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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2-01-27 12:26:14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1篇

关键词:双核培养 顶岗见习 评价机制

一、中职学校学生到企业顶岗见习的意义

顶岗见习是在学生完成学校学业任务前,在见习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在企业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完成具体工作的一项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让学生在企业体验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素养。从教育过程上看,学生到企业顶岗见习,这是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技能的重要环节。对中职学校学生来说,它能在真实工作环境下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是学生形成核心职业素养和核心职业能力的“双核培养”的体现。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职业类院校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也是我国各类职业教育领域积极推进的一项重大理念变革。通过顶岗见习,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全面了解企业运作过程,通过参与生产、管理、服务等实践活动,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全面提高自身素养;有利于培养学生专业综合素质和职业工作能力,形成良好的职业观念;增强学生与人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自信心,实现了校企的“零距离对接”,为学生毕业后的实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尽快地完成由学生到企业员工的转变,适应企业的需求是学校与企业的共同愿望。如何帮助学生在短时间内适应企业的要求,也是学校与企业的责任。学生初到企业,仍然把自己当成一名学生,仍会用在学校的思维及行为处理问题,结果是处处碰壁,内心产生挫败感,失去了对见习的兴趣,因此学生离职率过高,无法完成学校的教学活动,不利于其后期的学习。还会使学生形成对企业的恐惧心理,无法进行毕业后的企业实习工作。预防这种负面效应,对于冠名班到冠名企业见习的学生尤为重要。

三、学生顶岗见习的管理

顶岗见习的学生管理,由学校、企业、见习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负责,如何保障学生见习期间的权益成为各方关注的重中之重。

1.做好顶岗见习前的宣传准备和提前干预工作

在安排学生顶岗见习前学校必须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和说明工作,家长的支持是顺利完成顶岗见习任务的保证。有针对性地对个别学生进行提前干预工作,学生在企业的表现与在学校的表现有正相关性。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见习制度,对于不能完成见习工作的学生应有适当的措施。

2.见习教师跟班见习

中职学校的学生年龄偏小,自立能力相对较差,遇到问题不能冷静客观的处理,极易走极端。因此,有见习教师跟班,在见习过程中出现的生活、工作问题可以与学生及时地沟通,化解学生心中的不满情绪,做好学校、企业、学生家庭三方的沟通工作,对学生顺利见习有重要的意义。对跟班见习教师的要求:强调安全教育,告诫学生在车间见习期间首要任务是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每晚安排学生干部查寝,减少同学们在外逗留、上网的时间,防范意外事情的发生;培养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工作期间出现的问题,先由学生自己解决,教师听取学生的解决方法,跟踪学生的处理结果,对学生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告诉他们解决的方法和思路,逐步培养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3.企业的关心和爱护必不可少

一方面,企业不能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来使用。学生在分配到具体岗位后,直接与班组长接触,而有的班组长素质不是很高,对学生的态度恶劣,言语不逊,引起学生的激烈反应,造成学生的离职。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又会迅速波及其他学生,造成批量学生离职。因此企业要尊重学生的劳动,对见习的学生实行人性化管理,在严格要求的前提下,让学生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爱护。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校企共育人才,实现校企双赢。

另一方面,现在企业定岗见习的工作时间普遍在12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对于处在年龄段16—17岁的学生来讲,工作强度大,尤其是夜班,学生难以适应。因此,应与企业协商在见习开始的一个月内作为适应、调整期,稳定学生的工作情绪。

4.学生自身的严格自律及对岗位的认识

学生普遍缺乏吃苦精神和责任心。表现在不能执行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随意请假,在实习过程中随意串岗等等。应对学生要求,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中途退出。

5.学生家长的支持

家长的支持是学生能够坚持见习的最关键因素。父母对孩子溺爱,一旦在见习期间孩子向家长要求离职,部分家长内心动摇,支持孩子离职,增大了学校和企业的管理难度。

6.学生权益的保障

学生在企业见习,学生和家长最关心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果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如何处理。为保障学生的权益,由企业、学校、学生签订三方见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并明确向学生说明,在企业见习是一门课程,是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的延伸与结合,取得学分才能毕业。另外,对见习学生应提前投保,在学生到达企业的第一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生效。避免到企业后再办理投保,出现学生在企业出现意外伤害后无法保障学生权益的问题。

