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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3 17:20:07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1篇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2篇

精彩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挪用**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挪用**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挪用**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3篇

澳大利亚很晚才认识到建立议会专员机构的必要性。因为人们普通认为议会能适当地处理对行政决定的不满。然而,快速发展的官僚机构远远超过了议会监督的能力,议会专员的设立成为不可避免。议会专员不像法院那样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主要考虑行政决定及作出决定的方法的质量。

第一部澳大利亚议会专员立法是1971年的西澳大利亚议会特派员法。接着1972年的《南澳大利亚议会专员法》、1973年的《维克多利亚议会专员法》、1974年的《昆士兰议会特派员法》、1974年的《新南威尔士议会专员法》、1976年的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专员法》、1978年的《塔斯马尼亚议会专员法》、1980年的《北部地区议会专员法》、1989年的《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议会专员法》等相继出台。这样澳大利亚的州和联邦在20世纪70年代完成了议会专员的立法。2001年《昆士兰议会专员法》代替了1974年的《议会特派员法》。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极为类似。

议会专员制度在澳大利亚发展很快,建立议会专员控制决定者这一观念已经从政府部门扩展到准公共部门,也扩展到社会的私人部门,如金融议会专员和保险议会专员。很多大学任命了自己的议会专员。对国防军队和警察等部门,设立特殊的议会专员,有特殊的规定。

二、联邦议会专员制度的内容

(一)组成和任命。议会专员法及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制定的议会专员法规,对议会专员及其办公室作了明确规定。(1)议会专员办公室。议会专员法第四条规定了联邦议会专员办公室和三个联邦办公室。所以除非有相反情况规定,议会专员指的是联邦议会专员办公室或者三个联邦办公室的议会专员。(2)议会专员的资格除了年龄有具体的规定外,未规定其他条件。一个人在超过65岁时,不得被任命或者重新任命为议会专员;也不得在其任期延伸至其达到该年龄时被任命或重新任命。议会专员由执政的政府挑选,被联邦总督正式任命。

(二)议会专员的职能。议会专员的中心职能是处理公众对行政的不满。在他收到公民对政府行政的投诉后,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并建议官员纠正问题。在没有得到官员满意回复的情况下,以报告的形式将其报告政府并公开。议会专员受理投诉行政行为有三个实质性要求:该行为属于议会专员的调查范围,包括行为的类型和作出行为的部门或权威机构;议会专员行使其调查的权力;该行为涉及到议会专员可以介入的理由。具体职能包括:(1)解决个人对公共机关提出的投诉;(2)改进政府管理的总体水平;(3)通过个人的投诉和有关变化的建议识别社会的制度性问题;(4)监督外部审查机构决定的执行,包括决定的执行和公共管理中的申请审查决定的执行;(5)监控执行活动和自身决定的制度性影响。

(三)管辖。(1)接受调查的机构。《议会专员法》第五条规定,议会专员有权调查联邦政府和“被规定的权威部门”。除了明确排除的以外,都在议会专员管辖权范围内。“被规定的权威部门”是为了公共目的根据法令而建立的机构或者个人,如澳大利亚邮政局。(2)不接受调查的机构和行为。某些机构被排除在“被规定的权威部门”之外,如议会专员法规定的混合公司和团社,法规特别排除的个人或者机构、准司法机关、法官和国王委员会等。议会专员法第五条规定了不接受调查的机关和行为,有10种情况。如部长采取的行动不在议会专员管辖范围内,因为部长责任制可以提供合适的责任机制。但作为委任的行使部长的法令性权力的部门官员的行为不排除在外。与澳大利亚公共服务部门工作有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排除的理由在于它们的决定可以得到合理性保护审查机构的审查。(3)与管理有关事项的行为。议会专员的管辖权被限制在“与管理有关事项的行为”中。(4)不调查的裁量权。在议会专员有权管辖调查的投诉中,专员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拒绝调查投诉,包括四种情况:其一,投诉耽搁12个月以上,投诉被认为琐碎、无确实根据或者没有诚实提出等情况下,调查行为不被批准。其二,投诉没有首先提交相关部门或者权威机关处理,议会专员将延期调查,直至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使该部门有适当的时间加以纠正。其三,部门或者权威部门有合适的内部审查机构,议会专员可以在这些机构处理之后介入。其四,在某些事项属于另一个调查机构管辖权范围内时,议会专员可以不采取调查行为或者移送案件,与某个部门或权威机构商业活动有关的行为可以被相关的产业议会专员有效地处理。

