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2 17: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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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及避税
一、概要
合理避税,也称为节税或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通俗的讲,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由于它的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因此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同时它也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避税是企业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不同纳税方式的灵活利用,使企业创造的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企业。
二、提纲
1序论
(1) 中心论题
① 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② 企业怎样合理避税
(2) 写作意图
通过对最新财税政策的分析解读,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合理避税有新的理解和认识。并总结出合理避税的好方法。
2本论
(1)提出问题
中小会计核算存在的
(一)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 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特别中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状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 在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
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老鸟"作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帐。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程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差不多没有进行。
2、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
中小企业有些根本不设账,以票代帐,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人士在一次问卷调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业存在两套帐的比率高达78.36%,这表明我国中小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花销预提花销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办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3、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想要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去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用监督职能差不多无法进行。
(三)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
原始凭证的获取要付出成本,是因为企业在购进购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报价,若要发票,要加价,报价较高;不要发票报价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中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报价成交,但是又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企业发生花销后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多发生在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花销支出。企业只好不作此账,或相互之间调剂票据。
(四)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基本制度,总的来说残缺不全;或者虽有其中几项制度,实际工作中从未认真执行过。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也认识到这些问题,但是依靠现有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无法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特别是内控制度的不健全给企业带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状况既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如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也导致外部监督困难重重。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内容提要: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最为常见的方法。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繁多,条件和要求都很高,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受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比如说,近年在开发西部经济的宏观政策影响下,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如A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都在华东一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获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贸然迁徙企业,就会造成税务筹划成本大于所获利益,得不偿失;如B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在西部某省,产品销售市场在华东,这就需要B企业结合该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力资源、能源供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筹划,选择最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如C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在西部某省,而产品也主要在西部市场销售,劳动力素质也能达到C企业的生产要求,则C企业投资西部地区,获取西部税收优惠政策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筛选不同的优惠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分析比较,择优采纳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综合平衡,择优采纳,以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产品或区域而制订的,同时企业通常都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而这些税种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节约了流转税的支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实施该项税务筹划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考察。
二、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
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成本,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在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成本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二种。
直接成本是指为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改变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和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费用。如为了获得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工厂搬迁到西部某省,其间所发生的直接支出和停产损失等可用货币量化的费用。
间接成本主要是指在满足某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后出现的不可货币量化的费用。如为了获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政策的要求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工人,假设这些工人不具备本企业的劳动技能而需要逐步适应,期间出现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情况即形成了实施筹划过程中的间接成本。
潜在风险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例如,因为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使正在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突然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或者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企业不再符合或不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被迫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成本因素和潜在风险。只有当税务筹划所得利益大于筹划成本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才具可行性。同时,为了有效防止税务筹划的潜在风险,成本投入的回收期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实实在在地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新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成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是看好国外的税收优惠前去投资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实实在在的享受国外的税收优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那么,在国外享受的税收优惠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我国与该企业收益来源国政府是否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了。
