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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03 14:46:39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1篇

我国农村立法虽然在建国以来取得了不少进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而进行了大量的立法,但仍显得十分滞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要求。农村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具有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第二,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第三,以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不对称,难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第四,农村法律薄弱,与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了更好地调动农民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事业的发展,应当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主体的积极性的基础上,构架出新型的农村法律体系。同时,只有明确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完善立法体制,才能更好地加快农村立法步伐。

一、农村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农业立法和农村经济立法为重心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农村立法的重点是农业立法、农村经济立法,同时包括农村社会发展、农村文教卫生事业、农村行政等方面的立法。初步形成农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农业立法农业立法的总体目标应当是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逐步理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经济和行政关系,保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1>农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农业法。在农业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第二层次为就农业中某些重要领域进行规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第三层次为实施专门法律而制定的全国性法规和规章;第四层次为地方性农业法规和规章。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基础上鼓励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向种田能手转移,以利土地的规模经营。¦农业投入及农业利益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投入法、农业信贷法、农产品价格保护法、农资商品价格限制法、农业税收条例等。以利增加农业投入,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正常利益等。§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批发市场条例、农产品期货贸易条例、粮食管理法等。¨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除继续完善现有有关动植物检疫、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外,主要侧重制定农业保险法、农药管理法、肥料法、饲料管理法、乡镇企业环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制定种子法、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商品粮基地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法等。ª农科教方面的法律法规。除继续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法律制度外,抓紧制定农业教育法、农业科研法,以确保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方面的投入增长,为农业发展提供知识和技术动力。«支农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针对以化肥工业为重点的农用工业,包括农膜、农药、农机具、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行业的支农特点,体现产业倾斜的要求,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其次,在乡镇企业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乡镇企业的支农义务条例,以贯彻乡镇企业法的要求;再次,对农业提供系列化服务的农村服务业制定相应条例予以规范和鼓励。2.农村经济立法农村经济立法的目的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继续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重点,搞好农村小城镇建设等,同时规范农村市场运行秩序,加强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引导和管理。其立法重点包括:¥农村市场主体立法,明确农村市场主体的地位、建立农村市场主体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其运作行为。主要包括: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如5合作社法6及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条例及股份合作制条例等;乡镇企业立法,在乡镇企业法的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农民自营服务组织立法,如基金会条例、农业系列化服务组织条例等;农户经济行为规范条例等。¦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方面的立法,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合理流动为宗旨。如农村积累劳动用工条例、乡镇企业职工素质教育条例、农村劳动力流动管理条例等。§农村市场运行秩序立法,主要是在总体市场秩序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农村经济的宏观管理立法,主要是针对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普查条例、乡镇企业会计条例、农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农村小城镇建设立法,以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城镇发展为小城市,充分发挥其经济、信息、文化等方面的辐射功能。如:农村小城镇规划条例等。3.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主要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和逐渐实现城乡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权益保障立法,首先,从总体制定5农民权益保障法6,受保障的权益不仅包括经济权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农合理收益权、拒绝额外承担费用负担权等),而且包括受教育权、就业权、政治经济生活的民等多方面。其次,针对农民权益易受侵害的特定方面制定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如完善农民承担费用负担条例和制定5农村义务教育实施条例6等。¦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旨在初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为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化逐步创造条件。其立法主要包括: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农村抚恤工作条例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4.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立法农村政权组织,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分为县、乡两级。关于农村基层政权的立法,其侧重点是处理两个方面关系:第一,如何处理县级政权尤其是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下派机构与乡级政权的关系;第二,如何处理乡级政权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在这两对关系中,乡(镇)政府处于重要和关键地位。因此制定乡(镇)政府组织法和乡(镇)政府工作条例是其主要内容。5乡(镇)政府组织法6应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对该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政府行为界定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两个方面应得到充分考虑:第一,对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下派机构在精简的前提下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如公安派出所、财政所、工商所、税务所等。第二,在村一级建立村公所,作为乡(镇)政府的延伸,以解决村级组织职能不清、事实上是基层政权的状况。村公所人员组成,根据情况由1至2名专职人员(国家干部身份)和村民自治委员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村党支部(总支)负责人兼职组成。同时,村公所及村级各类组织间职责分工要明确,并相互配合和协调。5乡(镇)政府工作条例6是依据5乡(镇)政府组织法6制定的法规,是其政府行为的细化,主要规范其职能范围、工作程序、工作人员的奖惩等。5.农村社会、文化等方面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对农村人口、农村户籍管理、农村社会治安、农村文化教育、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且以法规为主。如5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条例6、5农村义务教育条例6等。这些法规大多数应以调整城乡共同性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为依据,针对农村特定情况而制定,其目的是保证该类法律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

