低,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专业化分工。

4.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7个行业由营业税率5%变更为增值税率6%,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采购环节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表面税率增长,实际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

二、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正视“营改增”政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目前阶段是“营改增”的过渡期,部分企业的税负增长只是暂时现象,随着“营改增”的全行业化,增值税链条的贯通,税收政策的完善,企业取得进项税票只是时间问题,企业税负会逐渐下降。现阶段是“营改增”的第一轮税改,还有接下来的新一轮政策调整,各行业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应对策略,顺应国家政策的要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结合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

(三)加强政策学习,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企业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业务能力。“营改增”之后,各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计税方法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增值税的核算愈加复杂,政策规定愈加明细,需要企业熟练掌握并精确的把握政策,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降低纳税风险。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随着“营改增”在各行业的不断深入实施,给各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成本利润等都带来很大的冲击,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改进税务管理模式,贴合政府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完善的纳税规章体系,保障企业的“营改增”纳税业务顺利开展,并及时测算“营改增”对企业利润、产品价格及资金链的影响,提出合理的产品定价、营销策略及筹融资计划,保障企业经营管理顺畅。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深刻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各行业企业要正视税改为自身及行业带来的影响,不要局限于眼前的税负增减变化,应该利用并把握这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关注频繁变化政策细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4篇

一、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将延续

国务院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原来营业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营改增”试点力图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得以继续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具体而言,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如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等。

二、营改增全国扩围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基本取消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采取差额征税的政策,试图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通知》中则在差额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仅保留融资租赁行业。

新的试点方案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政策,即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为融资租赁行业还有一部分费用是支付给保险公司、银行等,这些行业还是交纳营业税的,所以保留了这部分的差额征税政策。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其影响程度可想而知。

三、地方营业税优惠“土政策”是否延续需重新审视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越权制定了各种减免税“土政策”,包括纳税前的减免优惠和纳税之后的税收返还,即先征后返,在税歉入库之后,财政进行“退库”,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因为某些税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如果擅自减免就等于变相侵蚀了中央收入。

当前,各地为了吸引外资,不惜一切代价,纷纷给予外商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如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特别是有一些地方,因为招商引资等原因,在营业税的征收上制定有一些优惠的“土政策”,这部分地方税收优惠的“土政策”是否延续难以预料,需要视情而论,重新审视和调研论证。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除中央政府有明确授权的减免之外,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制定“土政策”。现实情况是,在招商引资工作走在前头的地区正面临其他地区的强有力的竞争压力,互挖墙脚的事情屡见不鲜。鉴于此,为了吸引外资,在优惠政策制定上,各地更是花招百出。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有可能对地方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制定的那些土政策是一个损害。比如说,我们看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营业税全免,说我这现在要搞一个文化产业园,我引进搞动漫的,搞文化的企业,3%的营业税全免,但是现在你不能免,你必须要进入到增值税的这个渠道里,要通过国税局征上去。当然你可能想办法把这个钱再还回去,但是这个过程就变得更困难,或者更复杂。那么以前给人家许诺出去的那样一些政策,能不能兑现?对地方政府来说,可能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已经发文,以前已经执行的,还按照原来的额度进行返还,那么就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但相对而言,以后再出台类似的在招商引资当中,你要出台这样的一些优惠政策,它是个束缚,这个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招商引资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

四、警惕不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对企业来讲是直接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存在是非常显著的,因而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

(一)过滥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前有很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规定优惠政策还将延续,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由于增值税优惠的标准和内容与营业税不同,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也是不一样的。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只能将优惠之门打开,尽量放宽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有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对此应当如何去防范,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原有营业税优惠延续终止造成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高低。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这也会使企业税负增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连续?税务机关如果从严控制,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未经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公告的有关优惠事项确认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须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应及时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减免退税审批或报备手续。增值税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类型,分为减免税资格备案和简易征收备案两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放弃减免税权利导致企业多缴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因此,相关企业如果准备放弃减免税权利,应当充分认识到放弃减免税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未来三年内均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税。因而企业在做出放弃减免税权利时,应当着眼于长远,统筹企业的整体经营,并慎重的做出放弃免税权的决定。

(五)错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

基于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的考虑,本次“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置时采用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零税率均属于税收优惠方式,都可以达到减税的效果,但是三者之间仍存在一些的差别。在此提醒相关企业,重视不同税收优惠方式给企业经营和收益带来的差别,在具体申请相关税收优惠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期限、抵扣额度、审批程序等规定。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5篇

关键词: 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

目前,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业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区一带一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已经确立,即一个沿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一条沿中俄边境的服务外包产业带,以及面向传统产业、资源产业地区全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以全方位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从2006年起,商务部组织实施了旨在推进全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黑龙江省的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哈尔滨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外包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两个城市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

印度拉吉夫·甘地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对出口导向型企业(eou)、经济特区(sez)、自由贸易区(ftz)、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许可证、免交国内货物税、降低软硬件进出口关税等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软件产业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从中印比较看,印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则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而黑龙江省的大庆是从2006年起才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哈尔滨市才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印度晚了二十年。就税收政策而言,2009年国家才将税收优惠从苏州工业园扩大到大庆和哈尔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

2009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黑龙江省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在五个年度内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由2.5%调整到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且,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对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远比不上印度等国,其中只对列入示范城市的大庆和哈尔滨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15%的税率,而未纳入示范城市的齐齐哈尔、鸡西等这些极具发展能力的城市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

虽然国家已经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哈尔滨和大庆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前所未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这些企业的认定上,既有地域上的限制(黑龙江省只有两个),又

有高学历人才、研究开发经费等的限制,这表明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较严格的。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自2006年2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10月初,该国已有267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和任何出口方式。这充分表明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

(四)税负重且不公平

黑龙江省现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一大批分工较细的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即存在重复征税。如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涉及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物流信息企业等主体,究其原因,在于“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能性会越大,影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课税对象界定不明晰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在服务外包业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税制没有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矛盾,失去了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税收的制约作用。

三、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前来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可通过出口退税、签订税收协定、实行税收饶让等方式,发展壮大服务外包企业。

(二)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建议适当放宽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度降低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赢得黑龙江省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三)适当调整与完善相关税种

建议应调整征税方式,有效延长生产性服务外包的产业链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仅对服务外包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分包、转包服务费用。对于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四、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一)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

建议在现有的优惠期限基础上,再适当延长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可以借鉴印度“五免五减半,随后两年减半征收”的做法,尽最大程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待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二)合理减免营业税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服务外包行业给予激励,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针对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税率偏高的现状,可以先在税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考虑将其税率降低到3%,再视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适时取消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三)适当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对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示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 考 文 献]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6篇

关键词:公立高校 税收 管理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按照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征收的资源,以满足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的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也为市场经济服务而提供私人产品,其社会职能决定了其经费来源的多渠道,有政府拨款及受教育者上交的教育成本补偿即学费住宿费收入,也有来自市场的收益。高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属于非税业务,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涉税管理I务量也越来越大,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应得到征纳双方充分的重视。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清晰核算各类收入成本费用。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校须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在涉税管理过程中,会遇到税法对某项业务规定不明确、税务管理人员对新税法理解不到位、实施税法遇到操作难题时,主动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对税法理解的一致,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专业指导,与税收征管员相互促进相互学习,提高涉税管理工作,降低涉说管理风险。J

参考文献:

[1]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税事务及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8).

[2]杨玉芳.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1,(3).

[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邵学峰.财政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5]杨西萍,李波.“营改增”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研究[J].商业会计,2016,(24).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7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自2012年01月01日起,国家决定把“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首批试点选在上海地区。通过调查显示迄今为止,上海市有12万家企业被划归到本次试点范围当中,其中大约有3.4万家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大约有8.6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本次税收制度改革主要是从四个方面进行,包括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式以及特殊行业。2012年07月25日,国务院提出将“营改增”的第二批试点设置在北京、天津、福建、浙江、广东、厦门、深圳、湖北、安徽、江苏十个省市。2013年08月0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4年01月01日,邮政服务业和铁路运输业也被归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中来,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已被归入“营改增”的试点行业。2014年06月01日,电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畴,设置差异化税率。其中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采用11%和6%的税率,而向境外企业提供服务的部分则免征增值税。在本次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在原有的13%和17%的基础上,增设了6%和11%两档税率。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增设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增设为11%。同时在本次税制改革中对营业税这九项税目中除娱乐业以外的其他八项税目都有涉及。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焦点方向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整合和升级,通过各种税收政策的调整,确保试点地区相关行业的税负大体上不增多或者略有减少,同时致力于解决营业税应税企业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本次税制改革标志着流转税改革在我国的正式启动,这将会使我国的流转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变。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施行前我国产业结构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逐步得到调整和优化,已经日趋合理。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相比增长速度缓慢,而第二产业则发展速度相对较快,长期以来第三产业以餐饮、商贸为中心的发展格局被打破,保险、咨询、研发等行业产生并共同发展,我国“二、三、一”型的产业格局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内部已逐步得到优化。尽管如此,如今我国的产业格局依然有众多问题存在。据一项调查显示,到2011年底,在我国各项产业的年产值中,第一产业的总产值为47156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第二产业的总产值为22059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第三产业的总产值为20326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3%。这些数据显示出我国的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展明显不足。在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例一般低于15%,第二产业的比例一般少于30%,而第三产业所占比例最大,一般多于65%。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产业结构仍有非常大的调整空间。因此,针对产业结构现状中第三产业发展不充分的问题,我国可以通过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减轻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鼓励民众创办第三产业,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升级。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行业税负及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营改增”税制改革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相关产业的税赋负担,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后劲和活力。打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阂,完善了我国的税收结构。同时,社会分工会促进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营改增”税制改革消除了反复征税的不足,从各个环节上减少了社会再生产的税负和成本,有利于扩大消费、平稳物价,降低我国的通胀率,改善我国的经济形势。据统计,自2012年年初“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始启动以来,各项税改政策在相关地区及相关部门施行开来,试点成效逐步显露出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就从原来5%的营业税,下降为3%的增值税,税负大幅下降税务系统的简化和规范化,改变了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据数据统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预计下降40%左右。由此看来本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最大收益者是小规模纳税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政策顺应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不同行业的影响1、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适用5%的营业税率。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年销售额50万元被作为划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其中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的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的纳税人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据此,税制改革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却加重了大型企业的税负负担(即税率由原先的5%税率上升为6%),但其实因为企业外购的设备和服务支出,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因此大型企业的实际税负负担也被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在税制改革前,由于营业税会导致重复征税且不能环环抵扣的弊端,造成了税收不公、税制复杂等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据上海市的试点调查结果表明,“营改增”相关政策实施后,第三产业“减负”效果明显。上海市税务局对上海市内十多万个企业单位进行了试点改革测试,与改革前的传统营业税税制相比,这些企业在仅两个月内,共减轻税负约人民币56亿元。据此可以得出,“营改增”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征税重复的问题,减轻了现代服务业整体的税负,清除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给中小规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促进现代服务业的长足发展。2、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我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应纳税额等于本期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本期营业额等于全程运费与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运费的差额。其中,航空运输、装卸搬运则按照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计征,其他营业税税目则适用增值税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上海市试点调查的结果表明,“营改增”相关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呈现出上升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征税税率的提高以及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不充分。在营业过程中,其成本看似大多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交通运输业中的过桥费、公路管理费、以及燃油费等费用大多不能抵扣进项税,而运输行业的相关设备又多为耐用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由于以上各种因素,致使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上涨了近10%个百分比。因此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交通运输业造成了负面作用,为了税收的公平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为交通运输业“减负”或提供政府补助。3、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打通了试点地区二、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环节,现代服务业迎来了加速发展的健康税收环境。其中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的深圳市作为现代服务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改革实施一年多,行业整体税负降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营改增”税制改革实行后,税率的增加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充分造成了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加重,导致交通运输业中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面临困境,部分企业由于无法适应税负的突然加重而不得不选择转行或破产,而新办的企业也往往不愿在从事运输行业。此次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生负面影响。

四、面对营改增的影响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如何进行决策

(一)面对营改增的影响我国现代服务业应如何进行决策现代服务业在实行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环节被打通,现代服务业普遍实现了减税的目的,企业的成本下降。同时,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企业效益不断提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私人资本、资源向现代服务业整合,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成长和发展。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应该借机将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服务部门分离出来,设立成立能自主设计和开发的独立法人公司或将服务外包。此举既可以完成原有企业的开发和设计项目,也能够面向广大市场提供服务。从而调动了设计和开发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我国现代服务业更加合理的配置相关资源,不断拓展行业的市场空间,提高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产业的专业化。

(二)面对营改增的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业应如何进行决策“营改增”相关政策实施后,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呈现出上升趋势,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征税税率的提高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充分。在交通运输业的营业过程中,其成本看似大多能够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要求交通运输业的相关企业,必须努力完善企业的财税制度,当财务人员在审核含抵扣项的外来原始凭证时,应注意是否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其进项税额都能得到有效的抵扣。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交通运输业的相关企业可以通过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交通运输业可以调整原有的服务定价体系,提高向下游企业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以转嫁“营改增”带来的税负负担。而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可通过把企业分立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方法,将税率由原来的11%改为3%,企业的总体税率下降,最终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交通运输业中的物流行业也可以选择改变企业经营模式的方式,将企业内部的仓储、装卸搬运部门分离出去,按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

五、我国政府处理部分试点行业税赋增加问题的对策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第8篇

关键词: 服务外包;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

目前,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业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一区一带一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已经确立,即一个沿哈大齐工业走廊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一条沿中俄边境的服务外包产业带,以及面向传统产业、资源产业地区全覆盖的产业发展区位布局,以全方位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黑龙江省服务外包税收激励政策的现状

从2006年起,商务部组织实施了旨在推进全国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黑龙江省的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区”,哈尔滨市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在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的外包企业可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两个城市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引进年薪在12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按其所交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奖励;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同时,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方面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黑龙江省现行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相对迟缓

印度拉吉夫·甘地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对出口导向型企业(eou)、经济特区(sez)、自由贸易区(ftz)、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r&d)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放宽许可证、免交国内货物税、降低软硬件进出口关税等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证明,合理运用这些政策的结果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软件产业的发展,近些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从中印比较看,印度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而我国则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而黑龙江省的大庆是从2006年起才被国家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哈尔滨市才被批准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印度晚了二十年。就税收政策而言,2009年国家才将税收优惠从苏州工业园扩大到大庆和哈尔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相对薄弱

2009年1月1日,国家开始对黑龙江省可以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在五个年度内实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由2.5%调整到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且,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应该说,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对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远比不上印度等国,其中只对列入示范城市的大庆和哈尔滨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15%的税率,而未纳入示范城市的齐齐哈尔、鸡西等这些极具发展能力的城市就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相对较高

虽然国家已经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哈尔滨和大庆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前所未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要求较高,这主要体现在对这些企业的认定上,既有地域上的限制(黑龙江省只有两个),又

有高学历人才、研究开发经费等的限制,这表明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较严格的。但从国际比较来看,印度自2006年2月通过并实施《经济特区法案》以来,几乎平均每天批准一个经济特区,截至当年10月初,该国已有267个经济特区计划获批或得到政府的原则批准。其园区和经济特区内企业享受极为优厚的税收优惠。并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几乎适用于所有服务外包及软件企业,业务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介质、任何应用程序、任何数据、任何服务和任何出口方式。这充分表明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

(四)税负重且不公平

黑龙江省现行营业税征税方式的设计对一大批分工较细的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即存在重复征税。如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涉及运输企业、物流企业、物流信息企业等主体,究其原因,在于“一票制”的征收方式下,分工越细,营业税税负越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可能性会越大,影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

(五)课税对象界定不明晰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在服务外包业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现行税制没有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了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矛盾,失去了税收政策对该行业税收的制约作用。

三、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借鉴吸收先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前来我省投资兴业。鼓励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走出去,可通过出口退税、签订税收协定、实行税收饶让等方式,发展壮大服务外包企业。

(二)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

建议适当放宽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度降低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赢得黑龙江省软件出口和信息服务外包业发展的新机遇。

(三)适当调整与完善相关税种

建议应调整征税方式,有效延长生产外包的产业链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仅对服务外包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税,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分包、转包服务费用。对于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包装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四、促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

(一)适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

建议在现有的优惠期限基础上,再适当延长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可以借鉴印度“五免五减半,随后两年减半征收”的做法,尽最大程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待减免税期限结束后,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40%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二)合理减免营业税

对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服务外包行业给予激励,同时尽可能创造公平的营业税政策环境。针对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税率偏高的现状,可以先在税率上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考虑将其税率降低到3%,再视金融保险业服务外包的发展适时取消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三)适当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

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对服务外包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示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 考 文 献]

[1]姚凤民.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税务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