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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5 10:49:05

网贷论文

网贷论文第1篇

【摘要】“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贷款销售平台,刚刚出现就对我国的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常生活网络化的 21 世纪,投资网络化也将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在网络方面的创新,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应当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弥补我国法律在网络投资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仅从经济法简论之。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参考文献:

[1] 欧丽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2] 王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3]大智,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2

网贷论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背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引言

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将自己的服务范围延伸至高校,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校园网贷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需求,但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虚假宣传,致使学生过度消费,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寻找绳之有效的方法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整治,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1]。

一、校园网贷的发展现状

所谓的校园网贷,是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建立的一种贷款方式。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这个中介,在网上拟定合约,通过网络平成借贷,具有很大的便捷性。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贷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平台,大学生可以分期消费;第二类是P2P贷款平台,用于自主创业和助学资金;第三类是电商平台提供信贷业务,如淘宝等。大学生在网上填写资料,通过审核之后即可申请贷款,手续较少,形式灵活[2]。

二、校园网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欠缺

虽然校园网贷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国家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

出台相应的法律,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校园网贷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空缺,使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行业标准,更没有机构监管,很容易使校园网贷恶性扩张。

(二)监管工作缺位

校园网络借贷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产业,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校园网络借贷的建立无需银监备案,造成监管工作出现缺位。一旦监管工作出现问题,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信贷额度和还款期限等等就会出现问题,最终造成恶劣影响[3]。

(三)行业缺乏自律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规则,行业内部缺乏自律。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核程序,造成行业间的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放贷、线下营销,在借款之后收取高额利息,使学生进入“高利贷”的陷阱。这些问题平台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使诈骗行为时有发生。

三、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出台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对校园网络借贷进行立法的重要性,一些部门更是提出出台管理规章,为网络借J平台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此背景下,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解决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当对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进行规定,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准入制定标准,从而使校园网络借贷良性发展。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并建立监管部门,对校园网贷的流程进行监察。最后,政府应当督促行业自律,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者的行为[4]。

(二)确保监管到位

当前我国采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做法,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加强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监察力度。对待违法的校园网络借贷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首先应当防范校园网贷的风险,查处大学生违法放贷的行为,避免发生校园诈骗行为。其次,信息化部门应该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宣传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内容的真实可靠。再次,公安部门要严惩校园网络借贷的金融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

(三)强化行业自律

政府应当引导行业签订自律公约,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自律惩罚机制。同时,应当加大整改力度,杜绝虚假宣传。校园网贷行业应当组建行业协会,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申请门槛做出明确规定。在核实投资者和借贷者的信息之后,行业协会应当明示贷款风险,从而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迫使危机四伏的校园网贷平台出局[5]。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形式,一定程度上便捷了大学生的生活。但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和行业应该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长林.贷款脱媒试验[J].新世纪周刊,2014(33):80-87.

[2]王紫激,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5(2):42-45.

[3]唐宁.P2P:小额信贷的中国式创新[J].北大商业评论,2014(12):98-101.

网贷论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金融;信息生产;网络借贷;文献综述

Mishikin(1995)提出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网络金融能在很多场景下更好地带来上述便利,特别是信息生产的功能能够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用,成为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因此,本文以前期学者对互联网信息生产功能研究成果为切入点,对网络金融的信息生产与借贷行为的关系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 信息生产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摩擦

从借贷人的信息出发研究其对借贷行为的影响有较长的历史。金融学相关文献(Petersen & Rajan,2002;Rajan,2002)指出软信息是成功借贷的重要因素,生产软信息从传统理论看就是金融中介如银行的主要职责(Fama, 1985)。硬信息同样重要,Mingfeng Lin,Prabhala N. R.和Viswanathan S(2009),Seth Freedman和Ginger zhe jin(2008)研究发现投资者评估借款项目收款时首要参考借款人基本信息。交易中信息不准确出现信息摩擦,造成信贷市场上借款者违约,这在理论界有广泛的研究(Stieglitz & Weiss,1981;Broecker,1990;Jaffee & Russell,1976)。当不能准确区分不同基本信息借款者时,相较最佳投资额度,一些贷款者可能过高地投资(De Meza & Webb,1987),一些投资者可能过低地投资(Mankiw,1986)。Akerlof(1986)用模型推出信息摩擦将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近期研究更多关注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影响程度。Karlan和Zinman(2009)实证南非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7%~16%样本出现违约。Adams等(2009)利用汽车次级贷款市场的数据证实了信息摩擦导致了道德风险(贷款规模越大违约率越高)和逆向选择(私有信息者获得大部分贷款)的问题。Edelberg(2004)也在控制了借款者的个人特质后证实借款利率与违约率有强正相关关系。Gorton和Winton(2003)通过模型论证指出在融资链条的末端贷款者面临两大风险之一就是信息的可靠性,当一部分中介能够生产借款者的信息并卖给贷款者时(使得信息生产更加经济),这样的生产并不能保证真正具有价值。即使中介保证信息的价值,但信息生产者能够容易地再次转卖信息或者标注信息价值,导致信息的生产并不具有经济效应(Grossman & Stiglitz,1980)。

在解决信息摩擦问题上,Elinav等(2013)阐述了引入新技术如信贷评分可以增进贷款的表现,评分的依据基于借款者的收入和工作地位等信息。Morduch(1999)则在更早的研究中提出,组团贷款(Group lending)将借款人更多社会关系绑定入贷款,增加借款组团的信息含量。这种基于社交关系改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在传统金融领域研究中更加普遍。Petersen和Rajan(1994)发现与银行和生产商的关系能够增加小公司的贷款获得。Agarwal和Hauswald(2007)也认为依靠公共信息进行正常借贷,而依靠私有信息能够驱动关系型交易。Drucker和Puri(2007)更验证了贷款发放与持久的关系紧密联系。Uzzi(1999)研究银企双方的关系如何影响贷款获得和成本时将社交关系的理念引入了银行研究的范畴。目前以P2P为主的网络金融产生的网络社交关系更多是研究借款者的信息的网络。Miller(2014)认为基于增加借款者的超额信息,提高贷款者的信息筛选能力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研究发现,在P2P等网络平台上,虽然贷款者面临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通过对失败案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投资经验不足;此外,信息的改善还将吸引更多高质量的投资者进入,从而增进了贷款的整体表现。Freedman和Jin(2008)也同意贷款者在网络借贷中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并建议借款者自愿披露其前期的信贷记录或者信贷评分以达到更高的融资成功率。

二、 互联网下信息生产更加高效

互联网能够对信息的生产功能带来更大的价值。但早期电子市场的交易与传统柜台市场交易相比有更大的交易风险(Ba & Pavlou,2002),因为缺乏服务和产品质量的信息披露以及交易主体常常保持匿名状态。随着强制性信息的更多披露,互联网对信息生产的优势逐步体现,以Prosper为首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发展壮大。(Brabham,2008;Surowiecki,2005;Kittur et al.,2007)等多位学者的研究表明,互联网能够将更多的信息留存和披露,这种信号发送模式相较传统金融机构能更好地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可以更高效地生产信息。特别地,Mingfeng Lin和Siva.v(2009)指出如果借款者的信誉被他人熟识,则借款者的项目对应当风险相应减少。得到和转换这种信息在常规的金融借贷中是很难的,但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能够克服这一难点。另一个应用社交网络的视角是基于其搜寻成本。银行等中介在匹配借贷双方是可以降低成本从而增加价值,而互联网能够更大程度低降低成本(Malone,Yates & Benjamin,1987),互联网使得信息资源的生产和转换更加高效,从而能够加速借贷网络的去中心化发展。

三、 互联网信息中信息生产种类与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改善借贷环境的信息可以分为硬信息和软信息。有用的硬信息如信用评级打分,贷款收入比等。Iyer等(2009)指出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给予借款人的信贷评分可以刻画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从而预测违约率。Klafft(2008)以Prosper平台的数据实证检验发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其借款条件。Erzenstein等(2008)认为除了信用评级之外,较高的债务收入比更容易获得融资资金。Hildebrand,Puri和Rocholl(2010)指出,选择性地采纳认证的方式(利用信息技术将借贷人的软信息转变为信贷打分等硬信息)可以较少网络借贷中正规金融机构缺失的影响。Kumar(2007)发现,贷款数量与贷款违约率和收取利率成正向关系,说明贷款数额越大,其单位贷款的信息越少,对贷款的风险溢价越高。Meer和Rigbi(2013)指出,如果是多语言网络借贷平台,翻译为本土语言的项目的融资时间显著短于未翻译的项目,翻译成本能够显著影响融资进度。

