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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7 18:09:14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1篇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equity-linkeddebt),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金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应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掌握其报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研究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中国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一)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报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如图1);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报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如图2)。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报酬;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报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图1与图2就是这样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报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如果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零息债券则没有利息);如果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报酬100*(2*10%)=20元。

(二)隐含卖出(short)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如S&P制药业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通常是原始发行价格的130%到160%左右)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1)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2)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如果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如果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二)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股票连结债券之报酬与股价的正绩效连结)及买进卖权(股票连结债券的报酬与股价的负绩效连结)。

2.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如果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三)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准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经济意义

(一)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报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社会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报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报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报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报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如果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报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1)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2)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S&P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报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二)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发行人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如果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报酬结构能够符合某些特定投资人对风险及报酬的偏好,因此会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该等证券。

以奥地利政府所发行的SIGN为例来说明股票连结债券如何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成本。SIGN是每单位$10、依面额发行的与S&P500指数连结的5.5年期零息债券。每单位的SIGN必须由发行人支付$0.5的承销费给承销团。其公开说明书载明发行人将使用大约30%的募集资金净额来完全规避其在S&P500指数上的或有风险。由于每单位SIGN的净收入为$9.50,故每单位的避险成本大约为$2.85(=0.3×9.50),这样奥地利政府在每单位的SIGN所收到的资金净额为$6.65.根据当时的利率环境,与SIGN同等级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yieldtomaturity)为8.05%,故每一单位的SIGN中的债券价值为$6.48(=10÷(1+0.0805÷2)11)。因此,奥地利政府在每一单位的SIGN上获致了$0.17(=6.65-6.48)的无风险利益。从收益率的观点看,SIGN的到期收益率为10÷(1+(r/2)11)=6.65一式中的r,大约为7.56%,若与当时同等级零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8.05%相比较,其资金成本降低了49个基点。

(三)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供应者的意义

对投资人而言,吸引他们购买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购买股票连结债券时,同时投资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知道其报酬结构及风险与报酬的特性。

在金融创新很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能存有其它的渠道能够获致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及报酬特性。例如,投资人可在市场买进折价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或美国政府债券,并买进股价指数期权或股票期权;不过他们至少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与期权交易账户。但是,上市期权的执行价格却不一定能够符合投资人的需要,而其到期日亦不一定能够与投资人所购买债券的到期日相同。而股票连结债券的到期日、执行价格、履约特性及连结的指数或股价,一般不是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所能提供的。如果该投资人是一高净值的投资人,且能够在店头市场交易,其可能可以找到一个交易商愿意卖给他一个符合需求的期权。但是,对大部分的投资人而言,买进一个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在一起的股票连结债券,可能是一个较容易的方法。

四、国内推出股票连结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股指、股票期货与期权在法律与法规仍然被禁止。《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股票连结债券系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为标的,但我们应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债券而不将其认定为期货或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较类似

1.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一样,其发行条件中都订有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期限、付息方式等,且其在上市、交易前都应经募集、发行程序。

2.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期货、期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尽管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有以下差异:

1.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必须先具有发行程序,事先决定发行数量。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openinterest)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及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是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的交易,不违背法律法规。

(三)与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规范一致

事实上,国内推出隐含有期权的普通公司债的产品并非创举。目前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就含有与发行公司的股票连结的期权,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鉴于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似性,完全可以参照制定《股票连结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股票连结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问题都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由于这种产品可能使发行公司发生较大的现金流出,尤其要防范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发行人资格、发行数额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JackClarkFrancis,WilliamW.Toy,andJ.GreggWhittaker.TheHandbookofEquityDerivatives[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5.

