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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4 18:15:39

媒介规制论文

媒介规制论文第1篇

关键词:媒介 媒介批评 良性互动

媒体的强势造成的难题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在有政府而无报纸和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做选择的话,我宁愿选择后者。自近代报纸产生之后,以报纸为代表的媒介一直在争取和维护新闻与出版自由。因有了这种自由,媒介的确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成为三权分立体制外的“第四权”,并号称“无冕之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媒介的强势也在另一方面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了某些“威胁”。

支持新闻自由的杰弗逊总统,曾为对立党派报纸对其的恶毒攻击感到头痛不已;《华盛顿邮报》的水门事件报道迫使尼克松总统下台;庞大的跨国媒体集团在政治、外交、商业等领域的巨大影响力更是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媒介与权势》的序言中,熊培云引用了众多学者的话来说明媒介的这种强势和权势。如美国学者保罗・库兹(Paul Kurtz)曾经指出“媒主”(Mediacracy)威胁“民主(Democracy)”;《外交世界》总编辑拉莫内在《第五种权力》一文中表达了另一种担心:当无冕之王不但背叛了人民,而且带着军火辎重投奔了权力与资本时,我们将如何奋起自卫?①

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败。可见,需要另一种力量和声音去制衡日益强势的媒体。这种重要的力量和声音就是人们寄予厚望的媒介批评。美国媒介批评家罗伯特・L・萨勇曾说过:“批评大众媒介就是对人类的探索,这在孕育人类命运的意义上,比登月球重要。”②媒介批评是以解读新闻作为范畴支点,对媒体和新闻作品展开一系列评价活动。③媒介批评可以对媒介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视和评价,以确保媒介的发展与社会、历史相协调,尽可能地减少媒介发展中的偏差,使得受众能够在信息洪流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媒介批评的弱势与困境

媒介批评的实践与媒介批评的理想之间的距离非常明显。刘建明教授将媒介批评的任务总结为三点:第一是认识新闻的质量,即评价新闻内容及其理念的表达,评价新闻形式及其技巧的优劣;第二是认识新闻的社会效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新闻在报道后引起受众认识的变化,二是引起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出现新的发展,以致激起社会的变动;第三是认识媒介和社会,即正确解释新闻的内在倾向,剥去充斥媒体的歪曲成分或朦胧的外衣,告诉人们如何认识现实社会。④我们从这三点可以看出媒介批评要完成这些任务困难重重。

首先,媒介批评要评价新闻内容及其理念的表达,即新闻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要达到的程度。要完成这一点的困难在于,虽然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但新闻永远只是事实的部分再现,而非全部。作为旁观者,媒介批评者通常要依靠媒介来获得更多的事实。媒介批评主体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渠道去接触事实,所以就没有简便、准确的方法去检验一则新闻与事实的距离。其次,在认识新闻的社会效果方面,新闻的客观效果由受众的反响体现出来,用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来显现,不能仅凭媒介批评实践者的个人感受。可是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的接收者是谁呢?媒介批评者能够便利地接触到这些专业、公正的受众调查或自然反馈的结果吗?这在实践中明显是一个难题。再次,从三大任务的角度看,媒介批评被设置为一个“全知全能”的角色,它能够洞悉媒介与现实的差距,高屋建瓴地指出谬误与虚幻,进而指导媒介和受众。然而媒介批评主体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由于身份的不同,批评主体的个性、思想倾向、立场和价值取向也各有差异,甚至动机(捍卫真理、自我辩护、提供鉴赏)也各不相同。媒介批评者个人力量的单薄与任务的重大之间存在着矛盾。

还应注意到,媒介批评拥有的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力量,这在无形中削弱了媒介批评对媒介的影响力。从媒介发展的历史来看,对媒介产生影响的力量主要有政府、受众和广告商。政府一般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建立新闻检查和分级审查制度、国家财政拨款、干部任免等方式进行;受众用最直接的方式接受或者抵制媒介的讯息,收视(听)率等自然地反映出受众对媒介的褒贬态度;广告商更是可以直接利用投放或者缩减广告的方法对媒介进行影响和控制。然而媒介批评所依靠的批评理论和标准都是“形而上”的,不能给媒介以直接的影响。就我国而言,媒介批评自1995年起才开始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媒介批评的理论更是来自媒介制度和实践都与我国大不相同的西方社会。用西方的媒介批评理论来解读中国的媒介实践,这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中国的媒介批评首先缺少的就是适合本国媒介制度的媒介批评理论。其次,媒介批评本身还要依靠媒介提供平台传播出去,才能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也加深了媒介批评发挥作用的困难程度。无论中外,专门从事媒介批评工作的团体或者刊物基本都属于小众群体。如我国的媒介批评刊物大多是新闻传播类的学术期刊,这些期刊的受众除了本专业的师生外,很少去影响其他受众。这和拥有广大受众的媒介相比,他们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媒介批评理论与实践上的弱势都无法有效地监督媒介,因此媒介与媒介批评之间的良好互动就成为一个难题。

如何实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

那么如何实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呢?有学者指出了四个条件:开放的舆论环境;健全的媒介批评、监督机制;普遍的媒介批评意识;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共识。⑤而笔者则认为要“建构权威,协商规范”。这既是复旦大学谢静教授媒介批评专著的书名,也是媒介与媒介批评能够实现良性互动的方法。

建构权威是对于媒介批评而言的。首先我国媒介批评理论的滞后和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近年来已经出版了多部媒介批评专著,但仍有众多疑点和难点,需要继续加以关注和研究。其次,媒介批评的专业化和系统化欠缺。虽然媒介批评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一个受众都可以被看做是媒介批评的实践者,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有一定专业水准,能够对媒介的发展做理性思考的媒介批评家队伍。他们对媒介进行的评判不仅可以监督媒介传播的内容,守护媒介的公信力,而且会给广大受众以启迪,潜移默化中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从而使媒介遵守更高的准则和标准。但这样的队伍目前还没有出现。最后媒介批评必须与媒介的现实发展紧密相连,不能只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去看待媒介的实践,媒介批评给媒介的压力要是有效的,而非是纸上谈兵式的。即媒介批评不能只是简单地对媒介的行为进行评判,更应该指出为大家所认可的目标和理想,而且能够提出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步骤。

协商规范则是针对媒介批评与媒介双方而言。谢静曾提到专业主义、客观性原则、社会责任论以及公共新闻学这四种媒介批评的规范。⑥然而每一种规范都不是完美的,如社会责任论,尽管它指出对于媒介,危险来自商业主义而非政府,提出要修正新闻的自由主义传统,呼唤媒介承担起社会责任,但是将监督媒介的责任交由媒介自身,这使得社会责任论只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却缺乏实践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因此需要媒介批评与媒介两者共同协商,寻找双方都认可的理论或者说是价值规范。以人文精神为例,无论是媒介还是媒介批评者都认同人文精神,都认为要在新闻实践中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坚持人文关怀。因此人文精神就成为媒介与媒介批评者都认可的一条规范。媒介批评者要在批评的事件中寻找与媒介的共识,形成媒介批评的规范,以使媒介批评更有效。

媒介批评还应该重视批评的技巧,增强媒介批评的效果。如果媒介批评者只从自己的观点、理念出发,对媒介进行批评,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媒介批评对象的负性心理抵抗。负性心理抵抗是信息接收者对正确意见的抵制,也就是说如果媒介批评不遵循共同的规范与价值准则,那么媒介批评对象就会抵制媒介批评者的意见。所以这就为媒介批评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媒介批评客体的接受心理,从而增强媒介批评的效果。事后聪明效应是传播心理学中一个很有趣的效应。有些媒介批评者经常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对于媒介的发展状态缺乏敏锐的感知,当某种媒介行为引起普遍非议时,才群起而攻之。这种围攻多是应景之作,并不能提出合理措施督促媒介改正错误行为。长此以往,媒介批评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也就无从谈起。