[论文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税收政策税种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两法”合并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报,2007-03-21
[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2006年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负效应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摘要:我国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完善中,特别是200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重大变化,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下面仅就当前环境下建安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希望做出一番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安企业;风险
1税务风险管理定义及必要性
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安排,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尽可能地规避纳税风险,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节税”的收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它不仅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方面,更是现金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不好税务风险,轻则可能使企业遭受法律制裁、资金损失、和不必要的声誉损害,重则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而良好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
2建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陷分析
2.1行业特点给管理带来难度。建安企业具有经营分布点多、线长的特点,纳税环境复杂多变,给税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多数大型建安企业都跨省(市)经营,在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来,许多单位纷纷注册成立了二级分支机构,加上招投标时为了满足当地建设部门要求而设立的经营机构,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
2.2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税务风险广泛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中,有些企业从投标决策阶段就没有或者很少思考税务因素,日常项目管理时税务风险意识淡漠,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想方设法少纳税、晚纳税,殊不知这样可能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建安业是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微利企业,如果因一时的小利益而被卷入日益严厉的税务稽查风暴,很可能会血本无归,还对企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3忽视纳税风险控制。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都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指标,税务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较为单薄,直到国税发【2009】90号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实行)》才在此方面作出补充。在这样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下,许多建安企业忽视纳税风险控制,更缺少合理规范的税务管理流程和方法。
2.4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建安企业没有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往往采取兼任的方式。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日常管理和核算已经应接不暇,面对我国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不断变化更是力不从心,更说不上税法的精准把握了。如对于设备价款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此可见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明确,如果不注重钻研这些细节的变化,就很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如前文所述,许多建安企业往往忽视纳税风险控制,内控体系并没有在此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整个环节的控制措施,使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在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原则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能够对税法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使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如建安企业广泛设立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需要规范的税务登记管理和日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将其纳入税务内控体制,有利于控制整体的税务风险。3.2提高税务素质,加强税收政策传递。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采取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对税务管理及其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知识的更新,以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如对于个人所得税,许多省(市)的税务机关往往对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0.2%~1%不等)征收,该部分税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下承认的成本,又不能向职工扣回,但实质上构成了企业的负担。面对这样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规范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政策,积极申请查账征收,并确定在工程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而不是完全听由税务机关征收。
3.3合理的税务规划。税务规划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不止是单纯的少纳税、延迟纳税,而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务管理方案,并保证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果对增值税部分进行盲目节税,以降低整体税负,则很可能会带来企业的高税务风险。因为从设计原理上思考,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流转税的税负水平是相当的,只需经过简单的纳税评估,就会发现是否存在问题,所以一定要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春雨轻拂面,早枝绿大地。在全党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式下,我们共同迎来了全国第十五个税法宣传月。其宣传主题仍然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纳税人的心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基础,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则,已经被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广泛接受和认同。在税收征纳活动中,不能片面认为诚信纳税只是纳税人的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的事,无论是纳税和征税,都要讲究诚信,税务机关必须诚信征税、依法征税,才能取信于民;企业必须诚信纳税、讲信用、树形象,道路才能越走越宽,这样,才有利于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当前,税企征纳活动的现状表明,纳税人同样呼唤税收诚信。
一、税收执法的不公平,动摇了税企共建诚信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税收将日益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维护经济秩序发挥着越来越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税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某些方面显然与税收立法的指导原则相悖,加上某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客观上造成对纳税人的税收歧视,动摇了税企共建诚信的基础。举例如下:
(1)在增殖税抵扣方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普通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计提销项税。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给纳税人造成复议成本大,复议门槛也相应的提高了。
(3)执法随意性太大。对税法没有明确的一些边沿性问题,税务人员进行一些税务行政处罚时,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造成在处罚过程中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对个别纳税人宽容,对其他纳税人从严的处罚,甚至出现刚开始处罚时说是5000元,到最后成了500元,让纳税人陷入迷茫,也对税务机关的形象、税务人员的执法严肃性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再者,税务稽查对企业或早或晚,纳税人无权干预,而纳税人要承担的滞纳金是一天不少、实实在在的。
(4)对一些行业采取“高征低扣”政策,直接导致税负增加。如电力行业,原料煤购进税率为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率为4%),而主产品供电销项税税率为17%,直接增加税负4%.
(5)运费抵扣进项税问题。也是近年来税收稽查的重头戏。由于运费发票由地税部门印制管理,向开票单位征收营业税,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运费单位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金,但增值税征收部门对此限定诸多条条框框,使纳税人不但抵扣不掉税款,还要承担相当数量的滞纳金。
(6)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上,地税、国税部门各自为政,纳税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地税部门总要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但由于归属不同,在政策上不能交汇共享。
