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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学年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5 10:49:05

金融学学年论文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1篇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金融物理学;实验经济学;鞅论;流形

自从戈森定律的兴起,再加上英国的杰文斯、奥地利门格尔和瑞士的瓦尔拉斯在19世纪70年代掀起“边际革命”以来,经济学基础理论便发生了第二次飞跃。经济学基础理论第一次飞跃是由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转到基数效用价值论的飞跃,第二次飞跃是基数效用论朝着序数效用论的转换。而序数效用论之萌发也即是人类开始重视心理效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如火如荼。行为经济学的兴起与蓬勃发展标志着学者对经济生活中的心理效应的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与此同时,作为行为经济学主要的、成功的运用来看,行为金融学在对主流金融学(又称标准金融学)的批判与质疑中成长壮大,在股票市场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的力量。行为金融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并不只由证券自身包含的一些内在因素所决定,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参与主体行为的影响,即投资者心理与行为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决定及其变动具有重大影响。行为金融学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心理学分析所起的作用。行为金融学融汇了心理学基本原理,其主要表现在信仰(过度自信、乐观主义和如意算盘、代表性、保守主义、确认偏误、定位、记忆偏误)以及偏好(展望理论、模糊规避)在行为金融学的应用。从而,行为金融理论包含两个关键要素:(1)部分投资者由非理性或非标准偏好驱使而做出非理;(2)具有标准偏好的理性投资者无法通过套利活动纠正非理性投资者造成的资产价格偏差。这意味着非理性预期可以长期、实质性地影响金融资产的价格。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行为金融学在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从而逐渐为经济学的主流所接受。自诞生起就被奉为经典的现代金融理论受到的挑战一直未停过,主要是行为金融学对其理论前提“理性人假设”、“有效市场假说”的挑战甚为激烈。在对传统主流经济(金融)学的批判中,一大批行为经济(金融)学家成长起来,并获得了世人的承认。主流金融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主流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在实践和解释金融市场“异象”中遇到了巨大困难。主流金融学--资产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资产组合理论、股票资产定价模型理论及套利定价理论。主流金融学中的资产定价理论是以有效市场假说为隐含前提,建立在数理模型和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不能较好地说明实际投资过程,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不足。而行为金融理论对作为主流金融学理论基石的有效市场假说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与质疑。

黄树青在《行为金融学与数理金融学论争》一文中,提到DeBondt和Thaler(1985)、Statman(1995)、Berstein(1996)、以及Shiller(2000)等行为金融学家在不遗余力地为行为金融学呐喊。而行为金融学与数理金融学争论的起点是1973年——1974年纽约城市电力公司取消红利支付导致中小股东扬言采取暴力行动;其争论的核心是市场有效性---过度反应和滞后反应;其争论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行为资产定价模型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对立;行为金融组合理论与马柯维兹资产组合理论的对立;如何看待泡沫与风险补偿的对立等。而刘志阳在《国外行为金融理论述评》(载于《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页码:71——75)一文中,首先指出了EMH理论形成过程中,奥斯本和法玛的贡献最大。奥斯本提出随机游走,法玛在这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接着指出了行为金融理论的发展历史可以概括为以下阶段:(1)早期阶段(2)心理学行为金融阶段(3)金融学行为阶段。并认为行为金融理论的理论基础是:(1)期望理论;(2)行为组合理论。同时,指出了投资行为模型应分类为:(1)BSV模型;(2)DHS模型;(3)HS模型;(4)羊群效应。最后提出了行为金融实证检验:(1)小公司效应;(2)反向投资策略;(3)动态交易策略;(3)成本平均策略和时间分散化策略。而与此同时,学者卫珑在《关于中国资本市场问题的研究综述》(载于《经济学动态》2002年第3期)一文中总结了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们诸如樊纲、吴晓求、梁定邦、吴敬琏以及厉以宁等人对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其主要问题的研究。但在这一文中,没有丝毫迹象表明这些专家学者们运用行为金融学等基础理论对中国股票市场进行研究,而是总结了这些专家在这方面的定性分析。从中可以保守地推出:至少在中国著名的学者圈子里,引用比较前沿的数量方法来研究中国股票市场的数目不容乐观。换言之,我们还是将国外金融学前沿理论基本处于引入的初级阶段,基本上是对国外的金融学前沿理论做综述而简单介绍之,将其运用到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分析很少,做综合分析的就更少。目前,国内学者引入金融学前沿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研究的主要有:张本祥(《非线性动力学的理论及其应用——资本市场非线性分析》;吉林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孙博文(《中国股市波动的混沌吸引子的测定与计算》[J],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2001,5);金学伟(《用分形理论看当前股市》)等。

除了上面已经提到过的,国外学者运用行为金融学等前沿理论对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的研究主要有:Kahneman和Tversky的期望理论;Kahneman和Tversky的遗憾论;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LeRoy和Porter对过度反应的研究;Bernard和Thomas对反应不足的研究;Tversky和Shafir对分离效应的研究;Tversky和Kahneman的可行性试探法的研究等。除此之外,实验经济学的兴起为行为金融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供了又一强大武器。实验经济学对经济人理性假设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使得过去奉为经典的“大数定律”和“大拇指法则”遭受到根本的震撼,从而提出了一个假设:在不同的测度空间下,原有的经济研究将发生面目全非的变化。而这一假设与西方学者们大量引入鞅论、测度论和分形以及流形等理论到股票市场分析当中来是相互呼应的。我们知道,在Grassman空间下与在Hausdorff空间下以及Wiener空间下,同一事物采用不同的标量来刻度得出的结果是不同的,甚至迥然相异。正如在同一反馈函数,对初值的精度稍有不同或者迭代次数不同,得出的结果或许一个是收敛的,一个是混沌的。当然,金融物理学的兴起也促进了金融学研究的革命性变化。金融物理学对经济学的另一个基本假设(信息充分)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关于对这一假设的研究很早的时候就有肯尼斯*J*阿罗的经典著作《信息经济学》,随后又有斯蒂格勒等诺贝尔获得者对二手市场的信息占有的研究;接着到了信息滤波经济理论时代。其主要理论为维纳滤波理论和卡尔曼滤波理论。维纳滤波理论比较集中地表述在维纳——辛钦定理中,其主要是采用偏差反馈方法,用于滤波处理。卡尔曼滤波理论是本世纪60年代初提出来的。1960年和1961年,美籍匈牙利学者卡尔曼和美国学者布希提出了递推滤波算法,成功地将状态变量方法引进滤波理论当中来。目前,对滤波理论在经济学中的拓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者主要有穆斯和卢卡斯等人。穆斯在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基础上提出了信息滤波;卢卡斯在继承魏克塞尔价格理论基础上,考虑了信息滤波与混淆问题。而搜寻理论实际是滤波理论在现实中的一个具体体现;统计滤波理论是以国民经济核算为基础的一种滤波理论。而金融物理学引入纤维束等革命性工具对传统金融学进行改造,也是对原有信息理论分析的一种深化。金融物理学和实验经济学是推动行为金融学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因为,行为金融学的视角从是行为的角度来考察金融领域的。而分析人类行为,主要从物理的角度和心理的角度来刻画。而金融物理学正是从物理的角度来考察金融问题的,同时另一方面,实验经济学主要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考察的。总之,这些领域的基本原理基本上都能在数学上找到比较合适的表达方式,从而推进金融学研究和金融学前沿理论在股票市场的运用所采用的一般形式的数学化。

沿着这些大师们的足迹,我们可以判定:未来的金融实践活动将越来越超乎一般人的设想,金融学前沿理论的应用将越来越综合化。考虑到国内学者现在的研究趋势,对于金融学前沿理论在中国股票市场分析中的应用,大致可以做如下展望:(1)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采用Shefrin和Statan的行为资产定价模型和行为金融组合理论来分析中国股市投资者的选股优化问题;(2)Arrow的风险配置和信息相互关系模型。采用Arrow的风险配置和信息相互关系模型来探析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和信息之间的非线性相关性;(3)采用金融物理学中的资金流动态模型来解剖中国股票市场定价问题;(4)利用遍历模型和最优停时模型来探求中国股票市场的漂移系数、股票价格优化以及股市政策效应分析;(5)利用数学模型、非线性模型和混沌模型以及分形模型考察中国股票市场的复杂;(6)利用序方法、卡尔夫算子以及微分流形模型探索中国股票市场的局部均衡问题;(7)利用生物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来验证实验经济学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分析效果。总之,中国学者将金融学前沿理论应用到实际经济工作分析当中来还任重而道远,有待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交流合作,去挖掘和探讨金融学前沿理论并将之运用到实践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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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学年论文第2篇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高到新的高度,人民银行教育司在人行党组的领导下,历任的司领导和教材处领导更加重视教材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作为教育司的工作重点,教材处就普通高校金融类教材的建设做了全面规划。由于我有机会参与人行教育司在规划、组织编写、审定国际金融专业教材方面的工作都希望我能协助参加。这样,我就接触并亲历了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高校国际金融专业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的工作。以下通过一些往事的片断回忆,从一个侧面反映国际金融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如何经风雨见彩虹的进程。

国际金融教材提纲讨论会

1979年人行教育司教材处加大了财经类高校金融教材的同时,也加大了国际金融教材的建设工作。那时重点组织编写了两本试用统编教材,即《国际金融概论》和《外汇概论》。

在此,我集中回忆有关《国际金融概论》一书的编写情况。此书从1980年 冬,由人行教育司教材处处长谭秉文亲自主抓,从挑选高校编写人员到拟定编写大纲,从讨论大纲到分工撰写,从讨论初稿到最后审定出版,为时将近两年。此书于1982年12月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受到全国财经院校师生的欢迎,后多次再版,并被评为全国金融学科的优秀教材。此后,许多高等院校也各自编著了《国际金融》的相关教材,

最令人难忘的是,1980年12月,编写组在距上海财经学院较近的一个内部招待所,召开了有关教材提纲的五天讨论会。该书编写组的成员为:朱元(组长)、谢树森、沈锦昶、张景文、吴开祺、王海北、赵尚质、黄有土、曹世儒。当时这九位老师中,黄有土、赵尚质不到50岁,其他几位都50多岁,个别已过60岁。上海12月份的天气阴冷,除了上海财院的编写及讨论人员每天来招待所讨论外,其他人员都住在一个里外间的套间里。我记得里间住有曹世儒、黄有土、赵尚质和我;外间住的是谭秉文、张景文、王海北和吴开祺。每人有一个床头柜,房间里只有一张很小的书桌,讨论时在外间,因椅子不够,大多数人都坐在床上。