注 释:

①戴维・哈伯斯塔姆[美]著,尹向泽等译:《媒介与权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6年版。

②吴迪:《媒介批评:特性与职责》,《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1995(5)。

③④刘建明:《媒介批评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⑤宋双峰:《媒介与媒介批评的良性互动》,《今传媒》,2006(8)。

⑥谢静:《建构权威・协商规范――美国新闻媒介批评解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媒介规制论文第2篇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淫秽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专政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媒介规制论文第3篇

关键词:新媒体;制播分离;媒介融合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041-03

谈起SMG,业界人士势必会想到“制播分离”。“制播分离”可谓是SMG历史上具有创新意义的一笔。

制播分离的概念来自于英文“commission”,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来制作。传媒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我们首先可以从一般的经济体的生产决策理论来理解“制播分离”,如下图所示:

如图a线所示,L代表劳动力,K代表资本,L和K共同构成了传媒经济的可变成本VC,Q代表产量。在传媒经济中,随着L和K的增加,必然会出现产量的增长趋势,如图OA段。实行“制播分离”后,电视节目制作公司从电视公司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由此,电视公司的经济规模扩大了。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L和K的投入继续增多,其产量仍然呈上升趋势。但其增长的幅度AB段要明显大于OA段,这里表现出来了更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

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形中,随着电视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出的增长快于成本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样将带来规模经济。同时,电视公司在扩大生产规模时,由于内部自身的因素使其收益的增加快于投入的增加,造成内在经济。这样,所在行业――传媒业的规模扩大给别的企业带来的收益的增加或成本的节约,也造成了外在经济。当然,这里最值得一提的是,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c of scope)是指在相同的投入下,由一个单一的企业生产多个产品比多个不同的企业分别生产这些多个产品中每一个单一产品的产出水平要高。范围经济是引起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范围经济产生于多产品生产、而不是单一产品生产的情况。边际转换率递增也就是机会成本递增,它表示若减少一种商品(比如y商品)的生产,而增加另一种商品(比如x商品)的生产,每增加一单位x商品的生产所放弃的y商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是一般经济体的共性,实际上,我们这里提到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传媒。这种经济学概念上的范围经济在媒介的范畴内,即是媒介融合。即媒介融合存在于两个媒介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各自制作一种节目的媒介所能达到的产量之和(两个媒介分配到的投入物相等),这里的联合产出不仅是在数量上,更表现在质量和品质上。想象一下,如果我们现在看到的某一个节目,是由甲传媒公司策划制作,然后再由乙传媒公司发行,为这种发行经销商涉及到电视台、广播和网络等,而这档节目将借助电视的画面、广播的声音、网络的广泛,传播到受众那里,这样的传播效果会远远大于一个自导自演自发的公司。如下图所示: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理想状态下的制播分离,给媒介公司带来了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规模的扩大,带来规模报酬递增,带来了范围经济,也就是媒介融合。也就说媒介融合,能给媒介带来经济上的利润。英国BBC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英国,世界上首先实行制播分离制的国家。在媒介融合的实现途径方面,英国毫无疑问一直走在欧洲的前沿。2007年12月25日,英国广播公司BBCiplayer播放器正式上线,至此,BBC首次从技术层面实现其广播、电视、网络、网站、移动终端等传输渠道的大融合。同时,BBC还根据Web2.0时代受众的需求的变化,进行了整个公司的机构重组和新闻生产机制的改革。在这场改革中,BBC网站起到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在现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社会,网络技术为媒介融合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如今社会,网民数量不断增加,言论表达倾向于相对自由而且可以匿名的网络。传媒公司,作为舆论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不可避免要着重建设自己的网站业务。BBC,适应时代需要,为了媒介融合的目标,BBC网站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

从以上经济学角度分析,早期的制播分离的成功和比较完美地实现,给英国BBC公司的媒介融合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再看我国的传媒现状,由于我国传媒体制的特殊性,我国学界在从西方导入这一概念时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而权威的定义。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制播分离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过程中,生产制作与节目播出分别由不同单位来负责的管理制度。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中国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还没有成型的理论思维,关于制播分离也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制播分离。制播分离究竟是什么?制播分离究竟能给媒体带来多大的经济利润?或许中国的制播分离的政策变迁是不能予以解释的。

我国的制播分离政策变迁轨迹经过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83年到1995年。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正式建立于1983年,中央以文件明确规定“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事业建设体制。1995年出台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为制播分离提供了观念先导。

第二个阶段从1996年到1999年。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推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实行“网台分离”,并在全国广电系统内部管理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推进节目制作和播出分离问题,使制播分离政策思路开始被业界和学界关注。

第三个阶段2000年,广电部门一次高层会议上对制播分离明确表态:“制作权、覆盖权和播出权三权合一的宣传权不能分离”,使制播分离实践陷入低谷。

第四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4年,这一阶段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的意见、关于发展影视动画产业意见、广电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各项文件中,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除新闻性节目以外的节目制作领域。国家对制播分离体制出现松动。

第五个阶段从2005年至今,国家广电工作会议中主管官员明确提出并撰文指出要做好制播分离改革试点,努力降低制作成本,提高节目质量。这是部门主管官员首次明确提出“制播分离”一词,让制播分离改革变得明确,上海文广、湖南广电改革率先进入实质性阶段。

而在我国,业界对制播分离的自主性探索:“制播分离”在我国正式提出要追溯到1999年底中央台的关于广播电视改革的“82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1.网台分营;2.电视与广播、有线与无线合并;3.停止四级办台。其中“网台分营”就是指电视台与电视网(节目供应商)分开经营,也就是“制播分离”。经过了10年,“制播分离”在中国广电事业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

综合我国“制播分离”的探索发展之路,走走停停地摸索式前进,难免失去了“制播分离”的最佳时机。“制播分离”和“媒介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也难以见证其经济学规律。

10年后,也就是2009年10月,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宣布除新闻频道外全面实行制播分离,率先迈出了中国广电改革最重要的一步。另一个改革的试点媒体湖南广电2010年伊始进行的高层调整、集团改制一系列举措,也使制播分离改革进入实质阶段。在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分拆而成的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之时,上海在全国广电系统中率先实施制播分离。

在国内,SMG具有制播分离基础,同时,其制播分离的过程也是在尝试着进行媒介融合过程。

1.SMG是国内传媒集团中战略布局最为合理的,最具有制播分离的条件。SMG提出了“实现从为播出而制作逐步转变为市场而制作,实现从一个地方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海外的内容提供商、发行商和服务运营商”的战略目标,并通过积极有效的战略布局抢占各个战略制高点。

SMG的现状:SMG有15套模拟电视频道、1套高清同播电视频道和11套模拟广播频率的传统广电媒体;还有《第一财经日报》(与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合办)、《第一财经周刊》、《哈哈画报》、《哈哈画报故事城堡》、《竞报》(与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合办)、《每周广播电视》报、《上海电视》、《星尚》杂志等传统报纸媒体;数字付费电视(Si TV)、宽频网络电视(SMGBB)、IP电视、手机电视、激动网等新媒体;媒体延伸业务方面,有东方购物、时空之旅、上腾娱乐、东方之星、今夜娱乐等;此外,旗下还有东方篮球等体育俱乐部。

在中国这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即媒介融合先于制播分离实现,或者是与制播分离同时实现。这样制播分离能给媒介融合带来的基础,给媒介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实现。

