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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18 16:58:39

股票投资方法

股票投资方法第1篇

【关键词】股票投资;经济;分析方法

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特质属于负债经营,由国家或企业出资,成立各类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未来风险发生时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作为一种承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稳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特质属于负债经营,保险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未来风险发生时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作为一种承诺,用保险单形式进行销售。但保险公司也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点,即先收取保费,后支付保险赔偿或返还保险本金,这样势必会造成相当一部分资金滞留企业,如果再加上资本金,那是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资金。然而如何运用好这笔数目可观的保险资金,维护出资人利益,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讲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和课题。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产品,保本即可,但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企业利润来自于股票投资。而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投资股票和不动产。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作为“集团军作战”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一、股票投资选项和投资原则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股票投资都是由总公司专门机构负责,选择什么行业、什么类型股票,甚至哪只股票都是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意愿和企业自身需要来制定,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凭借自身职业判断力和专业技术,对股票进行资信等级评估。投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提高研究支持能力,跟踪分析市场状况,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和控制措施、规范投资行为以保证投资安全,稳中有赚的目的。

二、股票投资评价资料获取渠道

一是网站和专业报纸、杂志公开的上市公司基本面信息和财务面资料;二是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财务面资料。

三、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

(一)行业风险和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1.社会、人口和技术变化分析:(1)消费群体状况的影响:人群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开放程度和收入水平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敏感性分析;(2)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3)环保等社会意识对行业的影响;(4)技术进步对行业的影响(一般较大)。

2.行业发展与经济运行周期的相关性:主要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状况与未来国家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的相关度,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乃至地方的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即经济制度安排,在社会资源配置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等方面,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

3.行业的周期性分析:根据行业发展周期,分析行业的成熟程度,饱和度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4.行业的竞争性分析:主要分析行业内的竞争程度,企业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以及竞争优势、劣势等。

5.行业的盈利性分析:主要考察企业所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从而推断企业的利润水平。

6.行业的进入壁垒:分析行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判断新竞争者加入的可能性,从而预测行业未来的竞争程度。

7.行业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主要考察行业发展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有无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二)企业竞争力分析

1.管理团队素质。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背景、从业经历、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实干能力等方面出发,判断企业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显著的历史经营业绩、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等,由此评判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2.企业员工队伍素质。主要考察被担保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包括业务技术结构、文化层次结构、年龄结构)和技术素质(主要考评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

3.产品、市场与销售预测分析。主要从产品的特点、技术含量,产品细分化程度,产品可替代性、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市场分布状况、主要市场份额,市场营销及市场拓展能力、营销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销售网络的稳定性,市场的未来变动趋势,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其生产成本的优势及市场议价能力,以及对主要竞争对手等方面加以分析。对企业产品的销售预测除了基于对其市场需求的准确了解以及对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营销网络的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基于对企业以往的销售历史记录和未来销售合同的分析,同时还应对企业的销售运作模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分析,这也是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主要依据。

4.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分析。技术硬件包括机械设备、单机或成套设备、基础设施等水平,主要从设备先进性、适用性、设备成新度三方面考察;软件部分主要考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规模化生产的成熟程度以及市场的成熟度。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技术来源:主要核实企业的技术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判断技术的相对垄断性和稳定性;(2)技术研发能力及发展潜力:主要考察研发人员的素质及企业技术的后续储备发展潜力;(3)科研条件和技术市场优势:考察企业科研投入、科研环境以及技术的市场需要程度、市场竞争力和应用范围。(4)生产者的操作技术和熟练程度等。(5)同时应注重设备的综合利用程度,是否能够科学、有效、合理使用设备,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设备的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分析可以使业务人员了解到企业所预测的销售收入是否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匹配,其生产设备以及工艺技术、原材料供应是否能够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完成。

5.经营战略分析。财务报表分析的一个重要始点,它可以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利润动因和主要风险,进而据此正确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使评估人员能够在一个高质量的水平上探查企业的经济状况。主要包括企业产品市场定位,市场营销策略,技术发展战略,财务目标、举债策略、投资及收购计划,企业与其他企业竞争策略,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分析。

6.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能力。主要从企业的成本控制系统的组成(组织系统、信息系统、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和成本控制的基本原则着手分析。前者主要观察企业是否建立起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责任和控制范围;后者则主要看领导推动、全员参与情况以及经济原则的贯彻情况。

7.企业基础管理水平。主要考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是否合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现场是否整洁,物流是否通畅,生产及管理效率是否高效,质量认证情况。

四、上市公司财务面分析

主要是财务偿债能力分析,即基于公司的财务数据定量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分析主要是用财务比率方面的计量指标,从财务质量的角度对被评企业进行考查。评价指标主要以制造业为例。

1.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因素,通过与行业标准值的对比分析,确定企业的盈利水平。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经营性资产报酬率;(2)净资产收益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销售净利润率;(5)总资产报酬率;(6)成本费用利润率;(7)收益质量指数;(8)收入现金贡献比率。

2.资本结构分析。资本结构分析主要是评估企业的长期偿债压力,资本结构在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方面有其独到的作用。资本结构是指在企业的总资本中,权益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决定企业的财务结构、财务杠杆运用和融资决策制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资产负债比率;(2)流动资产比率;(3)净资产对长期资产比率;(4)资本化比率=长期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3.资金使用效率分析。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率是保证企业增加盈利水平和创造现金的可靠保证,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效率。该部分的核心评价指标有:(1)应收帐款周转率;(2)应付帐款周转率;(3)存货周转率;(4)经营性资产周转率;(5)总资产周转率。

4.偿债能力分析。主要考察被评估企业是否具有按期偿付银行还本付息及支付股东股利的能力,因为制造业包含了整个生产经营流程,尤其在权责发生制下,企业的盈利与短期偿债能力并不是完全吻合。考评企业偿债能力主要从现金流角度出发加以确定。该部分的核心评估指标有:(1)净资产保障比率;(2)举债能力系数;(3)偿债能力系数。

5.企业成长性预测。主要分析企业规模的变动特征及扩张潜力,近几年许多制造业企业的规模扩张速度相对较快,因此,评估人员有必要纵向比较企业历年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把握企业的发展趋势,是加速发展、稳步扩张还是停滞不前。将企业的销售、利润、资产规模等数据及其增长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数据进行比较,了解其行业地位的变化。分析预测企业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及公司未来的市场份额,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并预测其销售和利润。该部分的评价指标有:(1)固定资产净值率;(2)净资产增长率;(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4)净利润增长率。

五、特殊分析

其主要评估内容是或有事件、融资渠道、公共关系、特有或专用资源和抵押、质押、保证及其附属协议等增强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和减弱企业变现能力的因素。(1)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银行已同意、企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额,可以随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提高支付能力)、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和税务退税。(2)或有负债:已办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产品可能出现的质量事故赔偿、尚未解决的税务争议、诉讼事件和经济纠纷、担保负债。

六、综合评价

通过对企业资料的审核、现场的信息采集和真实性核查以及对企业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的全面分析,并将上述各类财务指标与行业标准值进行对比分析,按权重形成资信等级评定表和评估报告,评审人员即可对投资企业做出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并提出投资额度及期限,从而为上级领导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参 考 文 献

股票投资方法第2篇

关键词:股票投资所得;所得税;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24-02

一、股票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有失统一、公平

股票投资所得,是指投资者投资购买股份公司股票(份),获得市场买卖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收益。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储蓄利息、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票市场买卖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二、股票投资所得的税负公平分析

1.在股票投资中,简单的可分有长期投资(投资)和短期投资(投机)两种行为。一般而言,前者以获取股息、红利为目的,后者则以获取股票市场上的价差收益为目的。因此,前者是一种真正的投资行为,后者实为一种投机行为。虽然二者都属于股票投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且均有必要存在的。但前者较后者更需要鼓励和提倡,而对后者则需有所限制,这样才能保证股市的健康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居民企业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的市场买卖差价,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要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只是按规定补税(注:对于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方税率的,不补不退;对于被投资方税率低于投资方税率的,按税率差补税,实际上就是抵免法)。这样既避免了重复课税,又较好地贯彻了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的政策意图,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健康发展。

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只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不课税。两个所得税制度上的不统一,一方面,造成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鼓励了投机行为,抑制了投资行为,这样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2.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存在重叠课税,客观上加重了股票股息、红利所得的税负。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来自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而股份公司取得的这些所得首先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暂行)》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才能按股分红(注:股份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按股分红之前,还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分配)。这样,个人投资者按股分取的股利,是已经承担了企业所得税的,现在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上构成了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叠课税。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其实际税负率远远高于法定(名义)税率。假定其他因素不考虑,设个人投资者按股分得的股利为a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中股利适用税率为20% ,则其股利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7.5%。

