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0 22:49: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水利经济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水利工程多在边远山区,远离城市,生产与生活存在许多实际困难。水利建设必须考虑和地区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设成为中小型城市或乡镇,改变边远地区贫困落后的面貌。工程管理的财务分析和收支平衡问题在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中,不仅要做好国民经济评价,还要做好财务评价。在财务分析中,要研究工程管理单位的经济良性循环问题,使工程管理单位这个非营利性企业能够做到财务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防洪工程当前难以向受益单位收取防洪费用,但工程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它是社会经济大循环模式中的一环。在工程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平衡,由工程主管单位负责解决其工作条件,维持经济良性循环。
水利经济不是水与利的问题,而是一个全面的问题。所以说虽然我们研究的看似是一个经济问题,其实经济也是受全方位影响的,可能其中一环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全局的利益。所以我们在水利经济的发展中,更要依托行业优势为基础动力,培养具备高科技知识的水利人才,调整固有结构,顺因民意以及市场,这其中我们主要要注意四点相对关系。正确处理宏观认识与具体落实的关系在宏观认识上要正确把握水利经济的内涵,在微观上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水利经济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水利经济不同于水利多种经营,而是涉及水利系统各部门的全方位的经济工作。水利系统所从事的注重投入产出,讲求经济效益的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叫做水利经济。这样水利经济的内涵就非常明确,其主体是水利系统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策略是以市场为导向,注重投入产出,讲求经济效益其业务范围不但包括经营活动,还包括管理、生产活动。
正确处理整体推进与发挥行业优势的关系从长远发展战略上,要以市场经济规律指导我们的水利经济工作,树立全方位、多行业、全社会的发展思路,细化到水利经济当中,我们需要的是从水资源来考虑,首先注重的是质量而不是速度,所以我们还需要壹个细致的规划去帮助水利经济的改革,争取走上一条万无一失的道路。从目前发展战术上,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于发挥行业优势,捷足先登,突出工作重点,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要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往的思政工作固然存在诸多不足,但是仍有许多可取之处。所以在今后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中,既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又要创新思政工作开展形式,做到结合实际,做到与时俱进,做到工作开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如果思想政治工作脱离了实际,那其开展就毫无意义了。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从实际出发,结合广大职工的需求,以职工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来开展思政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思政工作做到职工内心,使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㈢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形式、方法上创新如今的思政工作都将以人为本作为基础思想,将人本管理与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协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思政工作的进行应该采用创新的形式,改变以往单一进行的模式,把传统灌输式教导变为引导和职工自我教育。在创新的同时,一定不能脱离实际,要从实际出发,与客观事实为依据,加强创建精神文明活动在职工思想上的渗透力,将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切实融入到广大干部职工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㈣坚持正确方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凝聚力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是决定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可以说是思政工作的灵魂。所以思政工作的进行要将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就要求思政工作者在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信念式教育意识与能力的培养,使员工的思想工作与教育工作相融合,用友善、生动、有说服的实例来引导教育,消除其排斥心理和互相之间的隔阂,进而增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凝聚力,达到思政工作的最终目的。
㈤坚持以发展水利经济为中心思想政治工作要围绕水利经济建设进行,做到服务于水利经济,以发展水利经济为中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改革在不断地深入,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正面临着重要的转变时期。作为一名合格的思政工作者,任务是艰巨的。随着人们的精神世界的重大变化,如功利意识、效益意识、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的心态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偏颇和失衡。为此,如果不采取积极正确的引导,就会使人们在改革中、在转型时期失去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就会产生对经济发展前途的困惑与迷惘。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针对水利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方法、新思路,始终立足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工作这一中心,紧贴经济工作,渗透到水利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而不是游离在水利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之外。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CapitalIncomeTaxesSurviveinOpen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戈登认为,资本所得课税是否在未来仍然存在或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and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and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and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andGrossman,1986;Helpmanand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and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and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andKoop,1993)。