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

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4篇

作者:王华 单位:贵州大学

大部分村级干部文化水平偏低,初高中学历居多,这种现象在贵州尤为突出。开拓意识缺乏:农村基层干部中,有的观念比较守旧,开拓意识不强;艰苦奋斗精神缺乏:有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只做表面文章,不求真务实,只想经商赚钱。这些现象导致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民收入低,生活改善不明显。党员及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首先是农村中有相当一部分党员思想僵化,纪律松弛,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其次是党员结构不合理。农村党员队伍中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经济问题等原因,农村的青壮年大部分外出打工,年轻党员特别是35岁以下党员人数偏少。女党员所占比例普遍偏低。党员学历偏低,很多都是中小学学历。党团比例较低,党建要求党团比例为1∶2,但很多农村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农村党员队伍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新时期农村党员队伍的建设以及后备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农村基层党组织放松对自身的建设。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疲软,部分党员干部作风腐败,在广大的农民中损害了党的形象,农民不愿意加入党组织。民主意识和科学的工作方法缺乏部分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侵害村民的民利,村民的法律意识也很淡薄。笔者对贵州某农村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在对“了解法律的途径”的选择中,有21%选择广播、电视收听收看法律节目,1%选择咨询律师,40%的人选择道听途说,8%选择通过法律宣传,30%选择从未注意。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切实地维护农民的民利,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因此,首先要加强对党员的法制教育。

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理顺村“两委”关系从立法和政策两方面谋求协调一致,进一步明确农村两委的权力边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学校可通过各种途径建议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村党支部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委会组织法》,帮助我省研究制定村两委组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以及村务工作的具体程序等做出系统、具体的规定,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以便更好地解决党支部包揽一切、村委会越权和村民失权问题,理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明确村两委职责。对于所有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实施,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的意见和方案。这些意见和方案坚持三个原则,即在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前提下,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考虑本村的经济基础、村情民情、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村党组织既是决策管理事项的发起者,又是整个流程的操控者,也是决策实施的推动者,其领导核心地位在制度层面得到确保。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紧密结合,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党支部提出方案后,交审议事项和议案送交全体党员审议,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利,村党支部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根据党员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再由两委成员对村党支部提出的方案进行讨论、修改、表决,把村党支部的意图纳入村民自治程序。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村委会作为决策的执行主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拥有充分的执行决策自,其他村级组织密切配合推动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村两委会商议意见必须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予以表决。党员和群众自己或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发表意见,最后通过决议公告,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落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学校党委一是要大力宣传帮扶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全校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帮扶工作中去。二是我校可以建立帮扶的长效机制,首先是开展“一结一”活动。即一个高校基层党组织结对一个农村基层党组织,通过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指导,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其次是倡导“一对一”交流帮扶。即提倡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支部书记及其他党员个人分别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村支书等相互交流帮扶,并定期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培训班,大力加强以村党支部书记为重点的村级干部培训,特别对新上岗的两委班子成员进行重点培训,强化党的领导观念,强化民主法治观念,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培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培养严于律己、为政清廉的高尚品格。通过这些措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训练为具有现代经营理论和素质的有文化、懂技术、善领导的新型基层领导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领导保证,并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搞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帮助农村基层党支部发展壮大党员队伍,对农村的入党积极分子加强理论教育,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视吸引青壮年和妇女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使党员结构趋于合理。帮助基层党组织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使其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建团建工作,把农村共青团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体系,积极发展团员,提高党团比例,鼓励团员青年带头致富。