谭秉文起得最早,他在楼道做自编的体操30~40分钟,据说已坚持了十几年。他身体修长,虽然年近六旬,但精神很好,动作灵活,弯腰双掌能触地。他是老一代革命家谭平山的儿子,解放前毕业于上海财院,是学校的高材生,在大学时就翻译出版过西方经济学名著,后在银行工作,上世纪50年代初大区行合并,他与夫人一起调到北京。他分配在《中国金融》杂志当编辑,爱人分配到中国银行总行工作。50年代末,他与爱人兰好仁支援新疆建设,一去就是几十年,在新疆,他自学了维吾尔语,能读懂书籍和报纸。70年代后期,他们返回北京,他分到人行教育司,兰好仁又回到中国银行,这时,他把全部心血投入到财经院校教材基础建设工作。上海是他父亲上世纪20年代从事革命的地方,又是他大学学习的地方,所以他对上海、对上海财院充满了感情。有一年,我正在上海探亲。他与女儿竟然找到我在上海弄堂深处的家,令我十分吃惊。老谭退休后,身体一直很好,从不上医院。他还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不少西方名著,如《美国货币政策与金融制度》(与戴乾定合译)、《美国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等。大概在1996年冬,他发高烧转成了肺炎,医治无效不幸逝世。其实,他是最有资格回忆,在改革开放头十年,人行教育司如何组织财经类高等院校金融教材建设的。今天,我们绝不会忘记在他组织下,编写出了的十几本金融专业教材,他的辛勤工作对我国高校金融学科和教材的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

朱元当时是上海财院世界经济系系主任,编写组织中唯一的教授。他40年代中期在美国哈佛大学获硕士学位,回国后到大学任教,他与老谭一起主持讨论。此书绪论由他执笔。他提出学习并熟练掌握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迫切任务。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的方法来研究分析国际金融领域发生的各种各样问题。

谢树森当时是上海财院世经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他1948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获经济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上海圣约翰大学经济系任教,曾担任系主任,当时刚30岁出头。他直率、好辩,思维活跃,善于言谈,往往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英文水平出众,钟爱国际金融教学。他一直主张把国际金融学与金融学并列为相同地位的学科,以便更好地培养国际金融的人才。为此,谢教授2002年上书教育部,并向吴启迪副部长当面谈了上述意见,并建议提高高校国际金融专业入学的英语分数的门槛。

上海财院的沈锦昶带着金丝边眼镜,清瘦,显得很斯文,他上世纪50年代初毕业于圣约翰大学,获硕士学位,进入上海中国银行工作。因肺病离职,后又应聘为圣约翰大学的教师,院系调整后并入上海财院,成为教授国际金融专业的骨干教师。他英文根底好,无论英翻中,还是中翻英都有较深的造诣。至今在我手边还保存着由谢树森、沈锦昶主译的美国林德特与金德尔伯格所著的《国际经济学》,打开封页就看到他们赠与我的签名。这本书近50万字,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贸、金融领域一本重要的理论与实务参考书。

中央财经学院的张景文,上世纪50年代初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分派到上海中国银行总处,大区行合并调整,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从上海迁至北京,他也调到北京。1958年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安排到东北工作。1976年落实政策回到北京。这时他有两个选择,一是回中行总行,另一个是去中财,因为当时中财刚刚恢复招生,急需教师,而他在中国银行工作多年,搞过外汇管理、外汇信贷,英文水平也高,他是金融学科不可多得的人才,在中财领导的盛邀下,他决定去中财,并组建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并担任该教研室的主任。他对此书编写浸注了很大心血。他与虞关涛教授共同指导的人行研究生部学生张礼卿,如今早已是中财金融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国际金融学科学术带头人。

陕财的王海北副教授,身材矮胖,看上去年事已高,我印象中,他曾留学海外。他讨论时发言不多,主要承担国际金融机构的撰写。198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恢复了我国合法席位后,1983年,基金组织在陕财举办了一个有关基金组织的知识与业务培训班,据说,王海北承担了主要资料翻译工作,从中反映出他不仅英文功底深厚,而且具有扎实的西方经济金融学理论基础。

吉林财院的赵尚质,当时显得较为年轻,个子比较高,看上去精神而且挺拔。他日文很好,曾于日本商专毕业。那时有关国际金融的资料有很大部分由日文翻译过来,因此从信息来看,吉林财院一点也不落后。他是吉财世界经济系国际金融专业的创始人,编著了教材,带出不少优秀学生。

厦大的黄有土年龄与赵尚质相仿,福建人,身材较矮,是世经系国际金融教研室的负责人,在讨论时,他喜欢辩论,有时与谢老师争得面红耳赤。我是1979年参加社科院世界经济学会在厦门鼓浪屿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认识他的。此后,他也多次参加国际金融学会组织的活动。1992年他与学生朱孟楠编著了《国际金融新论》,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如今,朱孟楠教授已是厦大金融学院院长、博导。

辽财的曹世儒是个大胖子,有东北人的豪爽劲,开朗和蔼,他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人民大学经济系的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辽财从事世界经济的教学工作。他称得上是该校国际金融学科的创建人,80年代被评为副教授后又晋升教授,带出一批优秀的学生。他也多次参加国际金融学会的活动,我们都有机会相见。

天财的吴开祺中等身材,戴黑边眼镜,操苏北口音。他原是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职工,50年代后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离开银行,后在天财金融系国际金融专业任教。90年代退休后,仍笔耕不辍,立信会计出版社为他出版了《新编国际金融》、《现资学》、《现代国际结算》三本专著。当时,天财的国际金融专业力量很强,与吴开祺一样,有好几位教师都在天津中国银行工作过,他们是徐国勋、马作舟、苏宗祥、石岷、蒋辑等教授。现在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的实力仍然很强,有一批年轻新秀。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王爱俭教授就是天财培养的接班人,她的教学和科研方向也是国际金融。

在提纲讨论中,我们对国际金融这门教材是从国际收支讲起,还是从外汇与汇率讲起,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既然国际金融说的是国际间资本周转与流动,那么应该先谈外汇与汇率,也就是从微观说起。但有人认为,应该从宏观说起,因为国际收支能全面反应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存量与流量,它是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商品、劳务、资金交易等形成的债权、债务的综合反映,而这些变化将对汇率乃至经济金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如何表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的性质作用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该组织维护国际货币体系正常运转,促进世界商品、劳务、资本流动的作用以及缓解国际货币体系危机仍给予了充分肯定。谭秉文和我还强调,在国际资本流动这一章,要把利用外资的内容放进去。大家十分赞同,决定用一节专门谈此问题,即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可能性、理论与实践、指导原则、渠道方式、注意问题。最后,在充分讨论了各章节应撰写大纲后,由老谭和朱元确定各章节的执笔人选。以上所涉及此书编写的人和事,已经过去了几十年,但这次讨论会情景还历历在目,提到的人绝大多数是我的学长和朋友。如今,我国高校国际金融专业正在蓬勃前进,已培养和造就了大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人才;所提及的老师大多都已故去,但是新一代的教师和学者正在不断崛起,他们以崭新的、与时俱进的学识必将把我国的国际金融学科建设推向更新、更高的水平。

国际金融教学大纲审定会

1987年,国家教委高教司通过组织中外教授讨论,确定高校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共11门,它们是: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经济数学基础、会计学、统计学性、货币银行学、财政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发展经济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并先着手组织编写和审定“高等学校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大纲”。

在国家教委启动组织编写和审定高校财经类专业11门核心课程教学大纲后,人行教育司于1991年12月,在上海召开了全国高校金融类专业“国际金融教学大纲审定会”。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王学青教授牵头组织承办。这是一次全国国际金融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大聚会。人行教育司副司长孙荣欣出席会议,会议由教材处处长赵蒂英负责。

当时人行教育司将国际金融专业确定为八门主课程,这八门课程是:国际金融概论、外汇管理概论、金融市场概论、外国银行业务与经营、国际信贷、外汇会计、国际结算、外汇英语选读。我手中还保留这次会议的代表名册,名册不仅列入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还列出参加哪一门教学大纲的讨论。此名单帮助我回忆这次在国际金融教材和学科建设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会议。

参加《国际金融概论》讨论的有华东师大的陈彪如、黄银柱教授,辽宁大学的刘亚副教授(五道口博士),河北大学的康书生讲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周祥生研究员,中国银行研究所吴念鲁研究员、陶礼明助研。由于陈彪如所著的《国际金融概论》出版不久,获得好评,但该教材定性为高校文科教材,适合综合性大学使用,于是大家建议,由我和周祥生牵头,由中行研究所和上海分行研究所以及辽宁财大的刘亚参加编写国际金融概论新教材。在确定主编和编写人员后,由我、周祥生、刘亚、陶礼明就教材的框架也即各章的顺序作了较深入的讨论。我们一致认为,目前出版的国际金融教材已不少,但都是从国际收支谈起,即从宏观抽象谈起,而人们实际接触的是外汇、汇率,而对国际收支比较陌生。我们一定要把这本金融类的统编教材编好,写出特色来。我们确定绪言由刘亚撰写。他深入浅出的阐述了本教材为什么先从外汇、汇率谈起,以及国际金融核心内容的特点。接下来是外汇、汇率、国际货币制度、外汇管理、国际储备、国际收支、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国际结算与支付、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的发展变化及前景。我执笔写了5章,在规定的半年完成了初稿工作,但其他撰稿人迟迟未交稿,而这时,我被派驻卢森堡中国银行分行工作。我把未了事项交给陶礼明,由于人行教育司和西南财大出版社催稿,即交付出版社。

1993年底,我才看到已出版的教材,全书都未看见刘亚所写的绪言,因为作为开篇的绪言就强调本书不同于其他教材,我还发现细微之处错误很多。后责问出版社时,责编答复为绪言与第一章内容有重复,他们就撤下了。对此事我很不满意。总之我们按时完成了人行教育司组织的高校金融类《国际金融学概论》教材的写作,此书共印12000册。该书的结构顺序、内容观点体现了国际金融的理论性、实务性和创新性。但我作为统编教材的主编是有责任的,虽然我在海外忙碌,但是没有盯紧此书出版的关键环节,此事一直深感遗憾。