2.SMG自身取得了快速的发展,适于实行制播分离。自2001年以来,SMG在销售收入、广告收入、延伸业务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延伸业务方面,广告收入不再是单一的盈利模式,为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在2001~2008年7年时间内,销售收入增加了2倍多,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广告收入增加了1倍多,除了2008年,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0%;延伸业务增加了14倍多;延伸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6.57%到33.33%,而国际上成功广电集团的比例是50%,可以说SMG越来越近了。

3.版权售卖为制播分离提供了有利条件。

2004年,SMG成立上海五岸传播公司,从事影视节目发行和业务,5年后,其已经成为一个拥有近300家电视台的庞大、成熟的国内发行网络,国际销售业务触及25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内外知名的影视节目发行和企业。在成立五岸传播公司之前,SMG全集团一年所有广播电视加起来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左右,2008年的海内外版权销售收入达到了3.7亿元,在短短的5年时间内,增长了73倍。

制播分离使SMG原有的媒介融合得到重新的优化组合。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去看,媒介融合其实是一种媒介的投资组合。各个媒介的期望收益(Expected Return,即E(R))在他们所占的权重下与媒介组合(portfolio)的E(R)是相等的。但是,单个媒介的风险(σ²)在权重比例下的加总并不等于媒介组合的风险,这也就证明了媒介组合的必要性。所有媒介在一定的投资组合下,规避一定的市场运作风险,同时获得高收益。在制播分离前,SMG已经具有一定的媒介组合。只是原有的媒介组合在期望收益比现有的媒介组合要低。由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新的媒介组合的风险也要高于原有的媒介组合。

英国,世界上首先实行制播分离制的国家;上海文广集团是中国首先实行制播分离的传媒集团。SMG,位于中国经济中心――上海,具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在制播分离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却远远比不上BBC。媒介融合,作为现在传媒业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式,对于衡量一个传媒集团(公司)的发展实力和发展前景,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比BBC的媒介融合,SMG不免逊色些。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差异性。2.对于新闻媒体的管理和监督,政府的力度和方式不同。3.媒体自身的基础条件不同。BBC比SMG的历史悠久,在改革和发展的道路上探索的时间长,自然也会比SMG有更大的突破。4.社会舆论环境不可避免地影响传媒的发展。5.SMG在发展模式上僵化,存在盲目模仿跟风的现象。6.媒介融合并不是把多种形式的媒介进行简单地叠加。媒介数量上的多数并不代表媒介融合度的大小。7.忽视市场经济规律。

在对比国外的众多传媒集团上,中国的传媒集团(公司)并没有哪个能与之相媲美的。即使采用相类似的方式,也难免受制于一些主客观因素,而不能取得很大的成就和影响力。从中国对于制播分离的决策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在传媒集团(公司)的发展上是相当重视的,对于影响媒介,影响舆论的重大的改革,决策是慎之又慎的。然而,这样的规规矩矩地改革,不免浪费很多时间,也使中国媒介改革上失去最好的时机,以至于不能及时应用新技术为媒介发展服务。

基于一些不可改变的因素,SMG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1.在遵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SMG下属的众多媒介进行必要的改革,不能因循守旧,一成不变,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尤其是结合新技术。2.学习国内外优秀的传媒集团,如FOX,结合自己的实际,切忌盲目和随意3.利用网站资源,走数字化道路。4.市场化体制中,优胜劣汰的趋势下,学会利用市场发展传媒业,用经济学的规律指导发展。5.利用位于上海的先天优势,基于上海,看中国;基于中国看世界。具有一种独特的国际视野。6.对于受众市场进行明确的细分,区分自己与湖南卫视和CCTV的不同,确定自己特定的受众市场的同时,稳定现有受众数量,同时拓展受众市场。7.对于自己作为一个经济体的目标,SMG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上海城市独有的综合优势,借鉴国际先进的传媒经验,同步启动各方媒体合作,打造崭新的跨区域电视媒体。明确目标的同时,对于目标进行必要的短期和长期规划。8.SMG定位:一个媒体与娱乐集团,一个致力于内容产品开发、生产、播出、发行,以及多种娱乐产业运营的产业机构。根据自己现有的定位,找到自己在中国传媒市场上定位。9.对于自己的产品,传媒产品本身具有与一般的产品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必须从产品的价值链条上,在SMG下属的各媒介体下进行产品的生产线调整,确保连续性和有价值性。10.作为一个传媒集团,也要给自己做好相关的营销工作,包括广告、销售促进、公共关系、人员促销、直接销售等。

打造一个上海的“城市名片”,建设一个现代的、国际的、青春的、海派的传媒集团,在改革和发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媒体发展的形势下,走媒介融合之路是媒体发展的必要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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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规制论文第4篇

关键词:媒介批评;学科建制;身份焦虑;范式转移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1009608

自1995年媒介批评进入中国新闻传播学的学术殿堂,媒介批评研究已走过了16年的历史。十多年来中国媒介批评学者对媒介批评的基本内容,如媒介批评的概念、对象、标准、方法、目标等进行了持久的探讨。然而,学者们对这些基本内容存在一定的分歧,陷入了自说自话的学术藩篱,这对该学科的长远发展无疑是一个障碍。媒介批评的知识谱系不够明晰,理论观点亦显凌乱,这从侧面反映了该学科内部的知识分歧,这种状况不利于整个学科种群的生长。从学科范式来看,媒介批评研究尚处于人文科学的思辨阶段,其标准多元且自成体系。而媒介批评的实践蓬勃发展、信息通信技术和传播权利运动的兴起给媒介批评带来了诸多的鲜活话题和研究热点,这要求媒介批评理论能够紧跟时展,为其提供启示和依据。

一、媒介批评研究的困境与建制化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场域是一个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特定的要素(机构、组织、群体、个体等)都是从其与别的要素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特点”[1]。在布尔迪厄看来,知识场域构建的是一种专业的意识形态,它的核心游戏规则亦是权力。知识场域中的权力是指一种高度建制化的学科规训。“通过权力运作,学科与资源、社会结构和各种意识形态发生关系,因此能够确定明确的学科边界,确保知识共同体的利益。”[2]从认识论层面来看,学科的成熟意味着一种开放的研究路径,“称一个研究范围为一门‘学科’,既是说它并非是依赖教条而立,其权威性并非源自一人或一派,也是基于普遍接受度的方法和真理”[3]。按照华勒斯坦的知识论标准,媒介批评研究远远没有达到学科建制化水平,甚至尚未形成自己的知识共同体和学科规训。那么,到底是哪些因素造成了现阶段媒介批评研究的发展困境,我们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上述问题逐一解答。

(一)媒介批评的概念论争与学理反思

不同的学者对媒介批评有不同的理解。刘建明教授认为,“媒介批评是指在解读新闻及媒体的过程中评价其内在意义及对社会的影响”[4]。雷跃捷教授认为,“所谓媒介批评,是根据一定社会和阶级的利益与理想,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大众传播活动所作的价值判断和理论鉴别”[5]。李岩教授认为,“媒介批评是对大众传播媒介及其所有相关要素的批评。它包括了分析、判断、思考、反思等主体性活动,通常是个人的社会体验和价值理想,所以强烈地显出主观批判色彩”[6]。董天策教授认为,“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媒介批评,并非是对媒介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媒介的是非、善恶、美丑、得失的分析评判”[7]。与此类似的,郑保卫教授认为,“媒介批评是社会与公众依据其价值判断,对媒介产品及传播行为的社会评价活动”[8]。关于媒介批评的范围与领域,学者间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陈龙教授认为,“我国媒介批评可以把传统文化批评理论、五四以来现代文化、文学批评理论、西方新闻传播理论等作为合理的资源,构建起以对象为核心、以方法为主体的一个知识体系”[9]。冯建三教授则将媒介批评的类型做了3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是源于法兰克福学派,第二层以媒介批评作为现代性批评的一部分,第三层则认定现有体制的本质无须变动”[10]。

