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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3:00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第1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第2篇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1至__年,__城区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监测结果(见表1)表明,我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均达到二级标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或有所好转或基本保持不变,但PM10的年均浓度显著上升,我市城区空气首要污染物为PM10,应重点控制PM10的浓度。

表1:__城区2011-__年度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2至__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年排放量(见表2)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但是增幅逐渐减小;氮氧化物经过两年的整治,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表2 __市2012-__年度三指标排放量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虽达二级标准,但仍存在较大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城区扬尘污染较严重。建筑施工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不到位,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加上部分工业及民用炉、窑除尘设施除尘效果差,污染大。

2.清洁能源比重低。我市天然气普及率较低,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炭为主,煤炭消费量还在逐年增加,污染物减排压力较大。

3.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布局集中在城区的四周,如__城区东面是__经济开发区、南面是陆川北部工业区和玉柴工业园、西面是城西工业区、西北面是中医药健康产业园,不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4.机动车污染增大。由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增长较快,尾气处理设备不够完善,导致机动车污染逐渐加大。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到__年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相对稳定在2012年的水平,PM10年均浓度达二级标准,且年均浓度上升幅度不超过3%(含)。

(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__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069万吨,比__年下降1.8%;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2.6373万吨,比__年下降28.8%。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淘汰燃煤小锅炉。继续推进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__年内,淘汰10吨/小时以下小锅炉6台(医院、学校需保留的除外)(详见附件1),禁止新建2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配合〕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加大钢铁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力度,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烟气制酸等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必须进行脱硫处理。推动工业锅炉脱硫工作,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替代小型燃煤锅炉,规模在35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配合〕

(2)实施氮氧化物治理。加强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烟气脱硝管理工作,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冶金及燃煤锅炉推行低氮燃烧技术。至__年底,全市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共5项,均为水泥行业减排项目,预计削减氮氧化物 8917.5吨(详见附件3)。(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柴油机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建筑等行业要抓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先进涂装、喷漆工艺技术与设备,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并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快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__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县(市、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现有加油站70家的油气回收治理要完成备案、验收(详见附件6),1家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详见附件7)和1家公司全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详见附件8),新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4.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建筑工地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建筑工地管理,落实建筑施工场所扬尘防范措施,做到工地进出口道路无泥土,风吹不起灰尘,城市建筑施工场所扬尘防范措施合格率90%以上,县城合格率8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市政市容管理局配合〕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一是__城区开展“清洁示范道路”创建工作,创建人民东路、广场东路、一环东路、百利街、沿江西路、一环西路(江滨路口至中秀路口)、中秀路(一环西路路口至苗园路口)、江滨路(滨江名庭至一环西路段)等“清洁示范道路”,每天至少进行5次洒水降尘工作。二是__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实施渣土运输车辆统一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的执法

监管,渣土运输车辆防尘措施合格率98%以上,渣土运输车辆处漏撒行为处罚和清理率达100%,且无乱倒乱放渣土现象。三是加强道路清扫和冲洗。__城区其他道路每天进行清扫且至少冲洗2次以上,各县(市、区)的城区道路每天进行清扫和至少冲洗1次以上。四是及时修复破损道路,无道路积水和路基。〔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3)改善城市绿化。__城区按计划完成__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规划绿化项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指标达标。各县(市、区)参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指标,根据财政和筹资能力逐步实施,每年有所进步。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住宅小区、办公楼等空地、露台、楼面(除通道外)等的清洁和绿化,新建居民住宅区绿化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有关部门配合〕

(4)控制裸地扬尘。

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对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采矿、采石场进行严厉打击。加工后的废弃物要堆放有序,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对已关闭废弃矿山开展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安监局、工信委、林业局、__供电局配合〕

__市城区周边所有矿山企业,在采矿作业时,要增设抑尘网、喷淋等手段减少扬尘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__供电局配合)

5.移动源污染防治。

(1)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燃油供应销售的监督管理,车用汽、柴油供应按标准实现目标计划。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质监局配合〕