软信息方面,Iyer等(2009)认为在Prosper网络借贷平台上,贷款者只是初略地浏览借款者的信贷评级,他们根据借款者提供的软信息,来推断借款者更多信息。Durlauf和Fafchamps(2004)认为社交网络是交换经济中获得社会资本的最佳渠道,社交网络更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Freedman和Jin(2008)。虽然他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如朋友背书和投标的项目收益更高违约更小,而组团贷款的收益比非组团贷款的收益明显要低,无法判断社交关系对贷款表现的影响。但更多的研究指向社交网络能够提供有效的软信息增进贷款表现:Meer和Rigbi(2013)指出社交距离在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Mingfeng Lin和Siva.v(2009)认为更强的社交网络更可能促进融资成功,降低违约概率,获得更低价格的贷款。Schaaf(2013) 通过独立研究阐明社团关系可以显著地增加贷款量,但不影响授信的频率。这是因为,对于降低投资风险社会责任和信息传递机制均有重要功能(Shane & Cable,2002),社会网络通过信任信誉等的传递,克服了信息不对称(Ferrary,2003)。

正是基于网络借贷中缺少传统金融中介和借贷抵押物,贷款者的投资才能相对缺乏,相较传统的借贷,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Klafft,2008),因此,贷款者投资中根据其他人的判断进行投资的羊群效应更为显著(Duan et al.,2009,Eunkyoung Lee,Byungtae Lee,2006)。Eunkyoung Lee和Byungtae Lee(2006)更进一步研究发现,提前下注者的边际效应在不断减弱羊群效应也会随投资者学习能力提高而减弱。Duan等认为网络借贷的羊群效应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网络信息超载,网络的使用者很难理解和使用全部的信息(Brynjolfsson & Smith,2000),因此,跟从别人的投资可能是此种情况下最理性和高效的选择。其二是投资人很容易从网络中观察到其他人的选择。就像在网上书店买书时,出了能看到对于书的介绍,很容易看到其他人的买书记录,从而影响自己的行为。根据Herzenstein等(2008)的数据,项目成功融资的平均投资人数为62.6,而不成功融资项目的平均投资人数仅为1.6,数量差距之大,说明在投资人理性判断之外存在着显著的羊群效应。Simonsohn和Ariely(2007)研究eBay后也发现,网络投标人更喜欢在有投标过的项目上出价,尽管他们对项目质量的关注并不多。此外,这种羊群效应也说明网络投资者对前期已投资者存在着盲目信任的倾向(Eunkyoung Lee & Byungtae Lee,2006)。Wang和Greiner(2010)更明确指出,网络借贷P2P平台上的羊群效应将导致更低的投资回报、更高的违约风险和对信贷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信誉研究也是电子交易中十分关注的问题(Ba et al.,1999;Brynjolfsson & Smith,2000),如同传统交易一样,个人信誉以及品牌效应在电子交易中也有重要作用。因此,有不少学者通过研究基于制度的信息体统来研究电子商务中的信誉问题,(Greiner & Wang,2010; Gefen et al.,2003;McKnight et al.,2002)研究发现,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就是信誉体系的建立,它可以减少网上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消费者在网上更主动地进行信息交流。Xiong和Liu(2003)指出网络借贷平台上可以提供机会和威胁,将威胁降低到最小不是基于制度而是基于团体的信誉体系,从而更好地评估同行的信誉和他们未来的行为。Gefen等(2003)也认为这种网络信任的建立需要使团员保持一种信念,即团体中如果出现欺骗行为将一无所获,他们有直觉或者容易发现他们所在的体系存在着安全的机制。对于组团贷款这一形式能否改进信息摩擦,从而降低违约概率和贷款利率,实证文章主要得出否定的结果。Kumar(2007)发现贷款者增加了组团贷款成员的风险溢价,因为其违约率和实际贷款利率更高,因为在早期prosper网站组团贷款中组团领袖有更大的激励(费用奖励)增加组团获得贷款的成功性,他会引入更多低质量的借款者,从而增加了违约概率,贷款者也通过事后学习增高了以后对组团贷款成员的利率。

对于借款者个人特质影响P2P借贷行为的研究不断增加。Pope和Sydnor(2008)研究了2006年~2007年P2P网站数据后指出部分投资者对于黑人、超重者和老年人项目存在直接歧视,他们更偏好妇女和战友相关项目; Ravina(2008)实证发现对于长相好看的更容易获得贷款、付出更少的成本,但这些借款者并不会减少拖欠的概率,但其他学者如Herzenstern,Andrews,Dholakia和Lyandres (2008)的研究认为种族、职位和性别对能否成功获得贷款影响不大。同时,上传借款者的头像能够显著地提高借款成功率(Matthieu,2009),项目性质如扶贫和帮助妇女和社会公益的项目也会获得利率折扣从而获得更大的成功可能性;长相看起来更可信的人更易获得贷款融资(Jefferson,2012),而他们确实获得更高的信贷评分,违约率更低,因此,外貌信号属于金融交易中预判贷款双方的重要信息。此外,Jenq等(2012)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贫困、诚实和守信的借款者的需求更能被满足。

四、 互联网信息的事后监管功能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除了事前信息生产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不少文献也提到了事后信息监管的重要性。Diamond(1984)指出银行能够产生规模经济在于对事后行为的监管成本控制。当然这有带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分散投资也许是解决的方法之一(Gorton & Winton,2003)。而事后监管也是网络金融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Mingfeng Lin和Siva.v(2009)认为网络借贷中虽然可以对还款、违约等信息予以记录,但是网络技术却不能解决最根本的降低监管成本的问题。个人监管成本过大,人监管又有道德风险。但是嵌入社交网络关系的互联网借贷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借款者的朋友加入投资方,借款者的违约声誉成本将增加,这种成本通过社交网络的传播更增加压力去减少贷款违约,这也符合Diamond(1991)的理念。

五、 国内互联网信息对借贷影响研究

国内文献对网络金融的研究以偏理论的研究为主,对信息功能的研究更是凤毛菱角。谢平、皱传伟(2012)通过理论模型,证明出互联网中传播的本质就是私人信息变为公共信息的过程,信息在互联网传播中具有自愿分享和共享机制,从而使得信息能够反映在均衡价格中,因此网络金融依靠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能偶实现信息处理的高速高效,具有更强的信息供给功能。赵岳、谭之博(2012)也同样通过理论模型,验证了引入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效应,可以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采集企业信息,构成信用资本,在一定条件下帮组企业实现自己的信用类型。

实证方面,陈建中和宁欣(2013)用人人贷平台交易数据实证,借款人基本信息对借款成交影响较大,信用分值、学历、年龄、已婚、有房等与借款概率正相关,性别无显著影响。王会娟和廖理(2014)也是借助国内人人贷平台的数据,发现项目信用评级越高,借款成功率越高,借款成本越低。并进一步分析认证指标和认证方式,发现对借贷行为影响较大的是工作认证、收入认证、视频认证和车产和房产等认证。线下与线上结合的认证方式更能揭示信用风险。

六、 现有研究成果的评述

生产和管理信息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意义。传统中介正是由于在信息加工上具有成本优势从而维持持续经营。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网络金融能够带来更大的信息生产优势。虽然网络金融中也不乏出现羊群效应等不理性的投资行为,并且在早期的发展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披露,电子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很突出。但在数字化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工具的使用,使得传统的借贷行为被重新定义,金融搭上网络的快车后出现了信息生产、留存和传播的新途径与更广阔的影响。

因此,在解决信息摩擦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上,发展网络金融金融成为了一种新的方向。不论是增加图片、增加项目说明还是增强网络关系,互联网以其独特的平台价值使得借贷双方信息能够更多地披露和互动交流。学者通过理论证明,网络金融可以较少交易成本,增加违约成本,提供信用资本如信誉等等功能,使得信息生产在借贷行为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当随着借款人信息的增加,借贷的效果(收益率、违约率)均有更好的提升。借助P2P平台的发展,学者们也通过交易数据实证了以上的判断--互联网作为可以增加借贷双方的软信息的重要途径,如变现社交网络的价值,在结合硬信息使用的基础上,增加已投入的投资者的回报,也吸引更多优质的投资者加入。

当然,网络由于其信息的宽松性和关系网的非约束性,在实际交易中仍出现了高诈骗高违约等情况,这就需要事前信息披露和事后信息监管协同管理。在这方面,我国学者的研究还尚不深入,实证检验相对较少,理论探讨多停留在互联网模式研究之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质量上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4).

[2] Mingfeng Lin.Peer-to-peer Lending: An Empirical Study[J].AMCIS Doctoral Consortium,2009.

[3] Jaffee, D., Russell, T., Imperfect information, uncertainty, and credit rationing[J].Quart.J.Econ,1976,90(4):651-666.