参与《外汇管理概论》讨论的有人大王传伦教授、他的学生王军博士生,东北财大刘善讲师。人行教育司邀请了对外经贸大学刘舒年教授和天津财大马作舟教授,但他们都未到会。刘舒年教授曾牵头参与1983年人行教育司组织编写的高等财经学院试用教材《外汇概论》一书。马作舟教授按照人行“七五”金融科研规划(院校部分),承担了《现代外汇学》的科研项目,他与王令芬博士于1989年10月以《现代外汇学》作为高等财院教材,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由于他们没有到会,此教材的讨论没有深入展开。

在此,我要特别强调,人大财政金融学院的王传伦教授对国际金融学科建设作出的特殊贡献。王传伦教授是学贯中西、横跨财政金融两大学科的学术泰斗。在戴相龙、黄达主编的《中华金融辞库》中,他担任国际金融卷的分主编。他用了二万多字的篇幅写下了“国际金融”这个分卷词条。我认为,这是我国学界迄今为止,全面阐述解析“国际金融”最清晰的词条。他从国际金融发展历史和所涵盖的基本内容,以及理论的演变发展进行阐述。不仅十分到位,而且具有理论高度,阐述清晰透彻,每一个观点都经得起推敲,从字里行间也都看出他做学问的严谨态度。他所撰写词条的观点和具体内容,见后面第四部分。我十分赞同他对国际金融所涵盖的内容以及内容顺序的排列,这一思想也贯穿在我主编的《国际金融学概论》教材中。

每当在国际金融领域发生重大事件时,或对某些问题有所困惑不解时,我也随时查阅《中华金融辞库》,阅读王传伦教授主编的国际金融卷的相关词条予以解惑。王老师也是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的常务理事,他曾帮助我的第一本书《欧洲美元与欧洲货币市场》一书修改、出版。我与王传伦教授有着30多年的深厚忘年之交。

《金融市场概论》由上海财经大学世经系朱元教授、沈锦昶教授牵头,参与的还有该系霍文文副教授,厦门大学财金系赵磊讲师也参加该组讨论。

《外国银行业务与经营》有复旦大学世经系陈观烈教授,陈伟恕副教授,厦门大学财金系黄宝奎教授,辽宁大学郝国胜副教授,上海财大金融系许谨良副教授,戴国强讲师,刘波讲师,中南财大刘慧好讲师,武汉大学叶永刚讲师与会。该书由黄宝奎教授主编,复旦著名教授陈观烈执笔写了第一章“银行在西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该书题目改为《西方银行业务与经营》,是八门课程中编写力量最强的一组。该书于1995年7月由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我几乎每年去一次上海,参加上海国际金融学会的活动,开展人民币汇价改革的调查,为《国际金融研究》杂志组稿。在上海期间,我通过上海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周祥生研究员在上海中行招待所座谈。邀请了华东师大陈彪如教授、复旦大学的陈观烈教授、马之L教授,上海财大的谢树森教授、沈锦昶教授,上海银校的姚念慈教授等人。这样的活动举办过多次,他们对编写国际金融学科教材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办好《国际金融研究》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使我受益非浅终身难忘。

《国际信贷》有北京财贸学院萧朝庆教授,对外经贸大学费修梅副教授,人民大学财金系李春副教授与会。此书确定在1986年刘舒年主编、吴永福副主编《国际信贷》教材的基础上增补修订,最后由刘舒年主编,萧朝庆、李春为副主编。该书在1993年5月由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此教材后经多次修改。2009年3月,在一次会议上,我见到了多年未见的萧朝庆教授,他赠给我由刘舒年与他主编的《国际信贷》第四版,该书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在扉页上萧老师写道,“请吴念鲁教授指正,1991.12.5,上海教材会议的成果延续至今。萧朝庆赠,2009.1.16。”萧老师为人谦厚,我退休后参加过一段北京国际金融学会组织的活动,还见到过萧老师和刘舒年教授。刘舒年长期在对外经贸大从事国际金融教学科研的工作,还编著了《国际金融》、《国际融资与外汇》等教材。

《外汇会计》参与讨论的有天津财院金融系石珉副教授,西南财大会计系的吴艳鹏副教授,曾晓玲讲师,广州金融专科学校外汇保险系郑师有副教授。还有几位实务工作者,他们是广东发展银行高级会计师陈懋嵩,他原是广州中行会计专家,为支援而去了广发行,辽宁省建设银行财会处的杜宇。此教材后由石珉牵头。石珉原在天津中行外汇会计工作,由他主编的教材受到学生们的广泛好评。这次会议中国银行总行教育部教材处处长朱一鸣也到会,在这次会上她约请石珉为中国银行职工编写了《外汇会计实务》一书。

《国际结算》参加会议的有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的苏宗祥副教授,乔捷讲师,上海财大世经系的徐秀琼副教授,陆美琦讲师,西南财大国经系吴富林讲师。此教材确定由苏宗祥主编,他原是在天津中国银行从事多年国际结算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主编是最合适的人选。同样朱一鸣也约请他为中国银行在职干部编写《国际结算》一书,作为干部培训教材。

《外汇英语选读》参与会议讨论的有中央财院英语教研室郝国华副教授、陈抗风副教授、西南财大国经系倪克勤讲师、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李书强讲师。陈抗风、郝国华是夫妻,原都在中国银行国外局工作,与我是同事。他们50年代初毕业于上海财大,进入中行后,专门到外贸学院脱产学习三年的英语,改革开放后,郝国华先去了中央财金学院,后来陈抗风也去了。他们原来就有较扎实的英语基础,通过进修后英语水平有很大提高,加之他们又有外汇业务的实际经验,因此由他们担任此教材编写特别合适,这时陈抗风刚退休不久,我主编的《国际金融研究》正缺少编辑,同时也缺少既懂理论又懂实务并具有较好英语水平的人员。因此,我请他担任兼职编辑并请他翻译一些西方大银行有关研究报告,在杂志上刊用。回京后,我专门到他家拜访。同样,朱一鸣也与他们夫妇约定,为中行干部培训,编写《外汇英语选读》教材。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证券类专业 课程体系 金融学 证券投资 学科体系

[作者简介]刘建和(1973- ),男,浙江绍兴人,浙江财经大学投资系主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证券市场和理论经济学的研究工作。(浙江 杭州 31001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2-02

随着中国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断努力使其金融市场全球化,10年后A股市值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自从中国去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股市市值第二大的国家,中国两大证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市值总和为4万亿美元左右。而据美国高盛公司预测,到2030年,中国的股市市值有可能超过美国。

一、提出问题

如此庞大的证券市场需要得到维持以及发展,必须依靠大量的证券人才才能得以实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证券市场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复合型、高端型、高素质、具有创新和竞争意识多方面要求并进的特点。培育具有这些特点的人才,有必要对内地的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进行相应的专业化本土化改革。

林毅夫曾指出“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决定社会科学理论的贡献大小”。当前金融大学科的理论主要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历史长,制度设计比较完备,而内地金融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以如何利用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对内地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进行安全分析,这是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因此,本文认为进行专业化本土化改革研究,就是要把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结合内地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和本土化,使得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适应本地金融市场的要求。一方面,课程体系改革的目的是可以把金融证券理论与中国股市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可以用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面向实务;另一方面,课程体系改革的结果是培养能够把金融证券理论与中国股市的实践结合起来的人才,这样才能面向金融类企业对于实务人员的需求,推动金融市场合理化发展。

二、金融证券类的课程体系设计

内地学术界对于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立,虽然基本上沿袭海外金融体系的模式,但是受到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基础的特征的影响,金融学专业教育主要以银行管理为主体,与金融学理论以投资学和公司金融为主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正是如此,随着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地学术界对金融证券类课程的教学改革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这些成果主要可以归类为宏观和微观两大类。

宏观上,对于整个学科体系的建设诸多学者提出了不多的意见和建议。如“内地金融学内涵界定模糊,理论和学科建设滞后”“美国专业课程设置上比较灵活丰富,培养目标侧重于实用性”“我国金融学的教学有必要跟上时代步伐,增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人才”。微观上,主要是对于学科体系中某门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如“应发展实验金融学来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案例讨论是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还有个别学者从“分层化教学的角度提出对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改革”。

从这些前人的教学改革研究上,不难发现仍具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发展的方面。目前内地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置与海外相比差距并不大,也具备了从金融学、金融市场学、金融经济学到投资学、金融工程、期权期货及衍生工具等一系列课程,也充分应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案例教学的方法。正是如此,笔者认为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症结在于专业化和本土化问题,并试图提出一种针对整个课程体系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三、目前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不足

综上所述,金融证券类学科的理论体系基本上来自于西方,如何利用西方的金融证券类理论体系对内地的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进行剖析,以使得内地的金融证券类人才的培养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需求,这是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面临的重点,但是现有高校的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更多地专注于理论体系的传授。专业化和本土化的提出,能够有效地解决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实用性问题。总体来看,笔者发现现有的相关课程体系设计存在三个方面缺陷。

(一)论文教学走形式

虽然在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培养方案中会设立一些关于文献研读或是论文写作方面的课程,但是这些课程的安排时间一般都是偏向于最后的一个和若干个教学学期。但是对于相关涉及的学生来说可能要求的学分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所以这方面的课程可能会由于选课人数不够或是其他原因而开设不了,那么对于学生来说只能依靠自己去自学论文的撰写而缺乏一定的系统性教学。正如孙音在《探讨当前金融学研究方法及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缺陷》一文中所认为的那样,甚至连金融专业研究生的毕业论文也缺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体而言,论文的教学并不符合专业化和本土化的要求。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

在内地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金融学基础课程主要是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一方面,基础课程体系主要侧重于宏观研究,使得学生对内地金融业的运作机制理解不多;另一方面,课程体系设计偏重理论性的文字描述,相关数理知识类课程相对较少。同时数理经济学方面课程设置虽然比较重要,但实际这方面许多课程有可能设置为选修课且被学生认为难度过高而选择性忽略。

(三)教学内容有偏差

同时内地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在教学上缺乏专业化和本土化的案例实践。内地相当大部分的投资者在投资分析中以技术分析为主,因此证券分析课程中教学内容也往往偏向技术分析,对基本分析和价值投资的内容涉及较少。学生也以为A股并不适合基本分析和价值投资,对课程的学习重视程度不足。这种思路的偏差使得固定收益证券和投资学等课程中大量的价值评估内容被学生认为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同时,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中大量使用海外的案例进行教学,最终导致理论的教学与内地金融市场尤其是A股的实践相脱节。

