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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言稿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3 18:48:29

法官发言稿

法官发言稿第1篇

【关键词】传抄伪稿案 假新闻 集权主义

2008年末和2009年初我国新闻业界发生了两次影响很大的假新闻事件,一次是“华南虎事件”,一次是CCTV十大新闻图片评选上获得铜奖的作品“藏羚羊”被网友认定为合成处理后的假照片。制造假新闻者有其动机,假新闻的产生也有历史。清乾隆年间的一个假新闻事件――史称“传抄伪稿案”,涉及的人数众多,造成的影响重大。对这一事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加深了解假新闻的产生,了解封建统治者对报刊等的控制。

“传抄伪稿案”事件

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选编的《乾隆年间伪孙嘉淦奏稿案史料选》所记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前后,在社会上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主要内容是指斥乾隆皇帝有“五不解、十大过”,对乾隆皇帝本人和他执行的政策以及朝廷权贵重臣进行尖锐的抨击和无情的弹劾,特别是指责乾隆南巡和冤杀名将张广泗,成为当时为世人所注目的重大政治事件。

孙嘉淦在康、雍、乾三朝为官,历任侍郎、尚书、督抚,最高官职为协办大学士。为官期间,以正直能干、敢于直言而闻名,晚年在官民中有相当高的声望。

乾隆十六年六月,云贵总督硕色首先密报乾隆皇帝,说发现“密禀一纸,词殊不经”,系到云南的过客抄录传播,所抄传之词假托廷臣名目,甚至捏造朱批,胆肆讪谤,并将传抄的伪稿一同呈皇上。

乾隆皇帝闻奏之后,认为这份伪奏稿假托廷臣名目,捏造皇帝批语,纯系大逆恶徒狂悖之举。但是,又不想公开追查此种直接把矛头对准他本人的激烈的指责言辞,还因伪奏稿在其他处尚未发现,故追查也没必要全面铺开,遂责令步兵统领舒赫德及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等省的督抚秘密缉访。

一年来,全国上下大张旗鼓追查伪稿,不知花费了多少人力财力,也不知牵连了多少人,在乾隆皇帝看来,即使伪稿查不出真正的捏造者,但经过这一番清查,对政治上的异己力量及不满情绪,也起到了不小的震慑威吓作用,故开始考虑如何收场。而摆在他面前的卢、刘二犯,正可作为替罪羊。乾隆十八年二月,军机大臣向乾隆皇帝奏报:经审讯孔则明代书寄稿家信,全属子虚。卢鲁生经反复开导,也承认了与刘时达共同捏造伪稿的“实情”。以上所谓军机大臣的复审及奏报,实际上皆为乾隆皇帝授意而为。当月,乾隆皇帝迫不及待地宣布,伪稿一案已全行昭著“主犯”卢鲁生押赴市曹凌迟处死,同时宣谕中外,伪稿所有传抄各犯俱加恩宽免;对于传抄伪稿的官员,则照例治罪,轰动全国的清查伪孙嘉淦奏稿案仓促了结。

“传抄伪稿案”与假新闻

虽然卢鲁生等人可能是乾隆最后为收场而牵出的“替罪羊”,并非是最终的主犯,但他们肯定参与了此事,是“假新闻”的制造者之一。他们是出于“虑及办差赔累,希图停止巡幸”之目的而假托孙嘉淦奏稿的。我们知道,乾隆多次下江南巡幸,其行程虽由各省官员负责,但费用都转嫁给了江南各省百姓,可以理解卢鲁生等人是出于爱护百姓之目的制造这一“假新闻”的。这一奏稿由《京报》公之于众,引起了巨大反响,全国各地都有翻印、转载。

《京报》起源于明朝,在清朝时最为兴盛。《京报》与小报不同,它是以公开合法的商品买卖形式存在的,属于官报范畴。《京报》之所以在当时能合法出版,主要是因为它们报道的内容是以抄录官方准许的内容为主。《京报》的内容分为宫门钞、上谕和奏章三部分。《京报》每日发行,每册售价十文。京外南方报纸,都以转载《京报》为唯一材料,所以《京报》在全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卢鲁生等人是出于爱护百姓之目的,借助《京报》在全国的影响力造成一定的舆论影响。《京报》的编辑者也希望通过刊登“孙嘉淦”的奏稿来吸引读者注意,这才造成了这一“假新闻”的广泛传播。

假新闻的特征有:①假新闻表现形式必须是新闻,传播者是新闻媒体。《京报》所登的奏稿,是一种广义上的新闻,是官方的消息,这一伪奏稿也是由《京报》这一官报传播来的;②媒体、作者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炮制。这一伪奏稿的作者完全是假托孙嘉淦,内容也是完全虚假的;③假新闻还必须是基本失实或严重失实,如果仅仅是个别细节失实,或者个别词语用错,不应认定为假新闻,这一伪奏稿完全是杜撰出来的,应被认定为假新闻。

“传抄伪稿案”与集权主义控制

清初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统治,对民间的办报活动严加约束和限制。从清初至嘉庆年间,在中国公开发行和流传的只有旧式报纸。这类报纸除报头外,一般没有标题和评论,没有报房自己采写的新闻,印刷装订也很简陋。严格地说,还算不上真正的报纸。清政府曾明文规定禁止传报未经批发的奏章,禁止探听采录科抄以外的新闻,禁止不实报道,禁止伪造题奏和御批等等,其目的是为防止泄露朝廷机密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清廷最高当局最为忌讳的是报房或官民伪造题奏和御批。对这类违禁事件的惩处也最为严厉。乾隆年间的这一“传抄伪稿案”使统治者极为震怒,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排查,将最后查出的主犯一干人等处死,连同查办不力的官员也遭到处置。

清初的这种文字狱,并对民间办报活动严加约束和限制,实行文化专制统治,是一种典型的“集权主义传播控制”。

从“传抄伪稿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清初报业被严格控制在统治者手中,所刊内容与形式完全受统治者支配,只允许刊发官方信息,不允许自采消息。虽然《京报》的确刊发的是官方奏稿,但“传抄伪稿案”中的奏稿完完全全是伪造的,触犯了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对其的处罚也非常严厉。但我们也能看到,乾隆在得知事件感到震怒的同时,也注意到了舆论的力量,不想公开追查此种直接把矛头对准他本人的激烈的指责言辞,所以才命各省秘密排查,也说明统治者在传播控制的时候,也注意到了舆论的力量,“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才能使清朝后来统治者开报禁,允许一定的言论自由。■

法官发言稿第2篇

关键词: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 学报 专业化

一、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的困境解析

目前“千刊一面”已成为我国高校学报的一大特色,倘若我们去掉高等学校名称,很多大学学报完全可以看作是一家学报。1 公开刊物如此,内刊更是处于“孤芳自赏”的状态。就司法警官类院校学报而言,尽管几乎每个省都有司法警官类院校,且基本上是一校一刊,但公开刊物仅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极少数,绝大多数此类院校学报都是内刊,每期发行量以百位数计,交流和赠送除同类院校外,主要面向的是监狱劳教等司法系统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社会普通读者的影响力微乎其微。

作为行业内部的刊物,司法警官类院校学报定位不端,办刊指导思想不太明确,片面学习本科高校学报的做法,即过分重视“学”——学术理论研讨,忽视“术”——监狱劳教基层实践,盲目效仿法学类本科院校学报——法学理论研究文章过多,司法实践应用范畴文章偏少。部分刊物以能多刊发基金项目课题文章,专家、教授文稿为宗旨,片面追求文章的所谓博大精深,盲目跟风、模仿、攀比本科院校学报, 一味追求学术化、“书卷气”,而对司法基层文章关注不够。当然,产生这个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稿源问题。监狱劳教一线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警的理论水平差,能够以“论文”形式阐述观点的并不多;而理论水平高,成文符合论文习惯的教师又空谈理论,缺乏对实践的有效指导。

实际上,学报的专业化,不仅仅指内容的专科化、学科范围的集中化,还应该从理想状态上看,还应该实现编辑队伍的专业化和专家化、学报出刊标准的专业化、设计装帧的专业化以及出版发行的专业化等多个方面。这些众多的“化”,对于本科院校学报尚路途遥远,对于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来说更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如何专业化是一个尚未有人探讨的问题。军事院校有讨论,公安院校学报有讨论,但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一直被忽略。这直接就体现出这类院校学报专业化十分不够,对读者的影响实现太小。

二、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专业化的具体路径之一:形式上的特色化

大体而言,高校学报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一是由专业性大学创办的专业性学报。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政法大学的《政法论坛》,因学校的专业特色而成为专业性较强的学报;二是依托不同综合性大学的同一学科组建的专业性学报。如由吉林大学和南京大学共同主办的《高等学校化学学报》;三是由同一类型的专业性学校共同组建的专业性学报。如由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现更名广东警官学院)和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共同主办的《政法学刊》;四是单一的综合性大学学报通过专题策划逐步走上专业化发展之路。如《郑州大学学报》充分利用本校的学术优势及学报的综合性优势,组织了许多跨学科、跨专业的选题,既充分发挥了学报综合性的优势,五是高校之间的合并带来了学报专业化的新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均在合并之后将原来的综合性学报划分为人文科学、理学、工学、信息科学等多个版本,有些高校更借此机会创办了一些专业性期刊。2

以上五种模式,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最可行的当然是第一种。然而,问题仍然存在。专业性大学创办专业性较强的学报是以其强大的学术背景为依托的,而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欠缺这样的学术资源。此其一。其二,与其他学报一样,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也处于“综合化”与“专业化”的摇摆之中。一方面,随着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各院校都在努力地发展自身,专业越建越多,学科范围也越来越大,凡是与司法沾边的都尽量开设;另一方面,国家教育部1984年的文件(教育部教高1字027号)和1998年的《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3号),“高校学报是反映本校教学、科研成果为主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明确规定了学报的办刊宗旨。特别是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新出期109号)进一步规定了学报必须冠以学报全名及学报须刊登本校稿件。高校学报根本就没有只刊登某一专业论文的权力。尽管“司法警官”已属于较专业化了,但就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来看,基础类的语文、英语该不该上学报?法学类的民法、行政法该不该上学报?一个学校开设的十几个专业几十门课,相关的学术论文该不该上学报?在办刊经费、人事、行政上都要依附主办学校的高校学报,对这些文章都说“不”显然是行不通的。

那么,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在现有体制下真的无法作为了吗?当然不是。在现有体制下,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应认真分析研究本校的教学和科研情况,发挥本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依据本校独厚的学科优势作为开设专业栏目的基础,进行栏日调整即分栏,精心组织,办出自己的品牌栏目。目前,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具有专业化特色的栏目有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的“社区矫正”、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报的“监狱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的“监所理论与实践”等。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是服务监狱劳教队伍建设,服务实战需要,同时兼顾社会化管理的需要,行业化特色明显。依照一般的想法,其在“特色”上应该不成问题,专业化道路甚至应该比一般综合性大学学报更平坦,然而,事实并不如此。这一点可以从目前此类院校学报的栏目看出来。但栏目下的论文在每期学报中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学报根本就没有这些特色栏目。

特色栏目开设以后,应提高这些栏目的文章比例。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的特色在于“司法”,因此可仿效公安类院校学报的做法,在行业上做足文章。如不应拘泥于遴选研究视野博大的法学论文,监狱劳教应用技术理论、应用技术的成果形式也应在刊发之列。针对司法警官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及时刊登教改方面的新思想、新观点、新内容和新方法以促进交流,以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3因此,在确定特色栏目时应多联系自身实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学报在特色栏目的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特色栏目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没有解好“特色栏目”这个题。没有真正把握住交叉学科或新兴学科的内容,诸多栏目涉及的范围包含了不同学科,定义却较为宽泛,没有形成问题意识。

二是为特色而特色,这种特色栏目的建设形式大于意义。有些学报虽然设置了特色栏目,但并没有真正依托本校或本地优势,话题单一或者思考重复,没有真正严肃、科学和有分量的稿件,难以真正凸显特色栏目的特色属性;有些学报虽然开设栏目比较有特点,但是对栏目缺乏整体规划,意图不明确,仅仅是相关论文的汇集,没有长期性与连续性,削弱了栏目的特点。

三是行政命令对特色栏目设置人为干扰。“自由之思想,独立之学术”理应是学术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但在一些学报特色栏目建设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领导严格限定特色栏目设置的思路和选稿用稿的标准,以现行的行政意图干预特色栏目的建设。4

因此,设置学报栏目应注意其标志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个特点。所谓标志性,是指栏目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和鲜明特色,并将特色栏目建设与学报建设融为一体,使特色栏目成为学报的“标志性”产品。如果栏目设置没有独特之处,而是一般化、平庸化,学报必然暗淡无光,读者关注学报的注意力难以集中也难以持久,作者更难从栏目已刊发的文章中较好地把握栏目的方向。失去了读者和作者,学报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创建特色栏目,其主导的话语权力便能够形成一股无形的力量吸引更多的读者群、作者群,掌握更多的信息资源,进而形成权力、知识和受众的多重互动。5

确定特色栏目后,其他专业的论文通过别的栏目照样可以在学报上发表,但特色栏目与一般栏目论文所占比例应呈倒三角形。“红花要有绿叶衬”,在确保特色栏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栏目的选题策划,因为它能增强学报多方位的吸引力,为学报增色。

三、 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专业化的具体路径之一:内容上的优质化

论文的学术质量是衡量学报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关键,没有高质量的论文在学报上发表就无法树立该学报的权威性,学报的权威性不高反过来又影响编辑部无法组织到高质量的稿件,如此恶性循环对学报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高校学报的发展最终依靠刊物的学术质量。提高学术质量,编辑部可以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是提高稿源,二是严肃审稿,三是加强编辑的在职培训。

(一)提高优秀稿源

优秀稿件是高校学报学术质量的基本保证,为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需保证充足而高质量的稿源。编辑部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稿源质量:

首先,确保校内优质稿。由于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基本上都是内刊,无论是评职称还是课题结题,均不具有说服力,由此造成了校内优质稿的流失。针对这种情况,学报编辑部应一方面采取对优质稿件采取优稿优酬优先发表的政策来确保本校内的优质稿,另一方面争取学校的优惠政策,如学报上发表文章可以算科研分等等以吸引校内的优秀稿件。

其次,引进优质外稿。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应利用独厚的优势,瞄准本校内部有特色的专业或优势学科,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大力挖掘这些学科的稿件来增强学报在该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利用优秀的内稿来吸引外稿。在引进优秀外稿时应改变以往的办刊模式,开门办刊,无论是内稿还是外稿一视同仁,尤其是对于公检法司一线的稿件优先采用。

(二)严肃审稿

大学学报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文的学术水平,论文是否被采用是由审稿结果来决定。因此,严肃审稿是提高学术质量的永恒主题,是保证刊物质量的中心环节,是提高刊物质量的关键。对于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来说,提高审稿质量可采取如下途径:

首先,加强编辑的初审。初审的任务是审查稿件是否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稿件的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学术水平能否达到发表要求,是否符合办刊宗旨。严把编辑初审关,将初审工作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其次,审稿专家的选择。审稿专家除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学风严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再者,审稿方式的选择。编辑部采用双盲法,即审稿人不知道稿件作者是谁,作者也不知审稿人是谁。 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消除和杜绝人情稿和关系稿,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对审稿过程的影响。

另外,提高编辑水平也是专业化道路上的重要一环。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学报编辑大多是由教学科研人员转行而来,且专职人员很少,主要是兼职编辑,由于缺乏编辑学科和监所理论的专业知识,审稿校稿时难免出现偏差。另外,编辑部隶属于科研处,教学、科研、编辑三方面的工作一起抓,没有足够的精力选题、组稿,这也是稿件质量上不去,专业化道路不好走的原因之一。应加强对编辑的在职培训,系统进修、短期轮训都是提高编辑水平的好方法。

基金来源:本文系四川省高职高专学报研究会2011年度立项课题。

注释:

[1]赵广示.创新:破解高校学报同质化难题[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45.

[2]欧翠珍.我国高校学报专业化路径的现实选择与体制评析[J].出版科学.2008(3):49-50.

