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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5:43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1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准入标准,严格实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杜绝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建立健全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工作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源头治理。各区(县)局要会同农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中药材种、养植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大力推进集中统一薰蒸杀虫等无害化初加工工序。支持基原明确、品质优良地产道地药材品种的种植,完善中药材质量标准以及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标准,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加强农药、重金属、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

(二)强化生产监管。鼓励和引导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逐步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提取。督促企业建立常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标本室,增强鉴别假劣药材能力。重点检查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是否从非法渠道购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提取物,是否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是否在非GMP条件下生产,是否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材非药用部位、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是否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生产中药饮片,是否在中药饮片前处理中染色增重和掺杂使假,是否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进行“贴牌”销售或用于中成药生产。中药饮片的打粉必须严格执行省局食药监办文件精神,全面停止无标准的中药打粉行为,严格按标准和炮制规范进行生产和检验。

(三)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经营企业购销行为监管,落实经营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溯源,杜绝购销环节来源不明饮片,重点检查是否从非法渠道购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和购销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严禁经营企业分包装饮片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挂靠、走票、制售假劣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购买、自制饮片包装袋从事饮片改换标签等行为,净化市场流通秩序,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流向清晰可追溯。

(四)加大抽验力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销售使用终端单位、农村集贸市场和季节性药材市场的监督抽验,将容易发生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的,以及价格偏低、供货渠道可疑的品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结合2015年监督抽验计划,切实加强生产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抽验力度和零售药店、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抽验频次,合理分配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抽验数量。对近年来中药材、中药饮片抽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开展风险评估。

(五)严惩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严厉打击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及挂靠、走票、制售假劣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照、将中药饮片生产转包给非法窝点或药农、外购非法中药饮片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出售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非法提取物从事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等行为,及时查处曝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分子。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宣传动员,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重点,迅速落实部署。各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要切实履职,采取企业内部自检、互查及外部审计等多种形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形成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报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抽验。市局相关科室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逐一复查,确保整改落到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市局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药化生产监管科、药化市场监管科、科技宣传科、政策法规科、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协调、督查督办。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药化生产科,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药化生产监管科具体负责药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药化市场监管科具体负责流通、使用环节专项整治;政策法规科负责专项整治法律法规咨询解答;科技宣传科负责专项整治宣传以及信息收集;稽查支队具体负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检验所具体负责开展针对性抽验。各区(县)局要围绕工作目标和重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力推进专项整治。

(二)狠抓工作落实

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细化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间、上下级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批发(批发、连锁)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确保检查的有效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三)严格案件查处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案件线索,集中查处典型案件。对非法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要追根溯源直至源头;问题品种要查清流向,全部召回,并监督销毁;暂停问题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和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极个别严重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取消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同时公开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四)构建长效机制

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情况,结合风险研判工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逐一分析,梳理归纳企业质量安全隐患,确定风险点和等级。在科学研判、综合评估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加大问题企业监督检查频次与力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结合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控制、追溯、查处机制,完善监管痕迹管理和信息直报体系,使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期化。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2篇

严格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并认真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查:

1、是否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责任意识差等现象;

3、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不合理使用医用高值耗材行为;

4、是否存在滥检查以及重复检查行为;

5、是否存在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好处或提成的行为;

6、是否存在索要或收取病人及家属所送“红包”现象;

7、是否存在为医药生产、经销企业或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医用耗材用量等信息,供其发放回扣的“统方”行为。

在自查过程中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上缴收受钱物。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做到: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大》、《护士条例》和各项医德医风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

2、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热情服务,不推诿、刁难病人;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3、严禁违反规定医疗广告,严禁违反规定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4、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5、严禁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6、严禁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7、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8、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3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以高风险产品企业为重点,提升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意识,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科学长效的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工作分工

1、各分管领导对应负责分管工作日常监管的有效实施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2、各监管组根据分片责任负责各自片区的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及监管数据的录入、更新,本组数据的汇总。

3、药械科负责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对各监管组日常监管数据的汇总、总结、通报。

4、各驻厂监督员负责驻厂企业的日常监管及驻厂监督工作。

5、监察室负责监察各片区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工作任务

重点监管单位(见附件1),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一般监管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同时,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药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等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开办、变更、换证、认证及质量体系考核等相关工作,做好跟踪检查。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发挥驻厂监督员的作用,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四、检点

(一)药品安全监管。强化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统筹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多种手段,重点加强高风险产品、管理水平差和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监督检查,保证高风险企业飞行检查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加强药品委托加工和中药提取物监管。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启动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提高工程,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规范制剂配制,提高制剂质量。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包材质量标准,药包材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日常检查覆盖率100%。加大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频率,防范流失风险。强化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不断提升监测水平。

1、药品生产企业检点:

(1)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情况、变更情况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质量保证部门:按规范独立履行对物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放行及不合格物料、不合格产品处理等职责;具有对物料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审计、评估及决策等质量否决权;

(3)质量控制部门: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每种物料、中间产品、产品检验采用的标准及方法符合规定;按规定实行检验及留样;按实验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选择的原则、资质、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4)物料供应商:选择供应商原则、审计内容、认可标准、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格、实地考核确定原则、考核周期及执行情况;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及其执行情况;按规定与物料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具有供应商印章;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齐全、完整;

(5)物料管理:原、辅料的使用及产品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能够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6)生产管理:所有药品均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平衡、偏差处理及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7)成品的取样、检验、留样是否规范;必须做到批批全检;不合格成品不得放行;

(8)批生产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是否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并按规定保存;

(9)药品销售及不良反应报告:销售记录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每批药品的流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召回全部产品;退回产品及召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10)自检与整改:企业自检执行情况;接受检查、跟踪检查的次数及其发现缺陷的整改落实情况;

(11)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符合规定;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监控情况。

2、医疗机构检点:

(1)药械使用质量管理组织和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2)药械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药械购进渠道是否规范、合法,购进药械时是否索取合法凭证并有完整记录;

(4)是否按药械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和医疗器械;

