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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12:4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1篇

一、预案适用范围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地震、水灾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火灾、疫情、中毒、爆炸、危险品污染或泄露、交通事故等。

3.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暴力活动、、打架斗殴、偷盗等。

4.重大如罢课、罢餐、集会、游行、示威等。

上述给我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学校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带来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本院更多的职能部门做出响应、或本院以外的职能机构给予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二、实施原则

1.“依法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实行班主任、学工办、学院三级预警,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三级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危机,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3.“系统联动,资源整合”的原则。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水平。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院一级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三、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启动标准

(一)突发事件的分类。

1.灾害突发事件;

2.刑事、治安案件;

3.疫情;

4.生产实习、实验安全事故;

5.重大。

(二)启动标准。

1.学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突发事件:抢劫、重大伤害、聚众斗殴、特大火灾、重大盗窃、投毒、黑恶势力在校园滋事、非法组织在校园活动、甲类传染病、罕见自然灾害以及大规模师生参与的非组织政治活动,校园有公安部门通缉的持枪暴力犯罪嫌疑犯等。

2.学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突发事件:斗殴、轻微伤害、抢夺、校外人员入校盗窃、传播反动信息、发生交通事故或生产实习、实验致伤事故、发生公共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以及有我院师生参与的非组织政治活动等。

3.突发事件不构成以上危害程度,降为三级标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指挥系统及指挥协调职责

(一)指挥系统。

分三级设置突发事件指挥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即自动生成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部视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职能范围内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置。一级突发事件由院党总支书记担任总指挥,院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二级突发事件由院党总支副书记任总指挥,成员由学工办主任、突发事件源所在的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组成;三级或三级以下事故由学工办主任在突发事件源系统内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二)指挥协调职责。

1.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组织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力争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根据突发事件状态,统一部署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让所有参与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知道他们应尽的职责,指派专人和突发事件源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3.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在本职能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主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报事故现场的态势。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公告,将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五、维护学校稳定

(一)信息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通报信息要确认突发事件应

对与恢复工作中潜在的各种问题。

(二)思想教育。由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参与,负责宣传和学生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学生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三)治安保障。保卫处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混乱和其它滋生事件。

(四)政策支持。对于遭受损失的学生,通过社会捐助、学校救济、同学互助等形式给予支持和救助。

六、搞好综合保障

重特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学院要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综合保障任务。

1.后勤集团要保证水、电的正常供应。

2.校医院要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工作。

3.校医院针对疫情级别安排隔离、消毒工作。

4.学院设立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度随时增加资金的

投入。

5.保卫处要具备快速反应能力,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

6.学院要组建志愿者队伍,在统一指挥下,接受指令,完成相应任务。

7.学院要做好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工作。

七、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源单位必须做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2篇

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校园内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火灾、台风、地震、洪灾、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重大安全事件。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校长任组长。

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涛

副组长:左加峰 张永波

成 员:崔久团 牟清华 杜 山 苏 磊 杨 钰 王均霞

代世超 王仕平 张春传 王万文 刘复利

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班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班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人员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膳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四、应急预防监控措施

(一)火灾

学校全体师生发现校园火灾均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在教育场所的火灾,教育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并对人员进行安全转移或疏散。如果有伤员,及时抢救。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补充如下:

1、火势比较大,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2、重点部位或其邻近发生火灾,靠学校自己力量无把握短时扑灭,可能危及重点部位,应立即直接拨“119”报警。同时采取自救措施,转移物品,打开消防通道,疏散人员,隔离电源。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学校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学校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等待医疗部门治疗。加强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扩散。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5、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台风、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学。对影响师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作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上下学路上可能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或在路上护送,也可以报警。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向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五)环境污染

1、调查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源,如化工厂、液化气厂等,如果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源头物,因及时向环保部门联系。并备案这些污染源可能产生的污染性质和处理办法。

2、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3、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六)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阻止不法人员进入校内。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3篇

高校食堂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校的稳定,我们饮食服务中心全体炊管人员都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按以下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采取紧急行动:

一、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接到食堂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处理食物中毒(特别是化学性食物中毒)时应突出一个“快”字。及时处理不但对挽救病人生命十分重要,同时对控制事态的发展(特别是群体中毒)更为重要。

1.通知校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病人,妥善安置处理患者,解除其病痛;

2.及时向后勤保障处领导、分管校长等上级有关领导报告;

3.当中毒人数多、涉及面广时,应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抢救工作有条不紊进行。要确保危重病人的抢救质量,加强对较轻病人的治疗、观察,并特别注意毒物对较轻病人的潜在危害。

二、在抢救病人的同时,争取时间,组织人力,查清食物中毒的性质。如果延误时间,现场情况有变,将不易查明。

1.事件相关食堂立即停止营业;

2.立即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物;

3.对可疑中毒食物进行封存和采样,并将采样食品送卫生防疫部门化验;

4.诊断食物中毒要根据典型的临床表现及共餐同病的规律,找出真正的病因;

5.对可疑为毒鼠强中毒者可进行血、尿及呕吐物实验室检查。如检出毒鼠强,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6.保护现场,收集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的证据。

三、在进行紧急报告制度时,还应注意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以便取得政府的支持,根据事件控制情况的需要,建议政府组织卫生、医疗、医药、公安、工商、交通、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追回已售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篇

为加强经信委对全县工矿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发》(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故(事件)。

(一)根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雪、冻灾害、大风、冰雹、强对流天气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民爆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等。

3、:主要包括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等。

(二)按照各类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发生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级:较大事故。发生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级:一般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和物资的准备,组织准备等。

2、快速反应。坚持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正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优先展开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加强抢救救援人员的保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4、联动处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接受上级部门领导部署,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常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信息接报、处置及现场救援

1、成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副组长、直属单位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矿企业或民爆公司安全生产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接报人接到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5篇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文本;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和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五)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xx〕179号)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大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6篇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处理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于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X,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省环境保护条例》、《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县境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超出X县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县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县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乡镇级(街道)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

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4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6

新闻组

保障牵头部门:县新闻办。

组成部门:县网信办、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台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在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具体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当我县辖区内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将立即宣布解除已的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印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的;

(6)

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我县政府及县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按照上级要求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街道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

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环保局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

配合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应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环保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形式按照《X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3 应急终止

4.3.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安排组成调查组,配合上级政府,及时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乡(街道)和县开发区、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时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X县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级部门职责

3.《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部分内容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撒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

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水务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重要河流库及跨县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水文局:监测并相关水文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商务办: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广电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报服务;必要时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工作。

县黄河河务局:负责X县辖区内黄河干流范围内及相关支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附件3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

部分内容

......

4.1 分级响应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

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

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7篇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发展计划局、卫生局、城建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组成。

2.2应急办。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

2.3.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建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负责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2.4.1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重大应急监测将邀请市监测中心站协助监测。

2.4.2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邀请*市环保局核辐处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核辐处处长担任组长。

2.6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应急处理组。

2.7.1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管理科业务骨干组成,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任组长。

2.7.2应急处理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保障和恢复工作。

——县农电局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案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我县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县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县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省、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1)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监测,按照《*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县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部门、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8篇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推进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我县处置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案》、《黑龙江省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威胁我县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安全、利益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在本县的外国人员重大伤亡的情况。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港、澳、台、侨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

五、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5)突发性的,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外商投资企业重大逃逸案件。

(6)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最大限度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在我县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我县境内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后,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统一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和进行处置。同时,分层次逐级上报。

(3)协调处置,属地管理。即由事发地应急事故处理小组主要依靠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4)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对我县境内重大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保障在我县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二章组织管理

一、健全机构。成立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招商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县委办、政府办、卫生局、外侨办、环保局、财政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商务局、发改局、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明确职责。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协调指挥。必要时,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

三、细化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招商局、开发区投资合作局和各相关乡镇、部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县招商局、开发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进行逐级报告。即按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分别由乡、镇分层次逐级向县招商局、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司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县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如遇发生外商投资企业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企业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如遇发生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对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

第四章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天向县政府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县政府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上报。县招商局及时将事故相关进展情况报至上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招商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