媒介规制论文第5篇

[关键词]新闻道德 媒介生态 监督

自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民数量多达6.7亿、网站413万多家,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各行各业。作为与互联网联系最为紧密的新闻行业,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直接导致新闻信息生产传播方式的变革,打破了以传统媒体为核心的一元多层级的媒介生态,出现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和自媒体等多元融合。媒介生态中的不同媒体形态,由于各自的定位、管理模式、内容呈现方式,盈利点,依托的技术等不同,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媒介微生态。由于整个媒介生态的外力环境变化,导致了原本平衡的媒介生态因子处于失衡状态。媒体之间竞争的加剧,导致部分媒体或者媒体从业者铤而走险,为一些明显有违行业道德的行为。盲目地逐利不但会影响类型内媒介微生态,还会突破边界,影响到其它类型的媒体生态。因此,如何在行业内外做好道德指引,重塑媒介良性生态,是当前媒体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媒介生态里的道德认同及其效用评估

在传统的研究范式里,媒体生态割裂细分,往往导致媒体微生态仅局限在内部调整,超过微生态边界,就失去效能。媒介生态概念的引入,是将生态学的观点方法用以探寻人与媒介、社会、自然等的相互关系。媒介生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媒介各构成要素之间、媒介之间、媒介与外部环境之间关联互动而达到的一种相对平衡的和谐的结构状态[1]。目前,无论是互联网的管理者,普通民众,还是媒体及其从业者,都对当前的媒介生态的部分失和现象不满意,这种不满意,并不是对互联网的发展成果,媒体的具体形态,媒体自身的贡献不满意,而是对“部分失德行为”的不满意。因此,需要对媒介生态中的道德因素进行重新认知。

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行为规范,其有效性来自于公众之间经过长期沟通而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是自觉的价值追求。新闻道德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社会道德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2]。它虽然不同于一般强制规范,但是可以弥合新闻法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裂缝,更能在行业内达成共识,最终在新闻实践中被遵守。

新闻伦理规范只有能够切实贯彻到新闻实践中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3]。新闻道德是软规则,这种规则的制定是在长时间的新闻实践中,经过媒体及其从业者,社会大众,管理者等多方协定而成,虽不具有必然的强制力,但若违反这样的软规则,风险及后果不可估量。因此,新闻道德的效用不在于外在惩戒,而在于内在约束。共同的准则实际上是共同的价值判断,为新闻实践指明了方向。

在当前的媒介生态中,媒体的价值追求不可能是一元的,这决定了媒介生态中的媒体类型不可能都是逻辑层次清晰、位阶秩序井然的价值体系,媒介生态中的因子始终是处于一种动态演进的状态,但即便如此,各种媒体形态还是需要根据一个奠基性的价值准则演绎出适用于自身发展的一整套规则体系。

二、媒介生态净化力软化及其失衡的现实表征

媒介生态失衡是当前媒体融合过程中最为常见,也是亟需破解的难题。媒介生态系统中的各种因子,不论是传统媒体、新兴媒体还是自媒体,在注重生存指标的同时还要注重发展指标,注重量的积累时还要注重质的优化。任何建立在破坏媒介生态上的虚假繁荣,最终不仅瓦解自身的媒介微生态,还会影响整个媒介生态的平衡。比照自然生态系统,人类作为该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因子,自身发展遇到问题,会建构灵活的制度予以调节,从而确保不因自身行为的过度而自食恶果。而自然界的各种因子亦是如此,譬如水的自净能力,土壤的纳污能力等。同样的道理,媒介生态作为人文领域的一种综合系统,处在这个系统内的各种因子,必然会有自身的调节力。但是,如果超出了自身承受能力,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1.自媒体:缺乏媒体伦理意识,游离于规则之外。

自媒体是互联网技术革新的产物,与其他的媒体形态不同,大部分自媒体都是单打独斗,也有一些广受好评的自媒体开始公司化运营。自媒体账号为获取高关注度、博得话语权,常常失德的内容,然后在自媒体场域内迅速传播,若任其发展,不但对自媒体舆论生态产生破坏,也会波及其他媒体形态。

抛开内容建设,自媒体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也近乎疯狂,具体表现为低俗广告、对商业体道德绑架、纠集舆论、同行暗斗等,这些过激的逐利行为被识别后,即便问责,仍旧无法及时被媒体责任所衡平。在自媒体场域中受损的主体,在维权方面更为艰难,这种游离于行业规则之外的媒体形态,缺乏伦理意识有其自身的原因。

自媒体新闻道德失范,很大的程度在于“内容自生-弱把关”的传播模式,这种模式大大满足了个体自我表达的欲望。此外,互联网技术创新赋权公众更多自由表达的平台,一定程度上,这些平台将表达的主体予以隐藏,为激语者提供了“安全”保障。个体对事件的评价,往往游离于事件本身而过多的依赖生活经验,这种话语模式,很容易导致舆情的集中或者逆转。公共话语依托于私人话语,显然不是一个健康的媒介生态。

2.新兴媒体:主流媒体小范围越矩,商业网站刻意规避规则。

新兴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其依托的平台多,业务内容和范围更广。新兴媒体的业务形态主要是网站(包括行业频道)、论坛、移动客户端、微博微信、航拍、动漫、沙画等,通过综合利用这些平台,从而达到效益最优。此外,新兴媒体往往建立有规范的采编团队、经营团队等。在新兴媒体的内部又细分为主流媒体和商业媒体。主流新媒体由于其党网属性,在新闻道德方面遵守得较为充分,但并不排除一小部分内容载体的偶然越矩,也不排除激烈竞争环境下,个别媒体的违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违规转载,篡改新闻标题,新闻的娱乐化,部分媒体从业者的过激言论、越界行为等。

商业网站不同于主流媒体,其存在的内在动因还是利润的最大化,因为先天的资本性和市场化特质,决定了商业网站不可能循规守矩,加之主管部门对商业网站管理上相对宽松,所以,随着商业网站量的递增,生存空间缩小,一些商业网站就铤而走险,出现有偿删帖、新闻敲诈、侵犯著作权,违规经营等现象。这种严重违规的行为,自然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惩处,但问题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网站可呈现内容的平台更多,如果是有意规避风险,一些越矩行为也不易被察觉。

现在在整个新媒体内部,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文本,需要主流媒体具体遵循什么,商业媒体遵循什么?更没有一个明确的惩罚性机制。没有网络道德的主体,就注定了网络社会主体没有道德,或者说蔑视网络道德或者公然地践踏道德[4]。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商业媒体,都需要反省自身的越矩行为,退回到新闻道德的领域里去。

3.传统媒体:伦理意识最强,但有越界危害巨大。

传统媒体主要是指报刊杂志等纸质形式呈现的媒体样态。由于传统媒体一以贯之的历史沿革,在内容审核方面十分严格,这主要体现在长期形成的把关制度。一般一个版面的内容,有主编定版,专人校对,领导终审,印务终校等,能将差错率降到很低。这种严格的把关制度下,很少有人刻意去违规。所以,传统媒体伦理意识最强。

但是随着自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媒体造成很大的冲击,一些传统媒体在竞争中退出了历史舞台。当然,有的传统媒体为了生存,也做出了违规行为,譬如《中国产经新闻》《中国县域经济报》等4家媒体违规出版专题报道、违规进行形象宣传等。此外,传统媒体与商业主体之间的纠纷,也让大众对传统媒体另眼相看,如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的“华山之争”、长江商报与贵州茅台的“长茅之战”、《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等。这些行为,不但扰乱市场和行业秩序,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还败坏新闻工作者形象。