(5)是否加强在库药械的养护管理,确保药械质量;

(6)是否按规定保证冷藏药品冷链的完整性;

(7)是否加强特殊药品管理,有防止流弊的有效制度及措施;

(8)是否规范调配、使用药械,有防范差错的有效措施;

(9)不合格药械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0)药剂科以外的科室如检验科、防保科、放射科自行购进药械质量管理情况;

(11)医疗机构制剂是否经批准进行调配,是否在市场销售;

(12)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3)是否建立了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建立植入、介入医疗器械可追溯制度并有实施记录。

(二)药品流通监管。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企业新版GSP认证,建立健全认证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认证指导和日常检查,加强GSP认证的跟踪检查(见附件2),确保跟踪率达100%。深化药品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和远程监管工作,根据省、市局部署选择部分零售药店开展核注核销试点,提高药品核注核销准确率和预警信息处理率。推动医疗机构远程监管工作。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质量及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批发、连锁企业冷藏药品经营质量专项检查。强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服务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1、批发企业检点:

(1)企业对供货方资质审查情况(包括供货企业和人员、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包装和标识等);

(2)企业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情况(有无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

(3)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品种管理情况,“三项一限”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4)企业仓储条件及管理情况;

(5)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采购验收、检验报告书留存情况;

(6)冷藏药品冷链操作管理情况;

(7)企业电子监管、远程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零售(连锁)企业检点:

(1)进货渠道、购销资质档案等情况;

(2)是否存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现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柜台现象;是否存在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的现象;

(3)药品零售企业“十二个不”的执行情况;零售连锁企业“八个统一”的执行情况;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含兴奋剂制剂等药品的购进渠道和销售管理情况,“三项一限”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5)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检验报告书留存情况;

(6)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履职情况;

(7)远程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医疗器械监管。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单位每年不少于5次,一般监管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采取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规范化跟踪检查模式,现场检查率95%以上。继续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重点做好二、三类器械生产企业的宣传、辅导和实施工作。继续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覆盖面达到50%以上。开展打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等行为的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

1、生产企业检点:

(1)生产组织实施情况,是否有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和降低生产条件的情况;

(2)原、辅料的使用及放行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3)是否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和各项产品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生产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含计量器具)是否按企业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进行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验设备的周期检定、保养,设备状态标识是否明显;

(5)是否按产品标准进行过程和出厂检验,出厂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各项检验的记录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6)原辅料库、半成品库及成品库的储存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规模和质量控制的要求。设施设备是否齐全,产品摆放是否合理,各项记录(出入库台账、货位卡、温湿度)是否齐全;

(7)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规范。在用产品说明书、标签和产品大小包装的内容与注册证是否一致;

(8)销售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反映每批产品的流向,必要时能够追查并及时召回全部产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是否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并指定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经营企业检点: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

(2)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3)企业有无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现象;

(4)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健全,能否做到票、账、货相一致。三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的购销存数据是否按规定录入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等;

(5)培训档案、健康检查档案是否健全;

(6)有无超范围经营或降低经营、仓储条件;

(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有无擅自变更经营、仓库场所、质量管理人等许可事项;

(8)加大对企业宣称“无偿赠送”、“无偿试用”等营销模式的检查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由药械科统一制订全年监管工作计划,各监管组要统筹安排,科学谋划,进一步做好日常监管目标和任务的细化工作,确保日常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片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健全片区管理相对人的基础档案工作,定期汇总于药械科,统一完善企业档案。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4篇

关键词:医药商业企业 运作模式 结构 功效

当前,我国的医药市场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内医药商业企业将面临着外国医药商业大公司的挑战。在危机与机会共存的今天,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既适合国内医药市场特点又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的新的医药商业企业运作模式。

我国医药商业运作模式分析

计划经济的分级批发模式

计划经济时期药品流通基本上属于国有专营,全国医药商品产销计划需要衔接、平衡。药品按照国家计划生产,统购统销,价格上实行统一控制,分级管理。由中国医药公司统一规划,一、二、三级批发层层下达指标,层层调拨。进口药品统一掌握,由一级进口后,层层分配。

这种模式把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专营,虽然规范了医药市场,为我国药品流通的有序发展打下了基础,但这种模式的时代局限性和发展弊端是:一级站都设在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辐射力度不够。西部地区缺医少药,人民的健康难以得到保障。这种4级批发模式造成了药品流通效率低下,流通速度慢成本高,导致药品价格增高。所有药品全由国家专营,导致医药流通行业内缺乏竞争,不利于医药流通业的发展。这一医药流通模式现在基本上不复存在,但其对国有医药商业企业的影响深远。

改革开放以来的多渠道模式

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医药流通业的国家专营的局面。引入了集体、民营等所有权医药商业企业,加速了医药流通领域的竞争。

目前存在的渠道主要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消费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院药房临床医师患者(消费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消费者;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房临床医师患者(消费者)等。

这种多渠道模式存在的问题是:药厂生产的产品到最终的消费,往往有6至7个流通环节,结果造成无序竞争、过度竞争现象严重。 从商流的角度看,药品出厂后大多需经过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或医院药房等多个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多次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势必要影响到药品的流通速度,同时也增加了药品的流通费用,造成药品价格过高。从物流角度分析,这就是导致我国医药商业流通质量低下、流通费用过高的根本原因。

现代医药物流运作模式

以现代医药物流运作体系为基础,在完全符合GSP条件的前提下,在高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更新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药品编码管理,药品批号管理,药品补货管理等现代化物流管理思想,达到了物流运作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投资最少的目标管理模式。例如,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各类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药品、生化药品、诊断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大型医药批发企业。该企业以现代医药物流运作体系为基础模式,操作方式如下:

药品采购:公司设有独立的市场采购部,该部门将药品的采购按药品的剂型划分。根据药品生产企业主要产品的剂型划归不同的采购员负责。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所有厂家的相关资质和药品的相关资质材料齐全。采购员要对所采购的药品有充分的了解,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仓储管理:采购的药品在入库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药品质量、药品的相关材料和生产企业的资质等资料。药品库存管理按剂型划分,根据不同剂型的药品的保存特点,划区域设立负责人,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实施药品编码,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药品编码与商品编码相统一。