[4] Michal Herzenstein,Utpal M.Dholakia and Rick L.Andrews.Strategic Herding Behavior in Peer-to-Peer Loan Auctions[J],2010.

[5] 谢平,邹传伟.网络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6] 赵岳,谭之博.电子商务、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12,(7).

网贷论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行业特性 风险管理 理论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7.03.007

P2P贷款的风险问题与信息经济学理论

在互联网产生之前,P2P贷款的前身被称为民间借贷。其主要功能是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在发生资金短缺时互相借贷,这可以视为P2P贷款的纯线下模式。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是由于银行的业务范围往往不能够涵盖某些个人的贷款需求。当然P2P贷款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有很大的不同。许多民间借贷并不一定通过合法的公司来进行,可能主要是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通过地下公司来进行。P2P贷款的纯线上模式,最初产生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借贷环境。比如,阿里巴巴开发了P2P贷款来资助它的小微淘宝网商。因为阿里巴巴非常了解淘宝网商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所以这种纯线上的贷款模式,其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然而对于其他的P2P贷款公司而言,由于缺乏对贷款人偿还能力的了解,纯线上模式就不太行得通。因此,大部分P2P贷款公司采取线上出借流程与线下贷款流程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所谓的O2O模式。此模式的特点,就是利用线上出借流程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线下贷款的管理流程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坏账风险。

和其他信贷业务的风险一样,P2P贷款风险可以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来分析①。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说,交易的双方对风险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借款方本身一定比出借方知道的多些。而且,借款方常常有意识地隐瞒或无意识地忽略一些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出借方对贷款的风险估计不足。人道德风险理论,是指贷款公司内部的某些个人为了促成贷款交易而有意无意地忽视出借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大型的P2P贷款公司,其雇员、派出单位或分公司,都有可能为了短期利益而放弃或削弱风险控制。

尽管所有的金融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控制风险,P2P贷款业务的风险比传统的金融企业还要大些。这是因为银行往往已经掌握了风险比较小的贷款业务,而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业务,才会进入P2P贷款的业务范畴。因此,P2P贷款的风险管理有很多传统银行的风险管理中没有涉及到的复杂性。因此,本文会重点探讨P2P贷款风险的特殊性问题。另外一个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新兴经济学研究是源于生态学研究的信号学理论。信号学理论主要研究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特征。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 model)指出通过可观察的行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传递商品价值或质量的确切信息,信号甄别模型(Screening model)指出市场的各个主体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甄别信息的真实性。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是探讨信息经济学,而是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现有概念来理解P2P互联网金融中的现象。比如,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风险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各种金融风险的必然性,信号学理论让我们更加容易地理解大数据征信的价值。

P2P贷款体系中的经济关系

P2P贷款体系的基本模式其实十分简单易懂。它包括三个基本部分:出借方、中介公司和借款方。出借方的经济目的是通过贷款来获得收益。借款方的目的是通过借款取得资本来完成自己的经济行为。中介的功能是帮助出借方和借款方取得联系并建立合同,通过收取手续费来获得收益。对于出借方,中介具有获取高质借款方的功能,甚至包括追债功能。因此,中介需要对借款方的还债能力及各种相关信息作深入了解。但是,由于出借方、中介、和借款方的种类不同,特别是中介的服务内容和功能不同,就产生了形形的商务模式。出借方的种类,包括个人出借方和实体出借方。不同种类的出借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会有所不同,同时对出借利率的追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出借方对借款方的要求和对中介的要求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中介的种类可以根据功能来进行划分。首先,商务流程可以分为线上、线下和线上线下的融合。其次,它的服务内容可以分为客户推荐、客户对接、风险保障及催款服务,等等。而且,中介的种类理论上又可以分为有资金池和无资金池两类。(当然,从2016年起,政府已经规定P2P贷款公司不得设资金池。)最后,贷款公司内部的结构,也很值得关注。因为这些因素对公司的运作效率、运作成本、和运营风险都有很大关系。

借款方的种类首先可以分为个人家庭用款和小公司经营资本借款。同时,还可以分为有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其次,借款的多少可以分为小额、中额和大额。最后,借款的时间可以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诸如此类,不同借款方的种类会导致借款风险的不同和借款利率的不同。了解这些因素就可以知道为什么贷款公司的种类会变化多端。对于出借方来说,其目的是要选择一个比较好的贷款中介,获得风险比较小的借款人。对于平台监管单位来讲,不同中介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因此风险监管的策略和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析

P2P贷款的风险来源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出借方的贪心与无知所导致的受骗上当。比如,已经被封闭的易租宝竟然可以从几万人手里骗取几百亿人民币的出借款。易租宝只是打着P2P贷款的幌子,干得却是庞氏骗局的把戏。如今,政府已经整治了易租宝之类的假P2P贷款公司。此类风险已经大大减少。另外一个也已经被查封的中晋系案例,虽低于易租宝的融资总量,但与其庞氏骗局的手法如出一辙。为了摆脱融Y客户数量的限制,中晋系竟然成立了200多家分公司来实现总融资量。

互联网金融风险舆情分析与监督,是一个新兴的金融现象。一般来讲,舆情分析需要搜集来自各类新闻媒体及微博、博客、论坛等社会化媒体的相关数据,包括监管类信息、引导类信息、投诉类信息等。通过对大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得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走向,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决策依据。

P2P贷款的信息流模型

为了提升P2P贷款风险的管控能力,本文基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人道德风险理论提出一个P2P模型(贷款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如下)。本模型的目的是:(1)让出借方不容易受骗上当,(2)让中介不能经营庞氏骗局,(3)帮助中介提高经营水平,(4)让借款方合理借款,(5)让坏账率最小化,(6)支持监管机构的高效率工作。

图中的P2P贷款的信息流风险控制模型包括了九项主要实体:出借方,中介公司、借款方、征信公司、风控机构、银行、律师、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图中的粗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细箭头标志了目前仅有少部分P2P公司已经实现了的信息链,虚箭头标志了目前大部分P2P公司还没有实现的信息链。下面是图中主要信息链的基本情况:

(1)征信公司向中介提供个人征信资料。征信公司可以包括传统的征信公司,比如银行,同时包括新型的大数据征信公司。

(2)风控机构向中介提供财务担保信息。风控机构可以是中介的子公司(如宜人贷),也可以是中介的加盟公司(如融友财富)。无论如何,中介必须和风控机构有一致的经济利益,以避免或减弱人道德风险。比如,融友网的风控机构就是它的加盟店。每一个加盟店,必须交纳一定量的加盟费和保证金。

(3)中介公司向出借方推荐合格的借款方信息。而借款方的选择,是依据了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誉资料和风控机构提供的财务担保信息。同时中介公司还可能通过非常手段来掌握独特的借款人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以和借款人同时到银行去打印个人银行信息。

(4)一旦出现借款方拖延付款的情况,风控机构必须及时进入追讨程序。同时把追讨信息及时传递给中介公司和出借方。

(5)中介公司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备信息,包括资金流动信息和恼寺市畔。

(6)中介公司要向行业协会及时提供行业标准信息(简称行标信息),包括借款方黑名单和其他相关信息。

(7)银行和有关实体之间的财务信息链,主要包括贷款往来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反映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情况。

(8)律师和有关实体之间的法务信息链,主要是贷款合同信息。此类信息可以有效地映射互联网金融中心的新业务开展情况。

上述信息流模型是一个理论模型,目的是集中展示P2P贷款的风险及管控手段。从技术角度讲,行业内已经有个别公司实现了某些部分的功能。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它的贯彻和落实还需要技术和管理上的磨合,以及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深入改革。无论如何,该模型可以用来展示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现状和解决路径,从而帮助管控前面本文中所提到的四类风险。

首先,上述的中介公司的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可以通过中介和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链来解决。有了这个信息链,监察机构就可以用人工智能的方法把中介公司的非法经营如庞氏骗局显示出来。在国际上,审计公司用人工智能方法来监察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成为常规做法。这一点,应该是目前对政府监察功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介公司的经营不善风险,也可以通过本信息链来显示。具体方法,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属银行的监管办法,同时加入人工智能的手段来降低操作成本。

对中介跑路风险和经营不善风险的有效规管,就会从实际上降低或消除出借方由于对金融市场的无知和追求高利率所造成的金融投资风险。同时,政府监察机构还可以规定,当投资数目超过一定数额的时候,必须经过投资律师的参与,以避免上当受骗。政府还可以进一步间接或直接提供专业投资服务,让民众能够选择较好的P2P贷款公司,以取得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

