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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8 15:26:55

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第1篇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合作势头高涨,特别是在WTO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

 

世贸组织成立后,继续为其成员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其秉承着互惠原则,是互惠贸易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因为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国带来的利益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同时,TPP的出现,一方面为贸易和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需要加以应对的新的贸易问题。TPP谈判的停滞对未来亚太构建FTAAP或许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但对陷入僵局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却更是一个机遇。TPP谈判不仅能够为现有的多哈回合谈判提供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经验借鉴,也可以在经济层面上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做出贡献,侧面助力贸易自由化进程。

 

二、国际投资的便利化

 

近年来,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同时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不断进行开放并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及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环境形势大好,各国投资越发便利。

 

新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增加了有关非投资的敏感问题,不再一味追求投资保护及自由化,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及劳工问题。非政府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范本更是表达了使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意愿,鼓励采用包含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甚至投资者母国责任的范本。

 

同时,RCEP16国领导人的联合发表声明也为RCEP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众所周知,由于亚洲双边自贸协定数量众多又缺乏统一的自贸安排,且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的差异巨大,因此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始终缓慢。而RCEP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局面设计的,它更多的尊重各国的利益诉求,适应了亚洲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国际金融市场化

 

从国际经验看,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金融市场化改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进。在全球化引发的全球治理热潮中,由于各国主权原则的限制和金融领域的敏感性,国际金融领域的发展进程举步维艰,为了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在亚洲各国的金融立法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加强金融信息的透明度,使金融市场参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此同时,各国强化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自主权。

 

四、国际税收法定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在全球了范围内的流通进一步增强,从事跨国投资和其它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当前,众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组织,为达到其组织目标和原则,均制定各种指令和建议,要求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包括税收立法,进行修改和协调,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该组织的指令或建议所规定的目标,由此引起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化。税收法定原则是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的。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国际税收的法定化发展,对增强世界经济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五、国际经济纠纷解决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司法体系应接不暇的背景下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今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争端解决机制正在不断丰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ECFA争端解决机制百花齐放,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非司法的方法,即ADRs来解决纠纷。这样的方式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虽然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司法和非司法的方式是可以选择适用的,然而非司法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和解、调解固然有着权利行使方便、成本低等有点,但是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强者约束力,并不是以公平为出发点的,因此并不能彰显公平正义。因此,未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依然不能放弃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解决纠纷的诉讼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国际社会经济相互交融的今天,出现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是必然结果,完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倡导用多元化的手段定纷止争,是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第2篇

 

主要栏目

卷首语

市场分析

政策研究

清洁燃料

年度专稿

公司战略

经济评价

世纪回眸

 

通信地址

地址:北京安德路112号

邮政编码:100011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并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双效期刊”,成为石油石化行业社会科学期刊中惟一获此殊荣的期刊。2003年以来,《国际石油经济》月刊先后成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在中国石油集团石油经济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1999-2001年和2002-2004年度信息成果奖评选中,《国际石油经济》先后荣获一等奖和二等奖,2005年荣获全国能源刊物二等奖。

 

国际经济第3篇

一、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享有和国家基本相同的权利,承担与国家基本相同的义务,比如说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享有在其章程范围内活动时的豁免权。联合国宪章第105条第1条规定:“本组织享有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为履行其宗旨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执行上的豁免,除非其明确放弃本文由收集整理豁免。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典型的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它享有国际法上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

非政府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具有突出的非国际性和非政府性。这些组织主要是私人组成、私人设立、私人运作和独立自主的,独立于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尽管有些非政府组织有政府作为成员参加,或者有政府官员参加,或者由政府组织设立,或者接受了政府资助,但却不应成为受政府控制的工具。即使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在日渐扩大,也不能据此认为赋予了其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比如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就给予了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咨商的地位,来参与国际组织的会议、决策,但是非政府组织在表决程序上没有任何权利,换句话说,联合国只是给予了非政府组织一定的建议权,但是这种建议没有任何实质的约束力,其意见可被采纳可不被采纳,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再次,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国际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它对外没有缔约权,不享有一般国际经济法主体及其财产所享有的法律上的豁免和执行上的豁免。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的制约性,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制订、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了国际经济关系交往中的“第四种力量”。