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将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三者结合,加强对医药信息化的探索,通过对药品质量、业务进销存、财务、人事、客户服务等实现了网络管理。

现阶段中国医药商业企业的特点

目前我国医药商业企业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医药批发企业数量多、规模小

全国1.6万多家医药批发企业中,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不足400家,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不足10家,很多医药批发商的供货目录只有区区十几个品种。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经济技术手段落后,经济效益低下是十分普遍存在的问题。

医药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利润率低

药品从药厂到最终的消费者,有 6至7个流通环节,无序竞争、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国外成熟的医药市场,药品流通环节一般为2-3个。药品环节繁多导致效率低下,目前全国医药商业平均流通费用率为12.56%,而美国医药批发的流通费用率仅为2.9%。我国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0.7%,而美国医药销售利润率为1.5%。

外资医药商业进入国内市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开放药品分销业务。2003年12月12日,我国首家中外合资的医药批发企业——中国永裕新兴医药有限公司开业,这比我国加入世贸时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对外资开放药品的分销服务领域整整提前了一年的时间。该公司是瑞士裕利集团的裕利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着全球125家著名制药公司药品的销售,客户遍布除日本以外的亚太地区,年销售额达28亿美元。

医药商业系统处于整合阶段

国家鼓励现有药品批发企业以兼并、入股、 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促进药品批发企业的规模化,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坚持标准, 积极稳妥开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试点,促进药品经营管理集团化水平,鼓励通过GMP 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域开办连锁店。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药品创新的宏观环境,提高我国医药业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医药商业企业运作新模式

鉴于以上商业环境的特点,中国医药商业企业为了适应医药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为了提高中国医药商业的经济效益,在借鉴发达国家医药商业成功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模式。目前出现的医药企业新趋势,是建立高效医药商业企业运作新模式的基础。

医药工商企业的自愿联合模式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些医药工业企业有好的产品,但却缺乏深层次、广覆盖的分销网络。第一是销售渠道不畅通,销售渠道中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经常会因为销售政策决策权分歧、销售目标差异、信息沟通困难、角色定位不一致、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而发生了通路冲突。第二是产品的分销深度,往往只停留在区域总经销商所在的省级市场,而区域总经销商因其经营品种数量众多,无法对每一个品种均面面俱到。第三是市场信息反馈困难,不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新产品开发。同样,大多数医药商业企业缺乏固定的供应商,没有稳定的货源。批发商难以从生产商获得供货价较低的产品。存在药品在批发商中间多次流通的现象,造成了批发商采购成本高,难以形成经营成本优势和区域化垄断,造成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医药“工”、“商”企业的联合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两者精诚合作,互为补充,互为对方解决困难,同时又可规范医药市场,从本质上降低药品价格。

医药工商企业运作的佣金制模式

在医药流通领域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经常被混为一谈,就是经销商和商,其实他们是不一样的。商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而经销商一般只能是拥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商的收入应该是佣金,而经销商的收入主要依靠进销差;商需要担负起建立和维护产品品牌的责任,相对来说经销商对品牌建设所负的责任比较小;商大多是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与医药商业批发企业签订合同,而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商业企业签合同。

由于近年来宏观政策调控、GMP改造以及国家对生产原料质量、环境保护以及劳动保障的重视,生产成本却逐步增加。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商业流通企业,无论是商、经销商还是批发企业,想要靠着一两个品种,很小的销量,很大的利润空间来维持生存,就非常困难了。只有那些通过拥有相当的规模,经营着比较多品牌产品,吞吐量大,形成规模效益的商业流通企业,才可能在残酷的生存竞争中存留下来。而他们在医药流通中扮演的角色,也正在由过去的对产品的总经销和向第三方物流的角色过渡。因此,对于医药商业企业而言,利润从购销差价逐步向佣金制转化,是未来必然的趋势。

建立佣金制下的医药工商联合运作新模式

对比分析本文论述的我国医药商业运作五种模式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笔者提出构思以形成佣金制下的工商联合运作的新模式。这一新的运作模式,将有机的协调当今医药企业出现的两大趋势:“工”、“商”企业联合和佣金制。

规范的医药模式是将以前的小型医药公司购并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销售平台。以集中单个法人的力量共同营造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医药市场,利润来自单个法人的佣金。医药物流模式则是在传统的医药公司运作模式中引入了大物流的观念,尽量的减少药品的中间环节,做到品种全,价格低而吸引顾客。药品流通主要是通过现款购买或压批结款的形式购买,做到量大时可获得返点。新的模式将强调工商联合,商业企业将为工业企业提供一个直接的销售平台,生产商可视批发商为自己的销售公司,以充分利用其营销网络资源。在这个平台上,生产商可自行定价,为商业企业留一定的佣金,这样商业企业会将产品“视为已出”,悉心呵护,充分调动自身各级分销网络资源,对目标市场进行精耕细作,做好价格控制、市场维护和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这种定价模式将取消医药商业公司从生产商处拿底价进行自主定价销售,年终拿返点的行为。同时在这个平台上,购买客户可直接与厂商面对面谈价格,生产商的利润空间则可充分的保证其定价不会高于当前的市场价格。最后这个平台还能为厂商提供产品展示推广的机会,可以说是一个全天候的药品展销会。现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阵举办药品交易会的热潮,与会厂家花销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但一次交易会下来收效甚微。参加这种会的厂家越来越少,所以以后药品交易会的发展趋势就是由商业企业提供的供厂家集展示与销售于一身的商业平台。反过来批发商可以将生产商视为自己的科研室、生产车间、加工基地,形成研、产、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

新的医药商业企业运作模式,充分体现了系统论关于结构对系统的功效产生指数放大作用,而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优化对系统的功效仅产生线性的同步增长效应。随着医药市场改革开发的深入,我国的医药商业企业运作模式必将不断的完善,新的运作模式必将进一步地促进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