大力加强党员的科技文化知识培训高校作为科学技术与科技人才的聚集地,必须充分利用科研技术,强化科技教育培训在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高校要把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作为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切实落实到基层党建工作当中,不论是农村的养殖业、加工业、种植业、畜牧业都要有先进的科学知识做支持和保障。尤其对于一些偏远的农村,有了这些科研技术对农业的保障,不但可以减少投资负担,更能减少农民的风险,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要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去贫困地区创业,以此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我校可以为农村党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把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教给他们,并通过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开办职业教育中心等方式满足农村党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通过教育培训,使其成为科学技术的传播人、困难群众的贴心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树立新时期农村党员的新形象。学校应举办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将科技送到田间地头。学校有了科技成果并不等于解决了农业中的问题,还要涉及到推广的问题。这需要我校广大科技工作者走出校园、走进农村,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为农民朋友提供现场农业科技咨询活动。或者通过电视广播节目,开通农业科技咨询热线电话,发展农业科技咨询网上远程咨询系统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1]还要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大力加强对农民党员文化知识、民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增强农民党员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进一步调动他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和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普及法律知识,重点提高农村党员法律意识现今中国,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数目并不少,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广大农民包括党员同志的法律意识并不高,我国从1986年开始,大张旗鼓地在全民中开展普及法律活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行政主导的农村普法活动带有明显的运动性质,不能形成长效机制,这种普法方式往往收效甚微。[2]农村基层党组织应该对此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我校对提高我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能够起到重要作用。一是组织有深厚法律功底的教师带领学生组建“送法下乡团”,选择与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进行教育宣传。比如《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宣传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定期组织法学院的师生到农村现场解答法律问题,系统编写农村典型的法律案例如农村拆迁案例等,先在基层党组织内培训,再给村民培训。二是我校可以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共建法律教学研究实践基地,不但能提高学生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能给农村基层党组织提供法律意见,做到依法处理村务。通过这样的“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解决了村民在实际生活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教育了党员干部,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他们的权利意识。另外,学校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解答,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5篇

各乡镇党委: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县党代会精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先锋工程”建设,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组织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社会背景和重要意义

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功能的强弱,首先取决于组织设置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结构形态相适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入推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四个多样化”日益明显,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党支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党小组的传统党建模式面临新挑战;行政村区划调整后,村级区域规模成倍扩大,社会事务更加繁重,党员人数急剧增长,有的行政村党支部难以适应领导农村改革发展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需要;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类新经济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大量兴起,农村党员从业结构逐步呈现多样化,客观上需要完善基层党组织体系,改进党员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适时合理地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对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新党建理论和变革党员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先锋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以及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实际,依章有序、因地制宜、综合配套、注重实效,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组织整合功能,巩固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为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主要原则:(1)依章有序。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又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尊重党员的民利,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耐心细致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行党组织设置的有关审批制度,积极稳妥推进。(2)因地制宜。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要根据行政村党员队伍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党建工作基础等客观条件而定,从实际出发,该新建的新建,该升格的升格,该调整的调整,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平衡状况,允许多种结构、多种模式的党组织并存和发展。(3)综合配套。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要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社区党建、新社团党建结合起来,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与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起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农村基层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4)注重实效。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完善后,要赋予相应的职责、健全相应的功能、发挥相应的作用。既不能使党组织设置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不能不顾客观需要盲目升格党组织。

三、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主要措施

在具体实施中,要抓住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1、调整和完善党组织设置。(1)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跨行政村的基层党组织。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可依托乡镇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把参加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的农村党员从原行政村党组织中分离出来,另行组建跨行政村的基层党组织。跨行政村的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隶属于乡镇党委。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要兼顾加强村党组织建设的需要,不能削弱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2)根据行政村发展需要,升格村级党组织。对行政村党员人数超过50名,或党员人数接近50名,经济比较发达、党员发展预期良好的村,经乡镇党委批准,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对行政村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批准,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隶属乡镇党委。新设的村党总支(党委)下设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可采用两种模式:一是按行业分类设置。经济比较发达、党员从业结构比较复杂的村,可设置工业、农业、综合(包括商业、个体、三产)、老年等若干党支部,党员按从业情况分别划到相应的支部。村内各种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中,有3名党员以上且没有家族化倾向、有合适支部书记人选的,应单独建立党支部,一般隶属于村党总支(党委)。二是按地理区域分类设置。对那些党员从业结构比较单一的村,可按居住区域划分党支部,但必须尽可能打破撤并前“小村”的局域。(3)按照党员队伍结构状况,重新划分党小组。行政村党员人数在50名以内,不具备改建党总支条件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需要,按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或作用类同原则,重新划分党小组。外出党员外出时间较长、分布集中、地点固定的,村党组织要在外出党员中单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并主动与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确定其隶属管理关系。