(2)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

设置限行路段。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推进汽油机动车(如出租汽车、公交车、营运客车)改用天然气,以减少污染排放。坚决完成自治区今年下达的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__年6月底前,出台__城区有关车辆禁行、限行区。(市公安局牵头,玉东新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配合)

加强出租车、公交车管理, 控制超标排放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出租车、公交车每年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分期分批实施油改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玉东新区管委,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配合)

__年4月1日起,禁止区外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转入__市;__年5月1日起,禁止区内其他城市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转入。〔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3)提高新车环保标志发标率。一是加强《__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沟通,探索新车发标与新车发牌有机结合的新途径;三是尽快制定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公安局、财政局配合〕

(4)加强机动力车检测能力建设。__年5月底,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环保厅要求,完成6个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建设,并通过验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物价局配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__ 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共淘汰6家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水泥厂2家,造纸厂4家。至__年底,二氧化硫预计削减83吨,氮氧化物预计削减 7.3吨,烟粉尘预计削减54.8吨(详见附件9);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配合〕

2.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两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三)推进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和要求,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陶瓷、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推广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煤改气等污染物削减技术,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__年要对华润水泥(陆川)有限公司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预计削减烟粉尘114.84吨。〔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环保局、科技局配合〕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在__城区新建小区推广使用天然气,以减少环境空气的污染。(市住建委牵头,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配合)

(五)逐步实施“退二进三”。在城区及其周边调整产业结构,缩小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__年底完成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项目环保搬迁改造计划。〔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发改委、科技局配合〕

(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

境监管能力。__年,争取完成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国家二级标准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善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__年内,安排一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二是组织对全市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锅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三是开展建筑施工场地专项检查,防止扬尘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委、市政市容管理局、质监局配合)

3.加强油烟污染管理。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检查,积极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严格要求未安装油烟治理装置者安装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商务局、工商局配合)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和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妥善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气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住建委配合)

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分为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煤炭清洁利用项目、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14大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级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力推进项目实施,协同做好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防联控机制。

(二)严格监督考核。按自治区、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评估有关考核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以及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列入政府综合考核中,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注重机制激励。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或政策支持。

(四)强化监管执法。实施黑烟囱专项联合执法,基本消灭黑烟囱。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生活源污染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多管齐下予以制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五)加强监测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六)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基础完善与科学治理相促进、区域合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同步,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灰霾、臭氧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提高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满意率,为把建成经济发达、生态优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现代江南名城而努力。

二、行动目标

经过4年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低水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提前完成水泥行业“十二五”淘汰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大力淘汰热电、印染、化工、货架等行业的落后和低端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板块,严格控制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到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关停不达标企业超过200家。(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各板块。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各镇、各板块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各板块)

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坚决遏制“两高”行业扩张产能,全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市各相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两高”项目。(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新增供电、供水。(责任部门: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住建局、金融办、供电公司、各板块)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5.持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不少于580厂次,推进各类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的实施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效益及清洁生产水平。到2017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广缓释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等新品种,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责任部门:环保局、经信委、农委)

6.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载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到2017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建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责任部门:环保局、商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相关板块)

7.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园区及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间和排放限制标准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等先进技术,加强化工、医药、印染、表面涂装、涂料生产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开展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性气体净化装置,有效过滤漆雾和有害挥发物。开展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大气污染预防预警能力。(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经信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将煤炭消费控制目标分解至各板块及重点行业企业。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重点削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9.大力提高清洁能源保障水平。将能源结构调整、清洁能源保障纳入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激励政策。着力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储罐场(站)项目、加气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发电项目建设。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使用。到2017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0%,光伏、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电规模装机总量达到10万千瓦,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重。(责任部门: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底前,根据全省节能改造推进计划制订本市计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到2017年,实现改造节能超过10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降低10%左右。(责任部门: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相关板块)