1.苗采烈、李野,“中国医药流通模式探析”,医药世界,2003年10月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5篇

一、我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分布情况。全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共有9家,分布在哈市区、尚志、阿城、双城、巴彦、宾县、呼兰等七个市县区。分别是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世一堂)、宾县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宾县)、双城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双城)、阿城市医药有限公司饮片加工厂(以下简称阿城)四家企业建厂在80年代;__市时珍饮片加工厂(以下简称时珍)建厂在90年代;尚志市新建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尚志)建厂在20__年、__市宏凯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宏凯)、巴彦县光华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巴彦)、__盛泰中药饮片厂(以下简称盛泰)等三家饮片加工企业建厂于20__年。其中:国有企业4家、非国有企业5家,分别占全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总数的44.5%和55.5%。

2、企业建设、改造投资情况。自建厂以来,投入到建厂及改造的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世一堂、巴彦、盛泰三家饮片厂;100万以上的有宾县、阿城、宏凯三家饮片厂;其他三家饮片厂投资也仅20—50万元之间。

3、人员结构情况。九家饮片企业职工总数为236人,其中职工最多的是世一堂饮片厂102人,占总职工的43.2%,最少的是双城饮片加工厂只有2人(该厂近几年效益不佳处于停产状态,今年九月企业改制,只有2人留守),绝大多数企业职工均在20人以内。全市饮片生产企业用在生产第一线的人数共计88人,占总数的37.3%,最多的世一堂饮片厂也只41人,占本厂职工总数的40.2%。九家企业负责人,只有三家企业领导是学过药学专业的,质检负责人只有4人有药学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1人,中专3人。

4、厂房生产设备情况。九家企业厂房总面积为15746㎡,其中世一堂饮片厂6810㎡;双城、盛泰、宾县三家饮片厂在20__㎡左右;宏凯饮片厂1320㎡;巴彦、阿城、尚志饮片厂分别在758㎡、500㎡和400㎡;时珍饮片厂仅有96㎡。全市九家饮片厂共有设备:风选机5台,洗药机(池)7台(个),干燥机5台、干燥箱6个、炒药机2台、切药机21台、粉碎机9台、分装机9台、煅炉1台、车床1台、床1台。检验设备的配置情况。除世一堂饮片厂具备必要的中药饮片检测仪器外,绝大多数企业只有简单的部分仪器,如分析天平、显微镜、水份测定仪等。个别单位,如双城、时珍饮片厂没有任何的检验设备。

5、生产品种情况。除世一堂、宏凯、盛泰、阿城等四家饮片加工企业可生产500多种市场常用药的饮片品种外,其他饮片加工企业,只能简单生产加工10几种,如:车前子、甘草(炙甘草)、板兰根、五味子、泽泻、柴胡、黄芪(炙黄芪)、陈皮等,最多几十种地产简单加工的中药材。

6、生产能力(产量)。全市饮片年生产产量为1300吨,其中年产300吨以上的企业有世一堂、巴彦、盛泰等三家企业,占全市饮片产量的68.9%;100吨的有宏凯、宾县两家企业,占全市饮片产量的15.3%;70吨的有阿城一家企业,占全市饮片产量的5.4%;10吨的有尚志、时珍、双城等三家企业,占全市饮片产量的2.3%。

7、经济指标情况。在销售收入方面:九家饮片生产企业04年预计销售收入3824.2万元,其中世一堂饮片厂2719万元,占全市销售收入的71.1%;巴彦、圣泰饮片厂分别为410万元和300万元,分别占全市的10.7%和7.9%;宏凯180万元;阿城、宾县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尚志25万元;双城15万元,时珍销售收入仅仅5.2万元。在年利润方面:全市饮片企业04年预计获得利润共计134.2万元,其中获得利润最高的是巴彦饮片加工厂、年利润60.2万元,占全市饮片企业利润的44.9%,人均创利为4万元,销售利润为1881元/吨,销售利润率为14.7%;世一堂饮片厂年利润23万元,人均利润2255元,销售利润为706元/吨,销售利润率为8.46%;阿城、宏凯利润各为20万元;盛泰、宾县、双城分别为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尚志为零利润,时珍为负利润2万元。

二、我市饮片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我市饮片生产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和质量监管负责人普遍素质欠佳,管理技术水平低下,除世一堂饮片厂较好一些外,其余企业上述责任人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均未达到gmp的标准要求(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有的企业如:时珍、巴彦、尚志三家饮片厂在上述三个关键岗位的负责人都不符合要求。一线生产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有些职工只有小学水平;企业领导到中层干部几乎没有学过目前所从事的中药专业。

2、厂房、设备、设施简陋

由于企业领导对药品《gmp》和《gmp》认证工作的认识、重视程度欠缺,加之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短缺,这些年来企业在厂房、设备、设施的投入很少,有些企业的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储等部位均达不到生产要求,设备、设施陈旧、短缺,有的企业仍延用原始的设备,勉强维护生产,用这样的设备、设施生产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由于设备、设施不齐全,生产中药材该洗的不洗,该烘干的不烘干,靠自然凉晒风干,炮制不彻底等等,这种状况无法保证饮片产品安全、合格、有效。

3、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不合理

从我市九个饮片加工厂的生产品种和产量上分析,可以看出,品种结构和产量规模呈现两种态势。生产品种多(特别是市场需求量大的

品种,附加值高品种)则企业效益好;产量规模大并适销对路的则企业效益也很好。而尚志,时珍、双城、宾县、饮片加工企业由于品种少,产量规模低则效益不佳,甚至亏损。

4、企业自身积累能力差

由于全市九家饮片厂年预计生产量仅为1300吨左右,年预计销售收入也仅3824万元,利润仅有134.2万元,人均创造利润仅0.52万元。企业的经济状况不佳,造成了企业积累能力较差,致使企业影响了自身的技术改造,上能力、上规模、甚至为了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进行gmp的达标认证都无能为力,厂房、设备、设施的陈旧改造、难以更新,给企业下一步生存带来危急。