(四)程序。(1)启动。议会专员可以通过三种方法开始调查:议会专员自行主动开始调查,个人或者法人的书面投诉引起调查,议会请求调查。(2)形式。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或者本人亲自告知,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投诉请求。但议会专员可以要求投诉者书面提出。议会专员调查是免费的和非正式的,它有可能被快速和非正式地完成,这是为了适应日益增加的大量的案件的需要。(3)调查。很少采用双方对峙式的听证程序来解决问题。议会专员喜欢优先采用询问和讨论的方式,或者努力调解矛盾。通常有两种程序被议会专员采纳:其一,预先询问。启动事项开始后,议会专员可以向部门或者权威机关的主要官员询问情况以决定该事项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及是否进行调查。多数案件采用这种方式解决。其二,正式调查。只有少部分案件采用这种方式。在开始调查前,议会专员必须告诉责任部长和涉及实体问题的主要官员。在正式调查过程中,议会专员不能给投诉者或者其他人提供参与调查的机会。但是在议会专员意欲作出一个报告明示或者暗示对某部门、权威机关或者个人进行批评时,必须给予个人或者该机构作出口头或者书面看法的机会。再者,在形成正式的不利于某个机关的看法之前,部长可以询问议会专员,同其商量讨论。(4)秘密。保密是惟一的对议会专员调查的法令性要求。在调查过程中,秘密条款保护被交流的信息。但是该信息可能被议会专员的最终报告所泄露。(5)权力。在实施调查过程中,议会专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可以获得和询问他认为适当的信息和问题。他还有权迫使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并给出证据,审查发誓的证人,进入和检查联邦房屋。

(五)救济。一方当事人对议会专员的行为或者决定不满意的,可以根据《司法审查法》或者1903年《联邦司法法》的规定寻求司法审查。再者,《议会专员法》规定了特别的条款,联邦法院可以审查“行使或者建议行使的权力,或者履行或建议履行的职责。”如,议会专员拒绝调查一项投诉就可以被联邦法院审查。

三、州议会专员制度的内容

由于各州议会专员法(西澳大利亚为议会特派员法)的内容基本相同,也与联邦议会专员法的规定相类似,大体都规定了议会专员的性质、管辖权、权能、向州最高法院申请的情形、调查行政行为的时间、对投诉的要求、调查前的先行询问、可以拒绝调查的情形、调查程序和完成调查后的权力等内容。限于篇幅,笔者仅以2001年昆士兰议会专员法为例,重点介绍州议会专员完成调查后的权力的内容。

(一)七种情况下的报告。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条不适用于议会指令的调查,适用于议会专员认为调查与之有关的行政行为。在出现下列七种情况时,议会专员可以提出报告:认为与法律相反;认为不合理、不正义、受压制或者不适当的歧视;同法治或者一个法律或实践相符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能是不合理、不正义、受到压制或者不适当的歧视;作出行为是为了不适当的目的、不相关的理由,或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没有给出应当给出的理由;作出的决定建立在完全的或者部分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的基础上;错误的。

(二)第五十条规定的报告和建议。其一,在下列情况下,议会专员可以向合适的政府机构的主要官员提交报告陈述其认为应当采取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原因,并提出议会专员认为合适的建议:(a)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给适当的政府机构作进一步的考虑;(b)纠正、减轻或者改变行为效果的行为;(c)同行政行为一致的惯例应当得到改变;(d)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被考虑;(e)给出行政行为的原因或者进一步的理由;(f)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其二,在调查过程中或者之后,议会专员认为有证据表明政府机构的官员违反其职责要求或存在不良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必须向政府机构的主要官员报告违反职责或者不良的行为;(b)如果议会专员认为在其情况下适当的话,可以发送一个报告副本给政府机构的责任部长,政府机构是地方政府时,送给地方政府的主持人、镇长或者主任。其三,如果第二款的情形不能适用,议会专员可以将报告的副本送给责任部长。其四,如果政府机构是地方政府,主要官员必须将报告的副本和建议送给地方政府的所有成员。