2、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乡镇党委要组织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及时做好领导班子的选举工作。(1)坚持选人标准。注意把能够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带领群众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党组织领导岗位上来,尤其要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或村内缺乏合适书记人选的,可通过机关干部下派等途径解决。(2)从严控制职数。领导班子职数设置要体现精干高效原则。跨行政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视合作社(协会)中的党员人数确定。村党总支(党委)一般设委员5人,提高村两委会成员的兼职比例,提倡村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总支(党委)委员。村党总支(党委)下设党支部有党员7名以上的,一般设支部委员3人。村党总支(党委)下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一般由村党总支(党委)委员经组织程序兼任,有利于加强领导和管理。(3)严格依法选举。跨行政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班子人选,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总支(党委)委员采取“两推一选”办法产生。村党总支(党委)下设党支部委员,在民主推荐和测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3、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1)明确各级各类党组织职责。以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为契机,明确跨行政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村党总支(党委)和村党总支(党委)下设党支部、党小组的职责任务。明确村党组织和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要认真研究乡镇党委如何加强和改进对村党总支(党委)领导和管理、跨行政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村党总支(党委)如何发挥下设党支部作用等系列问题,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更大效能。(2)健全村级工作运行规范。健全完善村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公共事务管理、联系服务群众、干部评议考核等制度,建立村内各级党组织统分结合、上下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村党总支(党委)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提高村级组织自我管理水平。(3)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党员活动、党费收缴、党员评议、党员考核等制度,明确发展党员责任、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推动党员分类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4)夯实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的组织基础。引导和推进农村各种群众性自我服务组织的建立,若条件具备,村内成立老年党支部的即筹建老年协会,成立商贸党支部的即筹建各类供销协会,成立农业党支部的即筹建各类专业性种养殖业协会,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同时,进一步夯实党支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基础。

四、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先锋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乡镇党委要成立领导小组,向有关行政村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组要认真履行调查研究、指导把关、沟通联络等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深入调研,稳步推进。调整和完善党组织设置,是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具体实施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干部深入调查研究,摸员队伍分布状况及思想动态,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尤其是针对组织设置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6篇

一、农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化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我国农村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政治格局。所谓“乡政”,是指以乡这一级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代表国家,负责执行国家政务;所谓“村治”,是指以村这一级作为社会自治单位,代表农民,负责治理农村内部事务。与“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体制相比较,村民自治后的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协助与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虽然还是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农村基层权力结构已经从一元化领导向二元权力模式转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享有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领导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直接行使村务管理权。第三,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大量出现的专业协会、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在农村基层也扮演着相当重要角色,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公共权力体系的运行,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造成影响。事实上,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党的领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被弱化、被排斥和被否定的现象。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不周延性

由于在基层推广民主的现实条件,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应该是“于法周延,于事简单”。但是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许多关键的地方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不和谐状态。一是没有明确村党支部领导地位的实现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村党支部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委会享有村民自治权,但对于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如何体现;发生争执相矛盾时又如何裁决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由此可见,上述条文存在较多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四是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复杂、繁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同时又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这就使村委会占据了有利地位,难以形成权力制衡结构。此外,对于村党支部的领导机制、基层干部的激励机制以及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文规定。

三、农村环境深刻变化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民阶级内部开始出现社会分层,逐渐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者等社会阶层。由于农村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标志着党在农村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一是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影响。表现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了拉票贿选争当村干部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黑恶势力控制村政的问题。二是对党员队伍建设的影响。一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入党,农村党员队伍老化、村级组织后继乏人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农村党员流动性增强给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和舞台也发生了变化。三是思想意识多元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农民价值取向由单一趋向多元,加大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四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对利益整合能力的影响。职业的不同带来利益主体的收入分化与利益诉求的不同,引发了一系列内部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五是政治参与形式多样化对发展民主政治能力的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同阶层政治参与的要求、动机和形式不尽相同,迫切需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农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状况