在整个媒介生态系统里,传统媒体起到了奠基作用,经过长期积淀所形成的一些行业规范和新闻道德准则,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也提示我们,新闻道德必然是要经过长期新闻实践,才能最终被行业内外认可,才能被执行。

三、重朔媒介良性生态的可行性路径

新闻道德的缺失必然带来媒介生态的失衡,因此,不能仅在一个媒介因子中进行研究,需要有整体思维。“协同治理”理论范式的引入,已经成为宏大而又具体的课题[5]。重塑媒介生态,需要依靠媒介生态中的各种类型的媒体,新闻道德的认同度越高媒介生态必然会越和谐。在现今的媒体融合态势下,重塑媒介良性生态,是完全可能并可行的。

1.厘清媒介微生态边界,在交叉领域寻求突破口。

媒介生态是一个整体概念,在这个系统内,自媒体、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等各种媒体形态并存,每一种媒体类型都各具特色,但也有交叉,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重塑媒介生态,首要的就是确定每种媒体类型各自的媒介微生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首先要确保各媒体内部的平和生态。而对于不同媒介微生态交叉的部分,譬如对新闻内容的真实性要求、特定新闻的格式要求等,就可以制定统一的道德规范,这样更具有针对性。

这种共同但有差别的原则,对于当前的媒介生态而言,十分适用。既考虑到各媒体形态自身的优势,意在鼓励发挥类型内媒体的自律性和内部监督性,也要兼顾新闻行业内在的规律性。所以,当前急需制定一套适用于整个媒介生态的通用准则,同时各媒体类型内部也要细化制定出适应自身特色的行业规范。

2.加强新闻从业者道德培育,制定一套规范的奖惩机制。

在整个媒介生态中,人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人在创造新闻,同时又通过媒介传播信息,信息又裂变成各种有效价值。另一方面,由于人的主观行为,有时候又导致了信息的误传,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在媒介生态重塑过程中,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培养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自媒体和新兴媒体中,从业者普遍比较年轻,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自我约束力不够,这对于媒体和从业者而言,都是潜在的风险。

新闻道德如何培育?既需要从正面引导,体现榜样的力量,也需要树立反面典型,具有警示意义。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奖惩机制,对于什么样的越矩行为进行惩罚,如何惩罚,谁来执行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德立业的媒体及其从业者,要给予奖励。赏罚分明必然带动媒介生态清朗。

3.内部成立道德委员会,同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媒介生态的失衡,一方面是外力环境导致,一方面是内部结构失序,因此要修复失衡的生态,就必须从内外两个维度去思考。从新闻行业内部来讲,需建构一个行业组织,去制定相关规范,并监督规范的落实。

早在2013年,中国记协开展新闻道德委员会试点,2015年已正式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并在全国推行。行业组织的确立,能将包括新闻行业相关的组织代表纳入,以便更大范围内监督各类型媒体及其从业者。通过依法管理、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管齐下,警示、倒逼媒体记者编辑增强道德自觉,提升职业素养。

除了内部监督以外,还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这就需要新闻行业管理者设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举报中心,招募社会监督员,鼓励广大网友参与互联网治理。在现在的互联网环境下,受众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载体,因此,受众拥有前所未有的选择性、参与性、互动性和信息传播能力,在传受关系中,受众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凸显[6]。所以,互联网管理,外部监督不可少。

媒介生态的中心关注点在于媒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通过内部外部两个互为关联的层面去做制度设计,体现了新闻领域改革、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取向。媒介生态的平衡是媒介微生态的平衡和媒介生态系统平衡的高度统一,任何类型的媒体及其从业者,要始终以“道德善”的高标准去履行社会职责,这样才能在媒体的演进道路上处于生态系统的顶端,才能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邵培仁:《媒介生态学研究的新视野》,《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版

[2]田舒斌:《新闻道德建设应重视自律他律》,《光明日报》2015-12-31(14)

[3]吴铁鸣 、戎 融:《从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看新闻伦理》,《今传媒》2014年版

[4]彭景阳:《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与个体的自我异化》,《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版

[5]孟卧杰:《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思维批判》,《社会治理》2015年版

[6]蔡骐:《社会化网络时代的媒介素养转型》,《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版 (荆楚网)

【网友热议】

周磊:倒也不是说是否另有隐情,公众不能姑息,执法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罚,作出澄清,给大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则是最明智的举动。个人认为,过度炒作并不适宜。在标题上,五花八门,还有许多个中色彩。针对此类新闻,其实年年有发生,媒体借此造势也是对新闻职责操守的一种失范。这种隐形的色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网民的情绪,互动中的情绪宣泄也就难免出现偏差。若营销的精心策划,这种以“出卖文明”为代价的戏码是否违法就有待商榷了。在标题上大做文章,以偏概全,实则是对新闻事实的伤害。破坏文明的毕竟是少数,借着打破文明的幌子,满足媒体自身诉求,既是对文明准则的亵渎,也彰显新闻行业的失范。这是现行媒体行业的困境,编辑素养和觉悟不够,职业操守渐渐迷失。把注意力放在个别不良现象上大肆炒作,恰恰是对文明最大的伤害。

冯婷:这种不文明行为是可以揭露的,但是我觉得媒体还是应该打马赛克保护隐私,总是出了什么事情铺天盖地的转载,但是最后能让人反思的很少,媒体导向有问题。自媒体不受控制,很多网络自媒体喜欢带有个人偏见。有的时候我都觉得网友到底是跟风还是真的觉得可恨。媒体人要树立和传承职业道德,这是我们大多数媒体人都忽略的一部分。

伍佳佳:后来评论风向又转了,说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不该人身攻击,本来一个道德事件演变成了万人声讨,甚至有网友人肉出了该女各种信息。“地铁凤爪女事件”持续发酵,很大的程度在于“内容自生-弱把关”的自媒体传播模式,这种模式大大满足了个体自我表达的欲望,此外,微博微信等移动媒介赋权公众自由表达的平台,一定程度上,这些平台将表达的主体予以隐藏,为激语者提供了所谓的安全保障。个体对事件的评价,往往游离于事件本身而过多的依赖生活经验,这种话语模式,很容易导致舆情的集中或者逆转。公共话语依托于私人话语,显然不是一个健康的媒介生态。

一个是各类媒体内部的行业规则和共同遵循的基本规范,另外就是规则无法关涉的地方,就需要法律去进行规制。还有一点最为可悲,凤爪女和广大自媒体最终都是受害者,个人的隐私在媒体报道中得不到保护。在隐私保护方面,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呈现出的是两种不同的状态。

传统媒体有着严格且易控的多个把关环节,任何可能涉及隐私内容的公开都要经过审慎考虑,以媒体机构名义传播,体现组织机构意志,随意或恶意披露他人隐私的渠道并不畅通。新媒体技术实现了多介质类型的信息一体化,它能够从一种介质流动到另外一种介质,能够触动各种不同的人类感官经验。且这种感受能够通过公众平台传播,再经过自媒体平台无限拓展,在这个拓展的过程中,一些信息在传播中会遭受异化,这样就导致了不和谐的情况出现。

罗莎:媒体在关注的时候还是得端正自己的态度,关注的是道德,而不是这个人,那她想借势也借不了了。新闻报道是极力追求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公正性,这是其本质所在。只是在现实面前,很多媒体都选择了随波逐流。