集团因经营发展需要,需在境外设立机构,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将税收筹划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定应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亦或其他形式机构。如很多国家对不同的机构设置按不同的税种、税率及方式征税;一些国家允许在其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可以盈亏互抵;分公司的亏损有时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等。集团层面还可以从以下环节做进一步税收筹划工作。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投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时分配,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母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免税,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在某些国家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集团层面可以选择有利于集团整体利益的组织机构设计,以降低综合税负。
2.完善境外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集团层面必须根据整体管控模式、组织架构体系、管理战略、经营目标、企业文化等,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境外税务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层面境外税务管理组织体系,境外税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强调集团、子公司、国别机构、项目部在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上的分工与协作,风险监督及问责机制等。同时,集团层面应要求参与国际经营的各子企业也要在集团统一税务管理制度的框架下,以各子企业为单位制定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相关要求。
3.协调内部利益分配、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国际工程项目及投资税收筹划产生的外在原因在于国际经济大环境上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差异,而且国际业务经营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尽管国际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收益税、流转税、财产税、杂项税等,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法在涉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税率、税基等内容上与另一个国家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国际竞争、社会生活进步、科技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令全球经济环境变幻莫测,这些因素给集团国际业务税收筹划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对于重大国际工程项目与投资,集团层面应统筹、协调内部各子公司从业务涉及的国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基等差异、涉及的各国税收优惠及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等多项因素,选择一个最佳税收筹划方案。集团层面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避免只考虑单项投资或单个项目、只关注一个国别税负最小、只覆盖局部或较低层面等方面的不足,实现集团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的目标。
4.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税法研究,打造资源共享平台
国际工程承包及投资因涉及不同国家税法,存在诸多税收风险,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受语言环境等影响,对财税政策理解不深入,甚至产生歧义;一些国家财税政策变化频繁,不易掌握;各个国家都在对本国税法不断完善,对新税法及新老税法交替不能及时调整;部分国家针对外国企业加大审计、稽查力度等。集团公司须充分整合内部资源,组织内部各单位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研究,尤其关注与所处行业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抵免、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条款的研究,加强与我国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驻各国经济参赞处的沟通交流,动态获取不同国家最新的税收信息和法律调整情况,对重大误解事项签署备忘录并推动积极解决。在集团层面形成境外税务管理指引,并以开放式架构切实打造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从里到外、从外到里的动态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方便各子企业之间共享各国税收资源、交流信息和寻求帮助。
5.深化境外税收筹划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管理
开展国际经营,必须在集团范围内树立税收筹划的理念,时刻关注系统内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规程,积极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控制与参与。税收筹划工作要做到早期筹划、过程跟进、适时调整。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深化为企业商业文化,多数在遇到亏损时方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多缴税款并严重影响项目的收益及投资回报。集团层面应在系统内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全员参与的工作,而非传统观念上只与财务人员有关,要求在投标之前就要针对招标文件开展盈利分析和税务评估,合理界定企业的投标价格。中标后,要根据实际中标内容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详细深入的税收筹划,并严格依照筹划方案开展组织设计、团队搭建、资本流动通道设计等工作,力争将税负成本和税收风险降至最低。同时,集团层面应强化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工作应进入前期的海外投资框架设计中,它是海外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起到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等积极作用。
6.构建境外税收风险识别体系
1.1缺水指标
淡水资源是一种有限资源。虽然通过水循环可以得到更新,但受气候、地形等因素影响,在全球分布极不均匀。根据“国际人口行动”发表的资料,从1940年到1990年,全球人口从23亿增长到53亿,超过一倍,但人均年用水量却从400立方米增加到800立方米,也增加了一倍。因此,全球用水总量超过了4倍。虽然世界各国的用水量相差悬殊,但全球用水总量和人口的增长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从人口增长和人均占有水资源的变化,可以大致看出未来水资源变化的趋势。
在国际人口行动提出的《可持续利用水(SustainingWater)》报告中,根据全世界149个国家的水资源资料,联合国出版的1955、1990年人口统计资料和2025、2050年人口预测数据,采用瑞典水文学家M.富肯玛克(MalinFalkenmark提出的“水紧缺指标(Water-StressIndex)”(见表1),对一些国家人均水资源量的变化趋势进行了预测。
表1是M.富肯玛克根据世界各国人均实际用水情况,特别是非洲干旱缺水国家的资料,分析比较后提出的。这些指标不是精确的界限。由于水的紧缺受到气候、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并且与节水和用水效率有关。但是,这个“门阀值”有利于进行国家间人口和人均供水变化的比较分析。世界银行和其它学者已接受将人均占有水资源1000立方米作为缺水指标。M.富肯玛克提出的1000—1700立方米水的紧缺指标,是对那些人口在继续增长的国家的警告:如果人口不稳定下来,大多数用水紧张的国家将进入缺水国家的行列。
1.2缺水国家