=37%

而纳税人如果购买企业债券,则只需要按照个人凭借债权所分得的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实际税负率较购买股票所得股息的实际税负率要低17.5%(37.5%-20%)。其原因在于股息、红利在税制上存在重叠课税,而债券利息不存在这个问题。

3.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居民企业投资股票的股息所得税免税,同为一个市场中的投资者,却有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待遇,明显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无论投资期限长短,均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方面,为了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避免对权益性投资收益重复征收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了稳定股票市场,发展战略投资者。对企业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月的需要按规定补税外,均给予免税。

两个所得税制度上的不统一,造成了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上面已述,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其实际所得税负担率为37.5%。居民企业投资者,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对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只是按规定补税(对于被投资方税率高于或等于投资方税率的,不补不退;对于被投资方税率低投资方税率的,按税率差补税,实际上就是抵免法)。总之,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所得税负担率最高也不过25%(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在同一市场上,股份公司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之下,所得税负担相差大于等于12.5%(37.5%~25%),有违税收的公平税负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三、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原则,同时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1.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一,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即个人和企业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都要缴所得税,解决目前税制中企业缴税个人不交税的不公平问题。第二,有利于进一步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税,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

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有许多人认为会对证券市场的产生巨大冲击,中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从理论上讲,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平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稳健发展。另一方面,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相对于中国目前开征的印花税而言,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我们建议,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的同时,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上讲,对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可能会对市场造成短期不利影响。台湾事件只是个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印度在内的很多国家,并没有因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而发生股市暴跌,而只是放缓了增速。这个问题有点类似中国1999年恢复对个人银行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过多担心。

鉴于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从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出发,对个人投资股票在股票市场上所获得的价差(买卖差价)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上可考虑,对长期投资(超过1年的投资)的利得适当降低税率,给予一定优惠,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其他所得税的减免中,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

2.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股票获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税或抵免制度。一种方法可以比照企业所得税,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方法,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法都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并且避免了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也可以保持所有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基本一致。当然第一种方法实施比较简单,操作方便,但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也由于免税范围较广,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第二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征管难度较大一些,但是可以保证个人所得税正税,保证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安定。从目前情况来看,采取第一种方法比较可行。第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步,税负公平;第二,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税收征纳水平。

参考文献:

[1]佟俐.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问题及对策[J].职大学报,2008,(2).

[2]马克和.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之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2003,(3).

[3]苑新丽.中国股息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04,(2).

[5]雷根强,沈峰.股息所得税的改革思路、发展动态及政策启示[J].税务研究,2008,(12).

股票投资方法第3篇

剩余股利政策是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先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权益资本的需要,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要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收益率,这样,股东才愿意接受被投资公司将净利润优先满足公司投资需要的前提下,再将可能剩余的部分发放现金股利,甚至不发放股利。运用剩余股利政策时,一般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之间的最优比例;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总额;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中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4)投资方案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小于或等于当年实现的净利,则将净利润中相当于投资方案中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作为留存收益,将剩余部分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

例如,A公司某年税后净利为1500万元,下一年的投资计划要追加投资额2000万元,该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负债资本占40%。按照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投资方案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为2000×60%=1200万元。此数额比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小,因此,该公司应确定留存收益1200万元,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的需要后,其剩余部分300万元,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如果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大于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该公司应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全部留存,不发放现金股利,其差额部分还需依靠发放新的股票筹资来满足投资需要。我们把股息支付与投资机会所需资金的关系作图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投资需追加的资金量越多,则支付的股息越少;当公司没有投资机会,无需追加投资时,该公司的1500万元净利润可全部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当投资机会需要追加资金总额2500万元时(含权益和负债),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正好满足所需追加的权益资金2500×60%=1500万元,全部用于留存盈余,不得分配股利;当该公司投资机会需追加资金总额超过2500万元时,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还不能满足需要,则1500万元净利润全部用于留存后,其不足部分需依增发新股票筹集资金来维持。对股东来说,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好处是,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不分配现金股利可以避免股东缴纳较高的股利所得税,保证股东尽量缴纳较少的股利所得税,或可推迟缴纳所得税(以后多发现金股利)。由于该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股东会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有较好的预期,因而,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上升。这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手中的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这样,股东只需缴纳较现金股利更低的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甚至还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并且也不会影响老股东的控制权。因此,剩余股利政策一般会受到持股比例较大,股利收入较多的大股东们的欢迎。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良好的投资机会所需资金通过留存收益解决,一方面简便易行,减少筹资工作量;另一方面,节约了筹资费用,降低了资本成本。如果公司不通过留存收益满足投资所需资金,而是通过重新发行股票筹资,可能会增加较多的筹资成本、甚至影响原股东的控股比例。

二、成长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公司增发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即公司将应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可能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因而不是公司的资金使用。同时,也并不因此而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增加,股东的持股数量会增加,每股净资产会下降,每股收益会相应地下降,从而会引起股票价格发生变动(下降),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假设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之前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000万股,每股1元)1000万元

资本公积4000万元

留存收益2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宣布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发放200万股股票股利,当时该股票的每股市价为5元,需用200万股×5元=1000万元留存收益发放股票股利。该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后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200万股,每股1元)1200万元

资本公积4800万元

留存收益1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分配股票股利之前,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则每股收益为0.6元=600/1000,每股净资产为7元=7000/1000。分配股票股利后,每股收益则为600/1200=0.5元,每股净资产为5.83元=7000/1200。

附图

(1)股票股利对股东的意义:如果公司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发放股票股利,那么,股东将能得到什么呢?从理论上讲,股东得到的是公司增发的股票,即股东手中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没有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股票的市价会下跌,但他们持有股票的总价仍和以前一样。例如,某股东原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5元,他持有该种股票的总值为5000元。如果A公司宣布发放20%的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则该股东现有的股票数量为1200股,其每股市价5元降至5/1.2=4.166元。此时该股东拥有A公司股票的总值仍为1200×4.166=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对股东的价值并不大,只是其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事实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票价格并不一定成比例下降,股票股利一般与公司的发展前景有关。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可能把公司的某种成长信息传播给了股东,可能向股东暗示公司未来的预期利润将会继续增长,其股票价格反而会上升。此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票(分得的股票)而获得资本收益,与收到现金股利相比要少缴纳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股东获得了纳税上的好处。如果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仍支付部分股票股利,这时的股票股利就对股东有直接的价值增加,股东会因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2)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好处:1)公司管理当局往往利用股票股利来“保存现金”。当公司利润增加时,它也许不愿增加发放现金股利,而想留存大部分利润宣布发放股票股利。这使公司留有大量的现金,便于公司发展,满足追加投资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主要动机就是如此。2)公司利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办法,使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合符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三、实施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或其他方式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现象是相当

普遍的。上市公司作出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决策一般出于如下几个目的:

(1)提高每股收益。不少公司基于自身的形象,上市需要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采取了股票回购并库存自身股票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减少需要实际支付股利的股份数量。如果公司有多余现金,但公司缺少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可以把这些资金分配给股东,其分配方式有二种:一是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二是回购本公司股票。从理论上说在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股东是不会计较公司管理当局采取哪种方式来分配充足的股利分配资金的。在存在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息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收益所得税率时,股东愿意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决策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每股市价,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资本利得收益,减轻股东个人所得税负担,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

公司采用股票回购决策时,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会相应减少,而每股收益将会提高,从而也会使每股市价上升。公司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理论上应该等于公司付给股东的股利。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资料如下:

税后净利润1500万元

流通在外的股份5000万股

每股收益0.3元

每股市价6元

市盈率20

如果公司准备用1000万元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分配这笔利润:支付现金股利或用于回购股票。如果公司用此1000万元支付现金股利给股东,则每股现金股利为0.2=1000/5000,支付股利前的每股市价为6.2元=6+0.2;如果公司用这1000万元回购公司股票,以每股6.2元购入162万股=1000/6.2,则现在的每股收益为0.31元=1500/(5000-162)。假设市盈率仍为20,则此时的每股市价将是会6.2元=0.31×20。它与支付现金股利方式下的股票市价完全相同。可见公司不管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分配给股东的现金都是每股0.2元。

由于股东现金股利的所得税税率与资本收益所得税税率有差别,在纳税问题上,公司股票回购所导致的公司股票市价上涨使股东获得的收益是按资本收益税率纳税,而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则应按较高的股息税率纳税。因此,公司如有巨额资金需要分配时,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对股东减轻纳税负担,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特别有利。

(2)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过低的公司股价会降低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削弱公司销售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限制公司在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一部分自己的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增强股东们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在未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为公司融得更多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3)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当公司处于发展期时,公司内部融资不足,往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大大加快了资本的形成。但是,当公司产业进入衰退期时,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意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机会或投资项目,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证券等盈利率较低的方式存在,会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利用这部分剩余资金购回本公司股票,不仅可充分利用公司资金改善其资本结构,还可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使股东得到资本利得的减税好处。除此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还有反收购的动因,巩固公司某些股东的控制权或转移公司控制权等原因。