11.积极推广绿色建筑。2014年,根据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出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学校、医院等政府性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2014年新增40万平方米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到2015年,全市项目总面积超过170万平方米,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质监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12.优化集中供热布局。落实《市热电联产规划》,除上大压小外,全市不再新建燃煤热电厂,对现有燃煤热电企业进行布局优化调整,加快小热电企业的整合淘汰,到2017年,全市整合淘汰3-5家热电企业。与此同时,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推进发电厂30万机组集中供热改造,逐步扩大供热范围,提高供热能力。(责任部门:发改委、环保局、相关板块)

1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制定全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建设要求,“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于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全市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区、生态红线区、禁燃区以及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镇级以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20t/h或额定功率<14MW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单台容量≤10t/h或额定功率≤7MW的燃煤锅炉。(责任部门: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质监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14.提升燃煤设施污染治理水平。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电力钢铁行业烟气治理工作,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确保按期达到国家、省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四)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

15.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强化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实现市镇村公交全覆盖,加快城市公交专用道、客运枢纽和换乘体系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提高公交吸引力和出行分担率。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推进绿波示范道路建设和城市交通微循环改造,提高道路通畅率。2015年6月30日前,出台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责任部门: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16.科学规划机动车发展。科学制定机动车发展规划,通过提供通勤班车、校车服务,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等措施,鼓励绿色出行,合理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责任部门:发改委、公安局、交通局)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制定出台《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依法查处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激励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旧机动车。(责任部门: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

18.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在出租、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或“油改电”,加快加气站等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到2017年,全市推广使用1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城乡公交和出租车清洁能源化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

19.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市油品升级时间表,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定期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油品进入市场,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责任部门:发改委、质监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

20.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新登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汽、柴油车全面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完善机动车检测监控平台建设,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签章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逐步将摩托车和低速汽车纳入环保定期检验范围,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强在用车排气监管,2016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和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重点推进中、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责任部门: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

21.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积极实施杂货码头移动式装卸机械“油改气”或“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的“油改气”技术改造,到2017年,杂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90%以上;实施港口LNG加气站建设,为港作船舶、港作车辆及其它流动机械使用LNG清洁能源创造条件;推广低碳绿色照明工程,鼓励港口码头运用LED节能灯具,并采用分段、分时控制照明亮度、调整功率、无功补偿、高精度稳压等方式降低电能消耗、延长灯具使用寿命;大力推进内河船舶“油改气”,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淘汰一批非标船型和老旧船。(责任部门:港口局、交通局)

(五)规范建设行业管理,有效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22.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探索建设城区扬尘污染控制区,推进绿色文明工地创建。落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严格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在工地的,应设置围档并覆盖,定期洒水;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面使用预拌砂浆。(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

23.强化对拆除工程现场的扬尘控制。城镇建成区、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全面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责任部门:住建局、国土局、相关板块)

24.加强渣土车辆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的意见》,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全面完成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及动态监管平台终端安装和系统建设,完成城区建筑渣土固定储运场和终端处置场建设。(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

25.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规范道路机扫操作规程,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责任部门:城管局、财政局)

26.实施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物料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使用仓库、储罐、防风抑尘墙、防风网、挡风屏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或半封闭性措施,避免工业企业煤堆和物料堆的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部门:环保局、交通局、港口局、发改委、相关板块)

27.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加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廊、城市湿地及城郊大环境绿地建设,构建城郊乡一体化的绿色生态网络体系,2014年,市区建成区绿地率达41.95%、绿化覆盖率达45.2%,到2017年绿化覆盖率达46.01%。(责任部门:绿委办)

(六)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同处理。

28.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严守生态红线,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部门: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29.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落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12-2030》,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开展餐饮业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餐饮服务场所。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治理,对有门面的烧烤店一律不得在路面烧烤,对无门面的设立集中区。强化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的环境整治,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单位。(责任部门:商务局、规划局、环保局、食药监局、工商局、城管局、相关板块)