四、学生顶岗见习的评价机制

顶岗见习最终效果的衡量应着重于学生人际交往、团队协作、敬业精神、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企业见习后核心职业素养和核心职业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和提高。因此,考核评价机制应从核心职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就业能力三方面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进行考查。核心职业能力从十个方面考核:交流沟通,工作态度,协调能力,技术能力,提出建议,工作质量,表达能力,接受批评,创新节约,安全生产。团队合作能力从十个方面考核:任务效果特色展示,创意说明表达清晰,计划过程合理,设备工具操作使用,技术复杂程度,团队协作分工,团队工作质量,团队产品质量,问题总结归纳,创新节约6S管理。核心就业职业能力从十个方面考核:安全预案合理性,识图能力,工艺方案可实施性,组对质量,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承担工作表现,安全与文明施工,协作精神,时间观念。

五、学生顶岗见习的效果

顶岗见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最重要的培养模式,是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对学生正确地认识企业、认识自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职业性质、职业道德,为学生回校后的教育课程及毕业后的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顶岗见习作为校企培养模式如何实施,目前还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中职院校要加强顶岗见习的教育与管理,探讨顶岗见习课程的改革,结合自身专业课程的实施,采取各种措施,将顶岗见习工作不断完善,形成有效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新模式,提高中职院校学生的核心职业素养、核心职业能力,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姚恺帆.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南大学,2012.

[2]王惠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0.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2篇

2017年,机构改革第二年,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看齐意识、大局意识,拥护机构改革的撤并,完成好人事部门分配的岗位工作。一年来,我始终坚定信仰信念,强化政治意识、立足岗位奉献。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学”为基础。在人事工作是政策性强的工作,人事政策掌握不全面成为了我工作中的短板。为了更好地履行人事处综合岗位的职责,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种文字材料的任务,我着力专注于人事政策法规的学习。一是坚持自学。主动参加各种学习,上网查找、购置各种资料进行自学,拓展对人事政策历史性和连续性的理解能力,丰富知识储备。二是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人事部同事都是人事工作的老同志,有丰富的人事工作经验和处置人事问题的工作方法,我经常向他们请教,虚心学习,不断提高。三是注重总结积累,在实践中学习。随着工作的推进,我逐步熟悉了人事工作的各项业务,初悉了人事工作的部分政策性法规,在处置中心各类人事问题中,不断学习交流,锻炼了我的能力,促进了实践与专业知识的结合,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以“做”为关键。今年,按人事部岗位职责,我负责综合文字、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和聘用制人员管理等项工作。

(一)综合工作。全年共承办起草上行下发文件XX余份次,配合完成各类人事综合性处置性工作XX次。

1.在部门领导的亲自指导下,在全部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完成岗位设置工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巡视工作整改意见,中心全面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成立了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在党组的领导下,根据中心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心为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分阶段、全面实施岗位设置工作。一是将中心各部门职责、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进行细化规范,制定《中心内设机构及各岗位职责表》,到各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划分职责,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二是完成人员身份申报核实;三是完成岗位的设置方案审批。根据中心现有情况,在审核基础上,由人社厅审批下发《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等文件确定岗位设置人员及岗位数量。四是制定实施方案。依据审批文件制定《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报党组会研究通过。2017年12月12日,《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正式下发。方案明确岗位设置实施范围和原则、公布了岗位聘用的条件、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实施时间,确保岗位设置工作循规有序进行。五是完成岗位个人申报。组织全体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申报相应符合的岗位。六是对岗聘任。根据个人意愿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12月25日,由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中岗位聘用的条件和规则排序、提交初步意见,报中心党组进行审核、评定、聘任。七是聘用公示。通过评定,中心初次聘任管理人员X人;专业技术人员X人;工勤技能人员X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厅进行批复。通过岗位设置,中心进一步理清了人员身份和分类,理顺了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夯实了人事工作的基础,为下一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提供了起步的根基。

2. 建立健全人事制度体系,以制度建设贯穿始终。人事部在中心党组的领导下,致力于建立健全起一整套管长远、治根本的人事制度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扎紧制度的笼子,以制度规范权力、规范管理,促进人事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在原颁布的《中心工作人员休假实施办法》、《中心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中心出国境管理办法》、《中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项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心干部监督奖惩规定》、《中心干部年度考核评价规定》、《中心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中心干部任免工作规定》、《中心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中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等六项规定,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中心聘用制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夯实了人事工作的基础,建立起中心人事制度体系。

3.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党支部工作。全年红星网支部动态、组织生活发表宣传文档XX篇,图片XX幅,全面记录党支部的党课、党日活动,打造标准化支部。