(三)报告的追踪。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其一,本条适用于议会专员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给政府机构主要官员送达建议报告后的情形。其二,议会专员可以要求政府机构的主要官员在指定的期限内通报下列事项:(a)落实议会专员提出的或者被建议采取的措施要求的情况;(b)如果没有采取措施,或者只采取了某些措施来落实议会专员的建议要求,应当给出没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的原因。其三,在下列情况下,议会专员可以给州长一份报告和政府机构主要官员的评论:(a)在议会专员看来,在将报告提交政府机构主要官员后似乎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b)在该期限内,议会专员考虑了主要官员提出的评论;(c)议会专员认为其适当。其四,如果议会专员给州长一份报告(原件报告)和一本评论,议会专员也可以给议会议长另一份报告并列入议会日程,在议会专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内容涉及原来的报告和评论。

(四)报告履行职责。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议会专员主动给议会大会的报告,如果议会专员认为合适的话,他可以在任何时间提交给议长列入会议议程,报告其履行职责的事项。

(五)必须报告的职责。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议会专员调查了议会指令其进行的对行政行为的调查,就必须将调查报告提交议长列入议会大会日程表。

(六)报告的出版。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议长可以根据议会专员的书面请求,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任何政府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利益而批准议会专员出版下列资料:(a)通常与议会专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报告;(b)与议会专员调查的具体案件有关的报告。

(七)通知投诉人。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议会专员因为投诉人的投诉而对行政行为开始调查的,议会专员必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告诉投诉人调查结果。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4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

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15.3%;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31.2%;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85.1%。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

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基本概况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 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办理与境外的个案协查等工作。

多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在全国前列、当好“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个表率”的目标,坚持“学习、规范、创新、提高”的新思路和“三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积极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深入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统一;不断深化改革,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新动力;坚持从严治检,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改革管理、理论研究和检察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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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5篇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切实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不让官员“私自作主”,才能从根源上预防腐败,有效惩治腐败,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人大要在反腐中充分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工具”是什么?人大法定职权主要有四项,外加代表工作,俗称“四菜一汤”。发力点在哪?腐败多发于决策、用钱(物)、用人等,其本质是。人大在履职中要锁定用权关键环节,推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处理,铲除滋生腐败的制度性土壤等。如何发力?党的十报告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并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以人大在履职中要注重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扩大参与,推动阳光公开。

“第一道菜”,立法。这也是反腐顶层设计,可有效避免人治和运动反腐。法律法规立改废,可着重针对腐败与立法缺陷之间的联系,请专家及公众参与讨论。当前,需加快官员财产申报“亮家底”的立法,着重解决申报真实性问题,可考虑规定“金融实名制”、公开申报结果等条款。突出针对性立法,制定完善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决策程序法等。

第二道“菜”,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十报告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财政“蛋糕”越做越大,个别官员垂涎长度可能日长,加强全口径预算监督,可于“亡羊”前“补牢”、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还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腐败多发领域等开展重点监督。

不仅如此,在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日常监督中所发现的问题,难说都是发展阶段性、现实条件等客观原因限制,以及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使职权能力不强所致——这些有时也会成为遮羞布,有些问题恰恰是腐败作怪。不管问题性质如何,将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向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通报,应是有备无患。

同时,善用“四两拨千斤”,通过监督,强化“一府两院”之间及其内部之间权力制约监督,一举两得。加强对“一府两院”内部监督的监督,如,通过“紧盯”政府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检察院针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强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加强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民告官”、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三道菜”,重大事项决定权。如,重大投资决策,一旦失误往往带来巨额损失,特别是“形象工程”,在幕后可能潜伏着贪腐黑手。可通过立法或作出相关决议,明确重大事项界限,将重大投资纳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以减少决策失误,封杀“形象工程”等。