党的地位和任务的变化,党所处环境的变化,以及党员队伍的变化,对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农村党的建设的整个系统工程,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并不完全适应。在思想建设上,表现为宣传思想工作针对性不够,和谐文化建设力度不大,引领社会思潮能力不强。在组织建设上,表现为党组织设置形式与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不适应,村级组织贯彻执行政策能力与党的农村工作任务不适应,一些地方村党支部、农村党员自身能力与先进性、代表性要求不适应。在作风建设上,表现为少数农村党员干部作风飘浮,有些镇村干部忙于应酬应付、重形式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在制度建设上,表现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村党支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没有根本转变,有些村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和能力不强。在反腐倡廉建设上,表现为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化问题时有发生,村务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腐败现象有向农村基层滋生蔓延之势。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7篇

[关键词]项目服务;1号文件;“4+2”工作法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32-02

项目服务即一切以项目为中心,一心为企业谋发展,是指在工业园区成立项目服务部,努力为入园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本地区的发展作贡献。因为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低,目前,我国很多工业园区都建立在城市郊区或者其他农村地区,随着企业入驻的增加,做好项目服务工作,成了农村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

1 农村基层组织做好项目服务的意义

1.1 项目服务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章经济建设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项目服务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1.2 项目服务工作有利于实现产业转移,企业入驻有利于提升本地经济实力

产业转移是发生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之间的一种现象,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达区域的部分产业,通过跨区域直接投资,把部分产业的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区域进行,从而在产业的空间分布上表现出该企业由发达区域向发展中区域转移的现象。产业转移对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及区域间经济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东部发达地区资本相对饱和,本地市场难于满足资本增值的需要,加上受资源、劳动力成本、环境、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资本向外扩张的需求强烈,东部沿海地区相当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开始梯度转移。利用产业转移的大环境,农村基层组织做好项目服务工作,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能够吸引许多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入驻,从而迅速在本地区形成机械、生物、电子等产业集群,而农村地区因为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比较低廉,加上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良好的项目服务,对企业的吸引力很强。例如,富士康因产业转移在郑州郊区设新厂,招聘会上报名者众多,人员排1000米长队,企业一旦在郑州郊区建成,既可以提高本地经济实力和财政收入,快速培育微电子产业基地,又能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

1.3 项目服务工作符合国家农村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项目服务工作的一个政策前提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通过符合政策法律的途径,把部分农村土地转变成工业用地,利用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资源,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项目服务工作的第二个政策前提是党的两个1号文件,目前我国农业的开放度不断提高,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显著增强,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挑战不断出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是必须不断深化改革,解决好“三农”问题。党和国家连续出台两个针对农村的1号文件,两个1号文件实际上提出了中央政府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全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思路,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的科学发展观。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将农业和农村领域作为政府支持的对象,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为此,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做好项目服务、吸引企业入驻的地方政策。例如,河南省南阳市就提出了“四个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以品牌带动,提高发展质量;以创新带动,消除发展障碍,破解发展难题;以服务带动,努力优化农村投资环境,做好项目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各项事业,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收入。

2 农村企业项目服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农村入驻企业的增加,一方面,为本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因企业占地而产生的人地矛盾、占地款分配、土地承包权重新划分、征地附属物清理、利益分配等问题集中出现。具体来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征地后的遗留问题多。占地款分配难,例如,出嫁女户口不迁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在外大学生和转业军人如何分配占地款,同组群众中未占地村民要求分配补偿款;二是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企业占地后,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如何保证失地农民转变观念,实现再就业是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三是利益冲突问题。企业入驻,建设厂房需要运输大量水泥、钢筋等地材,一些运输户为争夺利益,哄抬物价,强拉强运,强买强卖,甚至出现打架斗殴,围堵厂门,偷盗建材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建设进度和工业园区的投资环境,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协调解决好这些难题和矛盾纠纷,进一步营造农村良好的投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紧迫问题。

3 农村基层组织如何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3.1 乡、村两级党委政府可以成立专门服务企业的项目协调办公室

