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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册科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08:58

五年级册科学

五年级册科学第1篇

以培养小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积极倡导让学生亲身经历以探究为主的学习活动,培养他们的好奇心和探究欲,发展他们对科学本质的理解,使他们学会探究解决问题的策略,为他们终身的学习和生活打好基础。

二、教材分析:

本册教材由“生物与环境”、“光”、“地球表面及其变化”、“运动和力”四个单元组成。

《生物与环境》单元从内容上分三个部分:通过“绿豆种子发芽和生长”、“蚯蚓的选择”研究生物的生存和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第二部分引导学生观察分析生态群落中生物之间的食物链和食物网,并通过生态瓶的制作、观察,探究生物群落中生物和生物、生物和非生物相互依存的关系。第三部分内容,是把以上认识拓展到自然界,通过典型事例的分析,认识到保护大自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光》单元首先引导学生们观察光的传播(直线传播和反射)特点及其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运用;接着指导学生认识许多光源在发光的时候也在发热,太阳是地球最大的光源和热源。阳光下物体得到的热与受到的光照强弱有关系,也与物体本身的性质有关系。最后通过制作太阳能热水器综合运用相关知识。

《地球表面及其变化》单元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地球表面总的地形概貌,以及河流、海洋、山脉、高原等地形及特点;二是地形地貌变化及发生原因。让学生知道是地球内部的运动,是太阳、流水、风、冰川、波浪等自然力共同作用形成和重塑了地球的外表。

《运动和力》单元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了解重力、弹力、反冲力,让学生用这些力作动力使小车运动起来,并研究动力的大小与小车运动的关系。第二部分学习测量力的大小,认识力的单位,为研究摩擦力大小做好技能准备。第三部分认识摩擦力,研究影响摩擦力大小的一些因素,研究摩擦力对物体运动的影响。第四部分动手实践,设计和制作一个小车。

三、学生分析:

1、整体学习状况:我所任教的502班和504班,每班学生均为50名左右,其中各班男生比例较大。从与其他老师交流中得知,学生整体学习比较认真,并善于设法自主去获取知识并在生活中灵活运用知识。

2、已有知识、经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学生的科学常识缺乏,科学探究能力也较弱。家长和某些教师偏重于语数教学,使学生没有多少时间和机会接触大自然,更没有得到大人和老师及时、周到的指导,使学生没能很好地在观察、实验、调查等实践活动中获取知识、发展能力、培养科学情感。

3、儿童心理分析:在小学阶段,儿童对周围世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他们乐于动手操作具体形象的物体,而我们的科学课程内容贴近小学生的的生活,强调用符合小学生年龄特点的方式学习科学,学生必将对科学学科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四、教学目标:

1、五年级的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过程与方法技能,如观察、记录、简单实验等,本册将引导学生经历更为完整的探究过程。

2、通过学习让学生强调实验前后的推测、解释要有充分的依据。

3、掌握控制变量实验的技能,并学习实际控制变量实验。

4、运用模拟实验探究自然事物发生的原因、变化及规律。

5、面临几次较长期的观察研究活动:能用线条、符号、图画、文字等方式记录观察现象,用柱状图、折线图处理数据,并认识到重复实验的意义。

五、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重视对学生典型科学探究活动的设计,以探究为核心,培养小学生的科学素养。

教学难点:通过动手动脑、亲自实践,在感知、体验的基础上,使学生形成较强的科学探究能力。

六、教学措施:

1、首先加强教师自身的科学教学基本功的训练是最主要的。平时要充分利用空闲时间,认真学习科学课程标准、科学教材,认真钻研科学教法学法,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科学教师。

2、结合所教班级、所教学生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在课堂上创设一个民主、和谐、开放的教学氛围。以学生为课堂教学的主体,设计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教学法进行课堂教学,采取一切手段调动学生学习科学的积极性和兴趣。

3、充分利用好学校的科学实验室,尽可能的去科学实验室上课,做到“精讲多练”,多通过实验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得到收获。

4、注重学生课外的拓展研究,不应只停留在课堂教学内,要将学生带出教室,到大自然中去,到社会中去,将科学课的学习从课堂延伸扩展到活动课程,扩展到家庭和社会。

七、主要教学活动类型:

搜集信息 现场考察 自然状态下的观察

实验 专题研究 情境模拟

科学小制作 讨论辩论 种植饲养

科学游戏 参观访问 竞赛

科学欣赏 社区科学活动 家庭科技活动

角色扮演 科学幻想信息会、报告会、交流会

八、主要导学方法:

探究法 演示法 参观法 实践法 讨论法

谈话法 辩论法 实验法 列表法 暗示法

五年级册科学第2篇

学校:

班级:

姓名:

成绩:

注意: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共21个题。答案详见教材和教师用书。

1.