四、提高专业化和本土化的对策

正是如此,针对目前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不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提高专业化和本土化方面来弥补。

(一)提高课程教学专业化

要提高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设计的专业化特别要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

1.加强写作能力的培养。以普通高校的金融专业研究生教学培养方案为例。许多高校并未设置有关应用文(特别是研究生论文)的培养,即使是设置了例如像文献选读这样的课程,但是这些课仅是面对各自的相关专业方向。有相当部分金融证券类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为券商、投资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等相对专业的投资岗位。因此,本文建议在研究生期间第一学期或在本科生大三年级就开设一门应用文或毕业论文写作的必修课程,不仅系统地教授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可能会用到的一些文书格式,而且详细为学生撰写论一个全方位的引导与讲解。

2.完善课程体系的设置方向。内地的金融学科体系主要面向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两大专业为主,就业方向上以商业银行为主。随着内地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体系由以银行为基础将会逐步转变为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两条腿走路的模式。那么相关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有没有可能在内容上进一步向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为主体的微观金融学科靠拢?这种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必要在方向上进行调整,逐步从货币银行学方向向公司金融和金融工程方向进行转化和完善。比如,通过在大金融专业方向下设置各个小专业的做法有效实现从原有的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学为主转变化以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工程等多学科的大金融专业为主。

(二)课程设置的本土化需求

金融证券类专业课在教学上有必要在更高层次上提供本土化的理论内容。

1.完善专业课程体系的层次化。比如在金融学专业基础理论课金融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上,金融工程专业方向作为必修课可以以数理经济的理论教学为主体,其他专业可以作为选修课以投资学和公司金融基础理论教学为主体;本科学生可以以说明分析为主讲述主要的教学内容,而对于研究生则可以量化推导为主讲述主要的教学内容;同时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分别从应用和数理推导的角度进行教学内容的再分层设置。而其他的专业课如投资学、金融工程学也是如此,都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I、II和III等层次的进阶课程,进行分层次教学。

2.提高课程教学的本土化。刘建和、吴纯鑫在《金融证券类专业课本土化改革方法浅析》一文中把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从不同层次递进分为公司金融、投资学和金融工程等。笔者进一步认为可以在这三个层次之下分别进行本土化案例的培养和完善。比如,虽然贴现率的不确定使得贴现现金流模型(DCF法)难以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但是可以从特定行业出发应用DCF法,同时设定不同的贴现率进行敏感度分析。这样就可以从A股市场中选择相应的实例让学生利用DCF法的敏感度分析来对上市公司进行基于现金流的价值评估。

当然,笔者也不过从专业化和本土化等方面对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教学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也希望相关专业人士能够对金融学教学的各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探讨,共同推进内地金融证券类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为金融证券产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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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经济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金融与保险学科组.我国金融学专业教育的问题与分析[J].中国大学教学,2007(1).

[3]焦继军.金融学科案例教学探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1).

[4]刘建和,武鑫.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分层化教学改革与金融人才培养[J].继续教育研究,2012(6).

[5]刘建和,吴纯鑫.金融证券类专业课本土化改革方法浅析[J].商业经济,2009(12).

[6]刘建和,吴纯鑫.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改革的“四化”问题[J].商业经济,2009(2).

[7]宋逢明.发展实验金融学 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J].资本市场,2007(11).

[8]孙音.探讨当前金融学研究方法及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缺陷[J].经济研究导刊,2008(15).

[9]肖鹞飞.现代金融学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学科建设的启示[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7)

[10]叶立新.金融学案例讨论教学体会[J].时代教育,2008(2).

[11]于春红.中英《金融学》教学的比较及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4篇

关键词:人才培养创新 依据 措施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4)02(b)-0060-02

为贯彻广东省教育教学改革的指示精神,深化高等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高校学生专业素质和技能。我校于2011年开始开办金融统计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班,并于当年招收首届学生,现已招收两届学生入读。这在广东省高校乃至全国高校的金融专业的办学实践中都有开创性意义的事情。下面将我们的办学依据与做法做简要介绍。

1 金融统计双专业培养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基于金融学与统计学的关系

经济、金融与数理统计学的密切联系是建立金融统计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依据。

首先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关系谈起。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就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配置最有效工具。因此,如何准确评估资源的价格是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数学是在现有的学科中,唯一能够进行定量精确测量事物特征的科学工具。这就使得经济学的价格评估天然的选择数学为其工具。所以现代经济学以数量经济学为主要特征。

当代金融学与统计学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也凸现了金融与统计学的密切关系。最能体现这种关系的是诺贝尔奖得主的分布。自1969年瑞典办法诺贝尔经济学奖,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就颁给了弗瑞希和丁伯根,奖励他们创立计量经济学的贡献。1980和1989都是和计量经济学有关。1973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都颁发给一个完全的数学家康托洛维奇,他在实变函数,泛函分析,计算数学等领域有开创性的贡献,获奖则是因为其线性规划的研究。至1970年代以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其理论成就大多都是能够用数学方法描述其经济理论思想。

其次是金融学与统计学的关系。从理论上讲金融学是经济学的分支。金融学是一门研究人们在不确定环境下如何进行资源跨期配置的学科。因此,如何评估金融资源的价格也是金融学的核心问题。金融资源是金融市场中交易的所有产品与服务,如货币、股票、债券、银行信用、基金、外汇等传统金融产品以及期权、期货、期指等衍生金融创新产品。而对这些产品与服务的价格确定就成为配置金融资源的关键,因此,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与模型建立就成为现代金融学研究的主要对象,而用数学的方法特别是统计学的方法所建立的价格模型其准确性是其它方法所不能具备的。这样,数学的精确性就被现代金融学所采用。

通过回顾金融理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站住了脚是通过两次华尔街的革命而实现的。第一次是1952年Markowitzd证券选择理论以及随后的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问世,第二次是1973年Fisher Black 和Myron Scholes (1973)著名的期权定价理论[1]。而这两个理论模式都是借助数学工具得以表达。此后,每一个金融理论发展的背后也都有数学与统计学的“影子”,如跨期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APT)以及著名的开创行为金融学的前景理论等。

有人做过一次统计,1972―1976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各类文章中,没有任何资料的数学模型要占到50.1%,而到了1977―1981年,这个数字上升到54.0%;相反,在同一时期,没有任何数学公式和资料的分析却从21.2%下降到11.6%。[2]这个倾向是十分引人注目。迄今为之,我们从周围发表文章所用的数理化公式或者学习中都可以感受到数学在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的渗透,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状态,如果你拿出一个完全没有数学逻辑推到的论文,我相信结果就是没人愿意花时间去看你的文章,也许这不能代表你的文章没有价值,而在于作为一个当代经济学家或者金融学家,应该有严谨的分析工具,注重边界条件或者约束条件作为科学的研究方法。连马克思都使用数学来证明他的政治经济学,除非你是,邓小平,有一大推人来解释你的思想。

2 对金融统计复合性人才的巨大需

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对于高素质复合型金融、贸易、保险精算和统计人才的迫切需求是立项的现实依据。据资料显示,仅上海一个地方,未来对于高端金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就达到100万之多。许多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对于具有金融和统计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更是达到求贤若渴的地步!

综上所述。金融理论与数理统计的密切联系,数理金融在当前金融研究领域的主流地位以及现实对金融-统计复合型人才的巨大需求是我们开办金融统计双专业的重要依据。

尽管社会上对金融统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很大,但我们在人才培养的理念与设计上并不想复制某些“热门”专业一哄而上,低端粗放,互相复制,千人一面的发展道路,我们的理念是以高端和差异化为核心,力争走高质量,高规格的人才培养新道路。该理念在金融-统计双专业的设立中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将金融学-统计学双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良好的经济学和数学素养,掌握统计学和金融学的基本理论、方法与业务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通过跨专业的培养,为学生将来参加SOA(精算师)、CFA(注册金融分析师)和FMA(金融风险管理师)等中外金融专业资格考试,或者继续攻读研究生提供一个扎实的知识基础,并具备在各类政府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分析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

精英教育,聚焦高端。双专业立足于培养经济金融领域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为达此目的,我们在教育中将采用区别于当前大班授课、良莠不分的大众化教育的精英教育,其特点是严格甄选,小班教学,封闭管理,优胜劣汰,宁缺毋滥。

双语教学,拓展视野。双语教学是国际商学部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国际商学部的成功经验之一。我们的双专业班仍然秉承国际化、世界视野的理念,在教学中坚持用当今世界先进的原版教材、知识技能来教育和引导我们的学生,坚持双语教学的原则,让学生既能获得先进的知识,又能融会贯通。

学生出路设计。希望超过二分之一的同学经过四年的学习,能够出国留学深造或考取国内研究生,余下的同学也能进入金融经济领域大的公司和机构重要部门服务。

3 金融统计双专业培养模式的实现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统计双专业的培养理念,学校采取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除了单独设立教改项目,给以办学经费上的支持外。在教学层面,我们的措施主要体现在课程设计与教学管理上。

3.1 课程设计

结合统计学和金融学两个专业的特点以及获得两个专业学士的要求设置课程。 在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必须至少完成金融与统计两个专业课程的修读并获得足够学分,才能取得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理学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其中金融专业部分的主要课程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统计、宏观经济学(双语)、微观经济学(双语)、财务会计(双语)、管理学、商务统计学、财务管理(双语)、国际经济学(双语)、金融市场与机构(双语)、管理信息系统(双语)、管理会计、合同法、商业法、市场营销学、保险学;统计学专业部分课程包括:运筹学、随机过程、计量经济学、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分析、抽样技术与应用、统计预测与决策、国民经济统计学、金融学、管理学、财政学、会计学。

上述课程中除了英语外,有7门课程采用双语教学,既教材与教辅材料都是英文原版,考试试卷是英文试卷。老师讲授时视学生英文程度采用一定的中文解释,以到达理解教学内容的目的。

在我们设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更为详细的关于学制,学分以及课程教学安排表的规定表述。

3.2 教学管理

为实现双专业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管理中我们采用了“严格甄选,小班教学,封闭管理,优胜劣汰,宁缺毋滥”的管理原则,并制订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种。

3.2.1 严格控制人数,严格招生标准

我们的金融-统计双专业人才培养实验班每届招收不超过80人,分别有数学学院与商学部从各自当年招收的新生中选拔不超过40名组成独立行政班,各院派出一名老师担任配备专职辅导员,学生学籍仍然保留在各自学院。选拔的标准是高考数学成绩与英文成绩都超过105分。