股票回购一般有两种常用的方法:一是以较高价格向原股东收购;二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当局在采用第一种方法时,向各股东正式开价收购一定数量的股票。如果股东想要出售的股票超过了公司原定收购的股票数量,公司当局可以斟酌情况收购超量股票的一部分或全部。然而,公司并没有义务必须收购股东想要出售的全部股票。一般说来,公司向股东收购股票的交易成本要比它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的交易成本高得多。

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回股票时,将如同其他投资者一样,要通过经纪商的接线搭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条款限制了公司收购股票的出价方式,从而使公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收购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需要收购较多股票时,采用按较高价格向股东直接收购的方法较好。

相对于股东来说股票回购的优点有:股票回购使股东获得的是资本利得,与现金股利相比在税率上具有明显的好处;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时,股东需要决定是否要出售股票,这种决定是由股东自愿选择的,但若公司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必须被动地接受,无选择的余地。

股票回购对股东来说也有如下缺点:一般认为现金股利的发放比股票回购可靠性强,这也是现金股利比股票回购将产生更大的股票市价上涨的原因;股东很难真实地了解公司作出股票回购决策的真正目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为避免损害未出售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

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各国对股票回购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各国法律都对股票回购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公司回购其股票,除无偿收回以外,都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减少,而公司资本减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股票回购,使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混淆,这便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原本具有的法律含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易导致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或对一系列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加剧了公司行为的非规范化,使股东蒙受损失。

正因为股票回购存在许多负面影响,各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便抑制其负面作用的产生。

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股票回购是一种合法的公司行为。但由于股票回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并涉及内幕交易,世界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目前原则上不允许股票回购。《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天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法规需变更登记并公告。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公司不存在库藏股概念,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允许回购股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赵志耘,郭庆旺译.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股票投资方法第4篇

【关键词】 数学建模 收益率 风险 优化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经历了漫长的“熊市”后,终于迎来了令投资者盼望已久的大“牛市”。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应该时刻牢记一句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大盘经过长时间的大涨后,系统风险越来越大。目前股市处于动荡中,因此投资者对风险的控制是必要的。投资者必须确保在获得一定的预期收益时,使得风险最小或者在一定风险水平下获得收益最大。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并创造出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机会,进行证券投资的组合优化无疑非常必要。

二、模型假设

1、对风险评价的两个指标是投资收益率均值?滋和收益率的方差?滓2。

2、投资者都遵守主宰的原则。即在同一的风险水平下,希望得到的收益越高越好;而在获得一定收益的水平下,希望风险越小越好。

3、未考虑投资比率系数为负的问题。由于负的投资比例意味着卖空相应的证券,而卖空行为在我国现在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考虑不允许卖空的情况。

4、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即市场中每种证券的风险和收益的变动及其产生的原因都是人所共知的。

三、符号说明

n:证券的投资个数;X=(x1,x2,…,xn)T:为n种证券的投资比例向量;?滓2:证券投资组合的方差;?赘=(?滓ij)n×n:为n种证券收益率协方差阵;?滋=(?滋1,?滋2,…,?滋n)T:n种证券收益率均值向量;en:元素全为1的n维向量;?滋0:投资者的预期收益;R:一定的风险水平。

四、模型的建立

1、约束收益,使风险最小的问题

这里考虑的问题是在得到一定的回报的前提下使得风险最小化,因此模型的目标函数是使得风险?滓2最小,约束条件是得到一定的收益?滋0。模型如下:

Min ?滓2=XT?赘X(1)

五、模型的求解

由于模型(1)的目标函数是个二次函数,约束条件是线性的,因此是一个二次规划问题,对它的求解有很多种方法,在这里采用拉格朗日方法求解。

实际应用中手工求解相应的参数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一般通过在Matlab6.5中编写一个程序来求出最优的解(当然也可用别的软件求解)。

由于(2)的约束条件是非线性的,因此(2)是一个非线性的规划问题,它的解法一般都是用迭代算法,迭代算法的基本思想如下。

六、实例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5种证券(或股票)可供投资,并知道其上一年的月收益率(%)如表1。

从表1中可以得出5种股票的月平均收益率?滋=(10.0,7.3,13.0,8.0,14.0)T以及收益率的协方差阵

1、把数据带入模型(1)求解。在Matlab6.5中编写程序进行计算得出如下结果(程序从略):

这结果说明,若投资者希望获得10%的收益,那么各股票的投资比例是:股票1∶股票2∶股票3∶股票4∶股票5=0.8095∶0∶0.0276∶0.1224∶0.0405 。即投资者应该把80.95%的资金投入股票1,2.76%投入股票3,12.24%投入股票4,4.05%投入股票5,股票2不投入,而这时的系统风险为1.334。

2、把数据带入模型(2)求解。这里也在Matlab6.5中编写程序进行计算得出如下结果(程序从略):

R=1.334

X=(0.2121,0.5083,0,0.2796,0)T

?滋'=7.9376

结果说明,若投资者希望系统风险为1.334,那么各股票的投资比例是:股票1∶股票2∶股票3∶股票4∶股票5=0.2121∶0.5083∶0∶0.2796∶0。即投资者应该把21.21%的资金投入股票1,50.83%投入股票2,27.96%投入股票4,股票3、股票5不投入,该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是7.9376%。

3、把数据带入模型(3)求解。这里仍在Matlab6.5中编写程序进行计算得到如下结果(程序从略):

X=(0.1930,0.4463,0,0.3607,0)T

这结果说明,若投资者选择模型3投资,那么各股票的投资比例是:股票1∶股票2∶股票3∶股票4∶股票5=0.1930∶0.4463∶0∶0.3607∶0。即投资者应把19.3%的资金投入股票1,44.63%投入股票2,36.07%投入股票4,股票3、股票5不投入,该投资者将获得8.0736%的收益,而系统风险是0.0117。

七、结束语

本文是利用数学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数学建模方式研究投资优化问题,并建立了三个投资优化模型,供不同的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参考,投资者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想获得较高的收益而又能够承担较大的风险,那么就适合用模型(1)。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冒较大的风险,即使收益少一些他也能接受的话,那么就适合用模型(2)。如果投资者想能获得可观的收益,又希望把风险控制得较小,那么就适合用模型(3)。

【参考文献】

[1] 胡日东:组合证券投资优化模型的比较研究[J],运筹与管理,2001(1).

股票投资方法第5篇

机会成本概念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分析     

在我们引进的经济学概念里,“机会成本”深入人心的程度是非常之高的,它不仅活跃于经济学理论学术界,而且深得现实经济生活里各方面的器重,甚至于扩展到了政治体制、法律观念和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至于在金融投资、股票、证券行业里,“机会成本”常常与风险概念一并使用,成为投资决策与风险判断的最重要的方面。不谈“机会成本”而言投资者,多半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投资者。

    

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它是指在生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产一种货物占用资源而不能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的价值。换言之,就是当一种资源只能用于生产一种产品时,未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价值大小,就是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机会成本。如一批钢铁用于生产机床时,它们就不能被用于生产汽车,生产汽车产生的价值便是生产机床的机会成本;同样,当钢铁用于生产汽车时,生产机床产生的价值就是生产汽车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生产者只能在不同的产品生产决策上做出选择,择一而须弃另一,择得合适,便是机会成本低下,经济效益好;相反,择得机会成本高者,经济效益就不好。由于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选择定的生产产品的成本,它更大程度上是观念性的。

    

无疑,这是一个很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经济学概念,当它从生产领域引入到投资领域后,投资资金便作为资源来看待了。在投资的选择上,择一而不能投另一,便有投资的“机会成本”考虑。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一不是在投资项目的多方面对比与选择后才完成的,那种被列于选择,而最后又没有投资的项目,自然成为了机会成本的计算主体,在这一主体上投资可能得到的全部的价值收益加上投资价值量,就是被选择定的投资的机会成本。

    

当机会成本概念引入投资领域时,相应地,人们对于风险的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传统的投资活动里,人们通常只从投资活动本身计算成本,如投资咨询成本、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成本、投资的生产资料成本、人工成本等,它构成了投资的实际成本。一个投资项目或对象,只有耗费于其上的各种支出才是成本计算范围内的。在这样的基础上,投资的成功与否,就取决于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成本水平高低则取决于收益的多少,它与投资活动范围以外的项目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在这种成本概念下的投资风险,也就是投资后可能没有任何收益,而且可能损失投资资本的结果。有了机会成本概念之后,投资者便将风险的范围扩大了,如果投资的项目或对象虽然得到了收益,但没有达到预计的水平,没有达到投资于另一个项目或对象可能产生的收益水平,也就是说,投资实现的收益水平并没有高于机会成本,这便是投资的不成功,投资没有得到“机会”性收益,投资决策错误,与此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活动就是风险巨大型的。