(7)纳税人的权利如雾里看花、不着边际,而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清楚明了、实实在在。如纳税人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种种限制,分级管理,实际并不可行。例如,甲乙两个单位某月各实现税款200万元,都未在征期内入库,甲企业在一个月内办完了缓缴手续,延缓一个月,手续办完了,缓期也到了。乙企业在半个月内筹齐了税款,虽然缴了少量滞纳金,自愿放弃了延期缴纳的权利,但觉得值得。
(8)企业纳税成本过大。一些税收部门为了出“亮点”,不考虑纳税人多种多样的经营状况,闭门造车,擅自开发一些生搬硬套、漏洞百出的软件、程序,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未经专业部门审核批准,就向企业推广。各类报表铺天盖地,各种新招层出不穷,信息不能共享,程序不能兼容,办税人员经常去税务局报到如家常便饭,各种重复、繁琐、不见成效的工作实在让人疲于应付,这种状况目前正愈演愈烈。而对纳税人急需的税收政策、业务咨询,税收信息服务,缺乏正常的引导和帮助。
二、对税企共建诚信纳税环境的建议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少单位不仅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还通过定期自查自纠,聘请税务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目的就是不能少缴一分税款,讲究纳税诚信。按说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但当前纳税过程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极大挫伤了广大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使税收诚信变成了纳税人单方面的事,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
1、税务部门应倾听纳税人呼声,多宣传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做好税收筹划,引导企业促产增收、挖潜增效、涵养税源。不应动不动就拿纳税人的钱说事。根据行业特点,合理调整税负,简化纳税程序,从制度上和征纳过程中,纠正和消除各种不公平、不透明、不合理现象。
2、改革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税务稽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和纳税人举报的案件查处,不应自行安排一些日常检查,应根据其他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检查。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要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对纳税信誉好、无偷逃税记录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信用评定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不能在选案环节有随意的现象出现。税务稽查应做到应收尽收,不应带着任务下企业,不要未检查前就对纳税人有偏见,应引进“无罪推定”原则,不应偏离正常稽查的轨道,失去税务稽查根本的意义。
3、应积极开展“诚信征管、诚信服务”活动。一是实行“税企零距离”服务,在征税期纳税人比较集中的时段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营造一种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一站服务制、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同时积极推行限时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会计;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房地产企业在拆迁房屋的时候,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采取一定形式的补偿,以弥补房屋所有人的损失。补偿方式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拆迁补偿政策执行的。对于存在拆迁补偿情况的开发项目来说,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成本核算和税务管理的关键。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对房地产企业产权置换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所谓的“房地产企业产权置换”,就是开发商在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含有需拆迁房屋的项目时,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或是直接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建设的位置、面积、户型等建设指标再按一定的标准与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有些项目还存在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期房市场价格)或优惠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成本有六大项,分别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安置房的建设支出以及可能存在的差价,由于是属于拆迁补偿的范畴,是为了获取土地而发生的,这个款项就需要计入到土地开发成本中。可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下设安置及动迁支出,核算安置房建设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由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均伴随商品房开发,等到项目整体(含商品房)建设完毕,该部分支出由商品房承担,随着商品房成本的结转而转入“开发产品”。
(二)作价补偿业务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补偿方式,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的补偿是被多数的拆迁户所接受的,即拆迁户从房地产公司那获得补偿金之后,就自己处理住房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开发成本计入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中。即借记科目为“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所征用的土地费以及拆迁补偿费;贷记科目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等。
(三)在会计处理中将产权置换结合作价补偿来完成
房地产企业对拆迁户的补偿,是以一定面积的房屋作为补偿条件,多余的面积就兑换为货币支付以作为补偿费用。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拆迁户获得安置房,房地产公司获得可开发的土地,安置房屋建设发生的各类支出计入到土地成本中,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同“房地产企业产权置换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拆迁户另外获得的补偿费用,也是土地成本中的一部分,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同“作价补偿业务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再具体核算中应将两者结合起来。
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营改增”前对营业税的处理方式
房地产企业在对拆迁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执行,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个人销售拆迁补偿和住宅小区建O补偿。如果所补偿的房屋面积与拆迁建筑的面积是相等的,就要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对营业税进行核定。在房屋转让的时候没有做出结算的房屋以及包括托儿所、车棚等等公共用房,如果房屋已经转让且营业税已经征收了,就不需要征收营业税了[3]。对于拆迁房屋中超出的部分,就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确认营业额,一方面可以按照纳税人当期的应税行为核定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的当期的应税行为核定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营业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营改增”后对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营改增”以后,对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营改增以后,安置房可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项。同时,由于安置房没有可参照的平均销售价格,其视同销售额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公司对于开发的房地产产品作为抵偿债务项,用于换取非货币性资产。当有所有权转移的事项发生的时候,就要看作是房地产销售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就可以按照同类房地产的价格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中的同类房地产价格对评估该产品的价值,以此为依据对拆迁补偿费确认。房地产公司向回迁户支付补差价款,将这笔费用计入到拆迁补偿费中。此外,对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与拆迁户以协议形式确认的拆迁补偿金额,可以计入到土地增值税中。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按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税法执行。当出现开发的房地产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时,或者使用权转移的时候,或者在获得利益权利的时候都要对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确认。确认的顺序为:按照房地产公司近期所开发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准,确认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4],或者按照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收入。对于产品可能获得的利润,就需要按照产品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加以确认,要求产品开发中要有一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并不是等同划一的,而是根据拆迁户条件的不同、拆迁项目的规划要求不同而灵活选用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形式、作价补偿的拆迁补偿形式、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形式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拆迁补偿形式。不同的拆迁补偿形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要进行区别化处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DB/OL].2013年第11号,2013-3-12.