简单机械有哪些?

答:

2.我们祖先生产和狩猎的工具有哪些?

答:

3.在生产、生活中有哪些地方用到了杠杆?

答:

4.

生活中哪些地方应用了斜面及螺旋?

答:

5.

生活中有哪些像螺丝刀一样的机械?

答:

6.

在生产、生活中有哪些地方用到了轮轴?

答:

7.

身边有哪些建筑物是支架结构?

答:

8.

哪些动物的繁殖方式是卵生?

答:

9.

哪些动物的繁殖方式是胎生?

答:

10.

我们应该怎样珍爱生命,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

答:

11.

岩石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用途?

答:

12.

你知道哪些矿物?

答:

13.

铅和石膏哪些用途?

答:

14.

地球上哪些资源是可再生的?地球上哪些资源是不可再生的?

答:

15.

我们能为保护矿物资源做些什么?

答:

16.

大脑哪些功能?

答:

17.

我们的左脑有什么功能?我们的右脑有什么功能?

答:

18.

我们怎样保护大脑?

答:

19.

人体有哪些重要的感觉器官?

答:

20.

人们通常有哪些不同的交流方式?

答:

21.

五年级册科学第3篇

16.常见的岩石课时作业练习题

一、知识广”场

1.我们可以从岩石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方面观察和描述岩石的特点。

2.花岗岩通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粗细不同的颗粒紧密结合构成。

3.采集并制作岩石标本的步骤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判断大厅

1.海底也有岩石。()

2.陶瓷也是一种岩石。()

3.石灰岩比较坚固,声音较清脆,有轻微吸水反应。()

4.大理岩一般为白色,颗粒均匀、紧密,很硬。()

5.花岗岩是自然界最坚硬的岩石。().

三、选择乐园

1.由粗或细的沙粒构成,很硬的岩石是()。

A.大理岩

B.花岗岩

C.砂岩

2.岩石是组成()的基本物质()。

A.地壳

B.地幔

C.地核

3.采集并制作岩石标本的正确顺序是()。

A.判断、搜集、清理、装盒、贴标签

B.搜集、清理、判断、装盒、贴标签

C.搜集、贴标签、清理、判断、装盒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岩石很坚硬,永远不会改变模样

B.有些岩石有气孔或条纹

C.岩石很罕见,只有极个别地方才有

5.'下列观察岩石的方法中,错误的是()。

A.用眼睛看岩石是什么颜色

B.用小锤敲敲岩石,听声音是否清脆

C.用嘴尝尝岩石是否有味道

6.下列不属于岩石的是()。

A.雨花石

B.鹅卵石

C.玻璃

四、问题城堡

1.采集岩石标本时应注意些什么?

2.

当你面前有--大堆岩石的时候,你会怎样给它们分类呢?

五、实验探究

下表是小明观察几种岩石后填写的记录表,请根据所学知识完成下面的练习。

1.请你在.上表的横线上填上相应的观察方法。

2.小明捡到一-种不知名的矿物,它的外面是黄色的。把矿物放在无釉瓷板上摩擦,瓷板上留下的痕迹是绿黑色的。要判断它是什么矿物,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颜色是()

A.黄色

B.绿黑色

C.没有可参考的颜色

3.根据所学过的岩石识别知识.你认为2号岩石最可能是()。

A.花岗岩

B.砂岩

C.大理岩

苏教版四年级科学上册17.认识矿物课时作业练习题

一、知识广场

1.科学家已经发现了约________种矿物。

2.________是构成岩石的“积木”。

3.花岗岩主要由粉红色颗粒的________半透明颗粒的________和黑色颗粒的________组成。

4.我们可以将矿物在白砂纸上划一划,观察粉末的________

5.我们可以用________观察矿物晶体的形状。

二、判断大厅

1.矿物使岩石呈现出不同的颜色。(

)

2.石英晶体是正方形的。(

)

3.褐铁矿是透明的。(

)

4.金刚石是自然界中最坚硬的矿物。(

)

5.矿物很少单独存在,通常都是几种混杂在一-起组成岩石。(

)

三、选择乐园

1.下列矿物中,透明度最高的是(

)。

A.赤铁矿

B.褐铁矿

C.云母

2.下列矿物中,()是不透明的。(

)

A.萤石

B.石英

C.黄铜矿

3.下列矿物中,颜色为黑色或红色,硬度相对较硬的是()。

A.方解石

B.赤铁矿

C.方铅矿

4.如果一种矿物用铜钥匙刻、划不出痕迹,但能用铁钉刻、

划出痕迹,那么

这种矿物的硬度是(

)

A.较软

B.软

C.硬

5.黄金矿的划痕颜色是()。

A.黄色

B.黑色

C.白色

6.辨别矿物的硬度不需要用到的是()。

A.滴管

B.铜钥匙

C.铁钉

四、问题城堡

1.怎样观察矿物的颜色?

2.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面来观察和描述矿物?

苏教版四年级科学上册18.矿物与我们的生活课时作业练习题

一、知识广场

1.铅笔芯是用________制成的。

2.铜芯导线的铜芯是用________制成的。

3.从铁矿石到铁制品的生产过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人类很早就认识到矿物的用途,________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

5.矿物资源是重要的________资源。

二、判断大厅

1.地球上的资源都是可以再生的。(

)

2.矿物的用途非常广泛。(

)

3.石膏由于凝结硬化快,常用于固定骨折病人患处,帮助痊愈。(

)

4.矿物资源枯竭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

5.为了保护矿物资源,我们应该禁止任何采矿活动。(

)

三、选择乐园

1.下列不属于采矿活动的是(

)。

A.开采硫黄矿

B.开采铁矿

C.高炉炼铁

2.“下列矿物资源中,在我国可开采年限最长的是()。

A.锌矿

B.铁矿

C.银矿

3.下列矿物中,最硬的是(

)。

A.石膏

B.石墨

C.长石

4.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我国许多矿物资源储量居世界前列

B.我国是-一个矿物资源的大国,所以浪费-

-些没关系

C.矿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要加以保护,合理开发

5.我国的银矿可开采(

)

年。

A.20~30

B.30~40

C.40~50

6.我国的铁矿可开采()年。

A.100

B.50

C.30

四、连线魔方

将下列矿物与其用途连起来。

石膏

制作易拉罐

铝矿

制作雕塑

金刚石

做金饰.

石英

做水晶碗

五年级册科学第4篇

设计电路

课时

3

课时

科学概念

1.如果电能从一点流到另一点,两点之间一定有导体连接,这两点之间就构成一个电的通路,否则就是断路,理解什么是短路。

2.串联电路和并联电路是两种用不同连接方法组成的电路。

教学目标

1.认识电路元件,会画电路图。

2.尝试用不同的方法设计电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培养勇于挑战、设计电路并画图再看图连接。

4.乐于交流自己的观点和同伴交流自己的意见。

教学重

掌握串并联电路特点,会画简单电路图。

教学难

设计电路并让其工作

教学准备

两组电池(配电池盒)、三个小灯泡(带灯座)、开关、导线几根,实验记录单。

教学过程

动态修改部分

一、谈话引入:

生活中处处都有电路,找找身边的电路,说说他们为什么这么设计?

如果让你来当设计师,你觉得设计电路应该考虑那些因素?(节约、美观、方便和实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设计电路,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知识。

知识一:说说简单电路的相关知识。

知识二:画电路图的要求

二、比较两种不同的电路连接:

活动一:电池的两种不同连接方法

1、发给每组两节电池、两个电池盒、一个小灯泡、一个灯座和四根导线,要求学生用这些材料组装不同的电路,让小灯泡亮起来,看看有几种不同的方法。

2、启发思考:尝试画电路图再连接,在不同的两种方法中,你有什么发现。

3、学生汇报时在台上展示两种不同的链接,为什么一个亮一个不太亮。(串联和并联:一节电池的电压是1.5V,两节电池串联起来的电压是3V,所以小灯泡会特别亮。两节电池并联起来,电压还是1.5V,所以小灯泡不太亮。)对我们设计的帮助。

活动二:小灯泡的两种不同连接方法

1、发给学生两个小灯泡、两个小灯座、一节电池、一个电池盒和四根导线,要求学生用这些材料组装不同的电路,让小灯泡都亮起来。看看能有几种方法。

2、启发思考:在不同的连接方法中,你有什么发现?

3、学生汇报后,教师作适当讲解。掌握串并联电路的特点,对电路设计的重要作用。

(说明:“比较两种不同的电路连接”这一活动,在教学中还可以采用让学生直接用教师提供的材料,按照教科书上的电路连接方式连接电路,重点放在让学生观察两种连接方法有什么不同,观察小灯泡的亮度有什么不同上。这样做更有利于让学生发现并联电路和串联电路的本质不同。)

三、拓展活动:设计红绿灯

提供学生若干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自由设计电路,比一比谁的设计的美观、大方、节约和实用。

板书设计

电路设计

实用

节约

美观

方便

两种不同的电路连接

串联电路

五年级册科学第5篇

【教学目标】

科学概念:

1、不同液体对物体的浮力作用大小不同。

2、比同体积的水重的物体,在水中下沉;比同体积的水轻的物体,在水中上浮。

3、比同体积的液体重的物体,在液体中下沉;比同体积的液体轻的物体,在液体中上浮。

过程与方法:

1、通过简单的猜想、验证活动获得数据,转化为证据并得出结论,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2、整理所学的知识,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科学概念。

情感、态度、价值观:

认识到物体的沉浮现象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被我们认识的。

【教学重点】

经历“提出问题—猜想—设计实验—实验验证—得出结论”的科学探究活动。

【教学难点】

指导学生对实验现象进行分析,明确物体的沉浮与同体积液体轻重的关系。

【教学准备】

学生(每组):1个钩码、一个马铃薯、一个弹簧秤(量程1N)、一杯清水、浓盐水、糖水、(酒精)、自制溢水桶、天平、250ml烧杯3只、100ml烧杯一个。

教师:马铃薯2个(体积相同)、烧杯、

自制溢水桶、食用油、清水、浓盐水、酒精、试管(2个)、比重计、体积相同的正方体塑料块三个、自制糖浆、软木塞、鹌鹑蛋、橡皮。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老师现在遇到了一个小麻烦,我分不清哪杯是清水,哪杯是浓盐水了?谁能到前边来用上节课学到的知识,帮我区分一下哪杯是清水?

二、新课

(一)测量钩码在不同液体中受到的浮力

1、同一个马铃薯在不同液体中出现不同的沉浮情况,浮力是否有大小之分呢?

在清水中的浮力怎么测?

在浓盐水中的浮力又怎么测呢?

2、看来测马铃薯在这些液体中的浮力要用到多种方法,比较费时。为了便于研究,我们用钩码来代替马铃薯,因为钩码在这些液体中都是下沉的。所以只要选用下沉物体的浮力测法即可。

即:

浮力=空气中的重力—液体中的重力

3、实验前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老师也有几条建议。

课件出示

1.调零。

2.测量时钩码要全部浸入液体中不要碰到容器底和容器壁。

3.读数时手要拿稳测力计待示数稳定后读数。

请各组组长检查一下实验器材:一个测力计、一个钩码、一杯清水、一杯浓盐水、一杯浓糖水+记录单

4、生实验,教师巡视指导。(重点对数据估读予以指导)

5、请学生汇报,教师将实验数据录入到汇总表1。

浓盐水

浓糖水

受到的浮力

受到的浮力

受到的浮力

受到的浮力

受到的浮力

6、根据实验数据师生得出结论:同一个钩码在不同液体中受到的浮力是不同的。

7、浮力为什么会不同的呢?启发学生猜想。

教师出示同体积的水和食用油,(体积予以强调)将水倒入装油的试管中,水下沉到试管底部。

水为什么会下沉?(水比油重)

教师补充:(板书)

水比油重

下沉

相同体积

油比水轻

上浮

所以马铃薯在清水中下沉可能是:……(生补充)

马铃薯在浓盐水中浮可能是:……(生补充)

教师随机把板书改为

马铃薯比水重

下沉

相同体积

马铃薯比浓盐水轻

上浮

三:推测与验证

1、这只是猜想,如何来验证我们的猜想呢?(可以称一下)

在称之前,如何使马铃薯、清水、浓盐水三者体积相同呢?