(二)聘用制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巡视整改反馈意见的要求,中心加大编外聘用人员清退力度。积极鼓励编制外聘用人员到市场开展创业、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高学历的培训、参与各类编制内人员的招考等。加大编制外聘用制人员的分流力度,实现编制外人员的逐步缩减。出台《中心编制外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每年末位淘汰X名,同时正在积极寻求更快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职称评聘工作。今年职称评聘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人事部在党组的领导下,注重研究组织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不断创新、优化、提升。今年新开申请建立XX专业职称系列课题。二是积极向职能部门申请政工系列的岗位数。三是在申请进行岗位设置的情况下,申请今年申报高级政工师X人,有望在年底前通过评审,扩大了高级政工师的队伍。

(四)请销假管理。根据《中心工作人员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共申报审批休假XX批次,并完成平时考勤审核、年度报表申报等各项相关工作。

三、以“修”为重点。严以修身,诚以任事,切实履行担当奉献的光荣职责。今年人事部工作很辛苦,打基础的工作千头万绪,承担责任压力较大。人事部在部长和副部长的领导下,团结一心,坚持以严和实的作风,攻坚克难,完成多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切实履行一名人事干部和共产党员的职责。在人事部同仁们的感召下,我作为人事部工作人员多次加班加点、推后年休假期无怨言,将个人的利益得失放在中心利益的身后,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3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顶岗实习;管理;实践

作者简介:李存(1976―),山东成武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校企合作与学生实习就业;林淑玲(1978-),河北保定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计算机技术。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码:1001-7518(2012)08-0020-03

近几年的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中,产学合作、顶岗实习成为主旋律,《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各职业院校的具体实践中,如何对顶岗实习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工作焦点和研究热点之一。

一、顶岗实习的内涵与分类

(一)对顶岗实习的理解

“顶岗实习”这个名词大家一直在用,但理解各有不同。笔者认为,顶岗实习就是指学生毕业前在真实岗位上进行的工作实践。它应该具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顶岗实习是在岗的实习。这是顶岗实习最为显著的特征。它不同于在学校实验室的实验,不同于到企业的认知实习,也不同于类似传统金工实习性质的设备操作实践。它有明确的岗位设定,每一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应该承担岗位职责,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劳动,而不是模拟劳动。

其次,顶岗实习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顶岗实习不同于毕业后的岗位见习,这时的学生还不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个体,他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企业准员工,他要承担岗位职责,另一方面,他仍然是学校的在籍学生,要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顶岗实习应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为根本目的。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顶岗实习是符合人类自然生理规律的学习途径,安排顶岗实习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学生适应岗位,将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转化为自觉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顶岗实习就应该尽量安排在毕业后的工作岗位上进行,这就进行了事实上的工作见习。所以顶岗实习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学生与见习员工的界限。

最后,顶岗实习取代了校内毕业设计,促成了学校教学和管理事实上的社会化,使学校的教育职能向校园外延伸,向真实的工作岗位延伸,向企业延伸。大面积、长时间的学生顶岗实习,不仅使学校的教育职能猛然拓展,也不可避免地将政府、企业等社会群体紧密地拉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中来。

(二)顶岗实习的分类

首先,根据顶岗实习行为的发起者,可以分为学校组织推荐和学生自主寻找两种形式。前者是指职业院校根据自己的办学优势和社会影响为学生寻求的顶岗实习,一般均为中大型企业,能批量安置学生,是笔者推崇的方式,也是顶岗实习管理的重点。后者是学生本人通过家人、朋友等渠道自主寻找的顶岗实习,一般具有规模小、零散但就业目的明显且成功率高的特点,是容易疏于管理的地方。

其次,按照实习的经济倾斜性,顶岗实习可分为带薪实习和交费实习两种。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与专业、行业有着非常明显的关系,以笔者所在的学校来说,服务产业相关专业的顶岗实习较为容易,尤其是具有明显淡旺季区分、人力密集型服务业,如酒店、旅游、营销类专业,在安排顶岗实习上就非常容易,可以说处于卖方市场,绝大多数都可以拿到较为丰厚的实习薪水。而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工期要求严格、质量标准要求高或涉及技术或商业机密的的行业,如软件、动漫、财会等专业,在安排顶岗实习时就比较困难,不容易寻求到大规模的集中实习岗位,而这几年发展起来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交费实训引发了这类专业交费实习的潮流。