[3]王道春.公安高职、高专院校学报的现状及特色之路[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139.

法官发言稿第3篇

宋代的地主阶级,若按占田多少可分为大、中、小三个阶层,若按政治身份可分为官僚地主、庶民地主①两个阶层。两宋时期(960—1279),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官僚地主。这是因为,在宋代的各种土地所有制中,占优势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对此,笔者在《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文中已有论证和说明。②所以,宋代地主制经济的核心问题,便是官僚地主及其经营活动。

对宋代对主阶级和地主制经济、以及由此决定的宋代经济的特点,例如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租佃制、租赁制的盛行和干人阶层的出现为标志;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工商业的相对发达等,史学界已做了不少研究论述,比较重视。但对宋代地主制经济尤其是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探讨的不多。

宋代地主制经济(主要是官僚地主经济活动)的特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靠政治权势获取田地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宋代的士大夫们,更是把土地视为“衣食之源”③和“致富”之源④,千方百计地获取土地。“宦游而归,鲜不买田。”⑤武将们也不甘落后,张俊、韩世忠、刘光世、杨存中等高级将领都有大量土地。如果文官武将们获取土地的方式都是通过买卖,并且是平买平卖,那是无可指责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马端临总结秦汉至两宋土地兼并的情况时说:“田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⑥漆侠先生指出:“宋代土地兼并也主要的是这两种方式:所谓‘贵者’,是凭借政治特权占有大片田产;所谓‘富者’,是凭借雄厚的货币力量购置大批良田。当然,这两者还可以结合起来,成为再一个方式。”⑦凭借政治特权占田得地的人主要是官僚地主。其手段和途径,大致有如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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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庶民地主,亦可称为民庶地主。现在看来,称庶民地主更好一些。

② 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三期。后收入漆侠先生主编的《宋史研究论丛》第三辑,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③ 《隆子集》卷7,《韩亿传》。

④ 叶梦得:《石林治生要略》。

⑤ 袁燮:《絮斋卷》卷16,《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行状》。

⑥ 马瑞临:《文献通考》卷l。

⑦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上)第278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一)恃势霸占

倚仗权势霸占民田,是官僚地主兼并土地最恶劣的一种手段。在四川嘉州,“王蒙正姻明肃太后家,侵民田几至百家,有诉者,更数狱,无敢直其事。”①“(吕)惠卿之舅临簿郑膺,始寄居秀州华亭县,以惠卿之故,一路监司如王庭老之辈皆卑下之,而招弄权势,不复可数,至夺盐亭户百姓之地以为田。”②天章阁待制、提举洪州玉隆万寿宫曾考蕴,在池州“干扰州县,侵夺民田”。③宋徽宗时的“六贼”之一朱?遥?疤锊?缌?は兀?晔兆饪问?嗤蚴??椎诿?埃?赴胛饪ぃ?远崾渴??兄?J亓钗?茫??宜?巍!雹苤?衣佣岬亩韵螅?巡幌抻谄胀ò傩铡K胃咦谑保?趵?霸⒕痈е荩?亚罔碇?疲?瓒岚傩仗镎??跤诘量埽??魅丝嘀?!雹菡饨鼋鍪潜还??衣冻隼吹募父鍪吕??潜?街?唤牵?幢还??衣冻隼吹幕岣?唷S猩矸萦械匚坏墓倭诺刂髅牵?拱涯ёι煜蚬?型恋亍!吧氖抗?铮?辔?问浦??终记氲瑁?鹉昕卫?擞谒郊遥?灾率孔映;槛逾薏桓?!雹匏涡⒆谇?涝?耆?拢?盎Р垦裕赫阄魉?苡?锕僮??惨话傥迨?磐蛴嗄叮?谟形闯械枇??咄蛴嗄丁T瞪霞?锊??韵捣嗜模?嗍侵菹毓?粲胄问浦?彝ㄍ?苷迹?恍惺淠勺饪巍!雹咧祆渌担骸敖窭锤?⒅钏久还佟⒒Ь?忍锊??⑿抡呛!⑼肯?⒄怯俪商锏氐龋?嗍呛朗频鹊诓⒐倩А⒐?舻热耍?辉??偾氲瑁?檬涨终肌!雹嗾饫嗍吕?褪妨匣褂胁簧伲?〔槐暇佟I鲜鍪吕?炎阋员┞冻龉倭诺刂鞴蚜?食堋?蕴镎嫉氐某蠖褡炝场9倭诺刂髅遣挥没ㄇ?涂梢哉继锏玫兀?康氖鞘种械娜ㄊ啤

(二)仗势强买

霸占行为毕竟有失身分,过于露骨、丑恶,极易引起民愤,士大夫们也想找块遮羞布,也想打起“买”的旗号。然而,他们的购买行为,却经常变成仗势强买。种放曾以隐逸不仕而名闻朝野,后来却暴露出奸横不法的本来面目:“禄赐既优,晚节颇饰舆服。于长安广置良田,岁利甚博,亦有强市者,遂至争讼,门人族属依倚瓷横。”⑨宋神宗时,吕升卿兄弟曾“居丧润州,尝令哗亭知县张若济置买土田。若济遂因此贷部民朱庠、卫公佐、吴延亮、卢及远、押司录事王利用等钱四千余贯,强买民田。”⑩据刘安世揭露:章??盟??拥拿?澹??罩堇ド较亍爸煊?炔辉赋雎籼锊??菩仓鹑诵肓罟┫略嘎粑淖矗?⒋蛹?矍柯蛉思骸!雹夏纤问保?赜诠僭薄扒柯蛎裉铩钡募窃匾膊簧佟"兴?蔷烤乖跹?科龋?绾伪菩玻?接沃?勇阶油ǖ淖鞣ǹ晌揭桓龅湫褪吕?核?耙愿O拖缥?锪?в嗄断资毕嗍肺劳酢M跻允?б荒冻曛?W油ㄗ诽镏魉魈锲酰?家砸磺б荒丁C裰谙嗦释洞氏喔?K呒炔恍校?油ɑ岷涎参荆?直?凡叮?倨涫衣?V谒烊浩鸬志埽?鄙耸??恕??旄骶颓埽?ぶ绵蜞簦?嘁阅蚍啵?菩聪灼酰??唤鸩怀辍!雹阉?遣唤銮柯蛎裉铮?病扒柯蚬偬铩薄"疑鲜鍪率捣从吵觯?未?倭诺刂髟诩娌⑼恋厥保?淌魄柯虻那榭鍪呛苎现氐摹S捎谒?桥?下蚵舻耐庖拢?惹笆龅氖咽瓢哉夹形??衅燮?裕?蚨??灰妆还?钣谑馈G柯虻谋局试谟诩?邸⒀辜郏??凹?矍柯颉庇胧咽瓢哉贾挥幸徊街?#?阶油ǖ乃?魉??闶侨绱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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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安石:《临川文集》卷95,《尚书度支员外郎郭公墓志铭》。

② 《长编》卷269,熙宋8年10月庚寅。

③ 《宋会要辑稿》职官邱之38。

④ 胡舜陟:《胡少帅总集》卷1,《再劾朱?摇贰"?nbsp;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4,绍兴23年3月癸丑。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26。

⑦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29。

⑧ 《晦庵集》卷99,《约束侵占田业榜》。

⑨ 《宋史》卷457,《种放传》。

⑩ 魏泰:《东轩笔录》卷5。

⑾ 刘安世:《尽言集》卷5,《论章??柯蛑煊?忍锊?隆贰

⑿ 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3,29等记载。

⒀ 俞文豹:《吹剑录外集》。

⒁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17。

(三)利用权势计取巧夺

据朱或记载:“常州苏掖,仕至监司,家富甚啬。每置产,吝不与直,争一钱至失色。尤喜乘人窘急,时以微资取奇货。”①乘别人困难之机而兼并其田产的官员不止苏掖这一个。如宋高宗时的同知枢密院事同麟之,“贷钱与强知文者,乘其急而索其数倍之息,得田四百亩。”②南宋后期,吴县农民严七七“有田七亩,尽典在李奉使边”,因“欠租”,不得不“将上项典业作卖契折还。”③宋代很多庶民地主和自耕农,由于难以承受差役、夫役和各种苛捐杂税的沉重负担,不得不将自家田产低价出卖或投献于官僚地主。早在乾兴元年就有“上封者”说:“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有。”④这种趋势,不幸被他言中,确实愈演愈烈。绍兴元年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由于权幸相高,广占陇亩。”⑤淳?六年,谢方叔说:“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则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曰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强之食,兼并浸盛。”⑥一般民户为逃避苛重的赋役而把田产转移给官僚地主,呈日益加剧之势。有的是民户主动投献,有的是官僚地主逼迫,有的则是官僚地主设计谋取。例如在仁寿县,“洪氏尝为里胥,利邻人田,绐之曰:‘我为若税,免若役’。邻喜,划其税归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且伪为券,茶染纸类远年者以讼。”⑦他们利用此类手段兼并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民户,但达官贵人也以此兼并低小官吏之地。如宋高宗时,石邦哲为向宰相汤思退谋求差遣,“始捐千亩之田,低价以售。既立券矣,思退乃悟非,命翥(汤的女婿)取元金而还其田。”汤思退实际上却掌握田契不还,给石邦哲除授福建参议官。石邦哲是“田与金皆不可得”。⑧宋朝政府有禁止官户承佃官田的规定。但官户却采取“诡名”(以人出面)的计策绕过禁令,承佃官田,并且拒不交租,长期占据。宋孝宗时,“臣僚言: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今乃多用诡名冒占,有数十年不输颗粒者。逮至许人划佃,则又计嘱州县,不肯离业。”⑨说明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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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骸镀贾蘅商浮肪?。

②《系年要录》卷191,绍兴31年7月己丑。

③黄震:《黄氏日抄》卷70,《由县乞放寄收入状》。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9。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1。

⑥《宋史》卷173,《食货志》。

⑦《李觏集》卷30,《江公墓碑铭》。

⑧《系年要录》卷187,绍兴30年2月丙午。⑨《宋会要辑稿》食货6l之30至3l。

上述三种土地兼并的做法,基本上是宋朝法令所不许的,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作为统治阶级的当权派,作为一个特权阶层,这些法令和谴责,对他们所起的作用并不大。当然也不可否认,官僚地主内部在地位、权势、财力、素质等方面是参差不齐的,并非铁板一块,有不少官僚是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获取土地。总的来看,宋代官僚政治的演变趋势是曰益腐败,清廉官吏较少,贪官污吏较多,采用卑鄙恶劣的违法手段兼并土地者比例更大一些。同时还应该看到,采用霸占、强买、计取手段兼并土地者,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官僚地主,其他阶层尤其是那些豪横恶霸之家也不乏此类行径。但官僚毕竟是官僚,官僚地主拥有其他阶级阶层所没有的特殊权势,采用恶劣而低廉的手段大肆兼并土地的便利条件更胜一筹。所以,淳?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讲谢方叔说:“豪强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极。……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①显而易见,权势在宋代地主阶级土地兼并中的特殊作用,实在不可低估。

二、依靠政治权势减免赋役,逃税抗税

两宋时期,富贵者田产多而税役轻、贫穷者田产少而税役重的现象,一直严重存在,难以革除。这种极不合理的社会弊病,主要是由官僚地主造成的。

早在宋太祖建隆四年的诏书中就提到“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隐漏不供(赋、税)”问题。②开宝四年阆州通判路冲上奏说:“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③宋太宗在淳化四年叹息说:“今州县城郭之内,则兼并之家侵削贫民;田亩之间,则豪猾之吏隐漏租赋,虚上逃帐,此甚弊事。”④太祖、太宗两朝是宋代惩治贪官污吏最严厉、政治状况比较好的时期,官僚地主们抗税逃税即已如此严重,以后的情形更是变本加厉、日益猖獗了。宋真宗在大中祥符六年说:“然人言:天下税赋不均。豪富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地薄而税重。”⑤据《治平会计录》的说法,当时中央所统计的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倾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⑥由此反映出,在此之前的抗税漏税之弊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而其主凶,则是官僚地主。宋徽宗宣和元年十二月的一道诏书中说:“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⑦伪齐官员揭露北宋末期的社会弊端时说:“权要豪右之家,交通州县,欺侮愚弱,恃其高赀,择利兼并,售必膏腴,减略税亩,至有人其田宅而不承其税者。贫民下户急于贸易,储首听之。间有陈词,官吏附势,不能推割,至有田产已尽而税籍犹在者,监锢拘囚,至于卖妻鬻子、死徙而后已。官司摊逃户赋时,牵连邑里,岁使代输,无有穷已。”⑧南宋时,此弊不仅没有丝毫好转,反而更加剧烈,相习成风。宋高宗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的赦文中说:“访闻州县催理税赋,多因形势官户胥吏之家不输纳,或典买之际并不推割,产去税存,无从催理。”⑨南宋中后期,王柏当时的恶劣现象说:“今州县大家,以不纳常赋为雄。”⑩“今势家巨室以不输王赋为能,相习成风。”⑾上述官僚地主的逃税抗税行为,是违法乱纪的。也有一些权贵的免税,是皇帝批准的。前述王蒙正“特太后亲,多占田嘉州。诏勿收赋。”⑿宋高宗赐田给大将李显忠六十三顷,“依薛安靖例,放免十料租税。”⒀宋度宗咸淳十年,侍御史孙坚、殿中侍御史陈过等上奏中说:“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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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173,《食货志》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2。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

④《长编》卷34,淳化4年2月戊子。⑤《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5。

⑥《文献通考》卷4,并参见《宋史》卷173。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14。

⑧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82。《系年要录》卷65。

⑨ 《宋会要辑稿》食货9之29。

⑩ 王柏:《鲁斋集》卷17,《答季严州》。

⑾ 王柏:《鲁斋集》卷5,《送曹西淑序》。

⑿ 《长编》卷11l,明道元年1月己丑。

⒀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49。

蠲二税。”①总的看来,宋代皇帝批准减免赋税的官僚地主户数和次数并不多,但每家占田数量却不少,影响很坏。宋代官僚地主减免赋税以违法手段为主。

至于正税之外的各种苛捐杂税和摊派,官僚地主也竭力逃避,把这些沉重负担转嫁到其他民户头上。属于摊派性质的“科配”,在宋神宗至宋高宗时期,曾允许部分官户在一定范围内减免。但据绍兴元年十二月权户部侍郎柳约说:“比来有司漫不加省,占仕籍者,统名官户。凡有科敷,例各减免,悉与编户不同。”②绍兴十七年有臣僚指出:“今日官户,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可知,至少在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官僚地主合法或违法减免科配问题是比较普遍的。

宋朝长期实行“市籴”(和籴)政策,由政府出钱财购买粮草。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很复杂,有时不付款或低价而强制征取,成为一项似税非税的负担。除个别例子外,按宋朝规定,“官户及权势之家并与乎民一等科纳。”④可谓士庶无别。但实际情形又如何呢?南宋时,陈谦“使湖北也。岳、复二州人诉曰:‘总所岁籴我米,不与我钱。我非官户也,非士人也,非义勇也,三者幸而免,使我并受。总取我一县,又倍之。传子至孙,不能脱也。”⑤说明某些官僚地主是享有免市籴特权的。另外,宋代的“和预民绸织”(和买)制度演变成一种赋税后,有的官员家庭也拖延不交。如宋宁宗时,临安府仁和县“有韩尚书户所敷和买,连岁送纳,多是不足。盖其家韩杖者,见任本府通判,轻视属县,敢为拖延。县乃申杖,杖大怒,辄追县吏及里正囚系决罚,备剧惨毒。”⑥。