根据以上指标,对149个国家人均用水量资料的统计:1990年有28个国家经受用水紧张或缺水,涉及人口3.35亿;到2025年,根据不同国家的人口增长率预测,将有46—52个国家进入缺水国家的行列,涉及人口27.8—32.9亿。印度由于人口增长较快,人均占有水资源由1990年的2451立方米降至2025年的1389—1498立方米,步入用水紧张的国家,中南部地区会出现严重持续性缺水。中国在计划生育政策下,2025年人均占有水资源将降至1680—1835立方米,处于用水紧张国家的边缘,但北部平原仍属于严重缺水地区。
预测结果表明,21世纪中叶,非洲、中东、中国北部、印度中南部、墨西哥、美国西部、巴西东北部、独联体中亚许多国家将发生持续性缺水。
2经济增长与缺水的关系
2.1M.富肯玛克的统计分析
在干旱地区的现代化国家,维持良好健康条件的最低生活日需水量为100升(相当于36.5立方米/年);在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条件下,需要相当于5—20倍的生活需水量来满足农业、工业和能源生产用水(相当于180—730立方米/年)。
温带地区的工业化国家,人均年需水总量约150—900立方米。
半干旱灌溉国家,人均年需水总量约700—3500立方米。
半干旱—灌溉—工业化国家,人均年需水总量约2700—7000立方米。
如果十分注意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某些干旱和半干旱工业化国家用水量将减少到相当低的水平。例如,以色列人均年用水总量408立方米,南非404立方米。但以色列并不力求粮食自给,主要生产高附加值的奢侈农产品出口。
2.2世界各国用水现状
根据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和1999年世界发展指标,统计计算的世界各国用水量及其相应的经济发展指标见附表1。附表1按人均GNP(美元)大小顺序排队,可分为四类国家,即
(1)高经济收入国家(人均GNP高于9700美元);
(2)中等偏上经济收入国家(人均GNP在3000—9700美元之间);
(3)中等偏下经济收入国家(人均GNP在790—3000美元之间);
(4)低经济收入国家(人均GNP小于790美元)。
从附表1可以看出,高经济收入国家人均年用水量,除美国1870立方米、加拿大1602立方米较大,瑞士173立方米、新加坡84立方米较小以外,其余国家介于200—990立方米之间,多数国家集中在400—800立方米之间,以色列为408立方米。
中等偏上和偏下经济收入国家的人均年用水量多数大于高经济收入国家,一般在400—1100立方米之间,其中乌兹别克斯坦最高(4122立方米),哈萨克斯坦为2294立方米。这说明干旱—灌溉—工业化国家的人均年用水量较高。另外,约旦、阿尔及尼亚、牙买加等国家由于缺水,人均年用水量低于200立方米。
3中国人均年用水量及其发展前景
(1)中国人均年用水量,从建国初期不足200立方米增长到1980年的450立方米,进入九十年代基本保持在450立方米上下。而同期我国的粮食产量和国内生产总值却有长足增长。参照世界高经济收入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在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人均年用水量大体稳定在450—500立方米,经过努力是可以办到的(见表2)。
(2)1997年全国人均用水量450立方米,1998年为435立方米,1998年各省市区的用水指标见附表2。从附表2同样可以看出,人均GDP比较高的省市,人均年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都比较低。说明人均年用水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占有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节水水平等有密切关系。北方各省市区以北京、天津人均GDP最高,但人均年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都较低。南方各省市区中,上海、浙江、广东的人均GDP名列前茅,而人均年用水量、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也都较低。但这些省市的万美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均高于世界高经济收入国家(如美国、日本)的5—10倍,表明节水还有潜力。
(3)全国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平均在0.3—0.4,与先进国家的0.7—0.8相比,我国灌区用水效率落后了30—50年。水分利用效率0.6—1.0千克/立方米。以色列通过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水分利用效率已从1995年的1.2千克/立方米提高到1998年的2.6千克/立方米。我国山东桓台县1997—1998年实施综合节水措施后,水分利用效率已提高到2.02千克/立方米,北京南邵乡1994—1997年冬小麦的水分利用效率已达2.3—2.4千克/立方米。其它地方,如山西留屯,河南商丘、清丰等试验田、示范区的水分利用效率也都接近或超过2千克/立方米。这些资料表明,我国农业节水增产的潜力还很大。
以上分析表明,人口的增长与用水量的增加密切相关。到2050年我国人口达到16亿峰值时,人均占有水资源将降至1760立方米,已接近用水紧张国家的指标。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对有限的水资源,应加强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在此前提下,经过努力,我国有条件在人均年用水量450—500立方米较低的用水标准下,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三步战略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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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理性;偷逃税;税务筹划
“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利益主体,其目标是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自然希望能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法制不完善的税收环境下,这种动机往往演变为违法的偷逃税行为。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纳税人开始转向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纳税人追求的是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税务机关则尽可能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和及时征缴入库。因此,企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征纳的博弈客观存在,只是在不同税收环境下两者之间的策略选择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企业偷逃税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业纳税人欲通过偷逃税手段减轻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不偷逃税也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查获或未查获。这里仍作如下假设:偷逃税款额为T,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查获后用于寻租以减轻处罚的支出为F,因此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为研究上的方便,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如设置两套账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据假设条件分析得出企业纳税人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1]:
从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税收处罚率λ=C32/T,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将获取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就有了偷逃税的经济激励;但企业并不一定选择偷逃税行为,其具体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1]。