30.强化生物质禁烧和综合利用。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木材、锯末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的实施意见(2013-2015)》,加大秸杆禁烧巡查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实禁烧工作责任,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编制秸杆综合利用规划,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到2015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农委、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相关板块)

31.开展有机溶剂产品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无污染或低挥发性的水性涂料、环保型溶剂等,逐步减少高挥发性油性涂料、有机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任部门: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

(七)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3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调查,2014年底前建立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长效管理机制,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加强灰霾、臭氧的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找准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责任部门:环保局、相关板块)

33.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站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超级站建设,提升各子站的监测能力,形成以超级站为中心、若干子站为补充的监测网络,及时真实监测和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等部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互换监测分析资料,到2015年形成预测预报能力并建成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

34.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2014年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并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等应急控制措施,将大气环境污染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5.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开发“天气”手机APP应用软件,利用媒体、网络、手机软件等渠道及时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环保局、气象局、相关板块)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强化政策引导。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制订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措施。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适时开征工业粉尘、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排污权交易等相关规定,2016年,在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对涉及民生的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燃煤锅炉整治、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等项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

大气污染防治第4篇

1、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2、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4、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5、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6、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7、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8、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9、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

10、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11、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12、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3、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大气污染防治第5篇

关键词 汽车尾气;防治措施;大气污染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1-0125-02

1 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的增长速度也在上升,如今已仅次于美国,成为全球第二,汽车尾气排放引起的大气污染随之日趋严重,城市空气中CO、HC、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污染物主要来自汽车尾气,汽车尾气中细颗粒物的排放正是导致雾霾现象的罪魁祸首,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因此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研究,能够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

2 主要污染物及现状

1)汽车排放的尾气中的含有多种复杂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3个部分:曲轴箱混合气、燃油蒸发系统和汽车的发动机气缸废气,其中超过60%的污染物来自发动机汽缸产生的废气。以汽油作为动力的汽车,排出的尾气中含有一百余种化合物,常见的污染物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和碳氢化合物等。下面简要分析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3种物质的形成及影响因素。

(1)一氧化碳的产生及影响因素:汽油和柴油作为汽车发动机的主要燃料,属于各种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油气混合物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会完全燃烧,此时只生成水和二氧化碳,不会产生污染。但是,当氧气不足时油气混合物不能够完全燃烧,就会产生一氧化碳(CO)。因此,CO的排出取决于空燃比。

(2)烃(又称碳氢化合物)的产生及影响因素:烃多为汽油等燃料在不充分燃烧的情况下产生的,主要由燃料分解时的产物和没有燃烧的燃料组成。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火会把发动机中的油气混合物烧掉,但是紧靠缸壁的那层气体会因为低温缸壁的冷却而不能完全燃烧便随尾气排出;另外,油气混合物也常常会因为过稀、过浓、雾化不良等原因无法充分燃烧,增加尾气产生;还有一部分排出的烃来自曲轴箱窜气和燃料的蒸发。

(3)氮氧化物的产生及影响因素:通常情况下,尾气中氮氧化合物主要是由一氧化氮组成。燃料气体的温度、高温停留时间、氧气的浓度等因素决定了一氧化氮的形成。举个例子,汽车在空气稀薄的高海拔地区行驶时,空气中的含氧量减少,供给发动机内燃料燃烧的氧气不足,燃料不能够充分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氮排了量增加。