熙宁四年普遍改革职役制度,改差役为募役。原应服役之人,按等出钱免役;原不应服役之人,也必须出钱,称“助役钱”。役钱实际成为又一种赋税。但是,官户比乡村上户享有减半的特权。后来。该项特权有时缩小,有时取消。但到宋孝宗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李若川、曾怀上奏说:“官户比之编民,免差役,其所纳役钱又复减半,委是太优。”建议“令官户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⑦得到批准。宋宁宗开禧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臣闻赋税均平,则通行无弊。后除者众,则名始告病。夫天下所谓占田最多者,近属勋戚之外,寺观而已。和买、役钱,与夫诸色杂科之类,皆因亩头物力起敷。近属勋戚,或有所挟。而寺观亦间出于一时之横恩,乃以特旨而蠲免。今近属勋戚之家既免之矣,旁及姻亲,诡名隐寄,并缘为奸,亦从而脱减。……”⑧这些所谓的“近属勋戚”,地位高,田地多,反而“以特旨而蠲免”,并且趁机庇护他们的姻亲也逃避役钱等。

宋代的职役(差役),被普遍视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按宋朝政府的规定,官户也在一定范围内免差役:“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朝官,即为官户;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太学生及得解及经省试者,虽无限田,许募人充役。”⑨就是说,即使是官僚地主的上层——品官之家,也不是可以一概免差役,也有田地数量和身份高低之类的严格限制。然而,法令规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相距甚远。乾兴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中就曾提到:“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帝一二百户,并免差遣。”⑩观全文可知,此处的差遣,就是指差役而言。差役转嫁到贫穷的中下户头上,负担不均。所以王安石变法时改用募役法,情况大有好转。但南宋时,故态依然。绍兴二十九年三月,大理评事赵善养说:“官户田多,差役并免。其所差役,无非物力低小贫下之民。”⑾淳?六年谢方叔又说:“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前引)。在这种情况下,宋朝实行了“限田”政策,只准许官员在田亩数额限制之内免差役,限外不免。但利欲薰心、奸诈不法的官员们总是殚思竭虑地突破限制,“虽申严限田之法,而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亦有多寡。品官田多,往往假名寄产,卒逃出限之数。”⑿结果,出现“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而占田数过者极少”⒀的局面。宋代官户的免役特权,一是来自政府的允准,是合法的。二是来自私下谋取,是违法的。不论合法还是违法,其实都来源于他们的特殊身份。

三、倚仗特殊身份,突破禁令,违法经营工商业

中国古代有土、农、工、商之区分。官僚士大夫们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不应再去亲自经营私家工商业。宋朝政府并未完全禁止官吏经营私家工商业,而是做出很多限制。宋太祖乾德四年五月曾下诏,命令官员“自今其勿复令部曲主掌事务,及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⒁这是禁止官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部内)擅自经商,此后基本没有改变。宋太宗至道元年三月又下诏禁止“文武官僚敢遣亲信于化外贩鬻。”⒂不许官员委托人擅赴海外贸易。宋真宗咸平四年“诏京朝幕职官、州县官,今后在任及赴任、得替,不得将行货物色兴贩。”⒃就是说,官员不仅在任职期间,即使在赴任、离任的过程中,也不许擅自经商。宋代官府收购粮草,有时称作“人中”。宋太宗端拱二年九月下令,允许“客旅”向京城开封的官仓出卖粮食,“所有食禄之家并形势人,并不得人中斛斗,及与人请求折纳。”⒄但向其它地点出售粮草并未禁止。熙宋九年二月规定:“自今应官员及子弟并举人,非见有熙河路本贯,辄至彼中纳籴请官物者,徒二年。”⒅宋仁宗天圣七年时,曾严厉禁止官员“将职田、月俸及粗弱粮草假立他人姓名中纳入官。”⒆宋徽宗时又下诏,对官吏们“缘籴事循私意,公受请托……诡名借本,停塌人宫……;强籴搅拌,低估赢略,计会中纳……抑勒军兵,贱买交旁……诈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纳”等活动,予以严厉禁止。⒇宋真宗时下诏规定:“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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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74,《食货志》。

②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l至2。

④ 《系年要录》卷173,绍兴26年7月癸丑。

⑤ 《叶适集·水心文集》卷25,《朝请大夫提举江洲太平兴国宫陈公墓志铭》。

⑥ 《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72。

⑦ 《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9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

⑧ 《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04。

⑨ 《宋史》卷178,《食货志》。

⑩ 《宋会要辑稿》食货63之168至169。

⑾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2。

⑿ 《宋会要辑稿》食货6之5。

⒀ 《系年要录》卷51,绍兴元年1月丁巳。

⒁ 《长编》卷7,乾德4年5月乙丑。

⒂ 《宋会要辑稿》职官44元2至3。

⒃ 《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至20。

⒄ 《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

⒅ 《长编》卷273,熙宁9年2月辛卯。

⒆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5。

⒇ 《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8。

京、诸路场务、津渡、坑冶等,不得令仕宦之家该荫赎人主掌。”①到南宋孝宗乾道二年开禁。宋徽宗政和二年曾规定:“自今已后,诸在外见任官,如私置机轴,公然织造匹帛者,并科徒二年。”②估计在此之前还是允许的。同时,宋朝还有大量规定,如不许擅自挪用公款,不许私自役使部下、士卒从事工商活动,不许制造、出卖假冒伪滥商品,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强买强卖,不许私造私贩禁榷专卖品,不许逃税抗税等,对官吏私家工商业经营活动都是有效的,都是他们应该遵守的。然而,实际情况与上述禁令大相径庭。

(一)“部内”经营工商业.趁赴任、离任之机经商

宋太祖开宝六年,卢多逊向太祖揭发宰相赵普“尝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广第宅,营邸店,夺民利。”③宰相统管全国,当然也包括京城,况且赵普本人就在开封办公,他经商显属违禁。此时与乾德四年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的规定,才相距数年。数年后,即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令中描述当时的情形说:“(中外臣僚)虽在缙绅之间,犹竞锥刀之末。乃至奉使郡国,守镇藩方,罔守不贪之言,亲与细民争利。”④后来,官吏经商之风日益盛行,部内经商之事就更是屡见不鲜了。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铉“鬻银多取直。托湖、婺、睦三州长吏市缣帛,不输征算。”⑤宋仁宗时,孙沔曾担任提举两浙刑狱,“在杭州,尝从肃山民郑昊市纱。”任并州知州时,“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⑥当时的枢密使夏竦,“性贪,数商贩部中。在并州,使其仆贸易,为所侵盗,至杖杀之。积家财累巨万,自奉尤侈。”⑦宋哲宗元符二年闰九月,权殿中会侍御史左肤揭露说:“(吕)嘉问先任发运使,就除知青州日,未赴任间,先令客司(安彦)般载本家米往新任出粜。”⑧“臣僚言:伏睹令州官及本县官不许托县镇寨官买物。访闻贪吏违法,禁托买而不禁自买。故州官行属县,县官经镇寨,多出头引收买匹帛丝绵等物。”⑨南宋时,新任知房州廖视“到郡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⑩官至宰相的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⑾南宋武将们在辖区内经营工商业也是很普遍的。

(二)私造私贩

宋朝禁榷专卖制度,比前代有所扩大。诸如盐、酒、茶、舶来品等,在大部分时间都属于禁榷专卖物品,不许私造私贩。但文官武将们却违犯禁令,私造私贩。

宋徽时的一道诏书中说:“比年以来,稍复纵驰,破制玩法,恃帅权每次高势而为邪……率来为酿,不可以数计,科配军民,侵夺官酤,公私交害。”⑿宋高宗绍兴三十年八月有臣僚说:“今权豪恃势竞为私酤,开创酒库肆,布在诸处……造曲用麦动以数万斛计。”⒀洪拟也曾指出:“榷酤立法甚严,犯者籍其家财充赏。大官势臣,连营列障,公行酤卖,则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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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1。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59。

③ 《长编》卷14,开宝6年6月丁未。

④ 《宋大诏令集》卷198,《禁约中外臣僚不得因乘传出入赍经货邀厚利诏》。

⑤ 《宋会要辑稿》职官64元20至21。

⑥ 《宋史》卷288,《孙沔传》。

⑦ 《宋史》卷283,(夏竦传)。

⑧ 《长编》卷516、卷517。

⑨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69。

⑩ 《宋会要辑稿》职官75之6。

⑾ 《系年要录》卷182。

⑿ 《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9至10。

⒀ 《宋会要辑稿》食官20之22。

问,是行法只及孤弱也。”①如果官吏敢于过问,也不会有好结果,甚至招来杀身之祸。如周极“知秀州日,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为州酒务辖下人所捕。极忿怒其人,诬以行劫,绷拷有至死者。”②从中可以看到,从北宋到南宋,文官武将们倚仗权势,蔑视法禁,私酿私卖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宋代官员贩运私盐,也屡屡见诸文献记载。宋仁宗时,淮南转运使张可久曾“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③南宋时,“二广州县自来寄居待缺官、有荫子弟、摄官、举人、形势之家,判状买盐,夹带私贩。”④宋代官员违禁私贩的商品并不局限于食盐。早在北宋仁宗时,蔡襄即曾指出:“仕宦之人……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⑤

(三)擅自利用官府人力、资金、物资为自家经营工商业

宋太宗时,官至京东转运使的和岘,“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⑥宋真宗时,发运使李浦“私役兵健,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又附官船贩鬻材木,规取息利。”⑦宋仁宗时,“中人奉使江淮,多乘官船载私物营利,州县不敢检察。”⑧河北转运使王沿“尝假官舟贩盐。”⑨苏洵说:官吏经商时,“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⑩萧固知桂州时,“令部吏市女口,及差指挥人两浙商贩私物。”⑾吕溱在真定,“委信小吏,至假官曲酿酒,又使人诣旁郡贸易私利。”⑿南宋时,此风有增无减。赵伯东“守雷州,多破官钱,收买商货,航海以归。”⒀最典型的例子是唐仲友。据朱熹揭露:唐仲友在家乡婺州开设彩帛铺和书坊等。唐在台州担任知州时,其次子结婚,“凡供帐幞??染破紫绫罗绢凡数百匹,从人衣衫数百领,乐妓衣服,并是会物库陆侃支公使库钱,往仲友私家婺州所开彩帛铺高价买到暗花罗并瓜子春罗三四百匹,及红花数百斤,本州收买紫草千百斤,日遂拘系染户在宅堂及公库变染红紫。……其余所染到真红紫物帛,并发归婺州本家彩帛铺货卖。……关集刊字工匠,在小厅侧雕小字赋集,每集二千道。刊板既成,般运归本家书坊货卖。……凡材料、口食、纸墨之类,并是支破官钱。又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撷之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⒁武将们比文官也毫不逊色。有关记载很多,恕不赘举。

(四)强买强卖

官吏有权有势,具有强买强卖的条件。宋太宗时,辰州知州董继业“私贩盐赋于民,斤为布一匹,盐止十二两,而布必度以四十尺,民甚苦之。”⒂宋高宗的医官王继先“笼公私之利,凡客人有重货,则强买之。⒃宋孝宗时,“知鄂州赵善括……强令拍户沽买私酒,白纳利钱。”⒄台州知州唐仲友“在乡开张鱼鲞铺。去年有客人贩到鲞鲑一船,凡数百?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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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381,《洪拟传》。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

③ 《长编》卷151,庆历4年8月戊申。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17。

⑤ 蔡襄:《蔡忠惠公集》卷18,《废贪赃》。

⑥ 《宋史》卷439,职官64之24。

⑦ 《宋会要辑稿》职官64之24。

⑧ 《长编》卷100,天圣元年5月辛巳。

⑨ 《宋史》卷439,职官64之32。

⑩ 苏洵:《嘉?集》卷5,《用法》

⑾ 《长编》卷194,嘉?6年7月己亥。

⑿ 《宋大诏令集》卷205,《吕溱落职分司制》。

⒀ 《宋会要辑稿》职官74之45。

⒁ 《晦庵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⒂ 《长编》卷18,太平兴国2年3月乙亥。

⒃ 《三朝北盟会编》卷230。

⒄ 《宋会要辑稿》职官72之25。

不容本州人户货买,并自低价贩般归本家出卖,并差本州兵级般运。其他海味,悉皆称是,至今逐时贩运不绝。”①宋宁宗嘉定五年二月,“臣僚言:今之任于广者,凡有出产,皆贱价收之而归舟满载。南方地广民稀,民无盖藏,所藉土产以为卒岁之备。今为官吏强买,商旅为之惮行。”②由此看来,官吏强买强卖并不是个别现象。

(五)逃税抗税

宋代官员经商时的逃税抗税行为,是比较严重的。北宋初期,“近臣、戚里遣人市竹木秦、陇间,联臣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矫称制免算。”③宋真宗时,两浙转运使姚弦经商时也“不输征算。”(前引)。宋仁宗时,李清臣评论当时的官员:“起而牟利,贾贩江湖,干托郡邑,商算盈缩,秤较毫厘,匿关市之征。”④)苏洵亦曾指出:“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⑤“国家法令甚严。洵从蜀来,见凡吏商者,皆不征。”⑥说明北宋前中期官员经商不纳税是相当普遍的。后来的情况未好转,到南宋时达到令人吃惊的程度。王继先经商,“税物浩瀚,则令监官放免之。”⑦赵彦满“载盐六巨艘,越采石径过,津吏方欲谁何,彦满即以竹枪戮伤军人,几死。”⑧长江沿线商税务的商税,因官吏们的逃税抗税行为而受到严重冲击。“今沿江场务所至萧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由,皆士大夫之贪黩者为之。巨艘西下,舳舻相衔,?载客货,安然如山。问之,则无非士大夫之舟也。……曲为覆护免税。”⑨他们既能为自己或亲信经商免税,又能庇护其他商人免税,是依靠其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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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晦庵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36。

③ 《宋史》卷257,《王仁赡传》。《长编》卷2l。

④ 《宋文鉴》卷106。李清臣《议官》。

⑤ 苏洵:《嘉?集》卷5、卷11。

⑥ 苏洵:《嘉?集》卷5、卷11。

⑦ 《三朝北盟会编》卷230。

⑧ 徐鹿卿:《清正存稿》卷1。

⑨ 《宋会要辑稿》食货18之25。

宋代官僚地主在上述农业和工商业方面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及其具体做法,突出地表现出官僚地主经济的特权性。诚然,其他阶级或阶层并非没有上述作法,也一定程度地存在,但他们缺乏职权,都不如官僚地主那样典型、那样突出。此其一。其二,官僚地主经济的特权性,反映了宋代地主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换言之,宋代的地主制经济具有典型的特权性。因为,两宋320年中,占优势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是官僚地主。唯有官僚地主经济,才能代表宋代地主经济的基本特点。

这种特权性,产生出两大危害性。一是民贫。即广大农民阶级的贫困。不言而喻,宋代农民阶级的贫困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各种战乱、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庞大的军费财政开支等。地主阶级上述带有严重特权性的经营活动和做法,则是直接而重要的原因之一。如果农民自愿出卖土地,一般来说可以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价钱。而官僚地主的恃势霸占行为,则意味着农民分文难收。强买往往意味着压价,吃亏的仍是农民。计取巧夺也意味着农民是在极不情愿的条件下失去土地。官僚地主拥有很多土地,却利用权势拼命逃避赋役。他们逃避的赋役,转移到庶民地主和广大农民身上。农民难以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有的自杀、自残,有的背井离乡,有的把田产投献或出卖给官僚地主,有的丧失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这方面的事例和记载为数甚多,在此仅举三条。宋真宗说:“然人言天下税赋不均,豪富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地薄而税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①乾兴元年十二月“上封者言:……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闲休。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差役)。”②三司使韩绛说:“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增]于同等见存之户。”③所以,此消彼长,官僚地主越多、特权越大,农民的处境就越艰难。二是国穷。宋代长期存在财政拮据问题。财政困难的成因,与冗兵、冗官问题密不可分。军费占财政支出的七成到八成,是首要的原因。而冗官和官僚地主经济的特权性,实为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宋史·食货志》在谈到北宋前中期的垦田数时写道:“天下垦田:景德中,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由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而开宝之数几倍于景德,则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就是说,宋代的实际垦田数与宋朝政府所掌握并从中征收到赋租之数很不一致,隐田漏税之弊极为严重。垦田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甚至出现不增反减的怪相。如“皇?中,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一万七千余顷,而岁人九谷乃减七十一万八千余石”。④隐田漏税者包括社会各阶级阶层,而以官僚地主阶层为罪魁祸首。前引事例和记录,已足以看清宋代官僚地主疯狂的逃税、抗税行为及其普遍性和严重性。众所周知,宋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获得显著发展,超迈前代,却没有出现民富国裕景象,倒形成民贫国穷局面,那么,财富都到哪里去了?北宋末年,李光透露了天机:“天下财赋尽归权??之家。”⑤李光此论,未免夸张,但却确切地揭示了宋代大部分财富归于官僚地主阶层的真象。

最后必须指出,特权性决不是宋代地主制经济所独有的,是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的。战国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一是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二是在二十等爵制度下由军功、权贵、官吏成长起来的富有者。汉代的征辟、察举制度,既是地主阶级特权的一种表现,又是其特权的一种助长剂。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世族门阀地主占据主导地位,其特权性更是极为显著的。隋唐五代至北宋初期,以安史之乱为界,前期仍是世族门阀地主占优势地位,后期则是军阀地主和庶民地主的天下,军阀地主的影响更胜一筹。元代统治集团,由蒙古族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权贵、军功地主和官僚地主组成,其特权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明代,由王公贵族,文武官吏组成的缙绅地主,其特权性亦很突出。清代,缙绅地主依然存在,但其比重和特权性已大不如前,明显削弱,庶民地主和小农经济才获得显著发展。费维恺教授曾指出:“自宋以来,中国的财富、政治权力、社会地位皆为官绅阶级所垄断,而其家庭皆为拥有若干资财的地主”。⑥此言显然失于片面化、绝对化,但看到了官绅阶层的政治与经济相结合的特权性则是值得重视的。实际上,从战国秦汉到两宋,也大致如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官绅阶层及其特权性,对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很值得我们做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我们探讨地主制经济,也不可忽略这个问题。

______________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18。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l之20。

③ 《宋史》卷177。以《文献通考》卷12校。

④ 《宋史》卷174,《食货志》。

法官发言稿第4篇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宋朝的民众有没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过程中?