第三,按照实习后流向,顶岗实习可以分为原岗位就业实习和异岗位就业实习。前者实质上就是提前就业,在确定实习岗位前期经过慎重的双向选择,用人企业基本以选聘员工的标准选拔实习学生,这类顶岗实习可以帮助学生直接适应毕业后的就业岗位,在技能、人际关系、业务联系等各方面都提前进适应岗位,对企业、对学生都非常有利,真正实现“零距离”办学,是笔者所推崇的方式。但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以这种形式确定实习岗位,所以还必然存在着异岗位就业的顶岗实习,即毕业后要调整岗位的顶岗实习。

二、顶岗实习的管理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环节之一,顶岗实习的主体是学校的在籍学生,学校负有天然的管理职责,同时又是实习企业承担岗位职责的准员工,是学生从学校向社会的过渡期,相应的企业、社会等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顶岗实习管理是职业教育发展到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阶段后新出现的管理重点,虽然一样符合教育规律,一样可以按学校常规管理职能安排,但需要涉及到的管理主体不断研究、创新,改革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能力。

(一)顶岗实习管理内容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的一种教学行为,同时是企业的一线生产行为,其管理内容同时涵盖学校教学行为和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内涵,大致可分为如下方面:

1.宏观政策体系管理。指国家和政府层面针对顶岗实习进行的相应政策体系研究和制订,包括为高职教育顶岗实习明确发展方向,谋划发展道路,创造发展条件,营造发展氛围等,目的是强调顶岗实习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意义,引导和鼓励高职院校积极研究和组织顶岗实习,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接收顶岗实习学生和参与顶岗实习管理,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社会团体积极关注和指导顶岗实习。

2.微观政策体系管理。指高职院校和实习企业层面针对顶岗实习进行的相应政策体系研究和制订。包括明确顶岗实习重要性、明确顶岗实习管理组织机构设定及相应职责、明确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及管理目标等。目的是是强化顶岗实习管理协调性和规范性,引导组织内各部门强化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

3.顶岗实习资源管理。指对顶岗实习岗位的寻求、维护和管理。包括寻求合作企业、确定实习岗位、明确实习职责、确定实习待遇等。目的是谋求充足、稳定、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岗位,并根据区域经济趋势、产业发展规划及学院专业发展目标等不断调整和优化。

4.顶岗实习教学业务管理。指顶岗实习做为教学环节的系列管理,包括顶岗实习学分设计、实习任务设计、实习指导师资管理、实习日志记录、实习成绩评定等。目的是对顶岗实习进行教学规范化要求,确保顶岗实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防止顶岗实习演变化简单地学生打工。

5.顶岗实习生产业务管理。指顶岗实习作业企业生产环节的系列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生产任务、岗位考核评价、实习待遇等。目的是强化顶岗实习学生的职业意识,顺利完成实习目的。

6.思想和安全教育管理。指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思想工作和安全教育,包括日常行为指导、实习认识和态度、安全操作规程、实习意外保险、党团组织和活动等。目的是强化实习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关注学生思想变化,防止出现思想波动。

7.顶岗实习管理实施。指顶岗实习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和细节管理,是各种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具体落实,包括沟通机制、事务处理、记录备案、整理归档等。

(二)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顶岗实习学生的首要身份是在校学生,高职院校是顶岗实习管理的最核心主体,负有天然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1.各教学院系是顶岗实习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教学院系是学生教学管理的第一线,同时是依托专业力量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保持着密切联系,直接从事实习学生的岗位推荐、实习指导、日常管理、效果评价、就业推荐等系列工作,是顶岗实习管理的直接实施者。这就要求各教学院系要进一步开放办学,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延长学生管理线,从学生教学管理的“学校一线”扩展到学生教学管理的“社会一线”,与顶岗实习企业、实习学生保持即时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环节的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顶岗实习管理的新特点、新要求,及时明确、调整顶岗实习管理的业务标准和规范,指导院系的顶岗实习管理实施。要结合专业与行业企业特点,在环节设置、学期安排、任务或计划制订、实习过程指导、实习成绩评定等各方面给教学院系以指导与帮助。

3.学校教育始终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学生处或学工部要把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顶岗实习第一线,牢牢占领实习学生思想阵地不松懈。要研究各种顶岗实习的特点,摸索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法,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协助院系把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学生社团活动、诚信教育、学生奖惩等立德树人的手段从校园推进到实习现场,从单纯的校内管理和简单的社会实践推进到顶岗实习管理。

4.岗位资源是职业教育实施顶岗实习的基本前提。校企合作部门要协助院系做好顶岗实习资源的建设与管理。一方面,要协助和指导教学院系进行顶岗实习资源开发,发展合作企业,寻求实习岗位,另一方面,要协助和指导各院系,从合作企业遴选、合作协议审查和签订、合作运行维护与深化等各方面切实做好实习资源管理。