因地制宜,发挥好区位优势,通过引进项目,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是必由之路。为了协调好企业占地中各个部门、单位在企业入驻招商引资中的工作分工,可以在区县党委政府的主持下,成立乡、村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项目协调办公室。农村招商引资工作的阻力,有来自于政府各部门在项目服务工作中分工协调的矛盾,但更大的阻力常常来自于占地企业与部分村民群众的利益冲突,要化解这些利益矛盾冲突,就需要市、县区、乡四级党政部门密切协调,共同努力,平衡好企业和村民利益。特别是乡、村两级党委政府要及时沟通,因为村级基层组织直接面对村民群众,与群众接触更紧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级的政策、指示需要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村一级组织的落实。

3.2 农村基层党组织应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在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要维护好企业和村民群众双方利益,在处理占地款分配等问题时,要有足够的“细心”、“耐心”和“关心”。只有真正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全心全意的做好服务工作,才能赢得企业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农村的社会和经济才能随着本地工业的腾飞而蒸蒸日上。

3.3 通过服务创新带动发展

为了让入驻企业造福农村群众,提高农民收入,基层党组织可以在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由村民群众组建运输队,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参与承包地料的运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提高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避免了“暗箱操作”,降低了企业施工的成本,减少了项目建设阻力,达到了企业和群众双赢的结果。

3.4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宣传教育

农村两委班子对项目服务应高度重视,可以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委委员为成员的村级项目服务小组,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专门负责入驻本村企业的项目服务,认真处理企业占地款的分配、土地承包权重新划分、征地附属物补偿清理工作,让企业满意,让群众满意。同时为了做好被占地村民群众思想工作,可以多次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大会,在会议上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做好“园区发展我发展,我为园区作贡献” 宣传教育,努力化解企业占地过程中,个别村民产生的抵触情绪,使群众明事理,衷心拥护项目建设的大局。

3.5 打响招商品牌,加强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项目带动,加快发展速度,关键是做好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样才能留得住企业,吸引更多的企业入驻。在一些入驻企业多的农村工业园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一,搞好品牌建设,随着农村一些地区入驻企业的增加,企业职工也随之增加,这就需要一个完备的生活、购物、娱乐场所,这时可以抓住机遇,多方协调,巧借外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招商引资建设农村小集镇,吸纳商户,并完成了路灯及下水道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搞好商贸、休闲一条街,一方面营造了良好的工业园区环境,方便了职工和村民生活,另一方面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找到了就业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第二,搞好品牌建设,建设高标准的农村中、小学。为了解决园区职工和村民子女入学问题,可以引进投资,建成高标准的中、小学,内配置了先进的电教设施,促进公共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三,搞好品牌建设,建设文明新村。要加快农村道路水泥路硬化和绿化,建设了农村文化游园,方便群众职工生活。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打响了品牌,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方便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留住并吸引了更多的项目入驻。

3.6 以创新带动,努力解决我村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

产业转移、企业入驻,一方面,为本地区农村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占地,也产生了土地被占、农民失业的问题。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村两委班子要把失地农民再就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大事来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及时和园区占地企业协调,安置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入企业从事工作;第二,利用所在地入驻企业增加,职工日常生活需求量大的情况,在农村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如建设农村小集镇,使失地农民转身为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因此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第三,以创新带动发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努力探索土地流转新方法。被企业占地的农村地区可以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企业经营,通过这种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失地农民获得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解除了后顾之忧。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8篇

同志们:

三年一次的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就要开始了。为了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1月9日,召开了全省村级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副书记王明方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市委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市委常委会专门进行了研究,宋卫平书记就搞好这项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视频会议,就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刚才,金杰同志传达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全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办法》,学龙同志对上次村级换届经验进行了介绍,对这次换届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希望各地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这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再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级换届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最终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去完成,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农民的福祉,最终要靠农村基层组织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去实现。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扩大基层民主自治的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搞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对于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对于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强化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更好地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宗旨意识,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推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总之,我们要搞好农村党建工作,首先要搞好村级组织建设;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建设好村级领导班子,这是做好“三农”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这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全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正确把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形势,扎实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