征信公司和风控机构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信息链,可以分别用来降低”选择借款方”和“管控借款方”的双重风险。解决了这两个风险,好的中介公司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出借方和借款方,从而进一步提升规模效益,增强抗风险能力。因此,政府的监管机构也可以在这个信息链上做文章。通过掌控信息链的带宽和质量,来降低中介公司的运营风险,从而稳定中国的金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裕的资金。这对万众创业和全民创新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大数据征信技术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的迅猛发展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产生了新的趋势。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的风控是以央行征信报告为主要依据,通过专业经理人的评判,采用定性的风控方法来降低坏账率。其弱点是容易错失很多客户,而且服务的分类与定制化程度不足。同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有限,风控经验和风控手段都比较薄弱,其逾期率和坏账率都比较差。新的商业机会是,移动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导致人们大量的数据“足迹”,使大数据已经成为传统和新兴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上面的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展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各个相关人员和组织之间的潜在的信息流动链条。利用这些信息链中所包含的各种有关个人行为的信号,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就可以得到个人的征信评价。这就在传统的银行个人征信方法之外,产生了一个称为大数据征信的新方法。大数据征信与传统征信有很大不同。首先,传统征信主要从银行和政府掌握的交易数据计算出来的,而大数据征信是从非传统数据中推导出来的。其二,传统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比较好的人群,而大数据征信主要服务于信用偏低或者尚未建立信用的人群。其三,传统征信技术已经相对成熟,而大数据征信技术正在发展中。

另一方面,大数据征信可以至少在三个方面弥补传统征信之不足。首先,通过使用数以千计的参数,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使得信用评价更加精准。这是因为大数据比传统征信涵盖了更多的行为信号,同时提高了信号学中提到的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能力。其次,因为纳入了更为多样性的行为信号使得大数据征信对借款人行为的来龙去脉,了解得更为深入。最后,由于大数据征信的数理模型可以纳入时间参数并区分大量参数的时间效益,大数据征信产生了更具时效性的信用评判标准。

在金融创新方面,成立于2009年的ZestFinance已经筹集了超过250亿美金。该公司的一组前谷歌工程师,利用谷歌的机器学习和数据的科学技术,已经创造了两个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ZestCash和BASIX,前者是针对次级借款人的紧急贷款服务,BASIX是为新的人群提供贷款服务,旨在为信用分数略低于理想水平,并且几乎要符合正规银行贷款标准的人。据报道,在这个区间的美国人有数百万之多。特别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这部分人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服务,因此被Q为银行的“近贷人”。意思是说,他们常常被分析,却总是和得到贷款失之交臂。BASIX的产生,使这部分借款人更容易地找到价格实惠的贷款。在服务推出后的前三个月,BASIX已经获得相当快速的成长。拥有约$70亿美元资产的全球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Fortress投资集团,和BASIX签定了1亿5千万元的融资协议,主要用于BASIX的贷款业务提供新的资金。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大数据征信带来的社会效益。尽管直接受益者只有几百万人,BASIX让投资集团利用人工智能能够准确地找到他们,为其量身定做新的服务模式,这就是大数据征信的意义所在。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和区块链技术

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的局部或整体实现,需要大量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努力。金融信息流的经济价值,有赖于跨公司以及跨行业信息流工程的可靠性和廉价性。同时,此类系统需要跨越大量的数据库和管理体系。因此,金融信息流的实现必然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体系。这是对传统的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和管理体制的重大挑战。幸运的是,派生于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的发展方向⑤。

区块链技术于2016年6月27日被世界经济论坛选入了2016年度十大新兴技术。该榜单由论坛的新兴技术理事会编译,与《科学美国人》杂志合作出版。入选十大新兴技术的标准是必须可以改善人们生活、推动行业变革和维护地球生态等领域。此前,记录比特币的分布式电子交易账本,使用了区块链技术。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展示了区块链技术支持无中心分布式商业网络的功能,从而引起了风险投资对区块链技术的热捧。2015年,风险投资企业对区块链行业投资金额突破了十亿美元。区块链技术的战略意义在于,它可以改变市场及政府的工作方式,从而产生深远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可以化身为一个无中心的全分布式数据库。在这个系统中的用户,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任何一个交易的产生和存在,但是交易的内容经过加密,只有相关人员才可以解读交易的细节。同时,该系统中所有人都可以证明该交易的存在,且交易内容没有经过篡改。通过加密、分布式计算等关键技术,区块链保证了数据的安全,解决了不可信任网络上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另外,区块链没有中心节点,只要有大部分服务器不中断,这个系统就会持续运转。由于区块链拥有这些特色,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尝试运用区块链技术来打造安全高效的商务系统,同时避免比特币的某些弊病,如高能耗和低计算能力。比如,总部位于纽约的纳斯达克交易所清算所已经推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纳斯达克私慕股票交易市场来连接机构投资者与尚未上市的公司。该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发放、转让和管理私募公司证券。除了金融应用,区块链还被应用于健康、保险和娱乐。

本文的金融信息流的运营环境,和区块链的特征完全匹配。首先,P2P互联网金融信息流涵盖很多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是一个不具备管理中心的信息网络。因此,金融信息流的管理体系,必须是分布式的。同时,因为金融信息流融合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相关信息必须使用加密技术,同时又要支持监管机构的合理功能。当然,金融信息流的具体实现技术,必定要二次开发,不可能照搬。

从历史观点来看,P2P网贷可以说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时代的升级版。尽管在发展初期,鱼龙混杂,泥沙下,但P2P网贷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和无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对于涵盖了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来说,争论的焦点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存在,而应该是政府如何允许和协助互联网金融健康地发展壮大。正如历朝历代的银行和民间借贷一直是相辅相承的,互联网时代的银行和网贷一定是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成为未来中国金融的两个方面。银行采用的是蓄水池模式,集融资和放贷两大功能于一体。而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红娘模式,其主要功能是提高民间借贷的效率和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高效率和灵活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可以用来提供更多个性化和特殊化金融服务。另外,互联网金融还可以用来提供慈善服务和普惠金融服务。

注释

MBA智库,信息经济学,http:///wiki。

新浪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其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http://.cn/zt_d/nifac。

人民网,云计算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论坛(文字实录),http://.cn/note.php?id=120160525214029_ctdzb_001。

Jiaqi Yan,Wayne Yu,and J. Leon Zhao (2015),How signaling and search costs affect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P2P lending: The economics of big data, Financial Innovation. https:///about/editorial-board.

网贷论文第5篇

(一)变量的界定本文主要考察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对其融资的影响。我们未像胡枫、陈玉宇(2012)[4],杨汝岱等(2011)[9],zhang和zhao(2011)[10],Knight和Yueh(2008)[11]那样用“春节期间来访的亲戚朋友数”作为家庭社会网络的变量,而是用人们的电话联系情况构造出相应的指标来描述社会网络。原因是:(1)很多被调查人不愿意告知春节期间拜访的人员数、送礼数及礼金的价值,使得相关数据不可得;(2)以春节期间拜访情况替代社会网络很容易导致反向因果偏误,因为很多中小企业主拜访其社会关系人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获得各种资源,使得这类变量具有严重的内生性问题;(3)电话联系人及电话联系数据相对容易获取;(4)电话联系能够在较高程度上体现出个人社会网络的基本情况。一是当前电话已成为人们最主要的联系方式,且人们基本上会保存社会关系人的电话号码,使电话联系人总量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社会网络规模;二是人们的关系越密切,双方交往越频繁,通话频率也会越高,因而通话频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社会网络的质量;三是所谓患难见真情,关系密切的关系人才会在危急关头为人们排忧解难。因此,人们在危机期间所接电话的数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网络成员对他的关心程度。电话联系越频繁,关心越甚,可能提供的支持通常越多,中小企业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越强。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用企业主的电话联系人总量X1表示社会网络规模,表示社会网络的广度;用年平均电话通话次数X2代表社会网络的质量,表示社会网络的深度;用企业危机期间(折算到一年)社会网络成员的来电数量X3代表社会网络的弹性,表示社会网络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同时,辅以被调查者对双边关系的认同程度。由于并非所有联系人都通过电话联系;电话联系多也并不意味着双方社会关系就一定密切;危机期的来电有可能是债权人的催债电话而非对其关心或提供帮助。因此,电话联系方式难以完美地表现出个人的社会网络情况。但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特殊,我们认为,个人的电话联系网络能够较好地体现其社会网络。本文还调查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总量、银行融资额、民间融资额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①等。除了这些变量之外,我们还将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分成两种结构②:其一是按照小企业主的电话联系人的职业分为政府成员、银行职员、企业高管和一般成员;其二是按照电话联系人与企业主的关系亲疏分为一般成员、纯交易伙伴、朋友和亲戚。个人家庭财富③则包括企业主的房产、银行存款、动产和各种设备的估价。借贷成本分为贷款总额的总借款成本、银行信贷成本及民间借贷成本。借贷成本包括名义利息及为此付出的各种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只限于为借款时所付出的成本而不包括为扩大社会网络规模或提高网络质量而花费的资金。

