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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公示情况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10:57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1篇

一、请示报告范围

1、重大决策。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以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制定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和需对外的数据、信息、宣传材料等;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人员的调整方案;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的突出成绩,或受市级以上(含市)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处理;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可能引发和上访事件的苗头性问题及处理;重要的失密、泄密事件及处理;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失职事件及处理;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

2、重要人事任免。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调动、交流、解聘;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的推荐,对干部职工违犯党纪政纪情况的处理;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奖惩事项。

3、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度物资采购的招议标、合同文本的签定;交通工具、大宗办公设施及其他重大设备的维修、改造和购置;基础设施项目及重大投资、大型装修项目;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涉及开展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验收;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等事项。

4、重要活动和重要来宾。组织或承办规模较大的会议、外出参观考察活动;邀请上级领导参加的较大规模的表彰、剪彩、揭牌、开工、竣工、庆典等活动;上级组织的检查、调研活动;上级新闻媒体在本科室(单位)开展的重大新闻采访活动;上级重要领导、海内外知名企业和重要客商;其他需要接待的重要来宾。

5、大额度资金使用。全年的经费预算、开支、审计、使用情况;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执收执罚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大额度办公经费支出情况;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程序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程序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局主要领导直接听取工作汇报的,由局办公室按主要领导意见安排。一律不准多头越级请示、汇报。若有特殊情况和重要事件,可随时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需向上级请示、汇报或向其他单位致函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请示报告要求

1、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以符合公文格式的打印稿报送局办公室递转。凡以局名义上报、批转或转发的公文,一律以请示、报告的形式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凡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接待重要来宾都要在第一时间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要事项报告单》(见附件)。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2篇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 思想认识方面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2019年2月28日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条例》要求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一直以来,xx公司党总支及领导班子集体以“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严格落实“四个服从”,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始终坚持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2. 重视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严格执行《条例》,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xx公司党总支深谙在加强党的建设过程中做好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同时,也及时传达学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制度文件。

3.带头履行责任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请示报告是对上级领导负责的需要。“对上负责”,要求在工作中自觉维护上级的威信,坚决贯彻、落实、执行上级的决议,真实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结合xx公司当前实际,党总支领导班子集体对标《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就公司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并做好工作谋划部署。

(二) 制度机制方面

1.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公司要求,xx公司已建立xx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包括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每月重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及疫情防控等重大事项问题;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2.建立科学有序及时有效请示报告工作流程。在各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开展过程中均按照公司制定的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请示报告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坚持主责部门申请、分管、主管领导讨论审核,党总支、董事会集中他讨论研究签批。

3.建立完善的请示报告机制。由党总支及班子集体为统领挂帅,办公室为体系执行主责部门,建立并明确请示报告工作机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要求,同时建立请示报告工作台账,健全工作落实、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的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就包括“三重一大”等重大实行报告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以书面和表格的形式严格登记造册,并留档。

4.党总支、董事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由xx公司党总支班子集体挂帅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建章立制、建立清单,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下属单位和部门的请示报告行为。

(三) 落实情况方面

1. 党总支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上级党委部署要求,切实承担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严格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按照请示报告事项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2.已建立集团领导重要批示落实工作台账。xx公司党总支工作部是落实集团重要批示落实工作的主责部门,各类批示件均按要求办结,不存在报告已办结而实际未办结、以及形式上办结而工作实效较差的情况。

3.已据实报告各类重大事项。xx公司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具体措施》(京办发〔2020〕1号)、《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20〕5号) 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实施细则(B—0)的通知》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向集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的问题。

4.已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明确改进措施。

5.请示报告文件均按照标准格式上报。xx公司所有上报请示报告均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主题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3篇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版权所有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元;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4篇

办公室对照全县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逐项梳理工作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情况

县局党委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学习贯彻工作,召开党委会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会议要求将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全局各个支部、每名党员,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如实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报备有关重大事项。截止目前我局没有发生重大事项应请示未请示、应报告未报告问题,做到该请示请示,该报告报告,切实加强责任担当。

二、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情况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拟定全椒县税务局工作规则,完善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邀请相关部门参会并发表意见。

三、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日常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半年通过党委会全面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宗教领域涉税事项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线索过程中,密切关注意识形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加以解决。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并按要求及时做好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税收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积极发挥门户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度,让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协助党委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协助组织安排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做好会务保障及相关材料撰写工作,协调落实在推动中遇到的问题。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严格考核及责任落实。

六、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情况

积极发挥绩效管理抓班子带队伍作用,将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与党建部门配合,细化党建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指标内容,对各职能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加强结果运用。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5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6篇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指出,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20xx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按照20xx年9月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报告个人事项有:(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现在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管理,实施这项措施的作用有:一、列入报告后更加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二、对领导干部个人将产生一定的警示效果,更加注重自身廉洁自律,对自觉抵制腐败起到一定的作用。三、这些作用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公报并没有明确将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所有财产列入报告内容,腐败官员的大量财产还可以其他一些形式保管不报告,如银行存款、购买黄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更没有明确要公示领导干部财产。应该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被国际公认的“阳光制度”,是国际上民主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个人认为,如果实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按目前前规定,申报人员主要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没有将所有公职人员列入申报范围,覆盖面也不够。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

区委管理的所有副镇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出国留学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区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区委组织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区委和区纪委。