答案是,有的。也许您想不到,宋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立法民主”机制。宋人认为,“自来先置局(修敕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宋会要辑稿・刑法》)这里的“众人”,包括朝中百官,也包括一般平民。立法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也不是由士大夫闭门造车,而是要经过“众人”的充分辩论,择其善者而从之。“自来”二字,则表明立法须走“众人议论”之程序乃是宋代一直实行的惯例。

那么平民如何参与立法呢?主要有三个途径:首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凡立法建议被采纳之人,“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宋会要辑稿・刑法》)。在这种激励下,我相信宋代的民间一定产生了一批“立法爱好者”,叶适所说的“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我觉得便是那类“立法爱好者”。

其次,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如南宋建炎四年(1130),朝廷决定修敕,便命令各州县政府“出榜晓示”,征求意见,“诸色人等陈言编敕利害”,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州县政府收集后用“急脚递”(宋代的加急快递系统)送达京师进奏院,再由进奏院交给“详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议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与推恩”(《宋会要辑稿・刑法》)。神宗朝修订《熙宁编敕》,也是“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于事理而应改者,上之尚书省议奏”。《熙宁编敕》修订了十年,到元丰年间,才汇编成书,颁行天下(《文献通考・刑制》)。

真宗朝时修订茶法,时任三司使(相当于国家发改委主任)的陈恕,还邀请“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当时的争论很激烈,茶商提出的方案,是茶的商业利益尽归商人,商人“取利太深”;官方的方案是国家专营茶叶,利归官府,商人“灭裂无取”。最后陈恕采纳了折中的方案,“公私皆济”,换言之,即吸收了商人的意见(《东轩笔录》卷一二)。

立法草案制订出来了,还不能立即生效刊行,需要再向“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征求修改意见,因为“尚虑事理未尽”。这些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送提举详定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刊印颁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七)。

法官发言稿第5篇

[关键词]播音 教学 情感僵滞

[中图分类号]G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246-01

在播音教学中,经常出现学生在很好地分析和理解稿件之后,表达依然平直,无法吸引受众的问题。这是因为学生只顾简单的念字出声,没有较好地调动好情感,处于“情感僵滞”状态造成的。

一、“情感僵滞”问题的成因及表现

(一)缺乏感受力

就是学生不能很好地感受到稿件的内容、情绪和情感。这些学生拿到稿件后能理解稿件的内容,但是无法把自己沉浸在稿件内容里,无法将自己融合在稿件所描绘的景、人、事、物之中。由于学生的生活阅历不够,对于稿件提供的环境和情节的认识不足,无法透彻摸清稿件的精神实质。学生只能潜在稿件表层,游离在稿件的思想之外,致使大脑无法因为稿件产生兴奋点,从而很难产生感受。心理学提出,没有感受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情感。所以,感受力的缺乏也会导致“情感僵滞”。

(二)没有激发出真实情感

有些学生在明确了稿件的内容和思想之后,在播送稿件时有意识的要求自己什么地方要表露出什么样的感情,于是学生有可能去刻意充分的“演”出感情,用很强的意识去强迫自己要激动起来,这种激动只是个别机体和器官的激动,而不是大脑真正接受刺激产生的真实情感。由于大脑一直都没有接受刺激,心灵一直没有被触动而真正感动,所以一到正式播音时,就只是简单的记忆住了某个器官和机体的激动状态,从而用器官和机体的激动代替了真实的感情,这样形成的恶性循环使播音不自觉的进入了虚情假意的状态,也就导致了“情感僵滞”。

二、教学中解决“情感僵滞”问题的方法

(一)对于缺乏感受力的解决可以试试以下几种方法

1.通过训练想象力入手。因为没有想象就不可能将文字符号转变成刺激大脑兴奋的信息。有了想象的参与,感受就不会空洞,更加具体化,有的放矢,表达也就生动不僵化。那么对于想象力的训练方法,我们可以在教学中随意拿出一句话来进行表达训练,比如说“你回来了”这句话,由于语言环境的不同可以产生多种语气态度,引导学生发挥想象设计语言环境。例如,“出差多日的丈夫回到家,妻子对他的问候”,或者是“室友看到你下课回来的打招呼”,或者是“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与刚开完家长会回来的父亲的对话”,通过对以上的三种情境的想象和设计我们可以产生三种不同的情感和态度:热切的关心、随意的问候和胆怯的探底。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在小组内相互提出句子进行表达,引导学生尽量多思考和设计出不同环境。此练习可以使学生通过想象具体的环境,身临其境般获得具体的感受,从而产生相应的感情和态度,表达就有了心理依据,自然生动起来。

2.通过长期艺术熏陶渐渐达到提高感受力的目的,引导学生多听多看经典的艺术作品,如戏剧、电影、绘画等,让学生在视觉和听觉上全方位的获得冲击、使心灵受到震颤,接受多方面刺激。

3.鼓励学生实践,增加生活体验。学生在可能的情况应多多体验不同的生活,丰富的人生经历使学生在播音时如鱼得水般得心应手,这样获得的直接经验对感受力的培养极其重要。

(二)对于没有激发真实情感的解决方法可以采用情感训练法

1.教学中引导学生在每次课程开始时,利用几分钟时间来表述近日来对于自己内心比较有触动的事情,注意要引导学生做到叙述事情过程可以简略化,着力于描述当时自己真实的细微的心理和情感变化过程,这种慢慢地体会和细细咀嚼自己曾体验过的各种情绪,可以训练出学生更快速和准确地把握自己的真实情感。

2.引导学生建立“情感仓库”,我们可以借鉴戏剧演员的训练情感调动的方法,善于把自己经历过的情感体验有意识地珍藏起来,形成“情感仓库”,以便在碰到不同文稿需要时及时提取所需,引发共鸣。

法官发言稿第6篇

关键词: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 《续定招工章程条约》 中外关系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北京条约》使华工出洋变得合理,清政府与英、法制定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则更为详细且具有法律意义和约束力,并使之变得合法。如今在回望华工出洋这段历史的时候,绝大部分都关注贩卖猪仔的恶行,以及华工在国外的生存状况,但我们不能忽略中英法签订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作为曾经的客观存在对保护华工、当时不同的国际力量之间拉锯的影响,虽然清政府无法为华工提供有效保护,没有起到实际性、根本性的转变作用(实际上清政府本身的腐败、当时的世界格局已经决定这一章程是无法起到实际作用的)。

招工出洋,涉及三个角色:中国官员、华工自身及外国领事官,而招工章程处理的是被雇华工出国前及出国后的上述三者的关系。

在招工章程中,引人注目的是中外官员争夺这一外交权的归属。

地方官或称中国官(包括省督、抚,税务司,海关监督及由省派出的监理招工委员)和领事官,一直是明文出现在数次修改的通商口岸招工章程上的官职名称。在不同版本的招工章程中,中方负责官员或清晰或模糊,而外国一方则始终为领事官,且中外双方的权力侧重不同,亦有变化:在《两广总督劳崇光准许各国招工出洋照会》(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正月二十七日)①中(招工)税务司并委员②为重;在同治四年(即1864年)五月十三日,总税务司赫德所拟的招工章程稿中建议以通商口岸的海关监督③及“该省所派之委员”④为重;由两广总督毛鸿宾,两广巡抚郭嵩焘,广州海关监督师所议定的招工章程稿亦建议“应由该口海关监督稽查总办”,由“该省所派之委员”协同办理⑤,但同时也强调:“所有一切事宜,均由海关监督随时会商本省督、抚部院,按照条约章程酌核妥办。”⑥由总理衙门及总税务司议定的招工章程稿也同意如此安排⑦;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法国公使伯洛内在致总署函中,除了同意由海关监督统筹招工出洋事宜之外,针对总理衙门及总税务司拟定的招工章程稿第一款:“凡有条约之外国人,在通商口岸招工出洋,应由该口海关监督稽查总办所有一切事宜,均由海关监督随时会商本省督、抚部院,按照条约章程酌核妥办。”提出应该将“法国官”明确载入章程内作为法方在华招工出洋的人⑧,可见,法国方面有意增强本国在华招工事务中的权力,意图通过使中国招工出洋方面官员职权的不明晰来减弱中方在这场较量的胜算(称中方官员为“地方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不熟悉中国的内政从而不方便干涉,还有可能是翻译的问题。就前者而言,晚清至近代,中西在政治、经济或文化都已经在激烈地碰撞交汇,故从鸦片战争至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初期,外国列强对中国事务均有所了解,杰出代表如曾任总税务司的李泰国等;就中方翻译问题而言,从之后中英法三国正式签订的《续定定工章程条约》里也指明中方负责官员为“地方官”。可知,此处把中方官员称为“地方官”并非是翻译问题,或许西方各列强如此为之,为削弱中国在这场较量中的筹码)。与法国相类似,同治四年十月初一日,英国公使威妥玛为拟定招工章程事致总署照会中,提出一点:“承工者,未经离境之先,与别项华民无别,毫无不归中国管束;为招工商原属英民,尽由领事官经管,此皆一定之理。想定章之时,易免两国搀越其权。”外国一方尤为重视明确领事官在华的权职以保护招工商代表本国在华的权益。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经过总理衙门与总税务司再一次商讨拟定及与英国公使威妥玛之间的辩驳之后,中英法三方最终签订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亦将中方决策性官员笼统称为“地方官”⑨,监理委员协办⑩,且明显将领事官介入其中;之后,英、法、日(日斯巴尼亚)称上述所签订的“二十二条”有碍招工的进行,遂拟新章,指出:“凡通商各口,若有外国商人开办招工事件,应由该省督宪特派委员监理其事。”{11}且外国领事官的实权在这一版本的招工章程中通过总揽原共同属于中外双方稽查载工船只的权力而达到鼎盛{12},清政府则回复:“第五款:旧章第二、三、四款,以及十五、十九等款一切事宜,旧章声明归地方官经理,此次新章将地方官字样改为监理招工委员字样,亦无不可。”也同意了领事官职权的扩大{13};但英国由于中国坚持,在同治八年八月十七日新拟定的招工章程稿把中方相关官员最终界定为“中国官”{14},中方官员再度模糊,但同时稍扩大了中方负责官员的职权。

招工章程需要解决三国争执的另一个问题是,招工公所应设立在何处――通商口岸是不言而喻的正确答案,但沿海非通商口岸乃至非通商口岸可否设立,又应如何考虑?而没有与中国签订《北京条约》的国家(即“未立约之国”)又应如何与中国交涉招工出洋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出现在同治五年中英法三方正式签订《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前后。劳崇光拟定的1860年初《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第一款即指出:“各国如愿招工出洋,只可在地方官所准之处开设公所,接受情愿出洋之华民,均不地私设窑馆,以及在水面湾泊墩船,私收华民。”{15}毛鸿宾亦声称劳崇光在其所拟的招工章程中曾明确声明:“未换立和约之国,以及未经通商之港口,均不得私招华民出洋。”故“地方官所准之处”即指通商口岸的合适之地,而赫德所拟定的招工章程,据毛鸿宾阅后,指出其没有明确规定非签订《北京条约》之国及中国尚未通商之口岸均不允许招工出洋{16},且其中允许没有设立招工公所的外国人携承工之人只需在领事官和海关监督各署处立定合同,由领事官及海关监督确定承工者实为自愿出洋即可{17},这两条内容实际上降低了外国在华招工的门槛而导致中国这一急需人力的农业大国的劳动力严重流失,同时在此,可见招工公所已成为外国在华招工的法定机构及必要条件。在毛鸿宾制定的招工章程稿中明确指出招雇华民出洋“必须遵照现定章程开设公所”{18},如果不设公所,则不允许招工,且强调:“其未换约之国,及未经通商之港口,均不得私招华民装载出洋。”“即已换条约之国,亦不得代未换约之国包揽招工。”{19}但对于后一项内容在其后的总理衙门会同总税务司制定的章程稿中却没有明文载出,只是蕴含在其他款项中{20},由法国酌改的招工章程中也默许了毛鸿宾以上提出的修改建议。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第二十二款添加了一项:“设若某口内外各官(即地方官和领事官)无从会理,该商理应不准开所招工。”{21}而《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又已经载有:“至于该商或欲遣人代觅承工,准将合同章程钞单禀请领事官及地方官用印,发给收执,方准遣人分赴该省镇乡等处,代为宣布。”{22}而之前各稿,招工公所的招工宣传范围只是限于在“就近地方”粘贴告白合同等项{23}。在签订《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后,总理衙门于就非通商口岸或未立约之国须照二十二款章程办理一事致英法两国照会一文指出:“如非通商口岸,必须一体不准受雇出洋。”{24}(前由赫德所拟的致英法两国照会草稿中还说明:“如愿受雇者,须赴通商口岸。”“其通商口岸,非系换有条约各国船只,概不准装人出海。”{25})但又说如果是英法两国权利范围可以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即使没有与中国签订《北京条约》(美国、沙俄、普鲁士等国已经通过“一体均沾”{26}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纳入招工出洋二十二条章程的有效范围内),也可以由英法两国的商人代为招工,装载前往,只是需要向总理衙门行文报明是前往何国何处承工,而且其招工公所是按照现定章程开设的即可,(而如果不是英法所能照料之处则不许招工前往){27}这一条内容无疑与之前毛所设想的即使是已换约的国家也不许为尚未立约的国家包揽招工相违背,这实际上也就是为变相买卖华工,帝国列强更大程度地攫取清朝的劳力资源开了方便之门。

招工章程长达两年的修改,以及中英法三国签订后的反悔,再度引起长达六年的争议,凸显出国与国之间争取更多或维护国家利益的拉锯战耗时耗力。不少人认为列强制定和反悔《续定招工章程条约》是为了让在华外国商人能有更多非法途径来攫取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这其实是站在当时作为弱者、承工出洋的受害者的角度来解读当时列强的行为的。列强反悔《续定招工章程条约》的确有如此所想,但考虑到列强政府初期参与制定招工章程是为了维护在中国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华民前往承工,或许列强在与中国制定最终的《续定招工章程条约》之时,在与中方划分双方在华工问题上的“势力范围”时,想得更多的可能是如何最大限度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前提下维护招工者的利益,而这一举措在中方国势渐衰而列强势力渐盛的背景下最终为外国商人在华雇工大开法律方便之门,从而侵害了中国百姓的人身权及其他合理权益。而清政府所谓的“出卖”了人民的利益,这种行为结果是有历史局限性的――政府腐败无能,国家实力衰落,而且从以上对二十二条招工章程制定过程的分析可知,“出卖”只是行为结果,而非清政府的意愿{28}。关于华工出洋的法律条文,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外国的纠缠不清的“争权夺利”,招工章程的制定历史或许可以给我们更多更具体的思考。

注释:

①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9―12页。

②《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两广总督劳崇光准许各国招工出洋照会(咸丰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第10页:“至于招工之事,现已酌议章程,自应统归税务司一并经理遵照。”(下文指出:“现在李总税务司拟于二月初一二日亲往潮州,正可乘机开办。”此时为咸丰十年,即1860年,但《对外关系史》(【美】马士,上海书店出版社)“年表”第3页:“一八五九年十月李泰国开办广州海关。”以及第150页:“一八六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发表了委派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的任命,从那天起,所谓‘洋关’(Foreign customs)就正式地成为帝国的行政机关。”可知在1860年,应该尚未出现“李总税务司”这一称呼。

③《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税务司赫德为呈送所拟招工章程稿呈总署申文(同治四年五月十三日)》,第121页:“附一 通商各口招工章程开列于后:第一款:凡通商口岸,应委该口监督办理招工事宜,以便各口划一办理。”

④《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税务司赫德为呈送所拟招工章程稿呈总署申文(同治四年五月十三日)》,第122页,“通商各口招工章程”,第六款.