刘建维:一件普通的违规事件,经过网民和媒体的发酵,变成了一场道德的拷问。在这场舆论的漩涡里,媒体也应该反思下新闻传播的价值取向,上传的网友也应该考虑自己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当事人也应该反省自己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媒体不应该推波助澜,这就涉及到价值取向的问题。

媒介规制论文第6篇

关键词 媒体舆论;司法审判;媒介审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孔洪刚,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1620

传统媒体舆论由新闻工作者主导。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多媒体传播,拓展了社会公众参与舆论的空间,普通公众和专业媒体人士一样,制造并传播着各种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挑战。在传统媒体、自媒体的复合传播环境下,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是否合理?有哪些正面价值?本文将对此做出分析和论述。

一、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司法审判是指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对案件纠纷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判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媒体必须按照公开审判的程序依法进行报道,即和逮捕、、开庭、法庭调查、辩论实况、一审判决、上诉或抗诉、二审判决等程序相一致,不能抢先报道,不能根据各方情况作出自己的审判结论。这些规定制约了媒体舆论介入的空间,而没有正视媒体舆论的介入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一)从司法的角度说,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是司法争议在舆论上的正常反映

媒体舆论介入的大多是重大疑难案件,这些案件有两个特征,一是法律规定和案件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换句话说,从法律规定出发可以推出若干结论;二是从法律规定推出来的若干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各个结论都有其道理。许霆是否应严格按照盗窃罪量刑?邓玉娇杀死邓贵大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否存在免予刑罚的情节?药家鑫、李昌奎应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些重大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自然引起公众热议。这些不同的言论,或者由记者报道,或者由公众个人传播。

通过媒体平台发表言论的首先是法学家、律师群体。他们大多数从法律解释学的“内在视角”出发,认为案件的审理既不应受党政机关支配,也不应受舆论操控,只须遵从法律条文规定。药家鑫案中,法学家贺卫方呼吁公众“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警惕民粹政治、媒体舆论的干预。其次是社会公众。多数社会公众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思维具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带有鲜明而朴素的伦理道德指向,既希望“清官”能“为民做主”,又有“杀人偿命”的原始复仇观念,强烈的道德义愤。药家鑫案中,被害者人张显的想法就有一定的代表性。张显称自己是一个普通人,不懂法律程序,仅仅懂得的“天理和公道”,就是想让药家鑫死。最后是党政官员。一般而言,党政官员的言论具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希望将案件审理纳入政策范畴,为现实政治服务。

(二)媒体舆论介入司法审判是传播规律使然

1.从传统媒体的特点、价值、功能看,其介入司法审判有必然性的一面。首先,传统媒体报道、评论上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符合司法的理性、客观标准。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必须遵循传播规律,不可能完全采用客观理性、逻辑清晰、结构严谨的法言法语。在拟写标题、导语、正文时,编辑、记者除了考虑突出主要事实外,还要想办法吸引受众,在此基础上实现有效传播。而这在司法者看来,感性有余、理性不足,不够客观、公正、全面。

其次,媒体的价值除了传播简、短、快的消息外,更在于对信息的深层次开掘。司法希望媒体报道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符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媒体报道和评论的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环节了解到的新闻意义上的“事实”,不能因为不符合司法标准而禁止报道,否则,媒体就只需消极地接收来自司法部门的信息,并将其加工为简讯和消息即可,而这样做就使媒体失去了其报道的深度价值。

最后,监督司法是媒体的重要功能,谨遵程序会导致消极的事后报道,实际上等于放弃司法监督。媒体舆论既要遵循司法程序,也要通过对司法的监督,满足公众对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仅仅从司法的需要出发,要求所有的媒体在司法环节谨小慎微,既无法有效监督司法,更会因事后监督而导致正义的延迟。

2.从自媒体的层面看,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是现代司法必须面临的处境。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自媒体的繁荣。自媒体以其准入门槛低、互动性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深受公众欢迎。以微博为例,2010年微博用户有6311万,2011年年底暴涨至2.4988亿,每天的信息量约为2亿条。与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相比,多数自媒体信息发送者缺乏专业新闻素养,所传播的信息真实度低,发表的观点缺乏理性思辩色彩。比如,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被害者人张显通过他的微博,多次分享、转发了有关药家鑫家庭背景的猜疑性言论,“官二代”、“富二代”等语词激起了社会公众对药家鑫的反感和仇视。由于社会公众有使用网络和通过网络发表言论的权利,尽管自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形成压力,但除了依法规制外,尚没有、也不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限制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这是现代司法必须承受之“痛”。

媒介规制论文第7篇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新闻自由;媒体职责;法律法规;媒介素养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38-02

随着新技术在网络传媒领域的广泛运用,我们拥有了更加自由的言论表达的空间。但是新媒体的互动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加大了传播内容的不可预知性和消息转发的不可控制性,因此,在利用新媒体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过度的自由给媒介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一、新媒体及新媒体环境

1.新媒体的来源与界定

在探究新媒体环境之前,有必要对“新媒体”一词作简要说明[1]。“新媒体”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CBS)技术研究所所长P.高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1967年,他发表了一份关于开发电子录像(EVR)商品的计划书,并在他的计划书中将“电子录像”称作“New Media”(新媒体),“新媒体”的概念由此而诞生。大多数的学者对于新媒体这个概念均是从时间和技术两个方面来作出的界定。时间上,主要是从新旧而言,是相较于传统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而出现的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媒体。技术上,则是指依托于新兴科技,如移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提供给受众信息服务的多种多样的新手段、新工具。

2.新媒体环境的特征

(1)现实环境的信息化。现实环境的信息化即虚拟化、拟态化。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所处的现实环境越来越倾向于虚拟化,虽然大众媒介所创造的拟态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然而,在大众传播媒介的建构下,我们逐渐走向一个虚拟的符号文化消费圈,正如现在的Iphone、Adidas、Gucci、LV等符号,在大众心中已经象征着一种身份和地位,从而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使得拟态环境中所建立起的某种不符合社会前进发展规律的价值观作用于现实环境。因此,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化,现实环境越来越拟态化。

(2)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在新媒体环境下,“拟态环境”越来越真实,正如日本学者藤竹晓在《现代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提出“信息环境的环境化”,他认为虽然大众传播形成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是有差距的,但是由于人们依赖于信息环境及其赋予的定义而生存,因此,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会制约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而这些行为再作用于现实环境,使得现实环境在无形中涂抹上了信息化的色彩。

二、新闻自由的提出及其历史发展

1.新闻自由的基本含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种民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新闻自由是在新闻传播领域内实施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其内容包括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评论的自由。

2.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

新闻自由思想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十六到十七世纪,此时的欧洲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新闻自由思想初见端倪。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反对皇权特许出版制和罗马教皇审查制,从而展开了为新闻自由而斗争的历史。这段斗争史大致可分为争取出版自由权利、争取言论自由权利、争取新闻自由三个阶段,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代的新闻自由观[2]。然而,由于社会责任理论具有固有的缺陷,它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体的自律意识。因此,从事实上来说其可实施性不强,至今尚未形成足以同自由论的传播体制比肩抗衡的一套新的传播体制,仍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

三、新媒体环境对新闻自由的影响

1.新闻自由的空间拓展

新媒介技术的广泛运用促使真正的观点自由市场的形成,受众在这样的环境中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媒介使用权和公共话语权。人们可以利用新媒体的开放性和低门槛等特性获得对信息的权利。正如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一理论,新媒介的出现可以说是人的大脑的延伸,延伸了人们的言论表达能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传播和沟通能力。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具备了哈贝马斯笔下“公共领域”的特质,能够向公众提供信息开放平台,让用户进行意见交互和辩论,形成意见自由的市场。同时,借助于SNS的技术优势,信息呈现出“滚动化、裂变式”的传播。