(三)社会和企业的顶岗实习管理职责

顶岗实习表现为高职院校教学的一个环节,但又不仅仅有学校和学生两个主体,还关系到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如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用人企业、社会机构等。而要实现顶岗实习的良好运行,各涉及群体应协调统一,形成合力。政府部门要从宏观上树立大学生顶岗实习的社会机制,制订用人单位接受顶岗实学生的政策要求和鼓励措施,比如补贴、免税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贴近企业的长处,定期公布顶岗实习岗位需求,为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提供导向,同时要搭建企业和高校的供求对接平台;用人企业要认识到人才对企业成长的重要作用,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企业责任,担当人力资源培养的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人才的享用者;社会机构要理解并支持大学生顶岗实习,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比如,尽快构建大学生顶岗实习保险体系,解决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问题,构建顶岗实习经历认证体系,为大学生顶岗实习建立评价办法,等等。

三、顶岗实习管理实践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从2007年开始大力开展产学合作,按照教学系部具体实施,产学合作处进行资源开发与合作指导,教务处、学生处分别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思想品德教育两项保障的思路强化顶岗实习管理,成功将学校教育延伸至学生顶岗实习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至今已有超过5000多名高职生顺利完成顶岗实习并就业,抽样调查显示学生与合作企业对学院顶岗实习管理的满意率分别达93%和91%。其主要管理成果和措施总结如下:

(一)注重机制建设,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体系。从2007年至今,学院共出台了《推进产学合作的实施意见》、《产学合作管理办法》、《顶岗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等20多个相关的制度文件,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体系,从思想观念上引导师生正确认识顶岗实习,从职责划分上要求相关部门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从学期学分上支持顶岗实习安排,从经费师资上向顶岗实习倾斜,从考核评价上注重顶岗实习管理成效,等等,形成了运行良好的管理机制。

(二)注重资源建设,建立起一批运行良好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基地。学院与200多家用人企业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各专业都建立起了包括10家以上企业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基地库,总库中的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学院要求各教学系部对这些基地实施星级管理,根据紧密程度、接收顶岗实习学生数量、企业条件等分成不同的星级,指定专人负责关系维护,每年对重点合作进行运行情况梳理,评选优秀产学合作项目予以表彰。此外,还经常性地开展示范性实习就业基地评选,对特别优秀的实习就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和建设。

(三)注重标准建设,整理出一系列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样本。学院不断研究总结,整理出校企合作协议、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实习任务书、实习日志记录、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安全责任书等20余个相关参考样本。这些样本文件为各系安排落实顶岗实习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四)注重过程管理,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顶岗实习管理实施办法。在实习前,要进行实习单位考查和实习岗位了解,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实习动员,签署实习责任书和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办理实习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开始后,要制定实习任务书,指定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完成企业指导教师备案,明确沟通机制,检查实习日志,做好实习巡查和日常管理,处理实习纠纷,解决思想动荡;实习后要进行实习成绩评定,赋予实习学分,协助办理由实习转就业的各项手续等等。

(五)注重方式灵活,探索了多种顶岗实习方式和渠道。在积极安排进企业顶岗实习主渠道的同时,学院注意到了其他方式和渠道的灵活应用。包括:引企入校,根据学院资源情况选择合适企业进驻校园开展生产,学生采用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顶岗实习;创业实践,学院成立了20多个专业工作室和创业团队,在学院创业中心支持下依托专业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校内资源挖掘,如学院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吸收相关专业的学生顶岗实习,学校活动可吸收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速录、会务、翻译等服务活动进行顶岗实习。

(六)注重信息手段,完成了多个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开发。学院作为软件学院,非常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开发了多个顶岗实习管理系统,实现了顶岗实习资源库的建设与查询、学生顶岗实习安排的动态监控、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在线管理、实习问题在线讨论和指导、实习期间在线课程学习等众多功能,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结论

顶岗实习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社会各群体尤其是职业院校的高度重视与参与,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是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社会各相关群体应该协调配合,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而高职院校作为最核心主体,务必要充分重视顶岗实习工作,合理划分部门职能,完善规章制度,构建运行机制,确保在顶岗实习教学环节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 2006年教高16号文件.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4篇

为全面推进岗位廉政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纪委等六部门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在全系统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是巩固和深化市属医疗机构岗位廉政教育试点成果,增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途径;是动员全员参与反腐倡廉教育,发挥教育在打造“廉洁卫生”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强化廉洁从政从业的自觉性,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打造廉洁卫生、提升卫生品质”提供政治和思想保证。