[2]AtsuoKonishi,RaviDattatreya.TheHandbookofDerivativeInstruments:InvestmentResearch,AnalysisandPortfolioApplicaation[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6.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2篇

股票联系票据的概念及其演变

票据,在国际市场中,是指期限在1—10年间的中期债券或固定收益融资工具;而股票联系票据是“利息或本金与一定的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相联系的一类固定收益证券”。它是利用组合投资技术所构造出的一种能够增进收益的结构化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它允许投资者在不必交易基础证券的情况下,拥有选择获得固定收益或者享有单一股票、一个股票组合或股票指数的涨跌收益的权利。与任何结构化金融产品一样,股票联系票据可以分解为两种基本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债券)和股票(或股票指数)衍生物(买入或卖出期权)。

一、股票联系票据的概念

1880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份复合结构的投资工具,结构化金融产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股票联系票据是其中重要的一类。

股票联系票据可以看作是一个债券及一个期权的组合,期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股票或股价指数。虽然通过两种因素的不同组合,可以构造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的结构化产品,但总体上股票联系票据的风险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本质上,可将股票、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联系票据处于两个极端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股票可视为票面利率为零、参与比率100%、无到期日、无上限收益又不保本的股票联系票据;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零(票据不包含期权因素)的本金保护股票联系票据。根据市场的需要股票联系票据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设计。

股票联系票据通常包含以下一些基本要素:发行价与结算价(结算指数)、行使价或初始指数、参与比率等。由于是固定收益证券,它还约定票面利率、票面收益率与票据期限等基本条款,以及为了控制票据所连接的证券波幅过大所引发的风险,票据发行人有时在票据条款中增加的赎回条款。

股票联系票据虽然含有期权成份,但与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比较还有很多差异。首先,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或期权在场内发行,而股票联系票据通常在场外发行。其次,期货或期权合约必须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才产生。股票联系票据则遵循预先约定的发行程序,并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定,事先决定发行数量、价格等。再次,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开设期权或期货仓位,上,期货或期权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股票联系票据每次发行数量是一个定数,流通在外筹码更有限。最后,期货及期权可以买空卖空;股票联系票据则被禁止做空交易。

二、股票联系票据的几个创新阶段

广义地讲,我们熟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传统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目前,国外金融市场存在大约三类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第一类是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和带认股权证的债券,第二类是在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和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基础上经创新衍生出的结构化票据产品,以上两类都是与单一股票挂钩的票据产品;第三类是股票指数联系票据。

第一类是可转换债券及附认股权证债券。它们是最为传统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这些传统形式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类投资工具,是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标的物为单个公司股票收益的投资机会,而以债务的形式出现更可以减少股票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它们与股票联系票据的共同点是均隐含着期权成份;不同的地方在于:(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系单一的看涨期权(long call),而现代股票联系票据所隐含的期权既包括了看涨期权(股票联系票据的报酬与股价的正向连动)又包括看跌期权(股票联系票据的报酬与股价的反向连动)。(2)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资产多系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现代股票联系票据则倾向于将标的物设定为股票指数,或者说投资组合;在现代种类繁多的股票联系票据产品中,股票指数联系票据最受投资者的欢迎,它是各大票据发行人发行的主力品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联系票据中,它也占大部分份额。(3)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增加发行公司的股本总量,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但现代股票联系票据到期时,期权‘的行使不会引致所挂钩股票的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动。

第二类是在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及附认股权证债券基础上经创新衍生出的结构化票据。这类产品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债券发行方式,也很受投资市场的欢迎。创新领域涵盖与股票挂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所有基本结构因素,包括:将基本证券由债券转变为优先股;将票息收益转化为股票溢价收益,即降低票面利率,甚至票面利率为零,但转股比例较高和转股价格较低;转股的折价率设置为可变的,使之与股票价格的表现挂钩;强制性要求投资者在票据到期日将票据转换为股票;所挂钩股票由单一的发行票据的公司股票转向其他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甚至股票组合;可换股债券的基础证券可以是第三者上市公司股票,这类债券也称为“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Debt);投资银行作为中介人在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一个新的投资工具,利用这个中间工具来协调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需求,这类票据称为”综合性股票联系票据“。等等。

第三类股票联系票据的创新品种是股票指数联系票据。股票指数联系票据与单一股票挂钩票据的主要区别在于:(1)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期权部分与某种市场指数相联系;(2)股票指数联系票据面向票据投资者,应投资者的需求而进行结构设计,传统单一股票挂钩票据则面向票据发行者,应票据发行人的需求而进行结构设计; (3)股票指数联系票据对发行者而言是纯粹发债融资,而传统单一股票挂钩票据涉及发行公司的股本结构,目的是提高股本金。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由两种基本因素构成: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指数衍生产品;前者通常是零利息债券,后者则包括与股票指数挂钩的期权。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收益增强型(yield- enhancement structures),一类是本金保护型(principal-protected structures)。

股票联系票据在国外的

国际市场上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两个时期。

一、初始发展时期(1985—1990)

进入20世纪下半期,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大量出现,对风险产品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形成了较具规模的股票联系票据场外市场。在美国,推动股票联系票据市场发展的主要是大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例如,美林公司最早于1985年发行了不定收益期权票据“LYON” (Liquid Yield Option Notes),这是一种包含多种与股票挂钩的选择权的无利息票据,是对传统可换股债券的创新。1986年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了 S&P500指数化票据和日经指数化票据。可见,第二类与第三类与股票联系票据的创新产品基本同时发展起来。1987年3月,美国大通银行推出了市场指数投资票据(Chase Manhattan Market Index Investment),揭开了商业银行进入这一领域的序幕。这一产品在推出时备受争议,市场人士对此一产品是否违反有关分业经营的Glass- Steagall法案争议不休。但最后,银行主管机关还是准许推出此一产品;联邦存款公司(Federal Depository Insurance Company,FDIC)亦同意将其纳入存款保险。这些定期存款的条款设计非常有吸引力,为大通银行争取到很多的存款。

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票市场发生崩盘,以期权规避股票联系票据风险的公司多数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投资者对新发行的股票联系产品的需求也急速下降,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陷入停顿。

二、迅速发展时期(1991~迄今)。

1991年1月,由高盛证券公司设计、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发行的1亿美元“股价指数成长票据(SIGN)”取得成功。它标志着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SIGN是一保本型票据,在为期5年半的存续期内不支付任何利息; 到期时的或有利益 (contingent Interest是S&P 500指数在债券存续期内变动的100%.票据发行后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交易。

1992年以来,各大银行重新推出各种股票联系定期存款。如花旗银行推出了股票指数保险账户(Srock Index Insured Account),它是一种利息与S&P 500指数挂钩、但不保证最低利息的5年期的定期存款。在此之后,其他银行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产品。

证券商的新产品亦不断推陈出新,如美林证券推出的使用不同挂钩指数的系列产品,所挂钩的基础证券包括为客户特别定制的国际市场一揽子股票。这些产品一般所使用的指数都有很高的知名度,且被广泛使用、传播。在股票市场好的时候,证券商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也采用窄基指数(narrow-based index),或公司自行编制的指数。

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参与比率以及所挂钩的相关指数,这些票据产品有很大的结构差异;股票联系票据市场也随产品的不断创新而有了爆炸性的成长。

三、股票联系票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情况

1991年第一个股票联系票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挂牌票据市值已经超过100亿美元。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股票联系票据业务则刚刚起步,现有交易品种15个,市值约6亿美元。

香港的股票联系票据有两类:一类称作“高息票据(Equity-Linked Notes,ELN),是一种大额股票联系票据,只能被机构投资者或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购买,该类票据一直在场外市场交易;一类是”上市股票挂钩票据(Equity—Linked instruments,ELI),香港证券及期货联合交易所于2002年8月在交易所场内推出该种股票联系票据产品,可由小额投资者购买。到现在为止,联交所有3个主要的票据发行人,现有挂牌品种11个,发行金额4.78亿港元。至今,香港联交所的股票联系票据仍然保持着较好的流动性,说明票据业务还是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股票联系票据的功能

投资工具的创新无非是构建不同市场环境下适合不同风险、取得不同回报的资产组合。股票联系票据在国外的飞速,主要也是因为它能够适应新环境下投资者对不同风险一收益组合的产品的需求。股票联系票据本质上是通过金融工程的对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债券、存款、优先股等)和期权进行组合设计,因应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将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固定在期权和债券之间的恰当水平上。股票联系票据特点明显,结构设计灵活,可提供针对单个客户的特殊产品设计;具有避险的功能;在公司财务处理上可避免涉及股权的复杂,财务处理简便。

从整个证券市场来看,股票联系票据产品的发展可以增加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分散市场的投资风险,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为发展衍生产品市场打下基础。此外,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大量出现与投资市场流行被动式资产管理模式有很大关系,它便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收益的比较。

具体来说,股票联系票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首先,股票联系票据结构设计灵活,可进行多种样式的创新,满足投资多样化的需求。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3篇

在“套餐”推出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弱市中投资,控制风险是关键。因此,在配置套餐的时候,股票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均控制在20%以内;由于债市发展前景良好,债券型基金是我们重点配置的品种。

套餐一:积极型套餐 10%股票型基金+40%保守配置型基金+50%纯债券型基金

此类套餐主要由股票型、保守配置型和纯债券型三类基金组成,按照上述比例配置后组合的股票比例约为15%。此类基金主要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投资者。虽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尚不明朗,但经过前期的深幅调整,大部分股票已具有投资价值,股市再次出现大幅下跌的可能性不大,目前A股的可参与性较强,而投资于股票型基金是参与股市的最好方法。在股票型基金的选择上,我们建议投资者优选大基金公司旗下、历史业绩良好的主动型投资基金,如博时主题行业、易方达科讯、富国天益价值等。配置保守配置型基金和纯债券型基金是为了增加组合的稳健性。股票型基金的持股仓位下限一般为60%-70%,在股票普跌的情况下只能“硬挺”,而保守配置型基金持股仓位一般在20%左右,而纯债券型基金只投资于债市或“打新股”,持股仓位一般不足1%,90%的资金投资于这两类基金有效地平衡了组合的风险。

套餐二:稳健型套餐 15%积极配置型基金+50%普通债券型基金+35%纯债券型基金

此类套餐主要由积极配置型、普通债券型和纯债券型三类基金组成,按照上述比例配置后组合的股票比例约为11%。此类基金主要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适中的投资者。配置型基金,也就是混合型基金持股仓位相对较灵活,退可守、进可攻,是弱市中投资的良选。积极配置型基金的持股仓位多在50%左右,具体基金可关注华夏回报、博时平衡配置、嘉实增长等。纯债基金可重点关注“债券+打新股”类债基,如华夏债券、大成债券、国泰金龙债券等。普通债券型基金与纯债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可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持股仓位一般在10%以下。8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债市使整个组合非常稳健。

套餐三:保守型套餐 20%保守配置型基金+40%普通债券型基金+40%货币市场型基金

此类套餐主要由保守配置型、普通债券型和货币型三类基金组成,按照上述比例配置后组合的股票比例约为7%。此类基金主要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投资者。货币市场型基金是今年以来最大的赢家,也是08年上半年唯一一类取得正收益的基金。货币型基金资本安全性高、风险小、流动性强,利添利“T+0”快速赎回业务的推出,使其更加受到投资者的推崇。具体货币型基金可关注银河银富货币、易方达货币、华夏现金增利等,保守配置型基金可关注兴业可转债、泰达荷银风险预算等。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4篇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负债成份

0 引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资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除抛售股票之外,还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来解决资金困境。鉴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公司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对于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间内保留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即使在换股权行使期间,股东也并不必然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且,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吸引新资金加入市场的同时,其事先锁定未来换股价格的特点有利于引进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的价值投资者。

基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本文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作为会计主体,探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 债券发行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1.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代表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应付债券”,而权益成份代表发债主体赋予投资者的转换权的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要素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可交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代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时,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也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其计量金额为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也称之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权益成份指的是,在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行使转股权能够获得收益的权益,由于投资者拥有这种获得收益的权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负债成份的价格来购买债券,投资者多支付的购买价格应确认为发债主体的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计量金额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减去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差额。具体见例题。

1.2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虽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一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二是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在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约定行使转换权时,债券发行者应向行权人交付其发债时质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业务的实质其实是债券发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转股会实现一定的收益时才会行使转换权,所以这种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交易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行权导致的金融资产转移,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要视金融资产类别而定。

如果作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则其所质押的股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鉴于我国引入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发债主体对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随时变现,这种情况下所质押的股票应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9%。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1.2.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1.2.2 确认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5 899 076

贷:应付利息

12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

借:应付利息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

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

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损益调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资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说明的是,若发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够实施控制,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若投资者行权规模较大,导致行权后因股权转让使发债主体不能实施控制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发债主体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进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对上市公司乙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投资者行权时,甲公司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而且投资者持有该债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根据发债主体规定的转股条件,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

如果转换期内,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导致行权不利时,发债主体可能会赋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力。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时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者行权购股时是将债券投资转为股票投资的交易。根据转股后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参考文献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5篇

重视债券基金

当多项经济指标从顶峰回落之后,市场充斥了种种迷惘和悲观的声音。不少宏观策略分析师纷纷调高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重,甚至有分析师建议将债券基金配置比重提高到50%

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市场由于和股票市场之间呈现弱相关性,因而理所当然成为市场动荡时期的避风港。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建议将债券类基金作为资产组合中的主要品种。

我们通常所说的债券型基金一般可以分为偏债券型基金和纯债券型基金两类,纯债券型基金一般规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仓位不超过20%,同时不低于80%资产用于投资债券资产和可转换债券,而且通常不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简而言之,就是可以参与打新股,但不能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另一类偏债券型基金,则被允许直接参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这类基金由于股票仓位较高,在牛市中可以轻松跑赢同类基金。如银河银联收益、长盛中信全债基金2007年股票仓位均高于10%,两只基金2007年的收益率超过40%也就不足为奇了。但同时,这类基金的风险也比较高。同样是银河银联收益,今年以来的收益率为-8.02%,几乎是债券类基金的最后一位。因而从风险角度看,我们建议保守型投资者更多关注纯债券型基金。

去年下半年以来,多数纯债券型基金获取超额收益的盈利模式正在悄然改变。早先,一些持有大量可转债的基金也往往表现突出,比如富国天利增长债券、融通债券以及招商安泰债券,都持有较高比重的转债(其中融通债券、招商安泰债券合同规定不能投资于二级市场)。不过这3只基金今年以来投资转债的比重逐渐降低,主要原因是正股不断下跌,转债的收益不断下降,基金对转债投资也开始转为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打新”成为纯债券型基金的新方向。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世道日渐不稳,新股上市数量有限,加上新股破发频频,这一盈利模式也正受到挑战,这是投资者不得不面对的负面因素。不过相比较于其他投资产品,纯债券型基金仍然是最具吸引力的稳定收益的源泉,尤其从宏观角度而言,继续加息的可能性不断下降,成为债券市场走好的利好支撑。

债券基金的风险主要和其股票仓位有关,股票仓位越高,风险越高,当然潜在收益也越高。而以打新股为主的债券型基金,就投资风险而言,主要取决于对新股卖出时间的不同要求。一般来说,新股持有时间越长,相对风险也就越高。

目前来看,风险最低的3只基金是国泰金龙债券、大成债券和鹏华普天债券。国泰金龙债券和大成债券采取新股上市当日卖出的原,风险控制非常严格。鹏华普天债券则是通过当日大幅降低一级市场申购股票的仓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这3只基金从风险上说,非常接近100%的债券基金。

其他几只基金在新股卖出时间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银河银信添利,规定在新股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中信稳定双利规定在新股上市交易后的1个月内全部卖出,华夏债券和诺安优化收益则规定在新股上市后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和南方多利增强规定在90个交易日内卖出。嘉实债券规定所投资的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6个月。宝康债券基金规定新股上市后持有期不超过1年。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则规定新股根据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高低的对比,择机卖出。

最近正进入发行期以及刚刚发行完毕的债券基金也可以适当关注。包括刚刚发行完毕的华夏希望债券、交银施罗德债券、中海债券基金以及正在发行的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都是不错的选择。同时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纯债券型基金并不等同于保本基金,只是从机制上来说,持有这类基金一定时间后发生亏损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之低。

构建保本组合DIY

普通投资者除了单独投资于纯债券型基金之外,更好的方法则是学习保本型基金的投资原理构建自己的保本的基金组合,从而达到可守可攻的目标。

首先要向读者介绍的是保本型基金使用的“安全垫”原理。举个例子,假设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于购买保本基金,那么基金公司通常的做法是,把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产品,比如债券。基金公司一般会进行精密的计算,假设债券类低风险资产的年收益率可以达到8%,那么就意味着100万元中的92.6万元将用于投资低风险资产92.6×(1+0.08)=100万元,这样就正好可以保本。也就是说,剩下的7.4万元就可以用作购买高风险资产,博取较大收益。

在海外的保本基金产品中,这部分所谓的“风险资产”可以用来进行衍生品投资。如果方向正确,投资者可能因此获得非常高的杠杆收益,而如果方向错误,则最差的可能是获得零收益。这其实就是很多保奉型基金的投资原理。投资低风险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其实就是高风险资产可能发生亏损的“安全垫”。这种组合,不仅保本,而且也为投资者赢得了获取更多收益的可能性。

对国内投资者来说,自行构建类似的保本组合不是难事。由于国内市场缺乏衍生产品,因而其中的高风险类资产可以选择的范围无非是股票型基金或者股票。而低风险资产,则可以选择上文提到的纯债券型基金,或者是货币市场基金等。

我们以20万元为例,为读者提供2个保本组合,作为参考(如表格)。保本组合一中,低风险资产选择的是华夏债券基金。这只纯债券型基金依靠打新股策略去年的收益率高达17%,今年考虑到打新股的超额收益收缩,同时债券市场可能进入景气周期,因而假设该基金收益率可以达到10%。也就是说,这只基金的配置比例如果达到91%,整个组合就可以做到完全保本。剩下的9%,可以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以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为例,该基金今年以来的跌幅仅12.82%(截至4月15日),考虑到股票型基金亏损100%的概率几乎为零,因而从构建组合的角度说,适当降低低风险资产的比例至85%,这样也几乎是可以保本的。

保本组合二中,低风险资产选择了货币市场基金。这类基金风险较纯债券型基金更低,当然收益也更低。以华安现金富利为例,该基金去年的收益率是3.48%,今年考虑到货币政策偏紧,有希望达到4%。以此为基准计算,那么货币基金的配置比例达到96%可以完全保本。由于低风险资产的风险极低,剩下的4%高风险资产可以投资仓位较高的指数型基金,比如易方达深证100ETF。考虑到市场的跌幅已经相当可观,继续下跌的幅度已经有限,货币基金的配置下降到90%,整个组合也几乎是保本的。

投资者不妨按照这个思路,自行DIY制作适合自己偏好的保本投资组合。

定投基金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6篇

一、股票

(一)含义与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由此可见:一是股票只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而非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二是股票代表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包含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红利等;三是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股票后,不能再要求退还购买股票的资金,但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以收取现金。

(二)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依据股东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有以上分类。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折股。社会公众股是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内资股和外资股。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划分以上分类。内资股一般是由境内人士或机构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标为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其中有: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

(三)股票的发行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股票的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

3、增资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增资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但必须符合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号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等。

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一)含义与特征

债券是企业(包括公司)或政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的债务凭证。持有者凭借这种凭证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者还本付息。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此,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注有还本付息的日期;债券须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二)发行债券的条件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7篇

据了解,此次民生银行可转债最大的亮点是设置了向原有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机制。由于民生银行可转债发行六个月之后可以转为股票,而其股票又极具投资价值被高度看好,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竞相抢购的稀缺资源。

此次民生可转债与中行、工行可转债不同的是,给予原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民生银行的大股东,除了港股其他都是可能参与的,剔除港股的20%,剩下的都是基础投资者,基础投资者对于增资、增发一般都会参与。”北京某券商分析师称。