这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要看到,这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有许多有利条件。首先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委宋卫平书记多次强调,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好落实。村级班子建好了、建强了,不仅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而且也能出生产力。其次,我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是坚实的。去年并村后,进行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及时成立了村委会“临管会”,目前基层组织健全,各项工作发展健康。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进行普法教育,以及正在进行的农村党员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美好新家园”主题教育活动等,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农村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党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提高。第三,各县市区、乡镇培养了一批了解党的政策、熟悉法律法规和选举工作业务、具有较强民主法制意识、掌握村情民情的业务骨干,积累了解决基层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复杂情况和化解矛盾的经验。这些都为换届选举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从全市情况看,我们所面临的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少。一是并村后,村大人口多,选票不易集中,操作不好,就很难达到法定票数,影响选举成功。二是“问题村”的问题目前依然突出。有些地方受宗族、宗派、宗教势力影响,直接影响到选举工作。三是仍有极少数村合并后磨合不够,思想政治工作还较薄弱,选举时可能会出现不团结、拉选票等行为,可能会给选举造成麻烦。这些不利因素,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正确把握形势,既要看到有利条件,更要重视不利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一是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既要掌握面上的情况,又要摸清各乡镇和村的具体情况,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可能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尤其是要围绕并村、外出务工农民增多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和实施方案,力争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工作做在前面,为顺利进行换届选举打好基础。二是要认真抓好骨干培训工作。换届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采取一些有效方式,加强对选举工作骨干力量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及参与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所有人员。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要请从事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且经验丰富的同志,介绍经验。要通过培训,提高大家依法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工作指导。县市区、乡镇都要抽调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熟悉选举工作、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组成驻镇督导组和驻村指导组,具体指导换届选举工作。驻村指导组要加强对村班子状况和村情的调查研究,因村制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把握工作主动权。对一些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村,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认真排查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保证按时顺利换届。四是要认真做好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要落实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组织好村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要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村务不公开、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大的村委会要进行重点审计检查。对于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是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利。各地要积极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利。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和参与竞选的村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参加竞选。要旗帜鲜明地教育和引导农村党员、群众用好的作风选出作风好的村干部,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奠定组织基础。

三、坚持原则,依法操作,切实选准配强村级班子

这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认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选准配强村级班子。

(一)要严格把握村级班子选配原则,选准人,选好人。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举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受群众拥护的人进村“两委”领导班子。人选选得准不准,重点看他是否具有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意愿和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能力。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条件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认真进行资格审查。

(二)要依法规范操作。一是要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不能错登、重登、漏登,完成登记后要按规定公布。三是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要把省委、市委要求的基本条件和选配原则,向群众广泛宣传,通过宣传引导,把人选推选出来,候选人确定后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要认真组织好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选举时,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计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一定按法办事,做到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切实保障选民的民利。

(三)要大力提倡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这届换届,要继续提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这方面的比例要高于上届。要提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成员。对共青团、妇联和民兵等组织负责人,力争使他们通过选举进入村“两委”班子,也可由选举产生的村“两委”班子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兼任。村“两委”班子中应有妇女同志,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妇女人选,以保障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这次村级换届,一定要严格按照村“两委”职数要求进行配备,不得超职数选配。

(四)做好未换届的村(居)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20*年底,全市村级区划调整之后,对村(居)党组织进行了换届。全市村(居)党组织1796个,已换届的1613个(村1538个,居75个)。但是,由于发展不平衡,仍有183个村(居)党组织没有换届。这次村级换届,村(居)党组织已经换届的,不再换届;没有换届的,要安排换届。在时间安排上,可以先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居)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村(居)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的要求,分步实施。村级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换届后,要理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形成顺畅的工作运行机制,同时健全其他村级配套组织。关于未换届的村(居)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安排,市委组织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大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一)要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人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纪检、监察、组织、民政、宣传、农委、团委、妇联、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民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充分履行工作职能。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指导,确保党员群众参选率、换届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比上一届有所提高。财政部门要把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二)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即日起,各地宣传、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宣传,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政策和要求,增强法制观念,珍惜民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又能正确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纪检、监察部门,对一些典型案例也要适时曝光,起到宣传警示教育作用。

(三)要实行县市区党员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和保质量、保进度、保效果的“两包三保”责任制。县市区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主要领导,要把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作为联系点。各级组织部门,要在组织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考核班子、识别干部、评价业绩的工作。

(四)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依法纠正和查处村级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有“贿选”倾向,利用宗族、宗派、宗教、邪恶势力干扰和破坏选举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选举纪律的,要及时纠正;要切实维护投票现场秩序,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当选的村班子成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当选资格,并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