(一)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促进作用

1、非政府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编撰工作

由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赢利性和组织性,使得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各个主权国家往往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难以制订出适合全球国际经济发展的、并能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统一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非政府国际组织能抛弃某国的利益,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起草、谈判等工作,促进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编撰。众多非政府国际组织人才济济,拥有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又都是自愿加入共同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奋斗,确保了非政府国际组织长期地、专一地、全心全意地为其目标进行活动。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宗旨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时不仅仅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还给予了人健康、人权、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关照,使得国际经济立法更有利于全人类的利益,这是单个主权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2、通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非政府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解决争端的途径有两个面: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编撰和拟定了大量的国际贸易、运输、担保、金融、域名及其他领域的程序性规则,对于确定争端解决程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运作程序之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极具地方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知识、技术、人才和其他各种资源,为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而且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卷入政治权利的漩涡,作为中立性的力量加入到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双方达成比较客观、公平、圆满的共识。

(二)通过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国际经济法的理性发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制订国际条约、贸易政策方面主要是考虑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很少考虑到可持续性发展、妇女问题、劳工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而非政府国际组织作为中立性的组织,在上述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力量。例如1995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多边投资协议》的流产。

国际经济第4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中国经济;影响

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加快国内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使之更适应全球市场规则;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扩大对外贸易;注重科技发展和人力资源培养战略;树立全球化发展战略,积极培育跨国公司,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 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贸发展带来的机遇

1.1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机遇。

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具体表现为:(1)国际经济一体化有助于我国利用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先进技术与设备和管理经验。(2)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从而加快了经济发展的速度。(3)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比重的逐步提高有助于我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以获取更大利益。(4)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

1.2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在外贸领域引资带来的机遇。

国际经济一体化为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外贸发展建立了一座桥梁。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从目前世界投资的发展趋势看,中国引资面临许多有利条件:第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势头强劲,跨国公司正在成为各国大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将更加频繁。第二,由于我国经济目前增势良好,有望保持一个稳定快速的增长,这将对国际大量的剩余资本形成有利的吸引。第三,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大批新兴国家清偿力和信心迅速下降,对外信贷评级降低,在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中,流入这些国家的外资将大大减少。这些国家对外信贷评级的降低,会使我国的竞争力相对上升,在吸收西方投资中占有不断上升的优势。

1.3国际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贸发展带来的机遇。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之后,我国不断进行对外开放,因而扩大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实践,对外经济贸易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具体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4743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45%。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近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增长速度大约为7%~8%,其中靠对外贸易拉动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百分比大约是两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我国每年1/4左右的经济增长是靠对外贸易来实现的。在此情况下,经济全球化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增长,贸易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经济全球化促进了我国资本流动加快,并呈多元化趋势。由于可以便利的进行国际间资金的划拨和结算,从而为我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是我国的资金余缺能在世界范围内调配,闲置的资金可以转变为盈利的资本,使我国的贸易可以不完全受制于国内储蓄和资金的积累,从而可以更好的发展对外贸易。

2 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外贸发展带来的冲击

对于中国而言,经济一体化犹如一把“双刃剑”,既为我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诸多问题。从而使我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1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第一,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经济发生波动的可能性增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性的经济波动如通货膨胀、通货紧缩、金融危机等现象将通过国际经济的传递机制影响到本国。我国的市场发育不太充分,经济结构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如果国内政策不当,就有可能发生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甚至整个经济危机。第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内产业和市场将造成一定的冲击。经济全球化使我国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连结为一体,通过封闭市场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变得越来越不可能。过去,我国凭借严格的贸易保护建立了许多本国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随着外国商品和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这些产业将面临外国竞争者的巨大冲击,有的产业不可避免地要被淘汰。第三,经济全球化可能危及到我国的的经济安全。这具体表现在:(1)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处于空前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原来具有的比较优势逐步丧失。(2)全球性的自由贸易规则使我国敞开自己的大门,保护自己产业和市场的能力大大削弱。(3)我国的重要经济领域可能受到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操纵,使还很小且不健全的市场和脆弱的民族工业处于困境。(4)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大量投机资本的存在使我国小而不健全的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冲击。

2.2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外贸领域引资的影响。资金是贸易的源泉,我国对外贸易要得到良好的发展,就必须很好的招商引资。在国际经济一体化之后,从我国贸易引资情况看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第一,东南亚危机所导致的该地区对外信贷评级的降低将会使欧美国家对亚洲的贷款和投资更加谨慎,使流向亚洲的资本大量减少,从而给中国21世纪的引资带来更大困难。第二,直接投资在发达国家间的双向流动为主的趋势在当前不会有根本的改观,同时许多新兴地区也在大力引进投资,这使中国引进外资所面临的地区竞争更加激烈。第三,拉美地区和转轨后的东欧与独联体各国也都放宽了引资政策,使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国际投资热点的增加,各国竞相吸引外资,将使中国利用外资在21世纪初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2.3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