3.2.2 奖励与淘汰机制并行

为了鼓励学生用功学习,力争优秀。除了参加学校学院两级的评优活动外,我们还从学校拨付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当年学习优秀的学生。同时,对一些经过确实不适应双专业这种大容量,超负荷专业学习的同学,且成绩很差的同学予以劝退出班级,回到原来各自的专业继续学习。

3.3 严格挑选任课教师

实现办学目标,老师是关键。金融统计双专业定位于精英教育,对老师的学识水平,师德水平要求很高。因此对于担任双专业教学班的任课老师,两个学院制订了严格的挑选标准。原则上是安排两个学院每年评教为优秀,讲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历高的老师担任。为了更新老师的专业知识,我们还每年选派一到两名老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进或访问。

综上所述,金融学与数理统计学科间的密切联系,现实社会对兼具金融专业和统计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以及我们在巨大需求面前坚守高端与差异化的办学理念是我们创办金融统计双专业创新实验班的依据。为确保我们的办学质量,实现我们的办学理念,我们采取了独特而强有力的措施。

由于我们的创新型教育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未来还可能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与阻隔,但我们有信心有能力克服,因为我们的理念不变,学校与社会的支持不变。也希望更多的热心于教育创新,热心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人们给我们的事业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金融发展,法律金融理论,法律经济学

一、引言: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运动与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家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只有到了二十世纪末30年代初,由于来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受阻 ――经济大萧条这两方面的推动力,才使经济学和法学真正结合,从而导致了一个新兴了法学流派的诞生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一方面,以弗兰克和卢埃林等著名法学家为首发起的当时风魔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Legal Realism Movement)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概念式的法学教育方法和内容,将眼光更多的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对本世纪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发生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被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所替代,法学家们不得不考虑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法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式的规范体系这个传统的法律机能观,积极地探讨法律和经济的相互联系,法律经济学开始萌芽。

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 .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

法律金融理论(Law and 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它应用金融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公司金融、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了“法律金融”(Law and Finance)这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自此以来,法律金融理论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经济学者、金融学者、管理学者甚至历史学者的研究兴趣,他们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法学和金融学的融合,推动了法律金融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法律金融理论研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目前,法律金融理论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二是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化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两个领域:一是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法系与金融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微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与企业成长、企业融资能力、融资成本,法律体制的质量与企业所有权和企业规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二、宏观法律金融理论: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在解释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时,法律金融理论的重点是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法律金融理论认为,在法律体制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资助企业,金融市场活跃。其次,在过去几百年中形成的、并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国际上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有助于说明当今各国在保护投资商、契约环境和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然而,相反的理论和证据则对此类法律和金融理论的作用提出了挑战。许多人认为,在法律起源派系之内的差异多于派系之间的差异。还有人怀疑法律传统的主要作用,并认为政见、宗教倾向或地理因素是推动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最后,有些研究人员怀疑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并认为其它因素(如竞争性的产品市场、社会资本和非正式规则)对金融发展也很重要。

(一)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

1、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LLSV模型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6篇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学习年限

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商学院学习年限为三年;经济学院、财经研究所、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统计与管理学院、应用数学系、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学习年限为四年。

三、招生专业见专业目录。

四、招生名额

拟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20名左右(含硕博连读生50人左右)。录取时将视教育部实际下达计划数、生源状况和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招生总数及各专业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

五、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同等学力者;

同等学力者须符合获得学士学位后满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修读过硕士生的主要课程,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同等学力考生须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的证明。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者,考试成绩无效。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4.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5.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六、报名手续

1.报考流程: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网上支付报考费)下载并递交报考登记

5

表查询报名成功与否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初试资格审查(仅针对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复试、递交相关材料。

2.网上报名: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考生请于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通过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信息系统(yz.sufe.edu.cn/)在线报名。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递交报考材料:

报考者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报考博士研究生登记表特快专递、挂号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上支付未成功的考生将报考费(250元)通过邮局汇款或直接交送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否则按放弃报名处理。

4.资格审查:来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准考证、③硕士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应届硕士生带研究生证原件;获得境外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于复试前来我校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届时请查看网站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七、考试与评价

1.初试:初试科目为外语、两门业务课。初试科目均为笔试,时间为3小时,每门满分为100分,总分共300分。初试将于2014年3月中下旬进行,地点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复试:由招生院(系、所)自行组织,包含学术水平考查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考查以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同等学力报考者在复试过程中需加试:马克思主义认识方法论及两门硕士学位专业课(笔试),其中经济学、管理学门类统考经济数学(运筹学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3.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该结论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考生应于复试前提交以下材料:

(1)两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的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并签名);

(2)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院(部)证明;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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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目录;

(6)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它研究成果证明;

(7)其他获奖证明或报考学院要求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请自备底稿,恕不退还。

4.体检

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应在初试结束后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自行体检,体检报告于复试阶段提交。

八、录取

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复试合格考生,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拟录取名单。

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将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学费和奖助学金

按照教育部规定,自2014年起研究生教育开始实行收费制度。我校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制定研究生学费标准和奖助学金资助办法,并及时公布。研究生还可通过参加学校、院(系、所)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评选,通过申请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的“三助”岗位工作获得资助。

十、有关招生培养改革的说明

1.2014年我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按门类(经济学院部分专业)招收博士研究生,学习一定期限或经综合考试进入论文阶段后,再双向选择确定专业或导师。

2.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改革,探索和构建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律的体制与机制,以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为核心,不断选拔和培养适应现代科学发展要求的优秀创新人才,我校在经济学院、金融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和会计学院招生培养上采取系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014年继续试点“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详见《经济学院2014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和《会计学院2014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方案》。

3.金融学院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的02金融风险计量与控制方向和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金融信息工程的02 金融智能决策支持方向,依托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金融行业的应用需求为导向,借助实验室丰富的数据库、分析与仿真工具等支撑环境,依托实验室的产学研合作基地和应用研究项目,培养金融、信息交叉领域的优秀人才。具体事项请查询《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招生简章》。

4.商学院借鉴国外商学院DBA(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培养模式,自2014年起招收工商管理博士研究生,在博士层次进行现代高级商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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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事项请查询《商学院2014年招收攻读工商管理博士研究生简章》。

5.学院采取的其他招生培养改革措施内容如下:

(1)经济学院

①各专业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入学后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论文指导小组。其中西方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和数量经济学四专业按“经济学”门类招生,在完成基础课学习通过综合考试的基础上,双向选择确定专业、指导导师和论文指导小组;

②指导教师为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论文指导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2名为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

③ 博士生自二年级开始,须参加每学期学院组织的博士生午间seminar,并报告自己的研究进展;

④博士学位科研标准注重科研成果质量,鼓励博士生在国际知名期刊和国内期刊,具体考核标准见经济学院相关规定;

⑤培养过程中实行博士生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资格考试。如未能按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将被取消博士生资格,具体见学院相关规定。

(2)金融学院

①金融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金融工程与投资管理方向、信用管理专业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②金融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金融工程与投资管理方向、信用管理专业博士生的教学计划中包含多门由海外特聘教授主讲的课程和学院组织的博士论坛;

③博士生由导师小组共同指导,导师小组至少包括三人,其中第一导师由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担任,其他成员可包括正、副教授及海外特聘教授;

④在博士学位申请的科研考核标准上,弱化论文数量要求、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具体考核标准参见金融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⑤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金融风险计量与控制方向由我校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实验室牵头进行培养。

(3)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①自2010年起,博士生培养实行四年学制,加强了学位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研究方法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②对博士生培养实行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制度。每位博士生的论文指导委员会一般由2-3人构成,其中一位为该生导师,其他成员为本院专职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含具有海外高校终身教职的特聘教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本院教师。博士生指导委员会制度将大大增强对博士生的指导力量;

③在博士学位申请的科研考核标准上,弱化了论文数量要求、注重科研成果质量。具体考核标准参见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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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博士生发表高质量论文给予科研奖励。具体参见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相关文件规定。

(4)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①除金融信息工程专业金融智能决策支持方向外,其它专业和方向按照“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进行博士初试报名,不分专业统一进行复试和录取,报名阶段报考专业仅供参考;

②除金融信息工程专业金融智能决策支持方向外,其它专业和方向实行统一培养,招生阶段不确定导师,入学一年内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和论文指导小组,论文指导小组一般为3人;

③金融信息工程专业金融智能决策支持方向由我校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金融信息技术研究实验室牵头进行培养。

十一、其他

1.2014年我校将继续按照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有关规定招收2名该计划博士研究生。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数学 理论发展 应用 

 

一、金融数学的定义 

 

金融数学或数学金融学亦或数理金融学都是由mathematicalfinance翻译而来,可以理解为是以数学为工具解决金融问题的学科。金融数学是通过建立适合金融行业具体实情的数学模型,编写一定的计算机软件,对理论研究结果进行仿真计算,对实际数据进行计量经济分析研究的一门应用学科。 

金融数学的最大特点是大量应用现代数学工具,特别是伴随着控制理论和随机过程的研究成果在金融领域中的创造性应用,金融数学——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应运而生,国际上也称数理金融(Mathe--matical Finance)。金融数学起源于金融问题的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学越来越与数学紧密相连,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广义来说,金融数学是指应用数学理论和方法,研究金融经济运行规律的一门新兴学科,狭义的来讲,金融数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关于在不确定多期条件下的证券组合选择和资产定价理论,而套利、最优和均衡则是这一理论中最重要的三个概念。 

金融数学从一些金融或者经济假设出发,用抽象的数学方法,建立金融机理的数学横型。金融数学的范围包括数学概念和方法(或者其他自然科学方法)在金融学、特别足在金融理论中的各种应用,应用的目的是用数学的语言来表达、推理和论证金融学原理。金融数学是金融学的一个分支,因此金融数学首先以金融理论为背景和基础,这倒并不意味着从事金融数学一定要受过金融方面的正规的学术性训练(这确实大有益处)。尽管金融学由于具有自己充足的特征而从经济学中独立出来,但它毕竟是作为经济学的应用分支学科发展起来的,因此金融数学也以经济原理和技术为基础和背景。由于金融还同会计学、财务学、税务理论等有密切的联系,金融数学还需要以会计原理、财务技术、税收理论等方面的知识为基础。 