二、工作目标

在总结市属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试点探索路径、两年基本覆盖、逐步深化规范”要求,到今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卫生行业所有岗位、具有卫生特色的个性化互动式廉政教育模式。使教育方式从以灌输为主走向互动启发,教育内容从抽象走向具体,更加贴近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力争使卫生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进一步知晓岗位廉政行为规范,并把岗位廉政的要求变成行为习惯的养成,从而推进卫生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教育对象

直属单位及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

岗位廉政教育要与岗位规范要求和特点相结合,分层次、多形式、有针对性开展。

1、把握特点,因岗施教。梳理不同岗位特点,设置针对不同岗位的教育内容和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创新载体,丰富形式。以传统说教式的教育模式为基础,创设互动式、启发式、集成式的教育模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3、整合优势,形成合力。由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协调,整合科教、人事、医政、信息中心等部门优势,形成合力。

4、强化考核,务求实效。以自觉学习为基础,通过强化考核,增强教育的刚性,力求教育的实效。

五、工作任务和步骤

1、制订实施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纪发〔20**〕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全面推进岗位廉政教育的实施意见。(4月初完成。责任人:局监察室)

2、进行动员部署。局召开推进岗位廉政教育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明确要求。局属各单位要在本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层层动员,全面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4月上旬完成。责任人:局监察室,局属各单位)

3、划分岗位类型。各处室、各单位从行政职务和业务类别等方面入手,细分重点岗位和一般岗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工作岗位进行梳理,形成分级分类、详细完整的岗位目录。(5月上旬完成。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4、查找岗位风险。以“平安从业”为主题,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岗位廉政风险大讨论,采取自己找、大家帮、社会评、领导提等方式,深入查找风险环节和风险点,查找教育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5月底完成。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5、设计岗位教案。针对查找出来的岗位廉政风险点和思想认识的模糊点,对照岗位职责的基本规范和廉政要求,设计鲜活的情景式案例再现廉政风险,把枯燥的岗位廉政行为规范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和场景,形成分门别类的岗位廉政教育系列教案。市局将适时开展案例征集评比活动。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处室要落实案例编写人员,认真组织编写案例。机关以处室为单位,直属单位以科室为单位,对本处室或本科室人员所编写的情景案例进行集体交流讨论,修订完善,形成初步教案。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将教案的书面稿和电子稿于20**年6月底前报送局监察室。在此基础上,局岗位廉政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集中进行梳理、归纳、校对和统稿,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形成《卫生系统岗位廉政教育教案汇编(二)》。(20**年7月下旬完成。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6、落实教育措施。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选择便捷有效的教育载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学习教育。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开展学习、交流。市属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更新、充实教育内容,完善评价方法,增强学习效果。(20**年11月底前完成,责任人: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是20**年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局成立**市卫生系统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组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意见》部署和要求,成立工作小组,认真抓好落实。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顶岗实习大学生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后,高职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几年来,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习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习伤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陶闯案都是因为他们是实习大学生而被劳动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实习大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应有保护。笔者认为,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和有关不确定的规定而简单的将实习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不予以劳动保护不仅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上述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确认,我国公民对这两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说,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非但不冲突,更已经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劳动法的角度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

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关系到其实习期间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保护的前提。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劳动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实习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他们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有些学者也认为,实习大学生还是在校学生,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笔者认为,不分析顶岗实习的具体特点,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简单的认为他们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法理的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者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劳动者应具备的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出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在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期间,尽管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需要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且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企业的实习劳动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参加实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顶岗实习大学生应该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三、大学生顶岗实习具有劳动就业的属性,顶岗实习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判断实习大学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类情形:一是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用工。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第二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还专门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视为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有多种形式,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对于大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只是到实习单位观摩、协助实习单位员工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不独立完成某种工作,其提供的实习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跟岗式的实习显然是学校课堂学习的企业延伸,学生在企业实习学习中尽管也要接受企业的(实习学习式的)管理与指挥,但不存在接受企业对企业员工式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这种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属于“劳动者”,这种实习关系当然也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协议和企业的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劳动过程中都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他们要在岗位上利用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连续完成企业安排的某种工作任务,其提供的实习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不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有的报酬还不低(笔者所在学校的10级电子商务专业58人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实习几个月月均工资达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从顶岗实习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一年期顶岗实习大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学校将这一年期的顶岗实习阶段叫做“实习就业”阶段。“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

目前,无论是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以及有些法律工作者、学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以此条规定作为依据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大学生顶岗实习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在课余时间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所进行的打工行为。而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第3年由学校组织或学生个人联系到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带薪顶岗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的一种劳动实习学习活动。可见,“顶岗实习”与“勤供俭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况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上,在我国《劳动法》刚刚实施的1995年颁发的《意见》与2005年的《通知》的精神明显相悖,也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此类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以《意见》为依据,片面地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从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进而不给于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保护是错误的。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顶岗实习大学生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后,高职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几年来,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习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习伤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陶闯案都是因为他们是实习大学生而被劳动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实习大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应有保护。笔者认为,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和有关不确定的规定而简单的将实习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不予以劳动保护不仅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上述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确认,我国公民对这两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说,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非但不冲突,更已经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劳动法的角度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

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关系到其实习期间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保护的前提。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劳动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实习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他们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有些学者也认为,实习大学生还是在校学生,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笔者认为,不分析顶岗实习的具体特点,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简单的认为他们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法理的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者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劳动者应具备的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出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在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期间,尽管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需要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且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企业的实习劳动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参加实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顶岗实习大学生应该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三、大学生顶岗实习具有劳动就业的属性,顶岗实习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判断实习大学生是否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类情形:一是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用工。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第二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还专门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视为劳动关系: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大学生的实习有多种形式,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对于大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只是到实习单位观摩、协助实习单位员工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不独立完成某种工作,其提供的实习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种跟岗式的实习显然是学校课堂学习的企业延伸,学生在企业实习学习中尽管也要接受企业的(实习学习式的)管理与指挥,但不存在接受企业对企业员工式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因此,这种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属于“劳动者”,这种实习关系当然也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实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按照实习协议和企业的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在顶岗实习劳动过程中都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他们要在岗位上利用企业提供的劳动条件独立地或在师傅指导下连续完成企业安排的某种工作任务,其提供的实习劳动是实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不断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据调查目前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有的报酬还不低(笔者所在学校的10级电子商务专业58人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实习几个月月均工资达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从顶岗实习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一年期顶岗实习大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们已经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学校将这一年期的顶岗实习阶段叫做“实习就业”阶段。“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力的有偿使用除了在当事人之间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为合法,即它是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性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

目前,无论是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以及有些法律工作者、学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以此条规定作为依据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大学生顶岗实习行为与大学生“勤工助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勤工助学”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见,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在课余时间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所进行的打工行为。而顶岗实习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第3年由学校组织或学生个人联系到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带薪顶岗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的一种劳动实习学习活动。可见,“顶岗实习”与“勤供俭学”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况且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上,在我国《劳动法》刚刚实施的1995年颁发的《意见》与2005年的《通知》的精神明显相悖,也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在此类司法实践中一些企业、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以《意见》为依据,片面地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从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进而不给于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保护是错误的。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7篇

1-8月份,开发公益性岗位588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20%,安置303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置率 52% ,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24%。

1-8月份,全年共认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13个,开发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312个,完成全面目标任务120%,安置76名符合见习条件青年开展见习活动,拨付见习岗位补贴资76.88万元。

1-8月份,全区共组织举办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班57期,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2137人,完成目标任务101.76%,预计拨付资金180.46万元。

1-8月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到账人员1.1万人,完成目标任务117%。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上下联动,形成工作推进合力。3月份,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主动和市人社局相关科室对接,及时掌握我区2020年就业类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预分解到濮塘镇及八个街道,明确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和要求,做到了责任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人。5月底为推进工作开展,召开民生工程工作推进会,针对重点开展民生工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同时,形成了区人社局牵头,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各街道(社区)平台支持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结合实际,利用区、街道、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在“就业促进月”、“春风行动”、“网络专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开展期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现场接受咨询、宣传栏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在开展摸底调查、入户走访时,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同时通过“96345”、短信平台、政府网站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区人社部门还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辖区软件园、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一对一”宣讲等方式,积极向企业宣传公益性岗位、青年见习计划、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等政策,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一条龙”全程服务。2020年,印制发放1万余份《公益性岗位开发》、《青年见习计划》、《区公共就业服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等一批政策宣传资料。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政策宣传,有效提高了就业扶持政策知晓度。

(三)结合实际,构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体系。通过政府财政支出或财政补贴的方式购买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的方式,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稳定就业。我区开发了包括社区老年大学、图书阅览室管理员、保洁保绿、治安巡防等450个公益性,安置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区公益岗位开发安置根据实际,主要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方式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目的是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实际情况(就业能力差、年龄偏大等),让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同时结合区委区政府创建这项中心工作,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发挥公益性岗位的效果。在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时,我们均按要求实现严格的资格认定、推荐、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发生。