当T[1-(1+λ)P]<0,即(1+λ)P>1的情况下,纳税人偷逃税收益U<0,此时企业偷逃税行为是不经济的,但企业不一定选择不偷逃税。这里需要考虑一个特殊因素——税务寻租,当不存在税务寻租途径时,由于偷逃税的预期收益小于零,企业不会选择完全不经济的偷逃税行为;当存在税务寻租途径,企业的具体行为选择取决于寻租支出F和逃税支出T+C32之间的关系。若F>T+C32,则企业纳税人不会选择偷逃税行为,若F具体来说,在税收处罚率λ既定的情况下,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偷逃税行为;当查获概率P>1/(1+λ)时,企业的理性纳税行为是纳税遵从,但在存在税务寻租的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纳税遵从也有可能转化为偷逃税行为。在企业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P既定的情况下,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偷逃税的理性纳税行为;当税收处罚率λ>(1-P)/P时,企业倾向于依法纳税。因此,为有效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获概率和税收处罚率,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企业税务筹划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税务筹划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但这种“合法性”客观上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而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的偏差,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2]。因此,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
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则企业优先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这里仍作如下假设: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即加收滞纳金和税收处罚的金额为C32;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利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
当企业选择了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这两个选择。当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稽查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当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T-C1-C2;如果认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是违法的,此时企业的收益函数为U=-C1-C2-C32[4]。
由于受税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并不对每个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假设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非合法性”的认定概率为1-P2,则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0。
(一)税务机关的策略选择
尽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严格税收征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现实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但为了研究上的方便,这里假定税务机关也是理性经济人,在选择税务稽查时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P2+(T+C32-C)×(1-P2);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C;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U=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时,只有当税务机关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时,税务机关应选择税务稽查策略;当企业不开展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选择
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若企业估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认定为合法时,企业将选择筹划策略以取得税收收益,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T-C1-C2,且U>0;若企业估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时,企业将选择不筹划策略,此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U=-C1-C2-C32<0。即当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情况下,企业的收益函数:
P2>(C1+C2+C32)/(T+C32),
此时企业应选择开展税务筹划策略;当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时,因为T-C1-C2>0,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只有当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时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策略。
结合前面对税务机关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选择分析,只有当(C1+C2+C32)/(T+C32)
三、企业特殊策略选择的经济博弈分析
这里的特殊策略选择是指企业纳税人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下,为减轻税收负担所选择的合法筹划或非法筹划,即选择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还是违法的偷逃税行为[5]。假定在相对稳定的税收环境下,企业欲通过一定手段减轻自身税负,模型中只考虑税务机关行为对企业行为选择的影响,此时的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偷逃税或税务筹划,税务机关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这里仍作如下假设:节税额为T,税务机关的稽查概率为P3,并假定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偷逃税被查获后应补缴税款为T,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为C32,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因此影响偷逃税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响税务筹划行为预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这里不考虑企业开展偷逃税行为的额外成本支出,也不考虑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寻租成本)。为研究上的方便,现引入三个相对率指标反映这些不同的影响因素:一是税收处罚率λ,即λ=C32/T;二是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税务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纳税人偷逃税的预期收益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则U1-U2=(C1+C2)-(T+C32)×P3。
当U1=U2,即:
(C1+C2)-(T+C32)×P3=0时,企业采取偷逃税行为与开展税务筹划行为取得的预期收益是一致的。对该式进行调整分析,两边均除以T,则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δ<(1+λ)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提高税务筹划行为的经济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收处罚率λ>(δ-P3)/P3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处罚力度,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在δ和λ既定的条件下,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大于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选择是偷逃税行为;当U1-U2<0,即税务稽查概率P3>δ/(1+λ)时,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预期收益大于偷逃税行为的预期收益,此时企业的最佳策略选择是开展税务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引导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由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结语
经济激励是影响企业理性纳税行为的根本诱因。偷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可能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机关查获概率、税收处罚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合法的理财行为,其预期收益客观上受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或减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处罚力度,减少纳税人偷逃税的收益预期,有效降低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内在经济激励。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从根本上堵住纳税人税务寻租的源头,科学认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从而切实体现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税务筹划手段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尽可能减少税务筹划成本支出,降低税务筹划节税成本率,以取得较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在此基础上,纳税人依法开展税务筹划、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实现“税企双赢”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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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的内涵及要素
管理的内涵一方面是合理组织社会生产力的各种要素,其硬件要素归结为人和物两大方面,管理和科技是生产力的软件要素,是形成现实生产力的连贯枢纽;另一方面,管理又是协调人们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预定目标的活动,这种目标总是要服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管理还是一种知识,一种实践,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因此,管理概念的准确含义,应该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协调他人的社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系列社会活动过程。
管理有十大构成要素:管理观念(包括价值方面的观念、经营方面的观念、人性方面的观念),组织目标和管理者的目标,管理组织,管理组织中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人员,能够反映管理内容并可以传递和加工处理的文字、数据和信号的信息,管理组织中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资金,相应于一定组织特点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相应于多种组织的管理技术,物资,时间,环境等。作为中小型水电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仅仅要高度重视管理,更应该学习和掌握管理理论和管理艺术,使企业壮大和发展起来。
二、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1.管理的共性
所有企业管理都是围绕构成管理的十大要素进行的,主要是对人员、组织、信息、资金、技术的管理。从管理所依据的理论到具体管理艺术都有共同之处,其他企业的管理经验、管理艺术都值得中小水电设计企业借鉴。
2.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性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性来自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即:
(1)市场需求与供给的特殊性
构成生产有形物资或生活用品的生产企业的需求条件有2个,即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影响这类企业供给的因素主要有6个,即商品本身的价格,其他商品的价格,生产技术的变动,生产要素的价格,政府制定的政策,厂商对未来的预期。构成水电设计企业的需求条件有如下几个:国民经济状况,国家发展战略方向以及各地区发展战略方向,一些企业财团对某个项目前景的看法。当国民经济运行良好,国家经济实力雄厚,而且又与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方向相符合时,或者某些企业财团为了企业本身利益,对某个项目的前景看好时,这样的项目就容易列为规划设计项目,这样的项目也就是水电设计企业的社会需求。影响水电设计企业供给的主要因素有:设计成果本身价格高,供给增加;设计技术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供给增加;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会使成本下降,利润增加,从而供给增加;政府减税,会增加供给,增税,则减少供给。
(2)产品生产管理的特殊性
其他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有:生产系统的配置、产品开发设计、作业研究、生产计划、生产控制、物资库存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工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水电设计企业的产品就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报告书、概预算书、施工图纸等,因此,水电设计企业的产品生产管理有:劳动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和设计后服务管理。
(3)成本费用的特殊性
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而能否取得利润,最终取决于其收益是否超过成本。企业的成本费用分为产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项。其他企业产品与水电设计企业产品的产品性质不同,制造成本中的各项费用种类与多少均有所不同。如水电设计企业会发生设计前现场踏勘及设计后服务等特定费用。
(4)人员的特殊性
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的人员一般都比较少,且都是业务骨干,企业中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少,企业的业务比较单一,往往局限于勘察和设计。
三、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管理的运作
根据以上特性分析,首先要明确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然后才是如何进行管理运作。
1.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内容应包括人员管理、设计系统的配置、设计作业计划、设备管理、质量管理、工艺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和财务管理。