2)我国汽车目前保有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产业也步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尤其是从1990年以来,汽车的生产量和保有量分别增加了22倍和33倍之多。据统计,仅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的短短10年间,我国私人汽车的持有量就增长了约6倍。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汽车保有量仅为940万辆,其中仅有205万辆为私家车;2003年民用汽车保有量增长到2 400万辆,其中私家车的保有量增加了约1 000万辆,而今已增加到5 000万辆。5年后,中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增至6 500万辆,比2001年增长了3倍,可见我国的汽车行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近十年的增长速度超过10%。可推算,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可达15 000万辆。这些量上的增加,同样也体现在汽车牌照上。以哈尔滨市车牌为例,从“黑A”,仅用不到10年时间就增长到3个英文字母的车牌。如今,哈尔滨市每天都有200~300辆新车落户,月上牌车辆多达5 000辆。仅去年,哈尔滨市就新增汽车约80 000辆。眼下,哈尔滨市区内的汽车保有量就已经超过了40万辆,其中约有70%为私家车,从中可见一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将使我们面临巨大的挑战。

3 防治措施

3.1 制定法律法规

包括综合性法规、专门性法规和尾气排放标准。综合性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尾气排放标准包括《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和《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3.2 改善燃油质量

我国的《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标准要求汽油烯烃含量≤35%,芳烃含量≤40%,硫含量≤0.10%,苯含量≤2.5%,将淘汰含硫量高的0.05%的车用无铅汽油,取代的是更为清洁的含硫量为0.015%的汽油。新标准不仅含硫量显著降低,还提高了对蒸汽压的控制水平,大大减少了城市光化学烟雾发生的可能性。我国轻型汽车从国Ⅰ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发展到国Ⅳ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加严了各项技术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

要强化燃油和加油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标准,对燃油进行合格的检验,符合标准的才允许销售[3]。

3.3 提倡绿色出行

考虑汽车的经济性,注重汽车的环保和节能性能。鼓励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作为动力燃料,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远低于普通汽油的污染物排放量。改用液化天然气作燃料,CO减少70%~90%,碳氢化合物减少20%~50%,氮氧化物减少20%~40%,二氧化硫减少90%以上。我国应鼓励建设和使用加气站,为公交车、出租车及改装的私家车供应压缩天然气,使汽车从燃料型转变为燃气型。控制并减少私家车出行,提倡顺风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尽快处理违法违章、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等情况,有利于道路的疏导,保持道路的畅通,车辆怠速行驶得以改善可大幅降低尾气排放。

3.4 加强城市交通的规划

道路拥堵增加汽车尾气污染物的排放,所以加强城市交通的总体规划,建立合理的城市交通模式,可减缓汽车尾气污染排放。首先,加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减少乘客绕行距离,增强出行的便利性[ 4 ]。其次,拓宽道路、建设高架桥和立交桥。合理规划住宅小区和商业中心,避免出现人口高度密集区域,进一步完善交通网,实现交通和环境协调发展。

3.5 加装尾气净化装置

新生产车缺乏尾气净化装置,目前,微型车和经济性轿车几乎都没有安装尾气催化净化器、活性炭罐和电喷发动机。应强制安装整车机外尾气净化装置,尤其是能净化氮氧化物的三元净化器,加大新生产车尾气控制措施[5]。

4 结论

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汽车的巨量增长,在带给我们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加重了汽车尾气的环境污染,雾霾天气的日益严重。在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面对汽车尾气造成的环境污染现状,解决尾气污染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马涛.汽车尾气排放与大气污染[J].油气田环境保护,2007:52-53.

[2]王建昕,傅立新,黎维彬.汽车排气污染治理及催化转化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3]王莉莉.兰州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D].兰州:兰州交通大学,2013.

大气污染防治第6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问题;对策

我国工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工业的发展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方面主要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增长,消极作用方面主要使大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因此,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比如资金投入不足、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等。鉴于此,本课题对“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一、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状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其一为资金投入不足;其二为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其三为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具体表现为:

1.资金投入不足

大气污染防治绝对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作为防治工作的保障依据。然而,现状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却是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没有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规范制定加以构建,从而使该项工作无据可依。另一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不足,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便无法购置该项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进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价值。