(二)模型构建本文具体考察社会网络及结构对中小企业信贷能力和信贷成本的影响。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借贷额、借贷成本和失信次数为零,我们利用Tobit模型来研究社会网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实证模型如。其中,Y为因变量,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额”“银行信贷额”“民间借贷额”“融资成本”和“守信次数”。“守信次数”主要用来检验社会网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能力和强度;解释变量Xi包括社会网络的规模、质量和弹性三大变量,或者是两类结构变量当中的四个变量。αi为社会网络系数,表示社会网络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这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变量Zi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主的家庭财富和守信次数;βi是家庭财富或信用水平的弹性;ε为随机项。由于被调查人员在年龄、地域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差别不大,且只有极少几名女性,我们没有像杨汝岱等(2011)[9],Li等(2011)[12],钟春平等(2010)和金烨、李宏彬(2009)那样考虑户主的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等特征。

二、社会网络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的统计描述

(一)我们给出了社会网络的规模、质量和弹性与融资间的描述性统计表1的第一、二行分别用电话联系人总量、年均通话量和危机期网络成员来电量分别表示社会网络的规模、质量和弹性,并进一步按数量高低分为三个类别,表示三类社会网络层次不同的中小企业主。数量越大,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层次越高,规模、质量和弹性越大。表中其余数据则表示具有不同社会网络的中小企业主的平均融资量。由表可知:(1)中小企业主的网络规模越大、网络质量越高、网络的弹性越强,其各种融资量也会越高,说明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2)中小企业主的网络层次低于某个数值时,其民间融资量大于银行信贷;高于该值时,银行信贷会多于民间融资量,表明银行信贷比民间金融对社会网络的依赖程度更高。(3)社会网络的质量和弹性比社会网络规模对企业融资的作用更大。

(二)表2给出了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的职业结构与五种主要融资模式之间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分别表示不同融资模式下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拥有的各类型网络成员的平均人数。由表2可知,相比于通过其他渠道融通资金的中小企业主,获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中各类型的成员都要更多,尤其是政府官员和银行信贷主管成员的平均数量要多得多。而通过民间借贷和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当中的各类成员又要远远多于通过内源融资渠道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主的社会网络成员。表明中小企业的社会网络的构成能够有效影响其融资模式。

(三)表3给出了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中社会网络规模、质量和弹性的描述性统计关系由表3可知,获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主的三项指标都要高于通过民间融资的被调查人的三个指标(均为年均量),表明银行融资对社会网络的要求更高,相比于民间融资,银行融资更加依赖于融资者的社会关系。(四)表4给出了中小企业主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网络成员在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中的重要性主要用在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中通过这四种成员获得融资的次数和金额在融资总次数和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其中,只要是在五服之内的人员均划分为亲戚;交易伙伴则只包含纯交易关系而无其他日常往来的人员;既有朋友关系又存在交易关系的人员划入交易伙伴之列;其他人员,包括政府部门或组织等都划入其他成员)来描述。民间融资则包括所有非正规渠道融资,如私人借贷。由表4可知:(1)在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中,朋友是最重要的,通过朋友融资的金额比重和次数比重分别高达57.7%和36.9%。如果考虑划入其他类型中的数量,比重会进一步加大。(2)交易伙伴是重要的融资来源。根据调查,来自交易伙伴的大部分融资都是以商业信贷的形式实现。(3)亲戚在融资中的作用似乎并不如通常所想的那么大。通常,在人们的眼中,亲戚是最重要的社会网络成员,在融资过程当中应占据重要地位。但调查表明,亲戚只在股权融资中占据主要地位,在其他融资中的作用相对有限。考虑到调查区域比较明显的宗族氛围和亲戚的范围,我们的检验可能低估了这一变量的作用。

三、实证检验

(一)社会网络与融资额的关系检验1.网络总量指标的影响表5的第一部分给出了社会网络指标、财富量和守信次数与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包括银行融资额和民间融资额)之间的关系检验结果。由表可知,中小企业的借贷总额与社会网络的三项指标、家庭财富量和守信次数都呈正向关系,说明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地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水平,并且社会网络的质量和弹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要大于社会网络的规模的影响。从两种融资形式来看,社会网络质量和弹性对银行融资的影响更大,而其他相关指标对民间融资的影响更大。表明银行融资对社会网络质量和弹性的依赖性更大,而民间融资更加依赖于社会网络的规模、家庭的财富量和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2.网络职业结构的影响表5的第二部分给出了社会网络的职业结构对银行信贷和民间金融的影响情况。由表可知,各变量都与中小企业的融资呈正向关系,表明各变量,尤其是社会网络能够有效地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其中,除了社会网络当中的银行职员数对银行信贷的影响要大于对民间融资的影响之外,其他各变量对民间融资的影响均要大于对银行信贷的影响。从银行融资来看,政府职员和银行职员的影响程度基本相当,其他两类成员则影响极其有限;从民间融资来看,政府职员数的影响最大,其次是企业高管数的影响较大,剩余两类关系人的影响较小。3.网络亲疏结构的影响表5的第三部分给出了社会网络的关系结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结果表明,无论是对哪一种融资类型,朋友的影响都是最高的,亲戚的影响次之,其他两类影响较小。而各变量对民间融资的影响也都要远远大于对银行信贷融资的影响程度。表5的三个检验还说明,无论是在借贷总额、民间融资还是银行融资中,中小企业主的个人财富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民间融资当中,该变量的影响总是最大的。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主的个人财富越大,其可能拥有的抵押品价值越大,偿债能力越强,其借贷风险则会更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也就越容易,融资量也会越高。另外,企业主的守信次数或者说信用水平对民间融资的影响极大,对银行信贷融资的影响则极小,而社会网络对银行信贷的影响比对民间融资的影响更大,则好像与想象的情况有所出入。通常观点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应该更为关注,民间借贷则更为关注双边私人关系。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信贷大多以抵押信贷为主,其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而非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使得借款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信用水平成为获得银行信贷的关键。而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人更加关注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及其还款能力而非双边关系。

(二)社会网络与融资成本的关系检验1.总体描述表6给出了社会网络总量指标、社会网络职业结构指标和社会网络关系亲疏结构指标对中小企业借贷成本的影响。由表可知,除中小企业主的个人家庭财富之外,其他解释变量都与因变量成负相关关系,这与通常的观点基本一致。即社会网络关系越密切,企业的信用水平越高,则融资成本越低。但企业主的个人财富量为什么会同企业融资成本呈反相关关系则比较令人难以理解。我们猜测,可能是中小企业主的个人财富量越大,其对融资成本的容忍度和承担能力也会越高,因此愿意付出的交易成本也会越大(调查未发现借款利率随个人财富上升具有上升的态势)。事实上,调查表明,个人财富越多的中小企业主,其用于请客送礼的资金就会越多,有时甚至远高于借贷的利息成本。检验表明,在三种状况之下,社会网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都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表明模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2.总借贷成本表6的第2列给出了变量对中小企业总借贷成本的影响检验结果。从网络总量指标来看,社会网络弹性的影响最大,其后依次是社会网络的质量、网络规模;从社会网络的职业结构的影响来看,其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政府职员、企业高管、银行职员和一般成员。从网络的关系亲疏结构来看,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朋友、亲戚、交易伙伴和一般成员。不过,家庭财富和信用水平同样是影响借贷成本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个人财富的影响极大。3.银行融资成本表6的第3列给出了各变量对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成本的影响的检验结果。从网络总量指标来看,各变量的影响由大到小依次是社会网络的质量、家庭财富、网络弹性和网络规模;从社会网络的职业结构的影响来看,影响程度由大到小依次为银行职员、政府职员、家庭财富、企业高管和一般成员。以上两种情况中,企业的守信次数对于企业融资成本几乎都不具有影响;从网络关系亲疏结构来看,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财富、朋友、亲戚、交易伙伴、一般成员和守信次数。其中,个人财富的影响同样最大。4.民间融资成本注:(1)括号中的数字为标准差;(2)***、**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3)所有结果均为稳健性方差下的模型结。表6的第4列给出了各变量对中小企业银行民间融资成本的影响检验结果。从网络总量指标来看,社会网络指标变量的影响由大到小依次是网络弹性、网络质量和网络规模;从社会网络的职业结构来看,影响程度由大到小依次企业高管、银行职员、政府职员和一般成员;从网络关系亲疏结构来看,由大到小依次为朋友、亲戚、纯交易伙伴和一般成员。在民间融资当中,无论是守信次数还是家庭财富都是影响融资成本的重要变量。5.银行融资与民间融资的差异总体而言,银行对社会网络质量和弹性的依赖程度更大,而民间融资对社会网络规模的依赖更高,这与Demir&weitekamp(2007)、Fiorillo&Sabatini(2011)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除社会网络之外,家庭的财富总量和信用水平对民间融资的影响要高于二者对银行融资的影响。朋友对银行融资和民间融资两种融资类型的成本的影响都最为显著。