教师出示溢水桶,做好演示。(排水法)

2、测出与马铃薯同体积的清水、浓盐水后,接着怎么做?(用调好的天平比较质量)

3、组内检查实验器材:一个马铃薯、一个溢水桶、三个相同的烧杯、清水、浓盐水、竹签、天平(无砝码)、实验记录单

实验一:同体积的马铃薯和清轻重的比较。

马铃薯

学生实验,教师巡视。

请生汇报实验总结结论:相同体积的马铃薯比清水重,下沉。

实验二:同体积的马铃薯和浓盐水轻重的比较。

马铃薯

浓盐水

学生实验,教师巡视。

请生汇报实验总结结论:相同体积的马铃薯比浓盐水轻,上浮。

4、现在你能解释马铃薯在浓盐水中浮的原因了吗?

(相同体积的马铃薯比浓盐水轻,所以上浮)也就是说比同体积的液体轻的物体,在液体中上浮。(板书)

那马铃薯在清水中下沉的原因就是……(相同体积的马铃薯比清水重,所以下沉)

也就是说比同体积的液体重的物体,在液体中下沉。(板书)

5.现在你发现物体沉浮的秘密了吗?(比同体积的液体轻的物体,在液体中上浮,比同体积的液体重的物体,在液体中下沉。)

四、判断塑料块的沉浮。

(应用)

1、塑料块放入清水、浓盐水和食用油中,它的沉浮情况会怎样?

学生根据浮沉原因先判断,师演示再次验证

2、出示书中的两张图片,请学生推测同体积物体的轻重。为激发学生的兴趣,第二章图片教师进行课堂演示。

3、简单介绍比重计

五、总结

1、经过一个单元的学习,我们来总结一下:物体在水中的沉浮与什么因素有关?物体在液体中的沉浮与什么因素有关?

1、怎样用浮力和重力的关系,来解释物体的沉浮现象?

2、不同材料构成的物体,在水中的沉浮有什么规律?

3、物体在水中的沉浮与什么因素有关?有怎样的关系?

4、物体在液体中的沉浮与什么因素有关?有怎样的关系?

六、板书

8.

探索马铃薯沉浮的原因

物体比液体重,

下沉

相同体积

物体比液体轻,

上浮

七、实验单设计

钩码在不同液体中受到的浮力大小

钩码在空气中的重力为

N

浓糖水

浓盐水

在液体中的重力G/N

受到的浮力F/N

同体积的马铃薯和清水的轻重比较

马铃薯

轻、重

同体积的马铃薯和浓盐水的轻重比较

马铃薯

五年级册科学第6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五年级册科学第7篇

注册会计师报中级需要满足中级报考条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或者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考过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就业 虽然中级会计职称也非常重要,但考过注会后也可以直接就业,而且就业的方向非常广泛,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四大、八大等)、金融机构、500强等跨国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政府机关等。 中级与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科目互认互免 根据财政部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注会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措施,让学员不必多次考试,减少考试负担。 也就是说中级会计师的会计科目与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科目,可互认互免,即考生参加一次考试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五年级册科学第8篇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专业化注册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三条

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注重专业、便民高效的原则。

企业注册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章企业注册官的职位设置

第四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企业注册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设置。

(二)科学、合理、适用并兼顾发展。

(三)依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考核标准和资格条件分类设置。

第五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序列由高到低分为六个等级。一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处级,二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处级,三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科级,四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科员,五级企业注册官对应科员,六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办事员。

第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六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掌握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具备独立处理简易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五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六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三)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四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五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五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四)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三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四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复杂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四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二级企业注册官:

_.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担任三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系统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_.具备独立处理疑难、重大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三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六)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一级企业注册官:

_.担任二级注册官五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在省级以上刊物就企业注册工作发表过论文,或者为省以上级别企业注册课题调研工作的参加者;

_.担任二级注册官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其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_.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_.具有指导二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注册官一般从低一级企业注册官选任,确属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企业注册业务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市局批准,可破格聘任。因工作调动担任企业注册部门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三章企业注册官的考试和聘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择优聘任各级企业注册官。人事部门、法制部门和企业注册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负责企业注册官的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岗位聘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报名条件,填写《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写资格审查意见;

(三)考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四)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具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

首次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人员范围仅限在市局和分局企业注册局工作的公务员。以后,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面向全系统公务员,考试合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纳入人事部门人才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不参加任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其任职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的聘任程序按照分级竞职的原则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企业注册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对竞聘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测评的内容和标准,应充分考虑企业登记工作的特点,注重体现业务能力。测评结果要予以公布。

组织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主要考察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考察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三)人员聘任。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对三级以上注册官在拟任职人所在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没有疑义的,由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市局聘任:市局_-_级企业注册官;各分(市)局_级以上企业注册官。

分(市)局聘任:其他等级的企业注册官。

第四章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事项的分类:

(一)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_.一般名称预先核准;

_.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_.简易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产权明晰的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股东(投资方)更名。

(二)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_.较复杂的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初审;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名称的撤销;

_.各类企业法人的设立、注销登记;

_.一般变更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住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变更;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变更;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变更;章程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企业迁移;内外资企业转换;补发企业法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_.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

_.企业集团和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_.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_.企业法人合并及分立

_.协助冻结股权登记;

_.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_.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_.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_.撤销及撤回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市局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二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一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分(市)局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事权由其所在的登记机关授予。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均包含其下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在该事权范围内,由该机关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明确。同级企业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具体事权。

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可以将其权限内的事权委托下一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履行。

企业注册官对于其核准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官的工作程序:

(一)简易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企业注册官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简易以外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企业注册官受理,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注册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份法律文书只能有一名注册官署名。注册官不得制发未签署其姓名和登记机关印章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经行政负责人指定履行登记职责的,应当由被指定注册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登记注册事项经集体讨论的,市局由三级以上,分(市)局由四级以上注册官作出登记注册决定并署名。

第二十条

注册官在出具以下法律文书时,应签署姓名和注册官的等级:

_.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_.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_.准予备案通知书;

_.准予注销通知书;

_.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企业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企业注册官培训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交流培训、专家讲座培训等方式,按照企业注册官等级的区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一级、二级、三级注册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最前沿理论知识,承担企业登记注册重大课题调研,把握登记注册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系统的业务带头人和理论专家。

四级、五级、六级注册官主要结合工商管理工作,了解登记注册发展现状,学习本专业新知识、补充更新其他相关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注册官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企业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对企业注册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注册官调整等级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咨询答复和发放表格情况的考核:

_、除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外,咨询答复应当准确、清楚,一次说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

_、各种登记注册表格按照规定一次发齐。

(二)受理情况的考核:

_、受理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材料;

_、材料整洁、字迹清晰、填写完整、纸张规格符合入档要求;

_、受理材料热情及时,电脑输入准确无误。

(三)审批情况的考核:

_、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规定;

_、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符合规定;

_、登记注册事项核准准确、用语规范、符合要求。

(四)行政许可行为的考核: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未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未被撤销或者变更;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未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通过_等途径未被认定为违法或者错误。

(五)服务质量的考核:

_、接待咨询和受理登记,做到用语准确、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主动热情;

_、落实首办责任制,没有推诿扯皮现象;

_、在法定时限和政务承诺时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_、无服务质量、态度方面的有效举报和投诉。

(六)登记数量的考核:

定期公布企业注册官的工作数量。

(七)廉政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注册工作中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实践经验对企业注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对企业注册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对企业注册官的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违法行政、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五)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核准该企业注册申请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七)应当集体讨论而不提交,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越权行使注册核准权限的;

(八)丢失、损坏申请材料的;

(九)不符合企业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官共同办理企业注册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有证据证明,企业注册官对上级作出的错误决定表示保留不同意见的,企业注册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批评教育、离岗培训、降低企业注册官等级、通报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调离企业注册岗位、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