⑤《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两广总督瑞麟为呈送会拟招工章程等致总署咨文(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32页,“照录毛前部堂会同郭署部院、师监督议定招工章程”,第六款.

⑥同上,第131页,“照录毛前部堂会同郭署部院、师监督议定招工章程”,第一款.

⑦同上,第135页,“本衙门与总税务司详细参酌,议定招工章程十八款”,第一款.

⑧《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法使伯洛内为酌改招工章程并望会商他国一律照办致总署函(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第140页:“此款所议,并无会同法国官之言,殊难俾法国人照料。”

⑨《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奏与英国会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款经过情形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六日)》,“照录续订招工章程条约”,第二款.

⑩同上,第159―160页,“照录续订招工章程条约”,第十三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

{11}《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英、法、日使为原二十二条有碍招工另新拟工章致总署照会(同治七年三月九日)》,第183页,“计粘单”,第一款.

{12}同上,第186页,“计粘单”,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

{13}《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为送去推广招工新章致英国照会(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一日)》,第190―191页,“照录推广招工新章”,第五、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款.

{14}《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英使阿礼国将英国所提招工新章送总署照会(同治八年八月十七日)》,第203页,“照录续定招工章程条约”第二款.

{15}《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两广总督劳崇光准许各国招工出洋照会(咸丰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第10页.

{16}《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两广总督瑞麟为呈送会拟招工章程等致总署咨文(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29页,“照录毛前部堂咨商郭署部院、师监督稿”.

{17}《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税务司赫德为呈送所拟招工章程稿呈总署申文(同治四年五月十三日)》,第121页,“附一 通商各口招工章程”,第二款.

{18}《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两广总督瑞麟为呈送会拟招工章程等致总署咨文(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131页,“照录毛前部堂会同郭署部院、师监督议定招工章程”,第二款.

{19}同上,第134页,第十七款.

{20}同上,第135页,总理衙门与总税务司议定招工章程十八款,如第一款:“凡有条约之外国人,在通商口岸招工出洋。”第三款:“由监督查明是否系国有条约之人。”

{21}《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奏与英国会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款经过情形折(同治五年正月二十六日)》,第161页.

{22}同上,第156页,“照录续订招工章程条约”,第四款.

{23}如《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税务司赫德为呈送所拟招工章程稿呈总署申文(同治四年五月十三日)》,第121页,“附一 通商各口招工章程”,第四款.

{24}《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为非通商口岸或未立约之国招工须照二十二款章程办理事致英国照会(同治五年正月二十九日)》,第162页,

{25}《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税务司赫德为代拟招工章程并致有关各国文稿事致总署呈文(同治五年正月十一日)》,第152页,“照录粘单”.

{26}《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为招工须遵二十二条并不准在澳门装载华工出洋事致美、俄、布国照会(同治五年正月二十九日)》,第162页.

{27}《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为非通商口岸或未立约之国招工须照二十二款章程办理事致英国照会(同治五年正月二十九日)》,第163页.

{28}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总署为工章欲行修改亦未便全由外国专主致英国照会》,中华书局1985年,第210―211页.

参考文献:

[1]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二辑.

法官发言稿第7篇

怎样撰写竞聘演讲稿(竞职演讲稿)

竞聘演讲稿是竞聘者在竞聘演讲之前写成的准备用作口头发表的文稿。竞聘演讲的目的,就是要使听众对演讲者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从而鉴别其是否能胜任该职位。演讲稿的撰写,是竞聘上岗演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值得每一位竞聘者注意。一、竞聘演讲稿的写作要求1、气势要先声夺人竞聘演讲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竞争性,而竞争的实质,是争取听众的响应和支持。而做到这一点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要有气势,“气盛宜言”。这气势不是霸气,不是骄气,不是傲气,而是浩然正气。有了渊博的才识、正大的精神和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深厚的感情,作者就不难找到恰当的语言表达形式。2、态度要真诚老实竞聘演讲其实就是“毛遂自荐”。自荐,当然应该将自己优良的方面展示出来,让他人了解自己。但要注意的是,在“展示”时,态度要真诚老实,有一分能耐说一分能耐,不能为了自荐成功而说大话,说谎话。3、语言要简练有力老舍先生说:“简练就是话说得少,而意包含得多。”竞聘演讲虽是宣传自己的好时机,但也决不可“长篇累牍”。应该用简练有力的语言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4、内心要充满自信著名演说家戴尔·卡耐基曾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该认为自己有资格担任这个或那个职务。”当你充满自信时,你站在演讲台上,面对众人,就会从容不迫,就会以最好的心态来展示你自己。当然,自信必须建筑在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这样的自信,才会成为你竞聘的力量,变成你工作的动力。二、竞聘演讲稿的写作方法1、竞聘演讲稿的开头方法竞聘演讲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因此,精彩而有力的开头便显得非常重要。有经验的竞聘者常用下面的方法来开头:(1)用诚挚的心情表达自己的谢意。这种方法能使竞聘者和听众产生心理相融的效果。例如: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同志们给了我这次竞聘的机会。(2)简要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姓名、学历、职务、经历等。例如:我叫李明新,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哲学教研室副主任。(3)概述竞聘演讲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能使评选者一开始就能明了演讲者演讲的主旨。例如:我今天的演讲内容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我竞聘人事局副局长的优势;二是谈谈做好人事局副局长工作的思路。2、竞聘演讲稿的主体内容竞聘演讲的目的,就是要把自己介绍给评选者,让评选者了解你的基本情况,了解你对竞聘岗位的认识和当选后的打算。所以,竞聘演讲的主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1)介绍自己应聘的基本条件所谓基本条件就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这一部分实际上是要说明为什么要应聘,凭什么应聘的问题。竞聘者在介绍自己的情况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即针对竞聘的岗位来介绍自己的学历、经历、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已有的政绩等等。并非要面面俱到,而应根据竞聘职务的职能情况有所取舍。(2)简要介绍自身的不足之处竞聘者在介绍自己应聘的基本条件时,要尽可能地展示自己的长处,但不是对自身的不足之处,闭口不言。请看某竞聘者的表述:我从没有担任过班干部,缺少经验。这是劣势,但正因为从未在“官场”混过,一身干净,没有“官相官态”,“官腔官气”;少的是畏首畏尾的私虑,多的是敢作敢为的闯劲。正因为我一向生活在最底层,从未有过“高高在上”的体验,对摆“官架子”看不惯,弄不来,就特别具有民主作风。因此,我的口号是“做一个彻底的平民班长”。(3)表明自己任职后的打算评选者更关心的还是竞聘者任职后的打算。因此,竞聘者在竞聘演讲时,一定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亮明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要紧紧围绕着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措施。请看某竞聘老干部处副处长职务竞聘人的演讲:总结我自身的情况,我认为我有条件、有能力胜任副处长的工作。如果我能竞聘成功,我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协助处长继续做好老干部工作。解决老干部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老干部的晚年教育问题。其次,积极组织老干部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和健身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第三,积极开展家访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孤寡老人的服务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与他们结成帮助对子,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第四,设立一个处意见箱,了解老人的思想状况,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及时解决问题。3、竞聘演讲稿的结尾方法好的结束语能加深评选者对竞聘者的良好印象,从而有利于竞聘成功。竞聘演讲常见的结尾方法有:(1)表明对竞聘成败的态度。这种方法能使评选者感受到竞聘者的坦诚。例如:作为这次竞聘上岗的积极参与者,我希望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但是,我绝不会回避失败。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都将“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2)表达自己对竞聘上岗的信心。例如:我今天的演讲虽然是毛遂自荐,但却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只是想向各位领导展示一个真实的我。我相信,凭着我的政治素质,我的爱岗敬业、脚踏实地的精神,我的工作热情,我的管理经验,我一定能把副处长的工作做好。如果各位有疑虑,那就请给我一个机会,我决不会让大家失望。(3)希望得到评选者的支持。例如: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请相信我,投我一票!我将是一位合格的处长。

法官发言稿第8篇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之责,如有多带者,令其自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之事,非民官可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清代州县官多引用亲戚朋友入署办事,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养家糊口的就业机会。因此 ,官员之戚友是长随的一个来源。但长随的主要来源不是官员的亲友,而是在官场中以长随为业的人。

《长随须知》云:长随主要由三种人充当。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计淡泊,又无事业可做,自问学术尚堪应试,不得已远奔他乡,充作长随,以图出身立业”;其二,“原系买卖出身,因命远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广见多闻,生有苏、张之舌,充作长随”;其三,“自幼无力,不使学业,及至成人,不能自给,免强充作长随”。此外,还有“自幼不学手艺,不务本业,游手好闲,行心污秽,不惜颜面,不顾廉耻,胡言乱语,不达时务,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来,见利忘义;自幼不听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结党成群,终日游戏,日夜醉赌,卖弄风骚,求人举荐,混充长随”者。《偏途论》则根据上述三种人材来源以及他们的素质、品格状况和最后归宿,而将长随分为三等:“超等长随”、“特等长随”和“次等长随”。“超等长随,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读书不能上进,欲改经营,手乏资本,又属外行;亦有身列生、监者,运蹇之际,一时难以高发,只得奔走他乡,谋当长随。其人胸中本有智识,品性端方,能替官府办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终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时来运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渐财源而骤至。有时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荣宗耀祖。此等长随名曰‘暂随’。特等长随,曰父兄经买卖为商,已娶亲生子,己身懒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资本,命过乖张,日渐萧条,无可位置,只得觅作长随。其人自幼奔走江湖,历练老诚,颇有苏、张舌辩之势,官府见其才能,必当重用,稍为得手,仍旧为商为客,居心本分,不负初业。俗云:‘衙门银钱,酒色如烟’。又云:‘识时务者,呼为俊杰’。此等人不愿终身长随,名曰‘且随’。次等长随,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学营业,专喜结交朋友,吹弹歌舞,嫖赌逍遥,父母恶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产尽家倾,无所可依,见跟官一道,衣履齐整,气概轩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乡,充当长随。其人久惯风月,见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机变;阅历衙门,且识进退,官见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调有法度,从此发迹。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显然,长随在清代是一种职业。虽然《偏途论》说“长随非正业,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内,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谓“暂随”、“且随”者,但它在清代不仅为所有地方衙门所不可或缺,并与清代政治相始终,而且一些人终身其业,乃至于世代其业。

长随系“官之仆隶”,其社会地位卑下,但其“与契买家奴不同”。“奴婢一经契买,则终身服役,饮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借票,其自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后,彼辈皆如议而来。需次久而借债多者,则署中皆赌子。”此所谓“赌子”,即上述所谓“肚子”。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见,至少这项册报的政策,没有发生持久的效力。嘉庆五年(1800)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对多用长随之州县官以“降一级调用”,其处分反而为轻;道光四年(1824),则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对督抚不实力稽查的处分规定。[29]这说明对于州县长随的行政管理最终不得不因为州县不实报、督抚不能详察,而予以放弃。因此,清代的长随,尤其是州县衙门的长随,始终是地方官员私自雇佣的一种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一种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与长随相关,衙门中还有一种参与行政的人员,即称之为“三小子”的人。这可以说是长随的长随。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门里的人说,县衙门里边住的是县官和家属,以及由县官带来的幕僚和家人……,还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门里称为‘三小子’。”[30]长随是主人老爷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爷”;[31]长随的仆人,行辈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长随带来,为长随服务,自然要听长随的差遣。除照顾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长随在衙门内“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书差,例有门丁传谕,……知各房书办、各班差役,均归看门之差役传唤,门丁初不亲自传唤也,不过令三小子站立门房之外呼把门人役,令唤某房书办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进署听候谕话而已。”[32]书吏进入内衙,也由三小子陪领。[33]这是门上的情况。长随雇佣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纪的长随。长随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员那样随带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纪,也就往往将年幼子弟带在身边,以为生活上的照应。公事方面如传唤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让腿脚灵便的“小三子”去。从清代的情况看,三小子不仅限于门上,签押、差总等长随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传唤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怀》云:“百里的公文来调,插翼的内札相招,端只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没奈何打叠行装上省跑。茶号房嚎,小三行找,只这禀到时吵得个昏头搭脑,禀见时吓得个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门执事人夫,为小三行。”这系概言,并非衙门中所有执事人夫皆称“小三行”。“三小子”也称之为“行”,说明替长随在衙门内奔走,也成为一种行当。

“假门上”

清代地方官的长随,因其职能不同,大体可分为五个种类:(一)门上;(二)签押;(三)管事;(四)办差;(五)跟班。

“门上”是衙门中看管宅门长随的称谓,意思是在门上当值之人。又称“门丁”、“司阍”和“门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厢房。“大堂”为地方官处理重大事件的地方;两边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的地方。“内署”指“二堂”、“花厅”、“签押房”及两边厢房。“二堂”是地方县官处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谓“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体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视事件之性质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则非重大或关紧要之事不升。与此相应,地方官升二堂与升大堂在体制上也有所区别。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唤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与事件无关之吏役不与;升大堂则州县官必须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齐集排衙。“花厅”是州县官接待宾客和商议政事的场所,具体地点一般在二堂之侧,但也有在内宅者。“签押房”是印官日常办公的处所,地点在二堂之侧。两边厢房或者书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们办公的地方。在“内署”和“外署”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上”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官亲、家人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这就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平平言》说: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37]就日常工作而言,门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发梆传点,启闭宅门,以及维持衙署安全。

衙门中有“梆鼓”,为官吏人等作息而设,即所谓“为各官禀见拜见、收发公文签稿套而设”。[38]据何耿绳《学治述略》记载:“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发头梆,辰正一刻发二梆,申初三刻发晚梆,酉正三刻宅门上锁。夏、秋二季,卯初一刻发头梆,辰初一刻发二梆,申正三刻发晚梆,戊初三刻宅门上锁。管门家人派有专司启闭者。”[39]与发梆相配合,还要传点。黎明发头梆,打点七下。发二梆,打点五下,[40]发晚梆也传点五下。41每日发头梆,门上开启宅门;发钥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其时,六房三班内外人等,“尽行起身”。[43]“俟官起榻,下内签押房,发二梆”。[44]“二梆即发签稿,呈禀公文等件,或送进送出,即其时也”。但亦有早二梆送稿,晚二梆送签的。[45]“三更之后,发锁封锁宅门,点上宿人进署;吩咐厨房、茶炉、剃头、幕随、门印、跟班房、帐房、上房各处,均令小心火烛,各处守门户。”[46]同时,门上要“查守仓库、监狱民壮兵丁人等,以重防范”。[47]值得指出,当时衙门中发梆传点,不仅仅是作息的信号,它同时是官员办事公事的“仪注”。[48]