2.新闻自由的过度泛滥

(1)新闻自由与道德伦理的冲突。新闻道德伦理是新闻从业者以及新媒体用户在采集、、使用信息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的过度自由导致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弱化愈演愈烈。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原来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被淡化和遗弃,固有的行为模式被怀疑和否定,因此,媒体逐渐失去了监督力和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又尚未形成,从而使得媒体缺乏某种明确的规范约束而形成的一种媒体乱象的状态,即“媒体失范”,其表现有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新闻欺诈、低俗炒作、媒介寻租、新闻逼视等,而究其根源,乃是市场竞争体制下,新闻媒体片面注重经济利益所致。

(2)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过度,必然导致“新闻侵权”现象出现,新闻媒体记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新闻侵权的表现有对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知情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害,其中以侵犯隐私权最为显著。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从业人员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过度放大曝光现象尤为严重。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社交平台的开放性、言论的过度自由导致“媒介暴力”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源于新闻界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新闻媒体通常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主要表现在“媒介审判”现象上。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道德评判取代了司法审判,最终形成的舆论氛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地进行审判。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对社会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也为其进行“媒介审判”创造了可能性[3]。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记者超越法律界限凌驾于司法之上、法治之外,采取“裁决权”、“处理权”,出现“法官未判,记者先判”的现象。

四、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的规制

1.提高新闻工作者道德水平和从业素质

新闻工作者作为社会的“观察者”和“t望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自由观和坚持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尤为重要[4]。新闻记者要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遵循法制规范的同时,也要坚持伦理和道德底线,自觉捍卫公众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在新闻采访中注重新闻来源的合法性和道德规范。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在“全民皆记者”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更显重要。新闻从业人员只有加强自身修养素质和知识技能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站稳脚跟。

2.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5]。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环境得以净化的同时有利于新闻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约束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同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事业的良好运作;再次,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3.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

在新媒体环境下,话语权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众话语权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网民能否真正成为记者,其核心在于网民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因此,对网民进行专业或准专业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使其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是否标准、新闻报道尺度、新闻法制规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等方面的充分认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还应通过大众媒体和社会教育机构对受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使受众能够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批判能力。

4.完善新闻传播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律规范。新媒体环境下,仅以道德意义上的软指标来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新闻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才是维护新闻传播伦理规范的有力保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完善新闻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控制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此外,新闻从业者和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新闻法律意识。在法律的框架内,培养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正如丈量新闻价值尺度的弹簧,如果力度到位,就会为社会传递出正能量,如果用力过度,则会丧失自由,对于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坚持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在利用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容忽视的。面对新闻过度自由带来的问题,我们应找准根源之所在,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手段,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对新闻自由进行更好地规制和完善,避免恶性循环。只有如此,新闻从业者和大众才能在新媒体环境下,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利,才能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繁荣进步。

参考文献:

[1] 宫承波.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1.

[2] 刘敏.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J].知识经济,2008(1).

[3] 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郑州大学,2009.

媒介规制论文第8篇

[关键词] 数字出版 媒介融合 文化逻辑 产业规制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 02-0018-04

[Abstract] On the view of media convergence, 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two trends of industrial diffusion and industrial clustering driven by digital technology, analyzed of the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cultural change with media convergence and the formation of cul-ture logic be yard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 And thu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conflicts between culture and regulation of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s core driving force. Given this point:monopoly force and competition force to be balance,that means “Checks and balances”, which is the driving force on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regulation is the coexistence of monopoly and competition.

[Key words] Digital publishing Media convergence Cultural logic Industry regulation

我国的传统出版正处在急剧变革当中,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技术、内容、服务、资本的融合,形成一系列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合作、联营、并购、重组的传媒形态,出现了全新的融合媒体组织;媒体机构的兼并重组、体制机制的改革、传媒与其他行业的渗透兼容,打破了以往出版产业的格局和产业模式,促使传统出版实现数字化升级和产业化转型的变迁。随着主流媒体的国际化拓展和媒体集团化趋势,各传媒集团将主导我国传媒产业各个领域的发展,并力争在国际上争夺更多的市场空间和政治经济文化的传播话语权。

然而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正朝着两个看似矛盾的方向发展。

一方面,出现产业扩散和媒体延展的趋势。数字技术的渗透和新媒体的产生,大大地降低了生产和销售成本,扩展了现有的分销渠道和市场空间,使得消费者能够在体验新技术的同时使用功能强大的新的内容产品,可以对内容进行诸如存档、注释、循环利用之类的操作,享受良好而快捷的消费服务;出现了纸媒、电子书、手机读物、听书等各类数字内容产品并存的局面;形成了传统出版社、内容集成商、UGC(Users Generate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等多元化的内容生产和提供方式;出现了手机移动阅读、手机音乐、当当书城、电子书网站、游戏动漫等平台化的营销和服务;移动运营商、大型网站、硬件生产商、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也纷纷介入出版领域。这表明我国的出版业务主体正向传统出版以外行业拓展,呈现产业扩散的趋势;可以说全民参与出版、多行业参与出版的数字出版时代已经到来。

另一方面,呈现产业集聚和媒体融合的态势。在资本与制度的推动下,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在技术、机构、资本、市场等方面产生融合,出现了融合媒体或机构;出版产业的边界正在拓展,逐渐向其他行业渗透与融合。具体表现在介质融合、渠道融合、内容融合、技术融合、市场融合、资本融合和机构融合等现象,并重新组建新的出版集团和媒体组织,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多元化竞争的优势。可以说媒介融合已经在数字出版行业得到印证。

似乎很少有媒介批评家能同时把握这个媒体扩散和媒体融合的矛盾天平的两端。有人担忧传统主流媒体会在新媒体的生长中被淘汰出局;有人庆幸传媒行业的淘金时代已经来临;还有人担忧内容碎片化将会导致共同价值和大众文化的丧失。有人看到了数字化技术带来的便捷和自由,对媒体的失控表示恐惧;另一些人又说媒介被控制过度。一些人看到了一个没有把关人的世界,另外一些人又看到了把关人具有前所未有的权利。这种种现象和问题,都集中于数字技术和媒介融合国际大背景下的数字出版产业之中。笔者以媒介融合和制度经济学视角,尝试分析数字出版的文化逻辑和产业规制之关系,求教方家。

1 技术推动之媒介融合

媒介融合是在技术推动之下不断演变发展,媒介融合改变了传媒行业的技术、产业、市场、体制和受众这五者之间的关系;媒介融合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技术转变,本质上是在制度经济框架下的产业转型;融合仅仅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终点。

随着新媒体便携性的增强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媒体无处不在的时代。我们能够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媒介来了解世界,并且多种媒介的功能被整合在同一种媒介工具之中,出现了融合媒体的终端设备。以手机为例,在今天手机已不再是一种简单的通讯工具,它们能够让我们从互联网上下载数字内容、接收发送图片和音乐、收看电视、玩游戏、定位和搜索地理信息,甚至可以取代身份证和银行卡,多种其他媒介的功能被整合在手机这一个媒体之中,手机可以说是融合媒介的典型代表。如今数字内容产品的激增给人们带来多元化的文化消费和市场,人们可以通过DVD播放器、车载收音机、IPod、随身听、MP3播放工具、网络广播电台、音乐有线频道或音乐网站,甚至是SD芯片卡来收听音频节目;可以采用有线电视、IPTV、卫星电视、数字电视、社区终端视屏等设备,甚至是手机来收看视频节目;三网融合技术下,可以通过数据线来查阅社区生活信息、电视、广播、电子书刊等多种数字内容,享受便捷的信息服务。凡此种种都是媒介融合趋势下产生的融合媒体,并由此生产了融合媒介的文化现象和经济现象。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技术无所不在、技术无所不能,数字技术看似主导了数字出版的产业发展,但是,真正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因不是技术,而是制度规制模式下的产业嬗变。主要体现在传媒所有权模式和产业利益链模式;技术融合只是媒介所有权模式和利益链模式的具象方式和表现。当古老的好莱坞还致力于传统的电影制作时,而一些新媒体集团,比如说美国著名的维亚康姆公司在所有权模式和数字技术支撑下,已经开始打造和控制整个娱乐产业的利益链条,它生产电影、电视、流行音乐、电脑游戏、做网站、做玩具、主题公园、图书、报纸、杂志和漫画等,实施融合媒体的战略。可见数字技术促使了媒体的变革,加速了新的融合媒体组织的诞生。