[2]李慧.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基于拆迁房屋补偿常见涉税问题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3(01):90-93.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这个虚拟的平台之上,传统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已经无法适用于这一崭新的交易方式。特别是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在跨国的电子商务中有很大的税收利益,因此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研究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
一、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行课税的权力,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划分清楚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基本功能之一。
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其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连续运营的优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经济效益,但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大大加剧了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易行为,商业贸易已不再存在地理界限,但是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就使得国家税收管辖权变得难于确定。
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管辖权和收入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同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行使征税权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从各国立法看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在传统贸易形式下,由于贸易活动离不开具体的人在具体的时间、地点的行为,所以可以依靠这些在贸易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能够直观衡量的因素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和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不存在住所或居所的概念,居住时间也没有衡量依据。科技的技术性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下的居民认定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自然人居民身份以何种标准确定却是很难确定的。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等,但这些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也受到了挑战。
这些标准都以法人有形存在为前提。只有存在有形机构,才能确定该机构所在的位置,进而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在电子商务下,有形机构存在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过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场所及决策会议中心是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而借助互联网和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法人的成员,如董事、股东、经理虽然相隔万里,仍可随时进行沟通。
2.同收入管辖权的冲突
在电子商务中,更多涉及的是在线买卖,销售商通常在自己拥有的服务器上建立并保持自己的网址,而无须在某一个国家注册登记,从事网上交易。有时候电子商务网站同时需要几台服务器共同操作,这样,在确定国家的税收收入管辖权上也出现了麻烦。
二、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应当遵循的税收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最近几年以平均年增长率40%的速度迅速发展,淘宝、易趣等电子商务网站成为网友购物的重要场所,支付宝、贝宝等网络中间支付工具的产生也极大地促进了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正由起步迈入繁荣阶段。
但是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而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现行国际税收安排等所提出的挑战,我们必需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遵守以下规则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1.维护国家税收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类似国家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体现的。在制定我国的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就一定要从维护我国税收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则体系。促进跨国电子商务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在新技术发展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2.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和社会带来超额负担。这种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纳税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小于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由于纳税改变了商品的价格,如增值税的实质就是把税金转嫁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从而给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带来负面影响。所谓税收中性的含义就是要避免以上现象的产生。落实到电子商务税收上来就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3.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只是一种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虽然交易的方式和平台发生了变化,但是交易的本质并未改变,所以对传统的交易和电子商务应保持相同的税负。
与此同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过程中,要在保持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减少法律制定的成本,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注意国际协调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跨国纳税人可在多个国家设立服务器,因此将出现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所以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彼此的合作和协调,国际组织也要加快制定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
三、我国对跨国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对策及建议
1.短期上采取免税政策
在短期内采取免税的政策,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根据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理论,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但仍属于起步发展的产业,政府应该采取保护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是新兴的产业,孕育着巨大的商业前景,但目前仍很脆弱,市场需要培育,任何税收都可能会延缓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整体经济的发展付出更高的成本。二是目前我国政府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但是免税不代表坐视不理,针对现状政府更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立即出台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人员储备方面,对税务人员应进行大规模的电子商务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还应吸纳一些这方面的人才充实到税务机关来,建立一支能适应网上贸易与服务要求的专门队伍。技术储备方面,研发高水平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相应的硬件,提高税务机构的征管水平,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2.长期上必须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我国的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长期一直处于落后和薄弱阶段,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从长期来看,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一直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是我们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
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中采用的常设机构是适应传统的商业交易形式下确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由于这类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标志已失去存在的价值,非居民与来源国的经常性和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应该从其在来源国境内开设的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过这种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交易的数量规模以及时间等因素综合来判断。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我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应该可以引进类似“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以适应跨国电子商务。虚拟常设机构是指不以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充要条件,而是只要跨国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工具在来源国境内进行意义重大的持续性生产经营活动,与来源国产生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系,则可以认定其设有虚拟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该受来源地征税权管辖。
3.积极应对,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