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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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税收理财无疑是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方面。现实情况是,财务人员普遍能熟练掌握会计记账技术,这固然能避免技术性错误而遭致税务部门罚息,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性现金流出。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当前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开展企业税收理财仍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这不仅是因为财务人员缺乏税收理财知识,而且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财务人员误将己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预收账款这类错误,比误将已发生的广告费计入财务费用的性质严重得多,前者的错误之所以性质严重是因为本应及时交纳的销项税被人为地延迟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后者的错误性质却无关紧要,因为广告费无论计入何种费用,既不影响费用总额更不会影响企业利润及应交的所得税。再者,由于财务人员缺少税收理财的手段,放弃了许多本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达到合理避免或延迟纳税、少交甚至免除纳税更是财务人员的重要任务。所以我们认为,就纳税的角度看企业税收理财比单纯的会计记账更为重要。企业税收理财是围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公允的理财手段,在企业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环节展开税收理财,以达到正确计量应纳税额,推迟纳税、合理避税或免除纳税为目的一种理财工具。
二、企业税收理财的特征
由于企业税收理财的性质仍属于企业理财活动的范畴,因此,税收理财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理财活动而言的。企业税收理财的特征有:
政策性。企业税收理财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涉及的都是属于国家政策性很强的理财活动,税收理财活动不是偷税,它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实用性。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之间利益的调节,而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某种倾斜性和目的性,企业应针对自身的特点,熟悉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理财知识,制订与自身业务关联的税收理财方案,讲究实用至上。
时效性。政策的时间性必然要求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应调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理财方法,避免使用过时的东西。
整体效益性。尤其对集团企业而言,要追求整个集团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为出发点,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三、企业税收理财的具体内容
毕竟税收理财仍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自然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理财、跨国公司税收理财四个方面。
1、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
(1)确定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点。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注册地点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老少边穷地区。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注册的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确定投资企业的类型。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对民政部举办的福利企业和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高校校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当前商品普遍的现象是供大于求的局势,竞争程度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进入微利时代。这种情形之下,通过降低成本来提升利润的途径,比较有直接效益的是通过税收筹划途径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即合理合法的来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通过少缴税,来提升利润途径很多,比如偷税、漏税等,但是这些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是合理也合法的。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很大,通过税收筹划节的税是相当的可观的,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相当的重要,对企业的资本积累、改善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同时对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理论指导具有很强的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符合立法意图的活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三、逃税、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
逃税、避税还有税收筹划虽然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其行为也都表现为纳税人的故意,但是途径或者手段是不同的,具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区别。税收筹划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行为方式上又是截然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从法律角度看三者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没有直接违犯税法。但是逃税是企业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而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它是不合理的、违法的,是对税法的挑战与蔑视,如果一旦被发现,必然要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税收筹划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歪曲了经济运动的规律,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而且避税只是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身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而一旦这些缺陷得以弥补,避税行为就再也不能游离于税法之外,就会被纳入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之内。税收筹划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无害。因此,税收筹划是法制社会下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的最佳选择。
(二)从时间和途径角度看三者区别
逃税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避税是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而实现,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纳税地位的低位选择,是企业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或安排实现的,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四、税收筹划的特征
税务筹划与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虽然根本目的都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税务筹划具有逃税、欠税及避税所不全有的如下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要依法缴税。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延缓纳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税收筹划的筹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四)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
税收筹划过程的时间和空间性,一是时间性方面,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一是空间性方面,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五、税收筹划的基本实施方法
虽然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比较多,但是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一些常用的方法如下:
(一)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做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应围绕资金运动而展开,因为资金运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成为联结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的纽带.节税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那么我们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从企业一开始设立就想着税收筹划。应该从组建形式的税收筹划;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等方面着手。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最终收益,那么,首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要考虑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优惠待遇,以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为借款的利息可以列人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税收筹划,即依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在通货膨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我国经济发展迈入“新常态”。新常态下,电信运营企业发展也呈现“新常态”:2014年电信业务收入完成11541.1亿,同比增长3.6%,较上年回落5.1%;业务总量完成18149.5亿元,同比增长16.1%,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收入和业务总量增长放缓。2014年电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完成3992.6亿元,达到自2009年以来投资水平最高点,同比增长6.3%。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会持续太久,一是很多建设工程实际上已经发生;二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三家运营商都会尽快完成网络覆盖;三是铁塔公司的成立会整合部分投资项目,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同时,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来看,将促使电信业从投资驱动转变为服务和应用、业务和模式的创新驱动发展转型。2014年,全行业发展对话音业务的依赖大幅减弱,非话音业务收入占比由上年的53.2%提高至58.2%;移动数据及互联网业务收入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突破100%,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从上年的17%提高至23.5%,业务结构面临升级换代。
二“、营改增”对电信运营企业的影响
(一)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8日通报的数据来看,电信业2014年6至12月实现改征增值税294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增税64亿元。与铁路运输、邮政业等2014年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与缴纳营业税大幅降低不同的是,电信业为何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价税分离导致收入下降;可抵扣项目占比少,存在大量不可抵扣项目;可抵的成本费用项目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少或比较困难;业务产品结构未区分应税非税业务导致成本费用增加;建筑安装业等其他相关行业尚未纳入试点改革,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带来的管理成本,等等。
(二)对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
提出倒逼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的相关规定,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这就要求电信业向信息服务转型;增值税管理模式下,企业的营销管理、业务分类、套餐分拆、产品设计、采购管理、发票管理、资金结算等市场行为将产生重大改变,因为增值税实施前实行的预存话费送手机、相关礼品以及客户利用积分兑换的商品等要视同销售,计征销项税额。