“第四道菜”,人事任免。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任用群众公认、廉洁优秀的领导干部。要把两者有机而不是机械地统一起来,发挥人大优势考察拟任干部,通过依法行使任免权,扎紧“篱笆墙”,把贪腐官员拦在门外。关键是要在组织部门考察阶段,人大要将所掌握的情况主动向党委汇报、向组织部门通报,把“硕鼠”搞定在任免前,如此效果尤佳。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6篇

一、关于行政审判发展的历史机遇和行政审判原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确立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年来,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怀和热情勉励下,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行政审判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政审判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此情形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行政审判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位不相符合,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情况依然严重;行政审判体制不能适应行政审判的需要,无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保护不够充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受到来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机关的非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审判法官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行政审判制度,规范行政审判活动,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内外部环境,确保行政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高效地完成司法审查的宪法使命。

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审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准则。行政审判原则对确立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地做出行政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结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行政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必须要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要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某一点违法,简单一撤了之的错误作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审判必须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行政审判强调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国家大局、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判过程中,遇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依法审判与司法便民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公开、公正、高效地裁决行政案件。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在立案、审查、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的错误作法,要从方便当事人、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全面、准确地适用相关程序法律规范。

-提高审判效率与诉讼经济相统一原则。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务必始终不移地贯彻落实。同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尤其还要注重合理使用和节约诉讼成本,尽可能让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最低的诉讼投入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特别是判决发回重审和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审判权,尽量减少发回重审和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法不得不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力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被诉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指明方向、做好铺垫,减少行政诉讼中同一行政争议重复诉讼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关于行政诉讼诉权保护问题

(一)受案范围。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解决官民矛盾,能够有效提高人民法院自身地位和作用。要克服行政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绪,杜绝有案不受,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涉及三农问题的行政案件,对政府非法征用土地、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案件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对国企改革过程中政府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办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委托拍卖、招投标等中间行为不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应当大胆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责任认定职权。

(二)原告资格的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其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该

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三)适格被告。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原则。在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越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诉权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年,但是,从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期限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期限之日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但是,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期限的,视为未告知期限,期限计算同上。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在向该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期限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2年。原告诉被告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期限应当从双方约定的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行政合同未约定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从履行义务之日起60天内履行完毕,期限从60天届满之日计算2年。

当事人由于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相关国家机关立案受理,进行协调所耽误的时间应当作为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有关部门未予立案,也未予答复的,不得视为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诉权保护是当前行政审判极为突出的一项工作。首先,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行政诉讼要有正确的认识,要把行政诉讼作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体现人民法院权威的重要审判职能来认识,决不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法院工作找麻烦,对行政案件能推则推,能不受理则不受理,限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其次,要加大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鼓励老百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因行政争议而引发恶性事件、情况的发生。通过公开开庭、案件发生地开庭、媒体报道等形式,广为宣传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克服老百姓不懂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行使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要协调人民法院内部立案庭与行政庭的关系,由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复杂性,许多案件立案与否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形下,凡立案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均应当与行政庭沟通,对是否受理意见不一致的,立案庭应当先行立

案受理,移交行政庭审查判断。第四,要保证老百姓打的起官司,对涉及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等案件可以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案件,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坚决遏制对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案件按照财产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行政附带赔偿案件中,对行政赔偿部分不得收取诉讼费。

三、关于完善诉讼管辖制度问题

适当提高行政案件审级,或者适度采取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措施,排除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这是近年来行政审判的一种共同呼声。为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职权的行使,排除非法干预,全国许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进行了一些行政审判管辖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我省自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被告的案件作为所在地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行政案件收案数明显上升,老百姓不敢告的心理得到了有效纠正,非法干预行政审判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此项制度务必坚持。同时,对于其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确实存在困难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依法提审,要防止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违法自行消化案件情况的发生。

四、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一)探索行政审判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社会影响不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程序权利,除非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利。

(二)继续实行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加强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可以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加强案件的协调,化解官民矛盾。行政案件往往产生于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甚至是误解所致。因此,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主持裁决纠纷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和身份,作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通过协调化解官民矛盾是人民法院多年以来审理行政案件比较成熟的经验。