5、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对我市饮片生产企业影响

__市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始建于1991年,是东北地区唯一的中药材经营集散地,现有业户100多家,来自亳州、安国等地的业户就有66家,占总业户的67.4%,其他为本地业户。市场经营中药材达430余种,中药材主要来源于一是收购并外销我省地产中药材,如黄芪、人参、黄柏、五味子、平贝、鹿茸等30多种,占总成交量的30%。二是来源于中药材产地亳州、安国采购的约占总成交量的70%。专业市场年销售额约在5000万元以上,销售地区辐射我省及吉林、辽宁、内蒙等地区,由于利益驱动三棵树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业户们将很大部分中药材在收购地就一次性加工成中药饮片。(国家明令中药材市场只能经营中药材,不可经营中药饮片),可是经过多次整治,仍未能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加之个体经营业主销售政策、加工成本、品种等方面都大大优于正规生产企业,给我市的饮片生产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影响,这些年来致使一些企业无法经营,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甚至有的企业近几年长期停产,根本谈不上投资进行gmp改造。

三、下步对策

__市是我省的中心城市,根据“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__”的总体要求和加速我市医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需要,应全面科学调研规划我市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从研发、饮片生产等各个环节入手,出台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药材种植基地,并对现有的生产企业在上规模,增加生产品种上下功夫,全面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具体措施:

1、适应市场需求,加快企业改革

作为中心城市的饮片企业,这个“蛋糕”必须做大,快做。我省、我市饮片的需求量很大,我们要立足于全市,除满足本市需要量还要辐射周边城市,眼光放远到全国和国际市场。我国传统的中医药行业推出了近20__种中药产品和3300种其他的传统药物,而亚洲60%的居民已经在使用中草药,全球市场对中药和其他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专家预计,未来5—10年,全球中草药的销量将达到20__—3000亿美元。未来的40年对我国扩大中草药产量占领国际市场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中草药仅占全球市场的5%,根据我国的第十个五年计划,到20__年底中国中草药的国际市场份额将达到15%。这么大的市场,作为__的饮片生产企业,也要力争有我们的份额。据目前现状,现有企业很难做到,但要争取,就必须改变现状,立足于改革,改革现有的企业机制,走引进资金、融资之路,走合资、股份制改造之路,走扩大再生产之路。靠体制、靠机制、靠规模占领市场,这样我们这块“蛋糕”才会做大。

2、引进人才,培训队伍,全面提升职工素质

要出台鼓励具有管理经验、技术水平、专业知识的能人进入到这个产业中来,当“领头雁”。企业要大胆引进、聘用懂管理、有技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队伍。现有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要进行培训“充电”来提高自身素质,培养一批热爱中药事业,有专业知识,有管理经验,有技术的能干、务实的中层干部。工人经过培训让其掌握中药专业知识,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以提高技术水平。

3、加快推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改造,研发扶持一批骨干拳头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要按照gmp改造的标准要求,加大企业投入力度,全面改善企业的“软件”和“硬件”保证产品质量,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抓紧技术改造步伐,改变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简陋的局面,才能提高加入wto后的适应能力。要研发定型并支持一批拳头产品,打出品牌、创出名牌,用名优产品带动产业的加速发展。

4、抓好药材基地建设,丰富中药材资源

目前,我国中药材年总需求量超过60万吨,其中出口近30万吨。而全国每年收购量为50—60万吨,其栽培药材约占收购品种的30%,其余为野生。野生药材年收购品种400多种,约占常用药材的70%,收购量40万吨,占收购总量的50—60%。由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药材来源主要为野生动植物。且由于资源的匮乏,医药产业的需求与现有资源之间的悬殊越来越大。中医药特色就是动植物入药,因而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问题对于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抓好我市药材基地建设,丰富中药材资源开发资源,按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中药材基地建设,应主要加强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寻找代用品;二是要加强科学研究,寻求新的药材品种;三是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人工培育的研究,以其进行大规模种植与饲养。现在全国已经进行人工种植、养殖的药材有200多种,其中如杜仲、厚朴、柴胡、桔梗、天麻、肉苁蓉等100多种实现了大规模生产。同时,我市各饮片加厂还要立足自我,抢先创建自已的药材养殖基地。

5、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6篇

批发零售贸易统计,是按经济活动的性质,以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买卖活动为对象而开展的综合性统计。

在流通领域中,通过买卖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按其流通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人之间直接发生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矿山将矿石卖给冶炼企业,钢铁厂将钢材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直接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另一类是生产企业、单位或个体户通过专门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物质产品交换活动。例如钢铁厂将钢材卖给物质供销公司,由物质供销公司再转卖给机械制造厂;食品厂将食品卖给零售商店,由零售商店再将食品转卖给居民和社会集团;农民将粮食、蔬菜、肉类等卖给餐饮企业,由餐饮企业进行加工、调制后再卖给居民,或是国内厂家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卖给国外的商人或厂家等。

从经济性质看,又可以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批发贸易--是指所有那些向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和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中介机构(以上均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活动。通俗地说,凡是将商品卖给国内外批发零售业、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服务业的活动,都称之为批发贸易。其中,既包括原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也包括原对外贸易业从事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的批发贸易。

零售贸易--是指那些向最终消费者(城乡居民)和社会公共消费者(社会集团)出售商品的活动。其中,既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也包括除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事的零售贸易。

二、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是为了解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观察和反映商品市场运行趋势,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批发零售贸易统计的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统计指标和分组,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的全部零售贸易活动和批发零售贸易业所从事的批发贸易活动,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反映全国零售市场的规模、构成及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资料,为各级政府了解掌握商品流通领域的基本信息,制订政策,编制计划,调控市场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调查对象:

1、法人单位:三个条件

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⑵、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⑶、独立核算盈亏,能够编制包括资产负债在内的全部会计帐户。

2、产业活动单位:三个条件

⑴、在一个场所内从事或主要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活动。

⑵、单独组织活动。

⑶、在企业内部单独核算收入与支出。(城关社-人民商场等)