四、结论

网贷论文第6篇

【关键词】P2P借贷 法理依据 文献综述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而且逐渐蔓延出互联网企业集体淘“金”的燎原之势(宋建华,2014)。互联网企业与银行间的渗透与反击暂且不论,网络融资正逐渐发展其规模,扩张其势力(陈初,2010)。作为网络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P2P网络借贷”正快速发展,并为传统银行信贷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安德鲁・霍尔丹曾预言:“P2P借贷将会取代传统银行。”然而虽已声名鹊起,却是毁誉参半。誉者赞其曰“金融创新”、“普惠金融”;毁者斥之“非法集资”、“庞氏骗局”。

二、定义的研究

P2P借贷的定义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基础定义和附加限定。其中基础定义指的是对其属性和媒介进行规范,而附加限定主要是在基础定义上对借方、贷方与平台提供方的角色、盈利方式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一)基础定义

P2P的全称是对等网络(Peer to Peer)。这种起源计算机网络的点对点技术,指一种区别于中央网络系统的,主要依靠用户群(Peers)交换传输信息的信息互联技术。其中,每个用户具有节点和服务器的双重性质。节点之间,依靠用户群进行信息交换。P2P借贷指的是参照这种网络结构建立的资金借贷。

P2P借贷的中文译法为“点对点贷款”(史文才,2013),官方译法是“人人贷”。现有的文献中,对其定义不尽相同。林荣琴(2014)认为目前法学界缺少权威的定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1)将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界定为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然后进行配对,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公司。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在《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中将P2P借贷定义为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附加限定

1.对于借贷双方的限定。对于借贷双方的限定主要集中在借贷双方应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这一问题上。

张廷宇(2013)和田东升(2013)都将P2P借贷限定为狭义的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张廷宇(2013)重点指出信贷的小额限定。田东升(2013)不赞同将P2P借贷双方的范围从自然人之间扩展至自然人与企业法人间或企业法人间。

然而第一财经(2013)认为贷款方应为个人,但借款方可以为个人或者法人企业。吕祚成(2013)则认为贷款方可以为自然人或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借款方应为个人。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则更是认为借贷双方皆可扩展至企业法人。

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从另一角度,限定贷款方应为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即不认同从银行贷款投入到P2P借贷中盈利的行为。

2.对于P2P借贷公司(平台)在交易中所处角色的限定。关于P2P借贷公司在交易中所处地位分为中立与参与两派。中立派认为平台公司应该独立于双方之外,对双方不施加任何影响,如田东升(2013)等;参与派则认为平台应该提供相关的考察报告,如邹志鹏(2012)等。

3.对于P2P借贷公司盈利方式的限定。P2P借贷公司一般以提供借贷双方信息、收取中介费等方式作为收入来源,也有部分以提供借款人相关考察报告作为主要盈利方式,还有部分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更多地是混合盈利的模式。

(三)最终定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2014)将P2P借贷定性为“财务回报型众筹”,这是与“股权式众筹”并列为主要的众筹方式。

黄迈(2009)对P2P借贷寄以厚望,认为其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商业与公益的结合,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晓睿(2014)认为P2P借贷是撮合交易,借贷双方自助地在该平台上借贷需求,借由该平台撮合而成交易。

许多学者提出:P2P借贷平台是“准金融机构”。然而林荣琴(2014)指出当前中国并无任何一部商事法律精准地给出了金融机构的定义,更遑论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准金融机构”了。

张欣(2013)和李爱君(2012)等指出金融机构的两大方向:提供金融服务、参与货币信用。他们认为P2P借贷平台符合第一个特点――主营业务与金融服务业有关,但不符合第二个特点――平台在交易中不是债权债务人,故而认为其不完全是金融机构,称其为“准金融机构”。

陈哲(2014)指出唐靖(2012)关于“金融机构”的另一种定义,即认为直接参与货币信用是基础,直接借贷关系是经营模式,还款逾期是风险。须同时满足这三点才可称为“金融机构”。然而由于P2P借贷平台由于其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且其主要风险来源不是逾期还款,所以不是“金融机构”。因此,陈哲(2014)认为P2P借贷平台应属于“准金融机构”。

林荣琴(2014)从“金融机构”的分类出发,认定P2P借贷不属于金融机构。但由其客观上已经卷入金融活动,所以将P2P借贷平台认定为“准金融机构”。

其他更多的由于没有详细区分“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等细化概念,将之统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如禹海慧(2014)、吕祚成(2013)、邹志鹏(2012)、辛宪(2009)等。

三、溯源、发展与相关研究

(一)追踪溯源

毋庸置疑,成立于2005年的英国公司Zopa是全球第一家正式的P2P借贷公司。但追溯期本源却有了不同的分歧,展示出了对于P2P借贷本质的研究上侧重点的不同:

其一为“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这是Yunus的得意之作。以此为根源的学者大多将之本质归于小额借贷,并多从“金融脱媒”的角度看待P2P借贷。其二为“标会”。“标会”发源于解放前的福粤江浙一带(李爱君,2012),后流行于北美华人社区。(王紫薇等,2012)。然由于风险管理困难与信用体系脆弱等原因,“倒会风波”时有发生。以此为根源的学者多将之归于民间借贷。

(二)发展与相关的研究

1.国外市场的发展与研究。国外主要的P2P借贷平台主要分布在英国、德国、美国等。代表性平台主要有Assetz Capital, Auxmoney,Lending Club等。亚洲国家起步较晚。

国外对于P2P借贷的研究大多从2008年开始。早期多以介绍为主:Berger和Gleisner(2009)介绍了美国与德国网络P2P平台Prosper和Smava的建立。之后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个人的借贷成功率、机构的中介作用和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学者们认为借款者的个体信息和社交状态对借款成功率会有显著的影响,但行为特征的影响目前尚无统一结论。

第一,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个体信息

个体信息指的是借款个体间的差异化信息,如财务状况、种族等。这主要影响借款成功率。Freedman(2008)和Lin(2009)研究表明: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的成功率也越高。Puro(2010)认为借款成功率随利率与借款额度上升而下降。Collier(2010)指出除借款额度、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外,竞拍方式也有显著影响。

Barasinska(2007)认定性别对成功率会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女性比男性的借款者的违约率更低。Pope和Sydnor(2008)认为种族特征会强烈影响接待结果。Andrews(2008)对交易记录进行分析的结果却相反,认为借款者的肤色、种族特征与借款者的个人财务状况相比对借款成功率的影响不足为道。

第二,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社交状态

Wang等(2009)认为社交状态会影响同一平台成员利益的平等性。Lin等(2009)发现借贷结果受网络结构的影响并不显著,受社交关系的影响较大。他们认为网络社区的人际关系能够有效的减轻贷款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Freedman(2010)认为线上P2P借贷相对地缺少某些借款者信息,如信用记录、收入、职业等,但通过社交网站上的信息可以有所补充。Benjamin和Robert(2010)更是希望通过嵌入网络社区里的个人声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线下社交状态对借贷行为具有巨大的影响。Freedman和Jin(2008)发现如果贷款方中有借款人的朋友或者线下联系人时,贷款的违约率会下降。Gollier和Aghion(2000)认为建立群体担保与惩罚制度可有效降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然而,Kumar(2007)发现信誉好的借款者也不一定就能按时还款。Greine(2009)认为借款人的社交状态对于其违约率的影响不显著。

第三,针对平台的研究

Berger和Gleisner(2007)发现P2P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改善上具有显著作用。Kumar(2007)指出由于市场的理性,贷款人可以依据对借款人的分析,确定其事前借贷违约率,从而推定其风险溢价。

Samuel等(2008)认为由于利率差异的存在,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可以通过平台取得贷款,当借款人团体形成后,融资成本会进一步下降。

2.国内市场的发展与研究。国内的P2P借贷在2009年后开始有较快发展。第一财经(2013)指出:中国P2P借贷平台已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至少132家。

禹海慧(2014)认为2007年成立的“拍拍贷”是中国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海蓓(2012)认为成立于2006年的宜信是中国第一家提供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公司。李爱君(2012)却是在认同中国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的情况下,认为由两个美国女孩开创的“我开”是最早开展P2P借贷业务的组织。

国内对P2P借贷实证方面的研究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P2P借贷平台公布的交易数据较少。郭弈(2011)研究表明:融资成本会受到信用评分、借贷额度、历史纪录等影响,并且认为Collier(2010)提出的竞拍方式缠身的社会资本对融资成本的影响不显著。借款成功率同融资成本一样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然而社会资本却可以有效提升成功率。

四、归纳分类

(一)平台在借贷中所处角色

1.单纯中介型。单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2006年正式运营的来自美国的Prosper。该平台通过收取提供融资服务的服务费获利。交易成功的借贷双方皆需缴纳中介费。拍拍贷的经营形式基本相同,主要通过服务费获利。其利率由借贷双方竞标决定。

辛宪(2009)认为“红岭模式”也应归于此类:VIP会员保障金制度对于其高风险并无改善作用。而李爱君(2012)认为由于红岭模式独特的三方担保人制度应该独立设立为一类。2.复合中介型。Zopa的责任除了单纯的中介外,还承担了信用认证、代追账款等服务。主要通过服务费获利。该平台是现金少有的跨国平台,自其于英国成立起,锐意进取,现已在美国,日本等地推广。宜信甚至协助贷款人筛选借款人信息,交易双方的撮合是宜信的主要业务所在,资金出借人无法查询借款人员的详细信息(钱金叶,2012)。

(二)平台是否提供抵押、担保

1.无抵押无担保。Prosper的责任主要在交易过程,从收集信息到资金支付。然而对于每笔交易,Prosper都不予以任何的保障,同时也不需要任何抵押。

2.无抵押有担保。Zopa的责任包含执行借款人的信用认证、雇佣机构为出借人追讨欠账等,即变相的提供对贷款的担保。安心贷提供连带保证。其对借款者有着严格的要求,不仅有地区的限制,而且还会进行实地的考察(李爱君,2012)。何晓玲(2013)认为红岭创投因其条件赔付、还款风险金、现场认证等也应该归于此类。

3.有抵押有担保。这是较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模式,脱胎于小额信贷。但因为需要固定产或其他作为贷款抵押,所以作为这种形式代表的青岛模式与温州模式不是典型的P2P借贷公司(辛宪,2009)。

(三)特殊类型之公益型

作为公益平台的代表,Kiva主要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水平较低的客户服务(辛宪,2009);“宜农贷”选取被主流金融机构忽视的农村女性作为目标用户,并对收益进行了限制(何晓玲,2013);“齐放”的目标客户是在校学生(何晓玲,2013)。“我开”是一家纯公益性的P2P平台,主要以捐助为主,对边远地区的贫困户提供贷款(何晓玲,2013)。服务费、广告流量、培训费是此类的主要收入来源(辛宪,2009)。

(四)特殊类型之社交型

Lending Club建立于2007年,将P2P借贷与社交网络联系起来,通过社交网络间的高信任度、高传播度来维系相对较低的违约率(辛宪,2009)。

五、存在之法理依据

2009年以前,许多学者对P2P借贷持否定态度。从贷款方角度,他们认定这种形式是一种“转贷款”,而这种服务只能由商业银行提供;从资金出借方角度,P2P借贷又被认定为一种“委托理财”,这也是由信托、基金等专业金融机构才可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准金融机构,P2P借贷平台实属违规经营(黄迈,2009)。然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015)》),政府已事实上默认了P2P借贷平台经营的合法性。

对于P2P借贷的信用风险,Steelmann(2006)将之归结于无抵押的信用模式,Klafft(2008)认为风险较大是网络匿名系统交易经验的缺失造成的。辛宪(2009)提出将P2P借贷归于民间借贷进行管理。根据《规定(2015)》,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以P2P借贷平台只要不触犯相关规定,没有禁止P2P借贷的法律存在。

针对部分P2P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李钧(2013)认资金流转的行为是否基于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信息对称,是辨别是否是“非法集资”的关键。

史文才(2013)认为平台如能够及时划付资金,不涉及挪用,则不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如果其对于资金的使用无非法主管目的和客观行为,则也不够成非法集资罪;由于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所以不涉及发行公司债的问题。

遵循着“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否定P2P的借贷存在是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国家基本方略的,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与财产权。

六、文献评述

从已有的文献中可以看出,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个人的借贷成功率、机构的中介作用和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认为:借款者的个体信息差异与社交状态对借款成功率影响显著。P2P借贷平台发挥着重要的磨合作用,显著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效损失。

国内对于经营模式的研究独树一帜,而且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P2P借贷已经逐渐显现出自身独特的一面。中国的P2P借贷平台从中国实际出发,将国际前沿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数年前还是空缺的社交P2P借贷现在也已经兴起,中国特色模式也日益蓬勃,这个行业在迅速的兴盛起来,然而对于有些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

第一,已有的研究对于P2P借贷的定义、特征等基础理论的研究相似度太高,缺乏独立性,不能起到为制定政策指路的效果。

第二,对于P2P借贷的实证研究虽然由于数据等问题难以开展,但仍应在以公开的数据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P2P借贷现在仍存有很大的问题,尤其是监管方面,但对于参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尚无相对统一的结论。相关的研究不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可实践性。理论体系与实践的结合也存在欠缺。目前无论是P2P借贷发源的英国还是发展的最好的美国都尚无较好的监管措施,在无从参照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研究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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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哲.P2P借贷平台的问题与法律对策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4.

[3]郭弈.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融资成本与融资可获得性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1.

[4]海蓓.新型民间资本流动方式――P2P网络借贷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2.

[5]何晓玲.微金融的创新:P2P网络借贷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3,(03).

[6]黄迈.P2P小额信贷机制创新及面临问题[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9-11-25.

[7]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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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宋建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市场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12]田东升.P2P网络信贷危机四伏[J].新产经,2013,(02).

[13]王紫薇,袁中华,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2,(02).

[14]辛宪.P2P运营模式探微[J].商场现代化,2009,(21).

[15]辛宪.论民间借贷中介经营中的法律模糊空间[J].商场现代化,2009,(20):.

[16]禹海慧.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弊端及管理[J].中国流通经济,2014,(02):.

[17]张欣.中国P2P小额信贷中介服务行业法律监管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06).

网贷论文第7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 new type of loan, P2P network loan was born, and has been in vigorous development in vocational colleges. So a series of bad phenomena began to appear in vocational colleg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P2P network loa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xplores the coping strategie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关键词:高职院校;P2P网络借贷;思想政治教育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s;P2P network loan;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1-0236-03

0 引言

随着网络的飞跃发展,借贷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或者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形式,网络上兴起了一种新型的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的放贷目标客户不但针对工薪阶层,而且也瞄准了高职院校大学生。虽然P2P网络借贷迎合了部分物质追求大的高职院校大学生,但是近年来由于P2P网络借贷而产生的不良现象在高职院校中日益增多。可以说,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又带来了一个新挑战。

1 P2P网络借贷概述及现状

1.1 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指网络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一种借贷方式。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的所有办理程序都在网络中进行和实现,它是一种通过网络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新型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进行,这个平台有两种产品,其中一种就是贷款。P2P网络借贷中的P2P指“Peer-to-peer lending and online Invest”的概括,其中“Peer-to-peer lending”是指点对点的借贷或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意思[1]。P2P借贷是一个第三方借贷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借贷双方可以互相联系,达成借贷关系。2007年在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平台,自此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当前热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团贷网”、“人人贷”、“宜人贷”等等。

1.2 P2P网络借贷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大致如下:借贷方首先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放一些放款信息;然后借款人对这些放款信息有意向,就可以该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一系列的身份验证;其后网络借贷将核实借款人资料,确定借款人资质后,借贷方会在网络平台上签订贷款合同;最后,借贷方将在网络上进行放款,借款人也在网络上偿还利息和本金。从P2P网络借款平台经营模式来看,借贷方和借款人都被P2P网络借款平系着,整个借贷过程双方都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成。可以说P2P网络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对比更为便捷。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只充当中介的角色,他们的盈利是源自借贷方的佣金。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贷款利率相对于普通民间借款和银行借款的利率要高。

1.3 P2P网络借贷在高职院校的现状

在当今的高职院校校园里,校园各个角落都看到关于P2P网络借贷的宣传,它们主要利用传单张贴、网络推广等宣传方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P2P网络借贷不再陌生,原因在于P2P网络借贷的门槛低、借贷手续简单和成功率高,对于部分物质追求高的高职院校大学生而言,确实是机遇。P2P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洞悉到当今市场经济的态势,大学生是一个庞大的超前消费群体;另一方面他们了解到大学生喜欢用未来钱的习惯。于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向高校进行市场推广,让P2P网络借贷平台深入到了大学校园中。近年来,有部分的高校院校大学生开始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贷款购物、贷款恋爱、贷款创业等等。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只需要学生证、身份证和证件照片上传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就能轻松贷款。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职院校大学生享受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服务的同时,也要承担高昂的利息。因此,近年来,高职院校因为P2P网络借贷出现的“坏账”现象时常出现,从而引发“裸贷”、暴力逼债的恶果。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高职院校兴起的原因