应当注意的是,协调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人民法院必须首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尤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的,一定要明确指出,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更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保证协调案件的合法、公正。

(四)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级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

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例如,核对当事人身份程序由书记员完成,审判长只需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突出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应当更为正式,以体现法庭的威严。

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应当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于能够当听宣判的应当尽可能当听宣判,让老百姓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五)正确处理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案件。

五、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

(一)完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接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显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义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行政审判认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应当围绕争议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全面分析认定证据,切忌孤立地进行单个证据的分析认证。

(三)明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理以及轻微行政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优势标准;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四)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人民法院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即由证据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确、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观、公正地采信证据,切忌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的情况。

六、关于行政诉讼法律使用问题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该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适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依据;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条款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维护司法统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普遍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同意审判尺度。必要时,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高、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得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范性解释。确需统一认识的,可以以文件、纪要等非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强化高人民法院判例的示范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目的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有通过个案裁判,确定全省统一的司法准则的作用。因此,省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当采取提审或者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方式,通过终审裁判,及时统一司法标准。为配合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和提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应当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行政案件的示范,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案件违反高级人民法院判例确立的基本准则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判,并可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件,应当作为我们审理同类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参照体系。

七、关于完善行政裁判方式问题

(一)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予以维持。对于涉及国家政策的案件,尽管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该项政策规定,亦应予以维持。对于次要证据不足,存在程序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维持判决。

(二)慎用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理论基础在于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因此,既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该判决形式维护了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但是,也因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利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规避司法判决,使得同一行政争议反复重做,反复诉讼,形成所谓“官了民不了”案件。因此,必须慎用该判决形式。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得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判决中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限定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给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明确的方向;其次,在依法能够直接做出变更判决或者彻底解决争议的其他判决形式时,不采用撤销重做判决形式,例如,对于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提讼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同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颁发许可证法定职责的案件,如果查明原告符合颁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颁发许可证。

(三)适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依照设立变更判决的基本原理,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量上的误差,人民法院因改变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而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通常可以不认为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政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享有变更判决权外,对行政

赔偿案件和传统上原本就属于司法权范畴的行政裁决案件,以及仅仅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的案件,也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四)适度放宽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也应当可以适用履行判决。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行政合同义务以及事先承诺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事先承诺义务。

(五)引入诉前禁令和中间判决制度。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经被告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向原告发出禁止令,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有数个诉讼请求时,如果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有先后层次之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基础性诉讼请求先行做出判决,中止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待基础性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结果生效后,再回复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

(六)加强行政判决的执行力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规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对一审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八、关于非诉执行程序问题

(一)实行非诉执行案件听证制度。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意见,依法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以明显违法为标准,着重进行实体审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不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但尚不足以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该行政行为的不足之处,督促行政机关补正或者引以为戒。

九、关于改善司法环境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同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求得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对当地党委或者政府要求人民法院参加的行政执法、行风评议活动,以及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指标,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向有关部门做好说服工作,不得参加。(二)营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法官撑腰打气

,旗帜鲜明地维护行政审判法官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审判的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增强老百姓参加诉讼活动的信心,能够提升行政审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登新闻媒体和宣传橱窗登形式,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十、关于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问题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7篇

[关键词]检察官;司法责任;程序构建

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保障。通过设置公正、透明的检察人员追责程序,确保追责机制行之有效,追责有力,实现权责一致,促使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体来讲,检察官司法办案追责程序可以从追责启动、责任审查、责任认定、申诉救济等方面进行规制。