第一,从货物贸易看:科技进步推动着全球化,科技产品的贸易增长最快,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交换比率日趋不利,削弱了贸易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第二,从服务贸易看:信息革命促进了全球化,信息密集型服务业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支柱,我国服务贸易的滞后会拖住国民经济的后腿。第三,从加工贸易看:“产业内分工”是全球化的基础,加工贸易便是其表现形式,但我国的加工贸易处于低级阶段,难以更多地获得分工的利益。第四,从贸易政策看:贸易和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结伴而行,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转轨,若不加快改革,贸易政策将难以适应自由化的过程。

3 我国外贸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对策

3.1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作出的对策。

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我们应该积极作出回应,根据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出相应的对策:(1)改革应着力于制度创新,开放要着眼于提升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2)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道路。(3)提高国民素质,提高人才资源利用率。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全球化的发展的要求,才能既充分利用国际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有利条件,又能抵挡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某些消极因素。

3.2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我国外贸作出的对策

国际经济第5篇

一、国际贸易与中国地区间经济差距发散

地区间经济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各地区人民的收入水平差异和产业带动的经济增长程度参差不齐这两个方面。而国际贸易对这两者的影响,可谓显而易见。它一方面对劳动力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进而影响了全国收入分配格局;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国经http://济的追赶型发展推波助澜。

1、国际贸易与收入分配的区域效应

国际贸易与收入分配关系是当代贸易理论探讨的重要命题。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在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提高,在进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降低,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将提高一国丰裕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降低稀缺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他指出,国际贸易在引起本国要素收益变化的同时,也会使不同国家的要素价格趋向一致,这一结论又被称之为新古典主义的“趋同”过程。

实际上,对于不同地理位置、要素禀赋条件与制度背景的国家,由国际贸易带来的收入分配影响是不同的,国际贸易并非必然导致国家间的收入趋同。而同样,国际贸易对于国家内部的收入分配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国际贸易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过程具有明显的区域效应。国际贸易不仅对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一国内部的收入差距产生影响。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内部存在广泛的区域差异与要素禀赋条件不一致,一方面不同地区参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对外贸易带来的要素收益变化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难以扩散。

(1)泰尔指数与三地带现状。收入不平等程度是描述区域经济差距的基本尺度。收入不平等的测度指标包括人均gdp、居民可支配收入或消费支出水平等绝对指标,通常是在这些绝对指标基础上,进一步采用统计计量方法可以获得描述不平等程度的相对指标,如变异系数、基尼系数或泰尔指数等。中国区域经济差距的泰尔指数分解描述。泰尔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地区数,yi为i地区的gdp占全国的份额,pi为i地区的人口数占全国的份额。

(资料来源: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最终计算结果显示:泰尔指数显示的我国省区间的经济差距呈先缩小后扩大趋势;东部地区内部差距最大,且对我国地区经济总体差距扩大的贡献最大,但近年来这种影响趋于减少;区间差距对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影响不断扩大,近年来比重上升较快。

(2)国内劳动力流动与收入区域效应。由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地缘、人缘和先行开放政策等优势,东部的国际贸易活动持续升温,这必然导致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渴求,于是中西部地区的剩余劳动力开始东移。总体来看,劳动力的迁移是东西部地区双赢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它不仅支撑和促进了东部地区的产业发展,而且为西部的人们谋得生路,减少了失业率(见表1)。同时,来自西部地区的民工每年汇款回家,而其款项占该家庭总收入的28.7%,对提高西部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尽管纵向比较,西部外来民工的收入有较大的提升,但横向比较,其与广东本地职工的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经调查显示,平均下来前者收入约占后者的74.55%。而且,外来民工社会福利待遇低。住房、医疗等方面的隐性收入基本为零。由此,西部民工的全部福利收入与东部本地职工相比,差距更大。

因此,单从收入角度来看,中西部地区实际上是一种互利不等利的经济关系。并且,相对低收入的外来民工创造的价值,极大地拉动了东部地区整体经济状况,与此同时,又进一步提高了东部本地职工的福利、消费和收入水平,形成了蛛网式的差距发散效应。

