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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备案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08 03:19:13

任职备案报告

任职备案报告第1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机关县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1、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干部科办理的任免文件、单位呈报材料、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材料、以及有关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等。

任职备案报告第2篇

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

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

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

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

1、决策指挥机构

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

2、领导小组职责

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

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

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

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

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

4、**县自来水厂职责

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

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

6、物资保障

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

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

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

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

2、特殊处置程序

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

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

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

3、突发事件类别

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

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

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

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

(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

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

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

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

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

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

(二)重大自然灾害

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

(三)供水总干管爆裂

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

(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

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

四水源污染预案

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

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

任职备案报告第3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⑴特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⑶较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⑴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⑵副指挥: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

⑶成员: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⑷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2.1.2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⑴研究、审批、组织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协助做好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2.1.3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⑷向上级机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⑶云浮六都海事处负责渡口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⑷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⑸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⑹县交通局负责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5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水上抢救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处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⑶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镇镇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海事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或险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向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应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根据险情评估确认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⑵一旦本县发生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县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事故通报和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通报由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8附则

8.1责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⑶应急抢救、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⑷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⑸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1.2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任职备案报告第4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任职备案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大余县人民政府和大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参股企业派出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的董事长和董事,未设董事会的由县政府或县国资局委派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三)县政府或县国资局派出的股东代表。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进行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四条出资人代表有责任提请本企业建立和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按照公司章程,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应当按照本守则要求,就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向县政府及县国资局书面报告。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报告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应当报县国资局并经县政府审批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董事会换届事项;

(二)股权结构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三)投资、担保事项和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四)改革改制事项;

(五)大额资产的购建或处置(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购建或处置;

(六)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非常规的大额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津贴等;

(七)高管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以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审批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属于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事项:

(一)董事会议题事项;

(二)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县政府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三)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以及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报告管理

第九条对本守则规定的请示事项,出资人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按规定期限事先请示县国资局,并按照县政府的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对本守则规定的备案事项,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和县国资局。

第十一条出资人代表的报告事项由出资人代表负责。出资人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企业其他出资人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如一致,形成决议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决议报告中应予以充分表述,并附上《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出资人代表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必要的论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事项,县国资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县国资局对出资人代表上报的请示,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出资人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出资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资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在出资监管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调整直至解除现任职务、涉嫌犯罪的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地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每年对出资人代表执行本守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出资人代表如因违反本守则规定被免职、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对其向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的出资人代表,应按照本守则有关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出资人权利得到落实。

任职备案报告第6篇

关键词:实验室 规范 管理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在福建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中取得了“优秀” 的成绩,进而也就成了福建省5所示范院校之一。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9月经过评审又再次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这给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将成为我院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和转折点,对学院今后的发展、实现创国家一流高职院校的目标无疑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和责任。那么作为高职院校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主要阵地——实验室的管理,自然也就成了示范校建设管理的重头戏之一;如何以示范校建设为契机,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推动我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再上一个台阶,就成了我们每一位实验室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与思考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高职院校实验室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结合我院在示范校建设中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些做法,从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建设、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教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与管理、信息档案建立等方面阐述了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与同仁们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一、加强高职院校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1.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是高职院校办出特色的前提。

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就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型技术性人才。高职学生既要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是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种能力的最主要的途径和手段。实验室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实验的进行、实践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是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和实验室评估的要求。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的指标体系中,实验室的建设、学生的动手机会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因此,实行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1.规范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实验室要有严谨的学风、严格的要求、严密的工作机制和严明的纪律,首先要有明确、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使实验室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实验人员、教学任务、仪器设备、实验场所、各种技术档案及基本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有序、规范,实现现代化管理[1]。为此,我院于2009年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修订,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明确了实验室有关人员的职责。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一方面约束了实验室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同时也为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规章制度既细又全,有利于实行量化管理和激励竞争,将实验室管理工作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引导,消除了随意的管理行为。

2.规范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入账、使用、维护等。为此,我院规定每个实验室在采购设备时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采购的程序做好报批、采购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每学期必须对本实验室内的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物、卡”相符率为100%,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处要定期对账,特别是对新购入的仪器设备要做到及时入账,及时编制设备卡片,及时贴好设备标签。设备运行要有详细的记录,出现故障后要及时请人维修,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率,这样才能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展。对大型、精密仪器及特种设备要根据相关条例建立仪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仪器设备要分科、分类存放,标签齐全清楚,陈列有序,按保管要求,做好仪器防潮、防尘、防震、防压、避磁等工作。

3.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1)规范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2]

规范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也就是规范实验项目及考核办法的制订。我院长期以来都很重视各专业各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教务处要求,各学科教研组的教师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业资格为导向,根据各专业从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内容进行细化,确定实验实训项目,避免重复性实验或同样的内容在同一门课程或不同课程中的重复设置现象,尽量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引入新知识、新方法、新工艺,在实践中不断去完善、修改、扩充,使得各实验项目达到最优化。实验大纲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该门实验课程的考试考核办法,从人才培养目标和我国实施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际需要出发,规范优化考核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考什么、怎么考”直接关系到考核结果,即对实践教学的评价、教学质量的评价是师生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教师如何“教”和学生如何“学”,有什么样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法和学法。

(2)规范实验教材的建设

原来我院各实验课所使用的实验教材,除部分是高职院校专用的教材外,大部分是校外本科院校编著的,或购买仪器设备所附带的实验实训指导书,与我们高职教学的目标任务及需求方面不相符,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方面不是太具体,对学生实验成绩的评价标准不够明确,缺少实用、使用价值。为此,我院规范加强了实验教材的建设,凡是无高职高专专用实验教材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这门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自编实验教材,并由教务处进行审核。相关教师在编写实验教材时,必须根据当前行业、企业的技术及管理的发展水平情况,以应用为基础,具有针对性、实用性、适用性和一定的超前性,编写出能适合高职学生学习和实践的实验指导书。

(3)规范实验报告

实验是实践教学的基础环节,是学生参加工作所需要的、所要求的基本技能之一。而实验报告是考核学生掌握实验技术技能的主要内容,学生实验报告的编写是否规范,教师对学生实验报告的批改是否认真、规范,直接影响着实践教学的质量[3]。为此,我院教务处统一印制了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报告活页纸及牛皮封面纸,封面的内容包括实验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实验者的班级、姓名、学号、日期等,活页纸的内容包括班级、姓名、学号、指导老师、实验日期、成绩,活页纸的正文部分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原理、主要仪器和材料、实验方法和步骤、结果分析及思考题的解答等。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做好实验预习报告,否则不准进入实验室,这样就使得学生对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做到了心中有数、心存疑问。这样,在教师讲解时才能更注意地听讲,预习有收获,在实验过程中有的放矢、注意观察、有所收获。实验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可从指导书上摘录后进行编辑,但对有原始数据的实验,必须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写出结论,分析成败的原因。教师在批改报告时,对写得不完善的地方,要写上评语,不能简单地写上等级或分数;另外,批改后必须签名,并注上批改日期,否则将考核为教师批改作业不规范。

(4)规范“三废”处理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加大,实验室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增,仪器设备数量不断增多,实验室系统更加复杂,实验室环境的污染也随之日益明显。目前我院共有48个校内实验实训室,不同的实验室由于性质不同,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各不相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我院实验中心要求有污染源的实验室必须制订一套污染物的处理、排放方案,学生实验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把污染物处理后进行排放或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并且责任到人,若对环境造成污染,将对其进行惩罚。

4.规范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建立一支事业心强、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精干的实验室队伍,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关键,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实验室任务的根本保障[4]。因此,规范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实验队伍包含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各相关人员职责明确。为此,我院根据不同专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体制上实行了系管实验室和校管实验室这两种管理模式并存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的职责,实行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另外,学院还会从多方面创造条件,给实验技术人员提供发展的机会,有计划地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规范各实验室信息档案

实验室信息档案的建立,有利于督促实验员管理好实验室的财产,对实验室的实验器材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验教学。同时,信息档案的建立还有利于督促教师认真准备实验,上好每一堂实验课,便于对实验教学实行量化管理[1]。为此,我院实验中心规范了各实验室的档案收集管理工作,将需要收集的档案材料归类为:

(1)仪器设备档案。

(2)实验教学档案。

(3)科研及实验教学成果档案。

(4)人员管理档案。

另外,对所收集的材料,要求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利用电脑适时地对各种信息要素进行贮存、加工、检索和传递,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促进实验室工作水平,提高实验室效率。

以示范校建设为契机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如何巩固示范校的评估结果,使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台阶,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培养出一流的高职学生,将是我们的责任与目标。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高校数字化建设发展迅速,校园网络给实验室建设提供了基础平台。为此,我院实验中心正筹划着在尽短的时间内建立一个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实验项目信息系统、实验设备信息系统及实验管理人员信息系统3个子系统[5]。利用该系统,可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实验设备利用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等大量的综合信息,可以确定实验室在最大限度完成实验任务时设备的缺口数据。由此可以制订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并有利于实验室综合利用和实验室资源共享,为全院师生提供一个网络信息平台,从而促进实验室管理走向科学化、信息化,把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1]赵秀勤 高校生物实验室规范化管理的尝试[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24(9):127-128。

[2]熊焰 邱义臻 以职业技能提升为目标,规范优化高职实验实训项目[J].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4,13(2):13-15。

[3]李德俊 高职院校实验报告的规范化探索[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5-7。

任职备案报告第7篇

第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联合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二)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

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

1、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劳动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关系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共性问题、劳动法律法规及重要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有关区域(行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生活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需共同遵守的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落实等情况;

(五)依法选举、监督、罢免参加区域(行业)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六)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标准化建设情况和开展争创“最佳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送达企业负责人。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区域(行业)内的企业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与构成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以及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人员、相关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经民主选举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覆盖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左右确定,正式代表不得少于30名,每个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代表。

(三)企业经营者代表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较多的区域(行业)应有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不超过1/5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职工代表以覆盖企业为选区,民主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组织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应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得全体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并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工作。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区域(行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代表,经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资格终止、撤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退休的,或者申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被批准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处分,或无故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区职工信任的,应由原选区提出撤免建议,报请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审核,按民主程序作出罢免决定。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撤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选区及时按规定补选职工代表,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经营管理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五)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提案研究处理情况;

(六)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组织的其他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七)因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通过述职、座谈等形式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一)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在征求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议题草案;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经营者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题草案;

2、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组织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议题,准备大会报告和专项议案。

(二)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1、工会或提案专门小组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和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办法;

3、提案专门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4、提案专门小组对采纳的提案,分送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5、提案专门小组对提案的立案、落实、检查等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鼓掌形式。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

2、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区域(行业)经济形势发展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专题议案报告;

3、区域(行业)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工会组织负责人作工会 工作报告和关于集体合同履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

6、对集体合同(草案)、所属企业应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会议议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负责人作大会总结。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向全体职工公开会议议题。

(二)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负责正式会议的组织工作,承担大会秘书处职责。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报上级工会备案;宣传贯彻大会精神和决议,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提案;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管理,组织代表巡视、监督、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述职和评议等工作,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中的“区域”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

任职备案报告第8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内容

在现有的人事档案中,干部档案管理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收集分类整理上是比较规范的,其他类别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以干部档案为参照标准。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为十类:

1 履历材料

《条例》、《细则》中规定:凡是反映本人全面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归入此类。这包括: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履历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2 自传材料

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简历、思想变化过程、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均归入本类。这包括:自传;有自传内容的入党入团申请书;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

3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凡是各个年度、阶段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等,由干部本人或组织写的主要鉴定材料和组织上做出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情况的正式考核、考察材料及民主评议综合材料都收入此类。这包括: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标题不是鉴定,内容属于鉴定性材料;无奖励审批表的比较完整的先进事迹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由组织做出的反映干部“”中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干部综合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材料,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写实表;大中专院校考生治思想品德审查表;主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报告)。

4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如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批表;选拔学生登记表;保送学生登记表、审批表;考生登记表、审批表;学生成绩单、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学籍档案表;业务培训成绩单(包括有鉴定的成绩单);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评审表(呈报表)、申报表;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职务(职称)的审批表、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的评价材料及目录;干部本人写的业务报告;反映干部业务能力方面的其它材料。

5 政历审查材料

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凡是对本人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各种原因对干部经历、出身、成份、社会关系审查的材料都归入此类。

6 参加党派材料

凡己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的有关材料及加入派的有关材料都归入此类。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其依据的材料;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退团和超龄离团的材料;“”中突击发展的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加入派的有关材料。

7 奖励材料

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决定(审批表)及荣誉称号材料、通报表扬材料,如创造发明奖励材料、各种业务奖励材料、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审批表、登记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登记表、拔尖人才审批表、优秀党员、团员登记表(审批表),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和其它荣誉称号的审批材料都列入此类。

8 处分材料

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离婚材料等。

9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凡办理任免、选举、授衔、晋级、退(离)休、军队转业、出国审查等事项,由组织填写呈报、审批形成的手续完备的表格材料均归入此类。本类又分为四小类:第一小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工资审批表、奖励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审批表,调整工资区类别审批表、调整级别报告表。第二小类:以工代干转正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选拔干部审批表;考试录用千部(公务员)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退职、退(离)休审批表第三小类: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第四小类:知青上山下乡审批表;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审批表;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审批表;招工、入伍(兵役登记表)审批表;子女就业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过渡表;军衔、警衔审批表;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审批表;干部江人)调动审批表;港澳华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