2.1 高职院校大学生价值观错位

在各式各样的物质追求的社会里,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很容易被“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这些“糖衣炮弹”所迷惑。首先部分高职院校大学生在这样的环境影响下,难免价值观错位,养成盲目消费或不切实际的超前消费等不正常的消费观念。由于这些观念的形成,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可能走上网贷之路。其次,某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喜欢盲目攀比,追求名牌,碍于面子问题,他们认为网贷不但可以解决眼眉之急,而且又能挽回所^的“尊严”,于是他们选择了手续简单快捷,不需要老师家长同意的P2P网络借贷。再次,许多高职院校大学生看到身边同学通过P2P网贷获得了额外的金钱,形成了从众心理,认为网贷是一件平常事,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P2P网贷的风险,更没有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最终陷进了P2P网络借贷的陷阱里[2]。最后,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经验尚浅的高职院校大学生,对于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P2P网贷的利率和佣金的了解并不多,容易被P2P网络借贷的校园宣传字眼如“易借易还”、“付息免手续费”等字眼所骗,同时部分P2P网络借贷在高校设立“校园”,这些“校园”连哄带骗向大学生推广P2P网络借贷,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大学生走上P2P网络借贷之路。

2.2 高职院校大学生缺乏家庭理财教育

现在的“95”后高职院校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掌上明珠,他们每个月都有可观的生活费。但是,面对时下高消费的社会,他们不以自身实际出发,向各种名牌和排场看齐。钱用完了就伸手向父母要,部分父母却一味迎合,这就让他们养成过度消费的恶习。可以看出,现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缺乏家庭理财教育。虽然他们还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养成理财能力习惯,在生活中有理财意识是相当必要的。作为家长,应该从小培养孩子理财能力,而不是全力满足子女虚荣要求。一旦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会想方设法通过不同途径借贷,最后有可能走上网络借贷之路。

2.3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的思政课上,老师对大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灌溉较少,忽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的意识,缺乏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3]。经研究,一旦大学生遇到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时,就无从下手。同样,思政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讲授,部分通过P2P网络借贷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经常被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条文“钻空子”。高职院校的思政课多以课堂授课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于“95”后的大学生而言,他们对这种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传授方式并不敏感,因此经常出现在思政课上“开小差”,甚至逃课等现象。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不成熟的大学生而言,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引,所以在丰富的物质引诱下,极容易盲目攀比或冲动消费。

2.4 司法部门对P2P网络借贷监督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不少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却没有真正运用在社会实践上。对于这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做法,不但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和监督,而且很大程度地激发P2P网络借贷市场的扩张,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3 思想政治教育对高职院校大学生P2P网络借贷的应对策略

要解决高职院校大学生P2P网络借贷现象,首先要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只有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有效解决高职院校P2P网络借贷问题。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们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在P2P网络借贷下,用创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作为应对策略。

3.1 转变传统教学方法,转向以“学生为导向”的教学方法

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要加强理论的创新意识,把新理论和新媒体融入到课堂中。在科学发展观上的指导下,结合理想信念教育目标,全面培养大学生素质教育,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4]。首先,在高职院校思政课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培养,为大学生讲述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并且为学生们普及金融知识和银行征信方面的法律常识。其次,在高职院校思政课上,要以“学生为中心”,不能一味让老师“满堂灌”,同时在课堂上开展学生讨论与交流的形式,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交流。最后,在思政课堂中,运用多媒体技术,引入高校P2P网络借贷的案例,激发课堂氛围,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讨论案例,并且把讨论结果进行课堂汇报,老师在学生汇报后进行点评,指引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切忌过度消费。

3.2 善用网络平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P2P网络借贷整个过程是利用网络进行,通过网络对高职院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当罩急。在当今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以网络平台为切入点,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其中,这样也能实事求是,符合当前形势。一方面,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开设预防大学生网贷或树立正确消费观的课程。这些课程不仅有老师的讲解,而且也有案例分析、视频播放和课堂练习等环节,让学生不但能获得知识,而且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通过微信、QQ和微博等方式,监督和警惕学生切勿轻易陷入P2P网络借贷中。

3.3 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P2P网络借贷的出现,让部分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上产生动摇,因为网络借贷的问题,令他们产生急躁、焦虑、压抑等消极情绪,所以在这个时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及时对这部分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工作。因此,在平时的工作者中,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班级心理委员建立密切关系,做好各种心理预警工作发现因为P2P网络借贷而出现异常行为的大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处理问题。同时,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思政课或心理课上,要为大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例如设立心理咨询专线、开通心理健康网站或心理知识讲座,通过多种途径预防和解决因为P2P网络借贷而产生心理异常的同学。

3.4 开展多元化校园活动,丰富高职院校大学生校园生活

在高职院校通过P2P网络借贷的部分大学生,他们借贷的资金并不是利用在积极方面,而是利用于超前消费上。针对这方面问题,有以下的解决途径:其一,在校园内开展培养正确消费观活动,活动形式以是讲座、征文、有奖问答比赛和绘画比赛等,透过这些活动,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马克思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继承勤俭节约的传统,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二,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通过课堂教育、P2P网络借贷案例分析和学生交流活动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的消费观;其三,从低年级学生入手,在新生教育会议上,做好P2P网络借贷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新生分析,P2P网络借贷虽然是一把双刃剑,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弊大于利,同时要引导新生合理消费和理性消费,养成正确的消费观;其四,发挥学生党员和干部的作用,让学生党员、干部在学生群体中发挥正能力作用。通过同辈之间的交流,引导其它大学生要理性消费,不要轻易进行P2P网络借贷。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在高职院校应时而出,掀起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出现。高职院校必须从思想政治教育出发,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3(3).

[2]王建刚.校园女生“裸贷”乱象背后的法律问题探究[J].价值工程,2017(2).

网贷论文第8篇

关键词:“裸贷”;合同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27-01

作者简介:高远(1971-),男,本科,法学专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贷款合同的效力及认定

(一)贷款合同的效力

互联网上有关“裸贷”事件的争议讨论的异常激烈,这就引起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讨论和研究。首先,我们要考虑针对高校女大学生的“裸持”借贷行为,和放贷人两者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究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而以此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四款相关法律提到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而“裸贷”本案中,无论是否是高校女大学生本人的自愿行为,这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尽管民法坚持以“意思自治”为前提,但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在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必须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要符合善良风俗习惯,不能以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为奠基石。并且这种抵押方式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提到的相关规定,由上述法律我们可知,在“裸贷”事件中,借贷双方都默认将裸照或不雅视频等记录个人隐私的物品作为借贷的抵押物,这种约定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应严格的遵循物权法定最基本的原则。就算借贷人明确同意以裸照作抵押,这样约定的抵押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因此,该份合同中的必要条款早已经是违法在先了,即:违法合同自始无效。

(二)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裸贷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增强对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民事主体,我们制定合同协议时,一定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要求。首先,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时,行为人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合法有效合同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因为,这关乎合同协议是否会产生效力的问题;其次,合同协议的制定双方对自己的约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与外部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最后,就是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时,绝对不能以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奠基石,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当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相关合同时,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以“裸照及视频”作为借款前提及其保证,显然是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裸贷”所滋生的种种问题、风险及实际存在的事实,都表明“裸贷”借款行为可能伤及了多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以“裸照”作为抵押物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是承认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不仅仅限于当事人的约定,还包括法律规定以及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由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网络中间人,在“裸贷”案例中,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我们也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所提到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能显而易见的判定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一名现代网络中间居间人理所应当的负有合理审查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却没有尽到相對应的责任与义务,所以严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导致“裸贷”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大众进行说明:我方绝对不会有保留“裸照”的行为,诸如这种现象,大多数“裸贷案”的产生是小部分借贷人与放贷人之间不按照我方平台所规定的相关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这些现象并无实质联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这种声明并不能得到认可与支持。作为居间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放贷人上传在互联网的裸照及不雅视频进行监控,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护借贷人的切身利益,而是方便了放贷人进行“裸贷”交易,增加了网络平台的点击率,因为他们开发这个平台的意义就在从借贷人与放贷人交易中谋取相应的利益,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借贷人和放贷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在掌握其中相关的违法行为后,应积极的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管理,那么这种现象就属于放任不作为,变相为不法分子提供违法犯罪提供了方便之门,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 参 考 文 献 ]

[1]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法学研究,2007(5). 

[2]刘颖,黄琼.论“侵权责任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J].暨南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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