融合媒体一方面促进了产业的重组和兼容,反过来,媒介融合又影响了媒介市场,影响了我们对媒体的使用和消费。人们使用融合媒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年轻人在操作电脑的时候,可以同时留连于四五个窗口,浏览网页、听音乐、下载音乐、和朋友聊天、完成文字处理的文件、回复邮件等;流行电视剧迷们也可以模仿对白,概括剧情,对电视剧内容进行讨论,创造原创流行的小说剧本,创作音乐,谱写乐章、制作自己的视频电影――然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全球传播。这种融合现象发生在同一种设备里,存在于具有相同经营权的企业里,存在于消费者的大脑里,存在于“群迷”里,甚至存在于一个人身上。

因此,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和进程中,人们使用融合媒体的现象也越来越普及,这种融合媒体造就了新的传媒文化。

2 数字出版之文化逻辑

对文化而言,媒介融合将是一个“杂糅”的文化现象,数字技术和新媒体构成了新的利益关系和价值链,从而形成新的传媒文化,媒介融合促进了文化的变迁。可以看到,文化变迁、传媒规制和媒介经济三者的合力加速了媒介融合,并促使技术设施和媒介设备发生变化。

媒介融合的速度在不同的文化阶层和消费阶层里具有不同的表现:那些最富有的、最懂技术的少数精英将变成最早的融合媒介产品的适应者,并被其他阶层的人追捧为时尚,而努力模仿和追赶。媒介融合的速度在国家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媒介融合将形成强大的传媒帝国,直接导致权利和财富在发达和富有的国家高度集中,同时也将改变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格局。融合不仅是企业品牌扩张的机会,它也意味着媒体力量的重新配置和媒体美学、媒体经济学的重塑。法国网络信息理论家皮埃尔・利维(Pierre Levy)用“集体智慧(Collective Intelligence)”这个术语来表述在某些网站社区出现的大范围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他认为,人们利用互联网把个人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加以传播分享以实现共同目标。而UGC模式目前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和新媒体业态之中;如维基百科、YouTube、MySpace等网站都是UGC的成功案例,社区网络、视频分享、博客、播客和微博等都是UGC的主要应用形式,这就是“集体智慧”的体现。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著名的传媒理论家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教授认为“集体智慧”的出现可以归因于媒体融合以及共享文化。

新知识新文化层出不穷,人和人之间的传统联系方式已经开始支离破碎;新技术支持下,人们的联系方式更加多样、更加快捷。网络社区的新结构正在形成,这些新社区往往通过自愿的形式,即时的方式,通过情感投资的形式加以确认并形成,有些还通过企业的产品推广营销、互赠知识、互换信息的活动方式组合,形成了人们自己的社交圈和网络社区。

知识文化将会逐渐地转变商业文化,甚至会转变国家民族的文化传承方式。新技术带来了许多新的生产方式、生产流程和销售模式。例如,点对点技术不断被推广,越来越多的新生销售和传播方式如在线阅读、跳转链接、分章节销售、碎片化的知识检索等,已经无需再经过传统的“整本复制”环节,这种新的生产和传播方式严重地挑战着旧有的分销和所有权系统。

媒介融合的发展,最终势必会造成商业传媒和“集体智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可以想象,传媒领域将会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媒体权力:一种来自于媒介融合,以网络电视这种融合媒体为例,任何需要播放的信息,都需要获得授权;另外一种就是“集体智慧”,信息传播是面向不同公众组成的松散网络人群,信息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而不需要付费。由此造成了“传播权被高度集中”和“传播权被彻底粉碎”的媒体生存博弈。

此外,传统主流媒体是处于国家议程的核心位置,将主导国家和民族的核心价值观。草根媒体或新媒体往往会以维护公民的知晓权、参与权的面貌出现,构造出与那些主流媒体核心价值观不同的观点,严重地挑战着主流媒体的权威与核心地位。主流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竞合不断演进,技术、产业、市场、体制和受众这五者也永远处于博弈之中,主流文化的价值观与旁门左道的价值观在媒介传播中不断碰撞、不断博弈,商业传媒与“集体智慧”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不断斗争,这就是媒介融合下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背景与文化逻辑。应该看到,传媒创新往往出现在主流媒体与新媒体这两者之间的边缘地带,把握好边缘地带往往就能巩固主流媒体的导向,这要求文化研究必须重新审视和重新思考传媒文化和核心价值,探索其内在的文化逻辑。

3 数字出版之产业规制

数字出版产业是内容产业,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因此,产业发展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和文化环境,受到宏观社会发展的制约,更主要地受到制度经济模式的制约,具有多种规制方式和特征。

规制是一种普遍现象。传媒规制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可以说大凡有传媒产业的地方就有规制的存在。不同国家对传媒规制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产业体制各异,但规制恒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传媒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都有专门的传媒规制机构对传媒产业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管理,并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政策和规制系统,以激励产业或者制衡行业。

垄断与竞争并存是数字出版产业规制的主要内容。媒介融合的内生逻辑及终极指向是通过规模化和差异性来满足人们即时即地的信息需求,一方面需要垄断经营以提高数字出版产业规模效益和产业整体优势,另一方面又需要竞争,以提高效能。数字出版垄断巨头和新兴媒体企业并存是数字技术条件下数字出版产业的现实;垄断和竞争并存是数字出版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制衡是规制的天平支点。媒介融合过程和传媒形态是在垄断作用力和竞争作用力之间的博弈中不断发展的,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只有当两者力量呈现均衡状态时,所产生的产业效益是最大的。因此,媒介融合背景下,数字出版产业规制的核心就是要让具有调适垄断作用力和竞争作用力这两股力量达到均衡的能力――“制衡”,以“制衡”作为平衡数字出版产业内部作用力的原则。在规模经济驱动下的垄断经营的空间中调适垄断性作用力,扩大产业边际效益、提高产业效能;同时也要最大可能地激励竞争,通过放松管制、不对称管制和反垄断等手段来调适竞争性作用力。这两股力量达到均衡就是数字出版产业规制的“支点”,也是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原动力。

发挥数字出版规制的“公器”作用。以政府为代表的规制主体,基于法制和科学管理,采用有效而稳健的渐进式制度改革和规制措施,激励和制约数字出版企业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数字出版企业在开拓市场,使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社会化的同时,也往往可能为追逐最大利润而牺牲社会效益或给公共安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运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种规制手段来引导产业竞争和发展。传媒规制是传媒社会的“公器”,因此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要牢牢把握“规制公器”,发挥规制的“公器”作用,引导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数字技术和媒介融合环境下,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模式和产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我国传媒体制的改革和产业转型,应该把握媒介融合的发展特征,认清媒介融合背景下新的文化发展逻辑和产业特征,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把握规制的平衡点,从文化新形态和传媒新业态特征入手,根据媒介融合的变化来调整传媒规制,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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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