2.能源消费结构不具合理性

现状下,我国工业在能源消费结构方面呈现不具合理性的问题。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在能源利用率方面,我国水平还是较低的。并且在煤炭消费方面存在浪费的现象,煤炭消费不合理现象非常严重。在煤炭消费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便会大气污染程度加大,进一步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困难程度。

3.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要想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强化,做好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现状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却存在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监督管理手段较为单一,技术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有效的应急监测能力,从而导致在污染纠纷以及污染事故的处理方面表现的较为薄弱,所作出的决策也不具规范性及科学性。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对策探究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便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只有在充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够顺利开展,并使该项工作的价值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笔者认为,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投入充足的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要想使这些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便需要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与此同时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防治工作的设施设备等。满足以上条件均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因此,相关部门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投入充足的资金,以此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开展。

2.重点防治工业污染,做好清洁生产工作

大气污染主要的发源地为工业生产,因此为了大气污染能够得到有效防止,便需要做好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工作,做到节能减排,合理控制煤炭等工业所需品的排放量。与此同时,做好清洁生产方面的工作,增强清洁工人环境保护意识,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进一步发挥出清洁生产工作模式的作用。

3.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因此,便需要针对城市的现状及特点,开展区域性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使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最大限度的降低。与此同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建设工作,以此为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依据。

4.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对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此使该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据可依。现状下,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充足。因此,在另一方面,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使管理人员从根本上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全身性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并刚才去全过程总量控制的策略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检测,以此使区域大气环境的总量以及容量均符合相关标准。除此之外,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当中,还需要对合理、科学的经济手段加以利用。基于大气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对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强化,以此使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实现有效推行。并且,需要以有偿使用的环境容量为依据,做好排污费用的征收工作;以治理成本为依据,对排污费的征收价格标准加以明确,进一步使污染制造业主体部门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减排。

三、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现状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面临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便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对策,比如投入充足的资金、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监督管理进行强化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实事求是,结合城市所在地的大气污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进一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兆胜.杜高新.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49-52.

[2]兰豪.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知识经济,2011,21:83.

大气污染防治第7篇

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此项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由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汪纪戎、倪岳峰副主任委员为副组长,汪光焘主任委员、包瑞玲、许健民、张兴凯、张洪飚、孟伟、顾逸东、蒋庄德等委员参加的调研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调研工作非常重视,陈至立副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广东调研,实地考察了广州、佛山和珠海的有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建设等情况,并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为做好议案办理工作,我委还邀请提出有关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今年2月至3月,调研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上海、福建、贵州、重庆、广东、山西和陕西7省(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北京市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赴地方调研前,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并请各省(区、市)人大环资委协助提供了相关材料。调研结束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全委会,听取了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拟的报告稿,并提出了相关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围绕落实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注意到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并部分好转

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20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8.95%,污染减排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16.7%、14.9%和3.7%。酸雨发生面积和影响范围没有明显变化。

多数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全国监测的519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从2005年的60.3%增加到76.8%,劣于三级的比例从10.6%下降到1.4%。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持续增加,平均达到90.5%,较2005年增加5.8个百分点,提前完成了环保重点城市“十一五”规划目标。

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北京、山西等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市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共实施了14个阶段200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奥运期间,北京市和周边地区共同实施区域联防机制,确保了奥运期间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山西省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倒数第一,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山西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到2008年已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97.8%,减排进度和减排量均在全国名列前茅。

(二)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重点行业减排效果明显。通过实施脱硫电价政策,火电厂脱硫工程取得积极效果。2008年底,全国投运的火电脱硫设施已达3.63亿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的60.4%,形成脱硫能力约1000万吨/年。各地严把环境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近三年来,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3420万千瓦,占“十一五”关停目标的68.4%,每年节约燃煤4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900万吨。

清洁生产稳步推进。上海市把清洁生产作为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清洁生产已从工业系统扩大到所有产业领域。广东、福建等地都对污染严重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国近9000家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削减污染物10%以上。

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近三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共下降10.08%,相当于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2.9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29万吨。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7.8%、93.5%和90.98%。