一、追责启动程序

追责的启动是追责程序的开始,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启动的事由,二是启动的主体,三是启动的方式。启动事由,是解决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追责程序的问题。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三种启动事由。其中,第34、35条分别列举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因故意违反诉讼程序和司法办案规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和因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检察人员及时启动追责程序,进行责任倒查的情形,即“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据此,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存在如上情形的,应当启动检察人员追责程序。启动主体是解决在出现上述事由的情况下,该由谁启动追责程序的问题。构建检察官司法办案追责机制,关键是形成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体系,这也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途径。因此,在启动主体上就要实现多元化、开放性。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管理机构,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作为内部启动主体;同时,在检察机关外部,设置案件当事人譹訛、律师、辩护人,及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譺訛作为外部启动主体。对于符合启动事由的,上述主体可以提出启动追责程序。启动方式,是解决主体该如何启动追责程序的问题。根据主体的不同,启动方式也应不同。一是外部主体,《意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律师可通过举报、投诉、申诉、控告等方式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但就如何具体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对此,建议将上述启动方式扩大适用于所有外部主体,即当事人、律师、及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均可采用检举控告的形式,并以书面申请为主、口头申请为辅,向受理机关提出启动追责申请。其中口头申请的,需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二是内部主体,基于监督职责,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管理机构,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均可依职权,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三是申请条件,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线索及依据,且申请事由应当符合追责的情形。即要求启动主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避免恣意申请。对于上述申请,受理机关经过初查,认为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线索及依据,且符合追责情形的,应当启动追责机制;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二、责任审查程序

责任审查,是受理机关依申请启动追责程序后,调查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情形的活动。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审查主体,二是调查方式,三是审查结论。审查主体,解决的是由谁受理并进行调查的问题。根据《意见》第42条规定,检察人员追责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负责调查核实。即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进行追责前的审查。毋庸置疑,这样容易存在审查主体不能积极主动调查的问题,进而影响追责力度。对此,可从以下两个思路解决。一是由完全独立的专门机构审查,如《意见》中提到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二是指定由其他同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审查,即回避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此,审查的主动性和公正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但审查的成本、效率又将成为新的问题。被审查的检察机关本能的抵触可能会使外来调查机构的工作难以开展。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意见》第42条由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并开展调查的规定,虽有一定的弊端,但总体讲,利大于弊。一方面,纪检监察机构是职责所在,有义务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问题进行监督并调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追责是近水楼台,更容易全面深入快速地掌握案件情况,提高追责实效。至于存在的弊端,可以通过强化监察职责和引入舆论监督等方面,增强审查主体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激发其审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查方式,解决的是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查的问题。《意见》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本文建议针对不同的司法责任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涉及办案质量的,建议纪检监察机构通过个案评查方式进行调查。具体来讲,包括查阅案卷、通过办案系统审查办案流程、听取参与办案人员的意见等,即主要通过对案件本身进行评鉴,判断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责的情形。涉及办案履职行为的,建议采取询问控告申诉人、听取涉案人员意见、办案检察人员报告、核实相关物证书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即主要针对履职行为是否存在应予追责的情形开展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对检察人员追责的调查主旨是为保障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因此,该调查是辅的,任何调查方式均不应阻碍检察权的正常运行。审查结论,解决的是审查程序如何终止的问题。根据《意见》第43条规定,经过审查,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同时应当及时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审查的事实及拟处理的建议、依据。就此,纪检监察机构审查后,首先应当制作审查报告,写明经过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及拟处理的建议、依据等。其次,应当将审查报告及时报请检察长审批。最后,关于移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纪检监察机构就受理并调查的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案件,应无一例外的移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即纪检监察机构只负责审查并形成报告,对责任追究仅出具建议;至于是否追责、该如何追责,则完全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决定。《意见》对移送审议设置了“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责任的”的前提条件,值得商榷。

三、责任认定程序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第8篇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制,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员干部和职工教育、检查、监督工作,加大管理力度。

二、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组织监督。自觉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金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党风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三、认真执行《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严格按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规定不走样。

四、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截留经营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禁止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本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规定,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本人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不违反规定兼任下属其他企业领导职务;经批准兼任的,不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利用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其他人或其他企业。

七、不在企业结构调整、资本运营、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管理过程中擅自决策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不在企业结构调整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八、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收的要立即上交;不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健身馆等娱乐、健身活动的费用;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处理事务的接待活动。

九、不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以任何理由长期借(占)用下属或有业务关系单位(私人)的车辆;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借机敛财;不跑官要官,不给跑官要官者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参加和放任任何形式的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活动和非法气功类组织活动。

十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十二、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办事光明磊落,公开透明公正,经得起群众考验和历史的检验。

以上十二项承诺,本人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严肃处理。

承诺人所在单位:

承诺人职务: