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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10 15:10:30

经济现象论文

经济现象论文第1篇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现象论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民族性;内生性

民族经济学自1979年创立以来,在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学者对民族经济学学科发展持批判态度,另一些学者持拥护态度,但无论批判基础上的否定还是批判基础上的支持,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两难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经济学发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独立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民族经济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厘清民族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和目前出现的概念上和理论逻辑上的模糊性,首先应该确定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通过比较和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对确立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方向、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内生因素产出的矛盾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族经济学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已有不同认识。黄云、王文长、黄建英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的各民族人民的经济问题。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民族经济问题,它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李忠斌 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邓艾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对象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特点等。以上几种认识都集中讨论民族经济学究竟是经济学科还是民族学科。而刘永佶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

通过以上几种表述可见,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尚未达成统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区的经济特征作为研究对象;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为中国各个民族经的经济问题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宽泛,从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体去研究。即便是刘永佶教授为民族经济学进行的创新性逻辑论证,但他是站在全人类鸟瞰的民族经济学,让学者们感到概念过度膨胀,似乎世界主流的经济学都应被囊括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并且只要仔细阅读由其主编的《中国经济矛盾论》就会发现,《民族经济学》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体系都似乎是对《中国经济矛盾论―― 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政治经济学大纲》体系的一种演绎,而内容则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民族学理论的归纳(当然创新的智慧在其内容中无处不在, 但从其构建的理论体系来说仍是不足的)。《民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质是一致的,因为都是以劳动者主体而展开的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的规定,这样一定会让学者们质疑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经济学,它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区别何在?鉴于此种原因,本文更倾向于将刘永佶教授规定的民族经济学看成是“中华民族经济学”或者“中国政治经济”(尽管这么看待也不尽合理)。

尽管如上所述,民族经济学自创立以来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多数学者认同的是民族经济学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经济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从这两点去寻找学科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只有规定了对象才能明确研究的方法和学科性质,进而获得广泛认同。

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是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只要“民族与经济的辩证结合在理论形态上尚未溶于一体”,就永远无法解决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分歧。各民族经济活动的特征以及经济矛盾都体现着本民族特征,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在”理论形态上溶于一体”,要求研究对象应该是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即考察民族人口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规律的民族性根源。

将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规定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民族的含义决定民族经济应突出民族性,也便于将民族因素内生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研究。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有四个因素,其中,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这必定是因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特点不同决定的。尽管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因素在当今看来也许并不完备,但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一定有其社会属性、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会表现出具体的属性。譬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回族、藏族、蒙古族、壮族、苗族、赫哲族等55个少数民族以及汉族,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心理特征、文化特征等民族性特征,这些特征对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活动也不尽相同。譬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由其饮食特征发展了清真餐饮业;藏族信仰佛教,农业生产中不愿意使用农药成为产量低的影响因素之一;毛南族的“红筵”、“搭红桥”、“肥套”、“套三朝”①等迷信思想对本民族经济活动有影响。这意味着各民族的经济活动因内生的民族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特征,民族经济问题研究也应突出民族性,民族经济的研究对象应从各民族内在的特征去寻找经济特征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矛盾,探寻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规律。

三、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更加明确其研究内容,也更能反映研究的任务是要揭示民族因素对经济影响的规律。首先,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表明不是简单地用民族学的眼光去研究经济问题;其次,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触及到了民族经济特征的源头性因素;最后,民族内生因素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规定了主体的民族属性。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表现在:1.与“民族经济是研究各民族经济问题”相比,内涵更加明确。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比较模糊,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是各个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比如,藏族经济、蒙古族经济、回族经济等。同时,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是从宽泛的层面,诸如各民族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贫困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属于其研究的范畴,无法体现明确地体现经济的民族性,也很容易致使学者用一般的经济原理去分析经济问题,这样也必将陷入学术界关于民族经济缺乏特殊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质疑中。2.与民族经济学是“是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为对象的学科,它具有民族学和经济学的综合性质”相比,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性因素的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明确了民族经济学是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的,这无疑对民族经济学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3.与“民族经济学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相比,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这一规定除了在外延上更广。除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还可以研究世界民族经济,不仅研究少数民族人口经济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性因素与经济性因素融为一体的研究。4.与规定为“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相比,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不仅明确要在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经济矛盾,还表明要将民族因素作为民族经济矛盾的内生变量,并由此能区分民族经济学与中国政治经济学,从而要求构建的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一般经济学存在着必然联系。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的规定是把民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来构建的,其理论必定是在一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造,它将与一般经济学的联系具体表现在:1.与政治经济学相比,政治经济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生产关系”,社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去民族的经济研究,抽象了民族因素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研究。而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则正是“穿上民族服装”的经济矛盾和关系研究。2.与发展经济学相比,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是抽象了各民族经济特征的一般经济理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研究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必须从民族性去探究其经济发展规律。3.与区域经济学相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某一地理区域的经济问题,是具有某种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区域”。在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大多研究的是中国某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这恰恰也是学术界争议或批判民族经济学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学的“致命伤”。是少数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故而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缘故。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探索由民族的典型特征所引起的经济特征的变化规律,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加符合民族的发展特性。因为地理区域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有的民族而不能成为其根本的影响因素。譬如,生活在中国的朝鲜族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相比,中国的朝鲜族虽然保留有朝鲜半岛母体民族的部分文化,但也融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且中国与朝鲜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同,于是二者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意识和不同的经济特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区域不同,而是由民族性因素共同影响所致。因此,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经济学有别于其他学科不同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无论从已有的规定看,还是从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看,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更能体现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存在着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更能反映民族经济的根本矛盾,也能更能明确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注释:①源自毛南族的一个传说,旨意是人能生儿育女,全家团圆幸福,都是万岁娘娘的恩赐,到生下孩子后,选择良辰还愿,杀十几头甚至几十头牲畜祭祀、还愿,这种风俗有时会把一些家庭弄得倾家荡产,反过来,为了不因还愿而致贫,毛南族农民饲养牲口数量多,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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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建红.论民族经济学体系构建方法.世界民族,2010(03).

经济现象论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总论 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助性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经济现象论文第4篇

关键词:体育经济学;证伪主义;范式理论;科学研究纲领;交叉学科

1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历史溯源

在欧美国家可以追溯到经济学研究者一些相关的、少量的体育经济学研究成果,特别是劳动经济学(主要关注球员工资、转会)、城市经济学(主要关注体育场馆)、产业经济学(主要关注职业体育市场竞争)的研究[1]。1956年6月,美国学者罗滕伯格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棒球运动员的劳务市场》,被当今学者认为是开创体育经济学研究先河的文章[2]6。之后,有学者认为罗滕伯格在此篇论文中勾画了职业体育联盟的11个经济特征,其中“不变性原理和消费者偏好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假设”,被后人视为职业体育经济学分析的奠基石[2]6。1971年6月,英国学者斯隆发表的《职业足球的经济学:足球俱乐部追求效用最大化》,被认为是开创欧洲和北美职业体育管理模式比较研究先河的文章。文中提到:“斯隆基于英国足球实践指出,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以获胜最大化为发展目标,而不是美国学者主张的利润最大化”[2]6。德国早期有关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论文集中于体育观赏活动的分析,经济学中常用的概念被应用到体育观赏活动的研究中。在德国,体育由体育协会和体育联合会管理,但这一组织类型长期没有受到经济学界的认可与重视。加之经济学家在当时的体育学研究领域未获得认可,体育学长期受到非经济学科的影响,一些其他学科的研究者趁机进入该研究领域。多曼认为,非经济学研究者极少使用经济学中已建立的规范标准来对这一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最初的体育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由于在社会学与经济学理论之间摇摆不定和不重视核心的经济学概念而饱受诟病。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体育经济学在概念生成中缺少准确性。我国对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四川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经济学》标志着体育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我国启蒙与发展。1991年,在我国体育经济学被正式列为一门学科,当时体育经济学的研究局限在政治经济学范畴,缺乏西方经济学和现代产业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支撑和指导[1]。在对体育经济现象进一步研究的过程中,既与经济学发展有明显的衔接,也存在断层。针对企业管理问题的学术讨论促进了一种管理学视角的建立,这一视角超越纯经济学领域而为行为学相关学科的运用提供了可能性。在以经济学为导向的企业经济学向系统的管理学发展的过程中,提出了至今仍未得到完全解答的问题:管理学到底是一种用科学方法进行解释的科学,还是一种纯艺术性科学。企业经济学是一种能够引导不同学科进行融合的学科。体育经济学的发展,一方面受经济学传统路线的影响,它将体育经济学定位于“经济学下的纯子集”,其中经验目标仅限于体育中真实存在的行为体。另一方面,体育经济学并没有明显参照经济学进行构建,同时也不是一种与管理学相同的学术体系。布罗伊尔和蒂尔将体育管理学称为一种由体育经济学、体育心理学、体育法学和体育社会学构建的科学。纽弗与比勒的研究虽然没有将体育经济学与体育管理学区分开来,却突出强调了体育社会学、体育心理学与体育法学是体育管理学重要的相关学科,且与体育经济学有藕断丝连的关系。“体育经济学与管理学作为学科的独立性是显然的,但是作为应用研究性的学科,二者的融合是一种趋势”[1]。综上,体育经济学的研究路线可分为经济学与非经济学2条传统路线。经济学传统路线明显局限于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构建学科理论,而非经济学传统路线则运用不同交叉学科的观点来研究体育中出现的经济问题。这种非经济学研究方法能够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而不受各类理论数量和性质的限制,进而生成一系列学术理论性问题。

2体育经济学概念争议

海涅曼在其早期研究中认为,体育经济学就是对那些用经济学方法研究体育的恰当归纳。之后,蒂姆建议将体育经济学用来指代人们所参与体育行为中的经济学,体育管理学则指特殊的企业经济学原理。霍希一方面区分了体育经济学与体育管理学,另一方面又将其与体育经济进行区别。霍希认为,体育经济学指的是扩展的、与问题相关的概念,它与一种有限的、与学科相关的概念相对立;将经济学原理运用到体育领域,也就是体育经济;关于体育乃至所有体育中的经济学问题,它首先依赖经济学理论,也需要社会学或心理学、组织学原理来解释,因此,这类科学在国际上称之为体育管理学。与霍希的“体育经济”概念意义相同,多曼使用的是“体育经济学”这一概念,他认为体育经济学是将企业经济学和国民经济学理论机制应用到体育的各个领域中。相反,弗里克和瓦格拉主张使用“体育经济学”名称来表示“经济学中的子学科”。我国学者苏义民认为:“从国民经济的基本构成来看,体育部门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体育经济学也可称作一门部门经济学;体育已成为一个产业,体育经济学同时也是一门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产业经济学。”[3]丛湖平、郑芳则指出:“体育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体育领域的经济现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学科。体育经济学不是简单地研究体育或经济,也不是某个运动项目的经济学研究,而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体育资源实现价值的各种规律的学科”[2]9。此外,哈格将体育经济学看作为经济学中的应用型子学科和体育学中的理论场域,用来研究体育与经济的关系。格鲁普认为体育经济学是体育学的分支领域;体育商业化的加强,体育市场和体育经济体的出现促进了体育经济学的发展。普廷格尔将体育经济学看作体育学新出现的分支学科,以及连接体育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纽带,如今他强调经济学原理对体育的适用性,并将体育经济学定位于体育学新的分支领域。按照尼区关于体育经济学的建议,体育经济学是体育中的经济学和体育的经济学。前者关注体育研究领域之外的普遍性现象,同时这些现象具有经济学意义,而后者是对体育进行经济学解释,以全面重建一个独有的领域。

3体育经济学的科学理论思考

科学理论是一种元理论框架,用以解释那些规范性理论是如何形成的。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范式理论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是最具影响力的3大科学理论概念框架。依此对体育经济学进行科学理论思考。

3.1归入证伪主义的思考

证伪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波普尔创立的理论。他从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科学理论来自对经验归纳的观点出发,把科学理论看作是普遍命题[4]24。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的本质在于猜测,而最终无一幸免地要被证伪,科学理论不断通过有限的,个别的经验事实而被证实,但个别的经验事实都能证伪普遍命题[4]25。在证伪主义中,由于错误的结论能够回溯到至少一个前提中,而且通过不断证伪来一系列错误,这样可以实现科学理论对事实和假设的要求[5]。尽管将研究的不同传统路线归入科学理论,并不能对目标研究领域进行命名,但却能提出一些符合事实和假设要求的陈述。当前经济学传统路线也描述体育领域内的独特现象,基于已有的经济学理论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证伪过程中,确定了体育现象中经济学陈述的适用范围,同时这些陈述也经历了证伪的过程。借助体育这一客体对经济学陈述进行证伪将会验证或否定这些陈述。如果人们不去讨论到底何时进行证伪,所进行证伪的到底是哪些组成部分,那么,这种通过体育现象对经济学陈述的证伪只不过意味着,一种证实的经济学陈述的使用范围并不能对某一种体育现象起作用。某些不经意的修改调整能够针对这种体育现象生成新的陈述,而这类陈述必须重新进行证伪,并在证实的情况下延伸到其他研究领域进行验证。用体育领域的现象对经济学陈述进行证伪,对其进行特别调整时,可能存在与目前陈述系统的不协调。这些矛盾至少限制了适用范围,并最终抛弃原有的理论而选择另一种替论。如果某种被证实的经济学陈述无法在体育研究领域中得到实证验证,人们可以将这种相关现象称作研究领域的特殊性。针对体育领域进行的学科性科学证伪被归到“体育经济学”或“体育管理学”,它重点对内容进行说明,但仍停留在上位学科的认知层面。对于体育经济学来说,若将每一学科陈述相关联(其中某一学科陈述必须源自经济学陈述系统)并能够被证伪的话,之后体育经济学就能形成一种知识增长。证伪主义并不能判断一种学科性或者超学科性的方法是否能够更好地符合研究目标。其仅能够在陈述的复杂性上进行对比。那些着重论述经验事实的陈述体系,揭示了很大一部分实证性内容,却很少能避免被证伪的结局。基本陈述的复杂性随着其关联性的增加而强化,因此,一种学科基本陈述H1与另一种基本陈述H2(它与H1具有关联性且由来自其他学科陈述H3组成,即H2=H1+H3)相比显得更简化。从学科认识兴趣(H3的来源)的基本立场来看,H1也不具有复杂性,因为它无法对H3进行证伪,同时H3也不能对认知对象进行补充性描述。与H1、H3其中之一或两者相加比较来看,H2更有可能进行实证性解释和预测。基础陈述的关联性是一种研究策略的定量问题。对极其复杂陈述的验证会缩小陈述体系的适用范围,而这些陈述体系能够非常准确地描述它们所研究的现实状况;然而,对简单陈述的验证会形成普适性陈述,这类陈述经常会有很大的适用范围,因此,体育经济学及体育中经济学的科学传统路线存在一定风险,总结的陈述并不能生成可供相关专家使用的知识,由于自身的非学科导向能更明显地促进不同描述体系的延伸,最终形成带有具体适用范围的理论体系。在证伪主义的前提下对体育经济学进行学科定位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些被证实的,但在体育研究领域无法进行实证检验的经济学观点可以充当体育的特殊性;作为决定性组成部分,体育经济学体现了学科陈述的理论融合程度,并如同作为整体的体育学一样在进一步提升融合度时面临难题。

3.2归入范式理论的思考

范式最早由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提出,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6]。范式是库恩科学方法论的核心。“这一概念一方面对社会成员的思想、价值观、方法论等进行总的概括,另一方面也表示总体中的某一成分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这一过程作为模范典型能够替代常规科学对一般性问题的解释规则”。在解决一些学术圈内专家共同面对的问题时,这种科学方法论的各种范式更加有效。科学的进步依赖于专家所达成的一致,即将一种范式作为他们研究工作的基础,而非通过证实或证伪。相互竞争的范式借助它们的预言、知识、地位和声誉来获取科学界的拥护,然而这些范式原则上是不能进行相互比较的。范式并不是以某种理论存在为先导。经济学的核心范式在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用来解释宏观经济学现象的结论”。弗里克在讨论体育经济学中体制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协议成本、交易成本理论、贸易和博弈论的意义时,运用了核心经济学范式的内容。同样,多曼在定位体育经济学中经验和认知目标时,也使用了相同方法。到目前为止,还无法断定体育经济学的经济学传统路线是否采用了与经济学常规理论相对的其他范式;因此,经济学传统路线也被理解为经济学常规科学的组成部分,而且常规科学的认知界限也无法确定。但针对国民经济学理论展开的方法论之争,以及对金融市场理论和宏观经济理论进行的抨击,表明了常规科学的局限性。目前,还无法确定体育经济学的经济传统路线是否也存在同样的情况。然而,对于体育经济学中的非经济学传统路线来说,还无法确定一种可以用来确立学科身份的范式。通过研究,对于是否已经形成一种与其他学科范式相独立的范式仍值得质疑。目前,体育经济学的非经济传统路线仍处于前范式理论时期,也就是还没有获得一种范式,因此仍无法进行常规科学的研究。另外,也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在非经济学传统路线中生成一种或多种范式。内在原因可能是体育学中缺乏主导范式或管理学的学科融合度不高。另外,常规科学拥有一种较高的吸引力,它能够引导科学家做出有利于范式的规范化选择。体育经济学中2种传统路线的不同范式的发展程度,导致了学科内与学科间不同理论或理论成分通约性的差异。虽然库恩和费耶拉本德认为经济学传统路线中,常规科学的扩展不存在不可通约的问题,但无法避免非经济学传统路线内部,以及2种传统路线之间的通约性问题。理论对比需要一种中间语言,这样就可以将那些需要进行对比的理论毫无保留地翻译成这种语言,然而并不存在这种中间语言。如果各种范式及其机制化的可能性不存在吸引力,那么也就不存在不对称的范式发展(此处存在经济学传统路线下的常规体育经济学,而那里融合了存在各种通约性问题的前范式尝试)。初生的非经济学范式也许通过与学科母体(由象征性概括、模式、价值和范例式解题构成)保持一致来渡过前范式理论时期,这样在与其他范式竞争时可以争取剩余的吸引价值。总之,集中将核心经济学范式应用到体育研究领域,同时缺乏替代范式使得体育经济学中的常规科学带有认知理论的优点和局限性,非经济传统路线由于没有统一的范式而限制了各个理论解释问题的能力,但可以使用其他理论成分进行解释。

3.3归入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思考

英国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这一概念。他认为人们对科学的评价往往不是针对单独的理论,而是一个具有相同硬核、可变的保护带和正反启发法的理论系列,这一理论系列就是科学研究纲领[7]。拉卡托斯用一系列理论组群来替代证伪原则和范式的规范性原则。根据他的方法论,绝大部分科学都是一些可以通过问题转换来进行评价的研究纲领。科学革命源于一种研究纲领推动另一种研究纲领的过程。各个研究纲领具有连续性,它们是相互联系的理论,这些理论虽然并不能反映整个科学,但是与某一特殊问题对象相关。这种连续性通过研究纲领的硬核而产生,而这一硬核作为反面启发法摆脱了检验。当一种研究纲领能够揭示更高层次的真理时,也就是说它能够毫无矛盾地解释其他研究纲领也能描述的现象,另外,也能至少解释一种其他现象或能提出一些新的可证伪的预言时,这种研究纲领将会优先受到重视。研究纲领是由具有连贯性理论T1、T2、...Tn组成的理论系列。一种针对体育领域(T1;S)中一个或多个现象的理论系列出发点,可以成为另一种理论系列的组成部分,后者描述的是体育领域以外的其他现象(T1;S=TX;nonS)。如果TX;nonS后续理论的应用范围被证实与假设一致,或者范围更大的话,对体育领域内和领域外现象的解释就会存在一定的相关性(Tn;S=TX;nonS)。若通过实证发现应有范围受到限制的话,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体育领域或其他研究领域。当涉及体育之外的研究领域时,这种应用在更多研究领域的理论将会发展成用来研究体育领域内一种或多种现象的理论。当这类范围限制影响到体育的研究领域时,那么这种体育研究纲领的作用将会降低。然而,一种理论系列的出发点也可以是单个的理论,这一理论可以是对其他理论系列中不寻常现象的反映,也可以作为对意想不到检测结果的反映,最终它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研究纲领。体育经济学的2种传统路线中,可以重建一种评价性的研究纲领。作为早期体育经济学论文关注的焦点,体育中的单个现象(比如体育成绩的均衡性与观众需求的关系、体育比赛中高额的固定成本开支)可以借助完美的经济学研究纲领进行研究。柯西盖塞仅从经济学的一种研究纲领出发,认为经济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就是经济学行为模式。而对这种行为模式的有限性利用形成了硬核的保护带,比如在无限理性、信息、利己和易变的偏好性方面,与研究纲领的硬核相反,这种有限性最终被证伪。在非经济传统路线中重建研究纲领,并不能形成一种像经济学传统路线那样具有更广维度的研究纲领。有限的非经济传统路线研究纲领既能够展示有关体育团体的理论发展状况,这类理论通常与体育金融分析、结构分析及之后体育发展报道相关。对于这2种研究纲领来说,经济学和社会学行为观点是它们的硬核,将经济学研究纲领保护带中出现的内容成分纳入它们的保护带中;然而,可以发现2种体育经济学传统路线科学纲领之间的重合点,也许可以通过体育这一形式化对象中为数不多的理论或通过对不同现象的关注得到解释。随着非经济学传统研究纲领的扩展,以及经济学研究纲领更多地在体育现象中应用,上述现象也可能发生改变。当这类归为体育经济学的研究纲领,更加关注一些科学训练或取得体育成绩等问题后,它们也会与其他体育研究纲领相竞争。由此,2种传统路线下的体育经济学研究纲领在研究相关现象时就会变成未成熟的研究纲领。起初这些研究纲领缺乏解释力。同时,缺少证伪的现象描述,由于自身的简化性而在中期会使研究纲领整体陷入质疑之中;因此,要么尽快克服这种简化性,要么通过忽视相关现象来其合理性,从而避免这种简化性。拉卡托斯认为,“如果一种研究纲领能够在没有竞争性纲领的情况下进行进步的问题转换,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抛弃它”[7]。由于只有在极少情况下才能明确解释一般意义下的科学理论状况,以及那些研究纲领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它们的硬核与保护带;因此,确定进步的问题转换或发现体育经济学或管理学研究纲领的退化现象变得尤其困难。概言之,体育经济学的研究纲领与经济学研究纲领齐头并进,或者禁锢于自身有限的适用范围内。体育领域内的现象只有在极少情况下才能通过各种体育经济学的研究纲领得到研究,这些研究纲领首先要与其他强劲的体育学或其上位科学的研究纲领相竞争。