二、收发来往公文,在内署与外署之间的传递稿案,以及发出差票。

外来公私文件由把门差役接到之后,立即送达门房,门上接收,并登记,再送进签押房;外送之公私文件也由此登记发出。《各行事件》记载:“一切事宜,总要根寻,存写号簿,名曰‘日记’。有投递荐函,要问清住址来历;辞行问何日起程,至何地方,有何公事,总要登记,防备官问,以便答应”。“收平移文通缉事,俱要验明封外件数,将封拆看,是何公事,看毕送交签押房,呈官阅判到期。如文书错落、不对件数者,即唤把门差役,扣问来差,即备移文回复”;“至平常往来包封书信,切莫拆开,仍原封呈官”。“发上宪文书,及详文、一切禀报,而平常事务,总宜细心过目。字无错落,点明件数,方可再封口发出”。[49]衙门之内,一应公事由门上传交给外署之承发房;六房书吏所办稿案则由承发房送到门上,再由门上送到签押房。稿套的进出,都要亲自检点。[50]“每日所办之事,及发承行差票,必要亲手挂记,问明经承:某房姓名,原差某人;原、被告某人,某人具控某人,诉案词由,方好催案追差”。[51]

三、禀报命盗案件,传集吏役,维持衙署秩序,以及接待过往人犯。

“遇报命案者,必须看明词情由,令他协同地保,及房族邻人,前来告状。将报案之人,交差带往,随即将词呈官阅判日期,一面传齐刑、招房、仵作及站堂差役等,齐即请官坐堂”;“遇喊冤击鼓等事,即锅值日头目,问明情由。先看案之轻重,有词无词。若无词,吩咐值日头〔目〕带去做词。而后将词送进,呈官看过,判写日期下来,带交签稿”;“原差将凶犯人证如带齐者,即吩咐差役细心管押,随即请官坐堂问供收监”。[52]平时则于“二梆以后,门上查点本日案件数目,传唤书差,饬齐各案人证,伺候听审。如本日案件较多,晚梆以后,亦如早梆伺候”。[53]“凡官升堂,毋许书差交头嬉笑,插语高声。每晚堂,更要小心支更梭巡,更鼓务要严紧”。[54]“解来人犯,面谕差照票验明斗箕,标牌收监后,再拆来文,核对无错,方发刑房;照缮短文解票,送签押盖印挂号。次早,请官升堂点解,吩咐沿途小心;并发回照,交前站差领。如遇该犯带病,当取来解甘结。配军流徒,须要查其火牌文件,恐沿途错递。”[55]

四、传唤询问赋税征解事宜。这是内署官、幕与外署户粮房,以及仓库各房之间传递信息的工作。

据《各行事件》记载,这项工作的情况大致如下:“官到时,速传粮房查问钱漕、粮米、地丁、屯粮、渔租、杂税若干,前任已征若干,已解若干,务要查明批回,令他开出清单查核”;“问每年可有多少契税,现在有无瞒税者,问明详叙,回官出示,严禁瞒税;查问前任现在契尾存余有若干”;“唤仓房,查问常平、社仓积谷额数若干,现存仓中若干,查明斗级甘结、前官有无亏欠谷项,问现存何处,务要开呈清单”;“问户粮房,此地有无请帖承充牙行,杂税额规每年征收若干,此地有无领帖承充者,并问盐店当规若干”;“问户粮房经承,前官签点银匠何人,如妥送规礼,可回官另点别人”;“问户粮房有无民欠,有民欠即回官出票催追”;“问屯粮兵房,有无正副镶丁军家,务要查明,防备上宪提丁追费”——以上系官到任之初的工作。此后,“平日钱粮柜上征收之钱,签差下乡:追收之钱,必严令每日缴进。钱粮、地丁、屯粮、渔租、随漕杂款等项额征多少,而上下两忙批解,必须要户粮房开一清单摺,安放办公之处。平常至钱谷处商叙解者,总宜唤经承同去商叙”;“有报解者,即斟酌可靠之差,备文批解,务须验明印花,封钉银桶,并要叮嘱去役守候批回;(批回)乃要紧之案件,必须发户粮房粘卷存案”;“遇比较之日,送、必得早晨传户粮房送比簿比差,即令传其管头、总头差役,催追欠数;午间传齐站班人等,如有欠差,实意不下去者,喊伺候,如齐者请官坐堂”;“申报上宪委员承催,或催漕、催征、催钱粮、催交代、催契税、催挪垫,或提费,或提经承银匠,或踏看水灾,或看旱灾,或散赈抚恤等事文件,呈官判阅日期,……此总出进由签稿处经过”;“春季劝农,务须力备办花炮、酒、葵扇等项赏号,回官标牌定日期下乡”。[56]过境之硝矿、饷鞘、贡船等,也由门上查明觔两,并负责办文、护送事宜。[57]

五、接待来访客人,安排官员出门事宜。

同寅各官以及绅、商人等来访,即由门上禀明本官。会客以及收受礼物与否,由官定夺。“同寅文武官拜会者,接帖回明本官,请示或会或不会。若不会,令号房挡驾;若会,令开中门,执帖清官花厅引坐,自已执帖站立花厅门外,候官与客相会,将帖送交客友。官会客者,先知会跟班朋友,令把门唤茶房”。“绅士进署拜会禀见者,接帖进内,回明本官,请示或见或不见。若见,将客请至花厅,自己执帖站立一边,候官与客相见,自己再行退下”。[58]门上在做完上述引见事宜之后,还要“着柬房登号,细注寓所舟次,是何功名,细载门簿”;[59]每日令柬房(号房)将“号簿”送进门房,呈官看明,以准备回拜谢步。若有人投荐书者,也由门上请问姓名,自何处来,并以茶酒相待;上宪委员前来,也由门上请至花厅,“问明委员朋友,催何项公事”,再执帖进内回明本官,并“知会厨房,备办饭菜;唤茶房伺候;知会差总预备房间等事”。[60]

六、筹备官员出门事宜。

官员拜会请客、朔望行香、寻常祭祀、踏勘相验、考试观风和迎接差事等等,都由门上安排有关夫役、轿马、执事、礼物、食物和银两等伺候。如官出门拜客,“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61]“官相验回衙,令茶房预备大堂公案,令原差预备爆竹,伺候排衙进阁房。先到帐房领爆竹伺候,俟官排衙毕,进内阁接放”。[62]“遇大比之年,而各县文武生员赴省乡试,先着礼房、号房查明若干名数,回官请示出票调戏班荐举,唤役搭戏台、扎龙门、搭桥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要备办三报赏号,及加官封子钱价等差”。[63]县考之时,门上则与官同至考棚,发放饼茶、盖印戳记,以催考生完卷。[64]

七、收纳公私规费,给发夫役工食。

几乎上述所有进入衙门的公私事件都有“规费”(又曰“使费”、“规礼”等),也就是要送“门包”。这是家人的一项重要“出息”。无名氏《长随须知》云:“门包,向有旧例”。只是“旧例”如何,《长随须知》语焉不详。《各行事件》涉及到规费的记载大略如下:“乡城富户请示,门印均有规矩”;[65]“请(牙)帖者,向家人、吏役于正项外,恒送使费,以免刁难”;[66]“原差送进到单,而公事私规费,要探听案之好歹,将规费收清”。[67]《偏途论》记载:“到任请酒、三节两寿、巡检、典史送礼,另有门包”。[68]同时,僚属和房吏办事支取银两,门房也有例扣。据《各行事件》记载:“发各庙春秋二季祭祀银两,问明每两折钱若干,门房每串或扣一百、二百不等。”[69]这些规费,自然是管门长随的重要收入,但并非全归门上。王凤生《驭下》云:“莅任时,须将该衙门家人出息若干,谕令开单送阅,亲为核定,应去应存,并以何项归众,何项补贴门印办公,外此再取分毫,即以婪赃论。”[70]可见,“门包”收入分作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所有家人的共同收入,予以分配;一是作为具体办事家人的补贴,由门上和“看印之役”等提成分享。因此,《公门要略》云:门上“务须访明官府所有各行出息”,“所得门包规礼,务须逐款开明”。71与此相应,“门包规费”也由门上经手分发。[72]门房还经管茶房、壮役、站夫、轿夫、差役、仵作、禁卒、更夫等工食银米的给发,一般是按季给发。[73]

八、看管宅门,稽查出入。

“宅门乃关防重地,至书差,手无公事,以及非奉呼唤,均不准擅入。幕中传唤书办,由门房三使带至签押房,由签押房三使带幕中。稿签唤书办,同一理也。”[74]“茶房、门子,非坐堂会客,不可令入宅门”。同样,“凡署内家人,非官差不许任意出入”,“官亲、幕友,出门拜客,亦须问明禀知”。[75]

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管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宅门系公私事务的必经之所,“门上”也就处于关键的地位。以衙门内部而论,房吏所办稿案的送签,例由门上转送;差役经承之案,其“使费”的多少,往往由门上定夺,所吏役都必须把结门上。衙门之外进入的公私事务,诸如同寅、缙绅、富户、商典拜会正堂官,公文的接收和命盗案件的禀报等等,无一不由门上“转禀”或转达。这是所谓“署规”。而正是这些署规,使门上可以藉此刁难舞弊。简言之,一切都看“门包”说话。所以,一般地说,门上在家人中是收入最丰者。当时所谓“带肚子长随”者,即以充门上为优先。然而,从行政的角度看,“门上”毕竟是管门之人,职司收发而已;在钱粮、案件、呈词等重要的政务方面,真正与官、幕接触而操纵行政者,不是门上,而是“签押”。无名氏《官清民安税旺事顺》云:“管案签押,不可不用一谨慎明白公事之人,此任似较门丁为重。门丁不过承上起下,一过手而已;签押则不然,一切限额,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所以,当时有谚云:“假门上,真签押”。

此所谓“签押”,系指在“签押房”佐理公事的长随。“衙门公事,全凭文案。”[77]地方官处理日常政务,也就是批阅文案。对于新来公文,官员看过之后,即在公文上签署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如何处理、发何房办、办理期限等等;对于房吏所办稿案,一般也需要经官员看阅,并加以修改,最后签发。这就是所谓“签”。而所谓“押”,即在关移、告示上书押。《长随须知》云:“佥押者,官佥吏行;押者,关移、告示书押也。”对于地方官来说,所理公务包括坐堂听讼、踏勘相验、下乡催粮,以及各种拜会应酬等等,但日常处理的事务无非在文书上“签”与“押”。虽然签押是地方官日常的工作,但日常的工作往往被非日常的工作所打乱。诸如上宪过境、委员到达、同寅绅商拜会等,往往使签押的工作耽搁,乃至积压。尤其是冲繁州县,这方面的事务很重,而刑名、钱谷的日常事务又多。所以,还需要有人为其料理文案,分出种类,拈出重轻重缓急,使这些日常公务在不断的中断中前后相接、缓急有序。在清代地方衙门,专门料理签押事务的人员,由正印官自己雇佣长随充任。他们的办公之所,称为“签押房”。由于公事皆汇总于此,尤其是“幕中裁夺,本官核判”,都存放在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78]

《偏途论》记载:“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79]此所谓“稿签”、“发审”、“值堂”、“用印”、“号件”、“书禀”六项,就是当时地方衙门签押长随的分工。当然,由于官缺在大小,或者说由于公务的繁简,各衙门的长随分工情况参差不一。一般地说,在公务殷繁的大缺,分工较细,长随人员也较多,上述的“发审”,就只有在省会首县衙门中才有,别的州县由于没有“承审”事务,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而在公务较为简略的中、小缺,分工则相对简单,人员也较少。长随人员的多少,当然也与官员的志趣有关。前文说到王植“从不用多人”,其中“佥押一人”而已。汪辉祖也说,他在湖南永州府宁远县做知县时,所用长随不过五人,其中在签押房只“一印”而已。[80]。由一人充当“签押”,自然无所谓分工,签押房中的事务就由其综理。但这不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从汪辉祖只用“一印”情况中,可以看出签押长随的原初职能是保管和使用官印。汪辉祖《学治臆说》又说:“宅门内用事者,司阍曰门上,司印曰佥押,司庖曰管厨……。”[81]王凤生《驭下》也说:“门、印系州县之关健,非有一、二解事者,断难胜任。”[82]何士祁《学治补说》则将签押长随称之为“看印之役”。[83]这些都说明“用印签押”是最初的签押长随,或者说,最初在签押房帮办公务的长随就是“用印签押”。官印之重要似毋庸赘言。所谓“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州县官无论实任还是署印,都以官印为凭。这是权力的标志,也是行政的凭信。所以,官印在当时称之为“印信”。自然,印信在手,不得遗失,否则例有处分。[84]所以,地方官或亲自保管或交“执印之人”保管。[85]然而,官之于印信,其难处不在保管,而在使用。凡正式的官文书都必须盖上官印,方能生效。“漏使印信”,则律有明禁。[86]而印信的使用,其难处又不在漏印,而在于得体。在州县衙门,各种官文书如上申之详文、平行之关移、下行之牌票,以及各种稿案簿册,都要加盖官印,而且都有一定的格式。《各行事件》记载:“凡用印之时,先看申上饬下之分别,平行正印,申上正印,下行惟年月正印,其余斜印”。“详文,面上用正印盖字,背后年月上用正印,接缝脚下用正印”;“关文、移文,摺面字上、年月上均用正印,接缝粘单用斜印”;“下行牌札及差票粘单,用斜印,年月上正印”。“书册(有格为书册),面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天印”;“清册(无格者为清册),前后页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地印”;“册稿,面上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一切稿案格卷面上,用正印,接缝用斜印”;“各房签稿簿,及铺递号簿,面上注某房处,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年月用正印”;“出榜年月接缝用正印,串票三连用斜印两颗”;“税契年月上用正印,契尾及银数上用正印,及业户契上银数用斜印,粘单处用斜印”;“若验尸图格,面钤正印一颗,每页均用地印一颗;有填注伤痕正印,字多连用二、三颗,不可漏字;其委实是何身死之处,亦要正印。若绘山水田地各种图,在当中顶上用正印一颗;若是会衔,用在年月之左右”。[87]在此引证的内容还不是用印的全部格式或者规矩,但由此足可以看出“用印”一事已从一种权力行为变成为一种琐屑繁杂的工作,这不仅使掌印之官本人难以消受,而且非有专门的“执印之人”司之,难以恰到好处。

然而,在清代州县衙门的日常行政中,“用印”不过是钱粮征收、命盗案件等公事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刑名、钱谷事件本身的处理相比,它毕竟要容易得多。而公事既多,如何使头绪纷繁的公务分门别类、缓急有序,在日常行政运作中反而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衙门之中的事又不仅仅惟有公事,公事之外还有私事,办公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应酬,地方官并不能做到公事随到随办。因此,当门房将一应公私事件送进签押房之后,首要的工作是将公事分门别类、拈出轻重缓急,以便伺候本官签押。何士祁说:“看印之役,首重稿案,次值堂,次书启,次用印。钱漕多者,用印甚忙,不妨多派,谓之‘挂名签押’,而仍可兼充别项差使者也。”[88]这就是根据州县衙门内署日常行政运作的轻重缓急而排列的次序。

“稿签”。即所谓“稿案签押”,亦曰“稿案”或“签稿”。这是要签押房中专门伺候本官判阅簿书案牍的签押长随。一切来往公私文书和内署与外署之间稿案的运作,由“门上”收发和传递,但“门上”只管宅门处的出入。一切文案进入内署,也就是由门上送到签押房之后,送签送押和用印等事务,由“签押”管理。而“签押”中又由“稿签”综理其职。《偏途论》云:“凡司稿签者,乃签押中之领袖,一切上申下行签稿,往来各色事件,无物不览,无事不知。”“稿签”在收到一应公私文书之后,首先是将其登记挂号,然后将公事送到各处去处理。对于各处来文,一般要先送本官判阅,尔后分别刑、钱,送刑、钱幕友办理;刑、钱处办成回来之后,“稿签”即交“号件签押”发出。“号件”发出,也就是交由“门上”。“各房送签押,由门房送来,即将签稿送‘用印’处;用毕,即送‘标判’处;标毕,送号件处;挂毕,过细看明,交门房发出”。[89]各房签稿,由门房送进后,“稿签”必须件件过目,尔后亲自送交刑、钱处核改”。[90]“逢放告之期,先发房缴进号簿,查明亲词若干,旧词若干,看明多少戳记规费,并查窃案若干。看明送交‘值堂’”。[91]总之,“稿签”负责签押房内的一切公务的处理。一应公文信件由门上送进之后,由它安排“号件”、“值堂”、“书启”、“用印”等签押长随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稿签”本身的最要的工作是伺候本官判阅公事,他要预先分出轻重缓急,本官判阅完毕之后,则要立即将文书交有关房、处办理,并传达本官的旨意。由于当时官员一般都延幕友佐理公事,而幕友与本官有宾主之谊,所以,公事交刑、钱幕友处核办,一般由“稿签”亲送。[92]

“号件”。又曰“挂号”。这是专门登记由门房送进的公文信件和内署发出各种文案的签押长随。进出内署的一切公私文件,都要经过其手,所以他实际上是签押房的收发员。一切文件的收发,例由“签押中之领袖”的“稿签”经管,并由他过目;而文案出入登记的工作,则由“号件”具体经办。所以,“号件乃稿签之副手”。[93]《偏途论》云:“管号件,其签押最繁,所有饬行、札谕、申牒、关移文件,由稿签处送来,分别登号,要摘事由简而且明,方为善。(文件)到之日,用以‘内号’戳记。其人命盗劫,掠夺婪(专刂)、钦部上控各种重案,并户婚田土、斗殴打降、各奸强占、钱债细故一切案件之呈词,细细登簿,正副状单用以‘内号’戳记, 稿签单票就用号戳;簿载经承差名,查以漏印、标〔判〕、过(石朱)、错吊等事。”[94]所以,“号件”的主要职责就是“挂”和“号”。“挂”即登簿,并简要地摘出事由;“号”就是将分事分类,并盖上相应的号戳,[95]以便分发处理。此外,“号件”还负责查对公文是否合式和催办公事。

“值堂”。这是专司本官升堂听讼事务的签押长随。上文说到,逢放告之期,“稿签”要将新旧呈词送交“值堂”。这就是将民间告到衙门里来的词讼案件交给“值堂签押”。嗣后,即由“值堂签押”伺候本官升堂听讼。《各行事件》记载:“到任坐堂,门房将到单、案件送来,自己将卷细看,看毕卷呈官阅,请示何时坐堂,[96]先问某案,即令原差先带齐某案人证,唤把门传唤站堂书役伺候。官坐堂时,将先之案卷(扌卷)放公案桌上,将点名单摆开,放官面前,吩咐原差,令案内听名。自己站在官身边听口供,[97]防书办舞弊改供。若领何物件,即令当堂写具领状,呈官写日子,归卷存案”;“当堂开释人犯,即回官在点名单子上,用(石朱)笔批记”;“官当堂收押人犯,令刑房、招房写牌子,回官用(石朱)笔在堂批记”;官承审命案及盗案,若不招口供,用刑时刻,要上前去看,或跪练,或上夹棍,亦要随时查看,恐防书差,不可大意”;“官坐堂验伤,即传齐刑房仵作、站堂差役,伺候验伤。立〔验〕时自己务要上前过目,看所报何伤,次〔以〕防仵作舞弊妄报,并要细看受伤痕之处,是何物打的,自己要问受伤之人受伤之处是何物打的,令招房写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官审结退堂,令原告具遵依,被告甘结,随即令招房将口供誊清,自己看过招房有无改供弊端、[98]有无错漏,看毕系卷面上。件件呈官判阅。判毕将口供套入卷内,送交签稿”。[99]这就是值堂签押的值堂情况。其职责不过是请示本官何时升堂及堂事规格,并开出堂事单交“稿签”发门上传齐吏役犯证人等;将案卷和点名单摆放在公案桌上,并伺候本官听讼;用刑和验伤之时,则代官上前看问情形;堂事毕,即着招房誊清口供、刑房誊清伤单等,并审查有无改供、错漏情形;最后将案卷送交稿签。总之,官员坐堂(包括大堂、二堂、便堂和花厅)理事,皆由值堂签押料理一应事务。从上述情形中可以看到,地方官日常坐堂理事,主要是审理刑名事件;值堂签押的职能也主要在刑名方面。与此有关,官员下乡验尸之事,也由“值堂”伺候照应。[100]“值堂一行,长随本官出门,因又名‘外堂’。”[101]

“用印”。这是专管在簿书案牍上加盖印信的签押长随。有关用印的繁文缛节,上文已经说过,此不赘述。这里只叙日常公文用印的有关规矩。《公门要略》云:“凡用印有一定之时候,或晚或早,不可杂乱无章。如有紧要者,则随时盖用,不在此例”;“凡签稿套总要由签稿朋友送来,则逐件翻阅。查对稿正相符之后,如要紧者,即时请印盖用;如可缓者,则放在一处,俟晚上一齐盖印”;“凡用印,先用稿,后用正,以稿对正”,以免漏印。[102]《各行事件》记载:“用印之时,先看稿上画行未画行,次看师爷之图章。一切文牌号票稿,无稿不行,无行不印。若稿上未画行,切莫用印。……如有不晓之事,叫书办问明确,方可用印。还要细细查看,稿上可有粘盖字迹,恐书吏舞弊……。每日所用之印,必得记明是何公事,要设立号簿,防备考查。定要件件过目,最为紧要也。”[103]“用印完毕,须要逐件对过,挨顺号簿夹好,统交管稿朋友转送‘标判’”。[104]由于用印有一系列的繁文缛节,所以当时州县官一般雇佣懂行之人司之;但“印信”是权力的象征,至关重要,所以当时衙门中又有“监印”,由官亲或官友任之。如有监印者,用印签押在用印之时,“即请眼同”。[105]

“书启”。又曰“书禀”。这是专管本官及官亲、幕友等书信的收发、登簿和过往信件的转邮等事务的签押长随。清代地方官日常有各种拜会应酬,每一拜会应酬都需要禀帖。这些禀帖一般由地方聘请的书启幕友负责起草,但它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挂发,以及誊清、原稿保存等事务,则由“书启签押”管理。此外,州县衙门处理刑名、钱谷等公事,向上司申报例行“详文”之外,往往要用“禀帖”,或请示事件的处理意见,或说明事件的处理情况。这种用于禀公事的禀帖,一般由刑、钱幕友主稿。这类禀帖的登记、送阅、送办、送核等事宜,亦由“书启签押”管理。与之相关,“书启签押”需要了解“各州县姓名、行号”、“各上宪官衔、品级、姓名、行号”、“各上宪太太、老太爷、老太太生日”、“文武同寅生日”和“地方大绅士生日、行号”等。这些情况例由“礼房”或“柬房”负责掌握;但由于各级各任官员更调频繁,要知其确切情况,需要随时打听,这个任务由州县官的“坐省”和“坐府”长随负责打听。“书启签押”从“礼房”或“柬房”和坐省坐府之“朋友”处要上述人员姓名、行号、生日等情况的清单,“贴于办公之处”,以便问答。[106]与此相应,上司、同寅和乡绅的书禀,由门房收到送进之后,也由“书启签押”负责先挂号,后呈阅;过往之信件,也由其负责“转邮前途”。[107]

“发审”。《偏途论》记载:“管发审签押一事,凡在督、学、河、漕、抚、司、道、府省会之首县地方,凡有此等职事。但有各宪札饬札行,或面谕本官审办,或领县解审、解道寄监收管,各宗案件奉行之后,即宜分别办理……。其核稿送签、挂号各禀信函,仿司稿送签挂号签押办理。”[108]可见,这是一省之首县衙门中专管上司衙门委发的承审案件事务的签押长随。一省之首县,由于地处省会,或者说是首府的附廓县,其本身的刑名、钱谷和送往迎来的政务最为殷繁;而省会之所,衙门林立,诸如总督、巡抚、学政、布按二司、驻省城各道和首府等衙门,皆为首县之上司,首县衙门需要承担这些上司衙门委办的公事。尤其是按察司为一省刑名之总汇,案件的复审或会审一般委发首府处理,首府又将部分案件交由首县处理。此外,上控案件和京控案件也往往委首县审理。因此,一省首县要比其他州县承担更多的政务,尤其是其中的“承审”事务,使得首县衙门的刑名事务特别繁重。为了应付上司委办的承审案件,首县印官往往需要多聘办理刑名事件的幕友,或者专设“发审”一席,司办承审事件。与此相应,签押房中则有“发审签押”,专门管理承审事务,以与本县的其他词讼案件分别处理。其具体的职责就是管理承审案件的案卷、信函的挂号登记、请示本官审办意见、稿案的送核送签等等;同时,承审案件的犯证人等的寄监收管事宜,[109]也由其过问。

从签押长随的职能中,可以看出所谓“假门上,真签押”确非虚言。他们虽然没有具体办理公事的职责,但一切公事皆须经过其手,由他们分出轻重缓急而送官判阅和送幕核办,因此对于行政运作的效率起着重要作用。而且,由于他们与官、幕最为贴近,尤其是官幕之间由他们“奉谕传话”,也就容易影响官幕对于公事的处理。当然,这并不绝对。一切公事也经过“门房”,“门上”也可以从中影响公事的运作效率。但一般地说,“门房”司办公事出入总以当日为期,不能拖搁太久;而公事一旦进入签押房,新旧公事积压于此,轻重缓急就显得糊模不清。当然,上司衙门委发下来的公事,以及命盗重案等等,或者《律例》、《则例》载明有严重处分的公事,从门房到签押房,再到官、幕、吏各处,大抵都不敢怠慢;然而,从民间告到衙门中来的普通词讼、有关土地买卖的契约过割,以及佐杂官员禀办例行公事等等,签押长随的“作用”就可发挥得淋漓尽至。

管事和办差

“签押”和“门上”是地方日常行政的两个必经环节。在家人体系中,这是两个最重要构成要素。然而,清代地方衙门的家人,除此二者以外,还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和各种名目的“办差”家人。褚英《州县初仕小补》云:“监、仓、羁所,关系紧要,应派家人一名专司其事,收封开封,必令亲为料理。”[110]本文将管理仓、库、监、号、厨的家人,统称之为“管事家人”。

管事家人也有相对固定的职事,但与“门上”和“签押”不同,他们不经手日常运作的文书案牍,而是专门管理仓、库、监、号、厨各处的事务。“仓”和“库”前文所述,是储存粮食和银钱的地方。“监”,是监禁犯人的处所。分内、外二监:内监,地点在内署,是监禁业已定罪的人犯之所,即通常所谓“监狱”或“监牢”,也叫“人号”。[111]情罪明确但尚未定案的人犯,一般也关押于此;过境之解犯,也羁押在此。外监,即通常所谓“班房”,有的地方也称“卡房”,“乃命盗抢劫及窃贼等案之犯,虽系正凶,尚未招认,收禁不能,交差不能,设此收管之所也。”[112]“号”,指马号,即驿站的马房。“厨”,即厨房。这些地方,例有书吏夫役人等司办其事,如仓有仓书、斗级;库有库子;监有禁卒、更夫;驿有马夫;厨有厨子、煮饭、打杂、挑水夫、火夫等役。州县官则派任亲信家人,管理其事,从而有“管仓”、“管库”、“管监”、“管号”、“管厨”等名目。

所谓“办差”,是专门办理各种差事的长随。前文提到,“门上”中有“差务”一行,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然而,“司差门上”的职事大抵限于宅门,宅门内外诸如伺候本官出门、迎接上宪及其委员、接送过境差事和在府、省探听公私事件等事宜,则由专门的办差家人司办。办差家人分“长班”和“流差”两种。所谓“长班”,指派往省、府驻地专门探听上司衙门关于本州县事务和上司及官亲生辰寿诞等情况的家人。这些家人长年在省、府驻地探听公私事务,所以称之为“长班”,又有所谓“司坐省”和“司坐府”等名目。《偏途论》记载:“凡坐省家人,须用省中土著之人,取其熟习声音相通之意。其各上司三节两寿水乾礼物,以及喜庆大事,一得确信,要预为禀报;本官长有升迁降调之信,按十日一次旬报。如有奏稿要件,亦宜抄稿赍呈,庶可无误音信也。”[113]打听上司衙门官员的升迁降调和三节两寿等情况,及时向本官禀报,是坐省长班的主要职责所在。此外,也负责照料本官在本省做官亲属的生活。“凡坐省一事,从官亲选科,或捐班次、奉发到省为始,则至迁升司道府厅之日,皆伊坐省〔为之料理〕。资斧不足以及到任旅费不周,必当代为张罗,俟到任归赵。”[114]坐府长班的职责,与坐省长班基本相同。当然,其探听的对象系府署。知府为知州知县的顶头上司,利害直接相关,政务往来更为频繁,因此,作为下属的州县更当小心伺候。当时,在“坐府”之外,各州县又派设“走府”家人,直接在府署中与知府家人一起料理差务。尤其是府城之附廓县,与府署同城,自然无所谓“坐府”,但正因为同城,附廓县往往承担着府署的一应庶务,而且能否及时了解知府的动静,也比其他州县显得更为重要。《偏途论》记载:“凡走府一事,本府莅任以及府考,预备镇宅器具、裱糊、灯彩、供应等事,笔难细述。朔望行香、出门迎送、差使批解过境、请客宴会,早为报官知晓。府署一动一静,须要打听明白。所有府署诸友(指知府的家人——引者注),该应酬是应酬,并非耽官之慨,须知闲时不烧香,忙时抱佛脚无用。倘府尊打起官话,亦要从人招呼。府尊进出,随同伊署家人站班,以便知尔无懈。”[115]各州县设“走府”家人,当然也是为了及时了解府署的动静,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提供人、财、物,而与府署“搞好关系”。

当然,州县办差家人的工作重心还在本衙门。前文说过,如官出门拜客,司执帖门上要“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116]此所谓“差总”,就是负责呼唤差役人等和管理一应出差事宜的家人。据《各行事件》记载,“差总”的职事如下:

—官到任,令工房出票,赶办床铺、桌椅、箱架等项。要用若干,必得回明帐房。平常取用物件,总要呈官标判。如物件取回,将票呈官标销;[117]

—查前官移交木器若干,如不敷用,即知会帐房续添;

—传裱糊匠,收拾裱糊房间;

—传土工匠人,修筑围墙等事;

—发给匠人饭食,自己开出领条,令三使帐房去领,得闲总宜自己去领;[118]

—令兵房夫头开送夫、马价,及船行单子。夫头开夫马单子,船行开水脚单子。水旱路,令他注明里数;

—(本官)出门拜客,先将执事预备,急唤齐民壮、火班伺候。如有跟班马,即令把门差役唤马牌子备马;

—差事过境,前站邮差一到,急速呈官看过,将邮信送交“书禀”写信,转邮前途,或送签稿转邮信亦可;[119]

—邮信发走,即知会帐房,如旱路,令预备夫价;如水路,预备水脚若干;

—知会厨房,预备酒席若干,上席、平席、水席,照前办理;

—回官派流差朋友,前去探听迎接;

—派流差朋友,预备公馆,办理床铺、桌椅、灯彩、字画、执事等项;

—水路差事,令船行多预备船只。如橹船,唤兵房出票签差,须防差役舞弊卖放;

—陆路差事,令夫头多预备夫、马若干;

—探听差事临境,赶紧请官前去迎接,即速传齐吹手、炮手伺候;

—令流差朋友、茶房、码头处听候;

—唤马快差役,好移动听候;

—知会帐房备办船钱水脚,陆路预备夫、马;

—知会预备上水船牵夫,下水船预备添摇橹夫;

—知会帐房预备随封门包、送下程礼物;

—开船头令吹手、炮手伺候,派朋友护送;令摆水对开道,至两、三里路,差船上有人员免,方可撤对回署;

—回明本官,要出境护送;护送到省,禀安辞;

—陆路差事,定要问明前站宿站何处,如有站,先要派流差朋友前去伺候,预备伙食、茶点、灯彩、天官对联、铺垫、火把、油烛等项,令厨子前去办理;