(三)对财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为占领市场吸引客户,电信企业通常采用预存话费赠送终端、送话费、送套餐或其他产品服务等促销手段,用户能够在同一家电信企业内获取固定通信、增值业务等多项通信服务。根据43号文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要从高适用税率。电信运营企业如果不依据相关政策对计费规则进行调整、核算,在开展过程中会出现税收损失的风险。这就对电信运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税务管理、发票管理、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财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应对“营改增”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销项管理
1、优化业务模式
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变革,对电信运营企业资费管理、资金结算、营销模式、客户服务、渠道管理、营业厅销售模式、发票开展模式等现有业务模式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契机。如:要对捆绑业务的套餐促销方案进行优化,避免视同销售出现,使其符合增值税有关折扣销售的规定;对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进行区分,即使在一个套餐中,账单、发票也需分别列示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税率等信息;加强渠道商资质管理,因为不同纳税资质的渠道商可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进一步降低企业可抵扣金额;等等。
2、确保价税分离
电信运营企业要全流程多环节把控,确保收入价税分离准确完整。新资费产品上线时要做好税务风险判定和税务规则指导,加强税务风险审核;事中,要通过系统支撑确保价税分离数据准确;事后,要多种检查稽核手段确保销项税额计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加强发票管理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降低纳税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根据增值税税控发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建立增值税税控发票“申领、分配、开具、传递、作废遗失、保管缴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并辅以IT系统进行管理支撑,强化管控,防范风险。
(二)强化进项管理
1、优化进项业务流程
要优化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业务全流程。预算管理要区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业务,对可抵扣业务以不含税价编制管控,并进行严格管理、科学考核;采取在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明确与专用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采购订单价价税分离等措施,加强采购管理;物资精细化管理,明确工程项目和服务类型,准确区分是否可抵扣或者物资“视同销售”;对转资、盘盈、采购等来源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跟踪方式;与预算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相结合,提高报账付款的科学性;等等。
2、强化进项税额核算要准确
区分成本费用、资产项目等进项税额,成本费用及资产项目类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等特殊进项税额,并正确处理,确保进项税额准确核算;要对会税差异进行跟踪分析,确保及时抵扣和及时入账。
(三)加大税务管理
1、加强人员配备与营业税管理相比
增值税申报更杂、监管更严、影响更大,所以需要配备财务、税务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复合型人才;要合理设置开票点,具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开票人员;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专业技能的提高。
2、优化信息系统
增值税计算复杂、管理工作任务重,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外部稽查监管力度加大、涉税违规成本重,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系统进行支撑。
3、构建税企关系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积极了解当地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及时掌握监管动态,积极参与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冲红、缴销、认证、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做好税务机关检查等配合工作,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4、提供服务支撑要深入业务前端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后果,不同的后果会形成企业不同的纳税方案,最终影响税收负担。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确定不同的预计净残值会影响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企业的利润不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同。这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在充分分析会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而且,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是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是以既定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可操作性较强。
二、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其他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金等。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中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采购材料时要把采购对象的身份考虑进去。首先我们要确定企业要从什么样的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因为纳税人身份不同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人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材料,这样才可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上,在不损坏企业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为延期付款,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赊购和分期付款,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推迟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而为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存货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出存货的成本会直接影响其总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在会计实务当中,利用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延迟纳税是纳税人常常使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我们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存货购入价格的变动趋势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销货成本计算公式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成本的大小,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企业营业利润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越大,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便越大,应纳税所得额会越少,从而对企业有利。一般说来,在存货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宜采用个别计价法。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采用个别计价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使当期利润下降,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但个别计价法操作起来成本较高,比较复杂,适用于存货种类较少、收发次数较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来说,采用个别计价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较高,不宜采用个别计价法,应采用什么样的存货计价方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预测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先购进的、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这样期末存货的成本会偏小,以降低当期利润,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小;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在预测货物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销货成本偏高,以使各期发出存货成本较平均,各期税负平均,存货价格上涨时不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会使当期销货成本较低,利润较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强腐蚀(或高震动)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但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减少预计净残值,这样应计折旧额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也多,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除了可以少预计净残值以外,企业一般应该选择前期计提折旧额多后期计提折旧额少的方法,以减少前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对于技术进步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这种情况下,企业筹划的空间就较大。加速折旧法前期纳税少,即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把折旧年限缩短到一般折旧年限的60%,节税收益最大。年数总和法节税收益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收益最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优节税效果。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条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所得归属到合理的纳税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先交纳了一笔税款,损失了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而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方式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3、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
4、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纳税,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将货款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销售业务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除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扣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现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既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事实上,选择折扣销售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小,税后净利润最大;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次之,虽然返还现金与买一赠一方式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税后净利润却是最低的。因此,应选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而返还现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买一赠一方式也可选取,但不是最优方式。因此,面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应谨慎选择,综合考虑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净利润。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