(三) 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近年来,各地加大取缔和改造燃煤锅炉力度,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措施,污染排放得到大幅削减。陕西省拆除燃煤锅炉3000多台,实施“气化陕西”工程,2008年10个设市城市空气优良天数平均达到321天,比2005年提高60天。2008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为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提高。2008年全国水电、核电和风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量较2005年增长37.2%,天然气用量增长61.4%,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大中城市普遍推行清洁燃料代替燃煤。北京市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间,对9.4万住户实施“煤改电”,较好地解决了低空污染问题。重庆市投资40亿元对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用天然气代替燃煤,年减少燃煤20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1万吨、可吸入颗粒物5.7万吨、氮氧化物1万吨。通过推广清洁燃料,优化了居民用能结构,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建筑扬尘污染有效抑制。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的来源之一。西安等地通过绿化覆盖、地面硬化、加强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城市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上海市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划定了728平方公里的扬尘控制创建区,全市区域降尘量平均下降了20%。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有效抑制了城市扬尘污染。

(四) 机动车污染控制得到加强

环保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和修订了20多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遏制了新生产机动车污染排放。完善汽柴油车技术标准,制定乘用车燃料消耗标准,鼓励环保节能汽车发展,促进了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我国用3年时间实现了从国0向国1标准的过渡,现已开始实施国Ⅲ标准,北京等城市率先实施国Ⅳ标准。

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全面实施新生产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加大对新车检测力度。部分城市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的力度。近三年来,上海市共报废更新公交车8000多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淘汰含铅汽油,部分城市全面供应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广州、贵阳、西安、重庆等城市对公交车进行了“燃油改气”工作。深圳市率先在国内建成使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26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进行联网监控。

公共交通建设不断加快。全国大中城市普遍设立公交专用线,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将发展地铁和轻轨建设作为“十一五”城市交通发展的重点,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减少了机动车污染排放。2008年,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达264.3公里,日均客运量达3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8.2%,公交专用道达86.2公里。

(五)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大气污染相关法律逐步健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快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为减少和控制产生污染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少地方完善了配套法规建设,浙江、天津、深圳等省市都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强了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制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还制定并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历史欠账增多,加之长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迅速,产生大量新增污染物排放,同时,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进一步加大了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难度,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煤烟型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成为产生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危害日益凸现,可吸入颗粒物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最主要的污染物。当前,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任务极其艰巨。

(一) 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巨大压力。燃煤是我国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十五”以来,我国煤炭消费量从15.2亿吨增加到27.4亿吨,增长80.3%,平均每年增长2.1亿吨。偏重的工业结构加大了大气污染物削减难度。2008年我国重工业增长13.2%,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0%。虽然全国前三年已经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89.5%,但各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度不一,有些地方任务完成尚未过半。目前,在全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比例已经过半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减排二氧化硫的难度增大。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增加,控制氮氧化物的要求日益迫切。

(二) 大气污染的区域型、复合型特征加重

区域大气污染出现恶化趋势。城市能源大量消费造成多种污染物高强度集中排放。城市集群现象加剧了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扩散,导致污染区域逐步扩大。据环保部门分析,通过气流输送进北京市的污染负荷占总负荷的30%。当前,酸雨、臭氧污染和细颗粒污染突出表现为区域性大气污染。据气象观测显示,近年来我国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区域性光化学污染严重,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日趋严重。2008年,珠三角地区平均灰霾天气在100天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控措施,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难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程度,区域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我国采用空气污染指数表征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现行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价仅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衡量空气质量标准的9种污染物中,只有少数城市开展了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监测,其他污染物仅进行选择性监测。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已经从煤烟型污染演变为煤烟型和氧化型复合污染。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已成为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由于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PM2.5等部分污染物未纳入评价体系,造成环境部门公布的空气质量数据不能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所公布的空气质量等级往往又与公众的感受有较大差距。

(三) 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日益突出

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增长迅速。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从2421万辆增加到6467万辆,增长了1.6倍。据统计,2008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量的50%,一氧化碳占85%。近年来,机动车销量增长迅速,2008年汽车产量达到934万辆,但1.3升以下排量汽车份额仅占25%左右。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气体形成的光化学烟雾日益严重。在煤烟型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的情况下,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

机动车污染防治缺乏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包括在用车检测、车用燃油及添加剂管理、车辆报废与回收等多个环节。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管理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尚未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影响了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效果。由于检测技术落后、成本高等原因,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对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环保检查的规定、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制度、年检制度等在实施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 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显现

乡镇工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空气质量总体好于城市地区,但乡镇企业点多面广,企业集约化程度低,污染治理水平相对落后,污染排放量较大。随着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一些焦化、冶金、建材等污染企业不断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迁移,造成污染也随之转移。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严重不足,对污染源的监督不够,一些乡镇工业排放有味、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农民生产生活,由此引起的投诉明显增多。

夏秋两季大量农作物秸秆焚烧对周边大气环境也造成严重影响,不少地方为禁止秸秆焚烧采取严防死守措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国际关注。大气污染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防治并重,依法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一) 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气环境状况是影响环境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能源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愈益构成严重制约。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气污染产生的酸雨、粉尘、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一些地方发生的污染事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酸雨污染水体影响了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大气流动性强的特性使大气污染问题成为重要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大气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对外交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 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措施,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严格项目审批,严防落后产能转移,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确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对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排放量的项目。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建议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从重视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重视经济发展质量,在重视GDP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建议国家从长远战略考虑,出台支持小排量、低污染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导向性政策,提高小排量汽车市场份额。解决燃油清净剂强制添加政策与自愿选择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大力推进洁净煤技术的运用,提高原煤洗选比例。

重视经济政策支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政策,引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落实国家2007年提出的关于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政策。研究制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注重调整农村能源结构。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距离满足需要还有差距。建议国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对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农村能源紧缺的问题,减少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煤带来的污染排放。

强化企业和公众环保责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落实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也要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保责任,明确企业减排的主体地位。既要鼓励企业依法治污,又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选择简约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三) 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落实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近年来,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陆续出台或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结合。要重视核电的开发利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科研工作和安全监管,确保核电科学、健康、安全发展。推动研究建立低碳经济试点。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工艺技术示范工程,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建设

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环境指标体系。现在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是1982年针对煤烟型污染建立的,虽然1996年进行了调整,但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阶段,不能客观反映污染特征与群众感受。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应区域污染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增加臭氧、一氧化碳、PM2.5、能见度等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随着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健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尽快启动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加快推动氮氧化物控制技术设备的国产化。

切实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加快基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视对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增加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科学合理布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加强对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尽快形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反映污染排放情况和变化趋势。

(五)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第8篇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XX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XX环委大气专委办字〔2021〕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XX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九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环委字〔2019〕6号)中6个大气攻坚方案要求,我局严格控制各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现将7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7月以来,我局继续做好全区各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质量提升整治活动,对全区在建项目施工围挡、冲洗平台、裸土覆盖、土方作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二是学期结束,督促各校切实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三是天气干燥炎热、墓区进行了防火宣传。我局能够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防患未然,对污染大气行为立即督办整改,对防治不力人员批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区学校、医院在建项目大部分在装修施工阶段,在专项巡查活动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施工围挡破损严重,装修粉尘垃圾较多,扬尘治理不到位等现象,我局巡查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对破损的围挡及时恢复,对装修施工粉尘较大的工序合理改善施工工艺,采取湿法作业,降低扬尘。经督促整改,各项目均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继续按照我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我区社会事务系统权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定力,警惕对待,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督促。大部分项目下月进入附属工程施工高峰期和建筑垃圾清理卫生清扫的阶段,结合实际情况,下月工作重点是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焚烧方面的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