金融数学的理论基础当然还包括现代数学理论和统计学理论,其首要环节是数学或统计建模,也就是从复杂的金融环境中筛选出关键因素以分辨出相关因素与无关因素,然后从一系列的假设条件出发,推导出各种关系,最后得到结论对作出对结论的解释。这种建模活动不仅非常有用而且极为重要,因为在金融中,假设中一个小的失误、一个错误的推导、一个有误的结论、或者一个对结论的错误解释甚至都会导致一次金融的灾难。此外,在金融数学的研究中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具有十分突出的位置。 

综上可见,金融数学是金融学、数学、统计学、经济学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学科,属于应用科学层次。金融数学也是金融学继定性描述阶段以后的一个更高层次的数量化的分析性学科。 

 

二、现代金融数学理论的发展 

 

1 随机最优控制理论 

现代金融理论一个更值得重视的应用领域是解决带有随机性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手段是随机最优控制理论。随机最优控制是控制理论中在相当晚时期得到发展的。应用贝尔曼最优化原理,并用测度理论和泛函分析方法,是数学家们在本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对于这一新的数学研究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金融学家们对于随机最优控制的理论方法的吸收是十分迅速的。70年代初开始出现了几篇经济学论文,其中有默顿(Merton)使用连续时间方法论述消费和资产组合的问题,有布罗克(Brock)和米尔曼(Mirman)在不确定情况下使用离散时间方法进行的经济最优增长问题。从此以后,随机最优控制方法应用到大多数的金融领域,在国内以彭实戈为代表的中青年学者对此也做出了卓越贡献。 

 

金融学学年论文第8篇

关键词:领域法学;金融领域;美国金融法学;中国金融法学

金融领域应当是中央所要求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1〕的“重点领域”之一,金融法学是研究解决金融领域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现象问题的专门法律学科。我国金融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多以部门法学理论为基础,这虽对于解构金融领域社会关系并相应适用不同性质的部门法律规范起到了应有作用,但也正是这种解构使得金融法学的发展反过来又受到了部门法学理论体系的困扰和羁绊,例如,金融法是否必须要归属于一个部门法?金融法学科的发展是否必须符合部门法学科理论体系的要求并因此必须作为一个部门法学的二级子学科?一个金融法律问题是否必须按照部门法的原理被识别和拆分成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问题才可以得到法律适用?等等。这些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已经严重阻碍了金融法学的发展,并阻碍了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我们需要为金融法学再寻找新的理论指导体系,以解决诸如此类的障碍问题。

领域法学,作为一项新近提出的全新法学理论,明显有别于部门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新成果,并且正是金融法学所需要寻找的那一个新的理论指导体系。本文将主要论证领域法学理论在金融法学中应用的问题。在具体论证之前,有必要先对领域法学理论的内涵做出简要分析,以作后文论述的基础。

一、领域法学理论主要内涵

随着社会日益现代化发展,社会中不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行业新领域,而且老的领域也日益精细、日益综合;这些新老领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整个社会治理也越来越多地直接基于相应社会领域来开展。这一现象被一些法学家精准地捕捉把握并以法学话语体系予以了准确地提炼与表达。

刘剑文教授2002年在总结税法特点时指出“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而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2〕,2005年又进一步提出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不属于现有的部门法,而是一个采用另外一种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3〕。2013年,孙笑侠教授指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行业分工日益成熟,法律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行业法律规范的细密化。事实上,涉及行业的法律早已潜藏于我们的法律体系,或者说已经在部门法的夹缝中勃兴,比如农业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建筑法、交通运输法、邮政法、商业法、旅游法、食品法、金融法、会计法、房地产法、科技法、服务业法、教育法、医事法、公共卫生法、新闻与传媒法、体育法等等以行业为领域的法律制度”〔4〕。同年,刘剑文教授第一次明确提出财税法学是“领域法学”,并认为财税法学是一个以财税为领域,法学为基本元素,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于一体的应用性的“领域法学学科”〔5〕,从而正式提出了“领域法学”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刘剑文教授于2016年在《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一文中全面提出了“领域法学”理论,并将领域法学(FieldofLaw)定义为“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6〕。

基于诸多学者对领域法学的研究,笔者认为领域法学理论目前主要有如下方面的内涵:

1.领域法学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综合研究方法论

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旨在解决现实世界中不同领域的问题,其在方法论上体现了鲜明的问题中心意识主义。由于现实世界中的问题总是综合的,因此,领域法学在具体方法上秉持了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与开放性,融合了部门法学研究方法、工具和手段在内的全要素,表现为“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同时还综合借鉴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化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要素,甚至还借鉴吸收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以及正确理解和解决在复杂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以法律现象为表征的社会问题。

2.领域法学是法律规范分类和集成的方法

由于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所以领域法学“所关注的不是被调整对象的法律性质,而是所涉事务的性质”〔7〕,其在划分法律规范的标准上所依据的不是调整对象的法律性质而是不同领域的特定社会事务的自身性质,因此,领域法学是在部门法方法之外的一种有效地分类和集成法律规范的实用方法〔8〕,并包含有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对已有法律规范的划分方法,即按照不同领域和该领域内问题所涉社会事务的特点、性质将法律规范区分为不同的类别,而不论所集成于其中的法律规范是什么样的部门法,以能够正确地研究、理解和适用该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二层含义是生成特定法律规范体系的方法,即,依据领域法的理论,在对某社会领域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该领域相应的立法和一整套特定的法律规范体系,以科学合理地规范、治理该等领域并保障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三层含义是对领域法律规范的集成式或曰整合式适用。领域法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领域问题的独特性及其对法律的特定需求。由于这些独特的领域问题常常无法按照部门法的思维和进路得到解决,或者在依据部门法的逻辑对这些领域问题予以裂解而分别适用相应的部门法之后不能很好地解决或不能有效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集成式或整合式的适用就成为必要。例如,美国的税务法院(TheU.S.TaxCourt)的设置就体现了财税法这一领域法在美国法律运行中的集成式适用①;中国也按照特定的领域设置了不少专门的法律适用体系,例如金融审判庭和上海金融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院、杭州的互联网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少年法庭等等。领域法学的这一集成式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含义,还包括了创设特别性质的领域法律规范的要求,并且这种性质既可能不属于(或不全属于)民商法规范性质,也可能不属于(或不全属于)行政法规范性质,而是具有集成创新的新型性质。关于这一点,在后文相关部分还会有进一步论述。

3.领域法学是全面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视野与路径

相对于部门法学解构式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视角,领域法学是综合解决现实世界问题的视野与路径。领域法学充分认识到“法律现象领域化和复合化”〔9〕以及法律问题综合化的现实,充分顺应“法律问题跨界发展”〔10〕、法律现象愈加领域化的社会发展趋势,立足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强调全貌审视分析领域问题,秉持综合化解决某个领域法律问题的方法路径,并且以综合全面解决现实领域世界问题为己任。而具有解构性特点的部门法学,除非将所有的部门法综合加以运用,否则任何一项部门法学都不可避免地因其角度的片面性而无法触及领域问题的全身。领域法学这种综合化视野路径内涵,顺应了新时代背景下领域问题治理的客观要求,并以现实主义的精神体现了法学界对社会新发展的正确回应。

从前述领域法学理论主要内涵上看,该理论符合哲学上认知和改造世界的规律,其在方法论上既坚持整体观又兼顾部分与局部,既秉持综合观又体现解构性,与部门法学“同构互补”〔11〕。领域法学理论还是对法学历史发展方法的承继与革新,因为依法学历史发展的维度来考查,传统部门法中的几乎各个部门,究其发展本因来讲,也都是为解决当时历史条件下特定领域法律需求和问题应运而生的,例如国际法,是在大航海运动时代为解决海洋权益及随之而来的陆地权益冲突问题而产生的,近现代民商法是因应当时商品经济发展这一新领域问题的需求而产生的,近代行政法是顺应近代民主运动及历史发展趋势为解决对公权力限权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则是在凯恩斯主义产生之后为解决国家经济职能这一新领域现象问题应运而生的,另外,刑法则一直是专注于解决刑事犯罪领域问题的法律部门,领域法学完全承继了这种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的法学历史发展方法。同时,领域法学还要求自己综合吸收运用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要素,要求综合运用其他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方法,并强调自己在方法论上始终保持开放性等等,这些表明领域法学理论还对法学历史发展方法进行了因应时代需求的必要革新。这种革新使得领域法学理论较之部门法学理论能够对现实领域问题的法律解决提供更正确、更契合的指导,因为领域法学理论的综合性和开放性有效革除了部门法学理论片面追求部门性和解构性的缺陷。正因为如此,领域法学理论还将大大提高法学界的法律方案设想被决策层接纳的机会,从而显著提升法学学科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金融法学为什么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

(一)客观动因

金融法学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在客观动因上,是肇因于单纯的部门法学理论的应用已经造成了金融法学发展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按照部门法学理论,我们必须要考虑将金融法学归属于一个部门法,必须要将金融法学科归属于一个部门法学科,并在金融法律适用中必须要将一个金融领域问题解构成不同部门法律性质的多个子法律关系后才可予以法律适用等等,而这样的做法,要么与事实不符,要么无益于甚至阻碍问题的有效解决。因此,金融法学必须要寻求增加新的法学理论的指导应用,以革除单纯部门法学理论应用所造成的缺陷。

(二)根本原因

金融法学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在根本原因上,在于金融法学自身的研究范式符合领域法学理论内涵,金融法学是领域法学的一个子学科。进一步论证如下:

第一,金融法学符合领域法学以领域中问题为中心的内涵特点。金融法学是着眼于金融这一特定领域并以研究解决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的。领域法学中“领域”的内涵与外延包含“金融领域”。

第二,金融法学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综合式、开放式的,这也完全符合领域法学关于研究解决领域问题的方法论内涵。这种综合式、开放式的方法论特点,可以从金融法基本理论的概括与形成、金融风险的治理与防范、金融交易的规范与保障以及金融创新的引导与规制这四大典型问题的研究解决范式上得到印证。具体而言:

金融法基本理论的概括与形成。要得出科学合理的金融法基本理论,不仅要研究金融法集合中各法律规范,而且要研究金融领域自身的特质,并要关注和研究金融发展诸如近些年快速出现的天气金融、碳金融、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等,因此,用于概括形成金融法基本理论的方法论必须要综合使用部门法学及其他各相关学科的方法要素,并要始终保持开放性。

金融风险的治理与防范。它至少要研究两项关键问题:一是金融风险的生成、传染和识别的机理,一是金融风险监管机制。对于它们,不仅要研究金融实在法的合理性问题,包括有关金融交易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担保增信制度、违约责任制度、金融刑法制度等等,而且要研究金融自身运行的样态与路径以及监管的特征与规律,例如金融资本资金运动的样态与规律,投资的投向与偏离,金融经营的形态与模式,金融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金融风险的类别与计量,监管模式与习惯等等。显然,这些问题不是单纯的部门法学所能解决的,也不是法学一门学科所能解决的,而是需要以法学为基点,综合运用部门法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要素,同时紧密结合金融风险自身特质和监督管理的自身规律,才可以正确回答。此处其他相关科学至少会涉及货币金融学、计量金融学、经济学、金融投资学、社会学、心理学(例如金融风险通过人心理的传播)、会计学、金融工程学、数学、火箭科学(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曾受多极火箭原理的启发)、博弈论、计算机网络科学和通信通讯学(例如证券交易中高频交易与乌龙事件风险)、行政管理学、管理学、政治学、财政税收学和税法学(关系到金融监管机构财权与事权问题)、历史学(关系到金融监管权力行使的传统与习惯问题)、文化学和民族学(关系到金融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中人群的文化特点与习惯特征问题)、统计学、发展经济学(涉及对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准确把握并依此得出相适应的监管决策)、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等等。比如,著名的资本充足率制度,它就是至少在充分研究金融资本资金运行规律、风险计量与对冲特点,以及金融经营的模式与心理(例如金融经营者总是可能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博弈)之后才提出来的。

金融交易的规范与保障。金融交易中的很多制度固然是由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和国际法提供的,但是,金融交易除了符合商品经济交易一般规律之外,还更多具有与金融交易模式习惯紧密相关的自身特性,而传统部门法学在面对这些特性时常常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解释、也无法有效地加以规范。例如独立保函和金融衍生交易中的信用支持问题,就无法用传统担保法律制度进行解释与规范,但却在金融中普遍使用;又如涨跌停板交易模式、强制清仓机制,从传统民商法视角看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再如赤道原则下的金融交易方式可能违反了传统部门法中的交易平等公平的精神,是传统部门法理论难以有效证成的。因此,金融法学必须依据新的方法论发展出一套适用于这些金融交易模式习惯特性的法律制度。而这一新方法论必须要能够指导金融法学对金融交易特性及其法律需求进行有效解读并依此形成可适用的法律规则。而由于金融交易特性及其法律需求问题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的特点,并且是不断开放发展的,所以这一新方法论非领域法学理论莫属。

金融创新的引导与规制。金融创新,是对金融工具、金融经营管理、金融人力资源、金融市场等金融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革新的产物。金融创新是金融行业活力和竞争力之所在,各国(地区)都比较重视对它的引导与规制。但要得出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必须遵守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比如对金融工具创新规范的研究,就一定要充分探究金融工具本身,而这需要综合运用金融工程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学、计量金融学和部门法学等等相关学科知识与成果;再如互联网金融创新,这几乎同时涉及所有金融要素的创新问题,对于它的规制与引导的研究,也当然需要运用所有相关的学科成果包括计算机网络科学的成果与方法要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法学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明显体现出综合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而这正是领域法学理论所要求的。

第三,在金融领域问题法律适用的研究上,金融法学需要研讨法律规范集成式适用的现象。下面举例简要分析。

比如,在金融衍生交易领域,国际上形成了一项“安全港规则(theSafeHarborRule)”,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在当金融衍生交易一方发生破产时,所达成的金融衍生交易可不受破产的限制,而仍然可以行使对冲和抵销的权利,并且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净额结算规则能够在破产时继续被适用〔12〕。这样的规则显然是对传统民商部门法理论的颠覆性突破,是领域法学理论视野下的新型法律规范,属于金融领域法律规范的集成式创设。

再如复杂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法律责任问题。一项复杂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例如结构化票据,涉及多个不同的主体,包括管理人、计算人、SPV、投资顾问人、回购人等等,并涉及许多主体间的双边合约,但却作为一个整体即结构化金融产品来进行投资、运行和管理;而一旦该等产品出现了不当投资损失,如何界定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依据传统部门法理论就很难解决,因为产品的每个子部分往往都有独立的合约,而合同是相对性的,加之参与产品之中的各个主体在民商法律地位上是互相独立的。那么该怎么认定因果关系,又该怎么归责和担责呢?这些问题目前在国际国内仍未得到很好解决,是金融领域中既老又新的特殊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必须要突破部门法学理论体系,转而从整体观的角度来分析和认定结构化金融产品的法律责任,这显然需要领域法学理论“整体观”的指导与应用,并需要创设新性质的法律规范,即综合创新性的金融领域法律规范。

又如被冒名办理信用卡的纠纷问题。当因银行违反审慎义务而被人冒名办理信用卡且因此造成损害之后,该如何就所受损害追究银行责任的问题,包括财产损失和被纳入征信黑名单而造成的损失、被刑事追诉而产生的损失含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等,这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遇到了很大障碍。当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是依据部门法学理论将该纠纷拆成几个诉讼而分别由不同审判庭甚至不同的法院受理解决,例如拆分成信用卡纠纷诉讼、侵权纠纷诉讼、国家赔偿诉讼等等,但这样的拆分往往很难达到彻底解决纠纷和良好化解当事人心中怨恨的应有社会效果,甚至还进一步造成了当事人感觉司法不便的怨言,客观上也是司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而按照领域法学理论的整体观、综合观来处理的话,则问题就可能会迎刃而解,即创设集成性金融领域法律规范,并依此规范将这些相关的诉求放在一个诉讼或尽量少的诉讼之中来统一解决,以有效、彻底解决冒名办理信用卡后果责任的问题,并快速恢复良性信用卡金融秩序。

金融领域中类似如上的特殊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也无法一一列举。总之,这些问题均需要对其作整体性、综合性的考查,并要求整体性的统一解决,甚至要求创设集成式法律规范和集成式法律适用,也就是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与指导,这也是金融法律研究与实践的现实需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法学自身的研究范式是完全遵循领域法学理论要求的,金融法学是领域法学的一个子学科。既然如此,金融法学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指导应用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三)域外实践启示

美国金融是世界的一个重要标杆,其诸多金融法律研究及金融制度都是各国借鉴的重要来源。金融法学需要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从域外实践上来看,也是美国金融法学中的“领域法学思维”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美国的“领域法学思维”长期地存在于其金融法学的研究与法律实践之中。这应与其判例法传统有关。判例法系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以问题为中心和导向;每个判例都针对具体领域问题,判例可成为相应领域应遵循的先例。受此传统影响,美国金融法律研究及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也表现出依问题而展开的特点,亦即美国习惯于按金融领域问题的类别来划分、研究及形成相应的金融法律规则制度。而由于金融领域问题总是综合的和开放发展的,美国金融法律研究及其法律实践又呈现出综合性、开放性的方法论特点。而这其实就是一种类似领域法学理论的“领域法学思维”。

杜克大学金融法律研究课程体系至少有四方面特点:一是以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被列为课程的基本都是很受重视的相关金融现象问题;二是研究方法明显的综合性与开放性,既包括民事权义责任、行政管理权义责任等法学本身的方法要素,即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的方法,还包括其他学科的方法要素,有金融学、银行学、投资学、风险管理学、会计学、统计学等等;三是存在有对金融法学进行总体性研究的课程即“金融法律与规管:从法律执业的角度”,但只选定了特定的角度,不过这对于在学理上统合美国“五花八门”的金融法学子领域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四是整个金融法律课程的体系性较欠缺,没有在学理上概括出一套有关金融领域法学的理论体系,这与美国只主要存在“领域法学思维”而未形成领域法学理论有关。

杜克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课程设置的这种特点,在美国其他大学的法学院中同样可以明显地发现,在此宥于篇幅关系不再一一介绍。

再来看美国领域法学思维在其金融法律规范立法上的表现。

在判例法传统与领域法学思维学术研究体系的影响与推动下,美国的金融立法也呈现出以问题为中心而发生和存在的明显特点。例如美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是分别为解决证券发行信息披露问题和证券交易问题而产生的,而另外一项著名的第10b-5规则(SECRule10b-5)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治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操纵、误导、虚假陈述等欺诈问题出台的管理规则〔13〕。又如美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其相关立法有如1922年谷物期货法(GrainFuturesActof1922)、1936年商品交易法(CommodityExchangeActof1936)、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Actof1974)、为解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之间权限冲突的夏德-约翰逊协定(Shad-JohnsonAccord)、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金融互换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反思2008年金融风暴解决金融衍生交易尤其是信用违约互换交易风险问题的)〔14〕,这些法律规则分别规范着美国金融衍生交易领域中不同的问题。

同样,美国的银行领域立法也表现出以问题为中心的特点。例如从历史上到现在美国重要的银行业领域立法有:1863年国家货币法(theNationalCurrencyActof1863)及其修正案1864年国家银行法(theNationalBankActof1864),该两项法案建立了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银行业系统以及标准化货币体系;1900年金本位制法(theGoldStandardActof1900);1913年联邦储备法(theFederalReserveActof1913、theMcFaddenActof1927),该法案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1932年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theFederalHomeLoanBankActof1932);1932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TheGlass-SteagallActof1932),该法案建立了金融业经营的防火墙制度;1933年第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thesecondGlass-SteagallAct)也称为1933年银行业法(theBankingActof1933),该法案建立了暂时性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并禁止银行向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等等;1935年银行业法(theBankingActof1935),该法案永久性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并扩大了美联储的权限范围;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theBankHoldingCompanyActof1956),该法案建立了银行控股公司制度,并因此在事实上突破了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1968年真实性贷款法(theTruthinLendingActof1968)以及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the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of1968),该等法案旨在保护信贷消费者权益;1978年国际银行业法(theInternationalBankingActof1978),旨在管理外国银行;1978年金融机构监管及利息控制法(theFinancialInstitutionsRegulatoryandInterestRateControlActof1978),该法案旨在规制银行内幕交易及打击电子欺诈交易并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署;1980年存款机构去监管化及货币控制法(the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of1980),该法案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等;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重构与强制法(the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of1989),该法案建立了美国清算信托公司以处理经营失败的储蓄贷款机构等;1991年外国银行监管提升法(theForeignBankSupervisionEnhancementActof1991),该法案确定由美联储监管在美的外国银行等;1994年里格尔社区发展和监管提升法(theRiegleCommunityDevelopmentandRegulatoryImprovementActof1994),该法案旨在规制非银行贷款机构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不当贷款行为等;1999年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theGramm-Leach-BlileyActof1999)也就是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消了金融业经营的防火墙制度;2001年消除国际洗钱及金融反恐怖法(theInternationalMoneyLaunderingAbatementandFinancialAnti-TerrorismActof2001);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Sarbanes-OxleyActof2002),该法案吸取了安然公司破产事件的教训旨在加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审计等事宜;2004年21世纪支票清算法(theCheckClearingforthe21stCenturyActof2004),该法案旨在减少对支票结算的监管限制;2006年金融服务监管削减法(theFinancialServicesRegulatoryReliefActof2006),该法案旨在降低银行业的监管负担;2006年金融净额结算提升法(theFinancialNettingImprovementsActof2006),该法案修订了美国破产法并正式在立法上确定了金融衍生交易的安全港规则(theSafeHarborRule);以及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10)等等〔15〕。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金融法学研究和金融立法都体现出以问题为中心的明显特点,其在确定研究对象和立法范围方面,主要不是以所涉法律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而是以领域问题为标准,这显然是与领域法学理论要求相一致的“领域法学思维”。美国金融领域中这一领域法学思维的长期表现与实践,给我们在金融法学研究中应用领域法学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域外实践依据。