4结束语

在体育经济现象的研究历程中存在2种研究路线,这2种传统路线使用了不同的概念来解释研究现象。在证伪主义、范式理论及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的分析框架下,发现它们产生了不同科学理论及其难题。对经济学和非经济学传统路线进行二分法区分,使得科学理论的蕴涵更加明显。有时对体育经济学提出双重标准,要求它们与经济学和体育学都要建立起关联,这似乎没有注意到研究纲领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范式问题和方法论问题。这类问题尽管能在个别论述层面上得到解决,但无法在学科发展层面上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丁文,彭延春.基于学科建设视角的体育经济学与管理学的比较论析[J].体育与科学,2014,35(2):117.

[2]丛湖平,郑芳.体育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3]苏义民.关于《体育经济学》教材建设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基本认识[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37(5):84.

[4]孙明湘,陈娜.浅析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波普尔对“分界问题”与“归纳问题”的解决[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3.

[5]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6:60-63.

[6]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31.

经济现象论文第5篇

经济史理论是经济史学工作者研究经济发展过程后作出的理论概括与抽象。到了现阶段,凡是经济史学科研究的对象几乎都有相关的理论。经济史研究工作者在研究某个时,都可以从有关这个问题的一般理论中受到启迪。对于研究者来说,这种启迪或理论指导是极为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研究者在完成研究工作时,在研究成果的表达方式上,应史论结合,对研究成果进行理论概括或抽象,得出理论性的结果,即史中出论(论从史出),将这种理论纳入经济史理论的宝库,使经济史理论更加丰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经济史学研究就是对生动、复杂、变化的经济进行理论概括,研究者的研究能力主要表现为这种概括能力。纯粹摆材料或仅叙述历史过程的著作,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作用,但它们只是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而非研究成果的最终形态。

在笔者看来,今后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是扩大概括的范围。作为经济史学科,应力图抽象出中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特色与理论。就中国经济史以往进行理论概括的对象即研究范围而言,有大有小,小到一个,一个家庭,一个村庄,大到某个部门,某个地区,某个,某种经济形态。理论概括的形态多数是抽象出它的特点,如中国城市产生的特点、城乡关系的特点、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特点、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的特点等等。这类理论概括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们是进行更大范围的理论概括的基础。可是,至今还没有一本可以回答“中国经济发展过程的特点是什么”的著作。这与缺少一本观点统一(这必须由一人主持才能做得到)的中国经济通史密切相关。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我们的前辈有不少人就想做这件事。我的老师尚钺教授和傅筑夫教授就是其中的两位。他们都致力于中国历史上经济形态总体特色的研究。1957年和1958年,尚教授主持的《中国奴隶制经济形态片断探讨》、《明清封建经济形态探讨》、《中国封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先后出版。之后,他受到极左路线下不公正的批判,恶棒的毒打,逼使他中断了研究过程。我当研究生时,傅筑夫教授给我们讲授“中国近代经济史”与“外国经济史”两门课。那时,他已着手写一部多卷本的自有文字以来,即自殷以来的中国古代经济史。1957年,他被打成右派分子,仍矢志不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已70多岁,每天坚持写作2000字左右的论著,写成并出版了《中国封建主义经济史》l~5卷(计划写7卷)。他在研究自殷商至近代中国经济发展整体过程及欧洲经济史的基础上,将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与欧洲经济发展过程相比较,概括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许多特点。《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上下册、《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就是他这种研究成果的部分反映。如同对待所有经济史学家的论著一样,人们可能不同意他的论点,但他的这种精神和努力方向值得我们继承。在这里想强调的是,要能做到他这样的概括是很不容易的。他能做到这一点,与他的治学经历有关。他先攻理论经济学,继后又研究中国现实问题,后专心致志于中国经济史,从30年代起,长期潜心收集、整理自古代至近代的经济史料,又赴英研究欧洲经济史。他研读各家经济理论,掌握丰富史料,学贯中西,博通今古。且精力充沛,思维敏捷,下笔成章,前后半个世纪,犹赍志而殁。可见此事之难。

就经济史学科整体而言,理论概括的范围当然更大一些。它概括的对象是世界经济史,即整个人类经济发展过程。除后文将要提到的英国约翰·希克斯的《经济史理论》,美国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这类概括外,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史教授W·W·罗斯托在《经济增长的过程》、《经济增长的阶段》(中译本名为《经济成长的阶段》)等专著,以及他主编的《从起飞进入持续增长的经济学》等书中所表述的经济增长阶段论,就是经济史学家对发达国家近经济发展史的一种理论概括.至于本世纪40年代以后兴起的发展经济学,笔者以为,它也是对发展中国家近现代经济发展史的一种理论概括。当然,对这类大范围的研究对象作理论概括,更需要广博的学识作基础,要求研究者有很高的学术素质和长期的努力,不是想这样做就可以很快地做到的。通过集体的努力,可能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好办法。正因为如此,通过《中国经济史研究》这种专业刊物,开展经济史理论的讨论很有必要。

二是使概括进入更高的层次。现在我们从史中作出的理论概括,就概括的层次而言,有低的也有高的。就研究的而言,有从经济史实得出理论性结论或抽象出范畴的,也有从范畴人手分析经济史实的。王亚南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分析》、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研究》,都是以一种经济形态为对象,取类似经济学中规范方法进行分析。它们是两本有特色的书,可以向他们写出类似的书来,例如“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分析”、“中国奴隶制经济形态分析”等等。当然,也可以继续对中国封建经济形态、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进行理论概括,成另一家之言。

从世界各国经济史的过程与趋势来看,经济史的理论概括确实有不同的层次,以笔者手边的书而言,德国于尔根.库钦斯基在《生产力中的四次革命》中对欧洲近生产力史几次突变的理论概括,是一种层次。

上文所述W·W·罗斯托的《经济增长的阶段》,是对发达国家近现代经济过程的一种理论概括,抽象出经济增长阶段理论。这是另一种层次。

英国的约翰·希克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依据人类经济发展的进程,概括为由习俗经济和命令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这又是一种层次。

美国道格拉斯·C·诺思1993年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讲“按时序的经济实绩”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经济史是关于按时序的经济实绩的学问。我们研究它的目的,不仅在于使我们对经济的过去有新的认识,而且通过提供一种能使我们理解经济变迁的分析框架,而在经济理论上有所建树。”他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产权是交易的根据,制度是实施产权的规则,产权与制度结构的有效与否是决定经济兴衰的关键,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专业化增益和专业化费用之间不断发展的紧张关系是结构和变革的基本原因,也是现代经济绩效的核心,就是这样的经济理论。这又是一种层次。

恩格斯在“《资本论》版序言”中说:马克思“这个人的全部理论是他毕生研究英国的经济史和经济状况的结果”。众所周知,马克思以英国作为他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史的典型,他还研究过其他一些国家的经济史。他在经济史研究中抽象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经济形态变革等一系列经济学理论、唯物主义理论、社会发展中的辩证法以及社会主义理论,从经济发展的预测人类的未来。这是更高层次的理论抽象。

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文明古国之一,而且是唯一能延续至今的文明古国。中国的经济独立发展。它是研究人类经济史的典型。中国古代的丰富与系统又是世界之最。这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伟大遗产。在这方面,中国经济史工作者拥有作出理论概括的最优越的客观条件,也面临着既严肃又艰巨的任务。

有关经济史的理论问题很多,可以作出理论概括的层次也很多,不可尽述。每个研究者的研究对象、研究成果中概括出的理论及其层次都不相同。这使经济史理论涉及面广,色彩纷呈,有利于经济史理论的全面发展。因此,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经济史的理论研究局限在哪个或哪几个方面。当然,经济史研究者也有共同关心的理论问题;现实也会要求经济史研究者在一个时期特别关注某些理论问题,作为经济史研究工作者共同园地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限于篇幅,也不可能探讨所有的有关经济史的理论问题。因此,可以在一个时期集中讨论一个或几个问题。在今后一个阶段,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有计划地引导或组织讨论。

1.过程的特色与经济发展的共性和个性。

2.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史与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理论。

3.中国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形态的产生与经济形态发展的延续与跳跃的理论。

4.中国经济化进程与经济现代化理论。

5.中国农业经济史与个体农业经济理论。

经济史学理论是以经济史学科为对象的。经济史学科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在《财经大辞典》经济史分卷“总论”、“经济史学科”词目中,我将按照时序研究经济发展客观过程的学科,称之为经济史学科(简称“经济史”);将在经济史研究中抽象出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如上所述),称之为经济史学通论;将以经济史学科为研究对象的理论,称之为经济史学概论,即经济史学理论。

经济史学理论包括经济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社会功能和任务,它的任务,它的分支与分类,指导研究经济史的理论和学派,它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包括工作程序在内的研究方法。

对经济史研究方法极重视,确定并发表了系统论著的,是我们中国经济史研究会的第一任会长严中平教授和现任会长吴承明教授。严中平教授在60年过几篇专门论研究方法的文章,80年代出版了《研究方法十讲》一书。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吴承明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经济史研究方法的文章,我所读到就有:“外国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学派和方法”、“中国经济史研究方法杂谈”、“中国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论主义”、“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等。这些文章了中外研究经济史的各种方法,它们的长与短。他在这个时期写的“试论交换经济史”、“论广义经济学”、“论二元经济”等论文,就我的体会而言,也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吴承明教授认为史无定法;任何伟大的经济学说,在历史的长河中都会变成经济分析的一种方法。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研究经济史中也是一种方法,即分析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视为方法论”。马克思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研究历史的最高层次的指导,但它也只是一种方法。因此,经济史“只能以历史资料为依据,其它都属方法论”。这种高明而准确的见解,对中国经济史学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从根本上指出一度很流行、现今远未绝迹的如下错误:把某种理论的具体结论、论点都视为绝对真理,用作框框来套中国经济史上的事实,把中国的实际纳入这些框框之内,作为这些结论的例证。这种做法既导致扼杀了研究的创造性,又导致抹煞中国经济发展的特色。它曾长期中国经济史学的发展。吴承明教授的观点有助于中国经济史研究者的思想解放。

经济现象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经济发展新文化经济学文化成本

一、观点:中国经济发展的文化约束论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中国的迅猛传播所带来的不仅是分析方法上的大量借鉴,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中国学者对于经济学研究任务、对象与范式的传统看法。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将解释事实作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后,大量的熟视无睹的现象被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不仅国家的起源、家庭的规模、法制的建立和腐败的盛行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且、伦理道德、婚姻爱情、流行疾病也成为解释的对象。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而言,最有条件和最应解释的现象无疑是中国发展路径的选择与变迁。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大量的论著对中国经济的增长与停滞、转型与复兴作出解释。

在工业革命前的一千多年里,中国古代社会依靠传统农业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结构,取得了世界上最为丰硕的经济成就。根据著名经济学家麦迪森(AngusMadison)的研究,“在目前这个千年期的开始阶段,中国的经济就人均收入而言是领先于世界的,这种领先地位一直持续到十五世纪。它在科技水平方面、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方面以及管理一个庞大疆域帝国的能力方面都比欧洲出色。”“早自周朝起,中国文明就已经高度文字化了,到了唐朝,中国堪称全世界拥有文字典籍最多最丰富的国家了。”但是进入近代以来,中华文明却显然停滞了。按麦迪森的估计,1700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的23.1%,欧洲占23.3%。1820年中国占32.4%,欧洲占26.6%。而到了1890年,中国所占的比例降至13.2%,欧洲则升至40.3%,美国为13.8%。而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早在1700年就已经落后于欧洲,到1820年只比欧洲的1/2稍多一些;与美国相比,则不及后者的1/2(见表1.1)。尽管在这近300年的停滞时期中国发生了多次改良、革命与政权更替,但人们所盼望的“经济起飞”奇迹并未出现,甚至也错过了二战后崛起的机遇。直到20世纪末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才真正开始了复兴,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曾经的辉煌、漫长的停滞与惊人的复兴共同促使古老中华文明的历程和命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独特样本。

表1.1中国人口(1500—1990)与人均GDP(1750-1990)变化情况

时间(年)150016001650170017501800185018751900192519501960197019801990

人口(百万)1101601401602253294334134725275826688209831136

人均GDP(美元)6306306306306306305005686979731325

说明:资料来源于小罗伯特·E·卢卡斯,2003:《经济发展讲座》(中译本)第180-181页,不含台湾与香港数据。人均GDP为1985年美元价格。

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及现代化过程与西欧的工业革命无论在初始状态或是关键环节上都呈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尽管中国的近代史上出现了与西欧工业革命中同样的大规模社会动乱、战争、革命景象,但一个根本的不同是:中国的现代化是由外来武力和文明的侵略冲击之下发生的,是一个文明古国所进行的剧烈转型与痛苦的革新,而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从此意义上说,许多对西方文明进行解释的理论并不能够很合理地用于说明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上的方向选择与路径形成。

为了解答“中国发展之谜”,中西方的学者先后强调了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投资等变量,但是在现有的这些理论中,我们无法找到解释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特殊性的恰当工具,这不仅是因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也不仅是由于政治斗争与制度变迁的纠缠并行,而是因为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相伴随的文化价值观念的持续变迁。尽管文化变迁对个人行为和国家发展具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事实受到了古典经济学家的重视,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被彻底忽略了,而后的新制度经济学虽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没能发展出一个有用的理论框架来(高波、张志鹏,2004a)。

因为中国的发展路径中所表现出来的几次大转折并非仅仅表现为制度变迁,其背后的文化变迁是深刻而重大的。“对制度形成剧烈变化做出解释时,把文化和观念因素排除在解释变量之外。这种做法可能会妨碍我们理解制度变迁”(斯坦利·L·恩格曼,2003)。然而,“除了少数几个重要的像哈耶克那样的经济学家外,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忽视了决策中思想观念和信仰的作用(诺思,2004)。”

随着对制度的深入研究,学者们认识到“如果不考虑中国、日本和韩国文化与英美等西方文化的差异,一个经济学就能比较得了和解释得清楚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的市场经济制序与英美和欧洲诸国市场经济制序的差异。”“但无论从直观上来判断,还是从社会历史事实上来观察,文化在社会制序的生发、型构、驻存和演进中,无疑起着某种“原发性的”或者说“内生性的”作用(韦森,2003,第154-155页)。”从文化价值观的视角解释中国独特的发展路径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而难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承认。也正因为经济学对文化价值观的排斥,历史学家特别是经济史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成为从这一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的先行者。

在对近代中国经济停滞的解释上,英国的科学家和历史学家李约瑟博士的认为中国是“官僚体制”,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灌溉体系的需要;而欧洲是“贵族式封建体制”,这一制度非常有利于商人阶层的产生,当贵族衰落后,资本主义和现代科学便诞生了。历史学家黄仁宇批驳了中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他认为“本来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出奇的体制,应特殊需要而产生。”“资本主义虽为一种经济制度,在社会里造成一种系统,促成政治外交法律科技多方面的改革。”对于“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他的回答是“因为她志不在此。她不仅不能产生,而且一向无意于产生。”具体来说,“中国是大陆型的国家,重农抑商已久,是传统政策,重生产而不重分配。不仅整个领域自给自足,而且各府县也要遍种桑稻。加以中央集权,长期实行科举取士,使中国这个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它独特的性格,所有知识分子的人生观也要根据这高层机构之需要而调整。”(黄仁宇,1997,第25-26页。)总之,在黄仁宇看来,近代中国既缺乏一个主动变革的上层组织,在社会低层组织内进行公平自由交换的技术条件也不具备,从而无法实现“数目字管理”。经济史学家戴维·S·兰德斯(2001,第474页)在分析到中国近代经济的停滞时指出:“这种文化上的优越感,加上狭隘的自上而下的专制,使中国成为一个不图改进、怠于学习的国家。改进,就会对人们已经感到自在的正统观念提出挑战,必然引起不服从。引进知识和思想同样也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兰德斯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人的文化完整性”导致了了对西方科技的排斥,而一旦发现西方的强权到来时,“中国人的思想很容易地发展成了排外症。”尽管这些论述准确地刻画了事实,但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阐释。

社会学的鼻祖马克斯·韦伯(1995,第295页)通过对儒教与道教研究,他惊异地发现“中国尽管有形形的异端裁判,但是较之不宽容,起码较之加尔文清教的不宽容,有远为博大的宗教宽容,此外,还有广泛的物资交换自由、和平、迁徙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生产方式自由以及丝毫没有对商人习气的厌恶:所有这些都未能让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出现。正是这个典型的营利之国反倒可以研究:营利欲、高度甚至极端推崇财富以及功利主义的“理性主义”本身,都同近代资本主义了无缘份。”韦伯将其原因归结为中国“理性主义”与清教徒“理性主义”的本质不同,他(1995,第299页)认为“儒教理性主义意味着理性的适应世界;清教理性主义则意味着理性地把握世界。”正因为如此,中国“单纯的冷静和节俭同“营利欲”和重财结合起来,还远不是典型的近代经济职业人阶层所谓的“资本主义精神”,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从这一认识出发,韦伯预言说,“从一切迹象看,中国人有能力,甚至比日本人更有能力吸收在技术和经济方面都在近代文化领域中获得全面发展的资本主义(1995,第300页)”。

现代化理论重点关注了中国传统的变革。S.艾森斯塔德(2002,第1101页)认为,“文化秩序与政治秩序的同一性以及文人所独有的特征,都有助于维护一种停滞的新传统主义的统治,而这种新传统主义不断强化着中国文化的非改造取向。在现代化的第一次冲击发生的时候,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官员面对着从下列事实中产生的种种问题,这种事实就是他们的基本文化象征是深藏在现存的政治结构中的。任何政治革命或改革都必然会引起对文化秩序的抛弃和文化秩序的瓦解。同样,在意识形态上过分强调对社会—政治现状的支持,也很难将新的象征定型化,以使相对独立于以前秩序的新的社会制度获得合法性。”依田熹家(2002,第1110-1145页)对日中两国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形态进行了比较,认为日本文化的基本形态是并存型(兼容型)的,而中国文化的基本形态是非并存型(排他型)的;在对外来文化摄取形态上,日本是全面摄取型的,而中国是部分摄取型的;在社会的协作关系上,日本是非亲族协作型(忠、义理的社会),而中国是亲族协作型(孝的社会);在教育形态上,日本是普及—能力提高型,而中国是选拔—目的达成型。在对比的基础上,依田熹家深刻地总结道,“中国是世界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自古以来就形成了独自的文化体系。相反,日本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原始文化体系,但具有经常吸收先进国家文化以提高自己文化的传统。”正因为如此,日本才能在大量引进、消化和发展外国文化上取得了成功,而中国则不能。

上述的解释无疑都具有一定的依据。其缺陷在于既没有一个统一的范畴和理论体系,也难以与现代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相结合,不具备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但不能否认的是,从文化价值观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不仅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面对的难题。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的发展而言,促进以文化价值观为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实际上,只有借助于文化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才有可能去理解“西学东渐”后中西文化冲突对于制度变革的意义;才有可能真正认识为什么“解放思想”是“解放生产力”的前提;才有可能解释中国渐进式改革为何能够取得成功,而那些照搬西方法律制度的转型国家却陷入困境。上述这些问题都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无法解释的,而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的中国本土经济学却有可能在直面历史时构建起包含文化价值观变量的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这恰好是中国本土经济学的长处,也是中国经济学能够为现代经济学作出独特贡献的地方。

二、方法:文化成本分析范式

对文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新旧文化经济学的分野,旧文化经济学是以文艺和文化产业、文化政策为研究对象,而新文化经济学则仅从文化是特定的价值观体系这一界定出发而加以经济学分析的。深入来看,新旧文化经济学本质上的差异则在于具有不同的理论范式。

旧文化经济学的起源通常被追溯到1871年RuskinJ.的论著,他认为文化是生活的自我实现,并主张将文化与艺术价值放在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内,试图将金钱主义与文化艺术统一起来。RuskinJ.的观点在20世纪进一步从文艺价值论发展为文化产业论与文化政策论。前者的代表人物是BaumolW.J.&BowenW.,他们研究了文化产业的一般特征,认为文化艺术的消费者具有高所得、高学历的特性,文化艺术具有正的外部性等特性。后者由凯恩斯开始,他认为政府是文化政策的志愿者,要求政府虽然经济支持文化活动及文化产业,但应保持一定距离。此外,FreyB.S.与PommerehneW.W.从制度角度研究了文化政策,提出要同时重视文化艺术的供给者和消费者。PeacockA.奠定了“现代文化经济学”的微观理论基础,他的实证分析表明,通过学习和教育,消费者的偏好会变化,文化消费具有不减少效用的特征(金相郁,2004)。之所以将上述研究统称为旧文化经济学,是因为其研究对象是文化实体,研究范式和方法论则主要是应用经济学特别是产业经济学。而所谓的新文化经济学则不仅在研究对象上,更重要的是在理论范式、分析方法上具有本质的不同。

首先,新文化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集中于价值观体系这一文化的最本质最核心含义上。价值观(values)代表着一系列基本的信念:从个人或社会的角度来看,某种具体的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比与之相反的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更可取。每一个价值观都是由人们对某一方面的“价值判断”或“意义”思考所构成。从心理学来看,价值观则是一种有关什么是“值得”的看法,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手段和目的的选择。价值观体系通过人们赋予自由、快乐、自尊、诚实、服从、公平等观念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而形成层级(斯蒂芬·P·罗宾斯,1997,第175页)。例如,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CESS,2004,第5页)在调查企业家价值取向时就设置了一般价值观(包括品格、工作成就、法治、个人与社会关系、金钱与权力等)、职业目标和生活目标价值观、企业经营发展的价值观等多方面内容。如果将任一方面的价值观用集合Ai表示,特定的多方面价值观组成的文化价值观拓扑集合则可表示为A={A1,A2,…,Ai,…,An}。将文化具体化为价值观体系进行经济学分析,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文化都是由多个价值观组成的,正是价值观将某个特定文化与其他文化区别开来,也由于价值观的差异,各种文化制约和引导了人们的不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价值观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可能。

其次,新文化经济学所依据的基本原理是选择理论。要将文化价值观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至少需要存在三个前提:(1)文化价值观是可以选择的;(2)文化价值观的选择对人们的影响符合“连续性假设”;(3)文化价值观的选择与偏好稳定的基本假设相容。对于这三个前提的否定回答使绝大多数经济学将文化价值观关闭在“经济分析”的大门之外。现在是需要认真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了。经济学是以推断人的行为来解释现象的科学。要使推断成为可能,经济学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经过选择的。这一假设是研究的出发点,究竟在事实上人的行为是选择的结果还是盲目的结果,那并不重要。从这一假设出发,你只要承认习得和遵从文化价值观是人的行为,那就不能拒绝说这些行为不是选择的结果,从而也不能将其排除于经济学解释的对象。

再次,新文化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上采取的是个人理假设。准确地说,在人们所具有的信息和理解程度的限度内,在实际存在的选择范围中,人们试图对文化价值观作出理性选择。或者说,正是个人通过对价值观的权衡选择才形成了特定的文化。一个现存的价值观体系能提供给人们有关如何取得回报和避免代价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对现实的观念简化或模型化,它不仅指导人们的行动,而且能够节约人们决策的成本,这正是文化的功能和价值所在。在此,我们把文化理解为理性的行为者选择“消费”的一种“商品”,就像他们消费有形商品时权衡代价和收益一样。坚持主流经济学的理假设方法论是因为,人们对特定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坚持和放弃一般是建立在代价/收益计算的基础上的,因此是理性的行为,这与人的其他行为是理性的完全一样。从这一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出发,我们不把某种文化的存在归结为无知、迷信、谬见、或者是“洗脑”的结果。这一方法论也决定了对文化价值观的选择分析成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之后理性假设的又一个新拓展,也使新文化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能够在统一的框架内相容。

文化成本分析范式的出发点是这样的,既然个人选择特定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体系(即文化)是基于对回报与代价之间的权衡,那么他们对特定价值观的评价就准确反映在他们所愿意付出的代价上。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呢?或者说他们出的价格是多少呢?这一代价体现为人们接受某一文化价值观体系所要付出的物质的、社会的特别是心理上的代价。测量一个人对特定文化价值观体系付出代价的昂贵与否的一个简易方式,是观察要求其遵循者所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的多少。例如社会关系受到限制与外人强加的歧视等。

上述的代价无疑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文化成本,它是指人们信奉或遵从某种习得的文化信念(或价值观体系)时所放弃的最高的心理与货币代价。由于人们普遍地遵从特定文化观念,因此,文化成本也是同样广泛存在的。具体来说,文化成本一般包括认知成本、心理成本、认同成本、信仰成本等内容。从文化成本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可实证的命题来解释大量与文化观念有关的社会现象,同时也可以深入分析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揭示出制约个别企业、地区及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文化成本理论的提出似乎并不困难,然而,人们认识到达这一点时却经历了长期的努力。阻碍这一认识的形成有两个思想成见,一是拒绝承认文化现象可以进行经济分析;二是认为文化观念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人们“社会化”或模仿教育的结果。因此,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意识到了文化对人们行为影响的重要性,但这些思想小溪并未能够汇入经济学的主流。但是这些思想渊源却成为文化经济学新范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的营养来源。

文化成本范式是解释个体与群体存在复杂价值观选择的有力分析工具。文化成本范式的研究方法是以一些有一般性的行为假设、公理或定律——如人的自利假设来约束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指出一些限制行为的局限条件或情况,这样就可以推断在怎样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必然会怎样;而情况若有所改变,行为也就一定随之而变。当然,我们所关注的局限条件是当要素成本与交易成本不变时的文化成本。尽管文化成本在现实中是难以衡量的,但总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方法按照其大小给予排序,从而提出实证性的命题。事实上,一些研究成果已经显示了文化成本范式的可行性,尽管在这些研究中文化成本被具体化为“道德成本”、“信仰成本”、“心理成本”,然而其研究思路是相似的。

三、理论体系:从文化选择到文化变迁

依据研究重点的不同,新文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文化选择理论、文化区位理论、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文化变迁理论。其中,文化选择理论是学科的基础理论,而后三个理论为应用和实证内容。四个理论既有内在的层进关系,也有各自的侧重点,具体架构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文化选择理论是整个新文化经济学的基础,它主要是将价格理论的一般原理扩展于文化价值观领域,并对引入文化因素后的理假设作出阐述。文化选择理论直接推导出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这两者尽管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但却代表了不同的研究路径。与一般的成本和资本相比,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更加注重主观的心理方面的内容,而不是物质的或货币的内容。

从文化选择理论出发,进一步的工作是解释人们对不同区位文化选择和替代的原因。按照通常的认识,文化区位上分布上、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与科学假说等多种价值观集合。文化区位理论既将各种文化现象统一在一个框架内研究它们之间的替代关系,又有利于深入任何一个子集合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

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是文化选择理论的静态应用,它一般从文化成本范式出发,研究文化观念与各个经济发展主体、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部分的内容既丰富又贴近现实需要,当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大多体现在这一领域。依据分析的视角,可以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各类经济发展主体如何通过特定文化价值观来形成竞争优势。具体如企业家价值观研究、企业文化经济分析、区域文化经济分析、转型与文化、国别文化经济分析及文化全球化等。第二类则从特定的文化着眼,研究它们的形成与转变,包括消费文化研究、投资文化研究、创新文化研究、诚信文化研究、欺诈文化研究等。

文化变迁理论则引进了时间维度,它是文化选择理论的动态应用,既包括了对文化变迁的方式、过程与机制的研究,也强调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的关系研究。通过这些研究,有望更好地理解路径依赖现象和制度变迁的实质。在引入经济史和文化史的资料时,文化变迁理论还有助于理解历史上存在的大量经济增长与停滞、收敛与扩散的现象,扩展人们对于经济效率的理解。

本文对新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描述都只能是一幅“草图”而非“指南”,是一种整合而非独创。事实上,如果文化经济学的新范式能够成立的话,那也一定是在广泛接受批评与建议之后。无论理论体系如何安排,对文化现象及其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解释则肯定是会取得进展的。

四、展望:意义与可能

新文化经济学多种范式在中国的兴起不仅提供了解释中国经济停滞与复兴的可能,也为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增添了新的能量。借助于新文化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可以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重新解读中华文明鼎盛和衰落的秘密。事实上,缺少了这样的分析范式,经济学只能放弃对中国历史变迁的解释,这也就造成了我们难以真正理解远至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汉唐时期的佛儒之争,近至鸦片战争前后的西学东渐,同样我们也无法解说“”的全面倒退和围绕着改革开放的激烈思想交锋。这些文化冲突、交流、濡化、融合与毁灭的事实正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潜在的主导力量,学者总是将中国的落后归咎于观念的保守,但却很少有人尝试去探索人们在进行观念选择时的约束。

新文化经济学并不仅在解释长期的历史事件中具有优势,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地区经济增长差异和企业发展状况同样可以作出有力的解释。例如,温州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绝不能单纯归结为制度变革以及人力资本积累的效果,特定地区的文化底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趋同。对于个别国有企业业绩斐然和许多民营企业昙花一现的反差,只有从企业家个人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角度才能深入解释竞争优势的源泉。

为解释中国发展而兴起的新文化经济学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中国,它也将对经济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新文化经济学会继续突破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在传统经济学的视野里,个人的价值观、理想、个性全部被抽象掉,这必然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些主要方面。随着经济学研究的深化,无论是“有限理性”的提出,还是行为经济学关于“认知偏差”的结论,都是对经济学基本假设的修正。当新文化经济学将文化价值观因素加入人的行为变量时,这必然导致理呈现出复杂表现,拓宽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更重要的是,文化价值观因素的引入,必然迫使经济学家去思考和面对偏好稳定的假设是否合理。既然我们承认文化变迁的存在和个人价值观的变化,就必须去处理经济学所忽视的偏好理论。

其次,新文化经济学将深化人们对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理解。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满于将制度变迁单纯归结为“路径依赖”,因为人们对于路径依赖本身仍然是理解不多的。对于历史上大量的“发展陷阱”和“制度停滞”现象,经济学仍然缺乏深刻的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文化价值观因素至少是其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制约因素。理解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过程,要求新文化经济学提供一些启示。而对于大量转型国家路径选择的差异和结果的不同,也需要从文化传统的约束上来思考。

再次,新文化经济学对于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能够作出独特的贡献。在经济增长的收敛问题上,地点的文化差异将提供一些深刻的答案。而从发展首先是精神发展的角度来看,忽略了文化价值观的差异和变迁,我们既无法评价发展的成果,也难以提出一般性的发展途径。而一个国家真正谋求发展和增长,也必须切实考虑到传统的文化价值观的制约作用,因为不同的价值观实际上规定了何者是真正的发展。

作为新生的文化经济学,能否真正实现与主流经济学的对接和融合,最主要的是实证研究的支持,只有大量的实证研究成果,才能为这一理论提供基础。然而,对于文化价值观变量的考察和比较是困难的,必须借助于新的方法,例如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和其他学科的方法,最主要的是进行大量的实际调查,从现实中去发现重要的局限条件及其变化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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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现象论文第7篇

关键词:经济社会学;经济法;社会性

一、什么是经济社会学

经济社会学是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他和经济挂钩,但是经济社会学内在的理论进路和分析理路仍然遵循了社会学模式,它不会将经济现象独立于社会结构去看待。这门学科特色在于,它是社会学家以社会研究的视角对经济学领域进行的介入,而这种介入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可以说经济社会学的出现,是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一种反思和挑战。熊彼特被认为是最早倡导“经济社会学”的人物之一,在《经济分析史》中他提出了“经济社会学”概念,并将其定义为研究“经济制度”的科学。但需要指出的是,熊彼特倡导的“经济社会学”更多着眼于“经济”,这就与现今我们所言的经济社会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是最早对经济社会学学科地位的认定作出贡献的人,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他对社会学进行了三大类的划分,分别是一般社会学、社会形态学和社会生理学,经济社会学就被他划分在了社会生理学之下,成为了社会生理学的一个分支。诚如前文所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思路和分析框架仍然是社会学式的,重点关注经济过程中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相互作用,而经济学则偏重于研究这一过程中的经济因素。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尚无定论,一般认为经济社会学的主要理论包括: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等。经济社会学对消费的研究主要沿着三个方向展开,一是侧重于研究消费者内在的购买行为以及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二是侧重于分析消费行为方式发生所依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环境;三是对于消费文化的关注侧重于研究符号的意义、消费文化的形成以及行为感受过程。一些经济学家也开始把社会学的分析方法纳入消费经济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较早时期对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建设作出贡献的学者就有韦伯、涂尔干、凡勃伦等,当代较有影响的经济社会学家则有帕森斯、斯梅尔塞、熊彼特、杜森贝利、西美尔、布迪厄、理斯曼和鲍德里亚和富永健一等。

二、主要研究方法与理论

作为一门以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和阐释经济现象与经济制度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的本身理论体系其实还尚无定论。有的学者将其理论体系概括为经济行动论、社会经济结构论、社会经济变迁论、社会经济战略论几大组成部分。其中的经济行动是社会人一系列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行动的目的也并非仅仅着眼于最大利润的获得,而是一种对多层次需求的满足。社会经济结构论就主张作为社会系统子系统之一的经济系统需要同其他社会内部的子系统达到互助的满足效用,从而使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经济变迁论是当代经济社会学关注的重点,它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变迁所具备的心理特质、发展的指标体系、发展中的协调与失调等问题。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论则是社会经济变迁论的理论延伸,主要是运用长远的目光去分析一国经济发展应有的道路,以便在联系本国实际的基础上,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

从具体内容来看,各国关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其实是各不相同的,但依据其内在共性,可将其大致分为五个研究方面:(1)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群体对经济活动起着决定作用,不同的群体结构、活动会对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造成差异很大的作用。(2)经济发展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发生这些影响的诸多社会条件,具体就是社会当中政治、文化、人口、地域等与经济发展的密切联系。(3)经济行为与社会行为。主要研究支配人们开展一定经济行为的社会因素。(4)经济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包括对经济活动各环节的社会学分析,还会分析不同经济集团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5)研究经济政策的实施,主要是着眼于实施经济政策的社会依据和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学的主要基础理论有如下几种:(1)理性选择理论,即认为最大化的实现私利是决策者行为选择的标准,纯粹的理性在于人是为了目的理性的最大化而实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2)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时候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3)谈判理论,以传统的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自愿合作可以使得一项资源从股价低的主体转移到股价高的注意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

三、对经济法研究的助益所在

1、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首要价值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非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这种社会性是对普遍而非特殊的强调,也是对全局而非局部的强调,它突出的是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体性。可以说社会性在经济法领域的凸显,既回应了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满足了法律本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要求。作为一门以社会学视角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制度的交叉性质学科,经济社会学主张经济法研究中运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对于经济法社会性本质有着很好的揭示作用。

2、有助于为经济法研究提供多种科学视角

经济社会学主要依托的还是社会学视角,这种实证的学科手段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前文中所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都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可以说这些经济社会学基础理论为经济法研究积累了不少的理论基础与创新方法。

3、有助于经济法之经济目的的体现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对于以研究经济现象为目的的经济社会学来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加以运用其理论与方法,对于经济法其本身经济目的的实现,是有着很大的助推作用的。

参考文献:

[1]周长城,吴淑凤.经济社会学:理论、方法与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1,(1).

[2]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J].法律科学.2000,(3).

[3]周庭芳,汪炜.经济法概论[M].湖北: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

经济现象论文第8篇

经济论文分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经济论文以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作为考察对象和写作对象。提高宏观经济效果,主要靠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以及经营管理水平.

写作经济论文需要注意它本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1.科学性.即必须符合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在理论上有指导意义;

2.政策性。即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实用性.即体现出经济工作的实际效益,能产生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