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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满考核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5 04:24:54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1篇

一、干部职工的调配和录用

(一)调配和录用的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因事择人,优化结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严格按照编制、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调配,超编单位一律不得调入人员。

3、局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工勤人员的补充,应在工勤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后调入。

4、不准随意调工人到干部岗位上工作,搞新的以工代干。

5、凡上级下达的选调干部通知,属指令性调配,各单位要按时完成。

(二)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

1、局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配及调出机关,由人事处提出方案,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2、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调配,由人事处提出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局人事处审核(对调入的干部,局人事处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调动人员,应由调入调出双方单位进行商洽。干部(工人)调动表要如实填写,调入单位要认真审阅被调人员档案,并经组织考察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5、局机关各处(室)一般不得随意外借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写出专题报告,注明事由、拟借调人员基本情况,经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人事处协调办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的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和在编制职数范围内选任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一般应有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时,应向参加推荐的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人事处向局务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预告。局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后,人事处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3、任前考察。考察工作由局人事处派出两名以上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考察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人数一般应在15-20人,谈话的对象应包括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同事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

4、酝酿。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

5、讨论决定。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向局务会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干部拟任初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6、任职。对拟任的领导干部,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结束后,局务会议最后议定任免意见,人事处履行任免手续。

(三)局机关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根据局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数和干部队伍结构,由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

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并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向局人事处写出任免请示,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任免文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可采取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形式了解科级干部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方面的情况,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工作包括工资普调、晋升职务后工资变动、调入人员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和工龄、工种变更、津贴、补贴发放以及保险金的缴纳管理等。

(一)局级以上干部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二)局机关处以下干部、工人工资变动,由人事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后,通知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执行。

(三)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手续,由本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核算,经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办理。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数据提供由人事处负责,各项保险金的缴纳由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

四、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和学用结合、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局里统一安排。

(一)局系统处级干部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参加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方面的学习培训由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并分别征得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

(二)局机关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报考院校、专业、费用及学习年限,经处(室)领导及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报考人数及各处(室)报考人员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办理报考手续。

凡经局里同意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全部学费;报考在职研究生班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报销30%的学费。其报销程序是:报考者持报考院校出具的学费发票,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处(室)领导在报帐单上签字后,由人事处核定报销金额,到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报领。

局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凡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人事处审核并办理报考手续,其学费报销比例参照局机关规定执行。

五、干部职工的奖惩

(一)奖励。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行为,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条件之一者,应予以奖励。除国家规定的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外,还根据年内评选、争先创优等活动,对评选的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处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当年不能评奖、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工人聘干等。

六、干部职工的退休

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休。

(一)退休条件

1、公务员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局属单位干部退休

局属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退休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办理程序

1、局机关干部职工及局属单位副处以上干部的退休由局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或以书面报告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2、局属单位科以下干部职工的退休,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报局人事处审批。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2篇

一、关于党政正职必须遵守的各项纪律

1.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带头遵守政治纪律,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市委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切实保证政令畅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2.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有违背原则、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

3.必须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不得发表与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4.必须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不得有违规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财经金融工作以及个人擅自决定减免税收、有关规费等行为。

5.必须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得有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关于规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6.落实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事项,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明确副职分管,党政正职对副职分管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本单位因领导班子人员较少、确需党政正职直接分管的,须事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在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后7日内,应将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分别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遇有干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班子成员分工进行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定期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落实党政正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要依法举行听证会。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应末位表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三、关于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制度

8.党政正职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民主推荐票未过半数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并通过;不得在会上抢先定调或不听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年内调整干部数量不得超过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的20%,或一个月内调整干部2次以上且未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未得到书面批复前不得擅自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按批复意见办理。

四、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9.严格执行党政正职职务消费专项审计、定期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正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培训考察等开支情况,每半年在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通报一次,年底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干部职工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10.严格执行党政正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正职每年要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

党政正职对所列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1.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一律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党政正职个人不得推荐或内定项目承接单位。

12.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坚持离任必审、任期届满必审。对在同一地方或单位任职满3年的党政正职,原则上安排一次任中审计。党政正职在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部门或群众负面反映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3.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正职因工作不实、执行不力、管理不严、效率不高和单位存在“浮、庸、懒、散”等问题,严重损害本地本单位声誉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组织处理;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

建立党政正职生活作风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妇联、计生、以及新闻媒体掌握的党政正职违主义道德的线索和行为,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要追究党政正职的责任。

五、关于改进党政正职监督方式

14.开展廉政测评和民主测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年度考核等工作,每届任期内,对党政正职普遍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党政正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党委(党组)书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民主评议“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经上级组织部门考核以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一报告三评议”满意度排位连续两年靠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连续两年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单位,上级组织部门要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其党委(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

县区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离任检查。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到三分之二的县区委书记,经组织考核认定,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取消其提拔资格并调离。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县区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

15.健全廉政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政正职个人廉政档案,及时将党政正职的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民主评议、廉政测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举报、案件查处、学习培训、出国出境、个人财产申报等资料归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六、关于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组织领导

16.认真抓好《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实行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正职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特别要认真研究、领会、掌握其中的新规定和新要求,逐条比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现行做法,查缺补漏,建立完善执行《若干规定》的配套制度,提出有关落实工作的各项具体措施,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3篇

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措施。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我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根据中央〔1995〕4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杭州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严格把好用人关

1、坚持和完善民主考评制度。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市委〔1995〕41号《关于建立市级机关和镇乡领导干部民主考评制度》的规定,搞好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合理确定参与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要加强对群众评议意见的综合分析,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一定要查实搞清。群众公认的程度,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得到充分体现。

2、建立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责任制。逐步规范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工作,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应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专业特点、主要缺点;需如实填写《推荐领导干部登记表》,署名后送交组织部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干部德才条件和“四化”方针,全面、客观、公正。对在推荐过程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推荐人要承担推荐责任。

3、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要扩大公开选拔干部的范围,根据班子建设的需要,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加快推行公开选拔工作的步伐。要规范公开选拔的程序,进一步改进方法,提高效率。

继续推行副局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积极贯彻市委〔**〕19号《关于市级机关副局级领导岗位推行竞争上岗实施意见(试行)》,市级机关市管副局级领导岗位遇人员空缺、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职数需进行人员调整分流、需进行职位轮换和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等情况,一般可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可在机关内部实施,也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选拔。

继续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认真落实市委办〔**〕59号《关于市级机关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意见(试行)》,把竞争上岗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形式,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原则上应竞争上岗。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构改革中机关干部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推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4、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和试用期制。要认真总结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点的经验,并推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把公示制与干部任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结合起来,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推行干部试用和聘用制度。对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副局级行政领导干部,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实行试用和聘用制度,聘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聘用;不称职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5、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市委组〔**〕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注重后备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全面掌握后备干部的德才表现。要在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后备干部队伍;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素质;要在后备干部的年轻化上下功夫,积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按照市委〔**〕29号《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意见》,重视做好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领导班子结构。要坚持干部退休制度。

6、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纪检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因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不宜提拔的,有权予以否决。对纪检部门认为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应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市委讨论决定。要完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联系通报制度,凡涉及干部任免,纪检部门要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要定期联系通报干部思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干部队伍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

二、完善干部管理方法,促进干部管理制度化

7、坚持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加强日常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每年要在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干部谈心谈话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级四套班子领导平时要加强联系镇乡和部门市管领导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市委领导负责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每年谈话人数不少于市管领导干部的三分之一。干部谈心谈话要与干部诫勉谈话相结合,干部在廉政问题上有反映时,市委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及时与干部谈话。

8、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6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实际需要,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干部考核工作公开的方法,防止考核结果失真失实。要重视对考核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导向作用。考核意见反馈后,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要建立干部考核责任制,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违反考核工作纪律、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继续推进干部交流和轮岗。积极贯彻市委〔**〕17号《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办法(试行)》,继续有计划、有组织地扩大干部交流,加大市级机关与镇乡、经济发达镇乡与经济欠发达镇乡、中心集镇与边远镇乡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镇乡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交流任职,最长不超过三届;市级机关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和执纪执法等岗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快交流。要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多岗锻炼和交流。要改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方法,完善交流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

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根据市委办〔**〕1号《萧山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市级机关和镇乡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特别是管人、管财、管物、管项目审批和执纪执法等岗位的干部,同一岗位工作满4年的,应在部门内部轮岗;同一岗位工作满6年的,应跨部门交流。如工作需要或遇到特殊情况,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实施交流。

10、加大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力度。要调整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探索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免职、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要把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试用期制、任期制、聘任制和竞争上岗等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制度化。对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的干部,要区别不同情况,作适当安排。

11、适当调整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央关于“管少、管活、管好”的干部管理原则,市委重点加强对镇乡、市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现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市级机关和镇乡一般干部的调配、交流均由市人事局负责。市委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干部职数,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和镇乡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指导。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按照产权关系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市级机关转为经济实体后的单位,其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党委会其他成员,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按有关规定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分别由董事长和经理提名,经市委组织部考核同意后,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及解聘。

三、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1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加强集体领导。凡属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讨论,作出决定。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对利用职权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必须坚决查处。

13、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管领导干部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对市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报告的事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职能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报告人写出检查,限期改正,重新如实报告,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4、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管理经济责任的市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确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采用定期审计、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如被审计者存在严重问题,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重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使用结合起来。

15、健全和完善干部作风投诉和查处制度。拓宽广大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渠道。承担各项审核审批、行政执法及收费管理等机关干部,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作风问题,群众可以用投诉电话和信函方式向市委组织部投诉。投诉的干部作风问题,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查处。要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问题的性质及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要进行组织谈话、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投诉的干部作风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16、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责任,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在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方面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制度创新,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标,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导向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和群众满意度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大力提高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总体目标

通过五年持续不断的努力,实现选人用人公信度“两年两提高,五年大提升”的目标。“两年两提高”,即用两年时间建制度、打基础、立规范,实现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有明显提高,至2009年底,使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且满意率大于不满意率。“五年大提升”,即再通过三年时间进行完善、巩固和提高,形成完备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体系及科学的工作机制,并得到全面贯彻,选人用人的良好风气进一步树立,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大幅度提升,至2012年底,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重点围绕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导向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防治用人不正之风监督机制、群众满意度评价反馈机制四大任务,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导向机制

进一步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完善《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及《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又好又快地推进发展,坚持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坚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进一步形成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导向机制,坚持凭科学发展的实绩用干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公认程度。

1.完善考核内容。充实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指标。突出科学发展,既注重考核发展速度,又注重考核发展质量、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统筹城乡的推进;突出关注民生,既注重考核发展绩效,又注重考核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突出廉政建设,既注重全面评价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又注重考核干部的廉洁自律、公众形象,保证考核内容体系完备、重点突出。

2.改进考核方法。坚持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完善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程序方法,扩大参与考核群众的范围,加大群众评价的权重。坚持分类分序列实施考核,根据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完善考核方式;根据区县(自治县)的不同发展水平、功能定位和区位条件,分类设置考核指标;根据主要领导与其他干部所担负的不同职责,分序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

3.发挥导向作用。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更加关注恪尽职守、着力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干部,更加关注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加快发展、干出实绩的干部,更加关注不图虚名、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使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紧密结合,进一步形成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引导和促进广大干部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创造经得起历史、群众和实践检验的政绩。

(二)建立健全体现“三公”、“三意”、“三匹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在坚持贯彻公务员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纲要、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干部培训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性文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民主,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一是规范干部提名制度。完善组织提名、个人推荐、干部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将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提名的重要依据,凡提名干部作为拟提拔人选的,都应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凡提名干部交流重用的,都应经过个别谈话推荐程序。同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实施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两年之内要进行一次公开选拔,逐步提高公选干部占同期提拔干部的比例;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都应进行竞争上岗;基层党组织换届原则上都应实行“公推直选”。二是提高民主推荐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民主推荐大会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符合推荐范围干部的名册以及选拔工作流程、纪律要求和监督电话。被推荐人的民主推荐结果(得票及排名情况),以信函方式分别告知本人。其中,领导班子换届时的全额定向推荐,应向所有被推荐人告知;个别缺额职位的民主推荐,应向得票靠前的被推荐人告知(原则上按多于列入考察对象一倍的人数掌握),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三是改进考察方法。实行差额考察制度,对党政班子副职人选,依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实行差额考察,通过增加考察的差额有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四是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考察实施主体、谈话对象、考察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和水平。五是完善任前公示制度。在原公示范围的基础上,推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扩大公示范围。

2.坚持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一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二是充分体现群众意见。扩大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范围,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要领导岗位人选的民主推荐。区县(自治县)换届时,拟新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调整扩大为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个别提拔时,对党政班子人选考察对象,应增开区县(自治县)党委全委扩大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的范围扩大到过去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及服务对象的部分干部群众。同时,改进投票组织方法,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原则上都应实行集中布置、分散填票、定点回收、专人统计,使参与的干部群众都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提高投票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三是注重听取干部本人意愿。区县(自治县)换届时,在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中增加被推荐人选表态演讲环节;个别提拔时,党政班子人选考察对象应在增开的区县(自治县)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表态演讲。通过表态演讲,表达任职意向、任职理由及履职打算,以加深干部群众的了解,并形成公开竞争的氛围。在干部考察中增加听取干部本人意愿环节,以更深入了解干部本人意见,尊重干部合理意愿。四是完善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办法。全面推行区县(自治县)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干部任用票决制度。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首先听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任前考察、年度考核和干部本人意愿的情况报告,使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有机结合。

3.坚持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一是探索研究制定区县(自治县)党政班子和市级党政部门领导岗位“职责说明”,界定各类领导岗位的主要职责、任职必要条件和履职要求。二是探索建立任职岗位适应性评价制度。在干部考察中,就考察人选的品行、才能、资历等情况,对照领导岗位“职责说明”进行综合分析,将适应程度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干部岗位适应性评价,对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及时予以调整,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人岗相宜的用人机制。

(三)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监督机制

按照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措施,确保用人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防范和坚决整治,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1.强化教育防范。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纪律专题学习,结合学习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的问题进行整改。学习和整改情况报告上级组织部门。二是以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定期举办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纪律教育专题培训班,分期分批开展轮训。三是新进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的岗前培训,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干部人事纪律作为重要内容,至少保证8个学时。四是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和纪律规定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中,干部工作法规和纪律知识内容不少于考试内容的15%。五是定期向干部群众宣传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知识,为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奠定基础。

2.实行全程监督。一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为主线,坚持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情况、各个环节做好全程记载,并存档备查。二是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针对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程序,对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领导把关、及时纠偏。三是建立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派人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的过程实施监督。四是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破格、越级提拔和犯错误免职干部重新启用等情况,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方可任用。五是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制度,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定量定性分析评价,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3.加大查处力度。一是认真贯彻市委关于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跑风漏气”、“拉票贿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及“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现象和行为,坚决进行查处和纠正。二是建立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机关立项督办或直接查处,对督办事项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复核。三是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根据问题出现的环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增强监督合力。一是完善受理群众举报工作办法,畅通来信来访、“12380”专用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信箱等群众监督渠道,加强举报受理和查核工作,规范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办法,强化举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二是建立用人不正之风典型案例新闻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三是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巡视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和落实改进措施。

(四)建立健全干部工作群众满意度评价反馈机制

制定实施《重庆市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办法(试行)》,健全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并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1.科学设置测评指标体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以及选拔任用的干部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科学设置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标,对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测评和防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测评。被测评单位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80%,且满意率大于不满意率的,为群众满意单位;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70%、低于80%,且满意率大于不满意率的,为群众基本满意单位;未达到以上比例要求,经调查了解,用人不正之风较为严重的,则为群众不满意单位。

2.扩大参与测评群众范围。保证参与满意度测评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既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又吸纳各方面群众代表参与。其中,对区县(自治县)开展测评,各方面群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一般干部和各领域各行业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50%;对市级部门开展测评,处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群众代表不低于参评总人数的40%。

3.加大测评结果运用力度。一是根据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制度措施。二是根据综合分析结果,向被测评单位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差距,帮助整改。特别是对测评中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如有违规违纪的情况,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把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被确认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其党政领导班子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领导集体(班子),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从选好用好干部,为党的事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高度,从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执政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个目标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这个重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指导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全市各级组织部门要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总体部署,结合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组工干部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进行思想发动,研究制定贯彻措施,细化落实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使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过程,成为学习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的过程;成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选人用人制度机制的过程;成为扩大民主,增强公信,展示组工干部公道正派新形象的过程。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5篇

为了考核评价试用期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成效,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均需进行正式任用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由区委提名或任命的党政领导职务,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情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开拓创新的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决定,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和组织安排的情况;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是组织领导能力方面: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适应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情况;在工作中拿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解决问题的办法等情况;知人善任,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的情况;

三是工作作风方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区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的情况;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树立宗旨意识,开展调查研究,为基层和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实事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维护班子团结,搞好协作配合的情况;

四是工作实绩方面: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抓住工作重点和关键,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实效和成绩的情况;完成上级和本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是廉洁自律方面: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自觉杜绝吃、拿、卡、要和行为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的情况;廉洁自律,带头遵章守纪的情况。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组织领导

对试用期已满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领导,各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试用期已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未设党组的单位由行政组织实施(下同)。

(二)个人述职

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均需撰写本人试任现职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材料在3000字以上),并在民主测评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

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由本人进行述职,然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对试用期满的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分为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

参加民主测评大会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挂牌机构和内设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到人数不得少于上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镇街的还要有村党政主要领导,以及3至5名离退休职工。

(四)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了解

要分别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级班子全部负责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座谈了解人员必须在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应全部找完)。

对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掌握事实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五)综合评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座谈了解、调查核实等有关情况,对试用期满后的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所任职务、是否适应所在岗位,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报告,明确提出正式任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建议意见。考核报告、个人总结、汇总测评表以及民主测评表原件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由区委组织部报区委审批。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6篇

一、机关党建工作现状及责任制考核评价问题分析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所应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后果等,做出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笔者以江苏交通机关党建工作为例,通过对交通基层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做的大量调研,梳理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并以点上情况分析党建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基层党政一肩挑的多,党组织一把手专职的少。由于党政一肩挑这种管理模式,具有更能直接主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较好解决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两张皮问题、提高重大问题决策时效性的优势,在基层机关中,大多数单位采取党政一肩挑的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一把手行政业务工作压力大,事务性工作繁忙,对落实一岗双责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经济工作做好了,党建工作也好做,能一好遮百丑,不过问党务工作,不能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党组织的吸引力号召力凝聚力有所削弱。党组织设专职书记,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专职书记能集中精力聚焦主业。

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为例,在厅直属34个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中,六个单位(部门)设置了专职书记,仅占17.6%,只有一个设有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无编无岗。通过调研,凡是设置专职书记的单位(部门),在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都走在全厅前列。

党建工作号召要求的多,具体落实的措施少。在机关党建工作实践中,有的存在不想干的倾向,片面认为党建工作只是务虚、空对空的工作,没有业务工作干得来劲,口头重视多,实际行动少,鞭打慢牛催一点动一点,往往被动应付开展工作,满足于不出事不添乱、保正常运转就行;有的存在不会干的问题,认为党建工作就是传达学习文件、催交党费,沿袭过去老方法老形式的多,花拳绣腿的活动多,工作中往往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传达文件,富有成效的载体少,工作部署得不到很好落实。

机关党务干部改行换岗的多,安心工作的少。类似于交通等专业性强的部门,工作成绩大都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等显绩上,导致有的单位领导对机关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党务干部年龄偏大,工作能力偏弱,一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不愿做党务工作;多数机关党务干部为兼职人员,视党务工作为副业,有的甚至当成额外负担,干了几年就想方设法跳到业务岗位,导致有的党组织因为缺少专职岗位,甚至只有书记一个人抓党务。根据笔者调研,有近30% 的调查对象认为,基层党组织在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方面做得不够,一些单位仍没有按照《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落实党务干部的配备,这一问题往往导致机关党建工作有安排无结果,只部署没落实。党建主管部门听汇报的多,现场督导的少。党建工作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党建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大多通过召开集中性的座谈会、集体听汇报的形式来了解,往往是材料写得好的党建工作就做得好,汇报口才好的上级部门就认可,导致对基层党建工作的了解浮于纸上、止于口上。即使到基层党组织现场调研指导,大多也是采用听汇报、看材料、查台账等方式,对党建工作的了解评价往往凭感觉、凭感情,针对性、有效性的督导指导少。

以上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的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以从机关党建考核评价工作的偏差上找到其根源:

思想认识不够,考评价值缺乏导向性。实施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就是要解决党建工作嘴上说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问题,最重要的是扭住一把手这个牛鼻子。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为什么要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还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认为党建工作没有必要考核、也不好考核,致使党建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在基层难以建立形成。根据在交通基层单位的调研统计,有29% 的调查对象认为本单位(部门)未有效建立党建工作考评制度。这一问题就使得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重业务工作、轻党建工作;重领导高兴、轻群众满意;重软件资料、轻工作实绩;重年终考核、轻动态考核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从而削减了基层党建考评对各项工作的促进作用,弱化了党建工作考评的目标激励、责任激励、效果激励的导向作用。

定量考核不够,考评内容较为抽象。目前,交通系统里的行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比较健全完善,但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都还处于尝试阶段。根据调研发现,交通基层党组织在把党建工作由软任务转为硬指标、由笼统化转为项目化方面普遍做得不够,在实践中影响了考核评价的实施和考评机制效力的发挥。一方面,在内容设置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以宏观定性的考核内容居多,而具体考核量化指标偏少;另一方面,考核测评内容大多没能根据考核对象类型、层次及其工作性质的不同,设计不同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使得考核评价工作失去针对性,难以体现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差异性,这就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好与一般差不多,一般和差没两样的现象,考核标准的客观性、针对性、科学性大打折扣。动态考核不够,考评形式较为单一。党建工作绩效考评的关键在于日常持续动态的督促检查。在党建工作考评实施过程中,考评部门深入一线不够,加上考评手段落后,导致考评结果与工作实绩存在着一定偏差,目标管理难于实现。主要表现在:重年终考核、轻平时考评。党建工作考核大都集中在年终进行,且偏重于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定期考核,缺乏必要的日常考评督促检查机制,对日常绩效完成情况缺乏必要监督,年终考核成了秋后算总账。重资料台账、轻实绩实效。在考核过程中,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账记录的形式,缺乏对党组织实际工作的实地考察,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如何,党组织的建设如何,特别是工作实绩等,大多凭汇报材料和资料台账来说明,党建工作考核实际意义难以彰显。重组织考核、轻群众测评。大多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工作主要靠内部推进,群众参与不够,据笔者问卷调查列出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存在最突出的五个问题中,其中群众参与不广泛被调查对象列为第二,占27.2%,各级组织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奖惩机制不够,考评结果运用欠充分。考核结果的合理有效使用,能进一步提高考核工作的影响力,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现行的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罚劣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一般执行不到位,通报表彰的多、通报批评的少;有的党组织运用考核结果的意识淡薄,缺乏对表现优秀的正面典型的宣传以及对问题严重的反面典型的剖析,甚至不是以实绩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而是搞平衡、搞照顾,使考核结果的运用缺乏针对性;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以及干部晋升等结合起来的还很少,考评结果对被考评单位的反馈作用也不明显有效,有的考评与干部的使用相脱节,对政绩突出的干部没有进行褒奖,对政绩较差的干部也不给予惩罚或约束,导致考与用脱节,使考评工作沦为处处高压线,条条不带电的摆设。

二、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评价机制

1、确立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评价机制主要内容。

做到考核评价有的放矢,准确反映党建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考核方式和主要内容。实施考核评价,既要考核党建工作本体,也要考核党组织作用发挥这个主体,既强调显绩,也注重潜绩。为使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更具合理性、针对性,在党建工作被考核主体上,分为党组(委)抓机关党建工作、机关党委履行党建工作职能、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等;在党建工作考核本体上,分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建设以及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的成效等;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重点上,突出对党组(党委)领导重视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和推动党建工作创新情况的考核等。把以上内容作为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基本上概括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各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和构建上,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充分地满足考核评价活动的实施。

2、明确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方式和标准。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只有通过好的考评方式及标准,才能科学、真实、合理地反映其实效。在过去的党建工作实践过程中,侧重于对基层支部做了什么进行考核,对上级主管部门怎么抓考核的少;侧重于就党建工作考党建,对党建工作创新和服务中心工作成效考核的少;侧重于笼统定性的考核,项目量化的指标少。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要着重从党组(党委)重视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机关党组织思想、组织、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成效及推动党建工作创新情况等方面来确立指标。在考评分值上,以总分100 分计算,组织领导情况占30%,机关党组织履职情况占50%,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占20%,还另设奖励性的加分项目。在考评方式上,由机关党组织自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考核并形成综合评价的方式来进行。在考评时间上,采取日常跟踪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 月初,各机关党组织对照《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结合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于12 月中、下旬实施集中考核,采取听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等方法,对照考评办法逐条逐项进行,并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对基层党组织自查与抽查不符、弄虚作假的,进行扣分并通报批评;集中考核后,考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综合评价,汇总梳理考核结果,确定最终考评等级。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7篇

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绩效考核的方法多种多样,具体选择何种方法及如何实行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范围。但是,绩效考核要收到好的管理效果,前提首先必须合规,即从考核依据的设定到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全过程都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主要对绩效考核的合规化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绩效考核依据设定合规化

·通过工作分析形成绩效考核指标

在整个绩效管理体系中,工作分析是重要的基础。通过工作分析可以全方位了解该岗位员工应具备的行为要素、素质要素等信息,从而形成职位描述、工作职责等一系列的成果。因此,借助工作分析结果形成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使绩效考核依据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

此外,为使考核依据更趋于合规化,用人单位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还应遵循S.M.A.R.T(Specific、Measurable、Attainable、Relevant、Time bound)原则。因为,与工作相关、具体、可度量、可行为化、可实现、有时限要求的考核指标不仅能帮助企业对员工工作进行有效客观的评价和考核,而且因其方便评估而易被司法部门采纳。

·将绩效考核指标告知员工

用人单位在制订考核标准时宜与员工沟通,将绩效考核标准告知员工,最好将员工确认考核指标的证据固定化。如用人单位可以在考核指标制订及反馈的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书面文件,以此证明劳动者对绩效考核计划即考核标准了解并认可。实践证明,考核指标制定前的沟通既有利于人事部门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得更为准确合理,还因易获得劳动者配合而使绩效考核更易执行。此外,预先将该项证据固定化,也有利于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就该事项进行举证。

·事先告知员工绩效考核后果

为使企业的绩效管理合规化,绩效考核委员会或相关的部门在向员工下达绩效考核计划时,宜同时以载明等方式告之员工不同考核结果的对应后果,比如晋升、职务调整或培训。明确告知员工企业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处理计划,一方面对于员工有激励和威慑作用,有利于员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考核目标;另一方面若劳动者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用人单位依据已告知的标准进行相应的处理时,也更为公正合理,易于被司法实践部门认可。

绩效考核实施合规化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用的绩效考核办法分为系统评价方法及非系统评价方法。系统评价方法通常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平衡记分卡、目标管理法、基于素质的评价法。非系统评价方法通常则包括以业绩报告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报告法(自评)、业绩评定表法(他评);以员工比较系统为基础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因素评价法、行为锚定等级评定法;以个人绩效合约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以特殊事件为基础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关键事件法、不良事故评估法、360度考核法。

绩效考核方法虽是人力资源管理上的概念,但为了使绩效考核方法考核出来的结果能更好地运用于预防或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人事部门在使用绩效考核方式时,还应该结合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合理选用、适用上述考核方式,使考核方法更为合规化。

