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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重要性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26 15:50:18

教育规划重要性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1篇

关键词: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教育

一、当前我国高校职业生涯规划中实践教育的现状

(一 )高校对实践教育不可替代性认识不足

大学教育是综合教育的过程,高校要想培养出真正适应社会发展的有用人

才,就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大学生正处于舒伯生涯阶段理论中的探索阶段,是完善自我,探索职业的重要时期,因此,他们急需通过生涯规划系列课程的有效指导,而使自身的生涯规划更加科学有效。从当前情况来看,虽然各高校已经将职业生涯规划课列入必修课程,但在扩招背景下教学任务的艰巨和师资力量的不足使得这门课程未达到应有的效果,高校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课堂、轻课外的倾向。

(二 )实践教育的科学有效性亟待提高

由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在很多高校开设的时间不长,从师资上讲,大部分承担职业生涯教育的教师往往是普通负责教学或者是思想政治教师兼任,尽管这些教师也有加强实践教育的主观愿望,但由于自身在社会实践方面,尤其是职业世界经验方面不具有能够辅导学生的能力,使得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课程中的实践教育内容设置较为随意,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三)高校缺乏实践教育过程中风险规避的制度和措施

在当前形势下,影响高校大力开展大学生实践教育的诸多因素中,法律法规不健全处于十分醒目的位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适用于大学生社会实践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多数高校也未制定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加之某些企业在市场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高校顾忌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安全、财产、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所以不能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

二、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教育的具体策略

(一 )将实践教育纳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目的是要帮助学生认识自我,了解工作,使择业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实践教育必须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全程。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年级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一年级,实践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完成高中生到大学生的角色转变,要意识到职业生涯规划的必要性,从而有针对性的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二年级,学生开始步入到了职业世界的探索期,对应的实践教育主要体现在帮助学生了解大学生就业的宏观状况,通过初步探索寻找差距,制定个人能力提升计划。三年级,实践教育要根据学生的实践经验,结合职业测评工具帮助学生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和自我管理能力,确定合适的工作目标。大四阶段,实践教育要鼓励学生积极投身求职行动,通过实战的方式训练大学生的求职技巧,并对就业困难的学生开展个性化辅导。

在教育方式上,除了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外,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根据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方向给学生提供与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实训、实习机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顶岗实习、社会公益、寒暑期短期实习工作、周末兼职工作等来强化学生的实践记忆,使大学生尽早与用人单位接触,及早了解目标职业和工作环境,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同时,更好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

(二 )大力提高师资队伍实践教育水平

高校教师作为实践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其思维过程和组织能力直接决定了实践教育的水平和成效,学校首先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内部教师资源,要本着“教育者自己必须先受教育”的理念,对于参与大学生职业规划实践教育的教师与辅导员,要积极联系接收单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进修、深造的条件与机会,此外,还要充分吸取社会资源的宝贵养料,积极联合社会力量,邀请相关专业的创业者、行业标杆人物,企业人力资源专员以及教育学与心理学专家等,到校开办讲座或座谈,为高校的实践教育课程做必要的补充。这种以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师资为主体,其他院系教师、校外聘请教师为补充,统筹配合的师资队伍,才能为学生提供科学有效的就业指导。”

(三 )加强实践教育过程的风险管控意识

按照舒伯的生涯发展理论,大学生正处在探索期,对社会和工作世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这些特点在一个规范的实践环境中对他们的成长有很大帮助,但是在离开了校园的安全环境后就会存在一定风险,高校教育者要加强风险管控意识,一方面,要不断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通过推进立法进程,明确学校、学生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实践教育有法可依,为学生建立健康有序的良好环境和实践运作机制。另一方面,高校自身要关注实践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帮助学生树立风险意识,使学生安全有效的完成实践教育内容。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实践教育是高校人才教育的重要环节,它的体系构建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高校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摸索,才能逐步完善和健全实践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出更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钟谷兰. 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任凤彩.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价值与实现[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12):68―70.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2篇

教育行政规划通常给公民权利设置了限制性的客观条件,而且应当尤其需要重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教育行政规划应当适应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特点,在高中以上阶段的教育以公平竞争性为原则,不应过度扭曲竞争。教育行政规划的规制,应当以事前的程序性控制为重点。鉴于我国目前尚不能为有效规制教育行政规划提供有效的立法资源,首要的任务应当是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或修改现行的教育立法,为重大教育行政规划的制定职权和程序提供法律根据,重大教育行政规划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和专家论证。

关键词:

教育行政规划;拘束性规划;教育公平;行政程序

从兰州中考“统配”事例引发的思考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划,甘肃省兰州市教育部门自2007年起,改变高中招生考试全市统一排名的单一录取模式(简称“统招”),实施统招和统配相结合的模式。所谓“统配”,又叫“对口分配”,是指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即重点高中)按照市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比例,将一部分招生名额向全市各初中定向分配。而且,随着国家规划和教育部相关文件对统配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手段进一步明确化①,统配招生名额占全部高中招生名额的比例在兰州逐年增加,从2007年规定的5%,增长到《2015年兰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兰教发〔2015〕29号,下文简称《兰州招生方案》)规定的60%。从考生角度而言,统配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后,考生的竞争范围从全市缩小到各初中。为限制统配生的条件与统招生相比过于悬殊,《兰州招生方案》还规定了限定条件②。尽管如此,但据报道[1-4],该招生政策的实行,在今年仍出现偏远地区薄弱初中的考生考535分能上省级示范性高中,而优质初中的考生考618分却高分落榜的现象③。这让一些学生和家长深感不公平,反响剧烈。上述事例的实质是教育公平如何实现的问题。教育部门制定规划的目的是实现教育公平,该行政作用的目的具有正当性,然而为此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却值得探讨。在兰州市的上述事例中,兰州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受行政机关授权招收学生、使其接受国家教育,性质上无疑是行政行为④;国务院与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法的渊源上是行政规则,为下级行政主体(教育局、各高中)的行为提供指示,但并不直接约束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学生,因此它们属于非拘束性规划、目标规划。然而需要讨论的是:(1)《兰州招生方案》是国家相关目标规划的实施规划,兰州市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招生条件、程序、评价标准等作出决定,尤其是确定了高中统配招生比例,各高中据此作出招生的行政行为,那么《兰州招生方案》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划?(2)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决定这一规划内容的过程,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应受到怎样的规制?从本事例的上述实务问题切入,本文尝试讨论教育行政规划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行政规划的特殊性,以及针对这种特殊性应如何对教育行政规划实施程序性控制的理论问题。

一、教育行政规划的特殊性

教育行政规划是行政规划的一种。而关于行政规划,在我国尚无实定法的定义,学者们对其定义和法律性质界定亦不尽相同。[5-6]本文认同的主张是,行政规划,亦即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体制的维持及其改良性发展,解决现在及将来的公共问题乃至调整均衡各种利益,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行政活动之前,综合性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明确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具体目标和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事前决定过程,以及该决定过程所产生的结果。[7]根据此定义,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不限于行政行为⑤。根据是否拘束利害关系人的法地位为基准,行政规划可分为拘束性规划与非拘束性规划[8]76;亦有学者分为命令性规划、影响性规划与资讯性规划。[9]447可见,分类研究是分析行政规划法律特征的必要方法。教育行政规划作为行政规划的一个重要类别,一方面固然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亦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规划的特殊性。这是因为,“教育旨在将人的个别差异发挥出来”。[10]10教育是注重差异性、阶段性、过程性的,因此笔者认为,探讨教育行政规划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程度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行政规划的特殊性,十分重要。

(一)教育行政规划通常给公民权利设置了限制性的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亦称客观前提,是指法律限制公民权利与自由所设定的不受个人控制的一些条件,被限制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在条件设定时已无法通过努力改变相关因素。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区分,源自德国关于职业自由的“药店判决”。在该判决中,德国建立了权衡职业自由与公共利益的著名的“三阶层理论”。立法者在什么情况才可设定客观条件限制公民权利?根据该理论,只有为了非常重大的公共利益(如国民健康、市民生活与安全、交通安全、降低失业促进就业等),立法者才能够为职业准入设定客观条件。这种限制方法是最极端的、不符合基本权利精神的,要这样来限制自由,必须充分证明其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为了防御对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构成的、可以证明的或者极有可能的危险,才可以采取这种措施。[11]学习权是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而且根据我国《宪法》第42条、第46条的规定,学习权还兼具劳动权的性质⑥。因此,笔者认为,“三阶层理论”可以适用于公民学习权利限制的问题。从学习自由的角度,纵然一个具有博士学位的公民“回炉”到本科学习他所认为需要的知识,亦无不可;但正因为学习权兼具劳动权性质,使得教育过程具有某种不可逆性。这种不可逆性,使得教育行政规划在招生、就业等问题上对公民(学生)设定的一些条件成为限制权利的客观条件。例如,2013年北京市人保局制定“关于非京生源进京就业落户时年龄限制”的政策⑦,年龄这一客观因素成为限制在北京就业的条件,对于当时已正在接受本科或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而言,不可期待改变自身年龄或缩短学习年限以满足这一政策要求。又如,目前一些高校招聘教师,要求应聘的博士毕业生接受本科、硕士教育时所在的学校必须是“211工程“”985工程”高校。对于应聘者而言,完成本科、硕士学习已是既成事实,在其本科、硕士受教育期间并不能预期该政策的制订,亦不可期待应聘者为符合招聘要求而重新去考取“211工程”“985工程”高校的本科生、硕士生资格(即使有人真那么做,亦不符合招聘单位的意图)。何况在实质上,是否“211工程”“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并不能反映一个公民的基础素质高低、基本能力强弱。因此,当认定教育行政规划所设定的这些限制是客观条件时,就有必要探讨该规划是指导性的还是具有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划允许个案上的例外,侵益性并不强烈;而拘束性规划则具有较强侵益性。根据法治国原则,拘束性规划应接受法律的控制,接受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考量。

(二)教育行政规划应尤其注重信赖利益保护现代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体,而学校是一种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制度,通过该制度承认公民“经由学校学习所具有之基本能力,以建立国民能力认证的制度”。[10]224学校教育的系统性具体表现为学籍管理和学习年限等制度,学生虽然在理论上根据学习自由的内涵而具有申请转学、转专业、跳级等自由,但实际上难以实现。因此,教育这种系统性、长期性,决定了如果教育行政规划作出后会对特定范围的学生产生不利影响,哪怕从规划公布到执行规划的行政行为具有数月甚至一两年时间,学生也难以根据新制定或变更的规划来调整自己的受教育行为。这就要求对教育行政规划予以规制的机构,在审查时应结合具体个案分析,学生对教育行政规划制定或变更前的法规范、政策、决定的信赖,是否不得已仍维持在其入学的时间点。若是,该教育行政规划应受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约束,新制定或变更的教育行政规划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新入学的学生,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对原有学生擅自变更原来的法规范、政策、决定。在一般行政法原则中,基于公共利益而撤销、变更原授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而在教育行政法领域,由于前述的教育过程不可逆,行政机关优先的救济措施不应当是金钱补偿,而应当是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制定过渡条款,或采取合理补救措施。[10]81

(三)教育行政规划应适应不同教育阶段的不同特点从教育学来看,不同教育阶段,例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等,教育目标和方法因阶段而异。教育公平的内涵亦因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政府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⑧。在该阶段,教育公平更倾向于实质平等,而“合理差别”的内涵受到严格限制。在高中教育阶段,教育公平的内涵有所差别,不应理解为政府同样具有“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义务⑨。鉴于高中和大学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目前在我国的相对稀缺性,高中及以上受教育权的实现,须通过学生竞争获得。亦即,高中阶段从入学到毕业的教育过程,以竞争性为原则,教育公平体现在竞争性考试的公平。这种竞争公平,要求贯彻“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考试评价和录取结果衡量所考虑的因素,应当主要是竞争本身的因素,即反映学生学习实力和学习素养的因素。[10]101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和考试制度的改革,笔者并非认为“竞争本身的因素”应当等同于单一的升学考试成绩,它可以包括教育部在相关文件⑩中指出的综合评价的各种因素。但即使是综合评价,类似于因身份而加分、以行政政策配置招生名额等因素,仍不能认为是竞争本身的因素。非竞争因素即使具有存在的余地,也不能过度影响了竞争本身的因素的决定作用。本文开头讨论的教育部门的“统配”政策,是通过行政手段改变历史上业已形成的区域间教育不公平现象,在目的上固然具有符合教育公平的正当性,但在手段中是否过度考虑了考试之外的非竞争因素,从而过度扭曲了竞争,以致违反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是值得斟酌的。

二、对教育行政规划作出规制的途径选择

鉴于教育行政规划具有上述特点,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而且须探求一种符合其特点的规制途径,从而为权利受侵害的公民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手段。对于一般行政规划的规制途径,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及德国、日本等学者已多有探讨,主要有事前的行政程序控制和事后的行政诉讼救济。不少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行政规划都仅仅具有指导性、抽象性而不具有处分性,那么,对于具有处分性的行政规划,可不待执行该规划的行政行为作出,其权利受该规划影响的相对人即可寻求司法救济。学者们以至法官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这种情况下行政规划的可诉性。有的学者着眼于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和行政效益性来探讨行政规划的可诉性。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法学界原则上否认行政规划具有可诉性,但日本有的学者曾经提出,“在怀疑具体的建设计划有违法时,也应该允许提讼,以谋求阶段性疑问的解除,以便继续实施计划”;[12]572有的学者也认为,“将计划本身作为诉讼的对象,更有利于有关计划争议尽早地、并且从根本上解决”。[13]在此基础上,日本学者开始以是否具有处分性,将行政规划区分为拘束性规划与非拘束性规划,不能一律否定行政规划的可诉性。[8]76-78在我国亦有学者对此观点进一步阐发,认为拘束性规划(强制性规划)的可诉性在于影响和限制权利的效果发生之必然性、争议提前化解的必要性和公民权利保障的及时性。[6,14]

而有的学者着眼于确定行政规划程序中裁决行为所具有的处分性来探讨行政规划的可诉性,从而以裁决行为作为认定行政规划是行政行为的时间点。这种理论最早来自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受其影响,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专章规定“行政计划”,其中规定了行政计划的确定裁决輯訛輥。在解释该规定时,台湾学者认为,确定计划之裁决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机关就具体的行政计划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设定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形成效力和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恣意中止、废弃或变更该行政计划为内容的担保效力;不服确定行政计划裁决的,可以提起撤销诉讼。[9]450-454[15]在我国大陆地区,亦有学者认为值得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采纳该观点。[5,16-17]上述两种思路,论证了至少某些行政规划具有可诉性,异曲同工。例如,类似于本文导言中所举的事例,如果按照传统的思路,否认市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招生规划具有可诉性,只能等待各高中录取结果公布或送达后,不服招生录取这一行政行为的内容才能提讼,这种传统思路将无法解决救济时间的紧迫、涉及大量第三人、被侵害权利和利益难以回复等问题。而市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招生规划对应考学生规定了报名条件、考试时间和科目、志愿填报要求和程序,对高中规定了招生录取标准和程序,尤其是规定了每所高中对“统招生”和“统配生”的录取比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考试主管单位和各高中只能按照上述方案审查考生的条件和成绩是否符合规定中的各要件,几乎不具有裁量权,最终决定权实际掌握在市教育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市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招生规划对学生权利的影响是直接的,笔者以为该行政规划是拘束性规划,具有处分性。这种具有处分性的教育行政规划,如果其政策因素过分扭曲了竞争,导致在考试中获得较好成绩的学生却无法取得在较好高中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学生的受教育平等权[18]可能被法院认为受到了侵害,而且这种权利侵害是教育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的行为所导致的。对此,从诉讼要件的角度分析(尤其是中止诉讼的要件[8]186[9]621),在行政诉讼法的学理上,市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招生规划可以通过诉讼予以规制,为学生权利的救济提供良好途径。尽管如此,行政规划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综合性、预测性、政策性,行政机关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具有广泛的裁量空间。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裁量合理性问题,因此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其对规划内容的审查强度注定了十分有限。“要想事前用法律条文对规划内容加以实体法上的制约,也只不过是提示抽象的方向性或判断要素等,对行政提示裁量准则而已,所以,对规划制定权加以实体法的制约有一定的限度”。[12]564因此,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与其依靠事后的法律救济,不如将重点转移到事前的程序控制,尤其是行政规划草案在其形成过程中的程序法控制,这已得到不少学者认可。[19-20]而且,若根据上述“以确定裁决行为来认定行政规划具有处分性”的观点,法定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亦是司法审查的必要前提。可见,对一般行政规划,程序性控制是重点;能否予以诉讼审查,要看其是否具有处分性;要被受理的时机还要视其成熟性而定。[21-23]关于拘束性的教育行政规划的可诉性问题,将另文详细探讨。下文重点讨论教育行政规划的程序性控制的路径选择。

三、教育行政规划的程序性控制

(一)立法现状关于制定行政规划应遵循的程序,我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立法予以规定,仅在少数省市制定的地方性立法中有相关的制度设计。例如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定程序,包括政府首长提出、承担单位调研、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举行听证会、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首长作出决定、公布决策结果、督促检查、定期评估等程序輰輥訛,其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輱訛輥。《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除了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类似规定外,还在“第四章特别行政程序”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规划輲訛輥的制定程序,包括拟定规划草案、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公告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召开听证会、咨询听取专家的意见、审议通过和公布等輳輥訛。关于教育行政规划,现行法规范侧重于概括性规定各行政机关、学校所具有的制定综合性规划(计划)或专项规划的职权,例如,《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高等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第41条规定高校校长的职权包括“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等。而对于教育行政规划的制定程序和监督制度,仅有5处零散规定,例如《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有权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等有关学术事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7条规定高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15条规定学校在“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第17条规定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应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7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重大教育行政规划的制定职权和程序的法律保留经上述梳理可见,现行法规范对教育行政规划制定程序所作出的规制,仅限于学校规划层面尤其是高校层面,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划行为几乎未受到任何法规范的明确规制,教育行政机关事实上具有过于广泛的裁量权。广泛的裁量性固然是行政规划的基本特征,但考虑到各种规划具有的不同规模、不同具体化程度和有无拘束性,对于那些重大的教育行政规划,笔者认为,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这些规划的制定职权和程序应当具有法律依据。理由有两点:其一在于法治行政原理,影响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具有法律依据。行政规划中具有限制权利效果的拘束性规划,其相对人得以特定,其产生侵益效果具有必然性,只是迟早的问题,因此这类规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应由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下位法规定。[8]77其二在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尽管我国《立法法》目前尚未将限制受教育权的措施或教育制度作为法律保留的对象,但正如前述,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教育行政规划通常给公民权利设置了客观条件,且教育行政规划应尤其注重信赖利益保护,因此,在有的国家(地区),对重要的教育事务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亦有立法范例輴訛輥。当然,教育领域中,学校内部具有“部分社会”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亦是一种特别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具有教育自輵訛輥。教育事务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只有重要事项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例如那些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本质的实现、由法律法规授权学校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国家考试招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毕业生分配等行为),应当由法律保留。[24]同理,关于这些重大事项的教育行政规划(例如本文开头讨论的中考统配政策,涉及国家考试招生,即是重大教育行政规划)若具有拘束性,其制定程序当然应适用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或由专门的教育行政法律规定其程序。

(三)重大教育行政规划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和专家论证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规划已不完全是计划经济时代中单一体现政府意志的“命令-服从”模式的计划,现代行政规划“自身的属性是多元的,既具有专门性、技术性等科学性特征,又具有参与性、宣示性等政治性特征”。[7]行政规划的科学性特征要求专家论证机制的支撑,其政治性特征则要求相关公众参与的机制的支撑,在公众的广泛参与中作出利益的协商、衡量和调整。前文已论证了重大教育行政规划的制定应经过法律规定或授权规定的正式行政程序,而在学理上,“听证为行政程序中居于关键性之部分,与诉讼程序之言词辩论相当”,[25]因此,重大教育行政规划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作出规定輶訛輥,笔者以为可以作为判断哪些教育行政规划应经过听证程序的参照。具体到个案分析当中,在高中以上教育阶段的招生行为,如前述,以竞争性为原则,学生通过竞争获取受教育机会,既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又可能出现公众内部对方案的重大分歧(例如“兰州市统配政策”报道中优质初中高分落榜学生与薄弱初中的统配生的利益冲突),听证程序已显得十分重要。从规划的具体化程度而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中考统配的政策还具有一定抽象性,而《兰州招生方案》已经是一个实施性规划,对各初中、高中的工作和考生的报考应考事宜直接作出安排,听证程序更应必不可少。事后争议很大的“统配招生60%的比例”问题,就应该在方案草拟之时通过公告、举行听证来确定。此外,鉴于教育事业本身具有专业性,专家论证和此前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评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高中以上教育阶段的招生中,为兼顾城乡间、地区间、民族间以至学校间教育公平的名额分配制度应保持怎样的比例,才不会扭曲竞争?在学生考试之外的学习能力评价(例如自主招生考试和考试加分项目)中,哪些因素可能构成不当联结?这些判断的作出恐怕需要数据的支撑和教育学已有研究成果的支撑。

(四)家长参与制度有待完善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学生通常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听证程序中须通过监护人(家长)其行为。家长通过怎样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参与到哪些事项的教育事务中,如何保障家长权的行使,笔者进一步考察了我国关于家长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关于家长参与的法规范,在法律位阶,仅见于《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而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的立法,亦仅有如下三处。《教育督导条例》第19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小学管理规程》第58条规定:“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可见,关于家长参与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只有简单、零星的规定,对于家长参与的权利内容、家长参与的组织形式、参与的程序、家长参与权未被尊重时应如何救济与追究法律责任等,现行立法仍缺乏系统的法规范制度。家长参与的相关立法完善,也是教育行政规划得以实现程序性控制的重要前提之一。结论2015年兰州中考“统配”政策的纠纷,是一个教育公平问题,问题的焦点是“统配”招生比例是否显然不合理、以致违反比例原则,而这个比例的确定是否经过了信息公开、听证、专家论证、事后评估等正当程序。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作为重要责任,把促进全省教育跨越式发展作为当务之急。以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为统领,坚持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在更高起点上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走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之路;坚持改革创新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立足基本省情,着眼未来发展,对全省“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全面安排,制定体现时展要求、符合青海省情、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水平、高质量规划,不断推动全省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研究制定“十二五”教育规划,是指导未来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最根本的是要回答和解决一系列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教育重大关键问题。各地区要从战略全局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制定规划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巩固发展基础教育、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推进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育事业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突出教育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集中研究确定青海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战略思路、政策举措以及制度保障等,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实现新的突破。在规划编制的理念上,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跨越式发展;在规划编制的内容上,要增强针对性,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在规划编制的程序上,要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从实际出发,科学务实地编制规划。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建工作小组,组成咨询专家队伍,统筹谋划本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民族振兴的高度、从促进青海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理清发展思路,坚持改革创新。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研究提出促进教育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性重要指标和有约束性、能检查和可评估的指标;研究提出破解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和保障措施,提高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三)明确规划期限

全省教育规划期为五年,展望到2020年。各州(地、市)编制的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教育实际,紧紧围绕学校布局调整、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教育质量等重点工作,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教育规划。省教育厅各职能处室要站在全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拓宽视野,深入调查研究,按照职能分工,对重点工作尽可能的进行定性或量化,分年度设定具体指标,同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工作时限,为编制教育总体规划提供基础材料。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单位要将教育发展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依据今后5—10年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人口出生和流动情况,科学规划,优化结构,合理布点,切实提高办学效益,坚决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使教育规划与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相结合,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幼儿教育相结合,与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要更新规划编制理念,加强战略思维,尊重客观规律,找准人民群众在教育方面最关心的问题,找准规划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前瞻性,真正做到“高、新、深、实”。高就是要高屋建瓴,着眼全局;新就是要锐意创新,鼓舞人心;深就是要深谋远虑,体现战略思维;实就是要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

(五)确保规划质量。要努力制定符合青海省情、体现时展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水平教育规划。符合青海省情,就是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这个最大的实际;体现时展要求,就要准确判断世界和全国教育发展新趋势,应对人才竞争新挑战;让人民群众满意,就要体现以人为本,始终坚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研究制定规划,必须切合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全面分析世情、国情、省情、教情的发展变化,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教育改革发展阶段新特征,大力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建立有关部门通气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努力在千头万绪中理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最佳途径,寻求教育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各地、各单位要立足实际,在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各方面,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需求,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反映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趋势的指导方针。制定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现代化水平的基本目标和总体思路,研究制定城乡、区域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以及主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明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思路

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和学校布局要综

合考虑当地人口变化、学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新格局以及能源基地建设、“三江源”生态移民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部署,做到同步规划并适度超前。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要分别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条件保障等做出专题性规划。分析各级各类教育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优化教育结构、比例和地区布局。研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促进规范民办教育和发展远程教育、继续教育的工作思路、重点项目及重大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村牧区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农村牧区学校的办学标准、校舍标准、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促进农牧区教育健康发展。(三)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的政策措施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是教育工作永恒的主题。各地、各单位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始终,努力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着力培养青少年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针对素质教育面临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制定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把依靠教育家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关键措施。要着眼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认真分析和研究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四)确定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领域

各地、各单位要以改革为动力,促进制度创新,研究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等总体思路和重大措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学校办学自,形成各级各类学校富有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办学体制和机制。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研究全面提高教育开放水平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措施。

(五)完善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研究提出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公民等各方面对发展教育事业承担的责任;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制定推进教育公平的目标和实现措施;研究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强化依法治教的重大措施;研究加大政府财政教育投入,不断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重,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吸纳社会资金办学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规划体系

全省教育规划实行三级两类规划体系,其中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州(地、市)级规划、县(市、区、行委)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分别由省、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编制。各地专项规划是否单独编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由基础教育处负责;

2、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由职业教育处负责;

3、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由高等教育处负责;

4、民族教育发展规划由民族教育处负责;

5、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由体卫艺处负责;

6、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发展规划由师范处负责;

7、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校长队伍建设教育发展规划由人事处负责;

8、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9、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10、教育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由厅办公室负责;

11、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发展规划由财务处负责;

12、高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由思政处负责。

13、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由电化教育馆负责;

14、各高校制定本校发展规划(由高教处协调督办)。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已成立由厅长王予波为组长、有关副厅长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教育“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

(二)组成咨询专家队伍。由省教育厅聘请省内若干名教育领域专家组成咨询专家队伍,并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全省教育规划中参谋、咨询的积极作用。

(三)组建工作小组。根

据研究制定规划的需要,抽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得力人员,组成若干课题小组,具体开展方案制定和规划调研及文本起草工作。六、进度安排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和规划编制程序,我省“十二五”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12月前)。主要任务是:组建组织机构,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为基本思路形成阶段(20__年1月—3月)。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阶段性任务,理清发展思路,提出发展主题、主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初步筛选重大项目,完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报本级政府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和衔接。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4篇

关键词:教育规划纲要;行政行为;政策;效力

中图分类号:G64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3-0015-06

2010年以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依靠宣传动员和行政责任分解等传统手段落实规划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仅仅依靠行政推动和领导重视,无法使各级政府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行为获得稳定性,对未来教育改革产生持久的影响。为此,需要对如何将规划目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体系,如何将贯彻落实行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研究。以《教育规划纲要》为对象,运用行政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分析探讨“教育规划纲要”的政策属性和效力,为以上研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教育规划纲要”的形态与功能分析

政府的教育规划在国家教育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制定主体和审批程序不同,教育规划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每五年的“国家教育事业规划”是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教育部主持制定;国家不定期地对教育进行战略性、全局性部署规划。如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等,通常由国务院主持制定,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共同。“教育规划纲要”是教育规划的一种特殊形式,既有政府教育规划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纲领性文件的特殊性。研究“教育规划纲要”的政策属性首先需要分析其作为政府行政规划的本体形态,以及作为方针类教育政策的特殊表现。

1.“教育规划纲要”属于一类特殊的行政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

教育规划是政府制订的各类规划体系的一种特定类型,在行政职责体系中属于行政规划范畴。行政规划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规划是政府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具体行为。尽管与城乡规划、区域规划等的效力有差异,但是其作为行政规划的属性仍得到了多数学者认可。需要说明的是,“教育规划纲要”由党中央、国务院共同,并不能改变其行政规划的本质属性,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党在制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通过指导和审议使“教育规划纲要”体现执政党的意志。教育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常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进行总体部署,“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将国家关于教育领域发展总体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和系统呈现。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界定教育领域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提供了依据。《若干意见》根据调整对象和功能将行政规划分为“三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其中,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教育规划纲要”呈现了国家对未来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题、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是今后一段时期教育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在政府行政规划体系中,与《国家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均属于部级专项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定位为确立“教育规划纲要”编制理念,建立与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实现各级各类规划的协同实施提供了依据。

2.“教育规划纲要”是一种教育治理工具,是特定时期内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和战略管理的总体依据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各级政府拟定的适用于引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时间延续性和空间限定性的战略指导性计划,本质上是对未来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的谋划、部署和展望。政府制定教育规划是教育行政管理的初始环节,对制定公共教育资源分配规则、满足公共教育需求有重要影响。随着公共治理结构的形成,今天的政府教育规划已发展进化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治理工具,在调节政府、教育机构和社会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是政府实施中长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它可以综合协调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实现调控目标。

从普遍性看,“教育规划纲要”具有行政规划的一般功能,如整合、引导和约束、评价等功能。比如,行政规划的整合功能体现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规划行为而形成一个包括目标、方法、程序、规则、预算等在内的完整方案,避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以及各项公共政策之间出现不协调。“教育规划纲要”作为政府教育治理工具的首要功能便是整合功能,整合功能也是“教育规划纲要”区别于国家其他类型教育规划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各职能部门职责的统筹规划和整体设计。“教育规划纲要”也对其评价功能运用进行了设计,将规划确定的项目、任务和指标作为评价、检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效果的重要标准,如在“实施”部分对规划纲要的任务分工、配套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特殊性分析,教育事业的特殊属性对于政府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职能边界有相应制约,要求政府更多使用适合教育事业的调控方式。首先,由于教育涉及的各类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建立,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中减少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强制性、指令性、微观管理等手段的运用,充分发挥非强制性、调控、宏观指导等手段的作用。其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在规划实施中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改革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学校改革试点的示范作用,以及坚持循序渐进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

3.“教育规划纲要”属于特殊领域部级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需要运用专业技术与方法

行政规划编制遵循着特定的原则,《若干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评估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若干意见》对编制部级专项规划的领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提出“部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教育位列其中。教育是以培养人为主要功能的活动,具有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性。这一特殊性对教育规划编制、审批、组织实施、评估检查的技术、手段运用,机制建立与调适提出了特殊要求。首先,编制、论证需要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予以保障。编制过程中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直接参与,需要采用调查、论证等规范的方法,编制完成后需要由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教育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的参与主体构成、编制方法体现了专业人员充分参与的特点。其次,对规划实施的检查评估需要利用专业人员力量,运用专业的方法。规划实施效果的考察不能限于行政检查,而要在信息收集、效果判断方面采用科学的方法。在依据规划纲要设立的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的检查评估上,充分发挥了“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这一专业人员组成的咨询组织的作用。

二、“教育规划纲要”的政策属性与效力

“教育规划纲要”具有的效力与政府制定规划行为的属性密切相关,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制定规划纲要在法律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政府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行为具有的效力进行探讨。

1.“教育规划纲要”属于方针类教育政策,对教育政策体系形成具有战略指导价值

探讨制定“教育规划纲要”行为的性质是确定规划纲要实施主体责任与权利的基础。行政法学针对“行政规划”(此时作动词用)的法律性质已有深入研究,较多学者采纳了复合分析的思路,即先依据是否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将行政规划区分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又以是否需要经过民意代表机关批准,将行政法律行为进一步划分为具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形式的行政行为和一般意义的行政行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具有法律、地方性法规形式的行政行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负责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政府编制的规划具有仅次于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第二准则的功能。也有学者认为,规划纲要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会规范表现形式,将它作为单纯的政策规范性文件,或者单纯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对“教育规划纲要”的政策属性和效力进行分析时需要面对的难题。

依据上述标准。“教育规划纲要”未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而是先后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党的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因此制定“教育规划纲要”属于“一般意义的行政行为”。原因在于:一方面,尽管其制定机关国务院享有行政立法权,但由于未达到构成立法的基本条件,因此制定“教育规划纲要”并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是否经过审批等条件差异,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属性也有一定差异。基于以上原因,“教育规划纲要”本质上仍属于教育政策,是对教育领域资源配置、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工具。但是它与一般意义的教育政策是有区别的,如有学者认为,《教育规划纲要》是教育政策方针的一个宏观文件,属于层次最高的一类教育政策。

作为方针性教育政策的“教育规划纲要”具有自身特性:首先,“教育规划纲要”是教育领域最高层级的宏观管理工具,对于制定下位的教育政策具有战略指导作用。“教育规划纲要”主要是提供宏观层次的战略性、指导性目标与方向,表现在:从调整目标看,规划纲要具有战略性、宏观性、纲领性等特点,是对特定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总体部署:调整对象方面,通常不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涵盖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时效方面往往设定了特定期限,不同于法规具有长期稳定性。“教育规划纲要”在教育政策体系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它的功能和实现条件:功能定位上,为教育宏观管理明确了基本方向、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教育管理的依据;从实现条件看,需要与行政、法律、经济等其他手段的相互作用来实现预期目标,脱离了与其他手段的相互作用,元法有效地实现教育宏观调控目标。其次,“教育规划纲要”文本承载的并非可以直接执行的政策,需要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政策和项目才能实施。对于部分尚未明确政策工具和使用方式的改革要求,还需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由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应建立在正确认识基础上,需要避免那种认为“教育规划纲要”都是需要遵照执行的机械认识。再次,与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教育规划纲要”为教育改革实践活动提供了必要空间,从而避免了单纯“执行”对于教育事业运行规律的伤害。基于不同于法律法规的这种特殊属性,“教育规划纲要”为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改革探索提供了空间。

2.“教育规划纲要”对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不同于法律本身具有的效力

行政法学关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法律义务所特有的国家强制性,多属于一种倡导或指引。进一步分析指出,“违反计划规定的义务可能导致道义责任或者政治责任,但绝不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强制性行政规划,对政府具有强制约束力。本文认为。“教育规划纲要”本身并不具有类似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力,但是政府为贯彻落实规划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首先,规划本身不具备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作为教育政策的“教育规划纲要”与教育法律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工具,其指导思想和职能是一致的,但它们的规范构造、调整对象、作用时限存在明显差异。影响到效力的差异。以规范构造为例,一般法律的规范构造采用的是“要件一效果”程式,目的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而规划规范构造是“目的一手段”模式,并不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而是绘就未来的目标蓝图。政府组织制定“教育规划纲要”的行为不同于狭义的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立法,因此与法律对权利义务关系模式的影响不同,它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进一步讲,它所依靠的是纪律制裁而不是法律制裁,“这种强制力和约束力是基于党纪和政府的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对违反政策者只能批评教育或以党纪政纪处分。”当然,“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教育政策在符合特定条件前提下,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实现教育政策法律化,或通过特定的审查程序实现教育政策合法化。其次,政府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约束力。根据相关研究,“教育规划纲要”属于针对不特定相对人,并且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强制性行政规划。政府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强制约束力表现在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产生权利或义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且,从构造上“教育规划纲要”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必备条件,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3.“教育规划纲要”制定中形成的“权力集中效果”,为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创设了空间

“权力集中效果”是行政规划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功能,这在设有行政规划法规的国家是得到充分认可的。我国尽管没有相应法规保障这种效果,但是无论规划制定的程序还是相关机构的认识都具备形成这种效果的条件。“权力集中效果”表现为“在规划实施中本需要经由其他有关机关批准的措施因经过规划确定裁决而不再需要有关机关的批准,从而产生了权力向规划拟定机关集中的效果”。行政规划批准确定过程中的“权力集中效果”为行政主体避免部门分割对规划实施的不利影响提供了理论依据。运用“权力集中效果”可以降低规划拟定机关分别去获取有关机关批准的成本,从而提高规划实施效率和效益。目前,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对立项、起草、衔接、论证等环节提出的要求,便是对规划制定“权力集中效果”的保障。“教育规划纲要”由国务院组织制定既提高了规划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为新形势下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提供了广阔空间,这两个方面的作用都与“权力集中效果”有较大相关性。“教育规划纲要”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和审批。对集中省级政府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权力提供了依据。纲要以后,国家建立的由20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教育改革的领导体制,是“教育规划纲要”制定的“权力集中效果”的具体适用。

对“权力集中效果”的利用将会对教育综合改革的推进产生以下效果:首先,便于进行跨部门的改革方案设计,落实各级政府对职责范围内的教育事业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对于需要各部门协作完成的项目可由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减少改革项目设计中部门壁垒、降低不同部门在某一改革项目中的重复投入。其次,建立政府的咨询机构或特别授权组织参与决策,可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合理使用形成必要制约。经过这种决策程序的改革方案,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具有合法的约束力。再次,为以政府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合法性。如“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必然要求以更加富有活力、更加开放的制度供给保障。制度供给中如何增强制度内容和供给方式的协调性是教育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运用规划纲要的“权力集中效果”实现制度供给的统筹设计与运作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如依据“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学前教育投入的目标制定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就是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程序,对财政、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具有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运用“权力集中效果”方面,中央政府又将组织协调“教育规划纲要”实施的权力授予了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规划纲要》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并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抓好贯彻落实。依据这种授权,教育部在组织协调教育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已有所拓展,可以就综合性重大问题与其他部委协同落实解决,其他部委也因“规划纲要”的这种特别授权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促进“教育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主要建议

“教育规划纲要”制定完成后,如何将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责体系,将各级政府贯彻落实规划的行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还需要一定的机制和措施予以保证。依据上述关于政策属性和效力的分析,提出以下促进规划纲要有效实施的若干建议。

1.注重完善“教育规划纲要”与教育系统内部、外部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政府制定的教育规划包含了多个层级和多种类型,建立规划编制的衔接、协调机制有利于规划纲要目标的落实。《若干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的分级分类,其目的就是促进规划编制的衔接、协调机制建立,将有助于“整合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规划活动,使各级各类规划呈现出系统特征并形成合力”。围绕“教育规划纲要”进行规划衔接与协调的主要任务包括:首先,要实现与教育外部、内部各类规划的衔接。教育系统外部要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内部要实现中长期教育规划与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特别是省级政府这一“承上启下”的层级要通过下位规划、计划目标、任务与“教育规划纲要”的衔接与逐级分解,使规划纲要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得到落实,也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其次,建立完善规划或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机制。与前者主要表现为规划“文本”的衔接不同。它是一种对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围绕目标是否一致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设计进行的多方协调机制。

2.充分用好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规划纲要实施的特别授权

“教育规划纲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特别授权,是保障规划任务落实重要的组织领导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种授权转化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保障规划目标的落实。首先,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实施组织协调中的全局意识,立足于政府层面对教育改革任务进行总体设计和部署。进入攻坚阶段,教育改革面临的矛盾具有跨部门、涉及制度创新等新特点。仅仅依靠教育部门是无法有效推进的。为此需要加大综合改革方法的运用,注重跨部门整体推进协同推进改革,要求改革的决策和实施者具有协调不同部门、各方面利益的行政权力。其次,在推进中要敢于、善于利用这种特别授权,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规划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利用对某些全局性政策设计提出动议的权利,其中可就其他职能部门在改革中应承担的职责向政府提出方案或建议。

3.推进“教育规划纲要”的法律化和法制化

从理想状态讲,“教育规划纲要”的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监督检查等环节均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在我国尚未就行政规划进行立法以及教育领域规划无专门法律法规可以参照的条件下,短期内还无法达到依法实施规划纲要的理想状态。“教育规划纲要”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政策,但是距离规划实施法制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规划纲要实施法治化的根本作用在于,形成以职责为基础、以协调各方关系为基本功能的实施规划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实施行为形成持续稳定的约束力。从长远看,规划纲要实施法治化还可以突破依靠“领导重视”推动规划纲要实施的外力推动水平,突破干部任期制对规划纲要实施的不利影响。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5篇

职业生涯规划问题对策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鼓励青年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大学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也成为一个现实难题。而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的目标是帮助学生科学地了解自我、认知职业、明确目标,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激发学习动力,提高职业素质等,在新时期日益成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现实必要性

高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增强就业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因此,高等学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生涯规划教育是学生、学校和社会的共同需要,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

1.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大学生在大学各个阶段都会面临不同的成长困惑,如一年级学生由于专业意识模糊、对专业了解甚少会出现大学学习目的性、针对性差、重社团实践活动轻专业基础学习等问题;二年级学生由于缺乏未来发展目标规划,迫切想了解今后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素质及能力的要求;三年级学生由于对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困惑,会因继续学习深造与就业的选择而困惑;四年级学生关心毕业后的发展方向,会产生择业心理恐惧,准备不足,就业期望过高等问题。高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并将职业生涯指导贯穿大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可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规划、主动选择的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职业规划意识,激励学生正确规划未来职业生涯,促进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从多方面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一是转变教育理念。高校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过程中,需要随时关注市场变化。这就要求高校把传统计划经济性质的教育向市场经济性质的教育转变,把传统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创业教育转变。二是推进教学体制改革。高校在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层次和结构变化,适时的对专业及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对课程内容进行修改更新、对教学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职业生涯教育强调社会实践的重要性、突出学生的自主性,指导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促进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既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的现实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新要求,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青年创业”,高校在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过程中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培养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将有效地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问题分析

自2008年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以来,高校纷纷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课程,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得到了迅速推广。但总体看来,我国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教育理念、方法、手段等方面明显落后,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1.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基础薄弱,尚未形成合力

从整个社会来看,有明确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群体人数少,大多数家庭教育仍然以灌输教育为主,我国职业生涯规划启蒙教育阶段的外界环境支持少。高校也同样缺乏相应的教育氛围,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单独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管理部门,专职生涯规划教师数量极少,教育职能大多安排到学工部(处)或就业办,辅导员承担着主要教育教学工作。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缺口,全体教师参与生涯规划教育的合力尚未形成。

2.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功能单一,体系不够健全

很多高校以就业指导替代了全程化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以突击式的择业技巧指导替代了职业发展教育的内容。相关指导部门的工作重心也主要集中在收集、提供就业信息,组织校园招聘会,负责毕业生派遣等相关事宜方面,而很少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理念全程、全方位引导帮助学生。目前许多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还局限于毕业生群体、教育功能仅停留在解决就业环节具体问题上,对就业以外的学业规划、创新创业意识和事业观教育等问题则缺乏指导与教育,与真正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差距甚远。

3.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专业人员缺乏,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许多高校普遍缺少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多是由学生工作部人员、就业指导中心人员或学生辅导员担任,这部分兼职教师由于缺乏系统化的专业训练,更多的是凭借工作经验来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专业化程度低、指导经验不足等薄弱的师资力量,导致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难以系统、科学、有效的开展。

4.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形式单调,缺乏社会实践支持

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中最为重要的学生对职业环境的探索,而这种探索应当建立在丰富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学生只有通过社会实践才能了解就业环境,发现自己的劣势与不足。而在目前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大多以课堂教学为主,缺乏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而且实践实习活动多停留在参观认识等较浅层面、实践质量不高。由此导致大学生缺乏对社会外部环境的了解和认识,专业学习缺乏针对性,职业观念薄弱。

5.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发现相当数量的在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薄弱,缺乏主动规划职业生涯的意识。有关调查显示,有明确职业目标的学生仅为13%,64%的大学生职业生涯概念模糊,12%的大学生没有进行职业规划。据中华英才网的跟踪调查,目前有70%以上的大学生没有接受过职业规划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大多数学生对职业规划的认识很肤浅。

三、提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实效性的对策

目前,高校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能力远远跟不上学生、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大力提升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实效性,需要将职业生涯规划理念渗透到整个社会和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去,需要学生、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1.全员树立科学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念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作为一个新鲜事物,许多人对其理念、内涵和意义的认识还存在着一定误区。做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社会、高校和学生必须全员树立科学的职业生涯理念,即职业生涯规划是强调发展、重视实践、长期坚持自我探索的过程。

其目的是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同时帮助学生明确职业发展方向,顺利择业、就业、创业,从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和个体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2.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旨在引导和帮助学生明确未来职业发展方向,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但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略显薄弱;思想政治教育旨在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且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教育体系,但其针对性、实效性一般。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融合,不仅可以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找到全新切入点,使得其真正落到实处,又可以教育和引导学生主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有效解决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就业、择业问题。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夯实基础保障

高校应大力推进职业规划教育师资队伍的层次化建设,科学构建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外请专家组成的教学教育团队。专职人员负责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的整体实施,深入研究相关理论,编写教材,培训兼职人员;兼职人员主要负责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涯指导,以及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帮助学生进行生涯规划;外请专家主要通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集中辅导。同时,加大资金、政策等支持力度和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激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课题研究,在软硬件各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4.构建全程化的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

高校必须意识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贯穿学生大学学习的始终,要根据他们各年级的不同特点和就业形势,有针对性开展规划教育活动。大学一年级,应通过专业导论课、学校历届就业宣传等,让新生了解所学专业的职业方向和职业要求等情况。大学二年级要让学生尽快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测评等了解自己、认识自己,从而确立切实可行的职业生涯目标,并有意识、有针对性的安排学习生活,主动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讲座、培训等。大学三年级要让学生尽快进入职业准备期,可通过社会实践、就业实习、主题报告会、科研项目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定向的帮助学生积累相关职业技能,锻炼自身素质,扩大知识面。大学四年级要通过就业技巧指导、择业咨询、事业观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强化学生对职业的思考,为择业就业做好最后的准备并顺利就业。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要求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EB/OL].中国在线.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探新

一、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三个认识误区

1.职业生涯规划等同于职业规划。其实不然,职业生涯规划是指规划从开始工作到退休的整个职业历程,它主要包括职业规划、自我规划、理想规划、环境规划、组织规划等,职业规划仅仅是职业生涯规划的一部分。

2.就业教育等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只在大学生四年级的时候将就业教育列为大四学习的重点内容,且认为大四的就业教育是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就业教育等同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认识上的误区必将影响毕业生和非毕业生今后的职业生涯规划。

3.职业生涯规划是个静态过程。职业生涯规划要受到规划者自身兴趣、素质和自身以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要随时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对我们的职业生涯规划做出调整。因此,职业生涯规划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个动静结合、交替的过程。

(二)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不完善

1.理念缺失。提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是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的工作内容之一。但目前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的工作大多停留在如办理就业手续、提供需求信息和政策制度指导等简单工作上,高层次、个性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则严重不足。

2.机构缺失。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是实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主要载体。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成立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构对大学生实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仍旧靠就业指导中心几堂课、几场招聘会完成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3.专业教师匮乏。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最终要靠职业生涯规划教师来完成,而目前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少数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教师大多来源于学校党务、政务部门,他们对学生就业和就业管理工作的要点掌握得比较好,但要他们运用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理论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对于“半路出家”的他们来说还比较困难。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专业人员的严重匮乏和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缺乏系统体系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活动应该贯穿于个人发展的一生。在西方职业生涯规划理念高度发达的国家,很多人从小学时代就开始了职业角度的自我探索,这种从小学到大学的长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使得他们的职业选择是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及社会需求做出正确的选择。而在我国,学生只有在大四就业时,学校把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服务同时开展,大学生接受到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十分有限。据新浪网教育频道推出的一项关于“你什么时候接受过系统地职业生涯规划服务”的调查显示:“从来没有过的”占80.98%, “大学期间”占15.9%, “高中期间”占3.12%。这就表明我国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没有形成系统,在小学和和初中阶段目前还是空白。

(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环境缺失

首先,职业生涯规划服务购买率低。据调查,社会上86%的人对职业规划有过了解,但仅有8%的人接受过职业规划服务,购买率仅为9.79%。其次,高校缺乏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氛围。在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背景下,高校关注更多的是“进口”和办学质量,对“出口”的关注却并不够,投入得也少,领导的不重视,影响了职业生涯规划机构及其工作开展的环境。最后表现在家庭教育上。在我国,家庭教育以灌输为主,以“严”著称。孩子从小就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所有的兴趣和价值观都是父母和社会强加的,在孩子最初成长的家庭环境里缺乏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启蒙环境。

二、完善我国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思考

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个体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笔者以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高度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加强舆论宣传

在我国现有的文化背景和氛围下,要顺利地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政府和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加强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舆论宣传。政府的首要工作是要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及其工作的开展用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于政策或法规,使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法可依;其次是鼓励民间机构创办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弥补目前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构的不足;第三是利用官方媒体加大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宣传力度。而各高校要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好职业生涯机构的完善、课程的开设和咨询等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的工作;通过校园网、校报、广播站、举办职业生涯规划讲座、职业生涯规划知识竞赛等方式或活动宣传职业规划的内涵、意义和作用,借助“第二课堂”,利用寒暑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实践,丰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经历。

(二)树立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正确理解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个新事物,人们对其理念、内涵和外延并不理解,以致于人们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要正确理解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就必须树立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笔者认为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第一,职业生涯规划是建立在正确认识主客观基础之上的一个长期坚持的自我探索过程。第二,职业生涯规划重在实践。职业生涯规划实践就是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目标落实为实际行动,不断接受社会、企业组织和他人反馈的信息,对自身的职业体力倾向、职业能力倾向和职业个性倾向予以全面科学的衡量与评价,实现择业观从“我能干什么”的理想型向“我会干什么”“或我适合干什么”的现实型转变。最后,职业生涯规划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体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职业生涯规划是要帮助个人正确认识自己,充分了解了内外环境有利和不利因素情况下,设计出合理且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使自己的规划符合自己的兴趣,符合社会的需要。

(三)构建系统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提高职业生涯规划工作的效率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作为一种系统、有计划的教育活动,不是就业教育内容的简单拼凑,它应该有自己的体系。大学阶段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主要是教会大学如何进行学业规划、如何开展自我评估、生涯机会评估、职业生涯路线和目标设计、制定行动计划与措施等内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高级形式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但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离不开小学和中学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铺垫,这就是说要成功地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首先应在中小学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启蒙教育。笔者以为小学阶段职业生涯规划启蒙教育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教育活动来培养儿童的职业意识和正确的职业理念,让他们对不同的职业有初步的了解,形成初步的职业理想。中学阶段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帮助学生进行正确的自我认识、形成职业理想、制定实现职业理想的途径和方法。 转贴于

(四)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和课程建设。

1.建立和逐步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

要指导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首先是成立一批“第三者”非赢利性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我们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建立一批“第三者”非赢利性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以满足目前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需要。这些第三者非赢利性职业生涯规划服务机构的存在:第一,可以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师培训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第二,通过政府的资助开发职业生涯规划系统测评工具;第三,可以通过提供职业信息服务、开展职业咨询服务、进行就业市场指导等活动,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提供指导。其次是要完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内部职能机构。

2.培养一批专业、高素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师

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教师培养非常关键。一个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教师接受培训后,笔者认为应该具备以下专业素质:(1)在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方面具有较广博的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较开阔的视野以及一定的实战经验。(2)具有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主要表现在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两方面。学习能力体现在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总结的能力。工作能力主要是体现在能够创新,能够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的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理论,提出新的可行性的规划方案。(3)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表现在具有充分的自信心、控制情绪的管理技巧、人际交往中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对压力的能力。

3.加快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建设

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建设是核心。根据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目标和内容设置课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体系至关重要。首先,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课程设置要体现前瞻性、确定性、开放性、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性的特点,高校可以依托自身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设置包括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大学科课程、实践活动课程、模拟实战课程、文化素质课程等教育课程,其次,高校和企业联合开发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更新创业教育的内容。一个企业和企业职员的生涯规划经历、过程、经验和教训是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最好的内容。高校和企业联合开发课程,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最新的生涯规划成果、经验教训、管理理念进入教科书,使学生获得最前沿、最实用的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另一方面,通过与创业开发课程,高校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教师也得到了训练,有利于教师的成长。最后,对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课程教学要改革传统的教师在讲台上讲,知识在黑板上写的“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实行基础知识教学讲授法,环境意识教学调查法,模拟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实践法,比如写职业生涯规划计划书,社会实践等。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①蒋嵘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

②梁国胜、燕雁,《大学生就业遭遇职业生涯管理难题》,《中国教育报》2005年10月26日。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7篇

大学时期是大学生储备知识、 锻炼能力、 提高素质的关键时期。而在大学期间最重要的大一年级, 面向高校新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指导他们科学制定职业生涯规划, 并加以个性化、 全程化辅导, 是极为重要和极其必要的, 既有助于完善高校教育体系,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有效实现全方位育人, 有力改善就业质量, 也有利于新生更快、 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 及时摆脱盲目乐观或盲目悲观两种病态心理, 明确自身发展目标, 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实现个体全面发展。

然而, 当前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总体效果不甚理想, 这其中既有高校方面的原因, 也有学生方面的问题。因此, 切实增强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实效性, 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将对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如何进一步增强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实效性。

二、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

调查与分析

为全面了解高校新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 笔者编制了调查问卷, 并于2012年3月面向广州八所高校的2011级本科生进行随机问卷调查。本次调研涉及综合、 理工、 农林、 医药、 师范、 语言、 财经等各类高校, 共发放问卷2 000份, 回收问卷1 860份, 其中有效问卷1 790份, 有效率为96.24%, 样本分布如性别、 专业、 生源地等比较合理, 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分析:

(一)自我认知和专业认知

关于对自己的价值观、 兴趣、 能力和性格的了解, 多达64.48%的同学只是“有一些了解”, 仅有30.88%的同学表示“非常了解”, 还有同学“一点也不了解”。同样, 关于对自己的优势和劣势的了解, 多达67.20%的同学只是“有一些了解”, 仅有27.52%的同学表示“非常了解”, 还有同学“一点也不了解”。然而, 对于是否接受过职业价值观、 职业兴趣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测评, 仅有四成同学表示“接受过”, 其余同学则“从未接受”。可见, 在自我认识方面, 尽管有超过半数的同学自认为自己了解自己, 但实际上对自身缺乏科学、 系统、 全面的认知。

对于是否了解所学专业的对口职业, 仅有18.16%的同学表示“很清楚”, 近一成同学表示“一点也不知道”。而且, 只有12.32%的同学主动且深入地了解过所学专业的对口职业, 15.60%的同学则“从来没有关注过”。对于是否了解本专业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前景, 以及是否了解社会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均有超过一成的同学表示“一点也不了解”, 七成同学则表示“有一些了解”, 仅有极少数同学表示“非常了解”。关于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生活规划, 14.72%的同学表示“已经有了完整的规划”, 16.96%的同学表示“比较迷茫, 根本没想过”, 其余同学则“正在规划中”。可见, 在专业认识方面, 大部分同学对所学专业的就业状况和素质要求缺乏主动且深入的认识和了解, 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还没有明确的目标, 尚无确切的规划。

(二)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行为

关于“职业生涯规划”这个概念, 57.68%的同学表示“听说过, 并且有一些了解”, 超过两成的同学表示“听说过, 但没有去了解”, 仅有16.96%的同学“非常熟悉”, 还有极少数同学“没有听说过, 感到很陌生”。有近一成同学认为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新生“不怎么重要”或“一点都不重要”, 超过五成同学表示“比较重要”, 39.44%的同学则表示“非常重要”。关于对职业生涯规划的兴趣, 分别有23.44%和55.68%的同学表示“非常感兴趣”或“比较感兴趣”, 两成同学则表示“不怎么感兴趣”或“一点也不感兴趣”。

对于是否有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仅有13.04%的同学表示“已经有完整的规划”, 而“正在规划中”的同学多达66.88%, 另有两成同学表示“比较迷茫, 根本没想过”。关于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理论和方法, 17.76%的同学表示“一点也不了解”, 41.60%的同学表示“有一点了解”, “有比较多的了解”的同学接近三成, 而“非常熟悉”的同学仅占一成。关于是否主动向老师、 学长或专业人士请教过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近五成同学表示“从未请教过”, 44.24%的同学只是“偶尔有过几次请教”,“ 有过很多次请教”的同学不足一成。对于是否思考过自己喜欢哪些职业、 不喜欢哪些职业, 半数同学表示“正在思考中”, 39.12%的同学表示“很清楚”, 近一成同学则“还没有想过”。对于是否确定了自己毕业后将从事的职业方向, 仅两成同学表示“已经确定”, 逾七成同学表示“正在考虑, 但没有确定”, 其余同学则“还没有想过”。

可见, 尽管大部分同学具有较强烈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已经认识到了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 并对其表示出兴趣, 但很多同学却没有将这种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

(三)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满意度

关于高校是否应该针对新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教育, 近四成同学表示“非常有必要开展”, 56.40%的同学也表示“应该适当开展”。然而, 对于职业生涯规划知识的获取途径, 仅有31.66%的同学表示来自“职业生涯规划课程”, 另有29.68%的同学表示来自“职业生涯规划讲座”, 其他同学则是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此类知识; 对于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提供的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仅有10.96%的同学表示“接触很多”, 而逾五成同学表示“从未接触”。关于是否对学校开展的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感到满意, 仅有一成同学表示“非常满意”, 四成同学表示“比较满意”, 其余同学则表示“不怎么满意”或者“一点也不满意”。可见, 高校应该充分认识到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必要性, 并采取有力的针对性措施扩大教育覆盖面, 切实提高教育实效性。

三、增强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实效性的对策

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提出“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的要求, 教育部随后下发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 提倡“从2008年起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 “经过3-5年的完善后全部过渡到必修课”。本文基于全过程育人、 全员化育人、 全方位育人的基本理念, 尝试从高校视角出发来挖掘增强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实效性的对策。

(一)加强重视、 成立机构、 建设队伍、 健全机制, 确保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有效性

加强重视。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引起学校领导及老师、 学生、 家长的高度重视。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 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 切实做好大学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形成学校积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学生主动接受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家长热情参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良好局面。

成立机构。各高校要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加强领导, 成立学校、 学院两级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专门机构。在学校层面, 成立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安排全校新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从学生工作和就业指导等部门中抽调。在学院层面, 成立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小组, 负责具体落实本院新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 成员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长和党委书记、 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

建设队伍。负责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指导教师, 在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擅长的教育方式上存在差异, 则必然导致教育效果相差甚远。为此, 各高校要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 专兼结合、 高素质、 专业化、 职业化的教师队伍, 鼓励自主学习, 倡导知识共享, 加强业务培训, 增进内部交流, 重视理论研究, 打造学习型团队, 营造全员化育人良好氛围, 全力保障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健全机制。各高校要建立和健全资金保障、 教师激励、 评价反馈、 社会参与等方面的机制。要安排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专项经费, 用于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内、 外部交流, 以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教材编写和相关理论研究。要制定激励指导教师的保障制度, 对参与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老师, 除承认其工作量之外, 还应给予学校教学人员的相应待遇。要定期开展相关评比评优,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 并在职称评定、 评优晋级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要注重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开拓并维护全社会支持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 前期教育与后期教育相衔接, 增强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高效性

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完整的大学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由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两个部分共同构成, 二者功能互补、 缺一不可。

课堂教育侧重于共性教育, 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程、 专业导论课程、 职业生涯规划系列讲座等。其中, 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程主要向新生介绍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方法; 专业导论课程主要向新生介绍专业的基本知识、 历史与前沿、 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就业状况等; 职业生涯规划系列讲座主要是教授和学术带头人讲解学科特点、 专业概况及就业前景, 知名校友讲解自己的学习经历、 职业历程和工作现状, 行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经理讲解本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人才招录标准。

课外教育偏向于个性教育, 是对课堂教育的有效补充, 旨在帮助新生更好地进行自我认知和自我完善, 更好地进行专业认知和行业认知, 增强专业学习的方向性。课外教育主要包括面向新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咨询服务, 建设职业生涯规划专题网站, 组织新生参观专业实验室, 参观行业知名用人单位, 鼓励新生参加学生会、 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 参与科技、 文化、 体育、 艺术等方面的校园活动, 诸如行业调研及就业状况调研、 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和高年级学长交流会等。

前期教育与后期教育相衔接。高校的就业指导教育应遵循全过程育人的原则, 系统地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涯。

由于大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在不断提高, 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自我认知、 职业认知以及职业目标也将随之改变和调整。职业目标的动态性与发展性决定了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重在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树立, 职业生涯规划方法的掌握, 以及职业生涯规划能力的培养, 而不仅是职业生涯目标的初步设定。

作为就业指导教育中的前期教育, 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与后期教育有效衔接, 以达到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顺利成才、 走向成功的最终目的。后期教育主要是指: 在大学二、 三年级开展素质拓展教育, 以培养基本能力、 拓宽知识领域和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 并引导学生在重新认识自己、 深入认知行业的基础上适时修正职业生涯目标, 拟定新的实施计划; 在大学四年级开展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 就业程序、 就业心理、 面试方法、 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教育, 主要包括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以及开展相关的就业指导活动。

(三)注意厘清几种关系, 实现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长效性

厘清入学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关系。新生入学教育不同于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但二者的长远目标一致, 且相互补充、 相互促进。新生入学教育阶段性较强, 一般来说短则一周, 长至一月, 主要包括校史校纪教育、 校风学风教育、 校园安全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理想信念教育、 专业思想教育、 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等几个部分, 主要目的是解决大学新生在学习适应、 生活适应、 心理适应、 环境适应、 人际关系适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协助新生顺利完成角色转变和身份过渡, 尽快熟悉和适应大学校园生活。新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新生入学教育同时开始, 但延续时间较久, 一般长达一年。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融入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引导新生学会探索自我、 认知专业、 规划人生, 将有助于新生调整心态, 及早适应大学环境, 有效促进入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厘清学业生涯规划与职业生涯规划的关系。学业生涯规划是对大学四年学业的整体规划, 而职业生涯规划则是对一生职业生涯的整体规划, 二者虽有不同, 但紧密联系。 职业生涯规划是学业生涯规划的基础, 它为学业生涯规划指明了方向; 学业生涯规划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要以职业生涯规划为导向, 学业目标的完成情况将直接决定职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大学新生应该在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上, 设计自己大学四年的学业生涯规划, 将就业压力成功转化为学习动力, 实现学业与职业的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 兰亚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及其对策[J]. 中国青年研究, 2010, (9): 92-95.

[2] 楼仁功, 赵启泉. 大学生生涯规划指导的探索与实践[J]. 中国高教研究, 2002, (6): 87-88.

[3] 金国雄, 于娜娜.大学生学业规划教育与职业生涯教育模式的探索[J]. 中国高等教育,2008,(1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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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薇.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现状调研及应对策略[J]. 教师教育研究, 2009, 21(5): 35-39.

[6] 张莉萍, 陈宪庚. 对高校大学生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题研究[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30(6): 143-144.

[7] 冯萍. 论职业生涯规划应从跨入大学开始[J]. 天津工业大学学报, 2002, 21(3): 64-65.

教育规划重要性第8篇

关键词:师范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研究

中国分类号:G455

随着国家师范类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变化和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师范就业市场原有的市场定位平衡被不断打破,师范类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大,竞争不断加剧,师范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做好师范院校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使学生理性地评价自己,获得相对准确的定位,全面地发展自己,为以后的教师职业生涯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当前高等师范院校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师范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必要性

1.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这为新时期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工作提供了新的工作理念。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高校办学规模逐渐扩大,毕业生人数逐年攀升,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了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客观上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需求脱节之间的矛盾,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个不相协调的音符。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师范院校应该充分认识师范类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更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观念,变传统被动适应市场为主动开发未来市场,积极开展师范类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并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活的始终,关注他们的职业发展及职业目标的实现,满足他们的自身切身利益,这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严重影响我国教育体制的发展,片面追求知识的灌输,个性化的人格培养模式的缺失,都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大学时代是个体成长的特殊阶段,在这个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大学生最容易产生心理矛盾和心理问题。大学生沉迷于网络,荒废学业的现象时常出现,缺乏坚定的理想信念,缺乏诚信意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个重要的过渡时期,很多大学生很难长期保持积极健康的心态,充满活力地学习与生活。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能够使师范类大学生能够正确认识自我,发掘他们自身的特性和潜在优势,准确定位自己的人生价值,关注自我生命的质量与发展,更好地体现出生命的意义,最终树立起正确的人才观和职业观。因此,从大学生个体发展的层面上来看,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

3. 培养师范生教育信念的客观需要

师范类大学生当初在选择教师这份职业理想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所树立的职业理想还比较模糊,甚至是脆弱的,需要不断坚定这份信念。师范类大学生通过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对教师这份职业理想进行再次审视,对自己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找出自己的优势与不足,从而更加坚定自己的职业选择与职业理想。师范类大学生在校期间是教师职业的准备期,为未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就必须坚定自己的教育信念。教育信念蕴含有认知性信念、学习活动信念、教师角色信念等,这些是师范类大学生今后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每一位师范类大学生在接受师范教育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了解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培养自身教师职业道德意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坚定教师教育信念,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树立为教育事业奉献的职业理想。

4.加强师范院校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

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师范类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等师范院校加强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师范院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是一个教育过程,就是学校帮助师范类大学生在明确自己兴趣、爱好的前提下,在认真分析个人性格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积极开展师德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创业教育等,使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避免职业选择的单一性、盲目性,克服一些不切实际的就业愿望,选择既符合社会需要,又能充分显示与发展自己才能的教学岗位,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帮助师范类大学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正确认识和解决就业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就必须开展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这对于转变师范类大学生就业观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促进毕业生全面发展,实现师范类毕业生充分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师范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全面了解师范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总体状况,本研究对两所院校的师范生进行了相关调查。当前,师范院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生涯规划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对“你认为大学生及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是否重要?”的回答中,14.5%的学生选择了非常重要,35.8%的学生选择了比较重要,49.7%的学生选择一般和不重要。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师范院校大学生的生涯规划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对外部环境的关注与了解,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缺乏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设计。师范院校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虽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应用上看还缺乏自主规划意识,主观能动性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2. 职业准备不够充分,缺乏实践能力

在对“你是否愿意参加学校开设的职业指导课程?”的回答中,22.3%的学生选择了非常愿意,36.4%的学生选择了愿意,41.3%的学生选择了不愿意和不清楚。师范类大学生职业准备不充分,主观能动性不强,实践活动参与性相对较少,缺乏在校期间针对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虽然也有一些学生做过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但因为计划的可实施性不强,未能有效的实施和完成,还缺乏对理想职业的全面认识,以至不能通过职业生涯规划来有效的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2. 凸显特色,优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体系

明晰课程性质,凸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师范特色。师范院校应该根据师范类大学生的专业特点,贴近社会现实和学生实际需求,突出就业指导课的师范特色,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内容上应力求实践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在课程设置上要坚持“学术性”与“师范性”的统一,一方面重视学科性、学术性,另一方面也重视师范性、实践性,使师范类大学生既要有广博的人文知识、科学知识,又要有专业的教育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要重视和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教材建设,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类别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内容特点,切实从高校实际出发,编写出高质量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教材。要注重教育类课程的创新研究,建构课程理论建设的基础,加大通识类教育课程的设置,重视师范类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培养。合理准确定位,丰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教学形式。课堂教学形式要打破单一、理论化的封闭教学模式,发挥教师引领课程主线、掌控思想方向的指导作用,突出学生主体参与性,合理准确定位,形式丰富,使课程实现良好的效果。

3. 引培结合,提升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队伍水平

师范院校应该整合现有教育资源,不断优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队伍的结构,专职人员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兼职人员主要以行政人员、辅导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职教师组成,体现出跨专业、跨部门、专兼结合的特色,通过开展系统的相关培训,提高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可以聘请、引进校外的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职业生涯规划理论导师等充实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队伍,通过不定期开展系列活动,提供各种职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另外,通过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重点培养和提高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指导队伍的专业水平,切实推进他们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

4. 重视实践,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实践平台

强化师范技能,提高师范类大学生教师职业准备。师范类大学生只有尽可能多地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师范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师范院校应该强化师范类大学生“三字一话”(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和普通话)的训练与考核,并对教学组织、教学内容设计等方面加强进一步指导,培养他们个性化的教学技能和教学风格,为将来从事教师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注重实习环节,突出师范类大学生教育实习效果。教育实习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序列化的体系,应该贯穿于师范类大学生学习过程的始终。师范院校一定要做好实习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在教育实习模式上应该多样化,在实习内容上应该综合化,在实习基地建设上应该稳定化,并倡导师范类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以便进一步突出教育实习效果。要结合大学生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职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主题活动,营造生涯教育氛围,提高学习的兴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强大学生求职择业的信心。还要加强创业教育,增强师范类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创业是最高形式的就业,是大学生就业的一种新模式、新趋势,也是解决大学生人才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师范院校创业教育一定要开设与创业教育相关的课程,来加强大学生创业形势教育、创业方法教育、创业价值观教育,不断强化大学生创业思维训练,增强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赵北平,雷五明.大学生涯规划与职业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惠太望.构建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体系探微[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