—上宪委员动身回去,隔晚将夫头唤进署内,发领夫价,令办夫若干,吩咐某时齐集伺候,毋须迟误;

—发站夫工食银两,须要查明夫数若干,将领状送交“钱谷”去批,或送帐房批,以批准照发;

—迎春接诏,先将执事预备齐全,交礼房分派差役收执,吩咐办理勿误;

—令兵房开进夫头、夫行值月值日单子;

—贡使过境,即请官去拜,随即知会厨房力备办酒席供应,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夜伺候;

—贡使起程,备文移营拨兵,派朋友、差役护送,令取前站回照销差。倘申报上宪,要贴印花。京铅、奏摺黄本、硝磺、白蜡、龙衣、颜料,俱要验明斛两,贴印花,均要派朋友、差役,移营拨兵护送,照邮单给发水脚、夫马;[120]

—凡日月蚀,先回出票,着阴阳学预备水缸应用之物,传僧道、喊地保预备桌凳,及唤齐民壮等役。[121]

另据《衙役职事》记载,“差总”的职事还有:

—春秋祭祀各物牲口祭品,礼房领银承办;

—春秋劝农,回官标牌定期,备办金花红包葵扇等项,以备官下乡赏;

—遇大比之年,阖县文武生员下省乡试,先令礼、号二房查明若干名,回官出标调班存举,饬值日搭台搭桥扎龙门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备三报赏号项,早备应用;

—发茶房轿夫差役工食银两,分为四季,俱要预状交钱谷处批准,或交账房存查;

—发当兵米,按月给发,亦要备办米票;

—发养济孤贫院口粮银两,查明额数花名若干,按季给发领状批准存查,每两折钱若干,以照前任朋友为之,差役口粮亦得如此,况且各署规例不同;

—发仵作、禁卒、更夫、吹手、铺司等工食银两,按月给发,领状存查;

—孔子庙祭祀礼仪,系教官办;其〔他〕各庙,礼房承办。

由此可见,“差总”的职责主要在于知会帐房、兵房、礼房、厨房、茶房等处预备应役银两、物件,并传集夫役伺候本官出门、上宪及委员临县或过境、一切水陆过境差事和管理修筑衙门等事。因此,“差总”实际上是应办上述差事的差役、人夫的总头目。这种情况,与上述管事家人类似,地方衙门司办各种差事本有夫役人等,地方官则派一家人总管其事。

“差总”之下有“流差朋友”,协助其管办差事。所谓“流差”,既与固定在省、府驻地“长班”相对而言,也与“签押”、“门上”以及“差总”等只在衙门内办事的家人相对而言,是到衙门之外司办差事的家人。据《偏途论》记载,“流差”有所谓“司办旱差”、“司办马头”、“司出外差”等名目。“司办旱差”即办上述所谓陆路之差事;“司办马头”即办水路之差事。二者的职事无非是探听上宪及其委员临境或过境的消息,并负责有关接待事宜。“司出外差”,即上述出境护送贡使贡物等差事。与此相应,出境如到府、到省投文、送礼、批解煤炭、粮米、地丁、人犯等,也在“外差”之列。诸如解犯、粮米、地丁等事,例有夫役兵丁押解,但清代州县官又派家人护送,即以家人管理差役人等。

“跟班”

在长随之中,还有所谓“跟班”。汪辉祖说,他在湖南做知县用旧仆五人,其中就有“跟班”一人。谢金銮也说家丁之中有“跟班”的名目。[122]何耿绳《署规》则云:“跟班中,每日派二人伺候会客及坐堂;一应内事,派二人伺候。”[123]可见跟班不止一人。当然,也有如王植者,“公出之外,不用坐省之人,不用跟班之人。”[124]故名思义,“跟班”是跟随本官的家人。清人将官员的所有家人称为“长随”,亦作“常随”,但名副其实的惟有“跟班”。可是,这位长随与其他家人不同,他只管本官的日常生活,不管本官的行政事务。所以,《各行事件》说:“跟班者,门、印以外之人也。虽在门、印之后,而未曾在办公之列。”[125]汪辉祖《学治臆说》亦说:“跟班一项,在署侍左右,出门供使令,介乎内外之间。”[126]所以,他既不属于签押房,又不属于门房,也不在管事、办差之列。他的职责就是服伺本官的饮食起居、服饰穿戴,并跟随本官坐堂、出门,料理拜会应酬事宜。 《各行事件》记载“跟班”的职事如下:“闻官一呼即至,日近日亲,不即不离”;“随官下乡踏勘相验,要分事理之轻重;官坐堂,侍审随班,要明白案情之因由,倘门印问及,以便于应答”;“官出时,应料理随带之衣服。跟随上衙见上司,先持护书手本;如未见过面上司,即应穿蟒袍补褂,呈履历”;“官出门拜客,先在署内公馆问明官府何处拜会、何处亲拜。拜会者投帖子即辞,辞行则穿马褂。如遇祷晴祷雨、忌辰,只穿玄青素服凉帽,不理刑名,皆跟班所宜知也”;“如上司亲拜谢步,我即持其片子,赶出门外挡驾。若道、府一定要拜会,即先挡驾,次则至仪门,请大人或大老爷升轿,如此一直进宅门加〔回〕官;门内迎接请安,随迎至花厅行礼,左右正中摆独匟,以备一人上坐之意;而上司谦恭,不肯在匟上坐,我等听上司谕摆右边匟,即将右边匟摆上。如此宾主左右分坐,我等即端座交与本官上茶,随端本官之茶。上司吸烟者,跟班上烟;而县官谦敬者,虽是吃烟,见上司亦不敢食,我等即不装烟,或上司让到,一定要本官吸烟,我等方才装烟。吸过烟,谈完话,上司起身,我等好招呼送客,大轿、执事伺候;本官送上轿,行小礼,升轿而出。此迎宾送客之大略也”;“万寿、冬至、迎春、拜叩、坐朝、谒圣大祭典,应用朝服朝冠;元旦三日、委调小祭、劝农、迎送各上司,应穿蟒袍补褂;拈香讲训、升坐大堂、拜客送客、祝寿道喜,单穿补褂,或亦有不穿补褂,只穿外褂也”。[127]

上述情况,只是面面俱到的叙述,并不是每个州县衙门皆是如此。即以“司差门上”与“差总”而论,二者在职能上也有类同。这种情况,从家人体系的发展看,似是先有司差门上,后有差总,或者说迎送应酬之类的差务差原由门上司办,尔后因为差务繁多而从门房分化出专理差务的“差总”和“流差”,而不见得二者俱设。乾隆二十八年谕中说到:“今有于长随之外,另立管理杂务之人,令干涉公事,出入无忌。”[128]何士祁《学治补说》则说:“其余跟班、流差,量材分派,而归于杂务。”129似可见由“司差门上”向“差总”的变化。王植所谓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备差遣一人”,由于其不用跟班之人,故这位备差遣的家人,实际上就是“跟班”。可见“跟班”也作“流差”用。总之,在州县官雇佣长随人数较少的情况下,长随的分工就不可能如上细密。

[1]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六,《滦阳消夏录六》。

[2] 无名氏:《偏途论》,载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以下证引版本同),第615页。

[3]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长随》。

[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两军相接,全恃将勇;将勇则兵亦作气随之也。然将亦非恃一人之勇也,必有左右心膂之骁悍者,协心并力,始气壮而敢进。将既进,则兵亦鼓勇争先。此将帅所贵有家丁亲兵也。前代如韩、岳之背嵬军之类,固有明效。即《明史》所载,如:景泰中,杨洪家苍头,得官者十六人。成化中,王越多荡跳士为腹心,与寇搏战,数有功。嘉靖中,倭寇海上,诏故将何卿、沈希仪,率家众赴苏松军(卿传)。马永为将,蓄家丁百余,皆西北健儿,骁勇敢战;帝问将于李时,时以永对,且曰:其家众可用也(永传)。马芳蓄健儿,尝令三十人出塞四百里,多所斩获(芳传);梁震蓄健儿五百人,镇大同;大同卒骄,连杀巡抚、总兵,及震至,众惮其家众,皆帖然不敢动;震殁后,健儿无所归,诏编之军伍,后将犹得其力(震传)。万历中,李成梁帅辽东,收四方健儿,给以厚饩,用为军锋,所至有功;健儿中如李平胡、李宁等,后皆至将帅(成梁传)。辽事急,诏废将蓄家丁者,赴军前立功(赵率教传)。宁远军变,围袁崇焕署,时满桂亦在城中,诸叛卒惮桂家卒勇猛,不敢肆,结队而去(桂传)。天启末,宁远告警,诏废将侯世禄率家丁赴关听(世禄传);都司张神武用袁应泰荐,率亲丁二百四十余人,驰至广宁(神武传);副总兵祁秉忠亦以应泰荐,率私丁守蒲河(秉忠传);赵率教收复前屯,亦率家丁三十八人以往(率教传);宁远之战,总兵金国凤愤将士(忄匡)怯,北亲丁数十,出据北山力战(国凤传)。崇祯中,总兵侯良桂战死,其子天赐疏请率父旧人,自当一队;诏赴杨嗣昌军立功;嗣昌奏天赐所将亲丁三百六十人,皆敢战(良柱传)。此将帅亲丁之成效也。”

[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王士(礻真):《香祖笔记》卷一,《外官禁止多带家口》。

[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记载:乾隆二十五年,改旗员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一百五十名。

[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8]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四,《将帅家丁》。

[9]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10]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6—617页。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

[38]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39] 引自《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40] 《各行事件·门房》记载:“黎明传头梆,打点七下,名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官起打二梆,打点五下,名曰‘臣事君以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1]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2]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3]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5]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6]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7]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8] 《偏途论》记载“传点发梆仪注”:“黎明大堂发梆,放亮炮;内宅门传点七下,堂口、二门、头门各应梆一次。此日〔曰〕头梆、二梆、晓梆也。凡升大堂,不在寻常,大典例发三梆,其头、二梆同上。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堂口、头、二门各应梆一次。三梆已毕,外厢伺候齐全,官府升堂,内宅门传点一下,外击堂鼓三下;公座已毕,退堂击鼓四下。此升堂仪注。每逢大典、考试、封开印期,照礼房仪注而行。凡公出,于辰时以前回署,仍补发二梆。日常在署,以及公出门,自子至亥,均不发梆点。封印至开印止,概不发梆;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开印如常。所有朝贺万寿、朔望拈香、一切祭祀,均不传点击鼓;鸣锣喝道回署,仪注如常。”(《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5页。)《各行事件》记载:“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自己用一牌子写‘忌辰’二字。每逢忌辰,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免其传点发梆。”(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6页。)

[49]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0、23页。

[50]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51]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页。

[5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25页。

[53] 何耿绳:《管见偶存·署规》,载《学治一得编》。

[5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5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2页。

[5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3页。

[57]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58]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59]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6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1]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6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4]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5]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8页。

[6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6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37页。

[6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议准,遗失印钥印牌之案,即将遗失之员,降一级留任,不准抵销。遇有应行升转之缺,概停升转。三年无过开复。其仅止迟误请领印钥,并无遗失情事者,罚俸一年。”

[85]无名氏:《长随须知》:“公座进宅门后,将大印箱解开,依旧封好,取出印信,放于佥押房内,装入小匣,看官如何,或晚间送入上房,或交执印之人收藏。”

[86] 《大清律例》卷七,《吏律·公式·漏使印信》:“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8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88]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9]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4页。

[90]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1]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3页。

[92]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3]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

[94]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1页。同条记载:“‘内号’有牙,有石,有角,有木戳,各式不同,令匠刊刻隶篆,红人厅人好之。倘有官府情重者,由官府刻发,从中官有暗记。州县号戳,不宜过大,因非大宪可比。内号戳,一县勿用两个,庶免假伪。除印信之外,戳即是印信物,所有各宗文件谕单票稿檄,无物不用,一则知晓已发与否,二则知晓会由签押经过官府,及幕中之图章,亦是此意耳。”

[95] 《偏途论·司号件签押论》记载:“真楷各戳款式:本任、移交、接管、通禀、通报、通详、通缉、会详、委勘、委验、拦验、求销、注销、禀销、和息、命案、盗案、抢劫、新词、旧案、续词、喊禀、堂单、传呈、备案、不准、刑名、钱谷、招解。此系单字:收、发、入、支、过、销、准、转、催。某县署。”(《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2页)

[96]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凡逐日堂事,稿签将审卷送来,自己先看一遍,或几起呈官书案,当时请示问理几起。早堂、晚堂,可用悬牌示审;或升大堂、二堂、花厅、便堂,均宜问明。另写堂事单,记几起,列载一纸,交稿签发门口,转发值日齐案,以便外面早为齐案伺候。临时官府升堂,先一步关会门口传唤站班进署,庶不误事。”(《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4页。

[97] 《偏途论·司值堂签押论》记载:“官府坐堂,‘值堂’侧立于左,视其问答如何,堂谕记于胸中,全要耳听目明。”

[98] 原句为“招房改供有无弊端”,招房誊清口供,不能擅改;改供即为舞弊。

[99] 《各行事件·值堂》,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9—30页。

[100] 《各行事件·值堂》记载:“官下乡相验者,将其所报呈词、当堂问的口供,一发要记得,带下乡去;并要带《洗冤录》,带自鼻烟、七厘散,带银针,恐防服毒者”;并“问原差公馆何处,官到先落公馆,然后方可请官尸厂相验。即令仵作验伤,自己上前睹验填格。验毕,令尸亲领尸掩埋。回官,将标尸单之(石朱)笔顺手一拖,拖毕,此笔不要,向前丢去。官立起身来,即将公案桌向前打倒。请官上轿,起马回衙”。(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0页。)

[101]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102]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43页。

[103] 《各行事件·用印》,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104] 无名氏:《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3页。

[105] 《偏途论·司用印签押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655页。

[106]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16页。

[107] 《各行事件·书启》,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5页。

[10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53页。

[109] 由于解审、解道案件往往交由首县承审,本省各州县的上解人犯也就往往先解到首县衙门的号监羁押。

[110] 褚英:《州县初仕小补》卷上,《监羁派家人》。

[111] 《偏途论·司管人号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6页。案:清代一些简僻小县有不设监狱者,而将人犯寄监于设监狱之邻县或大县。有的则有监狱而无班房,而将人犯关禁在储粮之仓。更有捕役将所拘之人犯监禁在自己家里,以作敲诈勒索地步,但这系舞弊,不是常规。

[112] 《偏途论·司外监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67页。

[113]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4] 《偏途论·司坐省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页。

[115] 《偏途论·司坐府、走府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1—642页。

[116]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117] 《衙役职事》记载:“一官未到任,必须传唤差房打扫衙门,礼房挂灯结彩贴对联,工房备办床铺桌椅箱架,传工书辕门照墙杂项,一并照例裱糊衙门房屋,户、粮、吏各房办公案、印架印盒印垫等项,户房、粮房预备下马供应。”

[118] 《衙役职事》记载:“传土工修筑围墙,此款论工给发,伙食至账房去领。”

[119] 《衙役职事》记载:“凡驿马差事过境,前站溜单一到,随即呈官阅看,转溜前途,并知会厨房酒席水脚若干,照前溜理,一面着人前途探听迎接,一面预备船只,由陆路预备夫马。”

[120] 《衙役职事》记载:“贡使过境,请官去拜,知会厨房预备酒席供应送去,发水脚,随派马快前去巡更守宿,移营拨兵,派朋友与差役护送,取前站回照备案,申报上宪日期贴印花。—京铅;—饷鞘;—龙衣;—护送皇本;—硝磺;—白蜡;—颜料,以上七项俱要过细验明,粘贴印花,派朋友、兵役护送,照例发水脚。”

[121] 《各行事件·差总》,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4—56页。

[122] 谢金銮:《教谕语》,《居官致用篇》。

[123] 何耿绳:《管见偶存》,载《学治一得编》。。

[124] 王植:《家人》,徐栋《 牧令书》卷四。

[125]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126]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127] 《各行事件·跟班》,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