(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积极开发机关事业单位的见习岗位,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向企业广泛宣传见习政策,积极开发见习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机会。今年,我区新增青年见习基地13家(其中机关事业单位2家,提供见习岗位9个),现有见习基地44家,开发见习岗位312个,已吸纳23名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开展见习实践,力促其尽快实现就业。

(五)服务企业,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服务企业“四送一服”活动,将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通过上门走访企业,积极宣传培训政策。同时,指定专人积极帮助企业做好技能培训班资料整理、开班申报、资金申报工作。疫情期间,根据实际,通过“线上培训”的方式,组织企业开展培训,组织我区39家企业开展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 2137人,拟拨付资金1804600元(2-5月份疫情期间7家企业475人,按1000元每人补贴;余下按800元每人补贴)。

实习岗位工作意见第8篇

一、训练目的和要求

(一)训练目的

公证岗位训练活动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增强公证公信力为根本要求,以实施《公证法》提高公证岗位专业技能为重点,围绕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公证队伍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内强素质,就是要通过开展岗位训练活动,使广大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新的提高,政治信念、法制观念、业务能力、诚信意识、服务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得到强化。外树形象,就是通过开展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树立公证法律服务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训练要求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岗位训练目标,通过开展集中训练活动,强化公证队伍的“四个意识”:

1、责任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社会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在公证活动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2、法治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活动的基本规定,把法律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公证活动之中。

3、规范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开展公证业务,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减少办证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审查标准。

4、质量意识。广大公证人员必须把公证质量视为公证工作的生命,真正认识到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力的基石,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应以高质量的公证文书为载体,不断增强质量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做到对当事人、对法律、对社会负责。

二、训练对象

**年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对象是:区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

三、训练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实施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年全市岗位训练活动实施意见》和《**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的要求,**年公证岗位训练活动侧重训练公证员和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从事公证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宪法法律知识、公证职业知识、公证业务知识、公证技能知识、微机应用知识等。学习训练活动以《**年全国公证岗位训练大纲》为主要依据。

公证岗位训练要紧密联系我区公证工作实际进行。尤其是要联系公证执业中疑难、易错公证事项的研究;联系公证操作程序中薄弱环节的完善,联系公证行业微机信息管理统一规范,开展“四学一练”。即:学政治理论、学法律知识、学公证业务、学办证规则,练微机操作技能。使训练对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方法步骤

方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坚持“五个结合”,即:个人自学与单位助学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训练要求与岗位职责相结合,岗位训练与具体工作相结合,学习训练与考试考核相结合。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确保岗位训练活动取得实效。

步骤:公证岗位训练活动从**年7月1日开始,到**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

按照市司法局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公证工作实际,制定区司法局公证岗位训练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训练活动内容和时间,并向全体公证人员传达,进行动员部署。

(二)实施阶段(8月—9月)

1、集中教育培训。以《**年全国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大纲》和司法部指定的参考书目为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公证人员集中学习和专题辅导,培训学时不少于40学时。组织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公证程序、执业技能、防范执业风险等方面的培训班,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

2、开展知识竞赛和组织考试。区司法局将在组织学习训练的同时,按照岗位培训大纲,选择重点内容开展知识竞赛活动,培养出公证岗位技能能手。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对学习内容进行考试。

3、组织微机操作训练。通过训练,执业公证员必须掌握公证信息软件微机操作的技能。届时将组织执业公证员参加全省执业公证员公证信息软件微机操作考试。经省组织的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离岗学习培训。

4、区司法局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考试、专业测试、典型案例分析、卷宗质量检查评比以及到其他公证处参观学习等活动,增强岗位训练活动的生动性和有效性。

(三)总结阶段(9—10月)

1、区公证处对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于9月27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局,经区司法局同意,于9月30日前报市局公证管理处。

2、10月初,迎接市局对我局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是切实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公证队伍的重要举措。公证处、广大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抓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岗位训练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证岗位训练活动,是一项全面的系统工程,要统筹兼顾各种因素和要求,力求做到重点突出,整体推进。一是要与当前司法部提出的在法律服务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紧密结合。二是要突出重点。学习重点集中在“学法练技能”,即:重点学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熟练掌握微机办证技能。三是要与贯彻实施《公证法》,依法规范公证执业活动,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相结合。通过岗位培训活动,促进各项工作都有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