3、自然人单位:

指公民个人开设的从事或主要从事批零贸易业、餐饮业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

4、商品交易市场:

是指经国家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农村产品批零市场、集贸市场、纺织品服装市场、建材市场、汽车市场、食品饮料市场、药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市场、家具市场和其他小商品市场等。

四、批零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报表的时期、种类和内容:

A、时期:年报综合报表、定期综合报表、季报综合报、抽样调查表(小型批零贸易、个体)

B、报表种类:

单位基本情况表

限额以上企业批发零售贸易业财务状况表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表

餐饮业销售情况表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表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表

小型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抽样表

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

个体餐饮业样本单位销售调查表

潜力消费品零售类值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

C、内容:

1、基本单位调查统计报表(甲式表:法人单位;乙式表:产业活动单位。两项属于年报)

在这里简单介绍几个和工业专业不同指标的含义。

⑴、经营方式--包括独立经营、连锁商店。

⑵、零售业态--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卖店(是指专门经营某类商品,如药店、书店或某种品牌的系列商品)。满足消费者对某类商品多样性需求的零售业态。其他业态形式的便利店、杂货店、折扣商店、邮购商店等。

⑶、营业面积--指零售企业或活动单位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

⑷、甲式、乙式两表之间的平衡关系:

甲表中:从业人员(男、女)数、经营方式和业态分向指标数、营业面积数、商品年销售额=乙表中各项指标相加数

2、限额以上企业批零贸易财务状况统计报表

⑴、商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是指批零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和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餐饮费收入、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本指标应等于基本单位情况表的批发、零售业商品年销售额。

⑵、商品销售收入净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据损益表填)。

⑶、商品销售成本--简单的说,就是商品进价成本、餐饮业的原材料成本。

⑷、商品销售利润--是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由于销售商品得到的利润。即

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经营费用

3、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销、存总额表(202-1表)

⑴、商品购总额--是指从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从生产者购进额,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进口额和其他项目组成。它反映了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

⑵、从生产者购进额--是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

⑶、进口--是指直接从国内进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它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

⑷、商品销售总额--是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⑸、批发--是指除零售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和出口。

⑹、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是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使用的商品。

⑺、出口--是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出口的商品。

⑻、零售--是指售给城乡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直接用于公用消费的商品。

⑼、期末库存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本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库存情况,以及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度。

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库存三个指标的联系:商品销售是商品购进的目的,商品库存是商品销售的保证,三者缺一不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例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季报表(402表)就可以说明:

期初商品库存+本期商品购进-本期商品销售=期末商品库存

4、餐饮业销售情况表:(月报、年报)

⑴、餐饮业营业收入:指餐饮企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的全部营业额,包括商品零售额和其他服务性收入。

⑵、餐饮业商品零售额:指餐饮企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的全部营业额,社会集团(机关、单位上级来人检查)零售的各种商品。例如:饭馆酒店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炒菜、凉拌菜等;不加工转卖的卷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还有附设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餐饮业--是指在一定的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5、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综合表:

⑴、食品、饮料、烟酒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肉禽蛋品、饮料、酒及烟草加工品的集合。

⑵、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鹅鲜蛋、再制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

⑶、其他食品类:指供人们食用的除肉禽蛋类以外的各种食品。食品,包括粮食,如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薯类制品如粉皮、粉丝、粉条、淀粉;食用油;水产品,如鲜的干的各种海水、淡水产的鱼、虾、蟹、藻类、贝类等;糖果糕点,包括食糖、糖果、糕点、食糖,如白糖、红塘、冰糖、方糖;干鲜菜,如干菜、鲜菜。酱腌菜;干鲜果,如各种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如花椒、八角、胡椒、酱类、酱油、醋、味精等;食品罐头;奶及奶制品;其他食品加工制品,如冷冻食品等。

⑷、饮料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酸牛奶等;冷冻饮品;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⑸、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⑹、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⑺、服装类:包括以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⑻、鞋帽类:鞋包括皮鞋、凉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包括各种材料制做的靴、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帽包括男、女、童、婴儿的各种面料、各种式样帽子。

⑼、针、纺织品类:针织品包括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包括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⑽、化妆品类:包括护肤品,如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护发美容品,如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清洁化妆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发膏、花露水、爽身粉、腑下香、香水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以及其他化妆品。

⑾、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钻石镶嵌、珍珠镶嵌。宝(玉)石首饰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⑿、日用品类: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橱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制品;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百货,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普通饰品;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儿童玩具;洗涤用品类;手电筒;电池;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以及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钟表、眼镜,钟表包括: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手表包括各种成品眼镜零配件等;工艺美术品,包括雕塑工艺品,如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如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烟花炮竹等。自行车、三轮车和手推车也包括在内。

⒀、洗涤用品类: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各种清洁洗涤剂(膏、液、粉)等日用洗涤用品。

⒁、儿童玩具类:包括各种材质制作的玩具。

⒂、五金、电料类:包括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各类五金商品、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

⒃、体育、娱乐用品类:包括体育用品,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健身器材:包括各种通过器械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机(非电动)、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包括象棋、国际围棋、围棋、卡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如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相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其他照相器材等,不包括X光胶片和工业胶片。

⒄、书报杂志类:包括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各种书籍、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⒅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等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是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和录像带、光盘。

⒆、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熨斗、电风扇、房间空调器、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工机、抽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

⒇、中西药品类: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

(21)、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西药类:指以化学物质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化学医品

(22)、中草药及中成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中药饮片: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成药: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制剂,包括各种剂型(丸、散、膏、丹、胶、药洒、露、冲剂及改良剂型)的中成药,但不包括冰、牛黄(天然或人工牛黄)。

(23)、文化办公用品类: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标本、模型、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式、喷黑、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计算机用磁、磁带、打印机用纸、色带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包括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中,随机附赠品除外)。

(24)、家俱类: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俱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俱,包括以及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家俱。

(25)、通讯器材类: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配套产品。

(26)、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未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煤球等。

(27)、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28)、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油、石腊、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29)、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矿、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燃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

(30)、化肥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31)、金属材料类: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材料如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包括各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绵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32)、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但不包括家具、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

(33)、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如摩托车、铁路运输设备,公路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及汽车底盘)及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飞行器;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P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34)、农机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机、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等。

(35)、汽车类: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

(36)、种子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37)、棉麻类: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

(38)、其他类: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文物、古董、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畜产品,禽畜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肠衣和其他畜产品以及各种废旧物资等。

6、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综合)表:

商品指标共41个:(例如:粮食、烟酒......)

