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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2 00:52:15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第1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招标管理办法第2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招标管理办法第3篇

一、组织管理

1、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的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代建工作,研究协调代建工作中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招标选用代建单位。

二、招标机构选定和招标文件审定

2、招标机构的确定。省代建办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有关规定,商项目主管部门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比选,确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其签订《招标委托合同》。

3、招标服务费的确定。结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功能标准、技术要求等情况,比照《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80号)中“服务招标”规定的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在比选招标机构时确定,并在招标委托合同中具体明确。招标服务费纳入项目总投资中的“前期工作费用”。

4、招标文件的编制。项目使用单位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主要从投标资格要求、中标人确定方法、项目代建范围和规模与标准、代建质量和工期目标管理、代建单位招标内容和方式、项目其它管理内容、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代建办审查。

5、招标文件的审查。省代建办审查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是否遵循平等竞争的原则;代建范围、内容、规模、标准和功能;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控制;投标报价具体要求;代建管理费计取和标准;履约担保;代建内容招标的评标规则、办法;对代建方的奖励与处罚;跟踪审计;特殊情况处理等。

6、代建单位的选择范围。招标文件经省代建办审查后,由招标机构招标公告,并在代建单位名录库内招标产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如果代建单位名录库内的单位报名投标数少于法定最低数,可以列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条件为基础,向社会公开招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省代建办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项目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8、代建单位的确定。招标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并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代建办和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向社会公布预中标人。公布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即为该项目代建单位。

9、履约保函的提交。代建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项目使用单位对履约保函的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代建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并报省代建办备案。

四、审核与签订代建合同

10、项目代建合同的起草。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保函确认书后,商代建单位共同起草《项目代建委托合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起草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参照代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标准、要求以及从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后,报省代建办审查。

11、项目代建合同的审查。省代建办主要从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管理与要求等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2、项目代建合同的签订。省代建办审查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代建办备案。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在代建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的保函确认书后30日内签订。由于代建单位的原因超过30日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代建单位放弃中标资格,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管理办法第4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招标管理办法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五倍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后,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招标管理办法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五)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三)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九)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十)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三通一平),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三)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五)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七)标书编制说明,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地点、日期的安排;

(九)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经开始,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招标单位无权中途停止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是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的报价,是审核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评标、定标的尺度。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

(二)标底价格内容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及按规定计算的有关费用和材料价差的调整系数;

(三)标底的内容,项目的划分,单价的确定和投标报价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在正式公布前要严格保密。招标单位要严格限定标底知情者范围,标底编制完成后,应立即密封,由专人保管,开启须经招标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银行作最后审批。

第十七条  标底的审批应在投标单位报送标函截止日期之后开标之前进行。标底未经审批自行开标的招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投标是指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的资格、力量和招标条件,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作出的标书。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体对外只有一个独立法人代表的,在一项工程投标中,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加。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问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等级证书副本、单位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单位状况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应无条件执行。对招标文件确有遗漏,给投标单位施工带来困难或影响施工需要更动的,须由招标单位提请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的建设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报价百分之三至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送达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也应标明“标书在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视为正式标书的一部分,与正式标书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对已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书修正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不准搞串联,哄抬标价,不准有影响投标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但必须有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前招标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时,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标底。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已接到招标单位通知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须由招标单位,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组成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投标单位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下各百分之三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五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有权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选择工期、质量均符合要求,报价最接近标底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或视情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工程项目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当场公布,大中型工程项目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招标单位应用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须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的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双方无权修改设计施工图纸和调整标价,如确修改设计和调整标价,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市、县(市)建设银行审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私自调整标价的无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泄漏标底而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总价百分之一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十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五罚款。

(四)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中途停止招标的,处招标单位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罚款。

(五)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取消投标单位半年内投标资格。

第三十五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招标管理办法第7篇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项目施工行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生物等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县征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施工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施工投标的范围包括整体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第五条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㈠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㈡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㈢单项合同金额低于第㈠、㈡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㈣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第㈡项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施工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审定,及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承担该项目的各级土地整理中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招标文件,承办招标活动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批准投资建设;㈡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完备;㈢到位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㈠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在当地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㈡邀请招标。向有相应资质的3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㈠编制招标文件;㈡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㈢投标人申请投标;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㈤向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㈦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㈧制定评标办法;㈨组成评标委员会;㈩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十一)组织评审,决定中标人;(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㈠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以及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㈡规划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㈢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付款方式、结算方法;㈣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㈤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㈥投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项目投资的大小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将有关解释或会议纪要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㈠企业资质证书、管理手册(包括质量安全手册)、开户银行帐号及自有资金证明;㈡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书后,应认真编制并按时报送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㈠经批准的投标申请;㈡综合说明;㈢投标总报价、报价细目、施工设计方案、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㈣计划开工、竣工日期;㈤工程质量标准;㈥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㈦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㈧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㈨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㈩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在信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方案,在开标前寄送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保证措施、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的专家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专家库由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综合评价计分,各项分值分配如下:㈠投标报价30分;㈡主要材料用量20分;㈢投标工期15分;㈣施工方案25分;㈤企业信誉10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㈠未密封的;㈡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㈢逾期送达的;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㈤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而未提供的;㈥在密封的投标文件内外做暗记或其他明显标记的;㈦符合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项目合同示范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㈠设计变更;㈡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工程,也不得将工程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招标管理办法第8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  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