人员管理是指对企业员工的素质、技能、思想状态、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等全方位的管理;设计系统的配置是指对企业所有设计能力的优化组合及分配,包括对现有设计能力的评定、对未来设计能力的预测、变更和调整设计力量、设计能力决策、选择完成任务的最佳设计能力组合等;设计作业计划是指设计任务计划的具体执行计划,它把这些任务具体分配到各个设计室或设计组,规定他们在某个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设备管理是指对设计时所用的计算机、绘图工具等设备的管理,设计所需工具大部分都分配到了个人,设备管理主要以个人管理为主;质量管理是指对设计成果内容的准确性、精度以及设计成果书文本的美观程度要求的管理;工艺技术管理是指对设计成果内容的优化、创新、突破的具体要求;成本控制管理是指对设计全过程中所有支出费用的控制管理,成本控制的好坏,直接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财务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其所形成的财务关系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筹集资金、资产运用、成本费用、其他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财务收支等方面。
2.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管理的运作
要使管理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即组织系统、企业文化系统、人才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
(1)组织系统
构成组织系统有5个要素:一是部门,它是组织中具有独立职能的工作单元。在水电设计企业中部门可分为设计部门、控制部门、服务管理部门。二是岗位,即根据企业性质需要而设置的某一具体职位。三是编制,即根据组织机构、人员定额设置每个岗位人的数量。四是级别,指企业管理系统上下左右之间的权力划分,以及实施领导职能的等级形式,级别与工资待遇可以有联系,但不一定相互对应。五是指挥线,是指管理机构中从最高一级到最低一级逐级建立关系明确的职权等级系列,它既是行使权力的线路,也是信息传递的渠道。
中小水电设计企业的组织系统应该是垂直指挥、横向联络、检查反馈的有机统一系统。
(2)企业文化系统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统一功能和辐射功能。企业的最大利益和能否立足于社会,取决于它对社会的贡献。企业的价值观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使企业获得成功而形成的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中小水电设计企业同样应该营造自己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表现为:一是能适应环境,赢得各种市场;二是建立为员工所共享的丰富的企业价值观念——维护什么,鼓励什么,反对什么,通过宣传这些信念,共同分享员工的设计成果;三是树立企业榜样人物,通过他们为每个员工塑造其潜在的成功意识;四是重视和强调团队精神,培养员工的群体意识;五是提倡良好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在同行业的竞争中更应遵守规则和职业道德。
(3)人才管理系统
优秀的人才和合理的人才组合是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水电设计企业最重要的王牌不是设计成品,不是先进设计工具,而是拥有必要的人才。因此,中小水电设计企业一是要为企业的发展不失时机地挖掘所需要的人才,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要千方百计留住自己已拥有的人才;三是要不断培养自己内部员工,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四是在引进人才时要注意行业特点和专业需要;五是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取得优秀成果的、自学成才的、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学习第二专业和获取资质证书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摘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管理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行业率先实现开放化,“有水大家行船”,无论个体、集体、国有企业都可以从事水上运输,水运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但同时,由于市场准入标准等种种原因,也给水上安全埋下了不少事故隐患。
跑马行船三分险。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然而,水上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如1999年“11.24”海难,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2001年1月29日,重庆合川市一艘个体客船因严重超载触礁翻沉,死亡46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社会所震惊,冲击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我国的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领导干部安全意识淡薄,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制落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是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水运企业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毫不关心,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要钱不要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也是重要的原因。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水运资源的配置、社会分配公平性的提高是起着根本性动因的作用的。因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是作为前提条件规定了水运经济运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特征的,制度所决定的选择取向对水运企业等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稳定的均衡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水运生产力的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要避免负面影响的出现,就必须减少对制度的人为干扰。
无可非议,水上安全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伴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后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等,使水上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诸多问题,为水运安全管理的制度变迁造就了空间。因此,我们必须掌握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在对社会心理进行充分的分析的基础上,对水上安全管理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必须进行矫正,从而使管理更加合乎人类社会内在发展规律。
根据制度变迁中各主体所发挥作用的区别,笔者认为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的思路应该是: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发挥其积极的主导作用,推动市场力量以提高资产的共性程度,特别是游戏规则的普遍适用程度,要通过法律程序构建游戏规则,使游戏规则具有公开性、普遍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败德性机会主义的内在冲动,增加理动机。具体地说,就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事故预防为目标,通过提高败德成本,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力,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督促水运企业及有关经济主体提高素质,构建现代的水运安全管理机制。总结以上思路,笔者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以人为本,创新安全文化
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做到:一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能力,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二是要切实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事水运业的所有人员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意识。
二、转变理念,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要实现水上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1999年“11.24”海难,因天气恶劣、救援力量有限等原因,长达7个小时都没有救援成功,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就是随后不久的12月12日,在法国海域,一艘马耳他籍油轮断为两截,在风力10级环境下,船上20多名员工在很短时间全部救走。如果11.24海难救援更得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完全可以降到最低限度。这个事故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再一次提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
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特点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建立了国家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机构、拥有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充足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国外应急救援体系的发展过程既有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也有一些教训应当汲取: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等等。
二是要实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
过去,水上安全管理更多的是凭借规章制度的约束。诚然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水运行业的日益专业化,这一传统管理方式,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多地依靠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来实施有效的监管。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角色的重新定位是其中的核心,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不是万能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的知识是有限的,知识的有限性和专用性决定了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摆脱其“救火队”的职能与形象定位。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专家会议制是弥补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知识缺陷的合理选择。当然,在举行专家会议时,参与者的广泛代表性和会议程序的高度透明性是必不可少的两大要件。
三是管理客体应由船舶个体为主的“小安全”管理向水运企业的“大安全”管理转变。
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集中在乡镇、个体运输企业占80%以上。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方式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及事故多发的特点,即由过去只注重对大水运经济主体的管理转向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尤其是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中小经济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科学管理,创新水运企业自我管理制度
水运企业是水运经济的细胞,是水运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体。水运安全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只要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了,水运安全生产形势才能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当前,要逐步实现水运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船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转变,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强化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水运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
四、结合先进科技,创新管理途径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水上安全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管理技术,如使用CCTV、AIS等技术,从硬件上做到安全管理更快、更全面、更直接、更有效,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安全管理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完善法制,创新管理手段
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本质就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行政行为。目前,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依据,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并同时废除与安全生产基本法不符合和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另外,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未来,具有前瞻性,以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
再有,应依法强化水上安全管理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生产正常秩序。在制度创新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就是制定安全方面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且社会中任何经济主体所面临的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如果一方出现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能够不受制裁或只被轻微处罚,那么严守规则的另一方会陷入何等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规则也就会被所有经济主体视作“空头纸文”,安全管理秩序必然无从谈起。
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中,因环境的变化,从事水运业的经济主体在不改变其行为动机的前提下,必将改变其行为模式,以便更好地与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因素相适应。因此,在实施创新的变迁时,水上管理机构还必须不断对新制度进行评价。就转变后的体制而言,是鼓励一种生产性努力的行为,还是鼓励分配性的努力就是评价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绩效的主要标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