例如,工作日志法是由员工本人自行记录的一种信息搜集方法,因此该种考核方式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易为相关司法实践部门认可。但是该种方式需要较长期的记录(通常为6个月以上)才宜做出考核结果。因此在选用该种方式作为考核方法时要注意时间性要求。

实践当中不少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可能会采用360度考核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仅仅由上司、直接部属、同仁同事的评估决定一项不胜任的解除行为,往往容易导致企业败诉。这就要求企业要注意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获得绩效信息,尤其要注意通过第三方如客户、供应商以及员工本人来收集绩效信息。如客户的投诉信函、员工提交任务报告或定期述职等。

此外,目标管理、平衡记分卡等战略性的绩效考核方式,能够将员工的绩效与整个组织的战略相结合,使得个人绩效的提高能指向提高整个企业的绩效,因此实践当中受到不少企业HR的青睐。但是企业HR通常重视的是平衡记分卡卡片结果的生成,而忽视一些细节。其实,这些战略性绩效考核方法的实施离不开表现性评价方法和相关技术的支撑,因此在选用这些考核方法时除指标设定应客观合理、标准应明确外,还需注意做好员工平时相关表现形式的积累并将其固定。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交与平衡记分卡相吻合的相关表现性评价的原始证据材料是获得司法部门支持的关键。

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合规化

依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绩效不好以致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不能胜任工作”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此项解除事由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了较多限制性条件,故用人单位在运用时还需谨慎操作。

首先,用人单位需确保满足三个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其次,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两道解雇程序要求:其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其二是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再次,用人单位还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需要明确不是所有的员工都能适用此项解除理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限制适用该种解除理由的情形包含以下6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绩效考核过程证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基于上述我国劳动法律对“不能胜任”解除需满足三个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此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相应的负有三重举证义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绩效考核的指标设定、实施及结果运用的全程操作中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观念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做好证据固定,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企业HR在进行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时,应结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重视绩效管理合规化操作,以预防或减少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用工风险,更好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第8篇

一、班主任向自己的学生述职,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1.是尊重学生和落实学生主体地位的一种表现

过去,学生被动接受班主任的教育和管理,这是一种单向的管理思想和模式,现在的学生民主意识越来越浓,要求参政议政的愿望越来越强。因此,班级管理应当征求学生的意见,接受学生的监督,班主任向学生述职,更能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更能有利于学生和班集体的发展。

2.能激励和引导学生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

现代管理理论告诉我们,最好的管理是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发展。班主任向学生汇报自己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是对学生的一种管理教育,可以引发学生对班级管理的兴趣,激发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热情,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还可以让学生明白要在班级里尽到自己的责任,为班级工作贡献力量。

3.能促进班主任的专业化发展

班主任向学生汇报工作,是对自己的挑战。在学生这面镜子前,必然要求班主任品德高尚、勤奋工作,勇于创新,绝对来不得半点虚假。这就要班主任平时虚心接受学生的意见,经常反思自己的教育思想,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写述职报告时应注意四点

1.写述职报告应当与班主任工作计划相结合

开学初,班主任重点从学生的角度写了较详细的班级工作计划,并利用班会课时间向全班同学进行了宣讲,主要突出了班级管理的新目标、新思想和新举措,从而极大地吸引了同学们的兴趣,让学生对班级、对自己都充满自信和希望。在述职报告中,要讲明本学期我做了些什么,达到了什么目标,还有什么没做,是何原因。

2.写述职报告应当与各级各类的活动相结合

一所学校每学期不可能不搞几次活动,在各级各类活动中本班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班的参与度如何、获奖情况如何,同时也对同学们提出一个希望,这样就能化过去一学期存在的遗憾为新学期的一个动力。

3.写述职报告应当与班级量化考核情况相结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校有校纪,班有班规。班级量化考核是衡量一个班级优劣的最重要依据。所以,班主任在写述职报告时,要结合学校对班级的量化考核情况,加以评述和总结。为下一学期的班级工作找到需要改进的地方和奋斗的目标。让学生以生活在这个班级为荣,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4.写述职报告应当与后进生的转变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