平衡关系:无论是每一种商品都是:

销售合计=批发+零售

期末商品库存=期初商品库存+本期商品购进-本期商品销售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人20及以上

年销售额万元2000及以上

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人60及以上

年销售额万元500及以上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人40及以上

年营业额万元200及以上

说明:a、外贸企业包括在批发业中,其年销售额以外币计量的,应折合成人民币,按批发业标准执行。

b、本限额标准仅对批发企业、活动单位、零售企业、活动单位和餐饮企业、活动单位划分限额,不包括个体户。

7、小型批零贸易业商品购、销、库存总额抽样表(月报)

8、个体批零贸易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半年报表)

9、个体餐饮业样本单位销售调查表(半年报表)

10、潜力销售品零售值

1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内容:

A、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制造业、农对非)、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具体分:①、对居民的消费品零售额--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②、对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售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用公款购买的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的消费品。

因为各种经济类型的消费品零售额都要进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报表中,所以必须清楚该表的包括和不包括内容: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包括:

⑴、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及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

⑵、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

⑶、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⑷、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包括友谊商店、在海关设立的免税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

⑸、居民自费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

⑹、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包括邮局集邮专柜)出售的新、旧(盖销的)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

⑺、旧货寄售(信托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零售额;

⑻、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⑼、售给社会集团的办公用品、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和纺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裙、手套、毛巾、肥皂等;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相器材等;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防暑、降温的饮料;非生产经营用的交通工具,如小轿车、面包车、工具车、卡车和油料;零星修理用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举办各种招待会、茶花会、宴会用的烟酒茶和各种食品及馈赠的礼品;从公费医疗中开支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材(如今年非典期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买的药材、消毒液、口罩等)以及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⑴、农民之间相互买卖的商品;

⑵、城市居民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在城市居民中相互转让出售旧的生活用品;

⑶、售给农民或村办的生产单位和各种生产工具、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⑷、售给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生产资料和燃料;

⑸、售给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

⑹、售给饮食业加工用的粮食、副食品、调味品、燃料等;

⑺、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单位直接用于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设备、工具、器材、原料、材料、燃料和印制各种票证用的纸张等;

⑻、售给批零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⑼、旧货寄售商店受居民委托寄售卖给出的商品;

⑽、公用事业的营业收入(如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车船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等)、服务业的营业收入(如旅店的房租、理发店理发、日用品修理收入)、文化艺术事业收入(如电影、戏剧票等收入);

⑾、邮政局出售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汇款单、电报稿纸的收入;

⑿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通过管道、输电线路供应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水、电、煤气、暖气的收入;

⒀、售给对外营业影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⒁、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

⒂、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绝缘、防毒、耐酸、耐油、防烧、隔垫以及高空、水下作业用的专用防护设备和用品;

⒃、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售给人防工程的设备和材料。

B、按行业分组:

⑴、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指专门从事商品转卖业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由于制度的重新修定,2003年将工业(制造业)零售额,农对非零售额也包括在内。

工业(制造业)零售额--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制造业(工业)生产单位(包括公办、村办工业)直接售给居民(包括本企业职工)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

农民对非农业居民的零售额--指农民在集市和集市外(街、巷)售给非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如:农产品、水果等)。

⑵、餐饮业零售额--(前面已讲)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7篇

一、实施范围及组织

(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其他医疗机构直接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

(三)组织实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

(五)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省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需求,由专家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品规进行筛选后,确定采购目录,在集中招标采购时。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数量。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本单位年度需求量,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

为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我省的地域特点和人口数量,全省设1个采购供货区域。

(四)药品质量类型划分

采购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五类质量类型进行评标。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类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一级质量类型划分。

第一质量类型:专利药品(仅指化合物专利),原研制药品。

第二质量类型:年以来获得部级奖励的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

第三质量类型:优质优价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新版GMP药品。

第四质量类型:欧美认证药品或进口药品,工艺专利药品,工信部年医药统计年报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排序前5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五质量类型:普通GMP药品。

三、投标企业及材料申报、审核、公示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投标,也可授权经营企业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可视同生产企业。集体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可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时,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能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投标,一家生产企业只能接受同一品规的一家生产企业的委托。经济技术标评审时,只评审授权的生产企业,但中标企业名称为被委托的经营企业。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企业名称在二者间不予变更。

药品投标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对于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企业投标的还需取得生产企业的投标授权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及信息维护

1、新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年已参加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人用户名、密码不变。

2、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材料申报要求

1、投标人需递交的材料

(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原件(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交回);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其他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境外产品国内总的,还需提供协议或境外企业出具的总证明。

(2)经营企业投标报名材料:

①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所需的各项材料;

②生产企业授权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3)配送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清晰复印并加盖单位清晰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③《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报名企业的资质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已经参加了我省年度基本药物招标并通过资质审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再进行资质审查。

(4)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生产企业资料:

①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②《投标品种汇总表》(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的药品编码)、《供货承诺函》。

③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5)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产品资料:

①内地药品:

Ⅰ.《药品注册批件》;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国驰名商标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证明;

Ⅴ.药品最新批次省检、市检或厂检全检报告书;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港澳台及国外药品

Ⅰ.《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国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

Ⅴ.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逾期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不得撤销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与澄清

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投标材料。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药品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示

对企业和产品材料的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药品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或投诉,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申(投)诉人。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确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信息确认后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所有产品的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四、投标和报价

(一)投标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限价

1.限价制定依据及原则。参考年度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省份(陕西、四川、山西、甘肃、新疆)最新一轮中标价。

化学药品取以上参考价格的中间价,中成药取以上参考价格的平均价,原则上不超过我省年中标价。

对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束后,国家及省发改委指导价格发生调整的品种,原则上按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限价。

对年我省未招标,本轮首次在我省投标的新增通用名药品(含剂型、规格,下同)无参考中标价的,其限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605号)要求,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下,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代表品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3、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以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对质疑依职责进行回复。

(三)报价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价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并递交纸质商务标。

2、投标人报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的,不允许弃标。否则,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4、小容量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某厂家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10ml×10支/盒,按“盒”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罗红霉素片剂,0.15g×24片/盒,按“盒”进行报价);

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价;

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

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转换系数报价。

5、同厂家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及儿科等专科用药外,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6、药品的报价是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也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含配送费用。

7、报价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8、企业报价不能高于限价,否则该产品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五、评审和中标

(一)评审组织

1.根据非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1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实行全封闭评标。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药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二)经济技术标评审

1.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三)。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6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4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两项得分合计为经济技术标得分。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不同质量类型中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4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8个的,取前5个进入商务标评审;9-10个的,取前6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1-13个的,取前7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4-16个的,取前8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7-19个的,取前9个进入商务标评审;大于等于20个的,取前10个进入商务标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三)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前,投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药品纸质商务标(报价表),并通过采购平台,对商务标进行网上报价和解密。网上报价与纸质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未提交报价或报价为“0”的药品,视为放弃。

2.商务标评审计分办法

(1)满分100分

(2)计算公式:该药品价格分=100xNmin/该药品报价(Nmin为同组中某药品的最低报价)。

(四)中标规则

1、按照不同的质量类型设立竞价组,同一竞价组,中标产品数不超过3个。

2、竞价品种拟中标规则。进入商务标评审的竞价品种,综合得分最高者首先中标,即同竞价组,入围品种中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综合得分=经济技术分x65%+价格分x35%)。其余中标品种的确定:即同竞价组,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中标产品。如果2家以上企业的报价相同,则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为拟中标品种;若报价和经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可并列为拟中标品种,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3、议价品种拟中标规则。同竞价组品规投标企业等于或少于3家的需进行专家面对面价格谈判。

(1)谈判专家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专业分类随机从基本药物专家库中抽取,每组谈判专家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1名。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

(2)投标人须提供谈判药品的实物和纸质报价单,并在谈判现场对最终报价进行签名确认,一旦确认将不得更改。

(3)谈判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价格并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中标,达不成一致的废标。

(五)价格整理

对于拟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605号)和中位数等规则进行价格整理。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六)拟中标结果公示

拟中标结果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

(七)中标结果公布

投标人申投诉处理结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拟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后,公布中标结果。

六、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采购人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配送

1、中标人必须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不论采购人采购规模及配送距离大小,均须保证供货,并对所供应的药品质量负责。

2、中标人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经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在各州(地、市)委托不超过6家药品经营企业,在一个县域内,同一品规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3、产生中标结果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配送企业,并将配送企业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在采购周期内改变配送企业的,须及时配送企业变更情况及新配送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药款结算

由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在药品配送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配送药品款项。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的责任

1、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验收、储存、使用中标药品。

2、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时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药品采购订单,并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按照省卫生厅《省集中采购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结算暂行规定》,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药品款。

(二)中标人的责任

1、应按照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2、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3、及时完成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操作。

4、GMP证书、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到省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5、企业名称、药品价格等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7、对于已确认的中标品种,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一律不得废标。

(三)各方当事人违规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6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中药材购销企业工作第8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局和省局下半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

强做好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的自觉性

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来,我市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得到规范,药品质量有显著提高。但通过GSP跟踪检查,我们也发现部分涉药单位未严格按照GSP管理的规定,还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购进药品过程中,未认真审核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出现法人委托的销售人员与实际开展药品购进业务的销售人员不一致现象,导致发生假劣药品事件;二是部分涉药单位贪图价格便宜,从游医药贩手中购进药品;三是尽管知道一些业务员销售的药品无正规票据、药品渠道来源不明,但碍于人情关系仍从这些业务员手中购进药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损害了合法涉药单位的权益,而且形成滋生假劣药品的土壤,严重威胁了群众的用药安全。因此,我局把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规范涉药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作为2007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各涉药单位要从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增强做好规范购进渠道工作的自觉性。

二、严格依法经营,扎实做好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

要严格依法经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药品购进渠道。

(一)药品供应企业的选择:各涉药单位要坚持“资质合法、质优价廉、就近采购、服务便捷”的原则,选择信誉高、服务优的合法药品供应企业,严把药品采购关。

(二)药品供应企业的审核:各涉药单位在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药品供应企业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并向对方索要以下资质证明,建立药品供应企业档案:1、加盖红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意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2、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注意审核《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地区、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3、认真核实具体开展业务活动的销售人员与法人授权委托的销售代表的一致性,如不一致严禁开展药品业务活动。4、涉药单位不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或无法人授权委托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三)质量保证协议及购货合同的签订:各涉药单位必须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或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后方可购进药品。

(四)药品的购进:各涉药单位购进药品应当索取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购进票据应当标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供货企业、购货数量、剂型、规格、销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药品供货企业印章。应将购进票据按月装订保存、备查。涉药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验收结果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规范药品购进渠道工作落实到位,我局从2007年9月起,将加大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是开展药品流通环节购进渠道专项检查,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的游医药贩、走票过票、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涉药单位的购进渠道,对发现购货渠道不合法,不能提供合法的药品购入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以飞行检查为主要方式,加大GSP跟踪检查力度。对没有认真执行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购进药品只开具票据,无药品出入库及验收记录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批发企业核减许可经营范围、零售药店不予以换发许可证;对不认真核实药品销售人员与法人授权委托的销售代表的一致性,开展药品业务活动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视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