区委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市委和市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区委组织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区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区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区委组织部和区纪委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任职公示情况报告第8篇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区领导决策部署、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按照区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督促各镇街、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市属驻翔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全区政务督查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政府督查室(依托区政府办法制与督查科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对各级行政机关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及综合汇总,同区重大项目综合督查组办公室、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委办督查科形成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是具体督查事项的承办机构。各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承办科室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综合科或秘书科)的主任(科长或负责人)为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区政府督查室日常对接、协调。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关注热点为中心,积极探索政务督查工作内在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工作手段,在全区形成全员参与、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政务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

(二)重点突出原则。坚持以点带面、分清主次,抓好抓实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重点问题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保证重点工作顺利推进,重点问题妥善解决。

(三)实事求是原则。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要做到数据详实,内容全面、客观准确,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处理问题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四)务实高效原则。把促进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级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于自身工作任务,自行督办落实,并按要求上报;对于重大问题或重点工作,实行区政府办牵头督办。

(六)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

第三章政务督查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政务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区政府领导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区政府领导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六)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

(七)区政府领导及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第八条区政府办督查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是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领导授权,实行区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制,采取分级负责、统分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二)区政府督查室作为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综合机构。主要督查职责包括:区长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落实情况;区长及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三)区政府办确定的,为各副区长(含副巡视员,下同)服务的联系秘书具有相应的政务督查职责,其主要督查职责包括:副区长批示督查件的落实情况;副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要求办理的落实情况;副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副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副区长交办的其它政务督查事项。

第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区政府督查室的联络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及时上报本单位承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形成承办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府督查室。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反馈本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负责上报各项督办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

(五)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政务督办工作的做法、经验、先进事迹。

(六)负责落实区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政务督查工作联络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联络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做好联络工作。

(二)联络员要根据督办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三)各级行政机关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结的,联络员应及时向区政府督查室报告,说明原因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经同意后,按照新的要求办理落实。

(四)督办事项反馈以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附电子文档(可拷盘或发电子邮件)一并报送区政府督查室,重要工作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区长批示件督查件、区长对群众来信的重要批示,根据批转对象分为一类批示件(对象为副区长)、二类批示件(对象为副区长并转各级行政机关)、三类批示件(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

上级领导批示件由区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督查工作程序根据区长批示件督查程序或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督查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一类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交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区长批示件阅办单》(以下简称《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联系秘书转呈各副区长阅处,并做好登记备案。

(三)承办。区政府办各联系秘书根据副区长阅处意见做好工作落实。

(四)呈报。副区长以《呈阅件》等形式将办理情况直接报区长,同时由其联系秘书送区政府督查室备案。

(五)归档。区政府督查室接到备案后,做好办结归档登记。

第十三条二类批示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会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联系秘书提请副区长在《阅办单》签署会办意见。副区长意见签署后,由其联系秘书将《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回督查室。

(三)交办。区政府督查室将《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承办。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于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五)办结。承办单位根据承办情况,草拟办理报告,经具体承办人、政务督查联络员、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秘书、分管副区长会稿后,以函告件形式连同公文处理单报送区政府督查室;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六)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及时以《督查专报》或报告的形式,将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办理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长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第十四条三类批示件督查程序:

(一)立项。以区长批示件直接立项,加盖“区长批示件”专用章,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登记。

(二)交办。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批示件要求及时拟定《阅办单》,连同批阅文件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三)承办。承办部门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于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四)办结。承办单位根据承办情况,草拟办理报告,经具体承办人、政务督查联络员、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秘书、分管副区长会稿后,以函告件形式连同公文处理单报送区政府督查室;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五)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及时以《督查专报》或报告的形式,将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办理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长报告。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第十五条会议纪要及专项工作文件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以会议纪要立项;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以专项工作文件立项。立项登记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交办。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明确的重要工作任务,由区政府督查室以正式通知形式下达相关承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按照区政府督查室通知要求,确定经办人员,明确要求,抓紧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

(四)办结。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须由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以函告件形式形式报送区政府督查室。

(五)审核。接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区政府督查室应认真审核督查事项是否办结,事实是否清楚、意见是否统一、办理是否得当、结论是否明确、文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求,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且办理期限不予顺延。

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等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审核。

(六)呈报。区政府督查室每月以《督查事项动态情况表》的形式,将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及督办情况汇总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区政府督查室做好办结归档登记,以备查询、统计和考核。

副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及副区长在基层检查、调研时作出的工作部署等督查事项的督查程序由联系秘书全程负责。督查程序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程序:

《区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重要文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定确定的重点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分解工作任务,以区政府办正式文件下达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根据相应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查程序:

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政府督查室按照《翔安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各类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超过《阅办单》确定的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督查事项的,区政府督查室可以启动督办程序。

第五章政务督查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请示区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

(一)对落实督查工作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二)对于在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得到区长批示,给予高度肯定和赞许的。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条对下列情况由区政府督查室请示区长同意后,在全区范围内发出《督查通报》,给予通报批评。

(一)超过《阅办单》确定的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仍未报送办理情况,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二)对于同一事项经区政府督查室连续3次督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三)全区挂牌督办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未摘牌的。

(四)办理回复不实事求是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对因落实不力,造成工作失误、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区政府督查室可提请区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政务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凡当年内被区政府表彰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由区政府督查室将相关材料送区效能办,区效能办将按照绩效考评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政务督查机制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联络员队伍建设,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权力,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