    

正是这样的投资机会概念和投资风险概念,使得投资者对于投资的考虑发生了一次革命性的变化,投资者不再简单地将投资的直接收益作为评判投资成本与否的标准,而是将收益与风险和“机会成本”联系分析,对投资的成功要求大大提高了。相应地,人们推出了新的风险分析办法,并且推出了大量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与方法,试图在任何一次投资活动中,都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是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水平。金融衍生产品就是其中重要的工具之一。

    

应当说,当前的金融衍生产品给予我们这个世界的,主要还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它似乎在表明,凡是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产品,无一不可以来“衍生”一下,利率可以,股票指数可以,外汇可以,债务当然也可以。因此,我们目前还根本细分不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大体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期货、期权、调期、回购等都在金融衍生产品范围之内。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定义为已有金融产品基础上设计出来的新的投资对象。显然,作为投资对象,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就是清楚的:一是避免风险功能;二是投机套利功能,投资就有投机的可能,金融衍生产品不是一般的投资对象,投机功能就是强大的。就金融衍生产品的避免风险功能而言,在投资者风险概念扩大了的情况下,金融衍生产品的这一功能似显得更加招人喜欢,也更显得地位突出。

    

以股票期货指数为例来讨论。对于单个投资而言,股票投资可能是世界上风险最大的投资之一,这就产生了投资避险的要求。股票指数期货正是应这样的要求而“衍生”出来的产品。对于一个有多种股票的投资者而言,股票指数期货就是最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工具了,它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一定时间后,股票的价格真的下降了,投资者手中的股票贬值了,他的投资受到了损失;但是,股票期货也下跌了,他通过买入股票期货来对冲,赢得了期货市场上的正向收益,结果,该投资者没有损失,或许还能赚点,最普遍的情况,便是损失得很少。

    

同样,如果一个投资者卖出股票后,做了空头,股票价格上升,而且显示出了继续上升的热头,这对于投资者是一个损失,他需要别的方式对这种损失进行补偿,于是,他需要买入股票期货来避免这种风险,如果股票市场价格上升,他出售股票的损失也就越大;而在股票期货市场上,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上升,卖出合约可以得到相当价值的收益,这样一收一付,正负相抵后,至少也是风险减少,股票指数期货的避免风险功能表现得格外充分。

    

在这样的股票市场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相反的操作中,我们可以留心到如此的事实:如果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多头,而同时并不利用期货市场上的避险保值功能,那么,投资者可能会有两种结果出现:一是股票的价格上升,股票的投资者将抛出股票,取得可观的投资收益;二是股票的价格下降,股票的投资者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他不得不抛出,由此蒙受较大的投资损失,与既做股票市场多头,同时又做股票期货市场上的卖空来说,投资者可能赚得痛快,也可能赔得惨重,收益的波动曲线是大幅度的;而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者,就在不赔不赚和小赔小赚之间波动,曲线是平缓型的。

    

同样,当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做的是空头时,在不利用股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由于价格下降而庆幸抛得及时,减少了损失或是获得了收益;相反,如果股票价格上升,投资者则可能后悔抛股票过早,形成了重大的损失。和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情况不同,如此的投资活动的收益波动曲线是高波峰和低波谷的。如果利用了股票期货市场,则拉平了收益的波动曲线。

    

可见,用不用股票期货来做反向操作,实际上是投资者对投资做不做保险的选择,如果做了,投资者就不再有投资损失的巨大风险,但同时,它也使投资者得到较大收益的可能性消失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风险是避免了,但赚取大钱的机会也丢掉了。我们承认,这的确是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保值避免风险的功能。但是,如果认识只是停留于此,我们的思想就显得过于狭窄了。

    

仔细的分析可以发现,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避免做股票投资的风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夸大机会成本的观念在作崇,投资者将股票投资的非实际成本过于计较了。在多头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下降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不想马上抛出股票,由此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在做空头的投资者那里,他将股票价格可能上升而形成的风险夸大了,但他又没有办法不做空头,他也就利用起了股票期货产品。多头者想持有股票,空头者不想马上投资,都是以相反的操作作为机会成本来考虑的:多头怕抛了股票会有更大的损失,而空头则害怕马上买入会极不合算。这样的结果,机会成本成了投资的最主要考虑,同时又被放置于放大的地位上,投资者便有无所适从的感觉。最后,干脆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夸大的机会成本马上变成现实的风险度量,投资者用股票期货消灭了风险,也消灭了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机会成本毕竟不是实际成本,在进行股票投资时,考虑机会成本是必要的。若是过于计较,结果就失去投资本身的意义了。在进行任何投资时,投资量、实际成本支出、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量是四个真实的需要计算的指标,一个股票投资者做多头时,他应当对股票市场的情况有充分的研究和了解,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下降,最简单可靠的反应是将股票及时地抛出;一个股票投资者做空头时,如果他估计股票价格将上升,他就应当在股票市场上及时地买进,以待谋利。如果投资者的估计错了,投资者将需要支付的是实际的投资损失量或是实际成本。利用股票期货市场来“保险”价值,实际上是一种将手中现有价值延续到一段时间后不变的做法,它与股票投资者对市场的分析与判断不再有任何关系,市场是升是降,投资者手中的价值基本不变。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投资么?就此而论,股票期货产品的保值功能是消极的工具,它使投资者没有了投资价值的变化风险,也没有了投资价值增加的积极力量。

    

问题还远不止于此。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千千万万,如果每个投资者都是如此进行操作,不论做空头还是做多头,投资的风险都由股票的期货市场操作“保险”住了,那么,股票市场的价值变化也就将基本稳定了。从总的情况分析,现代的股票市场,不论是发达国家的市场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都具有“零和交易”或是准“零和交易”的性质,即是股票市场有人赚钱,一定是他人赔钱所致。在投资者都用股票期货来进行保值后,股票市场便一定是超常地稳定了,没有人能够利用股票市场的波动来进行投资了,这样一来,股票市场的存在便有了问题,没有投机的股票市场,还有什么投机者呢?就是一般的投资者,谁又不想低价买入而高价卖出呢?股票市场的存在又还有什么必要呢?

    

从理论上讲,股票的期货产品如果只是让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作为保值来使用,这一产品的保值功能很可能就会将股票市场送进历史的博物馆。但是,现实运行的情况表明,股票市场并不因为股票期货市场的出现而有生存问题,相反,这使得股票市场更加活跃,而且波动更大。这就充分地告诉世人,股票期货产品最重要的功能并不是保值,而是投机,股票期货产品虽然产生于股票产品,但它远比股票本身更具投机性,这是我们分析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

股票投资方法第6篇

关键词:短期投资 取得 股利和利息 期末计价 处置 核算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a)-0225-01

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下面将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和利息等分析汇报如下。

1 短期投资取得的核算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即按取得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

短期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由买价、佣金和印花税等组成;短期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由买价和佣金组成。企业为进行投资而将款项存入证券公司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1)如短期股票投资所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从成本中予以扣除,将其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为此,购入的股票应以买价减去应收股利,再加上购买股票时所发生的佣金和印花税人账。

例1华嘉化工国际贸易公司6月15日购入东风公司股票8000股,每股面值1元。购入市价每股为6.50元,价款52000元。另以交易金额的2‰支付佣金,2‰支付印花税,款项一并以证券公司存款付讫。东风公司已于6月10日公布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0元,定于6月20日起按6月19日的股东名册支付,作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一股票投资50608

借:应收股利—— 东风公司1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存出投资款52 208

俟收到东风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再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贷记“应收股利”账户。

“短期投资”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购入时能随时变现并准备在短期内变现的有价证券。它包括各种股票和债券等。在取得各种有价证券时记入借方;处置各种有价证券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可随时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2 短期投资股利和利息的核算

短期股票投资在收到被投资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时,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届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贷记“短期投资”账户。

例1华嘉化工国际贸易公司持有新亚公司股票10000股,4月2日收到新亚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0.15元。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 存出投资款1500

贷:短期投资—— 股票投资1500

被投资公司宣告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不需作账务处理。俟被投资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做好备查记录,增加被投资公司股票的股数。

短期债券投资收到利息时,除了转销取得时已记入“应收利息”账户的数额外,其余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户。

3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金额。

由短期投资而取得的股票和债券在取得时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然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企业在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在期末将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进行比较,选择低者作为短期投资的计价标准。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作为市价。

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通常按单项投资计算,即采取按每一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准备的方法。

倘若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倘若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倘若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例】开端服装进出口公司“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余额为零,现持有飞龙公司股票15000股,太阳神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账面价值分别为5.60元和6元。

(1)2003年6月30日,飞龙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5.50元,太阳神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为5.80元,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作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35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500

(2)2003年9月30日,飞龙公司股票市价为5.65元,太阳神公司股票市价为5.75元,本公司持有的股票数量不变,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作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000

贷: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1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资产类账户,它是“短期投资”的抵减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提取时,记入贷方;短期投资市价回升或出售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实有数额。

4 短期投资处置的核算

当股票和债券市价上扬时,企业为获得收益,或因现金不足,可以通过出售短期投资收回现金。出售时,可能因市价上涨而获利,也可能因市价下跌而遭受损失。企业出售股票时,也要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和印花税,出售债券时要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从而发生出售费用。出售股票、债券的价格减去其出售费用是出售股票、债券的净收入。若出售股票、债券的净收入大于股票、债券的账面价值即为投资收益;反之,若出售股票、债券的净收入小于股票、债券的账面价值,则为投资损失。无论是投资收益,还是投资损失,均通过“投资收益”账户核算。

已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股票和债券,在出售时,按取得的出售净收入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按已提取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按其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账户;将短期投资出售净收入和计提的跌价准备之和与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投资收益”是损益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或将投资净损失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贷方;发生投资损失或将投资净收益结转“本年利润”账户时,记入借方。

5 结论

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暂时的闲置现金,为了充分发挥现金的运用效率,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进行短期投资,以得到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由于股票、债券的流动性强,一旦企业需要使用现金时,可以随时将这些股票、债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出售,收回现金。

因此短期投资具有投资收回快,风险小,变现能力强,机动而灵活的特点。

参考文献

股票投资方法第7篇

由此可见,从中国证券市场形成之日起,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1]此类行为属于一种证券不当行为,[2]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及相应的资金,在本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强行地处分、划转或提取。虽然此类行为的个案涉及面并不太广,但由于证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为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对此类行为法律性质的确认、权利救济具体方式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都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就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专题对股票窃用交易的讨论也寥寥无几。[3]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他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本文拟运用民法基础理论,结合具体案例,重点从侵权法的角度对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考察,尤其将对因证券公司融资纠纷引发的股票窃用行为(即证券公司强行平仓行为)进行分析。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

(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总是委托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来进行,后者在接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席位报单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中,直接处分股票的是证券公司,而其处分的合法性则来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证券公司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有效,会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确认相应的账户密码。然后,证券公司将制作并发放资金卡和股票账户卡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凭借相应证件和密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4].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就是发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环节,窃用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码、账号后,指令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伪造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证件从相关账户提取现金。

因此,本文所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指加害人在未经股票及资金合法所有人知晓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处分该合法所有人所拥有的股票或者处分股票并提取、划转其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的行为。此处所指股票窃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盗买、盗卖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从相应资金账户的划转或提取现金的行为。窃用者既可能实施其中一个行为,也可能实施多个行为。考虑到窃用者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非法获得现金(股票统一登记托管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窃用者不可能提取),最终都要通过卖出股票变现提取,因此统称为窃用交易。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点

如前所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加害人对财产合法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与侵害有体物财产权的行为相比,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无纸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实际占有股票和相应资金,其对股票和相应资金的控制力仅仅依赖于有效证件和密码。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证件或密码落入他人控制,则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现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处分或划转的危险中。因此,在处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纠纷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合法持有股票交易所需的有效证件和密码的民事主体身份、对该等有效证件和密码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到相关证件和密码的人。

第二,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使股票被盗卖后的损失计算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显示出其不同的特点。一方面,股票价格瞬息万变,以何种价格作为损害计算的确认点,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说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股票价格下,金钱赔偿和原物返还对于当事人的赔偿意义显然不同。因此,有必要确认一些一般的原则。

第三、证券交易中实际发生的透支交易、集体委托交易,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变得复杂化。典型的情况如:投资者对证券公司透支,证券公司为减少损失,强行对投资者的股票平仓;多人利用同一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一人实际操作其中属于另一人股票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资金的所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和另一种股票的所有权往往联系在一起,由此导致对窃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变得异常复杂。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个案处理也显示出不同特点,对这些特殊问题的探讨,容在后文详细阐述。

(三)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一种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既涉及到当事人对该行为寻求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也涉及到具体的请求权成立要件和救济方式。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也可能确立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窃用行为是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则股票合法所有人与证券公司因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基于合同权利主张请求权;如果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则其只能基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向窃用人主张请求权。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可能构成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一些特殊情形,股票窃用交易必然会发生侵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责任竞合问题。学界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讨论甚多。就目前所通行的理论而言,请求权基础竞合说似乎取得了通说的地位。根据该说,责任的竞合是基于不同规则形成的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请求权则当然消灭;但在适当情形得限制或扩张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如限制当事人仅可行使某一特定请求权,或允许当事人在一请求权未得法院认许后,得行使另一请求权。[5]而且,竞合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在实体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在程序法上,竞合的核心是诉的识别。[6]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竞合问题的解决,应首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达成一致,法律的适用才可能统一。

在实体法上,如果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请求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在一请求权行使失败后,请求权人是否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就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而言,本文认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属于商事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如果发生责任竞合情形,法律适用应以股票合法所有人与窃用人的利益达到一般均衡为原则,并无特别理由需要限制或扩张股票合法所有人的请求权选择,因此采一般立场即可,即应允许股票合法所有人择一行使其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一经行使,另一项请求权当然消灭。

考虑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所引致的合同责任构成较为显明,其损害赔偿范围虽然与侵权责任不一致,但直接损失的计算则与侵权责任下的情形一样。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在进行行为类型分析时将就合同责任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评述。

二、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问题

在实践中,股票窃用交易的类型复杂,涉及到不同的主体,而相应股票和资金的所有权也存在一定的混同情况。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以实施窃用交易行为的主体为标准,将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分为三类: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此处所指第三人,是指除证券营业部以外的窃用交易行为人。这三类行为各自有不同的主要特点: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主要涉及证券营业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营业部窃用行为则与投资者透支行为密切相关,而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窃用行为则既可能涉及雇主责任,也可能涉及契约责任,以下具体分析。

(一)证券营业部窃用交易行为

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即证券营业部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出售投资者持有股票并划转相应资金的行为。此类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证券营业部为谋求非法利益,利用掌握投资者股票和现金账户的便利,非法卖卖投资者股票的行为;另一种是证券营业部在与投资者发生融资纠纷情况下,强行平仓的行为。前一种形式比较少见,其责任划分也比较明显,证券营业部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后一种形式,则较为复杂,以下详细探讨。

在股票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融资行为一直屡禁不绝,而由于融资纠纷引发证券营业部强行卖出投资者股票,进行平仓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专门对股票融资纠纷做出了一些规定。实质上,股票融资纠纷和股票证券营业部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融资行为的合法问题性,还要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所有权归属。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主体的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做出的《关于武汉市中南证券部与彭先祥股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答复》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月的《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均将透支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认为应确认无效。《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融资双方关于强行平仓等约定,也应一并确认无效。这些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中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即无法律约束力的立法精神,应值肯认。

虽然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发生相互返还,所得利益应归国库的后果。但是,投资者利用融入资金购买的股票,其所有权仍应归属投资者本人。因为,一方面投资者融入货币资金后,作为种类物的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其利用该等资金购买的股票所有权理应归属本人;另一方面,股票系无因证券,投资者购买的股票也不因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否受到影响。因此,发生融资纠纷后,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侵害了投资的财产权益,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股票二级交易市场,证券营业部的融资存在合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区分。前者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有明确的融资约定,后者则是投资者利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漏洞,超出自己资金账户保证金余额进行股票卖卖,从而发生实际融资的关系。[7]

在合意透支情形下,如果证券营业部为了自己资金安全,强行平仓,出卖投资者股票,应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为,一方面,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商不得为交易提供融资,证券公司作为股票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透支产生的过程看,证券商对形成透支也起到决定作用。如果证券商不主动提供资金,透支后果就无从产生。因此,发生合意透支,证券商的过错要大于股民。

在投资者恶意透支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也规定:客户未经券商同意,利用券商管理漏洞恶意透支购买股票,券商有权在发现当日或最迟下一交易日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对恶意透支后的强行平仓行为一般均照此处理。但是对其法理依据,仍有必要进行适当探讨。

投资者超出自己资金账户准备金余额购买股票,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该等事实,都直接构成对证券营业部财产权的侵害。因为,在中央净额结算制度下,证券营业部当日必须垫付投资者的资金缺口,以保障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顺利完成。在此种情形,投资者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此,证券营业部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做出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认许该行为为是一定条件范围内的自力救济。虽然现代民法为避免强权凌驾法律,保障“法律的和平”,对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限制颇多。[8]但在此处所探讨的恶意透支情形下,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应能符合法律自助行为的基本条件,即自力救济方存在不能及时得到官方救济,且不及时自助则难以实现的请求权。因为股票交易市场价格变动不居,如果证券营业部不能及时强行平仓,其损失可能迅速扩大化,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空。

但是,对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也应有所限制,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应在发现恶意透支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平仓,如果证券营业部未及时平仓,则说明其对该项请求权并不在意,无自力救济之必要;另一方面,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仅限于投资者用恶意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而不可以因该等股票平仓时未能弥补亏空而强行处分投资者其他合法持有的股票。如果证券营业部超出前述限制进行强制平仓造成投资者损失,则同样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二)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

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第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得受害人证券交易的密码,获得受害人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进而直接在受托证券营业部或其他营业部进行股票卖卖行为,最后变现提取资金。

1998年以前,此类与受害人无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窃用交易行为的发生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曾经存在的缺陷密切相关,也是早期普遍存在的窃用交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简要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经历了三个演变过程:[9]早期,交易所实施的是“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的交易方式,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和管理投资者的股票。在此类情形下,只要投资者在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东账户,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的交易席位进行股票委托卖卖。投资者可以任意在任何营业部设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由此导致证券存在被第三人窃用的隐患。典型的情况是,窃用交易行为人非法获得受害人股票交易密码,径行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开立新的资金账户(无需知道原资金帐户密码),从而利用新的营业部并不认识原受害人的漏洞,通过伪造相关证件进行股票盗卖和资金盗提行为。1994年,由于此类窃用交易行为太过普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证券经营部积极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其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投资者新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卖出从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购入的股票时,应在查验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后,将其复印留底,并应尽量与购入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联系核实后方可办理。该条规定直接针对的就是此类情况。

由于前述“证券集中托管,交易通买通卖”存在的弊端,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4年开始推出“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进行股票卖卖活动,但股票仍集中托管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此项制度实施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出于交易方便考虑,并未办理指定交易,由此使得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仍然极为普遍。基于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年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要求所有投资者在开立股票账户时,必须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其独家受托人。投资者如果需要在新的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则必须撤销前一指定证券营业部,由此大大消除了股票窃用交易的隐患。

1998年后,跨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窃用交易的行为基本不再出现。但在同一证券营业部,利用投资者疏漏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上漏洞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10]

此类窃用交易行为,窃用交易行为人直接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行为人容易逃匿,投资者很难直接找到,所以引发的往往是投资者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其责任的具体构成因不同主体而有所不同。

1998年以前,跨证券营业部的窃用交易行为涉及到投资者的股票卖卖受托营业部和窃用交易行为人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两个证券营业部对投资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托营业部而言,由于其与投资者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未能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亦构成契约义务之违反,应认许投资者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选择行使请求权。对于窃用交易行为人为盗卖股票而设立新账户的证券营业部而言,如其未能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的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投资者可以以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而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侵权责任。

1998年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跨证券营业部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基本消失。此后,无特定关系第三人实施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直接发生在受托证券营业部,这些行为往往暴露出证券营业部在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不足。在发生纠纷时,股票委托交易和资金提取既涉及到密码、股票账户卡、资金卡以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实际控制情况,也涉及到证券营业部内部的审核和确认程序,因此查明窃用交易实际得以发生的原因,既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考虑到正常的股票委托交易程序和金融机构资金提取规则,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必要区分股票盗卖和现金提取两个不同阶段。股票委托交易以密码指令为主,在此阶段投资者对密码的保护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营业部应提供相应交易记录,以排除其内部利用密码进行操作的可能[11].对于现金提取,考虑到现行金融机构存款提取规则也仅限于大额提款需要身份证,否则只需凭密码即可提取。因此,我们认为,对证券营业部不应苛责过严,在其办理取款业务时,,原则上应以是否通过密码校验为主要的责任划分界限,证券营业部对身份证、股东卡应作常规审核(身份一致性审核),对于其自己制作的资金卡则应承担严格的审核责任(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的窃用交易行为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有另一些第三人,与受害者存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责任划分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些第三人,典型的有两类,即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和投资者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人。

证券营业部的雇员,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窃取投资者股票交易密码盗卖股票并划转现金的行为,也并不鲜见。在此类情况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雇主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关于雇主责任的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针对证券营业部的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仍存在一定疑问。有学者建议,可以扩张解释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利用职务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12]虽与立法精神比较稍显牵强,但司法实践不妨采纳,以使投资者利益能得到有效救济。

另一类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是投资者委托其在证券经营部以投资者自己名义进行股票交易的人。如果受托人却利用其掌握的密码和账户进行盗卖股票并提取现金,则构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种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要求窃用交易行为人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实践中,投资者的受托人从事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有可能同时涉及透支行为,进而引发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在此类情形,股票所有权和资金所有权的确认殊为重要,尤其应厘清透支资金买入股票的所有权与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的所有权。证券营业部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可侵犯原投资者自己持有股票所有权,更不可划拨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余额。

三、股票窃用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基于不同的过错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以法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置于过错要件中;后者以德国法为代表,将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13]笔者认为,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分析,是现代民法中自己责任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与否,则表明了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只有二者单独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反映当事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本文在分析股票窃用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也采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违法性、行为人过错、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与加害行为

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委托交易的过程中,因此股票窃用交易的受害人是将股票和资金委托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人,一般称之为客户或投资者。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则是非法强制处分或转移受害人股票和资金的人,一般有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受委托证券公司的雇员、与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与当事人无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诉讼当中,不同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人,可能发生不同的证明责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对当事人行为在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一种判断。就违法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从结果违法和行为违法两个方面加以考量。[14]结果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结果侵害了他人权利,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标准,系指如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义务之违反,或怠于履行义务,即构成违法。究其实质,两个标准分别从受害人的权利和行为人的义务两方面对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断,而其本质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或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义务。

一般而言,股票窃用交易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盗卖受害人股票并提取现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符合结果违法的标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为对股票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利,因此不特定多数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等权利的义务。因此窃用人的行为也符合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在股票窃用交易行为中,也涉及到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合同关系、潜在合同关系或一方当事人提供大众服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负有的保障该等情形下他人之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15].如果证券经营机构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6月14的《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对各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接受委托、开立和新设账户、办理提款时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在股票委托交易中,受托保管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在交易场所保证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的义务;提示投资者保护自己的财产信息的义务;交易时核查相应证件和密码真实性的义务;保存股票委托交易资料安全的义务等。

而且,此类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既可能是法定义务,也可能是合同项下附随的约定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股票窃用交易行为发生在股票被托管的证券经营场所,而该证券经营机构虽未实际从事股票窃用行为,却有证据表明其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认许受害人基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选择行使请求权。

股票投资方法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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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版(海外版)》发表了题为“经济降速股市为何任性上涨”的文章,文章借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徐洪才的话说,此轮牛市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促进企业低成本融资,产生财富效应以刺激消费。2015年4月22日,《人民日版(海外版)》再次发表了题为“股市有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的文章,文中指出尽管当前股市仍然面临持续调整的风险,但是从长期来看,在资本和政策双轮驱动下的此轮牛市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新华网,《股市有望演绎空中加油行情》,2015年4月22日,http:///2015-04/22/c_1115047523.htm.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实施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重大发展战略,蕴含着很大的改革红利、很多的政策红利,将继续为股市提供持久动力。

2015年4月15日,新华社又发表了题为“高层频繁关注资本市场,给了股民乐观预期”的报道,该报道指出:人们觉得A股市场几乎从不反映经济,而是资金、信心、政策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去年由中央铁腕反腐和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信心,到今年货币政策微调释放的大量资金,再加上高层对资本市场的频繁关注,这一切给了股民足够的乐观预期。新华网:《高层频繁关注资本市场,给了股民乐观预期》,2015年4月15日,http://.在这段时间,新华社还发表了下述讨论股票市场的报道和文章:3月26日,“创业板遭遇当头棒喝警醒了谁”;4月2日,“创业板三月涨千点 估值超纳斯达克巅峰引争议”;4月6日,“新股发行提速不影响牛市势头”;4月7日,“经济面临较大压力,尤需股市提供有力支持”;4月8日,“政策红利释放催生改革牛,期待成为健康牛”;4月9日,“阔别七年又见4000点,估值是否只在半山腰”;4月10日,“对市场应保存敬畏之心,股民且行且珍惜”;4月13日,“市场的蓬勃向上将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4月14日,“A股告别破净时代,市场关注资金流向”。新华网:http:///.而在新华社的这些文章或报道中,除了个别文章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基本上都是表达了乐观的情绪。

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如此密集地力挺股票市场,并暗示高层领导对资本市场的关注,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正是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的推波助澜,造就了我国股票市场的亢奋情绪,有的非中央媒体出现了“国家牛市”的提法,不少投资者喊着“跟着政府走”的口号跑步进场,新开设的股票投资账户不断创造历史记录,股票市场日交易量不断创造历史记录,创业板股票平均动态市盈率也在不断创造历史的记录。

在这个过程中,证监会也在不断提醒投资者注意股票投资风险。2015年4月16日,证监会主席肖钢说:“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参与股票投资要保持理性、冷静,决不可受‘宁可买错,不可错过’等观点误导,要充分估计股市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量力而行,不跟风,不盲从”。和迅网:《证监会主席提醒新投资者》,2015年4月16日,http://.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4月28日,证监会共发出过9次股票投资风险提示。证监会:《投资者风险提示与防范》,http://.但是,进入到5月份以后,我国股票市场的泡沫变得更加严重,这本来应该是更加强烈地提出风险警示的时候,但是证监会却失声了。

所有这些迹象表明,2015年,我国政府在实行一项政策: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

二、政策的依据

1.政策的初衷

如果从逻辑上推导,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的政策是有道理的:

第一,我国政府一直在为一种现象感到苦恼:在我国中央银行投放货币以后,货币往往是在金融市场内打圈圈,难以进入到实体经济。一方面,我国中央银行不断投放货币;但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又感到资金短缺。因此,如何盘活货币存量,就成为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很自然就得到下述逻辑:如果能够提振我国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火热起来,然后扩大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以及股票初次上市(IPO)规模,不就可以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不就可以解决盘活货币存量的问题?

从政府部门的实际操作来看也是如此。以IPO为例,从表1可以看到,在2015年4月以前,证监会每月核发一次IPO批文,IPO的公司数约为20余家。由于1月份第二批核发的IPO是在月底,2月份没有核发IPO批文,因而可以将它视为2月份核发的IPO批文。但是从表1可以看到,在2015年4月以后,也就是在政府媒体不断地宣传“政策牛市”以后,IPO出现了明显的加速现象。证监会每月核发两次IPO批文,IPO的公司数是以前的两倍以上。

第二,2015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一方面,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我国出口几乎是零增长;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传统产业生产过剩,部分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被淘汰或被转移,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现下降。如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就成为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也很自然得到下述逻辑:如果能够提振我国的股票市场,使股票市场火热起来,股票价格趋向上升,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获得收益以后将增加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从而会产生财富效应,不就可以提振实体经济吗?在这里,所谓财富效应是指在股票价格趋向上升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股票收益增加会增加消费支出,企业投资股票收益增加会增加投资支出,从而将导致产值的增加。在《人民日版》(海外版)发表的文章中,也曾经借用学者的话提到了这种财富效应。罗兰:《经济降速股市为何任性上涨》,《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4月10第2版。如果政府媒体反映了政府部门的意愿,这说明政府部门也在关注股票价格上涨对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的影响。

2.政府的禁忌

在分析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政策是否可行以前,有必要先来讨论政府是否应该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股票市场的职责都是对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规则,保证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转。另外,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不应也不会对股票市场的价格动向发表议论。很显然,股票市场价格变化莫测,股票市场从来不存在“股神”,政府官员对股票市场价格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投资者起到误导的作用。如果股票市场的变化与政府官员的预测不同,还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如在美国政府官员谈论股票价格是禁忌,在克林顿总统执政的时期,美国财政部长鲁宾(Robert Rubin)曾警告克林顿总统不要谈论股票价格,否则一方面会对股票市场造成引导性影响,另一方面若股票价格走向相反会影响总统的信誉。2009年3月3日,奥巴马总统曾提到: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市盈率已经到了一个怎么买都是好买卖的程度。结果,奥巴马总统的话马上在美国引起普遍的争议。大公网:《奥巴马打破禁忌谈股市惹争议》,2009年3月5日,http://.

在我国,政府官员谈论股票价格也是禁忌。在以前,几乎没有听到政府部门讨论股票市场的牛市。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2015年3月以后,政府官员和政府媒体不断地发出所谓“改革牛市”的议论。更加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媒体发表这些议论是在股票市场泡沫已经开始形成的时候。即使在2014年8月我国股票市场价格被低估的时候政府官员也不应该议论股票价格,何况到了2015年3月股票市场已经开始出现泡沫,此时政府官员就更不应该议论股票价格了。

政府官员谈论股票所以是禁忌,是因为股票市场的变化并不是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股票价格并不是按照政府官员所说的方向变化,将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如果股票价格在相反方向上发生大幅度变化,政府将无法面对广大的投资者。如果政府不珍惜公信力,那么政府日后的言论和政策的作用就会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实际上,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自2015年3月以来发表的言论并不是错误的,问题在于这些言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来说。党和政府应该像保护眼睛那样维护自己的公信力。股市市场价格的变化不是政府所能掌控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媒体应该尽量不要发表对股票价格未来变化的看法,这样会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3.政策的可行性

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分析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政策的理论根据是否成立:

第一,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提振股票市场然后加速IPO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对经济的复苏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在这里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正向效应有多大?即使在我国股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由于新发行股票的市盈率偏低,投资者购买新发行股票的热情仍然高涨。这意味着即使不去提振股票市场,尽管不能大量地扩大再融资和IPO的规模,适度加速再融资和IPO也是可行的,因而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仅是可以净增加的那部分再融资和IPO。

其次,负向效应有多大?如果提振股票市场,将会产生一种负向效应。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将把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以获取短期收益,这样资金不但没有进入实体经济,反而会离开实体经济。在2015年2月到5月我国股票市场火热的时候,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民营企业家就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

再次,提振股票市场前景如何?股票价格不是只涨不跌的。如果提振股票市场导致股票市场泡沫形成再到破裂,那将不是简单地影响再融资和IPO的问题,有可能对我国的金融体系造成不利影响,从而有可能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没有精确的数据可以证明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大还是负向效应大,但从我国股票市场2015年4月以后加速再融资和IPO的规模来看,提振股票市场的正向效应大于负向效应。但是,如果考虑提振股票市场有可能导致泡沫产生的因素,这样做的风险就变得显而易见了。如果股票价格大幅度上升并出现泡沫,那么泡沫或迟或早都要破裂的。一旦股票市场泡沫破裂,将会导致再融资和IPO的暂停,从而削弱了股票市场对实体经济所具有的融通资金的功能。人们可能争辩说,如果股票市场处在“缓慢的牛市”,提振股票市场的政策不就可行吗?当然,如果股票市场的变化一切都在政府的掌控之中,提振股票市场的政策在一定的时期是可行的。但是,问题是政府能够完全控制住股票市场吗?显然这是一个脱离股票市场现实的虚幻前提。

第二,如果不考虑结构因素,提振股票市场将导致投资者的金融财富增加。个人金融财富增加将导致消费支出增加,企业金融财富增加将导致投资支出增加,这样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这就是所谓的财富效应。但是有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首先,投资者投资结构如何?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5年5月,我国股票的市场价值是627465亿元;2015年6月,我国的居民存款是537500亿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数据、2015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http://.居民存款与股票市值相当。由于我国股票主要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比例很小。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表明,我国家庭的金融资产占全部资产的8.1%。在金融资产中,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62.1%,股票债券等风险资产占金融资产24.3%,外借款占金融资产的13.6%。在风险资产中,股票占50.2%。这意味着股票在金融资产中占12.6%,在总资产占1%。③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2014年12月12日,http://.因此,股票价格上涨不会带来明显的消费效应。

其次,投资者阶层结构如何?如果将人群分为低、中、高收入人群,那么我国股票投资者主要是中、高收入人群。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的统计资料,资产居全国前1%和5%家庭持有股票的价值与他们持有金融资产价值的比例分别为24.8%和20.0%,远高于全国家庭12.6%的平均水平。另外在我国,不仅人们消费倾向偏低,而且收入越高的人群消费倾向越低。同样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年中国家庭财富的分布及高净值家庭财富报告》的统计资料,资产居全国前1%和5%的家庭的平均消费倾向分别为47%和51%,远低于全国家庭73%的水平。③可见,即使股票价格上升导致中、高收入人群的金融财富增加,短期的消费支出也难以增加;即使他们消费支出增加,也主要是对进口奢侈品的支出增加。

再次,企业投资融资结构如何?从融资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包括折旧和存留收益,外源性融资分为股权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在我国,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比例是很低的。由于寻找不到最新的数据,如果以2000年为例,我国企业内源性融资约占总体融资额的19.19%。国信证券课题组:《上市公司为何偏好股权融资》,《上海证券报》2002年5月14日。另外,由于股票投资属于风险较大的投资,企业一般不会将较大比例的存留收益用于投资股票。由此可见,股票收益对企业的内源性融资贡献很小,而内源性融资对企业投资的贡献又很小,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投资效应就更小了。况且,企业投资不仅存在能否融通到资金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是否存在投资机会问题,即投资的预期收益问题。在我国目前经济不太景气的条件下,股票价格上涨不会带来明显的投资效应。另外,企业一般是在预测股票价格趋向上升的情况下才进行短期股票投资,这就是为什么在股票价格上涨的时候资金反而离开实体经济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表明,股票价格上升导致正向财富效应不大。另外,股票价格不是只涨不跌的,一旦股票价格下跌,将产生负向的财富效应。尽管我国负向的财富效应也不大,但是在股票价格上涨的后期,越来越多的低收入者将进入股票市场,而这部分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是最高的。一旦股票价格爆跌,他们的消费需求将出现下降,负向效应将会增大。同时实际情况也证明我国的财富效应不大。表2反映了我国2015年各个月份社会零售总额同比增长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在2015年1-6月我国股票价格爆涨的时期,我国的消费支出不但没增加,反而下降了。

三、政策的检验

1.股票价格泡沫的破裂

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我国股票市场的亢奋情绪一直在延续。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我国股票价格上升缺乏经济面的支持。另外,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对各种有关改革政策的消息作出了充分的甚至过度的反应,我国股票价格上升所得到的政策面支持也在消失。当时唯独支持我国股票价格上升的就是资金面,我国2015年5-6月股票价格的上升基本上是由资金支撑的。除了大量资金蜂涌而至以外,场外配资和证券公司融资的规模也在迅速膨胀。据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在2015年6月前后,场外配资规模达到17000~20000亿元。网易网:《申万宏源:场外配资市场规模约为1.7万亿-2万亿》,http://.另外,2015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融资余额为14536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数据》,http://.cn.深圳交易所的融资余额是7671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http://.两市的融资余额达到22207亿元。这种纯粹资金推进的股票价格上升本身就是股票市场泡沫的特征。

到2015年6月12日,沪深300种股票平均动态市盈率是19.31倍,估值尚属正常。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为82.44倍,已经出现严重的泡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平均动态市盈率达到162.96倍,泡沫已经十分严重。

股票市场泡沫的世界纪录是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创造的。2000年3月10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达到5048点,平均动态市盈率达到170倍。关于纳斯达克市场在泡沫最严重的时候的平均动态市盈率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本论文采用的是笔者认为比较可信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但接着,纳斯达克市场泡沫破裂,从2000年3月10日到2001年4月4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下跌68%。这意味着2015年6月,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的泡沫几乎要打破世界纪录了。

然而,股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终于发生了作用。2015年6月12日,我国股票市场泡沫终于破裂。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从6月12日的5166点跌到7月8日的3507点,下跌了32.1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数从6月12日的3900点跌到7月8日的2364点,下跌了39.38%。

之后,政府不得不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来阻止股票价格的下跌,我国的股票市场才暂时地稳定下来。但是,在我国政府暂时停止对股票市场的“托市”以后,从8月19日开始,我国股票价格又剧烈下跌。到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下跌到2927点,这意味着与6月12日阶段性高位相比已经跌了43.3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数下跌到1890点,与6月12日阶段性高位相比已经跌了51.53%。我国股票市场疮痍满目,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在8月27日以后,政府再次托市,我国股票市场才稳定下来。接着,我国的股票市场处于低位震荡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从9月初到11月底一直在3200点到3650点之间震荡。

2.股票价格暴跌的原因

在我国股票市场下跌如此惨烈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寻找其中的原因。

有人说,境外机构投资者狙击了我国股票市场。笔者认为,这个原因是难以成立的。我国人民币在资本与金融项目下不可兑换,我国股票市场没有完全对外开放,外国机构投资者只能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身份,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使用一定的额度参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因此,从制度上不存在境外机构投资者大规模狙击我国股票市场的可能性。

当然,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价格下跌肯定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他们不是采用公开狙击的方式而是采用散户隐蔽的方式实现的。2003年以来,国际投机资金即所谓“热钱”开始以灰色的或黑色的途径如“地下钱庄”流入我国,然后借助于我国居民的投资账户,参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李:《我国境内的“热钱”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热钱”分属于许多的投资主体,他们都是以散户的形式投资我国股票。

即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热钱”操作者在抛售我国股票,仍然存在一个简单的问题:他们为什么在201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处于2000~2200点的时候不抛售我国股票,在2014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处于2600~3100点的时候不抛售我国股票,而是在2015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指数上升到5166点的时候才开始抛售我国股票呢?很显然,正是我国股票市场产生如此严重泡沫,才给他们创造了抛售我国股票的机会。

这就是说,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暴跌肯定起了助长的作用,但不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进入我国股票市场以及在不违反《证券法》的前提下卖出我国股票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对于“热钱”来说,他们进入我国境内以及借助别人的投资账户投资我国股票市场是非法的,应该依法严肃阻止和取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门最近加大了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就是要制止“热钱”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扰乱性影响。

也有人说,对现政权的仇视者攻击了我国股票市场。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这样的仇视者有多少呢?他们持有股票的数量又有多大呢?显然,在党和政府整治腐败现象受到全国人民群众普遍拥护的情况下,这个仇视现政权并且活跃在股票市场上的群体不可能人数众多。因此,部分现政权的仇视者通过制造我国股票市场的动荡来发泄私愤肯定是存在的,但大批现政权的仇视者勾结在一起,试图通过大规模抛售股票的方法打击我国股票市场几乎是天方夜谭。况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采用大数据进行管理,如果如此勾结起来明目张胆地做空我国股票市场,是很容易被发现的。这也是说,现政权的仇视者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暴跌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仍然不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种说法是,我国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我国股票市场暴跌的“元凶”。确实,在股票市场出现暴跌的前夕,投资者们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纷纷卖出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贴水。但是,要分析这个原因是否成立,有必要先来探讨股票现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的关系。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到期的时候是根据股票指数结算的。因此,在接近到期的时候,如果期货合约的指数与股票现货的指数存在差距,人们就会进行套利,最终使期货合约的指数与股票现货的指数趋向相等。因此,股票现货的指数决定了期货合约指数的最终走向。当然,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期货合约升水或贴水,表达了投资者对股票现货价格未来走向的判断,从而反过来对股票现货市场投资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期货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但股票现货对股票指数期货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的。

在理解了股票现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的关系以后,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股票现货市场基础稳固,投资者会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合约吗?即使投资者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合约,股票现货市场会出现暴跌吗?真实的情况是:正因为股票现货市场上出现严重的泡沫,投资者成为惊弓之鸟,期货合约大幅度贴水才引发人们大量卖出股票现货,导致股票现货市场大跌。

如果投机者在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卖出合约的同时在股票现货市场上卖出股票,在规模足够大的情况下有可能对股票现货价格造成很大影响。但是,这种做法在我国是触犯法规的。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以及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均属于违反法规行为,将予以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http://.cn.这意味着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同时在股票现货市场和股票指数期货进行跨市场做空属于恶意做空。但从事后证监会查处的情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也没有存在大量的恶意做空的情况。

应该指出,股票指数期货还具有投机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如果投资者持有大量的股票,在他预期股票价格将下降而又不能大量减持股票的情况下,他可以利用股票指数期货来套期保值。即使投资者没有持有股票,在他预期股票价格将要下降的情况下,他也可以利用股票指数期货进行投机,这都是合法合理的。做空和恶意做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犯法的。这意味着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大幅度贴水可能是诱导股票价格下跌的因素,但是根源在于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本身已经严重高估了。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我国股票市场2015年暴跌的基本原因是股票市场形成泡沫并最终破裂。股票市场泡沫的破裂使投资者产生恐慌心理,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抛售股票,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赎回份额,通过融资买进股票以及利用场外配资买进股票的投资者被强行平仓,从而导致股票市场暴跌。在这个过程中,“热钱”操作者从中渔利,对现政权的仇视者发泄私愤,市场操纵者试图利用股票价格下跌获得暴利,都起了加剧股票市场暴跌的作用。

实践是检验理论和政策的标准。应该指出,2015年我国股票市场的泡沫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如高杆杠率的大规模场外配资等等,但是提振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对股票市场泡沫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提振股票市场在初期对提振实体经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财富效应不大,提振股票市场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加速再融资和IPO向实体经济增加资金的输送,这种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所抵消。但是,股票市场泡沫破裂以后,再融资和IPO不得不停止,投资者遭受损失,对实体经济反而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3.简短的结论

我国2015年股票市场的急剧变化给投资者留下刻骨铭心的记忆,股票市场泡沫破裂的代价是惨痛的:除了在2015年6月以前撤离或大量减仓的投资者以外,其余大多数投资者损失惨重;我国政府不得不暂时停止IPO,股票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受到不利影响;我国政府不得不采用持股超过5%的股东不得减持股票这样的非市场手段来阻止股票价格下降,股票市场机制受到一定的破坏;我国政府不得不投入巨额资金买进股票以避免股票价格恐慌性下跌,有可能造成政府的损失;如果真的存在“热钱”操作者或者对现政权的敌视者,他们却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对提振股票市场以提振实体经济的政策进行反思,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政府的职责是管理股票市场的行为而不是股票市场的价格。政府严格执行《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就是对实体经济最大的支持,也能够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除了在股票市场估值过高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以外,政府应该避免对股票市场价格的走向,特别是应该避免对所谓“股票牛市”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