蔡昉等人(2002)利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测算了1978年以来东中西地带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劳动力的要素边际收益,结果显示地区间物质资本边际收益呈不断缩小趋势,但地区间劳动力与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差异均存在着扩大的趋势。作者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不同要素边际报酬差异的变化趋势与要素流动性及其市场发育状况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对外贸易给东部劳动力与人力资本带来的要素收益受到国内要素市场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向中西部地区的扩散,这使得国际贸易促进要素均等化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反而成为扩大东中西三大地带收入差距的主导力量。

表1 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在广东地区劳动收入及家庭收入情况

(单位:元,%)

2、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区域差异

不同地区产业发展与增长的动力源泉发生了巨大变化,沿海地区大部分产业已经形成了以非本地市场为动力的发展格局,60%以上的产业对非本地市场的依存度在50%以上,而内陆广大地区,其产业发展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于其本地市场。

这种巨大的差异导致了产业发展潜力的差异和地理集中度的变化,导致许多产业向沿海集中。这种态势也预示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在产业竞争力培育与市场拓展方面面临较大挑战,也是必须给予政策扶持的重点。

(1)贸易依存度与三地带现状。贸易依存度与出口依存度是反映贸易规模的两个重要指标。国际贸易的基础是比较优势差异,而国家内部的区域差异通常也与比较优势差异密切相关。蔡昉等(2002)对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的比较优势研究表明,东部地区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中西部地区在劳动力与自然资源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区域比较优势差异不仅体现在专业化分工与产业结构的差异,同样也会影响区域对外贸易结构。

由表2可知:中西部地区不仅出口规模小,出口中初级产品比重高,初级产品出口虽然也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但初级产品贸易的利润率长期趋于下降,降低了中西部地区的资本积累能力,对提高中西部地区收入的长期贡献能力是呈下降趋势的。

(2)出口退税利益的地区差异。中西部地区劳动力的流人支撑了广东出口规模的持续扩大。按照我国的增值税分配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增值税收缴后中央与地方是三七分成,而出口退税款却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这种税制安排有利于出口规模较大的地区,事实上是少交多退,用中央税款鼓励本地出口。因此,出口退税也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这一政策有利于出口规模占我国绝大比重的广东和其他东部省(市),而不利于出口规模小得多的中西部地区。

从表3可以看出,由于广东省与中西部地区出口规模相差很大,获得的退税收益相差悬殊。广东获得的出口退税额是全部中部省(区)的6.1倍,是西部省(区)的13.5倍;若以人均退税额来看,广东人均退税额是中部的37.1倍,是西部的52.9倍。因此,对外开放度高和出口规模大,不但拉动了广东省产业的升级,提高了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而且还通过出口退税机制每年从中央财政中获得了超过中部和西部近50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增加了本地的资金积累和资金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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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的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带来的出口退税利益分配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区间的资金积累和供给状况,从而使得我国实现地区间经济增长趋同这个目标的前提发生改变,导致中国地区间经济差距发散。

(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和设定数值计算。)

(3)进口的效用与地区差异。西安交大的张广盈和张兴旺,通过对中国1978-2004年进出口贸易和国内生产总值gdp之间的关系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和gdp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单向因果关系;做广义脉冲响应分析与方差分解,结果显示进口对gdp的影响要远大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这说明进口对gdp有着显著的单向作用,所以当前不断增长的进口走势对gdp的增长具有决定性作用。比较我国东西部的经济状况,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的高收入水平和高消费水平,极大地拉动了该地区本身的进口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东部地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从国外进口产品再转而内销以获得差价利润。而目前东部地区国贸活动的频繁加速了进口速度和进口量,而西部地区进口活动则远远没有前者活跃。因此,结合理论和实际,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东部地区更活跃的进口贸易深刻地强化了其自身的gdp增长,由此更加扩大了中西部经济增长的差距。

二、国际投资与地区间经济差距

1、国际投资环境的区域差距

自近代以来,东部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长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心。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向西方列强打开国门,西方国家在中国开办的工厂和银行大都集中于沿海地区,而中国本土成长起来的民族工商业也大多集中在沿海地带或其周边地区。这种状况到新中国成立之前几乎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时,全国70%以上的工业和交通运输设施都集中于占全国面积还不到12%的东部沿海地带。(李善同等,2004)东部地区由于最早接触到西方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西方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管理等知识文明对这些地方影响很大,因而形成了自己的商业化和商业网络及商业文明以及具有强烈商业意识的广泛的社会资本,这样的社会资本是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如强烈的自主创业意识和敢于冒险逐利的思想等。

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处于封闭、半封闭状态,近代以来西方的市场经济文明对于这些地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西部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落后,受传统农业经济的影响很深远,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的思想文化是排斥或轻视商业经济的,重农抑商是其思想文化的集中反映。因而在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体现为保守、自我封闭、不敢冒险等的潜规则,这支配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很显然,这样的社会资本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甚至是同市场经济的内涵相矛盾和抵触的,这无疑会增加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和磨擦成本,降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国际投资者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面对截然不同的两种投资环境,必然会倾向于选择资本运作效率高、社会环境优越、经商意识强烈的东部沿海地区。不仅如此,西部地区交通的不便利,也会增加投资的风险和产品输入输出的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具有优越投资环境的东部地区必然得到更多的资本投入,进而为经济增长后劲的发挥埋下伏笔。并且,逐步更快地加大了中西部经济的差距扩散。

2、国际技术转移与地区经济差距发散

跨国公司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转移。对于东道国而言,接受fdi带来的技术有利于促进本国技术进步,增强技术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fdi技术转移还能对东道国起到“示范作用”,即作为技术领先者的跨国公司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对东道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带来积极的影响,这是一种外部经济性,或者说是技术的溢出效应。

国际技术转移就是技术创新的国际扩散,通常分为技术有偿转移(国际技术贸易)和技术无偿转移(国际技术援助)两种形式,以技术有偿转移为主导,政府间技术无偿转移极少。因此,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转移主要是有偿转移——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移的方向可以是垂向的,即研究成果扩散为实用技术,实用技术再扩散为技术商品;也可以是水平方向的,即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相互扩散;还可以是以上两种复合扩散。

然而,技术受用企业得到的技术,必须是对其技术成长有贡献的技术。某项技术是否是对其成长有贡献的技术,依赖于技术的传播率,即国外转移来的技术只有通过吸收,以及结合、再创造而成为适当技术(appropriate technology)http://的时候,才会对受用企业的技术成长有利。然而,不同地区的企业,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如企业规模、员工整体素质、知识和技术水平等,它们对转移的技术的吸收力度并不相同。

国际经济第6篇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国际经济第7篇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

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着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务贸易关系的当事人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经营的商务贸易事项超越到他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以说是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这种关系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广义国际商法的范畴。

2.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除去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和商务贸易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正处在形成与发展中的法律部门。依据国际习惯,从事国际商务贸易事项交易活动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个人(自然人)等,而不是国家、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而且是排除了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是指商事法律行为“跨越国界”的意思。不是指有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参与。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还认为国际商法产生的时间,比国际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要早,并且其发展的途径及意义也有所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和国内的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范围:

1.广义国际经济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是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企业法人、不同国家和不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商务贸易交往过程中达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既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单个个体)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所产生形成的经济关系。换言之,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所有法律法规,其调整范围囊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与任何经济利益相关的商贸交易和商事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统制关系(纵向关系),也调整国际商事贸易经济流转关系(横向关系)。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多门类、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综合独立学科。

2.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慨念的基本含义。主体只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个体)人与企业法人。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一般所说的国际经济法是指广义的、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

从两者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调整对象的“跨国性”是两者共有的特点。对象的“跨国性”是指所调整的对象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是两者相通点。作为调整两者的法律法规则一定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实体及相关的企业,因此,也就必定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的国际条例及规范时就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利益,遵循国家、平等互利。

2.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之所说两者在法律渊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是因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一些>:请记住我站域名/

下面我们举例来看一下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联系: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事条约,这是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在国际商法中,很多具有约束性的条款直接来源于各国缔结的条约、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这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长期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对国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3)国内立法,这是在国际商事条约或惯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的一个补充,是指各国有关调整本国对外经贸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及这些规则的来源,所以,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国际条约,这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国际商业惯例,这跟国际商法中的国际商事惯例一样,同样是长期形成的,普遍为人们所习惯的一贯做法;

(3)国内立法,与国际商法的国内立法一样,同样是国家对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的相关规定;

(4)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商法渊源

里并没有写入这一个,但是细心想一下,有的直接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引进来的,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被引进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3.两者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律体系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还应该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3个部门法。从这个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明显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五、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如果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相关关系没有区别的话就没有必要专门开设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不同可以说是本质上的不同。

1.两者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永远享有;(2)经济合作互助共同发展;(3)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必须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交往。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平与公正。可见两者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这也就是区别两者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一是指特殊的国际商事主体——国家;二是指一般的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组织。然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除了一般的商事机构、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更加广泛。所以,就两者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3.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还包括国家或国际组织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如国家在外汇管制、国际税收方面等方面的管制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的管理及管制活动;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

4.在调整方法上,两者存在着不同之处。

对于这一点,我们先来看一下,商法注重“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统治原则”。我们可以从国际商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这一调整方法,例如国际商事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都很容易体现调整方法是维持“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与国际商法不大一样,虽然部分法律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商法相似,例如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但是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则”,例如国际税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等,无不体现了国际经济不在调整方法上与国际商法的不同。

5.两者基本原则上的不同也就间接地决定法律属性上的不同

同样的,我们也先来看一下传统意义上两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何异同。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主张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为本位;商法主张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以国家强制性规范为主。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淅的印证了上面两者在调整方法上的不一样,私法侧重的是意思自治,而公法是以国家的统治与管制为主。所以,两者的法律属性上的不同也就可以得知了。

国际经济第8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失衡;货币体系缺陷;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39-01

一、国际经济失衡

著名经济学家黄晓龙认为国际收支失衡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失衡,虚拟经济导致流动性过剩,进而导致全球经济失衡和金融危机。黄晓龙是国内较完备地从外部因素来研究金融危机的,然而从根本上说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应该是实体经济的失衡,国际收支失衡只是实体经济失衡的表象,实体经济失衡导致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导致虚拟经济膨胀和萧条,由此形成流动性短缺,最终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因而全球实体经济的失衡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必要条件,而虚拟经济导致的流动性短缺是金融危机的充分条件。

纵观金融危机史,金融危机总是与区域或全球经济失衡相伴而生的。1929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国际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的世界霸主地位逐渐向美国和欧洲倾斜,特别是美国经济快速增长呈现出取代英国霸主地位的趋势,这次国际经济失衡为此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20世纪末期,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要快于经济全球化趋势,拉美国家与美国之间的经济关联度使得拉美国家对美国经济的“蝴蝶效应”要比其他国家更为强烈。1992年欧洲金融危机,源于德国统一后德国经济快速发展,打破了德国与美国以及德国与欧洲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平衡。1990年的日本也是因为美日之间的经济平衡被打破后,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才实现新的经济均衡。

区域或全球经济失衡将导致国际资本在定范围内的重新配置。在区域经济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个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力可能是区域的或全球性的。从短期来看,在某个时点国际经济是相对平衡的,全球资本总量和需求总量是定的,而当一国经济发生变化,会引起国际资本和国际需求在不同国家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是小国经济,它的影响只是区域性的,如果是大国则它的影响是全球的。当个大国经济趋强,则会吸引国际资本向该国流入,产生的结果是另外些国家的资本流出,当资本流出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流动性短缺,金融危机就从可能性向必然性转变。这种转变的信号是大国高利率政策,或大国强势货币政策。而对小国经济而言,经济趋强后,则会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当国际资本流入数量较多时,该国的实体经济吸收国际资本饱和后,国际资本会与该国的虚拟经济融合,推动经济的泡沫化,当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背离时,国际资本很快撤退,导致小国由流动性过剩转入流动性紧缩,结果导致金融危机爆发。

从国际经济失衡导致金融危机的形成路径可以看出,国际经济失衡通过国际收支表现出来,国际收支失衡的调整又通过国际货币体系来进行,如果具备了完善和有效的国际货币体系,那么完全可以避免国际经济强制性和破坏性调整,也就是说可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然而现实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受到大国操纵的,因而国际经济失衡会被进一步扭曲和放大。

二、国际货币体系缺陷

徐明祺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把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原因归结为国际货币体系内在缺陷的学者。他认为,一方面是秩序弱化在改革和维持现状间徘徊的国际货币体系;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债务方面的弱势地位;处于双重制约下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一次次吞下金融危机的苦果,因而现存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难逃其咎。

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个松散的国际货币体系,尽管欧元和日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作用逐渐增强,但是,储备货币的多元化并不能有效解决“特里芬难题”,只是将矛盾分散化,也就是说储备货币既是国家货币也是国际货币的身份不变。充当储备货币的国家依据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势必会与世界经济或区域经济要求相矛盾,因而会导致外汇市场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实行与某种储备货币挂钩或盯住某种货币的国家,既要受该储备货币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多个国家之间货币政策交叉的影响。储备货币之间汇率和利率的变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为增强,使得外汇市场更加不稳和动荡,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鉴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经济政策变动影响既可能是区域的,也可能是全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