不过,已有多位重要股东表示,将全额认购其享有的本次民生可转债优先配售部分的额度,并有意愿参与优先配售以外另通过网上或网下申购方式进一步买入民生转债。

更多的非股东投资者对民生转债更有兴趣。“等公告出来之后,到时候看股价划算不划算,如果合适的话,可能就会长期拿着(转债)。但如果盯的人多了,可能就不会有特别吸引我们的价格。”对投资市场熟稔的张先生表示,民生转债肯定是要关注的,股价要是跌一跌的话,有可能买入正股参与优先配售。

不少投资者会把民生转债和此前发行的中行、工行转债相比较。“从转股预期和发展来看,三只银行转债当中是民生最强;从转股概率来看,工行和民生转债两者差不多;但是从转股的赚钱效应来看,可能民生更高一点。”上述券商分析师称认为。

对于已有民生股票的股民如何才能抓住机会,有更大的投资回报呢?申银万国报告称,由于民生银行处于历史高位,对于想继续维持民生股票配置仓位的投资者,将有意用转债替代股票,这种用正股换转债的行为将抑制正股上涨。当转债的转股价接近正股市价的时候,已有正股的投资者卖出部分仓位正股,参与转债的配售,换取同等市值的转债。这部分转债在上市后,当股票上涨的时候,实际获利程度(与配售成本相比)比股票高,而下跌时,实际亏损比股票小。

众多投资者看好民生转债,同时也关注更多可转债,不过近期民生股价下跌不少,大盘也不理想。上述券商分析师提醒,在股市萧条的情况下,可转债也成为鸡肋,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第8篇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是公司设立或公司、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重要书面文件,便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以及投资者对其投资价值的正确估量。一般来说,有意参与公司设立并向公司投资的投资者(包括购买公司股票、债券而向公司进行投资的社会公众),都希望自己的资金投入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发展势头好的公司、企业,因此,所有的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抑或是法人,在主观愿望之外,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作为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公司,必须如实地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有关情况,以便投资者自由选择。正是如此,公司法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等法定的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文件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对这些文件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会给投资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根据有关公司法律的规定,正在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资本或者筹集资金,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达到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不论是正在设立还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股说明书和认股书,所谓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发起人募股申请时提供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它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除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外,还应载明以下内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亦即所有公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的总额。根据公司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招股说明书应载明每一个发起人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它是指每张股票上所载明的货币数额,认股人可以以此计算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公司资本数额及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它是指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全部数量。无记名股票是相对于记名股票而言,依公司法规定,向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发起人以及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它必须载明该机构、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的姓名记名。上述机构和人员以外的人发行的股票即为无记名股票、它不记载有关持股人的名称。

    (4)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其含义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说明本次募股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募足股份,认股人就可以撤回所认的股份。如果公司发行新股的,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等,并制作认股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行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所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发行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票缴纳的方式等。

所谓认股书是认股人接受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认股仍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的各类事项,并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经申请批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而制作的文件。公司法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66条又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的利息;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根据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公司法不仅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募集股份,公司为扩大资本发行新股,公司发行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规定发起人向礼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招股说明书等主要文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也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亦有相应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欺骗或者误导,便之对该公司的有关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和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例如,发起人虚构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等等,都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量、金额巨大的。具体到多大数额才算数额巨大,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结合公司的经营类型和大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掌握、裁量。如果数额不够巨大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可能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如造成股东和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股东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股东、债权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杀,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等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如严重扰乱了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声誉,在社会公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即: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参与公司发起设立的法人,也就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2)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犯罪行为的。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即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发起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不存在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只能由发起人承担。而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来此手段达到按期募足股票、公司债券的目的,但法律上不以此目的为本罪的必备要件。因不甚了解本公司财产状况、或因预算失误等等原因,导致过失地实施了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者,不能构成本罪。后果严重、影响巨大者,可以酌情给予经济违法处分。

二、认定

(一)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