三、领域法学理论在我国金融法学中的应用分析

较之美国,我国金融法学研究及实践中也较长时间存在着类似美国领域法学思维的“领域法学维度现象”。这些领域法学维度现象体现了我国金融法学研究者们对部门法学理论的反思与修正,对我国金融法学的发展成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未能够突破部门法学理论的羁绊与局限。领域法学理论是对我国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自觉理论化发展升华,其正可解决部门法学理论所造成的局限与羁绊,并可为我国金融法学提供合乎实际的理论依据和发展道路。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与指导下,我国金融法学未来的发展将得到涅槃式提升。

(一)我国金融法学中的领域法学维度现象

1.金融法学已是一门以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的独立法学科

我国金融法学已经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仅以研究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为己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学术研究体系上,不仅有总论性质的金融法学理论,还有针对各金融子领域的金融法学分论,如证券法学、银行法学、保险法学、期货法学、金融衍生交易法学、票据法学、基金法学、信托法学、互联网金融法学、电子金融法学、国际金融法学、支付结算法学、金融服务法学、合作金融法学、绿色金融法学、环境金融法学等等。并且这一研究体系还会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开放式发展。正如学者们指出的那样,“金融法是一个法群,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①,“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调整对象的非单一性,决定了调整方法的多样性,也决定了这个集合中元素的复杂性——既有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也有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甚至还有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16〕“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即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我国颁布的绝大多数单行金融法律、法规,都同时包含了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注重从多种角度、用多种方法来对金融关系进行调整”〔18〕,“客观地讲,如果忽视各种性质法律规范的综合调整作用,金融秩序将难以建立。其中的道理显而易见。”〔19〕从学者们对金融法的定义、法律定位及作用原理的研究上来看,金融法从一开始就是定位于调整金融关系、解决金融领域里问题的法律规范集合,金融法学也正是基于此而展开各项研究的。可见,我国金融法学已是一门有关金融领域问题的研究与解决的独立法学学科。

另外,从金融法学研究的具体层面上来看,越来越多的学术研究综合采用了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或方法要素,例如笔者曾研读并印象深刻的文章有《国际金融法研究的切入点与数学方法》(刘丰名,2007)、《信心、金融与金融法》(郭雳,2003)、《法与金融学:路径依赖与金融法变革》(张建伟,2005)、《经济法原理在金融法领域中的应用举隅》(邢会强,2018)、《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创新互动关系的法理学视角分析——兼评我国的金融实践》(黎四奇,2007)、《“高风险金融交易”法律行为的理论解说——以多学科为视角的概念创新研究》(徐冬根,2012)、《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杨东,2014)、《公司治理的金融解释——以金融法和金融学的科际整合为视角》(李安安、冯果,2015)、《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谢贵春、冯果,2015)等等,这些文章都在不同的程度和不同的角度上采取了综合性、交叉性的研究范式并在相应的金融领域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

上述金融法学的学术体系与相关研究范式,明显表明我国金融法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着领域法学维度现象。但这一现象并未能够让金融法学学科突破其作为传统部门法学二级子学科的地位,而这种二级子学科的定位,既不符合实际,又在如今严重阻碍了金融法学的应有发展。

2.特殊性质的金融领域法律规范已经产生或正在研究的推动下催生

我国经过长期的金融法学研究与实践,已经形成了诸多反映金融领域特殊性的法律规范,这是我国金融领域中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又一重要表现。比如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领域的核心特征和需求,围绕着这一特点形成了诸如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实缴资本制度、资本充足率制度、强制清仓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濒危金融机构救助制度、金融监管机构权力储备制度、中央银行独立性制度、防范金融融资脱实向虚的规定、外汇及热钱管制制度、禁止商业银行持股非银行性企业制度、分业经营制度等等特定金融制度;又如鉴于金融同民生极密切联系的这一特征,产生了既维护金融发展又保护民生的特殊金融制度,如银行存款清偿顺位的特定优先规则、人身保险经营不破产的制度,等等。这些特殊的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对金融领域特殊性研究的结果,而单单依据部门法学的范式逻辑是无法得出这些金融法律规范的。

与此同时,因应金融领域的发展革新,针对新金融领域现象的研究还将会催生一批新的特殊金融领域法律规范制度。例如,在金融衍生交易领域,国际上已经形成了单一协议制度、净额结算制度、信用支持制度以及安全港规则这些较为成熟的金融惯例或规则,我国对此也展开了相应研究,并已经开始通过制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协议的方式在金融自治规则层面引入了单一协议制度、净额结算制度〔20〕,以及部分引入了信用支持制度即履约保障品制度和信用风险缓释制度①。不过由于这些制度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较大冲突,主要是因部门法学理论而引起的冲突,故未来何时以及如何在立法层面确定这些特殊的金融衍生交易领域法律规范,还有待金融法学进一步深入研究。但无论如何,相关的研究都应当基于相应领域事务的特殊性,并应当基于对该领域问题的整体性考虑和综合性分析。此外,还有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区块链金融问题等等这些当下正热门的问题,对于它们的研究也将可能催生一批相应的新性质的金融领域法律规范。

3.金融领域专门司法体系的构建已初具成果

为更针对性、更适当地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纠纷问题,在金融法学相关专门研究的推动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金融仲裁院和金融法院(法庭)为主要表象的金融专门司法体系,这是我国金融法学中领域法学维度现象的又一重要例证。

2007年12月18日,上海成立金融仲裁院并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特设机构,之后,我国各地陆续设立了许多家金融仲裁机构,包括深圳金融仲裁院、呼和浩特金融仲裁院、青岛国际金融仲裁院(2016年底设立)等等。而根据新闻报道,截至2015年10月,我国就已有逾20家仲裁机构设立了金融仲裁院〔21〕。这些金融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金融交易纠纷,例如上海金融仲裁院的受理范围就包括存款和贷款纠纷;保险纠纷;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交易纠纷;金融期货交易纠纷;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金融租赁纠纷;外汇、黄金交易纠纷;信托投资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典当纠纷等。①

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组建了金融法庭,随后,上海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设置了相应的金融审判庭。2017年5月,金融法院试点在上海区级法院上线。2018年4月2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并于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第一家金融法院正式宣告成立,并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专门司法体系初步建立。根据《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设立金融法院的目的是“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为“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以及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22〕。

这一专门金融司法体系建立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在于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的独特性及其对专业司法的需求,其突破了传统部门法学的体系逻辑,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领域法学的理论要求,是我国金融领域中领域法学维度现象发展上的重要里程碑。不过这套金融司法体系,仍然是以民商法和行政法性质作为依据来划分案件管辖及组织审判,未能真正突破部门法学理论的局限,并因而未能完全符合金融领域法学关于综合解决金融领域问题的要求。未来,我国专业金融司法体系的发展应当以领域法学理论为指导,并应对其审判职能、受理范围及审判组织方式等重要问题做出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以完全适应金融领域问题解决的特定司法需求。

(二)领域法学理论在我国金融法学中应用的前景

领域法学是不同于部门法学的全新法律理论体系,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与指导下,未来金融法学将至少会在其自身理论体系、金融法学科设置、研究成果形成与应用等方面得到涅槃式发展提升。

在金融法学自身理论体系发展方面,金融法学将会自觉以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而展开,不会再囿于部门法学关于法律性质划分的羁绊,也不会再去无必要地斟酌考虑是金融法的问题还是金融学的问题抑或其他学科的问题,一切以金融领域现象问题的法律化解决为归宿,并将综合、开放地运用部门法学以及其他各类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要素。这种以金融领域问题为中心的自觉性,将会给金融法学研究对象范围、金融法学研究的工具要素种类、金融法学的话语体系与学术范式、金融法学的理论体系构成等等方面带来突破式的发展,并最终使金融法学重构成以研究金融领域问题法律化解决为目标任务的独立法学科,而不仅仅是现在的以研究金融领域内各类法律规范集合为对象的法学科。

在金融法学科设置的发展方面,金融法学将真正得以独立法学科的正名,不会再被视为是经济法学或是哪一部门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从而在学科点设立与发展、科研人才配置与协同、学生的招收与培养、科研的生产与组织等方面获得应有的承认和独立的空间,从而更贴切地服务于人才的培养和金融业的发展。

最后在金融法学研究成果的形成与应用方面,金融法学将会自觉地研究金融领域及其事务的特定性质,自觉地研究新性质金融领域法律规范的创设与法律适用问题,自觉地研究专门金融司法体系的应有设置、职能与运行规律问题,以及自觉地研究如何综合运用各种相关的方法要素来真正解决金融领域问题,而不仅仅是现在的主要对金融领域内法律规范集合的解释,也不仅仅是研究如何综合应用各传统部门法学。这种自觉的转变将使金融法学研究成果与应用能更好地契合金融领域需求。

总之,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指导下,我国金融法学将回归金融领域问题的本原,并摆脱传统部门法学人为割裂金融领域问题的局限与羁绊,既吸收传统部门法学的优良成果,又超然于部门法学之外,取一切有利于解决金融领域法律现象问题的要素为己所用,以确保其研究成果和实践应用真正符合金融领域的特性与规律。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